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Draft notes of meetomg_FAC_EABFU_16.1.2013(H, BFD 17.1.13)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doc

6-1-1極限的概念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 ch07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簽 呈

untitled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BSP 烤箱 - 封面-2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16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新 用 戶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PURPOSE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Chinese

xls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目 錄 引 言 P 署 長 陳 鴻 祥 先 生 講 辭 P.6 10 副 署 長 營 運 服 務 吳 啟 明 先 生 講 辭 穩 步 求 進 P An Invisible Man Meets the Mummy 副 署 長 規 管 服 務 陳 帆


PowerPoint 簡報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稿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 )

ART_RAE16_ticket_cn_p.1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1公告[1].rtf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肆 研 究 方 法 進 行 本 研 究 前, 我 們 首 先 對 研 究 中 所 用 到 名 詞 作 定 義 定 義 : 牌 數 : 玩 牌 時 所 使 用 到 撲 克 牌 數 次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重 複 分 牌 次 數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每 次 分

???T????????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目 錄

NCKU elearning Manual

章節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Appendix2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瑞興銀行

8,530 1,056 52% % % % %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 ,072 24,043 21,950 24,684 17,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4D F736F F 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C 標準文件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BOT_BS_audited_96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Microsoft Word - 新聞稿 -「家長為子女報考小一的情況」問卷調查記者會.doc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稿本)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Transcription:

家 庭 娛 樂 中 心 營 商 聯 絡 小 組 第 十 四 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 下 午 四 時 正 地 點 : 香 港 金 鐘 添 馬 添 美 道 二 號 政 府 總 部 東 座 地 下 六 號 會 議 室 主 席 : 陳 華 燦 先 生, 經 濟 分 析 及 方 便 營 商 處 方 便 營 商 部 主 管 業 界 出 席 者 : 快 樂 城 遊 樂 有 限 公 司 劉 子 耀 先 生 袁 麗 儀 女 士 美 國 冒 險 樂 園 有 限 公 司 鄧 國 倫 先 生 梁 凱 怡 女 士 丘 珮 琪 女 士 陸 燕 薇 女 士 南 港 企 業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范 福 山 先 生 陳 偉 賢 女 士 開 心 世 界 Rita Chan 真 開 心 樂 園 祝 小 華 女 士 歡 樂 遊 樂 場 李 江 鴻 先 生 幸 運 樂 園 許 錦 華 先 生 青 春 無 限 梁 衛 強 先 生 董 事 秘 書 副 總 裁 經 理 行 政 主 任 行 政 主 任 營 運 經 理 營 運 經 理 秘 書 經 理 股 東 經 理 董 事 總 經 理 第 1 頁

政 府 代 表 :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 以 下 簡 稱 民 政 署 ) 李 新 富 先 生 高 級 牌 照 主 任 ( 遊 戲 機 中 心 ) 1 李 何 嘉 玲 女 士 高 級 牌 照 主 任 ( 遊 戲 機 中 心 ) 2 警 務 處 黃 耀 森 先 生 總 督 察 ( 牌 照 1)( 牌 照 課 ) 雷 慧 懿 女 士 高 級 督 察 ( 牌 照 4)( 牌 照 課 ) 經 濟 分 析 及 方 便 營 商 處 轄 下 之 方 便 營 商 部 林 智 萍 女 士 總 管 理 參 議 主 任 ( 方 便 營 商 )( 秘 書 ) 李 子 媞 女 士 方 便 營 商 主 任

