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淑 慧 社 工 師 公 會 發 展 歷 程 社 工 師 公 會 發 展 歷 程 張 淑 慧 1900 年 Simon Patten 提 出 社 會 工 作 (social work) 這 專 有 名 詞, 迄 今 已 百 年 ; 從 1945 年 代 開 始, 臺 灣 的 社 工 專 業 發 展 也 滿 一 甲 子 ;1997 年 訂 頒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後, 方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師 ( 以 下 簡 稱 社 工 師 ) 專 業 證 照 制 度, 也 開 始 社 工 師 公 會 的 蘊 釀 催 生, 第 一 個 社 工 師 公 會 自 1999 年 才 開 始 起 步,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於 2002 年 10 月 成 立, 對 照 社 工 專 業 發 展 歷 程, 社 工 師 公 會 組 織 是 個 剛 滿 十 一 歲 的 幼 兒, 組 織 規 模 與 運 作 成 效 仍 待 定 位 與 發 展 專 業 證 照 化 是 專 業 發 展 的 一 環, 社 工 師 法 開 啟 國 家 社 會 福 利 體 系 的 專 業 制 度, 隨 著 社 工 師 專 業 證 照 的 制 度 化, 也 建 構 出 專 業 的 組 織 型 態 莫 頓 (Merton, 1958) 認 為, 所 謂 專 業 組 織 (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 是 由 一 群 具 有 專 業 能 力 的 實 務 者 共 同 結 合 而 成, 這 群 人 凝 聚 在 一 起 所 達 成 的 社 會 功 能, 遠 超 過 他 們 個 別 能 力 所 及 ( 引 自 Kozier, 1989) 雖 然 藉 由 社 工 師 法 提 升 專 業 地 位 與 建 制 專 業 仍 待 努 力, 教 育 考 試 任 用 及 組 織 訓 練 等 議 題 仍 待 對 話, 源 自 社 工 師 法 的 社 工 師 公 會 仍 嘗 試 展 現 出 專 業 組 織 的 作 為, 這 群 通 過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國 家 高 等 考 試 並 取 得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者, 在 不 斷 精 益 求 精 的 專 業 主 義 精 神 驅 使 下, 努 力 發 展 專 業 自 主 維 護 專 業 尊 嚴 改 進 專 業 工 作 問 題 建 構 專 業 自 律 專 業 動 力 來 自 強 而 有 力 的 專 業 組 織, 專 業 組 織 凝 聚 會 員 的 能 力 來 發 展 專 業 的 特 性 回 應 社 會 的 需 求 爭 取 會 員 的 福 祉 解 決 執 業 的 困 難 應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之 規 定, 各 縣 市 成 立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在 職 業 公 會 的 框 架 中, 也 開 始 出 現 專 業 建 制 化 與 反 建 制 的 擺 盪 及 提 醒 建 制 和 反 建 制 仍 未 形 成 共 識, 但 在 業 必 歸 會 的 引 導 下, 社 工 師 公 會 仍 有 其 工 作 任 務, 以 專 業 組 織 作 為 增 強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在 環 境 中 的 機 會 資 源 能 力, 並 努 力 消 除 勞 動 剝 削, 進 一 步 提 升 專 業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福 祉, 辨 明 專 業 價 值 基 礎, 為 社 工 久 任 和 專 業 知 能 發 展 而 努 力 本 文 將 就 職 業 團 體 背 景 法 規 與 社 工 師 公 會 的 現 況 兩 部 分, 說 明 社 工 師 公 會 的 發 展 歷 程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33 期 511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專 題 論 述 壹 職 業 團 體 公 會 一 職 業 公 會 的 屬 性 定 位 人 民 團 體 係 一 群 具 有 共 同 志 趣 職 業 信 仰 地 緣 或 血 緣 之 民 眾, 為 達 目 的 而 依 人 民 團 體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組 織 而 組 成 之 團 體 ; 人 民 團 體 反 映 出 不 同 社 會 階 段 的 需 求, 也 是 社 會 與 歷 史 交 錯 的 產 物, 訓 政 時 期 人 民 團 體 組 織 受 到 非 常 時 期 人 民 團 體 組 織 法 之 管 理,1989 年 修 正 為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人 民 團 體 法,1991 年 政 府 宣 布 終 止 動 員 戡 亂,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人 民 團 體 法 在 憲 政 體 制 時 期 更 名 為 人 民 團 體 法 人 民 團 體 法 將 團 體 大 致 分 為 職 業 團 體 ( 例 如 公 會 ) 社 會 團 體 ( 包 括 學 術 文 化 團 體 醫 療 衛 生 團 體 宗 教 團 體 體 育 團 體 社 會 服 務 及 慈 善 團 體 國 際 團 體 經 濟 業 務 團 體 宗 親 會 同 鄉 會 同 學 校 友 會, 也 是 實 務 上 所 熟 知 的 協 會 公 益 法 人 團 體 ) 政 治 團 體 ( 以 政 黨 為 主 ) 等 3 大 類 根 據 法 規 可 知, 職 業 公 會 屬 於 人 民 團 體 中 的 職 業 團 體, 職 業 團 體 是 人 們 基 於 同 一 職 業 而 組 織 之 團 體, 包 括 工 業 商 業 自 由 職 業 農 民 漁 民 勞 工 等 團 體 臺 灣 是 偏 向 統 合 主 義 的 社 會, 許 多 政 策 的 產 生 是 團 體 協 商 的 結 果 ( 施 昭 顯, 2004) 在 政 策 制 定 過 程 中, 專 業 組 織 經 常 代 表 專 業 人 員 反 映 意 見, 將 執 業 人 員 的 想 法 和 願 望 反 映 給 政 府, 與 政 府 進 行 協 商 與 合 作 施 昭 顯 (2005) 認 為 職 業 團 體 是 國 家 命 脈, 政 府 把 職 業 公 會 當 成 政 府 重 要 的 夥 伴 關 係, 在 產 業 自 治 的 理 念 下, 落 實 公 會 為 政 府 與 業 者 雙 向 溝 通 橋 樑 的 功 能 與 定 位 尤 其 在 一 定 地 域 內 由 同 一 行 業 之 單 位 團 體 或 同 一 職 業 之 從 業 人 員 組 成 之 法 人 團 體, 這 類 職 業 團 體 在 政 策 制 定 過 程 中, 聚 集 執 業 會 員 的 意 志, 扮 演 著 政 府 與 專 業 工 作 者 雙 向 溝 通 橋 樑 功 能, 具 有 中 介 性 與 互 助 性 的 功 能 就 屬 性 而 言, 職 業 公 會 其 性 質 較 著 重 經 濟 層 面, 但 不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協 調 同 業 關 係 保 障 成 員 權 益 增 進 共 同 利 益 促 進 社 會 經 濟 建 設 為 目 的 我 國 另 有 立 法 規 範 職 業 公 會 其 他 細 部 團 體, 因 此 組 織 公 會 有 分 類 及 組 成 來 源 的 不 同, 除 一 般 性 職 業 所 組 成 的 職 業 公 會, 也 有 如 依 工 業 團 體 法 規 定 之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依 商 業 團 體 法 所 範 定 之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尚 有 屬 於 自 由 職 業 性 質 之 職 業 公 會 歐 盟 在 其 專 業 認 證 指 標 (The Directive on Recognition of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 2005/36/EC) 中, 定 義 自 由 職 業 : 基 於 相 關 職 業 素 養, 盡 其 專 屬 一 身 的 負 責 而 獨 立 的 能 事, 為 客 戶 及 公 眾 的 利 益, 提 供 其 智 能 及 理 念 上 的 服 務 ( 蘇 永 欽,2010 年 ) 自 由 職 業 奠 基 於 職 業 素 養 