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簡 章 附 註 -------------------------------------------------- 1 貳. 系 所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及 日 期 資 訊 )



Similar document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ch07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xls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4D F736F F D 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簽 呈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6-1-1極限的概念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國立台灣大學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一、 資格條件:

瑞興銀行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T????????

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目 錄

教育實習問與答: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 F F2E646F63>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4D F736F F D20B0B7A6E6ACECA7DEA46ABEC7A57CA67EA8EEA4E9B6A1B3A1C4F2A9DBA9DBA5CDC2B2B3B92E646F6378>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Microsoft Word - 15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1公告[1].rtf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4D F736F F 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BOT_BS_audited_96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Microsoft Word 網頁設計.doc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新 用 戶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Microsoft Word - B4.doc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Transcription:

105 年 3 月 14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4 次 會 議 通 過 報 名 寄 件 必 要 項 目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招 生 簡 章 博 士 班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程 1. 上 網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及 報 名 專 用 碼 2. 繳 交 報 名 費 3. 相 片 上 傳 限 用 證 件 相 片 檔 案 4.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5. 上 傳 報 名 必 要 資 料 6. 上 傳 備 審 資 料 及 補 登 資 料 切 結 書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表 視 報 考 學 歷 ( 力 ) 需 要 推 薦 信 依 系 所 規 定 105.4.6( 三 ) 中 午 12:00~4.14( 四 ) 下 午 2:00 考 生 登 錄 完 成 後, 務 必 再 到 報 名 系 統 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者 查 詢 檢 查 確 認 個 人 報 考 資 料, 並 留 存 流 水 號 (105+5 碼 ) 方 為 報 名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依 報 考 身 分 規 定 上 傳 ( 請 參 考 參 報 名 手 續 及 注 意 事 項 四 應 上 傳 ( 寄 繳 ) 資 料 ) 未 於 報 名 登 錄 時 間 截 止 前 上 網 確 認, 後 發 現 錯 誤 致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應 自 行 負 責, 概 不 受 理 更 改 或 補 救 105.4.6( 三 ) 中 午 12:00~4.15( 五 ) 下 午 2:00 備 審 資 料 依 系 所 規 定 ( 請 參 考 貮 系 所 招 生 資 訊 ) 掛 號 郵 寄 105.4.15( 五 ) 止 (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自 行 送 件 105.4.15( 五 ) 下 午 2:00 止 請 於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後,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件 切 結 書 及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請 先 傳 真 至 07-5252920 再 寄 件 上 網 列 印 應 考 證 不 另 寄 發, 請 自 行 列 印 系 所 網 頁 公 告 參 加 筆 ( 面 ) 試 考 生 名 單 及 應 考 資 訊 系 所 辦 理 105.4.18( 一 ) 下 午 2:00 起 ( 預 定 ) 參 加 筆 ( 面 ) 試 之 名 單, 依 各 系 所 網 頁 公 告 為 準 各 博 士 班 辦 理 前 3 天 ( 考 生 請 自 行 於 系 所 網 頁 上 網 查 詢 ) 105.4.22~5.8( 五 ~ 日 ) ( 各 系 所 辦 理 日 期 於 報 名 登 錄 前 公 布 於 系 所 簡 章 資 訊 ) 公 布 榜 單 105.5.17( 二 )( 預 定 ) 申 請 複 查 105.5.20( 五 )~5.22( 日 )( 上 網 申 請 ) 上 網 補 印 成 績 單 105.5.19( 四 ) 下 午 5:00 起 正 取 生 報 到 日 期 105.6.1( 三 )~6.3( 五 ) 備 取 生 遞 補 期 限 退 費 支 票 寄 出 時 程 報 名 資 訊 招 生 資 訊 網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博 士 班 報 名 系 統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 博 士 班 教 務 處 網 址 :http://oaa.nsysu.edu.tw/bin/home.php 考 生 服 務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行 事 曆 所 定 開 始 上 課 日 105.7.31 前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等 疑 義 得 以 電 話 或 e-mail 洽 詢, 惟 報 考 資 格 之 認 定 仍 以 繳 驗 上 傳 之 正 式 書 面 資 料 為 準 Email: acad-a@mail.nsysu.edu.tw 考 生 問 題 請 多 使 用 e-mail 連 繫 電 話 :(07)5252000 轉 2141 2148(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2:00 13:30-17:00) 傳 真 :(07)5252920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簡 章 附 註 -------------------------------------------------- 1 貳. 系 所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及 日 期 資 訊 ) 中 國 文 學 系 -------------------------------2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3 生 物 科 學 系 -------------------------------5 化 學 系 ---------------------------------------------6 物 理 學 系 ----------------------------------7 應 用 數 學 系 ---------------------------------------8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9 加 速 器 光 源 與 中 子 束 應 用 國 際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10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11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13 環 境 工 程 研 究 所 ------------------------14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15 光 電 工 程 學 系 ---------------------------16 通 訊 工 程 研 究 所 --------------------------------17 材 料 與 光 電 科 學 學 系 ------------------19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20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23 財 務 管 理 學 系 -----------------------------------24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26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28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暨 資 源 學 系 ------------30 海 洋 科 學 系 --------------------------------------31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學 系 ------------------32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34 中 國 與 亞 太 區 域 研 究 所 ---------------35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38 教 育 研 究 所 ------------------------------39 參. 報 名 手 續 及 注 意 事 項 -----------------------------------------------------------------41 肆. ------------------------------------------------------------------------------------- 49 伍. 成 績 核 計 處 理 及 錄 取 規 定 --------------------------------------------------------- 50 陸. 放 榜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51 柒. 複 查 ------------------------------------------------------------------------------------53 捌. 相 關 規 定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博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 54 本 校 招 生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56 教 育 部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58 教 育 部 頒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60 玖. 其 他 報 名 表 件 附 表 一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 -63 附 表 二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考 生 用 -----------------------------------------64 附 表 三 港 澳 / 大 陸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持 港 澳 / 大 陸 學 歷 報 考 考 生 用 ---------------- 65 附 表 四 報 名 考 生 造 字 申 請 表 報 考 資 料 需 造 字 考 生 用 ---------------------------------66 附 表 五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67 附 表 六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申 請 表 診 斷 證 明 書 ( 參 考 )----------------------------------68 附 表 七 推 薦 書 參 考 格 式 --------------------------------------------------------------------------- 71 附 表 八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審 查 申 請 表 --------------------------------------------------------------- 72 生 科 系 電 機 系 通 訊 所 財 管 系 公 事 所 教 育 所 需 另 填 附 表, 請 參 考 貳. 系 所 招 生 資 訊 拾. 附 錄 招 生 常 見 問 題 集 ------------------------------------------------------------------------------------ 73 信 用 卡 繳 費 流 程 ------------------------------------------------------------------------------------ 78 本 校 地 圖 及 交 通 資 訊 ---------------------------------------------------------------------------- --81

壹. 報 考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簡 章 附 註 一 報 考 資 格 : ( 一 )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捌 相 關 規 定 ), 並 符 合 各 招 生 系 所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及 條 件 者 ( 二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 報 名 時 需 提 出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及 本 簡 章 之 附 表 八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審 查 申 請 表 ( 填 寫 後 先 傳 真 再 寄 繳 ), 若 所 提 出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經 招 生 系 所 審 查 認 定 未 達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以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處 理 二 修 業 年 限 : 二 年 至 七 年 三 附 註 : ( 一 ) 本 校 在 學 休 學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博 士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簡 章 同 一 系 所 ( 學 程 ) 招 生, 違 反 者 即 以 不 具 備 報 考 資 格 認 定 錄 取 考 生 並 不 得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 二 ) 考 生 報 名 前, 請 務 必 詳 讀 本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並 確 認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經 審 核 後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資 料 不 齊 全 等 因 素, 無 法 受 理 報 名 時, 概 以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處 理, 所 寄 資 料 均 不 退 還, 已 繳 之 報 名 費 依 退 費 規 定 辦 理 ( 三 ) 報 名 考 生 提 供 之 報 考 資 料 或 所 繳 驗 證 件 經 發 現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變 造 或 冒 名 頂 替 隱 瞞 報 考 身 份 入 學 舞 弊 等 情 事, 概 取 消 報 名 應 考 及 錄 取 資 格, 且 不 退 還 所 繳 費 用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撤 銷 其 學 位 資 格 ( 四 )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時, 本 校 至 遲 於 當 日 於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延 期 舉 行 日 期 ( 五 ) 考 生 對 於 結 果 或 與 相 關 事 宜 有 疑 義 認 有 損 及 權 益 時, 得 於 榜 單 公 告 次 日 起 30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提 出 申 訴, 申 訴 書 內 容 應 書 明 申 訴 人 真 實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e-mail 及 詳 細 申 訴 事 由, 方 予 受 理 本 校 調 查 處 理 後 於 1 個 月 內 回 覆 ; 必 要 時 亦 得 簽 請 校 長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處 理 ( 六 )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辦 招 生 事 務,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校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得 運 用 自 考 生 報 名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並 同 意 提 供 予 考 生 本 人 本 校 辦 理 招 生 錄 取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相 關 單 位 ( 七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規 定 或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辦 理 貳. 系 所 招 生 資 訊 各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含 逕 修 讀 博 士 班 人 數, 本 項 正 取 生 若 有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次 遞 補 1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博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中 國 文 學 系 博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4 名 一 筆 試 : 佔 40% 選 考 ( 三 選 二 ) #(1) 中 國 文 學 史 #(2) 中 國 學 術 思 想 史 #(3) 中 國 語 文 學 史 二 審 查 佔 3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於 報 名 完 成 後, 列 印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2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3 碩 士 論 文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替 代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上 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著 作 發 明 ( 圖 說 ) 工 作 經 驗... 等 5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三 面 試 佔 30% 選 考 平 均 成 績 *40%+ 審 查 成 績 *30%+ 面 試 成 績 *3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面 試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筆 試 日 期 :105 年 05 月 01 日 ( 星 期 日 )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5 月 01 日 ( 星 期 日 ) 3100 元 附 註 筆 試 科 目 前 "*" 表 該 科 目 得 使 用 計 算 器 ( 廠 牌 功 能 不 拘 );"#" 表 不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5252000 轉 3053 Email:suchi@mail.nsysu.edu.tw 網 址 :http://www.chinese.nsysu.edu.tw 2

博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博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人 文 相 關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1 名 審 查 佔 6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英 文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2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限 用 英 文 繕 打, 內 容 須 包 含 讀 書 計 畫 (study plan) 及 研 究 方 向, 以 十 頁 為 限 3 碩 士 論 文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替 代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可 以 研 究 論 文 三 份 替 代 4 其 他 學 術 表 現 之 相 關 資 料 5 ( 寄 繳 ) 彌 封 英 文 推 薦 信 一 封 面 試 佔 40% 審 查 成 績 *60%+ 面 試 成 績 *4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面 試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04 月 22 日 ~105 年 05 月 08 日 ) 2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5252000 轉 3131 Email:rosatai@mail.nsysu.edu.tw 網 址 :http://www.zephyr.nsysu.edu.tw/main.php 3

博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生 物 科 學 系 博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4 名 審 查 佔 4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於 報 名 完 成 後, 列 印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2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書 ( 上 傳 檔 案 勿 鎖 密 碼, 並 請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 3 碩 士 論 文 或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替 代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上 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著 作 發 明 ( 圖 說 ) 工 作 經 驗... 等 5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 需 依 本 系 推 薦 信 格 式 ) 面 試 佔 60% 面 試 時, 請 準 備 攻 讀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書 簡 報 檔 ( 電 子 檔 以 適 用 Power Point2007 版 本 為 主 ), 於 面 試 當 日 回 推 三 天 前 ( 面 試 當 日 不 計 ) 繳 交 至 系 辦 公 室 (E-mail 郵 寄 或 親 送 皆 可 ), 並 在 面 試 時 進 行 10-15 分 鐘 的 口 頭 報 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審 查 成 績 *40%+ 面 試 成 績 *6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面 試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2500 元 附 註 各 老 師 研 究 主 題, 請 上 網 查 詢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5252000 轉 3603 Email:mao@mail.nsysu.edu.tw 網 址 :http://biology.nsysu.edu.tw/bin/home.php 附 件 : 生 物 科 學 系 推 薦 信 4

( 博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 生 科 系 附 表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生 物 科 學 系 博 士 班 入 學 推 薦 信 一 申 請 人 填 寫 部 分 :( 請 考 生 填 寫 ) 申 請 人 姓 名 : 大 學 就 讀 院 校 科 系 : 聯 絡 電 話 : 申 請 人 地 址 : 二 推 薦 者 填 寫 部 分 : 您 與 申 請 人 之 關 係 : 授 課 老 師, 共 教 過 申 請 人 其 他, 請 說 明 : 您 與 申 請 人 認 識 之 時 間 ( 年 月 ) 門 課, 專 題 研 究 指 導 老 師, 系 主 任, 工 作 主 管 您 與 申 請 人 接 觸 之 機 會 頻 繁, 偶 而 接 觸, 認 識 而 不 常 接 觸, 教 過 課 三 請 依 您 對 申 請 者 之 了 解, 做 一 客 觀 評 鑑 : 一 般 知 識 專 業 知 識 求 學 動 機 評 定 等 級 及 項 目 創 造 力 與 想 像 力 情 緒 的 穩 定 性 英 文 能 力 對 工 作 之 參 與 能 力 責 任 心 人 際 關 係 自 信 心 與 成 熟 度 誠 實 與 可 信 度 溝 通 能 力 組 織 能 力 專 業 領 域 的 發 展 潛 力 傑 出 (10%) 優 良 中 等 中 下 差 (10-20%) (20-40%) (40-60%) (60-80%) (80-100%) 無 法 評 鑑 四 其 他 意 見 :( 請 您 列 出 申 請 人 之 優 點 和 缺 點 及 其 在 學 術 上 可 能 的 潛 力 ) 五 請 勾 選 出 對 申 請 人 的 整 體 評 價 : 傑 出 (10%), 優 (10-20%), 良 (20-40%), 中 等 (40-60%), 中 下 (60-80%) 差 (80-100%), 無 法 評 鑑 推 薦 人 簽 名 : 服 務 單 位 : 職 稱 : 聯 絡 電 話 : 備 註 : 填 寫 完 畢 後, 請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推 薦 信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貼 於 信 封 袋 上, 將 推 薦 信 裝 袋 後 掛 號 寄 出 5

博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化 學 系 博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化 學 相 關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5 名 審 查 佔 7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2 碩 士 論 文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上 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3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著 作 專 利 工 作 經 驗 等 4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2 封 ( 含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1 封 ) 面 試 佔 30% 審 查 成 績 *70%+ 面 試 成 績 *3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5 月 06 日 ( 星 期 五 ) 2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5252000 轉 3902 Email:chemaa@mail.nsysu.edu.tw 網 址 :http://chem.nsysu.edu.tw 6

博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物 理 學 系 博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7 名 審 查 佔 6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2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3 碩 士 論 文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替 代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上 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托 福 成 績 著 作 發 明 ( 圖 說 ) 工 作 經 驗... 等 5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面 試 佔 40% 審 查 成 績 *60%+ 面 試 成 績 *4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2500 元 附 註 招 生 名 額 已 含 2 名 逕 修 讀 本 系 博 士 班 名 額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5253700 Email:yuching@mail.nsysu.edu.tw 網 址 :http://www.phys.nsysu.edu.tw/ 7

博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應 用 數 學 系 博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1 名 一 筆 試 : 佔 25% 選 考 ( 四 選 一 ) #(1) 機 率 與 統 計 #(2) 數 值 分 析 #(3) 分 析 #(4) 組 合 數 學 二 審 查 佔 35%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2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3 碩 士 論 文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上 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著 作 得 獎 紀 錄 工 作 經 驗... 等 5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三 面 試 佔 40% 面 試 時 請 準 備 碩 士 論 文 ( 或 其 他 學 術 著 作 ) 的 簡 報 檔, 並 做 10-15 分 鐘 的 報 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選 考 成 績 *25%+ 審 查 成 績 *35%+ 面 試 成 績 *4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面 試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04 月 22 日 ~105 年 05 月 08 日 ) 2800 元 附 註 筆 試 科 目 前 "*" 表 該 科 目 得 使 用 計 算 器 ( 廠 牌 功 能 不 拘 );"#" 表 不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5252000 轉 3801 Email:hucw@math.nsysu.edu.tw 網 址 :http://math.nsysu.edu.tw/ 8

