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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住 滅 者 那 麼, 什 麼 是 非 勝 義 具 有 作 用 者, 就 是 非 勝 義 諦 的 性 相 之 義? 所 謂 非 勝 義 具 有 作 用 者, 是 指 不 是 現 前 那 一 方 所 顯 現 而 有 的 意 思 ; 非 勝 義 諦, 是 指 凡 是 非 現 前 那 一 方 所 顯 現 的 法, 就 是 世 俗 諦 的 定 義 最 後, 僅 存 於 分 別 假 立 之 法, 即 共 相 的 性 相, 是 說 法 的 成 立 或 存 在 僅 僅 在 於 分 別 所 假 立, 是 由 執 取 自 己 的 分 別 心 ( 執 自 分 別 ) 執 取 自 法 的 分 別 心 所 假 立, 在 境 上 沒 有 不 共 的 存 在 ( 以 共 相 存 在 ) 沒 有 自 相 的 存 在, 這 種 法 稱 為 共 相 之 法 或 說, 不 是 由 自 己 這 一 方 本 自 成 立 本 自 存 在, 而 是 由 執 自 分 別 所 假 立, 在 境 上 是 以 共 相 而 不 是 自 相 存 在 的 法, 就 稱 為 共 相 的 性 相 再 次 簡 述 文 中 之 義 首 先, 為 何 非 剎 那 與 法 的 同 位, 即 常 的 性 相? 所 謂 非 剎 那 與 法 的 同 位, 是 指 沒 有 剎 那 剎 那 變 化 不 是 剎 那 剎 那 變 滅 不 是 改 變 之 法, 此 不 是 剎 那 剎 那 變 滅 不 是 改 變 之 法, 它 也 是 屬 於 法, 因 此 非 剎 那 與 法 的 同 位, 就 是 這 個 意 思 ; 換 言 之, 常 的 性 相, 必 須 同 時 兼 具 著 非 刹 那 性 又 是 法, 這 就 稱 為 常 的 性 相 其 次, 空 有 作 用 者, 是 指 任 何 事 物 任 何 法, 不 堪 能 產 生 作 用 者, 就 是 無 事 的 性 相 再 者, 不 生, 是 指 不 依 著 因 緣 聚 合 所 造 作 而 生 起 的, 稱 為 不 生, 就 是 非 所 作 性 的 性 相 什 麼 是 不 堪 生 住 滅, 是 無 為 法 的 性 相 之 義? 由 於 法 的 體 性 或 本 質, 並 不 是 由 因 緣 所 造 作 而 生, 因 此 自 體 有 法 的 本 質 自 體 的 存 在, 不 具 有 出 生 安 住 壞 滅 等 行 相 者, 就 是 無 為 法 的 性 相 所 謂 非 勝 義 具 有 作 用 者, 是 世 俗 諦 的 性 相, 意 思 是 不 堪 為 現 前 識 那 一 方 所 顯 2

現 的 法, 就 稱 非 勝 義 或 世 俗 諦 的 性 相 ; 相 反 地, 凡 是 現 前 那 一 方 所 顯 現 的 法, 就 是 勝 義 諦 的 定 義 這 是 經 部 宗 的 二 諦 觀, 也 就 是 世 俗 諦 等 同 常 法 及 所 知 品 的 無 為 法, 它 們 都 是 同 義 ; 勝 義 諦 等 同 於 事 物 無 常 法 或 有 為 法, 它 們 都 是 同 義 對 此, 依 唯 識 宗 以 上 的 宗 派 見, 勝 義 諦 不 可 能 是 有 為 法, 勝 義 諦 必 是 無 為 法, 世 俗 諦 才 是 有 為 法 再 者, 僅 僅 存 於 分 別 假 立 之 法, 即 共 相 的 性 相, 是 說 法 的 成 立 僅 僅 ( 唯 ) 存 在 於 執 自 分 別 心 所 假 立, 境 上 沒 有 不 共 存 在, 這 種 法 稱 為 共 相 之 法 此 中 的 唯 或 僅, 主 要 是 簡 別 法 的 成 立, 僅 僅 存 在 於 執 自 分 別 心 所 假 立 自 相, 是 指 法 的 體 性, 具 有 獨 自 的 不 共 的 不 與 其 它 因 緣 所 共 的 成 立 之 理 而 存 在 的, 就 是 自 相 之 義 就 佛 教 宗 派 建 立 中, 中 觀 自 續 派 以 下 的 宗 派, 都 一 致 承 許 法 的 存 在 是 有 自 相 的, 但 是 對 於 法 的 存 在 是 具 有 不 共 存 在, 這 一 點, 又 可 區 分 為 : 境 上 有 不 共 的 成 立 之 理, 以 及 境 上 沒 有 不 共 的 成 立 之 理 二 種 自 相 之 義, 各 宗 派 也 有 不 同 的 意 義 當 下 若 依 經 部 宗 的 觀 點, 僅 僅 存 在 於 分 別 假 立, 主 要 是 簡 別 了 境 上 沒 有 不 共 的 存 在 之 理 而 顯 示 共 相 的 成 立 之 理, 境 上 是 僅 僅 存 在 於 分 別 假 立, 僅 是 分 別 心 的 對 境, 並 非 自 相 成 立, 而 是 共 相 存 在 的 法, 稱 為 共 相 法 僅 僅 存 在 於 分 別 假 立 之 法, 就 是 共 相 的 性 相, 這 一 點, 雖 然 經 部 宗 和 唯 識 宗 的 主 張 是 一 樣 的, 但 意 義 和 範 圍 仍 有 不 同, 其 差 別 如 下 : 唯 識 宗 的 自 相 和 自 相 有 同 義 經 部 宗 的 自 相 和 自 相 有 有 差 別, 即 一 切 存 在 的 法, 都 是 自 相 有 ; 但 不 是 一 切 存 在 的 法 都 是 自 相, 因 為 還 有 共 相 經 部 宗 的 自 相, 僅 只 安 立 在 有 為 法 上 因 此 就 共 相 的 性 相 而 言, 經 部 宗 和 唯 識 宗 的 主 張 是 相 同, 但 就 自 相 和 自 相 有 3

