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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 交 資 料 相 關 書 面 資 料 正 本 及 影 本, 影 本 加 蓋 與 正 本 相 符, 正 本 驗 畢 後 發 還 3. 所 檢 附 資 料 為 獎 狀 者, 須 另 附 競 賽 計 畫 或 辦 法 競 賽 表 現 以 個 人 為 主, 如 為 團 體 表 現, 須 另 提 出 申 請 鑑 定 學 生 於 競 賽 中 的 分 工 內 容 及 工 作 比 重 之 佐 證 4. 檢 附 資 料 如 非 使 用 中 文 和 英 文 者, 需 同 時 檢 附 經 法 院 公 證 之 中 文 翻 譯 1. 入 班 鑑 定 申 請 表 ( 附 件 二 ), 並 黏 貼 考 生 本 人 最 近 半 年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證 件 照 1 張 2. 獲 獎 獎 狀 正 本 及 影 本, 並 備 妥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於 驗 畢 後 發 還 ; 影 本 以 A4 規 格 影 印 1 份 3.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及 影 本, 正 本 驗 畢 發 還 4. 回 郵 掛 號 標 準 信 封 一 個 ( 貼 妥 郵 資 32 元,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 考 生 ) 郵 遞 區 號 詳 細 地 址 ), 作 為 寄 送 鑑 定 結 果 通 知 書 用 報 名 方 式 1. 由 學 生 家 長 監 護 人 或 學 生 本 人 親 至 本 校 報 名, 再 由 本 校 送 至 鑑 定 小 組 2. 繳 交 鑑 定 費 用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作 為 鑑 定 小 組 進 行 鑑 定 及 安 置 作 業 費 用,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3. 一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概 不 退 費 ( 考 生 持 有 鄉 鎮 市 公 所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者 免 收 鑑 定 作 業 費 用, 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核 章 證 明 之 影 本,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證 明 文 件 之 有 效 日 期 須 涵 蓋 報 名 日 期 )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手 續 採 現 場 親 自 或 委 託 報 名, 恕 不 受 理 通 訊 報 名 辦 理 方 式 審 查 結 果 由 本 縣 鑑 定 小 組 聘 請 相 關 專 長 之 大 專 院 校 教 授, 就 參 加 此 管 道 之 鑑 定 學 生 所 送 之 書 面 資 料 進 行 審 查 於 103 年 4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公 告 於 新 竹 縣 教 育 處 網 站, 並 由 鑑 定 小 組 寄 發 鑑 定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參 加 管 道 一 ( 書 面 審 查 ) 鑑 定 未 通 過 者, 可 改 循 管 道 二 ( 術 科 測 驗 ) 鑑 定, 須 再 繳 交 報 名 費 1500 元, 並 於 103 年 4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8:30~11:00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報 名 二 管 道 二 ( 術 科 測 驗 方 式 ) 繳 交 資 料 1. 入 班 鑑 定 申 請 表 ( 附 件 二 ) 甄 試 資 料 卡 ( 附 件 三 ) 2. 繳 交 本 人 最 近 半 年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證 件 照 一 式 3 張, 黏 貼 於 申 請 表 甄 試 資 料 卡 與 准 考 證 上 3.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及 影 本, 正 本 驗 畢 發 還 4. 回 郵 掛 號 標 準 信 封 一 個 ( 貼 妥 郵 資 32 元,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 考 生 ) 郵 遞 區 號 詳 細 地 址 ), 作 為 寄 送 鑑 定 結 果 通 知 書 用 報 名 方 式 1. 由 學 生 家 長 監 護 人 或 學 生 本 人 親 至 本 校 報 名 2.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鑑 定 費 用 新 台 幣 1500 元 整, 並 領 取 准 考 證 3. 一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概 不 退 費