主 席 歡 迎 業 界 和 政 府 各 部 門 代 表 出 席 會 議 主 席 表 示, 政 府 沒 有 委 任 任 何 業 界 代 表 或 出 席 者 成 為 營 商 聯 絡 小 組 成 員, 並 重 申 會 議 的 職 權 範 疇, 包 括 : (1) 加 強 政 府 部 門 與 業 界 在 牌 照 申 請 和 規 管 事 宜 上 的 溝 通 ; (2) 就 業 界 對 發 牌 制 度 關 注 的 事 項 進 行 探 討, 從 而 找 出 可 改 善 的 地 方 ; 及 (3) 作 為 政 府 向 業 界 簡 介 規 管 細 節 和 利 便 遵 規 措 施 及 諮 詢 規 管 建 議 的 討 論 平 台 跟 進 2. 秘 書 處 林 女 士 向 出 席 者 介 紹 方 便 營 商 部 在 本 年 十 一 月 推 出 的 營 商 諮 詢 電 子 平 台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商 界 可 透 過 此 程 式 隨 時 隨 地 取 得 政 府 就 規 管 建 議 諮 詢 業 界 的 資 料, 並 向 有 關 政 策 局 或 部 門 直 接 提 供 意 見 林 女 士 指 出 業 界 可 以 透 過 推 送 通 知 功 能 接 收 最 新 發 佈 的 諮 詢 工 作 ; 利 用 加 入 行 事 曆 功 能 提 醒 自 己 有 關 正 在 進 行 的 諮 詢 工 作 或 活 動 ; 以 及 使 用 資 料 庫 的 關 鍵 字 搜 尋 功 能, 搜 尋 過 往 的 諮 詢 文 件 和 結 果 等 等 此 程 式 暫 時 只 推 出 iphone 版 本, 歡 迎 業 界 下 載 使 用 政 府 計 劃 於 2013 年 推 出 第 二 階 段 的 Android 版 本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此 程 式 的 宣 傳 單 張 於 會 上 已 派 發 給 出 席 者 ( 請 見 附 件 一 ) 議 程 一 通 過 上 次 會 議 紀 要 3. 上 次 會 議 紀 要 獲 得 一 致 通 過 議 程 二 前 議 事 項 暫 准 家 庭 娛 樂 中 心 營 運 附 設 顯 示 屏 的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機 ( 螢 屏 機 ) 的 可 行 措 施 4. 民 政 署 報 告, 已 將 業 界 的 建 議 向 民 政 事 務 局 ( 民 政 局 ) 反 映 據 了 解, 民 政 局 正 在 積 極 研 究 有 關 方 面 的 安 排 5. 業 界 重 申, 基 於 遊 戲 機 中 心 條 例 中 遊 戲 機 的 定 義 太 廣 泛 及 近 年 螢 屏 機 的 普 遍, 以 螢 屏 來 區 分 遊 戲 機 中 心 及 家 庭 娛 樂 中 心 已 經 不 合 時 宜 業 界 亦 提 出 不 同 建 議 予 民 政 局 及 民 政 署 考 慮, 例 如 以 遊 戲 機 是 否 可 出 獎 品 或 獎 票 以 區 分 家 庭 娛 樂 中 心 和 遊 戲 機 中 心 6. 業 界 建 議 局 方 及 署 方 參 考 對 網 吧 及 飛 鏢 機 的 做 法, 考 慮 暫 緩 對 家 庭 娛 樂 中 心 營 運 螢 屏 機 的 執 法 第 3 頁

