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 守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0
義 守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0 年 10 月 2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09:00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10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洪 萬 隆 代 理 校 長 紀 錄 : 蔡 佩 如 張 涬 雯 王 怡 茜 一 出 席 人 員 ( 應 到 -81 名 ; 實 到 -64 名 ; 法 定 開 議 人 數 -41 人 ; 請 假 -9 名 ; 未 出 席 -8 名 ) ( 一 ) 當 然 代 表 : 顏 志 榮 黃 奇 周 兆 民 沈 季 燕 謝 世 傑 ( 葉 建 寧 代 ) 趙 蕙 蘭 黃 有 榕 張 國 明 吳 裕 文 彭 台 光 林 肇 堂 ( 許 朝 添 代 )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 傅 信 維 代 )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 孫 述 平 代 ) 廖 本 瑞 黃 瑞 初 白 敏 賢 ( 陳 昭 宏 代 ) 林 洲 安 ( 鄭 燕 鈴 代 ) 徐 祥 禎 黃 寶 珊 陳 立 軒 葉 南 銘 危 永 中 陳 錦 麗 陳 昭 興 黃 天 壽 鄭 振 洋 陳 世 杰 古 志 生 ( 二 ) 教 師 代 表 : 黃 蓮 池 張 佑 康 郭 忠 民 王 周 珍 李 國 榮 詹 明 勇 吳 昭 燕 林 鐵 雄 林 國 良 黃 美 利 謝 琇 玲 林 皆 興 薄 喬 萍 張 寧 郭 士 民 王 家 鍾 谷 晧 蔡 金 川 李 新 民 丁 慧 枝 ( 陳 清 江 代 ) 蔡 尚 學 尚 惠 芳 李 守 愛 徐 開 基 鄭 瓊 月 葉 上 葆 江 育 真 林 仲 修 高 慧 芬 ( 三 ) 職 技 人 員 代 表 ( 含 教 官 ): 陳 維 忠 ( 四 ) 學 生 代 表 : 劉 斯 丞 許 昕 瑋 陳 妍 妍 羅 苙 瑄 二 列 席 人 員 : ( 一 ) 系 所 主 管 : 許 朝 添 蔡 淳 娟 孫 迺 翔 杜 維 昌 林 士 強 劉 振 隆 金 佩 傑 張 榮 展 洪 錫 勳 陳 俊 益 陳 文 魁 蘇 淑 惠 胡 靖 陳 清 江 李 秉 家 賴 苡 汝 馬 震 中 黃 瓊 玉 ( 蔡 尚 學 代 ) 蔡 夙 穎 趙 仁 方 劉 姚 伶 洪 端 良 傅 信 維 吳 明 上 周 志 榮 侯 尊 堯 孫 述 平 鄭 竣 安 黃 健 興 吳 有 龍 朱 力 民 巫 沛 倉 蘇 錦 俊 陳 冠 儒 蔡 欣 真 馬 宗 洸 潘 宏 慧 劉 旭 冠 ( 劉 姚 伶 代 ) 林 崇 能 謝 竺 樺 花 城 可 裕 ( 二 ) 二 級 主 管 : 王 志 澄 蔡 雅 茹 黃 一 正 歐 陽 振 森 陳 岳 陽 任 致 重 劉 建 宏 鄭 雅 愛 楊 志 馮 施 憲 權 黃 克 穠 林 文 祥 蔣 榮 生 葉 建 寧 朱 湘 寧 陳 淑 津 蔡 賢 亮 陳 昭 宏 江 育 民 林 彥 勝 張 慧 柔 林 文 寬 吳 明 孝 李 柏 諭 ( 吳 明 孝 代 ) 劉 錦 蕙 謝 媓 伶 鄭 夏 英 王 宏 義 陳 國 駒 吳 靜 宜 宋 怡 娟 趙 月 清 張 志 成 蔡 昇 熹 郭 姿 伶 陳 文 祥 許 秋 田 邱 順 國 韓 岳 君 陳 昭 文 盧 雅 真 王 尹 琳 周 黃 順 加 吳 隆 聖 陳 冠 甫 林 雅 惠 孫 際 宇 林 芳 莉 李 晟 智 鄭 燕 鈴 許 錦 文 宋 斐 如 黃 進 興 三 請 假 者 : 林 麗 娟 傅 勝 利 莊 景 文 賴 慶 松 張 淑 真 楊 智 惠 郭 志 峰 吳 仁 捷 陸 浩 銘 許 玫 琪 謝 文 權 黃 耿 祥 蔡 杏 惠 曾 偉 晉 曾 忠 文 四 未 出 席 者 : 謝 哲 光 李 建 興 吳 岱 栖 江 青 芬 連 婕 倫 鄧 楨 永 李 采 蓁 陳 秀 玲 David C.Trott 林 文 祥 任 二 鵬 謝 珮 汝 蔡 舜 寧 張 旭 光 許 文 財 1
壹 報 告 事 項 一 主 席 報 告 ( 一 ) 自 100 年 9 月 1 日 起 接 任 本 校 代 理 校 長, 其 代 理 期 間 僅 有 一 學 期, 期 望 在 此 期 間 內 能 為 學 校 盡 點 貢 獻 ( 二 ) 在 這 段 代 理 的 期 間 內, 希 望 能 使 學 校 回 歸 原 則 性, 一 切 按 部 就 班, 同 時 期 望 讓 每 位 老 師 都 站 在 同 樣 的 水 平 上 頭 角 崢 嶸 ( 三 ) 歡 迎 各 位 主 管 老 師 隨 時 至 校 長 室 進 行 懇 談, 期 望 藉 由 聽 取 大 家 的 意 見, 協 助 解 決 各 位 的 困 擾 二 各 單 位 報 告 ( 一 ) 副 校 長 室 ( 行 政 )- 無 ( 二 ) 副 校 長 室 ( 學 術 )- 無 ( 三 ) 教 務 處 1. 彙 整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期 末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統 計 資 料, 並 回 收 教 學 意 見 回 應 表 轉 交 教 發 中 心 進 行 後 續 作 業 2. 統 計 99 學 年 度 學 程 教 學 意 見 填 答 率 3. 完 成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報 告 4. 課 務 組 依 本 校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及 各 院 系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聘 任 事 宜,10 月 4 日 進 行 三 級 課 程 規 劃 會 委 員 名 單 簽 核 作 業 5. 為 協 助 各 學 系 執 行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教 學 活 動, 本 學 期 由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經 卓 越 教 學 費 撥 款 編 列 每 門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20 小 時 教 學 助 理 (TA) 鐘 點 費 用 課 務 組 完 成 彙 整 各 教 師 尚 有 需 至 校 外 執 行 服 務 學 習 活 動 之 交 通 費 用 保 險 費 等 需 求, 以 協 助 授 課 教 師 向 相 關 單 位 洽 談 經 費 補 助 事 宜 6. 為 使 教 學 助 理 有 效 協 助 教 師 執 行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相 關 教 學 活 動, 課 務 組 協 同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於 10 月 12 日 完 成 舉 辦 TA 說 明 會, 聯 繫 各 教 師 至 少 應 派 一 名 教 學 助 理 參 加 研 習 活 動 7.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填 寫 時 間 為 10 月 19 日 至 11 月 4 日 特 色 研 究 1. 提 報 99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開 設 具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計 劃 結 案 報 告 書 及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2. 提 報 教 卓 計 畫 管 考 及 成 果 相 關 資 料 更 新 教 務 處 相 關 業 務 簡 報 資 料 3. 擬 訂 100 學 年 度 新 生 綜 合 評 量 問 卷 優 質 服 務 4. 編 撰 課 程 品 保 作 業 手 冊 5. 維 護 就 業 導 引 學 習 地 圖 平 台 100 學 年 度 資 料, 並 協 同 電 算 中 心 修 正 各 教 學 單 位 資 料 錯 誤 及 平 台 問 題 6. 發 送 各 系 ( 所 ) 日 間 大 學 部 與 碩 士 班 新 生 就 業 導 引 學 習 地 圖 宣 傳 L 夾 2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7. 彙 整 各 系 ( 所 ) 學 生 英 語 資 訊 專 業 證 照 能 力 相 關 規 定 8. 彙 整 工 程 認 證 - 機 械 系 化 工 系 材 料 系 土 木 系 電 機 系 資 工 系 電 子 系 醫 工 系 通 訊 系 各 系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統 計 表 9. 處 理 管 理 學 院 國 際 認 證 - 工 管 系 企 管 系 政 管 系 財 金 系 國 商 系 會 計 系 管 理 碩 博 班 休 管 系 餐 旅 系 觀 光 系 ; 各 系 ( 所 )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統 計 表 資 料 10. 為 維 護 教 學 環 境 品 質 暨 上 課 秩 序,9 月 19 日 完 成 聯 繫 授 課 教 師 協 助 宣 導 教 室 環 境 維 護 工 作, 並 請 遵 守 本 校 教 師 教 學 活 動 實 施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以 維 護 學 生 受 教 權 並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11. 本 學 期 增 購 30 部 資 訊 講 桌, 為 提 升 資 訊 講 桌 使 用 效 能 以 增 進 教 學 品 質, 課 務 組 於 10 月 19 日 校 本 部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50401 教 室 舉 辦 資 訊 講 桌 使 用 說 明 會, 各 學 系 至 少 派 一 員 參 加, 並 歡 迎 教 師 踴 躍 報 名 參 與 12. 聯 繫 教 師 進 行 課 業 輔 導 以 及 輔 導 前 學 期 成 績 達 1/2 之 學 生, 輔 導 紀 錄 之 填 寫 採 線 上 作 業, 教 師 可 至 本 校 應 用 資 訊 系 統 填 寫 相 關 輔 導 紀 錄 學 期 輔 導 次 數 將 列 入 教 師 評 鑑 計 分 之 依 據 13. 配 合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大 一 新 生 入 學 前 參 加 暑 期 樂 活 營 成 效, 受 理 學 生 切 結 及 格 成 績 的 處 理 方 式, 並 將 申 請 列 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成 績 的 學 生 資 料 建 檔 後, 轉 由 電 算 中 心 匯 入 學 生 成 績 資 料 庫 14. 受 理 校 外 相 關 機 構 申 請 本 校 畢 業 生 學 歷 驗 證, 並 將 資 料 提 供 各 學 系 了 解 畢 業 生 的 流 向, 共 110 人 (100 年 8 月 26 日 ~100 年 9 月 30 日 ) 15. 配 合 考 選 部 100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考 試, 註 冊 組 完 成 該 考 試 之 線 上 學 歷 查 驗 作 業, 共 計 42 人 次 1. 協 助 各 教 學 單 位 辦 理 推 廣 全 英 學 分 學 程 相 關 業 務, 聯 繫 授 課 教 師 於 課 堂 上 加 強 宣 傳, 鼓 勵 學 生 提 出 申 請, 並 協 助 學 生 完 成 申 請 作 業 2. 本 學 期 全 程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共 申 請 開 設 52 門 ( 不 含 專 班 課 程 ), 加 退 選 後 有 2 門 課 因 選 修 人 數 不 足 而 停 開,1 門 課 因 學 生 無 法 適 應 英 語 教 學, 所 以 取 消 全 英 授 課, 故 本 學 期 共 開 設 49 門 全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3. 暑 期 針 對 設 有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的 9 個 學 系 大 四 學 生 (96 年 度 入 學 ) 開 授 英 語 能 力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參 加 暑 修 學 生 人 數 為 322 人, 通 過 人 數 236 人 (73.3%), 未 通 過 人 數 86 人 (26.7%), 經 統 計 至 目 前 為 止 該 屆 9 個 學 系 尚 有 389 名 學 生 (47.73%) 未 達 畢 業 門 檻 本 學 期 再 針 對 該 等 學 生 開 授 英 語 能 力 遠 距 教 學 課 程,9 月 19 日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經 統 計 完 成 選 課 及 繳 費 學 生 人 數 為 162 名, 尚 餘 227 名 學 生 未 選 課 及 未 達 畢 業 門 檻, 已 聯 繫 各 學 系 加 強 輔 導 該 等 學 生 參 加 檢 定 或 參 加 下 期 所 開 設 之 英 語 能 力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4. 公 告 -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申 請 轉 入 國 際 學 院 作 業 準 則 修 正 條 文, 並 完 成 申 請 作 業 及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1. 完 成 彙 編 各 管 道 招 生 簡 章 : (1) 全 國 性 統 一 彙 編 校 系 分 則 : 完 成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 繁 星 推 薦 及 個 人 3
申 請 ) 大 學 考 試 分 發 陸 生 碩 士 班 招 生 僑 生 聯 招 及 僑 生 個 人 申 請 招 生 之 校 系 分 則 修 訂 (2) 本 校 單 招 簡 章 : 完 成 博 碩 士 班 推 薦 甄 試 簡 章 會 議 2. 進 行 中 之 試 務 : (1) 全 國 性 統 一 彙 編 校 系 分 則 : 運 動 甄 審 及 甄 試 身 心 障 礙 四 技 二 專 推 薦 甄 選 及 技 優 甄 審 陸 生 學 士 班 招 生 之 校 系 分 則 修 訂 (2) 本 校 彙 編 簡 章 :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體 育 單 招 原 住 民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寒 假 轉 學 考 試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 個 人 申 請 補 充 規 定 學 士 後 中 醫 碩 士 班 考 試 及 博 士 班 考 試 之 簡 章 修 訂 (3) 進 行 101 學 年 度 博 碩 士 班 推 薦 甄 試 : 報 名 :100 年 10 月 19 日 ~11 月 8 日 筆 試 及 口 試 :100 年 11 月 20 日 (4) 100 學 年 度 首 度 辦 理 進 修 部 轉 大 學 部 之 轉 部 別 及 學 系 大 會 考, 已 於 10 月 19 日 進 行 筆 試 及 面 試 3. 配 合 審 計 部 調 查 各 大 學 的 各 類 學 生 減 免 學 雜 費 情 形 表 所 需, 註 冊 組 提 供 本 校 98 99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休 退 學 畢 業 生 名 單 轉 學 生 復 學 生 輔 系 雙 主 修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學 生 名 單 4. 配 合 台 灣 高 等 教 育 師 生 問 卷 調 查 ( 含 師 資 生 ) 問 卷 填 答 活 動 後 抽 獎 活 動, 註 冊 組 電 話 通 知 領 獎 人 並 受 理 領 獎 ( 共 27 人 ) 5. 配 合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辦 理 原 私 校 退 撫 基 金 民 國 100 年 退 休 金 精 算 案 所 需, 註 冊 組 提 報 本 校 101~103 學 年 度 預 計 招 收 新 生 學 生 數 6. 增 設 100 學 年 度 廚 藝 學 科 馬 來 西 亞 專 班 學 分 班 作 業 : (1) 編 列 學 員 學 號 及 建 置 學 籍 資 料 (2) 設 計 學 員 證 並 核 發 學 員 證 7.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系 申 請 事 宜 : (1) 專 簽 進 修 部 轉 入 大 學 部 須 參 加 會 考 或 口 試 事 宜 (2) 調 查 各 系 擬 招 生 轉 系 生 名 額 並 公 告 (3) 受 理 學 生 申 請 案 (4) 建 置 申 請 案 資 料 及 分 類 (5) 申 請 案 轉 招 生 組 辦 理 考 試 8. 配 合 系 所 評 鑑 所 需, 提 報 各 學 系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畢 業 生 數 學 生 數 及 休 退 學 人 數 9. 配 合 監 察 院 巡 察 資 料 所 需, 提 報 本 校 日 間 96-100 學 年 度 各 學 制 ( 含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註 冊 率 10. 規 劃 100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斑 學 位 考 試 作 業 時 程 表 11. 回 報 教 育 部 有 關 本 校 99 學 年 度 各 學 制 因 經 濟 因 素 休 學 人 數 12. 提 報 教 育 部 定 期 統 計 報 表, 含 全 校 各 系 各 年 級 學 生 數 各 學 制 各 年 級 學 生 數 分 部 學 生 數 休 學 人 數 退 學 人 數 僑 生 名 單 ( 含 畢 業 生 ) 原 住 民 名 單 ( 含 畢 業 生 ) 各 系 畢 業 人 數 新 生 註 冊 率 4
13. 提 報 教 育 部 高 等 校 務 資 料 庫 資 料, 含 一 般 生 實 際 在 學 學 生 人 數 表 學 生 就 學 情 況 統 計 表 雙 聯 學 制 學 生 人 數 統 計 表 輔 系 雙 主 修 及 學 分 學 程 學 生 統 計 表 休 學 人 數 統 計 表 退 學 人 數 統 計 表 年 齡 別 人 數 表 大 學 部 新 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及 實 際 註 冊 人 數 表 碩 博 士 班 新 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及 實 際 註 冊 人 數 表 及 開 設 全 外 語 授 課 之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統 計 表 ( 四 ) 學 務 處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務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工 讀 職 場 技 能 精 進 訓 練 班 報 名 截 止 日 為 9 月 28 日, 報 名 人 數 為 46 人 ; 上 課 期 程 為 10 月 6 日 ~12 月 17 日 1. 98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畢 業 流 向 調 查 - 各 系 執 行 情 形 及 推 動 較 佳 之 系 所 經 驗 分 享 如 附 表 一 (p.8-11) 計 畫 目 標 :11 月 30 日 前, 問 卷 回 收 率 達 75% 2. 9 月 1 日 辦 理 100 年 暑 假 管 理 員 研 習 會 議, 計 有 住 宿 組 員 各 宿 舍 管 理 人 員 ( 含 分 部 ) 計 20 人 參 加 3. 9 月 3~5 日 辦 理 觀 山 子 云 幹 部 訓 練, 共 計 70 人 參 加 4. 9 月 5 日 衛 保 組 辦 理 餐 飲 衛 生 講 習, 共 計 61 位 餐 飲 衛 生 人 員 參 加 5. 9 月 5~7 日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宿 舍 幹 部 研 習 活 動, 共 計 108 人 參 加 6. 9 月 7 日 服 教 組 辦 理 Clean the World 清 潔 地 球 環 保 台 灣 淨 山 活 動, 參 加 人 數 為 53 人 7. 9 月 9 日 召 開 親 師 生 座 談 會, 協 助 10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新 生 順 利 適 應 校 園 生 活, 資 源 教 室 學 生 學 生 家 長 導 師 教 官 及 輔 導 人 員 共 計 30 位 8. 9 月 9 日 假 燕 巢 分 部 辦 理 導 師 座 談 會, 出 席 人 數 450 人, 出 席 率 88.24% 9. 9 月 14 日 輔 導 學 生 會 辦 理 迎 新 晚 會, 邀 請 歌 手 安 心 亞 及 陳 勢 安 主 唱, 並 安 排 學 生 社 團 熱 音 社 魔 術 社 啦 啦 隊 吉 他 社 及 彰 友 會 表 演, 吸 引 新 生 約 2000 人 熱 情 參 加 10. 9 月 20~22 日 輔 導 學 生 會 辦 理 社 團 博 覽 會 暨 嘉 年 華 會, 計 有 43 個 社 團 參 與, 參 加 人 數 本 部 約 1600 人 分 部 約 200 人 11. 9 月 22 日 協 助 針 對 馬 來 西 亞 餐 飲 專 班 實 施 防 震 防 災 教 育 及 防 霸 凌 教 育 12. 10 月 5 日 彙 整 求 職 活 動 訊 息 求 職 文 章 職 缺 資 訊 等 發 送 就 輔 電 子 報, 發 送 份 數 5,135 份,100 年 度 已 發 行 數 36 期 13. 10 月 5 日 辦 理 班 級 幹 部 暨 家 族 聯 絡 員 研 習, 應 到 人 數 為 698 人 實 際 出 席 為 570 人, 出 席 率 81.66% 14. 10 月 7 日 出 刊 第 21 期 校 安 暨 生 活 快 報 15. 10 月 12 日 辦 理 第 1 次 校 園 餐 飲 衛 生 座 談 會 16. 截 至 10 月 12 日 台 師 大 99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流 向 調 查 問 卷, 大 學 部 填 寫 3,349 人, 碩 士 班 填 寫 512 人, 博 士 班 19 人, 共 計 3,880 人 17. 已 完 成 本 學 期 新 生 團 體 健 康 檢 查 活 動, 共 有 3,768 人 參 加 5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18.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 為 建 立 學 生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並 協 助 弱 勢 同 學, 惠 請 各 學 院 協 助 推 廣 二 手 書 活 動, 鼓 勵 各 院 系 所 同 學 將 修 畢 課 程 且 不 再 使 用 之 教 科 書 捐 至 系 辦 公 室, 由 各 院 系 所 將 其 分 類 登 錄 後 公 告, 免 費 提 供 弱 勢 學 生 使 用 19. 教 育 部 統 計 99 年 迄 今 校 園 詐 騙 案 件, 以 電 話 指 示 銀 行 轉 帳 詐 騙 居 多, 請 各 院 主 管 轉 知 老 師 提 醒 同 學 若 接 獲 可 疑 詐 騙 電 話, 可 透 過 刑 事 警 察 局 165 反 詐 騙 專 線 詢 問 及 檢 舉 報 案, 或 向 軍 訓 室 查 詢, 或 電 110 報 案 20. 教 育 部 因 應 霸 凌 事 件 影 響 學 生 求 學 甚 巨, 將 防 制 校 園 霸 凌 黑 道 勢 力 介 入 校 園 及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等 工 作 列 為 重 點 工 作, 相 關 網 站 連 結 已 建 置 於 本 校 校 安 中 心 網 頁, 請 參 考 宣 達 校 園 菸 害 防 制 活 動 : 1. 99 年 11 月 3 日 12 月 1 日 100 年 1 月 5 日 3 月 30 日 5 月 4 日 6 月 8 日 結 合 大 樹 衛 生 所 辦 理 戒 菸 教 育 講 習 共 六 場 11 月 3 日 參 加 人 數 為 37 人 ;12 月 1 日 參 加 人 數 為 54 人 ;1 月 5 日 參 加 人 數 為 68 人 ;3 月 30 日 參 加 人 數 為 75 人 ;5 月 4 日 參 加 人 數 為 13 人 ; 6 月 8 日 參 加 人 數 為 15 人 2. 高 雄 市 衛 生 局 菸 害 防 制 稽 查 員 到 校 稽 查 校 園 菸 害 防 制, 稽 查 違 規 吸 菸 者, 被 開 罰 單 人 數 分 述 如 下 100 年 3 月 23 日 :3 人 ;4 月 14 日 : 9 人 ;4 月 28 日 :6 人 ;5 月 12 日 :7 人 ;6 月 7 日 :14 人 ;10 月 6 日 :24 人 待 辦 事 項 : 1. 預 計 於 10 月 28 日 辦 理 100 年 度 南 區 大 專 校 院 社 團 經 營 與 服 務 學 習 研 討 會 截 至 10 月 16 日, 報 名 人 數 為 72 人 2. 預 計 11 月 2 日 辦 理 賃 居 生 座 談 會 3. 預 計 11 月 4 日 辦 理 安 心 就 學 募 款 管 理 委 員 會 1. 學 海 助 學 金 出 團 從 7 月 2 日 ~8 月 27 日, 共 計 出 團 包 括 英 國 坎 布 里 亞 大 學 皇 后 大 學 及 赫 爾 大 學 美 國 南 伊 利 諾 大 學 澳 洲 迪 肯 大 學 及 昆 士 蘭 大 學 等 6 團, 計 企 管 一 戴 妡 芸 等 60 人 參 加 2. 學 文 助 學 金 出 團 從 7 月 3 日 ~9 月 18 日, 共 計 出 團 包 括 東 北 大 學 等 18 團, 分 公 費 和 自 費 交 流 團 公 費 和 部 分 公 費 學 習 團 等, 計 企 管 一 B 黃 秀 娟 等 115 人 參 加 本 學 期 學 文 研 修 團 共 2 團, 分 別 是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3 位 學 生 (9 月 10 日 ~1 月 21 日 ) 蘭 州 大 學 2 位 學 生 (8 月 27 日 ~1 月 25 日 ) 參 加 教 育 部 專 案 1-1 大 專 畢 業 生 至 企 業 職 場 實 習 方 案 : 1. 方 案 1-1 第 二 階 段 : 截 至 9 月 30 日, 目 前 計 有 1143 位 畢 業 生 完 成 登 錄, 計 有 338 個 實 習 員 名 額 ; 媒 合 成 功 實 習 員 311 人 ( 含 已 離 職 及 期 滿 169 人 ), 媒 合 率 92.01% 2. 媒 合 作 業 已 於 9 月 30 日 截 止 全 國 參 與 本 方 案 之 大 學 校 院 暨 161 所, 本 校 媒 合 成 功 人 數 排 名 第 15 名 媒 合 率 排 名 第 36 名 籌 備 101 大 運 會 : 1. 1 月 26 日 召 開 101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第 1 次 籌 備 會 議 2. 3 月 9 日 召 開 101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第 1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3. 3 月 11 日 前, 請 各 群 組 提 供 101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各 小 組 組 長 及 組 員 推 薦 名 單 至 體 育 室 6
4. 3 月 31 日 前 請 各 群 組 繳 交 各 群 組 工 作 職 掌 各 群 組 工 作 時 間 表 各 群 組 執 行 經 費 預 算 至 體 育 室 5. 4 月 6 日 召 開 101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第 二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6. 繳 交 101 大 運 會 活 動 群 組 預 算 及 工 作 項 目 100 大 運 會 觀 摩 要 點 觀 摩 人 員 7. 5 月 6 日 5 月 10 日 至 中 興 大 學 觀 摩 大 運 會 8. 5 月 25 日 召 開 101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第 三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9. 6 月 7 日 召 開 101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群 長 會 議 10. 6 月 22 日 召 開 101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第 四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11. 7 月 4 日 召 開 101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執 行 委 員 會 議 12. 7 月 20 日 召 開 101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第 五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13. 8 月 24 日 召 開 101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第 六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14. 9 月 23 日 召 開 101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第 七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15. 10 月 19 日 教 育 部 蒞 校 勘 查 本 校 體 育 場 所 ( 含 校 本 部 分 部 ) 其 他 業 務 報 告 : 1. 7 月 14~15 日 於 校 本 部 體 育 館 辦 理 教 育 部 100 學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陸 生 輔 導 人 員 研 習 會, 參 加 人 數 為 236 人 ; 此 案 教 育 部 補 助 金 額 為 858,900 元 2. 協 助 陸 生 聯 招 會 編 篡 陸 生 臺 灣 就 學 指 南 大 學 校 院 陸 生 輔 導 人 員 參 考 手 冊 :3 月 22 日 大 綱 已 擬 訂 ; 於 5 月 6 日 完 成 手 冊 初 稿 並 寄 至 教 育 部 ; 於 7 月 14 日 研 習 會 中 將 大 學 校 院 陸 生 輔 導 人 員 參 考 手 冊 陸 生 臺 灣 就 學 指 南 ( 草 案 ) 發 放 予 各 校, 教 育 部 補 助 金 額 為 531,720 元 3. 9 月 21 日 召 開 第 1 次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9 月 30 日 召 開 第 2 次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4. 校 友 會 於 10 月 2 日 辦 理 杉 林 博 園 知 性 之 旅 聯 誼 活 動, 參 加 人 數 44 人 5. 10 月 16 日 舉 辦 21 週 年 校 慶 活 動, 競 賽 項 目 : 三 對 三 籃 球 賽 學 生 田 徑 賽 ( 含 大 隊 接 力 ) 創 意 繞 場 競 賽 教 職 員 趣 味 競 賽 6. 10 月 18 日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委 員 會 議 7. 10 月 20 日 召 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8. 回 覆 秘 書 室 義 守 大 學 節 能 成 效 一 覽 表 9. 繳 交 校 務 評 鑑 報 告 書 之 申 復 作 業 10. 回 覆 研 發 處 系 所 評 鑑 相 關 數 據 學 務 長 補 充 : 1. 畢 業 生 流 向 調 查 各 系 執 行 情 形 及 推 動 較 佳 之 系 所 經 驗 分 享 如 附 表 一 (p.8-11), 因 11 月 30 日 前, 問 卷 回 收 率 需 達 75%, 請 各 院 系 主 管 協 助 執 行 回 收 問 卷 2. 本 學 期 高 雄 市 衛 生 局 菸 害 防 制 稽 查 員 到 校 稽 查 校 園 菸 害 防 制, 稽 查 違 規 吸 菸 者, 被 開 罰 單 人 數 分 述 如 下 -100 年 10 月 6 日 :24 人,100 年 10 月 23 日 :8 人 3.11 月 18 日 為 101 全 大 運 揭 牌 儀 式, 請 各 系 所 主 管 轉 知 系 上 學 生 踴 躍 參 加 該 儀 式 研 發 長 補 充 : 關 於 學 務 處 的 畢 業 生 流 向 調 查, 此 項 回 收 數 據 是 套 用 中 程 校 務 獎 補 助 款 公 式, 因 此 回 收 率 若 低 於 75%, 則 獎 補 助 款 項 會 相 對 變 低, 敬 請 各 單 位 協 助 辦 理 回 收 問 卷 校 長 補 充 : 下 次 校 務 會 議 請 排 定 流 程, 由 學 務 長 針 對 全 大 運 做 專 題 簡 報 7
附 表 一 以 下 資 料 統 計 至 100/10/16 學 制 / 回 收 率 大 專 回 收 率 (%) 碩 士 回 收 率 (%) 博 士 回 收 率 (%) 全 國 回 收 率 14.11% 17.42% 27.36% 本 校 回 收 率 26.42% 38.07% 52.17% 以 下 資 料 以 回 收 率 排 序 ( 回 收 率 達 75% 之 系 所, 以 紅 色 表 示 ) ( 上 週 執 行 較 佳 之 系 所, 以 黃 色 表 示 增 加 率 = 本 次 回 收 率 - 上 次 回 收 率 ) 大 專 畢 業 生 問 卷 回 收 狀 況 碩 士 畢 業 生 問 卷 回 收 狀 況 博 士 畢 業 生 問 卷 回 收 狀 況 系 所 畢 業 人 數 完 成 人 數 回 收 率 增 加 率 系 所 畢 業 人 數 完 成 人 數 回 收 率 增 加 率 系 所 畢 業 人 數 完 成 人 數 回 收 率 增 加 率 材 料 系 105 97 92.38% 10.5% 應 日 系 2 2 100.00% 0% 材 料 系 2 2 100.00% 0% 營 養 系 47 36 76.60% 4.3% 材 料 系 38 36 94.74% 5.3% 電 機 系 6 5 83.33% 0% 生 科 系 49 33 67.35% 6.1% 電 機 系 38 29 76.32% 2.6% 資 工 系 3 2 66.67% 0% 健 管 系 81 43 53.09% 7.4% 生 化 所 26 17 65.38% 3.8% 管 研 所 9 3 33.33% 11.1 % 機 動 系 123 63 51.22% 4.9% 資 管 系 45 21 46.67% 0% 電 子 系 2 0 0.00% 0% 國 商 系 140 56 40.00% 5.0% 機 動 系 27 11 40.74% 37.0% 工 管 系 1 0 0.00% 0% 電 子 系 118 46 38.98% 0.8% 資 工 系 50 20 40.00% 6.0% 職 治 系 51 18 35.29% 2.0% 醫 工 系 11 4 36.36% 0% 化 工 系 101 31 30.69% 3.0% 醫 管 系 9 3 33.33% 0% 護 理 系 278 78 28.06% 7.2% 應 英 系 10 3 30.00% 10.0% 應 數 系 91 24 26.37% 4.4% 電 子 系 41 12 29.27% 2.4% 應 日 系 104 26 25.00% 2.9% 管 理 122 32 26.23% 2.5% 應 英 系 125 30 24.00% 8.8% 財 金 系 25 6 24.00% 0% 醫 工 系 90 20 22.22% 4.4% 企 管 系 14 2 14.29% 7.1% 資 工 系 169 35 20.71% 1.2% 工 管 系 47 3 6.38% 2.1% 會 計 系 106 21 19.81% 0.9% 政 管 系 3 0 0.00% 0% 醫 放 系 72 13 18.06% 2.8% 管 研 所 6 0 0.00% 0% 土 木 系 86 15 17.44% 2.3% 土 木 系 14 0 0.00% 0% 通 訊 系 43 7 16.28% 0% 物 治 系 45 7 15.56% 0% 財 金 系 168 26 15.48% 7.7% 資 管 系 185 25 13.51% 1.6% 政 管 系 52 7 13.46% 1.9% 電 機 系 148 18 12.16% 2.7% 工 管 系 117 14 11.97% 3.4% 大 傳 系 143 15 10.49% 2.1% 醫 管 系 102 9 8.82% 4.9% 企 管 系 206 18 8.74% 1.5% 8
各 系 所 每 周 回 收 率 大 學 部 : 因 系 所 眾 多, 故 將 各 系 分 成 三 部 分 ( 以 系 所 每 周 回 收 率 平 均 值, 由 高 至 低 排 序 ) 名 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9
碩 士 班 名 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博 士 班 10
上 週 各 系 ( 所 ) 推 動 較 佳 之 分 享 系 所 執 行 方 式 ( 新 增 之 分 享, 以 紅 色 表 示 ) 以 Facebook MSN 及 撥 打 電 話 通 知, 因 系 上 與 校 友 互 動 良 好, 因 此 校 友 配 合 度 較 高 追 蹤 未 填 寫 之 名 單, 請 目 前 就 讀 研 究 所 之 同 學, 積 極 以 個 人 Facebook 個 人 MSN 及 撥 打 電 材 料 系 話 通 知 班 上 同 學 再 以 Facebook MSN 及 撥 打 電 話 通 知, 並 請 未 填 寫 同 學 之 同 班 好 友 告 知 公 告 於 系 網, 並 以 email 通 知, 但 效 果 不 彰 列 印 校 友 名 單, 請 工 讀 生 一 一 撥 打, 並 記 生 科 系 錄 聯 絡 情 形 國 商 系 以 Facebook MSN 及 系 學 會 粉 絲 團 公 告, 請 校 友 將 訊 息 張 貼 於 自 己 的 Facebook 資 工 系 以 email 通 知, 並 公 告 於 系 上 Facebook 資 管 系 大 學 部 : 請 該 年 度 畢 業 生 以 各 管 道 通 知 班 上 同 學 碩 士 班 : 一 一 通 知 會 計 系 以 email 通 知, 且 系 助 理 利 用 個 人 Facebook 通 知 該 年 度 畢 業 生 填 寫 應 日 系 以 社 群 網 站 通 知, 請 工 讀 生 撥 打 電 話 化 工 系 請 校 友 將 訊 息 張 貼 個 人 的 Facebook, 以 及 撥 打 電 話 通 知 營 養 系 請 導 師 撥 打 電 話 給 學 生 電 子 系 請 工 讀 生 一 一 撥 打 電 話 健 管 系 透 過 系 學 會 Facebook 通 知, 並 利 用 晚 上 時 段 撥 打 電 話, 部 份 學 生 不 接 電 話 者, 系 助 以 自 己 手 機 通 知 電 機 系 以 Facebook MSN 通 知, 並 請 目 前 在 校 就 讀 之 學 生 通 知 班 上 同 學 填 寫 機 動 系 以 Facebook MSN 通 知, 並 請 目 前 在 校 就 讀 之 學 生 通 知 班 上 同 學 填 寫, 一 一 撥 打 電 話 職 治 系 撥 打 電 話 email 告 知 系 網 頁 連 結 公 告 老 師 與 系 助 之 facebook 公 告, 負 責 系 友 組 的 老 師 利 用 聚 會 告 知 應 英 系 以 Facebook E-mail 告 知, 並 一 一 撥 打 電 話 11
( 五 ) 總 務 處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務 1. 應 日 系 電 腦 教 室 建 置, 於 9 月 20 日 第 三 次 開 標 並 決 標 2. 學 生 選 修 經 營 管 理 實 習 中 心 實 習 課 程 於 10 月 3 日 起 開 始 實 習 3. 微 軟 學 生 版 全 校 授 權, 於 10 月 4 日 第 一 次 開 標, 因 投 標 廠 商 標 價 未 達 三 家 而 廢 標 1. 軟 體 虛 擬 化 平 台 與 伺 服 器 虛 擬 化 平 台 備 份 系 統, 於 10 月 6 日 第 一 次 開 標, 因 投 標 廠 商 標 價 未 達 底 價 而 廢 標 2. 校 園 虛 擬 資 料 庫 共 用 平 台 建 置, 於 10 月 11 日 第 一 次 開 標, 因 投 標 廠 商 標 價 未 達 三 家 而 廢 標 1. 100 年 8 9 月 份, 申 請 維 修 案 件 共 2083 件, 退 回 59 件, 完 工 1764 件, 完 工 比 率 87% 2. 99 年 8 月 1 日 至 100 年 10 月 11 日, 請 購 案 件 共 5831 件, 已 決 標 5120 件, 未 決 標 711 件 3. 完 成 教 學 大 學 淹 水 改 善 工 程 4. 完 成 商 店 街 戶 外 平 臺 更 換 工 程 5. 完 成 廚 藝 教 室 廚 房 設 備 安 裝 6. 完 成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學 系 專 業 教 室 相 關 設 備 7. 完 成 燕 巢 分 部 育 成 及 教 學 交 界 處 鐵 捲 門 軌 道 工 程 8. 完 成 燕 巢 分 部 教 學 大 樓 污 水 處 理 場 鼓 風 機 更 換 機 油 及 設 備 保 養 9. 完 成 燕 巢 分 部 育 成 大 樓 冷 藏 櫃 安 裝 施 工 10. 完 成 燕 巢 分 部 教 學 大 樓 抽 水 泵 控 制 盤 維 修 11. 完 成 燕 巢 分 部 教 學 大 樓 頂 樓 更 換 11~12F 實 驗 室 使 用 之 加 壓 機 12. 完 成 燕 巢 分 部 育 成 大 樓 電 梯 迴 路 板 INV3-2GD(220V) 及 功 率 晶 體 7MBP150R A120.150 A1200V 零 件 更 換 工 程 13. 測 試 完 成 燕 巢 分 部 光 纖 機 櫃 內 線 卡 擴 充 工 程 (MITEL 16 迴 路 內 線 擴 充 卡 NA ONS CALSS LINE CARD 型 號 :MC320) 14. 配 合 外 籍 生 及 大 陸 生 收 費 作 業 15. 配 合 10 月 3 日 100 年 度 全 國 高 中 高 職 五 專 多 元 入 學 委 員 會 暨 工 作 檢 討 會 16. 配 合 10 月 4 日 100 年 度 全 國 高 級 中 學 圖 書 館 工 作 會 議 17. 燕 巢 分 部 教 學 大 樓 電 信 主 機 擴 充 工 程 於 10 月 4 日 請 購 發 包 18. 生 態 圓 區 於 10 月 5 日 完 成 臨 時 甲 種 圍 牆, 並 增 設 縫 隙 太 大 之 石 頭 圍 牆 及 廁 所 天 花 板 19. 燕 巢 分 部 義 大 路 路 緣 石 及 分 隔 島 於 10 月 5 日 完 成 噴 漆 施 工 20. 燕 巢 分 部 教 學 大 樓 BC 棟 4 樓 安 全 門 地 鉸 鏈 於 10 月 7 日 更 換 完 成 21. 燕 巢 分 部 教 學 大 樓 育 成 大 樓 變 電 站 高 壓 配 電 盤 UPS 及 電 池 於 10 月 9 日 更 換 完 成 22. 燕 巢 分 部 配 合 台 電 更 換 高 壓 設 備 開 關 原 定 於 10 月 9 日 下 午 施 工, 惟 因 下 雨, 台 電 臨 時 取 消 施 工 作 業 經 協 調, 暫 定 配 合 本 校 寒 假 期 間 停 電 保 養 一 併 施 工 23. 廚 藝 教 室 設 備 於 10 月 11 日 下 午 初 驗 12
24. 配 合 10 月 12 日 監 察 院 訪 視 25. 操 場 跑 道 修 補 及 面 漆 噴 涂 工 程 於 10 月 13 日 第 一 次 開 標 並 決 標 26. 全 大 運 資 訊 系 統 暨 設 備, 於 10 月 13 日 第 二 次 開 標 並 決 標 1. 配 合 9 月 10~22 日 接 待 大 陸 新 生 家 長 參 訪 2. 配 合 9 月 16 日 中 國 進 出 口 銀 行 及 中 治 集 團 參 訪 3. 配 合 9 月 19 日 江 西 省 科 學 技 術 協 會 參 訪 4. 配 合 9 月 20 日 周 口 師 範 大 學 參 訪 國 際 接 軌 5. 配 合 9 月 28 日 中 華 全 國 青 年 聯 合 會 參 訪 6. 配 合 9 月 29 日 北 京 聯 合 大 學 參 訪 博 弈 教 室 7. 配 合 10 月 11 日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香 港 校 友 會 參 訪 8. 配 合 10 月 12 日 馬 來 西 亞 韓 新 傳 播 學 院 參 訪 9. 配 合 10 月 13 日 湖 南 省 教 育 公 會 參 訪 其 他 1. 本 校 所 申 請 100 年 校 園 改 善 無 障 礙 補 助 案, 於 暑 假 期 間 施 作 完 成 總 務 處 補 充 : 1.10 月 21 日 開 始 進 行 高 52 線 義 大 二 路 的 部 分 整 修 工 程, 預 計 施 工 天 數 為 45 天, 即 12 月 初 可 完 工 2.10 月 份 進 行 全 校 財 產 盤 點, 請 各 單 位 協 助 配 合 辦 理 ( 六 ) 研 究 發 展 處 1. 已 完 成 事 務 項 目 內 容 1. 98 學 年 度 ISUQ 各 項 表 現 排 名 在 後 30% 之 學 系 啟 動 自 我 改 善 階 段 2. 系 所 績 效 表 現 不 佳 的 系 ( 所 ) 自 我 改 善 計 畫 (5 月 份 ) 3. 系 所 績 效 表 現 不 佳 的 系 ( 所 ) 自 我 改 善 計 畫 (7 月 份 ) 4. 公 告 100 學 年 度 各 系 所 績 效 表 現 (ISUQ) 計 算 方 式 5. 大 學 選 校 互 動 系 統 一 般 大 學 指 標 資 料 與 基 本 資 料 更 新 卓 越 教 學 6. 參 加 教 卓 管 考 會 議 7. 完 成 第 六 屆 教 師 評 鑑 表 修 訂 翻 譯 英 文 版 並 公 告 之 8. 完 成 第 五 屆 教 師 評 鑑 系 統 修 改 測 試 資 料 彙 整 及 進 行 自 評 相 關 作 業 9. 辦 理 第 五 屆 教 師 評 鑑 初 審 暨 教 學 類 複 審 審 查 說 明 會 1. 完 成 國 科 會 核 定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研 究 人 才 99 年 度 結 案 作 業 2. 完 成 撰 寫 100 年 度 國 科 會 核 定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研 究 人 才 申 請 書 請 款 及 8-10 月 份 核 銷 作 業 3. 完 成 100 年 度 國 科 會 補 助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及 結 案 作 業 ( 申 請 5 件 結 案 4 件 ) 特 色 研 究 4. 完 成 100 年 度 國 科 會 補 助 教 師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作 業 及 結 案 作 業 ( 申 請 3 件 結 案 2 件 ) 5. 完 成 國 科 會 計 畫 校 內 審 核 變 更 申 請 ( 共 84 件 ), 國 科 會 審 核 變 更 申 請 ( 共 25 件 ) 6. 完 成 國 科 會 計 畫 案 申 請 及 其 他 單 位 研 究 獎 補 助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 共 90 件 ) 13
優 質 服 務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7. 完 成 邀 請 大 陸 地 區 暨 香 港 澳 門 科 技 人 士 來 台 短 期 訪 問 申 請 ( 共 1 件 ) 8. 國 科 會 補 助 舉 辦 國 際 研 討 會 申 請 作 業 ( 共 2 件 ) 9. 完 成 100 年 度 國 科 會 大 專 生 計 畫 請 款 切 結 書 簽 訂 ( 共 37 件 );99 年 度 研 究 創 作 獎 簽 領 作 業 ( 共 1 件 ) 10. 完 成 國 科 會 延 攬 科 技 人 才 結 案 ( 共 5 件 ) 申 請 核 定 ( 共 1 件 ) 11. 完 成 國 科 會 補 助 科 學 與 技 術 人 員 國 外 短 期 研 究 申 請 (2 件 ) 12. 完 成 國 科 會 傑 出 研 究 獎 申 請 (1 件 ) 13. 完 成 100 年 國 科 會 計 畫 簽 約 第 1 期 款 請 款, 及 切 結 書 簽 訂 14. 完 成 100 學 年 度 各 學 院 教 師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等 級 清 單 15. 完 成 100 年 度 第 3 季 教 育 部 補 助 博 士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審 查 會 議 召 開, 及 核 銷 作 業 ( 共 11 件 ) 16. 完 成 校 內 補 助 教 師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 共 79 件 ) 撥 款 ( 共 85 件 ) 作 業 17. 完 成 校 內 補 助 教 師 論 文 編 修 申 請 ( 共 7 件 ) 核 銷 ( 共 7 件 ) 作 業 18. 核 定 重 點 特 色 研 究 計 畫 ( 共 1 件 ) 19. 新 進 教 師 研 究 啟 動 成 果 發 表 繳 交 ( 共 8 件 ) 20. 完 成 校 內 補 助 大 專 生 計 畫 申 請 作 業 ( 共 30 件 ) 21. 100 年 1-7 月 期 刊 論 文 獎 勵 申 請 核 定 作 業 22. 完 成 100 學 年 第 1 學 期 核 減 鐘 點 - 計 畫 管 理 費 審 核 ( 共 132 次 ) 23. 101 年 度 第 1 期 校 內 專 題 初 審 作 業 24. 協 助 統 計 99 學 年 度 ISUQ 部 份 計 分 項 目 數 據 25. 義 大 研 訊 第 十 期 26. 義 大 研 訊 第 十 一 期 27. 完 成 辦 理 三 場 提 升 研 究 研 習 會 28. 已 辦 理 2011 年 智 慧 財 產 權 系 列 研 討 會 講 座 1. 檢 視 5 6 7 月 份 校 務 自 我 內 部 評 鑑 及 中 程 計 畫 考 核 表 2. 第 四 期 中 程 管 考 彙 整 統 計 與 圖 表 報 告 3. 調 整 100 學 年 校 務 自 我 內 部 評 鑑 及 中 程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考 核 表 4. 新 增 100 學 年 八 大 勁 揚 計 畫 執 行 管 考 表 5. 2011 台 北 國 際 發 明 暨 技 術 交 易 展 已 參 展 6. 2011 年 熱 門 技 術 產 學 論 壇 -LED 技 術 發 表 媒 合 會 已 參 展 1. 完 成 教 師 申 請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管 理 會 赴 大 陸 地 區 講 學 ( 共 1 件 ) 2. 完 成 研 究 生 申 請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管 理 會 赴 大 陸 地 區 研 究 ( 共 1 件 ) 3. 函 送 各 系 所 100 學 年 度 IEET 第 二 週 期 審 查 認 證 報 告 書 至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4. 檢 送 100 年 度 大 學 校 院 全 英 語 學 位 學 制 班 別 訪 視 結 果 及 報 告 書 5. 回 覆 中 華 工 程 校 育 學 會 IEET 實 地 訪 評 總 召 集 人 行 程 表 及 各 系 行 程 表 1. 101 學 年 度 總 量 提 報 資 料 2. 填 報 教 育 部 100 年 10 月 份 高 等 校 務 資 料 庫 3. 研 究 總 中 心 主 任 及 審 議 委 員 會 委 員 名 單 確 認, 召 開 100 學 年 第 1 學 期 審 議 委 員 會 議, 貴 儀 中 心 相 關 辦 法 提 送 會 議 審 議 4. 完 成 人 事 室 彈 性 薪 資 調 查 表 填 報 5. 辦 理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說 明 會 6. 準 備 教 學 發 展 暨 策 略 會 議 第 三 議 題 專 題 演 講 7. 於 9 月 2 日 召 開 校 務 評 鑑 訪 評 報 告 書 申 復 會 議 14
2. 目 前 持 續 進 行 之 事 務 項 目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務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8. 於 9 月 7 日 辦 理 評 鑑 事 務 經 驗 分 享 與 傳 承 座 談 會 9. 校 務 評 鑑 申 復 申 請 書 函 送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10. 於 9 月 20 日 函 覆 教 育 部 99 年 度 整 體 經 費 訪 視 自 評 表 及 簡 報 11. 於 10 月 5 日 函 覆 教 育 部 100 年 度 教 育 部 獎 勵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發 展 之 教 學 研 究 暨 整 體 經 費 支 用 修 正 計 畫 書 內 容 1. 99 學 年 度 系 所 績 效 表 現 資 料 蒐 集 彙 整 2. 參 加 教 卓 管 考 會 議 3. 第 五 屆 教 師 評 鑑 初 審 作 業 1. 籌 備 3 場 學 術 研 究 相 關 講 座 2. 100 年 度 第 4 季 教 育 部 補 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作 業 3. 國 科 會 計 畫 經 費 報 告 結 案 作 業 4. 101 年 度 第 1 期 校 內 專 題 審 查 委 員 遴 選 複 審 作 業 5. 編 輯 義 大 研 訊 第 十 二 期 6. 工 研 院 南 分 院 南 台 灣 研 發 資 源 分 享 中 心 - 影 片 拍 攝 7. 協 助 本 校 教 師 研 發 成 果 strike 系 統 登 錄 8. 辦 理 2011 年 義 守 大 學 創 新 專 題 競 賽 9. 撰 寫 2012 年 國 科 會 研 究 成 果 展 ~ 智 慧 財 產 權 系 列 研 討 會 計 畫 書 1. 期 刊 獎 勵 e 化 平 台 測 試 及 修 正 2. 校 內 專 題 e 化 平 台 建 置 3. 期 刊 獎 勵 e 化 平 台 測 試 作 業 4. 維 護 財 務 資 訊 網 頁 專 區 5. 建 構 校 務 自 我 內 部 評 鑑 及 中 程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考 核 表 之 電 子 平 台 6. 建 立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作 業 內 控 機 制, 提 升 系 所 品 質 與 改 善 績 效 7. 發 佈 校 內 獲 證 專 利 捷 報 8. 協 助 老 師 申 請 專 利 與 技 術 移 轉 事 宜 1. 法 規 條 文 英 譯 2. 協 助 系 所 準 備 100 學 年 度 IEET 第 二 週 期 審 查 認 證 相 關 事 宜 1. 八 大 勁 揚 計 畫 及 中 程 發 展 計 畫 管 考 作 業 2. 籌 備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3. 更 新 應 用 資 訊 系 統 上 系 所 評 鑑 之 基 本 資 料 3. 規 劃 但 尚 未 執 行 之 事 務 項 目 內 容 卓 越 教 學 準 備 第 五 屆 教 師 評 鑑 研 究 類 複 審 說 明 會 及 相 關 作 業 特 色 研 究 撰 寫 2011 年 國 科 會 研 究 成 果 展 ~ 智 慧 財 產 權 系 列 研 討 會 結 案 報 告 優 質 服 務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研 發 長 補 充 : 95 學 年 度 至 100 學 年 度 校 級 辦 法 已 做 兩 次 大 幅 度 的 修 改, 但 研 發 處 近 期 檢 視 院 系 系 所 評 鑑 的 自 評 要 點, 發 現 各 院 系 並 未 隨 之 做 調 整, 近 日 會 發 出 工 作 聯 繫 單 至 院 系 及 通 識 中 心, 請 相 關 單 位 依 照 校 級 的 辦 法 做 系 所 評 鑑 自 評 辦 法 的 修 正 15
( 七 ) 國 際 事 務 處 1. 更 新 並 維 護 教 卓 計 畫 網 站 上 主 軸 5 相 關 事 項 卓 越 教 學 2. 彙 整 教 卓 主 軸 5 期 中 成 果 報 告 及 管 考 會 議 相 關 資 料 並 回 覆 教 發 中 心 3. 辦 理 教 卓 主 軸 5 期 中 成 果 展 相 關 事 宜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務 國 際 接 軌 1. 提 醒 大 陸 地 區 學 位 生 於 100 年 9 月 29 日 辦 理 校 內 健 康 檢 查, 並 協 助 衛 保 組 蒐 集 學 生 相 關 資 料 2. 大 陸 地 區 學 位 生 課 程 加 退 選 諮 詢 3. 提 供 諮 輔 組 須 追 蹤 輔 導 之 境 外 生 資 訊 4. 郵 寄 2011-2012 年 度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至 馬 來 西 亞 128 所 中 學 5. 回 覆 靜 宜 大 學 國 際 處 洽 詢 有 關 陸 生 獎 學 金 法 規 6. 回 覆 本 校 姐 妹 校 美 國 SIUC 南 伊 利 諾 大 學 國 際 處 諮 詢 本 校 交 換 生 入 學 相 關 資 訊 7. 回 覆 蒙 古 學 生 詢 問 申 請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及 獎 學 金 相 關 事 項 8. 辦 理 韓 國 翰 林 大 學 交 換 生 至 本 校 就 讀 2012 春 季 班 相 關 事 項 9. 辦 理 陸 生 僑 生 外 國 學 生 馬 來 西 亞 專 班 說 明 會 10. 辦 理 青 輔 會 國 際 志 工 核 銷 青 年 旅 遊 卡 業 務, 及 壯 遊 台 灣 行 程 規 劃 事 宜 11. 辦 理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12. 協 助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辦 理 居 留 證 申 請 及 延 期 13. 協 助 外 籍 生 辦 理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事 宜 14. 協 助 100 學 年 港 澳 新 生 及 越 南 生 辦 理 居 留 證 體 檢 15. 協 助 帶 僑 生 至 診 所 接 種 麻 疹 三 合 一 疫 苗 16. 協 助 境 外 學 生 新 生 接 機 服 務 17.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僑 委 會 僑 生 學 行 優 良 獎 學 金 申 請 18. 辦 理 教 育 部 外 籍 學 生 資 料 系 統 維 護 19. 辦 理 2011 學 海 助 學 金 遊 學 團 六 團 學 生 返 台 核 銷 相 關 事 項 20. 追 蹤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之 學 雜 費 住 宿 費 及 健 保 費 繳 費 情 形 及 催 繳 21. 協 助 98 年 度 鷹 揚 及 飛 颺 獎 學 金 獲 獎 同 學 陳 咏 伶 開 立 證 明 22. 協 助 越 南 財 金 專 班 及 華 語 課 程 學 生 繳 交 學 雜 費 23. 協 助 華 語 文 中 心 越 南 生 阮 氏 蘭 香 申 請 國 際 學 院 觀 光 餐 旅 學 系 24. 協 助 提 供 廣 東 同 鄉 會 粵 籍 僑 生 獎 助 學 金 符 合 名 單 25. 協 助 回 覆 大 陸 地 區 交 流 學 生 在 校 情 形 26. 轉 知 華 僑 聯 合 總 會 僑 生 各 項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27. 轉 知 99 學 年 僑 委 會 各 項 捐 贈 獎 助 學 金 辦 理 獲 獎 同 學, 及 協 助 辦 理 公 假 前 往 受 獎 28. 轉 知 100 學 年 度 僑 生 清 寒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29. 發 函 公 告 香 港 15 所 姐 妹 校 僑 生 入 學 優 惠 措 施 30. 發 函 至 駐 越 南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協 助 5 名 學 生 由 東 方 大 學 推 薦 至 本 校 學 習 語 言 課 程 辦 理 來 台 簽 證 事 宜 拓 展 國 際 合 作 交 流 1. 本 校 目 前 大 陸 簽 約 學 校 共 計 66 所, 其 中 "985" 暨 "211" 工 程 學 校 有 21 所, 分 別 為 : 哈 爾 濱 工 業 大 學 吉 林 大 學 東 北 大 學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南 開 大 學 天 津 大 學 山 東 大 學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蘭 州 大 學 西 安 交 通 大 學 西 北 農 林 科 技 大 學 南 京 大 學 中 南 大 學 東 南 大 學 華 中 科 技 大 學 武 漢 大 學 四 川 大 學 電 子 科 技 大 學 廈 門 大 16
學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湖 南 大 學 ; 其 餘 "211" 工 程 學 校 有 16 所, 分 別 為 : 東 北 林 業 大 學 北 京 交 通 大 學 北 京 郵 電 大 學 中 國 傳 媒 大 學 北 京 中 醫 藥 大 學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長 安 大 學 合 肥 工 業 大 學 上 海 財 經 大 學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西 南 大 學 貴 州 大 學 雲 南 大 學 福 州 大 學 暨 南 大 學 廣 西 大 學 ; 另 還 有 青 島 大 學 山 東 理 工 大 學 南 京 審 計 學 院 安 徽 科 技 學 院 上 海 建 橋 學 院 浙 江 中 醫 藥 大 學 杭 州 電 子 科 技 大 學 華 中 科 技 大 學 武 昌 分 校 三 峽 大 學 西 華 師 範 大 學 成 都 中 醫 藥 大 學 電 子 科 技 大 學 成 都 學 院 電 子 科 技 大 學 中 山 學 院 浙 江 理 工 大 學 溫 州 醫 學 院 重 慶 郵 電 大 學 華 東 交 通 大 學 華 僑 大 學 汕 頭 大 學 廣 州 大 學 廣 東 外 語 外 貿 大 學 廣 州 中 醫 藥 大 學 廣 州 醫 學 院 深 圳 大 學 廣 東 交 通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佛 山 科 學 技 術 學 院 聯 合 國 際 學 院 吉 林 大 學 成 都 學 院 及 西 安 交 通 大 學 城 市 學 院 等 29 所 2. 100 年 8 月 27 日 本 校 2 名 學 生 赴 蘭 州 大 學 及 100 年 9 月 10 日 本 校 3 名 學 生 赴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交 流 一 學 期 3. 聯 繫 與 安 排 大 陸 吉 林 大 學 電 子 科 技 大 學 四 川 大 學 及 山 東 大 學 共 五 位 教 師 於 100 年 11 月 27 日 ~12 月 10 日 至 本 校 講 學 事 宜, 以 及 本 校 土 木 系 翁 誌 煌 老 師 將 於 101 年 3 月 赴 吉 林 大 學 講 學 事 宜 4. 由 於 有 二 位 大 陸 交 換 生 不 適 應 在 台 生 活, 安 排 於 100 年 9 月 24 日 返 回, 目 前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陸 交 換 生 與 研 修 生 共 計 461 人, 其 中 研 修 生 共 計 137 人 5. 馬 來 西 亞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 廚 藝 專 班 47 名 學 員 於 100 年 9 月 19 日 抵 校, 100 年 9 月 26 日 正 式 開 課 6. 辦 理 與 馬 來 西 亞 拉 曼 大 學 合 作 開 設 境 外 碩 專 班 7. 辦 理 與 馬 來 西 亞 拉 曼 大 學 短 期 課 程 專 班 8. 聯 繫 鴻 龐 國 際 大 學 及 電 力 大 學 境 外 碩 士 專 班 相 關 事 宜 : 學 雜 費 匯 款 宣 光 班 開 課 前 相 關 事 項 9. 聯 繫 河 內 餐 旅 專 科 學 校 有 關 2011 年 春 季 班 招 收 學 生 相 關 事 宜 10. 聯 繫 越 南 東 方 大 學 2+2 學 制 合 作 相 關 事 宜 11. 聯 繫 越 南 太 原 醫 院 有 關 合 作 培 訓 該 醫 院 職 員 相 關 事 宜 12. 邀 請 與 安 排 100 年 12 月 7~11 日 舉 辦 穗 台 校 長 論 壇 事 宜 13. 100 年 10 月 11~14 日 洪 萬 隆 校 長 周 兆 民 學 務 長 及 國 際 事 務 處 謝 世 傑 處 長 參 加 山 東 理 工 大 學 所 舉 辦 之 2011 海 峽 兩 岸 大 學 校 長 論 壇 暨 科 學 技 術 研 討 會 14. 100 年 10 月 13~16 日 周 兆 民 學 務 長 及 國 際 事 務 處 謝 世 傑 處 長 參 加 山 東 大 學 110 週 年 校 慶 15. 100 年 10 月 21~23 日 沈 季 燕 研 發 長 及 機 動 系 林 立 桓 同 學 與 資 工 系 徐 碩 利 同 學 代 表 本 校 參 加 華 僑 大 學 所 舉 辦 之 首 屆 海 峽 兩 岸 高 校 學 生 創 意 教 育 論 壇 100 年 8 月 至 目 前 蒞 校 參 訪 團 8 月 1 日 長 安 大 學 校 務 委 員 會 白 華 副 主 任 來 訪 8 月 5 日 電 子 科 技 大 學 中 山 學 院 國 際 教 育 中 心 丹 蕾 主 任 來 訪 8 月 8~11 日 香 港 中 學 台 灣 大 專 院 校 校 園 體 驗 營 師 生 來 訪 8 月 12 日 廈 門 大 學 軟 體 學 院 楊 敬 達 黨 委 書 記 來 訪 8 月 16 日 日 本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留 學 支 援 中 心 安 蒜 美 保 會 長 來 訪 8 月 16 日 漳 州 市 物 價 局 陳 明 鑒 局 長 來 訪 17
8 月 18 日 馬 來 西 亞 拉 曼 大 學 尤 芳 達 副 校 長 來 訪 8 月 19 日 合 肥 工 業 大 學 吳 玉 程 副 校 長 來 訪 8 月 19 日 山 東 濟 陽 縣 人 民 政 府 文 東 河 常 務 副 縣 長 來 訪 8 月 19 日 福 建 省 葉 雙 瑜 副 省 長 來 訪 8 月 23 日 廣 西 行 政 學 院 哲 學 ( 社 會 學 ) 教 研 部 卞 謙 主 任 來 訪 8 月 24 日 雲 浮 市 袁 錦 權 市 委 常 委 來 訪 8 月 26 日 世 茂 集 團 主 題 樂 園 部 劉 賽 飛 董 事 長 來 訪 8 月 26 日 美 國 紐 約 Dowling College Dr. Brown 校 長 來 訪 8 月 26 日 越 南 河 內 餐 旅 專 科 學 校 阮 忠 慶 副 校 長 來 訪 9 月 1 日 廣 州 市 黃 埔 區 委 蘇 佩 副 書 記 來 訪 9 月 5 日 杭 州 市 邵 占 維 市 長 來 訪 9 月 5~22 日 馬 來 西 亞 及 大 陸 新 生 家 長 代 表 來 訪 9 月 7 日 日 本 帝 京 大 學 師 生 參 訪 團 來 訪 9 月 8 日 Medaille College 台 灣 辦 事 處 代 表 Ms. Marjorie Lee 來 訪 9 月 9 日 Kobe Steel 鋼 鐵 公 司 副 社 長 Mr. Matsutani 來 訪 9 月 9 日 山 東 建 築 大 學 王 崇 杰 校 長 來 訪 9 月 12~14 日 越 南 龍 安 經 濟 工 業 大 學 陳 公 黃 國 壯 副 校 長 來 訪 9 月 12~15 日 大 陸 姊 妹 校 三 位 老 師 來 訪 9 月 16 日 中 國 進 出 口 銀 行 與 中 冶 集 團 訪 問 團 來 訪 9 月 19 日 江 西 省 科 學 技 術 學 會 龔 紹 林 黨 組 書 記 來 訪 9 月 20 日 周 口 師 範 學 院 余 海 洛 校 長 來 訪 9 月 23 日 廣 州 市 教 育 局 閆 敬 華 處 長 來 訪 9 月 28 日 中 華 全 國 青 年 聯 合 會 盧 雍 正 副 主 席 來 訪 9 月 30 日 汕 頭 大 學 烏 蘭 哈 斯 副 校 長 來 訪 9 月 30 日 日 本 鋼 鐵 柣 式 會 社 野 房 喜 幸 室 長 來 訪 10 月 7 日 澳 洲 JCU 詹 姆 斯 庫 克 大 學 代 表 Mrs. Molly Yang 來 訪 10 月 11 日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香 港 校 友 會 參 訪 團 來 訪 10 月 12 日 馬 來 西 亞 韓 新 傳 播 學 院 參 訪 團 來 訪 10 月 13 日 湖 南 省 教 育 工 會 王 常 華 副 主 席 來 訪 10 月 13 日 印 尼 留 台 同 學 會 來 訪 10 月 15~16 日 馬 來 西 亞 檳 城 留 台 同 學 會 嚴 世 敏 會 長 來 訪 10 月 17 日 東 北 林 業 大 學 強 添 綱 處 長 來 訪 10 月 17 日 廣 西 大 學 李 繼 兵 副 校 長 來 訪 10 月 19 日 日 本 德 島 大 學 理 事 長 村 崎 正 人 來 訪 10 月 21 日 美 國 德 州 聖 道 大 學 Marcos Fragoso 副 校 長 來 訪 10 月 26 日 美 國 阿 拉 斯 加 大 學 代 表 Ms. Donna Anger 來 訪 10 月 26~27 日 馬 來 西 亞 北 海 鐘 靈 教 育 參 訪 團 來 訪 共 計 43 團 600 人 次 即 將 來 訪 11 月 28~30 日 馬 來 西 亞 芙 蓉 中 華 中 學 師 生 參 訪 團 來 訪 11 月 29 日 ~12 月 1 日 馬 來 西 亞 寬 柔 中 學 校 長 及 教 師 參 訪 團 來 訪 12 月 2~3 日 馬 來 西 亞 日 新 獨 中 參 訪 團 來 訪 12 月 10~11 日 僑 委 會 馬 來 西 亞 參 訪 團 來 訪 12 月 20~21 日 香 港 中 學 師 生 參 訪 團 來 訪 18
其 他 共 計 5 團 240 人 次 即 將 出 訪 1. 100 年 10 月 27~31 日 顏 志 榮 副 校 長 國 際 事 務 處 葉 建 寧 組 長 王 尹 琳 副 組 長 及 周 黃 順 加 副 組 長 參 加 2011 香 港 教 育 展 暨 中 學 巡 迴 宣 導 2. 100 年 10 月 28 日 ~11 月 1 日 公 共 事 務 室 危 永 中 主 任 參 加 第 九 屆 全 國 中 學 校 長 高 峰 論 壇 提 供 優 質 國 際 服 務 1. 規 劃 國 際 學 伴 獎 勵 辦 法 及 相 關 活 動 2. 辦 理 國 際 親 善 大 使 培 訓 課 程 1. 公 告 2011 年 僑 生 輔 導 手 冊 封 面 繪 圖 設 計 比 賽 簡 章 於 國 際 事 務 處 網 頁 2. 公 告 100 學 年 度 僑 生 學 行 優 良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辦 法 於 國 際 事 務 處 網 頁 3. 協 助 更 新 僑 生 專 區 網 頁 訊 息 4. 協 助 公 共 事 務 室 翻 譯 學 校 DVD 內 容 新 版 ( 中 - 越 文 ) 5. 協 助 招 生 組 收 集 申 請 入 學 學 生 資 料 及 回 覆 相 關 信 件 6. 轉 知 商 業 週 刊 採 訪 陸 生 議 題 訊 息 予 公 共 事 務 室 7. 轉 知 IAO 評 鑑 訊 息 予 研 發 處 並 代 為 回 覆 8. 辦 理 本 處 周 黃 順 加 副 組 長 參 與 100 年 9 月 28 日 香 港 教 育 展 行 前 說 明 會 9. 100 年 9 月 29~30 日 本 處 周 黃 順 加 副 組 長 及 方 怡 雅 參 與 100 學 年 度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僑 生 研 習 會 10. 100 年 10 月 7 日 本 處 許 鳳 真 參 與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於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舉 辦 之 大 陸 招 生 實 務 座 談 11. 辦 理 本 處 王 尹 琳 副 組 長 及 周 黃 順 加 副 組 長 參 與 100 年 10 月 14 日 於 東 海 大 學 所 舉 辦 之 國 際 事 務 主 管 交 流 會 相 關 事 項 12. 辦 理 本 處 王 尹 琳 副 組 長 參 與 100 年 10 月 21 日 於 銘 傳 大 學 所 舉 辦 之 大 專 院 校 招 收 境 外 學 生 實 務 工 作 坊 相 關 事 項 13. 辦 理 本 處 葉 建 寧 組 長 參 與 100 年 10 月 24 日 於 淡 江 大 學 所 舉 辦 之 第 三 屆 臺 歐 高 等 教 育 論 壇 相 關 事 項 14.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僑 生 人 數 ( 不 含 延 修 生 研 究 生 ) 統 計 報 部 15. 辦 理 編 訂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赴 海 外 研 修 辦 法 相 關 事 項 16. 辦 理 回 覆 100 年 第 四 季 高 雄 市 國 際 活 動 資 訊 交 流 平 台 調 查 表 相 關 事 項 17. 彙 整 本 處 100 年 10 月 12 日 監 察 院 蒞 校 巡 察 簡 報 相 關 資 料 並 回 覆 秘 書 室 18. 彙 整 本 處 99 學 年 度 高 等 校 務 填 報 資 料 及 系 所 評 鑑 資 料 並 回 覆 研 發 處 ( 八 ) 進 修 部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務 1.9 月 9 日 辦 理 新 生 始 業 式 及 網 路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測 驗 2.9 月 13~19 日 加 退 選 作 業, 輔 系 雙 主 修 申 請 19
