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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紅 綠 燈 長 度 與 密 集 度 是 否 達 成 交 通 改 善 及 右 轉 車 與 行 人 專 用 時 相 衝 突 報 告 人 : 交 通 局 王 局 長 聲 威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陳 處 長 學 台 報 告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11 屆 第 5 次 定 期 大 會 ) 壹 紅 綠 燈 長 度 與 密 集 度 是 否 達 成 交 通 改 善 一 前 言 號 誌 之 功 能 係 在 將 路 口 的 通 行 權 以 時 間 區 隔 方 式 分 配 給 各 方 向 的 用 路 人, 期 望 分 配 的 結 果 能 使 行 人 及 車 輛 安 全 通 過 路 口, 同 時 也 讓 多 數 用 路 人 停 等 時 間 最 少, 提 昇 道 路 使 用 效 率 如 何 將 既 有 的 路 口 通 行 時 間, 安 全 合 理 的 分 配 予 各 時 相 的 車 流 人 流, 一 直 是 臺 北 市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 以 下 簡 稱 交 工 處 ) 努 力 的 目 標 為 兼 顧 安 全 及 效 率 之 雙 重 目 標, 臺 北 市 交 通 號 誌 路 口 紅 綠 燈 秒 數 之 設 定, 必 須 考 量 進 入 路 口 之 各 方 向 車 流 分 流 免 衝 突 以 減 少 肇 事, 並 同 時 給 予 行 人 安 全 通 過 路 口 之 通 行 時 間, 在 人 車 衝 突 嚴 重 的 路 口, 甚 至 必 須 設 置 行 人 專 用 時 相, 精 緻 管 制 車 流 及 行 人 通 行 以 增 進 通 行 安 全, 因 此 而 產 生 了 多 時 相 路 口 管 制 方 式 ; 此 外, 本 市 主 要 聯 外 道 路 及 主 要 幹 道 因 有 龐 大 的 車 流, 所 以 必 須 設 計 較 長 週 期 的 運 作 方 式, 給 予 車 輛 足 夠 通 過 路 口 之 時 間, 避 免 路 口 車 流 阻 滯 二 本 市 號 誌 設 置 現 況 臺 北 市 土 地 面 積 272 平 方 公 里, 道 路 總 長 度 為 1,544,590 公 尺, 截 至 102 年 2 月 底 計 有 2,433 處 號 誌 路 口, 其 中 全 日 三 色 運 作 路 口 有 1,649 處, 時 段 三 色 運 作 路 口 有 254 處, 全 日 閃 光 運 作 路 口 有 235 處, 採 閃 光 配 合 行 人 觸 動 運 作 路 口 有 295 處 本 市 99 年 至 101 年 新 設 交 通 號 誌 共 計 76 處 路 口, 其 中 37 處 設 於 幹 道 與 支 道 交 叉 口,39 處 設 於 一 般 地 區 性 巷 道 內, 另 增 設 原 因 部 分 約 可 分 為 下 列 6 種, 各 種 原 因 下 增 設 號 誌 數 量 如 表 1: ( 一 ) 易 肇 事 或 交 通 流 量 大 之 路 口 ( 二 ) 配 合 開 設 行 人 穿 越 缺 口 或 劃 設 行 人 穿 越 道 線 ( 三 ) 配 合 新 闢 道 路 開 通 或 基 地 開 發 ( 四 ) 鄰 近 學 校 社 區 民 宅 聚 集 地 商 圈 市 場 或 運 輸 場 站 等 人 潮 眾 多 處 ( 五 ) 無 障 礙 人 士 或 弱 勢 族 群 特 殊 通 行 需 求 ( 六 ) 路 口 動 線 複 雜, 為 提 升 用 路 安 全 幹 道 與 支 道 交 叉 口 部 分 多 為 考 量 行 人 穿 越 安 全 之 情 況 下 增 設, 一 般 巷 道 部 分 多 因 地 區 性 巷 道 寬 度 較 狹 窄 且 車 輛 行 駛 速 度 快, 為 提 升 行 車 安 全 故 予 增 設 276

表 1 本 市 新 設 號 誌 因 素 設 置 原 因 數 量 ( 處 ) 易 肇 事 或 交 通 流 量 大 之 路 口 27 配 合 開 設 行 人 穿 越 缺 口 或 劃 設 行 人 穿 越 道 線 9 配 合 新 闢 道 路 開 通 或 基 地 開 發 4 鄰 近 學 校 社 區 民 宅 聚 集 地 商 圈 市 場 或 運 輸 場 站 等 人 潮 眾 多 處 15 無 障 礙 人 士 或 弱 勢 族 群 特 殊 通 行 需 求 2 路 口 動 線 複 雜, 為 提 升 用 路 安 全 19 三 時 制 計 畫 設 置 原 則 號 誌 時 制 設 計 之 目 的, 係 採 用 分 配 時 段 之 方 法, 規 定 交 通 流 向 的 通 行 權 利, 藉 以 避 免 衝 突, 減 少 延 滯 之 發 生 路 口 行 車 管 制 號 誌, 其 時 制 設 計 係 參 考 交 叉 路 口 車 輛 交 通 量 流 向 車 速 行 人 穿 越 數 及 道 路 幾 何 特 性 等 因 素 有 行 人 穿 越 之 路 口, 其 最 短 之 綠 燈 時 間 需 能 滿 足 行 人 穿 越 之 需 要 時 相 設 計 視 交 通 流 量 之 組 合 及 流 向, 與 進 入 交 叉 路 口 之 道 路 數 及 幾 何 配 置 而 異 ( 一 ) 2 時 相 : 為 最 簡 單 之 一 種 設 計, 將 道 路 通 行 權 交 互 分 配 給 臨 近 路 口 之 車 輛 或 行 人 行 車 管 制 號 誌 設 於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則 使 用 2 時 相 : 1. 三 叉 路 口 2. 左 轉 車 輛 不 多 之 四 叉 路 口 3. 無 行 人 專 用 時 相 之 四 叉 路 口 4. 設 有 行 人 專 用 號 誌 之 非 交 叉 路 口 ( 二 ) 3 時 相 : 3 時 相 運 用 得 法, 不 但 仍 能 發 揮 2 時 相 之 效 益, 並 可 減 少 不 必 要 之 延 滯 行 車 號 誌 設 於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則 使 用 3 時 相 : 1. 多 叉 路 口 2. 左 轉 車 輛 特 多 之 四 叉 路 口, 但 該 路 口 宜 配 合 設 置 有 左 轉 專 用 道 3. 