博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理 工 相 關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8 名 審 查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2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3 碩 士 論 文 或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替 代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上 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著 作 發 明 ( 圖 說 ) 工 作 經 驗... 等 5 若 為 大 學 醫 學 系 畢 業, 得 有 醫 學 士 學 位, 且 在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教 學 醫 院 臨 床 專 科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滿 三 年 以 上, 請 上 傳 工 作 證 明 6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三 封 ( 以 醫 學 士 報 考 者, 其 中 一 封 需 為 醫 院 直 屬 科 或 部 主 任 以 上 ( 含 ) 主 管 或 教 授 級 主 治 醫 師 推 薦 函 ) 面 試 佔 50%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面 試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5 月 06 日 ( 星 期 五 ) 2500 元 附 註 本 所 與 中 央 研 究 院 化 學 所 合 作 共 同 指 導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每 年 有 1~2 位 研 究 生 可 赴 中 央 研 究 院 進 行 博 士 論 文 研 究 工 作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5252000 轉 5812 Email:kokoy@mail.nsysu.edu.tw 網 址 :http://ibms.nsysu.edu.tw/ 9

博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加 速 器 光 源 與 中 子 束 應 用 國 際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理 工 生 醫 海 洋 相 關 研 究 所 ( 除 文 法 商 社 院 )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2 名 審 查 佔 8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2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3 碩 士 論 文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替 代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上 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托 福 成 績 著 作 發 明 ( 圖 說 ) 工 作 經 驗... 等 5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面 試 佔 20% 審 查 成 績 *80%+ 面 試 成 績 *2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5 月 06 日 ( 星 期 五 ) 2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1. 本 學 位 學 程 提 供 獎 助 學 金 2. 國 家 同 步 輻 射 研 究 中 心 優 先 考 慮 聘 任 本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生 為 以 培 訓 專 任 研 究 員 為 目 標 之 博 士 後 研 究 員 3. 本 學 程 以 英 語 授 課 為 原 則 電 話 :(07)5252000 轉 3506 Email:srnbaa@mail.nsysu.edu.tw 網 址 :http://srnba.nsysu.edu.tw/ 10

博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博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相 關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 無 分 組 )( 電 機 系 / 通 訊 所 聯 合 招 生 ) 一 般 生 8 名 審 查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系 附 件 格 式 掃 描 成 pdf 檔 上 傳 ) 2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3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4 碩 士 論 文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替 代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上 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5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著 作 發 明 ( 圖 說 ) 工 作 經 驗... 等 6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面 試 佔 50%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04 月 22 日 ~105 年 05 月 08 日 ) 2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1. 電 機 系 / 通 訊 所 聯 合 招 生 說 明 : (1) 招 生 名 額 合 計 9 名 ( 電 機 系 8 名 通 訊 所 1 名 ) 報 名 成 功 者, 即 有 跨 選 兩 系 所 研 究 領 域 之 資 格 (2) 報 名 考 生 依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勾 選 之 欲 研 究 領 域, 分 別 取 得 電 機 系 ( 勾 選 第 1 至 第 6 項 領 域 ) 通 訊 所 ( 勾 選 第 7 項 領 域 ) 之 應 試 資 格, 惟 至 多 勾 選 2 項 (3) 為 安 排 各 領 域 面 試 時 間, 報 名 資 料 上 傳 時 間 截 止 後, 即 不 接 受 任 何 理 由 之 要 求 修 改, 請 考 生 填 表 時 務 必 審 慎 (4) 電 機 系 ( 第 1 至 6 項 領 域 ): 正 取 生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若 有 缺 額,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5) 通 訊 所 ( 第 7 項 領 域 ): 正 取 生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若 有 缺 額,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2. 有 關 本 系 博 士 班 招 生 入 學 相 關 資 訊, 將 公 告 在 本 系 網 頁 最 新 消 息, 請 考 生 密 切 注 意 3. 學 生 畢 業 需 修 畢 電 機 系 / 通 訊 所 規 定 之 應 修 課 程 與 學 分, 並 符 合 電 機 系 / 通 訊 所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核 及 學 位 相 關 規 定 電 話 :(07)5252000 轉 4104 Email:chiyei@mail.ee.nsysu.edu.tw 網 址 :http://www.ee.nsysu.edu.tw/ 附 件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11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電 機 系 暨 通 訊 所 博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欲 研 究 領 域 1. 電 子 2. 控 制 3. 網 路 多 媒 體 4. 電 力 5. 電 波 6. 系 統 晶 片 7. 通 訊 ( 至 多 勾 選 2 項 ) 畢 業 學 校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 所 ) 年 月 畢 業 若 有 報 考 其 他 學 校 博 士 班 者, 請 列 舉 : 1. 2. 3. 4. 5.. 一 學 術 成 就 已 發 表 或 參 與 之 學 術 研 究 報 告 ( 至 多 列 舉 三 項 並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a) (b) (c) 二 外 語 能 力 三 特 殊 成 就 備 註 如 有 具 體 表 現 每 項 請 擇 優 列 出 三 項, 並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填 寫 不 實 則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2

博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博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相 關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6 名 審 查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2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3 碩 士 論 文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替 代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上 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 著 作 發 明 ( 圖 說 ) 工 作 經 驗... 等 ) 5 ( 寄 繳 ) 推 薦 信 二 封 面 試 佔 50%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04 月 22 日 ~105 年 05 月 08 日 ) 2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5252000 轉 4203 Email:anniee@mail.nsysu.edu.tw 網 址 :http://www.mem.nsysu.edu.tw/ 13

博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環 境 工 程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8 名 審 查 佔 3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2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3 碩 士 論 文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替 代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上 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彌 封 推 薦 信 ( 若 有, 請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若 無, 則 無 需 寄 繳 ), 已 發 表 或 參 與 之 學 術 研 究 報 告 ( 若 無, 則 不 需 上 傳 ) 面 試 佔 70% 審 查 成 績 *30%+ 面 試 成 績 *7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面 試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04 月 22 日 ~105 年 05 月 08 日 ) 2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5252000 轉 4401 Email:aev@mail.nsysu.edu.tw 網 址 :http://iee.nsysu.edu.tw/ 14

博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博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相 關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5 名 審 查 佔 6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2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3 碩 士 論 文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替 代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上 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著 作 發 明 ( 圖 說 ) 工 作 經 驗... 等 5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面 試 佔 40% 審 查 成 績 *60%+ 面 試 成 績 *4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2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5252000 轉 4301 Email:hsiu@cse.nsysu.edu.tw 網 址 :http://cse.nsysu.edu.tw/ 15

博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光 電 工 程 學 系 博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相 關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4 名 審 查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2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3 碩 士 論 文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替 代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上 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著 作 發 明 ( 圖 說 ) 工 作 經 驗... 等 5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面 試 佔 50%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5 月 06 日 ( 星 期 五 ) 2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5252000 轉 4450-4451 Email:dop@mail.nsysu.edu.tw 網 址 :http://www.dop.nsysu.edu.tw 16

博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通 訊 工 程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相 關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 無 分 組 )( 電 機 系 / 通 訊 所 聯 合 招 生 ) 一 般 生 1 名 審 查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系 附 件 格 式 掃 描 成 pdf 檔 上 傳 ) 2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3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4 碩 士 論 文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替 代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上 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5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著 作 發 明 ( 圖 說 ) 工 作 經 驗... 等 6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面 試 佔 50%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04 月 22 日 ~105 年 05 月 08 日 ) 2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1. 電 機 系 / 通 訊 所 聯 合 招 生 說 明 : (1) 招 生 名 額 合 計 9 名 ( 電 機 系 8 名 通 訊 所 1 名 ) 報 名 成 功 者, 即 有 跨 選 兩 系 所 研 究 領 域 之 資 格 (2) 報 名 考 生 依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勾 選 之 欲 研 究 領 域, 分 別 取 得 電 機 系 ( 勾 選 第 1 至 第 6 項 領 域 ) 通 訊 所 ( 勾 選 第 7 項 領 域 ) 之 應 試 資 格, 惟 至 多 勾 選 2 項 (3) 為 安 排 各 領 域 面 試 時 間, 報 名 資 料 上 傳 時 間 截 止 後, 即 不 接 受 任 何 理 由 之 要 求 修 改, 請 考 生 填 表 時 務 必 審 慎 (4) 電 機 系 ( 第 1 至 6 項 領 域 ): 正 取 生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若 有 缺 額,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5) 通 訊 所 ( 第 7 項 領 域 ): 正 取 生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若 有 缺 額,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2. 有 關 本 所 博 士 班 招 生 入 學 相 關 資 訊, 將 公 告 在 本 所 網 頁 最 新 消 息, 請 考 生 密 切 注 意 3. 學 生 畢 業 需 修 畢 電 機 系 / 通 訊 所 規 定 之 應 修 課 程 與 學 分, 並 符 合 電 機 系 / 通 訊 所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核 及 學 位 相 關 規 定 電 話 :(07)5252000 轉 4476 Email:commaa@mail.nsysu.edu.tw 網 址 :http://ice.nsysu.edu.tw/ 附 件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17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電 機 系 暨 通 訊 所 博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欲 研 究 領 域 1. 電 子 2. 控 制 3. 網 路 多 媒 體 4. 電 力 5. 電 波 6. 系 統 晶 片 7. 通 訊 ( 至 多 勾 選 2 項 ) 畢 業 學 校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 所 ) 年 月 畢 業 若 有 報 考 其 他 學 校 博 士 班 者, 請 列 舉 : 1. 2. 3. 4. 5.. 一 學 術 成 就 已 發 表 或 參 與 之 學 術 研 究 報 告 ( 至 多 列 舉 三 項 並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a) (b) (c) 二 外 語 能 力 三 特 殊 成 就 備 註 如 有 具 體 表 現 每 項 請 擇 優 列 出 三 項, 並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填 寫 不 實 則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8

博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材 料 與 光 電 科 學 學 系 博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理 工 或 其 他 相 關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8 名 審 查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2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3 自 傳 ( 含 詳 細 學 經 歷 ) 4 碩 士 論 文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替 代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上 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5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著 作 發 明 ( 圖 說 ) 工 作 經 驗... 等 6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面 試 佔 50%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4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2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5252000 轉 4051 Email:wmchu@mail.nsysu.edu.tw 網 址 :http://www.mse.nsysu.edu.tw/ 19

博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博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甲 組 ( 學 術 組 ) 一 般 生 6 名 一 筆 試 : 佔 50% # 管 理 論 文 評 論 二 面 試 佔 50% 請 至 本 系 網 頁 登 錄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博 士 班 入 學 個 人 資 料 表, 網 址 為 http://www.bm.nsysu.edu.tw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管 理 論 文 評 論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面 試 管 理 論 文 評 論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筆 試 日 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1800 元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乙 組 ( 產 學 組 ) 一 般 生 9 名 審 查 佔 50% 請 先 至 本 校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程 序, 並 依 序 上 傳 下 列 備 審 資 料 後, 再 至 本 系 網 頁 登 錄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博 士 班 入 學 個 人 資 料 表, 網 址 為 http://www.bm.nsysu.edu.tw 1 碩 士 論 文 其 他 著 作 得 獎 榮 譽 或 證 照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替 代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上 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2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3 企 業 研 究 計 畫 書 (12 級 字, 單 行 間 隔, 5-10 頁 ) 4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面 試 佔 50%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面 試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2500 元 20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博 士 班 筆 試 科 目 前 "*" 表 該 科 目 得 使 用 計 算 器 ( 廠 牌 功 能 不 拘 );"#" 表 不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附 註 一 修 業 期 間 請 參 閱 本 系 博 士 班 規 則 之 規 定 二 審 查 項 目 第 1 項 占 評 分 1/3; 第 2 到 4 項 占 評 分 2/3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5252000 轉 4605 Email:college@mail.nsysu.edu.tw 網 址 :http://www.bm.nsysu.edu.tw/ 附 件 :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博 士 班 入 學 個 人 資 料 表 21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博 士 班 入 學 個 人 資 料 表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出 生 民 國 年 月 日 畢 業 學 校 科 系 畢 業 成 績 畢 業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工 作 經 歷 推 薦 人 指 導 教 授 論 文 題 目 1. 2. 3. 4. 5. 1. 2. 研 究 領 域 ( 目 前 ) 研 究 領 域 ( 未 來 ) 特 殊 成 就 備 註 請 於 博 士 班 報 名 期 間 上 網 登 錄 本 表, 每 一 欄 資 料 請 簡 述 之 (20 字 為 限 ), 網 址 為 :http://www.bm.nsysu.edu.tw 22

博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博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3 名 審 查 佔 50% 請 先 至 本 校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程 序 後, 再 至 本 系 登 錄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博 士 班 入 學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表 並 上 傳 相 關 資 料 ( 網 址 :http://www.mis.nsysu.edu.tw)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本 系 線 上 審 查 資 料 包 括 : 1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加 註 排 名 ) 2 自 傳 3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4 碩 士 論 文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替 代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上 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5 外 語 能 力 相 關 證 明 ( 無 則 免 上 傳 ) 6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無 則 免 上 傳 ) 7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三 封 面 試 佔 50%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2500 元 附 註 須 通 過 本 所 之 語 文 能 力 規 定, 方 可 畢 業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5252000 轉 4701 Email:mis@mail.nsysu.edu.tw 網 址 :http://www.mis.nsysu.edu.tw/ 23

博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財 務 管 理 學 系 博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3 名 審 查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審 查 基 本 資 料 表 ( 見 本 系 附 件 格 式 ) 2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3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4 碩 士 論 文 5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著 作 證 照 工 作 經 驗... 等 ( 無 則 免 上 傳 ) 6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面 試 佔 50%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面 試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2500 元 附 註 修 業 期 間 須 通 過 本 系 認 定 之 語 文 能 力 規 定, 方 可 畢 業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5252000 轉 4801 Email:tyh@cm.nsysu.edu.tw 網 址 :http://www.finance.nsysu.edu.tw/ 附 件 : 審 查 基 本 資 料 表 24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財 務 管 理 學 系 博 士 班 審 查 基 本 資 料 表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學 校 科 系 學 位 就 讀 期 間 畢 ( 肄 ) 業 應 屆 ( 在 學 中 ) 畢 ( 肄 ) 業 學 校 1 2 審 查 資 料 一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二 碩 士 論 文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替 代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繳 交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三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四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著 作 證 照 工 作 經 驗... 等 ( 無 則 免 上 傳 ) 1 2 3 4 備 註 所 上 傳 及 寄 繳 之 各 種 文 件 資 料,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年 月 日 25

博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5 名 審 查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博 士 班 招 生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所 附 表 格 式 ) 2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3 個 人 簡 介 4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5 碩 士 論 文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替 代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上 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6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著 作 發 明 ( 圖 說 ) 工 作 經 驗... 等 7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面 試 佔 50%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面 試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2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1. 入 學 後 分 組 修 課, 共 分 為 決 策 與 政 策 科 學 都 市 政 策 與 管 理 環 境 與 資 源 管 理 第 三 部 門 與 公 民 治 理 四 組, 詳 細 課 程 規 劃 及 修 業 規 定, 請 至 公 事 所 網 頁 查 詢 2. 修 業 期 間 需 通 過 本 所 語 文 能 力 規 定 始 可 畢 業 電 話 :(07)5252000 轉 4901 Email:pam@mail.nsysu.edu.tw 網 址 :http://pam.nsysu.edu.tw 附 件 : 公 事 所 博 士 班 招 生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表 26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招 生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表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 (O): Email 聯 絡 地 址 學 歷 ( 碩 士 ) 學 校 名 稱 : 科 系 : 畢 業 時 間 : 年 月 學 歷 ( 學 士 ) 學 校 名 稱 : 科 系 : 畢 業 時 間 : 年 月 現 職 及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起 迄 時 間 主 要 工 作 經 歷 ( 若 無 工 作 經 歷 則 免 填 ) 研 究 興 趣 入 學 後 預 計 攻 讀 領 域 及 規 劃 請 勾 選 您 入 學 後 預 計 攻 讀 的 專 業 領 域 ( 擇 一 ): 決 策 與 政 策 科 學 都 市 政 策 與 管 理 環 境 與 資 源 管 理 第 三 部 門 與 公 民 治 理 請 簡 述 選 擇 此 組 的 理 由 及 未 來 就 讀 的 計 劃 :( 可 另 附 攻 讀 博 士 計 劃 書 ) 27