提 供 服 務, 發 展 專 門 職 業 的 標 準, 因 此 專 門 職 業 形 成 師 之 稱 謂, 以 與 一 般 營 業 區 隔, 如 醫 師 律 師 社 工 師 等 且 依 據 各 種 自 由 職 業 特 別 法 規 定 及 人 民 團 體 法 規 定 辦 理, 自 由 職 業 之 職 業 公 會 組 成 成 員, 須 符 合 依 各 專 門 職 業 團 體 法 令 規 定 取 得 開 業 或 執 業 資 格 之 個 人 或 團 體 組 織 而 成, 憲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33 期 512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張 淑 慧 社 工 師 公 會 發 展 歷 程 法 第 86 條 明 文 規 定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執 業 資 格, 應 經 考 試 院 依 法 考 選 銓 定 之, 自 由 職 業 之 職 業 公 會 近 似 屬 於 受 到 國 家 考 試 而 篩 選 及 格 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職 業 公 會, 如 依 社 工 師 法 規 範 的 各 縣 市 社 工 師 公 會 中 華 民 國 社 工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等 職 業 公 會 常 會 與 幾 類 團 體 混 淆, 以 下 表 分 述 之 :( 見 表 1) 表 1: 各 種 團 體 之 比 較 團 體 別 公 會 協 會 政 黨 工 會 類 別 職 業 團 體 社 會 團 體 政 治 團 體 勞 工 團 體 中 央 主 管 內 政 部 內 政 部 內 政 部 勞 委 會 機 關 目 的 協 調 同 業 關 係, 增 進 共 同 利 益, 促 進 社 會 經 濟 建 設 以 個 人 興 趣 之 滿 足 或 理 想 之 實 現 為 目 的, 推 展 文 化 學 術 醫 療 衛 以 共 同 民 主 政 治 理 念, 協 助 形 成 國 民 政 治 意 志, 促 進 促 進 勞 工 團 結, 提 升 勞 工 地 位 及 改 善 勞 生 宗 教 慈 善 體 育 國 民 政 治 參 與 工 生 活 聯 誼 社 會 服 務 或 公 益 組 成 分 子 由 同 一 行 業 之 單 位 團 體 或 同 一 職 業 之 從 業 人 員 組 由 個 人 或 團 體 組 成 之 團 體 由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組 成 勞 工 且 非 代 表 雇 主 行 使 管 理 權 之 主 管 人 員 成 法 源 人 團 法 職 業 法 規 人 團 法 人 團 法 工 會 法 二 職 業 公 會 的 會 員 資 格 與 強 制 加 入 蘇 大 法 官 永 欽 在 釋 字 第 682 號 解 釋 協 同 意 見 書 中 闡 述, 專 門 職 業 有 5 個 環 環 相 扣 的 特 徵 :1. 技 術 性 : 長 期 累 積 並 系 統 化 的 專 業 技 能 ;2. 公 益 性 : 所 提 供 服 務 有 高 度 的 外 部 效 益 ;3. 理 想 性 : 以 實 現 特 定 社 會 理 想 的 目 的 ;4. 專 屬 的 不 可 替 代 性 : 強 調 親 力 親 為, 並 對 其 服 務 親 自 負 責 ;5. 高 度 自 律 性 ( 蘇 永 欽,2010) 專 門 職 業 從 技 術 公 益 理 想 不 可 替 代 及 自 律 等 方 面, 都 有 積 極 作 為, 因 而 自 由 職 業 公 會 在 資 格 遵 行 法 規 及 強 制 入 會 也 都 有 相 當 的 規 範 自 由 職 業 公 會 在 執 業 人 員 認 定 方 面 多 從 嚴,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 條 規 定, 係 指 下 列 各 類 人 員 : 1. 律 師 會 計 師 專 利 師 2. 建 築 師 各 科 技 師 3. 醫 師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醫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33 期 513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專 題 論 述 事 檢 驗 師 護 理 師 助 產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營 養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護 士 助 產 士 4. 獸 醫 師 5. 社 會 工 作 師 6.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地 政 士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7.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保 險 公 證 人 記 帳 士 8. 導 遊 人 員 領 隊 人 員 9.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法 醫 師 10. 物 理 治 療 生 職 能 治 療 生 牙 體 技 術 生 11. 引 水 人 驗 船 師 航 海 人 員 12. 消 防 設 備 師 消 防 設 備 士 13.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14. 其 他 依 法 規 應 經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證 書 始 能 執 業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上 述 執 業 人 員 由 國 家 透 過 嚴 密 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審 核, 方 能 資 格 認 證, 如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第 4 條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經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及 格, 並 依 本 法 領 有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者, 得 充 任 社 會 工 作 師, 即 定 義 社 會 工 作 師 執 業 人 員 的 資 格 認 定 在 執 業 過 程 有 與 該 職 業 密 切 相 關 之 法 規, 包 括 有 名 稱 專 用 職 責 使 命 開 業 要 件 禁 止 要 件 公 會 組 織 加 入 公 會 登 記 開 業 業 務 範 圍 倫 理 規 範 保 密 義 務 繼 續 教 育 等 不 一 的 規 範 內 涵, 予 執 業 人 員 適 用 與 遵 行, 如 社 工 師 適 用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醫 師 適 用 醫 師 法 醫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醫 師 懲 戒 辦 法 等 專 門 職 業 證 照 代 表 的 是 對 執 業 人 員 從 業 資 格 的 考 驗 與 認 證, 透 過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專 業 考 試 的 能 力 確 認, 以 標 準 化 測 定 符 合 應 考 資 格 者 所 具 有 之 專 業 知 識, 合 格 者 由 政 府 認 證 並 頒 發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授 與 專 業 證 照, 並 規 範 繼 續 教 育 的 訓 練 內 容 及 時 數, 作 為 執 業 能 力 和 資 格 的 憑 證, 認 定 其 具 備 有 專 業 所 需 要 的 知 識 能 力, 服 膺 專 業 倫 理, 且 依 法 取 得 某 種 程 度 之 執 業 保 障, 合 法 的 自 由 從 事 專 業 ( 張 淑 慧,2010) 專 業 證 照 不 只 認 定 專 業 技 術 能 力 或 專 業 知 能, 藉 由 專 業 資 格 的 認 證, 社 會 賦 予 專 業 地 位,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以 保 障 受 服 務 對 象 的 權 益 我 國 職 業 團 體 依 法 應 強 制 組 織, 因 自 律 及 業 必 歸 會 的 政 策, 規 定 具 專 門 職 業 證 照 且 執 業 者 應 強 制 入 會, 自 由 