行 人 特 多 須 設 行 人 專 用 時 相 之 交 叉 路 口 ( 三 ) 4 時 相 : 遇 有 如 設 計 3 時 相 號 誌 相 同 之 情 形 者, 亦 可 考 慮 設 置 4 時 相 號 誌 但 除 情 形 特 殊 絕 對 需 要 者 外, 皆 儘 量 採 用 3 時 相, 亦 或 考 慮 採 用 其 他 各 種 合 理 之 措 施 補 救 之, 諸 如 交 叉 路 口 之 槽 化 設 施 立 體 交 叉 之 匝 道 工 程 等, 以 避 免 過 分 延 滯 ( 四 ) 多 時 相 : 理 論 上, 號 誌 之 時 相 數 並 無 限 制, 但 事 實 上, 時 相 越 多, 交 通 延 誤 時 間 亦 越 久, 有 違 號 誌 設 計 之 基 本 要 求 倘 若 道 路 錯 綜 交 通 複 雜 之 交 叉 路 口 則 使 用 5 時 相 以 上 之 時 制 四 號 誌 週 期 規 劃 原 則 km ( 一 ) 影 響 號 誌 週 期 之 因 素 號 誌 週 期 為 路 口 處 面 對 某 一 車 流 方 向, 同 一 顏 色 燈 號 循 環 一 週 所 需 之 時 間 本 市 交 通 號 誌 週 期 及 秒 數 分 配, 除 依 據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設 置 規 則 內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外, 另 就 道 路 幾 何 條 件 人 車 交 織 車 道 佈 設 道 路 飽 和 度 行 人 步 行 速 率 等 因 素, 作 為 其 路 口 管 制 方 式 之 依 據, 另 依 全 日 各 時 段 車 流 變 化 而 區 分 為 數 個 群 組, 選 用 較 適 之 號 誌 週 期, 以 反 映 各 區 277

域 行 車 狀 況 之 差 異 ( 二 ) 長 週 期 及 短 週 期 之 比 較 1. 有 效 綠 燈 時 間 : 在 一 時 相 中 車 流 可 有 效 使 用 之 通 行 時 間, 一 般 為 綠 燈 時 間 加 清 道 時 間 減 損 失 時 間 車 輛 於 號 誌 路 口 進 行 紅 燈 停 等 及 綠 燈 起 步 時, 皆 會 損 失 時 間, 其 中 包 括 了 減 速 延 滯 及 啟 動 延 滯, 若 號 誌 燈 號 轉 換 過 於 頻 繁, 則 損 失 時 間 的 次 數 及 時 間 則 較 多, 使 有 效 綠 燈 時 間 降 低 茲 以 十 字 交 叉 路 口 為 例 ( 如 圖 1), 假 設 號 誌 週 期 200 秒, 若 雙 向 秒 數 各 分 配 100 秒 ( 含 綠 燈 95 秒 黃 燈 3 秒 全 紅 2 秒 ), 則 有 效 綠 燈 時 間 為 92 秒, 損 失 時 間 為 8 秒 ( 含 啟 動 損 失 3 秒 燈 號 轉 換 損 失 5 秒 ); 若 週 期 為 100 秒, 雙 向 秒 數 各 分 配 50 秒 ( 含 綠 燈 45 秒 黃 燈 3 秒 全 紅 2 秒 ), 損 失 時 間 為 8 秒 ( 含 啟 動 損 失 3 秒 燈 號 轉 換 損 失 5 秒 ), 運 作 2 週 期 (200 秒 ) 後, 有 效 綠 燈 時 間 為 84 秒, 損 失 時 間 為 16 秒 ; 亦 即 相 同 時 間 內, 短 週 期 號 誌 有 較 多 的 損 失 時 間, 使 有 效 綠 燈 時 間 較 少 故 於 車 流 量 較 大 之 尖 峰 時 段, 採 用 長 週 期 可 增 加 有 效 綠 燈 時 間, 提 升 疏 解 車 流 之 目 的 圖 1 長 短 週 期 有 效 綠 燈 時 間 比 較 圖 2. 號 誌 採 長 週 期 運 作 時, 雖 紅 燈 時 間 較 長, 但 綠 燈 時 間 亦 較 長, 使 道 路 沿 線 之 連 鎖 綠 燈 帶 較 長 ( 如 圖 2 所 示 ), 增 加 車 輛 1 次 可 通 過 之 路 口 數, 達 到 有 效 疏 解 車 流 之 目 的, 通 常 用 於 車 流 量 較 大 之 尖 峰 時 段 ; 而 短 週 期 之 綠 燈 時 間 較 短, 鄰 近 路 口 之 連 鎖 綠 燈 帶 因 此 較 短, 致 相 同 距 離 之 路 段, 車 輛 停 等 紅 燈 之 次 數 增 加, 但 因 週 期 較 短, 停 等 紅 燈 之 時 間 也 較 短 長 週 期 及 短 週 期 之 優 缺 點 比 較 如 表 2 所 示 278

圖 2 號 誌 綠 燈 帶 時 空 圖 優 點 缺 點 表 2 長 週 期 及 短 週 期 優 缺 點 比 較 表 長 週 期 短 週 期 1. 有 效 綠 燈 時 間 長 損 失 時 間 少, 車 流 疏 解 較 佳 2. 一 次 可 通 過 的 路 口 數 較 多, 停 等 次 遇 紅 燈 時 停 等 時 間 較 短 數 較 少 等 候 車 隊 較 短 3. 行 人 穿 越 時 間 較 長 4. 較 能 滿 足 多 時 相 路 口 之 需 求 遇 紅 燈 時 停 等 時 間 較 長 等 候 車 隊 較 長 1. 有 效 綠 燈 時 間 短 損 失 時 間 長, 車 流 疏 解 較 差 2. 一 次 可 通 過 的 路 口 數 較 少, 停 等 次 數 較 多 3. 行 人 穿 越 時 間 較 短 4. 無 法 滿 足 多 時 相 路 口 之 需 求 ( 三 ) 本 市 號 誌 尖 離 峰 週 期 現 況 本 市 號 誌 週 期 係 依 據 各 路 口 車 流 量 時 相 數 道 路 幾 何 條 件 ( 如 路 寬 車 道 數 ) 及 號 誌 連 鎖 性 等 因 素, 並 依 每 日 尖 離 峰 時 段 車 流 量 變 化 情 形, 擇 定 最 適 之 號 誌 週 期 以 尖 峰 時 段 為 例,200 秒 以 上 週 期 之 路 口 數 為 769 處, 佔 總 路 口 數 31.61%, 號 誌 週 期 平 均 約 為 126 秒 ; 離 峰 時 段 200 秒 以 上 之 路 口 數 較 尖 峰 為 少, 計 有 487 處, 佔 總 路 口 數 20%, 號 誌 週 期 平 均 約 為 104 秒 尖 離 峰 號 誌 週 期 統 計 如 表 3 及 表 4 279