3.9 月 13~19 日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4.9 月 19~23 日 辦 理 學 生 選 課 清 單 確 認 5.9 月 21 日 召 開 進 修 部 本 學 期 第 1 次 部 務 會 議 及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議 6.9 月 26~29 日 辦 理 選 課 錯 誤 更 正 7.9 月 28 日 校 本 部 期 初 師 生 座 談 會 及 智 財 權 宣 導 8.9 月 29 日 燕 巢 分 部 期 初 師 生 座 談 會 及 智 財 權 宣 導 9.10 月 3~12 日 受 理 進 修 部 學 生 申 請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系 事 宜 ( 夜 轉 夜 計 36 人, 夜 轉 日 計 291 人 ) 10.10 月 11~21 日 受 理 申 請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通 識 博 雅 課 程 開 課 事 宜 11. 彙 整 本 學 期 停 開 課 程 計 8 門 課 12. 本 學 期 申 請 校 際 選 課 計 6 名 13. 建 置 越 南 境 外 碩 專 班 新 生 學 籍 資 料 二 年 課 程 計 畫 表 及 選 課 事 宜 14. 核 算 本 學 期 進 修 部 學 生 學 分 費 事 宜 15. 彙 整 本 學 期 兼 任 教 師 勞 保 加 保 相 關 資 料 16. 本 學 期 進 修 部 學 生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人 數 計 888 人 17. 本 學 期 進 修 部 學 生 符 合 申 請 學 行 優 良 獎 學 金 者 計 122 人 18. 公 告 本 學 期 逾 期 未 註 冊 及 未 復 學 之 退 學 學 生 名 單 計 123 人 19. 核 發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產 學 合 作 廠 商 之 職 員 工 學 分 費 補 助 款 國 際 接 軌 1.100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各 學 制 招 生 狀 況 如 下 : 學 制 年 度 招 生 名 額 99 學 年 度 100 學 年 度 註 冊 人 數 註 冊 率 招 生 名 額 註 冊 人 數 註 冊 率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80 人 223 人 79.64% 280 人 238 人 85%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220 人 181 人 82.2% 203 人 171 人 84.24% 進 修 學 士 班 798 人 731 人 91% 820 人 820 人 100% 轉 學 生 99-1 轉 入 121 人, 轉 出 85 人 100-1 轉 入 143 人, 轉 出 59 人 2. 本 學 期 進 修 部 註 冊 人 數 :3197 人, 註 冊 率 :96.94% 其 他 學 制 註 冊 人 數 註 率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514 人 9573%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359 人 95.4% 進 修 學 士 班 2324 人 9.61% 合 計 3197 人 96.94% 3. 本 學 期 進 修 部 退 學 人 數 如 下 : 學 制 退 學 原 因 退 學 人 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休 學 期 滿 未 復 學 9 人 20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逾 期 未 註 冊 其 他 休 學 期 滿 未 復 學 逾 期 未 註 冊 休 學 期 滿 未 復 學 逾 期 未 註 冊 重 考 轉 學 其 他 11 人 2 人 1 人 1 人 38 人 64 人 1 人 59 人 17 人 合 203 人 4. 郵 寄 本 學 期 應 復 學 通 知 單 註 冊 繳 費 單 及 註 冊 須 知 ( 計 98 份 ) 5. 郵 寄 本 學 期 未 註 冊 通 知 ( 第 1 次 365 份, 第 2 次 177 份 ) 6. 郵 寄 本 學 期 退 學 通 知 123 份 7. 提 供 軍 訓 室 本 學 期 進 修 部 10 月 15 日 註 冊 人 數, 填 報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軍 訓 教 官 編 現 員 額 統 計 暨 學 生 人 數 調 查 統 計 表, 男 生 1729 人, 女 生 1468 人, 共 3197 人 8. 提 供 學 務 處 服 教 組 本 學 期 進 修 部 10 月 15 日 註 冊 人 數, 填 報 100 學 年 度 在 學 學 生 人 數 調 查 表, 大 學 部 2525 人, 碩 專 班 464 人, 共 2989 人 ( 不 合 延 修 生 及 休 退 學 生 ) 9. 填 報 100 學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定 期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10. 協 助 人 事 室 填 報 核 心 博 雅 講 師 學 術 專 長 及 研 究 領 域 11. 提 供 會 計 室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異 動 名 冊 ( 九 ) 圖 書 館 卓 越 教 學 1. 義 守 大 學 機 構 典 藏 系 統 目 前 工 作 重 點 為 持 續 徵 集 相 關 教 師 著 作 書 目 資 料 99 之 碩 博 士 論 文 100 年 10 月 3 日 止 之 會 議 論 文 及 期 刊 論 文 本 校 出 版 品 學 報 等, 並 已 匯 入 機 構 典 藏 系 統 中 2. 義 守 大 學 機 構 典 藏 系 統 100 年 10 月 3 日 止 造 訪 國 家 :104 國 ; 造 訪 人 次 :295,045 人 全 文 筆 數 :11,219 筆 ; 總 筆 數 :11,447 筆 ; 全 文 數 :19 名 /123 所 3.100 學 年 度 中 西 文 紙 本 圖 書 預 算 共 編 列 9,700,000 元, 預 定 分 三 批 請 購, 日 前 已 發 函 各 系 所 老 師 踴 躍 推 薦 教 學 研 究 所 需 之 相 關 圖 書, 以 充 實 各 系 所 相 關 館 藏, 預 計 於 11 月 初 請 購 第 一 批 紙 本 圖 書 4.100 學 年 度 西 文 紙 本 期 刊 已 完 成 簽 核 請 購 作 業, 經 費 預 算 約 為 27,000,000 元 因 受 經 費 預 算 未 成 長 之 影 響,2012 年 仍 以 續 訂 原 689 種 為 主, 另 增 訂 部 份 以 100 學 年 度 新 增 學 系 之 相 關 學 科 領 域 及 醫 學 為 優 先 考 量, 共 計 新 訂 12 種 21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務 5.100 學 年 度 電 子 資 料 庫 已 完 成 簽 核 請 購 作 業,2012 年 以 續 訂 50 種 為 主, 新 増 2 種, 經 費 預 算 約 為 32,068,000 元 6. 完 成 100 學 年 度 西 文 教 科 書 請 購 作 業, 共 計 請 購 各 學 院 推 介 之 西 文 教 科 書 31 種 (384 冊 ), 預 估 經 費 約 為 600,000 元 7. 本 校 所 加 入 之 台 灣 學 術 電 子 書 聯 盟, 本 年 度 訂 購 之 西 文 醫 學 電 子 書 Ovid Lippincott Williams & Wilkins 新 增 506 筆 513 冊, 以 充 實 醫 學 相 關 領 域 館 藏 ;McGraw-Hill 電 子 書 資 料 庫, 共 收 錄 1,361 筆 中 西 文 全 文 電 子 書 ;2011 年 出 版 之 SpringerLink 英 文 電 子 書 資 料 庫 共 2,722 個 title, 目 前 已 可 連 線 檢 索 8. 本 學 期 新 增 中 文 電 子 書 資 料 庫 二 種, 分 別 為 金 庸 作 品 集 電 子 書 知 識 庫 ( 附 贈 金 庸 機 二 台 ) Hyread 中 文 電 子 書 資 料 庫 ( 附 贈 ipad2 二 台 ),ipad2 已 提 供 讀 者 於 館 內 使 用 9. 本 學 期 新 增 ITIS(Industry & Technology Intelligence Service) 產 業 技 術 知 識 服 務 網, 本 網 內 容 結 合 各 領 域 之 研 究 人 員, 建 構 我 國 產 業 知 識 服 務 體 系, 為 政 府 及 業 界 提 供 專 業 的 全 方 位 的 知 識 服 務 本 學 年 度 以 團 體 會 員 購 買 90,000 點 數, 可 供 醫 學 院 相 關 各 系 檢 索 1. 為 防 止 學 生 網 際 網 路 學 術 抄 襲, 提 供 本 校 教 師 線 上 偵 測 防 文 章 剽 竊 平 台 系 統, 本 館 已 購 置 Turnitin 防 止 剽 竊 軟 體, 可 防 止 剽 竊 並 藉 由 線 上 評 分, 標 準 及 客 製 評 語 直 接 顯 示 在 學 生 文 稿 上, 有 需 要 之 教 師 可 至 系 統 申 請 帳 號 密 碼 2.100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圖 書 館 利 用 教 育 課 程 表 已 置 於 本 館 網 頁, 供 讀 者 線 上 預 約 欲 參 加 之 課 程, 本 學 期 共 安 排 10 場 次 圖 書 館 利 用 教 育 講 習, 每 週 二 早 上 10:20-12:00 於 科 技 大 樓 四 樓 第 四 電 腦 教 室 上 課 歡 迎 全 校 師 生 踴 躍 參 加 課 程 預 約 網 址 : http://140.127.193.54:8080/event/ 3. 為 完 善 視 聽 資 料 公 用 目 錄 查 詢 系 統 功 能, 新 增 各 類 電 影 之 預 告 簡 介 VIDEO, 豐 富 並 提 升 各 式 館 藏 書 目 資 料, 使 讀 者 更 了 解 館 藏 資 源 4. 建 置 學 習 中 心 資 源 導 引 網 頁 與 檢 索 設 備, 提 供 各 項 檢 索 功 能, 並 新 增 主 題 導 引 之 服 務 5. 為 便 利 讀 者 使 用 手 機 網 路 世 界 查 詢 學 習 中 心 視 聽 媒 體 館 藏, 學 習 中 心 已 新 增 視 聽 資 料 館 藏 QR CODE 6. 本 學 期 與 資 料 庫 代 理 商 合 作 舉 辦 資 料 庫 檢 索 線 上 有 獎 徵 答 活 動 如 下 表 : 活 動 時 間 有 獎 徵 答 活 名 稱 資 料 庫 (100 學 年 度 ) 搶 救 圖 書 館 時 間 ScienceDirect 9 月 5-19 日 金 錢 空 間 大 作 戰 Scopus- 你 的 愛 情 SCOPUS 9 月 15-30 日 可 以 持 續 多 久 闖 通 關, 看 電 影 IET 9 月 19 日 -10 月 21 日 探 索 全 新 的 WEB OF WEB OF SCIENCES 10 月 4 日 -11 月 30 日 22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KNOWLEDGE 有 獎 徵 答 活 動 MARS 資 料 庫 有 獎 徵 MARS 9 月 15 日 -10 月 31 日 答 活 動 Hyread 台 灣 全 文 資 Hyread 台 灣 全 文 9 月 21 日 -11 月 10 日 料 庫 有 獎 徵 答 活 動 資 料 庫 創 意 e 頭 腦 - 學 台 灣 學 術 電 子 書 生 行 銷 圖 書 館 電 子 即 日 起 至 10 月 20 日 聯 盟 資 料 庫 資 源 企 劃 競 賽 薄 酒 萊 SDOL/SDOL+SCOPU 未 定 S 戴 奧 辛 Reaxys 未 定 7. 為 改 善 讀 者 入 館 速 度 並 掌 控 出 入 館 的 讀 者 身 份, 作 為 日 後 圖 書 館 各 項 服 務 業 務 推 廣 之 參 考 依 據, 本 學 期 已 更 新 圖 書 館 門 禁 系 統, 新 增 數 位 式 晶 片 感 應 器 裝 置, 讀 者 入 館 時 可 持 學 校 發 行 之 IC 感 應 卡 ( 學 生 證 及 教 職 員 證 ) 感 應 或 以 條 碼 刷 卡 入 館 8. 為 配 合 政 府 節 能 減 碳 並 因 應 少 紙 化 之 趨 勢, 本 學 期 起 租 用 fuji xerox D2260S 彩 色 數 位 多 功 能 複 合 機 一 台, 提 供 讀 者 無 法 外 借 之 館 藏 彩 色 掃 描 及 E-MAIL 傳 送 服 務, 將 紙 本 影 印 數 位 化, 以 滿 足 讀 者 不 同 之 需 求 9. 為 讓 行 動 不 便 之 同 學 能 使 用 電 梯 通 行 至 各 樓 層, 本 學 期 已 由 營 繕 組 完 成 貨 梯 改 建 為 無 障 礙 電 梯 工 程, 並 配 合 無 障 礙 設 施 空 間, 將 現 有 之 流 通 服 務 台 做 局 部 之 改 建 10. 為 改 善 部 份 老 舊 之 閱 覽 桌 椅 及 期 刊 架 之 外 觀, 本 年 度 暑 假 已 進 行 部 份 傢 俱 之 整 修 並 重 新 上 漆, 以 維 持 傢 俱 設 備 之 新 穎 性 及 美 觀 完 成 國 際 學 院 分 館 英 文 版 圖 書 館 簡 介 資 料 印 刷, 提 供 國 際 學 院 各 系 師 生 及 外 籍 生 使 用 分 館 之 參 考 1. 本 校 博 碩 士 數 位 論 文 典 藏 系 統 至 100 年 10 月 6 日 止 共 收 錄 3,522 篇 博 碩 士 數 位 論 文, 已 有 560,642 人 次 線 上 瀏 覽 數 位 論 文, 並 已 提 供 全 文 檔 案 下 載 共 292,642 次 論 文 於 國 家 圖 書 館 台 灣 博 碩 士 論 文 知 識 加 值 系 統 中 被 引 用 數 為 16,514 次, 在 全 國 137 所 大 專 院 校 中 排 名 第 45 2. 本 學 期 開 始 進 行 建 置 新 一 代 博 碩 士 數 位 論 文 典 藏 系 統, 預 計 10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正 式 啟 用, 目 前 新 一 代 博 碩 士 數 位 論 文 典 藏 系 統 已 完 成 建 置 35% 3. 為 解 決 現 階 段 工 讀 人 力 不 足 之 問 題, 本 學 期 開 始 招 募 圖 書 館 志 工, 以 協 助 本 館 部 份 業 務 之 進 行, 學 生 經 由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的 過 程 中, 亦 可 增 加 學 習 機 會 提 升 自 我 價 值 4. 本 館 申 請 臺 灣 學 術 電 子 書 聯 盟 課 程 延 伸 閱 讀 電 子 資 源 書 單 經 費, 經 推 動 小 組 審 核 通 過 補 助 10,000 元, 以 推 廣 電 子 書 使 用 5. 為 解 決 過 期 裝 訂 期 刊 典 藏 空 間 不 足 之 問 題, 暑 假 已 將 地 下 一 樓 第 二 參 23
考 室 變 更 為 書 庫 典 藏 空 間, 陳 列 年 代 久 遠 且 停 刊 之 中 西 文 期 刊 合 訂 本 544 種 4413 冊 及 宗 教 各 校 學 報 等 紙 本 館 藏 圖 書 館 館 長 補 充 : 1. 為 防 止 學 生 網 際 網 路 學 術 抄 襲, 圖 書 館 已 購 置 Turnitin 防 止 剽 竊 軟 體, 有 需 要 之 教 師 可 至 圖 書 館 申 請 2. 目 前 正 建 置 手 機 上 網 查 閱 館 藏 之 功 能, 完 成 建 置 後 即 可 使 用 ( 十 )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推 動 產 學 家 族, 鼓 勵 系 上 教 師 聯 結 在 校 導 生 與 業 界 系 友 之 交 流, 並 藉 由 活 動 交 流 讓 彼 此 熟 絡 提 攜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電 子 系 - 1.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與 廠 商 光 鋐 科 技 公 司 簽 約 合 作 開 設 開 設 跨 院 系 所 之 綠 能 光 電 技 術 就 業 學 程, 共 提 供 18 位 學 生 修 課 並 由 本 系 蘇 水 祥 老 師 指 導 學 生 於 100 年 7 月 至 8 月 至 公 司 進 行 職 場 實 習 100 年 7 月 22 日 完 成 7 月 實 習 生 之 成 果 發 表 會 8 月 19 日 完 成 8 月 實 習 生 之 成 果 發 表 會 2.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本 系 申 請 通 過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就 業 學 程 計 畫 _ 半 導 構 表 面 黏 著 技 術 學 程 補 助, 與 廠 商 華 泰 電 子 公 司 簽 約 合 作 開 設 開 設 跨 院 系 所 之 學 程, 由 本 系 陳 立 軒 老 師 指 導 20 位 學 生 於 100 年 7 月 至 8 月 至 公 司 進 行 職 場 實 習 100 年 7 月 28 日 完 成 7 月 實 習 生 之 成 果 發 表 會 8 月 25 日 完 成 8 月 實 習 生 之 成 果 發 表 會 3. 半 導 體 表 面 黏 著 技 術 就 業 學 程 於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始 推 動 相 關 與 業 界 講 師 合 開 之 課 程 4. 綠 能 光 電 技 術 就 業 學 程 之 光 電 實 驗 室 已 於 100 年 8 月 陸 續 建 置,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始 配 合 光 電 課 程 使 用 授 課, 並 編 輯 相 關 教 學 手 冊 且 公 開 於 教 學 平 台, 提 供 學 生 課 後 複 習 5. 廖 軒 同 學 參 與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應 用 Micro-controller 及 Class E 電 路 實 現 微 型 霧 化 器 功 能, 經 汪 啟 茂 老 師 指 導 下 榮 獲 研 究 創 作 獎 6. 王 周 珍 主 任 8 月 26 日 至 交 通 大 學 進 行 100-102 年 智 慧 電 子 跨 領 域 應 用 專 題 系 列 計 畫 簡 報 7. 追 蹤 畢 業 生 就 業 及 回 饋 意 見, 分 析 回 饋 至 系 上 課 程 及 教 學 改 善 參 考 資 管 系 - 1. 完 成 與 英 特 內 軟 體 公 司 產 學 合 作 意 向 書 用 印 簽 訂 事 宜, 續 洽 談 該 公 司 向 本 系 學 生 開 發 Emaker 資 訊 平 台 研 習 事 宜 2. 10 月 6 日 邀 請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資 管 系 夏 自 立 副 教 授 到 系 演 講 資 管 研 究 的 生 態 與 典 範 電 機 系 - 1. 通 過 網 路 通 訊 重 點 領 域 學 程 推 廣 計 畫 資 工 系 - 24
1. 通 過 網 路 通 訊 重 點 領 域 學 程 推 廣 計 畫 2. 柯 松 源 老 師 指 導 碩 士 生 連 偉 誠 王 網 民 參 與 [ 教 育 部 全 國 大 學 院 校 嵌 入 式 系 統 設 計 競 賽 ] 榮 獲 設 計 完 整 獎, 題 目 : 基 於 Android 智 慧 型 手 機 與 雲 端 平 台 的 心 電 訊 號 監 控 系 統 3.100 年 度 提 昇 學 生 職 涯 規 劃 能 力 活 動 申 請 3 件 資 管 系 - 1. 資 管 系 爭 取 舉 辦 第 十 九 屆 資 訊 管 理 暨 實 務 研 討 會 (IMP2013), 申 辦 計 劃 書 已 寄 送 至 中 華 民 國 資 訊 管 理 學 會 2. 修 訂 申 辦 第 十 九 屆 資 訊 管 理 暨 實 務 研 討 會 (IMP2013) 計 畫 書, 已 寄 送 至 中 華 民 國 資 訊 管 理 學 會 3. 資 管 系 完 成 與 英 特 內 軟 體 公 司 產 學 合 作 意 向 書 完 成 訂 約 程 序, 計 畫 編 號 為 ISU100- 育 -02A 優 質 服 務 通 訊 系 - 1.8 月 18 19 日 與 中 山 大 學 合 辦 2011 消 息 理 論 及 通 訊 秋 季 研 討 會 暨 國 科 會 成 果 發 表 會 暨 2011 台 港 聯 合 消 息 理 論 與 通 訊 研 討 會 1. 提 醒 老 師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研 究 計 畫 減 授 鐘 點 申 請 2. 配 合 學 校 北 中 南 新 生 說 明 會 舉 行 本 系 迎 新 茶 會 3. 辦 理 新 生 關 懷 聯 繫 4. 辦 理 院 務 委 員 選 舉 事 宜 5. 辦 理 院 教 評 委 員 選 舉 事 宜 6. 協 助 通 知 未 註 冊 之 新 生 與 舊 生 補 辦 註 冊 7. 協 助 轉 學 生 與 參 加 樂 活 營 同 學 辦 理 抵 免 作 業 8. 發 放 新 生 學 生 證 9.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作 業 10. 支 援 大 學 部 新 鮮 人 說 明 會 11. 進 修 部 新 生 資 料 北 祥 系 統 核 對 12. 家 族 學 業 進 步 獎 資 料 整 理 13. 99 學 年 度 系 所 績 效 表 現 (ISUQ)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14. 整 理 專 任 教 師 99 學 年 度 於 系 所 服 務 事 蹟 15. 辦 理 3Cii 演 講 者 與 電 資 學 院 互 動 事 宜 16. 學 生 畢 業 論 文 繳 交 通 知 17. 電 資 學 院 各 學 系 進 行 系 辦 會 議 室 教 師 研 究 室 實 驗 室 等 空 間 搬 遷 事 宜 18. 填 寫 99 學 年 度 預 算 ( 含 保 留 款 ) 差 異 分 析 及 執 行 成 效 報 告 書 19. 電 機 系 資 工 系 辦 理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相 關 事 宜 20. 資 管 系 於 10 月 4 日 至 通 訊 系 進 行 碩 士 班 招 生 宣 導 21. 資 工 系 於 10 月 16 日 辦 理 系 友 會 22. 資 管 系 製 作 98-100 學 年 全 國 各 大 專 院 校 資 管 系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比 較 表 23. 更 新 學 系 ( 院 ) 網 頁 資 訊 及 美 編 支 援 或 回 覆 行 政 單 位 業 務 秘 書 室 : 1. 網 頁 紀 錄 繳 交 25
2. 回 覆 私 校 協 進 會 理 事 暨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回 覆 參 與 出 席 校 長 任 職 屆 滿 感 謝 茶 會 人 數 系 網 頁 供 該 資 料 全 統 一 格 式 PDF 檔 完 成 公 共 事 務 室 : 1. 回 覆 調 查 參 與 北 中 南 區 新 生 入 學 說 明 會 之 人 數 協 助 辦 理 指 考 新 生 說 明 會 國 際 事 務 處 : 1. 回 覆 全 英 學 位 學 程 暫 定 授 課 表 2. 提 供 大 陸 交 流 生 志 工 名 單 育 成 中 心 : 1. 回 覆 調 查 參 與 100 年 度 產 學 合 作 廠 商 聯 誼 會 之 名 單 2. 回 覆 協 助 調 查 貴 系 產 學 研 訓 策 略 聯 盟 意 向 書 執 行 狀 況 研 發 處 : 1. 回 覆 教 師 服 務 項 目 修 改 申 請 2.IEET 資 料 回 覆 3. 提 供 ISUQ 資 料 評 鑑 相 關 事 務 分 享 與 傳 承 研 討 會 4. 協 助 聯 絡 學 生 填 寫 榮 獲 國 科 會 大 專 生 研 究 創 作 獎 資 料 協 助 維 護 學 術 著 作 系 統 資 料 5. 回 覆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校 務 資 料 庫 之 資 料 6. 教 師 參 與 99 學 年 度 相 關 委 員 資 料 匯 整 繳 交 進 修 部 : 1. 維 護 系 際 承 認 2. 維 護 甄 審 入 學 新 生 資 料 3.9 月 9 日 進 修 部 新 生 始 業 式 4. 辦 理 100 級 進 修 部 新 生 英 文 分 級 考 試 5. 辦 理 新 生 抵 免 作 業 6. 維 護 低 修 上 修 重 覆 選 課 學 生 名 單 7. 聯 繫 兼 任 教 師 課 程 事 宜 8. 協 助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碩 士 學 分 班 聯 繫 事 宜 9.100 年 度 下 半 度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分 配 10. 協 助 進 修 部 聯 繫 選 課 錯 誤 低 修 同 學 11. 確 認 兼 任 教 師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師 鐘 點 12. 聯 絡 100 級 碩 專 生 繳 交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13. 協 助 進 修 部 選 課 清 單 發 放 14. 選 課 更 正 週 系 際 承 辦 維 護 15. 聯 繫 暑 期 轉 學 考 學 生 確 認 抵 免 清 冊 16. 碩 專 班 新 生 基 本 資 料 北 祥 建 檔 17. 申 請 入 學 新 生 系 所 資 料 提 供 教 發 中 心 : 26
1. 提 醒 教 師 申 請 TA 及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之 申 請 2. 回 覆 大 一 新 生 建 檔 -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日 期 註 冊 組 : 1. 繳 交 學 生 確 認 暑 修 選 課 清 單 2. 回 覆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陸 校 友 教 師 至 本 校 短 期 講 學 演 講 及 授 課 時 間 3. 繳 交 碩 博 班 學 位 口 試 成 績 協 助 碩 博 大 學 部 新 生 裝 袋 4. 協 助 轉 學 生 與 參 加 樂 活 營 同 學 辦 理 抵 免 作 業 5. 發 放 新 生 學 生 證 6. 協 助 通 知 未 註 冊 之 新 生 與 舊 生 補 辦 註 冊 課 務 組 : 1. 辦 理 加 退 選 後 系 際 承 認 作 業 2. 辦 理 教 師 課 程 提 高 人 數 上 限 申 請 3. 通 知 低 修 與 重 覆 選 修 選 課 錯 誤 之 同 學 4. 繳 交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師 鐘 點 確 認 表 5. 發 放 與 列 印 選 課 清 單 6. 學 習 不 佳 輔 導 紀 錄 調 查 及 登 記 7. 授 課 計 劃 表 確 認 8. 提 供 100 學 年 度 課 程 委 員 名 單 9. 加 退 選 前 系 際 承 認 確 認 10. 通 知 教 師 輔 導 學 習 狀 況 不 佳 之 學 生 11. 協 助 暑 修 同 學 選 課 清 單 簽 名 12.100 學 年 度 學 生 選 課 生 成 規 定 繳 交 招 生 組 : 1. 回 覆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繁 星 計 劃 入 學 大 考 入 學 與 碩 博 士 推 甄 之 簡 章 修 改 內 容 2. 協 助 辦 理 8 月 16 17 日 大 二 和 大 三 轉 學 生 報 到 完 成 大 一 新 生 電 話 關 懷 並 宣 傳 校 方 正 面 形 象 3. 參 加 101 學 年 度 招 生 規 劃 說 明 4. 回 覆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考 報 到 工 作 人 員 名 單 教 評 組 : 1. 就 業 導 引 學 習 地 圖 100 學 年 度 資 料 建 置 2. 就 業 導 引 地 圖 後 台 雙 關 語 建 置 學 務 處 : 1. 通 知 班 代 參 加 幹 部 研 習 營 2. 回 覆 畢 業 典 禮 150 字 介 紹 詞 3. 回 覆 學 務 處 學 生 各 項 檢 定 資 料 調 查 4. 校 慶 及 執 旗 名 單 回 覆 27
生 輔 組 : 1. 協 助 新 生 校 園 參 觀 接 待 人 員 輪 值 核 對 新 生 手 札 諮 輔 組 : 1. 家 族 學 校 進 步 獎 名 單 提 供 2. 回 覆 導 師 座 談 會 分 組 討 論 事 項 3. 弱 勢 助 學 時 數 登 入 4. 家 族 導 師 設 定 大 陸 交 流 生 家 族 導 師 名 單 回 覆 5. 協 助 發 放 學 生 性 向 問 卷 服 教 組 : 1. 研 究 生 工 讀 金 分 配 2. 持 續 確 認 通 知 弱 勢 助 學 計 畫 生 活 服 務 申 請 之 學 生 完 成 服 務 時 數 衛 保 組 : 1. 填 寫 每 週 上 網 登 錄 登 革 熱 檢 查 2. 協 助 分 發 實 驗 室 急 救 箱 物 品 畢 輔 組 : 1. 推 薦 校 友 資 料 2. 回 覆 是 否 申 請 工 作 世 界 講 座 演 講 3. 回 覆 系 友 及 校 友 講 座 名 單 和 核 銷 經 費 國 際 接 軌 工 安 室 : 1. 調 查 及 繳 交 實 驗 室 勞 安 名 冊 1. 繳 交 IEET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報 告 書 2. 線 上 撰 寫 IEET 年 度 持 續 改 進 報 告 書 3. 電 子 系 汪 啟 茂 老 師 帶 領 研 究 生 王 秉 杰 洪 以 樫 學 生 2 人, 參 加 8 月 21~25 日 SPIE Optics + Photonics Exhibition, 地 點 為 美 國 4. 電 子 系 蘇 水 祥 老 師 帶 領 研 究 生 林 文 凱 吳 崇 銘 學 生 2 人, 參 加 9 月 27 日 ~10 月 2 日 SSEM2011, 地 點 為 日 本 5. 辦 理 大 陸 交 流 生 座 談 會 議 6. 電 機 系 電 子 系 資 工 系 通 訊 系 規 劃 IEET 認 證 自 評 及 實 地 訪 評 時 程 其 他 ( 十 一 ) 理 工 學 院 卓 越 教 學 土 木 系 籌 備 第 十 六 屆 營 管 盃 競 賽 活 動, 預 計 於 10 月 29 日 舉 行 特 色 研 究 土 木 系 籌 備 2011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研 討 會, 預 計 於 10 月 28 日 舉 行 支 援 及 回 覆 行 政 單 位 業 務 優 質 服 務 招 生 組 : 1. 寄 發 碩 士 班 推 甄 招 生 海 報 28
2. 協 助 修 改 2012-2013 年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3. 協 助 訂 定 101 學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招 生 簡 章 課 務 組 : 1. 協 助 學 生 確 認 選 課 清 單 (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 2. 協 助 老 師 確 認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鐘 點 確 認 諮 輔 組 : 1. 協 助 發 放 導 師 聘 書 生 輔 組 : 1. 協 助 通 知 學 生 參 加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班 級 幹 部 暨 家 族 聯 絡 員 研 習 註 冊 組 : 1. 協 助 提 供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系 名 額 教 發 中 心 : 1. 協 助 推 派 5 名 學 生 參 與 演 講 2. 協 助 調 查 老 師 數 位 教 材 認 證 指 標 研 討 會 情 形 3. 協 助 督 促 導 生 填 寫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e-portfolio) 服 教 組 : 1. 繳 交 研 究 生 工 讀 名 冊 及 工 作 項 目 文 書 組 : 1. 協 助 聯 繫 學 生 領 取 掛 號 及 包 裹 課 指 組 : 1. 碩 班 獎 學 金 申 請 人 事 室 : 1. 協 助 填 報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校 務 資 料 庫 - 教 師 學 術 專 長 及 研 究 領 域 畢 輔 組 : 1. 協 助 填 報 98 及 99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通 過 公 職 考 試 及 相 關 證 照 之 統 計 數 據 工 安 室 : 1. 通 知 實 驗 室 負 責 人 參 加 實 驗 室 危 害 鑑 別 與 風 險 評 估 撰 寫 說 明 會 國 際 接 軌 9 月 27 日 越 南 百 科 大 學 教 授 至 土 木 系 交 流 訪 問 協 助 通 知 系 友 填 寫 台 師 大 98 學 年 度 大 專 與 碩 士 畢 業 生 畢 業 後 一 年 調 查 其 他 問 卷 ( 十 二 ) 管 理 學 院 1. 管 理 學 院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師 支 援 院 必 修 課 程 及 院 通 識 選 修 課 程 問 卷 調 查 2. 企 管 系 陳 岳 陽 老 師 碩 士 班 學 生 孫 善 喬 參 加 由 台 灣 電 子 商 務 學 會 舉 辦 卓 越 教 學 之 2011 年 崇 越 論 文 大 賞 競 賽 表 現 優 異, 榮 獲 碩 士 論 文 組 最 優 論 文 獎 3.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9 月 17 日 邀 請 名 理 財 作 家 賴 憲 政 先 生 演 講, 演 講 29
特 色 研 究 題 目 : 掌 握 大 趨 勢 開 創 新 思 維, 參 與 人 數 約 有 140 人 4. 管 理 學 院 於 9 月 20 日 9 月 27 日 與 中 山 大 學 合 辦 組 織 行 為 與 研 究 方 法 工 作 坊, 邀 請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樊 景 立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 組 織 研 究 方 法, 共 有 90 位 師 生 參 加 5. 工 管 系 於 9 月 28 日 邀 請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工 管 系 戴 貞 德 主 任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共 有 51 位 碩 博 士 生 參 加 6.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 月 1 日 邀 請 大 聲 行 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田 大 權 執 行 總 監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 台 灣 房 市 大 未 來, 參 與 人 數 約 有 150 人 7. 管 理 碩 博 班 於 10 月 3 日 邀 請 義 守 大 學 健 康 管 理 學 系 翁 慧 卿 教 授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 流 行 電 影 中 的 英 詩, 參 與 人 數 約 有 52 人 8. 工 管 系 於 10 月 5 日 將 邀 請 莊 甯 閒 總 經 理 - 雲 端 科 技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9. 會 計 系 會 計 教 學 主 題 為 發 展 會 計 教 學 學 生 學 習 成 校 之 評 估 機 制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活 動 日 期 :100 年 10 月 13 日 10. 管 理 學 院 經 營 維 護 研 究 方 法 線 上 (RM Online) 已 於 10 月 14 日 突 破 5 萬 人 次 由 於 內 容 經 常 更 新, 每 日 皆 有 二 三 百 人 進 入 瀏 覽 找 尋 所 需 資 訊, 歡 迎 本 校 同 仁 踴 躍 使 用 11. 政 管 系 Brown Bag 活 動 (1) 學 生 課 業 學 習 成 效, 辦 理 日 期 100 年 10 月 6 日 (2) 多 元 化 評 量 機 制, 辦 理 日 期 100 年 10 月 13 日 12. 政 管 系 專 業 課 程 與 英 文 之 整 合 性 學 習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1)Teaching Content Based Subjects Through English(I): Introduction; 活 動 日 期 100 年 10 月 6 日 (2)Teaching Content Based Subjects Through English(I):Dance with a Pendulum; 活 動 日 期 100 年 10 月 12 日 (3)Teaching Content Based Subjects Through English(I):Say it Right.; 活 動 日 期 100 年 10 月 13 日 1. 工 管 系 吳 岱 栖 老 師 江 育 民 老 師 政 管 系 藍 於 琛 老 師 吳 文 彥 老 師 會 計 系 林 文 祥 老 師 蘇 淑 惠 老 師 通 過 100 學 年 度 國 科 會 大 專 生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100 年 7 月 1 日 到 101 年 2 月 28 日 2. 工 管 系 吳 文 言 老 師 胡 承 方 老 師 魏 乃 捷 老 師 巫 沛 倉 老 師 林 迪 意 老 師 江 育 民 老 師 企 管 系 彭 台 光 老 師 劉 常 勇 老 師 陳 岳 陽 老 師 陳 彥 君 老 師 凌 雅 慧 老 師 鍾 喜 梅 老 師 蘇 錦 俊 老 師 陳 芃 婷 老 師 財 金 系 林 雅 玲 老 師 陳 冠 儒 老 師 會 計 系 林 靖 傑 老 師 國 商 系 林 麗 娟 老 師 政 管 系 王 嘉 州 老 師 藍 於 琛 老 師 李 柏 諭 老 師 鄭 安 廷 老 師 等 通 過 100 學 年 度 國 科 會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100 年 8 月 1 日 到 101 年 7 月 31 日 3. 工 管 系 蔡 文 欽 老 師 發 表 學 術 期 刊 論 文,W. C. Tsai, Chih-Hsiung Wang, "Economic optimization for an off-line inspection, disposition and rework model", Computers & Industrial 30
Engineering, vol. 61, no. 3, pp. 891-896, 2011.09 國 際 期 刊 SCI, 多 位 作 者 ( 第 一 作 者 ), Impact Factor: 1.491, Rank Factor:10/37 Subject Categories: ENGINEERING, INDUSTRIAL n/a 4. 工 管 系 蔡 文 欽 老 師 發 表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W. C. Tsai, "A Fuzzy Programming Quantity Discount Model for Order Quantity Allocation in a Supply Chain ", The seven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knowledge-based economy & global management, Tainan, Taiwan, 2011.09, 國 際 性 研 討 會, 多 位 作 者 ( 第 一 作 者 ) 5. 企 管 系 凌 雅 慧 老 師 參 加 國 際 性 研 討 會 Ya-Hui Ling, "The Influence of Intellectual Capital on Organizational Performance in Two Contexts", The 8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tellectual Capital, Knowledge Management & Organizational Learning (ICICKM 2011), Bangkok, Thailand, 2011.10 6. 企 管 系 蔡 明 智 老 師 參 加 國 際 性 研 討 會 Hui-Ling Huang, Yue-Yang Chen, Ming-Chi Tsai, Je-Reui Liang, Bo-Reui Su, "Supply Chain Integration and Environmental Uncertainty: A Conceptual Fit Model", The Twelfth Asia Pacific Industrial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s Conference (APIEMS2011), Beijing, China, 2011.10 7. 企 管 系 蘇 錦 俊 老 師 參 加 國 際 性 研 討 會 Chin-Chun Su, "Budgetary Participation and Slack on the 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 Asian Pacific Conference on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Issues, 中 國 北 京, 2011.10 8. 企 管 系 鍾 喜 梅 老 師 參 加 全 國 性 研 討 會 李 卉 馨 詹 淑 婷 林 佳 慧 鍾 喜 梅, " 專 業 經 理 人 職 位 的 代 理 意 涵 : 台 灣 個 人 電 腦 家 族 企 業 之 實 證 分 析 ",2011 台 灣 管 理 學 會 年 會 暨 研 討 會,2011.09 9. 企 管 系 陳 岳 陽 老 師 參 加 國 際 性 研 討 會 Hui-Ling Huang, Yue-Yang Chen, Ming-Chi Tsai, Je-Reui Liang, Bo-Reui Su, "Supply Chain Integration and Environmental Uncertainty: A Conceptual Fit Model", The Twelfth Asia Pacific Industrial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s Conference (APIEMS2011), Beijing, China, 2011.10 10. 企 管 系 陳 芃 婷 老 師 參 加 國 際 性 研 討 會 Yan-Ru Luo, Peng-Ting Chen, Hsiao-Cheng Yu, "Natural Gas Supply and Demand Trend in the Global Market", 2011 Cross-Straits Energy Economics Conference, Hangzho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1.10 11. 企 管 系 陳 芃 婷 老 師 參 加 國 際 性 研 討 會 Peng-Ting Chen, Yu-Sheng Lin, "An Analysis on Mobile Location-based Services", 2011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and Management (ICICM 2011), Singapore, 2011.10 31
優 質 服 務 12. 企 管 系 陳 芃 婷 老 師 參 加 國 際 性 研 討 會 Hsiao-Man Cheng, Peng-Ting Chen, Hsiao-Cheng Yu, "An Analysis of the Business Models of Pfizer and Takeda Pharmaceutical Companies", 技 术 转 移 与 成 果 转 化 暨 沿 海 区 域 科 技 管 理 学 术 交 流 会,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1.10 13. 財 金 系 陳 冠 儒 陳 妙 玲," 為 何 製 造 商 需 要 公 平 交 易 : 使 用 實 質 選 擇 權 方 法 ", 義 大 研 訊, vol. 11, no. 1, pp. 8-13, 2011.09 14. 政 管 系 吳 文 彥 助 理 教 授 發 表 論 文 獲 得 中 華 民 國 土 木 水 利 學 會 年 度 最 佳 論 文 獎, 論 文 題 目 : 台 灣 公 共 工 程 履 約 爭 議 民 事 訴 訟 審 判 決 對 數 線 性 模 型 解 析 ; 本 文 刊 載 於 中 國 土 木 水 利 工 程 學 刊 第 二 十 二 卷 第 二 期,2011.09.27 1. 管 理 學 院 各 學 系 配 合 教 務 處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暑 假 轉 學 生 ( 含 遞 補 名 單 ) 及 參 與 暑 期 樂 活 營 之 同 學 學 分 扺 免 相 關 事 宜 2. 管 理 學 院 各 學 系 配 合 學 校 辦 理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宣 導 教 師 教 學 歷 程 檔 案 平 台 說 明 會 100-1 教 師 成 長 工 作 坊 系 列 講 座 大 陸 交 換 生 輔 導 講 習 等 活 動 3. 管 理 學 院 於 10 月 3 日 至 11 月 14 日 每 週 一 中 午 邀 請 各 系 五 名 大 四 生 進 行 與 院 長 有 約 餐 敘 活 動 4. 工 管 系 吳 文 言 老 師 擔 任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pplied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國 際 期 刊 審 查 委 員 (Reviewer) 5. 工 管 系 吳 文 言 老 師 擔 任 國 際 研 討 會 The 14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nterprise Information Systems (ICEIS 2012) 會 議 策 劃 6. 工 管 系 吳 文 言 老 師 擔 任 國 際 研 討 會 名 稱 The 51st Annual IACIS conference 評 審 委 員 7. 工 管 系 林 小 甘 老 師 擔 任 國 際 期 刊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mputer Integrated Manufacturing 審 查 委 員 (Reviewer) 8. 工 管 系 薄 喬 萍 教 授 擔 任 101 年 度 大 學 校 院 通 識 教 育 暨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國 防 學 門 規 劃 委 員 9. 工 管 系 魏 乃 捷 老 師 於 100 年 9 月 28 日, 假 本 校 科 技 大 樓 8 樓 3801 研 討 室 與 校 內 老 師 進 行 國 科 會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申 請 須 知 暨 經 驗 分 享 座 談 會 經 驗 分 享 10. 工 管 系 賴 慶 松 老 師 於 9 月 29 日 在 實 習 餐 廳 舉 辦 境 外 生 相 見 歡 與 對 台 灣 文 化 的 交 流 會, 共 五 位 境 外 生 參 加 11. 政 管 系 吳 文 彥 助 理 教 授 100 年 9 月 30 日 參 與 高 雄 市 地 政 局 高 雄 市 開 發 區 地 價 發 展 結 構 之 研 究 計 畫 審 查 12. 政 管 系 吳 文 彥 助 理 教 授 100 年 10 月 3 日 參 與 高 雄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辦 理 之 武 廟 市 場 興 建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及 監 造 服 務 案, 並 擔 任 評 審 委 員 13. 政 管 系 吳 文 彥 助 理 教 授 100 年 10 月 3 日 參 與 高 雄 市 政 府 非 都 市 32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即 使 用 地 變 更 專 責 審 議 小 組, 第 三 次 現 地 會 勘, 並 擔 任 主 持 人 1. 國 商 系 李 慧 珠 老 師 擔 任 韓 國 研 究 學 會 理 事, 聘 期 99 年 12 月 18 日 至 101 年 12 月 17 日 2. 國 商 系 曾 秀 梅 老 師 預 計 邀 請 香 港 東 華 中 學 等 40 位 香 港 校 長 至 義 守 大 學 訪 問, 預 定 參 訪 日 期 為 100 年 12 月 27 日 3. 管 理 碩 博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預 計 於 11 月 4 日 ( 五 ) 晚 間 七 點, 於 綜 合 大 樓 13 樓 演 講 廳 舉 辦 EMBA/PMBA/MBA/IMBA 海 外 研 習 團 體 口 頭 報 告 暨 成 果 發 表 會, 今 年 海 外 參 訪 共 計 五 團 出 訪 ( 大 陸 團 越 南 團 澳 洲 團 美 國 團 與 港 新 團 ), 參 訪 當 地 企 業 與 姊 妹 校, 參 訪 成 果 亦 以 海 報 牆 於 綜 教 13 樓 長 期 展 示 1. 會 計 系 暨 系 學 會 於 100 年 9 月 14 日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說 明 會 事 宜 2. 會 計 系 系 學 會 於 100 年 10 月 5 日 辦 理 新 生 社 員 期 初 大 會 寄 大 陸 生 交 流 晚 會 3. 國 商 系 於 100 年 9 月 24 日 假 西 子 灣 沙 灘 會 館 辦 理 境 外 學 生 交 流 聯 誼 活 動 4. 國 商 系 獲 100 學 年 度 新 生 盃 排 球 錦 標 賽 女 生 組 冠 軍 5. 政 管 系 系 學 會 於 100 年 10 月 5 日 辦 理 期 初 系 員 大 會, 會 中 系 主 任 再 次 宣 導 本 系 學 生 選 課 相 關 事 宜 及 規 定 6. 管 理 碩 博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所 學 會 於 10 月 2 日 ( 日 ) 於 金 典 飯 店 45F 璀 璨 廳, 舉 辦 EMBA/PMBA/MBA/IMBA 聯 合 迎 新 餐 會, 共 計 264 位 新 生 師 長 與 學 長 姊 共 同 參 與 7. 恆 春 工 商 預 計 於 100 年 10 月 21 日 到 校 參 訪 國 商 系, 由 國 商 系 張 務 華 老 師 解 說 國 商 系 現 況 及 未 來 就 業 方 向, 參 訪 人 數 約 40 人 管 理 學 院 院 長 補 充 : 管 理 學 院 經 營 維 護 研 究 方 法 線 上 (RM Online), 截 至 今 日 10 月 26 日 已 突 破 五 萬 三 千 人 次 由 於 內 容 經 常 更 新, 每 日 皆 有 二 三 百 人 進 入 瀏 覽 找 尋 所 需 資 訊, 歡 迎 各 位 同 仁 踴 躍 使 用 ( 十 三 ) 醫 學 院 1. 醫 工 系 積 極 準 備 11 月 21-22 日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工 程 認 證 實 地 訪 評 卓 越 教 學 作 業 2. 實 施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1. 生 科 系 石 明 正 老 師 以 多 功 能 立 體 疊 架 式 反 應 操 作 平 台 獲 得 專 利 2. 後 中 醫 系 9 月 25 日 舉 辦 100 年 中 藥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暨 藥 事 安 全 研 特 色 研 究 討 會 3. 後 中 醫 系 預 計 於 12 月 11 日 將 協 辦 中 醫 傷 科 基 本 訓 練 ( 三 )- 傷 科 內 外 治 法 理 論 與 實 務 操 作 研 習 會 33
優 質 服 務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1. 持 續 進 行 大 專 校 院 畢 業 生 流 向 調 查 2. 持 續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境 外 學 生 輔 導 活 動 3. 登 錄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申 請 學 分 學 程 之 學 生 資 料 4. 填 報 98 及 99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通 過 公 職 考 試 及 相 關 證 照 之 統 計 數 據 5. 協 助 100 學 年 度 大 一 新 生 性 別 平 等 態 度 問 卷 之 發 放 6. 協 助 提 供 行 政 單 位 教 育 部 高 教 校 務 資 料 庫 資 料 7. 協 助 同 學 更 改 選 課 資 料, 進 行 課 程 加 退 選 8. 協 助 校 慶 活 動 各 系 相 關 名 單 提 報 9. 輔 導 陸 籍 學 生 完 成 本 學 期 選 課 作 業 10. 各 年 級 學 生 進 行 選 課 清 單 確 認 簽 領 作 業 11. 各 實 驗 課 授 課 教 師 針 對 學 生 進 行 實 驗 室 一 般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訓 練 12. 提 供 新 學 年 度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複 審 候 選 人 名 單 13. 協 助 通 知 各 實 驗 室 上 網 填 報 毒 性 學 物 質 運 作 情 形 14. 協 助 健 管 系 家 境 清 寒 同 學 申 請 教 育 部 學 產 基 金 會 急 難 慰 問 金 15. 協 助 職 治 系 莊 惠 汶 同 學 退 學 後 又 重 新 申 請 復 學 相 關 事 宜 1. 9 月 30 日 召 開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本 院 臨 床 指 導 教 師 設 置 要 點 相 關 條 文 2. 營 養 系 10 月 5 日 辦 理 打 造 職 場 就 業 競 爭 力 與 探 索 健 康 產 業 趨 勢 力 講 座 3. 健 管 系 10 月 12 日 辦 理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講 座, 並 同 時 舉 辦 健 康 管 理 實 習 發 表 會 4. 生 科 系 及 職 治 系 分 別 於 9 月 19 日 及 10 月 12 日 舉 辦 師 生 座 談 會, 提 供 學 生 與 師 長 溝 通 的 管 道, 增 進 全 系 師 生 情 感 交 流 的 機 會 5. 撰 寫 100 學 年 校 務 自 我 內 部 評 鑑 及 中 程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考 核 表 及 八 大 勁 揚 計 畫 執 行 管 考 表 6. 撰 寫 99 學 年 度 預 算 差 異 分 析 及 執 行 成 效 報 告 書 ( 十 四 ) 國 際 學 院 1. 開 設 本 院 ( 英 語 會 計 經 濟 )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2. 開 設 本 院 100 學 年 度 暑 期 樂 活 營 先 修 班 課 程 3. 本 院 院 長 黃 瑞 初 及 江 育 真 執 行 秘 書, 於 100 年 9 月 8 日 出 席 AACSB 卓 越 教 學 國 際 商 管 教 育 認 證 工 作 推 動 會 議, 討 論 本 院 推 動 AOL 機 制 相 關 事 宜 4. 本 院 於 100 年 9 月 14 日 召 開 AACSB 研 討 會 5. 各 系 協 助 教 師 申 請 教 學 助 理 6. 國 企 系 於 100 年 9 月 22 日 召 開 第 1 場 Brown Bag Seminar. 1. 國 經 系 教 師 David Trott 於 100 年 8 月 12-16 日 出 席 美 國 2011 AOM Annual Meeting, 並 於 會 中 發 表 論 文 特 色 研 究 2. 國 財 系 教 師 Guych Nuriyev 於 100 年 10 月 7-8 日 至 Pattaya 參 加 研 討 會, 並 於 會 中 獲 得 最 佳 論 文 獎 支 援 及 回 覆 行 政 單 位 業 務 優 質 服 務 1. 註 冊 組 : 34
(1) 校 正 100 學 年 度 新 生 問 題 集 (2) 協 助 100 學 年 度 新 生 手 冊 裝 袋 (3) 回 覆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申 請 轉 入 國 際 學 院 之 申 請 表 (4) 回 覆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招 收 轉 系 生 名 額 2. 課 務 組 : (1) 撰 寫 國 際 學 院 課 程 況 說 明 (2) 繳 交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申 請 書 (3) 確 認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課 程 (4) 確 認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師 授 課 計 畫 表 (5) 回 覆 100 學 年 度 課 程 委 員 名 單 (6) 回 覆 轉 系 條 件 與 審 查 標 準 (7) 回 覆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資 料 確 認 表 (8) 回 覆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補 救 教 學 授 課 一 覽 表 3. 諮 輔 組 : (1) 回 覆 家 族 導 師 輔 導 工 作 回 饋 問 卷 (2) 協 助 100 學 年 度 大 一 新 生 性 別 平 等 態 度 問 卷 發 放 4. 招 生 組 : (1) 協 助 外 籍 學 生 入 學 資 格 審 查 (2) 回 覆 101 學 年 度 校 系 分 則 及 招 生 名 額 規 劃 調 查 表 (3) 回 覆 2012-2013 年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4) 回 覆 學 系 簡 介 內 容 5. 生 輔 組 : (1) 校 正 100 學 年 度 新 生 手 札 內 容 6. 教 學 評 量 組 : (1) 維 護 就 業 引 導 學 習 地 圖 平 台 資 料 7. 人 事 室 : (1) 協 助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兼 任 教 師 勞 保 加 保 事 宜 (2) 回 覆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校 務 資 料 庫 填 報 資 料 (3) 回 覆 100 年 教 學 發 展 暨 校 務 策 略 會 議 參 加 調 查 表 8. 會 計 室 : (1) 撰 寫 100-102 中 程 預 算 計 畫 書 9. 體 育 室 : (1) 回 覆 21 週 年 校 慶 教 職 員 工 趣 味 競 賽 報 名 表 10. 研 發 處 : (1) 撰 寫 100-102 中 程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書 (2) 回 覆 99 學 年 度 專 任 教 師 參 與 各 項 服 務 及 活 動 資 料 (3) 校 正 99 年 度 經 費 訪 視 自 評 表 (4) 回 覆 全 英 語 學 位 學 制 班 別 訪 視 之 英 文 摘 要 及 照 片 (5) 提 供 校 務 評 鑑 實 地 訪 評 報 告 書 申 復 意 見 11. 秘 書 室 : (1) 繳 交 網 頁 資 訊 管 理 紀 錄 表 (2) 回 覆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宣 導 活 動 12. 公 共 事 務 室 : (1) 協 助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南 區 新 生 說 明 會 (2) 協 助 拍 攝 國 際 學 院 宣 傳 影 片 13. 國 際 事 務 處 : 35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1) 繳 交 海 地 工 讀 生 時 數 表 (2) 回 覆 高 雄 市 國 際 活 動 資 訊 交 流 平 台 調 查 表 14. 育 成 中 心 : (1) 回 覆 義 聯 講 座 參 加 調 查 表 1.100 年 8 月 26 日 美 國 紐 約 Dowling College 校 長 Dr. Jeremy D. Brown 參 訪 本 院 及 討 論 合 作 事 宜 2.100 年 10 月 17 日 娛 樂 系 舉 辦 澳 門 就 業 簡 介 說 明 會 3.100 年 10 月 21 日 美 國 德 州 聖 道 大 學 副 校 長 參 訪 並 進 行 簽 約 事 宜 1. 本 院 及 各 系 中 文 英 文 網 頁 維 護 2. 本 院 於 100 年 8 月 8 日 召 開 第 1 次 主 管 會 議 3. 本 院 於 100 年 8 月 17 日 召 開 第 2 次 主 管 會 議 4. 娛 樂 系 於 100 年 8 月 17 日 召 開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5. 觀 旅 系 於 100 年 8 月 23 日 召 開 第 1 次 系 教 評, 通 過 盧 美 妃 老 師 新 聘 案 6. 娛 樂 系 於 100 年 8 月 25 日 召 開 第 1 次 系 教 評, 通 過 Peter Gilks 升 等 案 及 Natasa Slak Valek 聘 任 案 7. 本 院 於 100 年 9 月 7 日 召 開 第 3 次 主 管 會 議 8. 國 企 系 於 100 年 9 月 16 日 召 開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9. 娛 樂 系 於 100 年 9 月 16 日 召 開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10. 娛 樂 系 於 100 年 9 月 19 日 召 開 第 4 次 系 務 會 議 11. 本 院 於 100 年 9 月 22 日 召 開 第 1 次 院 教 評 會 議 12. 國 企 系 於 100 年 9 月 27 日 召 開 第 1 次 系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朱 湘 寧 老 師 張 澔 老 師 徐 開 基 老 師 及 何 燿 光 老 師 合 聘 案 13. 本 院 於 100 年 9 月 29 日 召 開 第 4 次 主 管 會 議 14. 娛 樂 系 於 100 年 9 月 30 日 召 開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15. 國 財 系 於 100 年 10 月 5 日 透 過 視 訊 會 議 進 行 新 聘 教 師 面 試 16. 國 經 系 於 100 年 10 月 5 日 召 開 會 議 初 步 討 論 課 程 修 改 內 容 17. 娛 樂 系 系 主 任 吳 岱 栖 及 系 會 長 黃 敏 軒 於 100 年 10 月 6 日 赴 台 北 參 與 中 天 電 視 台 大 學 生 了 沒 節 目 錄 影, 宣 傳 娛 樂 系 特 色 及 教 育 目 標 18. 國 經 系 於 100 年 10 月 12 日 召 開 第 一 次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會 議 19. 國 財 系 於 100 年 10 月 13 日 透 過 視 訊 會 議 進 行 新 聘 教 師 面 試 20. 規 劃 本 院 新 生 歡 迎 會 ( 十 五 ) 語 文 學 院 應 英 系 - 1. 應 英 系 申 請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1 門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2.100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英 語 相 關 科 系 分 發 成 績, 應 英 系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排 名 全 國 第 26 位 ( 私 立 大 學 內 排 名 第 4 位 ) 3.10 月 17 日 Google Apps 應 用 服 務 團 隊 營 運 長 王 致 霖 將 蒞 臨 應 英 系 卓 越 教 學 專 題 演 講 4.10 月 25 日 劍 橋 大 學 ESOL 考 試 院 台 灣 區 經 理 王 舒 葳 將 蒞 臨 應 英 系 專 題 演 講 5.11 月 15 日 中 正 大 學 外 文 系 陳 月 妙 教 授 將 蒞 臨 應 英 系 專 題 演 講 應 日 系 - 1.100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在 全 國 23 所 日 語 相 關 科 系 分 發 成 績 中, 36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務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義 守 大 學 應 日 系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排 名 全 國 第 7 位 ( 私 立 大 學 內 排 名 第 4 位 ) 2.100 年 10 月 13 日 財 團 法 人 日 本 交 流 協 會 高 雄 事 務 所 野 中 薰 所 長 蒞 臨 應 日 系 專 題 演 講 3. 應 日 系 中 尾 真 樹 老 師 蔣 千 苓 老 師 花 城 可 裕 老 師 於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應 英 系 - 1. 應 英 系 尚 惠 芳 老 師 申 請 100 年 度 就 業 學 程 計 畫 2. 應 英 系 劉 育 君 及 何 友 漢 老 師 於 9 月 8 日 至 9 月 11 日 赴 西 班 牙 出 席 第 44 屆 社 會 語 言 學 研 討 會 發 表 論 文 3. 應 英 系 蔡 雅 茹 老 師 通 過 100 學 年 度 國 科 會 計 畫 申 請 4. 應 英 系 尚 惠 芳 老 師 謝 竺 樺 老 師 吳 佳 蓓 老 師 通 過 100 學 年 度 校 內 專 題 計 畫 申 請 5. 應 英 系 傅 儀 琳 老 師 將 於 10 月 26 日 至 10 月 30 日 赴 日 本 大 阪 出 席 第 三 屆 亞 洲 教 育 研 討 會 發 表 論 文 應 日 系 - 1. 應 日 系 泰 田 伊 知 朗 老 師 黃 幸 素 老 師 通 過 100 學 年 度 國 科 會 計 畫 申 請 2. 應 日 系 李 守 愛 主 任 申 請 99 學 年 度 開 設 教 育 部 補 助 大 學 試 辦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預 修 大 學 第 二 外 語 課 程,100 學 年 度 於 三 所 高 中 建 置 日 語 預 修 專 班 應 英 系 - 1. 應 英 系 洪 于 婷 同 學 於 8 月 期 間 於 台 南 市 安 南 區 城 中 里 辦 公 處 服 務 計 150 小 時 2. 應 英 系 尚 惠 芳 熊 賢 關 及 桂 慶 中 老 師 榮 獲 大 陸 交 流 生 榮 譽 導 師 3. 應 英 系 江 國 維 同 學 服 務 教 育 課 程 成 績 優 良, 榮 獲 紀 念 獎 章 及 證 書 乙 紙 應 日 系 - 應 日 系 李 守 愛 主 任 100 學 年 度 擔 任 台 灣 日 本 研 究 學 會 之 副 秘 書 長 應 英 系 - 河 內 經 營 與 工 藝 大 學 應 英 系 系 主 任 兼 國 際 合 作 培 訓 中 心 副 經 理 陳 光 雅 於 9 月 19 日 至 應 英 系 參 訪, 應 英 系 系 主 任 與 陳 主 任 交 流 英 語 教 學 的 實 務 與 應 用 應 日 系 - 1. 日 本 大 阪 觀 光 大 學 教 務 部 長 辻 道 夫 教 授 觀 光 科 安 達 清 治 教 授 於 100 年 7 月 26 日 參 訪 應 日 系, 並 洽 談 雙 方 交 流 事 宜 2. 日 本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留 學 支 援 中 心 安 蒜 美 保 會 長 於 100 年 8 月 26 日 參 訪 應 日 系 3. 日 本 帝 京 大 學 師 生 一 行 於 100 年 9 月 7 日 至 應 日 系 參 訪, 本 系 系 學 會 學 生 將 與 帝 京 大 學 學 生 一 對 一 座 談 與 文 化 交 流 4. 日 本 德 島 文 理 大 學 村 崎 正 人 理 事 長 於 100 年 10 月 19 日 蒞 校 至 應 日 系 參 訪 及 進 行 MOU 簽 約 儀 式 應 英 系 - 1. 應 英 系 12 位 同 學 分 別 考 取 國 內 外 碩 士 及 博 士 班 2. 應 英 系 黃 威 龍 同 學 參 加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成 果 分 享 暨 作 品 競 賽 活 動 榮 獲 37
海 報 組 佳 作 及 影 音 組 第 一 名 3. 應 英 系 10 位 同 學 錄 取 100 學 年 度 學 文 助 學 金 4. 應 英 系 學 生 於 99 學 年 度, 計 有 126 位 通 過 英 檢 中 級 複 試 5. 應 英 系 於 8 月 10 日 與 知 識 遊 學 顧 問 公 司 簽 署 產 學 合 作 意 向 書 6. 應 英 系 與 敦 煌 書 局 續 簽 產 學 合 作 意 向 書 7. 應 英 系 共 28 位 學 生 考 取 義 守 大 學 中 文 能 力 檢 定 合 格 8. 應 英 系 與 澳 大 利 亞 商 澳 洲 國 際 文 教 發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簽 署 產 學 合 作 意 向 書 9. 應 英 系 與 英 國 Essex 大 學 在 台 代 表 處 簽 署 產 學 合 作 意 向 書 10. 應 英 系 共 5 位 同 學 通 過 E-portfolio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暨 履 歷 表 創 作 競 賽 第 一 階 段 審 查 11. 為 更 新 香 港 教 育 展 用 之 義 守 大 學 DVD 簡 介, 應 英 系 尚 惠 芳 老 師 於 9 月 29 日 協 助 公 共 事 務 室 進 行 拍 攝 事 宜 12. 應 英 系 吳 瑞 嫻 同 學 擔 任 同 儕 小 老 師 表 現 優 異, 獲 得 獎 狀 乙 只 及 圖 書 禮 券 13. 應 英 系 共 3 位 同 學 參 與 100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期 中 成 果 展 系 列 活 動 卓 越 教 學 HOLD 得 住 獲 頒 獎 品 應 日 系 - 1. 應 日 系 日 本 國 立 新 潟 大 學 交 換 生 張 薰 云 同 學 ( 大 學 部 三 年 級 並 通 過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檢 定 N1 級 ) 榮 獲 教 育 部 100 年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臺 日 第 一 次 交 流 獎 學 金 ( 全 國 錄 取 共 計 20 名, 每 期 補 助 新 臺 幣 12 萬 元 ) 2. 應 日 系 學 生 於 99 學 年 度, 計 有 109 人 通 過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3. 應 日 系 100 學 年 度 甄 選 之 交 換 留 學 生 新 潟 大 學 公 費 生 : 張 薰 云 許 文 馨, 私 費 生 : 沙 淑 鈺 愛 媛 大 學 公 費 生 : 許 雅 筑 徐 駿 宸 等 五 人 已 於 100 年 9 月 底 赴 日 短 期 留 學 一 年 4. 應 日 系 大 學 部 四 年 級 柯 怡 慧 同 學, 參 加 高 雄 市 政 府 辦 理 100 年 高 雄 市 運 動 會, 榮 獲 劍 道 - 社 女 暨 大 專 高 中 組 個 人 賽 第 三 名 與 團 體 賽 第 四 名 項 次 各 項 活 動 表 活 動 名 稱 ( 或 演 講 題 目 )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日 期 1 迎 新 茶 會 2 迎 新 茶 會 應 日 系 系 學 會 應 英 系 系 學 會 教 師 參 加 人 數 學 生 100.8.20 約 40 人 100.8.24 約 100 人 3 南 區 新 生 說 明 會 應 英 系 100.8.21 2 人 含 家 長 約 80 人 4 南 區 新 生 說 明 會 應 日 系 100.8.21 4 人 含 家 長 約 40 人 5 境 外 生 師 生 座 談 語 文 學 院 100.10.11 1 人 38 人 38
