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 庭 娛 樂 中 心 營 商 聯 絡 小 組 第 十 四 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 下 午 四 時 正 地 點 : 香 港 金 鐘 添 馬 添 美 道 二 號 政 府 總 部 東 座 地 下 六 號 會 議 室 主 席 : 陳 華 燦 先 生, 經 濟 分 析 及 方 便 營 商 處 方 便 營 商 部 主 管 業 界 出 席 者 : 快 樂 城 遊 樂 有 限 公 司 劉 子 耀 先 生 袁 麗 儀 女 士 美 國 冒 險 樂 園 有 限 公 司 鄧 國 倫 先 生 梁 凱 怡 女 士 丘 珮 琪 女 士 陸 燕 薇 女 士 南 港 企 業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范 福 山 先 生 陳 偉 賢 女 士 開 心 世 界 Rita Chan 真 開 心 樂 園 祝 小 華 女 士 歡 樂 遊 樂 場 李 江 鴻 先 生 幸 運 樂 園 許 錦 華 先 生 青 春 無 限 梁 衛 強 先 生 董 事 秘 書 副 總 裁 經 理 行 政 主 任 行 政 主 任 營 運 經 理 營 運 經 理 秘 書 經 理 股 東 經 理 董 事 總 經 理 第 1 頁
政 府 代 表 :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 以 下 簡 稱 民 政 署 ) 李 新 富 先 生 高 級 牌 照 主 任 ( 遊 戲 機 中 心 ) 1 李 何 嘉 玲 女 士 高 級 牌 照 主 任 ( 遊 戲 機 中 心 ) 2 警 務 處 黃 耀 森 先 生 總 督 察 ( 牌 照 1)( 牌 照 課 ) 雷 慧 懿 女 士 高 級 督 察 ( 牌 照 4)( 牌 照 課 ) 經 濟 分 析 及 方 便 營 商 處 轄 下 之 方 便 營 商 部 林 智 萍 女 士 總 管 理 參 議 主 任 ( 方 便 營 商 )( 秘 書 ) 李 子 媞 女 士 方 便 營 商 主 任
主 席 歡 迎 業 界 和 政 府 各 部 門 代 表 出 席 會 議 主 席 表 示, 政 府 沒 有 委 任 任 何 業 界 代 表 或 出 席 者 成 為 營 商 聯 絡 小 組 成 員, 並 重 申 會 議 的 職 權 範 疇, 包 括 : (1) 加 強 政 府 部 門 與 業 界 在 牌 照 申 請 和 規 管 事 宜 上 的 溝 通 ; (2) 就 業 界 對 發 牌 制 度 關 注 的 事 項 進 行 探 討, 從 而 找 出 可 改 善 的 地 方 ; 及 (3) 作 為 政 府 向 業 界 簡 介 規 管 細 節 和 利 便 遵 規 措 施 及 諮 詢 規 管 建 議 的 討 論 平 台 跟 進 2. 秘 書 處 林 女 士 向 出 席 者 介 紹 方 便 營 商 部 在 本 年 十 一 月 推 出 的 營 商 諮 詢 電 子 平 台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商 界 可 透 過 此 程 式 隨 時 隨 地 取 得 政 府 就 規 管 建 議 諮 詢 業 界 的 資 料, 並 向 有 關 政 策 局 或 部 門 直 接 提 供 意 見 林 女 士 指 出 業 界 可 以 透 過 推 送 通 知 功 能 接 收 最 新 發 佈 的 諮 詢 工 作 ; 利 用 加 入 行 事 曆 功 能 提 醒 自 己 有 關 正 在 進 行 的 諮 詢 工 作 或 活 動 ; 以 及 使 用 資 料 庫 的 關 鍵 字 搜 尋 功 能, 搜 尋 過 往 的 諮 詢 文 件 和 結 果 等 等 此 程 式 暫 時 只 推 出 iphone 版 本, 歡 迎 業 界 下 載 使 用 政 府 計 劃 於 2013 年 推 出 第 二 階 段 的 Android 版 本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此 程 式 的 宣 傳 單 張 於 會 上 已 派 發 給 出 席 者 ( 請 見 附 件 一 ) 議 程 一 通 過 上 次 會 議 紀 要 3. 