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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 定 證 明 書 專 門 課 程 學 分 表 及 相 關 可 茲 證 明 文 件 及 105 年 8 月 29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暫 准 報 名, 但 以 報 名 辦 理 加 科 登 記 科 別 為 限 五 簡 章 公 告 期 間 及 方 式 : ( 一 ) 期 間 : 自 105 年 5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至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止 ( 二 ) 方 式 : 網 站 公 告 1. 本 校 網 站 http://www.zlsh.tp.edu.tw/ 2.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staff.tp.edu.tw/ 3.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選 聘 網 http://tsn.moe.edu.tw 六 初 試 報 名 時 間 及 方 式 : ( 一 ) 報 名 及 繳 費 時 間 :105 年 5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至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5 時 止 ( 二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親 自 ( 委 託 ) 及 通 訊 報 名 均 不 受 理 報 名 資 格 請 自 行 參 閱 本 簡 章 之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並 由 報 名 人 自 行 檢 核, 初 試 報 名 不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複 試 前 須 檢 附 證 件 完 成 驗 證, 若 有 未 符 資 格 者, 即 取 消 參 加 複 選 資 格, 不 得 有 異 議 若 對 報 名 資 格 有 疑 義 者 請 來 電 洽 詢 ( 三 ) 報 名 流 程 : 1. 進 入 本 校 教 師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 由 本 校 首 頁 之 公 告 連 結 登 入 ) 2.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依 系 統 欄 位 指 示 填 入 相 關 資 料, 並 上 傳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證 件 照 數 位 相 片 檔 3. 列 印 報 名 表 後, 依 系 統 產 生 之 繳 費 說 明 完 成 繳 費 請 注 意 : 完 成 繳 費 後 始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手 續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 轉 帳 手 續 費 需 自 行 負 擔 ), 於 繳 費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經 由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取 得 個 人 繳 費 帳 號,1 組 繳 費 帳 號 僅 提 供 1 人 報 考 1 個 科 別 使 用 僅 受 理 ATM 轉 帳 繳 款, 請 轉 入 臺 北 富 邦 銀 行 ( 銀 行 代 號 012), 切 勿 臨 櫃 繳 款 ATM 轉 帳 繳 款 有 困 難 者, 請 於 5 月 10 日 下 午 15 時 前 親 至 本 校 總 務 處 繳 費 繳 費 完 畢, 請 自 行 保 留 轉 帳 收 據 或 憑 證, 以 備 查 考 4 完 成 繳 費 後 於 105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16:00 後, 自 行 於 甄 選 系 統 列 印 准 考 證, 憑 證 參 加 初 試 ( 列 印 時 印 表 機 紙 張 格 式 請 設 定 為 橫 式 ) ( 四 ) 諮 詢 電 話 : 2753-5316 分 機 600-601( 人 事 室 ) 200( 教 務 處 ) 七 複 試 驗 證 ( 含 報 到 ) 時 間 及 方 式 ( 請 先 至 驗 證 處 報 到, 辦 理 相 關 證 件 驗 證 作 業 ): 1. 時 間 :105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08:00 至 08:30 2. 地 點 : 本 校 指 定 之 教 室 3. 方 式 : 繳 驗 證 件 ( 影 本 1 份 留 存 本 校, 資 料 請 事 先 以 A4 紙 張 影 印 並 依 序 排 列, 正 本 驗 畢 發 還 ) (1) 國 民 身 分 證 - 2 -

(2) 最 高 學 歷 畢 ( 結 ) 業 證 書 (3)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或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修 畢 中 等 學 校 各 該 科 教 育 學 程 證 明 書 或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 (4) 切 結 書 (5) 其 他 錄 取 成 績 相 同 時 得 優 先 錄 取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身 障 手 冊 等, 詳 本 簡 章 第 八 點 ( 四 ) 1. 之 規 定 (6) 其 他 專 長 類 別 證 明 文 件 八 甄 選 方 式 : 分 初 試 複 試 二 階 段 進 行 ; ( 一 ) 初 試 1. 方 式 : 筆 試, 請 攜 帶 有 照 片 的 身 分 證 件 及 准 考 證 應 考 2. 時 間 :105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19:00 開 始 筆 試, 逾 時 20 分 鐘 未 到 者, 不 得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未 達 30 分 鐘 不 得 離 場 ; 筆 試 時 間 90 分 鐘 3. 初 試 成 績 僅 作 為 參 加 複 試 之 依 據, 不 列 入 總 成 績 計 算 4. 第 一 階 段 初 試 錄 取 8 人 ( 最 末 1 名 如 有 同 分 者 則 增 額 錄 取 ),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二 ) 複 試 1. 方 式 : 教 學 演 示 及 口 試, 請 攜 帶 有 照 片 的 身 分 證 件 及 准 考 證 應 考 2. 時 間 : 請 於 105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08:00 至 08:30 報 到,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以 棄 權 論, 不 得 有 異 議,08:30 起 開 始 甄 試 3. 計 分 比 例 : (1) 教 學 演 示 : 佔 60% 應 試 教 師 報 到 後 以 抽 籤 方 式 排 定 順 序, 教 學 演 示 前 15 分 鐘 抽 試 教 題 目, 教 學 演 示 教 材 內 容 如 簡 章 第 三 點 所 示 課 本 自 備 教 材 教 具 僅 提 供 基 本 籃 球 2 排 球 2 足 球 2 手 球 2 桌 球 及 球 拍 2 羽 球 及 球 拍 2 圓 形 矮 椎 20, 其 餘 部 分 考 生 自 備, 教 學 演 示 題 目 不 限 於 本 校 所 提 供 教 材 教 具 教 學 演 示 時 間 15 分 鐘 (2) 口 試 : 佔 40%, 內 容 含 教 育 理 念 班 級 經 營 親 師 溝 通 教 學 知 能 表 達 能 力 儀 容 舉 止 及 行 政 管 理 等, 口 試 時 間 以 15 分 鐘 為 原 則 4. 複 試 成 績 未 達 8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並 得 從 缺 ( 三 ) 甄 試 地 點 : 本 校 指 定 之 教 室 ( 四 ) 甄 試 結 果 : 依 複 試 成 績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1. 複 試 成 績 如 有 同 分 者 錄 取 順 序 如 下 :(1) 教 學 演 示 成 績 較 高 者 (2) 口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2. 