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物 品 與 廠 商 資 料 物 品 名 稱 : 酚 (Phenol) 其 他 名 稱 :- 第 1 頁 / 5 頁 建 議 用 途 及 限 制 使 用 : 酚 樹 脂 ; 環 氧 樹 脂 ( 二 酚 -A); 耐 綸 -6( 耐 綸 素 );2,4-D; 選 擇 性 溶 劑 用 於 精 製 潤 滑 油 ; 己 二 酸 ; 柳 酸 ; 酚 酞 ; 五 氯 酚 ; 乙 酰 替 氨 基 苯 乙 醚 ; 苦 酸 ; 殺 菌 塗 料 ; 製 藥 ; 實 驗 試 劑 ; 染 料 與 指 示 劑 ; 抗 污 劑 ; 一 般 性 的 消 毒 劑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傳 真 電 話 :- 二 危 害 辨 識 資 料 物 品 危 害 分 類 : 易 燃 液 體 第 4 級 急 毒 性 物 質 第 4 級 ( 吞 食 ) 急 毒 性 物 質 第 3 級 ( 皮 膚 ) 腐 蝕 / 刺 激 皮 膚 物 質 第 1 級 嚴 重 損 傷 / 刺 激 眼 睛 物 質 第 1 級 特 定 標 的 器 官 系 統 毒 性 物 質 ~ 重 複 暴 露 第 1 級 標 示 內 容 : 象 徵 符 號 : 骷 髏 與 兩 根 交 叉 骨 健 康 危 害 腐 蝕 警 示 語 : 危 險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 可 燃 液 體 吞 食 有 害 皮 膚 接 觸 有 毒 造 成 嚴 重 皮 膚 灼 傷 和 眼 睛 損 傷 造 成 嚴 重 眼 睛 損 傷 長 期 或 重 複 暴 露 會 對 器 官 造 成 傷 害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 置 容 器 於 通 風 良 好 的 地 方 若 與 眼 睛 接 觸, 立 刻 以 大 量 的 水 洗 滌 後 洽 詢 醫 療 衣 服 一 經 污 染, 立 即 脫 掉 如 遇 意 外 或 覺 得 不 適, 立 即 洽 詢 醫 療 其 他 危 害 :- 三 成 分 辨 識 資 料 純 物 質 : 中 英 文 名 稱 : 酚 (Phenol) 同 義 名 稱 :Phenic acid Phenyl alcohol 石 碳 酸 Carbolic acid Monohydroxybenzene Benzenol Hydroxybenzene 化 學 文 摘 社 登 記 號 碼 (CAS No.):108-95-2 危 害 物 質 成 分 ( 成 分 百 分 比 ):100 四 急 救 措 施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若 吸 入 大 量 氣 體, 應 立 即 將 患 者 移 到 新 鮮 空 氣 處 2. 若 呼 吸 停 止, 施 行 人 工 呼 吸 3. 讓 患 者 保 持 溫 暖 並 休 息 4. 儘 速 就 醫 皮 膚 接 觸 :1. 立 刻 以 水 和 肥 皂 或 溫 和 的 清 潔 劑 清 洗 患 部 2. 若 是 經 由 衣 服 滲 入 皮 膚, 立 刻 脫 去 衣 服 再 以 水 和
第 2 頁 / 5 頁 肥 皂 或 溫 和 的 清 潔 劑 清 洗 3. 立 即 就 醫 眼 睛 接 觸 :1. 立 刻 用 大 量 水 清 洗 並 不 時 地 撐 開 上 下 眼 皮 2. 立 即 就 醫 3. 工 作 時 不 可 配 戴 隱 形 眼 鏡 食 入 :1. 若 患 者 意 識 清 醒, 立 刻 給 予 患 者 大 量 的 水 喝 2. 喝 水 後, 協 助 患 者 以 手 指 伸 入 喉 嚨 內 催 吐 3. 不 要 對 已 喪 失 意 識 的 患 者 進 行 催 吐 4. 立 即 就 醫 最 重 要 症 狀 及 危 害 效 應 : 刺 激, 灼 傷, 發 紺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 應 穿 著 C 級 防 護 裝 備 在 安 全 區 實 施 急 救 對 醫 師 之 提 示 : 患 者 吸 入 時, 考 慮 給 予 氧 氣 吞 食 時, 考 慮 洗 胃 活 性 碳 五 滅 火 措 施 適 用 滅 火 劑 : 二 氧 化 碳 化 學 乾 粉 酒 精 泡 沫 水 霧 滅 火 時 可 能 遭 遇 之 特 殊 危 害 :1. 加 熱 會 釋 出 易 燃 氣 體 及 毒 性 氣 體 特 殊 滅 火 程 序 : 1. 噴 水 霧 可 用 來 冷 卻 暴 露 於 火 場 中 之 容 器 2. 