上 次 會 議 紀 要 獲 得 一 致 通 過 議 程 二 前 議 事 項 暫 准 家 庭 娛 樂 中 心 營 運 附 設 顯 示 屏 的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機 ( 螢 屏 機 ) 的 可 行 措 施 4. 民 政 署 報 告, 已 將 業 界 的 建 議 向 民 政 事 務 局 ( 民 政 局 ) 反 映 據 了 解, 民 政 局 正 在 積 極 研 究 有 關 方 面 的 安 排 5. 業 界 重 申, 基 於 遊 戲 機 中 心 條 例 中 遊 戲 機 的 定 義 太 廣 泛 及 近 年 螢 屏 機 的 普 遍, 以 螢 屏 來 區 分 遊 戲 機 中 心 及 家 庭 娛 樂 中 心 已 經 不 合 時 宜 業 界 亦 提 出 不 同 建 議 予 民 政 局 及 民 政 署 考 慮, 例 如 以 遊 戲 機 是 否 可 出 獎 品 或 獎 票 以 區 分 家 庭 娛 樂 中 心 和 遊 戲 機 中 心 6. 業 界 建 議 局 方 及 署 方 參 考 對 網 吧 及 飛 鏢 機 的 做 法, 考 慮 暫 緩 對 家 庭 娛 樂 中 心 營 運 螢 屏 機 的 執 法 第 3 頁
7. 有 業 界 提 出 另 一 建 議, 希 望 局 方 及 署 方 考 慮 容 許 業 界 於 場 所 內 設 置 某 個 百 分 比 ( 例 如 百 分 之 二 十 至 三 十 ) 的 螢 屏 機, 允 許 業 界 營 運 上 的 彈 性, 因 為 現 今 在 市 場 上 供 應 的 遊 戲 機 普 遍 都 有 螢 屏 裝 置, 禁 止 業 界 營 運 螢 屏 機 並 不 合 理 8. 業 界 表 示, 根 據 遊 戲 機 中 心 條 例 中 裝 置 的 定 義, 網 吧 設 置 的 裝 置, 即 螢 屏 裝 置 並 含 有 娛 樂 或 消 遣 成 份, 應 受 條 例 規 管, 但 網 吧 卻 不 需 要 申 請 遊 戲 機 中 心 牌 照 政 府 於 去 年 曾 就 立 法 監 管 網 吧 進 行 諮 詢, 在 未 有 法 例 監 管 前, 民 政 局 亦 曾 發 出 一 份 經 營 者 守 則 (code of practice) 讓 網 吧 營 運 者 自 行 遵 守, 令 這 行 業 能 在 符 合 某 些 規 管 條 件 下 營 運 業 界 詢 問 局 方 及 署 方 可 否 參 考 此 做 法 應 用 於 家 庭 娛 樂 中 心 業 界, 即 在 未 完 成 有 關 檢 討 前, 考 慮 推 出 經 營 者 守 則 (code of practice), 讓 業 界 自 行 遵 守, 令 業 界 能 在 符 合 某 些 規 管 條 件 下 營 運 螢 屏 機 9. 民 政 署 表 示, 根 據 資 料, 互 聯 網 電 腦 服 務 中 心 ( 俗 稱 為 網 吧 ) 一 般 提 供 電 腦 及 相 關 裝 置 供 顧 客 使 用 互 聯 網 服 務, 這 些 服 務 中 心 的 經 營 方 式 和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相 當 多 樣 化, 例 如 瀏 覽 網 上 資 訊 觀 看 影 碟 和 玩 網 上 遊 戲 等 民 政 局 已 為 網 吧 經 營 者 推 出 互 聯 網 電 腦 服 務 中 心 經 營 者 守 則, 供 業 界 自 願 遵 守, 不 同 的 執 法 部 門 會 依 照 不 同 的 法 例 規 管 這 些 中 心 不 同 的 運 作 範 疇, 包 括 屋 宇 安 全 消 防 安 全 及 治 安 等 10. 業 界 指 出, 遊 戲 機 中 心 條 例 中 並 沒 有 條 文 指 出 若 某 裝 置 具 有 多 項 功 能 便 不 屬 遊 戲 機 中 心 的 機 種, 條 文 反 而 指 出 任 何 裝 有 或 放 有 某 種 機 器 或 裝 置, 而 這 種 機 器 或 裝 置 是 供 人 純 粹 或 非 純 粹 為 娛 樂 康 樂 或 消 遣 目 的, 便 屬 遊 戲 機 中 心 條 例 所 規 管 機 種 有 見 及 此, 電 腦 是 屬 於 遊 戲 機 中 心 條 例 定 義 內 的 機 器 或 裝 置, 業 界 關 注 網 吧 可 以 得 到 豁 免 11. 民 政 署 表 示 會 將 上 述 有 關 意 見 及 建 議 向 民 政 局 反 映 民 政 署 及 民 政 局 店 鋪 內 是 否 可 擺 放 正 在 等 候 批 核 但 已 關 掉 電 源 的 遊 戲 機 12. 