表 3 尖 峰 時 段 路 口 週 期 統 計 表 週 期 ( 秒 ) 路 口 數 比 例 (%) 累 計 路 口 數 累 計 比 例 (%) 240 51 2.10% 51 2.10% 200 718 29.51% 769 31.61% 170 1 0.04% 770 31.65% 150 428 17.59% 1198 49.24% 120 240 9.86% 1438 59.10% 100 376 15.45% 1814 74.56% 90 73 3.00% 1887 77.56% 75 115 4.73% 2002 82.29% 60 82 3.37% 2084 85.66% 50 7 0.29% 2091 85.94% 45 2 0.08% 2093 86.03% 閃 光 340 13.97% 2433 100.00% 總 計 2433 100.00% 平 均 126.2495 秒 註 : 統 計 時 間 為 07:00~09:00 表 4 離 峰 時 段 路 口 週 期 統 計 表 週 期 ( 秒 ) 路 口 數 比 例 (%) 累 計 路 口 數 累 計 比 例 (%) 240 11 0.45% 11 0.45% 200 476 19.56% 487 20.02% 180 15 0.62% 502 20.63% 150 384 15.78% 886 36.42% 120 306 12.58% 1192 48.99% 100 278 11.43% 1470 60.42% 90 142 5.84% 1612 66.26% 75 162 6.66% 1774 72.91% 60 106 4.36% 1880 77.27% 50 13 0.53% 1893 77.81% 閃 光 540 22.19% 2433 100.00% 總 計 2433 100.00% 平 均 104.6445 秒 註 : 統 計 時 間 為 09:00~13:00 ( 四 ) 號 誌 長 週 期 主 要 原 因 本 市 目 前 號 誌 週 期 設 置 分 為 45 秒 50 秒 60 秒 75 秒 90 秒 100 秒 120 秒 150 秒 180 秒 200 秒 及 240 秒 等 幾 種 類 型 號 誌 週 期 長 度, 本 市 部 分 號 誌 路 口 採 長 週 期 原 因 如 下 : 1. 增 加 續 進 綠 燈 帶 : 本 市 主 要 幹 道 考 量 路 幅 寬 ( 多 為 雙 向 四 車 道 以 上 ) 280

車 流 量 大 多 時 相 及 行 人 穿 越 需 求, 且 因 道 路 容 量 有 限, 故 多 以 長 週 期 設 計, 避 免 短 週 期 造 成 車 隊 必 須 間 斷 以 多 次 綠 燈 通 過 路 口, 致 駕 駛 人 產 生 不 耐 久 候 之 情 緒 及 走 走 停 停 之 不 舒 適 感 2. 疏 解 車 流 : 部 分 聯 外 幹 道 如 基 隆 路 辛 亥 路 等, 因 上 下 午 尖 峰 湧 入 大 量 車 流, 為 減 少 因 時 制 轉 換 造 成 之 損 失 時 間, 故 採 長 週 期 (240 秒 ) 疏 解 車 流, 同 時 間 一 次 可 大 量 疏 解 進 出 城 之 車 流 另 外 多 時 相 路 口 ( 如 南 港 路 八 德 路 口 ), 為 保 障 各 方 向 之 車 流 能 安 全 通 過 路 口 不 產 生 交 織 衝 突, 故 採 輪 放 方 式, 因 時 相 數 多, 可 分 配 綠 燈 秒 數 較 短, 故 需 規 劃 較 長 週 期 3. 行 人 需 求 : 部 分 主 要 幹 道 除 幹 道 車 流 量 大 外, 因 路 寬 較 寬, 導 致 行 人 須 穿 越 距 離 較 長, 為 滿 足 行 人 穿 越 之 最 小 時 間, 故 須 配 置 較 長 之 秒 數, 致 週 期 較 高 4. 連 鎖 需 求 : 部 分 與 主 幹 道 相 交 之 次 要 幹 道, 為 顧 及 幹 道 連 鎖 性, 使 主 要 幹 道 龐 大 車 輛 以 最 有 效 率 方 式 通 過, 故 以 同 週 期 方 式 運 作, 如 艋 舺 大 道 與 西 園 路 320 巷 口, 因 搭 配 艋 舺 大 道 之 聯 外 幹 道 特 性 以 長 週 期 方 式 運 作 目 前 本 市 較 長 週 期 的 號 誌 多 集 中 於 如 基 隆 路 辛 亥 路 等 聯 外 主 要 幹 道 路 段 或 多 岔 路 口, 尖 峰 時 間 車 流 量 大, 若 以 短 週 期 時 制 處 理, 其 路 口 車 隊 等 候 長 度 將 會 間 斷 續 進 並 需 透 過 多 次 的 綠 燈 時 間 方 可 疏 解 完 畢, 駕 駛 人 更 會 久 耐 不 安, 故 尖 峰 時 間 大 多 以 長 週 期 連 鎖 設 計 ; 另 外, 部 分 路 口 因 道 路 路 型 為 多 岔 路 口 ( 如 南 港 路 八 德 路 口 為 不 對 稱 之 五 岔 路 口 ), 為 保 障 各 方 向 車 流 能 安 全 通 過 路 口 而 不 產 生 危 險 的 車 流 交 織 行 為, 必 須 設 定 為 5 個 時 相 輪 放 綠 燈 時 間, 也 因 此 每 一 鄰 近 路 口 分 配 的 綠 燈 時 間 較 短, 相 對 地 必 須 等 候 其 他 4 個 鄰 近 路 口 車 流 通 過 的 等 待 時 間 會 較 長, 此 部 分 的 考 量 主 要 是 為 了 減 少 路 口 因 車 流 過 度 交 織 而 肇 事 另 外 如 木 柵 路 1 段 191 巷 口, 因 距 木 柵 路 辛 亥 路 口 僅 約 100 公 尺, 故 配 合 上 下 游 路 口 採 連 鎖 設 計 以 疏 導 通 過 木 柵 路 辛 亥 路 口 龐 大 車 流 之 需 要, 必 須 採 用 較 長 週 期 時 制 設 計 ( 五 ) 號 誌 週 期 檢 討 調 整 交 通 號 誌 的 設 計 影 響 路 口 使 用 效 率, 也 是 民 眾 最 直 接 感 受 交 通 是 否 順 暢 的 關 鍵, 號 誌 時 制 的 設 計 亦 須 因 應 周 邊 建 設 發 展 預 估 車 流 特 性 的 改 變 適 當 調 配 為 了 使 號 誌 運 作 符 合 實 際 車 流 狀 況, 交 工 處 除 隨 時 檢 討 各 路 口 車 流 動 線 及 號 誌 時 制 外, 於 97 年 至 100 年 並 經 由 交 通 部 補 助, 委 託 顧 問 公 司 分 別 針 對 忠 孝 東 西 路 沿 線 基 隆 路 沿 線 大 同 區 內 湖 區 及 萬 華 區 等 進 行 智 慧 化 號 誌 時 制 設 計 及 控 制 管 理 計 畫, 檢 討 並 調 整 各 區 域 內 號 誌 週 期 及 時 比, 不 僅 減 少 用 路 人 停 等 延 滯 增 加 道 路 使 用 效 率 及 安 全 性, 進 而 可 創 造 降 低 旅 行 時 間 減 少 環 境 污 染 及 油 耗 及 增 加 用 路 人 舒 適 性 等 社 會 效 益 ( 如 表 5) 表 5 97-100 年 度 號 誌 時 制 重 整 效 益 97 年 ( 忠 孝 東 西 路 基 隆 路 ) 重 整 路 口 數 效 益 評 估 路 口 數 油 耗 節 省 ( 公 升 / 年 ) CO 2 減 少 量 ( 公 噸 / 年 ) CO 減 少 量 ( 公 噸 / 年 ) 85 處 - - - - 281