若 無 危 險 將 所 有 容 器 移 離 火 場 消 防 人 員 之 特 殊 防 護 裝 備 : 消 防 人 員 必 須 配 戴 A 級 氣 密 式 化 學 防 護 衣 空 氣 呼 吸 器 ( 必 要 時 外 加 抗 閃 火 鋁 質 被 覆 外 套 ) 六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個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1. 未 穿 戴 防 護 裝 備 及 衣 物 者, 禁 止 進 入 洩 漏 區, 直 到 外 洩 清 理 完 畢 環 境 注 意 事 項 :1. 對 洩 漏 區 域 進 行 通 風 換 氣 清 理 方 法 :1. 如 果 是 固 體 洩 漏 : 小 量 時 掃 到 紙 上 或 其 他 適 當 的 物 質, 再 置 於 適 當 容 器 於 安 全 的 地 方 ( 如 抽 風 櫃 ) 燃 燒 大 量 則 回 收 使 用 或 溶 於 易 燃 性 液 體 ( 如 酒 精 ) 噴 入 適 當 的 焚 化 爐 燃 燒 2. 如 果 是 液 體 洩 漏 : 小 量 以 紙 巾 吸 收 置 於 配 有 氣 體 清 潔 裝 置 的 抽 風 櫃 完 全 揮 發, 再 於 遠 離 可 燃 物 的 地 方 燃 燒 大 量, 收 集 後 噴 入 適 當 的 焚 化 爐 燃 燒 七 安 全 處 置 與 儲 存 方 法 處 置 : 1. 容 器 保 持 密 閉 2. 儲 槽 區 應 遠 離 作 業 場 所 3. 遠 離 不 相 容 物 儲 存 4. 不 使 用 時 容 器 應 加 蓋 5. 儲 存 與 處 理 區 域 之 裝 置 材 質 應 使 用 抗 蝕 材 料 6. 應 使 用 防 火 容 器 儲 存 : 1. 儲 存 於 陰 涼 乾 燥 通 風 良 好 的 地 區, 遠 離 熱 源 火 花 發 火 源 2. 避 免 陽 光 直 接 照 射 3. 應 遠 離 次 氯 酸 鈣 及 其 他 強 氧 化 劑 如 氯 氣 溴 等 貯 存 4. 作 業 相 關 人 員 應 先 接 受 酚 處 置 及 貯 存 相 關 之 訓 練 5. 處 置 後 確 實 沖 洗 6. 勿 使 用 壓 力 以 輸 出 容 器 內 的 酚 7. 不 要 濺 及 皮 膚 眼 睛 及 衣 服 8. 勿 在 酚 容 器 附 近 從 事 切 割 焊 接 鑽 孔 作 業 9. 空 容 器 仍 應 視 為 實 瓶 處 理 八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工 程 控 制 :1. 製 程 密 閉 局 部 排 氣 和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控 制 參 數
第 3 頁 / 5 頁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短 時 間 時 量 平 均 最 高 容 許 生 物 指 標 容 許 濃 度 容 許 濃 度 濃 度 BEIs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 TWA STEL CEILING 5ppm( 皮 ) 15ppm( 皮 ) - 尿 中 每 克 肌 酸 酐 含 酚 總 量 250mg(B Ns) 呼 吸 防 護 :1.50 ppm 以 下 : 具 有 機 蒸 氣 濾 罐 粉 塵 和 霧 滴 過 濾 器 之 化 學 濾 罐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或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或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2.100 ppm 以 下 : 全 面 型 有 機 蒸 氣 濾 罐 粉 塵 和 霧 滴 過 濾 器 之 化 學 濾 罐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或 正 面 式 背 覆 式 之 有 機 蒸 氣 濾 罐 和 粉 塵 霧 滴 過 濾 器 的 防 毒 面 罩, 或 全 面 型 頭 盔 頭 罩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或 全 面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3.100ppm 以 上 : 正 壓 式 全 面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手 部 防 護 :1.Viton Saranex Barricade Responder Trellchem HPS 等 防 滲 手 套 眼 睛 防 護 :1. 面 罩 ( 至 少 8 吋 ) 2. 防 濺 安 全 護 目 鏡 皮 膚 及 身 體 防 護 :1. 上 述 橡 膠 材 質 連 身 式 防 護 衣, 工 作 靴, 圍 裙 衛 生 措 施 :1. 