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九十三學年度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學程甄試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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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 必 須 補 修 本 系 之 審 計 學, 以 60 分 通 過 標 準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入 學 時 如 尚 未 修 習 上 述 課 程, 應 在 修 業 期 限 內 補 修, 其 學 分 數 不 計 入 本 所 規 定 最 低 修 習 學 分 內 第 三 條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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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 仁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一 申 請 資 格 限 定 ( 一 ) 系 所 年 級 : 本 校 學 士 班 ( 含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士 後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班 )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下 ( 不 含 延 修 生 )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下 碩 士 班 在 職 生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下 博 士 班 五 年 級 ( 含 ) 以 下 之 各 系 所 學 生 ( 不 含 陸 生 ) ( 二 ) 符 合 各 類 科 所 認 定 之 本 科 系 雙 主 修 或 輔 系 者 ( 以 各 種 身 分 申 請 者, 皆 須 於 結 業 前 修 畢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及 申 請 甄 試 之 類 科 專 門 科 目 對 照 表 ) ( 三 ) 學 業 成 績 : 學 士 班 學 生 申 請 修 習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在 全 班 前 50% 者 ( 四 ) 操 行 : 在 學 期 間 未 受 小 過 ( 含 ) 以 上 懲 處, 不 得 功 過 相 抵, 且 申 請 修 習 前 一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82 分 ( 含 ) 以 上 二 甄 試 類 科 及 名 額 組 別 高 中 高 職 可 任 教 科 別 類 科 國 中 可 任 教 領 域 及 主 修 專 長 認 定 申 請 為 本 科 系 之 系 所 1 國 文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國 文 ) 中 國 文 學 系 所 2 英 文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英 文 )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所 3 數 學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數 學 ) 數 學 系 所 可 能 招 生 名 額 各 類 組 招 生 名 額 由 師 資 培 育 委 員 會 視 報 名 人 數 再 行 決 定 4 歷 史 社 會 學 習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歷 史 ) 歷 史 學 系 所 公 民 與 社 會 社 會 學 習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公 民 ) 物 理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物 理 ) 社 會 學 系 所 法 律 學 系 所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所 學 士 後 法 律 系 經 濟 學 系 所 哲 學 系 所 物 理 系 所 各 類 組 之 開 設 以 報 名 人 數 達 10 人 以 上 為 原 則 5 化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化 學 ) 化 學 系 所 生 物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生 物 ) 生 命 科 學 系 所 1

組 別 高 中 高 職 可 任 教 科 別 類 科 國 中 可 任 教 領 域 及 主 修 專 長 認 定 申 請 為 本 科 系 之 系 所 可 能 招 生 名 額 6 音 樂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音 樂 藝 術 ) 音 樂 學 系 所 美 術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視 覺 藝 術 )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所 藝 術 與 文 化 創 意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7 體 育 無 健 康 與 體 育 學 習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體 育 ) 體 育 學 系 所 健 康 與 體 育 學 習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健 康 教 育 )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所 8 輔 導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輔 導 活 動 ) 家 政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家 政 ) 9 餐 飲 管 理 無 10 生 命 教 育 無 ( 日 語 ) ( 德 語 ) 11 ( 法 語 ) ( 西 班 牙 語 ) 無 心 理 學 系 所 臨 床 心 理 學 系 所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所 兒 童 與 家 庭 學 系 所 食 品 科 學 系 所 營 養 科 學 系 所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所 織 品 服 裝 學 系 所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所 食 品 科 學 系 所 營 養 科 學 系 所 宗 教 學 系 所 哲 學 系 所 天 主 教 研 修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所 德 語 語 文 學 系 所 法 國 語 文 學 系 所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所 各 類 組 招 生 名 額 由 師 資 培 育 委 員 會 視 報 名 人 數 再 行 決 定 各 類 組 之 開 設 以 報 名 人 數 達 10 人 以 上 為 原 則 總 計 90 名 註 : 1. 符 合 申 請 系 所 只 要 大 學 或 研 究 所 學 歷 之 一 符 合 即 可, 例 如 大 學 為 英 文 系, 目 前 是 跨 文 化 研 究 所 的 同 學 可 以 申 請 英 文 科 但 若 研 究 所 為 本 科 大 學 部 非 本 科, 請 注 意 查 閱 本 校 最 新 版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各 任 教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確 認 能 否 修 畢 專 門 科 目 2.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數 之 抵 免, 悉 依 輔 仁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及 輔 仁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師 資 生 抵 免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3. 各 任 教 學 科 專 門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之 採 認 及 認 定, 悉 依 輔 仁 大 學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各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4. 本 校 培 育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歷 史 公 民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音 樂 美 術 體 育 輔 導 家 政 等 類 科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 即 國 中 與 高 中 合 併 ), 請 確 實 依 任 教 學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修 畢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之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 不 得 單 獨 修 習 國 中 或 高 中 任 教 學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 2