職 業 公 會 以 強 制 入 會 條 款 規 範 獲 得 認 證 的 執 業 人 員, 如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第 31 條 明 定 社 會 工 作 師 非 加 入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不 得 執 行 業 務 此 條 文 堪 稱 為 強 制 入 會 條 款, 對 欲 執 行 業 務 之 社 工 師, 透 過 法 規 範 強 制 性 加 入 公 會, 以 強 制 結 社 業 必 歸 會 等 規 定, 監 督 制 衡 不 法 行 為 或 違 反 專 業 倫 理 之 情 事, 以 落 實 專 業 自 律 與 自 主 之 精 神 近 年 來 業 必 歸 會 和 強 制 入 會 常 引 發 討 論, 吳 忠 吉 黃 城 施 昭 顯 (2004) 指 出, 有 學 者 認 為 此 種 規 定 有 違 反 憲 法 之 虞, 嚴 重 地 限 制 了 人 民 的 集 會 結 社 自 由, 也 有 學 者 認 為 為 了 公 共 利 益 可 以 用 法 律 來 限 制 人 民 的 結 社 權, 不 會 發 生 違 憲 的 問 題 公 會 作 為 一 個 職 業 的 重 要 整 合 機 制, 強 制 入 會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33 期 514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張 淑 慧 社 工 師 公 會 發 展 歷 程 以 增 進 共 同 利 益, 促 進 社 會 經 濟 建 設 功 能 三 職 業 公 會 的 功 能 人 民 團 體 法 中 明 訂 職 業 團 體 係 以 協 調 同 業 關 係, 增 進 共 同 利 益, 促 進 社 會 經 濟 建 設 為 目 的, 以 呈 現 出 職 業 公 會 的 功 能 職 業 公 會 的 功 能 可 包 括 教 育 性 社 會 性 政 治 性 和 經 濟 性 功 能, 茲 歸 納 如 下 : 1. 教 育 性 功 能 職 業 公 會 運 用 整 合 的 作 為 團 隊 自 律, 制 定 執 業 標 準, 調 解 業 務 糾 紛, 維 護 與 倡 導 專 業 倫 理, 以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蒐 集 社 會 脈 動 及 服 務 資 料, 瞭 解 社 會 的 趨 勢 及 評 估 社 會 的 需 要, 提 供 繼 續 教 育 的 機 會, 培 訓 專 業 人 才 與 專 業 研 究 發 展 等 2. 社 會 性 功 能 經 由 會 員 間 和 其 他 相 關 團 體 的 協 調 與 合 作, 職 業 公 會 關 注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建 立 良 好 的 執 業 環 境, 爭 取 合 法 權 益, 維 護 案 主 和 專 業 人 員 的 權 益, 更 可 善 盡 專 業 的 社 會 責 任, 協 調 同 業 關 係, 參 與 社 會 性 倡 導, 積 極 參 與 社 會 政 策 制 定 3. 政 治 性 功 能 職 業 公 會 扮 演 政 府 與 業 者 的 雙 向 溝 通 角 色, 彙 整 實 務 立 場 與 經 驗, 在 法 制 形 成 過 程 中 提 供 意 見, 並 反 映 在 政 府 的 施 政 作 為 上, 協 助 政 府 推 行 政 令 及 建 議 興 革 事 項 4. 經 濟 性 功 能 職 業 公 會 關 注 會 員 的 權 益 經 濟 的 發 展 勞 動 的 條 件 市 場 的 拓 展 以 及 服 務 的 能 量, 盡 力 提 昇 專 業 的 服 務 品 質, 且 團 體 會 務 和 業 務 活 動 多 與 專 業 族 群 的 經 濟 產 值 具 關 聯 性, 促 進 該 專 業 業 務 發 展, 能 帶 動 專 業 產 業 的 經 濟 成 長, 使 社 會 經 濟 建 設 漸 趨 繁 榮 整 體 而 言, 職 業 公 會 是 一 個 動 態 的 民 主 的 組 織, 凝 聚 會 員 的 意 志 與 力 量, 不 僅 給 予 執 業 人 員 社 會 道 德 方 面 的 規 範, 訂 定 嚴 格 的 專 業 標 準, 協 助 執 業 人 員 執 行 專 業 角 色, 同 時 也 肩 負 著 政 府 與 業 者 間 雙 向 溝 通 橋 樑 角 色, 發 揮 影 響 力 量, 扮 演 執 業 人 員 與 社 會 環 境 間 的 協 商 及 調 停 者, 對 於 案 主 和 會 員 的 權 益, 負 起 維 護 與 保 障 的 責 任 貳 社 工 師 制 度 的 發 展 一 美 國 社 會 工 作 師 臺 灣 社 工 制 度 多 司 法 歐 美, 近 年 來 由 於 留 美 師 資 增 多, 也 引 進 美 國 專 業 社 會 工 作 的 發 展 在 美 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認 證 制 度 主 要 有 三 種 類 型 : 執 業 執 照 (licensing) 登 記 註 冊 (registration) 證 書 (certification)( 高 迪 理,2003; 熊 蕙 筠,2009) 1. 執 業 執 照 (licensing) 政 府 部 門 規 定 資 格 標 準, 依 規 定 發 放 執 業 執 照, 2. 登 記 註 冊 (registration) 註 冊 制 度 不 具 有 強 制 性, 社 會 工 作 者 符 合 專 業 教 育 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的 資 格 時, 自 願 或 自 由 的 向 政 府 機 關 登 記 註 冊 3. 證 書 (certification) 證 書 核 發 為 政 府 機 關 核 發 的 法 定 證 書, 或 由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組 織 所 核 發 的 證 書 ( 如 ACSW 證 書 ), 證 書 均 不 具 有 強 制 性, 只 是 專 業 自 我 規 範 的 作 為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33 期 515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專 題 論 述 就 美 國 地 區 而 言, 社 會 工 作 師 制 度 在 各 地 區 發 展 不 一, 在 證 照 取 得 資 格 條 件 分 級 制 度 等 都 有 差 異 ; 在 證 照 取 得 方 面, 有 些 地 區 是 學 歷 登 記 制, 有 些 地 區 是 證 照 考 試 制 ; 資 格 條 件 也 不 同, 有 些 是 碩 士 學 歷 加 上 實 務 實 習, 有 些 是 工 作 經 驗 資 格 ; 分 級 方 式 也 不 同, 職 業 名 稱 和 工 作 條 件 自 然 也 有 所 差 異 以 下 試 舉 三 例, 分 述 如 下 : ( 一 ) 美 國 社 會 工 作 者 協 會 美 國 社 會 工 作 者 協 會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NASW) 是 美 國 具 代 表 性 的 專 業 社 會 工 作 者 組 織, 其 提 供 七 種 專 業 領 域 之 分 級 認 證, 各 科 各 級 皆 有 不 同 之 學 歷 工 作 經 驗 專 業 督 導 繼 續 教 育 等 規 定, 包 括 Certified Children, Youth, and Family Social Worker (C-CYFSW) 兒 童 少 年 與 家 庭 社 工 ; Certified Advanced Children, Youth, and Family Social Worker (C-ACYFSW): 兒 童 少 年 與 家 庭 高 等 社 工 ;Certified Social Work Case Manager (C-SWCM): 社 會 工 作 個 案 管 理 師 ;Certified Advanced Social Work Case Manager (C-ASWCM): 社 會 工 作 高 級 個 案 管 理 師 ;Certified School Social Work Specialist (C-SSWS): 學 校 社 工 ; Certified Social Worker in Health Care (C-SWHC) : 健 康 照 顧 社 工 ;Certified clinical Alcohol, Tobacco, and Other Drugs Social Worker (C-CATODSW): 藥 物 濫 用 煙 癮 酒 癮 臨 床 社 工 等 NASW 提 供 自 願 性 的 認 證, 社 會 工 作 者 若 具 備 社 工 碩 士 學 位, 依 照 其 專 業 經 驗, 可 分 三 類 認 證 成 為 會 員, 其 分 類 如 下 述 資 格 : 1. Academy of Certified Social Workers (ACSW) 合 格 社 