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 據 診 療 所 條 例 ( 第 343 章 ) 註 冊 的 診 所 實 務 守 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衞 生 署 2010 年 1 月
目 錄 前 言... 3 第 1 章 註 冊... 4 第 2 章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5 第 3 章 房 舍 及 設 備... 7 第 4 章 病 人 權 益... 9 第 5 章 醫 療 記 錄... 11 第 6 章 配 藥... 13 第 7 章 防 火 安 全 及 職 業 健 康... 15 第 8 章 感 染 控 制... 16 第 9 章 向 衞 生 署 呈 報... 17 參 考 資 料... 18 根 據 診 療 所 條 例 ( 第 343 章 ) 註 冊 的 診 所 實 務 守 則 2
前 言 政 府 於 1963 年 制 定 的 診 療 所 條 例 ( 第 343 章 ) ( 條 例 ), 規 管 診 療 所 的 註 冊 監 管 及 巡 查,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根 據 條 例, 診 療 所 指 用 作 或 擬 用 作 進 行 醫 學 診 斷 或 治 療 的 任 何 處 所, 其 中 註 冊 醫 生 專 用 的 私 人 診 症 室 和 根 據 中 醫 藥 條 例 ( 第 549 章 ) 註 冊 或 表 列 的 中 醫 專 用 的 處 所 並 不 包 括 在 內 此 外, 得 自 開 設 或 經 營 診 療 所 的 收 入, 必 須 純 粹 運 用 於 貫 徹 該 診 療 所 的 宗 旨 換 言 之, 根 據 條 例 註 冊 的 診 療 所 必 須 屬 不 攤 分 盈 利 組 織 有 關 受 條 例 規 管 的 診 療 所 的 範 圍 詳 情, 請 瀏 覽 律 政 司 網 站 的 雙 語 法 例 資 料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index.htm 隨 着 醫 療 發 展 不 斷 進 步, 加 上 市 民 的 期 望 日 高, 我 們 必 須 確 保 根 據 條 例 註 冊 的 診 療 所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衞 生 署 署 長 作 為 診 療 所 註 冊 主 任, 獲 條 例 賦 予 規 管 和 監 察 該 些 診 療 所 的 權 力, 而 有 關 診 療 所 在 註 冊 或 重 新 註 冊 時, 必 須 符 合 署 長 認 為 合 適 的 條 件 本 實 務 守 則 ( 守 則 ) 旨 在 提 供 指 引, 推 廣 質 量 保 證 文 化, 以 便 各 診 療 所 符 合 良 好 的 服 務 標 準 本 守 則 內 容 涵 蓋 註 冊 僱 用 職 員 房 舍 及 設 備 醫 療 記 錄 的 保 存 病 人 護 理 及 權 益 藥 物 記 錄 及 配 發 感 染 控 制, 以 及 處 理 投 訴 程 序 等 多 方 面 個 別 診 療 所 應 視 守 則 為 基 礎 ; 並 因 應 本 身 的 情 況, 遵 循 守 則 不 同 部 分 的 建 議 隨 着 現 代 醫 學 發 展 一 日 千 里, 守 則 日 後 可 能 須 加 入 新 指 引 我 們 希 望 該 些 指 引 可 以 就 本 地 診 療 所 的 運 作 標 準, 提 供 實 用 的 參 考 指 南 根 據 診 療 所 條 例 ( 第 343 章 ) 註 冊 的 診 療 所, 亦 須 符 合 香 港 相 關 條 例 及 規 例 的 規 定 申 請 人 有 責 任 在 適 當 時 就 診 療 所 各 方 面 向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及 其 他 機 構 諮 詢 意 見, 並 徵 求 批 准 衞 生 署 2010 年 1 月 根 據 診 療 所 條 例 ( 第 343 章 ) 註 冊 的 診 所 實 務 守 則 3
