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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華 嚴 專 宗 學 院 大 學 部 第 六 屆 畢 業 論 文 華 嚴 六 相 思 想 之 研 究 指 導 教 授 : 蔡 伯 郎 老 師 學 生 : 釋 明 達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五 月

前 言 六 相 說 是 在 表 明 法 界 緣 起 的 相 貌, 說 明 宇 宙 萬 法 的 無 盡 緣 起 皆 是 同 一 起 緣, 別 無 二 法 華 嚴 以 六 相 來 闡 明 現 象 界 一 切 事 物 之 整 體 與 部 份 及 事 與 事 物 與 物 之 間 的 相 互 融 攝 相 即 相 入 圓 融 無 礙 的 關 係 然 而 這 種 思 想 如 何 興 起? 其 思 想 體 系 在 何 時 被 引 進 華 嚴 思 想 而 成 為 其 重 要 的 教 義 之 一, 是 本 文 所 要 研 究 的 主 要 課 題 此 外 亦 想 進 一 步 探 討 六 相 說 與 華 嚴 圓 教 思 想 之 關 係, 在 華 嚴 哲 學 中 它 的 價 值 地 位 又 如 何? 期 能 以 此 對 華 嚴 思 想 有 更 深 一 層 的 了 解 與 詮 釋 本 文 首 先 探 尋 六 相 說 的 起 源 及 其 歷 史 演 進 與 思 想 的 發 展, 試 圖 說 明 其 與 華 嚴 思 想 發 展 之 關 係 其 次 從 華 嚴 的 典 籍 中 探 討 說 明 華 嚴 祖 師 對 六 相 圓 融 義 的 詮 釋 與 見 解, 並 比 較 華 嚴 經 與 十 地 經 論 之 間 對 六 相 說 的 看 法 有 何 異 同, 以 及 其 想 所 展 現 出 來 的 哲 學 意 義 文 中 筆 者 亦 將 說 明 六 相 圓 融 觀 與 十 玄 門 及 法 界 緣 起, 有 何 密 切 關 係, 何 以 華 嚴 四 法 界 觀 門 中 的 最 高 境 界 事 事 無 礙 觀 的 思 想 體 系 是 建 立 在 六 相 圓 融 的 哲 理 上 以 上 這 些 問 題 是 本 文 想 要 釐 清 的 問 題 本 文 不 做 有 關 六 相 思 想 與 其 他 思 想 體 系 的 比 較, 有 關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待 日 後 再 行 處 理 - 1 -

第 一 章 : 六 相 說 之 起 源 第 一 節 六 相 的 含 義 所 謂 六 相, 即 是 總 相 別 相 同 相 異 相 成 相 壞 相 根 據 現 代 學 者 之 研 究, 六 相 思 想, 最 早 出 於 十 地 經 的 初 地 品, 是 初 地 菩 薩 所 完 成 十 願 中 的 第 四 願 若 依 梵 文 本 之 意, 所 謂 六 相 即 總 相 (avga) 別 相 (upavga) 同 相 (salaksana) 異 相 ( vilaksana) 成 相 ( sajvarta) 壞 相 (vivarta) 總 相 ( avga) 表 有 二 義 : 一 指 構 成 身 體 之 手 足 等, 屬 部 分 或 分 支 等 意 ; 二 指 由 手 足 等 部 分 所 構 成 的 總 體 或 整 體, 而 由 後 者 之 意 立 總 相 名 別 相 梵 文 原 為 upavga,upa 這 個 接 頭 詞 接 在 名 詞 之 前 時 有 從 屬 或 部 份 之 意, 故 upavga 有 附 屬 的 部 之 意 意 即 指 總 相 被 細 分 之 附 屬 部 份 之 意, 故 稱 為 別 相, 與 前 面 所 提 出 的 總 相 相 對 同 相 梵 文 為 salaksana 是 由 接 頭 詞 sa 加 上 laksana( 相 特 徵 ) 所 構 成 的,Sa 這 個 接 頭 詞 有 三 意 :1.Eak( 一 );2.sama( 同 );3.Sela( 有 ) 因 為 sa 有 saja( 同 ) 1 及 saha( 有 ) 之 義, 故 在 覺 賢 以 前 同 相 被 譯 稱 為 有 相 異 相 梵 文 作 vilaksana 是 由 接 頭 詞 vi 加 上 laksana 所 構 成,vi 這 個 接 頭 詞 有 virahita( 無 滅 ) 之 意, 故 古 時 被 譯 為 無 相 此 外 vi 亦 有 vicitra( 異 類 多 樣 ) 及 vividha( 種 種 ) 之 意, 故 2 流 支 以 後, 改 譯 成 異 相 成 相 梵 文 為 sajvarta 接 頭 詞 sa( 結 合, 正 ) 加 上 varta ( 聚 集 ) 所 構 成 的, 意 指 結 合 聚 集 各 各 的 部 份 ; 集 成 一 個 ( 整 體 ), 故 稱 之 為 成 相 壞 相 梵 文 為 vivarta 為 接 頭 詞 是 由 vi 加 上 varta 所 成,vi 分 別 分 離 之 意, 故 壞 相 (vivarta) 意 指 著 是 各 元 素 廣 範 的 展 開 獨 立 的 各 自 特 性, 而 不 守 總 相, 稱 之 為 壞 相 1 2 東 晉 佛 陀 跋 陀 羅 ( 梵 Buddhab=habra, 意 譯 覺 賢 ) 流 支, 即 北 媿 菩 提 流 支, 是 北 天 竺 人 - 2 -

六 相 之 原 義 列 表 如 下 : 六 相 名 稱 梵 文 之 六 相 義 總 相 (avga) 1.avga 指 整 體 總 體 之 義 本 意 指 構 成 身 體 之 手 足 等, 別 相 (upavga) 同 相 (salaksana) 異 相 (vilaksana) 成 相 (Sajvarta) 壞 相 (Vivarta) 為 部 分 或 分 支 之 意 2. 意 指 由 手 足 等 部 分 所 構 成 之 總 體 或 整 體, 此 為 其 稱 為 總 相 之 意 Upa 接 於 名 詞 之 前 有 從 屬 之 意, 意 表 avga( 整 體 ) 的 從 屬 或 部 份 意 即 總 相 之 細 分 之 意, 故 稱 為 別 相 與 前 面 所 提 說 之 總 相 相 對 梵 文 接 頭 詞 sa, 有 sama( 共 同 ) eka( 一 ) 等 意 義, 因 而 被 譯 3 為 同 相 此 外 sa 亦 有 Sela( 有 ) 之 意 故 在 覺 賢 以 前 同 相 亦 被 譯 為 有 相 梵 文 接 頭 詞 vi 有 vicitra( 異 類 多 樣 ) Vividha( 種 種 有 不 同 種 類 的 ) 以 後, 才 改 譯 成 異 相 及 virahita( 無 滅 ) 之 意, 4 古 時 被 譯 為 無 相, 直 到 流 支 所 謂 成 相 (sajvarta) 等 於 sa( 結 合, 正 ) 加 上 varta(varta 聚 集 ), 意 即 結 合 聚 集 各 各 的 upanga, 而 集 成 一 個 avga, 是 稱 之 為 成 相 梵 文 接 頭 詞 Vi 有 分 別 分 離, 表 無 之 意 vivarhta 意 即 virahita ( 無 ) 所 謂 壞 相 (vivarta), 意 指 各 元 素 廣 範 的 展 開 獨 立 的 各 自 特 性, 不 守 總 相, 稱 之 為 壞 相 而 六 相 進 一 步 之 意, 華 嚴 分 齊 章 說 道 : 第 四 六 相 圓 融 義, 六 相 緣 起 三 門 分 別 初 列 名 略 釋, 二 明 教 興 意, 三 問 答 解 釋 初 列 名 者, 謂 總 相 別 相 同 相 異 相 成 相 壞 相 總 相 者, 一 含 多 德 故 別 相 者, 多 德 非 一 故, 別 依 比 總 滿 彼 總 故 同 相 者, 多 義 不 相 違, 同 成 一 總 故 異 相 者, 多 義 相 望 各 各 異 故 成 相 者, 由 此 諸 緣 起 成 故 壞 相 者, 諸 義 各 住 自 法 不 移 動 故 5 總 相 一 含 多 德 故 6 即 事 物 的 全 體, 是 以 一 為 中 心, 而 涵 攝 多 在 其 中, 3 4 東 云 佛 陀 跋 陀 羅 ( 梵 Budd=hahabra, 意 譯 覺 賢 ) 流 支, 即 北 魏 菩 提 流 支, 是 北 天 竺 人 5 華 嚴 一 乘 教 義 分 齊 章, 大 正 四 五, 頁 507 6 同 上 - 3 -

如 果 以 學 校 的 組 成 為 例, 學 校 全 體 稱 為 總 相 別 相 多 德 非 一 故 7 即 事 物 的 部 分, 若 以 事 物 的 個 別 性 而 論, 則 所 見 的 一 切 都 是 別 相, 若 再 從 全 體 統 一 的 立 場 來 看, 則 是 總 相 的 型 態 別 相 多 德 非 一 故, 別 依 比 總 滿 彼, 如 以 學 校 為 總 相, 校 長 老 師 學 生 職 員 為 中 心 而 言, 就 是 別 相, 兩 者 是 相 即 不 離 的 同 相 多 義 不 相 違 故, 同 成 一 總 故 8 即 組 成 事 物 之 條 件 因 素, 為 共 同 成 就 事 物 之 共 同 作 用 是 說 學 校 是 由 校 長 師 生 職 員 等 合 而 為 一, 才 是 學 校 的 整 體, 所 以 他 們 彼 此 作 用 叫 做 同 相 異 相 多 義 相 望, 各 各 異 故 9 即 組 成 成 事 物 之 條 件 因 素, 從 差 異 的 層 面 來 看, 如 果 能 看 成 不 同 的 物 體 也 就 可 說 是 異 相, 如 校 長 老 師 學 生 職 員 等, 各 各 都 有 差 異 性, 所 以 稱 之 為 異 相 成 相 由 此 諸 義, 緣 起 成 故 10 即 事 物 各 具 差 別 條 件 之 因 素, 才 能 互 相 調 和 成 一 整 體 謂 之 成 相 如 校 長 老 師 學 生 職 員 等, 各 具 差 別 身 份, 才 能 組 成 一 個 學 校 團 體, 此 種 作 用 謂 之 成 相 壞 相 諸 義 各 住 自 法, 不 移 動 故 11 即 組 成 事 物 之 條 件 因 素, 雖 調 和 成 一 體 但 始 終 保 持 其 原 本 的 特 性 而 不 因 和 合 而 改 變, 則 是 壞 相 如 校 長 老 師 學 生 職 員 等, 在 學 校 團 體 中, 始 終 保 持 其 原 本 的 身 份 特 性 謂 之 壞 相 六 相 之 中, 總 相 同 相 成 相 是 由 相 同 的 觀 點 來 看, 而 別 相 異 相 壞 相 是 以 共 同 的 立 場 做 立 論, 因 此 六 相 圓 融 義 就 是 以 總 別 同 異 成 壞 間 的 相 對 觀 念, 以 做 說 明 但 在 古 譯 漸 備 一 切 智 德 經 梵 文 本 的 十 地 經 和 菩 薩 十 住 行 道 品 十 住 品 及 菩 薩 十 住 經, 皆 無 明 白 的 揭 示 六 相 之 名 詞 六 相 之 名 詞 只 在 六 十 華 嚴 中 列 有 總 相 別 相 有 相 無 相 有 成 有 壞 12 而 八 十 華 嚴 及 尸 羅 達 摩 譯 十 地 經 則 直 接 標 舉 出 總 相 別 相 同 相 異 相 成 相 壞 相 等 六 相 一 詞 此 外 世 親 在 十 地 經 論 中 曾 提 到 華 嚴 經 中 所 說 的 一 句 十 句 中, 都 有 六 相 的 哲 理 7 同 上 8 同 上 9 同 上 10 同 上 11 華 一 乘 教 義 分 齊 章, 大 正 四 五, 頁 507 12 六 十 華 嚴 卷 二 三, 大 正 九, 頁 545 中 - 4 -

一 切 所 說 十 句 中, 皆 有 六 種 差 別 相 門, 此 言 說 解 釋 應 知 除 事, 事 者, 謂 陰 界 入 等 ; 六 種 相 者, 總 相 別 相 同 相 異 相 成 相 壞 相 總 者 是 根 本, 別 相 者 餘 九 入, 別 依 止 本, 滿 彼 本 故, 同 相 者 入 故, 異 相 者 增 相 故, 成 相 者 略 說 故, 壞 相 者 廣 說 故, 如 世 界 成 壞 餘 一 切 十 句 中 隨 義 類 知 13 世 親 以 六 相 來 解 釋 華 嚴 經 中 所 說 的 十 句 式 其 認 為 華 嚴 經 中 的 一 切 十 句 皆 有 六 種 差 別 相 若 依 世 親 此 意, 則 在 華 嚴 經 中 六 相 便 不 是 只 在 解 釋 初 地 的 菩 薩 行, 而 且 亦 闡 明 宇 宙 諸 法 相 狀 的 緣 起 內 容 淨 影 寺 慧 遠 大 師, 除 了 接 受 世 親 在 十 地 經 論 中 對 六 相 之 義 所 做 的 說 明 之 外, 更 進 一 步 認 為 陰 界 入 等 事, 彼 此 相 望, 互 相 隔 礙 而 不 具 六 相, 但 若 從 陰 等 事 的 相 狀 及 事 體 來 說, 陰 等 事 一 樣 是 具 有 總 別 同 異 成 壞 之 義, 故 陰 界 入 等 亦 皆 具 有 無 量 的 六 相 門 所 謂 總 別 同 異 成 壞, 此 六 乃 是 諸 法 體 義 體 義 虛 通, 旨 無 不 在, 義 雖 遍 在, 是 隔 無 之, 是 以 論 言 ; 一 切 十 句, 皆 有 六 相, 除 事, 事 謂 陰 界 入 等, 彼 此 相 望, 事 別 隔 礙, 不 具 斯 六, 所 以 除 之 若 攝 事 相 以 從 體 義, 陰 界 入 等 一 一 之 中, 皆 具 無 量 六 相 門 也 14 對 於 六 相 之 義, 華 嚴 二 祖 智 儼 乃 是 將 六 相 設 為 順 理 和 順 事 二 義 如 搜 玄 記 云 : 問 : 此 因 緣 六 義 分 齊 云 何? 答 : 今 言 賴 緣 者, 但 取 因 事 之 外 增 上 等 三 緣, 不 取 自 因 六 義 互 相 發 所 以 者, 其 六 義 者, 同 是 理 法, 對 因 事 顯, 廢 生 因 事 六 義 不 能 自 互 發 成 但 外 三 緣 各 有 理 事 故, 得 對 顯 因 果 之 義 問 : 若 爾, 六 義 不 應 總 別 相 成 答 : 六 義 六 相 共 成 者, 六 相 有 二 義 : 一 順 理 ; 二 順 事 此 二 義 中, 順 理 義 顯, 順 事 義 微, 其 四 緣 事 二 義 同 上 但 順 事 義 增, 順 理 義 微, 所 以 知 因 緣 生 果, 法 起 迷 義 顯, 為 此 論 主 別 將 六 相 照 令 入 理 故 知 四 緣 順 事 增 也, 所 以 知 總 別 順 理 義 增 者, 為 辨 六 相 令 見 心 入 理 問 : 何 以 得 和 但 總 別 六 義 得 順 理 增 不 取 於 事? 答 : 論 主 簡 事 不 具 六 相, 唯 約 義 辨 故 知 也 15 三 祖 法 藏 法 師, 則 將 智 儼 大 師 的 六 相 圓 融 思 想, 明 確 化 於 華 嚴 的 教 學 上 在 其 所 著 之 華 嚴 五 教 章 義 理 分 齊 第 四 中, 六 相 圓 融 乃 為 顯 法 界 緣 起 之 圓 融 13 十 地 經 論 卷 一, 大 正 二 六, 頁 124 下 ~125 上 14 大 乘 義 章 卷 三, 大 正 四 四, 頁 524 上 15 大 方 廣 佛 華 嚴 經 搜 玄 記 分 齊 通 智 方 軌 卷 三 下, 大 正 三 五, 頁 66 中 - 5 -