的 範 圍 而 言, 仍 然 還 是 有 少 許 的 差 別 因 此, 在 經 部 宗, 自 相 和 自 相 有 是 三 句 關 係, 例 如 : 第 一 句 : 是 自 相 有, 不 是 自 相, 譬 如 恆 常 之 法 或 所 知 品, 是 自 相 有, 而 不 是 自 相 第 二 句 : 是 自 相 有, 也 是 自 相, 譬 如 瓶 子, 是 自 相 有, 也 是 自 相, 二 者 同 是 第 三 句 : 不 是 自 相 有, 也 不 是 自 相, 譬 如 兔 角, 既 不 是 自 相 有, 也 不 是 自 相, 二 者 同 非 釋 疑 問 : 唯 識 宗 主 張 自 相 和 自 相 有 是 同 義 的, 是 不 是 就 依 他 起 和 圓 成 實 性 而 安 立 的 呢? 答 : 因 為 依 唯 識 宗 的 主 張, 凡 是 有 為 法 既 是 自 相, 也 是 自 相 有 的, 所 以 在 唯 識 宗 自 相 和 自 相 有 是 同 義 的 唯 識 派 的 自 相 有 的 意 思, 是 指 法 的 成 立, 必 須 具 有 不 共 的 自 相 的 存 在 之 理, 而 不 是 僅 僅 由 分 別 心 所 假 立 的 法, 就 稱 為 自 相 有, 如 有 為 法 的 依 他 起 以 及 無 為 法 的 圓 成 實 性 等 都 是 自 相 有 在 此, 特 為 補 述 有 關 唯 識 宗 安 立 的 自 相 有 自 性 有 自 有 成 立 自 體 成 立 的 差 別 唯 識 宗 主 張, 凡 是 存 在 之 法 都 是 自 性 有, 也 是 自 有 成 立 的 ; 但 是, 存 在 之 法, 不 周 遍 都 是 自 相 有 的 ; 因 為 自 性 有 自 有 成 立, 是 指 一 切 法 的 存 在 之 理, 都 必 須 具 有 這 樣 的 屬 性 和 特 質 而 安 立 的 唯 識 派 的 自 相 有 的 意 思, 是 指 法 的 成 立, 必 須 具 有 不 共 的 自 相 的 存 在 之 理, 而 不 是 僅 僅 由 分 別 心 所 假 立 的 法, 就 稱 為 自 相 有, 如 有 為 法 的 依 他 起 與 無 為 法 的 圓 成 實 性 等 都 是 自 相 有, 這 是 關 於 唯 識 宗 所 安 立 的 自 相 有 自 性 有 自 有 成 立 的 範 圍 和 界 限 的 差 異 的 相 關 補 述 4

問 : 就 有 部 的 主 張, 是 否 一 切 的 有 為 法 和 無 為 法, 周 遍 都 是 自 相, 也 是 自 相 有 呢? 答 : 是 的, 就 有 部 的 主 張, 自 相 和 自 相 有, 是 遍 在 一 切 法 上 問 : 以 經 部 宗 而 言, 僅 僅 存 於 分 別 假 立 之 法, 周 遍 是 共 相 的 性 相? 答 : 是 的, 在 經 部 宗, 僅 僅 存 於 分 別 假 立 之 法, 安 立 為 共 相 的 性 相 那 麼, 既 然 是 此 一 性 相, 一 定 周 遍 是 僅 僅 存 於 分 別 假 立 之 法, 這 是 經 部 宗 的 理 則 或 主 張, 不 可 能 不 周 遍 如 果 從 佛 教 各 宗 各 派 的 宗 義 見 地 予 以 區 分, 其 實 僅 僅 存 於 分 別 假 立 之 法 或 唯 分 別 假 立 之 法, 這 一 點 各 宗 各 派 也 都 有 其 不 同 的 個 別 主 張, 譬 如 : 在 中 觀 自 續 派 的 宗 義 主 張 中, 對 於 存 在 的 法, 不 承 許 僅 僅 存 於 分 別 假 立 唯 分 別 假 立, 換 言 之, 存 在 之 法 一 定 不 是 唯 分 別 假 立 在 中 觀 應 成 派 的 宗 義 主 張 中, 對 於 凡 是 存 在 的 法 成 立 的 法, 周 遍 是 唯 分 別 假 立 僅 僅 存 於 分 別 假 立 在 經 部 宗 和 唯 識 宗 的 宗 義 主 張 中, 對 於 僅 僅 存 於 分 別 假 立 之 法, 範 圍 只 限 於 共 相 或 無 為 法 而 已 ; 不 是 僅 僅 存 於 分 別 假 立 的, 則 是 指 自 相 或 有 為 法 ; 不 是 一 切 法 唯 分 別 假 立 僅 僅 存 於 分 別 假 立 因 此, 經 部 宗 和 唯 識 宗 認 為 只 有 無 為 法 才 是 僅 僅 存 於 分 別 假 立 ; 這 樣 看 來, 在 佛 教 各 宗 各 派 的 宗 義 見 地 之 中, 對 於 僅 僅 存 於 分 別 假 立 之 法 或 唯 分 別 假 立 之 法, 確 實 有 極 大 的 粗 細 差 別 段 落 總 結 以 經 部 宗 的 觀 點, 關 於 由 基 成 的 量 的 所 量 或 所 知 品 而 區 分 的 二 組, 即 : 第 一 組 : 無 常 ( 剎 那 性 ) 事 物 ( 具 作 用 者 ) 所 作 性 ( 已 生 ) 有 為 法 ( 堪 生 住 滅 ) 勝 義 諦 ( 勝 義 具 有 作 用 者 ) 自 相 ( 非 僅 存 於 分 別 假 立 5

而 由 自 方 成 立 ) 等 六 個 法 名 或 性 相 第 二 組 : 常 ( 非 剎 那 性 與 法 的 同 位 ) 無 事 ( 空 有 作 用 者 ) 非 所 作 性 ( 不 生 ) 無 為 法 ( 不 堪 生 住 滅 ) 世 俗 諦 ( 非 勝 義 具 有 作 用 者 ) 共 相 ( 僅 存 於 分 別 假 立 的 法 ) 等 六 個 法 名 或 性 相 以 上 這 二 組 的 關 係 是 相 違, 也 是 正 相 違 的 ; 為 了 釐 清 彼 此 相 違 或 正 相 違, 將 一 一 予 作 對 比 略 述, 例 如 : 無 常 和 常 是 正 相 違 事 物 和 無 事 物 是 正 相 違 已 生 和 不 生 是 正 相 違 堪 生 住 滅 和 不 堪 生 住 滅 是 正 相 違 勝 義 具 有 作 用 者 和 非 勝 義 具 有 作 用 者 是 正 相 違 以 及 非 僅 存 於 分 別 假 立 而 由 自 方 成 立 和 僅 存 於 分 別 假 立 之 法 是 正 相 違 以 上 前 後 兩 組 各 有 六 句, 前 後 兩 組 的 每 一 句 每 一 句 加 以 對 比, 是 正 相 違 的 若 問 : 第 二 組 的 常 和 第 一 組 的 事 物, 是 什 麼 關 係? 是 這 樣 的, 常 和 事 物 是 相 違, 不 是 正 相 違 ; 或 說 常 和 事 物, 是 間 接 相 違, 不 是 正 相 違, 但 是 若 就 二 組 中 的 每 一 種 每 一 種 的 個 別 對 反 法 類, 則 都 是 正 相 違 譬 如, 無 常 和 常 是 正 相 違 事 物 和 無 事 物 是 正 相 違 等 問 : 無 常 法 和 基 成 建 立 的 所 知 品, 是 幾 句 關 係? 答 : 此 問, 其 實 於 前 講 已 分 析 對 比 過, 當 下 為 了 大 眾 對 法 義 能 更 求 堅 固 理 解, 再 次 作 答 也 無 妨 如 前 所 說, 所 知 品 和 無 常 法 有 三 句 關 係, 例 如 : 第 一 句 : 是 所 知 品, 不 是 無 常 法, 譬 如 恆 常 法 第 二 句 : 是 所 知 品, 也 是 無 常 法, 譬 如 瓶 子, 二 者 皆 是 第 三 句 : 不 是 所 知 品, 也 不 是 無 常 法, 譬 如 兔 角, 二 者 皆 非 基 於 所 知 品 和 無 常 有 三 句 關 係, 藉 此 也 可 類 推, 所 知 品 和 事 物 所 作 性 ( 已 生 ) 有 為 法 勝 義 諦 自 相 等 五 個 法 彼 此 對 比, 個 別 上 也 都 有 三 句 關 係, 而 且 6