博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乙 組 者, 除 須 具 備 第 1 項 之 資 格 外, 尚 須 具 有 公 私 立 機 構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之 經 驗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甲 組 一 般 生 1 名 一 筆 試 : 佔 40% # 組 織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個 案 分 析 二 審 查 佔 3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修 課 記 錄 ( 如 大 學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等 ) 2 研 究 能 力 ( 研 究 計 畫 碩 士 論 文 已 發 表 之 期 刊 及 研 討 會 論 文 等 ) 3 語 文 能 力 ( 如 托 福 成 績 證 明 等 )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工 作 經 驗 得 獎 記 錄... 等 5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三 封 三 面 試 佔 30% 組 織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個 案 分 析 成 績 *40%+ 審 查 成 績 *30%+ 面 試 成 績 *3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組 織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個 案 分 析 審 查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筆 試 日 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2800 元 28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乙 組 在 職 生 6 名 一 筆 試 : 佔 40% # 組 織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個 案 分 析 二 審 查 佔 3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修 課 記 錄 ( 如 大 學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等 ) 2 研 究 能 力 ( 研 究 計 畫 碩 士 論 文 已 發 表 之 期 刊 及 研 討 會 論 文 等 ) 3 語 文 能 力 ( 如 托 福 成 績 證 明 等 )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工 作 經 驗 得 獎 記 錄... 等 5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三 封 三 面 試 佔 30% 組 織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個 案 分 析 成 績 *40%+ 審 查 成 績 *30%+ 面 試 成 績 *3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組 織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個 案 分 析 審 查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筆 試 日 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2800 元 筆 試 科 目 前 "*" 表 該 科 目 得 使 用 計 算 器 ( 廠 牌 功 能 不 拘 );"#" 表 不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附 註 1. 甲 組 須 符 合 本 所 出 國 進 修 規 定, 乙 組 得 不 必 出 國 2. 修 業 期 間 須 通 過 本 所 之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 英 語 及 第 二 外 國 語 ) 及 期 刊 發 表 要 求 3. 其 他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考 本 所 網 站 博 士 班 項 下 之 博 士 班 規 則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5252000 轉 4941~4942 Email:dorisho@cm.nsysu.edu.tw 網 址 :http://hrm.nsysu.edu.tw 29

博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暨 資 源 學 系 博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5 名 審 查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2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3 碩 士 論 文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替 代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上 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著 作 發 明 ( 圖 說 ) 工 作 經 驗... 等 5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面 試 佔 50%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面 試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2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5252000 轉 5021 Email:chiian@mail.nsysu.edu.tw 網 址 :http://mbr.nsysu.edu.tw/bin/home.php 30

博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海 洋 科 學 系 博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在 職 生 除 須 具 備 第 1 項 之 資 格 外, 尚 須 具 有 公 私 立 機 構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之 經 驗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1 名 在 職 生 1 名 審 查 佔 4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2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3 碩 士 論 文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替 代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上 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著 作 發 明 ( 圖 說 ) 工 作 經 驗... 等 5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面 試 佔 60% 面 試 成 績 *60%+ 審 查 成 績 *4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面 試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5 月 06 日 ( 星 期 五 ) 2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因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到 校 面 試, 得 於 4 月 22 日 ( 五 ) 前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經 本 系 招 生 委 員 會 同 意, 由 下 列 方 案 擇 一 取 代, 1. 視 訊 2. 電 話 訪 談 3. 變 更 面 試 日 期 ( 以 4 月 25 日 至 5 月 6 日 間 為 限, 並 扣 除 星 期 六 及 星 期 日 ) 電 話 :07-5252000 轉 5401 Email:mrseaa@mail.nsysu.edu.tw 網 址 :http://ocean.nsysu.edu.tw/ 31

博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學 系 博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海 洋 環 境 理 工 及 社 會 相 關 科 系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甲 組 ( 海 洋 及 海 岸 工 程 組 ) 一 般 生 2 名 審 查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2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3 碩 士 論 文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替 代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上 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著 作 發 明 ( 圖 說 ) 工 作 經 驗... 等 5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面 試 佔 50%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2500 元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乙 組 ( 海 洋 環 境 保 育 組 ) 一 般 生 2 名 審 查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2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3 碩 士 論 文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替 代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上 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著 作 發 明 ( 圖 說 ) 工 作 經 驗... 等 5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面 試 佔 50%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2500 元 32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學 系 博 士 班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丙 組 ( 海 洋 環 境 規 劃 管 理 及 資 訊 組 ) 一 般 生 2 名 審 查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2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3 碩 士 論 文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替 代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上 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著 作 發 明 ( 圖 說 ) 工 作 經 驗... 等 5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面 試 佔 50%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2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5252000 轉 5060 Email:lily1027@mail.nsysu.edu.tw 網 址 :http://maev.nsysu.edu.tw/ 33

博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相 關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4 名 審 查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2 碩 士 論 文 及 其 他 已 發 表 之 學 術 論 文 3 進 修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計 畫 書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5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函 二 封 ( 其 中 ㄧ 封 由 原 修 讀 學 士 或 碩 士 之 教 授 推 薦 ) 面 試 佔 50%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2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5252000 轉 5411 Email:ddpmaa@mail.nsysu.edu.tw 網 址 :http://ddpmb.nsysu.edu.tw/bin/home.php 34

博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中 國 與 亞 太 區 域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甲 組 ( 政 治 組 ) 一 般 生 4 名 審 查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2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3 碩 士 論 文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上 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著 作 發 明 ( 圖 說 ) 工 作 經 驗... 等 5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面 試 佔 50%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 星 期 二 ) 2500 元 35

中 國 與 亞 太 區 域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乙 組 ( 經 濟 組 ) 一 般 生 2 名 審 查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2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3 碩 士 論 文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上 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著 作 發 明 ( 圖 說 ) 工 作 經 驗... 等 5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面 試 佔 50%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 星 期 二 ) 2500 元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丙 組 ( 法 律 組 ) 一 般 生 4 名 審 查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2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3 碩 士 論 文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上 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著 作 發 明 ( 圖 說 ) 工 作 經 驗... 等 5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面 試 佔 50%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 星 期 二 ) 2500 元 36

中 國 與 亞 太 區 域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附 註 部 分 試 題 ( 含 面 試 ) 可 能 以 英 文 命 題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5252000 轉 5579 Email:icapaa@mail.nsysu.edu.tw 網 址 :http://icaps.nsysu.edu.tw/ 37

博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4 名 審 查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 1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2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歷 生 涯 規 劃 報 考 動 機, 以 2 頁 A4 為 限 ) 3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 以 5 頁 A4 為 限 ) 4 碩 士 論 文 (1) 應 屆 畢 業 生 碩 士 論 文 尚 未 口 試 者, 得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以 碩 士 論 文 全 文 初 稿 替 代, 並 須 註 明 預 定 口 試 日 期 (2)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替 代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上 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5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面 試 佔 50%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5 月 06 日 ( 星 期 五 ) 2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1. 面 試 之 部 份 試 題 以 英 文 命 題 2. 修 業 期 間 需 通 過 本 所 之 外 國 語 文 檢 核 規 定 多 元 學 習 護 照 制 度 及 著 作 發 表 要 求, 方 可 申 請 參 加 學 位 3. 凡 為 本 所 研 究 生 均 有 機 會 參 與 本 所 之 國 外 學 術 交 流 計 畫 電 話 :(07)5252000 轉 5551 Email:poliaa@mail.nsysu.edu.tw 網 址 :http://www.ips.nsysu.edu.tw/bin/home.php 38

博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教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9 名 審 查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 1 審 查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所 附 表 格 式 ) 2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3 個 人 履 歷 ( 限 2 頁 ) 與 學 術 成 果 目 錄 ( 至 多 可 附 3 篇 代 表 著 作 全 文 ) 4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 限 5,000 字 ) 5 研 究 計 畫 書 ( 須 註 明 研 究 領 域 -(1) 教 育 心 理 學 領 域 ;(2) 科 學 教 育 領 域 ;(3) 教 育 行 政 與 管 理 領 域, 限 5,000 字 ) 6 碩 士 論 文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替 代 (3) 以 同 等 學 歷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上 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面 試 佔 50%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2500 元 附 註 書 面 資 料 篇 幅 ( 字 數 頁 數 或 件 數 ) 如 超 出 規 定, 得 酌 予 扣 分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5252000 轉 5881 Email:ioezaa@mail.nsysu.edu.tw 網 址 :http://www.education.nsysu.edu.tw/ 附 件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入 學 書 面 審 查 基 本 資 料 表 39

姓 名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招 生 書 面 審 查 基 本 資 料 表 任 職 單 位 ( 如 無 免 填 ) 身 分 證 字 號 就 讀 ( 畢 業 ) 學 校 工 作 年 資 大 學 ( 學 院 ) 年 學 系 月 畢 業 2 吋 照 片 若 有 報 考 其 他 學 校 者, 請 列 舉 : 1. 大 學 ( 學 院 ) 系 所 2. 大 學 ( 學 院 ) 系 所 3. 大 學 ( 學 院 ) 系 所 4. 大 學 ( 學 院 ) 系 所 請 填 列 曾 獲 獎 項 榮 譽 事 項 及 工 作 資 歷 : 出 生 年 月 日 緊 急 聯 絡 人 審 查 資 料 日 年 月 聯 絡 方 式 及 電 話 地 址 : 電 話 :( 宅 ) ( 手 機 ) E-mail: 姓 名 : 電 話 : 1. 審 查 基 本 資 料 表 2.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免 上 傳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3. 個 人 履 歷 ( 限 2 頁 ) 與 學 術 成 果 目 錄 ( 至 多 可 附 3 篇 代 表 著 作 全 文 ) 4.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 限 5,000 字 ) 5. 研 究 計 畫 書 ( 須 註 明 研 究 領 域 -(1) 教 育 心 理 學 領 域 ;(2) 科 學 教 育 領 域 ;(3) 教 育 行 政 與 管 理 領 域, 限 5,000 字 ) 6. 碩 士 論 文 (1)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證 後,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替 代 (2)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替 代 (3) 以 同 等 學 歷 報 考 或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請 上 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備 註 1. 審 查 資 料 表 請 至 本 校 報 名 系 統 依 序 上 傳 如 有 填 寫 不 實 則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不 用 推 薦 函 40

參. 報 名 手 續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 一 ) 本 校 招 生 報 名 及 訊 息 多 以 e-mail 方 式 連 絡, 報 名 時 請 務 必 填 列 個 人 常 用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以 免 延 誤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 請 注 意 垃 圾 信 匣, 以 免 漏 失 信 息 ) ( 二 ) 倘 有 報 考 相 關 問 題, 請 於 報 名 登 錄 截 止 前 e-mail 或 來 電 詢 問,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與 否 之 爭 議, 概 以 報 名 系 統 之 個 人 報 名 進 度 清 單 所 列 是 否 取 得 流 水 碼 ( 報 考 學 年 度 +5 碼 ) 為 依 據 ( 三 ) 報 名 登 錄 截 止 後, 於 審 核 期 間 如 有 問 題, 本 校 概 以 考 生 報 名 登 錄 之 e-mail 聯 絡, 考 生 應 隨 時 留 意, 如 未 即 時 回 覆 或 處 理, 致 未 通 過 報 考 資 格 審 核, 影 響 應 試 權 益, 責 任 自 負 ( 四 )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提 供 各 項 考 生 資 料 查 詢, 如 : 備 審 資 料 及 應 核 驗 文 件 上 傳 及 寄 繳 狀 況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應 考 證 查 詢 列 印 等 相 關 資 訊, 請 多 利 用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查 詢 二 報 名 費 : 依 各 系 所 組 訂 定 之 項 目 收 取 費 用 報 名 費 金 額 及 說 明 項 目 報 考 身 分 基 本 費 筆 試 審 查 面 試 一 般 考 生 500 300/ 科 1000 1000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減 繳 30% 報 名 費 ) 350 210/ 科 700 700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處 理 費 退 費 條 件 說 明 100 元 300 元 不 予 退 費 繳 費 後 提 出 申 請 減 繳 或 免 繳 逾 時 繳 費 溢 繳 ( 同 帳 號 重 覆 繳 費 ) 繳 費 後 未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信 用 卡 繳 費 金 額 錯 誤 報 考 資 格 經 審 核 後 不 符 規 定 報 考 資 格 佐 證 資 料 上 傳 不 齊 全 相 片 不 符 規 定 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 取 得 報 名 流 水 號 ) 者 全 部 部 份 項 目 缺 考 或 未 錄 取 因 所 繳 款 項 已 入 帳, 原 取 得 之 繳 費 帳 號 及 報 名 專 用 碼 系 統 業 已 註 銷 因 已 進 入 報 名 審 核 程 序 因 已 完 成 報 名 審 核 程 序 * 繳 費 前, 請 審 慎 考 量 * 符 合 退 費 條 件 者, 原 繳 之 報 名 費 ( 不 含 銀 行 手 續 費 ) 扣 除 退 費 作 業 處 理 費 後, 於 本 項 招 生 辦 理 結 束 時, 以 支 票 方 式 掛 號 郵 寄 至 取 號 時 登 錄 之 通 訊 地 址 由 本 校 統 一 處 理, 不 需 另 行 申 請 退 費 * 如 欲 修 改 地 址, 請 至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 選 擇 本 / 更 改 退 費 支 票 寄 送 地 址 * 因 校 務 帳 務 作 業 因 素, 退 費 支 票 請 配 合 於 本 項 招 生 報 到 遞 補 截 止 期 限 前 兌 現 三 報 名 步 驟 ( 取 號 繳 費 上 傳 相 片 報 名 登 錄 上 傳 資 料 ( 視 需 要 而 定 ) 列 印 應 考 證 ) 報 考 者 不 需 購 買 簡 章, 請 於 取 號 期 限 內 上 網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及 報 名 專 用 碼 取 號 至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 選 擇 本 ) 登 錄 報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後, 填 寫 身 分 別 姓 名 E-mail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報 考 班 別 後, 選 擇 ATM 及 臨 櫃 繳 款 者 取 得 銀 行 代 碼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及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碼 ; 選 擇 信 用 卡 繳 款 者 取 得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碼 後 立 即 線 上 付 款 取 號 後, 請 登 入 報 名 登 錄 ( 含 個 人 報 名 進 度 清 單 ), 完 成 清 單 所 列 各 項 步 驟, 方 為 報 名 41

繳 費 成 功 未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欄 位 輸 入 方 式 : 西 元 出 生 年 月 日 + 英 文 姓 名 第 一 及 第 二 個 字 母 共 十 碼 如 :1965/10/9 YAN JACK 請 輸 入 19651009YA *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碼 及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係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之 依 據, 限 一 人 報 考 一 所 組 用 如 擬 變 更 報 考 系 所 組, 需 重 新 取 號 繳 費 * 考 生 可 同 時 報 考 多 個 系 所 組, 系 所 面 試 時 間 是 否 衝 突 請 考 生 自 行 酙 酌,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此 要 求 系 所 更 換 ( 筆 ) 面 試 時 間 或 退 費 * 取 號 時 選 錯 身 分 別 或 選 錯 繳 費 方 式 之 考 生, 不 論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均 須 再 次 取 號 繳 費 逾 時 繳 費 或 繳 費 未 登 錄 報 名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辦 報 名 手 續 ( 一 ) 至 全 省 銀 行 郵 局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約 需 1 小 時 入 帳 1. 持 土 地 銀 行 金 融 卡 :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其 它 服 務 轉 帳 輸 入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結 束 2. 持 土 地 銀 行 以 外 金 融 卡 :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其 它 服 務 轉 帳 005( 土 銀 代 碼 ) 輸 入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結 束 3. 使 用 郵 局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跨 行 轉 帳 非 約 定 轉 帳 005( 土 銀 代 碼 ) 輸 入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結 束 *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後,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 注 意 是 否 確 實 扣 除 手 續 費, 並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訊 息 代 號 欄, 出 現 代 號 即 表 示 可 能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詢 問 該 (ATM) 所 屬 金 融 機 構 ( 二 ) 臨 櫃 繳 交 報 名 費 : 約 需 4 小 時 入 帳, 請 提 醒 行 員 即 時 入 帳 1. 限 於 土 地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繳 交 ( 不 收 手 續 費 ), 請 勿 至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櫃 台 匯 款 2. 填 寫 土 地 銀 行 二 聯 式 存 摺 類 存 款 憑 條 繳 款 ( 範 例 如 下 圖 示 ) 存 款 憑 條 帳 號 欄 填 寫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共 14 碼 存 入 金 額 欄 填 寫 報 名 費 繳 費 金 額 存 戶 欄 填 寫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404 專 戶 存 繳 人 備 註 欄 填 寫 報 考 人 之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 繳 款 後 請 保 留 繳 費 收 據 備 查 ( 三 ) 信 用 卡 繳 費 ( 中 低 收 考 生 因 需 事 先 申 請 故 不 適 用 ): 每 筆 交 易 需 自 付 30 元 銀 行 手 續 費, 步 驟 圖 示 詳 見 附 錄 * 銀 行 入 帳 需 2 個 工 作 天, 為 免 延 誤 後 續 各 報 名 步 驟, 請 於 取 號 截 止 前 完 成 繳 費, 刷 卡 成 功 與 否 請 自 行 洽 詢 發 卡 銀 行 步 驟 如 下 : 1. 取 號 時 點 選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確 定 進 入 本 校 線 上 收 款 系 統 詳 閱 注 意 事 項 後 點 選 確 認 2. 輸 入 卡 號 有 效 年 月 及 檢 核 碼 有 些 信 用 卡 銀 行 會 要 求 輸 入 網 路 刷 卡 密 碼 或 3D 驗 證 碼 ( 需 事 先 向 發 卡 銀 行 完 成 申 請 ) 3. 列 印 刷 卡 成 功 網 頁 留 存 * 若 取 號 後 未 能 立 即 完 成 繳 費, 請 於 取 號 截 止 前 至 取 號 系 統 查 詢 取 得 之 帳 號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點 選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進 行 繳 費 42