6 專 題 演 講 應 日 系 100.10.13 1 人 約 100 人 7 專 題 演 講 應 英 系 100.10.17 1 人 預 估 100 人 8 專 題 演 講 應 英 系 100.10.25 1 人 預 估 100 人 9 專 題 演 講 應 英 系 100.11.15 1 人 預 估 100 人 ( 十 六 )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成 果 發 表 / 參 與 競 賽 活 動 觀 光 學 系 於 100 年 9 月 28 日 舉 辦 97 級 校 外 實 習 心 得 分 享 座 談 會, 共 計 有 139 人 次 參 加 卓 越 教 學 其 他 休 管 系 趙 仁 方 老 師 於 100 年 9 月 30 日 至 墾 丁 悠 活 麗 緻 渡 假 村 訪 視 實 習 學 生 特 色 研 究 行 政 支 援 活 動 優 質 服 務 休 管 系 持 續 追 蹤 未 註 冊 情 形 餐 旅 系 簡 君 倫 老 師 獲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觀 光 精 英 徵 選 與 赴 國 外 訓 練 計 畫 - 國 際 接 軌 夏 威 夷 精 英 團 -9 月 24 日 ~10 月 5 日 學 系 ( 班 ) 學 會 活 動 1. 餐 旅 系 系 學 會 於 9 月 28 日 舉 辦 期 初 大 會 2. 休 管 系 系 學 會 於 100 年 10 月 1 日 至 深 水 國 小 舉 辦 帶 動 中 小 學 3. 觀 光 學 系 於 100 年 10 月 5 日 舉 辦 100 學 年 度 觀 光 系 系 週 會, 共 計 有 148 人 次 參 加 招 生 宣 傳 及 參 訪 活 動 1. 廚 藝 系 9 月 30 日 於 廚 藝 教 室 協 助 公 共 事 務 處 拍 攝 香 港 教 育 展 用 之 DVD 簡 介 2. 廚 藝 系 10 月 3 日 李 泳 陞 老 師 協 助 100 年 度 全 國 高 中 高 職 五 專 多 元 入 學 暨 工 作 檢 討 會 會 議 人 員 參 訪 廚 藝 教 室 其 他 3. 廚 藝 系 10 月 12 日 協 助 招 待 監 察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7 人 等 參 訪 廚 藝 教 室 其 他 1. 餐 旅 系 - 北 京 大 學 師 長 等 2 人 於 100 年 9 月 27 日 參 訪 餐 旅 系, 由 餐 旅 系 劉 姚 伶 老 師 及 學 生 解 說 餐 旅 營 運 中 心 學 系 現 況 及 未 來 就 業 方 向 2. 餐 旅 系 - 全 國 高 中 高 職 五 專 多 元 入 學 委 員 會 約 50 人, 於 100 年 10 月 3 日 參 訪 餐 旅 系, 由 餐 旅 系 劉 旭 冠 老 師 保 里 乃 玲 老 師 及 學 生 解 說 餐 旅 營 運 中 心 學 系 現 況 及 未 來 就 業 方 向 3. 餐 旅 系 - 馬 來 西 亞 韓 新 傳 播 學 院 約 23 人, 於 100 年 10 月 12 日 參 訪 39
餐 旅 系, 由 餐 旅 系 陳 秀 芬 老 師 及 學 生 解 說 餐 旅 營 運 中 心 學 系 現 況 及 未 來 就 業 方 向 ( 十 七 )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1. 影 視 系 侯 尊 堯 助 理 教 授 於 課 程 電 視 節 目 製 作 一 舉 辦 向 日 葵 影 展, 作 為 課 程 總 結 成 果 展 示 2. 大 傳 系 於 100 年 9 月 23 日 辦 理 教 學 卓 越 分 項 4-4 成 果 展 ( 地 點 本 校 數 位 網 路 電 台 教 室 51011-2), 參 與 人 數 約 60 人 3. 大 傳 系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課 程 教 學 助 理 同 儕 小 老 師 申 請, 共 7 門 必 修 課 程 審 核 通 過 4. 商 設 系 舉 辦 2011 if 創 意 設 計 研 習 營, 計 有 本 校 各 系 所 50 人 報 名 參 訓, 並 發 表 創 意 設 計 作 品, 經 評 選 由 馬 堉 甯 黃 聖 翔 林 耿 立 等 人 ( 題 卓 越 教 學 目 名 稱 : 洞 洞 雨 衣 EZ-con SCREW DRIVER) 等 三 組 獲 得 前 三 名, 獲 頒 獎 金 及 獎 狀 5. 商 設 系 林 煥 章 副 教 授 參 加 100 年 8 月 12 日 搞 設 計 : 工 業 設 計 與 創 意 管 理 培 訓 課 程 6. 數 媒 系 規 劃 本 院 系 所 評 鑑 授 課 大 綱 資 料 填 寫 格 式 7. 數 媒 系 規 劃 本 院 就 業 職 能 引 導 地 圖 及 課 程 地 圖 8. 數 媒 系 設 立 視 覺 設 計 企 劃 設 計 創 意 媒 體 共 3 間 專 業 實 驗 室 9. 本 院 統 合 院 通 識 授 課 大 綱 與 師 資 10. 本 院 整 合 資 源 申 請 設 立 大 眾 傳 播 研 究 所 1. 影 視 系 侯 尊 堯 助 理 教 授 接 受 高 雄 市 電 影 圖 書 館 委 託 進 行 高 雄 在 地 影 視 行 銷 平 台 研 究 2. 影 視 系 侯 尊 堯 助 理 教 授 接 受 豆 子 劇 團 委 託 擔 任 戲 劇 達 剛 三 號 多 媒 體 設 計 3. 侯 尊 堯 主 任 出 席 與 協 助 燕 巢 分 部 醫 學 院 教 師 訓 練 影 音 教 材 之 製 作 與 運 用 研 討 會 與 擔 任 影 片 製 作 教 學 講 師 4. 大 傳 系 林 素 真 老 師 100 年 8~9 月 期 間 擔 任 傳 播 與 社 會 學 刊 審 查 委 員 5. 大 傳 系 鄭 瓊 月 老 師 100 年 8 月 至 102 年 1 月 執 行 好 漢 坡 異 想 團 隊 - 創 造 力 與 在 地 文 化 產 業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 國 內 跨 單 位 合 作 ) 特 色 研 究 6. 由 大 傳 系 與 影 視 系 主 辦 2011 傳 播 與 媒 體 生 態 學 術 研 討 會, 已 完 成 審 稿 並 公 布 錄 取 名 單, 目 前 積 極 向 各 界 爭 取 研 討 會 款 項 7. 大 傳 系 侯 政 男 老 師 將 於 100 年 10 月 以 新 通 訊 科 技 時 代 的 民 主 實 踐 : 中 國 勞 動 階 級 人 民 運 用 行 動 通 訊 進 行 社 會 抗 議 之 現 象 分 析, 參 與 2011 年 傳 播 與 科 技 研 討 會 論 文 發 表 8. 商 設 系 周 志 榮 副 教 授 獲 國 科 會 100 年 度 一 般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語 言 評 判 技 術 於 通 用 設 計 產 品 評 價 之 應 用 研 究 核 定 通 過 9. 商 設 系 林 崇 宏 副 教 授 獲 100 年 度 教 育 部 推 動 技 專 校 院 與 產 業 園 區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 創 新 板 手 工 具 產 品 之 介 面 與 外 觀 設 計 開 發 研 究 (100 年 1 月 -100 年 12 月 ) 10. 商 設 系 林 崇 宏 副 教 授 獲 100 年 度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案 ( 產 學 合 40
優 質 服 務 作 研 究 計 畫 - 應 用 型 ): 創 新 肌 力 運 動 休 閒 健 康 器 材 設 計 研 究 (100 年 6 月 -101 年 5 月 ) 11. 商 設 系 林 崇 宏 副 教 授 100 年 度 學 界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科 技 關 懷 計 畫 : 青 少 年 女 用 運 動 休 閒 鞋 之 創 新 介 面 與 外 觀 開 發 與 設 計 研 究 (100 年 7 月 -100 年 12 月 ) 12. 商 設 系 林 煥 章 副 教 授 申 請 職 訓 局 100 年 度 就 業 學 程 廚 具 產 業 經 營 管 理 人 才 就 業 學 程 獲 得 通 過 執 行 期 間 :100 年 7 月 1 日 ~101 年 8 月 31 日 13. 商 設 系 林 崇 宏 副 教 授 8 月 20 日, 參 加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2011 ASBDA 亞 洲 基 礎 造 形 聯 合 學 會 雲 林 大 會, 發 表 論 文 : 視 障 學 生 點 字 書 包 使 用 介 面 探 討 14. 商 設 系 林 崇 宏 老 師 9 月 28 日 擔 任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視 覺 藝 術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15. 商 設 系 林 崇 宏 老 師 9 月 30 日 擔 任 潮 州 高 中 老 舊 校 舍 重 建 -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計 畫 徵 選 小 組 委 員 16. 商 設 系 林 崇 宏 老 師 國 立 台 中 技 術 學 院 商 業 設 計 學 報 論 文 審 查 委 員 ( 四 篇 ) 17. 商 設 系 林 煥 章 老 師 因 筆 記 型 電 腦 之 遮 光 裝 置 獲 得 專 利 18. 商 設 系 林 煥 章 老 師 9 月 24 日 至 台 中 參 加 中 華 國 際 薪 傳 鄭 子 太 極 拳 總 會 SMAR 五 級 制 教 練 中 級 教 練 評 鑑 委 員 會 會 議 19. 商 設 系 林 煥 章 老 師 投 稿 並 獲 得 第 八 屆 中 國 ( 廣 饒 ) 孫 子 國 際 論 壇 大 會 邀 請, 擬 於 10 月 15 日 ~10 月 18 日 間 前 往 參 加 圓 桌 峰 會 20. 數 媒 系 林 國 隆 老 師 100 年 7 月 1 日 至 8 月 12 日 參 加 西 基 電 腦 動 畫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與 高 雄 軟 體 園 區 產 學 策 進 會 共 同 舉 辦 之 台 南 高 屏 地 區 3D 電 腦 動 畫 產 學 合 作 課 程 暑 期 教 師 研 習 營 21. 數 媒 系 蔡 孟 木 棻 老 師 於 100 年 9 月 6 日 參 加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所 舉 辦 :iclone 動 畫 SOHO 研 習 營 共 計 六 小 時 22. 數 媒 系 孫 述 平 主 任 持 續 執 行 國 科 會 100 年 度 技 術 創 新 實 現 能 量 ( 可 用 性 ) 評 估 之 足 外 科 植 入 物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平 台 計 畫 23. 數 媒 系 孫 述 平 主 任 持 續 執 行 教 育 部 顧 問 室 100 年 度 大 學 跨 學 門 科 學 人 才 培 育 銜 接 計 畫 -- 整 合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逆 向 工 程 快 速 原 型 快 速 模 具 技 術 輔 助 股 骨 與 膝 關 節 之 人 工 關 節 24. 數 媒 系 孫 述 平 主 任 完 成 開 發 Format All in One 3D 視 覺 系 統 並 應 用 於 開 發 3D 視 覺 防 震 防 災 擬 真 系 統 1. 影 視 系 侯 尊 堯 助 理 教 授 擔 任 財 團 法 人 八 卦 寮 文 教 基 金 會 董 事, 參 與 策 劃 下 半 年 度 活 動 會 議 2. 影 視 系 侯 尊 堯 助 理 教 授 擔 任 高 雄 市 文 化 局 南 方 原 創 影 音 大 賞 MV 大 賽 第 1-3 梯 評 審 3. 影 視 系 協 助 秘 書 室 製 作 校 長 退 休 感 恩 茶 會 MV 影 片 剪 輯 4. 高 雄 電 影 圖 書 館 館 長 蒞 臨 影 視 系 拜 訪 5. 大 傳 系 林 素 真 老 師 100 年 7 月 擔 任 東 方 技 術 學 院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聘 任 41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審 查 委 員 6. 大 傳 系 張 慶 仁 老 師 於 100 年 10 月 5 日 至 屏 東 枋 寮 高 中 進 行 招 生 宣 講 7. 大 傳 系 林 崇 能 副 主 任 於 100 年 10 月 21 日 至 高 雄 路 竹 高 中 進 行 演 講 8. 商 設 系 林 崇 宏 副 教 授 受 邀 / 臺 南 市 鹽 水 區 公 所 鹽 水 區 殯 儀 館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計 畫 執 行 小 組 委 員 9. 商 設 系 林 崇 宏 副 教 授 受 邀 / 彰 化 縣 立 二 林 高 中 第 三 期 教 學 大 樓 拆 除 重 建 工 程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計 畫 執 行 小 組 委 員 10. 商 設 系 林 崇 宏 副 教 授 受 邀 8 月 18 日 /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視 覺 藝 術 所 研 究 生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 莊 美 月 廖 毓 瓊 盧 佳 瑋 劉 素 玲 等 四 位 ) 11. 商 設 系 周 志 榮 副 教 授 受 邀 分 別 擔 任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與 嘉 義 縣 工 業 會 就 業 學 程 之 核 心 職 能 講 座 12. 商 設 系 8 月 18 日 周 志 榮 主 任 及 詹 敦 學 老 師 和 育 秀 盃 基 金 會 洽 談 設 計 比 賽 事 宜 13. 商 設 系 8 月 18 日 周 志 榮 主 任 及 詹 敦 學 老 師 和 聯 聖 科 技 洽 談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 數 位 顯 微 鏡 外 型 設 計 案 ) 14. 商 設 系 周 志 榮 主 任 與 台 灣 自 由 空 間 基 金 會 唐 峰 正 董 事 長 洽 談 全 國 通 用 設 計 競 賽 事 宜 15. 商 設 系 主 任 周 志 榮 協 助 立 志 中 學 完 成 高 瞻 計 畫 高 職 課 程 研 究 實 驗 計 畫, 本 計 畫 配 合 國 科 會 高 瞻 計 畫 及 教 育 部 99 課 綱 目 標 之 課 程, 於 101 學 年 度 至 103 學 年 度 實 施, 為 期 三 年, 以 文 化 創 意 結 合 環 境 在 地 特 色 融 入 教 學 方 式, 將 基 礎 課 程 內 容 與 新 興 課 程 做 一 緊 密 連 結, 並 發 展 出 行 動 研 究 本 位 教 師 教 學 本 位 的 課 程, 以 滿 足 學 校 師 生 的 教 育 需 求, 提 供 師 生 多 元 的 選 擇 機 會 16. 商 設 系 周 志 榮 主 任 與 育 成 中 心 協 助 嬌 都 化 妝 品 公 司 提 供 創 意 設 計 包 裝 與 人 才 培 育 等 產 學 合 作 機 制 17. 數 媒 系 孫 述 平 主 任 持 續 提 供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審 查 服 務 18. 數 媒 系 孫 述 平 主 任 持 續 提 供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 創 業 諮 詢 服 務 19. 數 媒 系 孫 述 平 主 任 持 續 提 供 經 濟 部 SBIR 計 畫 審 查 服 務 20. 本 院 四 系 協 助 並 關 懷 外 籍 生 的 入 學 事 宜 與 生 活 適 應 1. 影 視 系 侯 尊 堯 助 理 教 授 帶 領 學 生 赴 中 國 北 京 中 國 傳 媒 大 學 參 加 暑 期 研 習 2. 影 視 系 侯 尊 堯 助 理 教 授 帶 領 學 生 參 與 外 國 歌 手 MV 製 作, 主 辦 單 位 於 8 月 19 日 公 佈 為 優 勝 作 品 獲 得 補 助 3. 影 視 系 拍 攝 馬 來 西 亞 專 班 DVD 討 論 會 議 第 一 次 會 議 4. 影 視 系 馬 來 西 亞 專 班 拍 攝 與 經 費 會 議 5. 影 視 系 侯 尊 堯 主 任 與 醫 學 院 蔡 副 討 論 影 音 拍 攝 計 畫 6. 本 院 持 續 規 劃 參 與 相 關 國 際 競 賽 1. 影 視 系 商 品 CI 設 計 2. 影 視 大 一 全 班 協 助 公 共 事 務 室 拍 攝 校 園 光 碟 簡 介 3. 大 傳 系 100 學 年 度 迎 新 茶 會 已 完 成 (100 年 8 月 16 日 在 北 區 100 年 8 月 18 日 在 中 區 100 年 8 月 22 日 在 南 區 ) 4. 大 傳 系 於 100 年 9 月 14 日 下 午 2:00 舉 辦 新 生 課 程 說 明 會, 參 與 人 42
數 約 75 人 5. 大 傳 系 於 100 年 9 月 15 日 下 午 3:00 舉 辦 陸 生 說 明 會, 參 與 人 數 約 104 人 6. 大 陸 交 流 生 家 長 於 100 年 9 月 13 日 至 大 傳 系 多 媒 體 中 心 參 訪, 由 林 崇 能 副 主 任 進 行 介 紹 解 說 7. 100 年 10 月 3 日 下 午 13:30 公 共 電 視 創 作 夢 工 場 至 大 傳 系 舉 辦 人 生 劇 展 導 演 校 園 巡 迴 講 座 ( 地 點 本 校 科 技 大 樓 3701 教 室 ) 8. 大 傳 系 於 100 年 10 月 4 日 於 本 校 科 技 大 樓 3701 教 室 舉 辦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參 與 人 數 約 40 人 9. 馬 來 西 亞 韓 新 傳 播 學 院 於 100 年 10 月 12 日 至 大 傳 系 多 媒 體 中 心 參 訪 10. 數 媒 系 孫 述 平 主 任 協 同 林 國 隆 蔡 孟 木 棻 老 師 與 本 校 藍 天 社 共 同 籌 劃 數 媒 系 迎 新 露 營 11. 本 院 四 系 撰 寫 100 學 年 度 中 程 預 算 計 畫 書 ( 十 八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1. 規 劃 100 學 年 度 NETPAW 校 園 檢 定 考 試 2. 規 劃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卓 活 動 暨 藝 文 活 動 3. 規 劃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TOEIC 校 園 檢 定 考 試 4. 規 劃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核 心 組 各 組 競 賽 活 動 5. 規 劃 100 學 年 度 學 生 論 壇 與 MQ 工 作 坊 活 動 事 宜 卓 越 教 學 6. 規 劃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品 德 相 關 活 動 7.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新 生 品 德 宣 誓 活 動 8.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優 質 學 生 學 習 檔 案 相 關 事 宜 9. 辦 理 10 月 4 日 及 10 月 6 日 教 卓 活 動 暨 藝 文 活 動 共 3 場 次, 參 與 人 次 844 人, 詳 附 表 二 (p.44) 特 色 研 究 1. 辦 理 生 科 系 精 進 英 文 課 程 相 關 事 宜 2.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通 識 中 心 初 / 複 審 教 評 會 3.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一 實 用 英 文 分 班 事 宜 4.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二 英 語 聽 講 實 習 分 班 事 宜 5.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中 心 業 務 委 員 及 教 評 會 初 複 審 委 員 票 選 作 業 6.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加 退 選 課 期 間 各 項 選 課 問 題 諮 詢 7.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排 課 作 業 優 質 服 務 8. 辦 理 全 校 日 間 部 博 雅 課 程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課 申 請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相 關 事 宜 9. 發 放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 系 ) 學 生 通 識 護 照 10. 發 放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入 學 新 生 通 識 護 照 11. 協 助 教 師 申 請 大 陸 人 士 來 台 參 與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證 件 12. 召 開 院 通 識 教 育 改 進 協 調 會 議 13. 完 成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加 退 選 期 間 學 生 因 選 課 錯 誤 需 更 正 之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14. 聯 繫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新 聘 兼 任 教 師 洽 談 相 關 課 務 及 協 助 各 項 申 43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通 識 中 心 主 任 補 充 : 請 並 寄 發 課 務 相 關 文 件 15. 整 理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 系 ) 學 生 通 識 護 照 領 取 名 單 16. 提 供 修 習 光 電 產 業 就 業 學 程 學 生 實 務 課 程 教 材 講 義 1. 填 寫 100-102 年 中 程 校 務 計 畫 執 行 管 考 表 2. 撰 寫 人 文 與 社 會 學 報 第 二 卷 第 九 期 經 費 專 簽 3. 協 助 執 行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成 果 展 發 表 4. 召 開 人 文 與 社 會 學 報 第 二 卷 第 九 期 第 一 次 校 內 編 輯 委 員 會 議 5. 回 覆 研 發 處 99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校 務 資 料 庫 填 報 資 料 6. 回 覆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學 士 班 班 級 幹 部 暨 家 族 聯 絡 員 研 習 之 工 作 宣 導 資 料 7. 本 中 心 主 管 章 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8. 本 中 心 主 管 章 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9. 繳 交 義 守 大 學 網 頁 資 訊 管 理 紀 錄 表 ( 九 月 ) 12 月 2 日 起 將 進 行 國 際 學 院 NETPAW 英 文 檢 定 因 目 前 NETPAW 費 用 較 高, 故 今 年 起 僅 做 大 二 NETPAW 的 英 文 檢 定, 並 於 下 學 期 進 行 實 施 附 表 二 九 月 份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辦 理 教 卓 暨 藝 文 活 動 項 次 活 動 名 稱 ( 或 演 講 題 目 )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日 期 參 加 人 數 教 師 學 生 1 100 學 年 度 新 生 品 德 宣 誓 活 動 通 識 中 心 100.9.13 0 3300 2 我 是 油 彩 的 化 身 原 創 音 樂 劇 通 識 中 心 100.10.4 4 279 3 經 典 好 書 悅 讀 展 通 識 中 心 100.10.6 11 412 4 巴 洛 克 導 聆 音 樂 會 通 識 中 心 100.10.6 4 134 ( 十 九 )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教 卓 計 畫 主 軸 四 :( 統 計 至 10 月 5 日 止 ) 1. 經 費 進 度 : 教 卓 年 度 整 體 預 算 動 支 率 之 經 常 門 ( 含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與 雜 支 ) 主 軸 4-1 實 際 執 行 84.51% 4-2 實 際 執 行 76.39%, 資 本 門 100.00% 4-3 實 際 執 行 82.46% 4-4 實 際 執 行 95.00% 2.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已 舉 辦 的 活 動 如 下 : 統 計 至 10 月 6 日, 共 舉 辦 29 場 次 的 活 動, 參 與 人 次 達 到 2154 人 次 卓 越 教 學 3.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預 計 舉 辦 的 活 動 目 前 預 估 有 六 場 4.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E 化 教 學 教 室 協 助 授 課 課 程 有 生 命 教 育 大 愛 實 踐 與 志 工 服 務 人 與 自 然 綜 合 藝 術 賞 評 中 西 藝 術 史 共 四 門 課 5.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數 位 學 習 工 作 坊 協 助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認 證 即 通 過 實 施 課 程 有 探 索 微 生 物 的 世 界 統 計 學 ( 二 ) 通 訊 系 統 網 44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務 路 導 論 共 四 門 課 資 通 安 全 1. 8 月 2 日 再 度 通 過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ISO27001_2005 年 版 重 新 驗 證 稽 核 之 國 際 驗 證, 並 榮 獲 台 灣 科 技 檢 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GS) 同 意 頒 發 驗 證 通 過 證 書 學 校 網 路 1. 本 校 新 IP 網 段, 經 連 線 速 率 測 試, 發 現 同 一 網 段 有 部 分 IP 連 線 速 率 甚 慢, 經 持 續 測 試 後, 確 認 為 學 術 網 路 之 路 由 問 題 造 成, 現 階 段 已 先 提 報 高 屏 澎 區 網 中 心 處 理, 並 配 合 教 育 部 學 術 網 路 測 試 2. 電 算 中 心 已 建 立 完 成 義 守 大 學 網 路 頻 寬 測 試 網 站, 網 址 : http://speed.isu.edu.tw/, 提 供 從 各 地 含 國 外 連 線 到 本 校 的 網 路 品 質 速 度 之 測 試 3. 9 月 5 日 網 路 作 業 組 舉 辦 100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舉 行 宿 網 工 讀 生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中 說 明 學 生 宿 舍 網 路 架 構 學 生 宿 舍 網 路 管 理 辦 法 硬 體 故 障 排 除 教 學 並 建 立 良 好 的 維 修 通 報 機 制 4. 新 一 代 校 園 無 線 網 路 系 統 建 置 完 成, 對 於 電 腦 及 智 慧 型 手 持 式 設 備 均 提 供 良 好 服 務 5. 科 技 大 樓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行 政 大 樓 國 際 學 院 及 相 關 處 室 等 暑 期 網 路 規 劃 建 置 6. 提 供 9 月 份 無 線 網 路 上 網 人 數 統 計 表, 如 附 表 三 (p.47) 7. 提 供 99 年 度 電 子 郵 件 主 機 服 務 妥 善 率, 如 附 表 四 (p.47) 校 內 電 腦 教 室 相 關 服 務 1. 完 成 燕 巢 校 區 第 一 電 腦 教 室 汰 新 作 業 2. 完 成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全 部 電 腦 教 室 授 課 需 求 軟 體 安 裝 3. 協 助 數 媒 系 裝 設 燕 巢 校 區 第 一 電 腦 教 室 汰 下 電 腦 4. 提 供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電 腦 教 室 預 約 及 使 用 情 形, 如 附 表 五 (p.48) 校 內 系 統 開 發 或 更 新 1. 撰 寫 校 內 專 題 論 文 獎 勵 系 統 2. 協 助 因 應 馬 來 西 亞 學 分 專 班 系 統 修 改 3. 配 合 研 發 處 修 改 教 師 評 鑑 系 統 4. 完 成 修 改 教 師 評 鑑 系 統 5. 完 成 教 師 Portfolio 系 統 連 結 主 系 統 程 式 6. 配 合 學 務 處 完 成 校 友 證 申 請 繳 費 管 理 系 統 7. 撰 寫 應 徵 系 統 整 合 現 行 人 事 系 統 8. 協 助 完 成 修 改 英 文 版 就 業 導 引 學 習 地 圖 平 台 9. 協 助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實 驗 課 程 系 統 修 改 10. 修 改 校 務 系 統 因 百 年 問 題 部 份 報 表 資 料 顯 示 不 完 整 問 題 11. 完 成 產 學 合 作 平 台 系 統 12. 完 成 BlackBoard 平 台 版 本 升 級 事 宜 13. 協 助 提 供 管 院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AOL) 課 程 修 課 學 生 成 績 資 料 45
14. 完 成 校 內 行 政 服 務 訊 息 公 告 功 能 15. 完 成 99 學 年 暑 修 選 課 繳 費 及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成 績 維 護 作 業 16. 撰 寫 校 內 行 政 服 務 訊 息 公 告 功 能 17. 完 成 修 改 課 業 輔 導 查 詢 及 導 生 輔 導 查 詢 可 查 到 近 五 年 資 料 18. 協 助 修 改 財 產 金 額 異 動 核 准 作 業, 開 放 採 購 編 號 條 件 查 詢 19. 協 助 修 改 預 付 款 立 沖 餘 額 明 細 表 增 加 廠 商 名 稱 及 帳 齡 天 數 校 內 設 備 的 採 購 維 修 或 更 新 1. 虛 擬 化 伺 服 器 備 份 架 構 建 置 案 件,10 月 6 日 開 標 未 達 底 價, 廢 標 2. 全 大 運 資 訊 系 統 及 設 備 案 件, 於 10 月 13 日 決 標 3. 儲 存 設 備 連 線 備 援 與 儲 存 備 援 案 件 進 行 裝 機 中 4. Informix 及 Oracle 資 料 庫 檢 測 維 修 5. EMC 系 統 檢 測 維 護 協 助 外 單 位 相 關 優 質 服 務 1. 協 助 鬥 夏 音 樂 祭 網 頁 相 關 技 術 事 宜 2. 配 合 教 務 處 暑 假 轉 學 考 試 相 關 資 訊 業 務 3. 協 助 課 務 組 進 行 服 務 教 學 網 站 建 置 事 宜 4. 協 助 秘 書 室 進 行 100 學 年 度 校 務 會 議 遴 選 代 表 網 路 票 選 作 業 5. 完 成 人 事 室 辦 理 校 教 評 會 校 務 會 議 委 員 選 舉 投 開 票 作 業 6. 協 助 教 務 處 完 成 100 學 年 度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招 生 檢 討 會 議 之 網 頁 支 援 相 關 事 宜 7. 協 助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網 路 票 選 8. 協 助 應 英 系 50166 視 聽 教 室 電 腦 報 廢 捐 贈 工 作 事 宜 9. 配 合 完 成 100 暑 期 樂 活 營 報 名 繳 費 系 統 及 課 程 轉 匯 作 業 10. 3CII 設 備 支 援 事 宜 11. 協 助 進 修 部 於 BlackBoard 平 台 上 完 成 100 學 年 度 新 生 入 學 英 文 分 級 測 驗 12. 協 助 教 務 處 修 改 就 業 導 引 學 習 地 圖 平 台 及 資 料 轉 匯 13. 協 助 提 供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所 需 資 料 以 利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育 成 計 劃 申 請 之 用 14. 協 助 會 計 室 完 成 因 應 中 程 校 務 發 展 計 劃 之 效 標 統 計 相 關 系 統 15. 協 助 學 伴 中 心 完 成 捐 贈 筆 電 之 系 統 安 裝 及 安 置 16. 協 助 提 供 教 務 處 加 退 選 使 用 IP 明 細 資 料 其 他 服 務 1. 完 成 " 陸 生 說 明 會 " 之 簡 報 工 作 事 宜 2. 完 成 佈 建 實 習 中 心 需 求 32 部 電 腦 其 中 的 28 部 電 腦 3. 完 成 勘 驗 全 大 運 主 場 的 資 訊 中 心 場 地 4. 完 成 100 學 年 度 新 生 資 料 轉 匯 及 選 課 5. 協 助 完 成 99 學 年 度 暑 修 成 績 輸 入 及 英 語 補 救 教 學 成 績 維 護 6. 完 成 100 學 年 度 抵 免 作 業 7. 配 合 99 學 年 第 2 學 期 成 績 及 操 性 維 護 作 業 8. 10 月 5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班 級 幹 部 暨 家 族 聯 絡 員 研 習 會, 電 算 中 心 進 行 工 作 報 告 9. 協 助 完 成 99 學 年 度 教 師 評 鑑 自 評 及 選 組 作 業 46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1. 招 生 考 試 支 援 : 博 碩 士 班 推 薦 甄 試 進 行 中 2. 完 成 暑 假 轉 學 考 試 相 關 資 訊 業 務 附 表 三 9 月 份 無 線 網 路 上 網 人 數 統 計 表 附 表 四 99 年 度 電 子 郵 件 主 機 服 務 妥 善 率 電 子 郵 件 主 機 服 務 妥 善 1 年 時 數 服 務 時 數 妥 善 率 365 X 24 = 8760 8755 99.94% 備 註 99 年 10 月 17 日 22:00-23:00 電 子 郵 件 主 機 功 能 性 維 護 99 年 10 月 19 日 00:00-04:00 電 子 郵 件 主 機 功 能 性 維 護 47
附 表 五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電 腦 教 室 預 約 及 使 用 情 形 ( 二 十 )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卓 越 教 學 1.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委 辦 高 屏 澎 東 在 地 訓 練 與 服 務 計 畫 彙 管 作 業 服 務 由 本 中 心 得 標,100 年 度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影 響 企 業 及 勞 工 - 金 屬 製 品 業 提 供 在 地 服 務 計 畫 細 項 : (1) 北 高 雄 設 一 服 務 據 點 (2) 延 聘 專 案 顧 問 (3) 產 業 聚 落 及 職 訓 供 需 調 查 (4) 規 劃 及 辦 理 訓 練 課 程 (5)500 次 職 訓 諮 詢 服 務 (6) 拜 訪 60 家 事 業 單 位 (7) 完 成 120 次 輔 導 服 務 特 色 研 究 (8) 辦 理 2 場 在 地 服 務 推 動 說 明 會 (9) 辦 理 1 場 在 地 服 務 成 果 發 表 會 (10) 完 成 計 畫 績 效 報 告 已 完 成 事 項 : (1)8 月 15 日 辦 理 第 一 場 產 業 聚 落 焦 點 座 談 會, 會 中 邀 請 2 位 專 案 顧 問 2 位 學 者 專 家 4 家 廠 商 出 席 與 會 (2)8 月 16 日 辦 理 輔 導 委 員 服 務 期 初 共 識 會, 共 有 10 位 輔 導 委 員 出 席, 另 行 安 排 時 間 與 未 出 席 之 5 位 輔 導 顧 問 再 開 一 場 次 會 議 (3)8 月 17 日 於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工 教 育 生 活 中 心 澄 清 會 館 辦 理 第 一 場 推 動 說 明 會, 共 有 155 人 次 出 席 與 會 (4)8 月 19 日 於 科 工 館 辦 理 第 二 場 推 動 說 明 會, 共 有 112 人 次 出 席 48
優 質 服 務 國 際 接 軌 與 會 (5)8 月 25 日 辦 理 8 月 份 專 案 顧 問 會 議 (6)9 月 9 日 至 高 雄 經 發 局 本 洲 工 業 區 拜 訪 副 主 任 洪 崇 啟 陳 三 丘 及 本 洲 廠 聯 會 吳 國 平 理 事 長 ( 立 國 工 程 董 事 長 ) 恆 懋 曾 連 登 經 理 翔 程 興 業 莊 松 瑢 董 事 長 等, 討 論 區 內 50 家 受 ECFA 影 響 之 金 屬 製 品 業 廠 商 之 輔 導 作 業 (7)9 月 7 日 召 開 第 一 場 課 程 規 劃 會 議 (8)9 月 20 日 參 加 工 業 總 會 訪 視 南 訓 之 深 度 訪 談 座 談 會 議 (9)9 月 20 日 召 開 第 二 場 課 程 規 劃 會 議 (10)9 月 22 日 召 開 9 月 份 專 案 會 議 (11)9 月 29 日 參 加 100 年 貿 易 自 由 化 下 勞 動 力 發 展 策 略 論 壇 (12)9 月 30 日 召 開 產 業 聚 落 及 職 訓 供 需 調 查 第 二 場 座 談 會 (13)10 月 7 日 南 訓 在 地 案 期 中 工 作 檢 討 會 (14)10 月 13 日 召 開 10 月 份 專 案 顧 問 會 議 (15)10 月 17 日 工 總 實 地 訪 視 (16) 截 至 10 月 12 日 止, 共 完 成 單 位 拜 訪 53/60 家, 諮 詢 問 卷 回 收 261/500 份, 事 業 單 位 需 求 調 查 表 回 收 149 份, 勞 工 需 求 調 查 表 回 收 118 份, 願 意 接 受 輔 導 廠 商 為 22/30 家 數, 已 輔 導 廠 商 次 數 21/120 次 ( 已 完 成 / 需 完 成 量 化 指 標 ) 2. 與 環 球 博 弈 重 新 研 討 (1) 開 設 本 校 教 職 員 之 荷 官 種 子 講 師 培 訓 班, 歡 迎 報 名 參 加 ; 截 至 9 月 15 日 報 名 職 員 :43 人, 教 師 :17 人 學 員 已 於 9 月 24 25 日 假 博 弈 娛 樂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受 訓 (2) 對 外 之 培 訓 課 程, 經 與 環 球 李 董 事 長 討 論, 將 以 新 加 玻 聖 淘 沙 casion 優 先 面 試 參 訓 學 員 (18 歲 以 上 社 會 人 士 ) 之 誘 因, 重 新 課 程 設 計 再 招 生 中 (3) 參 與 環 球 博 彩 9 月 26 27 日 兩 場 論 談 及 說 明 會 1. 高 雄 市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產 業 部 落 學 院 計 畫, 預 計 於 茂 林 桃 源 那 瑪 夏 3 區 之 原 住 民 及 工 坊 進 行 授 課 與 輔 導 (1)9 月 6 日 假 茂 林 區 公 所 參 加 南 橫 商 圈 資 源 整 合 會 議, 並 拜 訪 萬 山 及 多 納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2)9 月 8 日 參 加 台 灣 經 濟 發 展 院 假 鳳 山 行 政 中 心, 就 莫 拉 克 災 區 重 建 資 源 整 合 會 議 (3)9 月 13 日 召 開 9 月 份 工 作 會 議 (4)9 月 23 日 於 原 民 會 報 告 預 定 工 作 計 畫 (5) 籌 備 10 月 5 日 桃 源 區 10 月 6 日 桃 源 區 及 10 月 11 日 那 馬 夏 區 之 計 畫 推 動 說 明 會 (6) 準 備 茂 林 區 培 訓 課 程, 預 定 11 月 上 旬 開 班 (7) 參 加 台 發 院 10 月 13 14 日 召 開 南 橫 商 圈 整 合 會 議 (8) 參 加 高 雄 市 原 民 會 所 舉 辦 100 年 度 造 林 業 務 暨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相 關 相 關 業 務 宣 導 進 行 產 業 部 落 學 院 計 畫 說 明, 桃 源 -10 月 12 日, 茂 林 -10 月 14 日, 那 瑪 夏 -10 月 19 日, 杉 林 大 愛 園 區 -10 月 21 日 1. 與 廣 中 醫 大 學 2+2 案, 委 請 中 華 民 國 中 藥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發 文, 發 佈 上 課 訊 息, 中 部 地 區 有 2 名 學 員 詢 問 2. 與 廚 藝 系 劉 主 任 討 論 有 關 101 年 度 第 32 期 海 青 班 課 程 規 劃 事 宜, 開 班 計 畫 已 近 完 成, 請 陳 秀 芬 老 師 校 對 中, 預 定 10 月 下 旬 召 開 第 一 次 49
其 他 討 論 會 議 3.9 月 13 日 召 開 101 年 度 陸 生 來 台 暑 期 營 第 一 次 籌 備 會 議, 委 請 學 務 處 及 總 務 處 等 部 門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彙 整 後 提 供 中 時 謝 總 經 理 參 考, 中 時 10 月 6 日 與 本 中 心 進 行 第 一 次 合 作 討 論 1. 高 雄 市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取 得 3 班 標 案,3 班 額 滿, 陸 續 於 9 月 3 日 9 月 24 日 10 月 8 日 開 班, 並 準 備 101 年 度 標 案 提 案 事 宜 2. 產 學 投 案 下 半 年 度 3 班 全 已 額 滿 - 導 遊 領 隊 珠 寶 設 計 及 溝 通 領 導 辦 理 結 訓 業 務 ; 另 充 電 起 飛 - 產 投 案 送 3 班, 人 際 溝 通 協 調 及 團 隊 激 勵 訓 練 班 ( 勝 一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主 管 經 營 管 理 實 務 班 ( 勝 一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人 際 溝 通 協 調 及 團 隊 激 勵 訓 練 班 ( 椿 樺 化 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3.101 年 導 遊 領 隊 考 照 衝 刺 訓 練 班 課 程 招 生 中, 目 前 報 名 人 數 約 65 人 4.100 年 度 訓 就 中 心 訓 就 指 甲 彩 繪 班, 於 10 月 4 日 進 行 學 員 甄 試,10 月 11 日 開 班 ;100 年 度 南 訓 觀 光 導 遊 領 隊 班 10 月 12 日 學 員 甄 試, 報 名 人 數 45 名 5. 自 辦 班 次 課 程 規 劃 越 南 語 法 語 會 計 英 語 財 務 證 照 插 花 韓 語 西 班 牙 語 記 帳 士 手 工 藝 等, 招 生 中 6. 提 送 高 雄 市 民 學 苑 - 室 內 設 計 DIY 網 拍 達 人 兩 班 7. 準 備 101 年 標 案 - 國 防 部 及 觀 光 局 等 標 案 ( 二 十 一 ) 創 新 育 成 暨 產 學 合 作 中 心 1. 6 月 27 日 至 28 日 與 商 設 系 合 作 辦 理 if 創 意 設 計 研 習 營 (2011 if Design Workshop) 活 動, 邀 請 商 設 系 周 志 榮 主 任 工 管 系 林 煥 章 老 師 及 多 位 業 界 師 資 蒞 臨 指 導, 藉 由 分 組 活 動 及 成 果 發 表,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2012 年 德 國 if 設 計 概 念 獎, 活 動 人 數 約 40 人 2. 7 月 4 日 至 8 日 協 助 材 料 系 辦 理 綠 色 工 程 實 習 校 外 參 訪 課 程, 由 卓 越 教 學 王 惠 森 老 師 帶 領 前 往 燁 聯 燁 輝 公 司, 提 供 工 廠 實 習 及 實 地 操 作 之 機 會, 以 提 升 學 生 之 實 務 經 驗 及 競 爭 力, 並 進 一 步 建 立 良 好 的 業 界 互 動 關 係, 參 加 人 數 為 74 人 3. 10 月 4 日 至 6 日 協 助 教 發 中 心 舉 辦 教 卓 計 畫 成 果 展, 並 於 活 動 現 場 協 助 成 果 展 覽 事 宜 1. 產 學 合 作 案 :(6 月 16 日 至 10 月 26 日 ) (1) 企 業 產 學 案 新 增 17 件, 總 金 額 4,036,208 元, 資 料 如 附 表 六 (p.56) (2) 政 府 產 學 案 新 增 40 件, 總 金 額 19,100,149 元, 資 料 如 附 表 七 特 色 研 究 (p.57-58) (3) 本 校 申 請 100 年 度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就 業 學 程 計 畫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8 件, 未 通 過 2 件 (4) 公 告 本 校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合 約 書 並 辦 理 合 約 重 簽 之 相 關 業 務, 以 提 昇 本 校 技 轉 績 效 50
(5) 公 告 本 校 義 守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傑 出 教 師 獎 勵 辦 法, 以 獎 勵 教 師 與 產 業 界 建 立 良 好 互 動 及 拓 展 產 學 合 作 對 象 2. 校 內 外 會 議 : 中 心 成 員 參 加 校 內 外 會 議 共 計 35 次, 資 料 如 附 表 八 (p.58-60) 3. 集 團 資 源 整 合 (1) 6 月 16 日 由 江 育 民 組 長 參 加 100 年 度 第 二 次 集 團 資 源 整 合 及 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議, 針 對 集 團 人 力 資 源 躍 升 醫 學 貴 儀 中 心 設 置 鑽 石 型 計 畫 及 本 校 相 關 提 案 進 行 報 告, 會 議 紀 錄 另 案 專 簽 呈 閱 (2) 7 月 28 日 於 金 屬 材 料 發 展 中 心 召 開 100 年 第 一 次 推 動 委 員 會 會 議, 本 校 傅 勝 利 校 長 擔 任 主 持 人, 由 燁 聯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郭 中 起 總 經 理 燁 輝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吳 林 茂 總 經 理 燁 興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顧 季 川 總 經 理 燁 茂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許 祺 祥 總 經 理 及 金 屬 材 料 發 展 中 心 葉 南 銘 主 任 與 會, 討 論 金 屬 材 料 發 展 中 心 工 作 方 向 及 未 來 發 展 (3) 8 月 6 日 由 徐 祥 禎 主 任 江 育 民 組 長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義 大 開 發 黃 元 正 經 理 安 排 接 待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賴 作 松 組 長 謝 國 鐘 編 審 參 觀 義 大 世 界, 實 地 了 解 本 校 結 合 義 大 世 界 推 動 育 成 商 品 行 銷 規 劃 情 形 及 優 勢, 並 洽 談 規 劃 101 年 度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計 畫, 發 展 本 校 特 色 型 育 成 服 務 事 宜 (4) 8 月 18 日 由 徐 祥 禎 主 任 及 李 國 維 經 理 拜 訪 燁 聯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專 案 處 余 志 堯 處 長, 討 論 金 屬 產 業 節 能 減 碳 進 行 產 學 合 作 之 可 行 性, 以 及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用 於 學 術 發 表 之 機 制 與 個 案 執 行 方 式 (5) 9 月 1 日 由 徐 祥 禎 主 任 江 育 民 組 長 黃 耿 祥 組 長 參 加 100 年 度 第 三 次 集 團 資 源 整 合 及 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執 行 幹 事 會 議, 針 對 醫 學 貴 儀 中 心 設 置 鑽 石 型 計 畫 及 本 校 相 關 提 案 進 行 報 告 (6) 9 月 22 日 由 徐 祥 禎 主 任 參 加 100 年 度 第 三 次 集 團 資 源 整 合 及 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議, 針 對 醫 學 貴 儀 中 心 設 置 鑽 石 型 計 畫 及 本 校 相 關 提 案 進 行 報 告, 會 議 紀 錄 另 案 專 簽 呈 閱 4. 教 育 部 獎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區 域 產 學 連 結 發 展 計 畫 (1) 6 月 28 日 由 徐 祥 禎 主 任 與 李 國 維 經 理 前 往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參 加 教 育 部 技 職 司 辦 理 大 專 校 院 發 展 區 域 產 學 連 結 計 畫 學 校 期 中 聯 席 會, 聆 聽 產 學 分 享 專 題 及 技 職 司 業 務 報 告, 與 各 校 座 談 進 行 交 流 (2) 7 月 7 日 至 8 日 由 李 國 維 經 理 前 往 台 北 福 華 文 教 會 館 參 加 整 合 型 產 學 合 作 推 動 計 畫 辦 公 室 所 辦 理 之 2011 產 學 合 作 研 習 營, 探 討 產 學 合 作 中 關 於 智 慧 財 產 與 技 術 移 轉 之 相 關 議 題, 本 活 動 著 重 於 實 務 交 流 與 個 案 探 討, 藉 此 提 升 國 內 產 51
優 質 服 務 學 從 業 人 員 之 專 業 知 能 (3) 8 月 17 日 由 徐 祥 禎 主 任 李 國 維 經 理 與 沈 琬 真 小 姐 前 往 教 育 部 參 加 100 年 教 育 部 獎 助 大 專 校 院 發 展 區 域 產 學 連 結 計 畫 期 中 簡 報 會 議, 報 告 學 校 上 半 年 度 執 行 成 果 及 下 半 年 度 規 劃 內 容 (4) 9 月 14 日 由 徐 祥 禎 主 任 及 李 國 維 經 理 前 往 教 育 部 技 職 司, 拜 訪 蕭 奕 志 科 長, 針 對 區 產 計 畫 期 中 簡 報 委 員 回 覆 意 見 商 討 修 正 執 行 方 向 及 相 關 事 宜 (5) 依 100 年 度 計 畫 執 行 期 中 簡 報 委 員 建 議 事 項, 修 改 簡 報 內 容 及 委 員 意 見 回 覆, 於 9 月 15 日 報 部 送 請 委 員 複 審 (6) 9 月 23 日 由 徐 祥 禎 主 任 及 李 國 維 經 理 前 往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參 加 教 育 部 獎 助 大 專 校 院 發 展 區 域 產 學 連 結 計 畫 聯 席 會 議, 由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管 理 科 學 學 會 周 逸 衡 教 授 說 明 計 畫 推 動 檢 討 與 建 議, 以 及 友 校 產 學 推 動 經 驗 分 享 (7) 9 月 30 日 由 徐 祥 禎 主 任 及 李 國 維 經 理 前 往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管 理 科 學 學 會 參 加 2011 產 學 育 成 創 業 領 航 創 新 研 究 成 果 展 第 1 次 學 校 籌 備 會 議 5.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技 術 服 務 機 構 服 務 能 量 登 錄 : 彙 整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自 動 化 技 術 (AU 類 ) 服 務 能 量 登 錄 計 畫 書,9 月 15 日 由 李 國 維 經 理 前 往 經 濟 部 製 造 業 價 值 鏈 資 訊 應 用 計 畫 辦 公 室, 進 行 工 業 局 自 動 化 技 術 (AU 類 ) 服 務 機 構 能 量 登 錄 簡 報 審 查 會 議 審 查 後 通 過 A1 之 四 個 子 項 目, 取 得 AU 類 輔 導 資 格 6. 配 合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南 部 生 技 醫 療 器 材 產 業 聚 落 發 展 計 畫, 辦 理 義 守 大 學 育 成 中 心 南 科 辦 公 室 進 駐 高 雄 南 科 園 區 相 關 申 請 業 務, 於 10 月 12 日 函 送 營 運 計 畫 書 及 污 染 防 治 計 畫 書 候 審 1. 活 動 辦 理 及 參 展 (1) 6 月 23 日 辦 理 100 年 度 高 雄 市 (SBIR) 地 方 產 業 創 新 研 發 推 動 計 畫 說 明 會, 邀 請 高 雄 市 地 方 產 業 創 新 研 發 推 動 計 畫 專 案 辦 公 室 主 講 SBIR 計 畫 申 請 簡 介 及 計 畫 書 撰 寫 講 座, 並 邀 請 高 雄 市 中 小 企 業 參 加, 活 動 人 數 約 80 人 (2) 6 月 23 日 辦 理 進 駐 廠 商 交 流 座 談 會, 邀 請 周 義 昌 副 校 長 主 持, 邀 請 育 成 進 駐 廠 商 及 輔 導 諮 詢 顧 問 參 加, 與 各 廠 商 代 表 作 意 見 交 流 及 討 論 未 來 產 學 合 作 事 宜 (3) 7 月 7 日 於 燕 巢 分 部 辦 理 100 年 度 第 三 次 義 联 講 座, 邀 請 京 劇 名 伶 魏 海 敏 老 師 蒞 臨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為 魏 海 敏 的 京 劇 現 代 話 (4) 7 月 8 日 與 中 華 民 國 管 理 科 學 協 會 合 作 辦 理 打 造 智 慧 競 爭 力 系 列 講 座, 邀 請 冠 羿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邱 黎 燦 總 經 理 分 享 創 意 商 機 及 智 財 行 銷 策 略 等 議 題, 目 的 在 於 加 強 企 業 經 營 主 與 內 部 同 仁 瞭 解 如 何 以 知 識 創 造 價 值, 建 構 中 小 企 業 利 用 無 形 資 產 對 獲 利 的 敏 感 度, 活 動 人 數 約 40 人 52
(5) 8 月 24 日 辦 理 義 守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廠 商 聯 誼 會, 計 有 22 家 廠 商 及 36 位 教 師 共 同 參 與, 進 行 產 學 合 作 經 驗 交 流, 會 中 媒 合 工 管 系 休 閒 系 生 科 系 與 廠 商 討 論 合 作 (6) 9 月 5 日 辦 理 2011 年 9 月 份 南 區 創 新 與 創 業 育 成 中 心 聯 盟 主 任 暨 經 理 人 交 流 會 議, 與 各 校 育 成 中 心 交 流 與 研 討, 討 論 以 聯 盟 名 義 協 助 辦 理 研 發 成 果 平 台 推 廣 說 明 會 南 區 創 新 育 成 聯 盟 成 果 發 表 會 結 合 各 校 特 色 領 域 合 作 等 議 題, 參 加 人 數 25 人 (7) 9 月 5 日 於 校 本 部 辦 理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101 年 度 育 成 計 畫 南 區 說 明 會, 會 中 邀 請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鄭 振 裁 副 處 長 賴 作 松 組 長 蒞 臨 演 講, 針 對 育 成 服 務 產 業 構 想 育 成 中 心 商 品 化 演 說, 並 由 育 成 協 調 中 心 說 明 101 年 度 補 ( 捐 ) 助 公 民 營 機 構 設 置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計 畫 申 請 及 100 年 度 績 優 育 成 中 心 評 選 說 明 等 相 關 事 宜, 參 加 人 數 60 人 (8) 9 月 21 日 邀 請 創 投 公 會 汪 君 珆 高 瑋 隆 顧 問 至 校, 辦 理 育 成 企 業 諮 詢 診 斷 服 務 活 動, 本 次 由 伊 麗 爾 漢 方 生 技 公 司 林 克 祥 董 事 長 希 望 餐 飲 管 理 公 司 黃 士 瑛 總 經 理 參 與 (9) 9 月 28 日 辦 理 100 年 國 科 會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申 請 須 知 暨 經 驗 分 享 座 談 會, 邀 請 國 科 會 綜 合 業 務 處 陳 志 煌 科 長 及 校 內 4 位 教 師 進 行 計 畫 說 明 及 經 驗 分 享, 共 計 63 位 老 師 及 業 界 人 士 與 會 (10) 10 月 3 日 辦 理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99 學 年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就 業 學 程 計 畫 實 地 評 鑑, 由 徐 祥 禎 主 任 進 行 業 管 單 位 簡 報, 職 業 訓 練 局 3 位 評 鑑 委 員 對 本 校 99 年 通 過 之 3 個 學 程 進 行 評 鑑, 各 學 程 計 畫 主 持 人 均 出 席 參 加 (11) 10 月 5 日 辦 理 育 秀 盃 創 意 競 賽 獎 校 內 說 明 會, 由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孫 述 平 主 任 主 持, 商 設 系 周 志 榮 主 任 進 行 競 賽 簡 介 相 關 說 明, 共 計 40 位 老 師 及 學 生 與 會 (12) 10 月 13 日 於 燕 巢 分 部 辦 理 100 年 度 第 四 次 義 联 講 座, 邀 請 台 大 醫 學 院 楊 泮 池 院 長 蒞 臨 演 講, 演 講 題 目 為 量 身 訂 做 遠 離 肺 癌 (13) 10 月 19 日 辦 理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100 年 度 結 合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補 助 計 畫 之 2011 義 守 創 業 輔 導 系 列 活 動, 由 江 育 民 組 長 帶 領 學 生 參 觀 彪 琥 鞋 業 有 限 公 司, 並 邀 請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視 傳 系 林 佳 駿 老 師 進 行 創 意 產 品 設 計 與 開 發 主 題 講 座, 透 過 業 界 菁 英 講 授 產 品 設 計 及 研 發 等 過 程, 增 廣 學 生 創 意 發 想 能 力, 活 動 人 數 計 80 人 2. 優 質 服 務 (1) 育 成 廠 商 聯 聖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獲 選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100 年 度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培 育 優 質 企 業 案 例,7 月 21 日 創 業 創 新 育 成 雙 月 刊 計 畫 王 翠 華 執 行 主 編 聯 繫, 安 排 於 8 月 由 聯 合 報 記 者 進 行 專 刊 採 訪 (2) 育 成 廠 商 米 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入 圍 台 灣 天 使 投 資 選 秀 會 ( 優 質 新 創 53
組 ) 決 審 名 單, 將 持 續 協 助 輔 導 (3) 7 月 1 日 簽 陳 核 定 測 允 科 技 等 四 家 公 司, 累 計 育 成 廠 商 家 數 為 17 家 (4) 育 成 廠 商 希 望 餐 飲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與 高 雄 軟 體 育 成 中 心 進 駐 廠 商 高 誠 網 路 服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作 共 同 提 案 申 請 商 業 司 100 年 度 e 化 及 IT 科 技 應 用 輔 導 計 畫, 獲 得 補 助 款 25 萬 元 (5) 8 月 16 日 17 日 由 公 共 事 務 室 安 排 育 成 廠 商 富 育 之 心 知 識 整 合 有 限 公 司 接 受 TVBS 民 視 中 時 聯 合 等 多 家 媒 體 採 訪 事 宜, 針 對 學 生 創 業 經 驗 及 育 成 中 心 培 育 機 制 進 行 報 導 (6) 協 助 育 成 廠 商 伊 麗 爾 漢 方 生 技 公 司 及 富 育 之 心 知 識 整 合 有 限 公 司, 參 加 高 雄 市 中 小 企 業 服 務 中 心 於 8 月 20 日 21 日 假 夢 時 代 購 物 中 心 舉 辦 之 高 雄 2011 中 小 企 業 商 機 媒 合 交 流 展 示 會 (7) 8 月 25 日 由 江 育 民 組 長 接 受 中 央 社 實 習 記 者 孫 于 琛 小 姐 關 於 富 育 之 心 知 識 整 合 有 限 公 司 培 育 及 學 生 創 業 輔 導 措 施 之 電 話 訪 問 (8) 9 月 19 日 完 成 申 請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101 年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補 捐 助 計 畫, 擬 申 請 政 府 補 助 經 費 共 250 萬 元 (9) 協 助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執 行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南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高 屏 澎 東 區 在 地 訓 練 與 服 務 計 畫, 拜 訪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加 強 輔 導 或 受 影 響 之 金 屬 製 品 廠 商, 進 行 產 業 聚 落 職 訓 供 需 調 查, 以 提 供 後 續 技 術 升 級 與 企 業 轉 型 訓 練 與 輔 導, 由 中 心 同 仁 協 同, 拜 會 公 司 如 下 : 直 正 精 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長 亨 精 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萬 毅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鑫 科 材 料 科 技 公 司 信 全 昌 精 密 公 司 六 江 電 機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福 震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嬌 都 化 妝 品 有 限 公 司 亞 帝 發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春 皇 金 屬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祥 久 軸 瓦 有 限 公 司 (10) 9 月 30 日 完 成 申 請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獎 勵 國 內 設 置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之 大 學 輔 導 原 住 民 創 業 計 畫, 擬 申 請 政 府 獎 勵 經 費 50 萬 元 (11) 9 月 30 日 公 告 義 守 大 學 中 小 企 業 育 成 進 駐 輔 導 服 務 要 點, 以 期 促 進 育 成 廠 商 與 校 內 導 師 家 族 進 行 產 學 合 作 (12) 9 月 30 日 由 電 機 系 林 偉 誠 老 師 協 助 育 成 廠 商 測 允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高 雄 市 SBIR 研 發 補 助 計 畫, 通 過 補 助 889,000 元 (13) 10 月 4 日 協 助 育 成 廠 商 玉 山 精 工 有 限 公 司 及 電 機 系 莊 景 文 老 師 54
進 行 100 年 創 新 服 務 憑 證 計 畫 結 案 作 業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1. 育 成 廠 商 米 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參 加 2011 年 義 大 利 國 際 發 明 展, 其 智 慧 型 熱 回 收 恆 溫 恆 濕 機 獲 得 金 牌 核 污 染 微 粒 過 濾 進 氣 系 統 獲 得 金 牌 智 慧 型 滑 塊 空 調 系 統 獲 銀 牌 等 三 項 佳 績 2. 育 成 廠 商 米 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參 加 2011 年 第 26 屆 美 國 匹 茲 堡 INPEX 國 際 發 明 展, 其 智 慧 型 熱 回 收 恆 溫 恆 濕 機 獲 得 金 牌 核 污 染 微 粒 過 濾 進 氣 系 統 獲 得 銀 牌 等 兩 項 佳 績 3. 7 月 4 日 至 11 日 由 徐 祥 禎 主 任 參 加 綠 色 能 源 產 業 專 業 育 成 網 絡 計 畫 辦 公 室 舉 辦 2011 天 津 台 灣 名 品 博 覽 會, 帶 領 育 成 廠 商 產 品 前 往 天 津 進 行 為 期 四 天 展 覽, 並 與 天 津 市 科 技 創 業 服 務 中 心 北 京 聯 合 大 學 科 技 創 新 園 區 等 當 地 企 業 孵 化 器 研 討 未 來 交 流 合 作 之 可 能 性 4. 8 月 23 日 至 26 日 協 助 辦 理 3CII 國 際 電 腦 文 創 競 賽 暨 發 明 展 國 際 研 討 會 發 明 展 經 驗 創 新 創 意 等 資 料 彙 整,10 月 份 辦 理 校 內 師 生 研 習 營 1. 廠 商 拜 訪 與 洽 談 : 6 月 16 日 至 10 月 26 日, 中 心 拜 訪 廠 商 計 有 新 清 華 陽 光 節 能 科 技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等 50 件, 資 料 如 附 表 九 (p.61-63) 2. 廠 商 來 訪 與 洽 談 : 6 月 16 日 至 10 月 26 日, 廠 商 來 校 拜 訪 計 有 上 內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等 23 件, 資 料 如 附 表 十 (p.64-65) 3. 追 蹤 各 系 所 產 學 研 訓 策 略 聯 盟 意 向 書 執 行 動 態, 截 至 10 月 13 日 共 有 287 家 廠 商 簽 約, 資 料 如 附 表 十 一 (p.66-78) 育 成 中 心 主 任 補 充 : 1. 育 成 中 心 申 請 經 濟 部 中 企 處 之 補 助, 目 前 規 劃 在 義 大 世 界 成 立 育 成 產 學 實 體 通 路 展, 並 於 展 覽 中 展 示 其 成 果 2. 有 關 附 表 十 一, 學 校 各 系 所 與 MOU 簽 約 的 廠 商, 目 前 為 止 總 共 291 家 建 議 系 所 可 針 對 合 作 廠 商 細 談 產 學 合 作 或 育 成 的 相 關 進 度 55
附 表 六 企 業 產 學 案 新 增 17 件, 總 金 額 4,036,208 元 學 院 系 所 主 持 人 合 作 對 象 計 畫 名 稱 總 經 費 觀 光 休 管 系 陳 嫣 芬 盛 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餐 旅 員 工 體 適 能 量 測 活 動 65,340 電 資 電 子 系 黃 有 榕 台 灣 電 路 板 協 會 國 泰 人 壽 鹽 埕 分 公 司 幸 福 推 管 理 財 金 系 吳 昇 曄 展 處 電 資 資 管 系 雲 晴 煌 雲 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生 科 系 黃 建 富 美 康 生 技 有 限 公 司 觀 光 餐 旅 系 簡 君 倫 鉌 豐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餐 旅 醫 學 醫 工 系 郭 士 民 台 灣 飛 利 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電 資 電 子 系 白 敏 賢 聯 聖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理 工 機 動 系 林 志 龍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電 路 板 基 礎 工 程 金 融 商 品 介 紹 網 路 電 視 熱 門 族 群 資 料 探 勘 研 發 檢 測 分 析 計 畫 鉌 豐 開 發 商 務 旅 館 籌 備 規 劃 與 經 營 管 理 顧 問 售 後 服 務 之 問 卷 調 查 聯 聖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架 設 平 台 提 供 計 畫 委 託 模 擬 磁 性 液 滴 行 為 特 徵 尺 度 模 式 建 立 154,000 10,000 300,000 10,000 2,000,000 10,000 50,000 100,000 電 資 電 子 系 柯 明 道 MediaTek Singapore Pte Ltd. 積 體 電 路 產 品 之 靜 電 放 電 防 護 設 計 (2012 年 ) 660,000 管 理 企 管 系 楊 東 震 鑫 陽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企 管 系 楊 東 震 燁 輝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電 資 電 機 系 林 偉 誠 測 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電 資 電 機 系 潘 宗 龍 測 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燁 聯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通 識 體 育 室 鄭 振 洋 燁 輝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工 管 系 陳 俊 益 財 團 法 人 張 文 豹 文 教 基 金 會 管 理 工 管 系 魏 乃 捷 一 等 一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外 部 客 戶 滿 意 度 調 查 分 析 與 改 善 專 案 外 部 客 戶 滿 意 度 調 查 分 析 與 改 善 專 案 RFID 個 人 智 慧 監 控 系 統 研 製 顧 問 RFID 高 速 認 證 與 多 頻 天 線 整 合 設 計 2011 義 联 盃 桌 球 聯 誼 賽 STATISTICA 軟 體 測 試 與 評 估 雲 端 辦 公 室 之 企 業 電 子 書 應 用 研 發 計 畫 78,000 98,000 120,000 176,000 131,868 3,000 70,000 56