7. 有 業 界 提 出 另 一 建 議, 希 望 局 方 及 署 方 考 慮 容 許 業 界 於 場 所 內 設 置 某 個 百 分 比 ( 例 如 百 分 之 二 十 至 三 十 ) 的 螢 屏 機, 允 許 業 界 營 運 上 的 彈 性, 因 為 現 今 在 市 場 上 供 應 的 遊 戲 機 普 遍 都 有 螢 屏 裝 置, 禁 止 業 界 營 運 螢 屏 機 並 不 合 理 8. 業 界 表 示, 根 據 遊 戲 機 中 心 條 例 中 裝 置 的 定 義, 網 吧 設 置 的 裝 置, 即 螢 屏 裝 置 並 含 有 娛 樂 或 消 遣 成 份, 應 受 條 例 規 管, 但 網 吧 卻 不 需 要 申 請 遊 戲 機 中 心 牌 照 政 府 於 去 年 曾 就 立 法 監 管 網 吧 進 行 諮 詢, 在 未 有 法 例 監 管 前, 民 政 局 亦 曾 發 出 一 份 經 營 者 守 則 (code of practice) 讓 網 吧 營 運 者 自 行 遵 守, 令 這 行 業 能 在 符 合 某 些 規 管 條 件 下 營 運 業 界 詢 問 局 方 及 署 方 可 否 參 考 此 做 法 應 用 於 家 庭 娛 樂 中 心 業 界, 即 在 未 完 成 有 關 檢 討 前, 考 慮 推 出 經 營 者 守 則 (code of practice), 讓 業 界 自 行 遵 守, 令 業 界 能 在 符 合 某 些 規 管 條 件 下 營 運 螢 屏 機 9. 民 政 署 表 示, 根 據 資 料, 互 聯 網 電 腦 服 務 中 心 ( 俗 稱 為 網 吧 ) 一 般 提 供 電 腦 及 相 關 裝 置 供 顧 客 使 用 互 聯 網 服 務, 這 些 服 務 中 心 的 經 營 方 式 和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相 當 多 樣 化, 例 如 瀏 覽 網 上 資 訊 觀 看 影 碟 和 玩 網 上 遊 戲 等 民 政 局 已 為 網 吧 經 營 者 推 出 互 聯 網 電 腦 服 務 中 心 經 營 者 守 則, 供 業 界 自 願 遵 守, 不 同 的 執 法 部 門 會 依 照 不 同 的 法 例 規 管 這 些 中 心 不 同 的 運 作 範 疇, 包 括 屋 宇 安 全 消 防 安 全 及 治 安 等 10. 業 界 指 出, 遊 戲 機 中 心 條 例 中 並 沒 有 條 文 指 出 若 某 裝 置 具 有 多 項 功 能 便 不 屬 遊 戲 機 中 心 的 機 種, 條 文 反 而 指 出 任 何 裝 有 或 放 有 某 種 機 器 或 裝 置, 而 這 種 機 器 或 裝 置 是 供 人 純 粹 或 非 純 粹 為 娛 樂 康 樂 或 消 遣 目 的, 便 屬 遊 戲 機 中 心 條 例 所 規 管 機 種 有 見 及 此, 電 腦 是 屬 於 遊 戲 機 中 心 條 例 定 義 內 的 機 器 或 裝 置, 業 界 關 注 網 吧 可 以 得 到 豁 免 11. 民 政 署 表 示 會 將 上 述 有 關 意 見 及 建 議 向 民 政 局 反 映 民 政 署 及 民 政 局 店 鋪 內 是 否 可 擺 放 正 在 等 候 批 核 但 已 關 掉 電 源 的 遊 戲 機 12. 業 界 於 上 次 會 議 表 示 曾 有 警 務 處 前 線 人 員 於 巡 查 時 警 告 業 界, 遊 戲 機 必 須 得 到 民 政 署 的 批 准 後 方 可 在 場 所 內 擺 放 但 由 於 這 些 遊 戲 機 並 不 是 在 營 運 中, 理 應 可 以 擺 放, 就 如 擺 放 貨 物 一 樣 業 界 希 望 署 方 與 警 務 處 牌 照 課 能 容 許 業 界 於 場 所 內 擺 放 正 在 等 候 批 核 但 已 關 掉 電 源 的 遊 戲 機 13. 民 政 署 表 示 業 界 不 可 以 營 運 未 經 批 核 之 遊 戲 機, 如 業 界 欲 於 場 所 內 擺 放 正 在 等 候 批 核 的 遊 戲 機, 除 需 要 關 掉 有 關 遊 戲 機 的 電 源 外, 亦