重 整 路 口 數 效 益 評 估 路 口 數 油 耗 節 省 ( 公 升 / 年 ) CO 2 減 少 量 ( 公 噸 / 年 ) CO 減 少 量 ( 公 噸 / 年 ) 98 年 ( 大 同 區 ) 144 處 25 處 109,091 243.49 2.02 99 年 ( 內 湖 區 ) 136 處 20 處 72,542 161.91 1.34 100 年 ( 萬 華 區 ) 133 處 10 處 22,227 49.61 0.41 註 :97 年 未 進 行 效 益 評 估 分 析 此 外, 為 確 保 巷 弄 內 行 車 順 暢 及 縮 短 紅 燈 停 等 時 間, 交 工 處 101 年 針 對 臺 北 市 主 次 要 道 路 外 路 口 及 其 與 巷 道 路 口 群 組 號 誌, 逐 一 檢 討 全 市 2400 多 處 路 口 評 估 於 離 峰 時 段 調 降 號 誌 週 期 之 可 行 性 結 果, 共 計 調 降 142 處 路 口 號 誌 週 期, 調 整 情 形 如 表 6; 交 工 處 將 持 續 觀 察 調 降 週 期 路 口 現 場 車 流 疏 解 狀 況 及 路 段 連 鎖 性, 並 視 民 眾 反 映 情 況 隨 時 檢 討 調 整 表 6 101 年 臺 北 市 檢 討 調 降 週 期 情 形 ( 單 位 : 秒 ) 序 號 路 口 調 整 前 調 整 後 序 號 路 口 調 整 前 調 整 後 1 士 東 路 士 林 法 院 100 90 26 延 平 北 四 段 235 巷 120 100 2 士 東 路 286 巷 100 90 27 延 平 北 四 段 敦 煌 路 120 100 3 士 東 路 東 山 路 100 90 28 延 平 北 四 段 282 巷 120 100 4 東 山 路 2 巷 100 60 29 臥 龍 街 338 號 150 100 5 至 善 路 三 段 150 巷 90 60 30 空 戰 司 令 部 肆 一 四 四 100 75 6 忠 誠 路 二 段 207 巷 天 母 國 中 後 門 75 60 31 臥 龍 街 427 巷 150 100 7 天 母 北 路 65 巷 120 90 32 臥 龍 街 433 號 150 100 8 延 平 北 六 段 社 子 國 小 120 90 33 長 興 街 自 來 水 廠 100 90 9 社 中 街 210,211 巷 120 90 34 臥 龍 街 公 車 麟 光 站 150 100 10 雨 聲 路 165 號 150 75 35 臥 龍 街 399 號 150 100 11 雨 農 路 32 巷 100 90 36 臥 龍 街 加 油 站 90 75 12 雨 農 路 忠 勇 街 100 90 37 臥 龍 街 富 陽 街 90 75 13 德 行 東 路 284 巷 100 90 38 瑞 安 街 180 巷 100 90 14 德 行 東 路 332,333 巷 100 90 39 四 維 路 76 巷 150 60 15 至 誠 路 二 段 13 號 75 60 40 和 平 東 三 段 509 號 150 100 16 菁 山 路 101 巷 菁 山 小 鎮 150 75 41 和 平 東 三 段 臥 龍 370 號 150 100 17 延 平 北 七 段 176.177 巷 90 75 42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100 90 18 延 平 北 七 段 福 安 國 中 90 75 43 敬 業 一 路 敬 業 二 路 75 60 19 延 平 北 七 段 150 巷 90 75 44 敬 業 二 路 樂 群 三 路 75 60 20 延 平 北 七 段 107 巷 90 75 45 北 安 路 621 巷 大 直 街 90 75 21 延 平 北 八 段 5 巷 90 75 46 思 源 路 水 源 路 150 60 22 仰 德 大 道 三 段 陽 明 山 國 小 120 100 47 寶 慶 路 桃 源 街 100 90 23 仰 德 大 道 三 段 新 安 街 120 100 48 漢 口 街 一 段 懷 寧 街 100 75 24 仰 德 大 道 四 段 格 致 中 學 80 75 49 潭 美 街 新 明 路 460 巷 90 75 25 迪 化 街 一 段 歸 綏 街 90 60 50 潭 美 街 新 明 路 536 巷 90 75 282

序 號 路 口 調 整 前 調 整 後 序 號 路 口 調 整 前 調 整 後 51 民 權 東 六 段 136 巷 39 弄 60 50 89 行 義 路 154 巷 150 100 52 成 功 路 二 段 320 巷 30 弄 60 50 90 行 義 路 186 巷 150 100 53 民 權 東 六 段 136 巷 成 功 路 二 段 320 巷 60 50 91 洲 美 街 5 巷 100 60 54 康 寧 三 段 75 巷 康 寧 護 校 120 100 92 洲 美 街 洲 美 焚 化 爐 旁 150M 100 60 55 康 寧 路 三 段 75 巷 50 號 ( 公 視 ) 120 100 93 洲 美 街 洲 美 焚 化 爐 100 60 56 金 湖 路 358,401 巷 150 100 94 陽 明 路 43 號 150 60 57 金 湖 路 330 號 團 管 區 150 100 95 陽 明 路 38 號 ( 建 國 街 ) 120 60 58 金 湖 路 347,326 巷 150 100 96 陽 金 公 路 陽 明 路 ( 中 山 樓 ) 120 60 59 康 寧 路 三 段 75 巷 186 弄 120 100 97 陽 金 公 路 遊 客 中 心 120 60 60 金 龍 路 238 號 光 華 公 車 120 100 98 自 強 街 致 遠 一 路 75 60 61 下 崙 路 光 輝 71 巷 120 60 99 松 河 街 180 號 90 75 62 萬 美 街 萬 和 路 120 90 100 八 德 路 四 段 829 巷 松 河 街 120 100 63 指 南 路 二 段 萬 壽 路 120 100 101 光 復 北 11 巷 吉 祥 路 75 60 64 景 福 街 溪 口 國 小 90 75 102 富 錦 街 12,77 巷 75 60 