( 考 生 持 有 鄉 鎮 市 公 所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者 免 收 鑑 定 作 業 費 用, 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核 章 證 明 之 影 本,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證 明 文 件 之 有 效 日 期 須 涵 蓋 報 名 日 期 ) 注 意 事 項 1. 申 請 手 續 採 現 場 親 自 或 委 託 報 名, 恕 不 受 理 通 訊 報 名 2. 參 加 管 道 二 術 科 測 驗 之 學 生, 必 須 由 申 請 學 生 本 人 親 自 應 試, 一 經 發 現 或 被 舉 發 有 冒 名 頂 替 者, 公 告 並 取 消 其 鑑 定 資 格, 日 後 並 不 得 再 提 出 藝 術 才 能 相 關 鑑 定 申 請 3.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若 需 術 科 測 驗 特 殊 考 場 服 務, 請 填 寫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特 殊 考 場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四 ) 報 名 完 成 領 取 准 考 證 (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於 鑑 定 當 日 攜 帶 與 原 報 名 表 所 貼 之 相 同 照 片 一 張, 申 請 補 發 ) ( 一 ) 術 科 測 驗 : 1. 測 驗 日 期 與 時 間 :103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8:00~8:20 報 到,8:30 開 始 測 驗 2. 測 驗 地 點 : 成 功 國 中 一 棟 4 樓 音 樂 藝 術 教 室 3. 測 驗 內 容 : 測 驗 項 目 配 分 說 明 備 註 樂 理 20% 基 礎 樂 理 及 音 樂 常 識 1. 本 校 提 供 鋼 琴 打 擊 樂 視 唱 15% C 大 調,4~8 小 節 旋 律 節 奏 15% 4-8 小 節 節 奏 專 長 樂 器 演 奏 50% 1. 自 選 樂 器 演 奏 自 選 曲 一 首, 不 需 背 譜, 以 3 分 鐘 為 限 ( 如 需 伴 奏 請 自 備 ) 2. 應 考 樂 器 不 限 為 招 收 項 目 之 樂 器 3. 專 長 樂 器 分 數 未 達 90 分, 入 團 時 則 須 重 新 安 排 分 配 樂 器 器 低 音 大 提 琴 低 音 號, 其 餘 樂 器 請 自 備 2. 視 唱 與 節 奏 採 現 場 抽 籤 選 題,1 分 鐘 準 備 3. 節 奏 : 考 試 方 式 以 手 拍 打 節 奏 或 唱 答 節 奏 * 特 殊 加 分 ( 最 高 以 3 分 為 限 ): 1. 教 育 部 舉 辦 之 全 國 或 區 級 競 賽 ( 四 縣 市 ( 含 ) 以 上 )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2. 縣 ( 市 ) 政 府 主 辦 之 全 縣 ( 市 )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3. 同 一 學 年 度 同 一 項 目 比 賽, 僅 採 計 成 績 最 高 一 項 計 分, 不 得 重 複 採 計 4. 人 民 團 體 舉 辦 或 承 辦 之 競 賽 成 績 不 予 採 計 5. 採 計 方 式 如 下 : 獎 項 競 賽 等 級 特 優 優 等 甲 等 團 體 獎 全 國 或 區 級 3 分 2 分 縣 市 級 2 分 1 分 個 人 獎 全 國 或 區 級 3 分 2 分 1 分 縣 市 級 2 分 1 分 6. 以 上 證 明 文 件 需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4. 錄 取 方 式 : 總 分 為 術 科 測 驗 加 上 特 殊 加 分 ; 依 總 分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如 遇 分 數 相 同 者, 則 依 專 長 樂 器 演 奏 樂 理 視 唱 節 奏 之 測 驗 排 序 5. 測 驗 結 果 公 布 :103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公 告 於 新 竹 縣 教 育 處 網 站 與 本 校 網 站, 並 另 以 書 面 通 知 玖 成 績 複 查 : 一 管 道 一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不 辦 理 複 查 作 業 二 管 道 二 術 科 測 驗 複 查, 請 於 103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8:30~12:00, 填 寫 鑑 定 結 果 複 查 表 ( 附 件 五 ), 及 每 人 新 台 幣 100 元 複 查 費 用, 向 本 校 辦 理 惟 本 校 只 進 行 鑑 定 結 果 資 料 正 確 性 之 比 對, 不 得 要 求 公 開 鑑 定 學 生 之 成 績 或 相 關 報 告 三 複 查 申 請 以 書 面 方 