第 1 章 註 冊 1.1 申 請 人 須 按 照 診 療 所 條 例 ( 第 343 章 ) 的 規 定, 向 衞 生 署 署 長 提 交 診 療 所 註 冊 申 請 1.2 申 請 人 須 每 年 申 請 重 新 註 冊 以 續 期, 並 提 交 衞 生 署 署 長 所 要 求 的 相 關 資 料 1.3 申 請 人 如 屬 個 別 人 士, 必 須 行 事 持 正 品 格 良 好, 體 能 及 精 神 方 面 均 適 合 經 營 診 療 所 1.4 申 請 人 如 屬 機 構, 機 構 的 董 事 均 須 行 事 持 正 品 格 良 好, 體 能 及 精 神 方 面 均 適 合 監 管 診 療 所 的 運 作 1.5 得 自 或 將 會 得 自 開 設 或 經 營 診 療 所 的 收 入, 只 純 粹 運 用 於 貫 徹 該 診 療 所 的 宗 旨, 不 得 以 分 紅 或 獎 金 轉 讓 予 診 療 所 的 僱 員, 或 以 其 他 分 發 利 潤 的 方 式 轉 讓 予 申 請 人 本 人 ( 即 不 攤 分 盈 利 ) 1.6 診 療 所 須 由 一 名 註 冊 醫 生 親 自 持 續 監 管 ( 包 括 根 據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 第 161 章 ) 第 14A 條 和 醫 務 委 員 會 公 告 ( 第 3 及 第 4 號 ) 作 有 限 度 註 冊 醫 生 ) 如 更 換 醫 務 負 責 人, 必 須 在 作 出 該 項 安 排 後 盡 快 徵 求 衞 生 署 署 長 的 預 先 批 准 1.7 如 更 改 服 務 時 間, 必 須 在 作 出 該 項 安 排 後 盡 快 徵 求 衞 生 署 署 長 的 預 先 批 准 1.8 該 診 療 所 如 地 點 建 造 房 舍 人 手 或 設 備 適 合 作 診 療 所 用 途, 則 視 為 合 適 註 冊 的 處 所 當 中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一 般 清 潔 程 度 照 明 通 風 清 洗 設 施 供 水 和 廢 物 處 置 等 情 況 1.9 註 冊 診 療 所 必 須 在 診 療 所 的 顯 眼 地 方 展 示 現 行 註 冊 證 明 書 根 據 診 療 所 條 例 ( 第 343 章 ) 註 冊 的 診 所 實 務 守 則 4
第 2 章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概 述 2.1 醫 護 服 務 屬 於 非 常 依 賴 人 力 資 源 的 行 業 醫 護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技 能 專 業 能 力 和 態 度, 是 決 定 病 人 所 獲 醫 護 服 務 質 素 的 重 要 因 素 持 牌 人 有 責 任 確 保 診 療 所 內 提 供 醫 護 服 務 的 人 員 具 備 適 當 的 技 能 及 資 格 一 般 規 定 2.2 所 有 專 業 臨 牀 人 員 均 須 遵 守 有 關 的 專 業 守 則 2.3 所 有 職 員 均 須 佩 帶 載 有 姓 名 和 職 位 的 職 員 證, 以 便 顧 客 識 別 醫 療 人 員 2.4 持 牌 人 須 委 任 一 名 註 冊 醫 生 ( 包 括 根 據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 第 161 章 ) 第 14A 條 和 醫 務 委 員 會 公 告 ( 第 3 及 第 4 號 ) 作 有 限 度 註 冊 醫 生 ) 作 為 醫 務 負 責 人, 負 責 該 診 所 的 醫 務 管 理 工 作 2.5 在 診 療 所 行 醫 的 所 有 醫 生, 均 須 持 有 有 效 的 周 年 執 業 證 明 書 2.6 所 有 醫 生 須 具 備 普 通 科 或 其 他 相 關 專 科 的 技 能 和 經 驗 2.7 如 更 換 醫 療 人 員, 必 須 在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盡 快 徵 求 衞 生 署 署 長 的 預 先 批 准 護 理 人 員 2.8 診 療 所 聘 用 的 護 理 人 員 須 持 有 有 效 的 註 冊 證 明 書 2.9 護 理 人 員 須 具 備 履 行 護 理 職 務 所 需 的 適 當 資 格 和 技 能 根 據 診 療 所 條 例 ( 第 343 章 ) 註 冊 的 診 所 實 務 守 則 5
