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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市 立 和 平 高 級 中 學 101 學 年 度 高 中 部 正 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師 資 培 育 法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及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二 甄 選 科 別 與 名 額 : 甄 選 科 別 參 加 複 試 名 額 國 文 科 15 3 生 物 科 9 1 地 理 科 9 1 正 取 名 額 備 取 名 額 備 註 擇 優 備 取 1. 本 校 各 科 教 師 皆 有 擔 任 導 師 指 導 社 團 輔 導 學 生 課 外 活 動 之 義 務, 並 得 視 校 務 需 要, 請 錄 取 人 員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至 少 3 年, 教 師 不 得 拒 絕 2. 本 校 屬 完 全 中 學, 如 因 教 學 需 要 得 搭 特 教 科 9 1 擇 優 備 取 需 擔 任 特 教 組 長 三 年 配 高 中 或 國 中 課 程, 教 師 不 得 拒 絕 三 報 名 資 格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年 齡 在 65 歲 以 下 ( 民 國 36 年 8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之 國 民, 持 有 報 考 甄 選 科 別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且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且 無 教 師 法 第 14 條 各 款 情 事 及 無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規 定 情 事 者, 始 得 報 考 報 考 者 如 為 下 列 之 一 身 分 者, 應 符 合 各 該 項 條 件 : ( 一 ) 現 職 公 私 立 學 校 教 師 應 簽 具 切 結 書 各 應 試 教 師 經 錄 取, 至 學 校 報 到 時, 若 未 能 取 得 原 服 務 單 位 離 職 證 明 書 或 同 意 書,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二 ) 實 習 教 師 及 實 習 學 生 於 申 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期 間 報 名, 應 檢 附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如 及 格 成 績 單 ) 暨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或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 如 中 等 學 校 階 段 加 附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 及 檢 具 101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始 可 報 名, 俟 取 得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後, 始 得 聘 任 ( 三 ) 已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擬 以 尚 在 辦 理 加 科 登 記 之 另 一 任 教 學 科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者, 得 檢 附 原 持 有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另 一 任 教 學 科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專 門 學 分 表 及 相 關 可 資 證 明 文 件 先 行 以 切 結 方 式 參 加 甄 選, 但 以 報 名 申 請 複 檢 科 別 為 限, 倘 經 錄 取 後 未 能 於 101 年 8 月 1 日 前 取 得 中 等 學 校 各 該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 四 ) 合 格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教 師, 須 依 當 年 甄 選 簡 章 ( 含 外 縣 市 ) 規 定, 於 偏 遠 地 區 服 務 期 滿, 並 取 得 報 考 甄 選 科 別 一 般 地 區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五 ) 凡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需 繳 驗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學 歷 屬 實 之 證 件 ( 含 中 譯 本 ) 及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學 分 之 證 明 修 畢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並 應 檢 具 101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始 得 報 名 四 簡 章 公 告 ( 一 ) 臺 北 市 立 和 平 高 級 中 學 網 站 首 頁, 網 址 http://www.hpsh.tp.edu.tw ( 二 )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教 師 甄 選 服 務 網, 網 址 http://staff.tp.edu.tw/ ( 三 ) 臺 北 市 教 師 會 甄 選 服 務 網, 網 址 http://www.tta.tp.edu.tw/ ( 四 ) 教 育 部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選 聘 網, 網 址 http://tsn.moe.edu.tw/ 五 甄 選 方 式 : 採 初 試 及 複 試 二 階 段 辦 理 ( 一 ) 初 試 : 以 筆 試 為 主 筆 試 以 各 該 科 專 業 知 能 及 課 程 教 材 為 範 圍, 特 教 科 另 增 加 特 教 組 長 工 1