個 別 的 事 例, 也 可 以 採 用 如 前 對 比 無 常 法 和 所 知 品 的 關 係 所 舉 出 的 例 子 予 以 類 推 那 麼, 為 什 麼 由 所 知 品 和 無 常 有 三 句 關 係, 就 可 以 類 推 無 常 和 其 它 基 成 有 所 量 法 等 四 種 法 也 有 三 句 關 係 呢? 因 為 基 成 有 所 知 品 所 量 法 等 五 種 法 是 異 名 同 義 的 緣 故 同 理, 基 成 有 所 知 所 量 法 等 五 種 法 和 無 常 事 物 所 作 性 有 為 法 勝 義 諦 自 相 等 六 個 法 相, 前 五 法 隨 一 和 後 六 法 隨 一, 個 別 對 比, 也 同 樣 都 是 具 有 三 句 關 係 開 示 一 般 而 言, 以 辯 論 作 為 教 學 的 方 式, 對 法 義 的 理 解 是 比 較 能 深 入 教 理 的, 譬 如 : 無 常 和 所 知 品 有 法, 若 不 是 三 句, 何 以 故? 當 以 安 立 理 由 以 隨 應 破 安 立 論 式 ; 若 是 這 樣 學 習, 可 以 更 加 深 入 法 義 目 前 為 止, 我 們 只 能 依 於 所 教 授 的 法 相, 探 討 彼 此 的 對 比 和 彼 此 有 幾 句 關 係 予 作 分 析 而 已, 譬 如 無 常 和 所 知 品 的 差 別 是 幾 句 關 係 的 比 較, 若 為 三 句 關 係, 其 第 一 句 第 二 句 第 三 句 的 安 立 之 理 為 何? 當 下 並 不 是 以 辯 論 的 方 式 予 作 探 討 的 關 於 是 否 以 辯 論 的 方 式 予 作 教 授 呢? 對 此, 我 也 曾 經 考 慮 思 惟, 如 果 將 來 現 場 當 機 學 員 的 藏 語 能 力 以 及 佛 法 的 深 廣 程 度, 已 經 有 所 提 昇, 確 實 應 善 加 計 畫, 以 辯 論 的 方 式 而 得 加 強 法 義 的 了 知, 因 為 經 由 辯 論 方 式 而 理 解 佛 法, 較 容 易 理 解 法 的 性 相 分 類, 這 是 需 要 的 不 過, 這 需 觀 待 時 節 因 緣 針 對 這 個 問 題, 也 曾 經 和 仁 波 切 討 論, 就 是 一 旦 學 員 本 身 的 藏 文 藏 語 和 佛 法 能 力 等 大 致 已 提 昇 到 某 個 程 度 時, 在 一 天 之 中, 即 便 是 沒 有 很 長 的 時 間, 每 日 至 少 以 一 小 時 進 行 辯 7

論, 這 是 一 個 計 畫, 但 這 也 必 須 觀 待 學 眾 們 是 否 有 欲 求 心 和 好 樂 心, 才 能 執 行 的 ; 如 果 沒 有 欲 求 的 好 樂 心 而 勉 強 執 行, 反 而 讓 部 份 學 眾 退 心, 產 生 反 效 果 更 不 好 了 總 之, 以 辯 論 的 方 式 予 作 教 授, 需 要 很 多 因 緣 才 得 以 成 辦 的 在 此 特 別 強 調, 由 於 看 到 各 位 學 眾 非 常 的 精 進, 從 早 到 晚 一 直 精 進 於 聞 思 的 法 行, 這 我 都 看 到 了, 但 是 唯 有 這 樣 似 乎 不 足, 彼 此 之 間 能 互 相 探 討 問 答 才 是 重 要 ; 若 能 透 過 互 相 探 討 問 答 方 式 學 習, 對 於 自 己 不 明 白 或 疑 惑 之 處, 透 過 彼 此 互 相 問 答, 或 在 上 課 時 提 問, 較 之 於 自 己 埋 頭 用 功 效 果 會 更 為 增 上 的 當 下 進 行 的 方 式 只 是 討 論, 並 不 是 以 辯 論 探 究 法 義 其 實 辯 論, 學 眾 也 不 一 定 是 需 要 拍 掌 踏 腳 的, 應 該 怎 麼 進 行 呢? 就 是 把 書 本 蓋 起 來, 以 所 憶 持 的 法 義 彼 此 互 相 問 答, 從 中 抉 擇 正 確 的 法 要, 這 樣 持 續 的 一 問 一 答, 慢 慢 便 會 產 生 不 同 的 效 果 的, 這 是 我 們 應 該 學 習 的 有 時 候 會 有 當 書 本 打 開 時, 心 中 就 有 佛 法, 一 旦 書 本 合 起 來 時, 心 中 一 片 茫 然 沒 有 佛 法 ; 學 佛 若 有 這 樣 的 情 況, 是 很 危 險 的, 會 導 致 於 道 心 不 堅 固, 而 且 會 慢 慢 退 心 最 好 的 方 式, 就 是 在 每 一 堂 課 的 最 後, 能 合 起 書 本 予 作 問 答 法 義, 這 樣 討 論 才 能 堅 固 道 心, 佛 法 才 能 進 步 為 何 在 此 要 特 別 強 調 應 如 何 修 學 佛 法, 才 能 增 進 法 義? 是 這 樣 的, 我 認 為 學 習 佛 法 最 好 的 方 式, 就 是 當 打 開 任 何 經 論 法 本 時, 先 以 一 小 段 落 或 數 個 偈 頌 能 表 徵 法 義 的 詞 句, 先 行 念 誦 或 觀 閱 表 徵 之 義, 文 詞 不 要 太 多 句 子 不 要 過 於 冗 長, 這 樣 念 誦 或 觀 閱 表 徵 之 義 之 後, 再 合 起 書 本, 背 誦 如 其 所 觀 閱 的 詞 句, 乃 至 到 外 面 經 行, 就 可 以 自 內 觀 察 憶 持 ; 一 旦 合 起 書 本 時, 如 其 所 觀 閱 所 背 誦 的 詞 句, 其 表 徵 義 到 底 懂 不 懂, 理 解 程 度 為 何? 這 樣 的 自 內 思 考 檢 測, 假 以 時 日 法 義 必 會 增 上 如 果 不 這 樣 學 習, 即 便 是 持 誦 了 四 頁 五 頁 之 多, 因 為 文 詞 太 多 句 子 過 於 冗 長, 內 心 無 法 容 受 記 住, 到 頭 來 只 是 讓 心 更 加 疲 憊, 絲 毫 沒 什 麼 大 利 益 ; 8

