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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 次 :4-1 102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驗 船 師 引 水 人 第 一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地 政 士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普 通 考 試 類 科 :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科 目 : 關 務 法 規 概 要 考 試 時 間 : 1 小 時 30 分 座 號 :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甲 申 論 題 部 分 :(50 分 )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及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請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一 貨 物 進 口 後, 依 關 稅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向 海 關 報 關 提 領 貨 物 進 口 到 課 稅 區 的 程 序 如 何? 請 列 舉 並 簡 要 加 以 說 明 之 (25 分 ) 二 何 謂 通 關 自 動 化 (E 化 通 關 )? 其 效 益 如 何? 請 列 舉 並 簡 要 說 明 之 (25 分 ) 乙 測 驗 題 部 分 :(50 分 ) 代 號 :2502 本 測 驗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共 40 題, 每 題 1.25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或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1 依 關 稅 法 登 記 之 業 者, 海 關 得 依 職 權 或 申 請 核 准 實 施 自 主 管 理, 惟 前 項 業 者 不 含 : 貨 棧 貨 櫃 集 散 站 物 流 中 心 運 輸 業 者 2 下 列 那 項 申 請 案 件, 海 關 不 徵 收 規 費 : 稅 則 預 審 各 項 證 明 之 核 發 3 下 列 何 者 屆 期 未 繳 納, 不 得 依 關 稅 法 第 95 條 規 定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對 進 口 運 輸 工 具 所 為 之 特 別 服 務 對 出 口 貨 物 所 為 之 特 別 服 務 關 稅 滯 納 金 貨 櫃 延 滯 費 滯 報 費 4 下 列 進 口 貨 物 何 者 不 得 申 請 進 儲 保 稅 倉 庫? 報 關 前 放 行 前 貨 物 提 領 前 貨 物 提 領 後 5 海 運 進 口 貨 物, 報 關 應 檢 送 之 文 件, 下 列 那 項 不 符 關 稅 法 第 17 條 規 定? 進 口 報 單 提 單 發 票 裝 箱 單 6 辦 理 連 線 申 報 時, 報 關 業 對 其 電 腦 申 報 資 料 與 報 關 有 關 文 件 之 內 容 必 須 一 致, 須 由 何 人 審 核 無 訛 : 報 關 業 負 責 人 報 關 業 經 理 人 專 責 報 關 人 海 關 審 核 關 員 7 依 同 樣 貨 物 或 類 似 貨 物 之 交 易 價 格 核 定 完 稅 價 格 時, 應 就 影 響 價 格 因 素 作 合 理 調 整, 無 需 慮 及 : 交 易 型 態 數 量 運 費 生 產 成 本 及 費 用 8 下 列 那 項 海 關 得 依 納 稅 義 務 人 請 求, 變 更 核 估 之 適 用 順 序? 同 樣 貨 物 類 似 貨 物 國 內 銷 售 價 格 計 算 價 格 類 似 貨 物 國 內 銷 售 價 格 計 算 價 格 海 關 依 查 得 資 料 核 定