無 礙, 及 彰 顯 華 嚴 一 乘 圓 教 之 教 義 如 華 嚴 分 齊 章 云 : 第 四 六 相 圓 融 義, 六 相 緣 起 三 門 分 別, 初 列 名 略 釋, 二 明 教 興 意, 三 問 答 解 釋 初 列 名 者 謂 總 相 別 相 同 相 異 相 成 相 壞 相 第 二 教 興 意 者, 此 教 為 顯 一 乘 圓 教 法 界 緣 起 無 盡 圓 融 自 在 無 礙 鎔 融 乃 至 因 陀 羅 無 窮 理 事 等 16 以 上 所 述 是 依 十 地 經 論 六 十 華 嚴 華 嚴 經 與 大 乘 義 章 等 諸 經 的 內 容 對 六 相 之 定 義, 做 簡 要 的 說 明 從 十 地 經 論 之 文 中 可 見 世 親 對 六 相 所 下 的 定 義 是, 除 除 事 文 之 外, 一 切 世 界 成 壞 及 華 嚴 經 文 中 所 說 的 一 切 十 句 中 皆 具 有 六 相 義 淨 影 寺 慧 遠 大 師 接 受 世 親 之 說 外, 更 加 說 明 除 事 不 具 六 相, 是 因 事 別 隔 礙 所 以 不 具 六 相 智 儼 所 說 的 六 相 義 中, 除 了 將 六 相 設 為 順 理 與 順 事 二 義 外, 還 說 明 六 相 是 賴 緣, 這 已 表 明 六 相 具 有 緣 起 之 義 法 藏 則 更 明 確 的 闡 明 六 相 是 為 顯 一 乘 圓 教, 法 界 緣 起, 無 盡 圓 融, 自 在 無 礙 的 思 想 第 二 節 諸 經 之 六 相 含 義 六 相 被 引 用 於 為 華 嚴 教 義, 起 於 智 儼 偶 遇 異 僧 之 指 引, 但 六 相 圓 融 之 成 就 則 完 備 於 法 藏 從 此 六 相 與 十 玄 並 為 華 嚴 教 義 的 思 想 中 心 為 探 索 六 相 淵 源 及 演 變, 首 先 從 經 文 內 容 去 追 尋 一 十 地 經 之 六 相 十 地 經 為 六 相 說 的 原 出 處, 如 經 云 淨 治 諸 地 總 相 別 相 同 相 異 相 成 相 壞 相, 諸 菩 薩 行 如 實 無 倒 17 六 相 一 詞 見 於 菩 薩 住 極 喜 地 ( 即 初 地 歡 喜 地 ) 時, 所 引 發 諸 大 誓 願 中 的 第 四 個 願 此 願 是 為 引 發 諸 菩 薩 行 而 所 發 之 誓 願 經 云 : 為 欲 引 發 諸 菩 薩 行, 廣 大 無 量 及 無 分 別 波 羅 蜜 多 之 所 攝 受 淨 治 諸 地 總 相 別 相 同 相 異 相 成 相 壞 相, 諸 菩 薩 行 如 實 無 倒 顯 示 菩 薩 智 地 之 道, 悉 能 瑩 飾 諸 到 彼 岸, 授 與 教 授 教 誡 所 持 資 助 發 心, 廣 大 法 界 盡 虛 空 性 窮 未 來 際, 一 切 劫 數 及 正 行 數 無 有 休 息, 為 是 引 發 第 四 大 願 18 16 華 嚴 一 乘 教 分 齊 章 卷 四, 大 正 四 五 頁 507 下 17 十 地 經 卷 一, 大 正 十, 頁 538 下 18 十 地 經 卷 一, 大 正 十, 頁 538 下 ~539 上 - 6 -

諸 菩 薩 在 行 菩 薩 道 時, 他 的 行 相 是 一 種 自 利 利 他 的 方 便, 而 六 相 則 在 說 明 自 利 行 的 一 種 方 便 行 也 就 是 以 六 相 法 門 來 解 說 菩 薩 行 的 世 間 法 與 出 世 間 法 的 殊 勝 以 菩 薩 行 的 行 相 差 異 來 說, 或 以 教 化 眾 生 方 面 而 言, 都 可 分 為 世 間 與 出 世 間 兩 種 不 同 的 理 境 來 說 世 間, 是 指 地 前 菩 薩 未 登 地 前, 所 修 的 一 切 自 利 利 他 行, 是 通 於 世 間, 所 得 的 智 慧 等 同 俗 智, 但 同 樣 以 廣 大 無 量 來 稱 讚 他 出 世 間, 初 地 菩 薩 已 斷 盡 一 切 煩 惱 障 所 知 障, 所 得 實 智 可 總 攝 諸 波 羅 蜜, 無 有 分 別, 所 以 所 證 得 的 出 世 間 智 是 廣 大 無 量 的 菩 薩 之 行, 窮 未 來 際, 因 菩 薩 之 所 行 是 體 大 相 大 用 大, 因 而 必 須 以 六 相 圓 融 說, 論 其 菩 薩 在 教 授 教 誡 時 所 行 之 法 是 方 便 無 礙 的 依 此 十 地 經 中 之 六 相 說 是 在 闡 述 菩 薩 願 為 完 成 諸 菩 薩 行, 攝 受 無 分 別 波 羅 蜜, 為 顯 示 菩 薩 智 慧 之 道, 且 盡 未 來 際 無 有 休 息 六 相 說 即 為 表 顯 菩 薩 在 行 菩 薩 行 之 時, 正 解 諸 法 互 動 無 礙, 換 言 之, 就 是 以 六 相 無 礙 性 做 為 描 述 菩 薩 自 利 化 他 行 的 方 便 無 礙 性 二 六 十 華 嚴 之 六 相 義 六 十 華 嚴 中 所 說 六 相 義 與 十 地 經 中 所 述 之 六 相 義, 大 致 相 同, 其 所 出 現 之 處 同 是 在 菩 薩 住 歡 喜 地 時 所 發 諸 大 願 中 的 第 四 願, 是 諸 菩 薩 在 行 菩 薩 道 時, 教 授 教 誡 的 方 便 行 門 此 願 以 六 相 的 圓 融 性, 表 顯 菩 薩 欲 完 成 諸 菩 薩 行 道, 須 攝 諸 波 羅 蜜 智, 以 諸 教 化 為 令 眾 生 成 熟, 其 行 願 是 廣 大 無 量 無 有 休 止, 盡 未 來 際, 因 這 一 切 行 都 具 有 六 相 之 相 狀 及 其 義 含, 因 而 在 六 十 華 嚴 中 與 十 地 經 中, 都 以 六 相 之 圓 融 性, 來 闡 說 一 切 菩 薩 行 之 體 大 相 大 用 大 之 間 的 無 礙 關 係, 所 不 同 之 處 是 兩 經 之 內 容 文 字 略 有 差 別 十 地 經 與 六 十 華 嚴 經 文 之 比 對 如 下 : 十 地 經 : 為 欲 引 發 諸 菩 薩 行, 廣 大 無 量 及 無 分 別 波 羅 蜜 多 之 所 攝 受 淨 治 諸 地 總 相 別 相 同 相 異 相 成 相 壞 相, 諸 菩 薩 行 如 實 無 倒 顯 示 菩 薩 智 地 之 道, 悉 能 瑩 飾 諸 到 彼 岸, 授 與 教 授 教 誡 所 持 資 助 發 心, 廣 大 法 界, 盡 虛 空 性, 窮 未 來 際, 一 切 劫 數 及 正 行 數 無 有 休 息, 為 是 引 發 第 四 大 願 19 六 十 華 嚴 : 又 一 切 菩 薩 所 行 廣 大 無 量 不 可 壞, 無 分 別 諸 波 羅 蜜 所 攝 諸 地 所 淨 生 諸 助 19 十 地 經 卷 一, 大 正 十, 頁 538 下 ~539 上 - 7 -

道 法, 總 相 別 相 有 相 無 相 有 成 有 壞, 一 切 菩 薩 行 諸 地 道 及 諸 波 羅 蜜 本 行, 教 化 一 切, 令 其 受 行, 心 得 增 長 發 如 是 大 願, 廣 大 如 法 界, 究 竟 如 虛 空, 盡 未 來 際, 盡 一 切 劫 中, 菩 薩 所 行 以 諸 教 化 成 熟 眾 生, 無 有 休 息 20 從 上 面 這 兩 段 引 文 中 得 知 十 地 經 與 六 十 華 嚴 對 六 相 之 名 詞, 稱 法 雖 有 不 同, 但 六 相 的 義 涵 卻 是 一 致 的, 而 且 也 同 樣 用 於 初 地 菩 薩 發 諸 大 願 中 的 第 四 願, 皆 以 用 來 述 說 菩 薩 為 完 成 大 願, 所 行 之 一 切 行 相 的 圓 融 無 礙 性 三 八 十 華 嚴 之 六 相 義 六 相 一 詞, 在 十 地 經 或 是 六 十 華 嚴 八 十 華 嚴 等 經 中, 皆 同 見 於 初 地 菩 薩 所 發 諸 大 中 的 第 四 願, 其 差 異 處 唯 在 名 詞 及 經 文 內 容 闡 釋 稍 有 出 入, 但 其 義 涵 卻 是 確 切 相 同 這 些 異 同 可 從 經 文 中 去 觀 察 八 十 華 嚴 云 : 又 發 大 願, 願 一 切 菩 薩 行, 廣 大 無 量, 不 壞 不 雜, 攝 諸 波 羅 蜜, 淨 治 諸 地, 總 相 別 相 同 相 異 相 成 相 壞 相, 所 有 菩 薩 行, 皆 如 實 說, 廣 大 如 法 界, 究 竟 如 虛 空, 盡 未 來 際, 一 切 劫 數, 無 有 休 息 21 依 十 地 經 六 十 華 嚴 八 十 華 嚴 等 經 中 皆 為 說 明, 菩 薩 願 的 一 切 願 行 之 行 相, 此 願 的 目 的 是 為 令 自 心 與 眾 生 心 皆 能 增 長 所 以 菩 薩 以 無 分 別 攝 諸 波 羅 蜜 行, 是 一 切 菩 薩 自 利 化 他 行 之 行 相, 因 而 能 增 長 菩 薩 行 願, 教 化 一 切 眾 生 也 能 受 其 行 願, 所 以 菩 薩 與 眾 生 都 能 兩 相 得 利 依 十 地 品, 十 度 是 配 合 十 地 階 位 而 修 行, 故 每 地 菩 薩 在 各 地 當 中, 都 有 其 特 定 的 某 一 度 波 羅 蜜 的 專 修 行 門 如 初 地 菩 薩 專 修 布 施 波 羅 密, 二 地 菩 薩 專 修 持 戒 波 羅 密, 乃 至 十 地 等 雖 然 菩 薩 應 各 地 皆 位 中 皆 有 其 專 修 的 波 羅 蜜 行, 但 並 不 是 就 不 修 其 他 九 波 羅 蜜, 而 是 隨 分 同 修, 為 什 麼 說 初 發 心 更 成 正 覺, 就 是 在 專 修 每 度 當 中, 其 餘 九 度 也 隨 分 齊 修 所 以 一 行 一 切 行, 一 證 一 切 證, 也 就 是 此 理 為 論 證 此 理, 就 非 俗 智 所 能 解, 唯 有 以 六 相 圓 融 的 互 相 含 攝, 鎔 融 調 合, 才 能 描 述 出 菩 薩 的 一 切 行 願 20 六 十 華 嚴 經 卷 二 三, 大 正 九, 頁 545 中 21 大 方 廣 佛 華 嚴 經 卷 三 四, 大 正 十, 頁 181-8 -

第 二 章 : 六 相 思 想 之 開 展 六 相 一 詞 在 八 十 華 嚴 和 十 地 經, 同 被 列 舉 於 初 地 菩 薩 所 完 成 十 願 中 的 第 四 願 中, 用 來 解 釋 菩 薩 行 的 一 切 形 相 世 親 在 研 究 華 嚴 經 時, 發 覺 該 經 常 以 十 句 式 的 語 法 來 行 文, 且 發 現 每 組 的 十 句 經 文, 其 內 容 雖 各 組 獨 立 而 有 所 不 同, 但 在 形 式 上 卻 是 採 用 相 同 的 模 式 亦 即 每 組 十 句 經 文 之 第 一 句 含 義, 是 在 對 各 組 的 內 容 作 總 體 的 表 述, 其 餘 九 句 則 是 在 說 明 十 句 的 內 容 世 親 覺 曉 此 理, 便 以 六 相 說 配 與 華 嚴 經 之 十 句 式, 而 說 : 一 切 所 說 十 句 中, 皆 有 六 種 差 別 相 22 故 世 親 在 十 地 經 論 中 釋 解 初 地 時, 就 以 經 文 的 十 句 式 做 凡 例, 引 六 相 來 說 明 每 十 句 間 的 關 係, 並 用 來 理 解 各 十 句 的 內 容 含 義 此 六 相 分 成 總 別 同 異 成 壞 三 對, 其 對 十 句 之 經 文 內 容, 也 依 此 種 形 式 來 說 明, 如 :(1) 第 一 句 是 總 相, 其 餘 九 句 是 別 相 ;(2) 第 一 句 是 同 相, 其 餘 九 句 是 異 相 ;(3) 第 一 句 是 成 相, 其 餘 九 句 是 壞 相, 以 此 類 推, 經 中 所 有 十 句 式, 皆 可 做 如 此 理 解 世 親 在 十 地 經 論 中 所 提 出 的 六 相 說 對 後 來 研 究 六 相 思 想 者 助 益 良 多, 此 思 想 亦 隨 著 時 代 思 想 流 潮 的 演 變 而 有 所 增 益 以 下 便 簡 要 敘 述 六 相 說 在 華 嚴 教 義 中 之 演 變 與 開 展 第 一 節 華 嚴 祖 師 對 六 相 的 看 法 在 華 嚴 諸 位 祖 師 當 中, 智 儼 首 先 重 視 六 相 說 之 思 想, 而 法 藏 則 將 此 思 想 明 確 地 用 於 華 嚴 教 學 上, 他 在 華 嚴 五 教 章 中 的 義 理 分 齊 第 四, 立 了 六 相 圓 融 義 此 教 義 被 重 視 之 理 由 是, 為 顯 一 乘 圓 教 法 界 緣 起 無 盡 圓 融, 相 即 鎔 融 之 真 理 以 下 是 華 嚴 祖 師 對 六 相 說 的 見 解 一 智 儼 的 六 相 說 華 嚴 二 祖 智 儼, 因 偶 遇 異 僧 指 點, 而 十 分 重 視 六 相 史 載 : 二 祖 諱 智 儼, 俗 姓 趙 氏, 初 剃 染 時, 即 於 大 藏 前 立 誓 願, 抽 得 華 嚴 第 一 二 遂 往 終 南 山 杜 順 和 尚 所, 投 為 上 足, 師 侍 未 久, 盡 得 其 旨, 尚 以 所 集 觀 法, 傳 與 師 習, 令 其 講 授 三 後 志 欲 弘 通, 偶 遇 異 僧 來 謂 曰 : 汝 欲 解 華 嚴 一 乘 法 界 宗 者, 其 十 地 中 六 相 之 義 是 也, 慎 勿 輕 怠 可 一 二 22 十 地 經 論 卷 一, 大 正 二 六, 頁 124 下 - 9 -