須 在 遊 戲 機 上 清 楚 註 明 如 有 關 批 核 仍 在 處 理 中 的 告 示 14. 警 務 處 牌 照 課 補 充, 警 方 會 配 合 民 政 署 的 有 關 政 策 警 務 處 亦 建 議, 若 場 所 內 有 機 器 正 待 批 核 或 修 理, 業 界 須 於 遊 戲 機 面 上 貼 上 清 晰 告 示,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誤 會 改 良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牌 照 在 處 所 內 使 用 各 種 獲 批 准 的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報 告 表 格 (Rev4/2012) 的 進 展 15. 業 界 於 上 次 會 議 中 表 示 現 時 民 政 署 對 填 寫 表 格 的 一 些 格 式 要 求 沒 有 在 備 註 說 明, 例 如 在 附 件 填 寫 的 資 料 如 多 過 一 頁, 申 請 人 需 自 行 在 每 頁 的 頂 部 複 製 附 件 的 標 題 及 持 牌 人 資 料 另 外, 申 請 表 格 中 有 些 格 式 上 的 限 制, 例 如 表 格 上 預 留 給 署 方 蓋 印 的 空 間 很 小, 在 一 次 申 請 中 署 方 曾 要 求 業 界 改 動 遊 戲 機 名 單 格 式 以 遷 就 署 方 蓋 印 的 位 置 業 界 希 望 署 方 能 改 善 表 格 格 式 16. 民 政 署 表 示 已 改 良 有 關 表 格 的 內 容 及 格 式, 以 方 便 業 界 填 寫 有 關 表 格 已 上 載 於 民 政 署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網 站, 歡 迎 業 界 下 載 使 用 議 程 三 新 討 論 事 項 就 警 務 處 人 員 仍 然 於 巡 查 時 以 場 所 遊 戲 機 總 數 多 過 批 核 遊 戲 機 名 單 總 數 為 由 作 出 口 頭 警 告, 要 求 警 方 再 加 強 對 巡 查 人 員 的 培 訓 17. 業 界 表 示, 於 過 去 數 月 多 次 有 警 務 處 人 員 前 往 各 間 分 店 巡 查, 縱 使 店 舖 人 員 已 向 警 務 處 人 員 作 出 解 釋, 警 務 處 人 員 仍 時 常 以 場 所 遊 戲 機 總 數 多 於 批 核 遊 戲 機 名 單 總 數 為 由 作 出 口 頭 警 告, 未 能 就 實 際 情 況 ( 如 一 些 小 童 機 動 遊 戲 機 及 不 需 申 領 牌 照 的 遊 戲 ) 作 出 合 理 判 斷 有 些 警 務 處 人 員 於 了 解 店 舖 職 員 的 解 釋 後, 初 步 表 示 接 受, 但 於 一 段 時 間 後 又 再 次 向 店 舖 作 出 警 告 業 界 希 望 警 方 再 加 強 對 巡 查 人 員 的 培 訓 18. 警 務 處 牌 照 課 表 示, 警 方 已 於 2012 年 中 舉 行 了 一 次 大 型 研 討 會, 讓 前 線 巡 查 人 員 更 明 白 有 關 巡 查 指 引 警 方 會 再 檢 討 及 優 化 有 關 巡 查 指 引, 和 再 提 供 有 關 訓 練 給 巡 查 的 同 事 警 務 處 牌 照 課