作 知 能 內 容 ( 二 ) 複 試 : 試 教 與 口 試 1. 試 教 : 試 教 範 圍 以 各 科 擬 訂 之 版 本 為 主 參 加 試 教 者 依 試 教 順 序, 試 教 前 20 分 鐘 抽 籤 決 定 試 教 教 材, 試 教 時 間 以 20 分 鐘 為 限 ( 含 5 分 鐘 專 業 問 答 ) 2. 口 試 : 口 試 含 教 育 理 念 專 業 及 專 門 學 科 知 能 曾 經 服 務 績 效 及 未 來 抱 負 行 政 管 理 儀 表 態 度 口 試 時 可 提 出 呈 現 個 人 教 育 生 涯 的 各 項 學 經 歷 心 得 資 料 及 績 效 文 件 口 試 時 間 為 10~15 分 鐘 六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 ( 一 ) 初 試 : 報 名 及 繳 費 時 間 自 101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一 )08:00 起 至 6 月 7 日 ( 星 期 四 )15:30 止,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 二 ) 複 試 :101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09:00 至 16:00 或 101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09:00 至 12:00 持 相 關 表 件 及 證 件,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持 委 託 書 至 本 校 辦 理 複 試 報 名 及 資 格 審 驗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七 初 試 ( 一 ) 報 名 方 式 及 時 間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初 試 報 名 不 辦 理 現 場 書 面 證 件 審 查, 複 試 報 名 時, 則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接 受 資 格 審 驗, 未 符 合 資 格 者, 即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考 生 繳 費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1. 報 名 及 繳 費 時 間 : 自 101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一 )08:00 起 至 101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四 )15:30 止 若 逾 時 繳 費 則 無 法 報 名, 請 考 生 注 意 2. 報 名 網 址 : 臺 北 市 立 和 平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系 統 http://www.hpsh.tp.edu.tw 3. 報 名 程 序 : 應 考 者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依 系 統 欄 位 指 示 填 入 相 關 資 料, 並 上 傳 最 近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數 位 相 片 檔,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後, 依 系 統 產 生 之 繳 費 說 明 完 成 繳 費 4. 初 試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532 元 整 ( 含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32 元, 轉 帳 之 手 續 費 自 行 另 付 ) 轉 帳 銀 行 別 :012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轉 帳 帳 號 : 由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5. 完 成 繳 費 後, 請 於 101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08:00 至 101 年 6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17:00 止, 自 行 於 臺 北 市 立 和 平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系 統 列 印 准 考 證, 始 完 成 初 試 報 名 手 續 因 故 無 法 列 印 准 考 證 者, 請 檢 附 繳 款 證 明 於 101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12:00 前 向 本 校 申 請 補 印 准 考 證 6. 諮 詢 電 話 : 臺 北 市 立 和 平 高 級 中 學 人 事 室 (02)27324300 轉 182 ( 二 ) 初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成 績 處 理 1. 日 期 :101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19:10 至 20:50 2. 地 點 : 臺 北 市 立 和 平 高 級 中 學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臥 龍 街 100 號, 試 場 配 置 圖 於 應 試 前 一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及 川 堂 3. 成 績 處 理 : 依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同 分 時, 增 額 參 加 複 試 初 試 成 績 僅 作 為 參 加 複 試 之 資 格, 不 列 入 錄 取 分 數 ( 三 ) 各 應 考 人 員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駕 駛 執 照 ) 入 場 應 試, 並 於 就 座 後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角 或 指 定 位 置, 以 備 核 對 初 試 時 間 為 100 分 鐘, 初 試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20 分 鐘 後, 不 得 進 場 應 試,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50 分 鐘 後, 始 得 繳 卷 離 場 2

( 四 ) 初 試 題 目 若 採 測 驗 題 題 型 者, 以 電 腦 閱 卷 評 分, 作 答 時 限 用 2B 軟 心 鉛 筆 劃 記 ; 非 測 驗 題 題 型 者, 答 案 卷 限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書 寫,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6 分 ( 五 )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或 公 佈 之 測 驗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101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08:00 至 12:00, 填 具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親 自 或 書 面 傳 真 臺 北 市 立 和 平 高 級 中 學 以 電 話 確 認 傳 真 收 到, 電 話 :02-27324300 轉 182, 傳 真 :02-27389621,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1 次 為 限,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不 予 受 理 ( 六 )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15 