65 指 南 路 三 段 指 南 國 小 90 60 103 撫 遠 街 400,403 巷 100 75 66 景 華 街 176 巷 150 60 104 濱 江 街 432 號 200 100 67 興 隆 路 二 段 96 巷 仙 岩 路 75 60 105 敦 化 北 199 巷 民 生 國 小 75 60 68 辛 亥 路 五 段 25 巷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90 75 106 吳 興 街 487 號 ( 公 車 總 站 ) 90 60 69 軍 功 路 名 門 翠 堤 90 75 107 信 安 街 50 號 90 75 70 萬 美 街 二 段 21 巷 公 訓 中 心 120 75 108 信 安 街 219 巷 90 75 71 萬 寧 路 軍 功 路 90 75 109 崇 德 街 嘉 興 街 120 100 72 保 儀 路 景 文 高 中 90 60 110 吳 興 街 220 巷 軍 營 側 門 100 90 73 指 南 路 保 儀 路 120 60 111 嘉 興 街 181 巷 信 安 街 90 75 74 景 華 街 150 巷 90 75 112 信 安 街 崇 德 街 120 100 75 明 德 路 明 德 國 小 120 90 113 松 勤 路 信 義 國 小 75 60 76 明 德 路 289 巷 100 60 114 松 德 路 200 巷 180 巷 75 60 77 實 踐 街 致 遠 二 路 120 60 115 松 德 路 168 巷 180 巷 ( 興 雅 國 中 ) 75 60 78 致 遠 二 路 71 巷 120 60 116 中 坡 南 路 福 德 街 100 90 79 立 農 街 一 段 38 號 120 75 117 大 道 路 74 巷 75 60 80 知 行 路 關 渡 國 中 100 60 118 中 坡 北 路 55 巷 150 75 81 西 安 街 二 段 公 館 路 120 100 119 中 坡 北 路 玉 成 街 52 巷 150 75 82 東 華 街 二 段 公 館 路 120 100 120 研 究 院 三 段 68 巷 120 100 83 關 渡 路 知 行 316 巷 100 60 121 研 究 院 三 段 37 號 120 100 84 崇 仁 路 一 段 公 館 路 120 100 122 研 究 院 三 段 軍 人 公 墓 120 100 85 公 館 路 334 巷 90 60 123 舊 莊 街 一 段 145 巷 91 巷 16 弄 100 75 86 崇 仁 路 一 段 155 巷 磺 港 路 150 60 124 舊 莊 街 一 段 3 巷 52 號 100 75 87 崇 仁 路 一 段 155 巷 120 60 125 研 究 院 二 段 61 巷 1 弄 ( 福 山 公 園 ) 100 75 88 中 央 北 四 段 515 巷 立 功 路 86 90 60 126 南 港 路 三 段 106 巷 松 河 街 90 75 283

序 號 路 口 調 整 前 調 整 後 序 號 路 口 調 整 前 調 整 後 127 成 功 路 一 段 36 巷 100 75 135 長 泰 街 東 園 街 100 75 128 經 貿 二 路 展 覽 館 公 車 道 ( 南 ) 75 60 136 東 園 街 154 巷 100 75 129 興 南 街 64 巷 90 60 137 萬 大 344 巷 東 園 街 100 75 130 經 貿 二 路 展 覽 館 公 車 道 ( 北 ) 75 60 138 德 昌 街 東 園 街 100 75 131 成 功 路 一 段 向 陽 路 258 巷 90 75 139 民 和 街 東 園 街 100 75 132 向 陽 路 196 巷 120 60 140 萬 大 路 423 巷 萬 大 路 387 巷 75 60 133 國 興 路 一 巷 水 源 路 150 60 141 東 園 街 73 巷 100 75 134 環 河 南 三 段 327 號 75 60 142 萬 大 路 277 巷 44 弄 120 60 五 交 通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 一 ) 查 交 工 處 主 次 要 幹 道 行 駛 時 間 及 延 滯 調 查 報 告, 本 市 101 年 主 次 要 幹 道 旅 行 時 間 及 延 滯 因 素 統 計 顯 示,101 年 本 市 包 括 民 權 東 西 路 和 平 東 西 路 等 共 20 條 主 次 要 幹 道 平 均 路 口 紅 燈 延 滯 佔 車 輛 總 旅 行 時 間 比 例, 上 午 尖 峰 時 段 約 為 20.63% 下 午 尖 峰 時 段 20.9% 非 尖 峰 時 段 20.84%, 顯 示 車 輛 於 旅 行 中 約 有 近 8 成 時 間 處 於 行 駛 狀 態 中 ( 二 ) 另 依 據 99 年 與 101 年 本 市 20 條 主 次 要 幹 道 ( 計 40 個 行 車 方 向 ) 平 均 旅 行 速 率 調 查 之 路 段 服 務 水 準 如 表 7, 其 中 上 午 尖 峰 99 年 道 路 服 務 水 準 D 級 ( 接 近 不 穩 定 車 流, 一 般 用 路 人 可 接 受 之 行 車 環 境 ) 以 上 計 有 26 個 行 車 方 向, 101 年 增 加 為 38 個 行 車 方 向, 下 午 尖 峰 99 年 道 路 服 務 水 準 D 級 以 上 計 有 17 個 行 車 方 向,101 年 增 加 為 34 個 行 車 方 向, 且 上 下 午 尖 峰 時 段 道 路 服 務 水 準 E 級 ( 不 穩 定 車 流, 一 般 用 路 人 難 以 容 忍 ) 以 下 之 道 路 方 向 數 皆 大 幅 減 少 99 年 臺 北 市 機 動 車 輛 數 有 1,819,685 輛,101 年 增 加 為 1,856,536 輛, 由 以 上 統 計 資 料 顯 示,99 年 至 101 年 本 市 機 動 車 輛 雖 然 增 加 36,851 輛, 但 主 次 要 幹 道 之 道 路 服 務 水 準 並 未 下 降, 反 有 大 幅 提 昇 之 趨 勢 服 務 水 準 表 7 臺 北 市 99 年 與 101 年 主 次 要 幹 道 行 車 方 向 服 務 水 準 統 計 表 ( 單 位 : 個 ) 上 午 尖 峰 下 午 尖 峰 非 尖 峰 99 年 101 年 99 年 101 年 99 年 101 年 B 級 1 - - - 2 4 C 級 4 20 4 14 15 30 D 級 21 18 13 20 18 6 E 級 13 2 21 5 5 - F 級 1-2 1 - - 註 :A 級 為 自 由 車 流 ;B 級 為 穩 定 車 流 ( 少 許 延 滯 );C 級 為 穩 定 車 流 ( 延 滯 可 接 受 );D 級 為 接 近 不 穩 定 車 流 ( 可 容 忍 延 滯 );E 級 為 不 穩 定 車 流 ( 延 滯 不 可 容 忍 );F 級 為 強 迫 車 流 ( 交 通 已 阻 塞 ) 284