業 界 於 上 次 會 議 表 示 曾 有 警 務 處 前 線 人 員 於 巡 查 時 警 告 業 界, 遊 戲 機 必 須 得 到 民 政 署 的 批 准 後 方 可 在 場 所 內 擺 放 但 由 於 這 些 遊 戲 機 並 不 是 在 營 運 中, 理 應 可 以 擺 放, 就 如 擺 放 貨 物 一 樣 業 界 希 望 署 方 與 警 務 處 牌 照 課 能 容 許 業 界 於 場 所 內 擺 放 正 在 等 候 批 核 但 已 關 掉 電 源 的 遊 戲 機 13. 民 政 署 表 示 業 界 不 可 以 營 運 未 經 批 核 之 遊 戲 機, 如 業 界 欲 於 場 所 內 擺 放 正 在 等 候 批 核 的 遊 戲 機, 除 需 要 關 掉 有 關 遊 戲 機 的 電 源 外, 亦
須 在 遊 戲 機 上 清 楚 註 明 如 有 關 批 核 仍 在 處 理 中 的 告 示 14. 警 務 處 牌 照 課 補 充, 警 方 會 配 合 民 政 署 的 有 關 政 策 警 務 處 亦 建 議, 若 場 所 內 有 機 器 正 待 批 核 或 修 理, 業 界 須 於 遊 戲 機 面 上 貼 上 清 晰 告 示,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誤 會 改 良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牌 照 在 處 所 內 使 用 各 種 獲 批 准 的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報 告 表 格 (Rev4/2012) 的 進 展 15. 業 界 於 上 次 會 議 中 表 示 現 時 民 政 署 對 填 寫 表 格 的 一 些 格 式 要 求 沒 有 在 備 註 說 明, 例 如 在 附 件 填 寫 的 資 料 如 多 過 一 頁, 申 請 人 需 自 行 在 每 頁 的 頂 部 複 製 附 件 的 標 題 及 持 牌 人 資 料 另 外, 申 請 表 格 中 有 些 格 式 上 的 限 制, 例 如 表 格 上 預 留 給 署 方 蓋 印 的 空 間 很 小, 在 一 次 申 請 中 署 方 曾 要 求 業 界 改 動 遊 戲 機 名 單 格 式 以 遷 就 署 方 蓋 印 的 位 置 業 界 希 望 署 方 能 改 善 表 格 格 式 16. 民 政 署 表 示 已 改 良 有 關 表 格 的 內 容 及 格 式, 以 方 便 業 界 填 寫 有 關 表 格 已 上 載 於 民 政 署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網 站, 歡 迎 業 界 下 載 使 用 議 程 三 新 討 論 事 項 就 警 務 處 人 員 仍 然 於 巡 查 時 以 場 所 遊 戲 機 總 數 多 過 批 核 遊 戲 機 名 單 總 數 為 由 作 出 口 頭 警 告, 要 求 警 方 再 加 強 對 巡 查 人 員 的 培 訓 17. 業 界 表 示, 於 過 去 數 月 多 次 有 警 務 處 人 員 前 往 各 間 分 店 巡 查, 縱 使 店 舖 人 員 已 向 警 務 處 人 員 作 出 解 釋, 警 務 處 人 員 仍 時 常 以 場 所 遊 戲 機 總 數 多 於 批 核 遊 戲 機 名 單 總 數 為 由 作 出 口 頭 警 告, 未 能 就 實 際 情 況 ( 如 一 些 小 童 機 動 遊 戲 機 及 不 需 申 領 牌 照 的 遊 戲 ) 作 出 合 理 判 斷 有 些 警 務 處 人 員 於 了 解 店 舖 職 員 的 解 釋 後, 初 步 表 示 接 受, 但 於 一 段 時 間 後 又 再 次 向 店 舖 作 出 警 告 業 界 希 望 警 方 再 加 強 對 巡 查 人 員 的 培 訓 18. 警 務 處 牌 照 課 表 示, 警 方 已 於 2012 年 中 舉 行 了 一 次 大 型 研 討 會, 讓 前 線 巡 查 人 員 更 明 白 有 關 巡 查 指 引 警 方 會 再 檢 討 及 優 化 有 關 巡 查 指 引, 和 再 提 供 有 關 訓 練 給 巡 查 的 同 事 警 務 處 牌 照 課