人 者, 該 科 不 舉 行 初 試 101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12:00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各 科 是 否 舉 行 初 試 ( 七 )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為 101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09:00 至 12:00,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至 臺 北 市 立 和 平 高 級 中 學 人 事 室 辦 理 逾 期 或 程 序 不 符 者, 不 予 受 理 ( 八 ) 初 試 放 榜 : 參 加 複 試 人 員 名 單 及 複 試 應 考 須 知 於 101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17:00 後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八 複 試 ( 一 ) 報 名 方 式 及 時 間 : 參 加 複 試 人 員 需 於 101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09:00 至 16:00 或 101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09:00 至 12:00 持 相 關 表 件 及 證 件,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持 委 託 書 至 本 校 辦 理 複 試 報 名 及 資 格 審 驗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 二 ) 報 名 資 格 請 參 閱 簡 章, 複 試 報 名 時 資 格 如 有 疑 義 即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 三 ) 報 名 地 點 : 臺 北 市 立 和 平 高 級 中 學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臥 龍 街 100 號 ( 四 ) 請 攜 帶 下 列 各 項 證 件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持 委 託 書 至 本 校 辦 理 複 試 報 名 及 資 格 審 驗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報 考 科 別 之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3. 畢 業 證 書 ( 國 外 學 歷 依 本 簡 章 第 三 之 ( 五 ) 辦 理 ) 4. 現 職 教 師 服 務 證 明 書 聘 書 或 考 核 通 知 書 5.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無 則 免 附 以 上 證 明 文 件 依 序 夾 訂 成 冊, 正 本 當 場 驗 還, 影 本 請 用 A4 紙 張 自 行 影 印 一 份 供 本 校 留 存 6. 繳 交 複 試 報 名 表 ( 附 件 1, 黏 貼 最 近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 7. 繳 交 報 考 切 結 書 ( 附 件 2, 現 職 教 師 用 ; 附 件 3, 未 具 合 格 教 師 證 者 用 ) 8. 繳 交 簡 要 自 傳 與 教 育 理 念 表 ( 附 件 4) 9. 攜 帶 初 試 報 名 所 發 之 准 考 證, 以 便 核 章 供 試 教 與 口 試 使 用 10. 複 試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332 元 ( 含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32 元 ), 現 場 報 名 時 繳 交 ( 五 ) 若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者 於 現 場 資 格 審 查 未 符, 經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或 當 日 未 完 成 複 試 報 名 手 續, 則 就 各 該 科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以 補 足 各 該 科 複 試 缺 額 為 限 ( 本 校 將 於 6 月 21 日 13:00 於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遞 補 人 員 及 相 關 報 名 事 項, 請 留 意 查 閱 並 於 規 定 時 間 至 本 校 辦 妥 報 名 手 續 ) ( 六 ) 複 試 日 期 地 點 成 績 計 算 及 試 教 範 圍 1. 複 試 日 期 :101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08:10 至 08:50 報 到, 應 試 順 序 於 報 到 當 天 抽 籤 決 定,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2. 複 試 地 點 : 臺 北 市 立 和 平 高 級 中 學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臥 龍 街 100 號 3

3. 成 績 計 算 及 試 教 範 圍 甄 選 科 別 複 試 成 績 計 算 ( 分 數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 試 教 版 本 口 試 時 間 國 文 科 教 育 部 頒 布 之 國 文 科 98 課 綱 四 十 篇 文 言 文 選 文 12 分 鐘 生 物 科 高 一 翰 林 版, 高 二 高 三 龍 騰 版 10 分 鐘 地 理 科 高 一 高 二 高 三 皆 為 龍 騰 版 10 分 鐘 自 編 教 材, 試 教 科 目 為 高 中 99 課 綱 特 教 科 試 教 成 績 50%+ 口 試 成 績 50% 15 分 鐘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自 選 一 科 ( 七 ) 複 試 須 知 : 1. 口 試 與 試 教 試 場 均 安 排 1 位 服 務 人 員, 負 責 唱 名 及 核 對 身 份 ( 請 出 示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有 效 駕 照 ),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2. 國 文 科 及 生 物 科 : 考 生 抽 完 題 後 請 至 指 定 準 備 室 準 備 ( 可 攜 帶 個 人 資 料 至 準 備 室 ), 惟 試 教 時 僅 能 攜 帶 本 校 所 提 供 之 教 材, 其 餘 個 人 教 學 資 料 或 電 腦 手 持 式 上 網 裝 置 等, 一 律 不 得 帶 入 試 教 試 場 3. 地 理 科 : 考 生 抽 完 題 後 請 至 指 定 準 備 室 準 備 ( 除 文 具 外, 不 可 攜 帶 其 他 個 人 資 料 或 電 腦 手 持 式 上 網 裝 置 等 至 準 備 室 ), 試 教 時 僅 能 攜 帶 本 校 所 提 供 之 教 材, 其 餘 個 人 教 學 資 料 或 電 腦 手 持 式 上 網 裝 置 等, 一 律 不 得 帶 入 試 教 試 場 4. 