月 間 靜 攝 思 之, 當 自 知 耳 言 訖, 忽 然 不 見 四 因 既 淘 研, 不 盈 累 朔, 豁 爾 貫 通, 時 年 二 十 七 也 五 隨 於 至 相 寺, 製 華 嚴 經 中 搜 玄 義 鈔 五 卷, 題 名 華 嚴 經 中 搜 玄 分 齊 通 智 方 軌, 既 明 六 相, 開 十 玄, 立 五 教 也 23 這 段 神 秘 事 蹟 隱 約 表 顯 了 六 相 說 乃 為 一 乘 法 界 之 要, 同 時 亦 說 明 了 六 相 說 乃 是 從 智 儼 開 始 奠 定 其 在 華 嚴 教 學 的 地 位 此 外 智 儼 從 世 親 十 地 經 論 所 作 之 凡 例, 受 到 啟 發, 進 而 視 六 相 為 自 宗 的 獨 特 教 義 在 他 所 著 的 華 嚴 經 搜 玄 記 與 華 嚴 五 十 要 問 答 兩 著 作 中, 對 六 相 都 有 詳 盡 的 論 述 : 所 謂 總, 總 成 因 果 也 ; 二 別 義, 別 成 總 故 ; 三 同, 自 同 成 總 故 ; 四 異, 諸 義 自 異 顯 同 ; 五 成, 因 果 理 事 成 故 ; 六 壞, 諸 義 各 住 自 法 不 移 本 性 故 24 智 儼 除 對 六 相 的 含 義 作 說 明 外, 更 為 六 相 說 提 出 順 理 順 事 二 義 此 二 義 之 義 含 是 順 理 義 題, 順 事 義 微, 又 為 辨 六 相 令 見 心 入 理, 特 以 因 緣 六 義 作 為 論 理 的 支 撐 理 論 依 搜 玄 分 齊 通 智 方 軌 得 知, 因 緣 六 義 是 賴 緣 而 起 的, 如 搜 玄 記 云 : 問 : 此 因 緣 六 義 分 齊 云 何? 答 : 今 言 賴 緣 者 25 因 為 諸 法 的 生 成, 須 賴 眾 緣 和 合, 起 共 同 作 用, 才 能 形 成 一 法 因 有 決 定 生 果 的 作 用 力, 緣 有 助 長 之 力 因 與 緣 共 同 作 用 即 能 生 成 事 物 ( 即 法 ) 例 如 : 西 瓜 種 子 為 因, 土 壞 水 份 陽 光 肥 料 等 緣, 西 瓜 種 子 植 入 土 中, 需 要 土 壤 水 份 陽 光 肥 料 等 的 培 育, 才 能 萌 芽 生 果, 因 緣 六 義 便 是 說 明 此 種 緣 起 義 若 只 順 取 事 象 之 差 別, 只 見 土 是 土, 水 是 水, 陽 光 是 陽 光, 則 只 是 支 離 地 觀 察 現 象 一 切 事 物, 而 忽 略 了 理 體 與 現 象 間 的 關 係, 忽 視 事 物 彼 此 間 的 相 互 關 係 如 上 所 述 智 儼 認 為 六 相 之 義 不 只 是 在 說 明 宇 宙 諸 法 皆 具 有 六 種 相 狀, 另 外 亦 是 在 表 顯 諸 法 之 緣 起 義 從 智 儼 之 搜 玄 記 與 五 十 要 問 答 中, 我 們 可 以 看 出 智 儼 已 將 法 界 緣 起 觀 融 入 於 六 相 說 之 中 二 法 藏 的 六 相 說 法 藏 為 智 儼 之 弟 子, 承 繼 智 儼 的 教 觀 學 說, 其 學 說 的 內 容 之 要 旨 基 本 上 不 離 智 儼 所 述 之 範 圍 然 有 關 六 相 圓 融 論 的 開 展, 其 主 要 重 點 在 於 論 述 六 相 之 相 即 相 入, 說 明 事 理 無 礙 的 鎔 融 問 題 法 藏 承 繼 其 師 的 六 相 思 想 教 義, 以 智 儼 的 搜 玄 記 五 十 要 問 答 六 相 章 等 作 品 中 所 論 之 六 相 思 想, 更 加 思 索 探 究, 在 他 所 撰 的 探 玄 記 中 提 出 相 圓 融 論 之 不 共 妙 法, 並 且 又 以 十 地 經 論 23 法 界 宗 五 祖 略 記 二 祖 智 儼 和 尚, 續 法 著, 卍 續 一 三 四 冊, 頁 272 上 ~ 下 24 華 嚴 五 十 要 問 答 卷 下, 大 正 卷 四 五, 頁 531 下 25 大 方 廣 佛 華 嚴 經 搜 玄 分 齊 通 智 方 軌 卷 三 下, 大 正 三 五, 頁 66 中 - 10 -

中 解 釋 六 相 分 別 的 理 論, 用 為 註 解 五 教 章 金 師 子 章 中 的 三 門 分 別, 作 為 表 顯 自 身 的 論 義 的 支 架 華 嚴 教 義 可 說 在 法 藏 而 大 備, 而 六 相 圓 融 之 理 論 則 為 貫 穿 其 教 義 之 中 心 架 構 法 藏 開 三 性 門 貫 通 真 妄, 又 以 六 義 門 指 出 緣 起 法 相 的 相 即 相 入 關 係, 以 此 二 門 為 理 論 基 礎, 展 開 六 相 圓 融 十 玄 無 礙 因 此 華 嚴 宗 的 六 相 論 可 以 說 是 法 藏 的 理 論 思 想 為 根 本 中 心 法 藏 以 智 儼 的 六 相 說 為 根 據, 做 為 理 事 合 理 問 題 的 資 糧 以 相 即 相 入 的 原 理, 說 明 理 與 理 理 與 事 間 的 互 動 關 聯 展 開 六 相 圓 融 的 無 礙 性, 為 說 明 宇 宙 萬 物 皆 具 六 相, 如 華 嚴 金 師 子 章 的 括 六 相 第 八 中 云 : 師 子 是 總 相, 一 即 具 多, 為 總 相 五 根 差 別 是 別 相, 多 即 非 一, 名 別 相 共 成 一 緣 起 是 同 相, 多 類 自 同 成 於 總, 眼 耳 等 不 相 濫, 是 異 相 名 體 別 異 現 於 同 諸 根 合 會, 有 師 子 是 成 相 一 多 緣 起 理 妙 成, 諸 根 各 住 自 位, 是 壞 相, 壞 住 自 法 常 不 作 26 從 此 文 中 可 看 出 六 相 間 的 互 聯 關 係 及 其 奧 妙 的 玄 理 另 外, 法 藏 亦 以 相 對 觀 待 來 說 明 六 相 之 義, 在 分 齊 章 中 法 藏 舉 屋 舍 為 喻 : 問 : 何 者 是 總 相? 答 : 舍 是 問 : 此 但 椽 等 諸 椽, 何 者 是 舍 耶? 椽 即 是 舍 何 以 故? 為 緣 全 自 獨 能 作 舍 故 若 離 於 椽, 舍 即 不 成 ; 若 得 椽 時, 即 得 舍 矣 27 此 喻 說 明 事 物 的 總 體 與 部 份 間 交 互 決 定 之 關 係, 說 明 彼 此 間 的 依 緣 是 故 法 藏 在 屋 舍 的 比 喻 中, 在 說 明 椽 與 屋 舍 的 關 係, 以 及 就 椽 瓦 板 間 的 互 動 作 用 之 後, 便 總 結 說 : 是 故 一 切 緣 起 法, 不 成 則 已, 成 則 相 即 鎔 融, 無 礙 在 28 這 結 論 說 明 宇 宙 萬 物 的 緣 起 現 象, 是 相 融 無 礙, 缺 一 不 成 之 理, 任 何 事 物 的 存 在, 必 定 有 其 具 備 構 成 的 條 件 因 素, 且 具 自 然 又 相 入 的 真 理 存 在 以 表 顯 理 事 的 真 實 義, 並 說 明 事 相 與 事 相 間 的 緣 起 性 無 礙 義 法 藏 認 為 六 相 圓 融 的 境 界 非 一 般 俗 識 之 智 所 能 了 知 契 悟, 他 認 為 要 能 證 悟 六 相 圓 融 義, 必 須 具 備 有 卓 越 高 越 的 智 慧, 才 能 至 達 此 真 理 之 境 界, 故 說 : 26 金 師 子 章 雲 間 類 解, 大 正 四 五, 頁 666 中 27 華 嚴 一 乘 教 義 分 齊 章 卷 四, 大 正 卷 四 五, 頁 507 下 28 華 嚴 一 乘 教 義 分 齊 章 卷 四, 大 正 卷 四 五, 頁 508 下 - 11 -

又, 總 即 一 舍, 別 即 諸 緣, 同 即 互 不 相 違, 異 即 諸 緣 各 別, 成 即 諸 緣 辦 果, 壞 即 各 住 自 治 別 為 頌 曰 : 一 即 具 多 名 總 相, 多 即 非 一 是 別 相, 多 類 自 同 成 於 總, 各 體 別 異 現 於 同, 一 多 緣 起 理 妙 成, 壞 住 自 法 常 不 作, 唯 智 境 界 非 事 識, 以 此 方 便 會 一 乘 29 華 嚴 一 乘 教 義 的 特 色 是 六 相 圓 融, 法 藏 論 述 六 相 說 其 目 的 是 為 闡 明 一 乘 教 義 之 殊 勝, 他 根 據 智 儼 理 論, 開 三 性 門 六 義 門 為 理 論 基 礎, 說 明 理 與 理 理 與 事 間 的 互 動 作 用, 完 成 更 完 備 的 六 相 圓 融 論 此 論 的 內 容 再 延 伸 即 是 華 嚴 的 事 事 無 礙 觀 門, 在 他 所 著 作 品 中, 如 : 華 嚴 一 乘 教 義 分 齊 章 華 嚴 金 師 子 章 華 嚴 探 玄 記 等 中, 對 六 相 思 想 及 其 自 己 的 見 解 都 有 提 出 論 述 有 關 六 相 圓 融 與 事 事 無 礙 間 的 開 展, 及 與 華 嚴 圓 教 之 思 想, 就 留 待 後 面 章 節 再 作 詳 細 說 明 三 澄 觀 的 六 相 說 六 相 思 想 演 變 至 澄 觀 時, 他 不 僅 承 續 法 藏 的 論 說, 更 極 力 倡 導 事 事 無 礙 與 六 相 圓 融 的 相 互 關 係, 另 一 方 面 則 趣 入 論 研 理 事 無 礙, 並 將 它 做 為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標, 藉 此 明 白 的 闡 釋 六 相 圓 融 所 述 的 理 事 問 題 澄 觀 說 : 分 與 無 分 皆 無 礙 故, 乃 至 然 各 四 句 者, 總 相 而 言, 分 即 事, 無 分 即 是 理, 理 事 既 融, 故 無 障 礙 30 這 是 他 對 總 相 提 出 理 事 無 礙 說 的 看 法, 依 據 引 文 得 知 他 對 理 和 事 的 基 本 意 義, 定 義 為 分 與 無 分, 事 即 是 分, 是 指 可 分 割 或 區 分 之 義 ; 理 即 是 無 分 亦 指 不 能 分 割 或 區 分 之 義 他 認 為 在 這 些 定 義 中 又 各 有 共 其 同 性 和 獨 自 性, 因 而 澄 觀 便 進 而 分 析 各 個 的 意 義, 提 出 理 與 事 各 義 中 又 各 具 有 四 句 澄 觀 說 : 言 各 有 二 四 句 者, 事 理 皆 四 故, 理 四 句 者 : 一 無 分 限, 以 遍 一 切 故 ; 二 非 無 分, 以 一 法 中 無 不 具 故 ; 三 具 分 無, 謂 分 無 分 一 味, 以 全 體 在 一 法 而 一 切 處, 恆 滿 故, 如 觀 一 塵 中 見, 一 切 處 法 界 ; 四 俱 非 分 無 分, 以 自 體 絕 待 故, 圓 融 故, 二 義 一 相, 非 二 門 故 事 四 句 者 : 一 有 分, 以 隨 自 事 相 有 分 齊 故 ; 二 無 分, 以 全 體 即 理 故 大 品 云 : 如 色 前 際 不 可 得, 後 際 不 可 理, 此 即 無 分 也 ; 三 俱 以 前 二 義 無 礙, 是 故 具 此 二 義, 方 是 事 故 ; 29 華 嚴 一 乘 教 義 分 齊 章 卷 四, 大 正 卷 四 五, 頁 508 下 ~509 上 30 大 方 廣 佛 華 嚴 經 隨 疏 演 義 鈔 卷 二 四, 大 正 三 六, 頁 181 上 - 12 -

四 俱 非, 以 二 義 融 故, 平 等 故, 二 相 絕 故 31 從 文 中 了 解, 無 論 是 事 或 是 理, 皆 不 可 只 執 於 理 解 其 基 本 意 義, 而 應 該 深 入 理 解 其 彼 此 間 的 相 關 性 與 絕 對 性 若 能 如 此 做 觀, 則 四 界 全 體 至 極 究 竟 的 義 理, 即 變 成 是 唯 一 真 實 之 法 界, 亦 即 一 真 法 界, 而 且 由 其 中 任 何 一 法 界, 皆 可 加 以 統 合 與 概 括 四 法 界 則 不 僅 是 四 種 互 不 相 關 的 法 界 並 列 而 成 的 法 界, 亦 表 明 非 依 其 漸 深 順 序 而 成 的 世 界 觀 若 實 際 以 澄 觀 所 著 的 論 說 過 程 來 看, 他 的 思 想 是 較 重 視 以 事 事 無 礙 法 界 來 表 述 究 竟 世 界 的 相 狀 在 演 義 鈔 中 他 對 華 嚴 經 及 華 嚴 經 疏 的 序, 旨 趣 之 解 釋, 即 明 顯 例 證 第 二 明 事 事 無 礙 法 界, 為 經 旨 趣 初 一 明 無 礙 所 由, 所 以 事 事 不 同 而 得 無 礙 者, 以 理 融 事 故 於 中 初 句, 明 依 理 成 事, 故 以 一 多 互 為 緣 起, 此 猶 是 事 理 無 礙, 躡 前 器 起 後, 故 舉 之 耳, 由 事 理 無 礙, 方 得 事 事 無 礙, 若 事 不 即 理, 事 非 理 成, 則 互 相 礙, 今 由 即 理 故 得 無 礙 下 句 以 理 融 事, 故 云 事 得 理 融, 則 千 差 涉 入 而 無 礙, 此 正 辯 事 事 無 礙, 所 以 由 上 事 攬 理 成 則 無 事 非 理 故, 以 理 融 事, 理 即 融 通 事 亦 隨 爾, 故 得 千 差 涉 入 而 無 礙, 由 即 事 故 故 有 千 差 為 理 融, 故 重 重 涉 入 32 由 文 中 可 推 知, 澄 觀 所 說 的 事 事 灰 礙 法 界, 去 理 則 事 像 間 的 互 動 交 流 及 融 合, 即 難 成 理 則 他 意 識 到 理 的 存 在 是 支 撐 事 事 無 礙 的 根 本 法 則, 由 此 可 知 澄 觀 基 於 事 理 相 容 之 義, 為 事 事 無 礙 立 證 的 範 疇 總 之, 澄 觀 應 是 由 法 藏 的 法 界 緣 起 思 想 中, 關 於 法 界, 亦 分 為 理 法 界 和 事 法 界, 並 提 出 事 理 無 礙 才 是 真 法 界 之 說 : 經 云 : 即 法 界 無 法 界, 法 界 不 知 法 界, 若 性 相 不 存, 則 為 理 法 界 ; 不 礙 事 相 宛 然, 是 事 法 界, 合 理 事 無 礙, 二 而 無 二, 無 二 即 二, 是 為 法 界 33 所 啟 發, 而 提 出 四 法 界 之 新 論, 並 以 事 事 無 礙 為 論 述 依 據, 為 趣 入 理 事 無 礙 之 意 境 從 上 論 中 澄 觀 所 提 出 的 六 相 說, 是 繼 承 法 藏 的 思 想, 及 為 解 釋 華 嚴 經 疏 31 大 方 廣 佛 華 嚴 經 隨 疏 演 義 鈔 卷 二 四, 大 正 三 六, 頁 181 上 ~ 中 32 大 方 廣 佛 華 嚴 經 隨 疏 演 義 鈔 卷 一, 大 正 三 六, 頁 9 上 ~ 中 33 華 嚴 經 義 海 百 門, 大 正 四 五, 頁 627 中 - 13 -

之 序, 並 為 說 該 經 的 旨 趣, 極 力 倡 導 事 事 無 礙, 亦 趣 入 理 事 無 礙 之 說 藉 由 此 說 可 知 澄 觀 對 六 相 圓 融 說 亦 是 基 於 理 事 無 礙 的 互 動 作 用, 來 表 顯 事 事 無 礙 的 真 理, 而 託 顯 一 切 諸 法 圓 融 的 無 礙 性 如 上 所 述, 六 相 說 在 華 嚴 教 學 傳 承 中, 一 向 佔 有 著 舉 足 輕 重 的 核 心 地 位, 是 以 現 代 研 究 華 嚴 學 的 學 者, 對 於 六 相 說 亦 投 以 極 大 的 關 注, 然 近 代 學 者 對 六 相 的 研 究, 常 依 各 人 之 不 同, 而 採 取 不 同 的 研 究 方 法 有 的 以 考 據 學 方 方 式, 來 考 據 六 相 說 的 意 義 字 涵 時 代 背 景 如 何 成 立 及 其 演 變 的 過 程 有 的 則 以 思 想 內 容 為 研 究 的 目 標, 比 較 六 想 思 想 脈 絡 傳 承 的 過 程, 及 思 想 開 拓 之 演 變 此 外 亦 有 用 比 較 方 式, 將 六 相 思 想 與 其 他 派 別 之 思 想 做 比 對, 論 述 彼 此 間 的 差 異 性 與 共 通 點 近 代 學 者 所 研 究 的 方 針 雖 有 所 不 同, 所 提 的 看 法 也 有 差 別, 但 多 數 學 者 皆 認 同 六 相 說 的 意 涵, 肯 定 六 相 是 在 說 明 現 實 世 界 諸 法 萬 有 之 相 貌, 闡 述 彼 此 間 的 相 即 相 入 原 理, 是 一 種 自 然 存 在 的 相 狀 上 來 所 述, 無 論 是 從 華 嚴 諸 位 祖 師 的 思 想 看 法, 或 從 近 代 學 者 對 六 相 研 究 的 結 果 而 言, 雖 有 差 異, 但 這 一 切 的 差 異, 不 外 乎 是 應 時 代 思 潮 影 響, 而 在 這 種 必 然 要 求 的 趨 使 下 形 成 更 新 進 的 思 想 演 變 也 可 說 是 背 負 時 代 環 境 變 遷 時 勢 所 驅 使, 而 產 生 應 當 代 所 需 的 思 想 理 論 在 這 些 思 潮 中 雖 有 各 人 主 張 立 論 的 不 同, 但 其 主 要 的 共 同 點, 皆 以 通 說 六 相 論 為 主 要 目 標, 都 以 採 納 六 相 之 事 相 說, 以 說 明 宇 宙 萬 有 塵 法 之 無 礙 觀 撇 開 近 代 學 者 所 論 不 言, 就 以 華 嚴 祖 師 們 所 推 究 論 證 來 談, 都 為 顯 示 標 榜 六 相 論 為 目 的 或 是 以 論 說 事 事 無 礙 趣 入 理 事 無 礙 以 闡 述 實 踐 行, 這 一 切 皆 為 應 時 代 思 潮 所 產 生 的 思 想 論 述 六 相 說 經 華 嚴 幾 位 祖 師 所 提 之 論 述, 在 演 變 的 過 程 中 不 斷 的 演 進, 但 其 主 要 宗 旨, 皆 為 宏 揚 華 嚴 之 宗 風, 在 時 代 遷 流 影 響 中 使 得 六 相 說 不 斷 的 演 進, 開 展 出 更 深 妙 的 理 論 以 述 說 其 圓 融 義 之 玄 境 妙 理, 這 一 切 六 相 思 想 的 演 進, 都 是 華 嚴 祖 師 們 為 彰 影 華 嚴 教 義 之 玄 境, 而 提 出 各 自 的 論 證 第 二 節 六 相 哲 理 與 宗 教 意 義 一 六 相 圓 融 說 的 哲 學 意 義 六 相 圓 融 論, 又 稱 之 為 六 相 緣 起 論, 經 由 總 別 同 異 成 壞 三 組 六 個 類 型 所 構 成 的, 用 以 說 明 宇 宙 法 界 緣 起 的 相 貌, 蘊 涵 有 豐 富 之 哲 理 意 義 其 最 主 要 的 論 點 是 在 說 明, 一 切 萬 有 事 物 間 的 三 組 對 立 關 係, 為 肯 定 顯 示 事 物 存 在 的 相 對 性 原 理 ( 一 ) 論 述 事 物 間 三 組 對 立 關 係 - 14 -

