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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若 吸 入 大 量 氣 體, 應 立 即 將 患 者 移 到 新 鮮 空 氣 處 2. 若 呼 吸 停 止, 施 行 人 工 呼 吸 3. 讓 患 者 保 持 溫 暖 並 休 息 4. 儘 速 就 醫 皮 膚 接 觸 :1.

第 2 頁 / 5 頁 眼 睛 接 觸 :1. 立 即 將 眼 皮 撐 開, 用 緩 和 流 動 的 溫 水 沖 洗 污 染 的 眼 睛 20~30 分 鐘 以 上 2. 若 可 能 則 使 用 中 性 食 鹽 水 沖 洗, 不 要 中 斷 沖 洗 3. 沖 洗 時 要 小 心, 不 要 讓 含 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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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施 救 前 先 做 好 自 身 的 防 護 措 施, 以 確 保 自 身 的 安 全 2. 移 除 污 染 源 或 將 患 者 移 至 新 鮮 空 氣 處 3. 立 即 就 醫 皮 膚 接 觸 :1. 必 要 時 則 戴 防 滲 手 套

4. 最 好 在 醫 生 的 指 示 下, 由 受 過 訓 練 的 人 員 供 給 氧 氣 5. 立 即 就 醫 皮 膚 接 觸 : 1. 必 要 時 戴 防 護 手 套 以 避 免 與 此 化 學 品 接 觸 2. 移 除 污 染 源 並 且 以 溫 水 緩 和 沖 洗 受 污 染 的 部 位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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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 8 頁 戴 上 合 適 的 手 套 使 用 前 取 得 說 明 置 放 於 上 鎖 處 在 瞭 解 所 有 安 全 防 範 措 施 之 前 切 勿 處 置 只 能 使 用 於 通 風 良 好 的 地 方 勿 吸 入 氣 體 / 煙 氣 / 蒸 氣 / 霧 氣 使 用 時 勿 吃 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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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 体 琥 珀 色, 非 常 轻 微 的 刺 激 气 味 吞 咽 可 能 有 害 引 起 严 重 的 皮 肤 灼 伤 和 眼 睛 损 伤 可 能 引 起 皮 肤 过 敏 性 反 应 对 水 生 生 物 有 害 并 且 有 长 期 持 续 影 响 2.1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的 分 类 急 性 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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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 要 素 象 形 图 警 示 词 : 危 险! 危 险 吞 咽 可 能 有 害 皮 肤 接 触 会 中 毒 引 起 严 重 的 皮 肤 灼 伤 和 眼 睛 损 伤 可 能 引 起 皮 肤 过 敏 性 反 应 可 能 损 害 生 育 力 或 胎 儿 对 水 生 生 物 有 害 并 且 有 长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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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廠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辦 法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法 第 21 條 子 法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INDUSTRIAL DEVELOPMENT BUREAU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P.1 立 法 目 的 1. 為 強 化 工 廠 安 全 管 理, 使 縣 市 地 方 政 府 掌 握 管 理 區 內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俾 利 防 救 作 業, 以 預 防 及 降 低 重 大 工 安 事 故 之 衝 擊 2. 爰 於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法 第 21 條 規 定 : 工 廠 製 造 加 工 或 使 用 危 險 物 品 達 管 制 量 以 上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應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其 製 造 加 工 或 使 用 之 危 險 物 品 危 險 物 品 之 範 圍 種 類 管 制 量 及 其 申 報 之 內 容 期 限 方 式 程 序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P.2

事 業 單 位 ( 業 者 ) 應 辦 事 項 : 1. 工 廠 製 造 加 工 或 使 用 危 險 物 品 達 管 制 量 以 上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工 廠 負 責 人 應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2. 每 年 一 月 及 七 月, 工 廠 負 責 人 定 期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3. 依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補 正 時, 工 廠 負 責 人 應 於 期 限 內 補 正 後 重 新 申 報 P.3 法 源 依 據 :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法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法 (99.6.2 公 佈 103.1.22 修 正 ) 第 21 條 工 廠 製 造, 加 工 或 使 用 危 險 物 品 達 管 制 量 以 上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應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其 製 造, 加 工 或 使 用 之 危 險 物 品 前 項 危 險 物 品 之 範 圍, 種 類, 管 制 量 及 其 申 報 之 內 容, 期 限, 方 式, 程 序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工 廠 製 造, 加 工 或 使 用 危 險 物 品 應 善 盡 安 全 管 理 責 任, 如 發 生 重 大 環 境 污 染, 重 大 工 安 事 故, 致 嚴 重 影 響 鄰 近 工 廠 或 民 眾 安 全 者,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得 命 其 停 工 並 改 善 之 工 廠 於 停 工 原 因 消 滅 後, 得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復 工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將 第 一 項 之 工 廠 資 料 建 檔 列 管, 並 轉 知 有 關 機 關 P.4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法 ( 相 關 罰 則 相 關 罰 則 ) 第 31 條 工 廠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主 管 機 關 應 令 其 限 期 改 善 補 辦 或 申 報, 屆 期 不 改 善 補 辦 或 申 報 者, 處 工 廠 負 責 人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仍 不 遵 行 者, 得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 七 違 反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未 依 期 限 申 報 危 險 物 品 八 違 反 依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辦 法 中 有 關 申 報 內 容 之 規 定 P.5 本 辦 法 條 文 內 容 1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危 險 物 品, 其 範 圍 如 下 : 一 氧 化 性 固 體 二 易 燃 固 體 三 發 火 性 液 體 發 火 性 固 體 及 禁 水 性 物 質 四 易 燃 液 體 五 自 反 應 物 質 及 有 機 過 氧 化 物 六 氧 化 性 液 體 七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者 P.6