要 求 加 強 新 推 出 的 更 改 獲 批 准 的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的 申 請 前 諮 詢 服 務 19. 於 上 次 會 議 中, 業 界 要 求 民 政 署 接 受 以 電 郵 遞 交 表 格 草 稿 及 提 供 申 請 前 諮 詢 服 務, 署 方 於 會 後 已 跟 進 並 提 供 該 項 服 務 業 界 感 謝 署 方 提 供 此 項 服 務, 但 在 最 近 一 次 申 請 中, 發 現 署 方 的 申 請 前 諮 詢 服 務 只 包 括 檢 查 格 式, 並 不 包 括 核 實 表 格 內 容 20. 民 政 署 表 示 已 了 解 有 關 事 件 及 已 指 導 有 關 同 事 加 強 有 關 服 務, 包 括 檢 視 業 界 呈 交 的 申 請 表 格 草 稿 的 格 式 及 內 容 因 有 關 服 務 處 於 剛 推 出 的 階 段, 業 界 提 出 的 情 況 可 能 屬 個 別 事 件, 署 方 會 再 提 醒 前 線 同 事 民 政 署 為 何 最 近 警 務 處 巡 查 人 員 警 告 場 內 不 設 獎 品 及 沒 有 螢 幕 的 遊 戲 機 需 要 申 請 牌 照 21. 業 界 表 示, 早 前 於 一 間 分 店 收 到 警 方 警 告 一 些 不 設 獎 品 及 沒 有 螢 幕 的 遊 戲 機 ( 例 如 Hockey Game) 需 要 申 請 遊 戲 機 中 心 牌 照 才 可 營 運 但 這 些 遊 戲 機 已 擺 放 在 場 所 經 營 多 年, 從 未 收 過 警 方 及 署 方 的 警 告 及 指 示 不 可 營 運 業 界 於 會 上 讀 出 遊 戲 機 中 心 條 例 中 遊 戲 機 的 定 義, 並 指 出 這 些 定 義 非 常 廣 泛, 社 會 上 隨 處 可 見 的 設 施 或 裝 置 都 會 列 入 遊 戲 機 中 心 條 例 中 遊 戲 機 的 定 義, 例 如 青 年 中 心 或 遊 樂 會 社 的 乒 乓 球 桌 氣 墊 球 等, 都 須 要 申 請 遊 戲 機 中 心 牌 照 22. 業 界 指 出, 若 政 府 貫 徹 執 行 有 關 條 例, 香 港 有 許 多 行 業 都 必 須 要 申 請 遊 戲 機 中 心 牌 照 遊 戲 機 中 心 條 例 的 立 法 原 意, 是 避 免 有 關 場 所 成 為 罪 案 溫 床 及 毒 害 青 少 年 的 地 方, 而 非 針 對 遊 戲 機 本 身 隨 著 時 代 及 科 技 的 創 新 與 進 步, 設 有 螢 幕 的 裝 置 已 經 是 許 多 青 少 年 的 娛 樂 方 式, 遊 戲 機 中 心 條 例 的 立 法 原 意 似 乎 已 與 社 會 脫 節 業 界 認 為, 民 政 局 及 民 政 署 應 考 慮 這 些 情 況, 修 改 法 例, 及 在 未 改 例 前, 在 規 管 上 作 出 調 整, 讓 業 界 能 有 空 間 營 運 之 餘, 亦 讓 警 方 能 有 清 晰 的 指 引 作 出 巡 查 23. 民 政 署 表 示, 設 置 遊 戲 機 中 心 條 例 內 的 機 器 或 裝 置 作 商 業 用 途 須 申 領 遊 戲 機 中 心 牌 照 才 可 營 運, 民 政 署 會 將 業 界 第 二 十 一 至 二 十 二 段 有 關 不 設 獎 品 及 沒 有 螢 幕 的 遊 戲 機 連 同 第 四 至 十 一 段 有 關 螢 屏 機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一 併 向 民 政 局 反 映 主 席 要 求 民 政 署 在 有 進 一 步 消 息 時, 再 向 業 界 匯 報 民 政 署 及 民 政 局
是 否 容 許 場 所 內 獲 批 核 的 遊 戲 機 總 數 少 於 批 准 名 單 總 數 營 商 聯 絡 小 組 ( 家 庭 娛 樂 中 心 ) -- 第 十 四 次 會 議 24. 業 界 表 示, 曾 因 場 所 的 遊 戲 機 總 數 少 於 批 准 名 單 的 數 目, 被 警 方 警 告 及 要 求 盡 快 將 遊 戲 機 搬 回 場 所, 或 申 請 更 改 批 准 名 單 上 的 遊 戲 機 業 界 指 出, 除 遊 戲 機 故 障 外, 有 時 店 舖 亦 會 因 應 場 所 的 營 運 需 要 而 減 少 擺 放 某 些 遊 戲 機 警 務 處 及 署 方 理 應 可 以 接 受 獲 批 核 的 遊 戲 機 總 數 少 於 批 准 名 單 的 遊 戲 機 總 數 25. 