會 工 作 師 學 會 (1) NASW 會 員 (2) 擁 有 受 美 國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協 會 (CSWE) 認 可 之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3) 碩 士 後 兩 年 的 社 會 工 作 就 業 經 驗, 同 時 接 受 ACSW 或 DCSW 之 專 業 督 導 (4) 來 自 MSW 督 導 與 兩 位 社 工 同 仁 之 推 薦 表 (5) 20 小 時 已 認 證 之 專 業 繼 續 教 育 (6) 願 意 接 受 NASW 之 倫 理 規 範 與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標 準 2. Qualified Clinical Social Workers (QCSW) 合 格 臨 床 社 會 工 作 師 (1) NASW 會 員 (2) 擁 有 受 美 國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協 會 (CSWE) 認 可 之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3) 碩 士 後 在 合 格 督 導 下 之 臨 床 經 驗 兩 年 (3000 小 時 ) (4) 擁 有 各 州 之 社 會 工 作 之 執 照 2. Diplomate in Clinical Social Work (DCSW) 臨 床 社 會 工 作 師 文 憑 (1) NASW 會 員 (2) 擁 有 受 美 國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協 會 (CSWE) 認 可 之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或 博 士 學 位 (3) 五 年 研 究 所 級 之 臨 床 工 作 經 驗 (postgraduate clinical social work experience) (4) 來 自 MSW 督 導 與 一 位 社 工 同 仁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33 期 516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張 淑 慧 社 工 師 公 會 發 展 歷 程 之 推 薦 表 (5) 20 小 時 已 認 證 之 專 業 繼 續 教 育 (6) 願 意 接 受 NASW 之 倫 理 規 範 與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標 準 (7) 已 擁 有 ACSW 會 員 之 身 分, 或 臨 床 執 照 ( 二 ) 美 國 紐 約 州 美 國 紐 約 州 社 工 師 依 學 歷 和 臨 床 經 驗 分 級, 分 為 學 士 級 社 會 工 作 師 (baccalaureate social workers) 碩 士 級 社 會 工 作 師 (licensed master social worker) 和 臨 床 社 會 工 作 師 (licensed clinical social worker) 只 要 擁 有 社 會 工 作 學 士 學 位, 或 自 主 管 機 關 所 認 可 之 學 校 完 成 社 會 工 作 學 士 課 程 而 獲 得 相 當 學 位 者, 可 申 請 學 士 級 社 會 工 作 師 (baccalaureate social workers), 執 行 社 會 工 作 師 的 業 務 有 執 照 之 碩 士 級 社 工 師 或 臨 床 社 工 師 才 可 以 擔 任 督 導, 提 供 諮 詢 以 認 證 後 的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系 所 碩 士 學 歷 證 明, 或 公 證 後 之 美 國 境 外 的 社 會 工 作 學 歷, 以 及 相 當 之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通 過 社 會 工 作 協 會 (ASWB) 或 相 關 協 會 所 主 持 之 證 照 考 試 後, 可 申 請 碩 士 級 社 會 工 作 師 (licensed master social worker), 其 證 照 考 試 以 社 會 工 作 知 識 與 實 務 為 主, 可 測 試 出 碩 士 程 度 之 社 會 工 作 能 力 臨 床 社 會 工 作 師 (licensed clinical social worker) 則 在 學 歷 臨 床 實 務 有 詳 細 的 規 範, 簡 述 如 下 : 1. 學 歷 申 請 者 必 須 提 出 碩 士 學 歷 證 明, 或 其 相 當 學 歷 包 括 認 證 後 的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系 所, 或 提 供 臨 床 實 務 課 程 之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方 案, 或 公 證 後 之 美 國 境 外 的 社 會 工 作 學 歷, 以 及 相 當 之 臨 床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2. 臨 床 實 務 課 程 (1) 申 請 者 必 須 修 習 12 個 學 分 的 臨 床 課 程, 且 臨 床 課 程 必 須 著 重 於 人 在 情 境 中 的 觀 點 知 識 和 技 巧 : 診 斷 與 評 估 臨 床 社 會 工 作 處 遇 一 般 與 特 定 對 象 之 臨 床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2) 臨 床 實 務 必 須 是 正 式 課 程, 該 課 程 得 於 碩 士 班, 或 碩 士 班 後 之 補 充 課 程 修 習 3. 臨 床 社 工 師 之 實 務 經 驗 規 定 臨 床 社 工 師 必 須 符 合 3 年 全 職 之 工 作 經 驗, 或 6 年 受 督 導 之 兼 職 工 作, 工 作 內 容 必 須 包 含 診 斷 心 理 治 療 以 評 估 為 基 礎 的 處 遇 計 畫 (1) 全 職 為 一 年 工 作 不 得 少 於 48 週 ( 不 包 含 休 假 ), 且 每 週 不 得 少 於 20 小 時 的 接 案 小 時 (2) 兼 職 為 接 案 小 時 必 須 超 過 三 年 (3) 工 作 資 歷 自 獲 得 碩 士 學 位 起 算 (4) 受 督 導 經 驗, 分 為 機 構 中 與 機 構 外, 或 兩 者 兼 有 : 機 構 中 督 導 之 機 構, 包 括 提 供 臨 床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之 聯 邦 州 郡 市 政 治 組 織 中 小 學 可 獲 得 學 位 之 教 育 機 構 非 營 利 組 織 等 單 位 機 構 外 督 導 之 機 構, 包 括 上 述 機 構 之 外 的 組 織 (5) 臨 床 實 務 工 作 之 督 導 A. 督 導 者 與 被 督 導 者 之 督 導 內 容 : 被 督 導 者 向 督 導 者 敘 述 對 每 一 個 案 主 之 診 斷 與 處 遇 討 論 被 督 導 者 的 個 案 督 導 者 提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33 期 517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專 題 論 述 供 對 該 診 斷 與 處 遇 之 評 論 與 指 導 督 導 者 定 期 檢 視 與 評 估 被 督 導 者 之 專 業 工 作 B. 督 導 者 至 少 每 週 一 個 小 時 或 每 兩 週 兩 個 小 時, 與 被 督 導 者 進 行 面 對 面 或 團 體 的 臨 床 督 導, 團 體 督 導 不 得 超 過 總 督 導 時 數 之 50% C. 督 導 者 的 資 格, 必 須 是 臨 床 社 工 師, 或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之 相 當 專 業 人 士, 或 其 學 歷 與 專 業 訓 練 為 主 管 機 關 所 認 可, 或 執 照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且 有 美 國 精 神 與 神 經 醫 學 會 認 可 之 學 歷 的 精 神 科 醫 師, 或 主 管 機 關 所 認 可 具 相 當 學 歷 者 ( 三 ) 美 國 德 州 美 國 德 州 社 工 師 制 度 分 三 級, 分 別 是 社 會 工 作 助 理 (Social Work Associate 簡 稱 SWA) 社 會 工 作 員 (Social Worker 簡 稱 S.W.) 