本 辦 法 條 文 內 容 2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氧 化 性 固 體, 其 種 類 如 下 : 一 氯 酸 鹽 類 十 過 碘 酸 鹽 類 二 過 氯 酸 鹽 類 十 一 過 碘 酸 三 無 機 過 氧 化 物 十 二 三 氧 化 鉻 四 次 氯 酸 鹽 類 十 三 二 氧 化 鉛 五 溴 酸 鹽 類 十 四 亞 硝 酸 鹽 類 六 硝 酸 鹽 類 十 五 亞 氯 酸 鹽 類 七 碘 酸 鹽 類 十 六 三 氯 異 三 聚 氰 酸 八 過 錳 酸 鹽 類 十 七 過 硫 酸 鹽 類 九 重 鉻 酸 鹽 類 十 八 過 硼 酸 鹽 類 P.7 本 辦 法 條 文 內 容 3 第 四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易 燃 固 體, 其 種 類 如 下 : 一 硫 化 磷 二 赤 磷 三 硫 磺 四 鐵 粉 : 指 鐵 的 粉 末 但 以 孔 徑 五 十 三 微 米 (μm) 篩 網 進 行 篩 選, 通 過 比 例 未 達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不 屬 之 五 金 屬 粉 : 指 鹼 金 屬 鹼 土 金 屬 鐵 鎂 銅 鎳 以 外 之 金 屬 粉 但 以 孔 徑 一 百 五 十 微 米 (μm) 篩 網 進 行 篩 選, 通 過 比 例 未 達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不 屬 之 六 鎂 : 指 其 塊 狀 物 或 棒 狀 物 能 通 過 孔 徑 二 公 釐 篩 網 者 七 三 聚 甲 醛 八 易 燃 性 固 體 : 指 固 態 酒 精 或 一 大 氣 壓 下 閃 火 點 未 達 攝 氏 四 十 度 之 固 體 P.8

本 辦 法 條 文 內 容 4 第 五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發 火 性 液 體 發 火 性 固 體 及 禁 水 性 物 質, 其 種 類 如 下 : 一 鉀 二 鈉 三 烷 基 鋁 四 烷 基 鋰 五 黃 磷 六 鹼 金 屬 ( 鉀 和 鈉 除 外 ) 及 鹼 土 金 屬 七 有 機 金 屬 化 合 物 ( 烷 基 鋁 烷 基 鋰 除 外 ) 八 金 屬 氫 化 物 九 金 屬 磷 化 物 十 鈣 或 鋁 的 碳 化 物 十 一 三 氯 矽 甲 烷 P.9 本 辦 法 條 文 內 容 5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易 燃 液 體, 其 種 類 如 下 : 一 特 殊 易 燃 物 : 指 乙 醚 二 硫 化 碳 乙 醛 環 氧 丙 烷 及 其 他 在 一 大 氣 壓 時, 著 火 溫 度 在 攝 氏 一 百 度 以 下 之 物 品, 或 閃 火 點 低 於 攝 氏 零 下 二 十 度, 且 沸 點 在 攝 氏 四 十 度 以 下 之 物 品 二 第 一 石 油 類 : 指 丙 酮 汽 油 及 其 他 在 一 大 氣 壓 時, 閃 火 點 未 達 攝 氏 二 十 一 度 者 三 酒 精 類 : 指 一 個 分 子 的 碳 原 子 數 在 一 到 三 之 間, 並 含 有 一 個 飽 和 的 羥 基 ( 含 變 性 酒 精 ) 但 下 列 物 品, 不 在 此 限 : ( 一 ) 酒 精 含 量 未 達 百 分 之 六 十 之 水 溶 液 ( 二 ) 可 燃 性 液 體 含 量 未 達 百 分 之 六 十, 其 閃 火 點 及 燃 燒 點 超 過 酒 精 含 量 百 分 之 六 十 水 溶 液 之 閃 火 點 及 燃 燒 點 四 第 二 石 油 類 : 指 煤 油 柴 油 及 其 他 在 一 大 氣 壓 時, 閃 火 點 在 攝 氏 二 十 一 度 以 上, 未 達 七 十 度 者 但 可 燃 性 液 體 含 量 在 百 分 之 四 十 以 下, 閃 火 點 在 攝 氏 四 十 度 以 上, 燃 燒 點 在 攝 氏 六 十 度 以 上, 不 在 此 限 五 第 三 石 油 類 : 指 重 油 鍋 爐 油 及 其 他 在 一 大 氣 壓 時, 閃 火 點 在 攝 氏 七 十 度 以 上, 未 達 二 百 度 者 但 可 燃 性 液 體 含 量 在 百 分 之 四 十 以 下 者, 不 在 此 限 六 第 四 石 油 類 : 指 齒 輪 油 活 塞 油 及 其 他 在 一 大 氣 壓 時, 閃 火 點 在 攝 氏 二 百 度 以 上 者 但 可 燃 性 液 體 含 量 在 百 分 之 四 十 以 下 者, 不 在 此 限 七 動 植 物 油 類 : 從 動 物 的 脂 肪 植 物 的 種 子 或 果 肉 抽 取 之 油 脂, 一 大 氣 壓 時, 閃 火 點 未 滿 攝 氏 二 百 五 十 度 者 但 已 依 消 防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方 式 儲 存 保 管 者, 不 在 此 限 P.10

本 辦 法 條 文 內 容 6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自 反 應 物 質 及 有 機 過 氧 化 物, 其 種 類 如 下 : 一 有 機 過 氧 化 物 八 金 屬 疊 氮 化 合 物 二 硝 酸 酯 類 九 硝 酸 胍 三 硝 基 化 合 物 十 丙 烯 基 縮 水 甘 油 醚 四 亞 硝 基 化 合 物 十 一 倍 羰 烯 五 偶 氮 化 合 物 六 重 氮 化 合 物 七 聯 胺 的 誘 導 體 P.11 本 辦 法 條 文 內 容 7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氧 化 性 液 體, 其 種 類 如 下 : 一 過 氯 酸 三 硝 酸 二 過 氧 化 氫 四 鹵 素 間 化 合 物 第 九 條 本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規 定 所 稱 管 制 量, 指 工 廠 製 造 加 工 或 使 用 第 三 條 至 前 條 之 危 險 物 品 數 量 達 附 表 一 之 規 定 工 廠 製 造 加 工 或 使 用 二 種 以 上 危 險 物 品, 且 單 項 數 量 均 未 達 前 項 附 表 一 之 管 制 量 時, 應 另 計 算 綜 合 管 制 指 數 ; 綜 合 管 制 指 數 之 計 算 方 式 以 各 該 危 險 物 品 數 量 除 以 其 管 制 量, 所 得 商 數 之 加 總, 如 大 於 一 時, 仍 應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報 P.12