相 對 的, 先 行 念 誦 法 本 或 觀 閱 所 表 徵 之 義, 文 詞 不 會 太 多 句 子 也 不 會 過 於 冗 長, 憶 持 在 心 續 中, 一 旦 合 起 書 來, 不 但 可 以 隨 文 作 觀, 對 於 所 憶 持 的 法 義 也 更 能 產 生 定 解, 乃 至 能 精 確 的 掌 握 要 義 ; 當 心 中 有 所 決 定 之 後, 再 繼 續 學 習 新 的 法 義, 這 樣 更 有 效 益 所 以, 在 此 建 議, 不 要 以 效 果 不 佳 的 方 式 學 習, 不 斷 的 念 誦 五 頁 六 頁 七 頁 八 頁 的 文 詞, 單 單 只 是 唸 誦, 不 作 觀 閱 不 加 思 惟 文 詞 之 義, 即 使 是 耗 費 多 時, 也 無 法 產 生 相 對 的 利 益 基 於 產 生 不 了 效 果, 結 果 讓 內 心 更 為 困 頓, 身 體 更 加 疲 倦, 導 致 最 後, 也 許 會 變 成 有 退 失 欲 求 修 學 佛 法 的 好 樂 心 之 虞 因 此 精 緻 有 效 果 的 學 習, 即 便 是 少 少 的 詞 句, 能 思 惟 其 義, 令 心 中 獲 得 決 定, 確 是 比 較 好 的 學 習 方 式 釋 疑 問 : 文 中 說, 常 的 性 相 是 非 剎 那 性 與 法 的 同 位 ; 為 什 麼 在 非 剎 那 性 之 後, 還 需 加 上 與 法 的 同 位 等 字, 有 特 別 之 義 嗎? 答 : 因 為 恆 常 一 定 是 存 在 的 法, 而 非 刹 那 性 則 不 一 定 是 存 在 的 法, 譬 如 兔 角 或 石 女 兒 是 非 刹 那 性, 但 不 是 存 在 的 法, 因 為 這 樣, 所 以 必 須 結 合 著 既 是 非 刹 那 性, 本 身 又 是 法, 也 就 是 非 剎 那 與 法 二 者 必 須 同 位 同 時 而 有, 才 堪 稱 為 常 的 性 相 由 安 立 了 非 剎 那 性 與 法, 也 遮 破 了 不 存 在 的 法, 如 兔 角 或 石 女 兒 等 ; 又, 若 單 單 安 立 非 刹 那 性 就 是 常 的 性 相, 會 變 成 不 能 遮 破 不 存 在 的 法, 反 而 成 立 了 不 存 在 的 法, 如 兔 角 或 石 女 兒 也 變 成 是 常 法 的 缺 失 ; 因 為 這 樣, 所 以 才 安 立 在 非 剎 那 性 之 後, 還 需 加 上 與 法 的 同 位 等 字, 才 是 常 的 性 相, 是 有 其 特 別 之 義 的 問 : 非 刹 那 和 法 是 幾 句 關 係? 答 : 是 四 句 關 係 但 是 對 此 提 問, 或 許 也 可 從 無 事 物 和 法 予 作 比 對, 一 旦 以 9

無 事 和 法 予 作 對 比, 同 時 也 可 以 理 解 非 刹 那 和 法 的 關 係 承 前 已 說, 法 基 成 有 所 知 所 量 等 五 種 法 是 異 名 同 義, 範 圍 也 一 樣, 所 以 只 要 以 無 事 物 和 法 予 作 比 對, 是 四 句 關 係, 就 可 以 類 推, 其 餘 也 是 三 句 關 係 那 麼, 如 何 安 立 非 刹 那 和 法 是 四 句 關 係? 例 如 : 第 一 句 : 是 非 刹 那, 不 是 法, 譬 如 兔 角 第 二 句 : 不 是 非 刹 那, 是 法, 譬 如 瓶 子 第 三 句 : 是 非 刹 那, 也 是 法, 譬 如 恆 常, 二 者 皆 是 第 四 句 : 不 是 非 刹 那, 也 不 是 法, 譬 如 兔 角 或 石 女 兒, 二 者 皆 非 問 : 為 何 前 提 問 的 第 一 句 : 是 非 刹 那, 不 是 法 的 事 相, 如 兔 角 ; 在 第 四 句 : 不 是 非 刹 那, 也 不 是 法 的 事 相, 也 喻 如 兔 角? 答 : 是 這 樣 的, 若 單 單 以 兔 角 或 石 女 兒 予 作 分 析, 就 如 : 第 一 句 : 兔 角 是 非 刹 那, 而 不 是 法, 是 因 為 兔 角 不 存 在 的 緣 故 由 於 兔 角 不 存 在, 既 不 是 法, 也 是 非 刹 那 的 緣 故, 故 成 立 了 第 四 句 : 既 不 是 非 刹 那, 也 不 是 法, 譬 如 兔 角 或 石 女 兒, 二 者 皆 非 在 此, 必 須 分 辨 釐 清 無 為 法 和 無 為 的 差 別 因 為 無 為 不 一 定 是 無 為 法, 無 為 法 一 定 是 無 為 ; 無 為 不 一 定 是 無 為 法, 如 兔 角, 因 此 譯 文 的 無 為 法, 或 許 應 將 法 刪 除, 因 為 依 藏 文 的 原 文 並 沒 有 法 字 所 以, 若 安 立 為 無 為 法 的 性 相, 就 是 指 不 堪 生 住 滅 之 法, 也 就 是, 不 堪 生 住 滅 之 法 才 是 無 為 法 的 性 相 ; 當 下, 若 以 兔 角 而 言, 確 實 是 不 堪 生 住 滅, 因 為 兔 角 不 是 存 在 的, 它 沒 有 出 生 中 住 後 滅 的 性 相, 所 以 當 下 應 安 立 無 為 的 性 相, 而 不 是 無 為 法 的 性 相, 無 為 法 和 無 為 必 須 予 作 區 隔, 藏 文 是 沒 有 法 這 個 字 10