六 相 圓 融 論, 共 分 為 三 組, 每 組 的 觀 察 面 雖 不 同, 但 其 間 卻 存 有 邏 輯 之 聯 繫 性 ; 總 相 與 別 相 是 從 同 一 事 物 的 兩 面 做 分 析, 說 明 事 物 的 整 體 性 與 部 份 性 的 關 係 ; 同 相 與 異 相 是 從 事 物 的 部 份 及 構 成 要 素 做 分 析, 為 闡 說 事 物 要 素 間 的 同 一 性 與 差 別 性 的 關 係 ; 成 相 與 壞 相 是 從 事 物 構 成 要 素 間 的 差 異 性 立 場, 為 說 明 其 要 素 間 之 變 動 性 與 穩 定 性 的 關 係 華 嚴 六 相 玄 義 就 是 如 此, 從 事 物 的 總 貌 要 素 條 件 間 的 關 聯, 及 其 彼 此 間 展 開 的 互 動 趨 向 由 外 觀 至 內 涵 的 深 化 過 程, 一 一 進 行 觀 察 思 維 及 分 析 ; 由 事 相 的 靜 態 至 動 態 的 轉 化 過 程, 去 認 識 其 間 之 玄 妙 理 則, 顯 現 六 相 玄 義 的 內 在 邏 輯 原 理 在 六 相 的 三 組 類 型 中, 以 總 別 二 相 為 最 重 要, 此 二 相 是 為 體 現 緣 起 事 物 的 根 本 法 則 其 意 即 是 宇 宙 萬 物 都 是 眾 緣 和 合 所 成, 是 眾 因 緣 具 足 產 生 的 結 果 也 就 是 說 萬 有 塵 法 中, 都 需 俱 備 某 些 因 緣 條 件 才 能 構 成 一 個 整 體 的 相 狀, 這 就 是 佛 對 宇 宙 萬 物 生 成 的 基 本 觀 由 總 別 二 相 開 出 同 異 成 壞 四 相 同 異 二 相 是 說 明 構 成 事 物 眾 緣 條 件 間 的 相 關 性 成 壞 二 相 是 說 明 每 一 因 緣 條 件 間 的 兩 種 基 本 性 質 所 以 沒 有 總 別, 就 沒 有 同 異, 成 壞 更 不 能 成 總 之, 總 別 二 相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理 則, 也 同 成 為 同 異 二 相 成 壞 二 相 各 組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理 則 就 此 原 理, 總 相 與 別 相 間 具 有 相 互 差 異 又 相 依 存 的 原 理, 此 原 理 成 為 論 述 分 析 同 相 與 異 相 成 相 與 壞 相 各 組 間 的 互 依 關 係 之 基 本 方 法 六 相 圓 融 說, 是 為 說 明 事 物 與 因 緣 條 件 因 緣 條 件 彼 此 間 以 及 因 緣 條 件 的 特 性, 以 此 三 種 關 係 開 展 出 事 物 的 總 體 性 與 部 份 性, 同 一 性 與 差 異 性, 變 化 性 與 穩 定 性, 此 三 種 關 係 是 針 對 事 物 的 構 成 關 係 性 質 此 三 方 面 做 分 析 的, 由 於 具 有 這 樣 的 重 要 理 論 意 涵 在, 因 此 成 為 被 注 視 的 哲 學 理 論 之 一 在 華 嚴 宗 人 認 為 每 組 間 雙 方 之 關 係, 都 是 即 相 對 又 統 一, 相 對 立 的 雙 方 又 具 有 互 相 依 存 與 交 滲, 且 顯 現 出 雙 方 的 互 依 性 及 統 一 性 強 調 宇 宙 萬 象 之 自 然 互 依 共 存 調 和 之 原 理, 這 就 是 華 嚴 思 想 體 系 的 重 要 特 色 ( 二 ) 顯 現 相 對 性 的 原 理 六 相 圓 融 說 的 主 要 論 旨, 為 強 調 說 明 每 一 組 類 型 間 的 意 義, 都 是 與 其 相 對 應 類 型 互 為 條 件 關 係 的 也 就 是 說 每 類 型 之 意 義, 只 在 一 種 相 應 關 係 中 成 立, 所 以 是 有 條 件 的 是 相 對 的 這 種 對 立 的 相 對 性 原 理 是 貫 穿 於 六 相 圓 融 說 的 一 條 主 脈 就 以 總 相 與 別 相 關 係 而 言, 兩 者 是 一 致 的, 是 互 相 區 別 互 相 對 立 的, 同 時 又 互 相 依 存 互 為 存 在 的, 如 以 人 身 具 足 六 相 為 例, 頭 身 手 足 眼 耳 鼻 舌 等 各 別 之 稱 為 別 相, 人 身 就 依 賴 於 頭 身 手 足 等 別 相 之 和 合 成 一 總 相 沒 有 別 相 不 能 形 成 總 相, 沒 有 總 相, 別 相 就 不 存 在, 也 就 是 說 沒 有 總 體 與 部 份 之 關 係, 所 以 總 含 於 別, 別 成 就 總, 是 互 不 相 離, 卻 互 相 含 攝, 相 即 自 在, 圓 融 無 礙 - 15 -

就 同 相 與 異 相 關 係 而 言, 即 是 同 一 性 與 差 異 性 的 關 係 此 種 關 係 是 在 說 明 構 成 事 物 內 部 條 件 之 兩 種 特 性, 一 是 內 部 存 在 條 件 的 形 成 與 功 用, 各 有 獨 自 的 特 性 並 表 現 出 彼 此 間 的 差 異 性 同 一 性 依 存 差 異 性, 不 能 離 開 差 異 性 而 生 存, 差 異 又 是 同 一 體 內 部 的 差 異, 所 以 差 異 也 不 能 離 開 同 一 性 而 存 在 就 這 是 說 明 同 與 異 是 具 有 相 對 性, 同 中 有 異, 異 中 有 同, 互 相 含 攝, 互 相 融 融 就 成 相 與 壞 相 關 係 而 言, 是 在 說 明 變 動 性 與 穩 定 性 的 關 係, 就 每 一 事 物 本 身 都 具 有 特 殊 性 個 性 自 立 性, 也 同 具 備 在 一 定 因 素 條 件 下 轉 變, 形 成 其 他 新 事 的 可 造 性 變 化 性 相 對 性, 所 以 事 物 在 轉 變 為 其 他 新 事 物 的 組 成 條 件 時, 仍 然 保 持 自 身 的 特 殊 性, 也 就 是 說 在 變 化 性 中 表 現 其 穩 定 性 以 上 同 證, 成 相 與 壞 相 而 言, 也 是 相 對 立 的 一 組, 但 成 不 阻 礙 壞, 壞 不 阻 礙 成, 成 壞 同 時 共 存, 相 輔 相 就 六 相 哲 理 就 是 在 述 說, 總 同 成 三 相 是 在 表 現 其 無 差 別 性 別 異 壞 三 相 則 是 在 表 現 其 差 別 性, 任 何 事 物 之 形 成 皆 具 有 此 二 性, 而 差 別 與 無 差 別 又 是 相 對, 即 相 依 又 不 離, 互 為 存 在 的, 差 別 中 有 無 差 別, 無 差 別 中 有 差 別, 兩 相 含 攝, 圓 融 自 在 總 之, 宇 宙 語 有 萬 物 各 種 觀 念, 對 立 類 型, 都 具 有 條 件 的 相 對 的, 而 構 成 相 入 相 攝 的 圓 融 關 係, 這 就 是 六 相 圓 融 之 哲 學 理 論 二 六 相 圓 融 說 的 宗 教 意 義 華 嚴 教 義 之 一 六 相 圓 融 說 是 攝 哲 學 意 義 於 宗 教 意 義 中, 它 並 不 單 是 著 重 於 對 宇 宙 現 象 萬 物 的 客 觀 分 析, 也 不 是 純 為 理 論 純 哲 學 之 研 究 而 是 旨 在 描 繪 華 嚴 義 海 佛 境 引 法 藏 對 六 相 圓 融 義 之 言 : 此 教 為 顯 一 乘 圓 教 教 法 界 緣 起 無 盡 圓 融, 自 在 相 即, 無 礙 鎔 融, 乃 至 因 陀 羅 無 窮 理 事 等 此 義 現 前 一 切 惑 障, 一 斷 一 切 斷 得 九 世 十 世 惑 滅, 行 德 一 成 一 切 成, 理 性 即 一 顯 一 切 顯, 並 普 別 具 足 始 終 皆 齊 初 發 心 時 便 成 正 覺, 良 由 如 是 法 界 緣 起 六 相 鎔 融, 因 果 同 時, 相 即 自 在, 具 足 逆 順, 因 即 普 賢 解 行, 及 以 證 入 果 即 十 佛 境 界 所 顯 無 窮, 廣 告 華 嚴 經 說 34 六 相 是 顯 示 無 盡 緣 起 之 法 則, 現 象 萬 有 諸 法 皆 具 六 相, 是 相 入 相 攝 圓 融 無 礙 34 華 嚴 一 乘 教 美 分 齊 章 卷 四, 大 正 四 五, 頁 507-16 -

的 行 者 若 能 證 悟 此 理, 一 切 惑 障 皆 可 斷 滅, 一 切 行 德 皆 可 成 就, 一 切 智 理 皆 獲 顯 現, 初 發 心 時, 便 成 正 覺 35 也 就 能 契 達 佛 果 境 界 由 此 可 知 華 嚴 宗 人 視 六 相 圓 融 為 華 嚴 行 者 應 當 竭 力 取 證 的 思 想 和 修 悟 的 理 想 境 界 35 同 上 - 17 -

第 三 章 : 六 相 圓 融 觀 的 思 想 特 色 華 嚴 教 義 以 六 相 十 玄 為 闡 述 法 界 緣 起 的 基 本 內 容 此 二 門 哲 理 在 華 嚴 法 界 緣 起 論 中 既 有 如 此 重 要 之 地 位, 那 麼, 它 們 彼 此 間 有 何 交 互 關 聯 的 關 係? 又, 六 相 說 與 法 界 緣 起 論 彼 此 間 的 哲 理 思 維 又 是 如 何? 是 本 章 所 要 探 述 的 內 容 第 一 節 法 界 緣 起 論 與 六 相 說 的 哲 學 思 維 特 色 華 嚴 宗 的 基 本 思 想, 是 建 立 於 法 界 緣 起 論 上 何 謂 法 界? 傳 統 對 法 界 的 描 述 與 華 嚴 思 想 對 法 界 的 描 述 是 有 所 差 別 的 所 謂 法 界, 在 傳 統 的 描 述, 是 著 重 於 現 象 世 界 諸 法 的 總 合, 而 華 嚴 思 想 對 法 界 的 描 述 與 理 解, 則 指 向 一 佛 境 界 所 謂 法 界, 一 般 而 言, 法 指 事 物 ; 界 指 分 界 類 別 華 嚴 教 理 的 法 界, 通 常 是 用 於 解 說 萬 有 事 物 的 本 原 本 體, 及 眾 生 具 有 的 佛 性 之 意 義 所 以 法 乃 指 現 象 萬 有 諸 法 ; 界 則 指 原 因 體 性 進 一 步 的 更 可 說 為 是 如 來 自 性 清 淨 心 所 謂 法 界 緣 起, 即 指 世 間 出 世 間 的 一 切 現 象, 皆 是 由 如 來 自 性 清 淨 心 生 起, 也 就 是 說 是 由 真 如 法 性 生 起 所 以 法 界 緣 起 之 萬 象 即 是 如 來 自 性 清 淨 心, 彼 此 間 是 相 互 鎔 融, 相 即 相 入, 相 就 相 成, 圓 融 無 礙, 在 重 重 無 盡 的 串 聯 中 成 一 大 緣 起, 是 廣 大 無 窮 盡 的, 故 稱 無 盡 緣 起 華 嚴 思 想 對 於 緣 起 論, 推 崇 華 嚴 經 之 描 述, 著 重 於 述 說 佛 在 菩 提 樹 下 的 悟 境, 也 就 是 在 釋 說 佛 境 之 心 一 切 萬 有 法 塵, 世 間 法 出 世 間 法 皆 在 此 心 印 現, 而 且 此 種 印 現, 是 貫 穿 時 間, 橫 渡 空 間, 一 切 森 羅 萬 象 無 處 不 遍, 無 處 不 現, 這 種 境 界 是 具 有 互 相 包 容 與 互 相 貫 通 之 特 性 華 嚴 的 法 界 緣 起 論, 著 重 於 心 識 對 宇 宙 萬 物 的 作 用, 以 六 相 來 述 說 宇 宙 萬 物 的 現 象 作 用, 闡 發 它 的 相 即 性, 為 顯 示 法 界 圓 融 的 義 理 從 一 種 思 想 的 內 在 體 系 來 說, 任 何 一 種 哲 理, 都 有 其 固 定 的 思 維 法 則, 及 其 構 造 模 式, 做 為 觀 察 分 析 問 題 的 一 定 方 法 或 方 式 從 法 藏 的 法 界 緣 起 論 來 看, 其 緣 起 說 之 內 容 可 分 為 兩 方 面 來 看 : 一 是 講 宇 宙 萬 物 的 相 即 原 理, 彼 此 間 是 互 為 因 互 為 緣 互 為 果 此 物 為 因, 彼 物 為 果 ; 彼 物 為 因, 此 物 為 果, 互 相 容 攝, 一 即 一 切, 一 切 即 一, 重 重 無 盡 ; 二 是 宇 宙 萬 物 的 生 起 是 法 性 緣 起, 法 性 緣 起 是 指 宇 宙 諸 法 生 成 的 因, 皆 由 如 來 藏 自 性 清 淨 心 所 變 顯 的, 是 不 假 藉 他 緣, 是 遍 染 淨, 通 情 非 情 的, 是 依 萬 物 本 具 的 性 德 而 生 起, 也 就 是 說 真 如 法 性 一 但 起 動 現 為 作 用, 即 變 現 為 宇 宙 萬 物 從 法 界 緣 論 的 內 容 特 色 來 看, 其 哲 學 推 敲 思 維 模 式 大 可 分 為 下 列 幾 種 : 整 體 思 維 相 對 思 維 體 用 思 維 圓 融 思 維 - 18 -