本 辦 法 條 文 內 容 8 第 十 條 危 險 物 品 之 申 報 內 容 包 括 申 報 單 位 基 本 資 料, 危 險 物 品 之 範 圍 化 學 文 摘 社 號 碼 聯 合 國 編 號 中 英 文 名 稱 分 子 式 數 量 用 途 放 置 方 式 及 放 置 位 置, 其 格 式 如 附 表 二 第 十 一 條 工 廠 負 責 人 應 於 製 造 加 工 或 使 用 危 險 物 品 達 管 制 量 以 上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以 網 路 申 報 系 統 或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以 郵 戳 為 憑 前 項 資 料 如 有 填 報 不 全 或 不 一 致 情 形,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得 請 申 報 人 於 十 五 日 內 完 成 補 正 ; 如 仍 未 依 規 定 修 正 內 容 者, 視 同 申 報 內 容 不 完 整 前 項 申 報 完 成 後, 工 廠 負 責 人 應 於 每 年 一 月 及 七 月 定 期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第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後 三 個 月 施 行 ( 即 101 年 1 月 11 日 ) P.13 ( 新 增 )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納 入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範 圍 公 告 主 旨 : 有 關 公 告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為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辦 法 之 危 險 物 品, 並 自 發 布 日 起 施 行 依 據 :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辦 法 第 2 條 第 7 款 規 定 公 告 事 項 :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為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辦 法 第 2 條 第 7 款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危 險 物 品 一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為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辦 法 第 2 條 第 7 款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危 險 物 品 P.14

( 新 增 )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納 入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範 圍 公 告 二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 係 指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 ( 一 ) 在 常 用 溫 度 下 或 溫 度 在 攝 氏 三 十 五 度 時, 表 壓 力 達 每 平 方 公 分 十 公 斤 以 上 或 一 百 萬 帕 斯 卡 (MPa) 以 上 之 壓 縮 氣 體 中 之 氫 氣 乙 烯 甲 烷 乙 烷 及 一 氧 化 碳 ( 二 ) 在 常 用 溫 度 下 或 溫 度 在 攝 氏 十 五 度 時, 表 壓 力 達 每 平 方 公 分 二 公 斤 以 上 或 零 點 二 百 萬 帕 斯 卡 (Mpa) 以 上 之 壓 縮 乙 炔 氣 ( 三 ) 在 常 用 溫 度 下 或 溫 度 在 攝 氏 三 十 五 度 以 下 時, 表 壓 力 達 每 平 方 公 分 二 公 斤 以 上 或 零 點 二 百 萬 帕 斯 卡 (Mpa) 以 上 之 液 化 氣 體 中 之 丙 烷 丁 烷 及 液 化 石 油 氣 氨 環 氧 乙 烷 氯 乙 烯 丙 烯 丁 二 烯 P.15 ( 新 增 )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納 入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範 圍 公 告 二 管 制 量 : 係 指 製 造 加 工 或 使 用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之 規 模, 達 高 壓 氣 體 類 壓 力 容 器 一 日 之 冷 凍 能 力 在 一 百 五 十 公 噸 以 上 或 處 理 能 力 一 千 立 方 公 尺 以 上 者 P.16

附 表 一 :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之 範 圍 種 類 及 管 制 量 1 P.17 附 表 一 :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之 範 圍 種 類 及 管 制 量 2 P.18

附 表 一 :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之 範 圍 種 類 及 管 制 量 3 P.19 附 表 一 :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之 範 圍 種 類 及 管 制 量 4 P.20

附 表 一 :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之 範 圍 種 類 及 管 制 量 5 P.21 附 表 一 :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之 範 圍 種 類 及 管 制 量 6 P.22

附 表 一 :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之 範 圍 種 類 及 管 制 量 7 P.23 附 表 二 :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表 1 P.24

附 表 二 :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表 ( 續 ) P.25 申 報 注 意 事 項 1 所 謂 達 管 制 量, 係 指 工 廠 製 造 加 工 使 用 於 任 何 時 刻 下 廠 區 範 圍 內 之 最 大 量, 據 此 判 定 是 否 達 管 制 量 以 上 作 為 申 報 依 據 物 品 製 造 加 工 : 指 以 機 械 物 理 或 化 學 方 法, 將 有 機 或 無 機 物 質 轉 變 成 新 產 品 者 ( 施 行 細 則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 本 法 所 稱 使 用 危 險 物 品, 指 工 廠 以 危 險 物 品 作 為 與 生 產 有 關 之 直 接 或 間 接 原 物 料 者 (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第 14 條 ) P.26

申 報 注 意 事 項 2 若 屬 混 合 物 可 採 佔 最 大 量 的 純 物 質 或 性 質 較 相 近 的 純 物 質 作 為 代 表, 並 以 加 註 方 式 說 明 所 佔 百 分 比 若 屬 某 類 化 合 物 之 混 合 物, 分 子 式 欄 位 可 以 該 成 分 元 素 類 化 合 物 代 表, 如 石 油 製 品 類 可 填 CH 類 化 合 物 若 混 合 物 類 無 法 以 某 純 物 質 作 為 代 表, 也 確 實 查 無 CAS NO. UN NO. 或 分 子 式 其 中 某 項, 則 該 欄 位 填 列 N/A ( 不 適 用 ) P.27 申 報 注 意 事 項 3 相 關 參 考 查 詢 網 址 : 1. 維 基 百 科 網 站 :( 可 查 到 英 文 名 稱 CAS NO. 化 學 式 等 資 料 ) http://zh.wikipedia.org/zh-tw/ 2.HSDB 網 站 :( 可 查 到 化 學 式 等 資 料 ) http://toxnet.nlm.nih.gov/cgi-bin/sis/htmlgen?hsdb 3.MSDS:( 可 查 到 CAS NO UN NO 等 資 料 ) P.28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辦 法 1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工 廠 製 造 加 工 或 使 用 危 險 物 品 達 管 制 量 以 上 者, 應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前 項 危 險 物 品 之 範 圍 種 類 管 制 量, 指 本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所 授 權 規 定 之 內 容 P.29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辦 法 2 第 三 條 本 保 險 之 保 險 契 約 內 容,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最 低 保 險 金 額 如 下 : ( 一 ) 每 一 個 人 身 體 傷 亡 : 新 臺 幣 三 百 萬 元 ( 二 ) 每 一 意 外 事 故 傷 亡 :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萬 元 ( 三 ) 每 一 意 外 事 故 財 物 損 失 : 新 臺 幣 三 百 萬 元 ( 四 ) 保 險 期 間 總 保 險 金 額 : 新 臺 幣 三 千 六 百 萬 元 二 自 負 額 : 被 保 險 人 對 每 一 保 險 事 故 賠 償, 須 先 負 擔 約 定 之 自 負 額 ; 其 自 負 額, 最 高 不 超 過 損 失 金 額 百 分 之 十 三 保 險 費 : 依 危 險 物 品 之 種 類 管 制 數 量 及 相 關 風 險, 逐 案 議 定 P.30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辦 法 3 第 四 條 工 廠 應 於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限 屆 滿 時, 續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依 本 辦 法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之 保 險 單 影 本, 應 於 投 保 後 次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送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變 更 本 保 險 契 約 內 容 時, 亦 同 第 五 條 工 廠 對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之 有 關 資 料 文 件 證 件, 應 在 其 有 效 期 間 內 妥 為 保 存, 以 備 查 證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後 三 個 月 施 行 ( 即 100 年 1 月 14 日 ) P.31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法 ( 相 關 罰 則 相 關 罰 則 ) 第 29 條 製 造 加 工 或 使 用 危 險 物 品 達 管 制 量 以 上 之 工 廠, 違 反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未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者, 處 工 廠 負 責 人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以 上 二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令 其 限 期 改 善 ; 屆 期 不 遵 行 者, 得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P.32