個 人 成 績 請 登 入 本 校 甄 試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3. 結 果 公 告 : 依 複 試 成 績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並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1) 初 試 :105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14 時 (2) 複 試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14 時 九 成 績 複 查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核 算, 以 一 次 為 限, 且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及 複 印 試 卷 ( 一 ) 申 請 方 式 : 請 檢 附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親 自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以 書 面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逾 期 或 程 序 不 合 者, 不 予 受 理 - 3 -

( 二 ) 申 請 時 間 : 1. 對 初 試 成 績 有 疑 義 者, 請 於 105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17 時 前 申 請 2. 對 複 試 成 績 有 疑 義 者, 請 於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17 時 前 申 請 十 錄 取 報 到 : 正 取 人 員 應 於 105 年 5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16 時 前, 攜 帶 (1)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合 格 表 ( 含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胸 部 X 光 檢 查 );(2) 身 分 證 ; 及 (3) 全 部 學 經 歷 有 關 證 件,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以 棄 權 論, 並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十 一 附 則 : ( 一 ) 甄 試 人 員,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註 銷 甄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倘 於 聘 用 後 始 發 現 者, 並 予 以 解 聘 : 1. 繳 驗 之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或 不 實 者 2. 未 繳 交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者 3. 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各 款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或 不 符 合 該 科 之 教 師 資 格 者 4. 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設 籍 未 滿 10 年 者 5. 經 本 校 依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登 記 報 到 查 訪 及 查 閱 辦 法 查 證 後, 登 記 為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者 ( 二 ) 錄 取 教 師 有 義 務 接 受 本 校 安 排 教 學 輔 導 教 師 輔 導, 並 需 配 合 本 校 接 受 相 關 查 證 作 業 ( 三 ) 教 師 需 為 每 位 學 生 設 計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及 每 週 教 學 單 元 設 計, 教 師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推 辭 ( 四 )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致 甄 選 日 程 變 更 者,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應 考 人 請 務 必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行 通 知 ( 五 ) 教 育 部 為 準 確 掌 握 教 師 甄 選 考 試 及 離 退 之 統 計 資 料, 根 據 每 年 度 教 師 需 求 情 形, 規 劃 研 議 平 衡 師 資 供 需 重 要 政 策 使 用 本 次 報 名 所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將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僅 供 教 師 甄 選 報 名 及 教 育 部 研 訂 師 資 培 育 政 策 之 用,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 六 ) 本 簡 章 經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或 由 本 校 於 網 站 公 告 補 充 之 - 4 -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參 加 貴 校 ( 臺 北 市 立 中 崙 高 級 中 學 ) 所 辦 理 之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正 式 教 師 甄 選, 如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時, 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已 報 到 者 應 即 離 職, 如 在 聘 期 中 發 現 者, 並 願 無 條 件 解 聘 及 繳 回 已 領 之 薪 津, 其 涉 及 偽 造 文 書 或 違 反 聘 約 者, 並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暨 放 棄 先 訴 抗 辯 權 及 要 求 任 何 補 償 特 此 切 結 一 未 於 規 定 期 間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二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繳 交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 含 最 近 3 個 月 內 胸 部 X 光 透 視 ) 原 服 務 學 校 離 職 同 意 書 或 其 他 應 提 供 或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繳 驗 之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或 不 實 情 事 者 四 經 通 知 錄 取,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 或 經 簽 約 回 聘 後, 未 前 來 應 聘 者 五 具 雙 重 或 多 重 國 籍 者 六 拒 絕 擔 任 行 政 職 務 工 作 七 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或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33 條 所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八 依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登 記 及 查 閱 辦 法 查 證 登 記 為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者 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設 籍 未 滿 10 年 者 此 致 臺 北 市 立 中 崙 高 級 中 學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通 訊 處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