要 求 加 強 新 推 出 的 更 改 獲 批 准 的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的 申 請 前 諮 詢 服 務 19. 於 上 次 會 議 中, 業 界 要 求 民 政 署 接 受 以 電 郵 遞 交 表 格 草 稿 及 提 供 申 請 前 諮 詢 服 務, 署 方 於 會 後 已 跟 進 並 提 供 該 項 服 務 業 界 感 謝 署 方 提 供 此 項 服 務, 但 在 最 近 一 次 申 請 中, 發 現 署 方 的 申 請 前 諮 詢 服 務 只 包 括 檢 查 格 式, 並 不 包 括 核 實 表 格 內 容 20. 民 政 署 表 示 已 了 解 有 關 事 件 及 已 指 導 有 關 同 事 加 強 有 關 服 務, 包 括 檢 視 業 界 呈 交 的 申 請 表 格 草 稿 的 格 式 及 內 容 因 有 關 服 務 處 於 剛 推 出 的 階 段, 業 界 提 出 的 情 況 可 能 屬 個 別 事 件, 署 方 會 再 提 醒 前 線 同 事 民 政 署 為 何 最 近 警 務 處 巡 查 人 員 警 告 場 內 不 設 獎 品 及 沒 有 螢 幕 的 遊 戲 機 需 要 申 請 牌 照 21. 業 界 表 示, 早 前 於 一 間 分 店 收 到 警 方 警 告 一 些 不 設 獎 品 及 沒 有 螢 幕 的 遊 戲 機 ( 例 如 Hockey Game) 需 要 申 請 遊 戲 機 中 心 牌 照 才 可 營 運 但 這 些 遊 戲 機 已 擺 放 在 場 所 經 營 多 年, 從 未 收 過 警 方 及 署 方 的 警 告 及 指 示 不 可 營 運 業 界 於 會 上 讀 出 遊 戲 機 中 心 條 例 中 遊 戲 機 的 定 義, 並 指 出 這 些 定 義 非 常 廣 泛, 社 會 上 隨 處 可 見 的 設 施 或 裝 置 都 會 列 入 遊 戲 機 中 心 條 例 中 遊 戲 機 的 定 義, 例 如 青 年 中 心 或 遊 樂 會 社 的 乒 乓 球 桌 氣 墊 球 等, 都 須 要 申 請 遊 戲 機 中 心 牌 照 22. 業 界 指 出, 若 政 府 貫 徹 執 行 有 關 條 例, 香 港 有 許 多 行 業 都 必 須 要 申 請 遊 戲 機 中 心 牌 照 遊 戲 機 中 心 條 例 的 立 法 原 意, 是 避 免 有 關 場 所 成 為 罪 案 溫 床 及 毒 害 青 少 年 的 地 方, 而 非 針 對 遊 戲 機 本 身 隨 著 時 代 及 科 技 的 創 新 與 進 步, 設 有 螢 幕 的 裝 置 已 經 是 許 多 青 少 年 的 娛 樂 方 式, 遊 戲 機 中 心 條 例 的 立 法 原 意 似 乎 已 與 社 會 脫 節 業 界 認 為, 民 政 局 及 民 政 署 應 考 慮 這 些 情 況, 修 改 法 例, 及 在 未 改 例 前, 在 規 管 上 作 出 調 整, 讓 業 界 能 有 空 間 營 運 之 餘, 亦 讓 警 方 能 有 清 晰 的 指 引 作 出 巡 查 23. 民 政 署 表 示, 設 置 遊 戲 機 中 心 條 例 內 的 機 器 或 裝 置 作 商 業 用 途 須 申 領 遊 戲 機 中 心 牌 照 才 可 營 運, 民 政 署 會 將 業 界 第 二 十 一 至 二 十 二 段 有 關 不 設 獎 品 及 沒 有 螢 幕 的 遊 戲 機 連 同 第 四 至 十 一 段 有 關 螢 屏 機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一 併 向 民 政 局 反 映 主 席 要 求 民 政 署 在 有 進 一 步 消 息 時, 再 向 業 界 匯 報 民 政 署 及 民 政 局