單 位 事 業 單 位 ( 業 者 )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權 責 分 工 表 應 辦 事 項 1. 危 險 物 品 達 管 制 量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工 廠 負 責 人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2. 每 年 一 月 及 七 月, 定 期 申 報 3. 依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補 正 時, 工 廠 負 責 人 應 於 期 限 內 補 正 後 重 新 申 報 1. 受 理 收 件 2. 資 料 登 錄 3.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申 報 令 其 限 期 改 善 申 報 內 容 不 完 整 者 令 申 報 人 於 15 日 內 完 成 補 正 4. 建 檔 歸 檔 及 列 管 5. 轉 知 相 關 單 位 6. 得 現 場 抽 查 或 配 合 相 關 單 位 檢 查 7. 依 法 應 申 報 而 未 申 報 工 廠 之 查 察 8. 依 法 辦 理 處 罰 事 宜 ( 工 管 法 第 31 條 ) 1. 訂 定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辦 法 ( 工 管 法 第 21 條 ) 2. 擬 訂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3. 督 導 輔 導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申 報 管 理 業 務 ( 工 管 法 第 4 條 ) 4.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P.33

申 報 資 料 查 詢 輔 助

一 維 基 百 科 網 站 使 用 ( 查 詢 CAS.NO, 化 學 式 ) 1. 鍵 入 網 址 到 達 首 頁 ( 查 詢 丙 酮 ) 此 處 鍵 入 丙 酮 並 按 enter 執 行 查 詢

2. 查 詢 結 果 如 下 : 丙 酮 資 料 如 右 : 包 含 CAS NO. 化 學 式 等

三 使 用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查 詢 ( 以 丙 酮 為 例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七 條 雇 主 對 於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作 業 場 所 應 依 規 定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 對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應 予 標 示, 並 註 明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 前 項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之 標 準 及 測 定 人 員 資 格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之 標 示 及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第 12 條 雇 主 對 含 有 危 害 物 質 或 符 合 附 表 四 規 定 之 每 一 物 品, 應 依 附 表 五 提 供 勞 工 含 有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 之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第 18 條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販 售 供 應 危 害 物 質, 或 含 有 符 合 附 表 四 規 定 之 每 一 物 品 與 事 業 單 位 時, 應 提 供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一 物 品 與 廠 商 資 料 物 品 名 稱 : 丙 酮 /(ACETONE) 其 他 名 稱 : Dimethyl formaldehyde Dimethylketal Dimethyl ketone Ketone ProPane beta-ketopropane Methylketone 2 一 propanone Pyroacrtic acid Pyroacetic ethero 建 議 用 途 及 限 制 使 用 化 學 品 ( 如 甲 基 異 丁 基 甲 酮, 甲 基 異 丁 基 甲 醇 ; 異 丁 烯 甲 酯 ; 油 漆, 洋 乾 漆, 瓷 漆 等 之 溶 劑, 醋 酸 纖 維 素 之 紡 織 溶 濟 ; 精 密 精 器 之 清 理 淨 化 ; 碘 化 鉀 及 高 錳 酸 鉀 之 溶 劑 ; 醋 酸 纖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傳 真 電 話 : 二 危 害 辨 識 資 料 維 素 纖 維 之 去 光 澤 劑 ; 硫 化 橡 膠 產 物 之 規 格 試 驗 第 二 項 包 含 危 害 物 分 類, 用 以 判 斷 是 否 為 易 燃 物. 物 品 危 害 分 類 : 易 燃 液 體 第 2 級 腐 蝕 / 刺 激 皮 膚 物 質 第 3 級 嚴 重 損 傷 / 刺 激 眼 睛 物 質 第 2 級 吸 入 性 危 害 物 質 第 2 級 標 示 內 容 :

象 徵 符 號 : 警 示 語 : 危 險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 高 度 易 燃 液 體 和 蒸 氣 造 成 輕 微 皮 膚 刺 激 造 成 眼 睛 刺 激 如 果 吞 食 並 進 入 呼 吸 道 可 能 有 害 危 害 防 範 措 拖 : 置 容 器 於 通 風 良 好 的 地 方 遠 離 引 燃 品 - 禁 止 抽 煙 若 與 眼 睛 接 觸, 立 刻 以 大 量 的 水 洗 滌 後 洽 詢 醫 療 三 成 分 辨 識 資 料 純 物 質 : 其 他 危 害 : - 第 三 項 包 含 丙 酮 中 英 文 名 稱 及 CAS NO. 中 英 文 名 稱 : 丙 酮 /(ACETONE) 同 義 名 稱 : Dimethyl formaldehyde Dimethylketal Dimethyl ketone Ketone ProPane beta-ketopropane Methylketone 2 一 propanone Pyroacrtic acid Pyroacetic ethero 化 學 文 摘 社 登 記 號 碼 (CAS No.): 67-64-1 危 害 物 質 成 分 ( 成 分 百 分 比 ): >99 四 急 救 措 施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 1. 移 走 污 染 源 或 將 患 者 移 到 空 氣 新 鮮 處 2. 若 不 適 的 症 狀 持 續 立 即 就 醫 皮 膚 接 觸 : 1. 以 溫 水 緩 和 沖 洗 受 污 染 部 位 5 分 鐘 或 直 到 污 染 物 除 去 眼 睛 接 觸 : 1. 立 即 將 眼 皮 撐 開, 用 緩 和 流 動 的 溫 水 沖 洗 污 染 的 眼 睛 20 分 鐘, 或 直 到 污 染 物 除 去 2. 避 免 清 水 進 入 未 受 影 響 的 眼 睛 3. 立 即 就 醫 食 入 : 1. 若 患 者 即 將 喪 失 意 識 或 已 失 去 意 識 或 痙 攣, 勿 經 口 餵 食 任 何 東 西 2. 若 患 者 意 識 清 楚 讓 其 用 水 徹 底 漱 口 3. 切 勿 催 吐 4. 讓 患 者 喝 下 240-300 毫 升 的 水 5. 立 即 就 醫 最 重 要 症 狀 及 危 害 效 應 : 濃 度 高 於 2000ppm 可 能 造 成 嗜 睡 噁 心 噁 吐 酒 醉 感 及 頭 暈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 應 穿 著 C 級 防 護 裝 備 在 安 全 區 實 施 急 救 對 醫 師 之 提 示 : 誤 食 時, 考 慮 洗 胃 及 活 性 碳 五 滅 火 措 施