和 社 會 工 作 師 (Certified Social Worker 簡 稱 CSW) 符 合 下 述 資 格 之 一 者, 始 可 參 加 社 會 工 作 助 理 SWA 證 照 考 試 ; 非 社 會 工 作 學 士 具 備 幾 年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 人 文 科 學 之 專 科 學 位, 具 備 幾 年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 高 中 文 憑 或 同 等 學 歷 者 社 會 工 作 員 S.W. 證 照 考 試 條 件, 則 需 要 社 會 工 作 學 士 ; 或 非 社 會 工 作 學 士, 必 須 具 備 五 年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 或 專 科 學 位, 必 須 具 備 十 年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 或 高 中 學 歷, 必 須 具 備 十 五 年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社 會 工 作 師 CSW 證 照 考 試 資 格 條 件 包 括 : 人 力 資 源 部 認 定 的 學 校 之 社 會 工 作 博 士 或 社 會 工 作 碩 士 ; 非 社 會 工 作 碩 士 或 社 會 工 作 博 士, 必 須 有 二 年 的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 社 會 工 作 學 士, 必 須 具 備 五 年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 非 社 會 工 作 學 士, 必 須 具 備 十 年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社 會 工 作 師 CSW 又 分 為 二 級 : 1. 高 級 臨 床 執 業 者 (Advanced Clinical Practitioner, ACP), 必 須 是 社 會 工 作 碩 士, 加 五 年 臨 床 經 驗, 或 是 社 會 工 作 碩 士, 在 ACP 的 直 接 督 導 下 達 3000 個 小 時 2. 私 人 執 業 者 (Private Practitioner, PR), 必 須 是 社 會 工 作 碩 士 加 五 年 社 會 工 作 經 驗, 或 是 社 會 工 作 碩 士, 在 PR 督 導 下 達 3000 個 小 時 整 體 而 言, 為 保 護 案 主 權 益, 創 造 專 業 社 會 工 作 形 象, 各 團 體 積 極 建 立 被 認 可 的 社 會 工 作 師 資 格 證 明, 讓 實 務 執 行 者 其 臨 床 社 會 工 作 知 識 技 巧 和 經 驗 一 致 性, 符 合 一 定 標 準 二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師 制 度 我 國 為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服 務 體 系, 提 昇 社 會 工 作 師 專 業 地 位, 明 定 社 會 工 作 師 權 利 義 務, 確 保 受 服 務 對 象 之 權 益, 於 1997 年 4 月 2 日 (86)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600077370 號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57 條 的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自 此 開 啟 臺 灣 地 區 社 會 工 作 師 的 制 度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參 考 美 國 NASW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英 國 BASW (British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IFSW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Social Workers) 和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明 確 定 義 社 會 工 作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第 二 條 定 義 社 會 工 作 師, 指 陳 社 工 師 是 依 社 會 工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33 期 518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張 淑 慧 社 工 師 公 會 發 展 歷 程 作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術, 協 助 個 人 家 庭 團 體 社 區, 促 進 發 展, 或 恢 復 其 社 會 功 能, 謀 求 其 福 利 的 專 業 工 作 者 為 吻 合 國 內 外 相 關 專 業 立 法 之 體 例, 社 工 師 法 也 強 調 社 工 師 的 使 命, 以 促 進 人 民 及 社 會 福 祉, 協 助 人 民 滿 足 其 基 本 人 性 需 求, 關 注 弱 勢 族 群, 實 踐 社 會 正 義 為 使 命 ( 一 ) 社 工 師 資 格 取 得 現 階 段 社 工 師 分 兩 種, 一 是 社 會 工 作 師, 另 一 則 是 專 科 社 會 工 作 師 ; 社 工 師 是 依 據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第 4 條 核 照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經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及 格, 並 依 本 法 領 有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者, 得 充 任 社 會 工 作 師 律 定 社 工 師 的 必 要 條 件 有 三, 一 為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且 經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及 格, 並 依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領 有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者, 得 擔 任 社 會 工 作 師 專 科 社 會 工 作 師 則 是 依 據 第 5 條 授 照 : 社 會 工 作 師 經 完 成 專 科 社 會 工 作 師 訓 練, 並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甄 審 合 格 者, 得 請 領 專 科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隨 著 專 科 社 會 工 作 師 分 科 甄 審 及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辦 法 的 訂 定, 領 有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並 完 成 辦 法 所 定 專 科 社 會 工 作 師 分 科 訓 練 者, 得 參 加 各 該 專 科 社 會 工 作 師 之 甄 審 專 科 社 會 工 作 師 分 為 醫 務, 心 理 衛 生, 兒 童 少 年 婦 女 及 家 庭,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等 五 科 社 工 師 資 格 取 得 也 有 排 除 條 款,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第 7 條 明 列 :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充 任 社 會 工 作 師 ; 已 充 任 者,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 曾 受 本 法 所 定 廢 止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處 分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心 狀 況 違 常, 經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專 科 醫 師 認 定 不 能 執 行 