貳 右 轉 車 輛 及 行 人 之 衝 突 目 前 號 誌 時 制 設 計 多 採 同 向 右 轉 車 與 行 人 同 時 開 放 方 式, 雖 然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103 條 第 1 項 規 定 略 以 : 汽 車 行 經 行 人 穿 越 道, 遇 有 行 人 穿 越 時, 無 論 有 無 交 通 指 揮 人 員 指 揮 或 號 誌 指 示, 均 應 暫 停 讓 行 人 先 行 通 過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44 條 第 2 項 : 汽 車 駕 駛 人, 駕 駛 汽 車 行 經 行 人 穿 越 道 有 行 人 穿 越 時, 不 暫 停 讓 行 人 先 行 通 過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以 上 三 千 六 百 元 以 下 罰 鍰 皆 是 為 保 障 行 人 於 利 用 行 人 穿 越 道 時 之 安 全 然 而 仍 有 汽 機 車 駕 駛 人 未 遵 守 規 定 禮 讓 行 人, 而 影 響 安 全 為 保 障 行 人 通 行 安 全 並 兼 顧 車 流 順 暢, 交 工 處 於 人 車 交 織 較 為 嚴 重 之 路 口, 規 劃 行 人 綠 燈 早 開 行 人 綠 燈 早 關 或 行 人 專 用 時 相 等 號 誌 時 制, 以 減 少 行 人 及 轉 向 車 輛 之 交 織 及 衝 突 一 行 人 綠 燈 早 開 : 為 減 少 右 轉 車 與 行 人 衝 突, 部 分 路 口 設 有 行 人 早 開 時 相, 於 行 車 號 誌 綠 燈 前, 先 亮 啟 行 人 綠 燈 使 行 人 優 先 起 步 通 過 路 口, 一 定 時 間 後 則 亮 啟 行 車 綠 燈, 可 迫 使 右 轉 車 輛 禮 讓 行 人 通 行, 目 前 設 置 行 人 綠 燈 早 開 之 路 口 數 計 有 84 處, 如 承 德 路 2 段 與 平 陽 街 口 於 學 生 上 放 學 時 段 行 人 綠 燈 早 開 30 秒 中 山 北 路 5 段 與 福 林 路 口 行 人 綠 燈 早 開 25 秒, 以 保 障 行 人 及 學 童 通 行 安 全 但 設 置 行 人 早 開 之 路 口, 右 轉 車 可 通 行 時 間 相 對 減 少, 影 響 右 轉 行 車 效 率, 另 仍 有 部 分 車 輛 違 規 右 轉 危 害 安 全 二 行 人 綠 燈 早 關 : 因 行 人 秒 數 過 長 易 形 成 行 人 漫 步 於 街 頭 及 轉 彎 車 因 禮 讓 時 間 過 長 爭 先 搶 道 等 不 利 於 行 人 安 全 之 狀 況, 為 提 醒 行 人 快 速 通 過 路 口, 已 於 93 年 起 陸 續 針 對 主 要 幹 道 辦 理 行 人 綠 燈 早 關 措 施 ( 惟 仍 需 滿 足 行 人 可 通 行 需 求 ), 截 至 目 前 共 計 實 施 323 處, 如 汀 州 路 與 羅 斯 福 路 4 段 24 巷 口 行 人 綠 燈 早 關 80 秒 中 山 北 路 與 文 林 路 口 行 人 早 關 65 秒 信 義 路 與 基 隆 路 口 行 人 綠 燈 早 關 60 秒 等, 以 落 實 行 人 快 速 通 過 路 口 及 提 升 轉 彎 車 疏 解 效 率 惟 仍 有 行 人 於 行 人 紅 燈 時 穿 越 道 路 而 影 響 右 轉 車 之 疏 解, 此 部 分 尚 需 透 過 加 強 宣 導 與 勸 導 改 善 三 行 人 專 用 時 相 : 針 對 人 車 衝 突 較 高 路 口, 交 工 處 已 陸 續 於 161 處 ( 表 7) 路 口 設 有 行 人 專 用 時 相, 以 提 升 人 車 通 行 安 全 ; 但 設 置 行 人 專 用 時 相 會 衍 生 行 車 綠 燈 減 少 行 車 紅 燈 增 加 車 流 壅 塞 行 人 等 候 時 間 延 長 行 人 綠 燈 縮 短 等 負 面 影 響, 故 交 工 處 針 對 行 人 專 用 時 相 實 施 與 否, 均 需 整 體 評 估 轉 向 車 流 量 路 口 服 務 水 準 行 人 通 行 量 路 口 幾 何 條 件 ( 路 寬 路 型 ) 等 因 素, 綜 合 衡 酌 人 車 之 正 負 面 效 應 以 評 估 實 施 可 行 性, 設 置 標 準 如 下 : ( 一 ) 路 口 應 有 完 整 之 行 人 穿 越 道 線 及 行 人 專 用 號 誌 燈 箱 ( 二 ) 路 口 寬 度 以 未 滿 25 公 尺 為 佳, 最 大 寬 度 建 議 不 超 過 30 公 尺 ( 三 ) 市 區 或 郊 區 路 口 之 行 人 尖 峰 及 非 尖 峰 時 段 每 小 時 行 人 穿 越 量 與 車 流 轉 向 量, 須 同 時 高 於 表 6 規 定 ( 四 ) 路 口 路 段 服 務 水 準 等 級 須 在 D 級 以 上 表 6 設 置 行 人 專 用 時 相 之 人 車 流 量 門 檻 值 行 人 穿 越 量 ( 人 / 小 時 ) 車 流 轉 向 量 ( 輛 / 小 時 ) 尖 峰 非 尖 峰 尖 峰 非 尖 峰 市 區 300 200 250 200 郊 區 200 150 150 120 285