9 關 員 依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規 定, 勘 驗 搜 索 關 係 場 所 時, 下 列 何 者 為 誤? 邀 同 該 場 所 占 有 人 或 其 僱 用 人 並 當 地 警 察 在 場 見 證 搜 索 船 舶 時 應 邀 同 其 管 理 人 並 港 警 在 場 見 證 車 輛 或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應 邀 同 其 管 理 人 在 場 見 證 如 係 公 營 事 業 應 會 同 其 指 定 人 員 辦 理 代 號 :50220 頁 次 :4-2 10 在 國 內 持 有 經 國 外 發 貨 廠 商 簽 字, 可 供 填 寫 作 為 進 口 貨 物 發 票 之 預 留 空 白 文 件 者, 處 持 有 人 幾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10 萬 元 5 萬 元 2 萬 元 1 萬 元 11 服 務 於 水 運 交 通 工 具 之 工 作 人 員, 明 知 有 走 私 情 事, 而 不 通 知 稽 徵 關 員, 下 列 處 分 何 者 不 合 規 定?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併 科 罰 金 科 新 臺 幣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拘 役 12 依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第 20 條 第 3 項 規 定, 易 生 危 險 之 扣 押 物, 得 : 毀 棄 之 交 公 務 機 關 保 管 交 其 所 有 人 具 結 保 管 於 案 件 確 定 前, 公 告 變 賣 13 於 離 島 地 區 設 置, 且 在 該 地 區 經 營 報 關 業 務 之 報 關 業, 下 列 那 項 不 合 報 關 業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資 本 額 應 在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員 工 應 有 一 人 以 上 具 有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之 資 格 報 關 業 負 責 人 或 其 授 權 掌 理 報 關 業 務 之 經 理 人, 應 具 有 3 年 以 上 報 關 實 務 經 驗 同 時 取 得 在 臺 灣 本 島 設 置 營 業 處 所 資 格 14 下 列 何 者 不 符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查 緝 規 定? 勘 驗 搜 索 不 得 在 日 沒 後 或 日 出 前 為 之, 但 走 私 行 為 正 在 進 行 者, 不 在 此 限 軍 警 機 關 在 非 通 商 口 岸 發 覺 走 私 情 事, 得 逕 行 查 緝 並 處 理 私 貨 海 關 關 員 執 行 緝 私 職 務 時, 應 著 制 服 或 佩 徽 章 勘 驗 搜 索 應 將 經 過 情 形 做 成 筆 錄 15 授 權 掌 理 報 關 業 務 之 經 理 人 變 更 時, 應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翌 日 起 十 日 內 : 以 書 面 向 海 關 報 備 向 經 管 海 關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海 關 無 須 通 知 海 關 16 下 列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之 職 責, 何 者 與 規 定 不 符? 審 核 所 屬 報 關 業 受 委 託 報 運 進 出 口 貨 物 向 海 關 遞 送 之 有 關 文 件 審 核 並 簽 證 所 屬 報 關 業 所 填 報 之 進 出 口 報 單 簽 證 所 屬 報 關 業 向 海 關 所 提 出 各 項 申 請 文 件 負 責 向 海 關 提 供 經 其 簽 證 之 報 單 與 文 件 之 有 關 資 料 17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有 重 大 喪 失 債 信 情 事, 了 結 後 需 逾 幾 年 始 得 執 業? 5 年 4 年 3 年 2 年 18 業 者 向 經 營 通 關 網 路 之 事 業 申 請 連 線, 何 者 在 訂 立 契 約 前, 應 先 向 該 地 區 海 關 報 備, 並 取 得 電 子 郵 箱 號 碼? 運 輸 業 報 關 業 進 出 口 業 倉 儲 業 19 依 貨 物 通 關 自 動 化 實 施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何 者 不 得 兼 營 報 關 業? 進 出 口 業 運 輸 業 連 線 轉 接 服 務 業 倉 儲 業