業 務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犯 貪 污 罪 家 庭 暴 力 罪 性 騷 擾 罪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前 款 以 外 因 業 務 上 有 關 之 故 意 犯 罪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原 因 消 滅 後, 仍 得 依 本 法 規 定 請 領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除 了 刑 事 宣 告 的 限 制, 近 幾 年 社 工 師 的 應 考 資 格 也 有 大 幅 的 翻 修, 從 早 期 的 修 習 社 工 7 科 20 學 分, 發 展 至 102 年 後 必 須 曾 修 習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或 實 習 工 作 至 少 四 百 小 時 以 上, 及 修 習 5 領 域 課 程, 15 學 科 45 學 分 者 方 能 應 考, 應 試 資 格 從 嚴, 日 後 是 否 也 一 併 擴 及 證 書 核 發 與 機 構 實 習, 仍 待 發 展 ( 二 ) 社 工 師 的 執 業 內 容 為 保 障 案 主 最 佳 利 益, 因 案 主 需 求 與 問 題 特 殊 性, 社 工 師 在 提 供 服 務 時, 常 需 要 採 取 不 同 之 介 入 (intervention) 策 略, 因 此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中 清 楚 列 出 社 工 師 多 元 業 務 之 執 業 內 容 : 1. 行 為 社 會 關 係 婚 姻 家 庭 社 會 適 應 等 問 題 之 社 會 暨 心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2. 各 相 關 社 會 福 利 法 規 所 定 之 保 護 性 服 務 3. 對 個 人 家 庭 團 體 社 區 之 預 防 性 及 支 持 性 服 務 4.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資 源 之 發 掘 整 合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33 期 519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專 題 論 述 運 用 與 轉 介 5.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或 於 衛 生 就 業 教 育 司 法 國 防 等 領 域 執 行 社 會 福 利 方 案 之 設 計 管 理 研 究 發 展 督 導 評 鑑 與 教 育 訓 練 等 6. 人 民 社 會 福 利 權 之 倡 導 7.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會 同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領 域 或 業 務 我 國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是 少 見 不 具 排 他 性 的 專 技 法 規, 因 此 具 社 工 師 資 格 與 行 使 社 工 工 作 職 權, 並 無 絕 對 關 係 ; 且 約 聘 人 員 及 社 會 行 政 公 務 人 員, 執 業 與 否 與 其 是 否 具 社 會 工 作 師 身 分 認 定, 並 未 有 強 制 規 定 只 有 業 必 歸 會 的 強 制 入 會 規 範, 但 並 無 專 業 排 他 性, 因 此 造 就 了 社 工 師 執 業 的 混 亂 感, 也 難 以 形 成 專 業 的 代 表 性 ( 三 ) 社 工 師 繼 續 教 育 2007 年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修 法 中 增 列 規 範 社 工 師 繼 續 教 育, 第 18 條 第 1 項 明 文 規 定 : 社 會 工 作 師 及 專 科 社 會 工 作 師 執 業, 應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並 每 六 年 提 出 完 成 繼 續 教 育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執 業 執 照 更 新 其 子 法 社 會 工 作 師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及 執 業 執 照 更 新 辦 法 專 科 社 會 工 作 師 分 科 甄 審 及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辦 法, 更 明 確 社 工 師 執 業 時 繼 續 教 育 的 內 容, 對 社 工 師 繼 續 教 育 的 課 程 內 容 積 分 實 施 方 式 完 成 繼 續 教 育 證 明 文 件 執 業 執 照 換 發 都 有 所 規 範 2009 年 1 月 13 日 發 布 社 會 工 作 師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及 執 業 執 照 更 新 辦 法, 範 定 社 會 工 作 師 執 業, 應 每 六 年 接 受 專 業 課 程 專 業 相 關 法 規 專 業 倫 理 和 專 業 品 質 的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其 積 分 合 計 應 達 180 點 以 上, 且 其 中 專 業 倫 理 和 專 業 品 質 兩 科 合 計 至 少 應 達 18 點, 超 過 者 以 最 高 18 點 計 算 2009 年 7 月 13 日 訂 定 專 科 社 會 工 作 師 分 科 甄 審 及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辦 法, 明 訂 專 科 社 工 師 於 專 科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有 效 期 限 六 年 內, 應 實 際 從 事 專 科 社 會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並 參 加 專 業 課 程 專 業 相 關 法 規 專 業 倫 理 和 專 業 品 質 的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其 積 分 合 計 應 達 240 點 和 社 工 師 繼 續 教 育 一 樣, 專 科 社 工 師 也 需 要 關 注 專 業 倫 理 和 專 業 品 質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二 科 合 計 至 少 應 達 24 點, 超 過 者 以 最 高 24 點 計 算 面 對 各 種 挑 戰 性 的 社 會 問 題, 社 工 師 更 需 要 藉 由 繼 續 教 育 不 斷 的 學 習 與 超 越, 來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維 護 案 主 權 益 ; 同 時 為 保 持 競 爭 優 勢, 必 須 透 過 學 習 來 提 昇 競 爭 力, 累 積 專 業 及 實 務 實 力, 以 因 應 環 境 的 發 展 與 變 化 參 臺 灣 地 區 社 工 師 公 會 發 展 一 社 工 師 公 會 及 全 聯 會 發 展 沿 革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組 織 是 在 社 會 工 作 職 業 制 度 中 所 發 展, 尤 其 社 工 師 公 會, 是 職 業 公 會 的 一 環, 是 業 必 歸 會 及 專 業 自 律 的 展 現, 循 著 社 工 師 法 中 社 工 師 制 度 的 建 立 而 開 始 組 織, 希 望 藉 由 公 會 自 律 保 障 案 主 權 益, 規 範 社 會 工 作 師 專 業 倫 理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 社 會 工 作 師 非 加 入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不 得 執 行 業 務, 於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33 期 520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張 淑 慧 社 工 師 公 會 發 展 歷 程 1997 年 4 月 頒 布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第 二 年 開 始 籌 組 臺 北 