表 7 臺 北 市 行 人 專 用 時 相 路 口 序 號 路 名 稱 分 區 序 號 路 名 稱 分 區 1 福 林 路 與 雨 農 路 士 林 區 38 大 安 路 2 段 100 號 大 安 區 2 文 林 路 與 基 河 路 士 林 區 39 和 平 東 路 與 金 山 南 路 大 安 區 3 文 林 路 與 小 北 街 士 林 區 40 北 安 路 與 大 直 街 中 山 區 4 基 河 路 與 小 西 街 士 林 區 41 長 春 路 與 伊 通 街 中 山 區 5 基 河 路 與 承 德 路 4 段 179 巷 士 林 區 42 敬 業 三 路 與 樂 群 三 路 中 山 區 6 基 河 路 與 大 南 路 士 林 區 43 敬 業 三 路 與 植 福 路 中 山 區 7 忠 誠 路 與 士 東 路 士 林 區 44 長 春 路 163 巷 中 山 區 8 中 山 北 路 與 克 強 路 士 林 區 45 龍 江 路 與 五 常 街 中 山 區 9 故 宮 路 與 至 善 路 士 林 區 46 新 生 北 路 3 段 與 農 安 街 中 山 區 10 雨 聲 街 陽 明 醫 院 士 林 區 47 青 島 西 路 與 公 園 路 中 正 區 11 德 行 西 路 與 磺 溪 街 士 林 區 48 重 慶 南 路 與 襄 陽 路 中 正 區 12 中 正 路 與 福 壽 街 士 林 區 49 杭 州 南 路 與 信 義 路 中 正 區 13 士 東 路 與 89 巷 91 巷 士 林 區 50 重 慶 南 路 與 貴 陽 街 中 正 區 14 天 母 東 路 與 忠 誠 路 士 林 區 51 公 園 路 與 常 德 街 中 正 區 15 磺 溪 街 與 克 強 路 士 林 區 52 公 園 路 與 襄 陽 路 中 正 區 16 士 商 路 士 林 高 商 前 士 林 區 53 公 園 路 與 貴 陽 街 中 正 區 17 中 山 北 路 與 天 母 東 路 士 林 區 54 羅 斯 福 路 與 杭 州 南 路 中 正 區 18 天 母 北 路 與 天 玉 街 士 林 區 55 和 平 西 路 與 寧 波 西 街 中 正 區 19 天 母 東 路 與 105 巷 107 巷 士 林 區 56 館 前 路 與 襄 陽 路 中 正 區 20 忠 誠 路 與 忠 義 街 士 林 區 57 重 慶 南 路 與 衡 陽 路 中 正 區 21 中 山 北 路 六 段 士 東 路 士 林 區 58 重 慶 南 路 與 漢 街 中 正 區 22 中 山 北 路 六 段 405 巷 士 林 區 59 汀 州 路 2 段 與 同 安 街 中 正 區 23 承 德 路 與 劍 潭 路 士 林 區 60 林 森 南 路 與 濟 南 路 中 正 區 24 延 平 北 路 8 段 5 巷 士 林 區 61 愛 國 東 路 與 杭 州 南 路 中 正 區 25 格 致 路 與 菁 山 路 士 林 區 62 汀 州 路 3 段 與 羅 斯 福 路 4 段 24 巷 中 正 區 26 重 慶 北 路 與 南 京 西 路 大 同 區 63 愛 國 東 路 40 號 ( 國 家 戲 劇 院 ) 中 正 區 27 民 生 西 路 與 寧 夏 路 大 同 區 64 汀 州 路 2 段 與 泉 州 街 中 正 區 28 大 龍 街 與 哈 密 街 大 同 區 65 北 平 東 路 與 紹 興 北 街 中 正 區 29 環 河 北 路 與 民 生 西 路 大 同 區 66 東 湖 路 與 康 寧 路 內 湖 區 30 南 京 西 路 25 巷 大 同 區 67 新 明 路 298 巷 成 美 橋 頭 內 湖 區 31 延 平 北 路 涼 州 街 大 同 區 68 成 功 路 與 星 雲 街 陽 光 街 內 湖 區 32 建 國 南 路 與 信 義 路 大 安 區 69 環 山 路 2 段 與 港 墘 路 內 湖 區 33 安 和 路 與 仁 愛 路 4 段 266 巷 大 安 區 70 文 德 路 與 文 德 路 66 巷 內 湖 區 34 建 國 南 路 與 仁 愛 路 大 安 區 71 內 湖 路 2 段 與 內 湖 路 2 段 355 巷 內 湖 區 35 安 和 路 1 段 與 109 巷 大 安 區 72 文 德 路 與 文 德 路 220 巷 內 湖 區 36 金 華 街 與 254 巷 大 安 區 73 文 德 路 與 文 德 路 22 巷 內 湖 區 37 大 安 路 2 段 與 四 維 路 170 巷 大 安 區 74 金 湖 路 363 巷 與 麗 湖 國 小 內 湖 區 286

序 號 路 名 稱 分 區 序 號 路 名 稱 分 區 75 文 德 路 與 文 德 路 101 巷 208 巷 內 湖 區 113 八 德 路 4 段 饒 河 街 ( 慈 祐 宮 前 ) 松 山 區 76 成 功 路 五 段 大 湖 山 莊 街 內 湖 區 114 八 德 路 4 段 松 山 路 松 山 區 77 成 功 路 4 段 金 龍 路 金 湖 路 內 湖 區 115 仁 愛 路 與 市 府 路 信 義 區 78 瑞 光 路 與 港 墘 路 內 湖 區 116 松 高 路 與 市 府 路 信 義 區 79 環 山 路 1 段 與 文 湖 街 內 湖 區 117 松 壽 路 與 市 府 路 信 義 區 80 內 湖 路 1 段 518 巷 與 洲 子 街 內 湖 區 118 松 壽 路 與 松 智 路 信 義 區 81 景 福 街 與 溪 國 小 文 山 區 119 基 隆 路 與 松 壽 路 信 義 區 82 興 隆 路 與 景 興 路 文 山 區 120 松 隆 路 與 松 山 路 信 義 區 83 興 隆 路 2 段 154 巷 與 仙 岩 路 文 山 區 121 逸 仙 路 與 松 高 路 信 義 區 84 羅 斯 福 路 5 段 170 巷 萬 福 國 小 文 山 區 122 松 仁 路 與 莊 敬 路 信 義 區 85 景 華 街 與 仙 岩 路 文 山 區 123 光 復 南 路 與 290 巷 信 義 區 86 興 隆 路 與 萬 盛 街 文 山 區 124 吳 興 街 220 巷 與 信 安 街 67 巷 信 義 區 87 指 南 路 政 大 門 文 山 區 125 松 高 路 與 忠 孝 東 路 5 段 236 巷 信 義 區 88 忠 順 街 1 段 與 木 新 路 3 段 310 巷 文 山 區 126 松 高 路 與 松 智 路 信 義 區 89 秀 明 路 2 段 與 112 巷 文 山 區 127 松 仁 路 與 松 壽 路 信 義 區 90 景 興 路 與 景 華 街 文 山 區 128 松 山 路 與 松 德 路 信 義 區 91 木 柵 路 1 段 與 景 興 路 文 山 區 129 忠 孝 東 路 5 段 524 巷 及 621 巷 信 義 區 92 景 文 街 與 景 興 路 282 巷 文 山 區 130 松 仁 路 與 吳 興 街 信 義 區 93 興 隆 路 四 段 與 木 新 路 三 段 文 山 區 131 松 山 路 與 虎 林 街 89 巷 信 義 區 94 興 隆 路 三 段 56 號 (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前 文 山 區 132 福 德 街 與 林 街 信 義 區 95 中 央 北 路 與 學 園 路 北 投 區 133 信 義 路 六 段 與 