以 上 是 為 了 辨 明, 堪 生 住 滅 是 有 為 法 的 性 相 之 義 文 中 有 為 等 於 有 為 法, 有 法 字 或 沒 有 法 字 都 可, 因 為 主 要 是 表 徵 一 個 法 的 存 在, 其 本 質 是 因 緣 所 造 作 的, 既 然 由 因 緣 所 造 作, 表 徵 這 個 法 就 是 所 知 品, 不 是 非 所 知 品, 只 要 是 所 知 品, 必 然 是 具 足 因 緣 所 造 作 而 安 立 為 有 為, 故 此 中 的 有 為 等 同 於 有 為 法 之 義, 也 就 是 此 處 有 為 和 有 為 法 的 性 相 一 樣, 雖 然 有 為 法 的 法 字 可 以 刪 除, 而 安 立 是 有 為, 但 仍 然 是 指 有 為 法 的 意 思 問 : 空 有 作 用 者, 就 是 無 事 物 的 性 相, 此 中 的 無 事, 藏 文 是 否 能 翻 譯 成 無 實 呢? 可 以 翻 譯 成 沒 有 實 有 或 勝 義 不 成 立 嗎? 答 : 當 下 無 事 的 意 思, 是 指 說 凡 是 任 何 一 種 法 或 任 何 一 種 所 依 事, 不 具 有 造 作 任 何 作 用 的 能 力 者, 就 稱 為 無 事 關 於 當 下 無 事 可 否 翻 譯 成 無 實 有 或 者 勝 義 不 成 立, 若 以 經 部 宗 的 觀 點, 要 先 行 確 認 沒 有 實 有 勝 義 和 勝 義 不 成 立 各 自 所 指 涉 的 意 思 為 何? 若 安 立 當 下 的 無 事 為 沒 有 實 有 或 勝 義 不 成 立, 都 等 於 無 事 的 意 義 以 沒 有 能 力 造 作 任 何 作 用 者 的 意 思 來 理 解 的 話, 也 是 可 以 的 ; 如 果 不 是 先 行 理 解 無 事 和 沒 有 實 有 或 勝 義 不 成 立 意 義 是 相 同, 當 然 就 不 能 安 立 無 事 也 可 翻 譯 成 沒 有 實 有 或 者 勝 義 不 成 立 如 果 能 依 著 相 同 之 義 予 作 理 解, 那 麼 雖 然 文 不 是 這 樣 翻 譯, 也 還 是 可 以 依 著 教 理 安 立 為 沒 有 實 有 或 勝 義 不 成 立 ; 如 此 提 問, 也 可 以 增 長 智 力 是 否 可 以 這 樣 翻 譯, 主 要 是 觀 待 二 者 的 意 義 有 沒 有 相 符 問 : 法 和 法 之 間 其 性 相 一 樣, 意 思 就 相 同 或 同 義 嗎? 答 : 不 是 異 名 同 義, 性 相 就 一 樣, 譬 如 有 為 法 無 常 和 事 物 等, 雖 然 都 是 異 名 同 義 詞, 可 是 性 相 卻 不 相 同 ; 有 為 法 的 性 相, 不 等 同 無 常 的 性 相 吧! 依 此 類 推, 也 有 很 多 法 可 以 安 立 為 異 名 同 義 詞, 無 論 所 謂 的 無 事 物 或 沒 有 實 物 都 是 如 此 11

如 果 能 這 樣 分 辨 理 解, 二 種 名 相 雖 是 同 義, 但 性 相 是 個 別 安 立 的 ; 雖 然 法 義 的 意 思 一 樣 是 同 義 的, 但 性 相 上 則 有 不 同 的 解 釋, 這 是 為 了 讓 有 情 能 獲 得 不 同 的 理 解 分 辨 同 義 與 性 相 的 不 同 差 別 而 說 的 要 言 之, 同 義 不 等 於 同 性 相 問 : 所 作 性 ( 已 生 ) 是 依 著 因 緣 而 生 ; 有 為 法 ( 堪 生 住 滅 ), 也 是 依 著 因 緣 而 生, 這 二 者 是 不 是 同 義, 都 和 因 緣 有 關 係? 答 : 法 的 體 性 的 成 立 決 定 必 須 依 著 因 緣 而 有, 才 得 以 出 生, 如 有 為 法 也 好 所 作 性 也 好, 都 決 定 必 須 依 著 因 緣 而 有 ; 基 於 有 為 法 或 所 作 性 都 是 依 著 因 緣 而 有, 所 以 就 具 有 不 堅 固 不 斷 壞 滅 的 體 性, 這 是 基 於 能 生 的 因 不 堅 固 會 不 斷 變 化 的 緣 故, 因 此 所 得 之 果 就 有 生 住 滅 的 變 異 此 處 所 說 的 六 句 法, 可 以 這 樣 理 解 : 無 常 事 物 已 生 有 為 法 勝 義 諦 自 相 等 六 法 都 是 異 名 同 義 詞 完 全 必 須 觀 待 因 緣 而 有 的 法, 基 於 都 是 同 義 的 緣 故, 因 此 當 下 就 不 再 作 個 別 解 釋 換 言 之, 無 常 事 物 已 生 有 為 法 勝 義 諦 自 相 等 六 法, 都 具 有 共 同 的 特 質 即 依 著 因 緣 而 成 立 的 在 六 法 之 中, 不 是 只 有 已 生 的 所 作 性 和 有 為 法 的 堪 生 住 滅, 才 是 依 著 因 緣 而 有, 其 實 六 句 法 都 是 一 樣 必 須 依 著 因 緣 而 有, 只 是 性 相 個 別 安 立 罷 了, 都 是 一 樣 依 於 因 緣 而 有, 都 是 異 名 同 義 詞 前 已 略 說 了 基 成 有 所 知 所 量 法 等 五 種 法 是 異 名 同 義 詞, 基 成 等 五 法 又 可 區 分 為 二 組, 即 : 第 一 組 : 無 常 ( 剎 那 性 ) 事 物 ( 具 作 用 者 ) 所 作 性 ( 已 生 ) 有 為 法 ( 堪 生 住 滅 ) 勝 義 諦 ( 勝 義 具 有 作 用 者 ) 自 相 ( 非 僅 存 於 分 別 假 立 而 由 自 方 成 立 ) 等 六 句 法 都 是 異 名 同 義, 只 是 各 有 不 同 的 性 相 第 二 組 : 常 ( 非 剎 那 性 與 法 的 同 位 ) 無 事 物 ( 空 有 作 用 者 ) 非 所 作 性 ( 不 12