式 向 施 測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不 受 理 其 他 方 式 複 查 申 請 四 複 查 結 果 以 電 話 及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拾 報 到 : 一 通 過 鑑 定 之 學 生, 於 103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晚 上 6 點 30 分 報 到, 由 考 生 或 家 長 親 自 攜 帶 鑑 定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至 本 校 報 到,6 點 45 分 開 始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則 視 為 自 動 放 棄, 缺 額 將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二 5 月 2 日 ( 五 ) 晚 上 7 點 同 時 辦 理 藝 才 班 新 生 說 明 會, 會 中 將 考 量 樂 團 編 制 簡 章 訂 定 及 個 人 專 長 與 特 質 等 因 素 進 行 樂 器 分 配 拾 壹 本 鑑 定 簡 章 經 藝 術 才 能 班 鑑 定 小 組 審 查 通 過, 奉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附 註 : ㄧ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規 定, 如 於 藝 才 班 適 應 不 佳 之 學 生, 將 由 本 校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評 估 後, 輔 導 轉 入 原 學 區 學 校 就 讀 ( 若 原 學 校 為 總 量 管 制 學 校, 則 由 該 校 輔 導 轉 介 至 鄰 近 學 校 ) 二.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學 校 公 告 區 下 載

附 件 一 新 竹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班 學 生 入 班 鑑 定 作 業 流 程 圖 招 生 學 校 接 受 報 名 包 含 管 道 一 及 管 道 二 資 格 符 合 資 格 不 符 管 道 二 術 科 測 驗 報 名 ( 一 般 考 生 ) 未 通 過 管 道 一 鑑 定 小 組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報 名 時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 由 各 設 班 學 校 辦 理 ( 術 科 測 驗 ) 未 通 過 通 過 未 通 過 召 開 測 驗 結 果 審 查 會 議 綜 合 研 判 及 入 學 安 置 會 議 ( 鑑 定 小 組 ) 通 過 通 過 安 置 入 班 安 置 入 班

附 件 二 新 竹 縣 103 學 年 度 成 功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 管 弦 樂 ) 學 生 入 班 鑑 定 申 請 表 一 基 本 資 料 鑑 定 編 號 : ( 學 生 免 填, 由 本 校 按 照 清 冊 編 號 填 寫 ) 學 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生 日 年 月 日 就 讀 學 校 班 級 年 班 學 姓 名 關 係 生 家 電 話 日 : 夜 : 長 行 動 請 黏 貼 兩 吋 照 片 一 張 二 鑑 定 申 請 資 料 ( 由 家 長 填 寫 ) 鑑 管 道 管 道 一 ( 書 面 審 查 ) 管 道 二 ( 術 科 測 驗 ) 定 類 別 音 樂 藝 術 才 能 舞 蹈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藝 術 才 能 申 請 安 置 意 願 成 功 國 中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 管 弦 樂 ) 三 獲 獎 紀 錄 ( 管 道 一 必 填 ; 獎 狀 須 另 附 競 賽 計 畫 或 辦 法 ) 參 加 相 關 競 賽 獲 獎 ( 檢 附 競 賽 得 獎 資 料 影 本 及 正 本, 正 本 驗 畢 後 歸 還, 欄 位 不 敷 可 浮 貼 ) 得 獎 日 期 競 賽 或 比 賽 名 稱 獎 項 或 名 次 辦 理 單 位 鑑 定 同 意 書 本 人 已 經 詳 閱 新 竹 縣 成 功 國 民 中 學 103 學 年 度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 管 弦 樂 ) 招 生 簡 章 且 同 意 其 內 容, 故 同 意 本 人 子 弟 申 請 並 接 受 有 關 之 藝 術 才 能 鑑 定 與 評 量 此 致 新 竹 縣 藝 術 才 能 班 學 生 鑑 定 小 組 家 長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件 三 新 竹 縣 成 功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 管 弦 樂 ) 甄 試 資 料 卡 填 表 日 期 : 2014 / /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 性 別 :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畢 業 學 校 : 照 片 黏 貼 處 家 長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 宅 ) ( 行 動 ) 住 址 : 音 樂 經 歷 1 是 否 有 學 過 樂 器 : 是 否 學 習 時 間 : 年 樂 器 : 在 哪 裡 學 的 : 家 教 學 校 才 藝 教 室 其 他 : 是 否 有 學 過 其 他 樂 器 : 是 否 學 習 時 間 : 年 樂 器 : 在 哪 裡 學 的 : 家 教 學 校 才 藝 教 室 其 他 : 是 否 有 學 過 其 他 樂 器 : 是 否 學 習 時 間 : 年 樂 器 : 在 哪 裡 學 的 : 家 教 學 校 才 藝 教 室 其 他 : 2 是 否 參 加 過 樂 團 合 唱 團 : 是 否 參 加 時 間 : 年 聲 部 或 樂 器 : 樂 團 或 合 唱 團 名 稱 : 適 性 調 查 1 你 是 否 正 在 接 受 牙 齒 矯 正 :, 或 是 年 後 計 畫 要 接 受 矯 正 2 你 是 否 經 常 用 左 手 寫 字 : 能 力 評 鑑 請 將 你 心 目 中 希 望 學 習 的 樂 器 依 序 排 列 ( 複 選, 至 少 排 列 出 五 項 ): 小 號 法 國 號 豎 笛 長 號 上 低 音 號 雙 簧 管 低 音 號 薩 克 斯 風 打 擊 樂 低 音 管 長 笛 小 提 琴 中 提 琴 大 提 琴 低 音 大 提 琴 沒 有 意 見, 由 學 校 老 師 決 定 對 學 生 的 建 議 : ( 以 下 由 老 師 填 寫 )

附 件 四 新 竹 縣 成 功 國 民 中 學 103 學 年 度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 管 弦 樂 ) 鑑 定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特 殊 考 場 服 務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畢 ( 肆 ) 學 校 緊 急 連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 電 話 ) ( 手 機 ) ( 浮 貼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縣 市 鑑 輔 會 證 明 影 本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 請 考 生 依 需 求 勾 選 申 請 項 目 申 請 項 目 需 求 情 形 審 定 結 果 提 早 入 場 是 ( 提 早 五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 可 放 大 試 題 是 ( 提 供 放 大 為 A3 紙 之 影 印 試 題 ) 可 考 場 須 準 備 之 輔 具 其 他 特 殊 需 求 ( 請 詳 填 ) 檯 燈 ( 請 自 備 ) 放 大 鏡 ( 請 自 備 ) 其 他 ( 請 說 明 ): 可 可 學 生 簽 名 : 家 長 簽 名 :

附 件 五 新 竹 縣 103 學 年 度 成 功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 管 弦 樂 ) 學 生 入 班 鑑 定 結 果 申 請 ( 管 道 二 ) 複 查 申 請 表 鑑 定 編 號 學 生 姓 名 就 讀 學 校 就 讀 班 級 鑑 定 類 別 鑑 定 結 果 學 生 家 長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說 明 * 請 簡 明 敘 述 申 請 結 果 複 查 原 因 或 理 由 學 生 簽 名 家 長 簽 章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複 查 承 辦 人 員 鑑 定 小 組 承 辦 單 位 核 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件 六 新 竹 縣 成 功 國 民 中 學 103 學 年 度 藝 術 才 能 音 樂 班 ( 管 弦 樂 ) 學 生 鑑 定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准 考 證 號 碼 : ( 免 填 ) 學 生 姓 名 :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符 合 競 賽 表 現 優 異 標 準 未 通 過, 仍 可 參 加 測 驗 方 式 鑑 定 新 竹 縣 鑑 定 小 組 核 章 : 說 明 : 鑑 定 標 準 依 教 育 部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藝 術 才 能 班 設 立 標 準 第 7 條 規 定 辦 理 : 一 各 該 藝 術 類 科 術 科 測 驗 表 現 優 異, 並 具 有 藝 術 才 能 傑 出 表 現 之 具 體 資 料 二 參 加 政 府 機 關 ( 構 ) 舉 辦 之 國 際 性 或 全 國 性 各 該 藝 術 類 科 競 賽 表 現 優 異, 獲 前 三 等 獎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