適 用 滅 火 劑 : 化 學 乾 粉 酒 精 泡 沫 二 氧 化 碳 滅 火 時 可 能 遭 遇 之 特 殊 危 害 : 1. 液 體 極 易 燃, 室 溫 下 可 能 被 引 燃 2. 蒸 氣 比 空 氣 種 會 傳 播 至 遠 處, 遇 火 可 能 造 成 回 火 3. 會 累 積 在 封 閉 地 區 4. 火 場 中 的 容 器 可 能 會 破 裂 爆 炸 5. 即 使 被 水 稀 釋 的 溶 液 也 可 能 引 燃 特 殊 滅 火 程 序 : 1. 撤 退 並 至 安 全 距 離 或 受 保 護 的 地 點 滅 火 2. 位 於 上 風 處 以 避 免 危 險 的 蒸 氣 和 有 毒 的 分 解 物 3. 滅 火 前 先 阻 止 溢 漏, 如 果 不 能 阻 止 溢 漏 且 周 圍 無 任 何 危 險, 讓 火 燒 完, 若 沒 有 阻 止 溢 漏 而 先 滅 火, 蒸 氣 會 與 空 氣 形 成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而 再 引 燃 4. 隔 離 未 著 火 物 質 且 保 護 人 員 5. 安 全 情 況 下 將 容 器 搬 離 火 場 6. 以 水 霧 冷 卻 暴 露 火 場 的 貯 槽 或 容 器 7. 以 水 霧 滅 火 可 能 無 效, 除 非 消 防 人 員 受 過 各 種 易 燃 液 體 之 滅 火 訓 練 8. 如 果 溢 漏 未 引 燃, 噴 水 霧 以 分 散 蒸 氣 並 保 護 試 圖 止 漏 的 人 員 9. 以 水 柱 滅 火 無 效 10. 大 區 域 之 大 型 火 災, 使 用 無 人 操 作 之 水 霧 控 制 架 或 自 動 搖 擺 消 防 水 瞄 11. 儘 可 能 撤 離 火 場 並 允 許 火 燒 完 12. 遠 離 貯 槽 13. 貯 槽 安 全 閥 已 響 起 或 因 著 火 而 變 色 時 立 即 撤 離 14. 未 著 特 殊 防 護 設 備 的 人 員 不 可 進 入 消 防 人 員 之 特 殊 防 護 設 備 : 消 防 人 員 必 須 配 戴 空 氣 呼 吸 器 消 防 衣 防 護 手 套 六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個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 1. 限 制 人 員 進 入, 直 至 外 溢 區 完 全 清 乾 淨 為 止 2. 確 定 是 由 受 過 訓 之 人 員 負 責 清 理 之 工 作 3. 穿 戴 適 當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環 境 注 意 事 項 : 1. 對 洩 漏 區 通 風 換 氣 2. 移 開 所 有 引 燃 源 3. 通 知 政 府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環 保 相 關 單 位 清 理 方 法 : 清 理 方 法 :1. 不 要 碰 觸 外 洩 物 2. 避 免 外 洩 物 進 入 下 水 道 水 溝 或 密 閉 的 空 間 內 3. 在 安 全 狀 況 下 設 法 阻 止 減 少 溢 漏 4. 用 沙 泥 土 或 其 他 不 與 洩 漏 物 質 反 應 之 吸 收 物 質 來 圍 堵 洩 漏 物 少 量 洩 漏 : 用 不 會 和 外 洩 物 反 應 之 吸 收 物 質 吸 收 以 污 染 的 吸 收 物 質 和 外 洩 物 具 有 同 樣 的 危 險 性, 需 置 於 加 蓋 並 標 示 的 適 當 容 器 裡, 用 水 沖 洗 溢 漏 區 域 小 量 的 溢 漏 可 用 大 量 的 水 稀 釋 大 量 溢 漏 : 聯 絡 消 防 隊, 緊 急 處 理 單 位 及 供 應 商 以 尋 求 協 助 七 安 全 處 置 與 儲 存 方 法