生 ) 無 為 ( 不 堪 生 住 滅 ) 世 俗 諦 ( 非 勝 義 具 有 作 用 者 ) 共 相 ( 僅 存 於 分 別 假 立 的 法 ) 等 六 句 法 不 全 然 都 是 異 名 同 義, 同 時 各 有 不 同 的 性 相, 因 此 又 須 內 分 為 二 項, 即 : 第 一 項 : 常 ( 非 剎 那 性 與 法 的 同 位 ) 世 俗 諦 ( 非 勝 義 具 有 作 用 者 ) 共 相 ( 僅 存 於 分 別 假 立 的 法 ) 等 三 法 異 名 同 義, 但 各 有 不 同 的 性 相 第 二 項 : 無 事 物 ( 空 有 作 用 者 ) 非 所 作 性 ( 不 生 ) 無 為 ( 不 堪 生 住 滅 ) 等 三 法 異 名 同 義, 但 各 有 不 同 的 性 相 那 麼, 為 什 麼 必 須 如 此 予 作 區 分 呢? 因 為 譬 如 第 一 項 的 常 和 第 二 項 的 無 事 二 法, 就 不 是 同 義 詞, 因 為 無 事 不 周 遍 是 常 ; 同 理, 無 為 也 不 周 遍 是 常, 所 以 第 二 組 需 歸 納 為 無 事 物 ( 空 有 作 用 者 ) 非 所 作 性 ( 不 生 ) 無 為 ( 不 堪 生 住 滅 ) 為 一 項 以 及 常 ( 非 剎 那 性 與 法 的 同 位 ) 世 俗 諦 ( 非 勝 義 具 有 作 用 者 ) 共 相 ( 僅 存 於 分 別 假 立 的 法 ) 為 一 項, 共 為 兩 項 由 此 可 以 看 出, 無 事 物 和 無 為 不 一 定 是 常, 因 為 常 必 須 是 所 知 品 ; 但 二 者 同 義, 因 為 同 義 必 須 具 足 八 周 遍 門 所 以, 當 下 才 分 析 了 上 述 第 二 組 的 六 句 法 內 分 為 二 項, 各 個 法 相 是 同 義 或 是 不 同 義 以 及 是 同 性 相 或 是 不 同 性 相 對 此, 再 次 予 以 補 述 譬 如 以 有 為 法 為 例, 像 在 教 室 上 課 的 我 們, 隨 著 歲 月 年 紀 增 長 的 緣 故, 身 軀 也 漸 漸 的 老 邁, 不 堅 固 而 不 斷 的 變 化 就 像 從 母 胎 出 生 之 後, 是 先 生, 從 先 生 到 現 在, 是 以 不 遮 滅 續 流 而 安 住, 而 後 就 不 斷 的 壞 滅 了 如 是, 只 要 安 立 為 堪 生 住 滅 的 有 為 法, 其 體 性 沒 有 一 個 不 壞 滅 的, 就 像 我 們 的 身 軀 一 樣 如 上 所 說 的 性 相, 如 第 一 組 : 無 常 ( 剎 那 性 ) 事 物 ( 具 作 用 者 ) 所 作 性 ( 已 生 ) 有 為 法 ( 堪 生 住 滅 ) 勝 義 諦 ( 勝 義 具 有 作 用 者 ) 自 相 ( 非 僅 13

存 於 分 別 假 立 而 由 自 方 成 立 ) 等 六 句 法 都 是 異 名 同 義, 性 相 不 同, 但 同 一 事 例 可 同 時 具 有 這 相 同 的 六 種 性 相 那 麼 應 如 何 理 解, 同 一 事 相 卻 可 同 時 表 徵 不 相 同 的 六 種 性 相, 如 無 常 事 物 等? 又 如, 為 何 可 以 從 一 個 補 特 伽 羅 身 上 予 作 理 解 同 時 具 有 這 六 種 性 相 呢? 這 是 為 了 於 同 一 事 相 所 安 立 的 名 相, 分 別 要 從 不 同 性 相 上 獲 得 理 解, 因 而 安 立 不 同 的 性 相 予 以 表 徵 不 同 的 名 相 由 此 也 就 得 以 明 了 事 物 無 常 等 既 然 是 同 義, 又 為 何 安 立 不 同 的 性 相 的 理 由 了 ; 也 基 於 同 義 的 關 係, 所 以 只 要 舉 出 相 同 的 例 子, 便 能 表 徵 六 種 性 相, 不 需 額 外 再 舉 出 不 同 的 例 子, 也 就 是 同 樣 的 例 子, 都 堪 能 用 在 各 別 不 同 的 性 相 上 總 之, 以 上 是 說 明 了, 所 安 立 的 不 同 名 相, 分 別 是 為 了 從 不 同 角 度 獲 得 理 解, 因 而 安 立 不 同 的 性 相 開 示 在 此, 特 別 探 討 有 關 於 思 惟 無 常 的 問 題 那 麼, 理 應 如 何 結 合 自 心 相 續, 生 起 無 常 之 量 呢? 當 思 惟 無 常 時, 若 能 先 從 自 己 的 五 蘊 身 上 思 惟 無 常, 相 較 於 僅 僅 只 思 惟 器 世 間 外 在 物 質 的 無 常 變 化, 是 更 有 利 益 的 如 果 能 這 樣 思 惟, 依 此 動 力, 對 於 造 作 妙 善 的 法 行 累 積 善 行 生 起 善 心, 便 是 易 於 趣 入 的, 不 會 那 麼 困 難 ; 為 什 麼 不 會 那 麼 困 難 而 易 於 趣 入 修 善 呢? 對 此, 應 多 加 思 惟, 譬 如 一 位 有 情 的 壽 期 約 有 一 百 年 定 數, 每 一 天 每 一 天 都 是 趨 近 於 圓 滿 一 百 年, 每 當 過 了 一 天, 相 對 的, 一 百 年 之 數 也 隨 之 遞 減 了 一 天 ; 每 當 過 了 一 個 月, 一 百 年 之 數 也 隨 之 遞 減 了 一 個 月 ; 每 過 了 一 年, 一 百 年 之 數 又 少 了 一 年 了 能 夠 經 由 每 一 天 每 個 月 每 一 年 的 變 化 實 況, 深 刻 的 理 解 壽 量 是 慢 慢 減 少 的, 進 而 得 以 了 知 粗 分 的 變 化, 必 是 由 每 一 刹 那 每 一 刹 那 的 變 滅 而 形 成 的 因 此 雖 然 在 團 體 中,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相 處, 或 在 事 務 性 的 運 作 上, 也 許 會 有 多 14