診 療 所 助 理 員 2.10 診 療 所 助 理 員 須 在 註 冊 醫 生 督 導 下 工 作 2.11 診 療 所 助 理 員 須 就 相 關 職 務 接 受 適 當 培 訓 職 員 培 訓 及 教 育 2.12 參 與 臨 牀 護 理 工 作 的 所 有 人 員, 均 須 接 受 適 當 培 訓, 包 括 使 用 任 何 臨 牀 設 備 注 射 和 配 藥 方 面 的 培 訓 2.13 診 療 所 內 應 有 最 少 一 名 員 工 熟 悉 心 肺 復 蘇 法 2.14 如 診 療 所 提 供 注 射 或 免 疫 接 種 服 務, 持 牌 人 須 確 保 從 事 有 關 工 作 的 人 員 具 備 相 關 資 格, 並 已 接 受 培 訓 以 履 行 該 等 職 務 並 須 制 定 機 制 處 理 緊 急 嚴 重 即 現 反 應 或 其 他 緊 急 情 況 2.15 在 適 當 時 為 職 員 提 供 機 會 接 受 在 職 訓 練, 以 及 安 排 職 員 持 續 進 修 根 據 診 療 所 條 例 ( 第 343 章 ) 註 冊 的 診 所 實 務 守 則 6
第 3 章 房 舍 及 設 備 概 述 3.1 診 療 所 的 工 作 環 境 應 能 達 致 其 工 作 目 的 診 療 所 的 所 有 設 備 應 按 其 原 擬 用 途 使 用, 確 保 其 性 能 良 好 和 獲 得 妥 善 保 養 房 舍 3.2 診 療 所 的 設 計 面 積 和 間 隔 須 適 合 提 供 安 全 和 有 效 的 服 務 3.3 診 療 所 須 有 充 足 和 合 適 的 通 風 情 況 和 照 明 水 平 3.4 診 療 所 要 保 持 清 潔 衞 生 3.5 供 水 廁 所 及 衞 生 設 施 必 須 充 足 3.6 洗 手 設 施 必 須 充 足 3.7 如 有 需 要, 為 病 人 提 供 保 障 私 隱 的 設 施 ( 例 如 屏 風 ) 3.8 在 適 當 時, 為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輔 助 設 施 ( 例 如 扶 手 ), 以 方 便 他 們 走 動 3.9 須 備 有 充 足 及 適 當 的 指 示 牌, 以 指 示 顧 客 前 往 診 療 所 的 處 所 3.10 在 顯 眼 地 方 清 楚 標 示 消 防 門 的 位 置 和 逃 生 路 線 所 有 職 員 均 須 熟 悉 防 火 安 全 和 緊 急 疏 散 程 序 設 備 3.11 診 療 所 須 備 有 作 為 診 療 所 環 境 所 需 的 設 備 3.12 須 確 保 設 備 性 能 良 好, 並 視 乎 情 況 根 據 製 造 商 的 指 示 維 修 設 根 據 診 療 所 條 例 ( 第 343 章 ) 註 冊 的 診 所 實 務 守 則 7
備 3.13 在 合 適 的 情 況 下 為 醫 療 設 備 保 存 保 養 及 維 修 記 錄 3.14 即 用 即 棄 的 醫 療 設 備 不 可 重 複 使 用 3.15 使 用 醫 療 設 備 的 職 員 應 明 白 如 何 安 全 和 正 確 使 用 該 設 備 其 他 3.16 須 備 有 檢 驗 牀 3.17 設 有 電 話 線 方 便 病 人 聯 絡 診 療 所, 及 以 便 在 出 現 緊 急 事 故 時 作 出 求 助 根 據 診 療 所 條 例 ( 第 343 章 ) 註 冊 的 診 所 實 務 守 則 8