附 表 七 政 府 產 學 案 新 增 40 件, 總 金 額 19,100,149 元 學 院 系 所 主 持 人 合 作 對 象 計 畫 名 稱 總 經 費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植 物 防 疫 管 理 休 管 系 趙 仁 方 檢 疫 局 加 入 世 貿 組 織 強 化 植 物 有 害 生 物 防 範 措 施 600,000 管 理 休 管 系 趙 仁 方 台 東 縣 政 府 100 年 綠 島 入 侵 外 來 種 多 線 南 蜥 及 赤 腹 松 鼠 防 除 計 畫 560,000 管 理 財 金 系 李 銘 義 高 雄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高 雄 市 規 劃 遊 艇 休 閒 基 地 的 條 件 限 制 與 對 應 策 略 110,000 語 傳 大 傳 系 林 素 貞 高 雄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新 移 民 婦 女 健 康 資 訊 需 求 及 其 使 用 動 機 來 源 管 道 及 資 訊 使 用 行 為 分 析 : 以 高 雄 市 新 移 民 婦 女 觀 130,000 點 為 例 醫 學 健 管 系 翁 慧 卿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100 年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特 定 族 群 菸 害 防 制 宣 導 計 畫 以 原 住 民 大 專 青 年 為 反 菸 大 使 返 回 原 鄉 建 498,894 立 無 菸 部 落 之 宣 導 計 畫 醫 學 醫 工 系 郭 士 民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多 型 態 奈 米 構 形 天 然 高 分 子 於 心 肌 修 補 之 應 用 1,600,000 理 工 化 工 系 梁 明 在 國 防 部 軍 備 局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委 外 以 超 臨 界 流 體 加 工 泡 沫 碳 產 品 460,000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台 東 林 區 管 理 休 管 系 趙 仁 方 管 理 處 台 東 地 區 越 冬 蝴 蝶 棲 息 地 調 查 計 畫 700,000 理 工 機 動 系 林 志 龍 經 濟 部 / 金 工 中 心 非 牛 頓 流 體 之 注 墨 流 變 行 為 分 析 與 模 擬 300,000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研 究 理 工 化 工 系 梁 明 在 所 超 臨 界 系 統 矽 石 瀝 取 純 化 技 術 900000 管 理 工 管 系 孫 志 彬 經 濟 部 / 金 工 中 心 研 發 財 商 教 育 數 位 遊 戲 與 專 利 分 析 管 理 72,000 管 理 財 金 系 吳 昇 曄 經 濟 部 / 金 工 中 心 因 應 ECFA 政 策 之 下 節 能 減 碳 產 業 之 企 業 診 斷 與 輔 導 72,000 電 資 資 工 系 沈 鴻 哲 經 濟 部 / 金 工 中 心 情 緒 語 音 合 成 客 製 化 數 位 有 聲 書 72,000 歐 陽 振 以 機 器 學 習 為 基 礎 之 3D 體 感 控 制 技 術 開 發 與 實 電 資 資 工 系 經 濟 部 / 金 工 中 心 森 作 72,000 娛 樂 事 國 際 業 管 理 吳 岱 栖 經 濟 部 / 金 工 中 心 應 用 TRIZ 創 新 理 論 於 產 品 研 發 設 計 72,000 學 系 理 工 材 料 系 洪 博 彥 經 濟 部 / 金 工 中 心 改 善 金 屬 銅 膜 在 塑 膠 基 材 覆 著 性 72,000 通 識 中 利 用 微 生 物 發 酵 生 活 廚 餘 之 環 保 堆 肥 栽 種 恆 春 通 識 吳 正 文 經 濟 部 / 金 工 中 心 心 山 藥 與 應 用 評 估 研 究 計 畫 72,000 理 工 材 料 系 劉 文 仁 經 濟 部 / 金 工 中 心 研 發 新 型 寬 幅 線 型 高 密 度 低 溫 常 壓 電 漿 處 理 試 作 系 統 72,000 管 理 工 管 系 魏 乃 捷 經 濟 部 / 金 工 中 心 應 用 Triz 與 公 理 設 計 於 機 械 組 裝 生 產 線 之 改 善 計 畫 72,000 管 理 工 管 系 劉 浩 天 經 濟 部 / 金 工 中 心 在 ECFA 下 紙 箱 業 競 爭 力 分 析 與 策 略 因 應 之 診 斷 計 畫 72,000 57
管 理 工 管 系 魏 乃 捷 經 濟 部 / 金 工 中 心 EIQ 探 勘 法 評 估 成 衣 SKU 品 項 儲 位 配 置 之 改 善 計 畫 72,000 理 工 材 料 系 鍾 卓 良 經 濟 部 / 金 工 中 心 節 能 及 耐 酸 鹼 複 合 塗 料 之 製 程 與 材 料 分 析 72,000 金 屬 材 料 發 產 受 ECFA 影 響 產 業 用 之 空 壓 系 統 無 耗 氣 式 節 能 李 國 維 經 濟 部 / 金 工 中 心 中 心 祛 水 器 研 發 72,000 電 資 電 機 系 黃 瑞 初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光 電 產 業 就 業 學 程 計 畫 600,000 電 資 電 子 系 陳 立 軒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半 導 體 構 裝 表 面 黏 著 技 術 學 程 計 畫 536,149 管 理 工 管 系 林 煥 章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廚 具 產 業 經 營 管 理 人 才 培 訓 就 業 學 程 計 畫 599,000 傳 播 大 傳 系 李 嘉 崑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數 位 影 視 媒 體 傳 播 應 用 學 程 計 畫 600,000 醫 學 護 理 系 黃 瓊 玉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癌 症 照 護 能 力 培 訓 學 程 計 畫 600,000 醫 學 營 養 系 洪 永 瀚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長 期 照 護 產 業 之 營 養 專 業 人 才 就 業 學 程 598,000 管 理 會 計 系 林 文 祥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風 險 管 理 與 內 稽 實 務 專 業 人 才 培 育 學 程 600,000 醫 學 生 科 系 石 明 正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發 酵 技 術 與 應 用 計 畫 600,000 黃 瑞 初 溫 武 100 年 度 數 位 學 伴 線 上 課 業 輔 導 服 務 計 畫 南 通 識 中 心 男 白 敏 教 育 部 5,034,000 區 賢 周 玉 霜 設 計 商 設 系 林 崇 宏 經 濟 部 / 金 工 中 心 成 人 運 動 鞋 之 創 新 樣 式 外 觀 開 發 與 設 計 研 究 60,000 管 理 企 管 系 楊 東 震 經 濟 部 / 金 工 中 心 台 灣 藍 寶 石 材 創 意 設 計 與 品 牌 行 銷 60,000 金 屬 材 料 發 產 中 心 李 國 維 經 濟 部 / 金 工 中 心 企 業 轉 型 診 斷 與 保 溫 釣 魚 衣 研 發 60,000 管 理 政 管 系 藍 於 琛 高 雄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高 雄 市 客 家 公 共 政 策 學 術 研 究 53,600 通 訊 陳 聲 電 資 系 電 寰 王 曙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雷 射 切 割 技 術 於 智 慧 型 手 機 功 率 放 大 器 之 應 用 600,000 機 系 民 理 工 材 料 系 周 兆 民 教 育 部 兩 岸 文 教 交 流 及 陸 生 來 台 就 學 輔 導 政 策 說 明 會 ( 南 區 ) 313,886 電 資 電 子 系 傅 勝 利 教 育 部 陸 生 就 學 輔 導 手 冊 及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輔 導 手 冊 編 印 計 畫 531,720 理 工 材 料 系 周 兆 民 教 育 部 100 學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陸 生 輔 導 人 員 研 習 會 858,900 附 表 八 中 心 成 員 參 加 校 內 外 會 議 共 計 35 次 會 議 日 期 會 議 名 稱 事 宜 100.06.16 2011 天 津 台 灣 名 品 博 覽 會 暨 當 由 何 佳 倫 小 姐 前 往 高 雄 大 學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參 加, 瞭 解 詳 細 參 展 資 地 單 位 合 作 交 流 活 動 出 國 計 畫 籌 備 訊 會 議 100.06.17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地 方 產 業 創 新 引 擎 趨 由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前 往 蓮 潭 會 館 參 加 活 動, 針 對 政 府 研 發 補 助 資 勢 論 壇 源 輔 導 成 功 模 式 與 案 例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論 壇 進 行 交 流 與 學 習 100.06.24 提 升 大 專 院 校 產 學 合 作 服 務 能 量 專 由 徐 祥 禎 主 任 參 加 座 談 會, 與 會 人 員 建 議 教 育 部 舉 辦 產 學 合 作 傑 58
家 座 談 會 出 計 畫, 由 各 校 針 對 自 我 特 色 向 教 育 部 提 出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100.06.29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法 規 宣 導 巡 迴 列 由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參 加, 瞭 解 企 業 經 營 網 路 行 銷 容 易 發 生 消 費 者 爭 車 無 店 面 零 售 業 如 何 為 顧 客 做 好 議 問 題 最 優 質 服 務 講 座 活 動 由 徐 祥 禎 主 任 江 育 民 組 長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前 往 高 雄 大 學 參 加 南 100.07.15 區 育 成 聯 盟 經 理 人 會 議 參 加, 與 各 校 育 成 中 心 交 流 與 研 討, 會 中 南 區 創 新 與 創 業 育 成 中 心 聯 盟 主 邀 請 中 華 創 業 育 成 協 會 以 及 創 投 公 會 賴 荃 賢 副 秘 書 長 蒞 臨 演 講 任 暨 經 理 聯 誼 會 議 未 來 擬 透 過 育 成 協 會 爭 取 經 濟 部 關 於 育 成 商 辦 展 示 計 畫, 並 邀 請 賴 秘 書 長 至 校 進 行 創 投 相 關 經 驗 之 分 享 100.07.18 第 七 屆 中 華 創 業 育 成 協 會 第 一 次 會 由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前 往 參 加, 會 中 由 協 會 蘇 拾 忠 秘 書 長 分 享 育 成 產 員 大 會 業 發 展 策 略 並 說 明 協 會 未 來 活 動 及 服 務 之 規 劃 100.07.19 台 灣 技 術 聯 盟 產 學 合 作 論 壇 由 徐 祥 禎 主 任 參 加, 聯 盟 現 由 台 灣 大 學 等 7 所 大 學 組 成, 規 劃 本 校 加 入 該 聯 盟 100.07.19 LED 初 級 工 程 師 專 業 委 員 會 由 徐 祥 禎 主 任 參 加 與 專 家 學 者 交 換 意 見 並 擔 任 規 劃 職 能 地 圖 工 作 100.07.20 由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孫 述 平 主 任 及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參 加, 與 西 基 高 雄 軟 體 園 區 產 學 策 進 會 舉 辦 南 部 電 腦 動 畫 張 宇 瑑 特 助 樂 陞 科 技 人 資 施 義 輝 經 理 洽 商 產 學 合 作 事 數 位 內 容 產 業 菁 英 計 畫 座 談 會 宜 100.07.20 99 及 100 學 年 度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學 程 計 畫 教 育 訓 練 說 明 會 由 何 佳 倫 小 姐 參 加, 並 規 劃 辦 理 後 續 評 鑑 準 備 事 宜 台 灣 亞 太 產 業 分 析 專 業 協 進 會 之 由 江 育 民 組 長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蔡 竹 琪 小 姐 何 佳 倫 小 姐 參 加, 100.07.28-29 2011 產 業 分 析 暑 期 夏 令 營 瞭 解 台 灣 產 業 發 展 現 況 與 展 望 100.07.29 100.08.05 100.08.09 100.08.10 100.08.12 經 濟 部 第 1 屆 國 家 產 業 創 新 獎 南 由 鄭 欣 維 小 姐 前 往 參 加, 會 議 中 說 明 國 家 產 業 創 新 獎 產 業 區 說 明 會 創 新 成 果 表 揚 及 樂 活 百 年 搶 鮮 大 賽 申 請 事 宜 由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前 往 高 雄 大 學 參 加 與, 會 中 討 論 協 助 追 蹤 97-100 國 立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合 作 之 綠 能 網 絡 年 度 輔 導 廠 商 商 討 舉 辦 綠 能 廠 商 聯 誼 活 動 及 如 何 利 用 研 發 成 果 計 畫 工 作 視 訊 會 議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尋 找 產 學 合 作 等 議 題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100 年 度 市 場 應 用 型 由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參 加, 以 瞭 解 計 畫 補 助 方 向 及 範 圍 發 展 補 助 計 畫 說 明 會 活 動 高 雄 大 學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及 高 軟 園 區 鴻 海 創 新 科 技 育 成 中 心 舉 辦 之 招 商 由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參 加, 瞭 解 相 關 資 訊 說 明 會 活 動 南 區 創 新 與 創 業 育 成 中 心 聯 盟 經 由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前 往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參 加, 與 各 校 育 理 人 聯 誼 會 議 成 中 心 交 流 與 研 討 100.08.16 在 地 訓 練 與 服 務 計 畫 輔 導 委 員 會 議 由 李 國 維 經 理 前 往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參 加, 瞭 解 相 關 資 訊 100.08.18 中 華 民 國 農 科 園 區 產 學 協 會 第 二 屆 由 李 國 維 經 理 參 加, 與 會 理 監 事 對 協 會 之 各 項 會 務 工 作 及 成 果 第 四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均 給 予 肯 定 100.08.17 ECFA 與 貿 易 自 由 化 在 地 訓 練 與 服 由 徐 祥 禎 主 任 參 加 推 廣 中 心 舉 辦 之 說 明 會, 簡 報 本 校 協 助 地 區 內 務 計 畫 推 動 說 明 會 受 ECFA 影 響 之 金 屬 產 業 有 關 政 府 補 助 資 源 100.08.19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文 化 創 意 產 由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參 加, 針 對 文 創 產 業 創 新 案 例 及 專 案 辦 公 室 服 業 專 案 辦 公 室 舉 辦 文 創 特 快 車 說 務 相 關 補 助 計 畫 介 紹 文 創 投 融 資 服 務 及 機 制 等 介 紹 明 會 100.08.19 ECFA 與 貿 易 自 由 化 在 地 訓 練 與 服 由 徐 祥 禎 主 任 及 中 心 同 仁 參 加 推 廣 中 心 舉 辦 之 說 明 會, 簡 報 本 校 務 計 畫 推 動 說 明 會 協 助 地 區 內 受 ECFA 影 響 之 金 屬 產 業 有 關 政 府 補 助 資 源 59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餐 旅 技 術 研 發 暨 創 新 由 何 佳 倫 小 姐 參 加, 學 習 專 案 管 理 及 育 成 產 業 概 論 等 育 成 專 員 培 100.08.26-27 育 成 中 心 舉 辦 餐 旅 產 業 育 成 工 作 坊 訓 課 程 徐 祥 禎 主 任 黃 耿 祥 組 長 江 育 民 組 長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參 加, 會 100.09.08 新 進 教 師 研 習 會 中 說 明 產 學 合 作 之 機 制, 鼓 勵 教 師 踴 躍 參 加 由 商 設 系 周 志 榮 主 任 與 李 國 維 經 理 謝 宗 儒 先 生 共 同 召 開, 討 論 100.09.09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競 賽 說 明 會 籌 備 會 議 活 動 分 工 事 項 由 徐 祥 禎 主 任 商 設 系 周 志 榮 主 任 數 媒 系 孫 述 平 主 任 電 機 系 孫 迺 翔 主 任 資 工 系 杜 維 昌 主 任 通 訊 系 林 士 強 主 任 機 動 系 金 100.09.16 第 9 屆 育 秀 盃 創 意 獎 競 賽 說 明 會 佩 傑 主 任 大 傳 系 吳 明 上 主 任 共 同 召 開, 推 動 鼓 勵 師 生 參 與 開 發 創 新 應 用 軟 體 行 動 裝 置 產 品 設 計 等 競 賽 由 李 國 維 經 理 與 謝 宗 儒 先 生 廚 具 公 會 全 聯 會 陳 義 永 理 事 長 葉 100.09.16 台 灣 廚 具 論 壇 第 二 次 籌 備 會 益 興 秘 書 長 施 鎮 財 副 秘 書 長 及 蔡 淑 雅 副 秘 書 長 與 會, 共 同 討 論 活 動 規 劃 進 度 及 各 協 辦 單 位 分 工 事 宜 由 徐 祥 禎 主 任 參 加, 與 管 理 局 區 內 廠 商 成 功 大 學 等 產 業 專 家 100.09.16 100 年 南 科 高 階 主 管 聯 誼 會 與 學 者 交 流 由 徐 祥 禎 主 任 參 加, 討 論 本 校 電 子 系 與 光 鋐 科 技 合 辦 之 綠 色 光 電 100 年 度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專 LED 就 業 學 程, 培 育 中 上 游 所 需 人 才, 但 市 場 端 的 LED 封 裝 及 100.09.21 題 演 講 及 座 談 交 流 會 照 明 應 用 產 業 需 求 量 最 大, 本 校 其 他 學 系 規 劃 辦 理 此 部 分 之 就 業 學 程 等 事 宜 由 江 育 民 組 長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何 佳 倫 小 姐 蔡 竹 琪 小 姐 沈 琬 技 術 研 發 暨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舉 辦 餐 旅 真 小 姐 鄭 欣 維 小 姐 等 前 往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餐 旅 大 學 參 加, 會 中 由 100.09.23 產 業 育 成 工 作 坊 第 一 科 大 張 清 靠 教 務 長 及 高 餐 大 學 郭 德 賓 博 士 分 享 SBIR 計 畫 及 營 運 計 畫 書 撰 寫 實 務 經 驗 分 享 等 由 李 國 維 經 理 前 往 教 育 部 參 加, 會 中 由 教 育 部 技 職 司 李 彥 儀 司 長 打 造 高 雄 學 園 成 為 區 域 高 等 教 育 100.09.28 主 持, 討 論 打 造 高 雄 學 園 成 為 區 域 高 教 中 心 一 案, 推 動 高 雄 地 區 中 心 會 議 先 進 型 產 業 園 區 由 徐 祥 禎 主 任 參 加, 廠 商 歐 亞 特 公 司 獲 金 牌 獎, 討 論 簽 MOU 及 100.10.01 2011 台 北 國 際 發 明 展 大 陸 建 教 合 作 事 宜 100.10.06 100.10.06 100.10.06 100.10.11 由 江 育 民 組 長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何 佳 倫 小 姐 前 往 高 雄 軟 體 育 成 中 南 區 創 新 與 創 業 育 成 中 心 聯 盟 經 心 參 加, 與 各 校 育 成 中 心 交 流 與 研 討, 討 論 結 合 聯 盟 資 源 合 作 輔 理 人 交 流 會 議 導 廠 商 及 100 年 經 濟 部 探 視 事 宜 由 江 育 民 組 長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何 佳 倫 小 姐 前 往 高 雄 軟 體 育 成 中 產 業 應 用 趨 勢 暨 產 學 研 媒 合 平 台 研 心 參 加, 由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委 託 工 研 院 製 作 集 結 國 內 已 公 開 之 討 會 研 究 報 告 專 刊 論 文 等, 為 業 界 提 供 專 業 人 才 顧 問, 擬 作 為 本 中 心 新 興 發 展 方 向 及 檢 視 自 我 能 量 建 置 之 參 考 商 業 司 希 望 餐 飲 ( 元 氣 咖 哩 )e 化 及 由 江 育 民 組 長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何 佳 倫 小 姐 協 助 育 成 廠 商 希 望 餐 IT 科 技 應 用 計 畫 期 中 審 查 會 議 飲 公 司 黃 士 瑛 總 經 理 辦 理 2011 產 學 合 作 百 年 薪 傳 系 列 研 討 由 徐 祥 禎 主 任 前 往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參 加, 進 行 會 前 討 論 會 議 會 60
附 表 九 中 心 成 員 拜 訪 廠 商 共 計 50 件 拜 訪 日 期 拜 訪 廠 商 廠 商 代 表 校 內 與 會 人 員 參 訪 事 宜 新 清 華 陽 光 節 討 論 太 陽 能 熱 水 器 產 品 研 發 產 100.06.17 能 科 技 實 業 有 杜 復 華 總 經 理 李 國 維 經 理 學 合 作 事 宜 限 公 司 上 內 工 業 有 限 討 論 獎 助 學 金 捐 贈 學 校 及 產 學 100.06.17 謝 瑩 新 董 事 長 李 國 維 經 理 公 司 合 作 事 宜 100.06.24 鼎 成 科 技 公 司 林 志 勝 處 長 徐 祥 禎 主 任 江 育 民 組 長 討 論 2 吋 晶 圓 片 自 動 倉 儲 裝 置 產 學 合 作 事 宜 台 灣 典 範 日 討 論 半 導 體 學 院 IC 封 裝 人 才 培 100.06.29 月 光 半 導 體 公 祁 慈 仁 經 理 徐 祥 禎 主 任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訓 職 能 地 圖 規 畫 產 學 合 作 事 宜 司 高 雄 餐 飲 大 學 100.06.30 餐 旅 技 術 研 究 創 新 育 成 組 陳 建 龍 組 長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與 育 成 廠 商 希 望 餐 飲 公 司 黃 士 瑛 經 理 前 往 拜 訪, 洽 商 跨 校 育 成 中 心 輔 導 合 作 事 宜 100.07.05 100.07.12 100.07.14 100.07.18 100.07.18 100.07.18 100.07.18 育 華 興 科 技 有 周 冠 甫 主 任 李 國 維 經 理 討 論 產 學 合 作 事 宜 限 公 司 美 商 洽 談 IC 封 測 職 能 培 訓 地 圖 合 Amkor( 半 導 人 資 處 黃 湘 雲 處 長 徐 祥 禎 主 任 作 事 宜 體 ) 公 司 松 發 食 品 機 械 洽 談 育 成 合 作 之 食 品 機 械 改 良 陳 建 良 經 理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公 司 及 高 雄 市 SBIR 計 畫 申 請 事 宜 與 高 雄 大 學 南 台 科 大 崑 山 科 大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主 任 及 經 理, 前 資 策 會 創 新 服 陳 聖 祺 經 理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往 拜 訪 並 參 觀 育 成 中 心 軟 硬 體 務 育 成 中 心 設 施 及 觀 摩 學 習 企 業 育 成 經 營 模 式 與 半 導 體 學 院 徐 夢 莉 管 理 師 前 日 月 光 半 導 體 林 顯 堂 副 總 經 理 徐 祥 禎 主 任 往 拜 訪, 討 論 IC 封 測 職 能 培 訓 公 司 地 圖 相 關 事 宜 討 論 IC 封 測 職 能 培 訓 地 圖 及 華 泰 電 子 半 導 林 威 岳 經 理 徐 祥 禎 主 任 半 導 體 構 裝 就 業 學 程 相 關 事 體 事 業 中 心 宜 華 泰 電 子 成 品 徐 祥 禎 主 任 李 國 維 經 理 討 論 高 科 技 設 備 前 瞻 技 術 發 展 賴 貞 伶 經 理 事 業 中 心 黃 瑞 初 主 任 計 畫 相 關 事 宜 100.07.19 李 龍 坤 經 理 測 允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討 論 並 提 送 高 雄 市 SBIR 計 畫 書 事 宜 測 允 科 技 有 限 電 機 系 林 偉 誠 老 師 潘 宗 龍 100.07.20 李 龍 坤 經 理 討 論 產 學 合 作 簽 約 細 節 事 宜 公 司 老 師 及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洽 談 規 劃 發 展 本 校 特 色 型 育 成 100.07.20 義 大 開 發 黃 元 正 經 理 徐 祥 禎 主 任 及 江 育 民 組 長 服 務 事 宜, 以 爭 取 101 年 度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計 畫 100.07.21 泰 泰 風 公 司 何 俊 明 先 生 蔡 秀 蘭 小 姐 江 育 民 組 長 及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討 論 產 學 合 作 及 育 成 進 駐 事 宜 61
100.07.21 100.07.26 討 論 100 學 年 度 廚 具 產 業 經 營 中 華 民 國 廚 具 陳 義 永 理 事 長 徐 祥 禎 主 任 及 李 國 維 經 理 管 理 人 才 培 訓 就 業 學 程 及 廠 商 公 會 全 聯 會 訪 談 相 關 事 宜 與 捷 胤 公 司 一 同 前 往 拜 訪, 討 論 華 泰 電 子 公 司 賴 貞 伶 經 理 李 國 維 經 理 黃 瑞 初 主 任 USB 裝 配 機 台 報 價 問 題 及 後 續 人 資 部 合 作 事 宜 討 論 2011 新 興 產 業 投 資 輔 導 計 100.07.27 能 揚 興 業 公 司 葉 慶 得 總 經 理 李 國 維 經 理 畫 事 宜 100.07.27 100.07.29 100.08.05 100.08.11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討 論 研 發 成 果 萌 芽 功 能 中 心 劉 錦 鴻 經 理 李 國 維 經 理 科 技 大 學 計 畫 相 關 事 宜 教 育 部 區 域 產 學 合 作 中 心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討 論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服 務 升 王 家 宏 經 理 高 雄 市 電 腦 商 蔡 竹 琪 小 姐 科 技 大 學 級 e++ 資 訊 平 台 合 作 事 宜 業 同 業 公 會 黃 雅 鈺 經 理 伊 麗 爾 漢 方 生 討 論 網 路 行 銷 及 產 品 品 牌 建 立 林 克 祥 董 事 長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技 公 司 等 產 學 合 作 事 宜 長 厚 興 實 業 有 謝 新 厚 副 總 李 國 維 經 理 討 論 產 學 合 作 事 宜 限 公 司 討 論 產 學 合 作 專 題 與 人 才 需 求 100.08.11 敦 特 公 司 莊 世 昌 博 士 李 國 維 經 理 事 宜 100.08.12 100.08.15 100.08.16 100.08.18 100.08.18 討 論 產 學 合 作 就 業 學 程 半 導 華 泰 電 子 半 導 徐 祥 禎 主 任 陳 立 軒 主 任 賴 貞 伶 經 理 體 學 院 工 程 師 職 能 地 圖 規 劃 事 體 事 業 中 心 李 國 維 經 理 宜 與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陳 智 勇 博 士 前 華 泰 電 子 公 司 黃 瑞 初 主 任 徐 祥 禎 主 任 賴 貞 伶 經 理 往 討 論 高 科 技 設 備 前 瞻 計 畫 申 人 資 部 李 國 維 經 理 請 相 關 事 宜 聯 聖 科 技 股 份 徐 祥 禎 主 任 商 設 系 周 志 榮 李 彥 杰 總 經 理 討 論 商 品 設 計 產 學 合 作 事 宜 有 限 公 司 主 任 台 灣 典 範 半 導 與 半 導 體 學 院 徐 夢 莉 管 理 前 往 體 公 司 華 泰 鄧 希 哲 董 事 長 祈 慈 仁 資 深 徐 祥 禎 主 任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師 拜 訪, 討 論 IC 封 測 職 能 培 訓 電 子 半 導 體 事 經 理 林 威 岳 經 理 地 圖 相 關 事 宜 業 中 心 金 屬 工 業 研 究 路 竹 醫 療 光 電 處 郭 耀 南 組 李 國 維 經 理 討 論 產 學 合 作 事 宜 發 展 中 心 長 100.08.22 交 通 大 學 張 翼 研 發 長 討 論 交 通 大 學 - 義 聯 集 團 交 通 大 徐 祥 禎 主 任 黃 耿 祥 組 長 學 - 義 守 大 學 持 續 合 作 交 大 校 長 楊 智 惠 主 任 拜 會 創 辦 人 等 事 宜 長 厚 興 實 業 有 陳 承 興 總 經 理 及 謝 春 厚 副 100.09.01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李 國 維 經 理 商 討 學 界 關 懷 計 畫 執 行 與 進 度 100.09.01 帝 姆 公 司 鄭 超 全 博 士 李 國 維 經 理 研 討 產 學 合 作 事 宜 100.09.06 資 策 會 徐 夢 莉 管 理 師 徐 祥 禎 主 任 請 教 本 校 與 奧 爾 公 司 申 請 數 位 內 容 科 專 計 畫 事 宜 請 教 政 府 產 學 合 作 技 轉 政 策, 並 100.09.06 國 科 會 綜 合 處 陳 志 煌 科 長 徐 祥 禎 主 任 邀 請 來 校 參 加 9 月 21 日 國 科 會 產 學 計 畫 申 請 經 驗 分 享 座 談 會 62
100.09.07 100.09.08 討 論 本 校 與 遊 樂 場 溝 通 並 洽 談 義 大 世 界 綜 合 廖 榮 章 協 理 徐 祥 禎 主 任 申 請 經 濟 部 101 年 度 育 成 計 畫 合 管 理 委 員 會 作 事 宜 能 揚 興 業 有 限 葉 慶 得 總 經 理 李 國 維 經 理 進 行 學 界 關 懷 計 畫 輔 導 事 宜 公 司 徐 祥 禎 主 任 江 育 民 組 長 及 規 劃 發 展 本 校 特 色 型 育 成 服 務 100.09.09 義 大 世 界 黃 元 正 經 理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事 宜 100.09.15 100.09.16 希 望 餐 飲 管 理 黃 士 瑛 總 經 理 公 司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洽 商 產 品 開 發 及 行 銷 合 作 事 宜 嬌 都 化 妝 品 有 林 煌 堯 經 理 限 公 司 徐 祥 禎 主 任 鄭 欣 維 小 姐 討 論 產 學 合 作 事 宜 100.09.20 揚 興 業 公 司 葉 慶 得 總 經 理 李 國 維 經 理 討 論 申 請 SBIR 計 畫 事 宜 100.09.20 100.09.21 100.09.22 100.09.26 100.09.28 測 允 科 技 有 限 討 論 RFID 個 人 智 慧 監 控 系 統 研 李 龍 坤 經 理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公 司 製 合 作 進 度 事 宜 傳 盛 自 動 化 有 討 論 自 動 化 設 備 開 發 產 學 合 作 李 傳 偉 總 經 理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限 公 司 事 宜 雄 台 金 屬 股 份 李 姿 憓 小 姐 有 限 公 司 徐 祥 禎 主 任 沈 琬 真 小 姐 討 論 產 學 合 作 事 宜 上 內 工 業 有 限 謝 瑩 新 董 事 長 公 司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討 論 育 成 進 駐 事 宜 徐 祥 禎 主 任 鄭 欣 維 小 姐 嬌 都 化 妝 品 有 討 論 簽 MOU 合 約 及 產 品 包 裝 設 林 煌 堯 經 理 楊 智 惠 主 任 楊 東 震 老 師 限 公 司 計 開 發 通 路 行 銷 事 宜 周 志 榮 主 任 討 論 台 灣 廚 具 論 壇 活 動 規 劃 事 100.09.29 蕃 茄 廚 具 陳 義 永 理 事 長 李 國 維 經 理 及 謝 宗 儒 先 生 宜 王 栢 村 研 發 長 及 創 新 育 成 徐 祥 禎 主 任 及 許 錦 文 副 組 討 論 原 住 民 族 創 業 育 成 合 作 事 100.10.03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中 心 蔡 光 男 經 理 長 宜 100.10.05 100.10.05 100.10.11 資 策 會 創 新 服 討 論 IC 碳 足 跡 應 用 於 餐 飲 旅 館 吳 明 儒 博 士 徐 祥 禎 主 任 務 組 IC 產 品 等 雙 方 合 作 事 宜 許 煌 其 酸 退 生 產 部 廠 長 李 了 解 生 產 線 流 程 及 相 關 檢 測 項 燁 興 企 業 股 份 柏 志 技 術 部 代 理 副 理 王 武 目 服 務, 針 對 品 保 部 門 深 入 了 解 沈 琬 真 小 姐 及 吳 姿 瑩 小 姐 公 司 疆 國 內 營 業 部 經 理 陳 建 亨 其 提 供 之 服 務 及 客 訴 處 理 程 序 軋 鋼 生 產 部 副 廠 長 等 相 關 資 訊 傳 盛 自 動 化 公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與 聖 島 專 利 李 傳 偉 總 經 理 司 陳 副 理 討 論 雕 刻 機 台 開 發 專 利 申 請 及 產 學 合 作 事 宜 63
附 表 十 廠 商 來 校 討 論 共 計 23 件 來 訪 日 期 來 訪 廠 商 廠 商 代 表 校 內 與 會 人 員 參 訪 事 宜 100.06.16 100.06.29 嘉 興 環 能 生 物 營 養 系 賴 苡 汝 主 任 黃 鈺 婷 許 敏 雄 總 經 理 討 論 開 發 龍 鳳 酥 之 產 學 合 作 案 科 技 公 司 老 師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泰 泰 風 有 限 公 企 管 系 蔡 璧 如 老 師 田 祖 武 何 俊 明 先 生 蔡 秀 蘭 小 姐 討 論 產 品 行 銷 研 發 計 畫 司 老 師 何 佳 倫 小 姐 100.06.30 100.06.30 上 內 工 業 有 限 工 管 系 林 煥 章 老 師 徐 祥 禎 討 論 辦 理 廚 具 創 意 競 賽 及 捐 贈 謝 瑩 新 董 事 長 公 司 主 任 李 國 維 經 理 獎 學 金 規 劃 事 宜 時 代 生 物 科 技 白 惠 芳 董 事 長 徐 祥 禎 主 任 黃 耿 祥 組 長 洽 談 產 學 合 作 及 育 成 進 駐 事 宜 有 限 公 司 100.07.05 家 丞 有 限 公 司 黃 莉 涵 小 姐 周 鈺 恩 業 務 醫 工 系 孫 述 平 老 師 電 機 系 進 行 產 學 合 作 案 靜 電 消 散 器 - 黃 蓮 池 老 師 及 李 國 維 經 理 研 發 計 畫 案 說 明 及 討 論 100.07.20 科 盛 科 技 股 份 李 莉 君 專 員 有 限 公 司 李 國 維 經 理 與 謝 宗 儒 先 生 討 論 合 作 辦 理 IC 封 裝 訓 練 課 程 相 關 事 宜 100.08.03 測 允 科 技 公 司 李 龍 坤 經 理 電 機 系 林 偉 誠 老 師 許 錦 文 討 論 申 請 高 雄 市 SBIR 計 畫 審 查 副 組 長 會 議 之 會 前 會 100.08.05 金 屬 工 業 研 究 朱 繼 文 博 士 發 展 中 心 李 國 維 經 理 討 論 金 屬 材 料 表 面 處 理 相 關 產 學 合 作 事 宜 100.08.12 玉 山 精 工 余 姈 嬅 經 理 100.08.12 玉 山 精 工 余 姈 嬅 經 理 機 動 系 陳 建 霖 老 師 何 佳 倫 討 論 空 氣 濾 淨 機 開 發 及 申 請 小 姐 SBIR 計 畫 內 容 討 論 創 新 服 務 憑 證 計 畫 結 案 事 電 機 系 莊 景 文 老 師 何 佳 倫 宜 及 後 續 申 請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市 小 姐 場 應 用 型 發 展 補 助 計 畫 事 宜 100.08.17 100.08.18 嘉 興 環 能 生 物 許 敏 雄 總 經 理 科 技 公 司 禹 尚 企 業 股 份 張 明 華 特 助 及 盧 進 興 經 理 有 限 公 司 育 成 廠 商 嘉 興 環 能 生 物 科 技 有 營 養 系 賴 苡 汝 主 任 黃 鈺 婷 限 公 司 至 校 拜 訪, 討 論 開 發 龍 鳳 老 師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酥 之 產 學 合 作 案 機 動 系 張 簡 才 萬 老 師 謝 宗 討 論 產 學 合 作 及 育 成 進 駐 事 宜 儒 先 生 何 佳 倫 小 姐 100.08.22 陳 義 永 理 事 長 葉 益 興 秘 書 召 開 廚 具 論 壇 第 一 次 籌 備 會, 討 廚 具 公 會 全 聯 李 國 維 經 理 謝 宗 儒 先 生 與 長 施 鎮 財 副 秘 書 長 及 蔡 淑 論 主 講 與 談 來 賓 人 選 及 分 工 內 會 工 管 系 林 煥 章 老 師 雅 副 秘 書 長 容 100.09.06 創 投 公 會 汪 君 珆 高 瑋 隆 顧 問 討 論 企 業 育 成 輔 導 及 服 務 合 作 江 育 民 組 長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事 宜 100.09.07 測 允 科 技 公 司 李 龍 坤 經 理 電 機 系 林 偉 誠 老 師 許 錦 文 討 論 申 請 高 雄 市 SBIR 計 畫 相 關 副 組 長 事 宜 100.09.07 希 望 餐 飲 管 理 黃 士 瑛 小 姐 及 薛 源 隆 先 生 公 司 電 機 系 林 偉 誠 老 師 及 許 錦 文 副 組 長 討 論 以 電 子 商 務 立 體 化 餐 飲 業 營 運 模 式 事 宜 64
討 論 新 創 綠 色 能 源 公 司 並 進 駐 100.09.08 鼎 晨 科 技 股 份 謝 文 樂 董 事 長 有 限 公 司 徐 祥 禎 主 任 本 校 育 成 中 心, 服 務 項 目 以 LED 植 物 照 明 電 子 消 費 性 產 品 之 碳 嬌 都 化 妝 品 有 100.09.20 林 煌 堯 經 理 限 公 司 100.09.22 玉 山 精 工 余 姈 嬅 經 理 足 跡 盤 查 追 蹤 商 設 系 周 志 榮 主 任 企 管 系 楊 東 震 老 師 生 科 系 楊 智 惠 討 論 執 行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事 宜 主 任 徐 祥 禎 主 任 鄭 欣 維 小 姐 電 機 系 莊 景 文 老 師 許 錦 文 討 論 創 新 服 務 憑 證 結 案 事 宜 副 組 長 100.09.26 春 鍠 金 屬 公 司 曾 耀 春 副 總 經 理 徐 祥 禎 主 任 討 論 產 學 合 作 事 宜 100.09.26 100.10.04 100.10.13 後 中 醫 學 系 蔡 金 川 主 任, 創 春 風 華 陀 生 技 李 志 忠 董 事 長 黃 正 安 副 總 新 育 成 暨 產 學 合 作 中 心 徐 討 論 執 行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及 育 成 有 限 公 司 經 理 祥 禎 主 任 黃 耿 祥 組 長 鄭 進 駐 事 宜 欣 維 小 姐 中 山 大 學 育 成 徐 祥 禎 主 任 許 錦 文 副 組 討 論 共 同 辦 理 及 推 廣 育 成 企 業 楊 富 守 經 理 中 心 長 蔡 竹 琪 小 姐 廠 商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中 山 大 學 南 區 江 育 民 組 長 及 許 錦 文 副 組 進 行 業 務 交 流 請 益, 洽 談 未 來 合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林 慧 婷 專 員 長 作 之 可 行 性 研 究 中 心 65
附 表 十 一 各 系 所 產 學 合 作 策 略 聯 盟 意 向 書 簽 約 紀 錄 更 新 :100 年 10 月 13 日 學 院 系 所 統 計 產 學 合 作 廠 商 同 意 本 校 學 生 前 往 實 習 見 習 ( 人 ) 錄 用 本 校 畢 業 學 生 ( 人 ) 高 階 主 管 擔 任 高 階 主 管 蒞 系 課 程 規 劃 委 企 業 員 工 來 校 進 行 專 題 講 座 員 諮 議 委 員 進 修 ( 人 ) ( 次 ) ( 人 ) 協 助 辦 理 就 業 學 程 或 系 所 專 業 特 色 學 程 ( 件 ) 共 同 申 請 各 級 政 府 補 助 計 畫 ( 次 ) 進 行 產 學 合 作 ( 件 ) 進 行 技 術 移 轉 ( 件 ) 本 其 他 本 其 他 本 其 他 本 其 他 本 其 他 本 其 他 本 其 他 本 其 他 本 其 他 系 系 所 系 系 所 系 系 所 系 系 所 系 系 所 系 系 所 系 系 所 系 系 所 系 系 所 電 機 系 6 熒 茂 光 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 3 1 宏 捷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1 1 亞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3 1 富 鼎 先 進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佩 辰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20 1 國 巨 ( 股 ) 公 司 1 鈊 安 資 訊 科 技 ( 股 ) 公 司 5 1 燁 輝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企 管 ) 1( 化 工 ) 1( 材 料 ) 燁 聯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健 管 ) 1( 企 管 ) 1( 化 工 ) 資 1( 材 料 ) 工 系 11 財 團 法 人 自 強 工 業 科 學 基 金 會 2 財 團 法 人 電 信 技 術 中 心 30 1 1 力 祥 科 技 ( 股 ) 公 司 7 2 台 灣 羅 德 史 瓦 茲 有 限 公 司 15 1 浩 網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5 1 台 灣 優 奎 士 有 限 公 司 5 1 華 微 電 通 有 限 公 司 66
中 華 電 信 南 區 訓 練 所 高 雄 分 所 15 2 1 新 盛 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2 1 1 惠 普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2 4 3 電 華 邦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子 7 慧 磊 商 業 智 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系 台 灣 矽 微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2 1 光 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家 丞 有 限 公 司 通 僑 高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訊 1 系 聖 藍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 1 4 雲 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18 1 3 2 3 2( 應 英 ) 1( 應 日 ) 義 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資 管 系 11 麟 瑞 科 技 庫 柏 資 訊 軟 件 台 灣 富 士 通 飛 統 自 動 化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1 昊 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信 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1 2 英 特 內 軟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華 碩 電 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理 工 學 院 化 工 系 9 台 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翔 程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1 1 亞 炬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1 1 1 銓 盛 光 科 有 限 公 司 67
嶸 宇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勝 洋 科 技 博 威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聯 享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連 化 學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雄 廠 1 伯 鑫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建 準 電 機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燁 興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材 料 ) 機 動 系 材 料 系 土 木 系 9 4 11 鼎 晨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1 3 1 1( 電 機 ) 1 高 準 精 密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玖 容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易 鼎 ( 股 ) 公 司 美 一 塑 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谷 源 塑 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環 球 檢 驗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5 1 2 1 2 南 茂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5 10 6 1 1 華 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機 動 ) 加 高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1 立 宇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1 1 1 3 1 政 杰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宗 億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銘 登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1 眾 信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1 1 新 泉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鴻 威 國 際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聯 資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鼎 固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權 雋 土 木 大 地 師 事 務 所 68
安 佳 興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應 數 系 會 計 系 2 13 智 成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南 山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9 9 1 1 高 雄 市 記 帳 及 報 稅 代 理 業 務 人 公 會 1 德 昇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2 1 建 興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10 1 1 誠 德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1 1 1 津 鼎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1 弘 亨 稅 務 會 計 事 務 所 1 高 雄 市 會 計 師 公 會 1 1 基 峯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華 翰 電 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弘 亨 企 管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1 管 理 學 院 瑀 騰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南 碁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愛 逗 國 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大 眾 綜 合 証 券 公 司 1 1 福 茂 鑑 價 顧 問 ( 股 ) 公 司 1 財 金 系 工 管 系 5 17 金 氏 科 訊 ( 股 ) 公 司 1 旗 豐 國 際 行 銷 有 限 公 司 1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 國 泰 人 壽 鹽 埕 分 公 司 幸 福 推 展 處 1 崴 統 保 險 經 紀 人 ( 股 ) 公 司 1 毅 瀛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本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1( 資 管 ) 如 記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1 69
競 爭 力 企 業 管 理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1 優 嘉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1( 電 機 ) 華 泰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 11( 電 子 ) 8( 機 動 ) 17 1 2( 機 動 ) 1( 電 子 ) 1 1( 電 子 ) 1( 機 動 ) 榮 科 實 業 ( 股 ) 公 司 1 3 1 呷 百 二 自 然 洋 菓 子 有 限 公 司 中 華 民 國 廚 具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全 國 聯 2 1 國 商 系 企 管 8 9 合 會 三 凱 興 業 有 限 公 司 ( 未 收 ) 1 大 鎪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塑 友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豪 崴 實 業 ( 有 ) 公 司 上 內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友 荃 科 技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無 錫 啟 華 電 子 科 技 公 司 晉 超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3 承 聯 國 際 法 律 事 務 所 3 3 燁 茂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加 新 塑 膠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宇 州 國 際 智 慧 財 產 事 務 所 6 1 1 1 1 10 1 1 益 生 王 生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乘 懋 國 際 諮 詢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2 聯 聖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 1 3 總 源 電 腦 有 限 公 司 4 1 永 酉 電 腦 資 訊 有 限 公 司 70
系 柏 齊 資 訊 有 限 公 司 4 蕾 格 仕 女 生 活 館 捷 美 屋 興 業 有 限 公 司 光 翎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得 意 中 華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吉 斯 特 傳 播 有 限 公 司 大 田 精 密 工 業 2 15 5 義 大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5 1 泛 喬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1 悍 創 ( 股 ) 公 司 6 統 合 開 發 ( 股 ) 公 司 1 財 團 法 人 崇 友 文 教 基 金 會 1 海 景 世 界 企 業 ( 股 ) 公 司 1 正 隆 休 閒 農 場 1 烏 來 泰 雅 有 限 公 司 1 飛 力 揚 國 際 管 理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 皇 冠 Tea Tree SPA) 休 管 系 觀 光 15 21 雅 比 斯 國 際 創 意 策 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知 本 老 爺 大 酒 店 ( 股 ) 公 司 4 寒 軒 國 際 大 飯 店 2 悠 活 麗 緻 渡 假 村 5 5( 餐 旅 ) 上 品 旅 行 社 有 限 公 司 1 非 要 國 際 運 動 行 銷 有 限 公 司 1 高 雄 金 典 酒 店 3 玖 龍 旅 行 社 有 限 公 司 墾 丁 凱 薩 大 飯 店 20 系 草 原 餐 廳 1 71
台 灣 漂 移 賽 車 運 動 發 展 協 會 15 快 樂 旅 行 社 2 翔 耀 旅 行 社 3 龍 馬 旅 行 社 3 都 會 風 情 旅 行 社 有 限 公 司 3 太 達 旅 行 社 3 1 1 雙 六 旅 行 社 1 東 南 旅 行 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南 分 公 1 司 大 椏 旅 行 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長 榮 航 空 ( 股 ) 公 司 10 立 榮 航 空 ( 股 ) 公 司 38 國 賓 大 飯 店 ( 股 ) 公 司 1 1 嘉 登 會 展 管 理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 新 竹 分 2 公 司 ) 集 思 國 際 會 議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1 海 景 世 界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 1( 休 管 ) 義 大 皇 冠 假 日 飯 店 3 7( 休 管 ) 7( 餐 旅 ) 1( 餐 旅 ) 31( 餐 旅 ) 餐 旅 系 22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 富 雅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 墾 丁 福 華 渡 假 飯 店 ( 耕 頂 興 業 股 份 有 7 限 公 司 ) 漢 欣 國 際 ( 股 ) 公 司 高 雄 分 公 司 18 2 漢 來 國 際 飯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1 晶 華 國 際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 天 悅 大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 3 2 1 72
國 賓 大 飯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雄 分 公 司 7 2 知 本 老 爺 大 酒 店 ( 股 ) 公 司 3 台 北 亞 都 麗 緻 大 飯 店 ( 亞 都 麗 緻 股 份 3 有 限 公 司 ) 西 華 大 飯 店 ( 股 ) 公 司 7 香 格 里 拉 台 南 遠 東 國 際 大 飯 店 4 1 礁 溪 老 爺 大 酒 店 ( 五 鳳 旗 實 業 股 份 有 1 限 公 司 ) 台 南 大 飯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糖 長 榮 酒 店 ( 台 南 ) 宜 津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分 公 司 ( 台 北 美 侖 大 飯 店 ) 3 1 王 品 餐 飲 顧 份 有 限 公 司 2 時 代 國 際 飯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大 億 國 際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鹿 野 鼎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台 東 縣 政 府 台 東 縣 原 住 民 文 化 會 館 1 高 雄 縣 中 餐 服 務 人 員 職 業 工 會 附 設 1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高 雄 縣 西 餐 服 務 人 員 職 業 工 會 1 高 雄 縣 中 餐 服 務 人 員 職 業 工 會 1 政 管 系 7 鳳 山 社 區 大 學 2 1 高 雄 市 政 府 46 4 2 1 2 台 灣 志 願 服 務 國 際 交 流 協 會 1 73
城 市 治 理 知 識 管 理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永 洋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喬 山 健 康 科 技 孟 華 科 技 ( 股 ) 公 司 1 1 慶 聯 有 線 電 視 ( 股 ) 公 司 4 2 3 1 2 聯 合 線 上 ( 股 ) 公 司 中 華 聯 合 數 位 映 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傳 系 12 鳳 鳴 廣 播 電 台 1 聯 友 汽 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8 巨 豐 數 位 多 媒 體 有 限 公 司 17 1 城 市 廣 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語 文 學 院 時 報 國 際 廣 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燦 廣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普 釋 傳 播 有 限 公 司 公 共 電 視 文 化 事 業 基 金 會 21 1 東 海 道 日 語 補 習 班 2 1 3 高 雄 漢 神 巨 蛋 百 貨 公 司 8 7( 大 傳 ) 1 1( 大 傳 ) 應 旺 旺 中 時 文 化 傳 媒 ( 北 京 ) 1 日 6 大 伊 統 百 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五 福 第 二 39 系 分 公 司 應 英 13 中 國 時 報 1 1 高 雄 市 花 友 協 會 3 義 大 國 際 中 小 學 107 1 1 嘉 誠 國 小 32 74
系 劍 橋 大 學 ESOL 考 試 院 1 台 灣 東 華 書 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敦 煌 書 局 高 雄 分 公 司 高 雄 縣 鳥 松 鄉 公 所 寂 天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青 雲 金 典 國 際 酒 店 ( 股 ) 公 司 1 城 市 傳 媒 整 合 行 銷 有 限 公 司 1 迪 生 外 語 補 習 班 18( 大 傳 ) 1 澳 大 利 亞 商 澳 洲 國 際 文 教 發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佳 音 英 語 橋 頭 分 校 三 易 學 習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復 健 醫 院 17 2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12 2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22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17 3 國 防 醫 學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14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33 醫 學 院 職 治 15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27 3 大 千 綜 合 醫 院 1 系 敏 盛 綜 合 醫 院 8 麥 爾 斯 生 技 製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1 1 2 1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桃 園 療 養 院 12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嘉 南 療 養 院 8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草 屯 療 養 院 8 1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21 1 榕 慶 醫 藥 有 限 公 司 1 75
物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59 3 1 治 系 醫 放 系 護 理 系 3 0 8 國 仁 醫 院 2 3 高 雄 縣 立 岡 山 秀 傳 醫 院 2 2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2 義 大 醫 院 260 31( 健 管 ) 149 3( 健 管 ) 1 159 3( 健 管 ) 4 2 1( 醫 管 )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衛 生 所 11 1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54 32 1 40 高 雄 長 庚 醫 院 100 29 63 1 燕 巢 區 衛 生 所 大 樹 區 衛 生 所 大 社 區 衛 生 所 凱 旋 醫 院 28 1 金 穎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1 營 養 系 5 1( 機 動 ) 1( 機 動 ) 財 團 法 人 金 屬 工 業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7 2 3 6 4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基 督 教 信 義 醫 院 15 1 1 2 1 鴻 承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2 2( 機 動 ) 2( 醫 工 ) 喬 志 亞 生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1 1 2 鴻 安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9 1 1 1 健 淨 覺 社 會 福 利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11 1 1 1 1 管 8 高 雄 市 私 立 萃 文 書 院 社 會 福 利 / 慈 善 系 事 業 基 金 會 岡 山 基 層 社 區 醫 療 群 76
醫 管 系 6 岡 山 橋 頭 社 區 醫 療 群 岡 山 維 仁 社 區 醫 療 群 岡 山 燕 巢 社 區 醫 療 群 岡 山 壽 天 社 區 醫 療 群 ABC 牙 醫 聯 盟 寶 建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寶 建 醫 院 4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20 安 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安 泰 醫 院 1 新 樓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商 務 策 劃 協 會 高 生 製 藥 ( 股 ) 公 司 2 1 3 3 1 台 灣 醣 聯 生 技 醫 藥 ( 股 ) 公 司 生 科 系 22 柏 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時 代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1 亞 洲 基 因 科 技 公 司 2 1 紀 泰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萬 寶 祿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阜 利 生 化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1 生 泰 合 成 工 業 ( 股 ) 公 司 10 2 2 亞 比 多 生 技 公 司 2 2 看 見 基 因 生 物 科 技 ( 股 ) 公 司 1 1 美 梭 科 技 材 料 ( 股 ) 公 司 1 1 優 良 食 品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美 麗 徠 化 妝 品 美 容 工 業 ( 股 ) 公 司 輝 陽 藥 品 ( 股 ) 公 司 1 天 明 製 藥 ( 股 ) 公 司 1 77
醫 工 系 後 4 五 洲 國 際 專 利 商 標 事 務 所 宏 景 智 權 專 利 商 標 事 務 所 龐 德 生 技 有 限 公 司 杏 世 紀 生 醫 5 中 準 領 航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港 香 蘭 應 用 生 技 ( 股 ) 公 司 新 揚 行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威 奈 聯 合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泰 郡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邑 采 達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 醫 1 馬 光 中 醫 藥 集 團 系 78
( 二 十 二 ) 華 語 文 中 心 1. 華 語 夏 季 班 課 程 於 6 月 16 日 開 始 授 課, 每 周 授 課 時 數 15 小 時, 總 授 課 時 數 180 小 時 2. 8 月 3 日 至 8 月 22 日 美 國 加 州 大 學 長 堤 分 校 蒞 校 進 行 為 期 3 週 之 華 語 研 習 營 活 動 3. 2011 年 華 語 秋 季 班 課 程, 初 級 班 於 9 月 14 日 開 班, 零 級 班 於 9 月 卓 越 教 學 19 日 開 班, 每 周 授 課 時 數 皆 為 15 小 時, 總 授 課 時 數 皆 為 180 小 時 4. 外 國 學 生 免 費 華 語 課 程 於 9 月 14 日 起 分 為 零 級 初 級 及 中 級 班 授 課, 每 周 授 課 4 小 時, 總 授 課 週 數 為 18 周 5. 各 類 華 語 文 課 程 開 班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附 表 十 二 (p.81) 6. 9 月 21 日 及 28 日 辦 理 由 簡 入 繁 - 認 識 中 國 文 字 之 美 繁 體 字 學 習 捷 徑 專 題 講 座 1. 自 編 教 材 全 方 位 生 活 華 語 日 文 版 於 6 月 出 版 上 市 發 行, 英 文 版 業 已 於 2010 年 4 月 出 版 上 市 2. 籌 辦 第 六 屆 現 代 漢 語 語 法 國 際 研 討 會 (ICCCG-6) 特 色 研 究 3. 通 過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內 文 教 機 構 舉 辦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之 審 核, 同 意 部 分 補 助 會 議 活 動 辦 理 經 費 10 萬 元 4. 自 編 教 材 全 方 位 生 活 華 語 下 冊 英 文 版 翻 譯 初 稿 完 成 1. 協 助 華 語 季 班 學 生 進 行 體 檢 疫 苗 施 打 郵 局 開 戶 及 辦 理 居 留 簽 證 之 事 宜 2. 辦 理 華 語 季 班 學 生 宿 舍 更 換 之 事 宜 3. 辦 理 華 語 季 班 學 生 課 程 結 束 退 宿 回 國 等 事 宜 4. 協 助 華 語 季 班 新 生 來 台 接 機 報 到 住 宿 環 境 介 紹 及 生 活 輔 導 等 事 宜 5. 協 助 外 國 學 生 報 名 11 月 份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事 宜 6. 製 作 並 核 發 華 語 季 班 新 生 華 語 文 中 心 學 員 證 優 質 服 務 7. 協 助 華 語 季 班 學 生 申 請 轉 讀 國 際 學 院 觀 旅 系 之 事 宜 8. 辦 理 大 陸 學 者 ( 含 旅 居 第 三 地 區 之 大 陸 學 者 ) 來 台 參 與 第 六 屆 現 代 漢 語 語 法 國 際 研 討 會 入 台 許 可 證 明 申 請 資 料 檢 核 及 寄 發 等 事 宜 9. 寄 發 電 子 信 函 通 知 外 國 學 生 ( 二 年 級 以 上 學 生 ) 華 語 課 程 開 課 時 間 及 上 課 地 點 10. 協 助 韓 國 翰 林 大 學 交 換 學 生 選 課 及 華 語 課 程 安 排 等 事 宜 11. 寄 發 大 陸 學 者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以 利 其 順 利 如 期 參 與 第 六 屆 現 代 漢 語 語 法 國 際 研 討 會 1. 受 理 越 南 德 國 印 尼 蒙 古 日 本 等 國 學 生 報 名 100 年 季 班 課 程 並 核 發 入 學 許 可 通 知 2. 馬 來 西 亞 Tunku Abdul Rahman 大 學 短 期 研 習 營 進 行 課 程 經 費 概 算 課 程 安 排 授 課 大 綱 及 評 量 方 式 規 劃 等 事 宜 3. 聯 繫 泰 國 東 方 教 育 網 有 關 遊 學 團 合 作 事 宜 國 際 接 軌 4. 撰 寫 華 語 文 中 心 英 文 版 開 發 信 並 廣 發 至 國 外 留 遊 學 代 辦 中 心 5. 12 月 3 日 至 4 日 辦 理 第 六 屆 現 代 漢 語 語 法 國 際 研 討 會, 與 會 學 者 分 別 來 自 台 灣 港 澳 大 陸 法 國 日 本 新 加 坡 及 韓 國 等 地, 預 計 有 120 名 學 者 專 家 共 襄 盛 舉 6. 澳 洲 小 學 參 訪 華 語 課 程 規 劃 遊 學 團 華 語 課 程 其 他 1. 美 國 加 州 大 學 長 堤 分 校 帶 團 教 授 蒞 校 拜 訪 並 商 討 研 習 營 活 動 細 節 及 79