一 整 體 思 維 整 體 思 維 亦 可 稱 為 全 體 思 維 總 體 思 維, 是 從 事 物 的 全 體 或 總 體, 全 面 地 去 認 識, 把 握 一 切 現 象 的 事 物, 把 宇 宙 看 成 一 個 整 體, 同 時 也 把 每 一 個 個 體 看 成 一 個 整 體, 是 一 種 有 機 論 的 立 場, 從 有 機 論 的 立 場 而 言, 宇 宙 間 的 任 何 一 種 事 物 雖 是 由 各 個 互 不 相 同 的 部 分 因 素 條 件 共 同 組 成, 然 而 這 些 互 不 相 同 的 部 份 或 因 素 在 組 合 之 後, 便 不 再 如 未 組 合 前 一 樣, 只 是 零 散 的 個 體, 而 是 有 著 一 個 全 新 的 整 體 的 意 義, 此 有 如 是 一 部 組 裝 完 成 的 機 器 與 一 推 零 散 的 零 件, 零 件 一 旦 被 組 合 成 為 一 部 機 器 之 後 雖 然 這 部 機 器 的 全 體 等 於 未 組 裝 的 零 件, 但 組 裝 成 的 機 器 其 功 能 性 卻 與 未 組 裝 的 零 件 大 不 相 同 了 六 相 圓 融 說 就 是 在 宣 說 宇 宙 的 每 一 事 物 都 具 有 六 種 相 狀, 由 六 種 相 狀 構 統 一 總 體, 事 物 和 宇 宙 形 成 一 種 系 統, 沒 有 別 相, 就 沒 有 總 相 ; 沒 有 總 相, 也 就 沒 有 別 相 又 如 十 玄 無 礙 說, 強 調 宇 宙 一 切 事 物, 是 超 越 時 空, 互 為 因 果, 是 成 一 大 緣 起 的 任 舉 一 物, 即 具 萬 物 之 性, 過 現 未 來 三 世 一 切 事 物, 都 互 為 依 存, 是 相 即 相 資, 同 時 共 處 並 存, 一 即 一 切, 一 切 即 一, 宇 宙 與 現 象 任 一 事 物 都 具 有 整 體 如 大 海 一 滴 水, 含 有 百 川 味, 此 乃 六 相 圓 融 說 與 法 界 緣 起 的 有 機 理 論 的 哲 理 思 維 二 相 對 思 維 在 華 嚴 哲 學 中 另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思 維 結 構 是 相 對 思 維, 它 強 調 一 切 事 物 的 相 待 性 相 依 性 也 就 是 相 對 性 是 強 調 事 物 的 性 與 相 彼 此 融 通, 這 是 三 性 同 一 說 的 思 想 本 質 依 法 藏 的 思 維 而 言, 因 門 六 義 說 是 事 物 的 空 有 的 相 對 角 度, 表 顯 事 物 間 的 相 即 關 係 ; 從 有 力 無 力 的 相 對 角 度, 述 說 相 入 關 係, 因 事 物 的 相 對 性, 每 一 事 物 都 是 處 在 互 存 互 依, 互 為 因 果 的 環 鏈 中, 因 而 構 成 事 物 渾 然 一 體 的 圓 融 關 係 六 相 圓 融 和 十 玄 無 礙 說 也 是 奠 定 於 相 對 性 的 原 理 上 總 別 同 異 成 壞 六 相, 各 自 是 相 對 的, 此 無 彼 即 無, 彼 無 此 亦 無, 此 成 彼 亦 成, 彼 此 是 相 依 相 就, 相 即 相 入 十 玄 無 礙 說 的 每 一 門 都 是 相 對 的, 如 廣 狹 一 多 隱 顯 主 伴 等, 是 相 對 而 互 存, 渾 然 而 自 在 總 歸 法 藏 的 種 種 相 對 思 維, 其 根 本 是 歸 結 在 因 果 相 對 思 維 上, 各 種 對 立 範 圍 的 相 對 性 中 體 現 因 果 的 相 對 性, 也 就 是 說 其 他 一 切 相 對 性 是 奠 基 於 因 果 相 對 性 上, 這 是 生 成 萬 物 互 為 因 果 的 思 想, 奠 定 了 法 界 緣 起 論 的 哲 學 基 礎 六 相 圓 融 說 就 是 奠 基 於 因 果 相 對 性 上, 述 說 法 界 事 物 緣 起 的 相 即 相 入 關 係, 因 而 成 為 闡 述 法 界 緣 起 論 內 容 的 重 要 哲 學 之 一 由 此 可 知 六 相 圓 融 說 與 法 界 緣 起 論 的 思 維, 同 奠 基 於 因 果 相 對 性 上 - 19 -

三 體 用 思 維 所 謂 體 用 者, 體 即 指 諸 法 之 體 性, 是 平 等 的 無 分 別 的 真 理 實 相 與 性 理 相 通 用 指 作 用, 是 千 差 萬 別 的 現 象 的 顯 現, 與 相 事 相 通 法 藏 的 體 用 思 維, 世 出 世 間 之 萬 法 無 非 是 由 真 如 實 體 所 展 現 出 來 的 現 象 存 在 也 就 是 說 宇 宙 萬 物 皆 由 不 變 的 平 等 的 真 如 本 心 所 顯 現 的, 凡 一 切 事 物 的 生 起 皆 由 事 物 的 本 身 體 性 自 然 顯 現, 不 是 此 事 物 之 外 的 其 他 條 件 的 作 用 結 果 實 體 即 現 象, 現 象 之 外 別 無 實 體 存 在 所 以 萬 物 實 相 是 體 用 共 起 渾 然 圓 融 如 華 嚴 金 師 子 章 即 是 運 用 體 用 思 維 推 展 事 理 哲 理 的 思 想 金 是 體 性 理, 金 師 子 是 用 相 事, 金 師 子 由 金 鑄 成, 其 全 體 無 非 是 金, 除 金 之 外 別 無 他 物, 另 一 方 面 金 存 於 師 子 像 中, 師 子 是 金 的 顯 相, 金 和 師 子 像 是 不 一 不 異 的 相 即 關 係 此 說 明 性 與 相 的 鎔 容, 理 與 事 的 無 礙, 六 相 圓 融 說 亦 同 此 理, 運 用 體 用 思 維 述 說 事 理 無 礙, 性 相 互 容 之 理 至 於 十 玄 無 礙 說, 也 是 奠 基 於 體 用 學 說, 而 說 明 現 象 與 現 象 間 相 即 關 係, 如 諸 法 相 即 自 在 門 所 說, 一 切 事 物 的 相 即 關 係, 無 論 是 同 體 相 即 或 異 體 相 即, 都 是 體 ( 即 理 體 ) 的 相 即, 體 又 通 於 真 如 心, 如 宋 藏 清 淨 心, 由 此 體 用 關 係 就 成 為 心 物 關 係, 體 用 思 維 也 就 成 為 心 物 思 維, 這 種 運 思 可 歸 宿 於 法 藏 唯 心 思 想, 如 他 主 張 森 羅 萬 象 千 差 萬 別 的 事 物, 皆 由 真 如 不 變 的 心 所 顯 現 由 此 可 知 六 相 十 玄 都 奠 基 於 此 種 思 維 模 式, 來 述 說 法 界 緣 起 的 內 容 四 圓 融 思 維 所 謂 圓 融, 即 圓 滿 而 融 通, 是 說 一 切 事 物 各 持 自 性, 然 而 事 物 與 事 物 間 又 卻 交 互 融 攝, 構 成 一 體 對 立 與 統 一 圓 融 與 差 別 間 的 關 係 圓 融 無 礙 的 法 藏 的 圓 融 思 維 可 分 為 兩 種 : 在 圓 融 內 容 方 面, 一 是 從 體 與 用 性 與 相 理 與 事 的 圓 融, 也 就 是 說 本 體 和 現 象 雖 有 差 別, 然 彼 此 間 是 相 即 相 融 的 ; 二 是 從 事 與 事, 現 象 與 現 象 的 圓 融, 然 萬 物 雖 各 千 差 萬 別, 但 卻 互 為 相 即 相 容 的 前 者 是 理 的 圓 融, 後 者 是 事 的 圓 融 事 物 相 容 的 原 理, 通 攝 於 一 切 事 物, 故 華 嚴 一 乘 教 義 分 齊 章 云 : 此 義 現 前, 一 切 惑 障, 一 斷 一 切 斷, 得 九 世 十 世 惑 滅 ; 行 德 即, 一 成 一 切 成, 理 性 即, 一 顯 一 切 顯, 並 普 別 具 組, 始 終 皆 齊, 初 發 心 時 便 成 正 覺 良 由 如 是 法 界 緣 起, 六 相 鎔 融, 因 果 同 時, 相 即 自 在, 具 足 逆 順 因 即 普 賢 解 行, 及 以 證 入, 果 即 十 佛 境 界, 所 顯 無 窮 36 六 相 圓 融 的 思 維 哲 理 是 基 於 上 述 四 種 哲 學 思 維, 而 法 藏 便 是 以 這 四 種 思 維 結 36 華 嚴 一 乘 教 義 分 齊 章 卷 四, 大 正 四 五, 頁 507 下 - 20 -

構 為 基 底 來 闡 述 法 界 緣 起 論 整 體 思 維, 是 把 宇 宙 的 任 一 具 體 事 物 都 看 成 一 個 整 體 ( 即 總 相 ), 任 何 事 物 都 具 有 整 體 性 相 對 思 維 是 用 於 述 明, 宇 宙 萬 有 塵 法 之 因 果 性 體 用 思 維 具 為 述 說 相 對 思 維 中 體 用 相 對 的 意 義, 而 圓 融 思 維 則 總 攝 整 體 思 維 相 對 思 維 與 體 用 思 維, 由 相 對 至 超 越 一 切 相 對, 到 達 至 高 圓 融 境 界, 這 是 法 藏 最 高 哲 理 思 維 他 總 持 此 特 徵, 開 展 六 相 圓 融 說 和 十 玄 無 礙 論 為 述 說 內 容, 推 出 法 界 緣 起 論 的 哲 學 思 想 第 二 節 六 相 圓 融 與 十 玄 無 礙 思 想 之 關 係 六 相 圓 融 說 與 十 玄 無 礙 說 都 具 有 上 述 的 法 界 緣 起 論 思 維 方 式, 皆 為 述 說 法 界 緣 起 論 的 主 要 內 容, 因 此 六 相 圓 融 與 十 玄 無 礙 說 彼 此 間 的 思 維 交 集, 及 思 想 哲 理 的 互 滲 關 係, 便 有 必 要 再 作 一 詳 細 的 說 明 如 上 所 述 六 相 之 旨 趣 不 外 乎 是 顯 示 緣 起 實 相, 與 示 明 法 界 緣 起 圓 融 無 礙 此 乃 是 契 證 實 相 般 若 之 真 如 智, 反 照 俗 諦 事 相 之 分 別 智 也 換 言 之, 六 相 不 但 說 明 宇 宙 萬 物 的 緣 起 相 狀 外, 更 強 調 說 明 法 界 緣 起 相 狀 間 的 緣 起 關 係 是 圓 融 無 礙 的, 這 就 法 界 緣 起 論 的 最 高 哲 學 思 維 十 玄 緣 起 無 礙 乃 是 就 事 事 無 礙 說 為 理 論, 事 事 無 礙 又 必 須 根 據 理 事 無 礙 作 推 論, 而 理 事 無 礙 又 是 緣 起 性 空 義 的 開 拓 延 伸 按 照 此 論 的 發 展, 十 玄 緣 起 的 思 想 是 奠 基 於 六 相 圓 融 說 的 理 論 上, 法 藏 云 : 十 玄 緣 起, 應 以 六 相 而 會 通 37, 而 其 間 之 差 異 只 在 於 十 玄 緣 起 更 強 調 四 法 界 中 事 事 無 礙 無 盡 緣 起 的 理 論 以 下 便 簡 要 敘 述 六 相 和 十 玄 的 思 想 關 係 十 玄, 亦 稱 十 玄 緣 起 華 嚴 一 乘 十 玄 門 無 盡 緣 起 法 門 等, 其 全 稱 為 十 玄 緣 起 無 礙 法 門 根 據 澄 觀 華 嚴 經 疏 鈔 卷 五 所 說, 十 玄 之 名 至 法 藏 的 華 嚴 探 玄 記, 略 有 更 改 :( 一 ) 諸 藏 純 雜 具 德 門 改 為 廣 狹 自 在 無 礙 門 ;( 二 ) 是 將 隱 密 顯 了 俱 成 門 改 為 秘 密 隱 顯 俱 成 門 ;( 三 ) 唯 心 迴 轉 善 成 門 改 為 主 伴 圓 明 具 德 門 其 中, 第 一 二 只 名 稱 上 的 更 動, 其 內 容 意 義 並 無 差 別 ; 而 後 者 不 僅 是 名 稱 不 同, 在 內 容 與 意 義 上 也 有 差 異 澄 觀 說 : 主 伴 一 門, 至 相 所 無, 而 有 唯 心 迴 轉 善 成 門, 今 為 玄 門 所 以, 故 不 立 之 38 其 意 是 說 唯 心 迴 轉 是 玄 門 所 以 不 立, 是 說 唯 心 迴 轉 善 成 門 是 在 闡 述 一 切 諸 法 無 論 是 善 是 惡, 皆 由 如 來 藏 自 性 清 淨 心 的 變 顯, 也 就 是 說 此 門 是 在 描 述 37 華 嚴 一 乘 教 義 分 齊 章 卷 四, 大 正 四 五, 頁 507 下 38 大 方 廣 佛 華 嚴 經 隨 疏 演 義 鈔, 大 正 三 六, 頁 75 中 - 21 -

事 事 無 礙 的 生 起 原 因, 而 不 是 在 顯 示 事 事 無 礙 的 相 狀, 然 卻 怕 被 視 為 是 在 說 明 一 切 事 物 自 行 本 具, 而 被 誤 解 是 在 講 唯 心, 一 心 或 真 心, 故 改 為 主 伴 圓 明 具 德 門, 他 認 為 這 樣 的 更 改 更 合 乎 玄 門 之 意, 澄 觀 並 引 法 藏 之 說 : 十 此 圓 教 法 理 無 孤 起, 必 眷 屬 隨 下 云 此 華 即 有 十 世 界 微 塵 數 華 以 為 眷 屬 又 如 一 方 為 主, 十 方 為 伴 是 故 主 主 伴 伴 各 不 相 見, 主 伴 伴 主 圓 明 具 德 39 因 此, 十 玄 有 新 舊 之 別 現 依 法 藏 新 十 玄 的 具 體 名 稱 簡 述 新 十 玄 之 涵 義 所 謂 十 玄 : ( 一 ) 同 時 具 足 相 應 門 : 從 無 限 的 空 間 時 間 的 關 係 立 場 示 說 一 切 事 物 的 相 依 相 成 之 理, 把 眼 前 的 相 狀, 看 成 時 間 上 的 一 個 橫 切 面, 配 合 空 間 關 係, 知 現 存 一 切 事 物, 是 同 一 大 緣 起 ; 無 前 後 無 欠 缺 之 別 互 為 緣 起, 即 是 宇 宙 萬 物 共 存 和 諧 的 體 系 此 門 是 在 表 述 事 事 無 礙 法 界 的 總 相, 以 下 九 門, 為 此 門 的 分 別 展 開 相 ( 二 ) 廣 狹 自 在 無 礙 門 : 古 十 玄 稱 之 為 諸 藏 純 雜 具 德 門, 是 論 述 事 物 廣 狹 大 小, 純 雜 具 存 之 德 相 即 緣 起 所 成 一 切 事 物, 必 然 同 時 具 有 廣 狹 大 小 純 雜 且 各 自 既 持 其 本 分, 不 但 同 時 共 存 於 一 念 間, 互 相 包 容, 任 運 俱 現, 自 在 無 礙 ( 三 ) 一 多 相 容 不 同 門 : 是 從 事 物 的 作 用 說 緣 起 一, 指 本 體 或 個 別 事 物 ; 多 指 一 切 現 象 以 相 入 觀 述 說 一 能 入 多, 多 能 入 一 的 自 在 無 礙 性, 也 就 是 說 一 中 有 多, 多 中 有 一 的 相 容 之 意 然 一 多 又 具 有 各 不 壞 自 體 之 性, 即 不 同 之 意 且 又 相 容 相 入, 故 名 一 多 相 容 不 同 門 此 門 依 此 理 述 說 萬 有 相 入 之 理 ( 四 ) 諸 法 相 即 自 在 門 : 相 即 即 結 合 融 攝 之 意 如 一 事 物 捨 己 同 他, 則 屬 於 他 或 攝 他 同 己, 則 屬 於 己 即 所 謂 一 即 一 切, 一 切 即 一, 皆 基 於 緣 起 空 有, 以 述 彼 此 的 互 融 互 攝, 相 即 之 理 ( 五 ) 隱 密 顯 了 俱 成 門 : 古 十 玄 稱 為 秘 密 隱 顯 俱 成 門, 隱 指 隱 藏 於 內 的, 顯 指 彰 露 於 外 的, 從 此 門 隱 顯 之 義 看 緣 起 諸 法 攝 受 的 玄 奧 一 法 攝 一 切 法, 一 法 為 顯 則 其 餘 諸 法 是 隱 一 切 法 攝 一 法, 一 切 法 合 顯 則 別 法 為 隱 39 華 嚴 經 探 玄 記, 大 正 三 五, 頁 123 下 ~124 上 - 22 -