處 置 : 1. 此 物 質 是 易 燃 性 和 毒 性 液 體, 處 置 時 工 程 控 制 應 運 轉 及 善 用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 工 作 人 員 應 受 適 當 有 關 物 質 之 危 險 性 及 安 全 使 用 法 之 訓 練 2. 除 去 所 有 發 火 源 並 遠 離 熱 及 不 相 容 物 3. 工 作 區 應 有 禁 止 抽 煙 標 誌 4. 所 有 桶 槽 轉 裝 容 器 和 管 線 都 要 接 地, 接 地 時 必 須 接 觸 到 裸 金 屬 5. 當 調 配 之 操 作 不 是 在 密 閉 系 統 進 行 時, 確 保 調 配 的 容 器 和 接 收 的 輸 送 設 備 和 容 器 要 等 電 位 連 接 6. 空 的 桶 槽 容 器 和 管 線 可 能 仍 有 具 危 害 性 的 殘 留 物, 未 清 理 前 不 得 從 事 任 何 焊 接 切 割 鑽 孔 或 其 它 熱 的 工 作 進 行 7. 桶 槽 或 貯 存 容 器 可 充 填 惰 性 氣 體 以 減 少 火 災 和 爆 炸 的 危 險 8. 作 業 場 所 使 用 不 產 生 火 花 的 通 風 系 統, 設 備 應 為 防 爆 型 9. 保 持 走 道 和 出 口 暢 通 無 阻 10. 貯 存 區 和 大 量 操 作 的 區 域, 考 慮 安 裝 溢 漏 和 火 災 偵 測 系 統 及 適 當 的 自 動 消 防 系 統 或 足 夠 且 可 用 的 緊 急 處 理 裝 備 11. 作 業 避 免 產 生 霧 滴 或 蒸 氣, 在 通 風 良 好 的 指 定 區 內 操 作 並 採 最 小 使 用 量, 操 作 區 與 貯 存 區 分 開 12. 必 要 時 穿 戴 適 當 的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以 避 免 與 此 化 學 品 或 受 污 染 的 設 備 接 觸 13. 不 要 與 不 相 容 物 一 起 使 用 ( 如 強 氧 化 劑 ) 以 免 增 加 火 災 和 爆 炸 的 危 險 14. 使 用 相 容 物 質 製 成 的 貯 存 容 器, 分 裝 時 小 心 不 要 噴 灑 出 來 15. 不 要 以 空 氣 或 惰 性 氣 體 將 液 體 自 容 器 中 加 壓 而 輸 送 出 來 16. 除 非 調 配 區 以 耐 火 結 構 隔 離, 否 則 不 要 在 貯 存 區 進 行 調 配 工 作 17. 使 用 經 認 可 的 易 燃 性 液 體 貯 存 容 器 和 調 配 設 備 18. 不 要 將 受 污 染 的 液 體 倒 回 原 貯 存 容 器 19. 容 器 要 標 示, 不 使 用 時 保 持 緊 密 並 避 免 受 損 儲 存 : 1. 貯 存 在 陰 涼 乾 燥 通 風 良 好 以 及 陽 光 無 法 直 接 照 射 的 地 方, 遠 離 熱 源 發 火 源 及 不 相 容 物 2. 貯 存 區 考 慮 安 裝 溢 漏 和 警 報 設 備 3. 貯 存 設 備 應 以 耐 火 材 料 構 築 4. 貯 存 區 使 用 不 產 生 火 花 的 通 風 系 統, 核 可 的 防 爆 設 備 和 安 全 的 電 器 系 統 5. 地 板 應 以 不 滲 透 性 材 料 構 築 以 免 自 地 板 吸 收 6. 門 口 設 斜 坡 或 門 檻 或 挖 溝 槽 使 洩 漏 物 可 排 放 至 安 全 的 地 方 7. 貯 存 區 應 標 示 清 楚, 無 障 礙 物, 並 允 許 指 定 或 受 過 訓 的 人 員 進 入 8. 貯 存 區 與 工 作 區 應 分 開 ; 遠 離 升 降 機 建 築 物 房 間 出 口 或 主 要 通 道 貯 存 9. 貯 存 區 附 近 應 有 適 當 的 滅 火 器 和 清 理 溢 漏 設 備 10. 定 期 檢 查 貯 存 容 器 是 否 破 損 或 溢 漏 11. 檢 查 所 有 新 進 容 器 是 否 適 當 標 示 並 無 破 損 12. 限 量 貯 存 13. 以 相 容 物 質 製 成 的 貯 存 容 器 裝 溢 漏 物 14. 貯 桶 接 地 並 與 其 它 設 備 等 電 位 連 接 15. 小 量 貯 存 於 核 可 的 防 爆 型 冰 箱, 空 桶 可 能 仍 有 具 危 害 性 的 殘 留 物 仍 應 密 閉 並 分 開 貯 存 16. 貯 存 易 燃 液 體 的 所 有 桶 子 應 安 裝 釋 壓 閥 和 真 空 釋 放 閥 17. 依 化 學 品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所 建 議 之 貯 存 溫 度 貯 存, 必 要 時 可 安 裝 偵 溫 警 報 器, 以 警 示 溫 度 是 否 過 高 或 過 低 18. 避 免 大 量 貯 存 於 室 內, 儘 可 能 貯 存 於 隔 離 的 防 火 建 築 19. 貯 槽 之 排 氣 管 應 加 裝 滅 焰 器 20. 貯 槽 須 為 地 面 貯 槽, 底 部 整 個 區 域 應 封 住 以 防 滲 漏, 周 圍 須 有 能 圍 堵 整 個 容 量 之 防 液 堤 八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工 程 控 制 : 1. 使 用 不 會 產 生 火 花, 接 地 之 通 風 系 統, 並 與 其 他 通 風 系 統 分 開 2. 排 氣 口 直 接 通 到 窗 外 3. 供 給 充 分 新 鮮 空 氣 以 補 充 排 氣 系 統 抽 出 的 空 氣 控 制 參 數 :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短 時 間 時 量 平 最 高 容 許 生 物 指 標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均 濃 度 TWA 容 許 濃 度 CEILING STEL

750ppm 937.5ppm - 尿 中 丙 酮 100mg / L ( Ns )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 呼 吸 防 護 : 1.2500ppm 以 下 : 含 有 機 蒸 氣 濾 罐 之 化 學 濾 罐 式 動 力 型 空 氣 淨 化 式 供 氣 式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2. 未 知 濃 度 : 正 壓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正 壓 全 面 型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輔 以 正 壓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3. 逃 生 : 含 有 機 蒸 氣 濾 罐 之 氣 體 面 罩 逃 生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九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手 部 防 護 : 1. 防 滲 手 套, 材 質 以 丁 基 橡 膠 Teflon 4H Barricade Chemrel Responder Trellchem Tychem10000 為 佳 眼 睛 防 護 : 1. 化 學 防 濺 護 目 鏡 面 罩 ( 以 八 英 吋 為 最 低 限 度 ) 皮 膚 及 身 體 防 護 : 1. 上 述 橡 膠 材 質 連 身 式 防 護 衣, 工 作 靴, 洗 眼 器 和 緊 急 淋 浴 設 備 衛 生 措 施 : 1. 工 作 後 儘 速 脫 掉 污 染 之 衣 物, 洗 淨 後 才 可 再 穿 戴 或 丟 棄, 且 須 告 知 洗 衣 人 員 污 染 之 危 害 性 2. 工 作 場 所 嚴 禁 抽 煙 或 飲 食 3. 處 理 此 物 後, 須 徹 底 洗 手 4. 維 持 作 業 場 所 清 潔 外 觀 : 無 色 澄 清 狀 液 體 氣 味 : 特 殊 甜 味, 薄 荷 味 嗅 覺 閾 值 : 3.6-653ppm( 偵 測 ) 33-699ppm( 覺 察 ) ph 值 : - 易 燃 性 ( 固 體, 氣 體 ): - 熔 點 : -94.6 沸 點 / 沸 點 範 圍 : 56.2 閃 火 點 : -18 分 解 溫 度 : - 自 燃 溫 度 : 465 測 試 方 法 : 爆 炸 界 限 : 閉 杯 2.5 ~ 12.8 % 蒸 氣 壓 : 180 mmhg 蒸 氣 密 度 : 2( 空 氣 =1) 密 度 : 0.791( 水 =1) 溶 解 度 : 全 溶 於 水 辛 醇 / 水 分 配 係 數 (log Kow): -0.24 揮 發 速 率 : 5.6( 乙 酸 丁 酯 =1) 十 安 定 性 及 反 應 性 安 定 性 : 正 常 狀 況 下 安 定 特 殊 狀 況 下 可 能 之 危 害 反 應 : 1. 氧 化 劑 ( 如 過 氧 化 物 硝 酸 鹽 過 氯 酸 鹽 ) 強 還 原 劑 及 氯 化 溶 劑 和 鹼 的 混 合 物 ( 如 氯 仿 和 氫 氧 化 鈉 ): 劇 烈 反 應, 增 加 火 災 和 爆 炸 的 危 險 2. 三 級 丁 酸 鉀 六 氯 三 聚 氰 胺 二 氯 化 硫 : 強 烈 反 應 應 避 免 之 狀 況 : 火 花 明 火 熱 引 燃 源 長 期 暴 露 受 熱