警 務 處 牌 照 課 表 示, 總 部 會 將 有 關 巡 查 家 庭 娛 樂 中 心 的 指 引 發 給 不 同 分 區 警 署 的 同 事 傳 閱, 提 醒 他 們 在 執 法 時 要 注 意 的 地 方 有 關 指 引 亦 會 於 有 需 要 時 更 新, 再 發 給 同 事 傳 閱 警 務 處 牌 照 課 表 示 會 將 業 界 提 出 的 情 況 加 入 指 引 中, 提 醒 執 法 人 員 遇 到 有 關 情 況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警 務 處 牌 照 課 26. 業 界 表 示, 有 時 店 舖 有 調 動 遊 戲 機 的 需 要, 因 需 時 組 織, 新 與 舊 的 遊 戲 機 會 放 在 同 一 個 場 所 等 候 安 排 業 界 詢 問 可 否 容 許 業 界 於 店 舖 內 擺 放 其 他 店 舖 已 批 核 過 的 遊 戲 機, 待 最 後 確 定 會 營 運 的 遊 戲 機 時, 才 向 民 政 署 落 實 批 准 名 單 27. 民 政 署 表 示, 一 般 而 言, 處 所 內 營 運 的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機 的 類 形 及 數 目 須 和 批 准 名 單 上 的 遊 戲 機 相 同, 就 業 界 的 建 議, 署 方 需 要 考 慮 警 方 在 巡 查 / 執 法 時 的 意 見 民 政 署 會 與 警 務 處 討 論 後 再 回 覆 民 政 署 曾 獲 批 核 的 遊 戲 機, 於 另 一 間 分 店 申 請 時, 會 否 因 改 變 了 出 獎 票 的 頻 率 而 不 獲 批 准 28. 業 界 表 示, 同 一 款 的 遊 戲 機 有 時 會 因 應 場 所 的 顧 客 種 類 而 作 出 微 調, 例 如 出 獎 票 的 頻 率 這 類 遊 戲 機 本 身 具 有 微 調 出 獎 票 頻 率 的 功 能, 可 調 整 遊 戲 的 挑 戰 性 這 款 遊 戲 機 曾 於 其 他 分 店 申 請 過 並 獲 批, 但 在 最 近 另 一 間 分 店 申 請 使 用 同 一 款 遊 戲 機 時, 因 更 改 了 遊 戲 機 出 獎 票 的 頻 率, 署 方 拒 絕 批 准 該 申 請 業 界 希 望 署 方 澄 清 處 理 這 類 申 請 的 準 則 為 何 29. 民 政 署 表 示, 現 時 並 無 限 制 一 款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機 不 可 多 於 一 種 玩 法, 若 業 界 打 算 更 改 一 款 已 獲 批 准 的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機 的 出 獎 票 頻 率, 由 於 涉 及 更 改 玩 法, 需 要 向 署 方 申 請, 在 獲 得 批 准 後 才 可 使 用, 由 於 遊 戲 機 只 改 動 玩 法, 署 方 建 議 業 界 可 為 遊 戲 機 名 稱 作 輕 微 修 改, 例 如 加 一 個 字 首 或 字 尾 以 辨 識 不 同 玩 法 業 界 若 因 應 需 要, 營 運 同 一 款 但 不 同 玩 法 的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機 於 不 同 處 所 內, 業 界 必 須 在 申 請 文 件 中 及 在 遊 戲 機 機 面 上 清 晰 註 明 該 款 遊 戲 機 使 用 何 種 玩 法 而 有 關 業 界 上 述 的 申 請 個 案, 署 方 仍 在 處 理 中
30. 業 界 詢 問, 可 否 容 許 業 界 在 申 請 時 註 明 遊 戲 機 可 出 一 個 範 圍 的 獎 票, 例 如 五 至 十 張, 如 此, 業 界 不 需 就 每 次 改 變 出 票 頻 率 作 申 請 民 政 署 表 示 可 以 接 受 有 關 建 議 31. 主 席 多 謝 業 界 及 各 部 門 代 表 撥 冗 出 席 是 次 會 議, 秘 書 處 將 會 公 佈 下 一 次 會 議 的 日 期 經 濟 分 析 及 方 便 營 商 處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