上 傳 相 片 報 名 登 錄 上 傳 資 料 * 繳 費 入 帳 後, 才 可 上 傳 照 片 ; 完 成 上 傳 照 片 後, 才 可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 完 成 上 傳 之 照 片, 將 作 為 應 考 證 列 印 及 未 來 錄 取 入 學 後 學 生 證 等 相 關 資 料 使 用 入 學 後 如 需 更 換 學 生 證 照 片, 需 依 規 定 繳 交 重 製 工 本 費 請 以 本 人 最 近 二 年 內,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照 片 ( 限 使 用 身 分 證 護 照 或 學 ( 碩 ) 士 班 脫 帽 畢 業 照 等 證 件 用 照 片 )jpeg 格 式 電 子 檔 上 傳,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照 片 檔 案 格 式 及 大 小 請 參 閱 網 頁 說 明 考 生 上 傳 不 符 規 定 之 照 片 ( 如 生 活 照 背 景 有 其 他 物 品 或 非 人 物 圖 片 ), 請 於 報 名 登 錄 期 間 內 自 行 修 正 ; 報 名 截 止 後 仍 未 修 正 者, 概 以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處 理, 不 另 通 知 登 錄 方 式 請 參 閱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 姓 名 中 有 特 殊 字 需 系 統 造 字 者, 請 於 報 名 登 錄 時 先 將 該 字 輸 入 *, 再 填 寫 造 字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本 校 處 理, 以 免 影 響 後 續 查 詢 及 列 印 作 業 * 報 名 時 須 設 定 密 碼, 做 為 日 後 查 詢 相 關 資 料 使 用 *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確 認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取 得 報 名 流 水 號 ( 報 考 學 年 度 +5 碼, 係 報 名 完 成 之 依 據 )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可 於 個 人 報 名 進 度 清 單 查 詢, 請 務 必 妥 善 留 存 * 倘 已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繳 費, 但 至 系 統 關 閉 時 仍 未 能 順 利 完 成 登 錄 者, 可 於 報 名 送 件 截 止 時 間 前, 於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報 名 資 料 補 登 錄, 逾 期 不 予 處 理 * 報 名 登 錄 截 止 日 前 應 再 次 上 網 確 認, 發 現 報 考 資 料 ( 如 考 區 或 選 考 科 目 ) 誤 植, 請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 列 印 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者 查 詢 網 頁, 手 改 簽 名 後 立 即 傳 真 至 07-5252920 逾 期 因 後 續 試 務 相 關 作 業 因 素, 不 再 受 理 修 改 報 考 資 料 *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之 認 定, 除 工 作 年 資 依 上 傳 之 相 關 證 件 另 行 核 算 外, 所 有 學 歷 ( 力 ) 經 歷 證 件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為 依 據, 正 本 均 需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繳 交 驗 證 * 系 所 方 式 如 規 定 需 至 系 所 網 頁 登 錄 完 成 資 料 審 核 表 者, 亦 需 再 至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個 人 報 考 資 料, 並 取 得 流 水 號 後, 方 視 為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 報 名 網 頁 中 之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出 生 日 期 為 查 驗 身 分 用 ; 通 訊 地 址 為 寄 發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通 知 單 用, 連 絡 電 話 ( 含 行 動 電 話 ) 及 e-mail 為 連 絡 各 種 事 項 之 用, 請 務 必 登 錄 有 效 之 資 料, 以 免 誤 失 重 要 資 訊 通 知 如 因 填 寫 錯 誤 以 致 延 誤 寄 達 或 無 法 聯 繫 或 未 讀 取 郵 件,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 一 ) 更 改 個 人 通 訊 地 址 e-mail 等 連 絡 資 料 : 1. 放 榜 前 : 請 利 用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修 改 個 人 通 訊 地 址 e-mail 等 資 料 2. 放 榜 後 : 錄 取 生 變 更 個 人 聯 絡 資 料, 請 依 錄 取 通 知 內 相 關 說 明 辦 理 ; 或 逕 與 本 校 註 冊 組 或 錄 取 系 所 聯 繫 3. 更 改 退 費 支 票 寄 送 地 址 ( 已 繳 費 但 未 成 功 報 考 ): 請 至 報 名 系 統 / 更 改 退 費 支 票 寄 送 地 址 * 建 議 使 用 Google Chrome 瀏 覽 器 進 行 上 傳, 可 加 快 上 傳 速 度 * 請 依 四 應 上 傳 ( 寄 繳 ) 資 料 相 關 說 明,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至 個 人 報 名 進 度 清 單 點 選 報 名 及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將 備 審 資 料 及 學 經 歷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分 別 存 成 pdf 檔 ( 副 檔 名 須 為 小 寫.pdf) 上 傳 上 傳 完 成 後, 請 再 次 檢 閱 各 項 pdf 檔 ( 資 料 正 確 性 方 向 及 解 析 度 ), 並 至 個 人 報 名 進 度 清 單 重 新 整 理 網 頁 確 認 是 否 上 傳 成 功, 如 有 檔 案 漏 失, 報 名 登 錄 期 間 內 各 項 資 料 均 可 重 複 上 傳 更 新, 請 於 期 限 內 自 行 上 網 補 正, 本 校 不 另 通 知 * 若 點 選 資 料 上 傳 時 出 現 錯 誤, 請 先 確 認 姓 名 或 資 料 是 否 有 特 殊 字 需 要 造 字 並 傳 真 申 請 表 * 若 點 選 資 料 上 傳 時 網 頁 沒 有 反 應, 請 將 網 頁 設 定 為 不 封 鎖 快 顯 視 窗 * 若 資 料 無 法 上 傳, 可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黏 貼 於 B4 規 格 信 封 袋, 將 資 料 裝 袋 後 交 寄 ; 交 寄 後 可 至 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者 查 詢 確 認 收 件 狀 態 唯 本 校 採 線 上 審 查 作 業, 寄 繳 書 面 資 料 或 未 寄 繳 ( 未 上 傳 ) 資 料 之 考 生 放 榜 後 不 得 要 求 重 ( 補 ) 審 或 提 供 評 分 等 有 關 資 料, 請 自 行 斟 酌 * 本 項 考 生 備 審 資 料 以 上 傳 截 止 時 間 系 統 所 存 之 檔 案 為 準, 並 以 此 提 供 系 所 43

列 印 通 知 單 ( 應 考 證 ) 審 查 ; 上 傳 系 統 關 閉 後 概 不 受 理 任 何 理 由 或 形 式 之 抽 ( 補 ) 件 * 考 生 需 於 開 放 列 印 應 考 證 後 至 報 名 系 統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 選 擇 本 / 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者 查 詢 ) 查 詢 是 否 通 過 報 考 資 格 審 核 * 通 過 報 考 資 格 審 核 之 考 生, 應 於 考 前 列 印 應 考 證 ( 不 限 彩 色 或 黑 白, 以 能 清 楚 辨 識 考 生 照 片 為 準 ), 持 該 證 及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身 分 證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駕 照 正 本 ) 直 接 至 試 場 教 室 應 試 * 未 帶 應 考 證 或 身 分 證 件 應 試 者, 將 依 本 校 招 生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論 處 四 應 上 傳 ( 寄 繳 ) 資 料 :( 建 議 使 用 Google Chrome 網 頁 瀏 覽 器 進 行 上 傳, 可 加 快 上 傳 速 度 ) 資 料 項 目 報 考 所 需 學 歷 ( 力 ) 證 明 或 備 審 資 料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表 及 學 歷 切 結 書 ( 視 學 歷 需 要 而 定 ) 推 薦 信 ( 彌 封 )( 依 系 所 規 定 ) 方 式 請 存 成 pdf 檔 上 傳 填 妥 後 請 先 傳 真 至 07-5252920 再 郵 寄 郵 寄 ( 一 )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表 切 結 書 推 薦 信 寄 繳 方 式 :( 不 另 通 知 補 寄, 交 寄 後 可 至 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者 查 詢 查 詢 收 件 狀 態 ) 1. 掛 號 郵 寄 :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後,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封 面 黏 貼 於 B4 規 格 信 封 袋 後 將 資 料 裝 入, 以 掛 號 郵 寄 高 雄 市 郵 政 59-70 號 信 箱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寄 件 截 止 日 期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2. 自 行 送 件 :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後,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封 面 黏 貼 於 B4 規 格 信 封 袋 後 將 資 料 裝 入, 於 規 定 日 期 前 ( 收 件 時 間 : 週 一 至 五 上 班 日 9:00-17:00), 送 交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6006 室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當 場 不 予 審 核 或 檢 查 ) ( 二 )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考, 請 依 報 考 學 歷 ( 力 ) 上 傳 資 料 : 報 考 學 歷 ( 力 ) 別 國 內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 含 應 屆 ) 學 歷 同 等 學 力 應 上 傳 學 歷 ( 力 ) 資 料 1. 學 歷 ( 力 ) 證 明 :( 免 上 傳 ) 依 報 名 時 輸 入 之 報 考 資 料 審 查,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各 項 程 序 即 可, 錄 取 報 到 時 需 繳 驗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2. 系 所 規 定 應 上 傳 備 審 資 料, 詳 見 系 所 資 訊, 未 規 定 者 免 上 傳 1. 學 歷 ( 力 ) 證 明 : (1)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應 上 傳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寄 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審 查 申 請 表 (2)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應 上 傳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寄 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審 查 申 請 表 (3)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應 上 傳 大 學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寄 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審 查 申 請 表 (4)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應 上 傳 學 位 證 書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學 力 鑑 定 及 格 證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寄 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審 查 申 請 表 (5)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及 格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應 上 44

同 等 學 力 ( 附 註 ) 國 外 ( 境 外 ) 學 歷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傳 及 格 證 書 及 工 作 證 明,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寄 繳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審 查 申 請 表 2. 專 班 規 定 備 審 資 料, 詳 見 專 班 資 訊, 未 規 定 者 免 上 傳 1.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等 及 格 暨 考 選 部 歷 年 來 舉 辦 之 各 類 升 等 升 資 及 格 者,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2. 依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067289 號 函 示,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4 條 規 定 之 肄 業 學 歷 者, 現 階 段 無 法 認 定 為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歷, 報 考 碩 博 士 班 入 學 ( 因 應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相 關 法 條 於 104 年 9 月 29 日 公 布 修 訂, 本 項 配 合 刪 除 )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經 錄 取 入 學 後, 所 屬 系 所 得 視 其 學 業 背 景 要 求 加 修 部 分 大 學 部 基 礎 學 科 1. 學 歷 ( 力 ) 證 明 : (1) 國 外 學 歷 ( 力 ) 證 件 ( 經 畢 業 學 校 所 在 地 駐 外 館 處 查 證 ):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學 位 證 書 另 需 上 傳 中 譯 本 或 英 譯 本 之 學 位 證 書 ( 須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或 送 我 國 地 方 法 院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辦 理 公 證 ) (2) 國 外 學 歷 ( 力 ) 歷 年 成 績 單 ( 經 畢 業 學 校 所 在 地 駐 外 館 處 查 證 ):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另 需 繳 交 中 譯 本 或 英 譯 本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 須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或 送 我 國 地 方 法 院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辦 理 公 證 ) (3)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4) 本 簡 章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需 考 生 本 人 親 自 簽 名 ) * 以 上 資 料 未 加 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者, 可 進 入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參 看 驗 證 外 國 學 歷 參 考 事 項 辦 理 驗 證 手 續 2. 系 所 規 定 備 審 資 料, 詳 見 系 所 資 訊, 未 規 定 者 免 上 傳 以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 含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 持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請 依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並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報 考 如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請 依 相 關 規 定 上 傳 表 件 1. 學 歷 ( 力 ) 證 明 : 得 以 應 屆 畢 業 證 明 書 報 考, 報 到 時 需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2. 系 所 規 定 之 備 審 資 料, 詳 見 專 班 資 訊, 未 規 定 者 免 上 傳 ( 三 ) 以 在 職 身 分 ( 含 在 職 專 班 ) 報 考, 請 上 傳 下 列 資 料 : 資 料 別 應 上 傳 資 料 學 歷 ( 力 ) 證 件 依 持 報 考 學 歷 ( 力 ) 相 關 資 料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上 傳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檔 案 1. 任 職 之 私 人 機 構 專 職 年 資, 非 現 職 部 份 得 以 離 職 證 明 書 ( 須 載 明 在 職 起 訖 年 月 ) 或 勞 保 局 開 立 之 勞 保 投 保 年 資 證 明 替 代, 但 月 投 保 薪 資 不 得 低 於 政 府 公 告 之 最 低 薪 資 額 規 定 2.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得 參 考 本 簡 章 附 件 使 用, 服 務 機 關 證 明 書 另 有 統 一 格 式 者, 可 依 其 規 定 服 務 ( 專 職 ) 年 資 3. 任 職 之 私 人 機 構 應 加 註 財 政 部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 上 市 上 櫃 證 明 文 件 公 司 可 免 填 ), 考 生 本 人 如 為 私 人 機 構 負 責 人 請 附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或 營 業 稅 籍 證 明 4. 兼 職 或 工 讀 或 以 工 時 ( 鐘 點 ) 計 算 之 資 歷 不 得 計 入 專 職 年 資 5. 義 務 役 或 志 願 役 年 資 不 得 計 入 專 職 年 資, 惟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得 從 其 規 定 系 所 規 定 審 查 資 料 詳 見 系 所 資 訊, 未 規 定 者 免 上 傳 45