第 4 章 病 人 權 益 概 述 4.1 病 人 有 權 在 接 受 治 療 時, 獲 得 尊 重 的 對 待 為 病 人 提 供 服 務 時, 須 一 視 同 仁, 不 可 因 病 人 的 年 齡 性 別 信 仰 種 族 和 殘 疾 而 有 所 區 分 病 人 有 權 知 道 自 己 的 治 療 計 劃, 診 療 所 亦 應 建 立 制 度 處 理 病 人 的 投 訴 一 般 規 定 4.2 病 人 有 權 接 受 適 時 適 當 和 準 確 的 醫 療 評 估 治 療 和 護 理 4.3 病 人 有 權 取 得 有 關 自 己 的 診 斷 治 療 進 展 和 檢 查 結 果 等 資 料 4.4 病 人 有 權 取 得 所 需 資 料, 以 決 定 是 否 同 意 接 受 任 何 檢 查 醫 護 程 序 或 療 法 病 人 須 獲 得 有 關 臨 牀 程 序 成 效 和 涉 及 的 風 險 的 詳 細 解 釋 ; 病 人 亦 可 獲 得 可 供 選 擇 的 治 療 方 案 的 清 楚 解 釋, 以 利 便 他 們 給 予 知 情 同 意 4.5 所 有 涉 及 親 密 接 觸 的 身 體 檢 查 均 須 得 到 病 人 同 意, 並 應 有 陪 護 在 場 至 於 具 重 大 風 險 或 副 作 用 的 醫 療 程 序 或 治 療, 應 取 得 病 人 的 書 面 同 意 4.6 病 人 有 權 拒 絕 接 受 任 何 醫 療 程 序 或 治 療 4.7 病 人 有 權 查 閱 自 己 的 健 康 記 錄 4.8 除 非 有 法 庭 命 令, 否 則 病 人 的 健 康 資 料 應 該 經 病 人 同 意 後 才 可 轉 交 第 三 者 4.9 診 療 所 須 備 有 適 當 設 施, 以 確 保 病 人 的 私 隱 得 到 保 障, 並 照 顧 他 們 的 特 別 需 要 根 據 診 療 所 條 例 ( 第 343 章 ) 註 冊 的 診 所 實 務 守 則 9
收 費 4.10 病 人 有 權 在 接 受 診 治 和 任 何 醫 護 程 序 之 前 得 知 所 需 收 費 4.11 須 在 當 眼 位 置 張 貼 一 份 中 英 文 對 照 的 收 費 表, 並 方 便 病 人 查 閱 4.12 收 費 如 有 調 整, 必 須 適 時 修 訂 並 告 知 病 人 處 理 投 訴 4.13 設 立 機 制, 處 理 病 人 或 其 代 表 所 提 出 的 投 訴 4.14 備 妥 關 於 投 訴 渠 道 的 資 料, 以 供 病 人 隨 時 查 閱 ( 例 如 在 診 療 所 張 貼 通 告 ) 根 據 診 療 所 條 例 ( 第 343 章 ) 註 冊 的 診 所 實 務 守 則 10
第 5 章 醫 療 記 錄 概 述 5.1 醫 療 記 錄 包 括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形 式 儲 存 的 病 人 資 料 妥 善 的 醫 療 記 錄 對 醫 療 工 作 達 到 和 保 持 高 水 平 至 為 重 要 所 有 醫 生 均 有 責 任 保 存 清 晰 準 確 充 分 和 能 反 映 當 時 情 況 的 病 人 醫 療 記 錄 醫 生 應 知 悉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第 486 章 ) 的 條 文, 並 充 分 顧 及 該 條 例 所 訂 有 關 醫 生 的 個 人 和 法 律 責 任. 一 般 規 定 5.2 每 名 病 人 的 健 康 資 料 須 存 於 其 個 人 醫 療 記 錄 內 5.3 須 在 診 療 所 內 當 眼 位 置 張 貼 一 份 有 關 收 集 病 人 資 料 的 用 途 聲 明 5.4 建 議 在 醫 療 記 錄 內 載 有 下 列 資 料 : 病 人 的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住 址 病 人 及 親 屬 的 聯 絡 電 話 診 症 摘 要 檢 查 報 告 治 療 報 告 在 適 當 時, 還 須 包 括 病 假 證 明 書 和 轉 介 信 5.5 所 有 醫 療 記 錄 須 載 有 準 確 完 整 和 最 新 的 資 料 5.6 在 適 當 時, 記 錄 內 的 每 個 記 項 須 註 明 日 期 和 附 有 簽 名 5.7 病 人 應 可 查 閱 自 己 的 健 康 記 錄 醫 療 記 錄 的 保 安 貯 存 和 銷 毀 5.8 病 人 記 錄 屬 機 密 文 件, 須 妥 為 存 放, 包 括 採 取 所 需 措 施 以 確 保 未 獲 授 權 人 士 不 得 查 閱 記 錄 內 的 資 料, 以 及 設 有 足 夠 程 序, 以 防 止 他 人 不 適 當 地 披 露 修 改 損 毀 或 遺 失 有 關 資 料 5.9 如 病 歷 以 電 子 方 式 記 錄, 所 有 資 料 須 在 需 要 時 可 予 以 提 供 和 查 閱 必 須 採 取 如 密 碼 保 護 等 保 安 措 施, 並 須 制 定 機 制 為 資 根 據 診 療 所 條 例 ( 第 343 章 ) 註 冊 的 診 所 實 務 守 則 11