法 藏 以 金 獅 子 為 喻 說 當 我 們 看 獅 子 相 時, 意 識 注 意 於 獅 身 時, 便 忽 略 金 的 體 性 ; 相 反 地, 如 將 意 識 放 在 金 的 本 體 時, 那 獅 子 之 形 象 便 會 忽 略 ( 隱 沒 ) 此 意 是 說 任 何 事 物 必 定 有 其 表 裡 及 隱 顯 之 理, 亦 即 事 物 同 俱 隱 顯 二 相 ( 六 ) 微 細 相 容 安 立 門 : 即 以 緣 起 法 則, 說 明 萬 有 諸 法 具 有 大 小 微 細 之 相 別, 但 互 為 包 容 相 安 立, 同 時 具 足 顯 現 如 一 能 含 多, 且 其 當 體 的 個 物, 是 各 守 本 分, 稱 之 為 相 容 安 立 ( 七 ) 因 陀 羅 網 法 門 : 因 陀 羅 網, 帝 釋 天 宮 殿 所 懸 掛 之 珠 網, 網 上 珠 珠 各 現 一 切 之 影, 這 是 一 重 影 現 各 珠 所 現 之 珠 影, 又 現 其 他 一 切 珠 影, 這 是 二 重 影 現 如 此 重 重 互 映, 無 窮 無 盡 門 以 因 陀 羅 網 為 例, 比 喻 一 切 萬 法 的 相 入 相 即, 且 重 重 無 盡 ( 八 ) 託 事 顯 法 生 解 門 : 所 謂 託 事 顯 法, 即 是 在 現 象 中 託 以 事 法 述 說 無 盡 之 理 如 觀 一 花 一 果, 皆 能 了 知 一 切 無 盡 緣 起 的 諸 法, 這 就 是 從 一 輪 花, 得 見 華 嚴 法 界 的 真 相, 就 是 託 事 顯 法 生 解 門 此 門 就 是 以 假 託 事 象 來 顯 述 事 事 無 礙 的 真 理 ( 九 ) 十 世 隔 法 異 成 門 : 此 門 是 從 時 間 的 縱 貫 面 說 明 事 物 的 聯 繫 性 十 世 指 過 去 現 在 未 來 的 三 世, 各 有 過 去 現 在 未 來, 合 為 九 世, 此 九 世 也 稱 為 別 世, 九 世 又 互 相 含 攝 合 為 一 念, 稱 為 總 世 總 別 合 論 稱 為 十 世, 十 世 區 分 是 隔 歷 之 法 ( 隔 法 ), 十 世 同 時 顯 現 緣 起, 是 隔 法 異 成, 這 是 華 嚴 學 上 的 時 間 觀 之 真 相 本 門 的 成 立 是 根 據 華 嚴 經 云 : 過 去 劫 入 未 來 現 在, 現 在 劫 入 過 去 未 來, 未 來 劫 入 過 去 現 在 40 的 相 即 理 則 更 進 一 步 如 經 云 : 一 切 諸 佛 於 一 微 塵 中, 普 現 三 世 一 切 佛 剎 41 這 述 說 在 現 實 事 相 中, 映 現 三 世, 一 切 事 物 的 思 想 ( 十 ) 主 伴 圓 明 具 德 門 : 古 十 玄 為 唯 心 迴 轉 善 成 門, 法 藏 改 為 主 伴 圓 明 具 德 門 此 門 即 是 說 萬 有 世 界 中, 任 何 一 物 皆 無 單 獨 孤 起 的 事 實, 無 論 何 種 事 物 的 存 在, 必 定 有 其 伴 隨, 如 父 親 此 稱 呼 存 在 時, 必 定 有 子 女 的 存 在, 才 能 構 成 此 種 關 係 以 戲 劇 而 言, 有 主 角, 必 定 有 配 角, 這 樣 才 能 完 成 一 齣 戲 這 就 是 主 伴 交 輝, 相 依 無 礙 圓 明 即 圓 滿 明 澈, 因 主 伴 的 交 輝 之 下, 彼 此 襯 托 出 對 方 圓 滿 明 完 善, 又 明 白 透 澈 的 顯 現 各 自 具 有 的 本 性, 在 這 種 互 動 下 發 揮 兩 者 功 用, 令 主 角 與 配 角 展 現 各 自 本 能, 及 互 動 的 功 用, 令 其 戲 劇 更 完 美 的 落 幕 這 就 40 十 地 經 卷 八, 大 正 十, 頁 569 上 41 大 方 廣 佛 華 嚴 經, 大 正 九, 頁 601 上 - 23 -

是 圓 明 具 德, 相 互 輝 映 依 此 同 證, 做 任 何 一 事 物 都 圓 滿 一 切 功 德, 故 稱 圓 明 具 德, 以 上 為 十 玄 門 的 簡 義 華 嚴 學 人 認 為 一 切 萬 有 皆 具 備 此 十 門 十 玄 門 最 初 是 見 於 智 儼 著 的 一 乘 十 玄 門 中, 之 後 法 藏 更 進 一 層 將 之 組 織 化 體 系 化 以 顯 十 玄 無 礙 之 理 表 顯 華 嚴 思 想 的 至 境, 此 思 想 同 時 蘊 藏 另 一 層 玄 奧 的 宗 教 體 驗, 若 要 能 體 驗 到 此 種 重 重 無 盡 緣 起 的 妙 境, 便 需 親 自 加 以 實 踐 體 驗, 而 其 要 者 是 需 先 求 海 印 三 昧 的 禪 定 六 相 圓 融 與 十 玄 無 礙 皆 為 述 說 法 界 緣 起 論 的 內 容, 也 同 時 闡 述 相 即 相 入 的 思 想, 以 下 便 簡 要 敘 述 其 彼 此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華 嚴 法 界 緣 起 論 是 為 論 述 宇 宙 萬 有 一 切 現 象 皆 由 如 來 清 淨 心 所 生 起 換 言 之 宇 宙 所 現 的 一 切 塵 法 皆 為 佛 心 所 現 之 境, 華 嚴 宗 人 以 此 種 思 想 作 依 據, 以 闡 揚 華 嚴 一 乘 別 教 的 圓 融 思 想 及 描 述 佛 國 的 妙 境 而 六 相 圓 融 說 與 十 玄 無 礙 論 是 為 解 說 此 種 妙 境, 孔 目 章 云 : 若 欲 識 華 嚴 經 無 盡 教 義 者, 當 依 六 相 因 陀 羅 微 細 智, 及 陀 羅 尼 自 在 法 智 42 又 性 起 品 章 云 : 若 據 智 相 即 應 六 相, 以 此 方 便 會 一 乘 者 欲 識 別 教 一 乘, 當 以 六 相 十 玄 作 入 法 方 便 也 43 由 上 述 知 六 相 與 十 玄 的 思 維 哲 理, 皆 為 說 一 乘 教 相 即 相 入, 圓 融 無 礙 之 真 理, 六 相 以 方 便 會 一 乘, 十 玄 述 說 別 教 一 乘 之 究 竟 如 下 圖 解 : 壞 相 成 相 異 相 同 相 別 相 總 相 六 相 入 方 便 託 事 顯 法 生 解 門 主 伴 圓 明 具 德 門 十 世 隔 法 異 成 門 廣 狹 自 在 無 礙 門 隱 密 顯 了 俱 成 門 微 細 相 容 安 立 門 因 陀 羅 網 微 細 門 諸 法 相 即 自 在 門 一 多 相 容 不 同 門 同 時 具 足 相 應 門 別 教 一 乘 究 竟 42 華 嚴 經 內 章 門 等 雜 孔 目 章 卷 四, 大 正 四 五, 頁 584 上 43 華 嚴 五 教 章 匡 真 鈔 卷 六, 大 正 七 三, 頁 479 上 - 24 -

華 嚴 的 法 界 緣 起 論 是 以 六 相 圓 融 和 十 玄 無 礙 做 為 論 述 法 界 緣 起 的 內 容, 六 相 門 是 以 入 方 便 智 為 論 述 宇 宙 現 象 世 界 一 切 事 物 的 圓 融 無 礙 相 狀, 而 十 玄 門 則 為 說 事 理 無 礙, 及 宇 宙 大 緣 起 的 情 景, 說 明 一 切 緣 起 事 物 彼 此 間 相 互 攝 入, 重 重 無 盡 之 理, 以 契 入 別 乘 一 教 究 竟 之 智 若 在 從 體 相 用 來 看 六 相 與 十 玄 的 關 係, 則 六 相 中 之 總 別 二 相, 與 十 玄 中 的 同 時 具 足 相 應 門 一 多 相 容 不 同 門 諸 法 相 即 自 在 門 因 陀 羅 網 法 門 微 細 相 容 安 立 門 等 皆 為 說 明 體 之 功 用, 總 相 與 同 時 具 足 相 應 門 是 為 說 明 宇 宙 萬 物 生 起 的 全 貌, 及 其 彼 此 間 具 有 共 存 和 諧 的 體 性 別 相 與 一 多 相 容 不 同 門 諸 法 相 即 自 在 門 因 陀 羅 網 法 門 微 細 相 容 安 立 門 等 亦 是 為 顯 示 體 之 功 用, 不 同 的 是 它 們 為 說 明 一 切 緣 起 事 物 的 因 緣 要 素 彼 此 雖 各 持 本 分, 然 相 相 入, 自 在 無 礙 同 異 二 相 與 一 多 相 容 不 同 門 諸 法 相 即 自 在 門 因 陀 羅 網 法 門 微 細 相 容 安 立 門 隱 密 顯 了 俱 成 門 十 世 隔 法 異 成 門 託 事 顯 法 生 解 門 等 同 為 述 說 相 的 功 用 以 一 多 相 容 不 同 門 諸 法 相 即 自 在 門 因 陀 羅 網 法 門 微 細 相 容 安 立 門 等 它 們 的 共 同 性, 皆 為 述 說 一 切 事 物 中 所 含 的 一 切 要 素, 彼 此 間 的 相 互 作 用 成 一 同 相 隱 密 顯 了 俱 成 門 十 世 隔 法 異 成 門 託 事 顯 法 生 解 門 此 三 門 為 說 明 事 物 中 各 要 素 間 雖 有 差 異 層 次 不 同, 但 彼 此 共 存 於 一 念 間, 互 相 包 容, 任 運 俱 現, 這 就 是 異 相 成 壞 二 相 與 隱 密 顯 了 俱 成 門 廣 狹 自 在 無 礙 門 主 伴 圓 明 具 德 門 託 事 顯 法 生 解 門 等 為 說 明 用 的 作 用 功 用 隱 密 顯 了 俱 成 門 廣 狹 自 在 無 礙 門 主 伴 圓 明 具 德 門 等 為 說 明 事 物 所 具 有 的 一 切 差 別 要 素, 互 相 調 和 成 一 整 體, 就 是 成 相 ; 再 說 隱 密 顯 了 俱 成 門 廣 狹 自 在 無 礙 門 託 事 顯 法 生 解 門 此 三 門 為 述 說 組 成 一 切 事 物 之 要 素, 雖 調 和 成 一 體 但 終 究 保 持 本 有 特 性 不 因 和 合 而 改 變, 這 就 是 壞 相 之 特 性 從 圖 表 及 以 上 所 述 中 得 知 六 相 十 玄 的 交 滲 關 係, 法 界 緣 起 的 思 維 方 式, 乃 至 六 相 與 十 玄 之 關 係, 都 是 表 顯 六 相 之 圓 融 觀 並 以 說 明 一 乘 圓 教 的 無 礙, 相 即 相 入, 重 重 無 盡 的 法 界 緣 起 真 理 的 內 涵 - 25 -

第 四 章 : 六 相 與 華 嚴 之 圓 教 何 謂 圓 教, 其 終 極 意 義 何 在, 所 描 述 的 又 是 什 麼 的 佛 學 哲 理, 這 些 問 題 就 成 為 想 要 探 討 圓 教 者 的 追 尋 目 標 在 佛 教 界 與 佛 學 界 人 士 們 有 一 種 共 同 的 講 法, 他 們 認 為 佛 是 以 隨 地 應 機 而 有 不 同 的 說 法, 但 在 究 極 意 義 上, 佛 的 最 終 極 圓 滿 說 法 只 有 一 種, 即 所 謂 的 圓 教, 也 可 說 為 圓 滿 究 竟 的 教 法 然 佛 教 之 所 以 提 出 圓 教 的 觀 念, 其 用 意 是 在 於 論 述 大 小 乘 各 個 教 泿 的 理 論 系 統 何 者 是 符 合 佛 的 圓 滿 之 說, 何 者 是 最 究 竟 的 圓 教, 何 者 不 是 圓 教, 藉 以 透 顯 圓 教 的 意 義, 因 而 有 各 宗 派 的 人 士 力 圖 在 佛 所 說 的 大 小 教 法 中 做 有 系 統 有 條 理 的 簡 別 與 分 析, 這 項 工 作 稱 之 為 判 教, 其 目 的 是 為 確 立 圓 教 的 意 義 然 而 以 判 教 而 言, 卻 沒 有 一 種 具 有 絕 對 唯 一 又 毫 無 異 議 的 判 教 哲 理 來 確 立 圓 教 的 真 正 定 義, 所 以 到 頭 來 還 是 各 圓 其 圖, 無 一 是 是 依 筆 者 認 為 佛 所 說 的 圓 教 定 義, 是 不 能 透 過 任 何 語 言 文 字 來 表 述 解 說 的 因 一 切 的 論 說 系 統, 皆 不 能 描 繪 到 圓 滿 盡 至 全 都 是 以 一 種 權 巧 方 便 之 法 提 出 各 自 宗 派 的 觀 點 及 說 法, 用 來 論 述 佛 的 圓 滿 之 說, 因 而 可 說 只 要 是 運 用 任 何 語 言 文 字 所 推 出 的 任 何 論 說 系 統, 皆 非 圓 教 的 究 竟 真 義 如 經 云 : 一 切 諸 法 自 性 無 言, 無 方 界, 修 無 形 法, 除 滅 一 切 覺 觀 虛 妄, 不 著 一 切 世 間 語 言, 而 能 生 出 一 切 諸 法 句 身, 是 為 一 切 諸 佛 巧 妙 方 便 44 從 這 段 引 文 中 足 以 說 明, 一 切 諸 佛 能 巧 妙 生 出 一 切 諸 法 的 完 整 思 想 是 不 著 一 切 世 間 語 言 的, 因 一 切 諸 法 自 性 無 言, 無 方 界 等 可 知 圓 教 之 定 義, 是 不 能 透 過 任 何 語 言 文 字 的 論 述 系 統 來 詮 釋 的 而 各 宗 派 又 有 各 自 的 一 套 說 法, 而 這 些 說 法 還 是 離 不 開 對 立 不 一 之 說, 故 可 說 是 非 究 竟 之 圓 教 就 中 國 而 言, 北 魏 惠 光 是 圓 教 的 判 教 始 者 如 中 華 佛 教 百 科 全 書 云 : 在 中 國 首 先 將 圓 教 用 為 判 教 名 目 的 是 北 魏 惠 光 45 當 時 惠 光 將 佛 所 說 的 法 判 為 漸 頓 圓 三 教, 並 以 華 嚴 經 為 圓 教 在 惠 光 之 後 中 國 圓 教 大 可 分 為 三 種 : 一 有 天 台 宗 的 智 者 大 師 判 立 化 法 四 教, 依 法 華 經 涅 槃 經 立 為 圓 教 二 華 嚴 宗 法 藏 判 立 三 時 五 教, 立 華 嚴 經 為 圓 教 三 南 山 道 宣 立 三 宗 教, 判 為 唯 識 圓 教 各 宗 派 雖 各 圓 其 圓, 但 他 們 都 認 為 所 謂 的 圓 教, 即 佛 之 圓 滿 之 說, 圓 教 之 經 典 通 指 華 嚴 經 法 華 經 涅 槃 經 等 為 依 據 華 嚴 宗 立 華 嚴 經 為 圓 教 經, 天 台 宗 立 法 華 經 涅 槃 經, 為 圓 教 經, 這 兩 宗 派 對 圓 教 的 判 立 及 說 法, 有 著 相 當 大 的 差 異, 然 筆 者 在 此 並 不 欲 對 比 圓 教, 做 深 入 之 評 析 而 是 想 要 探 求 六 44 大 方 廣 佛 華 嚴 經 卷 三 十, 大 正 九, 頁 595 上 45 見 中 華 佛 教 百 科 全 書 八, 頁 4622, 中 華 佛 教 百 科 文 獻 基 金 會, 台 南 縣,1994 年 元 月 出 版, 主 編 : 藍 吉 富 - 26 -