其 他 1. 報 考 在 職 生 ( 非 在 職 專 班 生 ) 錄 取 後, 須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服 務 機 構 之 在 職 進 修 同 意 書 正 本 ( 格 式 不 拘 ) 無 法 於 報 到 規 定 日 期 繳 交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亦 不 得 申 請 改 為 一 般 生 身 份 2. 僑 生 及 外 國 生 未 具 有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得 報 考 回 流 教 育 之 各 學 制 班 別, 惟 屬 專 案 核 准 之 班 別 課 程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其 他 事 項 : ( 一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優 待 申 請 程 序 : 1. 低 收 入 戶 : 至 報 名 系 統 取 得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專 用 碼 填 寫 本 簡 章 附 件 之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於 取 號 期 間 填 妥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可 憑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鄰 里 長 開 立 之 證 明 ) ( 若 文 件 中 無 考 生 姓 名 等 相 關 資 料 時 請 附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 傳 真 至 07-5252920 2. 中 低 收 入 戶 : 至 報 名 系 統 取 得 中 低 收 入 戶 繳 費 帳 號 及 報 名 專 用 碼 ( 先 不 繳 費 ) 填 寫 本 簡 章 附 件 之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於 取 號 期 間 填 妥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可 憑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鄰 里 長 開 立 之 證 明 ) ( 若 文 件 中 無 考 生 姓 名 等 相 關 資 料 時 請 附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 傳 真 至 07-5252920 資 料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傳 真 後 3 小 時 ( 下 午 17:00 後 傳 真 者, 請 於 次 一 上 班 日 登 錄 ), 即 可 持 申 請 免 繳 之 繳 費 帳 號 及 報 名 專 用 碼,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於 此 時 繳 費 ), 本 校 不 另 通 知 上 網 時 間 如 仍 無 法 上 網 登 錄 時, 請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與 本 項 秘 書 組 ( 本 校 招 生 組 ) 聯 繫, 聯 絡 電 話 (07)5252000 轉 2141 2148 ( 二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如 需 在 考 場 設 備 上 給 予 特 殊 協 助 時, 請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檢 具 簡 章 附 表 六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書 面 方 式 傳 真 至 07-5252920, 俾 便 依 狀 況 安 排 1. 提 供 服 務 對 象 如 下 : (1)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視 障 考 生 (2)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上 肢 重 度 障 礙 考 生 (3)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嚴 重 影 響 閱 讀 書 寫 能 力 考 生 2.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得 視 其 需 要, 申 請 一 或 多 種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 (1) 提 早 5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2) 延 長 應 考 時 間, 但 最 多 以 延 長 20 分 鐘 為 限 (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至 遲 須 於 考 前 3 日 申 請 ) (3) 提 供 放 大 為 A3 紙 之 試 題 本 (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至 遲 須 於 考 前 3 日 申 請 ) (4) 特 殊 桌 椅 本 校 可 提 供 之 服 務 項 目 將 參 酌 原 就 讀 學 校 之 意 見 核 定 3. 患 有 聽 覺 下 肢 情 緒 等 障 礙 癲 癇 或 重 大 疾 病 ( 如 心 臟 病 血 友 病 糖 尿 病 等 ) 等 非 上 列 服 務 對 象 之 考 生, 可 向 本 校 報 備, 但 若 有 使 用 個 人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仍 須 於 開 始 前 報 備 並 經 試 務 人 員 檢 查 後 始 得 使 用 4. 凡 未 依 本 簡 章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或 於 前 因 突 發 傷 病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之 考 生, 僅 提 供 行 動 及 輔 具 等 試 場 服 務 ( 三 ) 現 役 軍 人 在 營 預 官 及 常 備 兵 教 師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師 範 校 院 或 教 育 學 院 系 之 公 費 畢 業 生 等 身 分 人 員, 其 報 考 及 入 學 就 讀 碩 博 士 班,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46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或 遵 照 所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 錄 取 後 能 否 入 學 就 讀,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四 ) 外 國 生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報 考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獲 錄 取 者, 其 入 學 後 之 學 籍 身 分 認 定,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入 學 就 讀 之 簽 證 及 居 留 相 關 事 項 請 於 報 名 前 向 有 關 單 位 查 詢, 註 冊 後 如 有 問 題 需 自 行 負 責 ( 五 ) 本 項 放 榜 後, 未 錄 取 者 其 報 名 或 審 查 等 資 料 於 試 務 作 業 全 部 結 束 後 銷 毁 ; 錄 取 生 資 料 由 本 校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存 查 一 年 後 逕 予 處 理, 不 予 退 還 47

上 網 取 得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碼 及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上 報 名 網 頁 登 錄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系 所 組,email 及 通 訊 地 址 取 得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碼 及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 選 擇 信 用 卡 繳 款 者 僅 取 得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碼 ) 每 一 組 報 名 專 用 碼 及 繳 費 帳 號 限 一 人 報 考 一 系 組, 轉 帳 後 請 勿 再 交 予 他 人 使 用 繳 交 報 名 費 持 繳 費 帳 號 至 ATM 轉 帳 或 親 至 土 地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及 信 用 卡 繳 款 者, 入 帳 後 須 再 上 網 上 傳 照 片 及 登 錄 報 名 如 擬 變 更 報 考 系 所 組, 須 重 新 取 號 繳 費 上 傳 照 片 上 傳 照 片, 限 用 照 片, 可 用 照 相 館 拍 攝 之 證 件 相 片 檔 上 傳 檔 案 格 式 限 jpeg 圖 檔, 請 勿 傳 送 自 行 拍 攝 之 生 活 照 片, 倘 無 電 子 檔 者 請 以 兩 吋 照 片 自 行 掃 瞄, 解 析 度 設 定 為 300dpi 以 上 即 可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不 同 意 報 名 權 益 說 明 網 路 報 名 表 所 鍵 資 料 均 確 為 本 人 所 有, 經 發 現 與 學 經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不 符, 本 人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同 意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同 意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含 基 本 資 料 報 考 學 力 經 歷 等 考 生 姓 名 地 址 倘 有 需 造 字 資 料, 該 字 請 先 以 * 建 檔, 並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程 序 後, 填 寫 本 簡 章 附 件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07-5252920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處 理 修 改 確 認 輸 入 資 料 請 確 認 輸 入 資 料, 錄 取 入 學 時 均 依 所 填 資 料 核 驗 相 關 證 件 確 認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系 統 回 覆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號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考 生 請 將 確 認 頁 列 印 存 檔, 以 為 報 名 完 成 之 憑 據 ; 並 留 存 流 水 號 ( 報 考 學 年 度 +5 碼 ) 完 成 報 名 後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或 變 更 報 考 系 所 組 選 考 科 目 及 應 試 考 區 等 依 系 所 規 定 上 傳 備 審 資 料 是 否 上 傳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請 詳 閱 簡 章 参 四 應 上 傳 資 料 規 定 一 考 生 登 錄 完 成 及 上 傳 完 資 料 後, 務 請 再 到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及 檢 查 個 人 報 考 資 料 並 列 印 存 查, 以 確 認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並 上 傳 成 功 ; 倘 未 於 報 名 登 錄 期 間 上 網 查 詢 確 認, 致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二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至 系 所 網 頁 登 錄 初 審 資 料 者, 亦 需 至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方 視 為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48

肆. 一 資 料 審 查 : ( 一 )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考 生 之 備 審 資 料, 由 各 博 士 班 組 成 之 甄 選 小 組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 二 ) 資 料 審 查 著 重 原 創 性, 請 勿 抄 襲 改 作 侵 犯 他 人 著 作 權 或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 三 ) 因 本 項 招 生 時 程 緊 湊, 如 部 份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或 系 所 規 定 應 繳 資 料 未 上 傳 者, 系 所 不 另 通 知 亦 不 受 理 考 生 以 任 何 理 由 或 形 式 抽 ( 補 ) 件, 逕 予 進 行 審 查, 其 後 果 考 生 自 負, 不 得 要 求 補 救 或 重 審 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筆 ( 面 ) 試 日 期 由 招 生 系 所 自 行 訂 定, 報 名 登 錄 前 公 布 於 系 所 網 頁 及 本 項 招 生 簡 章 貳. 系 所 招 生 資 訊 如 有 疑 問 請 逕 洽 各 系 所 ( 聯 絡 資 訊 參 閱 本 簡 章 貳. 系 所 招 生 資 訊 ) ( 二 ) 參 加 筆 ( 面 ) 試 之 考 生 名 單 詳 細 時 間 及 地 點, 由 各 博 士 班 於 三 天 前 於 該 系 所 網 頁 公 告,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 三 ) 應 試 時, 務 必 攜 帶 自 行 於 報 名 系 統 內 列 印 之 應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身 分 證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駕 照 正 本 ), 以 備 查 驗 並 詳 閱 本 簡 章 招 生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如 有 違 規 或 舞 弊 之 行 為, 本 校 得 依 情 節 之 輕 重, 予 以 扣 分 以 零 分 計 算 或 取 消 資 格 處 分 三 地 點 : 高 雄 市 西 子 灣 本 校 各 相 關 系 所 49

伍. 成 績 核 計 處 理 及 錄 取 規 定 : 一 考 生 成 績 之 計 算, 僅 採 計 有 到 考 系 所 組 班 之 科 目 成 績, 他 系 所 組 班 未 到 考 之 科 目 概 以 缺 考 論 二 審 查 及 面 試 成 績 均 保 留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後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筆 試 各 科 成 績 保 留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一 位 (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四 捨 五 入 ),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後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但 成 績 核 計 過 程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三 筆 試 各 科 成 績 及 審 查 面 試 成 績 除 另 有 規 定 註 明 者 外, 滿 分 均 為 一 百 分 四 各 考 生 筆 試 應 考 科 目 或 審 查 面 試 如 有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五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 考 生 成 績 如 未 達 招 生 委 員 會 認 定 之 最 低 標 準,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六 正 取 生 名 額 以 本 簡 章 所 訂 名 額 為 限 ; 備 取 生 名 額 視 考 生 成 績 而 訂 七 達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之 考 生 如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各 系 所 訂 定 之 同 分 參 酌 標 準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如 遇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之 結 果 仍 相 同, 致 錄 取 人 數 超 出 招 生 名 額 時, 則 超 額 之 同 分 參 酌 者 均 予 錄 取 八 凡 招 收 備 取 生 之 碩 士 班, 如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達 到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備 取 生, 依 正 取 生 錄 取 方 式 依 次 遞 補 九 流 用 原 則 : ( 一 ) 碩 博 士 班 同 一 系 所 內 各 組 ( 不 含 學 籍 分 組 ) 之 招 生 名 額 或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名 額, 如 因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因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而 有 缺 額 時, 得 於 放 榜 會 議 時 提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同 意 互 相 流 用, 並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不 足 額 錄 取 時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 二 ) 碩 博 士 班 同 一 系 所 同 組 (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 招 生 名 額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之 缺 額 得 互 相 流 用 ; 同 一 系 所 不 同 組 備 取 生 報 到 遞 補 後 之 缺 額 以 優 先 流 用 至 錄 取 率 低 者 之 組 別 原 則 處 理 ( 三 ) 碩 博 士 班 不 同 系 所 之 招 生 名 額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之 缺 額 均 不 得 流 用 50

陸. 放 榜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一 放 榜 ( 日 期 載 明 於 本 簡 章 首 頁 之 重 要 日 程 表, 惟 實 際 放 榜 日 期 及 時 間 得 視 本 校 放 榜 會 議 及 相 關 試 務 作 業 調 整 ): ( 一 )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榜 單 查 詢 ( 二 ) 正 備 取 生 錄 取 通 知 及 未 錄 取 考 生 成 績 單, 均 以 平 信 寄 發 考 生 可 於 開 放 時 間 內 至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成 績 單 補 印 ( 含 錄 取 結 果 )/ 選 擇 本 列 印 補 發,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信 函 為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三 ) 報 到 相 關 時 程 事 宜, 請 洽 本 校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07-5252000 轉 2121 ( 四 ) 報 名 系 統 內 登 錄 之 個 人 通 訊 地 址 e-mail 等 連 絡 資 料, 如 有 異 動 : 二 報 到 : 1. 放 榜 前 : 可 利 用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修 改 個 人 通 訊 地 址 e-mail 等 連 絡 資 料 2. 放 榜 後 : 錄 取 生 變 更 個 人 聯 絡 資 料, 請 依 錄 取 通 知 內 相 關 說 明 辦 理 ; 或 逕 與 本 校 註 冊 組 或 錄 取 系 所 聯 繫 ( 一 ) 錄 取 之 研 究 生, 需 依 錄 取 通 知 內 規 定 至 各 系 所 辦 理 報 到 ; 逾 期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不 另 通 知, 逕 以 自 願 放 棄 報 到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再 次 提 醒 : 錄 取 生 變 更 個 人 聯 絡 資 料, 請 務 必 依 錄 取 通 知 內 相 關 說 明 辦 理 ; 或 與 本 校 註 冊 組 或 錄 取 系 所 聯 繫 ( 二 )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與 報 名 時 填 寫 之 報 考 資 格 相 符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服 務 單 位 在 職 進 修 同 意 書 正 本 ( 專 班 生 免 繳 );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須 另 繳 交 與 報 考 時 填 具 之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相 符 之 學 歷 驗 證 文 件 ; 並 應 繳 交 錄 取 通 知 內 規 定 之 其 他 資 料,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 三 ) 錄 取 生 如 擬 同 時 於 本 校 其 他 學 制 或 國 內 其 他 大 學 校 院 註 冊 入 學, 需 於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前 向 本 校 相 關 院 系 所 申 請 同 意 ( 四 ) 依 本 校 第 101 次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本 校 94 學 年 度 起 博 士 班 入 學 學 生 需 通 過 各 系 所 規 定 之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方 可 畢 業 ; 檢 定 標 準 請 至 各 系 所 網 頁 查 詢 ( 五 ) 報 到 時, 應 屆 畢 業 生 倘 因 成 績 結 算, 尚 未 取 得 證 書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切 結 期 限 內 補 繳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正 本 ; 逾 期 未 完 成 繳 交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三 註 冊 入 學 : ( 一 ) 現 役 軍 人 現 在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軍 事 校 院 畢 業 生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畢 業 生 師 範 校 院 及 教 育 院 系 公 費 畢 業 生 等 具 有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亦 不 得 以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二 ) 錄 取 生 如 持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者, 日 後 若 經 查 證 所 持 證 明 不 符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或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博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者, 一 律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修 業 證 明 文 件 ( 三 ) 各 招 生 系 所 ( 學 程 )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要 求 錄 取 新 生 於 入 學 後 補 修 基 礎 學 科 或 加 修 國 文 英 文, 其 補 ( 加 )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依 學 則 規 定 不 得 列 入 應 修 畢 業 51

學 分 數 計 算, 學 生 不 得 異 議 ( 四 ) 錄 取 新 生 註 冊 前 須 完 成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檢 查 相 關 事 宜 由 學 務 處 規 劃, 體 檢 通 知 書 ( 表 ) 於 報 到 時 由 系 所 轉 發 ( 五 ) 學 生 入 學 後 之 休 學 畢 業 條 件 及 應 修 學 分 數 等 學 籍 成 績 相 關 規 定, 請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及 相 關 系 所 網 頁 查 詢 ( 六 ) 本 校 學 雜 費 徵 收 標 準, 請 參 見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 學 生 專 區 / 其 他 http://oaa.nsysu.edu.tw/files/11-1004-3288.php ( 七 ) 本 校 備 有 學 生 宿 舍, 新 生 優 先 住 校, 床 位 不 足 時, 以 距 離 遠 者 為 優 先 住 宿 就 學 貸 款 及 各 項 獎 助 學 金 事 宜, 請 參 閱 學 生 事 務 處 資 訊 網 http://osa.nsysu.edu.tw/bin/home.php ( 宿 舍 服 務 中 心 電 話 :07-5252000 轉 5936 5937) ( 八 ) 有 關 緩 徵 相 關 事 宜, 概 依 內 政 部 頒 佈 之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九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如 經 發 現 所 繳 驗 證 件 ( 含 所 繳 學 力 證 明 在 職 身 分 及 經 歷 年 資 證 明 等 )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變 造 或 冒 名 頂 替 隱 瞞 報 考 身 份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或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撤 銷 並 追 繳 其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公 告 取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外, 並 專 案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已 繳 之 各 種 費 用 均 不 退 還 ( 十 ) 需 進 入 實 驗 ( 實 習 ) 場 所 之 新 生, 請 於 開 學 前 接 受 學 校 或 教 育 部 辦 理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並 請 至 教 育 部 環 境 及 防 災 教 育 科 網 頁, 點 選 教 育 部 學 校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網 (https://www.safelab.edu.tw/index.asp) 參 閱 報 名 ( 十 一 ) 本 校 錄 取 並 入 學 之 新 生 可 報 考 中 等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報 考 資 訊 請 參 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頁 http://www.ctep.nsysu.edu.tw 52

柒. 複 查 : 一 請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上 網 登 錄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複 查 申 請 ( 成 績 查 詢 )/ 選 擇 報 考 別 ) 取 得 複 查 費 繳 費 帳 號, 至 全 省 銀 行 郵 局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或 土 地 銀 行 臨 櫃 繳 交 50 元 複 查 工 本 費 若 未 於 期 限 內 登 錄 複 查 資 料 並 完 成 繳 款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複 查 申 請, 不 予 複 查 二 申 請 筆 試 科 目 複 查, 以 答 案 卷 ( 卡 ) 內 有 無 漏 閱 未 評 閱 及 卷 面 分 數 是 否 與 總 計 分 數 相 符 為 限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閱 卷 調 閱 或 影 印 答 案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或 答 案 卷 中 各 大 題 ( 含 子 題 ) 之 評 分 評 閱 標 準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各 系 所 之 資 料 審 查 或 面 試 ( 含 術 科 ) 寄 繳 書 面 資 料 或 未 寄 繳 ( 未 上 傳 ) 資 料 之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重 ( 補 ) 審 或 提 供 評 分 等 有 關 資 料 三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四 未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複 查 後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如 經 查 出 其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未 通 過 初 試 篩 選 之 考 生, 複 查 後 成 績 如 達 系 所 複 試 標 準 時, 即 予 補 行 複 試, 並 依 實 際 成 績 作 後 續 處 理 53