頁 次 :4-3 20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所 稱 變 價 取 償, 係 指 : 以 保 證 金 抵 付 通 知 受 處 分 人 購 回 海 關 直 接 販 售 拍 賣 21 下 列 關 稅 法 規 定 期 限,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權 利 保 障 最 有 利 的 是 : 報 關 期 限 納 稅 期 限 複 查 期 限 補 稅 期 限 22 運 送 銷 售 或 藏 匿 私 運 管 制 物 品 者, 依 懲 治 走 私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處 分, 下 列 那 項 與 規 定 不 符?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拘 役 未 遂 犯 亦 罰 23 納 稅 義 務 人 於 稅 款 完 納 後, 因 稅 則 號 別 顯 然 錯 誤 而 發 生 短 徵 或 溢 徵 時, 經 海 關 通 知 應 補 徵 或 申 請 海 關 發 還 稅 款, 下 列 何 種 條 件 除 外 : 海 關 稅 則 之 節 目 款 之 分 類 品 目 名 稱 已 明 確 規 範 而 適 用 錯 誤 違 反 海 關 稅 則 有 關 類 章 目 註 之 明 確 規 定 同 樣 或 類 似 貨 物 經 海 關 確 定 分 類, 同 一 進 口 人 再 次 申 報 錯 誤 海 關 稅 則 號 別 分 類 見 解 之 變 更 24 下 列 業 者, 何 者 違 反 貨 物 通 關 自 動 化 實 施 辦 法 第 11 條 規 定, 不 得 依 關 稅 法 第 81 條 規 定 處 罰? 進 出 口 業 運 輸 業 報 關 業 倉 儲 業 25 貨 物 進 口 前 得 由 納 稅 義 務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向 海 關 申 請 預 先 審 核 進 口 貨 物 之 稅 則 號 別, 及 交 易 價 格 之 實 付 或 應 付 價 格 中 有 無 其 他 應 計 入 完 稅 價 格 之 費 用, 納 稅 義 務 人 如 對 海 關 書 面 預 先 審 核 答 復 不 服 時 得 : 向 海 關 申 請 復 查 向 海 關 申 請 覆 審 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向 財 政 部 提 起 訴 願 26 經 依 復 查 訴 願 或 行 政 訴 訟 確 定 應 退 還 稅 款 者, 海 關 應 於 確 定 之 翌 日 起 幾 日 內 予 以 退 還? 10 日 14 日 15 日 30 日 27 依 關 稅 法 規 定, 對 進 口 貨 物 因 放 行 前, 未 能 即 時 檢 具 減 免 關 稅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准 繳 納 保 證 金 先 行 驗 放 後, 屆 期 未 能 補 辦 者, 其 保 證 金 由 海 關 辦 理 : 抵 繳 ; 依 海 關 核 定 價 格 並 加 計 利 息, 餘 款 發 還 或 補 繳 抵 繳 ; 依 海 關 核 定 價 格 並 加 徵 滯 納 金, 餘 款 發 還 或 補 繳 罰 鍰 沒 入 28 進 口 貨 物 之 申 報, 自 裝 載 貨 物 之 運 輸 工 具 進 口 日 之 翌 日 起 15 日 內, 向 海 關 辦 理 下 列 運 輸 工 具 進 口 日, 何 者 適 用 於 轉 運 貨 物 : 以 船 舶 抵 達 本 國 港 口, 已 向 海 關 遞 送 艙 單 日 以 飛 機 抵 達 本 國 機 場, 已 向 海 關 遞 送 艙 單 日 以 裝 載 貨 物 之 運 輸 工 具 最 初 抵 達 本 國 卸 載 口 岸, 向 海 關 遞 送 艙 單 日 以 郵 局 寄 發 招 領 包 裹 通 知 日 29 進 口 貨 物 之 完 稅 價 格, 在 海 關 改 採 按 國 內 價 格 核 定 時, 認 依 前 行 核 定 順 序 已 未 能 核 定, 關 稅 法 原 規 定 完 稅 價 格 適 用 順 序 應 為 : 真 實 之 交 易 價 格 同 樣 貨 物 之 交 易 價 格 類 似 貨 物 之 交 易 價 格 真 實 之 交 易 價 格 類 似 貨 物 之 交 易 價 格 合 理 價 格 真 實 之 交 易 價 格 同 樣 貨 物 之 交 易 價 格 計 算 價 格 同 樣 貨 物 之 交 易 價 格 類 似 貨 物 之 交 易 價 格 合 理 價 格