料 作 定 期 的 備 份 5.10 須 制 訂 保 留 醫 療 記 錄 政 策, 而 保 留 記 錄 時 間 長 短 視 乎 其 性 質 和 會 否 牽 涉 法 律 訴 訟 而 定 5.11 應 妥 善 銷 毀 醫 療 記 錄 5.12 把 病 人 的 健 康 資 料 轉 交 另 一 個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或 第 三 者 ( 例 如 保 險 公 司 ) 時, 必 須 得 到 病 人 同 意 根 據 診 療 所 條 例 ( 第 343 章 ) 註 冊 的 診 所 實 務 守 則 12
第 6 章 配 藥 一 般 規 定 6.1 須 根 據 香 港 的 條 例 和 規 例 處 理 藥 物 6.2 由 醫 務 負 責 人 備 存 一 本 藥 物 處 方 集 6.3 職 員 須 能 夠 查 閱 有 關 使 用 藥 物 的 最 新 參 考 資 料 6.4 須 妥 為 備 存 購 買 藥 物 的 文 件, 以 供 日 後 參 考 和 查 閱 6.5 須 妥 善 貯 存 藥 物 在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藥 物 須 貯 存 在 溫 度 適 中 的 獨 立 雪 櫃 內 6.6 所 有 抗 菌 藥 外 用 藥 物 和 消 毒 劑 須 與 其 他 內 服 藥 物 分 開 貯 存 6.7 須 訂 有 一 套 系 統, 檢 查 藥 物 的 有 效 期 過 期 藥 物 不 應 發 出, 並 須 妥 善 棄 置 6.8 所 有 藥 物 均 須 貼 上 清 楚 標 籤 危 險 藥 物 6.9 須 嚴 格 遵 從 危 險 藥 物 條 例 ( 第 134 章 ) 的 規 定 處 理 危 險 藥 物 每 名 在 獲 豁 免 受 條 例 第 7 條 規 限 的 診 療 所 內 行 醫 的 醫 生, 於 存 有 的 下 列 14 種 藥 物 時, 無 論 何 時, 每 一 項 藥 物 的 數 量, 不 論 是 藥 丸 或 膠 囊, 都 不 得 超 過 2 000 粒 : 1. 三 唑 安 定 2. 溴 吡 二 氮 3. 甲 氨 二 氮 4. 氯 硝 安 定 5. 苯 申 二 氮 6. 氟 二 乙 氨 乙 基 安 定 根 據 診 療 所 條 例 ( 第 343 章 ) 註 冊 的 診 所 實 務 守 則 13
7. 氯 羥 去 甲 安 定 8. 去 氧 二 氮 9. 硝 基 安 定 10. 甲 噁 安 定 11. 羥 基 安 定 12. 氯 巴 詹 13. 安 定 羧 酸 14. 匹 那 西 泮 6.10 醫 生 須 嚴 格 按 照 危 險 藥 物 規 例 ( 第 134 章 ) 所 規 定 的 法 定 表 格, 為 所 有 其 供 應 配 處 施 用 或 棄 置 的 危 險 藥 物 保 存 適 當 記 錄 6.11 危 險 藥 物 須 存 放 在 上 鎖 的 貯 物 櫃 內 6.12 過 期 和 未 用 的 危 險 藥 物 須 交 回 衞 生 署 藥 劑 事 務 部 或 供 應 商 或 經 在 環 保 署 領 有 牌 照 的 化 學 廢 料 收 集 商 棄 置 有 關 交 回 或 棄 置 的 文 件 應 存 放 在 診 療 所 內 以 便 將 來 查 閱 6.13 醫 生 應 徹 底 了 解 由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公 布 的 適 當 處 方 及 配 發 危 險 藥 物 的 最 新 指 引 配 藥 和 施 用 藥 物 6.14 須 在 醫 務 負 責 人 監 督 下, 為 病 人 配 發 和 施 用 藥 物 須 訂 有 一 套 系 統, 監 察 配 發 和 施 用 藥 物 的 準 確 程 度, 包 括 妥 善 記 錄 和 定 期 盤 點 存 貨 6.15 負 責 配 發 和 施 用 藥 物 ( 例 如 負 責 注 射 ) 的 職 員 須 接 受 適 當 的 培 訓 6.16 職 員 應 熟 悉 由 醫 務 委 員 會 公 布 的 良 好 配 藥 操 作 手 冊 內 有 關 施 用 藥 物 的 程 序 的 最 新 指 引 根 據 診 療 所 條 例 ( 第 343 章 ) 註 冊 的 診 所 實 務 守 則 14