捌. 相 關 規 定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博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1000112683C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1020006304C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1020046811C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40128907B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50006004B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至 七 條 ( 略 ) 第 八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包 括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54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第 二 項 與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第 十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或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修 習 第 四 條 第 三 項 第 二 款 之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達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得 報 考 學 士 後 學 士 班 轉 學, 轉 入 二 年 級 持 前 三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55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本 校 9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暨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聯 席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本 校 99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第 1 次 暨 學 士 班 第 2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第 9 次 暨 學 士 班 第 5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本 校 1 0 1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招 生 檢 討 會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第 6 次 暨 學 士 班 第 4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暨 學 士 班 第 1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維 護 招 生 試 場 秩 序 及 公 平, 特 訂 定 招 生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二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辦 法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礙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三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每 節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遲 到 考 生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於 每 節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後, 始 得 繳 卷 ( 卡 )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生 應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於 每 節 時 在 考 生 名 冊 上 以 中 文 正 楷 親 自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四 考 生 須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駕 照 正 本 ) 入 場 應 試, 並 將 應 考 證 置 於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 未 帶 應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入 場,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證 明 文 件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未 帶 應 考 證 應 試 者, 至 當 節 結 束 鈴 ( 鐘 ) 響 畢 前, 應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試 場 補 驗 ( 或 向 各 考 區 試 務 辦 公 室 辦 理 補 發 ) 者, 扣 減 該 節 各 考 科 成 績 二 分 未 帶 身 分 證 件 應 試 者, 至 當 節 結 束 鈴 ( 鐘 ) 響 畢 前, 身 分 證 件 仍 未 送 達 試 場 補 驗 者 扣 減 該 節 各 考 科 成 績 三 分, 另 於 該 節 考 畢 由 監 試 人 員 陪 同 至 試 務 辦 公 室 簽 立 切 結 書 及 拍 照 存 證 以 備 查 驗 五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 卡 ) 應 考 證 ( 甄 試 資 格 審 核 通 知 單 ) 座 位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答 案 卷 ( 卡 ) 試 題 之 科 目 是 否 與 應 考 科 目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且 於 每 節 開 始 後 二 十 分 鐘 以 內,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或 錯 用 答 案 卷 ( 卡 )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如 於 每 節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始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六 各 科 答 案 卷 限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筆 ( 含 鉛 筆 ) 書 寫 繪 圖 或 標 示,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答 案 卡 劃 記 以 2B 鉛 筆 為 佳, 不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若 因 卡 片 污 損 或 劃 記 過 輕 不 為 機 器 所 接 受,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補 救 七 考 生 除 前 條 規 定 之 文 具 及 橡 皮 無 色 透 明 無 文 字 墊 板 尺 規 修 正 液 ( 帶 ) 手 錶 ( 未 附 計 算 器 者 )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紙 張 計 算 器 (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或 收 發 ( 如 PDA 電 子 翻 譯 機 IPAD 穿 戴 式 裝 置 )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 如 鬧 鈴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字 典 等 ) 入 場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事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56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違 規 器 具 並 應 交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管, 俟 該 節 完 畢 後 視 情 況 歸 還 八 考 生 在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九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卷 ( 卡 )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答 案, 並 保 持 答 案 卷 ( 卡 )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不 得 篡 改 答 案 卷 ( 卡 )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或 條 碼, 亦 不 得 將 答 案 卷 ( 卡 ) 污 損 破 壞, 或 在 答 案 卷 ( 卡 ) 內 外 書 寫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或 與 試 題 解 答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考 生 在 進 行 中, 不 得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答 案 卷 ( 卡 ); 亦 不 得 以 暗 號 示 人 答 案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一 考 生 在 試 場 內 不 得 飲 食 抽 菸,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經 制 止 後 仍 再 犯 者, 即 請 其 出 場,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資 格 考 生 因 生 病 等 特 殊 原 因 迫 切 需 要 在 中 飲 水 或 服 用 藥 物 時, 須 於 前 持 相 關 證 明 報 備 同 意, 在 監 試 人 員 協 助 下 飲 用 或 服 用, 違 者 依 其 情 形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十 二 考 生 於 每 節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卷 ( 卡 );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三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答 案 卷 ( 卡 ) 攜 出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四 考 生 交 卷 ( 卡 )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喧 譁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五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變 造 證 件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資 格 ; 其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十 六 考 生 不 得 有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幫 助 其 舞 弊,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七 本 辦 法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十 八 參 加 本 校 入 學 之 考 生,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將 送 原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十 九 考 生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當 意 圖 之 行 為 者,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送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57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50143638C 號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1010053979C 號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30103472B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受 理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檢 附 之 國 外 學 歷 文 件 所 為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學 歷 之 認 定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並 經 公 告 之 名 冊 三 驗 證 : 指 申 請 人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向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為 真 四 查 證 : 指 學 校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採 認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五 條 申 請 人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受 理 學 校 得 逕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或 請 申 請 人 辦 理 驗 證 第 六 條 第 八 項 及 第 九 項 之 申 請 人, 得 以 經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資 料 第 六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同 級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58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申 請 人 修 業 時 間 達 第 一 項 或 第 五 項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學 制 等 綜 合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大 學 入 學 同 等 學 力 後 予 以 採 認 申 請 人 入 學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依 國 外 學 校 規 定 須 跨 國 ( 不 包 括 我 國 ) 修 習 者,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國 外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學 校 查 證 認 定 後, 其 跨 國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當 地 修 業 期 限, 且 該 跨 國 修 習 學 校 應 符 合 第 四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持 國 內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設 立 經 本 部 專 案 核 定 之 學 位 專 班 學 歷 入 學 者, 其 停 留 國 內 大 學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及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除 藝 術 類 文 憑,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外,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或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採 認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前 項 採 認 如 有 疑 義 時, 學 校 應 組 成 學 歷 採 認 審 議 小 組 進 行 採 認 ; 該 小 組 之 組 織 及 運 作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經 前 項 學 校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後 仍 無 法 逕 行 採 認 者, 學 校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第 九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各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或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十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書 ( 明 )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核 定,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分 部 及 學 位 專 班,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之 學 歷 不 符 第 七 條 規 定 者 第 十 一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許 可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請 申 請 人 繳 還 及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二 條 國 內 各 用 人 或 機 構 採 認 國 外 學 歷 者, 得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59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86 年 10 月 22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20055777C 號 令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0990231890C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1010206664C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20055777C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 指 由 大 陸 地 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或 學 位 授 予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機 構 ) 發 給 之 學 歷 證 件, 包 括 學 位 證 ( 明 ) 書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肄 業 證 ( 明 ) 書 二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且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相 關 證 件, 或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應 檢 具 之 相 關 證 件 三 查 證 : 指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成 績 證 明 論 文 等 文 件 資 料,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對 學 校 或 機 構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四 採 認 : 指 就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完 成 查 驗 查 證, 認 定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五 認 可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研 究 及 教 學 品 質 進 行 認 可 後,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並 公 告 之 名 冊 第 三 條 下 列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 一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二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三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四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五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前 項 人 民, 於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後, 於 當 學 期 或 以 後 學 期 入 學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始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採 認 第 四 條 符 合 前 條 規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 ( 一 )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畢 業 證 ( 明 ) 書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 必 要 時, 另 應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二 ) 前 目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二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 ( 一 ) 肄 業 : 1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肄 業 證 ( 明 ) 書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2 本 目 之 1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二 ) 畢 業 : 1 畢 業 證 ( 明 ) 書 2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但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得 免 檢 具 學 位 證 ( 明 ) 書 3 本 目 之 1 及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4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並 應 檢 具 學 位 論 文 60

第 五 條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至 之 3 文 件, 經 本 部 依 第 六 條 規 定 查 證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並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及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影 本 二 前 款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居 留 證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各 款 規 定 檢 具 文 件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明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就 讀 後, 依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其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得 免 檢 具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畢 業 證 ( 明 ) 書 第 六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之 採 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第 二 款 以 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採 認 二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擬 就 讀 學 士 學 位, 或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擬 就 讀 二 專 副 學 士 學 位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三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或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四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前 款 以 外, 由 本 部 辦 理 採 認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無 戶 籍 者,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擬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本 部 辦 理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查 證 認 定 及 第 四 款 採 認,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為 之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修 業 期 間 及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各 級 學 歷 或 學 位 之 修 業 期 間,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專 科 學 歷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修 習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及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該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予 以 併 計, 不 適 用 前 項 規 定 但 在 二 校 當 地 修 習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二 項 修 業 期 間, 應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行 事 曆 及 相 關 文 件 綜 合 判 斷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採 認, 應 以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者 為 限 ; 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61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二 採 函 授 或 遠 距 方 式 教 學 三 經 高 等 教 育 自 學 方 式 通 過 後 入 學 四 在 分 校 就 讀 五 大 學 下 設 獨 立 學 院 授 予 之 學 歷 六 非 正 規 學 制 之 高 等 學 校 七 醫 療 法 所 稱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之 學 歷 八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未 同 時 取 得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學 位 證 ( 明 ) 書 九 其 他 經 本 部 公 告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經 本 部 採 認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不 得 以 該 學 歷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審 查 及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外 國 人 香 港 及 澳 門 居 民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準 用 本 辦 法 所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採 認 之 規 定 第 十 一 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自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制 定 生 效 後, 至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其 所 取 得 之 學 歷 或 學 位, 符 合 第 七 條 及 第 八 條 規 定, 得 申 請 參 加 本 部 自 行 或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辦 理 之 學 歷 甄 試 ; 經 甄 試 通 過 者, 由 本 部 核 發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前 項 甄 試, 得 以 筆 試 口 試 論 文 審 查 或 本 部 公 告 之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參 加 學 歷 甄 試 應 檢 具 之 文 件, 準 用 第 四 條 規 定 第 十 二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情 事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62

玖 其 他 報 名 表 件 ( 附 表 一 ) 報 考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 傳 真 辦 理 ) 考 生 姓 名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碼 ( 請 至 報 名 網 頁 取 得 ) 身 分 證 字 號 申 請 種 類 ( 請 務 必 勾 選 ) 繳 費 帳 號 ( 請 至 報 名 網 頁 取 得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考 系 所 ( 組 ) 別 學 系 組 碩 士 班 組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博 士 班 組 組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 Email: 應 附 證 件 ( 所 繳 證 件 不 予 退 還 ) 1.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可 憑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2. 如 證 明 文 件 中 無 考 生 姓 名 等 相 關 資 料 時, 請 另 附 相 關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以 茲 證 明 3. ( 一 般 鄰 里 長 所 核 發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注 意 事 項 1. 請 於 報 名 取 號 截 止 當 天 上 午 10:00 前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至 報 名 系 統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及 報 名 專 用 碼 ( 請 勿 選 擇 信 用 卡 繳 款 ), 填 妥 本 申 請 書 後 連 同 應 附 證 件 資 料 傳 真 至 07-5252920 2. 請 勿 先 行 繳 納 報 名 費 用, 倘 已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者, 將 不 受 理 此 申 請 未 於 規 定 期 間 提 出 申 請 者, 不 予 優 待 3. 資 料 如 於 上 班 日 上 班 時 間 內 傳 真 者, 可 於 3 小 時 後 持 已 取 得 之 繳 費 帳 號 及 報 名 專 用 碼 ( 其 他 時 間 傳 真 者, 需 於 次 一 上 班 日 方 能 處 理 ),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先 繳 費 ) 如 仍 無 法 上 網 登 錄 時,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與 本 項 秘 書 組 ( 本 校 招 生 組 ) 聯 繫, 聯 絡 電 話 (07)5252000 轉 2141,2148 63

玖. 其 他 報 名 表 件 ( 附 表 二 ) 報 考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寄 繳 前 請 先 傳 真 至 (07)5252920 申 請 報 考 系 所 別 考 生 姓 名 校 名 :( 中 文 ) ( 英 文 ) 性 別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碩 士 專 班 博 士 班 身 分 別 應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勿 填 ) 本 國 生 ( 身 分 證 字 號 : ) 外 國 生 僑 民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 力 ) 學 校 所 在 國 別 : 州 別 : 系 所 別 : 學 位 別 : 學 士 學 位 (Bachelor's degree) 碩 士 學 位 (Master's degree) 切 結 事 項 1. 本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2. 本 人 取 得 學 位 規 定 之 總 學 分 數 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未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3. 本 人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加 蓋 驗 證 章 戳 ) (2)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 加 蓋 驗 證 章 戳 ) (3)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訖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記 錄 ( 具 外 國 國 籍 或 僑 民, 此 項 則 免 ) 持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需 並 附 上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並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加 蓋 章 戳 或 送 我 國 地 方 法 院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辦 理 公 證 4.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前 述 資 料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條 件,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立 書 人 簽 章 : 連 絡 電 話 : 64 年 月 日

玖. 其 他 報 名 表 件 ( 附 表 三 ) 報 考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港 澳 / 大 陸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寄 繳 前 請 先 傳 真 至 (07)5252920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欲 報 考 系 ( 所 ) 組 別 校 名 : ( 填 寫 之 校 名, 必 須 與 報 名 表 及 所 繳 驗 之 學 歷 證 件 相 同 ) 所 持 港 澳 / 大 陸 學 歷 ( 力 ) 學 校 所 在 地 ( 含 省 市 區 及 州 縣 市 別 ): 系 所 別 : 學 位 別 : 學 士 學 位 碩 士 學 位 其 他 學 力 ( 請 詳 述 ): 1. 本 人 所 上 傳 之 港 澳 / 大 陸 學 歷 ( 力 )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並 符 合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經 相 關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2. 本 人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上 述 辦 法 中 規 定 檢 覆 單 位 採 認 完 成 之 正 式 學 歷 及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如 未 如 期 繳 驗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貴 校 報 考 資 格,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切 結 事 項 立 切 結 書 人 簽 章 : 監 護 人 簽 章 : ( 未 滿 18 歲 報 考 者 ) 連 絡 電 話 : 年 月 日 65

玖. 其 他 報 名 表 件 ( 附 表 四 ) 報 考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報 名 考 生 造 字 申 請 表 ( 傳 真 辦 理 ) 申 請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碼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號 ( 參 閱 報 名 網 頁 ) 報 考 系 所 別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 Email: 學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專 班 博 士 班 組 組 組 需 造 字 資 料 姓 名 : 需 造 字 : 監 護 人 姓 名 : 需 造 字 : 地 址 : 需 造 字 : 請 依 實 際 需 要 造 字 項 目 勾 記, 需 造 之 字 務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工 整 注 意 事 項 1. 個 人 資 料 需 造 字 之 考 生, 務 必 於 報 名 登 錄 後 填 寫 本 表 傳 真 處 理 ( 傳 真 號 碼 07-5252920, 高 雄 地 區 5252920), 傳 真 完 畢 後 不 需 來 電 確 認 應 試 時 需 檢 驗 應 考 證 與 身 分 證 姓 名 是 否 核 符, 若 列 印 應 考 證 時 仍 有 誤 載, 請 於 前 與 本 項 秘 書 組 ( 本 校 招 生 組 07-5252140) 聯 繫 2. 毋 需 造 字 之 考 生 免 填 本 表 3. 需 造 字 之 難 字, 報 名 登 錄 時 該 字 請 輸 入 * 號, 例 如 黃 栢 彣 請 輸 入 黃 ** 4. 常 用 難 字 如 : 峯 羣 勲 棊 堃 綉 厝 邨 珉 媖 彣 栢 龎 等, 亦 請 以 * 號 登 錄 66