松 山 路 信 義 區 96 明 德 路 與 西 安 街 北 投 區 134 松 隆 路 與 松 信 路 信 義 區 97 明 德 路 與 東 華 街 北 投 區 135 松 山 路 650 巷 15 弄 信 義 區 98 永 興 路 與 大 同 街 北 投 區 136 研 究 院 路 與 舊 莊 街 南 港 區 99 石 牌 路 與 致 遠 二 路 北 投 區 137 中 研 院 新 大 門 南 港 區 100 中 央 北 路 4 段 與 中 央 北 路 4 段 577 巷 北 投 區 138 東 新 街 與 170 巷 南 港 區 101 明 德 路 與 明 德 路 150 巷 北 投 區 139 南 港 路 與 昆 陽 街 南 港 區 102 中 山 路 與 光 明 路 南 側 ( 光 明 路 223 號 ) 北 投 區 140 福 德 街 373 巷 與 成 福 路 211 巷 南 港 區 103 明 德 路 與 振 興 街 北 投 區 141 興 南 街 64 巷 南 港 區 104 中 央 北 路 1 段 與 育 仁 路 北 投 區 142 東 新 街 108 巷 與 東 新 街 80 巷 9 弄 南 港 區 105 八 德 路 與 塔 悠 路 松 山 區 143 南 港 路 一 段 與 興 中 路 南 港 區 106 八 德 路 4 段 與 東 寧 路 松 山 區 144 南 港 路 二 段 與 興 華 路 南 港 區 107 三 民 路 與 166 巷 松 山 區 145 重 陽 路 與 423 巷 南 港 區 108 三 民 路 與 延 壽 街 松 山 區 146 重 陽 路 與 惠 民 街 南 港 區 109 富 錦 街 與 12 巷 77 巷 松 山 區 147 西 寧 南 路 與 峨 眉 街 萬 華 區 110 民 生 東 路 4 段 80 巷 與 15 弄 松 山 區 148 西 寧 南 路 與 成 都 路 萬 華 區 111 光 復 北 路 與 延 壽 街 松 山 區 149 昆 明 街 與 峨 眉 街 萬 華 區 112 三 民 路 與 3 巷 松 山 區 150 昆 明 街 與 成 都 路 萬 華 區 287

序 號 路 名 稱 分 區 序 號 路 名 稱 分 區 151 西 園 路 與 西 藏 路 萬 華 區 157 青 年 路 152 巷 萬 華 區 152 萬 大 路 與 東 園 街 萬 華 區 158 青 年 路 與 西 藏 路 125 巷 萬 華 區 153 和 平 西 路 3 段 與 南 寧 路 萬 華 區 159 青 年 路 與 國 興 路 萬 華 區 154 西 寧 南 路 與 開 封 街 萬 華 區 160 環 河 南 路 2 段 與 長 順 街 萬 華 區 155 萬 大 路 與 莒 光 路 萬 華 區 161 成 都 路 與 康 定 路 萬 華 區 156 青 年 路 106 巷 萬 華 區 雖 然 行 人 專 用 時 相 可 將 人 車 動 線 分 離, 保 障 行 人 通 行 時 不 受 車 流 干 擾, 達 到 交 通 安 全 之 目 的, 但 仍 衍 生 行 車 綠 燈 時 間 減 少 行 車 紅 燈 時 間 增 加 車 流 壅 塞 行 人 等 候 時 間 延 長 行 人 綠 燈 時 間 縮 短 等 負 面 影 響 ; 仍 有 部 分 路 口 於 實 施 行 人 專 用 時 相 後, 因 成 效 不 佳 而 取 消, 例 如 忠 孝 東 路 與 復 興 南 路 口 忠 孝 東 路 與 基 隆 路 口 等, 茲 說 明 如 下 : 一 忠 孝 東 路 與 復 興 南 路 口 (96.1.20~98.7.4) 本 市 大 安 區 忠 孝 東 路 3 段 與 復 興 南 路 1 段 路 口 於 96 年 1 月 20 日 起 實 施 例 假 日 時 段 性 行 人 專 用 時 相 (12:00-20:00), 惟 實 施 期 間 因 路 口 路 幅 過 大 及 車 流 量 大 等 因 素, 多 有 行 人 反 映 行 人 時 間 不 足 停 等 紅 燈 過 久, 警 察 單 位 或 駕 駛 人 亦 反 映 車 流 壅 塞 之 現 象 交 工 處 經 車 流 模 擬 分 析, 忠 孝 東 路 3 段 與 復 興 南 路 1 段 路 口 取 消 例 假 日 行 人 專 用 時 相 措 施 後, 可 有 效 提 升 車 流 運 作 績 效 及 增 加 行 人 可 通 行 時 間, 且 考 量 下 方 捷 運 地 下 連 通 道 已 啟 用 多 年, 可 提 供 安 全 的 行 人 穿 越 動 線, 故 經 評 估 後, 於 98 年 7 月 4 日 起, 取 消 該 路 口 例 假 日 行 人 專 用 時 相 措 施, 俾 滿 足 人 車 需 求 二 忠 孝 東 路 與 基 隆 路 口 於 96 年 6 月 21 日 試 辦 上 下 午 尖 峰 時 段 行 人 專 用 時 相 時 段 為 上 午 08:00~09:00 及 下 午 17:20~18:20 等 各 1 小 時 試 辦 當 日 尖 峰 時 段 約 延 後 30 分 鐘 車 流 始 恢 復 正 常, 其 中 上 午 尖 峰 基 隆 路 北 往 南 車 流 回 堵 至 環 東 大 道 舊 宗 路 口, 至 09:15 車 流 始 恢 復 正 常 ; 下 午 尖 峰 則 造 成 忠 孝 東 路 東 轉 北 右 轉 西 轉 北 左 轉 車 流 延 滯, 影 響 忠 孝 東 路 東 西 雙 向 車 流, 至 19:30 車 流 始 漸 恢 復 正 常 此 外, 現 場 部 分 民 眾 抱 怨 穿 越 道 路 需 多 等 1 倍 時 間, 且 仍 有 行 人 於 行 車 綠 燈 時 穿 越 道 路, 未 依 號 誌 行 止, 需 賴 員 警 及 義 交 管 制 試 辦 期 間 路 口 服 務 水 準 下 降, 行 車 停 等 延 滯 增 加, 尤 其 上 午 尖 峰 時 段 車 流 量 大 且 集 中, 由 於 試 辦 期 間 僅 1 天, 已 造 成 該 路 口 交 通 狀 況 局 部 惡 化, 故 經 交 工 處 評 估 後, 該 路 口 不 適 合 實 施 行 人 專 用 時 相 建 立 人 本 交 通 環 境 與 維 護 交 通 安 全 為 本 府 施 政 重 點, 交 工 處 未 來 仍 將 持 續 依 各 路 口 條 件 個 案 評 估 實 施 行 人 綠 燈 早 開 行 人 綠 燈 早 關 或 行 人 專 用 時 相 之 可 行 性, 以 提 升 各 路 口 行 人 通 行 安 全 並 兼 顧 行 車 順 暢 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