第 7 章 防 火 安 全 及 職 業 健 康 防 火 安 全 7.1 在 需 要 時, 須 就 防 火 安 全 措 施 向 消 防 處 或 獲 消 防 處 認 可 的 機 構 徵 詢 意 見 7.2 採 取 足 夠 的 預 防 措 施, 防 止 火 警 發 生 7.3 有 關 逃 生 路 線 和 緊 急 出 口 的 資 料, 須 在 診 療 所 的 顯 眼 地 方 張 貼 7.4 所 有 職 員 均 須 熟 悉 疏 散 程 序 職 業 安 全 7.5 診 療 所 須 遵 守 相 關 的 職 業 安 全 條 例 和 規 例, 以 保 障 職 員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7.6 診 療 所 須 在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購 買 設 計 符 合 人 體 工 程 學 的 家 具 / 器 材, 並 採 取 職 業 健 康 程 序 7.7 為 職 員 提 供 保 護 設 備 和 衣 物 以 防 止 受 傷 7.8 在 可 行 範 圍 內 備 存 職 員 在 診 療 所 發 生 意 外 的 記 錄 根 據 診 療 所 條 例 ( 第 343 章 ) 註 冊 的 診 所 實 務 守 則 15
第 8 章 感 染 控 制 8.1 醫 務 負 責 人 應 確 保 所 有 職 員 遵 守 有 關 預 防 和 控 制 感 染 的 措 施, 內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項 目 : 1. 標 準 預 防 傳 染 病 措 施 ; 2. 潔 手 程 序 ; 3. 安 全 處 理 醫 療 廢 物 ; 4. 實 驗 室 樣 本 的 收 集 包 裝 處 理 和 運 送 方 法 ; 5. 染 上 或 懷 疑 染 上 傳 染 病 的 病 人 的 處 理 方 法 ; 6. 針 刺 意 外 的 處 理 方 法 ; 以 及 7. 發 生 傳 染 性 物 質 濺 溢 或 涉 及 這 類 物 質 的 意 外 時 的 處 理 方 法 須 參 考 國 際 或 本 地 衞 生 當 局 或 機 構 ( 例 如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 的 相 關 文 件 8.2 備 有 合 適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供 職 員 使 用 8.3 職 員 如 染 上 急 性 疾 病, 例 如 出 現 發 熱 上 呼 吸 道 感 染 或 腹 瀉 症 狀, 須 避 免 上 班 和 立 即 求 醫 8.4 如 有 任 何 病 人 懷 疑 或 確 診 患 上 法 定 須 呈 報 疾 病, 醫 務 負 責 人 須 根 據 預 防 及 控 制 疾 病 條 例 ( 第 599 條 ) 向 衞 生 署 呈 報 根 據 診 療 所 條 例 ( 第 343 章 ) 註 冊 的 診 所 實 務 守 則 16
第 9 章 向 衞 生 署 呈 報 9.1 如 地 址 服 務 時 間 收 費 醫 療 人 員 方 面 有 所 更 改, 診 療 所 須 通 知 衞 生 署 9.2 一 旦 發 生 錯 誤 配 發 及 施 用 藥 物 等 醫 療 事 故, 須 在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盡 快 向 衞 生 署 呈 報 根 據 診 療 所 條 例 ( 第 343 章 ) 註 冊 的 診 所 實 務 守 則 17