流 程 2. 2011 年 暑 期 美 國 華 語 研 習 營 ( 加 州 大 學 長 堤 分 校 ) 接 待 家 庭 及 輔 導 員 招 募 活 動 及 課 程 規 劃 校 外 活 動 單 位 接 洽 課 程 及 活 動 手 冊 編 輯 製 作 校 內 及 校 外 食 宿 交 通 安 排 及 保 險 投 保 等 事 宜 3. 2011 年 暑 期 美 國 華 語 研 習 營 校 外 教 學 行 程 規 劃 及 活 動 帶 團 ( 如 佛 光 山 美 濃 墾 丁 西 子 灣 台 北 故 宮 高 雄 市 汽 車 旅 館 參 訪 等 ) 4. 8 月 22 日 辦 理 暑 期 美 國 華 語 研 習 營 歡 送 會 暨 成 果 發 表 會 5. 進 行 2011 年 暑 期 美 國 華 語 研 習 營 專 集 彙 整 及 剪 接 6. 100 學 年 度 越 南 財 金 專 班 暑 期 研 習 課 程 規 劃 及 經 費 概 算 7. 一 年 期 英 文 密 集 課 程 規 劃 經 費 概 算 及 授 課 教 師 安 排 等 事 宜 8. 100 學 年 度 外 國 學 生 免 費 華 語 課 程 規 劃 ( 零 級 初 級 及 中 級 班 ) 及 授 課 教 師 安 排 等 事 宜 9. 進 行 2011 年 華 語 夏 季 班 及 秋 季 班 課 程 規 劃 授 課 教 師 安 排 經 費 概 算 與 夏 季 班 經 費 核 銷 等 事 宜 10. 9 月 9 日 外 國 學 生 新 生 說 明 會, 介 紹 華 語 文 中 心 課 程 外 國 學 生 華 語 課 程 時 間 表 及 上 課 規 定 11. 9 月 19 日 辦 理 華 語 季 班 新 生 說 明 會, 介 紹 華 語 文 中 心 課 程 上 課 規 定 及 簽 證 辦 理 等 相 關 事 宜 12. 製 作 各 類 華 語 課 程 學 生 名 冊 及 教 師 授 課 日 誌 13. 進 行 100 學 年 度 各 類 華 語 課 程 上 課 人 數 統 計 及 經 費 概 算 14. 與 國 際 事 務 處 協 調 教 學 卓 越 分 項 計 畫 五 經 費 補 助 外 國 學 生 免 費 華 語 課 程 教 師 鐘 點 費 之 事 宜 學 術 研 討 會 專 題 講 座 1. 寄 發 電 子 信 函 通 知 第 六 屆 現 代 漢 語 語 法 國 際 研 討 會 ( 以 下 簡 稱 ICCCG-6) 與 會 學 者 進 行 線 上 住 宿 地 點 南 部 參 訪 行 程 飲 食 習 慣 等 報 名 訊 息 填 報 2. 進 行 ICCCG-6 活 動 參 與 之 相 關 資 料 回 函 統 計 3. 寄 發 ICCCG-6 活 動 邀 請 函 申 辦 入 台 許 可 證 之 相 關 紙 本 資 料 4. 與 多 家 旅 行 社 洽 談 ICCCG-6 12 月 5 日 -7 日 南 部 參 訪 行 程 活 動 規 劃 及 行 程 估 價 等 事 宜 5. 進 行 ICCCG-6 大 陸 學 者 入 台 申 請 書 審 核 補 件 通 知 資 料 建 檔 備 妥 83 名 大 陸 學 者 資 料 至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辦 理 入 台 許 可 證 申 請 及 入 台 許 可 證 寄 發 等 事 宜 6. 9 月 21 日 及 9 月 28 日 於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50301 辦 理 由 簡 入 繁 - 認 識 中 國 文 字 之 美 專 題 講 座 7. 寄 發 電 子 信 函 通 知 大 陸 及 馬 來 西 亞 學 生 有 關 繁 體 字 學 習 捷 徑 專 題 講 座 活 動 與 繁 體 字 識 讀 班 等 活 動 事 宜 其 他 事 項 1. 語 文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草 擬 2. 填 報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分 項 計 畫 5-2 經 費 執 行 率 等 相 關 表 單 3. 填 報 教 育 部 華 語 師 資 培 訓 調 查 之 相 關 表 單 4. 受 理 師 資 生 洽 詢 有 關 教 育 實 習 年 限 及 可 接 受 代 輔 導 教 育 實 習 之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等 事 宜 5. 受 理 師 資 生 洽 詢 有 關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之 相 關 事 宜 6. 填 報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基 金 會 學 華 語 到 台 灣 (Study in Taiwan) 宣 傳 手 冊 及 網 頁 內 容 更 新 等 事 宜 80
7. 協 助 處 理 師 資 生 洽 詢 至 他 校 進 行 專 門 科 目 認 證 對 照 及 專 長 科 目 加 科 登 記 等 事 宜 8. 填 報 教 育 部 華 語 文 中 心 調 查 表 之 相 關 資 料 9. 公 告 本 校 師 資 生 考 取 100 學 年 度 正 式 教 師 榜 單, 國 小 教 師 3 名 國 中 教 師 1 名 10. 協 助 師 資 生 申 請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代 理 輔 導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11. 提 供 公 共 事 務 室 外 國 學 生 研 習 華 語 文 文 宣 照 片 及 協 助 拍 攝 本 校 宣 傳 短 片 12. 更 新 華 語 季 班 課 程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編 輯 華 語 文 中 心 新 生 入 學 報 到 手 冊 及 整 合 各 式 報 名 表 格 上 傳 至 中 心 網 頁 13. 上 傳 由 簡 入 繁 - 認 識 中 國 文 字 之 美 專 題 講 座 成 果 手 冊 資 料 於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成 果 展 示 網 頁 附 表 十 二 華 語 文 中 心 100 學 年 度 各 類 課 程 開 課 時 間 表 課 程 名 稱 時 間 地 點 1 華 語 秋 季 班 課 程 零 基 礎 班 - 每 周 一 ~ 五 上 課 15 小 時 60302-2 初 級 班 - 每 周 一 ~ 五 上 課 15 小 時 60603-3 零 級 A 班 - 每 週 三 (3 4 節 ) 每 週 四 (9 A 節 ) 60724 零 級 B 班 - 每 週 三 (3 4 節 ) 60726 每 週 四 (9 A 節 ) 2 外 國 學 生 免 費 華 語 課 程 初 級 班 - 每 週 三 (3 4 節 ) 60723 每 週 二 (9 A 節 ) 60302-2 中 級 班 - 每 週 三 (3 4 節 ) 每 週 四 (9 A 節 ) 60725 3 越 南 財 金 專 班 每 週 二 (5 6 7 節 ) 華 語 文 學 與 思 想 61025 4 繁 體 字 識 讀 班 每 週 五 (3 4 節 ) 61025 共 計 外 國 學 生 修 讀 華 語 課 程 人 數 為 110 名 項 次 活 動 名 稱 ( 或 演 講 題 目 )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日 期 1 由 簡 入 繁 - 認 識 中 國 文 字 之 美 專 題 講 座 參 加 人 數 教 師 學 生 華 語 文 中 心 100.9.21 28 5 180 ( 二 十 三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100 至 101 年 度 教 育 部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 1. 100 年 9 月 14 日 台 灣 評 鑑 協 會 來 文 通 知, 於 100 年 10 月 12 日 至 28 日 期 間 擇 一 日 到 校 實 施 教 學 滿 意 度 調 查, 因 調 查 結 果 影 響 101 年 度 卓 越 教 學 計 畫 核 准 經 費 額 度, 敬 請 各 相 關 單 位 協 助 配 合 施 測 作 業 2. 100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期 中 成 果 展 已 於 100 年 10 月 6 日 辦 理 完 成, 共 計 1,108 位 師 生 參 加 成 果 展 示 之 大 型 海 報 於 原 場 地 展 出 至 100 年 81
10 月 17 日, 俾 利 校 慶 時 提 供 返 校 校 友 參 觀 3. 截 至 100 年 10 月 11 日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經 費 執 行 率 為 80.82% 100 年 度 高 高 屏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 1. 100 年 9 月 15 日 中 心 學 校 ( 中 山 大 學 ) 召 開 100 年 度 計 畫 第 1 次 執 行 暨 管 考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說 明 各 校 核 定 經 費 及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本 校 獲 補 助 經 費 為 新 台 幣 225 萬 5,000 元 整 ( 含 經 常 門 157 萬 8,500 元, 資 本 門 67 萬 6,500 元 ) 一 般 行 政 業 務 : 1. 協 助 教 育 部 辦 理 大 專 校 院 專 業 英 語 授 課 教 師 暑 期 研 習 班 計 畫, 100 年 8 月 本 校 計 有 5 位 教 師 ( 政 管 系 藍 於 琛 老 師 電 機 系 林 堉 仁 老 師 餐 旅 系 簡 君 倫 老 師 觀 光 系 張 琬 菁 老 師 生 科 系 汪 宛 南 老 師 ) 申 請 通 過, 已 至 新 加 坡 東 南 亞 區 域 語 言 中 心 接 受 培 訓 課 程, 教 育 部 預 定 100 年 10 月 至 11 月 在 北 中 南 三 地 辦 理 培 訓 經 驗 分 享 會, 本 校 亦 預 定 於 100 年 11 月 9 日 辦 理 1 場 校 內 經 驗 分 享 會 2.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新 進 教 師 研 習 於 100 年 9 月 8 日 辦 理, 本 學 期 新 進 教 師 計 有 18 位, 皆 已 參 與 本 次 研 習 3.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表 諮 詢 會 議 已 於 100 年 9 月 21 日 召 開, 依 據 全 校 教 師 回 覆 之 六 標 準 差 式 教 學 意 見 表 題 本 修 訂 建 議 進 行 題 本 調 修, 並 決 議 新 增 反 向 題 項 及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題 本 4. 教 師 教 學 歷 程 檔 案 平 台 已 完 成 資 料 匯 入 作 業, 於 100 年 9 月 23 日 正 式 上 線 使 用, 並 於 100 年 9 月 28 日 辦 理 平 台 使 用 說 明 會, 共 計 86 位 教 師 參 與, 會 中 亦 採 納 教 師 回 饋 建 議, 逐 步 進 行 平 台 功 能 修 訂 與 操 作 環 境 優 化 事 宜 5.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活 動, 本 學 期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活 動 將 以 多 元 化 評 量 全 英 授 課 為 任 務 導 向, 補 助 成 立 38 個 成 長 團 體, 其 中 有 5 個 跨 校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執 行 期 間 自 100 年 9 月 26 日 至 100 年 12 月 30 日 止, 共 計 347 位 教 師 參 與 6. 100 年 9 月 28 日 ( 三 ) 召 開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學 助 理 同 儕 小 老 師 申 請 審 核 會 議, 共 計 通 過 208 門 課 程 ( 包 含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確 保 機 制 (AOL) 課 程 62 門 國 際 學 院 13 門 一 般 必 修 課 程 133 門 ) 本 學 期 教 學 助 理 同 儕 小 老 師 於 100 年 10 月 11 日 ( 二 ) 起 開 始 協 助 教 師 進 行 教 學 活 動 7. 100 年 9 月 30 日 與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於 數 位 學 習 人 才 培 訓 課 程 推 廣 會 暨 跨 校 合 作 簽 約 儀 式 中 簽 定 合 作 協 議, 未 來 將 與 夥 伴 學 校 共 同 製 作 及 分 享 優 質 數 位 學 習 資 源, 並 舉 辦 及 參 與 跨 校 研 習 活 動 8. 教 師 申 請 教 師 實 務 研 習 案 共 計 12 案, 教 師 申 請 學 生 實 習 工 讀 共 計 20 案, 媒 合 學 生 至 業 界 實 習 工 讀 共 計 166 人 次, 業 界 參 訪 共 計 13 案, 教 師 會 員 共 計 174 人, 學 生 會 員 共 計 3,325 人 ( 統 計 至 100 年 10 月 3 日 ) 9.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課 程 利 用 率 為 49.46%, 請 參 閱 下 表 ( 統 計 至 100 年 10 月 11 日 ) 另 外 各 系 使 用 統 計 表, 如 附 表 十 三 (p.85-86) 學 院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82 使 用 Bb 課 程 數 課 程 利 用 率 (%) 241 5379%
理 工 學 院 199 52.93% 管 理 學 院 57 49.71% 醫 學 院 354 63.67% 國 際 學 院 71 67.62% 語 文 學 院 82 40.5%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82 43.39% 傳 播 暨 設 計 學 院 5 47.50% 通 識 教 中 心 89 20.60% 總 計 1,455 49.46% 10.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建 置 率 為 100%, 學 生 實 際 登 入 使 用 率 為 93.93%, 各 年 級 使 用 情 形 請 參 閱 下 表 ( 統 計 至 100 年 10 月 11 日 ) 另 外 各 院 系 學 生 實 際 登 入 使 用 率 統 計, 如 附 表 十 四 (p.86-88) 年 級 實 際 登 入 生 涯 ( 學 習 ) 歷 程 檔 案 人 數 (A) 83 學 生 人 數 (B) 比 率 (A/B) 大 一 2,73 2,801 97.72% 大 二 2,718 2,875 94.54% 大 三 2,474 2,772 89.25% 大 四 2,589 2,750 9.15% 合 1,518 11,198 93.3% 計 11. 100 年 10 月 3 日 公 布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暨 履 歷 表 創 作 競 賽 第 1 階 段 得 獎 名 單, 第 2 階 段 報 名 申 請 作 業 已 於 100 年 10 月 11 日 截 止, 將 於 評 審 委 員 評 分 後 於 100 年 10 月 27 日 進 行 優 秀 作 品 頒 獎 及 得 獎 心 得 分 享 會 12. 100 年 10 月 12 日 開 始 辦 理 數 位 教 材 認 證 指 標 研 習 會 系 列 活 動 共 4 場 次, 由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楊 吳 泉 老 師 為 全 校 教 師, 說 明 教 育 部 數 位 學 習 教 材 認 證 指 標 之 意 義 及 認 證 申 請 表 填 寫 重 點 13.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未 達 標 準 教 師 計 有 13 位, 於 100 年 10 月 12 日 通 知 良 師 顧 問 須 協 助 輔 導 之 對 象, 並 開 始 執 行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學 知 能 薪 傳 活 動 14.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影 音 資 源 網 共 計 收 錄 154 部 教 學 影 音 資 源 ( 統 計 至 100 年 10 月 11 日 ) 15. 於 98 年 12 月 至 100 年 10 月 每 月 中 旬 定 期 發 行 義 大 卓 越 電 子 報, 共 計 已 發 行 18 期 16. 100 年 9 月 至 10 月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已 辦 理 活 動 如 下 : 日 期 活 動 類 型 演 講 者 / 負 責 人 講 題 與 會 對 象 參 與 人 數 100/9/8 義 守 大 學 教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義 守 大 學 教 學 各 主 軸 聯 絡 28
100/9/14 至 9/21 100/9/28 100/9/28 100/10/3 100/10/4 至 10/14 100/10/5 100/10/5 100/10/6 100/10/11 學 卓 越 計 畫 資 源 網 教 育 訓 練 學 生 學 習 歷 檔 案 平 台 宣 導 活 動 學 生 學 習 工 作 坊 教 師 教 學 歷 程 檔 案 平 台 操 作 說 明 會 指 導 教 師 說 明 會 100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期 中 成 果 展 系 列 活 動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活 動 工 作 說 明 會 ( 校 本 部 ) 工 作 說 明 會 ( 校 本 部 ) 工 作 說 明 會 ( 燕 巢 分 部 ) 陳 立 軒 主 任 學 習 資 源 組 許 常 志 軟 體 工 程 師 / 學 習 資 源 組 資 工 系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教 師 發 展 組 林 彥 勝 組 長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教 師 發 展 組 林 彥 勝 組 長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陳 立 軒 主 任 國 立 台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謝 寶 梅 教 授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教 師 發 展 組 林 彥 勝 組 長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教 師 發 展 組 林 彥 勝 組 長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教 師 發 展 組 林 勝 組 長 卓 越 計 畫 資 源 網 教 育 訓 練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平 台 宣 傳 及 教 導 職 場 能 力 你 hold 住 了 嗎? 教 師 教 學 歷 程 檔 案 平 台 操 作 說 明 會 教 學 助 理 同 儕 小 老 師 指 導 教 師 說 明 會 卓 越 教 學 HOLD 得 住!100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期 中 成 果 展 系 活 從 微 型 教 學 之 應 用 談 有 效 教 學 之 核 心 能 力 人 分 項 聯 絡 人, 及 執 行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相 關 人 員 各 系 大 一 新 生 本 校 師 生 2,785 16 全 校 教 師 86 教 學 助 理 同 儕 小 老 師 之 指 導 教 師 66 全 校 師 生 1,109 全 校 教 師 121 工 事 項 說 明 同 儕 小 老 師 73 工 作 事 說 明 教 學 助 理 40 工 作 事 項 說 明 同 儕 小 老 師 43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務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1. 定 期 辦 理 師 生 實 習 工 讀 企 業 見 習 參 訪 活 動 及 教 師 實 務 研 習 申 請 相 關 作 業 2. 持 續 提 供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平 台 專 業 諮 詢 服 務 3. 持 續 提 供 教 師 數 位 教 材 製 作 線 上 服 務 諮 詢 及 後 製 剪 輯 服 務 4. 提 供 教 師 使 用 教 師 教 學 歷 程 檔 案 平 台 諮 詢 服 務 5. 持 續 提 供 師 生 使 用 新 版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Blackboard) 專 業 諮 詢 服 務 6. 持 續 提 供 教 學 助 理 及 同 儕 小 老 師, 協 助 教 師 進 行 教 學 活 動 7. 100 年 10 月 19 日 協 助 台 灣 社 會 向 上 發 展 協 會 辦 理 校 園 巡 迴 演 講, 講 題 為 讓 天 賦 自 由 ~ 許 一 個 不 一 樣 的 未 來, 期 許 學 生 發 揮 行 動 力, 為 社 會 奉 獻 心 力 1. 100 年 7 月 26 日 完 成 100 年 度 教 育 部 獎 勵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書 審 查 意 見 之 回 應 說 明 2. 完 成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中 程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之 撰 寫 84
3. 按 月 完 成 回 覆 秘 書 室 網 頁 管 理 紀 錄 表 4. 完 成 更 修 並 回 覆 秘 書 室 本 中 心 網 頁 調 修 通 知 5. 更 新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相 關 所 屬 網 頁 內 容 及 版 面 6. 教 學 卓 越 資 源 網 管 理 平 台 功 能 更 新 教 發 中 心 主 任 補 充 : 教 育 部 台 灣 評 鑑 協 會 10 月 25 日 已 至 學 校 進 行 教 學 滿 意 度 調 查, 因 量 尺 空 間 非 常 大, 學 校 有 將 近 250 位 老 師 必 須 進 行 施 測, 在 此 非 常 感 謝 各 主 管 及 代 表 協 助 填 寫 教 學 滿 意 度 問 卷 附 表 十 三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 各 系 課 程 利 用 率 統 計 統 計 至 100 年 10 月 11 日 學 院 科 系 系 總 課 程 數 系 有 使 用 的 課 程 總 數 系 課 程 利 用 率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32 18 56.3%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118 66 55.9%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84 48 57.1%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96 39 40.6%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118 70 59.3%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62 42 67.7% 理 工 學 院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90 43 47.8%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74 41 55.4%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學 系 99 43 43.4% 應 用 數 學 系 51 30 58.8%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學 系 102 50 49.0%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學 系 39 25 64.1% 管 理 學 院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156 91 58.3%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114 37 32.5% 國 際 商 務 學 系 60 34 56.7% 會 計 學 系 43 20 46.5% 管 理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 0 0.0%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62 38 61.3%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67 32 47.8% 物 理 治 療 學 系 42 25 59.5% 醫 學 學 群 健 康 管 理 學 系 61 42 68.9%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37 15 40.5% 營 養 學 系 41 35 85.4%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43 31 72.1%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54 38 70.4%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47 18 38.3% 85
學 院 科 系 系 總 課 程 數 系 有 使 用 的 課 程 總 數 系 課 程 利 用 率 護 理 學 系 102 80 78.4% 娛 樂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8 5 62.5% 國 際 學 院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學 系 35 27 77.1% 國 際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26 13 50.0% 觀 光 餐 旅 學 系 36 26 72.2%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78 39 50.0%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學 系 13 6 46.2% 電 影 與 電 視 學 系 19 6 31.6%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10 6 60.0% 語 文 學 院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111 33 29.7%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91 49 53.8%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44 28 63.6%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廚 藝 學 系 11 9 81.8%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71 22 31.0% 觀 光 學 系 63 23 36.5% 附 表 十 四 e-portfolio 各 院 系 學 生 填 寫 人 數 統 計 一 e-portfolio 各 院 學 生 填 寫 人 數 統 計 統 計 至 100/10/11( 統 計 資 料 為 大 學 日 間 部 一 ~ 四 年 級 ) 學 院 未 填 人 數 使 用 人 數 總 人 數 填 寫 人 數 百 分 比 (%)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193 2,003 2,196 91.21% 管 理 學 院 183 2,010 2,193 91.66% 理 工 學 院 56 1,620 1,676 96.66%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22 418 440 95.00% 醫 學 學 群 64 2,645 2,709 97.64% 國 際 學 院 40 387 427 90.63%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38 777 815 95.34% 語 文 學 院 84 658 742 88.68% 86
二 e-portfolio 各 系 學 生 填 寫 人 數 統 計 統 計 至 100/10/11( 統 計 資 料 為 大 學 日 間 部 一 ~ 四 年 級 ) ( 灰 底 為 未 達 90% 之 系 所 ) 學 院 系 所 未 填 人 數 使 用 人 數 總 人 數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理 工 學 院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醫 學 學 群 國 際 學 院 87 填 寫 人 數 百 分 比 (%)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72 545 617 88.33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16 360 376 95.74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48 555 603 92.04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10 158 168 94.05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47 385 432 89.12 工 業 管 理 學 系 34 330 364 90.66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67 412 479 86.01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65 427 492 86.79 會 計 學 系 8 221 229 96.51 國 際 商 務 學 系 1 404 405 99.75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學 系 8 216 224 96.43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學 系 14 353 367 96.19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18 341 359 94.99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學 系 7 319 326 97.85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0 381 381 100 應 用 數 學 系 17 226 243 93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19 289 308 93.83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1 41 42 97.62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學 系 0 42 42 100 電 影 與 電 視 學 系 2 46 48 95.83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5 233 238 97.9 健 康 管 理 學 系 0 217 217 100 營 養 學 系 2 222 224 99.11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27 360 387 93.02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8 405 413 98.06 護 理 學 系 4 477 481 99.17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5 192 197 97.46 物 理 治 療 學 系 5 228 233 97.85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8 223 231 96.54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0 88 88 100 娛 樂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2 37 39 94.87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學 系 12 124 136 91.18 國 際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12 104 116 89.66 觀 光 餐 旅 學 系 14 122 136 89.71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語 文 學 院 觀 光 學 系 1 238 239 99.58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16 221 237 93.25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17 273 290 94.14 廚 藝 學 系 4 45 49 91.84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40 401 441 90.93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44 257 301 85.38 ( 二 十 四 ) 公 共 事 務 室 1. 100 年 10 月 1~12 日 辦 理 高 中 職 校 升 學 活 動 : (1) 高 中 職 校 到 校 參 訪 : 合 計 1 場 (2) 高 中 職 校 升 學 講 座 : 合 計 1 場 (3) 高 中 職 校 升 學 博 覽 會 : 合 計 0 場 2. 規 劃 10 月 14 日 琉 球 國 中 到 校 參 訪 事 宜 3. 規 劃 10 月 18 日 曙 光 女 中 升 學 博 覽 會 事 宜 4. 規 劃 11 月 2 日 101 學 年 招 生 宣 講 教 師 研 習 會 5. 規 劃 10 月 21 日 復 華 中 學 高 職 部 觀 光 科 到 校 參 訪 之 事 宜 6. 規 劃 10 月 21 日 恆 春 工 商 到 校 參 訪 事 宜 卓 越 教 學 7. 規 劃 10 月 28 日 大 義 國 中 到 校 參 訪 事 宜 8. 規 劃 11 月 16 日 中 山 工 商 到 校 參 訪 事 宜 9. 規 劃 11 月 25 日 林 園 高 中 升 學 講 座 事 宜 10. 規 劃 11 月 25 日 亞 洲 餐 旅 學 校 到 校 參 訪 之 事 宜 11. 研 擬 101 年 招 生 升 學 講 座 企 畫 書 與 招 生 策 略 12. 建 置 本 校 數 位 典 藏 網 頁 與 資 料 庫, 提 供 各 相 關 系 所 教 學 使 用, 提 昇 學 校 形 象 13. 支 援 辦 理 屏 東 女 中 全 國 才 藝 才 能 班 工 作 檢 討 會 議 14. 支 援 高 雄 高 商 辦 理 全 國 高 中 職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說 明 會 特 色 研 究 1. 100 年 9 月 至 10 月 發 布 新 聞 稿 : (1) 100 年 9 月 14 日 台 北 國 際 發 明 暨 技 術 交 易 展 盛 大 登 場 義 守 大 學 研 發 成 果 豐 碩 (2) 100 年 9 月 14 日 義 守 大 學 兩 岸 學 生 交 流 再 創 佳 績! 陸 生 就 讀 人 數 成 長 十 倍 (3) 100 年 9 月 16 日 義 守 大 學 數 位 學 伴 輔 導 計 畫 協 助 偏 遠 弱 勢 學 童 學 習 機 會 優 質 服 務 (4) 100 年 9 月 19 日 義 守 大 學 榮 譽 校 長 傅 勝 利 榮 登 4F (5) 100 年 9 月 21 日 義 守 大 學 人 文 與 管 理 講 座 理 財 專 家 賴 憲 政 帶 領 掌 握 經 濟 脈 動 (6) 100 年 9 月 28 日 專 技 考 試 職 能 治 療 師 放 榜 義 守 大 學 職 能 治 療 系 成 績 亮 眼 (7) 100 年 9 月 30 日 義 守 大 學 數 位 學 伴 線 上 課 輔 服 務 100 年 度 延 續 溫 馨 教 育 (8) 100 年 10 月 3 日 第 六 屆 國 際 構 裝 暨 3DIC 聯 合 研 討 會 引 領 電 子 88
產 業 新 技 術 (9) 100 年 10 月 4 日 義 守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成 果 展 10 月 4 日 卓 越 教 學 HOLD 得 住 2. 100 年 9 月 6 日 台 灣 時 報 記 者 邀 稿 - 校 長 給 新 鮮 人 的 一 封 信 3. 100 年 9 月 13 日 聯 合 報 及 中 央 社 記 者 蒞 校 採 訪 新 生 始 業 式 活 動 4. 100 年 9 月 21 日 協 助 教 育 廣 播 電 台 採 訪 陸 籍 交 換 生 與 學 籍 陸 生 5. 100 年 9 月 22 日 協 助 新 新 聞 雜 誌 社 社 長 採 訪 陸 生 事 宜 6. 100 年 9 月 23 日 協 助 民 視 台 灣 演 義 節 目 入 校 採 訪 榮 譽 校 長 傅 勝 利 與 校 園 景 色 7. 100 年 9 月 26 日 協 調 商 業 周 刊 記 者 專 訪 顏 副 校 長 8. 100 年 9 月 28 日 協 助 壹 電 視 記 者 入 校 專 訪 政 管 所 碩 一 同 學 蔡 宏 琨 9. 100 年 9 月 30 日 協 助 拍 攝 中 國 時 報 專 刊 - 校 園 美 女 帶 你 看 校 園 專 欄 照 片 10. 100 年 10 月 6 日 協 助 協 助 中 國 時 報 專 欄 記 者 朱 芳 瑤 採 訪 校 園 美 女 11. 100 年 10 月 7 日 協 助 民 視 台 灣 演 義 節 目 入 校 拍 攝 創 辦 人 年 輕 時 代 模 擬 畫 面 12. 協 助 研 發 處 處 理 台 北 國 際 發 明 暨 技 術 交 易 展 刊 登 經 濟 日 報 廣 告 與 新 聞 稿 事 宜 13. 協 助 中 國 時 報 記 者 林 宏 聰 入 校 採 訪 資 工 系 教 授 沈 鴻 哲 14. 協 助 經 濟 日 報 記 者 楊 鎮 洲 採 訪 台 北 國 際 發 明 展 得 獎 專 訪 台 北 國 際 發 明 展 得 獎 教 授 15. 整 理 與 提 供 自 由 時 報 記 者 方 智 賢 有 關 義 守 大 學 學 籍 陸 生 相 關 資 訊 16. 協 助 TVBS 記 者 徐 記 宏 入 校 採 訪 資 工 系 教 授 沈 鴻 哲 17. 協 助 慶 聯 港 都 副 理 王 思 武 入 校 採 訪 資 工 系 教 授 沈 鴻 哲 18. 義 大 新 聞 網 頁 維 護 與 更 新 19. 100 年 9 月 -10 月 協 助 校 內 單 位 活 動 攝 影 : (1) 100 年 9 月 19 日 協 助 國 際 處 辦 理 江 西 省 科 學 技 術 協 會 訪 間 團 10 人 參 訪 拍 攝 工 作 (2) 100 年 9 月 20 日 協 助 國 際 處 辦 理 周 口 師 範 學 院 俞 海 洛 校 長 等 9 人 參 訪 拍 攝 工 作 (3) 100 年 9 月 21 日 協 助 國 際 處 辦 理 百 年 度 高 中 學 藝 才 能 班 工 作 檢 討 會 拍 攝 工 作 (4) 100 年 9 月 23 日 協 助 國 際 處 辦 理 廣 州 市 教 育 局 閆 敬 華 處 長 等 12 人 參 訪 拍 攝 工 作 (5) 100 年 9 月 28 日 協 助 人 事 室 辦 理 校 教 評 會 委 員 開 票 拍 攝 工 作 (6) 100 年 10 月 3 日 協 助 辦 理 全 國 高 中 職 五 專 多 元 入 學 委 員 會 暨 工 作 總 檢 討 會 開 幕 拍 攝 工 作 20. 東 南 大 樓 國 際 學 院 廣 告 帆 布 設 計 製 作 21. 新 版 DVD 錄 影 簡 介 拍 攝 及 聯 絡 安 排 等 事 宜 22. 創 校 21 週 年 校 慶 邀 請 卡 旗 幟 設 計 23. 101 全 大 運 各 組 文 宣 設 計 需 求 統 計 24. 101 全 大 運 揭 牌 儀 式 佈 置 物 設 計 logo 設 計 標 語 構 思 89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25. 翰 林 100 下 參 考 書 廣 告 稿 件 提 供 26. 本 校 8 學 院 簡 介 英 文 版 印 刷 27. 各 學 院 簡 介 手 冊 設 計 28. 義 大 客 運 車 體 彩 繪 廣 告 年 約 續 約 事 宜 29. 義 大 客 運 國 際 學 院 宣 傳 訊 息 刊 登 30. 高 中 生 導 覽 網 義 大 校 園 圖 庫 網 上 線 測 試 31. 義 大 醫 院 門 診 表 10 月 份 碩 博 班 推 甄 實 習 餐 廳 廣 告 稿 稿 件 提 供 32. 第 20 屆 金 犢 獎 結 案 及 作 品 網 本 校 參 賽 作 品 建 置 事 宜 33. 協 助 學 務 處 陸 生 就 學 指 南 版 型 設 計 及 出 版 編 輯 行 政 人 員 版 更 新 等 事 宜 34. 協 助 秘 書 室 義 守 年 報 封 面 設 計 完 稿 35. 協 助 研 發 處 發 明 展 經 濟 日 報 廣 編 稿 標 題 設 計 36. 協 助 人 事 室 生 日 電 子 賀 卡 修 改 37. 協 助 國 際 處 香 港 教 育 展 文 宣 品 設 計 改 版 製 作 等 事 宜 38. 9 月 22 日 國 際 會 館 房 間 網 站 照 片 更 新 與 拍 攝 39. 餐 廳 價 格 牌 更 新 修 正 40. 本 校 致 贈 來 賓 紀 念 品 及 招 生 宣 傳 小 紀 念 品 ( 錦 旗 公 仔 原 子 筆 ) 設 計 41. 101 全 大 運 贊 助 廠 商 接 洽 42. 本 校 網 頁 增 加 校 園 美 景 照 片 43. 行 動 義 守 智 慧 型 手 機 招 生 文 宣 內 容 規 劃 44. 金 犢 獎 稿 件 上 傳 整 理 45. 輕 食 坊 餐 點 拍 攝 與 POP 製 作 46. 義 大 茶 餐 廳 餐 點 拍 攝 與 燈 箱 製 作 47. 義 廚 坊 點 餐 單 校 稿 修 正 餐 點 拍 攝 飲 料 封 口 膜 製 作 與 貴 賓 餐 卷 設 計 48. 協 助 校 慶 運 動 會 稿 件 製 作 T 恤 秩 序 冊 氣 球 旗 司 令 台 布 條 與 鴨 舌 帽 1. 協 助 國 際 處 越 文 版 及 僑 生 版 簡 介 改 版 印 刷 事 宜 2. 協 助 國 際 處 馬 來 西 亞 廚 藝 專 班 DM 設 計 事 宜 1. 100 年 9 月 義 守 大 學 新 聞 見 報 統 計 表 單 位 總 計 Nownews 1 Qnews 全 球 新 聞 雜 誌 1 Taiwan News 2 Your Nws 1 中 央 社 8 中 時 電 子 報 4 中 國 時 報 2 中 評 社 2 中 廣 新 聞 網 3 台 灣 時 報 4 台 灣 新 生 報 1 自 由 時 報 90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台 3 新 頭 殼 2 經 濟 日 報 1 聯 合 晚 報 1 聯 合 報 3 聯 合 新 聞 網 5 蘋 果 日 報 1 總 計 46 2. 100 年 10 月 義 守 大 學 新 聞 見 報 統 計 表 (10 月 1 日 ~10 月 13 日 ) 單 位 總 計 TVBS 2 yam News 1 工 商 時 報 1 中 央 社 1 中 時 電 子 報 1 少 年 中 國 晨 報 2 自 由 時 報 1 自 由 電 子 報 1 新 浪 新 聞 1 經 濟 日 報 2 聯 合 晚 報 1 總 計 14 3. 100 年 9 月 義 守 大 學 新 聞 見 報 統 計 圖 4. 100 年 10 月 義 守 大 學 新 聞 見 報 統 計 表 (10 月 1 日 ~10 月 13 日 ) 91
5. 100 年 9 月 義 守 大 學 於 各 大 媒 體 曝 光 統 計 圖 6. 100 年 10 月 義 守 大 學 於 各 大 媒 體 曝 光 統 計 圖 (10 月 1 日 ~10 月 13 日 ) ( 二 十 五 ) 人 事 室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務 1. 本 室 於 8 月 18 日 8 月 19 日 8 月 23 日 8 月 30 日 分 4 天 辦 理 職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共 計 15 小 時 2. 8 月 19 日 辦 理 本 校 講 座 教 授 餐 會, 本 次 餐 會 計 有 8 位 講 座 參 加, 交 流 熱 絡 3. 8 月 26 日 召 開 教 職 員 工 退 休 撫 卹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2 次 會 議, 審 議 本 校 退 撫 儲 金 投 資 標 的 及 運 作 案 4. 9 月 1 日 辦 理 本 校 傅 勝 利 校 長 卸 任 及 洪 萬 隆 代 理 校 長 交 接 典 禮 ( 之 後 秘 書 室 接 續 辦 理 感 恩 茶 會, 場 面 溫 馨 ) 5. 9 月 6~8 日 發 放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中 秋 節 教 師 節 禮 券 及 中 秋 節 禮 盒 共 計 1047 人 6. 9 月 13 日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兼 任 老 師 勞 保 加 保 事 宜, 共 計 92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197 人 次 7. 9 月 16 日 以 工 作 聯 繫 單 轉 知 100 學 年 第 1 學 期 教 職 員 工 子 女 就 讀 義 大 國 際 高 級 中 學 及 義 大 國 際 幼 兒 園 學 雜 費 補 助 事 宜 ( 本 學 期 補 助 計 有 27 人 申 請 補 助 ) 8. 9 月 20 日 轉 知 教 職 同 仁, 符 合 退 休 資 格 欲 申 請 自 願 退 休 者, 請 於 10 月 3 日 前 填 妥 相 關 資 料, 經 單 位 主 管 簽 核 後, 逕 送 本 室 彙 辦 9. 9 月 23 日 轉 知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有 關 集 團 義 大 世 界 聯 名 卡 推 廣 辦 卡 優 惠 訊 息, 歡 迎 有 意 申 辦 聯 名 卡 者 交 至 人 事 室, 統 一 續 轉 新 光 銀 行 辦 理 核 卡 事 宜 10. 9 月 27 28 日 轉 知 全 校 教 師 教 育 部 之 教 師 節 賀 卡 11. 9 月 28 29 日 及 10 月 4 日, 陸 續 轉 知 同 仁 行 政 人 員 數 位 學 習 專 區, 本 室 業 已 將 暑 期 教 育 訓 練 各 課 程 資 料 ( 含 線 上 學 習 教 材 ) 全 部 置 於 人 事 室 網 頁, 並 公 告 台 北 E 大 線 上 學 習 時 數, 供 同 仁 自 行 學 習 查 閱 12. 10 月 5 日 辦 理 本 校 100 年 度 優 秀 職 員 工 選 拔 事 宜, 共 選 拔 出 進 修 部 吳 隆 聖 秘 書 室 高 儷 書 教 務 處 趙 月 清 工 安 室 張 志 賢 語 文 學 院 許 聖 惠 理 工 學 院 陳 清 怡 等 6 名 同 仁, 並 於 10 月 16 日 校 慶 當 日 由 校 長 公 開 頒 獎 表 揚 13. 醫 學 院 預 計 於 100 年 10 月 24 日 至 101 年 1 月 20 日 開 辦 讀 書 會, 預 計 共 4 次 聚 會, 由 洪 哲 穎 老 師 擔 任 讀 書 會 指 導 教 師, 計 有 16 位 同 仁 參 加, 共 讀 4 本 書 ( 將 由 人 事 室 提 供 ), 以 提 升 人 員 素 質 8 月 30 日 召 開 國 際 學 院 外 籍 教 師 相 關 問 題 研 議 會 議, 討 論 國 際 學 院 外 籍 教 師 合 約 等 相 關 事 宜 1. 本 校 所 報 組 織 規 程 修 正 案, 業 經 教 育 部 本 (100) 年 7 月 29 日 核 定 生 效, 修 正 第 8 條 條 文 : (1) 教 務 處 新 增 教 學 評 量 組 (2) 新 增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下 設 職 涯 與 就 業 輔 導 及 校 友 服 務 二 組 (3) 體 育 室 下 設 體 育 教 學 及 競 賽 活 動 二 組 已 於 8 月 25 日 簽 辦 人 事 調 動 案 2. 經 統 計 ( 截 至 100 年 10 月 20 日 ),100 學 年 專 任 教 師 共 計 567 人 ( 教 授 93 人 副 教 授 189 人, 助 理 教 授 234 人, 講 師 51 人 ), 兼 任 教 師 共 計 256 人 ( 教 授 9 人 副 教 授 9 人 助 理 教 授 34 人 講 師 204 人 ) 3. 8 月 份 發 放 99 學 年 度 教 職 員 工 考 核 通 知 書 4. 8 月 份 辦 理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100 學 年 度 晉 級 調 薪 案 5. 8 月 份 辦 理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100 學 年 度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離 職 撫 卹 資 遣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局 等 單 位 變 俸 事 宜 6. 8 月 29 日 召 開 100 學 年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兼 任 教 師 新 聘 案 及 教 師 調 任 合 聘 案 7. 8 月 29 日 召 開 100 學 年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職 員 工 人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職 員 工 懲 處 案 8. 9 月 6 日 召 開 會 議 研 議 有 關 實 習 中 心 人 員 出 勤 及 加 班 因 應 措 施 及 電 腦 系 統 程 式 修 正 相 關 事 宜, 計 有 總 務 處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秘 書 室 人 事 室 等 單 位 人 員 參 加 會 議 9. 9 月 8 日 本 室 協 助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新 進 教 師 研 習 之 行 政 業 務 宣 導 93
人 事 室 主 任 補 充 : 10. 9 月 19 日 公 告 敦 聘 會 計 室 曾 偉 晉 副 組 長 與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谷 晧 老 師 為 第 4 屆 退 休 撫 卹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11. 9 月 21 日 辦 理 第 2 次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會 議 12. 訂 定 本 校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經 9 月 27 日 校 務 行 政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及 9 月 28 日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擬 提 10 月 26 日 本 次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13. 9 月 28 日 召 開 100 學 年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教 師 升 等 案 及 相 關 規 章 修 正 案 14. 依 教 育 部 來 函 核 定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新 設 ( 更 名 ) 學 院 及 新 設 學 系 案, 修 正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七 條 及 第 八 條 條 文, 擬 提 10 月 26 日 本 次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15. 經 營 管 理 實 習 中 心 學 生 實 習 課 程 自 10 月 3 日 起 辦 理, 人 事 室 分 配 有 5 位 學 生 進 行 為 期 5 週 之 實 習 課 程, 已 進 行 保 險 差 勤 及 招 募 等 作 業 之 實 習 訓 練, 學 生 表 現 尚 佳 16. 100 年 度 校 教 評 會 選 任 委 員 選 舉 經 9 月 28 日 教 師 投 票 結 果, 共 選 出 17 位 教 授, 擔 任 本 校 100 年 度 校 教 評 會 委 員 選 任 委 員 17. 10 月 19 日 辦 理 本 校 第 3 次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會 議 關 於 職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的 部 分, 目 前 積 極 推 動 台 北 E 大 線 上 學 習, 希 望 透 過 較 多 元 化 的 教 育 訓 練 管 道, 培 養 同 仁 主 動 學 習 的 精 神 ( 二 十 六 ) 會 計 室 卓 越 教 學 本 校 101 學 年 原 住 民 專 班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務 國 際 接 軌 1.99 學 年 度 決 算 資 料 彙 整 及 作 業 2. 辦 理 本 校 預 借 款 作 業 定 期 檢 核 作 業 3. 外 籍 學 生 註 冊 狀 況 統 計 4.100 學 年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延 修 生 補 退 費 作 業 5. 回 覆 退 撫 基 金 會 及 教 育 部 調 查 資 料 6. 開 發 銀 行 往 來 業 務, 購 買 商 業 票 券, 增 加 財 務 收 入 7. 彙 編 100 學 年 度 現 金 流 量 概 況 表, 以 利 資 金 控 管 其 他 根 據 各 院 系 所 規 劃 之 預 算 進 行 審 核 作 業 ( 二 十 七 ) 軍 訓 室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服 務 學 生 統 計 表 :9 月 1 日 ~9 月 30 日 優 質 服 務 疾 病 照 料 急 難 救 助 情 緒 疏 導 轉 介 服 務 意 外 事 件 處 理 賃 居 訪 視 其 他 特 殊 事 件 疏 處 役 期 折 抵 與 學 生 家 長 聯 其 他 小 計 繫 94
15 0 22 2 33 4 29 63 47 145 64 國 際 接 軌 其 它 1. 請 宣 導 協 助 宣 導 詐 騙 相 關 資 訊, 學 生 若 接 獲 可 疑 詐 騙 電 話, 可 透 過 刑 事 警 察 局 165 反 詐 騙 專 線 詢 問 及 檢 舉 報 案, 或 向 金 融 機 構 查 詢, 或 電 110 報 案 ; 另 請 參 考 常 見 詐 騙 案 例 犯 罪 手 法 及 預 防 方 式 一 覽 表, 以 免 受 騙 ( 網 址 : http://www2.isu.edu.tw/upload/04/14/files/45.pdf) 2. 鑑 於 社 會 風 氣 影 響, 廠 商 常 利 用 學 生 在 校 從 事 直 銷 ( 如 傳 播 不 實 廣 告, 或 以 斷 交 為 威 脅 等 ) 強 拉 同 學 入 會 或 購 買 直 銷 產 品, 請 宣 導 同 學 要 主 動 婉 拒 或 告 知 師 長 協 助 ; 另 依 獎 懲 辦 法 在 校 園 從 事 傳 直 銷 行 為 者 均 以 大 過 論 處, 請 同 學 切 勿 違 犯 3. 教 育 部 因 應 霸 凌 事 件 影 響 學 生 求 學 甚 巨, 將 防 制 校 園 霸 凌 黑 道 勢 力 介 入 校 園 及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等 工 作 列 為 重 點 工 作, 相 關 網 站 連 結 已 建 置 於 本 校 校 安 中 心 網 頁, 請 參 考 宣 達 ( 網 址 : http://www2.isu.edu.tw/interface/showdoc.php?dept_id=14&levelid=906 2&dept_mno=04) 4. 101 年 大 專 義 務 役 預 備 軍 士 官 考 選 報 名 日 期 : 自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早 上 8 時 至 100 年 10 月 27 日 下 午 5 時 止 5. 186 甲 線 ( 舊 路 ) 與 學 校 大 門 義 大 二 路 之 兩 T 字 路 口, 發 生 多 起 車 禍, 請 放 慢 車 速 注 意 安 全 ( 二 十 八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務 1. 全 校 建 築 物 檢 查 申 報 作 業 案, 於 8 月 30 日 已 申 報 完 成, 待 高 雄 市 工 務 局 審 核 中 2.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變 更 作 業 案, 於 9 月 13 日 已 函 送 環 保 局, 目 前 審 核 作 業 中 3. 本 校 已 於 9 月 19 日 向 勞 委 會 提 出 申 請 500 萬 無 災 害 工 時 記 錄 案, 待 勞 委 會 審 核 中 4. 實 驗 室 鋼 瓶 固 定 架 請 購 案, 已 於 9 月 23 日 完 成 5. 配 合 企 管 系 企 業 經 營 模 擬 實 驗 室 設 置 規 劃 作 業, 於 9 月 24 日 完 成 6. 100 學 年 度 全 校 實 驗 室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作 業 案, 已 於 9 月 27 日 完 成 7. 全 校 實 驗 室 無 運 作 之 毒 化 物 註 銷 案, 已 於 9 月 29 日 函 送 環 保 局, 待 環 保 局 審 核 作 業 中 8. 全 校 實 驗 室 實 習 場 所 風 險 評 估 作 業 填 報 案, 工 作 連 繫 單 已 發 送 完 成, 相 關 工 作 工 安 室 規 劃 作 業 中, 預 定 11 月 底 前 回 收 填 報 資 料 並 彙 整 完 成, 請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辦 理 9. 教 育 部 之 全 校 危 險 性 機 械 設 備 查 核 調 查 申 報 作 業 案, 工 安 室 進 行 調 查 作 業 中, 預 定 10 月 底 前 申 報 完 成, 請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辦 理 10. 本 校 公 共 責 任 意 外 險, 進 行 承 保 範 圍 變 更, 待 保 險 公 司 核 備, 預 計 95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10 月 底 完 成 11. 全 校 實 驗 室 實 習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稽 查 作 業, 已 於 10 月 3 日 開 始 實 施 實 驗 室 稽 查, 請 各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相 關 作 業 12. 國 際 學 院 滅 火 器 換 藥 案, 已 於 10 月 4 日 請 購 完 成, 目 前 採 購 人 員 議 價 作 業 中 13. 處 理 事 務 組 同 事 之 公 共 責 任 意 外 險 理 賠 業 務, 已 於 10 月 7 日 結 案 14. 全 校 因 校 長 異 動 申 請 毒 化 物 運 作 核 可 證 變 更 負 責 人 作 業 案, 已 於 10 月 11 日 函 送 環 保 局 審 核 作 業 中 15. 土 木 系 申 請 毒 化 物 環 氧 氯 丙 烷 運 作 核 可 作 業, 已 於 10 月 11 日 函 送 環 保 局 審 核 中 16. 健 管 系 申 請 毒 化 物 雙 酚 A 運 作 核 可 作 業, 已 於 10 月 11 日 函 送 環 保 局 審 核 中 17. 全 校 實 驗 室 實 習 場 所 毒 化 物 廢 棄 物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查 核 說 明 會, 預 定 10 月 13 14 日 分 別 於 校 本 部 及 分 部 舉 行, 敬 請 各 系 所 主 管 督 促 所 屬 準 時 與 會 18. 實 施 全 校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巡 檢 作 業, 及 各 缺 失 改 善 作 業 中 19. 全 校 實 驗 室 毒 化 物 網 路 申 報 管 理 系 統 製 訂 案, 待 電 算 中 心 排 訂 時 程 辦 理 中 1. 執 行 100 年 ISO14001 之 化 學 藥 品 領 用 及 歸 還 實 驗 室 廢 液 暫 存 及 實 驗 室 毒 化 物 等 管 控 作 業 2. 101 年 ISO14001 環 境 管 理 系 統 驗 證 作 業, 工 作 聯 繫 單 擬 定 中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副 主 任 補 充 : 學 校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的 部 分 皆 有 納 入 評 鑑, 在 接 受 教 育 部 行 政 單 位 評 鑑 或 認 證 時, 若 各 系 所 有 任 何 實 驗 室 問 題 或 需 要 相 關 資 料 佐 證, 皆 可 與 工 安 室 聯 繫 與 討 論 ( 二 十 九 )ISO 管 理 審 查 委 員 會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務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1. 品 質 政 策 之 貫 徹 程 度 與 執 行 成 效 ( 品 質 政 策 係 本 校 之 Q 計 畫 ): (1) 西 班 牙 網 路 計 量 研 究 中 心 公 布 的 2011 年 世 界 大 學 網 路 排 名, 本 校 晉 升 至 世 界 排 名 第 480 名, 亞 洲 第 51 名, 台 灣 第 14 名 (2) 今 年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通 過 數 量 全 國 第 一 (3) 本 學 年 新 增 5 個 學 系, 全 校 學 系 總 數 已 達 40 個 2.100 學 年 度 品 質 目 標 擬 定 為 年 度 程 序 書 改 善 達 20 件 3.100 年 9 月 26 日 至 100 年 10 月 14 日 進 行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內 部 稽 核 : (1) 共 稽 核 26 份 程 序 書, 受 稽 單 位 包 括 文 管 中 心 人 事 室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及 總 務 處 (2) 稽 核 結 果,26 項 業 務 之 執 行, 皆 與 程 序 書 內 容 所 述 一 致 4. 學 生 意 見 之 處 理 與 回 應 : (1) 本 學 期 迄 今 (100 年 8 月 1 日 至 100 年 10 月 14 日 ), 諮 商 輔 導 組 96
未 收 到 任 何 學 生 申 訴 案 件 (2) 在 各 單 位 網 頁 討 論 區 所 發 表 之 意 見, 由 業 務 權 責 單 位 予 以 回 覆 說 明, 或 作 為 爾 後 相 關 業 務 執 行 參 考 ( 三 十 ) 秘 書 室 卓 越 教 學 特 色 研 究 優 質 服 務 國 際 接 軌 其 他 1. 持 續 收 取 意 見 反 應 表, 並 於 9 月 29 日 請 相 關 單 位 協 助 改 善 並 回 報 執 行 情 形 2.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 (1) 100 年 8 月 3 日 下 午 3:00 至 5:00, 泰 陽 聯 合 律 師 事 務 所 陳 正 男 律 師 提 供 法 律 諮 詢, 共 有 1 組 人 員 ( 含 3 位 教 師 1 位 教 官 2 位 學 生 ) 進 行 諮 詢 (2) 100 年 9 月 7 日 下 午 3:00 至 5:00, 泰 陽 聯 合 律 師 事 務 所 侯 勝 昌 律 師 提 供 法 律 諮 詢, 共 有 5 人 進 行 諮 詢 (3) 100 年 10 月 19 日 下 午 3:00 至 5:00, 泰 陽 聯 合 律 師 事 務 所 朱 淑 娟 律 師 提 供 法 律 諮 詢, 共 有 1 人 進 行 諮 詢 3. 持 續 檢 視 網 頁 資 訊 4. 為 各 單 位 提 供 法 規 修 正 建 議 : (1)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5 份 (2) 學 務 處 服 教 組 :2 份 (3) 育 成 中 心 :6 份 (4) 研 發 處 :4 份 (5) 材 料 系 :1 份 (6) 土 木 系 1 件 (7) 國 際 事 務 處 1 件 (8) 華 語 文 中 心 2 件 (9)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2 件 (10) 華 語 文 中 心 1 份 (11)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1 份 (12) 學 務 處 課 指 組 2 份 ( 第 2 次 修 正 ) (13) 陳 情 書 1 份 (14) 通 識 中 心 11 份 ( 第 3 次 修 正 ) 1. 已 交 件 之 法 規 章 則 雙 語 化 進 度 (99 年 10 月 1 日 ~100 年 9 月 30 日 ), 361 個 章 則 及 文 件, 共 計 580,678 字, 如 附 表 十 五 (p.98-108) 2. 審 稿 中 之 法 規 章 則 雙 語 化 進 度 (99 年 10 月 1 日 ~100 年 9 月 30 日 ), 38 個 章 則 及 文 件, 共 計 58,900 字, 如 附 表 十 六 (p.108-109) 3. 預 計 法 規 章 則 雙 語 化 進 度 (100 年 10 月 1 日 ~ 100 年 10 月 31 日 ), 預 計 完 成 20 個 章 則 及 文 件, 共 計 22,109 字, 如 附 表 十 七 (p.109-110) 4. 第 二 屆 電 腦 應 用 發 明 世 界 盃 暨 第 一 屆 國 際 文 化 創 新 節 暨 現 代 創 新 國 際 會 議 簡 稱 3Cii, 已 於 8 月 24-27 日 辦 理 完 畢, 感 謝 各 單 位 活 動 期 間 之 協 助 1. 100 年 7 月 26 日 發 工 作 聯 繫 單, 請 各 教 學 及 行 政 單 位 針 對 網 頁 公 開 資 訊, 統 一 檔 案 格 式 97
2.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小 組 會 議 於 7 月 27 日 召 開 3. 配 合 會 計 室 於 8 月 1 日 完 成 100 年 度 教 學 研 究 支 用 計 畫 書 - 預 估 經 費 統 計 4. 配 合 研 發 處 於 8 月 3 日 完 成 專 任 教 師 99 學 年 度 於 貴 單 位 服 務 事 蹟 5. 填 報 99 學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行 動 方 案 執 行 自 評 表, 並 於 8 月 11 日 函 送 教 育 部 6. 9 月 1 日 上 午 與 人 事 室 合 辦 校 長 佈 達 移 交 典 禮 暨 卸 任 校 長 感 謝 茶 會 7.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評 鑑 協 辦 小 組 會 議, 於 9 月 6 日 召 開 8. 100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校 務 資 料 庫 10 月 份 表 冊 填 報 作 業 已 開 放 填 報, 已 於 9 月 7 日 以 工 作 聯 繫 單 轉 知 各 相 關 單 位 9.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校 務 會 議 教 師 代 表 及 職 技 人 員 代 表 選 舉, 於 9 月 22-29 日 進 行 網 路 投 票, 並 於 9 月 30 日 進 行 開 票, 共 選 出 教 師 代 表 39 人 及 職 技 人 員 代 表 3 人 10. 製 作 校 務 評 鑑 利 害 關 係 人 - 教 師 行 政 人 員 學 生 及 產 學 合 作 夥 伴 之 線 上 問 卷, 並 辦 理 家 長 及 社 區 民 眾 問 卷 紙 本 發 放 之 相 關 事 項 已 於 本 (100) 年 10 月 11 日 陸 續 進 行, 預 計 10 月 底 前 回 收 問 卷 並 進 行 分 析 11. 10 月 12 日 公 告 100 學 年 度 校 務 會 議 選 任 代 表 名 單 12. 監 察 院 100 年 度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及 少 子 化 教 育 措 施 與 現 況 專 案 調 查 已 於 10 月 12 日 下 午 蒞 校 進 行 13. 彙 整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預 計 辦 理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宣 導 活 動 14. 配 合 教 育 部 調 查 本 校 校 園 節 能 減 碳 相 關 組 織 章 程 及 策 略 15. 義 守 年 報 中 文 版 已 於 9 月 底 完 成 並 發 至 各 單 位, 英 文 版 持 續 作 業 中, 預 計 10 月 底 前 完 成 出 刊 附 表 十 五 已 交 件 之 雙 語 化 文 件 (99/10/1~100/9/30): 項 次 章 則 名 稱 字 數 所 屬 單 位 1 全 校 章 則 名 稱 雙 語 化 16,288 管 理 學 院 2 聘 任 海 外 教 師 文 件 5,282 人 事 室 3 工 作 聯 繫 單 1,828 研 發 處 4 對 外 職 稱 雙 語 化 51 人 事 室 5 PPT 檔 261 研 發 處 6 Dr. Harasym 的 文 件 1,350 人 事 室 7 工 作 聯 繫 單 附 件 425 研 發 處 8 緊 急 醫 療 家 長 授 權 同 意 書 381 衛 保 組 9 知 能 薪 傳 表 格 三 份 739 教 發 中 心 10 學 校 簡 介 手 冊 - 校 稿 2,128 公 共 事 務 室 11 CICI2011 計 畫 書 7,800 校 長 室 12 外 籍 生 招 生 簡 章 - 校 稿 7,007 招 生 組 13 外 籍 生 錄 取 通 知 書 三 份 1,414 招 生 組 98
14 義 守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聘 任 規 則 2,259 人 事 室 15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6,360 人 事 室 16 義 守 大 學 新 聘 教 師 聘 任 作 業 要 點 914 人 事 室 17 義 守 大 學 新 聘 教 師 聘 任 作 業 流 程 435 人 事 室 18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10,876 人 事 室 19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作 業 流 程 476 人 事 室 20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教 學 服 務 成 績 考 核 要 點 1,400 人 事 室 21 義 守 大 學 國 際 學 院 聘 任 專 業 課 程 海 外 教 師 各 項 補 助 一 覽 表 - 修 改 1,425 人 事 室 22 外 籍 教 師 在 台 工 作 須 知 - 校 稿 1,324 人 事 室 23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申 復 審 查 要 點 857 人 事 室 24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3,373 人 事 室 25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案 件 分 級 分 工 一 覽 表 1,715 人 事 室 26 義 守 大 學 聘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擔 任 教 學 辦 法 1,340 人 事 室 27 義 守 大 學 兼 任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1,103 人 事 室 28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860 人 事 室 29 章 則 名 稱 補 翻 譯 153 休 管 系 30 學 術 單 位 中 程 預 算 編 審 作 業 要 點 暨 相 關 資 料 23,958 會 計 室 31 開 會 通 知 單 250 研 發 處 32 學 校 審 查 出 席 費 標 準 916 會 計 室 33 義 守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院 務 發 展 諮 詢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424 管 理 學 院 34 義 守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新 聘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設 置 及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677 管 理 學 院 35 義 守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教 師 升 等 複 審 辦 法 5,581 管 理 學 院 36 義 守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1,704 管 理 學 院 37 預 算 & 決 算 表 625 管 理 學 院 38 義 守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新 聘 教 師 作 業 要 點 2,243 管 理 學 院 39 義 守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教 師 指 導 博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作 業 要 點 811 管 理 學 院 40 義 守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及 技 轉 計 畫 鼓 勵 方 案 1,046 育 成 中 心 41 義 守 大 學 校 內 專 題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補 助 辦 法 1,424 育 成 中 心 42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2,678 學 務 處 43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請 假 管 理 規 則 1,460 學 務 處 44 義 守 大 學 優 良 導 師 遴 選 要 點 721 學 務 處 45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要 點 584 衛 保 組 46 義 守 大 學 衛 生 保 健 器 材 管 理 要 點 450 衛 保 組 47 義 守 大 學 衛 生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500 衛 保 組 48 研 發 處 工 作 聯 繫 單 及 附 件 1,034 研 發 處 99