是 否 容 許 場 所 內 獲 批 核 的 遊 戲 機 總 數 少 於 批 准 名 單 總 數 營 商 聯 絡 小 組 ( 家 庭 娛 樂 中 心 ) -- 第 十 四 次 會 議 24. 業 界 表 示, 曾 因 場 所 的 遊 戲 機 總 數 少 於 批 准 名 單 的 數 目, 被 警 方 警 告 及 要 求 盡 快 將 遊 戲 機 搬 回 場 所, 或 申 請 更 改 批 准 名 單 上 的 遊 戲 機 業 界 指 出, 除 遊 戲 機 故 障 外, 有 時 店 舖 亦 會 因 應 場 所 的 營 運 需 要 而 減 少 擺 放 某 些 遊 戲 機 警 務 處 及 署 方 理 應 可 以 接 受 獲 批 核 的 遊 戲 機 總 數 少 於 批 准 名 單 的 遊 戲 機 總 數 25. 警 務 處 牌 照 課 表 示, 總 部 會 將 有 關 巡 查 家 庭 娛 樂 中 心 的 指 引 發 給 不 同 分 區 警 署 的 同 事 傳 閱, 提 醒 他 們 在 執 法 時 要 注 意 的 地 方 有 關 指 引 亦 會 於 有 需 要 時 更 新, 再 發 給 同 事 傳 閱 警 務 處 牌 照 課 表 示 會 將 業 界 提 出 的 情 況 加 入 指 引 中, 提 醒 執 法 人 員 遇 到 有 關 情 況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警 務 處 牌 照 課 26. 業 界 表 示, 有 時 店 舖 有 調 動 遊 戲 機 的 需 要, 因 需 時 組 織, 新 與 舊 的 遊 戲 機 會 放 在 同 一 個 場 所 等 候 安 排 業 界 詢 問 可 否 容 許 業 界 於 店 舖 內 擺 放 其 他 店 舖 已 批 核 過 的 遊 戲 機, 待 最 後 確 定 會 營 運 的 遊 戲 機 時, 才 向 民 政 署 落 實 批 准 名 單 27. 民 政 署 表 示, 一 般 而 言, 處 所 內 營 運 的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機 的 類 形 及 數 目 須 和 批 准 名 單 上 的 遊 戲 機 相 同, 就 業 界 的 建 議, 署 方 需 要 考 慮 警 方 在 巡 查 / 執 法 時 的 意 見 民 政 署 會 與 警 務 處 討 論 後 再 回 覆 民 政 署 曾 獲 批 核 的 遊 戲 機, 於 另 一 間 分 店 申 請 時, 會 否 因 改 變 了 出 獎 票 的 頻 率 而 不 獲 批 准 28. 業 界 表 示, 同 一 款 的 遊 戲 機 有 時 會 因 應 場 所 的 顧 客 種 類 而 作 出 微 調, 例 如 出 獎 票 的 頻 率 這 類 遊 戲 機 本 身 具 有 微 調 出 獎 票 頻 率 的 功 能, 可 調 整 遊 戲 的 挑 戰 性 這 款 遊 戲 機 曾 於 其 他 分 店 申 請 過 並 獲 批, 但 在 最 近 另 一 間 分 店 申 請 使 用 同 一 款 遊 戲 機 時, 因 更 改 了 遊 戲 機 出 獎 票 的 頻 率, 署 方 拒 絕 批 准 該 申 請 業 界 希 望 署 方 澄 清 處 理 這 類 申 請 的 準 則 為 何 29. 民 政 署 表 示, 現 時 並 無 限 制 一 款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機 不 可 多 於 一 種 玩 法, 若 業 界 打 算 更 改 一 款 已 獲 批 准 的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機 的 出 獎 票 頻 率, 由 於 涉 及 更 改 玩 法, 需 要 向 署 方 申 請, 在 獲 得 批 准 後 才 可 使 用, 由 於 遊 戲 機 只 改 動 玩 法, 署 方 建 議 業 界 可 為 遊 戲 機 名 稱 作 輕 微 修 改, 例 如 加 一 個 字 首 或 字 尾 以 辨 識 不 同 玩 法 業 界 若 因 應 需 要, 營 運 同 一 款 但 不 同 玩 法 的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機 於 不 同 處 所 內, 業 界 必 須 在 申 請 文 件 中 及 在 遊 戲 機 機 面 上 清 晰 註 明 該 款 遊 戲 機 使 用 何 種 玩 法 而 有 關 業 界 上 述 的 申 請 個 案, 署 方 仍 在 處 理 中

30. 業 界 詢 問, 可 否 容 許 業 界 在 申 請 時 註 明 遊 戲 機 可 出 一 個 範 圍 的 獎 票, 例 如 五 至 十 張, 如 此, 業 界 不 需 就 每 次 改 變 出 票 頻 率 作 申 請 民 政 署 表 示 可 以 接 受 有 關 建 議 31. 主 席 多 謝 業 界 及 各 部 門 代 表 撥 冗 出 席 是 次 會 議, 秘 書 處 將 會 公 佈 下 一 次 會 議 的 日 期 經 濟 分 析 及 方 便 營 商 處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