十 一 毒 性 資 料 十 二 生 態 資 料 十 三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應 避 免 之 物 質 : 氧 化 劑 氯 化 溶 劑 鹼 的 混 合 物 三 級 丁 酸 鉀 六 氯 三 聚 氰 胺 二 氯 化 硫 強 還 原 劑 危 害 分 解 物 : 熱 分 解 產 生 一 氧 化 碳 二 氧 化 碳 暴 露 途 徑 : 吸 入 皮 膚 接 觸 眼 睛 接 觸 食 入 症 狀 : 頭 痛 虛 弱 困 倦 噁 心 酒 醉 嘔 吐 虛 脫 昏 迷 皮 膚 脫 脂 皮 膚 炎 方 位 感 障 礙 急 毒 性 : 皮 膚 :1. 直 接 接 觸 可 能 造 成 輕 微 的 刺 激 吸 入 :1. 低 濃 度, 沒 有 急 性 效 應, 高 濃 度 下 ( 約 1000ppm) 輕 微 的 刺 激 鼻 及 咽 2. 濃 度 高 於 2000ppm 可 能 造 成 嗜 睡 噁 心 噁 吐 酒 醉 感 及 頭 暈 3. 濃 度 高 於 10000ppm, 可 能 導 致 無 意 識 及 死 亡 食 入 :1. 刺 激 咽 食 道 及 胃 2. 大 量 食 入 之 症 狀 與 吸 入 情 況 類 似 ( 如 頭 痛 虛 弱 困 倦 等 ) 3. 若 倒 吸 入 肺 部 會 引 起 致 命 的 肺 部 傷 害 眼 睛 :1. 高 濃 度 蒸 氣 (1000ppm) 會 造 成 輕 微 而 短 暫 的 刺 激 2. 其 液 體 對 眼 睛 具 嚴 重 刺 激 LD50(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5800 mg/kg( 大 鼠, 吞 食 ) LC50(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50100 ppm/6h( 大 鼠, 吸 入 ) 500mg/24H( 兔 子, 皮 膚 ): 造 成 輕 微 刺 激 20mg/24H( 兔 子, 眼 睛 ): 造 成 中 度 刺 激 慢 毒 性 或 長 期 毒 性 : 1. 長 期 或 頻 繁 接 觸 可 能 造 成 皮 膚 脫 脂 及 皮 膚 炎 ( 乾 燥 刺 激 發 紅 及 龜 裂 ) 2. 在 1000ppm 濃 度 下, 每 天 暴 露 3 小 時, 經 7 至 15 年 後 會 感 到 鼻 及 咽 刺 激 方 位 感 障 礙 及 無 力 3. 暴 露 於 丙 酮 下 會 增 加 氯 化 溶 劑 的 肝 毒 性, 例 如 :1,1- 二 氯 乙 烯,1,1,2- 三 氯 乙 烷 氯 化 碳 氯 彷 三 氯 乙 烯 溴 二 氯 乙 烯 二 溴 氯 申 烷 等 31500ug/m3/24H( 哺 乳 動 物, 吸 入 ) 影 響 其 繁 殖 力 生 態 毒 性 : LC50( 魚 類 ):8300-40000mg/l/96H EC50( 水 生 無 脊 椎 動 物 ):10mg/l/48H( 水 蚤 ) 生 物 濃 縮 係 數 (BCF):0.69 持 久 性 及 降 解 性 : 1. 雖 然 丙 酮 在 有 氧 及 無 氧 狀 況 下 均 會 迅 速 生 物 分 解, 但 丙 酮 高 濃 度 下 對 微 生 物 有 毒 2. 釋 放 至 大 氣 中, 會 與 氫 氧 自 由 基 反 應 ( 半 衰 期 約 為 22 天 ) 3. 釋 放 至 水 中, 預 期 會 進 行 生 物 分 解 半 衰 期 ( 空 氣 ):279~2790 小 時 半 衰 期 ( 水 表 面 ):24~168 小 時 半 衰 期 ( 地 下 水 ):48~336 小 時 半 衰 期 ( 土 壤 ):24~168 小 時 生 物 蓄 積 性 : 1. 不 會 蓄 積, 大 部 份 丙 酮 會 由 呼 吸 排 出, 小 量 丙 酮 會 氧 化 成 二 氧 化 碳 經 由 呼 吸 及 尿 中 排 出 土 壤 中 之 流 動 性 : 1. 釋 放 至 土 壤 中, 預 期 會 進 行 生 物 分 解 及 從 土 壤 表 面 揮 發 其 他 不 良 效 應 : -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 1. 參 考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處 理

第 十 四 項 有 丙 酮 UN NO. 2. 量 小 時 可 於 認 可 的 溶 劑 燃 燒 爐 內 燃 燒 ; 量 大 時 可 於 核 准 之 焚 化 爐 內 焚 化 3. 廢 棄 物 在 未 處 理 前, 應 存 放 於 安 全 容 器 中 4. 吸 收 了 丙 酮 的 物 質 可 於 核 准 的 掩 埋 場 掩 埋 十 四 運 送 資 料 聯 合 國 編 號 : 1090 聯 合 國 運 輸 名 稱 : 丙 酮 運 輸 危 害 分 類 : 第 三 類 易 燃 液 體 包 裝 類 別 : Ⅱ 海 洋 污 染 物 ( 是 / 否 ): 否 特 殊 運 送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 - 十 五 法 規 資 料 適 用 法 規 : 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2.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3.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4.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5.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6.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7.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及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設 置 標 準 暨 安 全 管 理 辦 法 十 六 其 他 資 料 參 考 文 獻 : 1.CHEMINFO 資 料 庫,CCINFO 光 碟,2005-2 2.RTECS 資 料 庫,TOMES PLUS 光 碟,Vol.63,2005 3.HSDB 資 料 庫,TOMES PLUS 光 碟,Vol.63,2005 4. ChemWatch 資 料 庫,2004-4 製 表 單 位 : 名 稱 : 地 址 / 電 話 : 製 表 人 : 職 稱 : 姓 名 : 製 表 日 期 : 修 改 日 期 : 備 註 :