特 教 科 : 可 攜 帶 自 編 教 材 或 教 具 進 行 教 學 準 備 及 試 教 並 應 在 試 教 時 提 供 試 教 教 材 一 式 三 份 供 評 審 查 閱 ( 八 ) 複 試 錄 取 方 式 1. 按 複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依 本 次 各 該 科 甄 選 缺 額, 錄 取 正 取 人 員 2. 複 試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下 列 順 序 優 先 錄 取 : (1)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2) 原 住 民 (3) 修 習 特 教 3 學 分 以 上 或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研 習 時 數 54 小 時 以 上 者 (4) 上 述 條 件 皆 相 同 時, 則 依 照 試 教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3. 凡 參 加 複 試 未 獲 正 取 者, 由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依 各 科 別 擇 優 備 取 若 干 名 ( 九 ) 複 試 放 榜 : 各 科 正 取 與 備 取 名 單 經 本 校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於 101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17:00 後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應 試 者 不 得 以 通 知 未 送 達 提 出 異 議 ( 十 )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為 101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09:00 至 12:00,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至 臺 北 市 立 和 平 高 級 中 學 人 事 室 辦 理 逾 期 或 程 序 不 符 者, 不 予 受 理 九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經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決 議, 並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聘 任, 惟 若 應 考 者 複 選 總 成 績 均 未 達 80 分 錄 取 標 準 者,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得 決 議 從 缺 或 不 足 額 錄 取 十 正 取 人 員 應 於 101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16:00 前 攜 帶 全 部 學 經 歷 有 關 證 件 (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私 立 學 校 現 職 人 員, 應 繳 交 原 服 務 機 關 單 位 離 職 證 明 書 或 同 意 書 ) 及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 含 最 近 3 個 月 內 胸 部 X 光 檢 查 ) 至 人 事 室 辦 理 報 到, 逾 時 未 報 到 或 公 私 立 學 校 ( 含 政 府 機 關 ) 現 職 人 員 4

未 繳 交 原 服 務 機 關 單 位 離 職 證 明 書 或 同 意 書, 應 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由 本 校 通 知 備 取 人 員 遞 補 十 一 對 於 本 次 教 師 甄 選 有 任 何 疑 義, 請 函 本 校 申 訴 信 箱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臥 龍 街 100 號, 臺 北 市 立 和 平 高 級 中 學 人 事 室, 或 撥 申 訴 電 話 :(02)27324300 轉 182 申 訴 期 限 : 放 榜 後 至 101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00 止 十 二 參 加 甄 選 應 試 人 員 如 有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者, 依 臺 北 市 立 和 平 高 級 中 學 101 學 年 度 高 中 部 教 師 甄 選 試 場 規 則 辦 理 十 三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法 令 未 有 規 定 或 補 充 事 項, 得 經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決 議 修 正 後, 在 本 校 網 站 公 布 十 四 附 則 : ( 一 ) 非 應 屆 尚 未 依 規 定 年 限 連 續 服 務 期 滿 公 費 教 師 及 應 屆 實 習 期 滿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公 費 教 師, 若 有 意 參 加 甄 選, 應 主 動 切 結 於 錄 取 後 賠 償 公 費, 並 撤 銷 原 分 發, 並 於 當 年 度 7 月 底 前 向 原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異 動 及 償 還 公 費, 始 予 聘 任 ( 二 ) 服 法 定 役 男 或 替 代 役 男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經 公 告 錄 取 者, 因 服 法 定 役, 無 法 至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者, 其 錄 取 資 格 均 予 保 留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人 員, 自 服 役 期 滿 之 翌 日 起 20 日 內 向 學 校 申 請 聘 任 凡 逾 期 未 申 請 聘 任 或 不 接 受 聘 任,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三 ) 應 考 人 經 發 現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甄 選 發 生 不 正 確 結 果 之 情 形, 於 甄 選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 甄 選 後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如 涉 及 法 律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 四 )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而 致 上 述 日 程 需 作 變 更 或 無 法 辦 理 時,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站, 應 考 者 不 得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