5. 實 際 招 生 類 科 及 名 額 由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委 員 會 依 據 報 名 人 數 多 寡 決 定 之, 總 計 正 取 90 名, 原 住 民 增 額 錄 取 至 多 6 名 6. 若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 面 試 ) 結 果, 實 際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應 錄 取 人 數, 該 類 科 名 額 將 流 用 或 取 消 ; 取 消 類 科 之 名 額 將 召 開 師 資 培 育 委 員 會 分 配 之 7. 若 本 校 各 任 教 學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報 部 審 核 未 通 過, 則 取 消 該 招 生 類 科, 取 消 類 科 之 名 額 將 召 開 師 資 培 育 委 員 會 分 配 8. 得 同 時 報 考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與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學 程, 若 兩 者 皆 錄 取, 須 擇 一 修 讀 9. 實 際 可 任 教 之 教 育 階 段 別 則 依 入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公 告 為 準 三 甄 試 項 目 內 容 及 注 意 事 項 階 段 甄 試 項 目 甄 試 細 目 注 意 事 項 一 筆 試 (50%) 1. 本 校 修 讀 相 關 規 定 師 資 培 育 法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 含 第 5 條 規 定 之 附 表 ) 2. 適 任 教 職 能 力 測 驗 1. 筆 試 題 型 : 選 擇 題 及 申 論 題 2. 應 試 時 必 須 出 示 學 生 證 和 所 發 應 考 證 3. 作 答 以 使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為 準 4. 比 照 輔 仁 大 學 考 試 規 則 辦 理, 違 規 學 生 將 簽 報 懲 處 並 取 消 參 加 甄 試 資 格 5. 本 校 修 讀 相 關 規 定 師 資 培 育 法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請 從 網 頁 下 載 6. 未 參 加 筆 試 者, 以 取 消 甄 試 資 格 論 二 面 試 (50%) 依 專 業 能 力 教 育 理 念 思 考 能 力 及 表 達 能 力 評 分 1. 書 面 資 料 2 份 (1 份 正 本,1 份 複 印 本 ) 正 本 含 個 人 簡 歷 及 排 名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碩 士 生 需 另 附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書 面 表 件 請 依 下 載 之 表 件 格 式 書 寫, 並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2. 依 公 告 面 試 分 組 名 單 及 報 到 時 間 參 加 面 試, 未 參 加 面 試 者 以 取 消 甄 試 資 格 論 3. 遲 到 者, 得 視 為 自 行 放 棄 參 加 面 試 機 會 3

四 甄 試 作 業 期 程 ( 若 甄 試 時 間 或 地 點 等 有 變 更, 以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 日 期 時 間 作 業 項 目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2/26( 四 )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可 從 本 校 網 站 和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站 自 行 下 載 3/3( 二 ) 12:20-13:30 甄 試 說 明 會 ( 一 ) 3/12( 四 ) 12:20-13:30 甄 試 說 明 會 ( 二 ) 文 開 樓 2 樓 LE2A 教 室 兩 個 場 次 說 明 之 內 容 均 相 同, 同 時 說 明 中 等 國 小 學 程 3/16( 一 ) 3/20( 五 ) 8:30-12:00 13:00-16:00 甄 試 報 名 文 開 樓 7 樓 1. 現 場 報 名, 請 攜 帶 : (1) 學 生 證 正 本 (2) 新 台 幣 800 元 報 名 費 用 (3)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2 吋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證 件 相 片 1 張 (4) 書 面 資 料 2 份 (1 份 正 本,1 份 複 印 本 ) 正 本 含 個 人 簡 歷 及 排 名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碩 士 生 需 另 附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書 面 表 件 格 式 可 從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站 下 載 2. 同 時 報 名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學 程 者, 請 另 備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學 程 報 名 費 用 及 所 需 資 料 4/10( 五 ) 公 告 正 式 招 生 類 科 及 名 額 請 見 本 校 網 站 網 站 及 公 告 欄 4/26( 日 ) 10:00-11:40 筆 試 文 開 樓 指 定 教 室 1. 請 攜 帶 學 生 證 與 應 考 證, 以 供 查 驗 2. 未 參 加 筆 試, 以 取 消 甄 試 資 格 論 5/20( 三 ) 公 告 面 試 分 組 名 單 及 報 到 時 間 請 見 本 校 網 站 網 站 及 公 告 欄 5/23( 六 ) 5/24( 日 ) 全 日 面 試 文 開 樓 指 定 教 室 面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排 定, 請 依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未 參 加 面 試 者 以 取 消 甄 試 資 格 論 遲 到 者, 得 視 為 自 行 放 棄 參 加 面 試 機 會 6/5( 五 ) 公 告 甄 試 錄 取 名 單 請 見 本 校 網 站 網 站 4