玖. 其 他 報 名 表 件 ( 附 表 五 ) 本 證 明 書 亦 得 以 機 構 在 職 證 明 取 代, 在 職 證 明 內 容 需 包 含 以 下 各 項 目 ( 報 考 班 別 欄 除 外 ) ( 機 構 全 銜 ) 在 職 人 員 報 考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 列 印 填 寫 後 掃 描 上 傳 ) 申 請 報 考 系 所 別 碩 士 班 碩 士 專 班 博 士 班 應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勿 填 )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現 在 職 服 務 機 關 如 任 職 於 私 人 機 構, 請 加 填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免 填 >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地 址 總 機 服 務 年 資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計 年 月 本 服 務 機 關 保 證 上 表 各 欄 所 填 均 屬 事 實, 如 查 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服 務 機 關 及 首 長 負 責 人 印 信 處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說 明 : 一 本 證 明 書 僅 供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之 用 每 一 份 工 作 請 填 寫 一 張,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列 印 二 任 職 之 私 人 機 構 專 職 年 資, 非 現 職 部 份 得 以 離 職 證 明 書 ( 須 載 明 在 職 起 訖 年 月 ) 或 勞 保 局 開 立 之 勞 保 投 保 年 資 證 明 ( 影 本 ) 替 代, 但 月 投 保 薪 資 不 得 低 於 政 府 公 告 之 最 低 薪 資 額 規 定 ; 服 務 機 關 證 明 書 另 有 格 式 者, 可 依 其 規 定, 但 應 包 括 本 表 全 部 內 容 三 兼 任 職 務 或 工 讀 或 以 工 時 ( 鐘 點 ) 計 算 之 資 歷 不 得 計 入 專 職 年 資 四 如 任 職 私 人 機 構 請 加 註 財 政 部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 如 為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免 填 ), 考 生 本 人 如 為 私 人 機 構 負 責 人 請 附 營 業 稅 籍 證 明 影 本 五 報 考 在 職 生 ( 非 在 職 專 班 生 ) 錄 取 後, 須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服 務 機 構 之 在 職 進 修 同 意 書 正 本 ( 格 式 不 拘 ) 無 法 於 報 到 規 定 日 期 繳 交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亦 不 得 申 請 改 為 一 般 生 身 份 67

玖. 其 他 報 名 表 件 ( 附 表 六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身 心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考 生 考 場 服 務 申 請 表 ( 傳 真 受 理 )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性 別 男 女 報 考 所 組 行 動 電 話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重 度 障 礙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或 特 殊 情 形 ( 嚴 重 影 響 閱 讀 書 寫 能 力 者 ): 說 明 ( 請 敘 述 考 生 狀 況 診 治 時 間 及 歷 程 ) 屬 永 久 性 障 礙 或 在 6 個 月 內 仍 無 法 改 善 者 請 勾 選 求 學 期 間 評 量 方 式 ( 請 詳 實 勾 選, 可 複 選 ) 試 題 : 一 般 書 面 書 面 放 大 % 點 字 人 工 報 讀 語 音 播 放 電 腦 其 他 作 答 : 一 般 紙 筆 點 字 機 口 語 電 腦 旁 人 協 助 或 解 釋 其 他 場 地 : 一 般 教 室 單 獨 作 答 小 組 作 答 其 他 時 間 : 一 般 時 間 提 早 分 鐘 入 場 增 加 休 息 次 數 增 加 施 測 次 數 延 長 時 間 ( 各 科 均 延 長 分 鐘 部 分 考 科 : 延 長 分 鐘 ) 輔 具 : 特 殊 桌 椅 點 字 機 盲 用 電 腦 檯 燈 放 大 鏡 擴 視 機 其 他 申 請 提 供 服 務 ( 請 說 明 原 因 及 需 求 ; 欲 申 請 第 2. 3. 項 服 務 之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至 遲 須 於 考 前 3 天 申 請 ) 1. 提 早 5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 2. 延 長 應 考 時 間 分 ( 至 多 20 分 鐘 ): 3. 提 供 放 大 為 A3 之 試 題 : 4. 特 殊 桌 椅 : 考 生 簽 名 : 年 月 日 --------------------( 請 附 繳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或 診 斷 證 明 )------------------- 請 至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醫 學 中 心 或 區 域 醫 院 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與 考 生 障 礙 類 別 相 關 之 醫 療 科 別, 檢 查 影 響 考 生 之 各 項 閱 讀 書 寫 及 移 動 等 能 力 例 如 : 視 障 考 生 至 眼 科 檢 查 視 覺 功 能, 肢 障 考 生 至 復 健 科 神 經 科 檢 查 慣 用 手 書 寫 表 現 等 肢 體 功 能, 學 習 障 礙 精 神 障 礙 自 閉 症 等 考 生 至 ( 青 少 年 兒 童 ) 精 神 科 心 智 科 檢 查 精 神 功 能 本 表 由 考 生 填 妥 後 請 連 同 相 關 資 料 傳 真 07-5252920,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本 校 招 生 組, 電 話 07-5252000 轉 2141 68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申 請 表 : 診 斷 證 明 書 ( 傳 真 受 理 ) ( 本 校 招 生 組 填 寫 ) 障 別 : 視 障 肢 障 他 障 編 號 : 請 至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醫 學 中 心 或 區 域 醫 院 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與 考 生 障 礙 類 別 相 關 之 醫 療 科 別, 檢 查 影 響 考 生 之 各 項 閱 讀 書 寫 及 移 動 等 能 力 例 如 : 視 障 考 生 至 眼 科 檢 查 視 覺 功 能, 肢 障 考 生 至 復 健 科 神 經 科 檢 查 慣 用 手 書 寫 表 現 等 肢 體 功 能, 學 習 障 礙 精 神 障 礙 自 閉 症 等 考 生 至 ( 青 少 年 兒 童 ) 精 神 科 心 智 科 檢 查 精 神 功 能 檢 查 事 項 如 有 疑 義, 請 先 向 本 校 招 生 組 洽 詢, 電 話 07-5252000 轉 2141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號 電 話 ( ) 應 診 醫 院 應 診 科 別 應 診 日 期 年 月 日 ( 以 下 請 醫 師 詳 實 填 寫 ) 診 斷 病 情 請 詳 述 如 病 情 屬 永 久 性 障 礙 或 在 6 個 月 內 仍 無 法 改 善 者, 務 請 註 明 病 情 屬 永 久 性 障 礙 或 在 6 個 月 內 仍 無 法 改 善 者 類 別 說 明 :( 下 列 各 項 有 勾 選 部 分 敬 請 主 治 醫 師 逐 項 簽 章 ) 1. 視 覺 功 能 正 常 有 障 礙 醫 師 簽 章 以 下 可 複 選, 以 矯 正 視 力 為 準 眼 球 震 顫 重 度 障 礙 : A. 兩 眼 視 力 優 眼 在 0.01( 不 含 ) 以 下 者 B. 優 眼 自 動 視 野 計 中 心 30 度 程 式 檢 查, 平 均 缺 損 大 於 20DB( 不 含 ) 者 中 度 障 礙 : A. 兩 眼 視 力 優 眼 在 0.1( 不 含 ) 以 下 者 B. 優 眼 自 動 視 野 計 中 心 30 度 程 式 檢 查, 平 均 缺 損 大 於 15DB( 不 含 ) 者 C. 單 眼 全 盲 ( 無 光 覺 ) 而 另 眼 視 力 在 0.2( 不 含 ) 以 下 者 輕 度 障 礙 : A. 兩 眼 視 力 優 眼 在 0.1( 含 ) 至 0.2( 含 ) 者 B. 兩 眼 視 野 各 為 20 度 以 內 者 C. 優 眼 自 動 視 野 計 中 心 30 度 程 式 檢 查, 平 均 缺 損 大 於 10DB( 不 含 ) 者 D. 單 眼 全 盲 ( 無 光 覺 ) 而 另 眼 視 力 在 0.2( 含 ) 至 0.4( 不 含 ) 者 其 他 ( 請 註 明 ). 2. 慣 用 手 右 手 左 手 3. 書 寫 表 現 正 常 有 障 礙 醫 師 簽 章 以 下 可 複 選 寫 字 慢 書 寫 速 度 : 字 / 分 準 確 度 差 可 讀 性 差 上 肢 功 能 抓 握 力 氣 差 雙 手 協 調 度 差 上 臂 位 移 控 制 差 其 他 ( 請 註 明 ). 69

類 別 說 明 ( 下 列 各 項 有 勾 選 部 分 敬 請 主 治 醫 師 逐 項 簽 章 ) ( 本 校 招 生 組 填 寫 ) 障 別 : 視 障 肢 障 他 障 編 號 : 4. 坐 姿 平 衡 功 能 正 常 有 障 礙 醫 師 簽 章 可 複 選 頭 部 控 制 不 好 坐 不 穩 無 法 自 行 坐 下 或 站 起 姿 勢 異 常 書 寫 時 會 使 姿 勢 控 制 不 好 主 軀 幹 控 制 不 好 骨 盆 穩 定 度 差 下 肢 緊 張 不 穩 需 定 時 變 化 姿 勢, 無 法 久 坐 無 法 坐 其 他 ( 請 註 明 ) 5. 移 位 功 能 正 常 有 障 礙 醫 師 簽 章 可 複 選 上 下 樓 梯 需 協 助 需 用 輔 具 才 能 行 走 需 用 輪 椅 才 能 移 位 由 站 到 坐 需 協 助 移 位 速 度 慢 其 他 ( 請 註 明 ) 6. 聽 覺 功 能 正 常 有 障 礙 醫 師 簽 章 可 複 選 優 耳 聽 力 損 失 在 55 分 貝 以 上 其 他 ( 請 註 明 ) 7. 精 神 功 能 正 常 有 障 礙 醫 師 簽 章 可 複 選 (1) 思 考 閱 讀 理 解 障 礙 其 他 思 考 流 程 功 能 障 礙 ( 請 說 明 : ) (2) 注 意 力 注 意 力 持 續 功 能 障 礙 注 意 力 轉 換 功 能 障 礙 注 意 力 集 中 功 能 障 礙 ( 易 分 心 ) ( 請 說 明 : ) (3) 情 緒 有 顯 著 焦 慮 畏 懼 症 狀 有 顯 著 憂 慮 症 狀 有 顯 著 調 節 障 礙 ( 請 說 明 : ) (4) 行 為 有 顯 著 強 迫 症 狀 有 顯 著 衝 動 控 制 症 狀 有 顯 著 固 著 行 為 有 顯 著 其 他 干 擾 行 為 ( 請 說 明 : ) (5) 溝 通 口 語 理 解 功 能 障 礙 口 語 表 達 功 能 障 礙 ( 請 說 明 : ) 以 上 經 本 院 醫 師 診 斷 屬 實, 特 予 證 明 院 長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需 加 蓋 醫 院 關 防 及 院 長 章, 方 具 效 力 ) 70

玖. 其 他 報 名 表 件 ( 附 表 七 ) 本 表 供 參 考 用 報 考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博 士 班 推 薦 書 (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 甲 )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 請 報 考 人 親 自 填 寫 ) 姓 名 畢 業 學 校 大 專 : 碩 士 班 : 大 學 ( 學 院 ) 專 科 大 學 ( 學 院 ) 專 科 系 ( 科 ) 研 究 所 年 年 月 畢 業 月 畢 業 碩 士 論 文 題 目 : 指 導 教 授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位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擬 研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研 究 論 文 題 目 : ( 乙 ) 推 薦 資 料 :( 請 推 薦 人 親 自 填 寫 ) 本 項 資 料 將 列 為 機 密, 不 予 公 開 推 薦 人 姓 名 服 務 單 位 職 位 職 位 據 您 瞭 解 : 報 考 人 在 學 期 間, 他 的 一 般 學 業 成 績 在 全 班 人 中 約 列 名 第 ( 約 分 之 ); 他 的 研 究 成 績 在 全 班 人 中 約 列 名 第 ( 約 分 之 ) 編 號 項 目 特 優 優 中 可 劣 1 報 考 學 科 基 本 知 識 2 研 究 知 識 專 精 程 度 3 工 作 態 度 與 品 質 4 碩 士 論 文 或 其 他 著 作 心 5 為 人 處 世 態 度 推 薦 人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 推 薦 書 請 推 薦 人 親 自 彌 封, 並 於 封 口 簽 章 後, 交 予 考 生 郵 寄 本 校 辦 理 報 名 請 於 空 白 處 說 明 報 考 人 重 要 之 優 缺 點, 及 其 在 學 業 及 研 究 上 之 表 現, 從 事 獨 立 研 究 之 能 力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請 儘 量 舉 出 事 實, 感 謝 您 的 協 助! 71

玖. 其 他 報 名 表 件 ( 附 表 八 ) 報 考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博 士 班 招 生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審 查 申 請 表 (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寄 繳 前 請 先 傳 真 至 (07)5252920 ( 甲 )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 請 報 考 人 親 自 填 寫 ) 姓 名 報 考 所 別 聯 絡 地 址 報 考 學 歷 ( 力 ) 具 備 資 格 ( 請 勾 選 ) E-mail: 手 機 : 年 月 至 年 月 於 大 學 系 所 碩 士 班 離 校 年 月 至 年 月 於 大 學 系 所 碩 士 班 休 學 年 月 至 年 月 於 大 學 系 所 學 士 班 畢 業 年 月 高 等 類 科 及 格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下 列 國 家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及 格 工 作 ( 訓 練 ) 單 位 名 稱 職 稱 工 作 ( 訓 練 ) 內 容 起 迄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相 關 專 業 訓 練 工 作 經 驗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 乙 ) 報 考 系 所 審 查 結 果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同 意 報 考 未 通 過 72 系 ( 所 ) 招 生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

拾. 招 生 常 見 問 答 集 如 何 獲 知 中 山 大 學 的 招 生 訊 息? 請 參 閱 本 校 首 頁 (http://www.nsysu.edu.tw) 招 生 資 訊 如 何 查 詢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場? 本 校 於 筆 試 前 三 天 將 於 首 頁 及 教 務 處 招 生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試 場 分 配 表 ; 參 加 面 試 者 請 於 前 三 天 上 報 考 系 所 網 頁 查 詢 相 關 資 訊, 系 所 連 絡 方 式 詳 見 簡 章 境 外 生 之 入 學 管 道? 境 外 生 僑 生 : 海 外 聯 招 會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 聯 絡 方 式 : 電 話 (049)2910900,E-mail:overseas@ncnu.edu.tw 網 頁 :http://www.overseas.ncnu.edu.tw/ 僑 委 會 聯 絡 方 式 : 電 話 (02)23272600,E-mail:ocacinfo@mail.ocac.gov.tw 網 頁 :http://www.ocac.gov.tw 所 在 地 臺 灣 駐 外 單 位 本 校 國 際 處 07-5252000 轉 2242,E-mail:yap@mail.nsysu.edu.tw 交 換 生 : 請 直 接 向 原 就 讀 學 校 洽 詢, 有 無 提 供 此 項 入 學 管 道 本 校 國 際 處 07-5252000 轉 2636,E-mail:oia.exchange@staff.nsysu.edu.tw 外 國 學 生 : 依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辦 法 辦 理 本 校 首 頁 (http://www.nsysu.edu.tw) 行 政 專 區 國 際 事 務 處 本 校 國 際 處 07-5252000 轉 2242,E-mail:oia_degree@staff.nsysu.edu.tw 陸 生 : 至 陸 聯 會 網 站 查 詢 http://rusen.stust.edu.tw/cpx/index.html 本 校 國 際 處 07-5252000 轉 2244,E-mail:jolene.huang@mail.nsysu.edu.tw 簡 章 取 號 網 路 報 名 要 購 買 簡 章 嗎?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不 販 售 紙 本 簡 章, 簡 章 至 遲 於 報 名 前 20 天 上 網 公 告, 免 費 提 供 考 生 瀏 覽 與 下 載 列 印 (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招 生 簡 章 查 詢 系 統 ) 當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前, 請 參 考 前 一 學 年 度 之 簡 章 電 子 檔 取 號 時 就 已 填 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代 表 報 考 成 功? 取 號 時 雖 已 填 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但 尚 未 取 得 流 水 碼 ( 報 考 學 年 度 +5 碼 ), 報 名 沒 有 成 功! 本 校 各 項 資 訊 皆 以 E-mail 方 式 聯 絡, 故 取 號 時 即 需 填 寫 ; 考 生 需 繼 續 後 續 報 名 步 驟 ( 繳 費 上 傳 照 片 登 錄 資 料 上 傳 或 寄 繳 資 料 等 ) 取 得 流 水 碼 方 為 完 成 只 取 號 但 未 繳 費 或 未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者, 退 費 支 票 將 於 本 項 考 試 辦 理 完 畢 後, 寄 至 取 號 時 填 寫 之 地 址, 故 請 務 必 填 寫 正 確 地 址 及 E-mail, 以 維 護 自 身 權 益 欲 報 考 兩 系 所 ( 組 ) 以 上, 該 如 何 取 號? 一 組 報 名 專 用 碼 限 報 考 一 系 所 ( 組 ), 欲 報 考 兩 系 所 組 以 上 則 須 另 取 一 組 號, 限 以 考 生 本 人 資 料 取 號, 不 得 由 他 人 代 取 73