參 考 資 料 1. 私 家 醫 院 護 養 院 和 留 產 院 實 務 守 則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衞 生 署 2009 年 11 月 2. 診 療 所 條 例 ( 第 343 章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3. 控 制 病 菌 感 染 方 法 指 引 ( 適 用 於 診 所 運 作 環 境 ) (2006 年 修 訂 本 ) 香 港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http://www.chp.gov.hk/files/pdf/grp_ic_practice_in_clinic2005011 101.pdf. 4. 註 冊 醫 生 適 當 處 方 及 配 發 危 險 藥 物 的 修 訂 指 引 (2003 年 10 月 )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http://www.mchk.org.hk/code/pdf/revised_guidelines.pdf. 5. 香 港 註 冊 醫 生 專 業 守 則 (2009 年 1 月 修 訂 )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6. Standards for General Practice. Royal Australian College of General Practitioner http://www.racgp.org.au/standards. 7. Practice Management. Equip on-line, National Health Service, United Kingdom http://www.essexequip.nhs.uk/content.asp?page_id=177. 8. Accreditation Program Improving Quality in Health Care. Canadian Council on Health Services http://www.cchsa.ca/upload/files/pdf/international/improvingquali tyinhealthcare.ppt#466. 9. Independent health care national minimum standards regulations. National Health Services, United Kingdom http://www.dh.gov.uk/en/publicationsandstatistics/publications/pu blicationspolicyandguidance/dh_4085259. 10. Standard for better Health. National Health Services, United Kingdom. http://www.dh.gov.uk/en/publicationsandstatistics/publi cations/publicationspolicyandguidance/dh_4086665. 根 據 診 療 所 條 例 ( 第 343 章 ) 註 冊 的 診 所 實 務 守 則 18
11. Guidelines under the private hospitals and medical clinics act (1980) and regulations (1991). Ministry of Health, Government of Singapore http://www.moh.gov.sg/mohcorp/uploadedfiles/publications/guide lines/private_healthcare_institutions/phmc_guidelines.pdf. 12. A practical Guide for Safe and Effective Office-based Practices November 2005. The College of Physician and Surgeons of Ontario, Canada http://www.cpso.on.ca/publications/safe%20office%20guide.pdf. 根 據 診 療 所 條 例 ( 第 343 章 ) 註 冊 的 診 所 實 務 守 則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