工 商 憑 證 申 請 作 業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INDUSTRIAL DEVELOPMENT BUREAU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P.1 流 程 一 1. 前 往 經 濟 部 工 商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進 行 線 上 申 請 2. 經 濟 部 工 商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網 址 如 下 : http://moeaca.nat.gov.tw/index-2.html 說 明 : 目 前 工 商 憑 證 僅 開 放 線 上 申 請 P.2

點 選 申 請 P.3 點 選 申 請 P.4

填 具 相 關 資 料 P.5 流 程 二 1. 繳 費 完 畢 後 將 線 上 申 請 資 料 列 印, 蓋 用 與 公 司 商 號 及 負 責 人 登 記 相 符 之 印 鑑 章 並 掛 號 郵 寄 至 登 記 所 屬 機 關 2. 各 所 屬 機 關 如 後 所 附 : 說 明 : 1. 分 公 司 欲 申 請 工 商 憑 證, 應 蓋 用 母 公 司 之 負 責 人 登 記 相 符 之 印 鑑 章 2. 科 園 區 加 工 出 口 區 等 特 區 應 向 當 地 管 理 局 申 請 3. 外 商 公 司 資 本 額 五 億 元 以 上 應 向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申 請 P.6

商 業 司 特 區 窗 口 資 訊 P.7 各 縣 市 政 府 窗 口 資 訊 P.8

正 卡 申 請 流 程 P.9 附 卡 申 請 流 程 P.10

申 請 流 程 圖 P.11 如 何 查 詢 申 請 進 度 P.12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系 統 廠 商 使 用 手 冊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I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系 統 廠 商 使 用 手 冊 目 錄 一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網... 4 ( 一 ) 登 入 作 業... 4 ( 二 ) 申 報 作 業... 5 ( 三 ) 歷 史 查 詢 與 下 載... 8 II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系 統 廠 商 使 用 手 冊 圖 目 錄 圖 1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登 入 頁 面... 4 圖 2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5 圖 3 選 擇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工 廠... 6 圖 4 危 險 物 品 明 細 資 料... 6 圖 5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歷 史 查 詢 與 下 載... 8 圖 6 選 擇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工 廠... 8 圖 7 危 險 物 品 基 本 資 料... 9 III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系 統 廠 商 使 用 手 冊 一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網 ( 一 ) 登 入 作 業 作 業 時 機 操 作 程 序 圖 1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登 入 頁 面 廠 商 進 行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登 入 作 業 廠 商 只 能 使 用 讀 卡 機 插 入 工 商 憑 證 輸 入 PIN 碼 登 入 本 系 統 需 安 裝 憑 證 元 件 後 才 能 登 入, 進 入 此 畫 面 瀏 覽 器 會 要 求 安 裝 憑 證 元 件, 請 安 裝 若 無 反 應 請 自 行 從 憑 證 使 用 元 件 下 載 連 結 下 載 安 裝 4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系 統 廠 商 使 用 手 冊 ( 二 ) 申 報 作 業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為 一 年 兩 期 申 報, 每 年 一 月 與 七 月 申 報 圖 2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5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系 統 廠 商 使 用 手 冊 作 業 時 機 操 作 程 序 提 供 廠 商 進 行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作 業 1. 從 右 上 角 下 拉 式 選 單 選 擇 欲 申 報 工 廠, 選 定 申 報 工 廠 會 帶 出 工 廠 基 本 資 料 圖 3 選 擇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工 廠 2. 工 廠 危 險 申 報 表 資 料 檢 核 : 單 位 主 管 職 稱 姓 名 欄 位 不 能 輸 入 數 字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欄 位 需 符 合 電 子 郵 件 基 本 格 式 工 廠 連 絡 電 話 負 責 人 電 話 傳 真 電 話 三 個 欄 位 只 能 輸 入 數 字 與 長 度 最 多 20 碼 3. 危 險 物 品 明 細 資 料 檢 核, 本 系 統 使 用 彈 跳 視 窗 方 式 並 使 用 單 選 或 多 選 的 方 式 確 保 特 定 資 料 格 式 圖 4 危 險 物 品 明 細 資 料 6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系 統 廠 商 使 用 手 冊 4. 危 險 物 品 明 細 部 分 有 提 供 CAS_NO UNNO 中 文 名 稱 英 文 名 稱, 四 個 欄 位 自 動 查 詢 資 料 庫 中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只 要 在 這 四 欄 輸 入 資 料 即 會 到 資 料 庫 撈 出 與 輸 入 的 資 料 相 符 的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並 填 入 此 四 欄, 若 有 多 筆 會 彈 跳 出 視 窗 供 選 擇 5. 上 傳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影 本 為 非 必 要 資 料 可 上 傳 或 不 上 傳, 若 需 上 傳 則 須 輸 入 保 險 到 期 日, 當 不 上 傳 時, 主 動 提 醒 的 功 能 則 會 無 作 用 6. 依 照 申 報 狀 態 的 改 變 變 化 申 報 流 程 : 未 申 報 : 提 供 申 報 按 鈕 讓 廠 商 申 報 案 件 已 送 件 : 提 供 修 改 按 鈕 當 承 辦 人 尚 未 審 查 時 讓 廠 商 可 做 修 改 資 料 的 動 作 審 核 中 : 不 提 供 任 何 按 鈕, 讓 承 辦 人 審 核 時 資 料 可 以 鎖 定 不 會 被 修 改 退 件 : 提 供 重 新 申 報 按 鈕 讓 廠 商 可 以 做 重 新 申 報 動 作 已 申 報 : 提 供 重 新 申 報 按 鈕 當 廠 商 因 申 報 資 料 有 變 動 時 可 以 做 不 定 期 申 報 作 業 7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系 統 廠 商 使 用 手 冊 ( 三 ) 歷 史 查 詢 與 下 載 圖 5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歷 史 查 詢 與 下 載 作 業 時 機 操 作 程 序 提 供 廠 商 進 行 危 險 物 品 歷 史 查 詢 與 下 載 1. 進 入 查 詢 畫 面 圖 6 選 擇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工 廠 2. 點 選 欲 選 擇 的 申 報 案 件 後 會 出 現 申 報 案 件 的 申 報 資 料 3. 按 下 載 可 下 載 申 報 資 料 EXCEL 檔 案 8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系 統 廠 商 使 用 手 冊 圖 7 危 險 物 品 基 本 資 料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