相 與 華 嚴 圓 教 的 關 係, 及 華 嚴 圓 教 有 何 殊 勝 處 華 嚴 所 談 之 圓 教, 是 依 法 藏 判 立 的 三 時 五 教 中 的 圓 教 為 依 據, 所 依 經 典 是 華 嚴 經, 又 可 稱 為 一 乘 圓 教, 其 圓 教 之 法, 唯 是 無 盡 法 界, 性 海 圓 融, 緣 起 無 礙, 相 即 相 入, 故 名 圓 教 其 教 旨 在 明 示 事 事 圓 融, 極 諸 法 萬 有 的 體 與 相, 從 體 相 的 展 現 顯 示 其 中 的 真 理, 即 是 相 即 相 入, 互 依 互 存, 一 多 相 即, 一 即 一 切, 即 眾 生 成 佛 也 是 初 發 心 時 便 成 正 覺 就 修 行 和 階 位 來 說, 是 一 行 一 切 行, 一 修 一 切 修, 一 位 即 一 切 位, 綜 論 一 切 諸 法 皆 是 主 伴 融 通, 周 遍 無 礙, 以 彰 顯 果 相 之 圓 滿 經 云 : 主 教 圓 通 盡 虛 空 於 塵 剎, 帝 珠 方 攬 法 界 於 毫 端, 無 礙 鎔 舍 那 之 妙 境 46 此 種 實 態 是 映 現 在 佛 的 了 悟 境 中, 此 境 之 玄 妙 非 一 般 俗 世 智 識 所 能 了 知, 所 以 華 嚴 宗 為 明 示 圖 教 的 極 妙 思 想, 則 提 出 十 玄 無 礙 和 六 相 圓 融, 做 為 闡 釋 其 極 妙 境 之 方 便 法 門 與 之 對 立 的 天 台 圓 教, 所 談 之 圓 教 義 是 依 智 顗 所 判 教 理 論 中 的 化 法 四 教 為 圓 教, 且 是 天 台 最 為 深 妙 的 教 法 四 教 儀 云 : 圓 以 不 偏 為 義, 此 教 明 不 思 議 因 緣, 二 諦 中 道 事 理 具 足, 不 偏 不 別, 但 化 最 上 利 根 之 人 47 這 是 天 台 圓 教 深 妙 的 教 法 自 宗 認 為 除 法 華 經 外, 其 他 大 乘 經 典 並 非 不 談 圓 教, 然 均 雜 有 藏 通 別 之 粗 教, 故 非 了 義, 而 法 華 所 說 則 純 圓 獨 妙, 高 出 餘 經, 圓 教 之 境, 是 實 相 中 道 的 妙 理, 一 切 萬 有 諸 法 的 當 體 即 真 如 實 相 的 中 道, 三 千 世 間 即 空, 即 假, 即 中 其 教 旨 判 為 圓 教 開 權 顯 實, 發 跡 顯 本, 開 決 一 切 皆 成 佛 道 在 觀 法 上 說, 為 一 心 三 觀 就 修 行 解 脫 說, 是 圓 伏 圓 信 圓 斷 圓 行 圓 位 圓 自 在 莊 嚴 圓 建 立 眾 生 此 即 所 謂 不 斷 斷 之 義 由 一 念 無 明 法 性 心 即 具 三 千 世 間 法, 故 法 性 無 住 即 無 明, 無 明 用 事, 則 識 具 三 千 世 間 法, 而 念 念 執 著 無 明 無 住, 無 明 即 法 性, 法 性 作 主, 則 智 具 三 千 世 間 法, 法 法 常 樂 三 千 世 間 法 皆 是 本 具, 無 一 可 改, 三 千 法 之 差 別 相 亦 不 斷, 佛 即 九 法 界 世 間 法 而 成 佛, 故 佛 果 言, 是 法 身 常 住, 無 有 變 易, 如 來 藏 恆 沙 佛 法 佛 性 之 圓 滿 體 現 48 依 此, 佛 首 說 的 華 嚴 經 與 最 後 說 的 法 華 經 同 屬 圓 教, 前 者 攝 大 機, 不 攝 小 機, 令 華 嚴 會 上 的 二 乘 如 聾 如 啞, 故 非 純 圓 而 兼 別 46 華 嚴 經 旨 歸, 大 正 四 五, 頁 589 下 47 中 國 哲 學 史, 台 北 : 國 立 空 中 大 學,1995 年, 王 邦 雄 等 著, 頁 460 48 中 國 哲 學 史, 台 北 : 國 立 空 中 大 學,1995 年, 王 邦 雄 等 著, 頁 460-27 -

依 華 嚴 三 祖 法 藏 的 五 教 十 宗 之 判, 華 嚴 經 講 的 是 一 乘 教, 與 三 乘 不 同, 這 種 一 乘 教 又 與 法 華 經 講 的 一 乘 教 有 別, 而 是 所 謂 別 教 一 乘 法 藏 之 所 以 如 此 判 定, 是 因 為 他 推 崇 法 華 經, 但 更 尊 重 華 嚴 經, 且 奉 華 嚴 經 為 圓 教 的 最 高 經 典, 他 為 闡 明 同 別 之 不 同 因 而 將 佛 所 說 之 法 分 為 三 乘 與 一 乘 二 種, 又 將 一 乘 判 為 同 別 二 教 法 華 經 中 講 的 一 乘 是 會 三 歸 一, 因 為 佛 在 講 法 華 之 前 曾 講 有 聲 聞 緣 覺 菩 薩 二 乘 的 差 別, 到 講 法 華 經 時 則 指 出 這 些 都 是 方 便 說, 究 竟 唯 有 一 乘, 即 佛 乘 又 引 臨 門 三 車 為 喻, 說 明 法 華 經 中 的 一 乘 三 乘 所 說 的 道 理 是 相 同, 不 同 的 是 根 器 深 淺 程 度 的 不 一, 所 以 稱 為 同 教 一 乘 華 嚴 經 講 的 一 乘 與 法 華 經 不 同, 是 別 於 三 乘, 且 三 乘 所 未 講 過 的 道 理, 其 圓 說 是 從 佛 之 圓 極 法 身 而 開 出 法 界 緣 起 說, 具 體 顯 現 諸 法 圓 融 無 礙 義 理, 是 獨 立 於 三 乘 之 外 的, 所 以 稱 為 別 教 一 乘 法 藏 以 此 論 點 為 依 據 說 明 華 嚴 圓 教 殊 勝 牟 宗 三 先 生 並 不 同 意 後 起 的 華 嚴 判 教 優 於 早 出 的 天 台 判 教 之 說 他 認 為 經 由 超 越 的 分 解 之 路 而 建 立 的 華 嚴 真 心 系 統, 雖 通 過 一 頓 教, 而 至 華 嚴 毘 盧 遮 那 佛 法 身 法 界 緣 起 之 圓 滿 教, 但 這 還 仍 是 別 教 一 乘 圓 教, 非 真 正 了 義 之 圓 教 蓋 由 徑 紆 迴, 所 因 處 拙 故 也 所 因 處 拙 者 調 以 唯 真 心 為 準 的, 不 能 即 染 成 淨, 必 緣 理 斷 九 ( 緣 清 淨 真 如 理 以 斷 九 法 界 之 無 明, 因 而 亦 無 九 法 界 法, 唯 只 一 彿 法 身 法 界 法 ) 而 後 成 佛 也 曲 徑 紆 迴 者 以 通 過 一 超 越 的 分 解 以 立 真 心 之 隨 緣 不 變 統 攝 一 切 法, 然 後 經 歷 劫 修 行 捨 取 淨 也 此 則 為 性 起 系 統, 非 性 具 系 統 隨 緣 不 變, 不 變 隨 緣, 真 如 心 隨 緣 起 現 一 切 法, 謂 之 性 起 ; 非 一 念 無 明 法 性 心 當 下 圓 具 一 切 法, 故 非 性 具 隨 緣 隨 到 處 可 有 法 超 現, 隨 不 到 處 則 無 法 超 現, 是 則 於 一 切 法 之 存 在 無 圓 足 保 證 也, 此 即 等 於 說 是 無 定 的 無 限, 非 圓 成 的 無 限 所 以 如 此, 蓋 未 能 真 至 色 心 不 二 故 也 在 性 起 系 統, 色 心 不 二 是 分 解 的 綜 合 命 題, 非 詭 譎 的 相 即 之 命 題, 亦 可 以 離 而 三 之 ( 色 心 之 詭 譎 的 相 即 既 非 分 解 的 綜 合, 亦 非 分 解 的 分 析 ) 49 故 華 嚴 圓 教 乃 是 隔 離 的 圓 教, 徒 顯 高 而 不 能 圓, 如 日 初 出 先 照 高 山, 未 能 照 至 幽 谷, 蓋 以 未 經 歷 一 辯 證 的 發 展 故 也 50 然 而, 依 天 台, 成 立 圓 教 所 依 據 之 基 本 原 則 即 是 由 即 字 所 示 者 如 說 菩 提, 必 須 說 煩 惱 即 菩 提, 才 是 圓 說 如 說 涅 槃, 必 須 說 生 死 即 涅 槃, 才 是 圓 說 如 依 煩 惱 字 之 本 義 而 分 解 地 解 說 其 是 如 何 如 何, 進 而 復 分 解 地 說 斷 煩 惱 證 菩 提, 或 迷 即 煩 惱, 悟 即 菩 提, 或 本 無 煩 惱, 元 是 菩 提, 這 皆 非 圓 說 華 嚴 宗 就 佛 法 身 法 界 說 圓 教, 不 開 權, 不 發 跡, 說 本 無 權 可 開, 本 無 跡 可 發, 這 只 顯 一 隔 離 佛 之 高, 亦 非 圓 說 51 49 圓 善 論, 台 北 : 學 生 書 局, 牟 宗 三 著,1985, 頁 272 50 同 上 51 圓 善 論, 台 北 : 學 生 書 局, 牟 宗 三 著,1985, 頁 273-28 -

有 關 牟 先 生 對 天 台 與 華 嚴 二 宗 的 圓 教 之 判 的 後 設 立 判 是 否 合 理 呢? 相 信 學 術 界 也 會 有 不 同 的 見 評 若 認 為 牟 先 生 的 後 設 之 判 有 其 合 理 處, 因 為 依 照 他 對 圓 說 之 判 準, 自 然 會 得 出 某 種 權 實 之 分 假 如 圓 教 的 定 義 必 須 具 備 他 所 規 定 的 詭 譎 相 即 的 獨 特 模 式 和 圓 一 念 心 的 獨 特 內 容, 唯 有 天 台 而 非 華 嚴 之 說 能 符 合 這 些 要 求, 那 麼 天 台 說 無 礙 是 比 華 嚴 之 說 更 為 圓 滿 的 如 果 另 一 判 設 認 為 圓 頓 之 教 只 能 在 佛 的 法 身 悟 境 上 說, 會 三 歸 一 只 屬 過 程 而 非 究 竟, 而 且 圓 教 之 確 立 非 需 依 存 有 論 來 說 明 一 切 法, 華 嚴 宗 人 只 要 鎖 定 在 佛 自 證 的 境 界 是 超 絕 的 思 慮, 是 難 以 用 言 語 來 詮 釋 的 法 藏 云 : 性 海 果 分, 是 不 可 說 義, 何 以 故? 不 與 教 相 應 故, 則 十 佛 自 境 界 也 52 則 其 所 立 之 圓 說, 就 玄 妙 圓 通 圓 融 無 礙 極 妙 之 境 界 似 乎 亦 非 天 台 之 說 所 能 至 處 的 所 謂 權 與 實 按 天 台 法 華 圓 教 之 說, 權 是 方 便, 非 究 竟 了 義, 因 此 可 諍, 實 是 圓 實, 究 竟 了 義, 乃 是 不 可 諍 的 然 圓 實 之 教 何 以 不 可 諍 呢? 依 牟 宗 三 先 生 的 解 答, 這 是 因 為 它 有 表 達 圓 教 的 獨 特 模 式 之 故 牟 先 生 說 : 任 何 透 過 語 言 文 字 的 方 式 來 表 達 的 系 統, 都 不 是 圓 教, 因 為 各 種 說 法 都 對 立 不 一, 如 基 督 教 有 一 套, 回 教 也 有 一 套 ; 既 各 有 一 套, 則 統 統 不 是 終 究 之 圓 教 53 回 顧 牟 先 生 在 前 面 所 提 之 文, 他 認 為 華 嚴 非 真 正 了 義 之 圓 教, 而 是 曲 徑 紆 迴, 所 因 處 拙, 及 隨 緣 不 變, 不 變 隨 圓 即 是 性 起 等 判 準, 是 否 是 絕 對 唯 一 之 判 準 呢? 牟 先 生 說 : 所 因 處 拙 是 以 唯 真 心 為 準, 不 能 即 染 成 淨, 必 緣 理 斷 九 就 如 來 藏 緣 起 依 據 而 言, 亦 是 唯 一 真 心, 即 以 真 心 就 緣 起 而 說 不 染 而 染, 染 而 不 染 因 眾 生 均 有 肉 身, 若 一 念 無 明 生 起, 便 不 染 而 染 陷 於 生 死 流 轉 中, 然 眾 生 亦 具 如 來 藏 自 性 清 心, 其 本 性 並 不 因 無 明 生 起 而 改 變, 所 以 真 心 雖 染 而 起 念, 但 自 行 清 淨, 故 真 心 柒 而 不 染 如 來 藏 即 是 生 死 與 還 滅 的 依 據 ( 亦 是 生 死 與 涅 槃 的 依 據 ) 其 意 是 說 如 來 藏 為 涅 槃 之 依, 是 直 接 的 為 無 漏 功 德 之 生 因, 而 生 滅 法 所 依 之 因, 則 是 以 生 死 為 依 後 加 插 無 明 而 華 嚴 法 界 緣 起 ( 性 起 ), 所 說 的 是 不 變 隨 緣 是 指 真 心 ( 如 來 藏 自 性 清 淨 心 ) 之 本 性 清 淨, 故 而 不 變 ( 不 染 ), 但 其 真 心 且 非 空 無 一 法 及 捨 離 一 切 法, 此 真 心 亦 隨 緣, 也 就 是 說 可 隨 緣 作 諸 法 ( 不 染 而 染 ); 隨 緣 雖 隨 緣 作 諸 法, 卻 是 不 變 ( 染 而 不 染 ) 從 上 述 得 知 不 變 即 不 染 是 依 真 心 之 性 ( 自 性 清 淨 心 ) 而 說, 隨 緣 即 而 染 是 依 真 心 造 作 ( 生 起 ) 諸 法 而 言 由 此 觀 之, 這 兩 套 哲 理 思 維 的 內 容 是 相 同 的 這 麼 一 來, 牟 先 生 說 : 隨 緣 隨 到 處 可 有 法 超 現, 隨 不 隨 到 52 華 嚴 一 乘 教 義 分 齊 章 卷 一, 大 正 四 五, 頁 477 上 53 中 國 哲 學 十 九 講, 台 北 : 學 生 書 局, 牟 宗 三 著,1983, 頁 82-29 -