49 外 籍 學 生 住 宿 切 結 書 - 校 稿 1,034 生 輔 組 50 外 國 學 生 新 生 入 學 講 習 資 料 - 校 稿 1,230 生 輔 組 51 住 宿 費 延 期 繳 款 申 請 書 349 生 輔 組 52 第 二 宿 舍 住 宿 同 意 書 1,759 生 輔 組 53 第 三 宿 舍 住 宿 同 意 書 1,773 生 輔 組 54 教 評 組 表 格 8 份 1,326 教 評 組 55 教 評 組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1,344 教 評 組 56 教 評 組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案 例 9,031 教 評 組 57 義 守 大 學 博 奕 娛 樂 邀 請 函 280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58 8 份 學 院 DM 21,077 公 共 事 務 室 59 第 五 屆 教 師 評 鑑 時 程 表 1,599 研 發 處 60 微 型 教 學 計 畫 書 實 施 辦 法 表 單 2,927 教 發 中 心 61 第 二 次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1479 國 際 學 院 62 院 務 會 議 主 管 會 議 設 置 辦 法 1,115 管 理 學 院 63 義 守 大 學 暨 義 联 集 團 學 行 優 秀 獎 學 金 辦 法 1,428 學 務 處 64 義 守 大 學 義 联 集 團 書 燁 獎 學 金 申 請 及 審 查 辦 法 1,999 學 務 處 65 義 守 大 學 獎 勵 學 生 參 與 校 外 英 語 文 檢 定 考 試 實 施 辦 法 1,133 學 務 處 66 義 守 大 學 大 學 部 優 秀 新 生 入 學 獎 勵 辦 法 411 學 務 處 67 義 守 大 學 慈 恩 助 學 金 實 施 要 點 642 學 務 處 68 義 守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暨 僑 生 工 讀 管 理 辦 法 681 學 務 處 69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操 性 考 核 辦 法 811 學 務 處 70 校 務 會 議 設 置 辦 法 1,049 秘 書 室 71 行 政 會 議 規 則 505 秘 書 室 72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833 秘 書 室 73 標 語 翻 譯 20 燕 巢 分 部 74 海 地 生 寒 假 返 校 健 康 管 理 表 483 衛 保 組 75 義 守 大 學 校 務 自 我 評 鑑 中 程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考 核 表 771 研 發 處 76 CICI 11 交 通 資 訊 翻 譯 296 秘 書 室 77 研 發 處 字 詞 翻 譯 25 研 發 處 78 體 育 室 網 頁 翻 譯 1,658 體 育 室 79 圖 書 館 標 語 雙 語 化 50 圖 書 館 80 總 務 處 標 語 雙 語 化 20 總 務 處 81 研 發 處 工 作 聯 繫 單 翻 譯 585 研 發 處 82 研 發 處 工 作 聯 繫 單 翻 譯 500 研 發 處 83 總 務 處 電 梯 停 靠 標 語 翻 譯 12 總 務 處 84 義 守 大 學 校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876 秘 書 室 85 義 守 大 學 學 則 10,424 註 冊 組 86 CICI 11 填 表 說 明 及 簽 證 注 意 事 項 翻 譯 410 秘 書 室 100
87 秘 書 室 翻 譯 申 請 單 翻 譯 337 秘 書 室 88 安 全 組 網 頁 翻 譯 114 安 全 組 89 CICI 11 填 表 說 明 英 文 版 製 作 379 秘 書 室 90 義 守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623 管 理 學 院 91 研 發 處 工 作 聯 繫 單 學 術 會 議 申 請 表 校 對 430 研 發 處 92 義 守 大 學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實 施 辦 法 724 課 務 組 93 獎 勵 教 師 執 行 產 官 學 研 研 究 計 畫 減 授 鐘 點 辦 法 1,049 課 務 組 94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實 施 要 點 817 課 務 組 95 義 守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要 點 208 管 理 學 院 96 義 守 大 學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686 課 務 組 97 工 作 聯 繫 單 翻 譯 801 研 發 處 98 營 繕 組 標 語 翻 譯 120 營 繕 組 99 義 守 大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563 課 務 組 100 義 守 大 學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辦 法 913 課 務 組 101 義 守 大 學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辦 法 905 課 務 組 102 義 守 大 學 停 修 課 程 辦 法 370 課 務 組 103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考 試 請 假 及 補 考 辦 法 429 課 務 組 104 義 守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家 族 學 業 進 步 獎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932 管 理 學 院 105 研 發 處 工 作 聯 繫 單 公 告 翻 譯 1,285 研 發 處 106 義 守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招 生 辦 法 2,565 管 理 學 院 107 義 守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開 課 與 辦 公 室 時 間 863 管 理 學 院 108 研 發 處 學 術 發 展 組 工 作 聯 繫 單 翻 譯 及 修 改 896 研 發 處 109 嘉 年 華 會 海 報 翻 譯 406 公 共 事 務 處 110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開 授 英 語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815 管 理 學 院 111 外 國 學 生 招 生 辦 法 - 修 改 版 3,020 招 生 組 112 100 年 度 校 務 評 鑑 導 師 座 談 會 議 簡 報 - 校 稿 2,080 研 發 處 113 義 守 大 學 機 構 典 藏 徵 集 辦 法 575 圖 書 館 114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跨 部 選 課 申 請 單 304 課 務 組 115 大 學 部 四 年 級 學 生 選 修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課 程 申 請 表 301 課 務 組 116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表 540 衛 保 組 117 嘉 年 華 會 住 宿 資 料 翻 譯 x2 862 公 共 事 務 室 118 ppt 翻 譯 文 字 新 增 443 研 發 處 119 第 一 宿 舍 寢 室 財 產 卡 57 生 輔 組 120 義 守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跨 國 雙 學 位 制 實 施 辦 法 1,208 教 務 處 121 大 學 住 宿 生 借 用 鑰 匙 登 記 簿 254 生 輔 組 122 宿 舍 進 住 財 產 點 交 清 單 288 生 輔 組 123 學 生 第 一 第 三 宿 舍 退 宿 申 請 單 378 生 輔 組 124 學 生 宿 舍 寢 室 調 整 申 請 及 紀 錄 表 310 生 輔 組 101
125 教 育 部 補 助 辦 理 國 際 及 國 內 研 討 會 349 研 發 處 126 3CII 活 動 議 程 翻 譯 121 秘 書 室 127 外 國 學 生 暑 假 回 國 期 間 行 李 寄 放 申 請 單 321 生 輔 組 128 義 守 大 學 生 醫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公 告 149 研 發 處 129 義 守 大 學 貴 重 儀 器 設 置 辦 法 公 告 134 研 發 處 130 義 守 大 學 貴 重 儀 器 設 置 辦 法 883 研 發 處 131 義 守 大 學 生 醫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912 研 發 處 132 住 宿 生 清 潔 宣 導 103 生 輔 組 133 嘉 年 華 會 字 詞 翻 譯 20 公 共 事 務 室 134 99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師 教 學 評 鑑 前 80% 公 告 318 研 發 處 135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教 學 暨 服 務 成 績 申 請 163 研 發 處 136 嘉 年 華 會 海 報 文 字 332 公 共 事 務 室 137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素 養 問 卷 翻 譯 721 秘 書 室 138 學 生 健 康 管 理 卡 ( 背 面 ) 430 衛 保 組 139 義 守 大 學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1,734 教 務 處 140 義 守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1,436 教 務 處 141 學 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及 教 師 更 改 成 績 辦 法 1,438 教 務 處 142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申 請 轉 入 國 際 學 院 作 業 標 準 481 教 務 處 143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申 請 雙 重 學 籍 辦 法 620 教 務 處 144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辦 法 1,015 教 務 處 145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1,323 教 務 處 146 義 守 大 學 大 學 部 及 進 修 部 學 生 相 互 選 修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660 教 務 處 147 義 守 大 學 已 入 學 年 級 必 修 課 程 異 動 申 請 辦 法 507 教 務 處 148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鐘 點 費 核 計 要 點 863 教 務 處 149 義 守 大 學 跨 院 系 學 程 作 業 辦 法 860 教 務 處 150 義 守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要 點 1,100 教 務 處 151 義 守 大 學 研 究 生 赴 國 外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要 點 530 課 指 組 152 研 究 生 赴 國 外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獎 助 金 申 請 表 389 課 指 組 153 學 生 轉 系 組 ( 所 ) 辦 法 1,412 教 務 處 154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2,210 教 務 處 155 義 守 大 學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757 教 務 處 156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實 施 要 點 (97) 日 間 部 學 士 班 適 用 655 教 務 處 157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499 教 務 處 158 義 守 大 學 課 程 開 課 準 則 1,441 教 務 處 159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補 助 辦 法 1,355 研 發 處 160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表 730 研 發 處 102
161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校 外 兼 課 處 理 要 點 819 人 事 室 162 義 守 大 學 講 座 設 置 辦 法 1,225 人 事 室 163 教 師 就 讀 博 士 班 薪 資 處 理 要 點 882 人 事 室 164 義 守 大 學 客 座 教 授 客 座 副 教 授 遴 聘 辦 法 786 人 事 室 165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借 調 處 理 要 點 1,248 人 事 室 166 教 師 合 聘 實 施 要 點 1,571 人 事 室 167 辦 理 教 授 副 教 授 延 長 服 務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1,347 人 事 室 168 獎 勵 急 需 博 士 專 才 師 資 學 系 講 師 進 修 要 點 639 人 事 室 169 義 守 大 學 進 修 部 約 聘 短 期 教 學 教 師 聘 任 要 點 2,476 人 事 室 170 教 師 任 職 或 兼 任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職 務 贊 助 金 規 定 830 人 事 室 171 義 守 大 學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辦 法 1,531 人 事 室 172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違 反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規 定 處 理 要 點 1,818 人 事 室 173 獎 勵 教 師 研 究 進 修 辦 法 1,245 人 事 室 174 專 任 講 師 考 取 博 士 班 在 職 進 修 處 理 原 則 680 人 事 室 175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要 點 3,434 人 事 室 176 義 守 大 學 同 儕 小 老 師 獎 勵 辦 法 492 教 發 中 心 177 義 守 大 學 同 儕 小 老 師 實 施 管 理 辦 法 898 教 發 中 心 178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補 助 要 點 678 教 發 中 心 179 義 守 大 學 教 學 助 理 實 施 管 理 辦 法 920 教 發 中 心 180 義 守 大 學 教 學 助 理 獎 勵 辦 法 495 教 發 中 心 181 義 守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推 動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452 教 發 中 心 182 義 守 大 學 教 學 知 能 薪 傳 實 施 要 點 753 教 發 中 心 183 義 守 大 學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633 教 發 中 心 184 義 守 大 學 傑 出 教 學 獎 勵 辦 法 1,198 教 發 中 心 185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請 假 辦 法 3,336 人 事 室 186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校 外 兼 職 處 理 辦 法 3,403 人 事 室 187 義 守 大 學 數 位 教 材 製 作 獎 勵 辦 法 1,282 教 發 中 心 188 義 守 大 學 跨 校 數 位 教 材 製 作 服 務 實 施 辦 法 3,513 教 發 中 心 189 義 大 國 際 中 小 學 教 職 員 工 借 書 辦 法 422 圖 書 館 190 影 印 服 務 辦 法 323 圖 書 館 191 參 考 資 料 使 用 辦 法 390 圖 書 館 192 館 際 合 作 服 務 辦 法 514 圖 書 館 193 期 刊 報 紙 使 用 管 理 規 章 714 圖 書 館 194 圖 書 賠 償 辦 法 744 圖 書 館 195 閱 覽 管 理 規 則 713 圖 書 館 196 借 書 管 理 規 則 1,025 圖 書 館 197 義 守 大 學 國 際 學 院 圖 書 館 個 人 研 究 小 間 借 用 規 則 1,066 圖 書 館 198 義 守 大 學 國 際 學 院 圖 書 館 團 體 討 論 室 借 用 規 則 1,140 圖 書 館 103
199 學 習 中 心 管 理 規 章 2,415 圖 書 館 200 學 位 服 借 用 辦 法 552 總 務 處 201 義 守 大 學 校 園 空 間 租 借 用 須 知 795 總 務 處 202 出 納 作 業 辦 法 1,064 總 務 處 203 物 品 管 理 辦 法 1,621 總 務 處 204 驗 收 作 業 辦 法 1,346 總 務 處 205 義 守 大 學 場 地 借 租 用 管 理 辦 法 1,029 總 務 處 206 義 守 大 學 人 員 物 品 出 入 校 園 管 理 辦 法 1,202 總 務 處 207 義 守 大 學 教 職 員 宿 舍 分 配 管 理 辦 法 1,657 總 務 處 208 義 守 大 學 公 務 車 輛 管 理 辦 法 2,363 總 務 處 209 義 守 大 學 機 動 車 輛 行 駛 校 區 管 制 辦 法 2,241 總 務 處 210 義 守 大 學 請 採 購 作 業 辦 法 2,247 總 務 處 211 義 守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教 師 績 效 評 量 準 則 3,237 管 理 學 院 212 義 守 大 學 校 內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辦 法 1,537 研 發 處 213 義 守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赴 國 外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補 助 辦 法 939 研 發 處 214 義 守 大 學 重 點 特 色 研 究 計 畫 獎 助 辦 法 815 研 發 處 215 義 守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期 刊 論 文 編 修 補 助 辦 法 452 研 發 處 216 義 守 大 學 新 進 教 師 教 學 與 研 究 啟 動 實 施 辦 法 1,128 研 發 處 217 義 守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期 刊 論 文 發 表 獎 勵 辦 法 2,001 研 發 處 218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支 給 要 點 2,016 研 發 處 219 義 守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傑 出 教 學 教 師 審 查 要 點 825 研 發 處 220 義 守 大 學 國 際 發 明 展 參 加 補 助 標 準 835 研 發 處 221 義 守 大 學 第 二 宿 舍 區 學 人 有 眷 宿 舍 分 配 管 理 要 點 2,927 總 務 處 222 義 守 大 學 文 書 處 理 辦 法 3,386 總 務 處 223 財 產 管 理 辦 法 3,125 總 務 處 224 電 子 公 文 系 統 服 務 申 請 單 275 總 務 處 225 用 印 申 請 單 134 總 務 處 226 系 統 環 境 設 定 275 總 務 處 227 承 辦 外 來 文 及 發 文 注 意 事 項 849 總 務 處 228 郵 件 處 理 作 業 須 知 938 總 務 處 229 教 職 員 工 或 眷 屬 就 讀 本 校 學 雜 費 補 助 原 則 288 人 事 室 230 教 職 員 工 敘 薪 辦 法 1,012 人 事 室 231 教 職 員 工 運 動 代 表 隊 參 加 校 外 運 動 比 賽 辦 法 1,206 人 事 室 232 義 守 大 學 學 院 院 長 遴 選 辦 法 1,353 人 事 室 233 義 守 大 學 福 利 措 施 管 理 辦 法 1,315 人 事 室 234 校 長 遴 選 辦 法 1,383 人 事 室 235 教 職 員 工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2,259 人 事 室 236 義 守 大 學 性 騷 擾 防 治 及 處 理 要 點 2,781 人 事 室 104
237 義 守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性 騷 擾 與 性 別 歧 視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要 點 2,906 人 事 室 238 義 守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辦 法 3,217 人 事 室 239 義 守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退 休 撫 卹 資 遣 辦 法 4,202 人 事 室 240 義 守 大 學 華 語 文 中 心 教 材 編 輯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410 華 語 文 中 心 241 義 守 大 學 華 語 文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591 華 語 文 中 心 242 校 外 人 士 借 用 辦 法 384 圖 書 館 243 育 成 中 心 借 閱 辦 法 663 圖 書 館 244 提 醒 老 師 提 早 準 備 第 五 屆 教 師 評 鑑 500 研 發 處 245 宿 舍 整 潔 競 賽 公 告 909 生 輔 組 246 招 生 手 冊 10,500 公 共 事 務 室 247 服 務 學 習 Q&A 1,882 教 評 組 248 Michael Alli 老 師 的 聘 書 契 約 207 人 事 室 249 TA & TUTOR 問 卷 調 查 1,750 教 發 中 心 250 活 動 問 卷 調 查 400 教 發 中 心 251 建 教 合 作 契 約 書 878 國 企 系 252 教 師 留 職 停 薪 復 職 申 請 表 807 人 事 室 253 98 學 年 度 ISUQ 排 名 公 告 聯 繫 單 667 研 發 處 254 99 學 年 大 學 部 績 效 計 算 方 式 - 校 稿 2,067 研 發 處 255 健 康 博 覽 會 活 動 各 站 名 稱 37 衛 保 組 256 商 管 領 域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入 學 方 式 855 管 理 學 院 257 義 守 大 學 受 認 證 學 系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活 動 彙 整 表 214 管 理 學 院 258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學 習 支 援 措 施 與 受 認 證 學 系 執 行 成 效 444 管 理 學 院 259 義 守 大 學 各 學 制 標 準 440 管 理 學 院 260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學 習 支 援 措 施 ( 行 政 人 員 ) 179 管 理 學 院 261 商 管 領 域 學 系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99) 決 算 表 332 管 理 學 院 262 商 管 領 域 學 系 各 地 區 報 考 學 生 組 成 人 數 一 覽 表 (99) 1,035 管 理 學 院 263 商 管 領 域 學 系 一 年 級 新 生 各 入 學 管 道 人 數 一 覽 表 ( 依 管 道 )(99) 292 管 理 學 院 264 提 醒 老 師 提 早 準 備 第 五 屆 教 師 評 鑑 500 研 發 處 265 宿 舍 整 潔 競 賽 公 告 909 生 輔 組 266 跨 系 修 課 申 請 表 902 國 企 系 267 義 守 大 學 教 職 員 專 利 領 證 及 發 明 展 得 獎 獎 勵 金 申 請 表 384 研 發 處 268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宿 舍 生 活 公 約 - 校 稿 1,792 生 輔 組 269 學 生 住 宿 組 網 頁 848 生 輔 組 270 義 守 大 學 主 修 學 系 與 加 修 學 系 科 目 重 複 表 213 註 冊 組 271 義 守 大 學 國 際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規 定 607 國 際 學 院 272 義 守 大 學 國 際 學 院 主 管 會 議 設 置 要 點 408 國 際 學 院 105
273 實 習 保 險 通 知 書 116 觀 旅 系 274 家 長 同 意 書 157 觀 旅 系 275 義 守 大 學 國 際 學 院 觀 光 餐 旅 學 系 學 生 實 習 要 點 919 觀 旅 系 276 義 守 大 學 國 際 學 院 學 生 出 國 研 習 方 案 391 觀 旅 系 277 義 守 大 學 國 際 學 院 新 聘 教 師 徵 選 委 員 會 設 置 及 徵 選 作 業 要 點 680 國 際 學 院 278 義 守 大 學 國 際 學 院 新 聘 教 師 聘 任 作 業 要 點 1,290 國 際 學 院 279 屋 頂 樓 板 降 溫 灑 水 系 統 210 營 繕 組 280 太 陽 能 景 觀 照 明 系 統 472 營 繕 組 281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系 教 師 升 等 初 審 法 4,201 國 企 系 282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系 新 聘 教 師 徵 選 委 員 會 設 置 及 徵 選 作 業 要 點 1,416 國 企 系 283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系 教 師 升 等 研 究 成 績 評 審 辦 法 2,185 國 企 系 284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系 國 經 系 新 聘 教 師 聘 認 作 業 要 點 739 國 企 系 285 圖 書 館 使 用 規 則 102 圖 書 館 286 國 際 分 館 團 體 討 論 室 借 用 申 請 單 201 圖 書 館 287 圖 書 館 英 文 網 頁 國 際 分 館 服 務 項 目 856 圖 書 館 288 圖 書 館 數 位 論 文 27,127 圖 書 館 289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參 與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獎 補 助 辦 法 483 研 發 處 290 義 守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期 刊 論 文 發 表 獎 勵 申 請 表 643 研 發 處 291 線 上 就 業 導 引 地 圖 ( 部 分 ) 610 研 發 處 292 電 腦 教 室 注 意 事 項 226 電 算 中 心 293 9 份 表 單 5,028 研 發 處 294 通 識 課 程 簡 介 2,874 國 際 學 院 295 住 宿 管 理 規 定 683 生 輔 組 296 西 文 紙 本 期 刊 推 薦 系 統 828 圖 書 館 297 8 份 表 單 4,404 研 發 處 298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3,215 研 發 處 299 登 革 熱 衛 教 單 89 衛 保 組 300 國 際 化 指 標 (99 年 試 算 ) 1,897 研 發 處 301 義 守 大 學 產 學 合 作 傑 出 教 師 獎 勵 辦 法 345 育 成 中 心 302 表 現 系 統 網 頁 90 研 發 處 303 第 二 屆 電 腦 應 用 發 明 競 賽 評 分 標 準 及 第 一 屆 國 際 文 化 創 意 競 賽 評 分 標 準 296 研 發 處 304 公 告 事 項 125 研 發 處 305 NSC 計 畫 執 行 切 結 書 310 研 發 處 306 大 專 生 計 畫 執 行 切 結 書 291 研 發 處 307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參 與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申 請 書 250 研 發 處 106
308 工 作 聯 繫 單 128 研 發 處 309 義 守 大 學 赴 國 外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申 請 表 394 研 發 處 310 義 守 大 學 赴 國 外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返 國 會 議 報 告 377 研 發 處 311 服 務 學 習 網 3,704 教 評 組 312 停 車 場 看 板 110 安 全 組 313 義 守 大 學 職 員 工 進 修 辦 法 1,245 人 事 室 314 義 守 大 學 職 員 任 用 及 陞 遷 辦 法 4,490 人 事 室 315 義 守 大 學 職 員 工 獎 懲 辦 法 3,870 人 事 室 316 義 守 大 學 人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1,208 人 事 室 317 義 守 大 學 優 秀 職 員 工 獎 勵 辦 法 2,156 人 事 室 318 義 守 大 學 職 員 請 假 辦 法 2,639 人 事 室 319 義 守 大 學 職 員 出 勤 辦 法 1,625 人 事 室 320 義 守 大 學 職 員 值 勤 辦 法 785 人 事 室 321 義 守 大 學 工 友 工 作 規 則 8,134 人 事 室 322 義 守 大 學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2,763 人 事 室 323 義 守 大 學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實 施 辦 法 2,504 人 事 室 324 義 守 大 學 行 政 人 員 讀 書 會 實 施 辦 法 712 人 事 室 325 網 路 線 上 簽 到 退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857 人 事 室 326 義 守 大 學 僱 用 身 心 障 礙 及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兼 任 行 政 助 理 作 業 要 點 757 人 事 室 327 義 守 大 學 專 案 約 用 人 員 進 用 及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4,999 人 事 室 328 給 外 籍 教 師 的 一 封 信 330 觀 餐 系 329 回 覆 外 籍 住 宿 生 信 函 審 稿 460 生 輔 組 330 3Cii 會 議 紀 錄 2,520 秘 書 室 331 選 課 作 業 流 程 時 程 1,101 課 務 組 332 智 轉 組 工 作 職 掌 407 研 發 處 333 曠 課 作 業 操 作 手 冊 313 課 務 組 334 導 師 座 談 會 司 儀 稿 審 稿 1,524 諮 輔 組 335 100 學 年 度 國 際 學 院 新 生 手 札 審 稿 14,267 生 輔 組 336 一 頁 簡 報 內 容 393 育 成 中 心 337 公 告 100 學 年 度 各 系 所 績 效 表 現 計 算 方 式 180 研 發 處 338 100 學 年 度 新 進 教 師 手 冊 ( 教 務 處 ) 3,267 教 發 中 心 339 回 校 上 課 切 結 書 200 衛 保 組 340 100 學 年 度 教 師 評 鑑 作 業 手 冊 1,165 研 發 處 341 國 際 分 館 簡 介 1,043 圖 書 館 342 工 作 聯 繫 單 + 附 表 519 研 發 處 343 校 長 致 詞 _ 人 文 與 科 技 227+194 校 長 室 344 中 五 學 制 加 修 科 目 申 請 單 421 課 務 組 107
345 100 年 度 教 師 評 鑑 _ 審 查 作 業 畫 面 400 研 發 處 346 工 作 聯 繫 單 379 研 發 處 347 校 外 實 見 習 課 程 表 單 4 份 3,864 課 務 組 348 校 長 簡 歷 354 校 長 室 349 生 日 蛋 糕 提 領 通 知 系 統 說 明 701 人 事 室 350 100 學 年 產 學 技 轉 指 標 4,879 研 發 處 351 2011 暑 期 營 隊 參 加 學 生 住 宿 須 知 675 生 輔 組 352 100 學 年 度 教 師 評 鑑 作 業 手 冊 1,158 研 發 處 353 申 請 設 備 費 配 合 款 使 用 說 明 75 研 發 處 354 義 守 大 學 新 進 教 師 研 究 啟 動 計 畫 經 費 流 用 申 請 對 照 表 165 研 發 處 355 義 守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期 刊 論 文 編 修 補 助 申 請 書 205 研 發 處 356 成 果 發 表 繳 交 資 料 表 231 研 發 處 357 計 畫 成 果 預 估 表 340 研 發 處 358 校 長 英 文 簡 歷 ( 網 路 版 ) 2,278 校 長 室 359 義 守 年 報 27,743 秘 書 室 360 專 業 課 程 海 外 教 師 聘 約 書 翻 譯 & 全 文 審 稿 3,381 人 事 室 361 教 師 評 鑑 初 審 頁 面 69 研 發 處 總 字 數 :580,678 字 附 表 十 六 審 稿 中 之 雙 語 化 文 件 (99/10/1~100/9/30): 項 次 章 則 名 稱 字 數 1 綠 色 大 學 推 動 委 員 會 803 2 環 保 保 護 小 組 設 置 辦 法 876 3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2,673 4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小 組 設 置 辦 法 548 5 法 規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572 6 網 路 資 訊 管 理 辦 法 1,111 7 義 守 大 學 法 制 作 業 標 準 3,139 8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3,259 9 義 守 大 學 鷹 揚 留 學 甄 選 作 業 辦 法 1,116 10 國 際 交 換 學 生 出 國 要 點 1,433 11 進 修 部 補 考 作 業 要 點 264 12 義 守 大 學 進 修 部 通 識 博 雅 教 育 課 程 選 修 要 點 434 13 進 修 部 選 課 須 知 1,352 14 義 守 大 學 選 送 學 海 飛 颺 學 海 惜 珠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甄 選 辦 法 1,518 15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學 員 借 閱 辦 法 439 16 義 守 大 學 圖 書 館 社 區 居 民 使 用 辦 法 876 108
17 義 守 大 學 退 休 教 職 員 工 使 用 圖 書 館 相 關 辦 法 537 18 義 聯 集 團 所 屬 事 業 體 系 員 工 使 用 義 守 大 學 圖 書 館 相 關 辦 法 621 19 教 授 指 定 參 考 書 使 用 規 則 268 20 義 守 大 學 圖 書 館 書 刊 資 料 捐 贈 處 理 辦 法 555 21 圖 書 館 館 藏 資 料 註 銷 辦 法 455 22 圖 書 館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人 員 服 務 辦 法 909 23 義 守 大 學 圖 書 館 諮 詢 委 員 會 組 織 章 程 385 24 義 守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1,723 25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1,674 26 義 守 大 學 人 員 物 品 出 入 校 園 管 理 辦 法 1,234 27 義 守 大 學 機 動 車 輛 行 駛 校 區 管 制 辦 法 2,248 28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規 章 3,253 29 義 守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9,495 30 義 守 大 學 延 攬 及 留 住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實 施 彈 性 薪 資 支 給 辦 法 3,712 31 義 守 大 學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辦 法 4,186 32 義 守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1,177 33 義 守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671 34 義 守 大 學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 義 守 大 學 弱 勢 助 學 金 - 服 務 學 習 實 施 作 法 2,564 35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施 行 辦 法 1,621 36 鷹 揚 留 學 計 劃 申 請 表 418 37 鷹 揚 留 學 計 劃 切 結 書 249 38 教 發 中 心 _100 學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回 饋 問 卷 532 總 字 數 :58,900 字 附 表 十 七 預 計 法 規 章 則 雙 語 化 進 度 (100/10/1~10/31): 項 次 章 則 名 稱 字 數 預 計 完 成 時 程 1 義 守 大 學 新 進 教 師 研 究 啟 動 申 請 書 375 10 月 5 日 2 新 進 教 師 研 究 啟 動 計 畫 補 助 合 約 書 956 10 月 7 日 3 學 海 飛 揚 學 海 惜 珠 甄 選 辦 法 712 10 月 11 日 4 學 海 飛 揚 出 國 研 究 申 請 表 537 10 月 11 日 5 學 海 飛 揚 出 國 研 修 具 結 書 318 10 月 11 日 6 義 守 大 學 研 究 總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551 10 月 12 日 7 校 際 選 課 申 請 書 316 10 月 12 日 8 國 際 交 換 學 生 具 結 書 244 10 月 12 日 9 返 校 手 續 單 612 10 月 12 日 10 交 換 學 生 心 得 報 告 書 299 10 月 12 日 11 國 際 交 換 生 出 國 研 習 申 請 表 344 10 月 13 日 109
12 義 守 大 學 重 點 特 色 研 究 計 畫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書 871 10 月 17 日 13 重 點 特 色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合 約 書 1,037 10 月 19 日 14 李 伯 恆 紀 念 獎 學 金 設 置 辦 法 892 10 月 19 日 15 學 行 優 良 學 生 書 卷 獎 學 金 設 置 辦 法 988 10 月 20 日 16 義 守 大 學 運 動 代 表 隊 參 加 校 外 運 動 比 賽 辦 法 995 10 月 27 日 17 義 守 大 學 獎 勵 及 輔 導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實 施 辦 法 877 10 月 28 日 18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9,473 10 月 28 日 19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體 育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794 10 月 28 日 20 義 守 大 學 體 育 優 秀 獎 學 金 辦 法 918 10 月 31 日 預 計 完 成 字 數 :22,109 字 主 任 秘 書 補 充 : 全 校 約 有 1000 個 章 則 需 進 行 雙 語 化, 而 秘 書 室 目 前 已 完 成 399 個 章 則 的 翻 譯, 預 估 在 兩 年 半 至 三 年 間 可 完 成 全 校 章 則 翻 譯 工 作 貳 報 告 上 次 會 議 執 行 情 形 項 次 議 案 內 容 提 案 單 位 決 議 內 容 執 行 情 形 一 101 學 年 度 各 學 系 大 學 部 招 生 名 額 調 整 案 教 務 處 照 案 通 過 已 於 100 年 10 月 7 日 報 部 ( 義 大 教 字 第 1000011129 函 ) 二 101 學 年 度 各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調 整 案 教 務 處 照 案 通 過 已 於 100 年 10 月 7 日 報 部 ( 義 大 教 字 第 1000011129 函 ) 三 101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各 學 制 招 生 名 額 調 整 案 進 修 部 照 案 通 過 已 於 100 年 9 月 30 日 教 育 部 核 准 ( 臺 高 ( 一 ) 字 第 1000177626R 號 ) 101 學 年 度 設 立 傳 播 四 與 設 計 學 院 原 住 民 專 班 及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原 住 民 專 班 教 務 處 照 案 通 過 已 於 100 年 10 月 3 日 教 育 部 核 定 ( 臺 高 ( 一 ) 字 第 1000177626R 號 ) 五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辦 法 部 份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教 務 處 照 案 通 過 已 於 100 年 7 月 4 日 教 育 部 核 定 ( 臺 高 ( 二 ) 字 第 1000112566 號 ) 六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部 份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教 務 處 照 案 通 過 已 於 100 年 7 月 4 日 教 育 部 核 定 ( 臺 高 ( 二 ) 字 第 1000112566 號 ) 110
項 次 議 案 內 容 提 案 單 位 決 議 內 容 執 行 情 形 七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操 行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已 於 100 年 6 月 22 考 核 辦 法 增 ( 修 ) 訂 條 學 務 處 照 案 通 過 日 公 告 文 ( 草 案 ) 八 義 守 大 學 校 園 性 侵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已 於 100 年 7 月 4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辦 法 學 務 處 照 案 通 過 日 公 告 增 ( 修 ) 訂 條 文 ( 草 案 ) 九 義 守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已 於 100 年 7 月 4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學 務 處 照 案 通 過 日 公 告 增 ( 修 ) 訂 條 文 ( 草 案 )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申 訴 十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已 於 100 年 7 月 5 人 事 室 照 案 通 過 議 要 點 增 ( 修 ) 訂 條 文 日 公 告 ( 草 案 ) 十 一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修 正 後 通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已 於 100 年 6 月 27 辦 法 增 ( 修 ) 訂 條 文 ( 草 人 事 室 過 日 公 告 案 ) 十 二 義 守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增 ( 修 ) 訂 條 文 ( 草 案 ) 人 事 室 照 案 通 過 已 於 100 年 7 月 29 日 教 育 部 核 定 第 8 條 修 正 ( 臺 高 字 第 1000127462 號 ) 為 增 進 本 校 自 有 資 金 運 用 效 益, 擬 向 台 灣 銀 業 於 9 月 19 日 撥 貸, 支 用 於 提 早 償 十 三 行 預 撥 100 學 年 第 1 學 會 計 室 照 案 通 過 還 借 款 利 率 較 高 之 長 期 借 款, 減 少 期 就 學 貸 款 金 額 計 新 學 校 利 息 負 擔 台 幣 壹 億 肆 千 萬 元 整 十 四 觀 光 餐 旅 學 系 自 101 學 年 度 起 擬 更 名 為 國 際 觀 光 餐 旅 學 系 教 務 處 照 案 通 過 已 於 100 年 10 月 3 日 教 育 部 核 定 ( 臺 高 ( 一 ) 字 第 1000177626R 號 ) 参 提 案 討 論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102 學 年 度 擬 增 設 醫 學 系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繼 續 發 展 本 校 設 立 醫 學 系 及 發 展 醫 學 院 的 宗 旨, 擬 提 出 申 請 醫 學 系 二 本 案 經 本 (100) 年 10 月 7 日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小 組 及 10 月 19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送 董 事 會 核 准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決 議 : 應 到 81 名, 實 到 64 名, 贊 成 64 人, 反 對 0 人, 照 案 通 過 111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102 學 年 度 擬 增 設 護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碩 士 班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為 致 力 成 為 南 台 灣 地 區 傳 播 專 業 人 才 之 培 育 中 心, 及 提 昇 國 家 醫 療 領 域 研 究 水 準, 擬 申 請 護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碩 士 班 二 本 案 經 本 (100) 年 10 月 7 日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小 組 及 10 月 19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送 董 事 會 核 准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決 議 : 應 到 81 名, 實 到 64 名, 贊 成 64 人, 反 對 0 人,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三 提 案 單 位 : 學 生 事 務 處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增 ( 修 ) 訂 條 文 ( 草 案 ), 如 附 件 一 (p.120-121),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之 精 神, 委 員 會 組 成 任 一 性 別 委 員 應 占 委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ㄧ 以 上 ; 為 利 於 單 一 性 別 遴 選, 律 訂 各 院 性 別 推 薦 比 例 二 本 校 自 100 學 年 度 增 設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及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應 納 入 教 師 委 員 推 薦 學 院 名 單 三 原 語 文 暨 傳 播 學 院 名 稱 修 訂 為 語 文 學 院 檢 視 條 文 內 容 修 訂 部 份 文 字 敘 述 四 本 案 業 經 本 (100) 年 9 月 27 日 校 務 行 政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及 10 月 19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五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一 之 一 (p.122-123)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決 議 : 應 到 81 名, 實 到 64 名, 贊 成 64 人, 反 對 0 人,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四 提 案 單 位 : 學 生 事 務 處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增 ( 修 ) 訂 條 文 ( 草 案 ), 如 附 件 二 (p.124-129),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為 配 合 教 育 部 來 函, 檢 視 所 訂 學 生 獎 懲 相 關 規 定, 是 否 有 牴 觸 憲 法 或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上 受 保 障 之 基 本 權, 修 訂 第 四 六 九 十 二 條, 已 於 本 (100) 年 5 月 18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二 因 應 大 法 官 會 議 第 六 八 四 號 解 釋 文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處 理 學 生 事 務 參 考 原 則, 爰 依 檢 視 情 形 進 行 必 要 之 修 正 針 對 前 述 之 情 事 重 新 修 訂 第 七 八 九 十 十 一 十 三 款 之 相 關 獎 懲 條 文 內 容 三 為 因 應 陸 生 來 台 就 讀 後 相 關 辦 法 的 週 延 性, 爰 依 檢 視 情 形 進 行 必 要 之 修 正, 經 檢 視 擬 修 訂 第 九 十 條 四 本 草 案 業 經 本 (100) 年 8 月 16 日 校 務 行 政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及 10 月 19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五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二 之 一 (p.130-136)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決 議 : 應 到 81 名, 實 到 64 名, 贊 成 64 人, 反 對 0 人, 照 案 通 過 112
提 案 五 提 案 單 位 : 學 生 事 務 處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辦 法 增 ( 修 ) 訂 條 文 ( 草 案 ), 如 附 件 三 (p.137-144),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教 育 部 於 本 年 6 月 28 日 ( 臺 訓 ( 三 ) 字 第 1000109280) 來 函 說 明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業 奉 總 統 100 年 6 月 22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000131071 號 令 公 布, 新 增 數 則 條 文, 並 增 添 性 霸 凌 於 法 條 中, 其 施 行 日 期,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條 文 施 行 前, 仍 適 用 99 年 5 月 26 日 公 布 修 正 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二 為 促 進 校 園 中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之 推 動 及 杜 絕 性 騷 擾 性 侵 害 及 性 霸 凌, 故 修 正 本 辦 法, 並 更 改 其 辦 法 名 稱 為 義 守 大 學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防 治 辦 法 三 本 案 業 經 本 (100) 年 10 月 20 日 性 平 會 討 論 通 過, 並 經 本 (100) 年 10 月 24 日 C1001021018 簽 奉 校 長 核 定, 專 案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四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三 之 一 (p.145-153)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決 議 : 應 到 81 名, 實 到 64 名, 贊 成 64 人, 反 對 0 人,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六 提 案 單 位 : 學 生 事 務 處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增 ( 修 ) 訂 條 文 ( 草 案 ), 如 附 件 四 (p.154-155),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因 新 增 設 系 所 及 部 分 學 院 合 併, 原 辦 法 中 性 平 會 委 員 名 額 產 生 機 制 已 不 符 現 況 二 性 平 會 中 由 專 任 教 師 出 任 之 名 額, 由 原 訂 之 從 固 定 名 額, 改 為 依 照 專 任 教 師 比 例 由 各 學 院 推 薦, 再 由 校 長 遴 選 任 命 三 本 案 業 經 於 本 (100) 年 10 月 20 日 性 平 會 討 論 通 過, 並 經 本 (100) 年 10 月 24 日 C1001021018 簽 奉 校 長 核 定, 專 案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四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四 之 一 (p.156)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決 議 : 一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一 目 修 正 為 教 師 代 表 依 各 學 院 及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專 任 教 師 佔 全 校 專 任 教 師 之 比 例 為 原 則, 各 學 院 推 薦 符 合 比 例 ( 小 數 點 後 無 條 件 捨 去 ) 之 人 數 共 計 二 十 人, 由 校 長 就 其 中 遴 選 十 人 聘 任 之 二 應 到 81 名, 實 到 64 名,64 人 贊 成 修 正 後 通 過,0 人 反 對 提 案 七 提 案 單 位 : 學 生 事 務 處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研 究 生 助 學 工 讀 實 施 要 點 增 ( 修 ) 訂 條 文 ( 草 案 ), 如 附 件 五 (p.157-158),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據 義 守 大 學 法 制 作 業 標 準, 擬 將 現 行 名 稱 修 正 為 義 守 大 學 研 究 生 助 學 工 讀 實 施 辦 法 二 為 更 加 明 確 申 請 資 格 之 定 義, 擬 增 加 未 於 校 內 外 專 職 支 薪 具 本 校 學 籍 及 在 學 之 限 制 並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十 九 條 條 文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專 職 或 兼 職 之 工 作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應 依 本 條 113
例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辦 理 強 制 出 境 之 規 定, 新 增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不 得 工 讀 三 依 99 年 度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配 置 會 議 及 本 (100) 年 9 月 27 日 校 務 行 政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修 訂 碩 博 士 研 究 生 助 學 工 讀 金 之 每 月 核 發 上 限 金 額 四 因 啟 用 電 子 化 作 業 系 統, 部 分 程 序 及 規 定 配 合 修 正 五 本 案 業 經 本 (100) 年 9 月 27 日 校 務 行 政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及 10 月 19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六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五 之 一 (p.159-162)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決 議 : 應 到 81 名, 實 到 64 名, 贊 成 64 人, 反 對 0 人,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八 提 案 單 位 : 學 生 事 務 處 案 由 : 訂 定 本 校 弱 勢 學 生 生 活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 草 案 ), 詳 如 附 件 六 (p.163-164),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為 協 助 本 校 弱 勢 學 生 順 利 就 學,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二 本 案 業 經 本 (100) 年 9 月 27 日 校 務 行 政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通 過,10 月 19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修 改 部 份 條 文 資 料,10 月 24 日 C1001020018 簽 奉 校 長 核 定,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三 草 案 條 文 總 說 明 及 逐 條 說 明 如 附 件 六 之 一 (p.165-167)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決 議 : 一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修 正 為 未 領 有 低 收 入 戶 生 活 扶 助 ( 就 學 生 活 補 助 ) 原 住 民 學 生 工 讀 助 學 金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工 讀 助 學 金 等 政 府 提 供 同 屬 生 活 費 性 質 之 補 助 者 二 應 到 81 名, 實 到 64 名,64 人 贊 成 修 正 後 通 過,0 人 反 對 提 案 九 提 案 單 位 : 學 生 事 務 處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增 ( 修 ) 訂 條 文 ( 草 案 ), 詳 如 附 件 七 (p.168-173),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據 本 (100) 年 1 月 17 日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684 號 解 釋 文, 以 及 大 專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處 理 原 則 ( 臺 訓 一 字 第 1000068208C 號 令 發 布 ) 之 規 定, 修 訂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第 三 至 九 條 第 十 一 至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十 五 條 二 全 案 酌 修 文 字, 其 餘 重 大 修 訂 如 下 : ( 一 ) 第 3 條 可 提 出 申 訴 之 身 分 由 本 校 在 籍 學 生 學 生 會 及 其 他 相 關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修 訂 為 本 校 學 生 學 生 會 及 其 他 相 關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 二 ) 第 4 條 委 員 產 生 方 式, 由 教 師 代 表 由 本 校 講 師 以 上 之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採 無 記 名 連 計 法 選 任 之 修 訂 為 教 師 代 表 由 校 長 就 全 校 教 師 其 中 遴 聘 六 至 九 人 ; 學 生 代 表 由 學 生 自 治 會 系 學 會 及 社 團 幹 部 各 推 選 一 人 擔 任 之 修 訂 為 學 生 代 表 由 學 生 自 治 會 系 學 會 及 社 團 幹 部 各 推 薦 兩 人, 由 校 長 就 其 中 遴 聘 三 人 ( 三 ) 第 7 條 可 提 出 申 訴 之 事 由 由 學 生 收 到 學 校 對 個 人 生 活 學 習 獎 懲 之 處 分, 或 學 生 會 及 其 他 相 關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受 到 學 校 之 懲 處 或 其 他 措 施 及 決 議 如 有 不 服 者 修 訂 為 申 訴 人 不 服 學 校 之 懲 處 其 他 措 施 或 決 議 之 事 件 114
( 四 ) 現 行 條 文 第 22 條 申 訴 人 對 本 會 之 評 議 結 果 仍 有 異 議 時, 應 列 舉 具 體 理 由, 於 評 議 書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向 本 會 提 出 再 申 訴, 同 案 以 一 次 為 原 則 予 以 刪 除 三 本 草 案 業 經 本 (100) 年 8 月 16 日 校 務 行 政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及 8 月 31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四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七 之 一 (p.174-181)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決 議 : 應 到 81 名, 實 到 64 名, 贊 成 64 人, 反 對 0 人,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十 提 案 單 位 : 學 生 事 務 處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增 ( 修 ) 訂 條 文 ( 草 案 ), 如 附 件 八 (p.182-183),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本 校 於 本 (100) 年 6 月 15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之 義 守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增 ( 修 ) 訂 條 文 第 8 條 第 14 款 內 容 修 訂 二 本 案 業 經 本 (100) 年 7 月 5 日 校 務 行 政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及 7 月 13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7 次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三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八 之 一 (p.184-185)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決 議 : 應 到 81 名, 實 到 64 名, 贊 成 64 人, 反 對 0 人,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十 一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辦 法 部 份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如 附 件 九 (p.186-187),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配 合 政 府 開 放 承 認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修 正 本 辦 法 名 稱 及 第 二 四 七 八 條 二 因 應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頻 繁, 重 新 整 合 學 生 申 請 出 國 的 類 型, 修 正 第 三 條 三 依 學 生 申 請 出 國 的 類 型, 修 正 申 請 出 國 的 時 間, 修 正 第 五 條 四 將 申 請 出 國 的 時 間 併 入 第 五 條 規 定, 並 做 文 字 修 正, 修 正 第 六 條 五 說 明 學 生 申 請 出 國 的 受 理 單 位, 修 正 第 九 條 六 修 正 本 辦 法 所 需 通 過 會 議 流 程, 修 正 第 十 條, 並 將 原 條 文 第 十 條 調 整 至 第 十 一 條, 另 新 增 第 十 條 說 明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的 處 理 方 式 七 本 辦 法 經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0.9.30), 並 經 本 (100) 年 10 月 21 日 C1001019017 簽 奉 校 長 核 定, 專 案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八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九 之 一 (p.188-190)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決 議 : 應 到 81 名, 實 到 64 名, 贊 成 64 人, 反 對 0 人,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十 二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部 份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如 附 件 十 (p.191-193),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115