不 小 心 取 得 多 組 號 碼 怎 麼 辦? 選 擇 您 欲 報 考 之 系 所 組 號 碼 進 行 報 名 即 可, 多 取 的 號 碼 不 須 理 會 取 號 後 是 否 可 改 報 其 他 系 所 組? 一 未 繳 費 : 重 新 取 得 欲 報 考 系 所 組 的 號 碼 進 行 繳 費 報 名 即 可 二 已 繳 費 未 完 成 報 名 取 得 流 水 碼 : 重 新 取 得 欲 報 考 系 所 組 的 號 碼 進 行 繳 費 報 名, 原 本 已 繳 費 這 組 號 碼 將 扣 除 100 元 手 續 費 後 以 退 費 支 票 方 式 寄 至 考 生 地 址 三 已 繳 費 且 完 成 報 名 取 得 流 水 碼 : 重 新 取 得 欲 報 考 系 所 組 的 號 碼 進 行 繳 費 報 名, 原 本 已 繳 費 這 組 號 碼 因 已 進 入 報 名 審 核 程 序, 不 得 退 費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考 生 至 報 名 網 頁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後, 一 請 至 土 地 銀 行 各 分 行 臨 櫃 填 寫 存 款 類 存 款 憑 條 繳 費 ( 填 寫 範 例 詳 見 簡 章 ) 二 以 ATM 轉 帳 繳 款 輸 入 金 額 與 簡 章 規 定 不 符 時, 將 無 法 完 成 轉 帳 動 作, 請 留 意 是 否 扣 款 成 功 完 成 繳 費 1 小 時 後 ( 至 土 地 銀 行 分 行 臨 櫃 繳 費 4 小 時 後 ), 考 生 方 能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內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請 考 生 務 必 於 規 定 繳 費 期 限 前 完 成 繳 費, 以 免 因 入 帳 不 及 而 無 法 上 網 完 成 報 名 三 以 信 用 卡 繳 費 每 筆 交 易 需 自 付 30 元 銀 行 手 續 費, 步 驟 圖 示 詳 見 下 方 圖 示 刷 卡 完 成 2 天 後, 於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內 至 報 名 系 統 上 傳 照 片 及 登 錄 資 料 請 由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 類 別 / 報 名 登 錄 ( 含 查 詢 個 人 報 名 進 度 ) 繳 費 面 試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因 信 用 卡 入 帳 時 程 較 長, 為 免 影 響 權 益, 僅 限 ATM 及 臨 櫃 繳 款 ) 碩 士 班 甄 試 : 複 試 繳 費 帳 號 列 於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 碩 士 班 甄 試 / 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者 查 詢, 請 考 生 最 遲 於 面 試 前 一 日 至 全 省 銀 行 郵 局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土 地 銀 行 代 碼 005), 或 至 土 地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面 試 繳 費 帳 號 列 於 第 一 階 段 放 榜 後 寄 出 之 面 試 通 知, 請 考 生 最 遲 於 面 試 前 一 日 至 全 省 銀 行 郵 局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土 地 銀 行 代 碼 005), 或 至 土 地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低 收 入 戶 有 何 報 名 費 優 惠? 如 何 申 請? 取 號 後, 填 寫 簡 章 附 件 之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於 取 號 期 間, 將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鄰 里 長 開 立 之 證 明 ) 及 填 妥 之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07-5252920 ( 如 證 明 文 件 中 無 考 生 姓 名 等 相 關 資 料 時, 請 另 附 相 關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 上 班 時 間 內 資 料 傳 真 後 3 小 時 ( 下 午 17:00 後 傳 真 者, 請 於 次 一 上 班 日 登 錄 ), 請 持 申 請 免 繳 之 繳 費 帳 號 及 報 名 專 用 碼,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於 審 核 通 過 後 繳 費, 本 校 不 另 通 知 上 證 件 照 上 傳 失 敗 怎 麼 辦? 74

傳 照 片 及 資 料 請 使 用 證 件 相 片 檔 案, 如 身 分 證 近 期 畢 業 照 上 傳 前, 請 先 確 認 照 片 尺 寸 及 解 析 度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參 閱 照 片 上 傳 系 統 內 之 說 明 ), 照 片 修 改 方 式 請 參 考 照 片 上 傳 管 理 系 統 之 操 作 說 明 請 使 用 IE8.0 以 上 之 瀏 覽 器, 勿 使 用 Google 瀏 覽 器! 網 路 報 名 是 否 需 寄 出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資 料? 自 103 學 年 度 起, 本 校 招 生 採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收 件, 除 博 士 班 相 當 論 文 審 查 申 請 表 切 結 書 及 彌 封 後 之 推 薦 信 等 需 列 印 專 用 袋 面 寄 繳 外, 其 他 備 審 資 料 或 學 經 歷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請 以 電 子 檔 (pdf) 上 傳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簡 章 報 考 兩 系 所 ( 組 ) 以 上 時, 相 關 上 傳 資 料 也 要 分 開 上 傳 或 寄 繳? 報 考 兩 系 所 ( 組 ) 時, 應 上 傳 資 料 請 分 開 上 傳 或 寄 繳 考 生 報 考 學 校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上 已 有 名 次 證 明, 若 系 所 要 求 要 歷 年 成 績 單 跟 名 次 證 明 是 否 需 另 外 申 請 名 次 證 明? 歷 年 成 績 單 跟 名 次 證 明 使 用 就 讀 學 校 之 表 單 即 可 本 校 提 供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於 簡 章 附 表 是 否 可 以 更 改 已 上 傳 的 資 料? 報 名 補 登 資 料 截 止 前, 皆 可 登 入 上 傳 系 統 重 複 上 傳, 新 上 傳 的 檔 案 將 會 覆 蓋 舊 檔 系 所 學 程 的 上 傳 資 料 規 定 欄 位 有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但 考 生 有 多 個 檔 案, 只 有 一 個 欄 位 該 如 何 處 理? 請 將 多 個 pdf 檔 存 成 一 個 檔 案 上 傳, 或 可 改 以 紙 本 郵 寄 ( 唯 會 否 影 響 資 料 評 分 請 考 生 自 行 斟 酌 ) 登 入 上 傳 系 統 點 選 檔 案 上 傳 畫 面 卻 沒 有 反 應? 請 先 確 認 網 頁 瀏 覽 器 使 否 關 閉 快 顯 封 鎖 視 窗, 檔 案 上 傳 視 窗 始 能 跳 出 報 考 學 歷 ( 力 ) 如 何 選 填? 學 歷 ( 含 同 等 學 力 ) 報 考 時 學 歷 ( 力 ) 項 目 限 擇 一 填 具, 錄 取 入 學 時, 須 提 出 與 報 名 時 所 填 具 資 料 相 符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方 得 入 學 ( 報 名 時 請 審 慎 填 具 ) 報 考 學 歷 ( 力 ) 畢 業 項 目 指 已 持 有 一 般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位 證 書, 應 屆 畢 業 指 將 於 報 考 學 年 度 入 學 前 可 畢 業 取 得 具 一 般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位 證 書 ;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參 閱 簡 章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填 具 今 年 大 四 的 學 生, 學 歷 欄 要 怎 麼 填 寫? 算 是 畢 業 還 是 肄 業? 請 選 擇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並 填 寫 報 考 學 年 度 6 月 畢 業 ; 若 是 大 四 上 學 期 即 可 畢 業, 請 填 寫 報 考 學 年 度 1 月 畢 業 持 國 外 學 歷 如 何 報 考? 報 考 時 請 上 傳 學 歷 ( 力 ) 證 件 並 寄 繳 簡 章 所 附 切 結 書 正 本 ; 入 學 時 應 依 切 結 書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方 得 入 學 各 項 資 訊 以 報 考 學 年 度 該 項 簡 章 所 載 為 準 有 關 同 等 學 歷 ( 力 ) 離 校 年 數 之 計 算, 其 標 準 為 何? 75

有 關 離 校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所 載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各 項 資 訊 以 報 考 學 年 度 該 項 簡 章 所 載 為 準 工 作 年 資 寄 繳 資 料 變 更 資 料 成 績 單 複 查 在 職 生 年 資 如 何 計 算? 在 職 生 的 工 作 年 資 依 考 生 所 附 的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所 載 之 日 期 計 算 ( 詳 見 簡 章 附 表 ), 原 則 上 計 算 至 報 考 學 年 度 之 9 月 30 日 止 兵 役 年 資 是 否 可 計 入 依 各 系 所 ( 組 ) 之 規 定 各 項 資 訊 以 報 考 學 年 度 該 項 簡 章 所 載 為 準 一 碩 士 班 在 職 生 : 年 資 計 算 自 取 得 大 學 學 歷 ( 含 同 等 學 力 ) 後 起 算 二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在 學 期 間 之 正 職 年 資 皆 可 列 入 計 算 現 役 軍 人 可 否 報 考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現 役 軍 人 報 考 本 校 招 生, 應 自 行 斟 酌 是 否 能 於 本 年 度 入 學, 依 簡 章 規 定, 現 役 軍 人 不 得 以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各 項 資 訊 以 報 考 學 年 度 該 項 簡 章 所 載 為 準 如 何 判 別 是 否 需 要 寄 繳 資 料? 一 推 薦 信 : 視 系 所 是 否 要 求 二 切 結 書 : 共 有 國 外 學 歷 港 澳 大 陸 學 歷 同 等 學 力 等 切 結 書, 視 考 生 報 考 的 學 歷 決 定 是 否 須 填 寫 寄 繳 持 國 內 大 學 ( 含 應 屆 ) 及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無 須 寄 繳 寄 繳 前 請 先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電 話 :07-5252920 三 系 所 規 定 之 備 審 資 料 : 皆 以 上 傳 電 子 檔 方 式 繳 交, 若 無 法 上 傳 時 可 改 以 紙 本 寄 繳 ( 唯 會 否 影 響 資 料 評 分 請 考 生 自 行 斟 酌 ) 凡 寄 繳 件 皆 請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黏 貼 於 信 封 袋 上, 將 資 料 裝 袋 後 掛 號 寄 繳 報 名 後 如 何 變 更 報 名 登 錄 之 連 絡 地 址? 放 榜 前 修 改 : 可 利 用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修 改 通 訊 地 址 e-mail 等 資 料 放 榜 後 修 改 : 錄 取 生 變 更 個 人 聯 絡 資 料, 請 依 錄 取 通 知 內 相 關 說 明 辦 理 ; 或 逕 與 本 校 註 冊 組 或 錄 取 系 所 聯 繫 上 網 列 印 之 應 考 證 ( 或 甄 試 通 知 單 ) 資 料 有 誤 時? 本 校 不 另 寄 發 應 考 證 ( 或 甄 試 通 知 單 ) 考 生 至 遲 應 於 前 二 日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應 考 證 ( 或 甄 試 通 知 單 ), 如 發 現 姓 名 誤 植 或 亂 碼 或 需 修 改 通 訊 地 址 時, 請 列 印 出 應 考 證 並 修 改 簽 名, 傳 真 至 (07)5252920 後 隔 日 再 上 網 列 印 一 直 未 收 到 成 績 單 或 錄 取 通 知 單, 怎 麼 辦? 本 校 與 郵 局 合 作 採 E-post 電 子 郵 遞 方 式, 郵 件 一 律 由 台 北 郵 政 總 局 以 平 信 寄 出, 若 考 生 地 址 較 為 偏 遠 須 等 候 3-4 天 放 榜 後 可 於 開 放 成 績 單 補 印 時 間 內, 至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成 績 單 補 印 ( 含 錄 取 結 果 ) 列 印 列 印 之 成 績 單 與 寄 出 之 版 面 一 致 如 何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可 依 招 生 簡 章 複 查 規 定, 於 該 階 段 複 查 申 請 期 限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複 查 申 請, 未 於 期 限 內 登 錄 複 查 資 料 並 完 成 繳 款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複 查 申 請, 不 予 複 查 76

正 取 生 何 時 報 到? 需 準 備 什 麼 資 料? 正 取 生 報 到 日 期 詳 見 簡 章, 需 準 備 之 資 料 請 詳 見 錄 取 通 知 說 明, 請 依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報 到 遞 補 如 何 知 道 有 沒 有 備 上? 需 準 備 什 麼 資 料? 錄 取 本 校 之 正 備 取 生 均 可 參 考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報 到 查 詢 ( 確 切 資 訊 仍 以 系 所 通 知 為 準 ) 本 校 各 項 相 關 訊 息 均 以 E-mail 方 式 聯 絡, 放 榜 後, 錄 取 生 應 隨 時 留 意 信 箱 訊 息 遞 補 錄 取 之 備 取 生 報 到 時 間 及 應 備 資 料, 由 錄 取 系 所 以 該 項 報 名 登 錄 之 聯 絡 方 式 通 知 報 到 日 期 考 生 本 人 不 克 前 往, 可 請 人 代 理 報 到 嗎? 可 至 本 校 首 頁 行 政 單 位 教 務 處 分 類 清 單 ( 表 單 下 載 ) 學 籍 相 關 文 件 ( 在 校 生 ) 委 託 書 項 下 下 載 或 請 洽 本 校 註 冊 組 (07)5252000 轉 2121 新 生 是 否 有 分 配 宿 舍? 入 學 本 校 宿 舍 分 配 研 究 生 按 分 區 及 研 究 生 住 宿 申 請 人 數 統 一 抽 籤 分 配, 大 學 部 學 生 依 住 宿 申 請 分 配, 原 則 上 大 一 二 保 證 住 宿 ( 碩 博 士 新 生 請 逕 洽 宿 舍 服 務 中 心 ), 惟 住 宿 床 位 不 足 時, 需 依 序 分 配 詳 洽 本 校 宿 舍 服 務 中 心, 聯 絡 電 話 (07)5252000 轉 5937, 網 址 : 本 校 首 頁 行 政 專 區 學 生 事 務 處 宿 服 中 心 是 否 提 供 獎 學 金? 本 校 獎 學 金 資 訊 可 由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獎 學 金 查 詢 ; 或 由 本 校 首 頁 行 政 專 區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輔 組, 亦 可 洽 生 活 輔 導 組 承 辦 人 ( 分 機 2906) 交 通 如 何 抵 達 本 校? 本 校 地 址 在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蓮 海 路 70 號, 請 參 閱 本 校 首 頁 如 何 到 達 本 校 77

信 用 卡 繳 費 流 程 一 般 生 於 取 號 時 選 擇 信 用 卡 繳 費, 取 得 網 路 專 用 碼 後 點 選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即 進 入 線 上 付 款 畫 面 如 下 : 您 的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碼 - 信 用 卡 繳 費 序 號 : 將 依 簡 章 退 費 規 定 辦 理 別 依 報 名 費 再 加 上 手 續 費 30 元 請 重 新 取 號 選 擇 ATM 或 臨 櫃 繳 費 78

系 統 產 生 別 依 報 名 費 再 加 上 手 續 費 30 元 報 名 費 +30 元 銀 行 手 續 費 或 刷 卡 成 功 後, 將 出 現 以 下 畫 面 : 79

系 統 產 生 報 名 費 +30 元 銀 行 手 續 費 系 統 產 生 若 取 號 後 未 能 立 即 完 成 繳 費, 請 至 取 號 系 統 查 詢 取 得 之 帳 號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現 此 另 開 視 窗, 亦 可 由 此 點 選 進 入 線 上 繳 費 畫 面 別 您 取 得 之 號 碼 報 考 系 所 組 報 名 費 +30 元 銀 行 手 續 費 80

81

82

西 城 快 線 觀 光 公 車 : 高 雄 左 營 站 ( 臺 鐵 前 ) 捷 運 西 子 灣 站 中 山 大 學 ( 西 子 灣 站 : 校 內 橘 一 接 駁 公 車 搭 車 處 ) 西 城 快 線 參 考 網 址 :http://www.gdbus.com.tw/route/bus_info/e05.htm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