處 則 無 法 超 現, 是 則 於 一 切 法 之 存 在 無 圓 足 保 證 也, 此 即 等 於 說 是 無 定 的 無 現, 非 圓 誠 的 無 現 54 換 言 之, 豈 不 是 可 說 : 而 染 染 到 處 可 酉 法 超 現, 染 不 到 處 則 無 法 超 現, 是 則 於 一 切 法 之 存 在 無 圓 足 保 證 也, 此 即 等 於 說 是 無 定 的 無 現, 非 圓 誠 的 無 現 由 上 述 觀 來 這 兩 種 思 維 理 則, 就 都 成 為 非 真 正 了 義 的 圓 說, 如 果 不 染 而 染, 染 而 不 染, 被 判 準 為 真 了 義 圓 說, 同 理 可 證 不 變 隨 緣, 隨 緣 不 變, 也 應 該 被 認 定 為 真 了 義 圓 說 再 換 一 個 角 度 而 言, 我 們 也 可 以 說 : 隨 不 到 處 即 是 不 變, 染 不 到 處 即 是 不 變, 不 變 與 不 變 皆 是 如 來 自 性 清 淨 心, 既 是 如 來 的 真 如 心, 亦 是 佛 國 妙 境, 華 嚴 宗 之 法 界 緣 起 就 是 從 這 果 地 上 來 說, 是 依 於 毘 盧 遮 那 如 來 藏 身 海 印 三 昧 說 佛 之 果 德 是 難 思 難 量, 無 漏 玄 妙 的 至 境 也 就 是 說 佛 的 自 性 清 淨 心 能 全 然 顯 現 於 一 切 萬 法, 即 既 然 佛 之 真 如 心 能 顯 現 於 一 切 萬 法, 當 然 是 無 處 不 遍, 無 處 不 周, 這 種 境 界 難 道 對 一 切 法 之 存 在 無 緣 足 保 證 嗎? 牟 先 生 說 ; 非 圓 成 的 無 限, 倘 若 圓 成 還 有 一 個 有 限 的 來 設 定 它, 那 此 種 圓 說 是 究 竟 了 義 圓 成 嗎? 若 以 如 來 藏 緣 起 之 說 與 法 界 緣 起 之 說 比 對 下 有 何 差 別 呢? 如 來 藏 緣 起 之 說 乃 置 於 成 佛 之 因 地 上, 過 程 中 而 言, 也 就 是 說 : 如 來 藏 表 示 成 佛 之 佛 性 處 於 佛 果 境 中, 即 是 如 來 自 性 清 淨 心 的 圓 滿 極 境, 所 以 能 說 它 是 非 圓 說 嗎? 按 天 台 法 華 圓 教 之 說, 對 權 與 實 之 解 釋 是, 權 是 方 便, 非 究 竟 了 義, 因 此 可 諍 ; 實 是 圓 實, 究 竟 了 義, 乃 是 不 可 諍 有 人 問 : 然 圓 實 之 教 何 以 不 可 諍 呢? 牟 宗 三 先 生 解 答 說 : 這 是 因 為 它 有 表 達 圓 教 的 獨 特 模 式 之 故 他 又 說 : 任 何 透 過 語 言 文 字 的 方 式 來 表 達 的 系 統 都 不 是 圓 教, 因 為 各 種 說 法 都 對 立 不 一, 如 基 督 教 有 一 套, 回 教 有 一 套 ; 既 各 有 一 套, 則 統 統 不 是 終 究 之 圓 教 55 但 牟 宗 三 用 表 達 圓 教 的 獨 特 模 式 說 圓 教, 也 是 透 過 語 言 文 字 的, 豈 非 牟 先 生 所 說 的 或 所 稱 許 的 圓 教 也 是 各 圓 其 圓 的 一 種 可 諍 之 說? 因 此 不 立 文 字 或 超 絕 語 言 是 不 可 能 的 質 實 而 言, 牟 先 生 所 強 調 的 乃 是 不 能 以 分 解 語 言 文 字 來 表 達 圓 教 的 義 理 內 容, 故 在 分 別 說 ( 或 分 解 地 說 ) 之 外 另 立 非 分 解 說 ( 或 非 分 解 地 說 ) 56 他 說 : 天 台 圓 教, 雖 是 一 系 統, 卻 不 是 依 分 解 的 方 式 說, 而 是 依 詭 譎 的 方 式 說 57, 他 認 為 這 種 方 式 是 超 越 了 邏 輯 層, 有 辯 證 或 詭 譎 的 性 格 就 天 台 而 言, 無 明 即 法 性, 法 性 即 無 明, 生 死 即 涅 槃, 煩 惱 即 菩 提 等 這 些 是 詭 譎 相 即 的 言 辭, 若 用 分 解 說 或 非 詭 譎 說 來 分 析 及 理 解, 當 會 發 現 它 們 表 示 具 有 相 對 或 矛 盾 的 一 對 概 念 或 是 A 即 B 的 構 造 即 A 中 有 B,B 中 有 A, 但 A 不 等 於 B,A 即 B, 雖 相 即 但 不 同 一 若 用 非 解 說 或 詭 譎 說 此 即 字 與 A 即 B 之 即 字 是 不 同, 此 即 字 是 即 而 54 華 嚴 一 乘 教 義 分 齊 章 卷 一, 大 正 四 五, 頁 477 上 55 中 國 哲 學 十 九 講, 台 北, 學 生 書 局, 牟 宗 三 著,1983, 頁 32 56 佛 性 與 般 若, 台 北, 學 生 書 局, 牟 宗 三 著,1977, 頁 15~16 57 同 上 - 30 -

不 離 之 即 是 玄 義 之 即, 這 即 字 是 非 分 解 說, 如 煩 惱 即 菩 提, 此 一 詭 譎 辭, 除 即 字 是 非 分 解 說, 連 煩 惱 與 菩 提 都 另 具 有 非 分 解 的 奧 義 如 煩 惱 在 表 面 上 雖 是 菩 提 的 相 反 狀 態, 但 在 本 體 上 二 者 是 相 即, 同 一 的, 我 們 暫 且 承 認 詭 譎 相 即 之 說 的 理 論, 這 麼 一 來 染 而 不 染, 不 染 而 染 與 隨 緣 不 變, 不 變 隨 緣, 也 都 符 合 了 這 詭 譎 之 說 因 為 染 ( 隨 緣 ) 是 生 起 ( 造 作 ) 是 煩 惱, 因 生 滅 即 是 煩 惱 ; 不 染 ( 不 變 ) 是 如 來 藏 自 性 清 淨, 因 為 如 來 自 性 本 體 是 覺, 覺 即 是 菩 提 因 而 染 而 不 染 或 隨 緣 不 變, 是 指 無 明 生 起, 亦 是 煩 惱 生 起 時 而 真 心 雖 染 ( 隨 緣 ) 而 起 念, 但 自 性 清 淨 ; 不 染 而 染 或 不 變 隨 緣, 是 指 如 來 自 性 清 淨 心 之 覺 境, 但 不 離 一 切 諸 法, 即 可 隨 緣 作 諸 法, 卻 不 失 本 性 自 覺 之 心 由 此 觀 來 煩 惱 即 菩 提 菩 提 即 煩 惱 之 即 字 玄 義, 與 不 變 即 隨 緣, 隨 緣 即 不 變 或 而 染 即 不 染, 不 染 即 而 染 之 即 字 玄 義, 豈 不 是 同 等 又 同 一 嗎? 也 是 具 有 即 之 非 分 解 說 的 奧 義 存 在 即 然 不 變 即 隨 緣, 隨 緣 即 不 變 具 有 合 乎 牟 先 生 的 非 分 解 說 ( 詭 譎 說 ) 之 判 準, 豈 可 說 華 嚴 的 性 起 之 說 是 非 圓 說 華 嚴 的 相 即 真 理, 難 道 與 非 分 解 說 無 關 嗎? 華 嚴 圓 教 是 依 法 界 緣 起 思 想 為 依 據 從 佛 圓 極 法 身 中 顯 現 法 界 萬 然 全 貌, 亦 是 在 描 述 如 來 自 性 清 淨 之 真 心 全 然 顯 現, 因 在 此 佛 境 中 一 切 法 之 本 性 全 然 起 現, 所 以 法 界 緣 起 又 名 性 起, 其 法 之 法 性 是 如 其 所 如, 不 增 不 減, 法 之 展 現 固 然 是 起, 卻 無 起 之 相, 因 不 再 落 入 經 驗 界 內 之 相 對 相 ( 因 在 因 地 中, 有 起 有 落, 有 落 有 起 ; 有 相 對 相 待, 而 非 相 即 相 入 ), 在 果 地 中 則 無 起 落 之 相 待 對, 因 為 既 然 在 果 地, 一 切 法 已 全 然 起 現, 所 以 無 一 法 不 起 現, 無 一 法 有 落, 既 然 一 切 法 已 起, 則 勿 須 特 說 某 一 法 生 起, 因 此 不 覺 有 法 生 起 之 相, 起 相 即 無, 則 起 而 無 起, 無 起 即 是 性 起 由 此 述 得 知 性 起 是 說 一 切 法 是 無 起 即 起 起 即 無 起 之 玄 妙 真 理 因 而 無 起 與 起 不 但 不 是 相 對 相, 且 是 相 即 相 同 又 相 等 ( 即 同 一 ), 這 不 是 具 有 牟 先 生 的 非 分 解 說 之 即 字 玄 義 之 理 嗎? 其 實 華 嚴 思 想 的 殊 勝 也 就 是 在 此 依 緣 起 的 觀 點 出 發, 便 發 現 事 物 與 事 物 的 存 在 關 係, 從 事 相 的 表 面 看 來, 事 物 與 事 物 是 落 入 一 對 對 的 相 對 關 係, 從 理 ( 自 性 本 體 ) 來 看, 它 們 雖 一 對 對 的 相 反 狀 態, 但 互 不 排 斥 反 而 相 容 相 即, 圓 融 無 礙 華 嚴 圓 教 其 宗 旨 就 是 為 詮 釋 事 物 之 相 互 關 係 是 無 窮 無 盡, 事 事 無 礙 為 詳 細 地 顯 現 這 些 相 互 關 係, 以 六 相 十 玄 來 闡 述 一 切 萬 法 的 緣 起 關 係, 也 就 是 說 以 六 相 十 玄 來 說 明 一 對 對, 事 相 與 真 理 純 與 雜 一 與 多 隱 與 顯 主 與 伴 總 相 與 別 相 同 相 與 異 相 成 相 與 壞 相 等, 彼 此 間 的 相 即 同 一 如 總 相 與 別 相 而 言, 因 別 若 不 具 足 則 總 不 成 如 人 為 喻, 人 為 總 相, 眼 耳 鼻 舌 手 足 等 為 別 相, 總 別 二 相 和 合 構 成 一 事 物, 就 如 一 個 健 康 完 整 的 人 必 需 具 足 人 的 一 切 器 官, 若 缺 少 一 樣 器 官 雖 存 在, 但 並 非 一 個 健 全 的 人 所 以 總 相 即 別 相, 且 同 時 具 足, 相 即 又 同 一, 而 非 是 相 對 立 的 一 對, 之 所 以 會 被 看 成 相 對 立 是 從 事 相 的 表 面 來 看, 及 為 詮 釋 其 相 即 - 31 -

同 一 的 真 理 而 以 權 巧 方 便 設 立 彼 此 間 的 相 對 名 詞, 是 為 方 便 令 人 了 解 其 玄 妙 真 理 同 相 與 異 相, 成 相 與 壞 相, 皆 具 有 相 即 同 一 之 真 理 如 以 人 為 喻, 從 外 表 上 看 來 各 各 部 份 的 功 用 都 不 同, 但 彼 此 是 相 關 的, 如 眼 耳 鼻 舌 等 各 器 官 的 組 織 神 經 系 統 都 有 相 關 連, 所 以 是 同 一 又 相 即 的 法 藏 說 : 師 子 眼 耳 支 節, 一 一 毛 處, 各 有 金 師 子, 一 一 毛 處 師 子, 同 時 頓 入 一 毛 中, 一 一 毛 中, 皆 有 無 邊 師 子, 又 復 一 一 毛 帶 此 無 邊 師 子, 還 入 一 毛 中, 如 是 重 重 無 盡 58 華 嚴 圓 教 也 就 是 以 十 玄 無 礙 與 六 相 圓 融 說 明 一 切 法 現 起 的 相 即 關 係 此 種 相 即 是 無 起 即 起, 所 以 不 但 是 符 合 牟 先 生 之 圓 說, 且 是 了 義 之 圓 說 由 此 觀 之 判 準 無 唯 一 的 定 義, 任 何 圓 說 中 的 圓 滿 概 念 似 乎 只 在 說 明 邏 輯 的 歸 結, 難 免 有 各 說 自 圓 之 義 若 我 們 要 找 到 一 種 絕 對 唯 一 又 毫 無 諍 議 的 圓 說, 必 先 擁 有 一 個 絕 對 無 異 論 的 判 教 之 判 準, 但 要 得 到 一 個 絕 對 無 諍 的 判 準, 又 須 得 到 一 個 絕 對 無 諍 的 後 設 判 準, 以 判 定 這 個 判 準 絕 對 優 於 其 他 判 準 這 樣 一 來 我 們 便 會 落 入 一 個 兩 難 的 困 局 中 : 若 要 合 乎 理 性 上 的 要 求 而 有 所 論 證, 我 們 便 會 落 入 窮 無 後 退 之 處, 如 要 強 行 停 駐 在 某 一 被 認 為 是 絕 對 的 基 礎 上, 可 能 會 掉 落 獨 斷 的 迷 境 我 們 認 為 : 圓 說 如 果 不 是 不 能 用 圓 說 來 證 明, 便 似 乎 是 不 可 被 證 明 的 為 論 證 方 便 的 立 場, 我 們 暫 且 承 認 各 種 圓 說 的 判 準 是 毫 無 疑 問 的, 只 要 各 圓 說 之 判 準 要 求 是 符 合 其 有 關 的 判 準 之 要 求, 其 教 義 便 屬 該 義 之 下 的 圓 教 58 華 嚴 金 師 子 章, 大 正 四 五, 頁 665 下 - 32 -

第 五 章 : 結 論 任 何 哲 學 邏 輯 的 思 維, 通 常 是 難 於 有 一 套 完 備 無 諍 議 具 唯 一 又 絕 對 的 理 論 系 統, 以 作 為 邏 輯 上 的 辯 證 依 據 的 任 何 一 套 哲 學 系 統, 都 是 由 各 個 哲 學 家 自 己 設 立 一 套 辯 證 軌 則, 以 說 明 其 哲 理 的 思 維 其 實 我 們 可 以 說 任 何 一 套 哲 學 思 想 都 是 高 智 慧 的 結 晶, 但 它 卻 不 具 有 唯 一 又 絕 對 的 辯 證 能 力, 也 不 能 完 全 的 詮 釋 真 理 的 義 境, 我 們 只 能 透 過 一 連 串 的 研 究 推 敲, 去 體 會 其 中 的 妙 理 義 境, 但 在 這 一 切 的 經 驗 過 程 中, 又 是 因 人 而 異, 而 所 感 不 同, 此 種 妙 境 只 能 用 只 能 意 會, 不 可 言 傳 來 形 容 之 然 華 嚴 六 相 思 想 其 思 想 具 有 統 攝 哲 學 意 義 於 宗 教 意 義 中, 它 並 不 單 只 是 以 客 觀 分 析 來 看 宇 宙 現 象 萬 物 的 生 起 作 用, 也 不 是 純 為 理 論 哲 學 的 研 究, 其 旨 意 是 在 於 描 繪 出 華 嚴 義 海 佛 境, 亦 可 說 它 是 一 套 具 有 實 踐 觀 的 哲 學 理 論 本 文 主 要 是 從 思 想 與 傳 承 二 方 面 對 華 嚴 六 相 思 想 作 一 番 約 略 的 探 尋, 在 思 想 方 面, 從 六 相 一 詞 的 起 源 至 六 相 圓 融 思 想 的 演 進 作 探 研 ; 在 傳 承 方 面, 從 世 親 的 六 相 思 維 考 量 至 現 代 學 者 的 思 維 推 敲, 從 研 尋 的 過 程 中 知 道 任 何 一 種 思 想 哲 理 都 是 非 一 旦 一 夕 所 能 完 備 它 的, 因 為 它 是 一 種 智 慧 的 產 物, 常 依 歷 史 演 進, 及 隨 時 代 思 潮 的 變 化, 而 醞 釀 出 更 完 備 的 哲 學 理 論 來, 華 嚴 的 六 相 思 想 不 但 透 過 這 樣 的 培 育 過 程, 還 醞 釀 出 它 的 實 踐 義 涵 然 而 以 實 踐 而 言 是 須 要 依 觀 照 為 資 糧, 亦 即 華 嚴 的 六 相 思 想 是 對 宇 宙 萬 法 做 客 觀 分 析 再 將 分 析, 以 作 為 觀 照 思 維 的 資 糧, 藉 由 此 種 經 驗 過 程 來 體 會 真 理 的 存 在 然 而 華 嚴 思 想 真 理 妙 境 是 在 描 繪 華 嚴 義 海 佛 果 之 境, 也 就 是 在 說 宇 宙 森 羅 萬 象 都 能 映 現 在 毘 盧 遮 那 如 來 藏 法 身 海 印 三 昧 中 法 藏 認 為 此 種 三 昧 是 非 俗 識 所 能 至 達, 欲 達 此 妙 境, 則 須 廣 修 萬 行, 稱 理 成 德, 普 周 法 界 而 證 菩 提 59 即 是 廣 修 一 切 善 行, 透 過 人 生 的 一 切 生 存 方 式 及 經 驗, 才 能 直 達 本 然 的 理 性, 完 成 人 之 本 持 具 的 體 相 性 德, 開 顯 自 性 真 如 心, 周 遍 於 法 界, 以 便 開 證 菩 提 道 就 華 嚴 四 法 界 觀 而 言, 廣 修 萬 行, 稱 理 成 德 就 是 理 事 無 礙 法 界, 而 普 周 法 界, 而 證 菩 提 就 是 事 事 無 礙 法 界, 華 嚴 海 印 三 昧 之 定 義 所 在, 也 就 是 由 理 事 無 礙 體 證 事 事 無 礙 的 義 境, 即 是 華 嚴 圓 教 的 旨 趣 本 文 中 最 具 有 諍 異 的 問 題, 是 在 何 者 才 是 真 正 圓 教 之 說 關 於 這 個 問 題, 在 佛 教 界 與 佛 學 界 上 都 還 陷 入 一 個 諍 論 異 紛 的 困 局 中, 這 也 是 筆 者 對 本 文 作 探 尋 工 作 時 最 難 於 處 理 之 處 筆 者 認 為 乃 至 佛 果 至 境 是 不 能 用 一 般 語 言 文 字 來 描 繪 其 覺 境, 也 無 法 尋 求 出 一 個 具 體 無 諍 的 判 準 來 詮 釋, 由 此 得 知 圓 教 是 不 能 透 過 任 何 分 59 修 華 嚴 奧 旨 妄 盡 還 源 觀, 大 正 四 五, 頁 637 下 - 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