市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於 1999 年 4 月 2 日 社 工 日 成 立 第 一 個 社 工 師 職 業 公 會 ; 同 年 有 彰 化 縣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於 10 月 成 立 ; 第 二 年 高 雄 市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於 2000 年 4 月 成 立 在 2001 年 共 有 三 個 公 會 成 立,2001 年 6 月 成 立 台 中 市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以 及 7 月 分 別 成 立 台 北 縣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和 台 南 縣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至 今, 已 有 13 個 地 方 公 會, 會 員 人 數 也 逼 近 2 千 人 ( 見 附 表 2) 表 2: 各 地 公 會 會 員 人 數 公 會 名 稱 成 立 有 效 會 員 人 數 日 期 2006/04 2007/12 2008/10 2009/06 2010/3 2011/2 台 北 市 社 工 師 公 會 1999/04 327 人 327 人 330 人 379 人 425 人 501 人 彰 化 縣 社 工 師 公 會 1999/10 40 人 50 人 58 人 53 人 85 人 90 人 高 雄 市 社 工 師 公 會 2000/04 143 人 164 人 130 人 233 人 287 人 340 人 台 中 市 社 工 師 公 會 2001/06 89 人 90 人 130 人 149 人 178 人 206 人 台 北 縣 社 工 師 公 會 2001/07 142 人 107 人 129 人 156 人 209 人 248 人 台 南 縣 社 工 師 公 會 2001/07 70 人 97 人 93 人 112 人 141 人 184 人 宜 蘭 縣 社 工 師 公 會 2003/11 27 人 27 人 29 人 35 人 42 人 49 人 南 投 縣 社 工 師 公 會 2004/11 15 人 30 人 28 人 30 人 33 人 48 人 花 蓮 縣 社 工 師 公 會 2006/04 27 人 27 人 25 人 39 人 40 人 45 人 桃 園 縣 社 工 師 公 會 2006/11 40 人 50 人 50 人 90 人 130 人 苗 栗 縣 社 工 師 公 會 2007/10 22 人 22 人 32 人 35 人 41 人 台 中 縣 社 工 師 公 會 2009/7 36 人 40 人 屏 東 縣 社 工 師 公 會 201 0/3 27 人 社 工 師 公 會 組 織 屬 於 人 民 團 體 法 中 自 由 職 業 團 體, 因 此 協 調 同 業 關 係, 增 進 案 主 利 益, 並 促 進 社 會 福 祉 為 當 然 任 務 ; 因 此, 社 工 師 公 會 乃 聚 合 成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 簡 稱 全 聯 會 ), 期 使 社 工 師 專 業 力 量 更 加 凝 聚, 提 升 倫 理 自 律 及 福 利 作 為 就 公 會 組 織 形 態 與 架 構 而 言, 臺 灣 地 區 公 會 組 織 可 分 為 地 區 性 公 會 及 全 國 性 公 會 兩 大 類, 地 區 性 公 會 係 依 據 行 政 區 域 之 劃 分, 現 今 共 成 立 了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33 期 521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專 題 論 述 13 個 地 區 公 會 另 全 國 性 公 會 ( 即 是 全 聯 會 ), 是 以 地 區 性 醫 師 公 會 為 其 成 員, 藉 以 組 織 而 成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在 全 聯 會 的 規 範 上 有 多 次 修 正,1997 年 版 第 32 條 全 國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聯 合 會 應 由 省 或 直 轄 市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三 個 以 上 完 成 組 織 後, 始 得 發 起 組 織 但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指 陳 全 聯 會 應 由 三 個 地 方 公 會 組 織 發 起, 因 此 至 2001 年 時 已 有 6 個 地 方 公 會, 由 6 個 地 方 公 會 共 同 發 起 組 成 2007 年 修 正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對 公 會 的 設 置 改 為 第 32 條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之 組 織 區 域 依 現 有 之 行 政 區 域 劃 分, 分 為 直 轄 市 公 會 縣 ( 市 ) 公 會, 並 得 設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在 同 一 區 域 內, 同 級 之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以 一 個 為 限 第 33 條 第 2 項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應 由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完 成 組 織 後, 始 得 發 起 組 織 更 嚴 謹 看 待 全 聯 會 的 代 表 性 及 正 當 性 無 論 社 工 師 法 如 何 修 改, 六 個 地 方 公 會 確 已 於 2001 年 發 起 籌 設 全 國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聯 合 會, 由 高 雄 市 公 會 陳 武 宗 理 事 長 擔 任 籌 備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以 及 台 中 市 公 會 秦 燕 理 事 長 台 北 縣 公 會 李 美 珍 理 事 長 和 台 南 縣 公 會 鍾 素 珠 理 事 長 擔 任 副 主 任 委 員, 於 2002 年 10 月 在 台 北 馬 偕 醫 院 舉 行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成 立 大 會, 由 台 中 市 公 會 秦 燕 理 事 長 擔 任 第 一 屆 全 聯 會 理 事 長, 會 址 則 設 於 常 務 監 事 翁 慧 圓 家 中 全 聯 會 每 年 舉 行 四 次 理 監 事 會 議 一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初 期 各 區 輪 流 舉 辦 理 監 事 會 議, 隨 著 科 技 發 展, 理 監 事 會 議 則 採 用 北 中 南 定 點 視 訊 會 議 2005 年 11 月 全 聯 會 在 輔 仁 大 學 舉 行 第 二 屆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秦 燕 繼 續 擔 任 全 聯 會 第 二 屆 理 事 長 2008 年 在 師 範 大 學 舉 行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選 出 第 三 屆 理 監 事, 張 淑 慧 擔 任 全 聯 會 第 三 屆 理 事 長, 全 聯 會 會 址 也 因 理 事 長 改 選 而 遷 移 至 台 北 迄 今, 全 聯 會 將 屆 滿 10 年, 共 有 13 個 地 方 公 會 團 體 會 員 2 個 永 久 榮 譽 團 體 會 員 4 個 榮 譽 社 福 團 體 會 員 9 個 榮 譽 學 術 團 體 會 員 二 社 工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任 務 社 工 專 業 組 織 的 出 現, 展 現 社 工 專 業 組 織 的 專 業 自 主 性 ( 王 卓 聖,2004) 全 聯 會 是 與 政 府 溝 通 的 橋 樑, 是 社 工 師 匯 聚 的 力 量, 奠 基 於 專 業 自 主 性, 發 展 著 重 推 展 社 會 福 利,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服 務 體 系, 確 保 受 服 務 對 象 之 權 益 維 護 會 員 權 益 及 謀 求 會 員 福 利 的 宗 旨 目 標 也 明 確 定 義 全 聯 會 的 任 務 如 下 : 1.