一 修 正 文 字 以 求 前 後 條 文 一 致, 修 正 第 二 十 二 及 十 三 條 二 依 教 育 部 100.7.4 臺 ( 二 ) 字 第 1000112566 號 函, 修 正 第 十 三 十 八 條 三 說 明 學 生 轉 入 本 校 後, 如 申 請 雙 主 修, 可 依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修 正 第 十 五 條 四 本 辦 法 經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0.9.30), 並 經 本 (100) 年 10 月 21 日 C1001019017 簽 奉 校 長 核 定, 專 案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五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十 之 一 (p.194)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決 議 : 應 到 81 名, 實 到 64 名, 贊 成 64 人, 反 對 0 人,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十 三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部 份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如 附 件 十 一 (p.195-198),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本 校 作 業 程 序 規 定, 修 正 第 二 條 二 為 避 免 取 得 學 位 後 論 文 再 度 提 出, 及 學 位 論 文 撰 寫 的 語 言, 由 學 系 依 特 色 訂 定, 依 教 育 部 100.9.19 臺 參 字 第 1000161199C 號 令, 修 正 第 七 條 三 依 教 育 部 100.6.9 臺 高 ( 二 ) 字 第 1000083681 號 函, 修 正 第 十 十 六 條 四 修 正 文 字 以 求 前 後 條 文 一 致, 修 正 第 十 二 條 五 因 應 學 生 獎 懲 移 至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修 正 第 十 三 條 六 為 避 免 遭 撤 銷 學 位 學 生, 持 公 告 註 銷 的 學 位 繼 續 升 學 或 擔 任 教 職, 依 教 育 部 100.9.19 臺 參 字 第 1000161199C 號 令, 修 正 第 十 四 條 七 本 辦 法 經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0.9.30), 並 經 本 (100) 年 10 月 21 日 C1001019017 簽 奉 校 長 核 定, 專 案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八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十 一 之 一 (p.199-200)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決 議 : 應 到 81 名, 實 到 64 名, 贊 成 64 人, 反 對 0 人, 照 案 通 過 附 帶 決 議 : 博 士 班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之 行 政 程 序, 僅 需 簽 至 學 院 即 可, 不 需 送 至 校 長 簽 核 提 案 十 四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部 份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如 附 件 十 二 (p.201-204),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教 育 部 100.6.9 臺 高 ( 二 ) 字 第 1000083681 號 函, 及 教 育 部 100 年 7 月 7 日 來 電 指 示,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辦 法 無 法 源 依 據, 修 正 第 二 三 條 二 修 正 本 辦 法 修 正 的 程 序, 修 正 第 十 一 條 三 本 辦 法 經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0.9.30), 並 經 本 (100) 年 10 月 21 日 C1001019017 簽 奉 校 長 核 定, 專 案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四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十 二 之 一 (p.205-207)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決 議 : 應 到 81 名, 實 到 64 名, 贊 成 64 人, 反 對 0 人, 照 案 通 過 116
提 案 十 五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案 由 : 訂 定 義 守 大 學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 草 案 ), 如 附 件 十 三 (p.208),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開 發 原 住 民 青 年 潛 能, 藉 各 種 教 育 文 化 及 產 業 經 營 管 理 之 培 養, 以 提 升 其 生 產 力, 改 善 原 住 民 之 經 濟 生 活, 落 實 改 善 原 住 民 社 會 經 濟, 進 而 拓 展 國 際 交 流, 成 為 發 揚 多 元 文 化 之 典 範, 特 設 置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二 本 案 業 經 本 (100) 年 9 月 27 日 校 務 行 政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及 9 月 28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三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重 點 臚 列 如 下 : ( 一 ) 說 明 本 辦 法 之 制 定 宗 旨 ( 草 案 第 一 條 ) ( 二 ) 說 明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掌 理 業 務 ( 草 案 第 二 條 ) ( 三 ) 說 明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組 織 及 人 員 配 置 ( 草 案 第 三 條 ) ( 四 ) 說 明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因 業 務 需 要 得 聘 校 外 人 士 擔 任 顧 問 或 成 立 研 究 小 組 ( 草 案 第 四 條 ) ( 五 ) 說 明 本 辦 法 公 告 實 施 程 序 ( 草 案 第 五 條 ) 四 草 案 總 說 明 及 逐 條 說 明 如 附 件 十 三 之 一 (p.209-210)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決 議 : 應 到 81 名, 實 到 64 名, 贊 成 64 人, 反 對 0 人, 照 案 通 過 附 帶 決 議 : 請 人 事 室 於 下 次 校 務 會 議 再 針 對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之 中 心 主 任 一 職, 提 出 組 織 規 程 之 修 正 提 案 十 六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案 由 : 義 守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增 ( 修 ) 訂 條 文 ( 草 案 ), 如 附 件 十 四 (p.211-227),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教 育 部 99 年 9 月 21 日 臺 高 ( 一 ) 字 第 0990154041N 號 函 100 年 8 月 9 日 臺 高 ( 一 ) 字 第 1000139374D 號 函 及 100 年 9 月 30 日 臺 高 ( 一 ) 字 第 1000177626R 號 等 函, 核 定 本 校 100 學 年 增 設 及 調 整 之 學 院 及 學 系 二 依 上 開 教 育 部 函 示, 修 正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7 條,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學 系 學 院 更 名 : 1. 第 1 項 第 2 款 第 9 目 原 醫 學 營 養 學 系 更 名 為 營 養 學 系 2. 第 1 項 第 3 款 第 1 目 原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學 系 更 名 為 工 業 管 理 學 系 3. 第 1 項 第 4 款 原 語 文 暨 傳 播 學 院 更 名 為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 二 ) 增 設 學 系 學 院 : 1. 第 1 項 第 4 款 原 語 文 暨 傳 播 學 院 更 名 為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下 設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並 增 設 電 影 與 電 視 學 系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及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學 系 等 4 學 系 2. 本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國 際 學 院 下 增 設 第 4 目 娛 樂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3. 本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增 設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原 第 3 款 管 理 學 院 下 設 之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及 觀 光 學 系 修 正 至 本 款 學 院 下 設, 並 增 設 第 4 目 廚 藝 學 系 4. 增 設 本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語 文 學 院, 原 設 於 語 文 暨 傳 播 學 院 之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及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移 至 本 學 院 ( 三 ) 原 第 6 款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修 正 為 第 8 款 ( 款 次 修 正 ) 117
( 四 ) 本 條 條 文 修 正 擬 追 溯 至 100 年 8 月 1 日 起 生 效 三 其 他 因 業 務 需 要, 擬 修 正 ( 或 維 持 ) 部 分, 分 述 如 下 : ( 一 ) 為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推 展 原 住 民 族 青 年 之 教 育 與 人 力 素 質, 修 正 第 8 條, 增 設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負 責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青 年 各 種 教 育 文 化 及 產 業 經 營 管 理 能 力 之 培 養 等 事 項 ( 二 ) 依 教 育 部 100 年 4 月 25 日 臺 高 ( 二 ) 字 第 000061789 號 函 覆 建 議, 增 列 第 11 條 第 2 項 第 3 款 醫 事 人 員, 將 護 理 師 及 護 士 職 稱 納 入, 並 增 列 諮 商 心 理 師 ( 三 ) 修 正 第 12 條, 新 增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金 屬 材 料 發 展 中 心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之 中 心 主 任 為 校 務 會 議 當 然 代 表 ( 四 ) 修 正 第 15 條, 新 增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為 行 政 會 議 組 成 主 管 ( 五 ) 有 關 教 育 部 100 年 07 月 29 日 臺 高 字 第 1000127462 號 函, 建 議 第 11 條 置 有 辦 事 員 事 務 員 等 職 稱 一 節, 以 該 2 職 稱 之 屬 性 及 列 等 相 同, 基 於 職 稱 簡 併 原 則, 建 請 擇 一 選 置 因 本 校 員 額 編 制 表 列 有 事 務 員, 且 目 前 現 有 9 位 現 職 事 務 員, 其 業 務 性 質 大 都 屬 技 術 性 質, 與 具 行 政 性 質 之 辦 事 員 仍 有 差 別, 擬 建 議 仍 予 保 留 事 務 員 職 稱 四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十 四 之 一 (p.228-241)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送 董 事 會 核 准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決 議 : 應 到 81 名, 實 到 64 名, 贊 成 64 人, 反 對 0 人,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十 七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案 由 : 修 訂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辦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十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如 附 件 十 五 (p.242),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教 育 部 100 年 9 月 28 日 臺 參 字 第 1000170045C 號 令, 修 正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準 則 第 16 條 條 文, 修 正 本 辦 法 相 關 內 容 二 本 案 業 經 本 (100) 年 10 月 20 日 C10001011018 簽 奉 校 長 核 定,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三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十 五 之 一 (p.243)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決 議 : 應 到 81 名, 實 到 64 名, 贊 成 64 人, 反 對 0 人,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十 八 提 案 單 位 : 會 計 室 案 由 : 為 充 裕 本 校 營 運 資 金, 挹 注 教 學 研 究 需 求, 擬 向 金 融 行 庫 撥 貸 短 期 融 通 新 台 幣 壹 億 肆 仟 萬 元,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校 為 推 展 中 長 程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持 續 大 力 挹 注 教 學 研 究 需 求, 擬 依 資 金 需 求 向 金 融 行 庫 融 通 營 運 資 金 二 本 案 預 定 貸 款 期 間 3 個 月 辦 法 : 本 案 經 本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董 事 會 核 備 後, 向 金 融 行 庫 申 請 撥 貸 決 議 : 應 到 81 名, 實 到 64 名, 贊 成 64 人, 反 對 0 人, 照 案 通 過 118
肆 臨 時 動 議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商 務 學 系 案 由 : 落 實 聯 繫 單 制 度, 強 化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及 權 責 歸 屬 問 題,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校 行 政 管 理 職 務, 多 屬 教 師 兼 任 ; 部 份 老 師 為 首 次 接 掌 行 政 業 務 在 不 全 然 熟 悉 行 政 流 程 及 責 任 範 圍 下, 時 而 產 生 越 權 行 政 協 調 不 佳 等 狀 況 ; 導 致 業 務 重 複 執 行 多 重 指 揮 系 統 產 生 跨 單 位 業 務 執 行 遲 滯... 等 行 政 效 率 不 佳 之 現 象, 如 附 件 十 六 (p.244) 二 單 位 組 長 組 員 並 不 代 表 具 備 單 位 主 管 之 權 限, 然 為 求 時 效, 常 以 便 利 貼 E-mail 或 電 話 通 知, 要 求 執 行 單 位 將 已 呈 報 之 書 面 業 務 予 以 修 正 執 行 ; 或 代 業 務 單 位 先 予 執 行, 再 以 便 利 貼 隨 書 面 業 務 告 知 此 等 舉 動 已 產 生 行 政 瑕 疵 職 等 尊 重 及 管 理 問 題, 說 明 如 下 : ( 一 ) 便 利 貼 E-mail 或 電 話 通 知 等 舉 動 為 非 正 式 之 行 政 流 程, 疑 有 不 尊 重 二 級 主 管 行 政 職 銜 之 暗 喻 若 事 後 有 行 政 疏 失 與 責 任 歸 屬 問 題 時, 則 因 無 流 程 記 錄, 責 任 將 全 部 落 入 執 行 單 位 承 擔 ( 二 ) 若 上 述 動 作, 係 組 長 或 組 員 自 行 處 理, 未 經 單 位 主 管 知 悉, 恐 有 越 權 現 象 產 生, 此 代 表 管 理 出 問 題 ( 三 ) 若 上 述 動 作, 單 位 主 管 知 悉, 則 代 表 多 重 指 揮, 未 見 實 質 業 務 負 責 人, 則 管 理 更 出 問 題 ( 四 ) 職 等 尊 重 屬 行 政 流 程 重 要 環 節, 單 位 間 之 誤 會 與 嫌 隙 常 出 於 此 ; 長 期 不 做 改 善, 則 影 響 單 位 間 之 和 諧 與 互 動, 不 得 不 警 覺 三 聯 繫 單 可 建 立 正 式 之 行 政 作 業 程 序, 確 認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以 利 工 作 上 之 聯 繫 管 道 尤 其 是 跨 單 位 之 行 政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 承 辦 人 員 將 成 為 業 務 聯 繫 窗 口 ; 跨 單 位 有 事 交 辦, 可 透 過 窗 口 統 一 交 待 ; 執 行 單 位 尋 求 跨 單 位 支 援 時, 亦 可 透 過 窗 口 統 一 協 調 作 業, 完 成 一 體 作 業 之 流 程 四 透 過 聯 繫 單 制 度, 單 位 主 管 可 藉 由 書 面 將 完 整 作 業 程 序 清 晰 表 達 於 業 務 執 行 單 位, 並 提 供 單 位 主 官 完 整 資 料 參 考, 有 利 單 位 主 管 未 來 做 整 體 性 之 決 策 考 量 ; 聯 繫 單 亦 可 做 有 效 之 行 政 追 蹤, 以 成 為 未 來 行 政 改 良 之 參 考 五 教 書 是 門 藝 術 行 政 是 門 技 術 藝 術 是 創 意 無 限, 技 術 是 循 規 蹈 矩 ; 若 將 行 政 藝 術 化, 雖 可 收 短 期 之 功 效, 但 長 期 則 破 壞 行 政 體 制, 導 致 執 行 單 位 無 規 則 可 循 進 而 衍 生 出 權 責 歸 屬 績 效 考 評 職 責 劃 分... 等 問 題, 均 會 嚴 重 影 響 基 層 工 作 人 員 之 工 作 情 境, 得 過 且 過 之 工 作 心 態, 將 油 然 而 起, 此 現 象 非 校 方 之 福 辦 法 : 一 請 確 實 督 導 聯 繫 單 的 落 實 執 行 二 擬 請 人 事 相 關 單 位 給 予 未 有 行 政 歷 練 的 行 政 職 務 接 掌 者, 做 職 前 或 在 職 行 政 作 業 講 習 如 : 職 業 倫 理 作 業 流 程 職 等 尊 重 簽 呈 ( 何 謂 以 稿 代 簽 簽 稿 併 呈 等 簽 請 意 涵 ) 決 議 : 擬 由 人 事 室 於 下 次 行 政 會 議 中 進 行 討 論 伍 散 會 : 上 午 11 時 10 分 119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附 件 一 99 年 11 月 11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全 文 年 月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3 6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二 十 二 條 訂 定 第 二 條 為 能 適 切 公 正 討 論 及 決 議 有 關 學 生 學 生 獎 懲 重 大 事 項, 以 確 保 學 生 合 法 權 益 與 教 育 功 能, 設 置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 承 辦 單 位 為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第 三 條 本 會 設 置 委 員 十 九 人, 任 一 性 別 不 得 低 於 委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並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主 任 委 員 : 由 校 長 指 定 副 校 長 一 人 擔 任 二 當 然 委 員 : 學 生 事 務 長 進 修 部 主 任 軍 訓 室 主 任 三 教 師 委 員 : 由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理 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及 醫 學 學 院 各 推 薦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四 人, 語 文 學 院 國 際 學 院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及 通 識 中 心 各 推 薦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二 人, 各 院 推 薦 人 員 任 一 性 別 須 達 二 分 之 一, 由 校 長 就 其 中 遴 選 十 一 人 聘 任 之 四 專 業 委 員 : 由 管 理 學 院 通 識 中 心 推 薦 具 法 律 專 長 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二 名, 諮 商 輔 導 組 推 薦 心 理 師 或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心 理 輔 導 教 師 二 名, 由 校 長 就 其 中 遴 選 二 人 聘 任 之 五 學 生 委 員 : 由 學 生 會 推 選 學 生 代 表 任 一 性 別 各 一 名, 合 計 二 名 除 前 項 第 一 二 款 外, 已 擔 任 有 關 學 生 申 訴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不 得 為 本 會 委 員, 本 會 委 員 於 每 學 年 開 學 後 一 個 月 內 由 校 長 完 成 聘 任, 委 員 為 無 給 職, 任 期 一 年, 得 連 任 之 ; 任 期 中 若 有 委 員 離 職 或 出 缺 時, 則 從 缺 不 另 行 遴 聘 之 第 四 條 本 會 會 議 主 席 由 校 長 指 定 副 校 長 一 人 擔 任 副 校 長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時, 由 其 職 務 代 理 人 代 理 主 席 120
第 五 條 本 會 審 理 學 生 大 功 大 過 以 上 之 獎 懲 案 件 第 六 條 本 會 會 議 之 召 開, 視 審 議 案 件 需 要 每 學 期 召 開 一 次, 若 遇 重 大 案 件 審 議, 得 由 主 任 委 員 臨 時 召 集 之 第 七 條 本 會 會 議 應 有 全 體 委 員 過 半 數 出 席 始 得 開 議, 委 員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時, 不 得 委 託 代 理, 出 席 人 數 不 足, 會 議 主 席 應 擇 期 再 召 集 之 ; 決 議 應 有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同 意 行 之 第 八 條 本 會 會 議 得 邀 請 有 關 人 員 及 當 事 人 列 席 說 明 第 九 條 委 員 如 為 本 會 審 議 之 獎 懲 案 件 當 事 人 或 其 導 師 授 課 老 師 或 輔 導 人 員, 應 行 迴 避, 不 得 執 行 職 務 第 十 條 本 會 之 獎 懲 決 議, 由 承 辦 單 位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公 告 之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121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本 會 設 置 委 員 十 九 人, 任 一 性 別 不 得 低 於 委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並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主 任 委 員 : 由 校 長 指 定 副 校 長 一 人 擔 任 二 當 然 委 員 : 學 生 事 務 長 進 修 部 主 任 軍 訓 室 主 任 三 教 師 委 員 : 由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理 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及 醫 學 學 院 各 推 薦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四 人, 語 文 學 院 國 際 學 院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及 通 識 中 心 各 推 薦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二 人, 各 院 推 薦 人 員 任 一 性 別 須 達 二 分 之 一, 由 校 長 就 其 中 遴 選 十 一 人 聘 任 之 四 專 業 委 員 : 由 管 理 學 院 通 識 中 心 推 薦 具 法 律 專 長 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二 名, 諮 商 輔 導 組 推 薦 心 理 師 或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心 理 輔 導 教 師 二 名, 由 校 長 就 其 中 遴 選 二 人 聘 任 之 五 學 生 委 員 : 由 學 生 第 三 條 本 會 設 置 委 員 十 九 人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主 任 委 員 : 由 校 長 指 定 副 校 長 一 人 擔 任 二 當 然 委 員 : 學 生 事 務 長 進 修 部 主 任 軍 訓 室 主 任 三 教 師 委 員 : 由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理 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及 醫 學 學 院 各 推 薦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四 人, 語 傳 學 院 國 際 學 院 及 通 識 中 心 各 推 薦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二 人, 由 校 長 就 其 中 遴 選 十 一 人 聘 任 之 四 專 業 委 員 : 由 管 理 學 院 通 識 中 心 推 薦 具 法 律 專 長 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二 名, 諮 商 輔 導 組 推 薦 心 理 師 或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心 理 輔 導 教 師 二 名, 由 校 長 就 其 中 遴 選 二 人 聘 任 之 五 學 生 委 員 : 由 學 生 會 推 選 大 學 部 代 表 二 名 除 前 項 第 一 二 款 外, 已 擔 任 有 關 學 生 申 訴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附 件 一 之 一 一 依 照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精 神, 任 一 性 別 委 員 應 占 委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ㄧ 以 上 二 本 校 自 100 學 年 度 增 設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及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應 納 入 教 師 委 員 推 薦 學 院 名 單 三 語 傳 學 院 名 稱 修 訂 語 文 學 院 四 為 利 於 任 一 性 別 遴 選, 律 訂 性 別 推 薦 比 例 五 律 定 學 生 委 員 代 表 性 別 比 例 122
會 推 選 學 生 代 表 任 一 性 別 各 一 名, 合 計 二 名 除 前 項 第 一 二 款 外, 已 擔 任 有 關 學 生 申 訴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不 得 為 本 會 委 員, 本 會 委 員 於 每 學 年 開 學 後 一 個 月 內 由 校 長 完 成 聘 任, 委 員 為 無 給 職, 任 期 一 年, 得 連 任 之 ; 任 期 中 若 有 委 員 離 職 或 出 缺 時, 則 從 缺 不 另 行 遴 聘 之 第 六 條 本 會 會 議 之 召 開, 視 審 議 案 件 需 要 每 學 期 召 開 一 次, 若 遇 重 大 案 件 審 議, 得 由 主 任 委 員 臨 時 召 集 之 不 得 為 本 會 委 員, 本 會 委 員 於 每 學 年 開 學 後 一 個 月 內 由 校 長 完 成 聘 任, 委 員 為 無 給 職, 任 期 一 年, 得 連 任 之 ; 任 期 中 若 有 委 員 離 職 或 出 缺 時, 則 從 缺 不 另 行 遴 聘 之 第 六 條 本 會 會 議 之 召 開, 視 審 議 案 件 需 要 每 學 期 召 開 二 至 三 次, 由 會 議 主 席 召 集 之 修 訂 會 議 召 集 的 次 數 及 時 機 123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附 件 二 95 年 12 月 28 日 函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99 年 1 月 11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1 2 7 8 9 11 15 條 條 文 年 月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6-12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為 使 本 校 學 生 敦 品 勵 學, 培 養 其 榮 譽 感 及 建 立 符 合 社 會 規 範 之 行 為, 激 發 進 取 心, 以 樹 立 優 良 校 風, 確 收 教 育 功 效,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學 生 個 人 之 獎 懲, 除 有 特 別 規 定 外, 悉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第 三 條 學 生 之 獎 勵 與 懲 罰, 分 下 列 各 款 : 一 獎 勵 : ( 一 ) 嘉 獎 ( 二 ) 小 功 ( 三 ) 大 功 ( 四 ) 特 別 獎 勵 : 獎 品 獎 金 獎 狀 等 二 懲 罰 : ( 一 ) 警 告 ( 二 ) 小 過 ( 三 ) 大 過 以 上 ( 含 大 過 留 校 察 看 勒 令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 第 四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嘉 獎 : 一 服 公 勤 工 作 努 力, 有 好 表 現 者 二 參 加 校 內 外 各 種 競 賽, 成 績 優 良 者 三 禮 節 周 到, 服 裝 儀 容 經 常 保 持 整 潔 者 四 拾 金 不 昧, 有 相 當 價 值 者 五 敬 老 扶 幼, 有 具 體 優 良 事 蹟 者 六 宿 舍 整 潔 內 務 優 良, 經 檢 查 績 優 者 七 維 護 校 產 愛 惜 公 物, 堪 為 表 率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八 其 他 合 於 記 嘉 獎 之 事 蹟 者 第 五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小 功 : 一 服 務 公 勤, 熱 心 公 益, 表 現 優 異 者 二 熱 心 助 人 扶 助 同 學, 有 具 體 事 蹟 者 三 擔 任 各 級 幹 部, 負 責 盡 職 表 現 優 異 者 124
四 拾 金 不 昧, 有 重 大 價 值, 經 政 府 機 關 表 揚 者 五 見 義 勇 為, 有 具 體 優 良 事 蹟 者 六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或 競 賽, 表 現 優 異, 增 進 校 譽 者 七 其 他 合 於 記 小 功 之 事 蹟 者 第 六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大 功 : 一 具 有 傑 出 表 現, 有 益 國 家 社 會, 有 確 切 事 實 者 二 擔 任 學 生 社 團 或 自 治 幹 部 成 績 特 優, 對 樹 立 優 良 校 風 有 特 殊 貢 獻 者 三 在 校 期 間, 創 造 發 明 或 發 表 有 價 值 之 學 術 論 文 有 功 於 國 家 社 會 者 四 有 特 殊 的 義 勇 行 為, 並 獲 得 政 府 機 關 表 揚 者 五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全 國 性 之 競 賽, 成 績 特 優, 增 進 校 譽 者 六 其 他 應 予 記 大 功 事 蹟, 經 提 報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第 七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警 告 : 一 無 故 不 參 加 日 常 集 會 或 活 動 者 二 無 故 不 參 加 導 師 及 其 他 師 長 約 談 者 三 不 按 規 定 程 序 選 課 或 抵 免 學 分 者 四 在 校 園 內 服 裝 儀 容 有 違 善 良 風 俗 者 五 無 故 圖 免 公 勤 損 害 公 眾 利 益 者 六 擔 任 各 級 幹 部, 怠 忽 職 守 者 七 宿 舍 內 務 不 整 潔 者 八 言 行 不 檢 舉 止 無 禮, 損 害 公 眾 利 益 者 九 在 公 共 場 所 擾 亂 公 共 秩 序 者, 或 上 課 中 未 關 閉 手 機 影 響 課 堂 秩 序 者 十 不 愛 惜 公 物 或 浪 費 水 電 者 十 一 駕 駛 汽 機 車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者 十 二 亂 丟 垃 圾 或 於 禁 止 吸 菸 場 所 吸 菸 者 十 三 騷 擾 工 作 犬 者 十 四 冒 名 頂 替 課 堂 點 名 者 十 五 其 他 合 於 記 警 告 之 事 實 者 125
第 八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小 過 : 一 對 師 長 或 執 行 公 務 之 人 員 有 侮 辱 之 行 為 者 二 對 同 學 霸 凌 或 惡 意 攻 訐 者 三 蓄 意 破 壞 公 物 者 四 擅 自 毀 損 學 校 之 公 告 公 文 者 五 無 故 圖 免 公 勤 損 害 公 眾 利 益, 且 不 具 悔 意 者 六 對 學 校 或 師 長 有 不 誠 實 或 欺 騙 之 言 行 者 七 擾 亂 團 體 秩 序 且 不 聽 勸 導, 致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或 危 害 社 會 秩 序 者 八 違 反 宿 舍 管 理 相 關 規 定 者 九 於 學 生 宿 舍 持 有 麻 將 或 其 他 賭 具 者, 若 有 使 用 情 事 加 重 處 分 十 破 壞 考 場 秩 序 者 十 一 騎 機 車 未 戴 安 全 帽 或 違 規 駕 駛 車 輛 經 登 記 達 三 次 者 十 二 冒 用 他 人 證 件 或 私 自 將 證 件 借 予 他 人 使 用 者 十 三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經 第 一 次 催 辦 仍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完 成 者 十 四 學 生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未 涉 及 利 益 交 換 或 輸 送 者 十 五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騷 擾,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十 六 虐 待 傷 害 工 作 犬 或 動 物 者 十 七 參 與 合 議 冒 名 頂 替 代 上 課 行 為, 未 達 全 學 期 上 課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十 八 其 他 應 予 記 小 過 之 情 事 者 第 九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大 過 或 留 校 察 看 : 一 惡 意 破 壞 公 物, 且 不 具 悔 意 者 二 偽 造 或 塗 改 文 書 及 有 效 證 件 者 三 有 酗 酒 滋 事 或 賭 博 之 行 為 者 四 建 立 或 媒 介 賭 博 性 網 站 或 誘 使 他 人 藉 此 從 事 賭 博 行 為 者 五 行 為 粗 暴 打 架 鬥 毆 聚 眾 滋 事 者 六 學 生 舉 辦 校 外 團 體 活 動, 經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颱 風 洪 水 126
土 石 流 等 防 災 警 報 後, 仍 進 入 禁 制 警 戒 區 域 者 七 學 生 舉 辦 校 外 團 體 活 動 之 時 間 或 地 區, 因 基 於 安 全 考 量, 經 勸 阻 不 予 配 合 者 八 蓄 意 擾 亂 學 校 行 政 妨 害 公 務 執 行 者 九 惡 意 詆 毀 侮 辱 毆 打 師 長 或 執 行 公 務 之 人 員 者 十 考 試 舞 弊, 經 查 屬 實 者 十 一 學 位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書 面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查 屬 實 者 十 二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涉 及 不 當 獲 利 者 十 三 參 加 非 法 之 集 會 遊 行 或 校 外 非 法 組 織 活 動 者 十 四 擅 自 舉 辦 或 變 更 未 經 核 准 之 活 動 內 容, 致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或 危 害 社 會 秩 序 者 十 五 鼓 動 風 潮, 聚 眾 滋 事 或 擅 自 請 願 遊 行, 致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或 危 害 社 會 秩 序 者 十 六 擅 自 發 表 不 實 言 論, 危 及 他 人 權 益 或 有 損 校 譽 十 七 住 宿 生 留 宿 外 客 或 帶 異 性 進 入 宿 舍 者 十 八 未 經 允 許 進 入 異 性 宿 舍 者 十 九 管 理 公 款 ( 物 ) 未 善 盡 責 任 或 浮 報 挪 用 浪 費 侵 占 公 款 ( 物 ) 者 二 十 公 開 散 佈 色 情 或 暴 力 資 訊 者, 違 反 善 良 風 俗 或 影 響 他 人 名 譽 者 二 十 一 在 校 園 從 事 傳 直 銷 行 為, 經 勸 導 無 效, 或 從 事 傳 直 銷 行 為, 經 查 屬 實 者 二 十 二 有 偷 竊 行 為 經 查 屬 實 者 二 十 三 建 立 商 業 網 站 從 事 商 業 行 為 致 影 響 校 譽 者 二 十 四 觸 犯 刑 法, 經 法 院 判 刑 確 定 者 二 十 五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騷 擾,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審 議 情 節 重 大 者 二 十 六 破 壞 或 汙 衊 國 旗 國 號 國 父 遺 像 及 元 首 玉 照 等 精 神 禮 儀 之 行 為 者 二 十 七 騷 擾 虐 待 或 傷 害 工 作 犬 動 物, 肇 使 他 人 受 傷 127
者 二 十 八 參 與 合 議 冒 名 頂 替 代 上 課 行 為, 達 全 學 期 上 課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二 十 九 其 他 相 當 於 上 列 各 款 情 事 者, 經 提 報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第 十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 一 違 反 前 條 所 列 各 款 情 形 屢 勸 不 聽 或 累 犯 者 二 持 械 毆 打 師 長 或 執 行 公 務 之 人 員 成 傷 者 三 留 校 察 看 期 間, 再 受 處 分 者 四 就 學 期 間 懲 罰 累 計 滿 三 大 過 者 或 當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五 違 法 行 為 經 法 院 判 刑 確 定, 嚴 重 影 響 校 譽 者 六 考 試 集 體 舞 弊 達 三 人 以 上 者 七 脅 迫 他 人 或 參 與 合 議 冒 名 頂 替 代 考 試 者 八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侵 害,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審 議 情 節 重 大 者 九 非 本 國 籍 學 生 違 反 我 國 相 關 法 令 有 明 確 事 證 經 提 報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十 其 他 相 當 於 上 列 各 款 情 事 者, 經 提 報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學 生 違 反 前 項 第 六 七 款 情 事 且 具 悔 意 者,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酌 予 減 輕 懲 處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獎 懲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嘉 獎 記 功 警 告 記 過 由 學 務 長 核 定 公 布 二 凡 大 功 或 大 過 以 上 獎 懲 應 由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布 三 學 生 獎 懲 若 有 疑 義, 由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裁 決 之 四 獎 懲 建 議 單 位 於 學 生 懲 處 發 佈 前 後 均 應 通 知 當 事 人 學 生 記 大 功 或 記 小 過 以 上 之 獎 懲, 除 公 布 外 應 通 知 其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導 師 及 系 輔 導 人 員 第 十 二 條 為 達 成 學 生 改 過 遷 善 之 目 標, 得 以 學 校 工 作 替 代 經 核 定 之 128
記 過 警 告 懲 處 方 式, 替 代 標 準 如 下 : 一 如 經 核 准 警 告 一 次, 得 以 愛 校 服 務 四 小 時 替 代 二 如 經 核 准 小 過 一 次, 得 以 愛 校 服 務 十 二 小 時 替 代 三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或 校 長 核 定 之 愛 校 服 務 專 案 者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在 校 學 修 業 期 間, 功 過 累 積 計 算, 所 受 之 功 過 可 以 相 抵, 惟 依 前 功 不 得 抵 後 過 原 則 辦 理 第 十 四 條 當 事 學 生 對 所 裁 定 之 獎 懲 決 議 如 有 不 服, 得 依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向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第 十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129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嘉 獎 : 一 服 公 勤 工 作 努 力, 有 好 表 現 者 二 參 加 校 內 外 各 種 競 賽, 成 績 優 良 者 三 禮 節 週 到, 服 裝 儀 容 經 第 四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嘉 獎 : 一 服 公 勤 工 作 努 力, 有 好 表 現 者 二 參 加 校 內 外 各 種 競 賽, 成 績 優 良 者 三 禮 節 周 到, 服 裝 儀 容 經 常 保 持 整 潔 者 四 拾 金 不 昧, 有 相 當 價 值 者 五 敬 老 扶 幼, 有 具 體 優 良 事 蹟 者 六 宿 舍 整 潔 內 務 優 良, 經 檢 查 績 優 者 七 維 護 校 產 愛 惜 公 物, 堪 為 表 率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八 其 他 合 於 記 嘉 獎 之 事 蹟 者 第 六 條 學 生 有 下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大 功 : 一 具 有 傑 出 表 現, 有 益 國 家 社 會, 有 確 切 事 實 者 二 擔 任 學 生 社 團 或 自 治 幹 部 成 績 特 優, 對 樹 立 優 良 校 風 有 特 殊 貢 獻 者 三 在 校 期 間, 創 造 發 明 或 發 表 有 價 值 之 學 術 論 文 有 功 於 國 家 社 會 者 四 有 特 殊 的 義 勇 行 為, 並 獲 得 政 府 機 關 表 揚 者 五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全 國 性 之 競 賽, 成 績 特 優, 增 進 校 譽 者 六 其 他 應 予 記 大 功 事 蹟, 經 提 報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常 保 持 整 潔 者 四 拾 金 不 昧, 有 相 當 價 值 者 五 敬 老 扶 幼, 有 具 體 優 良 事 蹟 者 六 宿 舍 整 潔 內 務 優 良, 經 檢 查 績 優 者 七 維 護 校 產 愛 惜 公 物, 堪 為 表 率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八 其 他 合 於 記 嘉 獎 之 事 蹟 者 第 六 條 學 生 有 下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大 功 : 一 具 有 傑 出 表 現, 有 益 國 家 社 會, 有 確 切 事 實 者 二 擔 任 學 生 社 團 或 自 治 幹 部 成 績 特 優, 對 樹 立 優 良 校 風 有 特 殊 貢 獻 者 三 在 校 期 間, 創 造 發 明 或 發 表 有 價 值 之 學 術 論 文 有 功 於 國 家 社 會 者 四 有 特 殊 的 義 勇 行 為, 並 獲 得 政 府 機 關 表 揚 者 五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全 國 性 之 競 賽, 成 績 特 優, 增 進 校 譽 者 六 其 他 應 予 記 大 功 事 蹟, 經 提 報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核 准 者 附 件 二 之 一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將 週 修 改 為 周 第 六 條 第 六 款 將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核 准 修 改 為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130
第 七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警 告 : 一 無 故 不 參 加 日 常 集 會 或 活 動 者 二 無 故 不 參 加 導 師 及 其 他 師 長 約 談 者 三 不 按 規 定 程 序 選 課 或 抵 免 學 分 者 四 在 校 園 內 服 裝 儀 容 有 違 善 良 風 俗 者 五 無 故 圖 免 公 勤 損 害 公 眾 利 益 者 六 擔 任 各 級 幹 部, 怠 忽 職 守 者 七 宿 舍 內 務 不 整 潔 者 八 言 行 不 檢 舉 止 無 禮, 損 害 公 眾 利 益 者 九 在 公 共 場 所 擾 亂 公 共 秩 序 者, 或 上 課 中 未 關 閉 手 機 影 響 課 堂 秩 序 者 十 不 愛 惜 公 物 或 浪 費 水 電 者 十 一 駕 駛 汽 機 車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者 十 二 亂 丟 垃 圾 或 於 禁 止 吸 菸 場 所 吸 菸 者 十 三 騷 擾 工 作 犬 者 十 四 冒 名 頂 替 課 堂 點 名 者 十 五 其 他 合 於 記 警 告 之 事 實 者 第 八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小 過 : 一 對 師 長 或 執 行 公 務 之 人 員 有 侮 辱 之 行 為 者 二 對 同 學 霸 凌 或 惡 意 攻 訐 者 三 蓄 意 破 壞 公 物 者 四 擅 自 毀 損 學 校 之 公 告 公 文 者 五 無 故 圖 免 公 勤 損 害 公 眾 利 益, 且 不 具 悔 意 者 六 對 學 校 或 師 長 有 不 誠 實 第 七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警 告 : 一 無 故 不 參 加 日 常 集 會 或 活 動 者 二 無 故 不 參 加 導 師 及 其 他 師 長 約 談 者 三 不 按 規 定 程 序 選 課 或 抵 免 學 分 者 四 在 校 園 內 服 裝 儀 容 有 違 善 良 風 俗 者 五 無 故 圖 免 公 勤 損 害 公 益, 情 節 輕 微 者 六 擔 任 各 級 幹 部, 怠 忽 職 守 者 七 宿 舍 ( 含 國 際 會 館 ) 內 務 不 整 潔 者 八 言 行 不 檢 舉 止 無 禮, 情 節 輕 微 者 九 在 公 共 場 所 擾 亂 公 共 秩 序 者, 或 上 課 中 未 關 閉 手 機 者 十 不 愛 惜 公 物 或 浪 費 水 電, 情 節 輕 微 者 十 一 駕 駛 汽 機 車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者 十 二 駕 駛 汽 機 車 違 規 經 警 方 取 締 者 記 警 告 兩 次 十 三 亂 丟 垃 圾 或 於 禁 止 吸 菸 場 所 吸 菸 者 十 四 其 他 合 於 記 警 告 之 事 實 者 第 八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小 過 : 一 對 師 長 或 執 行 公 務 之 人 員 有 侮 辱 之 行 為 者 二 欺 侮 同 學 或 惡 意 攻 訐 者 三 破 壞 公 物, 情 節 輕 微 者 一 第 七 條 第 五 款 將 公 益 修 訂 為 公 眾 利 益 者, 並 刪 除 情 節 輕 微 者 等 文 字 敘 述 二 第 七 條 第 七 款 刪 除 ( 含 國 際 會 館 ) 等 文 字 敘 述 三 第 七 條 第 八 款 將 情 節 輕 微 修 訂 為 損 害 公 眾 利 益 四 第 七 條 第 九 款 新 增 影 響 課 堂 秩 序 等 文 字 敘 述 五 第 七 條 第 十 款 刪 除 情 節 輕 微 等 文 字 敘 述 六 刪 除 第 七 條 第 十 二 款 之 文 字 敘 述 七 修 訂 第 七 條 第 十 三 款 的 順 序 至 第 十 二 款 八 新 增 第 七 條 第 十 三 款 與 第 十 四 款 九 修 訂 第 七 條 第 十 四 款 的 順 序 至 第 十 五 款 一 第 八 條 第 二 款 將 欺 侮 同 學 修 改 為 對 同 學 霸 凌 二 修 訂 第 八 條 第 三 款 之 文 字 敘 述 三 第 八 條 第 四 款 將 四 擅 自 毀 損 學 校 之 布 告 布 修 改 為 公 文 者 公 五 無 故 圖 免 公 勤 損 害 公 四 第 八 條 第 五 款 將 益, 情 節 嚴 重 者 損 害 公 益, 情 六 對 學 校 或 師 長 有 不 誠 實 節 嚴 重 者 修 訂 131
或 欺 騙 之 言 行 者 七 擾 亂 團 體 秩 序 且 不 聽 勸 導, 致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或 危 害 社 會 秩 序 者 八 違 反 宿 舍 管 理 相 關 規 定 者 九 於 學 生 宿 舍 持 有 麻 將 或 其 他 賭 具 者, 若 有 使 用 情 事 則 加 重 處 分 十 破 壞 考 場 秩 序 者 十 一 騎 機 車 未 戴 安 全 帽 或 違 規 駕 駛 車 輛 經 登 記 達 三 次 者 十 二 冒 用 他 人 證 件 或 私 自 將 證 件 借 予 他 人 使 用 者 十 三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經 第 一 次 催 辦 仍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完 成 者 十 四 學 生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未 涉 及 利 益 交 換 或 輸 送 者 十 五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騷 擾,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情 節 輕 微 者 十 六 虐 待 傷 害 工 作 犬 或 動 物 者 十 七 參 與 合 議 冒 名 頂 替 代 上 課 行 為, 未 達 全 學 期 上 課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十 八 其 他 應 予 記 小 過 之 情 事 者 第 九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大 過 或 留 校 察 看 : 一 惡 意 破 壞 公 物, 且 不 具 悔 意 者 二 偽 造 或 塗 改 文 書 及 有 效 證 件 者 三 有 酗 酒 滋 事 或 賭 博 之 行 為 或 欺 騙 之 言 行 者 為 損 害 公 眾 利 七 擾 亂 團 體 秩 序 且 不 聽 益, 且 不 具 悔 意 勸 導, 有 足 以 影 響 他 人 者 之 事 實 者 五 第 八 條 第 七 款, 八 違 反 宿 舍 ( 含 國 際 會 館 ) 依 據 憲 法 第 二 十 管 理 相 關 規 定, 情 節 輕 三 條, 將 有 足 微 者 以 影 響 他 人 之 事 九 於 學 生 宿 舍 ( 含 國 際 會 實 修 改 為 致 館 ) 持 有 麻 將 或 其 他 賭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或 具 者 危 害 社 會 秩 十 試 場 違 規 情 節 輕 微 者 序 十 一 騎 機 車 未 戴 安 全 帽 或 六 第 八 條 第 八 九 違 規 駕 駛 車 輛 經 登 記 款 刪 除 ( 含 國 際 達 三 次 者 會 館 ), 並 於 第 十 二 冒 用 他 人 證 件 或 私 自 八 款 刪 除 情 節 將 證 件 借 予 他 人 使 用 輕 微 及 第 九 款 者 新 增 若 有 使 用 十 三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經 情 事 則 加 重 處 第 一 次 催 辦 仍 未 依 規 分 等 文 字 敘 定 期 限 辦 理 完 成, 情 節 述 輕 微 者 七 修 訂 第 八 條 第 十 十 四 學 生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款 之 文 字 敘 述 權, 情 節 輕 微 者 八 第 八 條 第 十 三 十 五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騷 擾, 款 刪 除 情 節 輕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微 等 文 字 敘 會 決 議 情 節 輕 微 者 述 十 六 其 他 應 予 記 小 過 之 情 九 第 八 條 第 十 四 款 事 者 將 情 節 輕 微 修 改 為 未 涉 及 利 益 交 換 或 輸 送 十 新 增 第 八 條 第 十 六 款 與 第 十 七 款 十 一 修 訂 第 八 條 第 十 六 款 的 順 序 至 第 十 八 款 第 九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大 過 或 留 校 察 看 : 一 蓄 意 破 壞 公 物, 情 節 重 大 者 二 偽 造 或 塗 改 文 書 及 有 效 證 件 者 三 有 酗 酒 滋 事 或 賭 博 之 行 一 第 九 條 第 一 款 蓄 修 改 為 惡 及 情 節 重 大 修 改 為 且 不 具 悔 意 二 修 訂 第 九 條 第 八 款, 將 第 八 款 與 第 二 十 一 款 合 132
者 四 建 立 或 媒 介 賭 博 性 網 站 或 誘 使 他 人 藉 此 從 事 賭 博 行 為 者 五 行 為 粗 暴 打 架 鬥 毆 聚 眾 滋 事 者 六 學 生 舉 辦 校 外 團 體 活 動, 經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颱 風 洪 水 土 石 流 等 防 災 警 報 後, 仍 進 入 禁 制 警 戒 區 域 者 七 學 生 舉 辦 校 外 團 體 活 動 之 時 間 或 地 區, 因 基 於 安 全 考 量, 經 勸 阻 不 予 配 合 者 八 蓄 意 擾 亂 學 校 行 政 妨 害 公 務 執 行 者 九 惡 意 詆 毀 侮 辱 毆 打 師 長 或 執 行 公 務 之 人 員 者 十 考 試 舞 弊, 經 查 屬 實 者 十 一 學 位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書 面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查 屬 實 者 十 二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涉 及 不 當 獲 利 者 十 三 參 加 非 法 之 集 會 遊 行 或 校 外 非 法 組 織 活 動 者 十 四 擅 自 舉 辦 或 變 更 未 經 核 准 之 活 動 內 容, 致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或 危 害 社 會 秩 序 者 十 五 鼓 動 風 潮, 聚 眾 滋 事 或 擅 自 請 願 遊 行, 致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或 危 害 社 會 秩 序 者 十 六 擅 自 發 表 不 實 言 論, 危 及 他 人 權 益 或 有 損 校 譽 者 十 七 住 宿 生 留 宿 外 客 或 帶 異 性 進 入 宿 舍 者 十 八 未 經 允 許 進 入 異 性 宿 舍 者 十 九 管 理 公 款 ( 物 ) 未 善 盡 責 為 者 併, 並 修 訂 第 八 四 行 為 粗 暴 打 架 鬥 毆 條 之 文 字 敘 述, 聚 眾 滋 事 者 以 避 免 法 條 重 複 五 學 生 舉 辦 校 外 團 體 活 並 懲 處 範 圍 明 動, 經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颱 確 風 洪 水 土 石 流 等 防 三 第 九 條 第 八 款 與 災 警 報 後, 仍 進 入 禁 制 第 二 十 一 款 合 併 警 戒 區 域 者 後 刪 除 六 學 生 舉 辦 校 外 團 體 活 動 四 修 訂 第 九 條 第 十 之 時 間 或 地 區, 因 基 於 一 款, 將 第 十 一 安 全 考 量, 經 勸 阻 不 予 款 與 第 二 十 三 款 配 合 者 合 併 並 將 第 十 一 七 蓄 意 擾 亂 學 校 行 政 妨 款 不 當 修 改 害 公 務 執 行 者 為 非 法, 以 明 八 惡 意 批 評 或 侮 辱 師 長 確 律 定 非 法 行 者 為 九 考 試 舞 弊, 經 查 屬 實 者 五 第 九 條 第 十 二 十 學 位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書 面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查 屬 實 者 十 一 參 加 不 當 之 集 會, 有 損 校 譽 者 十 二 住 宿 生 留 宿 外 客 或 帶 異 性 進 入 宿 舍 ( 含 國 際 會 館 ) 者 十 三 未 經 允 許 進 入 異 性 宿 舍 ( 含 國 際 會 館 ) 者 十 四 管 理 公 款 ( 物 ) 未 善 盡 責 任 或 浮 報 挪 用 浪 費 侵 占 公 款 ( 物 ), 情 節 嚴 重 者 十 五 擅 自 發 表 不 實 言 論, 危 及 他 人 權 益 或 有 損 校 譽, 情 節 嚴 重 者 十 六 擅 自 舉 辦 或 變 更 未 經 核 准 之 活 動 內 容, 情 節 嚴 重 者 十 七 建 立 色 情 或 暴 力 網 站, 影 響 他 人 名 譽 者 十 八 在 校 園 從 事 直 銷 行 為, 經 勸 導 無 效, 或 從 事 直 銷 行 為, 經 查 屬 實 者 十 九 有 偷 竊 行 為 經 查 屬 實 十 三 款 刪 除 ( 含 國 際 會 館 ) 等 文 字 敘 述 六 第 九 條 第 十 四 十 五 款 刪 除 情 節 嚴 重 等 文 字 敘 述 七 修 訂 第 九 條 第 十 六 款, 依 據 憲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新 增 致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或 危 害 社 會 秩 序, 並 刪 除 情 節 重 大 之 文 字 敘 述 八 修 訂 第 九 條 第 十 七 款 之 文 字 敘 述 九 修 訂 第 九 條 第 十 八 款, 新 增 傳 之 文 字 敘 述 十 修 訂 第 九 條 第 二 十 二 款, 依 據 憲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修 改 致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或 危 害 社 會 秩 序 之 文 字 敘 述 133
任 或 浮 報 挪 用 浪 費 侵 占 公 款 ( 物 ) 者 二 十 公 開 散 佈 色 情 或 暴 力 資 訊 者, 違 反 善 良 風 俗 或 影 響 他 人 名 譽 者 二 十 一 在 校 園 從 事 傳 直 銷 行 為, 經 勸 導 無 效, 或 從 事 傳 直 銷 行 為, 經 查 屬 實 者 二 十 二 有 偷 竊 行 為 經 查 屬 實 者 二 十 三 建 立 商 業 網 站 從 事 商 業 行 為 致 影 響 校 譽 者 二 十 四 觸 犯 刑 法, 經 法 院 判 刑 確 定 者 二 十 五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騷 擾,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審 議 情 節 重 大 者 二 十 六 破 壞 或 汙 衊 國 旗 國 號 國 父 遺 像 及 元 首 玉 照 等 精 神 禮 儀 之 行 為 者 二 十 七 騷 擾 虐 待 或 傷 害 工 作 犬 動 物, 肇 使 他 人 受 傷 者 二 十 八 參 與 合 議 冒 名 頂 替 代 上 課 行 為, 達 全 學 期 上 課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二 十 九 其 他 相 當 於 上 列 各 款 情 事 者, 經 提 報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第 十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 一 違 反 前 條 所 列 各 款 情 形 屢 勸 不 聽 或 累 犯 者 二 持 械 毆 打 師 長 或 執 行 公 務 之 人 員 成 傷 者 三 留 校 察 看 期 間, 再 受 處 分 者 四 就 學 期 間 懲 罰 累 計 滿 三 大 過 者 或 當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五 違 法 行 為 經 法 院 判 刑 確 定, 嚴 重 影 響 校 譽 者 六 考 試 集 體 舞 弊 達 三 人 以 上 者 十 一 第 九 條 第 二 十 二 十 建 立 商 業 網 站 從 事 商 三 款 與 第 十 一 款 業 行 為 致 影 響 校 譽 者 合 併 後 刪 除 二 十 一 毆 打 師 長 或 持 械 傷 十 二 新 增 第 九 條 第 人 者 四 款 第 二 十 六 二 十 二 鼓 動 風 潮, 聚 眾 款 第 二 十 七 款 滋 事 或 擅 自 請 願 遊 行, 與 第 二 十 八 款 致 破 壞 學 校 安 寧 社 會 十 三 將 第 九 條 第 二 秩 序 者 十 五 款 將 情 節 二 十 三 參 加 校 外 組 織 或 重 大 修 改 為 涉 活 動, 危 及 學 校 社 及 不 當 獲 利 會 之 安 全 與 秩 序 者 十 四 將 第 九 條 第 二 二 十 四 觸 犯 刑 法, 經 法 十 七 款 學 生 事 院 判 刑 確 定 者 務 會 議 修 改 二 十 五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學 生 獎 懲 情 節 重 大 者 委 員 會 二 十 六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騷 十 五 以 各 款 內 容 相 擾,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關 聯 性 重 新 調 整 委 員 會 審 議 情 節 重 款 次 大 者 二 十 七 其 他 相 當 於 上 列 各 款 情 事 者, 經 提 報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者 第 十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 一 前 條 所 列 各 款 情 形 情 節 極 其 嚴 重 或 再 犯 者 二 毆 打 或 侮 辱 師 長, 情 節 重 大 者 三 留 校 察 看 期 間, 再 受 處 分 者 四 懲 罰 累 計 滿 三 大 過 者 或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五 違 法 行 為 經 法 院 判 刑 確 定, 嚴 重 影 響 校 譽 者 六 違 反 考 試 規 則, 情 節 重 大 且 不 具 悔 意 者 一 修 訂 第 十 條 第 一 款 之 文 字 敘 述 二 修 訂 第 十 條 第 二 款 之 文 字 敘 述 三 第 十 條 第 四 款 新 增 就 學 期 間 與 當 學 期 等 文 字 敘 述 四 第 十 條 第 六 款 將 違 反 考 試 規 則, 情 節 重 大 且 不 具 悔 意 修 改 為 考 試 集 體 舞 弊 達 三 人 以 上 五 新 增 第 十 條 第 七 134
者 七 脅 迫 他 人 或 參 與 合 議 冒 名 頂 替 代 考 試 者 八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侵 害,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審 議 情 節 重 大 者 九 非 本 國 籍 學 生 違 反 我 國 相 關 法 令 有 明 確 事 證 經 提 報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十 其 他 相 當 於 上 列 各 款 情 事 者, 經 提 報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學 生 違 反 前 項 第 六 七 款 情 事 且 具 悔 意 者,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酌 予 減 輕 懲 處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獎 懲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嘉 獎 記 功 警 告 記 過 由 學 務 長 核 定 公 布 二 凡 大 功 或 大 過 以 上 獎 懲 應 由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布 三 學 生 獎 懲 若 有 疑 義, 由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裁 決 之 四 獎 懲 建 議 單 位 於 學 生 懲 處 發 佈 前 後 均 應 通 知 當 事 人 學 生 記 大 功 或 記 小 過 以 上 之 獎 懲, 除 公 布 外 應 通 知 其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導 師 及 系 輔 導 人 員 第 十 二 條 為 達 成 學 生 改 過 遷 善 之 目 標, 得 以 學 校 或 工 作 替 代 經 核 定 之 記 過 警 告 懲 處 方 式, 替 代 標 準 如 下 : 一 如 經 核 准 警 告 一 次, 得 以 愛 校 服 務 四 小 時 替 代 二 如 經 核 准 小 過 一 次, 得 以 愛 校 服 務 十 二 小 時 替 代 三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或 校 長 核 定 之 愛 校 服 務 專 案 者 七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侵 害, 經 款 與 第 九 款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六 將 第 十 條 第 八 款 審 議 情 節 重 大 者 學 生 事 務 會 八 其 他 相 當 於 上 列 各 款 議 修 改 為 學 情 事 者, 經 提 報 學 生 生 獎 懲 委 員 事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者 會, 並 修 正 款 次 七 新 增 第 十 條 第 二 項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獎 懲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嘉 獎 記 功 警 告 記 過 由 學 務 長 核 定 公 布 二 凡 大 功 或 大 過 以 上 獎 懲 應 由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布 三 學 生 獎 懲 若 有 疑 義, 由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裁 決 之 四 學 生 獎 懲 皆 應 通 知 當 事 人 學 生 記 大 功 或 記 小 過 以 上 之 獎 懲, 除 公 布 外 應 通 知 其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導 師 及 系 輔 導 人 員 第 十 二 條 為 達 成 學 生 改 過 遷 善 之 目 標, 得 以 學 校 或 社 區 服 務 工 作 替 代 經 核 定 之 記 過 警 告 懲 處 方 式, 替 代 標 準 如 下 : 一 如 經 核 准 警 告 一 次, 得 以 愛 校 服 務 四 小 時 替 代 二 如 經 核 准 小 過 一 次, 得 以 愛 校 服 務 十 二 小 時 替 代 三 大 過 以 上 之 懲 處 不 得 全 部 以 愛 校 服 務 替 代 一 將 第 十 一 條 第 二 三 款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改 為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二 第 十 一 條 第 四 款 新 增 獎 懲 建 議 單 位 於 與 懲 處 發 佈 前 後 均 等 文 字 敘 述 一 第 十 二 條 第 四 款 將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改 為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二 刪 除 第 十 二 條 或 社 區 服 務 之 文 字 三 刪 除 第 十 二 條 第 三 款 四 修 訂 第 十 二 條 第 四 款 內 容 及 順 序 至 第 三 款 135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在 校 修 業 期 間, 功 過 累 積 計 算, 所 受 之 功 過 可 以 相 抵, 惟 依 前 功 不 得 抵 後 過 原 則 辦 理 四 經 校 長 或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核 定 之 愛 校 服 務 專 案 者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在 校 學 業 期 間, 功 過 累 積 計 算, 所 受 之 功 過 可 以 相 抵 第 十 三 條 將 學 修 改 為 修, 並 新 增 惟 依 前 功 不 得 抵 後 過 原 則 辦 理 等 文 字 敘 述 136