工 作 後 儘 速 脫 掉 污 染 之 衣 物, 洗 淨 後 才 可 再 穿 戴 或 丟 棄, 且 須 告 知 洗 衣 人 員 污 染 之 危 害 性 2. 工 作 場 所 嚴 禁 抽 煙 或 飲 食 3. 處 理 此 物 後, 須 徹 底 洗 手 4. 維 持 作 業 場 所 清 潔 九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外 觀 : 無 色 至 粉 紅 色 固 体 或 黏 稠 狀 液 体 氣 味 : 特 有 的 甜 焦 油 味 嗅 覺 閾 值 :0.060ppm( 偵 測 ) 熔 點 :41-43 ph 值 :6 ( 水 溶 液 ) 沸 點 / 沸 點 範 圍 :182 易 燃 性 ( 固 體, 氣 體 ):- 閃 火 點 :75 分 解 溫 度 :- 測 試 方 法 : 閉 杯 自 燃 溫 度 :715 爆 炸 界 限 :1.8 % ~ 8.6 % 蒸 氣 壓 :0.35mmHg@25 蒸 氣 密 度 :3.24( 空 氣 =1) 密 度 :1.06( 水 =1) 溶 解 度 :9 g/100ml@25 ( 水 ) 辛 醇 / 水 分 配 係 數 (log Kow):1.50 揮 發 速 率 :<0.01( 乙 酸 丁 酯 =1) 十 安 定 性 及 反 應 性 安 定 性 : 正 常 狀 況 下 安 定 特 殊 狀 況 下 可 能 之 危 害 反 應 :1. 強 氧 化 劑 ( 特 別 是 次 氯 酸 鈣 ): 可 能 引 起 火 災 和 爆 炸 2. 液 體 會 侵 蝕 某 些 塑 膠 橡 膠 和 塗 料 ; 熱 液 體 會 侵 蝕 鋁 鎂 鉛 鋅 等 金 屬 3. 氯 化 鋁 硝 基 苯 4. 與 異 氫 酸 鹽 接 觸 可 能 劇 烈 聚 合 應 避 免 之 狀 況 :1. 熱 火 花 應 避 免 之 物 質 : 強 氧 化 劑 ( 特 別 是 次 氯 酸 鈣 ) 液 體 會 侵 蝕 某 些 塑 膠 橡 膠 和 塗 料 熱 液 體 會 侵 蝕 鋁 鎂 鉛 鋅 等 金 屬 氯 化 鋁 硝 基 苯 異 氫 酸 鹽 危 害 分 解 物 : 一 氧 化 碳 二 氧 化 碳 十 一 毒 性 資 料
第 4 頁 / 5 頁 暴 露 途 徑 : 皮 膚 吸 入 食 入 眼 睛 症 狀 : 刺 激 感 噁 心 暈 眩 頭 痛 休 克 虛 脫 昏 迷 急 毒 性 : 皮 膚 :1. 暴 露 處 變 白, 若 無 立 刻 清 除 化 學 品, 則 引 起 灼 傷 或 組 織 中 毒 稀 溶 液 會 造 成 嚴 重 皮 膚 炎 吸 入 :1. 其 蒸 氣 及 霧 滴 會 刺 激 鼻 及 咽 2. 會 影 響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 噁 心 暈 眩 頭 痛 ) 3. 大 量 的 暴 露 可 能 造 成 肝 及 腎 傷 害 食 入 :1. 會 造 成 口 及 咽 嚴 重 的 灼 傷 2. 可 能 造 成 腹 痛 發 紺 肌 肉 虛 弱 顫 抖 痙 攣 腎 及 肝 損 害 昏 迷 及 死 亡 3. 估 計 之 人 類 致 死 劑 量 為 1g 眼 睛 :1. 眼 睛 浮 腫 ; 角 膜 變 白 和 感 覺 遲 鈍 ; 甚 至 失 明 LD50(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317 mg/kg ( 大 鼠, 吞 食 );850 mg/kg ( 兔 子, 皮 膚 ) LC50(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316 mg/m3 ( 大 鼠, 吸 入 ) 500mg/24H( 兔 子, 皮 膚 ): 造 成 嚴 重 刺 激 慢 毒 性 或 長 期 毒 性 :1. 症 狀 有 嘔 吐 吞 燕 困 難 腹 痛, 缺 乏 食 慾 頭 痛 衰 弱 頭 昏 眼 花 尿 液 帶 黑 智 力 干 擾 皮 膚 癢 肝 臟 受 損 和 皮 膚 變 色 2. 食 入 致 命 的 劑 量 (1g), 引 起 嘴 喉 嚨 嚴 重 灼 傷, 顯 著 的 胃 痛 發 紺 肌 肉 無 力 衰 弱 昏 睡 和 死 亡 ; 發 抖 痙 攣 和 肌 肉 抽 動 經 常 發 生 但 不 嚴 重 3. 反 覆 暴 露 未 知 濃 度 和 液 體 潑 到 皮 膚 上, 發 生 食 慾 缺 乏 體 重 減 輕 衰 弱 肌 肉 痛 尿 液 帶 黑 ; 經 過 數 月 沒 有 暴 露, 情 況 會 逐 漸 改 進, 但 再 經 過 明 顯 的 暴 露, 症 狀 會 更 惡 化 及 尿 液 帶 黑 和 肝 臟 敏 感 性 腫 大 300mg/Kg( 懷 孕 6-15 天 雌 鼠, 吞 食 ) 增 加 胚 胎 致 死 率 IARC 將 其 列 為 Group 3: 無 法 判 斷 為 人 體 致 癌 性 ACGIH 將 之 列 為 A4: 無 法 判 斷 為 人 體 致 癌 性 十 二 生 態 資 料 生 態 毒 性 :LC50( 魚 類 ):0.001-56mg/l/96H EC50( 水 生 無 脊 椎 動 物 ):56mg/l/48H( 水 蚤 ) 生 物 濃 縮 係 數 (BCF):1.9-277 持 久 性 及 降 解 性 : 1. 