多 少 少 的 爭 執 或 意 見 不 和 的 情 況, 但 是 對 此, 如 果 能 從 自 心 相 續 的 五 蘊 身 上, 殷 切 思 惟 是 刹 那 刹 那 變 化 的 無 常 性, 這 一 期 的 生 命 是 越 來 越 少 了, 逐 日 遞 減 之 中 若 能 從 無 常 這 方 面 深 刻 思 惟, 就 會 讓 自 己 更 加 積 極 的 投 入 修 行 以 我 個 人 的 變 化 為 例, 如 果 有 一 百 年 可 活 的 話, 現 在 四 十 二 歲 應 該 還 有 五 十 八 年 之 久 吧! 看 到 自 己 的 實 況 變 化 而 有 警 覺 的 話, 由 思 惟 無 常 法 而 結 合 著 自 心 相 續, 對 於 推 動 修 法 造 作 的 善 行 應 是 極 有 力 量 的 如 前 所 說, 安 住 百 年, 也 是 指 一 般 世 間 人 一 期 生 命 的 壽 期 而 說 事 實 上, 當 今 的 時 代, 能 安 住 百 年 也 是 相 當 不 容 易 的 事, 有 的 只 活 到 四 十 五 十 六 十 不 等 的 歲 數 就 死 歿 了, 是 因 為 死 緣 極 多 活 緣 極 少 的 緣 故 ; 而 且 何 時 面 臨 死 歿, 是 完 全 不 決 定 的 一 旦 死 亡 而 身 心 分 離 時, 最 大 的 利 益 是 什 麼? 這 需 善 為 深 思 的 無 論 生 前 自 己 曾 經 積 造 了 多 少 的 妙 善 法 行 自 己 累 積 了 多 少 的 福 德 資 糧 安 立 了 多 少 的 善 業 習 氣, 這 些 才 是 我 們 面 臨 身 心 分 離 那 一 刻 最 有 助 益 的 ; 大 概 自 己 生 前 所 擁 有 的 世 間 財 物 自 己 的 親 眷 一 切 友 人 都 沒 有 利 益 的 這 就 像 我 們 現 前 的 每 個 人, 包 括 我, 是 不 是 能 有 百 年 安 住 之 期 呢? 這 是 不 決 定 的, 任 誰 也 不 能 把 握 的, 也 許 今 天 晚 上 睡 覺, 明 天 就 起 不 來 了 ; 也 許 中 午 吃 著 飯, 有 其 它 因 緣 就 往 生 了, 因 為 死 無 定 期 啊! 所 以 理 應 定 解 : 原 來 對 自 己 真 有 利 益 的, 只 有 自 己 生 前 所 積 造 的 妙 善 法 行 所 累 積 的 福 慧 資 糧 所 造 的 一 切 善 行, 這 才 是 對 來 世 最 具 有 利 益 性 的 ; 對 此, 理 應 深 刻 了 解 在 此, 特 別 強 調 的 是, 每 個 人 都 應 在 自 己 活 命 安 住 之 期 必 須 有 個 決 定, 即 每 天 早 上 起 來 就 應 發 起 淨 願 : 祈 願 一 切 眾 生 具 足 樂 及 樂 因 祈 願 一 切 眾 生 遠 離 苦 及 苦 因 等 等 淨 願 當 發 起 淨 願 時, 也 要 想 一 想 和 平 常 共 處 的 人 齊 聚 一 起 譬 如 共 同 受 用 飲 食 共 住 造 作 共 業 ; 對 於 共 同 相 聚 一 起 息 息 相 關 的 人, 如 果 為 了 某 15

些 異 議 便 起 了 瞋 心 或 彼 此 損 惱, 那 麼 充 其 量 是 唯 成 空 言 的 發 願 試 想 : 內 心 充 滿 了 惡 念, 口 出 惡 言 傷 害 他 人, 結 果 不 但 導 致 自 己 不 快 樂, 友 伴 看 到 此 一 情 況 也 不 會 快 樂, 也 讓 自 己 的 心 量 越 來 越 狹 隘 了 ; 觀 待 來 說, 早 上 所 發 的 淨 願 : 願 一 切 眾 生 具 足 樂 及 樂 因 願 一 切 眾 生 遠 離 苦 及 苦 因 似 乎 一 切 眾 生 就 像 遠 在 山 的 那 邊 一 樣, 似 乎 平 常 相 處 的 眾 生 並 不 在 一 切 眾 生 之 中 一 樣 ; 若 是 這 樣, 會 讓 自 己 心 量 越 來 越 狹 隘, 然 後 自 己 也 會 覺 得 為 什 麼 會 變 成 這 般 模 樣 所 以, 特 別 必 須 對 於 當 下 共 同 相 聚 一 起 息 息 相 關 的 人 遮 止 惡 心 惡 行, 並 須 互 相 幫 助 和 諧 相 處 ; 即 便 是 不 能 和 諧 相 處, 也 不 能 有 心 存 傷 害 的 意 樂 ; 若 有 意 見 相 左 不 易 溝 通 的 情 況, 當 下 不 能 立 即 改 變 現 狀, 唯 一 的 選 擇 就 是 不 以 予 置 評, 設 法 讓 自 己 的 心 平 靜 下 來, 這 樣 才 不 致 於 罹 患 心 病 總 言 之, 並 不 是 所 發 願 利 益 的 一 切 眾 生 在 遠 處 山 的 那 邊, 對 於 眼 前 有 緣 相 聚 的 眾 生 卻 絲 毫 不 顧 ; 如 果 是 這 樣, 和 早 上 所 發 的 淨 願 不 就 完 全 相 違 了 嗎? 可 以 說, 如 是 而 行, 則 早 上 的 發 願 和 自 己 平 常 的 所 行 是 完 全 不 相 順 的, 早 上 祈 願 也 變 成 欺 誑 不 應 該 這 樣, 理 應 落 實 在 當 下 有 緣 相 處 的 對 象 之 中 因 此, 每 個 人 應 在 因 緣 之 中 互 相 幫 助 互 相 成 就, 對 於 自 己 的 言 行 應 多 加 戒 慎 ; 特 別 是 說 話 時 的 語 氣 是 不 是 柔 和? 所 說 的 是 不 是 柔 軟 語? 用 詞 是 不 是 得 當 呢? 見 到 同 行 善 友 心 中 有 憂 苦 或 困 境 時, 如 何 讓 他 們 心 量 變 得 更 寬 闊 讓 他 們 心 開 意 解 釋 懷 開 懷 而 笑 等, 實 在 是 需 要 造 作 這 些 法 行 的 如 果 不 依 著 如 上 所 說 的 態 度 對 待 現 前 的 同 行 友 伴, 不 但 自 己 不 得 快 樂, 友 伴 也 不 得 利 益, 就 成 為 不 得 自 他 二 利 而 得 雙 損 了 而 事 實 上, 一 般 凡 夫 位 的 異 生 眾 生, 無 論 在 日 間 或 夜 間, 心 相 續 中 的 三 毒 貪 瞋 癡 以 及 嫉 妒 我 慢 等 煩 惱 無 時 不 在, 總 是 被 這 些 大 中 小 煩 惱 所 繫 縛 16