頁 次 :4-4 30 關 稅 又 稱 國 稅, 其 徵 收 由 何 政 府 機 關 單 位 為 之 : 國 稅 局 稅 捐 稽 徵 所 海 關 臺 灣 銀 行 31 報 運 出 口 貨 物 有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第 37 條 第 2 項 涉 及 虛 報 或 不 實 所 處 罰 鍰 案 件, 其 罰 鍰 計 算 指 : 交 易 稅 價 格 與 申 報 價 格 之 差 額 離 岸 價 格 與 申 報 價 格 之 差 額 申 報 數 量 與 卸 存 數 量 之 差 額 收 油 紀 錄 與 存 油 紀 錄 之 差 額 32 從 價 課 徵 關 稅 之 進 口 貨 物, 其 完 稅 價 格 以 實 付 及 應 付 之 交 易 價 格 為 計 算 基 礎, 關 稅 法 第 30 條 訂 有 四 條 件 不 得 作 為 根 據, 下 列 各 條 件 中 何 者 為 誤 : 買 方 對 該 進 口 貨 物 之 使 用 或 處 分 受 有 限 制 交 易 附 有 條 件, 致 價 格 無 法 核 定 依 交 易 條 件 買 方 使 用 或 處 分 之 部 分 收 益 應 歸 賣 方, 其 金 額 明 確 買 賣 雙 方 具 有 特 殊 關 係, 致 影 響 交 易 價 格 33 依 關 稅 法 第 64 條 規 定, 對 已 繳 納 關 稅 進 口 之 貨 物, 得 退 還 其 原 繳 關 稅, 下 列 何 者 不 得 退 還? 進 口 一 年 內, 因 法 令 禁 止 其 銷 售 使 用 貨 物 提 領 前, 因 天 災 事 變 或 不 可 抗 力 之 事 由 致 無 價 值 貨 物 提 領 前, 納 稅 義 務 人 申 請 退 運 出 口 經 海 關 核 准 貨 物 提 領 前, 納 稅 義 務 人 因 貨 物 逾 原 訂 有 效 期 限, 依 法 不 能 使 用 34 下 列 何 種 文 件 得 替 代 進 口 或 出 口 報 單, 辦 理 通 關 : 轉 運 申 請 書 特 別 准 單 暫 准 通 關 證 外 交 文 件 35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所 稱 罰 鍰 以 貨 價 為 準, 進 口 貨 價 指 : 交 易 價 格 完 稅 價 格 市 場 價 格 起 岸 價 格 36 經 營 貿 易 屆 滿 幾 年 之 中 華 民 國 船 舶, 得 因 逾 齡 或 其 他 原 因, 核 准 解 體 者 免 稅 : 2 年 3 年 4 年 5 年 37 有 違 反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情 事 發 生, 不 得 再 為 追 繳 或 處 罰 之 時 效, 須 為 逾 期 滿 : 7 年 5 年 3 年 1 年 38 海 關 認 有 違 反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情 事, 對 拒 絕 交 驗 隨 身 物 件 者, 依 同 條 例 第 11 條 逕 行 人 身 搜 索 時, 所 需 要 件 中 何 者 有 誤 : 關 員 二 人 以 上 在 場 關 員 以 外 第 三 人 在 場 律 師 陪 同 在 場 搜 索 婦 女 身 體 應 由 女 性 關 員 行 之 39 報 關 業 向 海 關 遞 送 報 單, 對 於 貨 物 之 重 量 價 值 數 量 品 質 或 其 他 事 項, 為 不 實 之 記 載, 如 係 與 貨 主 之 共 同 行 為 時, 其 處 分 對 象 為 : 報 關 業 者 貨 主 報 關 專 責 人 員 分 別 處 罰 貨 主 與 報 關 業 者 40 運 輸 工 具 所 載 進 口 貨 物 轉 運 貨 物, 經 海 關 查 明 與 艙 口 單 載 貨 清 單 轉 運 艙 單 或 運 送 契 約 文 件 不 符 者, 依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規 定, 海 關 對 該 貨 物 應 做 何 種 處 分? 船 長 罰 鍰 管 領 人 罰 鍰 貨 物 沒 入 漏 稅 額 二 至 五 倍 罰 鍰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102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驗 船 師 引 水 人 第 一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名 稱 : 考 試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地 政 士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考 試 類 科 名 稱 :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科 目 名 稱 : 關 務 法 規 概 要 ( 試 題 代 號 :2502) 題 數 : 40 題 標 準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D A C D B C D C B D B A D B A C D B C D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D C D A B A D C A C B C D C B A B C D C 備 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