日 期 時 間 作 業 項 目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6/11( 四 ) 6/12( 五 ) 8:30-11:30 13:00-16:00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6/11( 四 ) 12:30-13:30 新 生 課 程 說 明 會 6/12( 五 ) 18:00 公 告 缺 額 人 數 6/15( 一 ) 8:30-11:30 13:00-16:00 備 取 生 報 到 文 開 樓 7 樓 辦 公 室 (LE7A) 文 開 樓 2 樓 LE2A 教 室 公 告 欄 及 網 站 文 開 樓 7 樓 辦 公 室 (LE7A) 1. 請 攜 帶 錄 取 通 知 單 學 生 證 正 本 及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可 從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站 下 載 ) 2.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者, 或 報 到 所 需 資 料 未 備 齊 者, 視 為 自 行 放 棄 修 讀 資 格,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1. 請 攜 帶 備 取 通 知 單 學 生 證 正 本 及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可 從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站 下 載 ) 2.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者, 或 報 到 所 需 資 料 未 備 齊 者, 視 為 自 行 放 棄 修 讀 資 格, 由 其 他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說 明 : 自 104 年 6 月 16 日 起, 若 後 續 仍 有 出 缺 名 額 時, 每 星 期 三 下 午 4:00 於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站 公 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至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上 課 日 止, 因 故 停 止 上 班 時, 停 止 公 告 乙 次, 請 按 時 查 閱, 不 另 行 通 知 五 甄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一 ) 筆 試 佔 總 成 績 50% ( 二 ) 面 試 佔 總 成 績 50% 註 1: 若 同 分 時, 先 依 面 試 成 績, 再 依 筆 試 成 績 高 低 錄 取 註 2: 原 住 民 學 生 降 低 25% 成 績 為 錄 取 標 準 註 3: 近 3 年 (101.1.1~104.3.20) 曾 通 過 檢 定 或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級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150~194 及 口 試 級 分 S-2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第 1 級 170~240 及 第 2 級 180~239 劍 橋 主 流 英 語 認 證 分 級 測 驗 PET 劍 橋 博 思 職 場 英 語 檢 測 ALTE Level 2 多 益 測 驗 (TOEIC) 聽 力 275 及 閱 讀 275 多 益 測 驗 (TOEIC) 口 說 120 及 寫 作 120 電 腦 化 托 福 測 驗 (TOEFL)137 以 上 者, 成 績 得 加 權 計 分 六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正 取 生 於 104 年 6 月 11~12 日, 上 午 8:30~11:30 下 午 13:00~16:00, 至 文 開 樓 七 樓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未 依 規 定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修 習 資 格, 其 缺 額 於 6 月 12 日 下 午 18:00 公 告 於 網 站 及 公 告 欄, 並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若 同 時 錄 取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與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學 程, 須 擇 一 修 讀 七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或 修 正 事 項, 請 見 網 頁 最 新 公 告 (http://www.cte.fju.edu.tw) 5

附 錄 輔 仁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輔 仁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個 資 法 ) 第 8 條 及 第 9 條 規 定, 進 行 以 下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請 詳 細 閱 讀 一 機 構 ( 單 位 ) 名 稱 : 輔 仁 大 學 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基 於 辦 理 本 中 心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之 招 生 試 務, 榜 示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相 關 或 必 要 工 作 之 目 的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方 式 : 透 過 考 生 親 送 報 名 而 取 得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四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本 中 心 所 蒐 集 之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分 為 基 本 資 料 及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報 考 兩 類 試 務 處 理 所 需 資 料 : ( 一 ) 基 本 資 料 : 識 別 個 人 者 識 別 財 務 者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個 人 描 述 移 民 情 形 之 居 留 證 學 校 紀 錄 資 格 或 紀 錄 等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內 容 包 括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生 日 相 片 性 別 教 育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住 址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聯 絡 資 訊 服 務 紀 錄 等 ( 二 )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 除 上 開 基 本 資 料 外, 另 加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等 ) 所 需 之 健 康 紀 錄 及 應 考 人 紀 錄 五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及 利 用 : ( 一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辦 理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保 存 期 限 外, 以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所 需 之 期 間 為 利 用 期 間 ( 二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 台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 ( 三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 本 校 各 單 位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健 康 紀 錄 之 相 關 應 考 人 資 料, 僅 供 本 校 提 供 應 考 服 務 之 依 據, 不 作 為 其 他 用 途 ( 四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方 式 : 本 中 心 進 行 試 務 錄 取 報 到 查 驗 學 生 管 理 等 作 業, 考 生 ( 或 家 長 監 護 人 ) 之 聯 絡, 基 於 試 務 公 信 的 必 要 揭 露 ( 榜 示 ) 與 學 術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助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之 必 要 方 式 六 考 生 得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製 給 複 製 本 補 充 或 更 正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及 請 求 刪 除 考 生 行 使 上 述 權 利 時, 須 由 本 人 填 寫 輔 仁 大 學 個 人 資 料 申 請 暨 處 理 回 覆 單 並 檢 具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中 心 辦 理 若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須 另 出 具 委 託 書 並 同 時 提 供 受 託 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核 對 若 申 請 人 不 符 前 述 規 定, 本 中 心 得 請 申 請 人 補 充 資 料, 以 為 憑 辦 七 前 條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不 得 妨 礙 本 校 依 法 所 負 之 義 務 八 考 生 應 確 認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 如 有 不 實 或 需 變 更 者, 考 生 應 立 即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本 中 心 辦 理 更 正 九 考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考 試 報 名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考 試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將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後 續 試 務 與 接 受 考 試 服 務 之 權 益, 請 特 別 注 意 十 本 中 心 得 依 法 令 或 遵 照 主 管 機 關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及 相 關 資 料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