圍 繞, 導 致 於 所 精 勤 的 善 行 所 累 積 的 福 慧, 不 但 不 得 廣 增, 也 成 不 清 淨 那 麼 如 果 是 這 樣, 則 應 如 何 改 變 呢? 就 是 設 法 在 自 己 每 天 一 早 起 來 時, 先 行 安 立 動 機 調 整 動 機 祈 願 在 今 日 中 任 何 所 行, 至 少 不 傷 害 眾 生, 進 而 積 極 的 利 益 眾 生 如 是 先 行 調 整 清 淨 動 機 是 需 要 的 ; 而 後, 在 一 天 中, 若 於 所 接 觸 的 一 切 人 事 物 有 失 威 儀 處 有 不 如 法 處 有 不 如 理 處 有 損 三 門 之 行 譬 如 不 由 自 主 的 充 滿 著 競 爭 嫉 妒 我 慢 等 惡 心, 晚 上 臨 睡 之 際 就 須 加 以 觀 察 檢 討, 若 觀 察 有 諸 多 的 不 善, 則 應 追 悔 ; 反 之, 對 於 在 今 日 中 所 造 善 行 則 應 不 具 驕 慢, 告 誡 自 己 今 日 如 是 行, 明 日 後 日 乃 至 此 生 之 際 亦 復 如 是 而 行, 並 且 隨 喜 已 造 的 善 行 如 果 對 自 己 已 造 的 三 門 的 善 行 心 生 我 慢, 恐 有 成 為 積 作 惡 業 之 虞, 善 行 反 有 變 成 惡 業 的 可 能, 那 麼 就 像 後 悔 造 善 即 成 惡 業 後 悔 造 惡 即 成 善 業 的 道 理 一 樣, 基 於 我 們 不 可 能 不 違 犯 身 口 意 三 門 惡 業, 故 須 加 以 懺 悔 和 對 治 即 需 修 習 粗 分 的 對 治 之 理, 譬 如 以 身 禮 拜 三 寶 或 者 旋 繞 塔 廟 等 法 行, 予 以 對 治 由 身 所 違 犯 的 粗 分 的 身 惡 業 ; 以 念 誦 妙 善 的 佛 經 詞 句, 予 以 對 治 粗 分 的 語 惡 業 ; 而 由 如 是 作 意 串 習 相 應 所 念 誦 的 妙 善 經 文 的 法 義, 就 屬 於 意 業 的 修 行 了, 這 樣 就 可 以 慢 慢 的 對 治 粗 分 的 意 惡 業 ; 如 是 相 續 不 斷 修 習, 總 是 會 有 效 果 的 經 由 懺 悔 淨 除 罪 障 的 最 有 力 的 方 式, 便 是 在 於 行 者 必 須 具 有 悔 前 防 後 的 意 樂, 就 是 追 悔 以 前 曾 經 造 作 的 罪 業 以 及 現 前 正 在 積 造 的 罪 業 生 追 悔 心, 對 於 當 來 將 造 未 造 的 罪 業 則 生 起 防 護 意 樂 也 就 是 說, 緣 著 以 前 和 現 在 的 惡 業 心 生 追 悔, 當 來 即 便 是 值 遇 了 命 難 因 緣, 也 能 生 起 堅 固 的 防 護 力 絕 不 再 造, 依 此 堅 固 的 防 護 力 和 誓 願, 對 於 往 昔 所 造 罪 業 至 誠 追 悔 對 當 來 未 生 將 生 的 惡 業 誓 不 更 造, 生 起 這 樣 的 決 定 心 而 予 修 習 悔 前 防 後 的 懺 罪 法 行 如 果 具 足 了 悔 前 防 後 的 懺 悔 意 樂 而 造 作 禮 拜 旋 繞 佛 塔 等 三 門 法 行, 也 較 不 17

易 心 生 疲 憊 像 各 位 勤 作 禮 拜, 而 我 則 因 腰 部 損 傷, 以 致 於 無 法 禮 拜 無 論 如 何, 是 可 以 行 持 身 的 業 行 的, 也 可 造 作 像 各 位 早 上 共 修 持 誦 經 典 等 語 業 ; 至 於 意 的 業 行, 則 需 盡 可 能 的 讓 自 己 的 心 意 能 自 淨 其 意, 如 法 而 行, 慢 慢 的, 便 能 依 於 此 諸 法 行 淨 除 業 障 累 積 資 糧 重 點 思 考 : 1. 常 無 事 非 所 作 性 無 為 世 俗 諦 以 及 共 相 的 各 自 性 相 為 何? 2. 各 宗 各 派, 對 於 自 相 與 自 相 有 的 主 張 有 何 差 異? 3. 無 常 和 所 知 品 是 幾 句 關 係? 4. 為 何 常 的 性 相, 必 須 安 立 為 非 剎 那 性 與 法 的 同 位? 5. 非 剎 那 和 法 是 幾 句 關 係? 6. 無 為 法 的 性 相 為 何? 無 為 的 性 相 為 何? 7. 所 知 品 可 區 分 為 哪 二 組? 各 組 各 有 哪 六 法? 8. 所 區 分 的 第 二 組, 又 可 區 分 為 哪 二 項? 9. 無 為 與 無 為 法 是 幾 句 關 係? 10. 就 懺 悔 而 言, 何 謂 悔 前 防 後 之 義? Ps: 本 文 稿 乃 是 為 了 方 便 大 眾 參 學, 易 於 掌 握 要 義, 故 在 不 影 響 法 義 之 下, 編 整 時 文 詞 上 略 有 微 幅 更 動, 並 在 課 後 提 出 重 點 思 考, 最 後 再 由 譯 者 負 責 法 義 校 對 訂 定, 在 此 特 為 說 明 ; 倉 促 完 稿, 有 誤 之 處, 敬 請 不 吝 匡 正, 謝 謝!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