有 氧 活 性 污 泥 反 應 器 通 常 可 移 除 90% 以 上 的 酚, 需 時 約 8 小 時 2. 當 釋 放 至 水 中, 最 主 要 移 除 方 式 為 生 物 分 解 作 用 半 衰 期 ( 空 氣 ):2.28~22.8 小 時 半 衰 期 ( 水 表 面 ):5.3-56.5 小 時 半 衰 期 ( 地 下 水 ):12~168 小 時 半 衰 期 ( 土 壤 ):24~240 小 時 生 物 蓄 積 性 :- 土 壤 中 之 流 動 性 : 當 釋 放 至 土 壤 中, 會 迅 速 生 物 分 解 ( 約 2-5 天 ), 而 且 在 深 層 土 壤 也 會 發 生 分 解 作 用 其 他 不 良 效 應 :- 十 三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
第 5 頁 / 5 頁 1. 如 果 是 固 體, 以 紙 或 可 燃 物 包 裝 起 來, 於 適 當 的 焚 化 爐 燃 燒 ; 或 溶 於 易 燃 性 溶 劑 ( 如 酒 精 ) 再 以 適 當 的 焚 化 爐 噴 霧 燃 燒 2. 如 果 是 液 態, 以 蛭 石 乾 沙 土 或 類 似 的 物 質 吸 收 再 以 衛 生 掩 埋 法 處 理 ; 或 將 液 體 以 適 當 的 焚 化 爐 噴 霧 燃 燒 十 四 運 送 資 料 聯 合 國 編 號 :2312 聯 合 國 運 輸 名 稱 : 熔 融 酚 運 輸 危 害 分 類 : 第 6.1 類 毒 性 物 質 包 裝 類 別 :Ⅱ 海 洋 污 染 物 ( 是 / 否 ): 否 特 殊 運 送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 十 五 法 規 資 料 適 用 法 規 : 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2.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3.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預 防 標 準 4.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5.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6.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十 六 其 他 資 料 參 考 文 獻 1.MSDS 資 料 庫,CCINFO 光 碟,2005-3 2.NIOSH/OSHA, Occupational Health Guidelines for Chemical Hazards,1981 3.RTECS 資 料 庫,TOMES PLUS 光 碟,Vol.65,2005 4.HSDB 資 料 庫,TOMES PLUS 光 碟,Vol.65,2005 5. 危 害 化 學 物 質 中 文 資 料 庫, 環 保 署 6.New Jersey Hazardous Substance Fact Sheets 資 料 庫,TOMES PLUS 光 碟,Vol.65,2005 7.ChemWatch 資 料 庫,2005-1 製 表 者 單 位 名 稱 : 地 址 / 電 話 : 製 表 人 職 稱 : 姓 名 ( 簽 章 ): 製 表 日 期 96.10.31 備 註 上 述 資 料 中 符 號 "-" 代 表 目 前 查 無 相 關 資 料, 而 符 號 "/ 代 表 此 欄 位 對 該 物 質 並 不 適 用 生 物 指 標 中 的 註 記 Ns 代 表 非 專 一 性 指 標, 符 號 Sc 代 表 需 注 意 易 受 感 族 群, 符 號 B 代 表 請 注 意 背 景 值, 符 號 Nq 代 表 未 有 確 定 建 議 值, 符 號 Sq 代 表 半 定 量 性 建 議 值 上 述 資 料 由 勞 委 會 委 託 製 作, 各 項 數 據 與 資 料 僅 供 參 考, 使 用 者 請 依 應 用 需 求 判 斷 其 可 用 性, 尤 其 需 注 意 混 合 時 可 能 產 生 不 同 之 危 害, 並 依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提 供 勞 工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