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制 度 2. 協 助 社 會 福 利 之 推 展 3. 保 障 會 員 之 權 益 4. 研 擬 與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師 倫 理 與 守 則 5. 督 導 及 輔 助 會 員 會 務 發 展 6. 代 表 會 員 共 同 意 志 之 表 達 7. 增 進 及 維 護 社 會 工 作 師 專 業 形 象 8. 接 受 政 府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委 託 辦 理 社 會 工 作 方 案 與 研 究 9. 規 劃 社 會 工 作 師 繼 續 教 育 制 度 10. 發 行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書 刊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33 期 522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張 淑 慧 社 工 師 公 會 發 展 歷 程 11.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師 糾 紛 調 處 機 制 12. 建 立 全 國 社 會 工 作 師 資 料 之 調 查 統 計 研 究 及 發 布 13.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師 實 務 上 之 認 定 標 準 14. 促 進 國 內 外 社 會 工 作 組 織 之 聯 繫 交 流 與 合 作 隨 著 任 務 取 向, 全 聯 會 理 監 事 依 功 能 發 展 不 同 的 委 員 會, 初 期 分 為 教 育 訓 練 委 員 會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公 關 行 銷 與 倡 導 委 員 會 研 發 出 版 委 員 會, 隨 著 專 業 發 展 及 全 聯 會 的 主 軸 明 確, 第 三 屆 整 併 為 教 育 出 版 暨 審 查 委 員 會 權 益 倡 導 委 員 會 公 關 行 銷 委 員 會, 以 及 新 成 立 的 倫 理 委 員 會, 推 行 社 會 工 作 師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學 分 審 查 與 認 證 工 作 廣 邀 實 務 及 學 者 專 家 參 與 倫 理 小 組 致 力 社 工 師 倫 理 之 發 展 制 定 倫 理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推 展 專 業 倫 理 和 專 業 品 質 相 關 項 目 教 育 訓 練 協 助 處 理 涉 及 違 反 倫 理 相 關 申 訴 案 件 發 起 八 八 水 災 人 力 支 援 方 案 爭 取 社 工 師 考 試 加 考 一 次 推 動 社 工 人 力 四 年 計 畫 倡 議 社 工 師 執 照 補 助 提 高 社 工 員 薪 資 點 數 力 爭 學 校 社 工 人 力 與 薪 資 結 構 發 展 社 工 師 事 務 所 等 肆 小 結 社 會 工 作 走 上 職 業 化 及 專 業 化, 不 只 是 確 保 服 務 品 質, 也 建 構 合 理 及 有 效 率 的 專 業 制 度 1997 年 頒 布 施 行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後, 基 於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倫 理 與 一 貫 自 律 之 精 神, 於 2001 年 成 立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今 年 已 邁 向 第 九 個 年 頭 社 工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自 成 立 以 來, 雖 稱 不 上 殊 勛 茂 績, 其 為 社 工 師 的 付 出 及 努 力, 日 益 增 多, 尤 其 社 工 師 從 事 專 業 事 務, 配 合 強 制 入 會 條 款 的 規 定, 使 得 社 工 師 公 會 被 賦 予 公 共 期 許, 落 實 專 業 自 律 與 自 主 之 精 神 全 聯 會 雖 然 仍 在 起 步, 加 入 公 會 的 執 業 社 工 師 人 數 也 不 到 一 半, 但 社 工 專 業 團 隊 如 維 摩 經 所 言 譬 如 一 燈, 燃 千 百 燈, 冥 者 皆 明, 明 終 不 盡 全 聯 會 是 社 工 師 的 合 作 服 務 平 台, 凝 聚 眾 社 工 師 之 力, 群 策 群 力, 輾 轉 相 傳, 關 注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維 護 及 謀 求 會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確 保 受 服 務 對 象 之 權 益, 提 升 社 會 福 祉 ( 本 文 作 者 張 淑 慧 現 為 桃 園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局 長 中 華 民 國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理 事 長 ) 參 考 文 獻 王 卓 聖 (2004), 臺 灣 與 香 港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發 展 的 比 較 分 析, 臺 大 社 工 學 刊,9:137-182 吳 忠 吉 黃 城 施 昭 顯 (2004), 職 業 團 體 之 屬 性 暨 在 公 民 社 會 中 之 角 色 研 究, 內 政 部 委 託 研 究 09300AU6301001003, 受 委 託 者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施 昭 顯 (2004), 職 業 團 體 之 屬 性 暨 在 公 民 社 會 中 之 角 色 研 究 內 政 部 委 託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研 究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33 期 523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專 題 論 述 施 昭 顯 (2005), 臺 灣 產 業 公 會 與 政 府 職 能 互 動 關 係 之 研 究 - 以 治 理 互 賴 理 論 模 式 建 構 為 例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 施 昭 顯 (2007), 公 益 社 團 應 用 平 衡 計 分 卡 之 研 究 - 以 中 華 民 國 公 益 團 體 協 會 為 例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 高 迪 理 (2003), 社 會 工 作 的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制 度 社 會 變 遷 中 社 會 工 作 者 角 色 定 位 與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臺 灣 東 海 大 學 張 淑 慧 (2010), 社 工 師 專 業 證 照 與 繼 續 教 育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29: 頁 64-75 熊 蕙 筠 (2009),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組 織 運 作 發 展 初 探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蘇 永 欽 (2010), 釋 字 第 682 號 解 釋 協 同 意 見 書 取 自 2011 年 1 月 19 日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practice/judge/682-2.pdf Merton, R. K. (1958)The functions of the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Nursing, 58(1), 50-54.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33 期 524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