附 件 三 義 守 大 學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防 治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96 年 04 月 11 日 95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9 年 07 月 12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1~22 條 條 文 100 年 7 月 4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2~30 條 條 文 年 月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1~4 7~14 16~20 24 25 28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推 動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防 治 教 育, 提 升 教 職 員 工 生 尊 重 他 人 與 自 己 性 或 身 體 自 主 之 知 能, 特 依 教 育 部 函 頒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 以 下 簡 稱 性 平 法 ) 及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訂 定 義 守 大 學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防 治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指 一 方 為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工 友 或 學 生, 他 方 為 學 生 者, 包 括 不 同 學 校 間 所 發 生 者 相 關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教 師 : 指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教 師 代 理 教 師 代 課 教 師 護 理 教 師 教 官 及 其 他 執 行 教 學 研 究 或 教 育 實 習 之 人 員 二 職 員 工 友 : 指 前 款 教 師 以 外, 固 定 或 定 期 執 行 學 校 事 務 之 人 員 三 學 生 : 指 具 有 學 籍 接 受 進 修 推 廣 教 育 者 或 交 換 學 生 四 性 侵 害 : 指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所 稱 性 侵 害 之 行 為 五 性 騷 擾 : 指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未 達 性 侵 害 之 程 度 者 : ( 一 ) 以 明 示 或 暗 示 之 方 式, 從 事 不 受 歡 迎 且 具 有 性 意 味 或 性 別 歧 視 之 言 詞 或 行 為, 致 影 響 他 人 之 人 格 尊 嚴 學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會 或 表 現 者 ( 二 ) 以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行 為, 作 為 自 己 或 他 人 獲 得 喪 失 或 減 損 其 學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會 或 表 現 者 六 性 霸 凌 : 指 透 過 語 言 肢 體 或 其 他 暴 力, 對 於 他 人 137
之 性 別 特 徵 性 別 特 質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進 行 貶 抑 攻 擊 或 威 脅 之 行 為 且 非 屬 性 騷 擾 者 七 性 別 認 同 : 指 個 人 對 自 我 歸 屬 性 別 的 自 我 認 知 與 接 受 第 三 條 本 校 接 獲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時, 由 學 務 長 室 為 收 件 單 位 並 處 理 相 關 行 政 事 宜, 由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性 平 會 ) 負 責 審 議, 學 校 相 關 單 位 並 應 配 合 協 助 學 務 長 室 接 獲 申 請 後, 應 於 三 個 工 作 日 內 依 性 平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進 行 初 審, 並 將 初 審 意 見 送 交 性 平 會 選 定 或 輪 派 委 員 組 成 三 人 以 上 之 校 園 性 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決 定 之 若 接 獲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事 件 無 管 轄 權 者, 應 依 照 本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四 條 本 校 為 防 治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應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改 善 校 園 危 險 空 間 : 一 依 空 間 配 置 管 理 與 保 全 標 示 系 統 求 救 系 統 與 安 全 路 線 照 明 與 空 間 穿 透 性 及 其 他 空 間 安 全 要 素 等, 每 年 應 至 少 一 次 檢 討 校 園 空 間 與 設 施 之 使 用 情 形 及 檢 視 校 園 整 體 安 全 二 記 錄 校 園 內 曾 經 發 生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空 間, 並 依 實 際 需 要 繪 製 校 園 危 險 地 圖 第 五 條 本 校 教 師 於 執 行 教 學 指 導 訓 練 評 鑑 管 理 輔 導 或 提 供 學 生 工 作 機 會 時, 在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人 際 互 動 上, 不 得 發 展 有 違 專 業 倫 理 之 關 係 教 師 發 現 師 生 關 係 有 違 反 本 項 專 業 倫 理 之 虞 時, 應 主 動 迴 避 本 項 相 關 工 作 或 陳 報 學 校 處 理 第 六 條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應 尊 重 他 人 與 自 己 之 性 或 身 體 之 自 主, 避 免 不 受 歡 迎 之 追 求 行 為, 並 不 得 以 強 制 或 暴 力 手 段 處 理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衝 突 第 七 條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被 害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 以 下 簡 稱 申 請 人 ) 檢 舉 人, 得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138
一 本 校 校 長 為 行 為 人 時, 應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二 本 校 教 職 員 於 兼 任 學 校 所 為 者, 應 向 該 兼 任 學 校 申 請 第 八 條 本 校 為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行 為 人 兼 任 學 校,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行 為 人 現 所 屬 專 任 服 務 單 位 派 代 表 參 與 調 查 本 校 完 成 調 查 後, 其 成 立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者, 應 將 調 查 報 告 及 懲 處 建 議 移 送 行 為 人 現 所 屬 專 任 學 校 機 關 機 構 或 其 他 兼 任 學 校 處 理 ; 涉 及 刑 責 者, 並 應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第 九 條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行 為 人 行 為 發 生 時 所 屬 之 學 校, 與 現 所 屬 學 校 不 同 者, 若 本 校 為 受 理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之 學 校,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行 為 人 現 所 屬 學 校 派 代 表 參 與 調 查 本 校 完 成 調 查 後, 其 成 立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者, 應 將 調 查 報 告 及 懲 處 建 議 移 送 行 為 人 現 所 屬 學 校 機 關 或 機 構 處 理 ; 涉 及 刑 責 者, 並 應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行 為 人 行 為 發 生 時, 同 時 具 有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工 友 或 學 生 二 種 以 上 不 同 身 分 者, 以 其 與 被 害 人 互 動 時 之 身 分 定 其 受 調 查 之 身 分, 並 由 該 身 分 之 所 屬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調 查 處 理 無 法 判 斷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行 為 人 行 為 發 生 時 之 身 分, 或 於 學 制 轉 銜 期 間, 尚 未 確 定 行 為 人 就 讀 學 校 者, 若 本 校 為 受 理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學 校, 應 負 責 調 查, 並 通 知 相 關 學 校 派 代 表 參 與 調 查 若 本 校 非 為 受 理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學 校, 應 派 代 表 參 與 受 理 申 請 或 檢 舉 學 校 調 查 第 十 一 條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行 為 人 在 二 人 以 上, 分 屬 本 校 及 他 校 者, 本 校 為 受 理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學 校, 應 負 責 調 查, 並 通 知 相 關 學 校 派 代 表 參 與 調 查 若 本 校 非 為 受 理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學 校, 應 派 代 表 參 與 受 理 申 請 或 檢 舉 學 校 調 查 139
第 十 二 條 本 校 接 獲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事 件 無 管 轄 權 者, 應 將 該 事 件 於 七 個 工 作 日 內 移 送 其 他 有 管 轄 權 者, 並 通 知 當 事 人 第 十 三 條 本 校 人 員 ( 教 師 學 生 職 員 工 友 教 官 ) 知 悉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亦 應 立 即 通 報 本 校 學 務 長 室 ; 學 務 長 室 知 悉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後, 除 應 向 教 育 部 通 報 外, 並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向 其 他 應 通 報 之 主 管 機 關 進 行 通 報,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四 小 時 違 反 者 處 新 台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或 工 友 違 反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通 報 規 定,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者, 應 依 法 予 以 解 聘 或 免 職 依 本 條 規 定 為 通 報 時, 除 有 調 查 必 要 基 於 公 共 安 全 考 量 或 法 規 另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外, 對 於 當 事 人 及 檢 舉 人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其 身 分 之 資 料, 應 予 以 保 密 第 十 四 條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得 以 書 面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 其 以 言 詞 為 之 者, 應 作 成 紀 錄, 經 向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朗 讀 或 使 閱 覽, 確 認 其 內 容 無 誤 後, 由 其 簽 名 或 蓋 章 第 十 五 條 學 務 長 室 應 於 接 獲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後 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是 否 受 理 不 受 理 之 書 面 通 知 應 敘 明 理 由, 並 告 知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申 復 之 期 限 及 受 理 單 位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於 前 項 之 期 限 內 未 收 到 通 知 或 接 獲 不 受 理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得 以 書 面 具 明 理 由, 向 學 務 長 室 提 出 申 復, 不 受 理 之 申 復 以 一 次 為 限 學 務 長 室 接 獲 申 復 後, 應 於 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復 人 申 復 結 果 申 復 有 理 由 者, 學 務 長 室 並 應 將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案 交 付 性 平 會 處 理 第 十 六 條 經 媒 體 報 導 之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應 視 同 檢 舉, 本 校 應 主 動 將 事 件 交 由 性 平 會 調 查 處 理 疑 似 被 害 人 不 願 配 合 調 查 時, 本 校 仍 應 提 供 必 要 之 輔 導 或 協 助 140
第 十 七 條 本 校 性 平 會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時, 得 成 立 調 查 小 組 調 查 之 調 查 小 組 以 三 人 或 五 人 為 原 則, 其 成 員 之 組 成, 依 性 平 法 第 三 十 條 第 三 項 之 規 定 事 件 當 事 人 之 輔 導 人 員, 應 迴 避 該 事 件 之 調 查 工 作 ; 參 與 事 件 之 調 查 及 處 理 人 員, 亦 應 迴 避 對 該 當 事 人 之 輔 導 工 作 擔 任 調 查 小 組 之 成 員, 應 予 公 差 ( 假 ) 登 記, 並 依 本 校 規 定 支 給 交 通 費 或 相 關 費 用 第 十 八 條 性 平 會 調 查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時, 應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一 當 事 人 為 未 成 年 者, 接 受 調 查 時 得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陪 同 二 行 為 人 與 被 害 人 檢 舉 人 或 受 邀 協 助 調 查 之 人 有 權 力 不 對 等 之 情 形 者, 應 避 免 其 對 質 三 性 平 會 基 於 調 查 之 必 要, 得 於 不 違 反 保 密 義 務 之 範 圍 內 另 作 成 書 面 資 料, 交 由 行 為 人 被 害 人 或 受 邀 協 助 調 查 之 人 閱 覽 或 告 以 要 旨 四 申 請 人 撤 回 申 請 調 查 時, 經 性 平 會 同 意 得 以 撤 回 為 釐 清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得 經 性 平 會 決 議, 或 經 行 為 人 請 求, 繼 續 調 查 處 理 若 主 管 機 關 認 情 節 重 大, 命 本 校 繼 續 調 查 處 理 者, 本 校 應 繼 續 調 查 處 理 第 十 九 條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行 為 人 被 害 人 檢 舉 人 或 協 助 調 查 之 人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身 分 之 資 料, 應 予 保 密 但 有 調 查 之 必 要 或 基 於 公 共 安 全 考 量 者, 不 在 此 限 依 前 項 規 定 負 有 保 密 義 務 者, 為 本 校 參 與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所 有 人 員 負 有 保 密 義 務 者 洩 密 時, 應 依 刑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處 罰 記 載 有 當 事 人 檢 舉 人 證 人 姓 名 之 原 始 文 書 應 予 封 存, 不 得 供 閱 覽 或 提 供 予 偵 查 審 判 機 關 以 外 之 人 但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除 原 始 文 書 外, 調 查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141
事 件 人 員 對 外 所 另 行 製 作 之 文 書, 應 將 當 事 人 檢 舉 人 證 人 之 真 實 姓 名 及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身 分 之 資 料 刪 除, 並 以 代 號 為 之 第 二 十 條 為 保 障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當 事 人 之 受 教 權 或 工 作 權, 本 校 於 必 要 時 得 為 下 列 處 置 : 一 彈 性 處 理 當 事 人 之 出 缺 勤 紀 錄 或 成 績 考 核, 並 積 極 協 助 其 課 業 或 職 務, 得 不 受 請 假 教 師 及 學 生 成 績 考 核 相 關 規 定 之 限 制 二 尊 重 被 害 人 之 意 願, 減 低 當 事 人 雙 方 互 動 之 機 會 三 避 免 報 復 情 事 四 減 低 行 為 人 再 度 加 害 之 可 能 五 其 他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認 為 必 要 之 處 置 前 項 必 要 之 處 置, 應 經 性 平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執 行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校 應 視 當 事 人 之 身 心 狀 況, 主 動 轉 介 至 各 相 關 機 構, 以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但 性 平 會 就 該 事 件 仍 應 依 性 平 法 為 調 查 處 理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校 於 必 要 時, 應 對 於 當 事 人 提 供 下 列 適 當 協 助 : 一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二 法 律 諮 詢 管 道 三 課 業 協 助 四 經 濟 協 助 五 其 他 性 平 會 認 為 必 要 之 協 助 上 述 協 助 所 需 費 用, 本 校 應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之 第 二 十 三 條 性 平 會 之 調 查 處 理, 不 受 該 事 件 司 法 程 序 是 否 進 行 及 處 理 結 果 之 影 響, 調 查 程 序 不 因 行 為 人 喪 失 原 身 分 而 中 止 第 二 十 四 條 基 於 專 重 專 業 判 斷 及 避 免 重 複 詢 問 原 則, 對 於 與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有 關 之 事 實 認 定, 應 依 據 性 平 會 之 調 查 報 告 性 平 會 調 查 報 告 建 議 之 懲 處 涉 及 改 變 行 為 人 身 分 時, 應 給 予 書 面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並 依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142
行 為 人 前 項 所 提 書 面 意 見, 除 有 發 現 調 查 程 序 有 重 大 瑕 疵 或 有 足 以 影 響 原 調 查 認 定 之 新 事 實 新 證 據 外, 決 定 懲 處 之 權 責 單 位 不 得 要 求 性 平 會 重 新 調 查, 亦 不 得 自 行 調 查 第 二 十 五 條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經 性 平 會 調 查 屬 實 後, 應 依 本 校 校 規 懲 處 若 其 他 機 關 依 相 關 法 律 或 法 規 有 懲 處 權 限 時, 本 校 應 將 該 事 件 移 送 其 他 權 責 機 關 懲 處 ; 其 經 證 實 有 誣 告 之 事 實 者, 並 應 依 法 對 申 請 人 為 適 當 之 懲 處 第 二 十 六 條 本 校 將 處 理 結 果,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及 行 為 人 時, 應 一 併 提 供 調 查 報 告, 並 告 知 申 復 之 期 限 及 受 理 單 位 申 請 人 或 行 為 人 對 本 校 處 理 之 結 果 不 服 者, 得 於 收 到 書 面 通 知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具 明 理 由 向 學 務 長 室 申 復 ; 其 以 言 詞 為 之 者, 學 務 長 室 應 作 成 紀 錄, 經 向 申 請 人 或 行 為 人 朗 讀 或 使 閱 覽, 確 認 其 內 容 無 誤 後, 由 其 簽 名 或 蓋 章 學 務 長 室 接 獲 申 復 後, 應 依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三 項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應 於 三 十 日 內 作 成 附 理 由 之 決 定,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復 人 申 復 結 果 第 二 十 七 條 本 校 依 規 定 建 立 之 檔 案 資 料, 由 學 務 長 室 保 管 檔 案 資 料 分 為 原 始 檔 案 與 報 告 檔 案, 原 始 檔 案 應 予 保 密, 其 內 容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一 事 件 發 生 之 時 間 樣 態 二 事 件 相 關 當 事 人 ( 包 括 檢 舉 人 被 害 人 行 為 人 ) 三 事 件 處 理 人 員 流 程 及 紀 錄 四 事 件 處 理 所 製 作 之 文 書 取 得 之 證 據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五 行 為 人 之 姓 名 職 稱 或 學 籍 資 料 家 庭 背 景 等 報 告 檔 案 內 容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一 事 件 發 生 之 時 間 樣 態 以 及 以 代 號 呈 現 之 各 該 當 事 人 二 事 件 處 理 過 程 及 結 論 第 二 十 八 條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行 為 人 轉 至 其 他 學 校 就 讀 或 服 務, 本 校 應 於 知 悉 後 一 個 月 內, 通 報 行 為 人 現 143
就 讀 或 服 務 之 學 校, 通 報 內 容 應 限 於 行 為 人 經 查 證 屬 實 之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時 間 樣 態 行 為 人 姓 名 職 稱 或 學 籍 資 料 本 校 就 行 為 人 追 蹤 輔 導 後, 評 估 無 再 犯 情 事 者, 得 於 前 項 通 報 內 容 註 記 行 為 人 之 改 過 現 況 第 二 十 九 條 本 辦 法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144
義 守 大 學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辦 法 名 稱 義 守 大 學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辦 法 辦 法 名 稱 義 守 大 學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防 治 辦 法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推 動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防 治 教 育, 提 升 教 職 員 工 生 尊 重 他 人 與 自 己 性 或 身 體 自 主 之 知 能, 特 依 教 育 部 函 頒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 以 下 簡 稱 性 平 法 ) 及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訂 定 義 守 大 學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防 治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指 一 方 為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工 友 或 學 生, 他 方 為 學 生 者, 包 括 不 同 學 校 間 所 發 生 者 相 關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教 師 : 指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教 師 代 理 教 師 代 課 教 師 護 理 教 師 教 官 及 其 他 執 行 教 學 研 究 或 教 育 實 習 之 人 員 二 職 員 工 友 : 指 前 款 教 師 以 外, 固 定 或 定 期 執 行 學 校 事 務 之 人 員 三 學 生 : 指 具 有 學 籍 接 受 進 修 推 廣 教 育 者 或 交 換 學 生 四 性 侵 害 : 指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所 稱 性 侵 害 之 行 為 五 性 騷 擾 : 指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未 達 性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推 動 校 園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教 育, 提 升 教 職 員 工 生 尊 重 他 人 與 自 己 性 或 身 體 自 主 之 知 能, 特 依 教 育 部 函 頒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 以 下 簡 稱 性 平 法 ) 及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訂 定 義 守 大 學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指 一 方 為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工 友 或 學 生, 他 方 為 學 生 者, 包 括 不 同 學 校 間 所 發 生 者 相 關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教 師 : 指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教 師 代 理 教 師 代 課 教 師 護 理 教 師 教 官 及 其 他 執 行 教 學 研 究 或 教 育 實 習 之 人 員 二 職 員 工 友 : 指 前 款 教 師 以 外, 固 定 或 定 期 執 行 學 校 事 務 之 人 員 三 學 生 : 指 具 有 學 籍 接 受 進 修 推 廣 教 育 者 或 交 換 學 生 附 件 三 之 一 根 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 以 下 簡 稱 性 平 法 ) 最 新 修 訂 (100 年 6 月 22 日 ) 之 第 四 章 章 名 根 據 性 平 法 最 新 修 訂 之 第 四 章 章 名, 增 加 性 霸 凌 一 詞 一 根 據 性 平 法 新 增 性 霸 凌 及 性 別 認 同 等 名 詞 解 釋, 增 訂 入 本 校 相 關 辦 法 二 本 校 目 前 辦 法 未 將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害 作 界 定, 參 考 他 校 相 關 辦 法, 增 添 兩 則 名 詞 解 釋 名 詞 解 釋 均 為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內 所 闡 釋 之 法 律 意 義 145
侵 害 之 程 度 者 : ( 一 ) 以 明 示 或 暗 示 之 方 式, 從 事 不 受 歡 迎 且 具 有 性 意 味 或 性 別 歧 視 之 言 詞 或 行 為, 致 影 響 他 人 之 人 格 尊 嚴 學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會 或 表 現 者 ( 二 ) 以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行 為, 作 為 自 己 或 他 人 獲 得 喪 失 或 減 損 其 學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會 或 表 現 者 六 性 霸 凌 : 指 透 過 語 言 肢 體 或 其 他 暴 力, 對 於 他 人 之 性 別 特 徵 性 別 特 質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進 行 貶 抑 攻 擊 或 威 脅 之 行 為 且 非 屬 性 騷 擾 者 七 性 別 認 同 : 指 個 人 對 自 我 歸 屬 性 別 的 自 我 認 知 與 接 受 第 三 條 本 校 接 獲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時, 由 學 務 長 室 為 收 件 單 位 並 處 理 相 關 行 政 事 宜, 由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性 平 會 ) 負 責 審 議, 學 校 相 關 單 位 並 應 配 合 協 助 學 務 長 室 接 獲 申 請 後, 應 於 三 個 工 作 日 內 依 性 平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進 行 初 審, 並 將 初 審 意 見 送 交 性 平 會 選 定 或 輪 派 委 員 組 成 三 人 以 上 之 校 園 性 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決 定 之 若 接 獲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事 件 無 管 轄 權 者, 應 依 照 本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條 本 校 接 獲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時, 由 學 務 長 室 為 收 件 單 位 並 處 理 相 關 行 政 事 宜, 由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性 平 會 ) 負 責 審 議, 學 校 相 關 單 位 並 應 配 合 協 助 學 務 長 室 接 獲 申 請 後, 應 於 三 個 工 作 日 內 依 性 平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進 行 初 審, 並 將 初 審 意 見 送 交 性 平 會 選 定 或 輪 派 委 員 組 成 三 人 以 上 之 校 園 性 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決 定 之 若 接 獲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事 件 無 管 轄 權 者, 應 依 照 本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根 據 性 平 法 最 新 修 訂 之 第 四 章 章 名, 增 加 性 霸 凌 一 詞 第 四 條 本 校 為 防 治 校 園 性 第 四 條 本 校 為 防 治 校 園 性 根 據 性 平 法 最 新 修 訂 之 第 四 146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應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改 善 校 園 危 險 空 間 : 依 空 間 配 置 管 理 與 保 全 標 示 系 統 求 救 系 統 與 安 全 路 線 照 明 與 空 間 穿 透 性 及 其 他 空 間 安 全 要 素 等, 每 年 應 至 少 一 次 檢 討 校 園 空 間 與 設 施 之 使 用 情 形 及 檢 視 校 園 整 體 安 全 記 錄 校 園 內 曾 經 發 生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空 間, 並 依 實 際 需 要 繪 製 校 園 危 險 地 圖 第 七 條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被 害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 以 下 簡 稱 申 請 人 ) 檢 舉 人, 得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一 本 校 校 長 為 行 為 人 時, 應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二 本 校 教 職 員 於 兼 任 學 校 所 為 者, 應 向 該 兼 任 學 校 申 請 第 八 條 本 校 為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行 為 人 兼 任 學 校,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行 為 人 現 所 屬 專 任 服 務 單 位 派 代 表 參 與 調 查 本 校 完 成 調 查 後, 其 成 立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者, 應 將 調 查 報 告 及 懲 處 建 議 移 送 行 為 人 現 所 屬 專 任 學 校 機 關 機 構 或 其 他 兼 任 學 校 處 理 ; 涉 及 刑 責 者, 並 應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應 採 取 下 章 章 名, 增 加 性 霸 凌 一 列 措 施 改 善 校 園 危 險 空 詞 間 : 依 空 間 配 置 管 理 與 保 全 標 示 系 統 求 救 系 統 與 安 全 路 線 照 明 與 空 間 穿 透 性 及 其 他 空 間 安 全 要 素 等, 每 年 應 至 少 一 次 檢 討 校 園 空 間 與 設 施 之 使 用 情 形 及 檢 視 校 園 整 體 安 全 記 錄 校 園 內 曾 經 發 生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空 間, 並 依 實 際 需 要 繪 製 校 園 危 險 地 圖 第 七 條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被 害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 以 下 簡 稱 申 請 人 ) 檢 舉 人, 得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一 本 校 校 長 為 行 為 人 時, 應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二 本 校 教 職 員 於 兼 任 學 校 所 為 者, 應 向 該 兼 任 學 校 申 請 第 八 條 本 校 為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行 為 人 兼 任 學 校,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行 為 人 現 所 屬 專 任 服 務 單 位 派 代 表 參 與 調 查 本 校 完 成 調 查 後, 其 成 立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者, 應 將 調 查 報 告 及 懲 處 建 議 移 送 行 為 人 現 所 屬 專 任 學 校 機 關 機 構 或 其 他 兼 任 學 校 處 理 ; 涉 及 刑 責 者, 並 應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根 據 性 平 法 最 新 修 訂 之 第 四 章 章 名, 增 加 性 霸 凌 一 詞 根 據 性 平 法 最 新 修 訂 之 第 四 章 章 名, 增 加 性 霸 凌 一 詞 第 九 條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行 為 人 第 九 條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行 為 人 行 為 發 生 根 據 性 平 法 最 新 修 訂 之 第 四 章 章 名, 增 加 性 霸 凌 一 147
行 為 發 生 時 所 屬 之 學 校, 與 現 所 屬 學 校 不 同 者, 若 本 校 為 受 理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之 學 校,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行 為 人 現 所 屬 學 校 派 代 表 參 與 調 查 本 校 完 成 調 查 後, 其 成 立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者, 應 將 調 查 報 告 及 懲 處 建 議 移 送 行 為 人 現 所 屬 學 校 機 關 或 機 構 處 理 ; 涉 及 刑 責 者, 並 應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行 為 人 行 為 發 生 時, 同 時 具 有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工 友 或 學 生 二 種 以 上 不 同 身 分 者, 以 其 與 被 害 人 互 動 時 之 身 分 定 其 受 調 查 之 身 分, 並 由 該 身 分 之 所 屬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調 查 處 理 無 法 判 斷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行 為 人 行 為 發 生 時 之 身 分, 或 於 學 制 轉 銜 期 間, 尚 未 確 定 行 為 人 就 讀 學 校 者, 若 本 校 為 受 理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學 校, 應 負 責 調 查, 並 通 知 相 關 學 校 派 代 表 參 與 調 查 若 本 校 非 為 受 理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學 校, 應 派 代 表 參 與 受 理 申 請 或 檢 舉 學 校 調 查 第 十 一 條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行 為 人 在 二 人 以 上, 分 屬 本 校 及 他 校 者, 本 校 為 受 理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學 校, 應 負 責 調 查, 並 通 知 相 關 學 校 派 代 表 參 與 調 查 若 本 校 非 為 受 理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學 校, 應 派 代 表 參 與 受 理 時 所 屬 之 學 校, 與 現 所 屬 學 校 不 同 者, 若 本 校 為 受 理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之 學 校,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行 為 人 現 所 屬 學 校 派 代 表 參 與 調 查 本 校 完 成 調 查 後, 其 成 立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者, 應 將 調 查 報 告 及 懲 處 建 議 移 送 行 為 人 現 所 屬 學 校 機 關 或 機 構 處 理 ; 涉 及 刑 責 者, 並 應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行 為 人 行 為 發 生 時, 同 時 具 有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工 友 或 學 生 二 種 以 上 不 同 身 分 者, 以 其 與 被 害 人 互 動 時 之 身 分 定 其 受 調 查 之 身 分, 並 由 該 身 分 之 所 屬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調 查 處 理 無 法 判 斷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行 為 人 行 為 發 生 時 之 身 分, 或 於 學 制 轉 銜 期 間, 尚 未 確 定 行 為 人 就 讀 學 校 者, 若 本 校 為 受 理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學 校, 應 負 責 調 查, 並 通 知 相 關 學 校 派 代 表 參 與 調 查 若 本 校 非 為 受 理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學 校, 應 派 代 表 參 與 受 理 申 請 或 檢 舉 學 校 調 查 第 十 一 條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行 為 人 在 二 人 以 上, 分 屬 本 校 及 他 校 者, 本 校 為 受 理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學 校, 應 負 責 調 查, 並 通 知 相 關 學 校 派 代 表 參 與 調 查 若 本 校 非 為 受 理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學 校, 應 派 代 表 參 與 受 理 申 詞 根 據 性 平 法 最 新 修 訂 之 第 四 章 章 名, 增 加 性 霸 凌 一 詞 根 據 性 平 法 最 新 修 訂 之 第 四 章 章 名, 增 加 性 霸 凌 一 詞 148
申 請 或 檢 舉 學 校 調 查 請 或 檢 舉 學 校 調 查 第 十 三 條 本 校 人 員 ( 學 校 第 十 三 條 本 校 人 員 ( 教 校 長 教 師 學 生 職 員 師 學 生 職 員 工 友 工 友 教 官 ) 知 悉 校 園 性 教 官 ) 知 悉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性 騷 擾 事 件, 亦 應 立 即 通 件, 亦 應 立 即 通 報 本 校 學 報 本 校 學 務 長 室 ; 學 務 長 務 長 室 ; 學 務 長 室 知 悉 校 室 知 悉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擾 事 件 後, 除 應 向 教 育 部 凌 事 件 後, 除 應 向 教 育 部 通 報 外, 並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通 報 外, 並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向 其 他 應 通 報 之 主 管 規 定 向 其 他 應 通 報 之 主 管 機 關 進 行 通 報 機 關 進 行 通 報, 至 遲 不 得 依 本 條 規 定 為 通 報 超 過 二 十 四 小 時 違 反 者 時, 除 有 調 查 必 要 基 於 處 新 台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公 共 安 全 考 量 或 法 規 另 有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特 別 規 定 者 外, 對 於 當 事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人 及 檢 舉 人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員 或 工 友 違 反 疑 似 校 園 性 足 以 辨 識 其 身 分 之 資 料, 侵 害 事 件 之 通 報 規 定, 致 應 予 以 保 密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者, 應 依 法 予 以 解 聘 或 免 職 依 本 條 規 定 為 通 報 時, 除 有 調 查 必 要 基 於 公 共 安 全 考 量 或 法 規 另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外, 對 於 當 事 人 及 檢 舉 人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其 身 分 之 資 料, 應 予 以 保 密 第 十 四 條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第 十 四 條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申 請 人 或 之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得 以 書 檢 舉 人 得 以 書 面 申 請 調 查 面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 其 以 或 檢 舉 ; 其 以 言 詞 為 之 言 詞 為 之 者, 應 作 成 紀 者, 應 作 成 紀 錄, 經 向 申 錄, 經 向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朗 讀 或 使 閱 朗 讀 或 使 閱 覽, 確 認 其 內 覽, 確 認 其 內 容 無 誤 後, 容 無 誤 後, 由 其 簽 名 或 蓋 由 其 簽 名 或 蓋 章 章 一 依 據 性 平 法 第 四 章 第 二 十 一 條 及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一 相 關 規 定 通 報 時 效 及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之 懲 處, 增 添 至 本 校 辦 法 二 性 平 法 定 義 學 校 為 公 私 立 各 級 學 校 ; 同 時 諮 詢 他 校 性 平 會 以 及 教 育 部 訓 委 會 後, 被 告 知 性 平 法 中 之 懲 處 亦 應 納 入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之 法 案 三 教 育 部 訓 委 會 告 知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等 身 分 不 因 公 私 立 大 學 而 有 差 別 待 遇, 因 此 獎 懲 均 適 用, 應 明 列 於 辦 法 中 根 據 性 平 法 最 新 修 訂 之 第 四 章 章 名, 增 加 性 霸 凌 一 詞 第 十 六 條 經 媒 體 報 導 之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應 視 同 檢 舉, 本 校 應 主 動 將 事 件 交 第 十 六 條 經 媒 體 報 導 之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應 視 同 檢 舉, 本 校 應 主 動 將 事 件 交 由 性 平 會 調 根 據 性 平 法 最 新 修 訂 之 第 四 章 章 名, 增 加 性 霸 凌 一 詞 149
由 性 平 會 調 查 處 理 疑 似 被 害 人 不 願 配 合 調 查 時, 本 校 仍 應 提 供 必 要 之 輔 導 或 協 助 第 十 七 條 本 校 性 平 會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時, 得 成 立 調 查 小 組 調 查 之 調 查 小 組 以 三 人 或 五 人 為 原 則, 其 成 員 之 組 成, 依 性 平 法 第 三 十 條 第 三 項 之 規 定 事 件 當 事 人 之 輔 導 人 員, 應 迴 避 該 事 件 之 調 查 工 作 ; 參 與 事 件 之 調 查 及 處 理 人 員, 亦 應 迴 避 對 該 當 事 人 之 輔 導 工 作 擔 任 調 查 小 組 之 成 員, 應 予 公 差 ( 假 ) 登 記, 並 依 本 校 規 定 支 給 交 通 費 或 相 關 費 用 第 十 八 條 性 平 會 調 查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時, 應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一 當 事 人 為 未 成 年 者, 接 受 調 查 時 得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陪 同 二 行 為 人 與 被 害 人 檢 舉 人 或 受 邀 協 助 調 查 之 人 有 權 力 不 對 等 之 情 形 者, 應 避 免 其 對 質 三 性 平 會 基 於 調 查 之 必 要, 得 於 不 違 反 保 密 義 務 之 範 圍 內 另 作 成 書 面 資 料, 交 由 行 為 人 被 害 人 或 受 邀 協 助 調 查 之 人 閱 覽 或 告 以 要 旨 四 申 請 人 撤 回 申 請 調 查 時, 經 性 平 會 同 意 得 以 撤 回 為 釐 清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得 經 性 平 會 決 議, 或 經 行 為 人 請 求, 繼 續 調 查 處 理 若 主 管 查 處 理 疑 似 被 害 人 不 願 配 合 調 查 時, 本 校 仍 應 提 供 必 要 之 輔 導 或 協 助 第 十 七 條 本 校 性 平 會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時, 得 成 立 調 查 小 組 調 查 之 調 查 小 組 以 三 人 或 五 人 為 原 則, 其 成 員 之 組 成, 依 性 平 法 第 三 十 條 第 三 項 之 規 定 事 件 當 事 人 之 輔 導 人 員, 應 迴 避 該 事 件 之 調 查 工 作 ; 參 與 事 件 之 調 查 及 處 理 人 員, 亦 應 迴 避 對 該 當 事 人 之 輔 導 工 作 擔 任 調 查 小 組 之 成 員, 應 予 公 差 ( 假 ) 登 記, 並 依 本 校 規 定 支 給 交 通 費 或 相 關 費 用 第 十 八 條 性 平 會 調 查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時, 應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一 當 事 人 為 未 成 年 者, 接 受 調 查 時 得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陪 同 二 行 為 人 與 被 害 人 檢 舉 人 或 受 邀 協 助 調 查 之 人 有 權 力 不 對 等 之 情 形 者, 應 避 免 其 對 質 三 性 平 會 基 於 調 查 之 必 要, 得 於 不 違 反 保 密 義 務 之 範 圍 內 另 作 成 書 面 資 料, 交 由 行 為 人 被 害 人 或 受 邀 協 助 調 查 之 人 閱 覽 或 告 以 要 旨 四 申 請 人 撤 回 申 請 調 查 時, 經 性 平 會 同 意 得 以 撤 回 為 釐 清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得 經 性 平 會 決 議, 或 經 行 為 人 請 求, 繼 續 調 查 處 理 若 主 管 機 關 認 情 節 重 大, 命 本 根 據 性 平 法 最 新 修 訂 之 第 四 章 章 名, 增 加 性 霸 凌 一 詞 根 據 性 平 法 最 新 修 訂 之 第 四 章 章 名, 增 加 性 霸 凌 一 詞 150
機 關 認 情 節 重 大, 命 本 校 繼 續 調 查 處 理 者, 本 校 應 繼 續 調 查 處 理 第 十 九 條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行 為 人 被 害 人 檢 舉 人 或 協 助 調 查 之 人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身 分 之 資 料, 應 予 保 密 但 有 調 查 之 必 要 或 基 於 公 共 安 全 考 量 者, 不 在 此 限 依 前 項 規 定 負 有 保 密 義 務 者, 為 本 校 參 與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所 有 人 員 負 有 保 密 義 務 者 洩 密 時, 應 依 刑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處 罰 記 載 有 當 事 人 檢 舉 人 證 人 姓 名 之 原 始 文 書 應 予 封 存, 不 得 供 閱 覽 或 提 供 予 偵 查 審 判 機 關 以 外 之 人 但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除 原 始 文 書 外, 調 查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人 員 對 外 所 另 行 製 作 之 文 書, 應 將 當 事 人 檢 舉 人 證 人 之 真 實 姓 名 及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身 分 之 資 料 刪 除, 並 以 代 號 為 之 校 繼 續 調 查 處 理 者, 本 校 應 繼 續 調 查 處 理 第 十 九 條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行 為 人 被 害 人 檢 舉 人 或 協 助 調 查 之 人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身 分 之 資 料, 應 予 保 密 但 有 調 查 之 必 要 或 基 於 公 共 安 全 考 量 者, 不 在 此 限 依 前 項 規 定 負 有 保 密 義 務 者, 為 本 校 參 與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所 有 人 員 負 有 保 密 義 務 者 洩 密 時, 應 依 刑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處 罰 記 載 有 當 事 人 檢 舉 人 證 人 姓 名 之 原 始 文 書 應 予 封 存, 不 得 供 閱 覽 或 提 供 予 偵 查 審 判 機 關 以 外 之 人 但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除 原 始 文 書 外, 調 查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人 員 對 外 所 另 行 製 作 之 文 書, 應 將 當 事 人 檢 舉 人 證 人 之 真 實 姓 名 及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身 分 之 資 料 刪 除, 並 以 代 號 為 之 根 據 性 平 法 最 新 修 訂 之 第 四 章 章 名, 增 加 性 霸 凌 一 詞 第 二 十 條 為 保 障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當 事 人 之 受 教 權 或 工 作 權, 本 校 於 必 要 時 得 為 下 列 處 置 : 一 彈 性 處 理 當 事 人 之 出 缺 勤 紀 錄 或 成 績 考 核, 並 積 極 協 助 其 課 業 或 職 務, 得 不 受 請 假 教 師 及 學 生 成 績 考 核 相 關 規 定 之 限 制 第 二 十 條 為 保 障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當 事 人 之 受 教 權 或 工 作 權, 本 校 於 必 要 時 得 為 下 列 處 置 : 一 彈 性 處 理 當 事 人 之 出 缺 勤 紀 錄 或 成 績 考 核, 並 積 極 協 助 其 課 業 或 職 務, 得 不 受 請 假 教 師 及 學 生 成 績 考 核 相 關 規 定 之 限 制 根 據 性 平 法 最 新 修 訂 之 第 四 章 章 名, 增 加 性 霸 凌 一 詞 151
二 尊 重 被 害 人 之 意 願, 減 低 當 事 人 雙 方 互 動 之 機 會 三 避 免 報 復 情 事 四 減 低 行 為 人 再 度 加 害 之 可 能 五 其 他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認 為 必 要 之 處 置 前 項 必 要 之 處 置, 應 經 性 平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執 行 二 尊 重 被 害 人 之 意 願, 減 低 當 事 人 雙 方 互 動 之 機 會 三 避 免 報 復 情 事 四 減 低 行 為 人 再 度 加 害 之 可 能 五 其 他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認 為 必 要 之 處 置 前 項 必 要 之 處 置, 應 經 性 平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執 行 第 二 十 四 條 基 於 專 重 專 業 判 斷 及 避 免 重 複 詢 問 原 則, 對 於 與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有 關 之 事 實 認 定, 應 依 據 性 平 會 之 調 查 報 告 性 平 會 調 查 報 告 建 議 之 懲 處 涉 及 改 變 行 為 人 身 分 時, 應 給 予 書 面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並 依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行 為 人 前 項 所 提 書 面 意 見, 除 有 發 現 調 查 程 序 有 重 大 瑕 疵 或 有 足 以 影 響 原 調 查 認 定 之 新 事 實 新 證 據 外, 決 定 懲 處 之 權 責 單 位 不 得 要 求 性 平 會 重 新 調 查, 亦 不 得 自 行 調 查 第 二 十 五 條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經 性 平 會 調 查 屬 實 後, 應 依 本 校 校 規 懲 處 若 其 他 機 關 依 相 關 法 律 或 法 規 有 懲 處 權 限 時, 本 校 應 將 該 事 件 移 送 其 他 權 責 機 關 懲 處 ; 其 經 證 實 有 誣 告 之 事 實 者, 並 應 依 法 對 申 請 人 為 適 當 之 懲 處 第 二 十 八 條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行 為 人 轉 至 其 他 學 校 就 讀 或 服 務, 本 校 應 於 知 悉 後 一 個 月 內, 通 報 行 為 人 現 第 二 十 四 條 基 於 專 重 專 業 判 斷 及 避 免 重 複 詢 問 原 則, 對 於 與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有 關 之 事 實 認 定, 應 依 據 性 平 會 之 調 查 報 告 性 平 會 調 查 報 告 建 議 之 懲 處 涉 及 改 變 行 為 人 身 分 時, 應 給 予 書 面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並 依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行 為 人 前 項 所 提 書 面 意 見, 除 有 發 現 調 查 程 序 有 重 大 瑕 疵 或 有 足 以 影 響 原 調 查 認 定 之 新 事 實 新 證 據 外, 決 定 懲 處 之 權 責 單 位 不 得 要 求 性 平 會 重 新 調 查, 亦 不 得 自 行 調 查 第 二 十 五 條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經 性 平 會 調 查 屬 實 後, 應 依 本 校 校 規 懲 處 若 其 他 機 關 依 相 關 法 律 或 法 規 有 懲 處 權 限 時, 本 校 應 將 該 事 件 移 送 其 他 權 責 機 關 懲 處 ; 其 經 證 實 有 誣 告 之 事 實 者, 並 應 依 法 對 申 請 人 為 適 當 之 懲 處 第 二 十 八 條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行 為 人 轉 至 其 他 學 校 就 讀 或 服 務, 本 校 應 於 知 悉 後 一 個 月 內, 通 報 行 為 人 現 就 讀 或 根 據 性 平 法 最 新 修 訂 之 第 四 章 章 名, 增 加 性 霸 凌 一 詞 根 據 性 平 法 最 新 修 訂 之 第 四 章 章 名, 增 加 性 霸 凌 一 詞 根 據 性 平 法 最 新 修 訂 之 第 四 章 章 名, 增 加 性 霸 凌 一 詞 152
就 讀 或 服 務 之 學 校, 通 報 內 容 應 限 於 行 為 人 經 查 證 屬 實 之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時 間 樣 態 行 為 人 姓 名 職 稱 或 學 籍 資 料 本 校 就 行 為 人 追 蹤 輔 導 後, 評 估 無 再 犯 情 事 者, 得 於 前 項 通 報 內 容 註 記 行 為 人 之 改 過 現 況 服 務 之 學 校, 通 報 內 容 應 限 於 行 為 人 經 查 證 屬 實 之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時 間 樣 態 行 為 人 姓 名 職 稱 或 學 籍 資 料 本 校 就 行 為 人 追 蹤 輔 導 後, 評 估 無 再 犯 情 事 者, 得 於 前 項 通 報 內 容 註 記 行 為 人 之 改 過 現 況 153
附 件 四 義 守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94 年 04 月 27 日 9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8 年 11 月 24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1~7 條 條 文 100 年 7 月 4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1 5 條 條 文 年 月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2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促 進 本 校 教 師 職 員 學 生 以 及 其 他 受 雇 人 員 性 別 地 位 之 實 質 平 等,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維 護 人 格 尊 嚴, 厚 植 並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之 教 育 資 源 與 環 境, 特 依 教 育 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 以 下 簡 稱 性 平 法 ) 設 置 義 守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第 二 條 本 委 員 會 設 置 委 員 二 十 人, 女 性 委 員 應 占 委 員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會 組 成 如 下 : 一 校 長 為 主 任 委 員,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及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二 推 薦 委 員 十 六 人 : 推 薦 委 員 得 具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者 ( 一 ) 教 師 代 表 依 各 學 院 專 任 教 師 佔 全 校 專 任 教 師 之 比 例 為 原 則, 各 學 院 推 薦 符 合 比 例 ( 小 數 點 後 無 條 件 捨 去 ) 之 人 數 共 計 二 十 人, 由 校 長 就 其 中 遴 選 十 人 聘 任 之 ( 二 ) 職 工 代 表 由 人 事 室 推 薦 六 人, 並 由 校 長 就 其 中 遴 選 三 人 聘 任 之 ( 三 ) 學 生 代 表 由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推 薦 四 人, 並 由 校 長 就 其 中 遴 選 二 人 聘 任 之 ( 四 ) 專 家 學 者 由 學 務 處 推 薦 二 人, 並 由 校 長 就 其 中 遴 選 一 人 聘 任 之 ( 五 ) 上 述 各 單 位 推 薦 人 員 女 性 須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本 委 員 會 設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學 務 長 擔 任, 協 辦 本 委 員 會 有 關 業 務 第 三 條 本 委 員 會 每 學 期 至 少 開 會 一 次, 委 員 為 無 給 職, 任 期 一 年 任 期 中, 若 有 委 員 離 職 或 出 缺 時, 依 程 序 由 校 長 另 行 遴 聘 之 第 四 條 本 委 員 會 職 掌 為 策 劃 與 推 動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業 務, 其 154
任 務 如 下 : 一 統 整 學 校 各 單 位 相 關 資 源, 擬 訂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落 實 並 檢 視 其 實 施 成 果 二 規 劃 或 辦 理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及 家 長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三 研 發 並 推 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之 課 程 教 學 及 評 量 四 研 擬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與 校 園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之 防 治 規 定, 建 立 機 制, 並 協 調 及 整 合 相 關 資 源 五 調 查 及 處 理 校 園 與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有 關 之 案 件 六 規 劃 及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之 安 全 校 園 空 間 七 推 動 社 區 有 關 性 別 平 等 之 家 庭 教 育 與 社 會 教 育 八 其 他 關 於 學 校 或 社 區 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事 務 第 五 條 本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職 掌 如 下 : 一 校 園 安 全 小 組 : 召 集 人 為 總 務 長, 負 責 規 劃 及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之 安 全 校 園 空 間 二 宣 傳 推 廣 小 組 : 召 集 人 為 學 務 長, 負 責 規 劃 或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三 課 程 推 動 小 組 : 召 集 人 為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負 責 推 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之 課 程 教 學 及 評 量 四 校 園 性 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 召 集 人 由 主 任 委 員 指 定, 負 責 審 議 校 園 性 別 事 件 申 請 案 件, 就 事 件 有 無 性 平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之 法 定 不 受 理 事 由 進 行 審 查, 作 成 受 理 與 否 之 決 定, 並 就 成 立 調 查 小 組 與 否 及 調 查 小 組 之 成 員 名 單 提 出 建 議 校 園 性 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應 於 學 務 長 室 接 獲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後 二 十 日 內 作 成 附 理 由 之 決 定 並 由 學 務 長 室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是 否 受 理 第 六 條 本 委 員 會 推 動 之 各 項 工 作 均 須 建 立 完 整 資 料 檔 案 備 查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155
義 守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本 委 員 會 設 置 委 員 二 十 人, 女 性 委 員 應 占 委 員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會 組 成 如 下 : 一 校 長 為 主 任 委 員,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及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二 推 薦 委 員 十 六 人 : 推 薦 委 員 得 具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者 ( 一 ) 教 師 代 表 由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推 薦 教 師 五 人, 理 工 學 院 及 管 理 學 院 各 推 薦 教 師 四 人, 醫 學 院 推 薦 教 師 三 人, 語 文 暨 傳 播 學 院 及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各 推 薦 教 師 二 人, 由 校 長 就 其 中 遴 選 十 人 聘 任 之 ( 二 ) 職 工 代 表 由 人 事 室 推 薦 六 人, 並 由 校 長 就 其 中 遴 選 三 人 聘 任 之 ( 三 ) 學 生 代 表 由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推 薦 四 人, 並 由 校 長 就 其 中 遴 選 二 人 聘 任 之 ( 四 ) 專 家 學 者 由 學 務 處 推 薦 二 人, 並 由 校 長 就 其 中 遴 選 一 人 聘 任 之 ( 五 ) 上 述 各 單 位 推 薦 人 員 女 性 須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本 委 員 會 設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學 務 長 擔 任, 協 辦 本 委 員 會 有 關 業 務 第 二 條 本 委 員 會 設 置 委 員 二 十 人, 女 性 委 員 應 占 委 員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會 組 成 如 下 : 一 校 長 為 主 任 委 員,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及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二 推 薦 委 員 十 六 人 : 推 薦 委 員 得 具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者 ( 一 ) 教 師 代 表 依 各 學 院 專 任 教 師 佔 全 校 專 任 教 師 之 比 例 為 原 則, 各 學 院 推 薦 符 合 比 例 ( 小 數 點 後 無 條 件 捨 去 ) 之 人 數 共 計 二 十 人, 由 校 長 就 其 中 遴 選 十 人 聘 任 之 ( 二 ) 職 工 代 表 由 人 事 室 推 薦 六 人, 並 由 校 長 就 其 中 遴 選 三 人 聘 任 之 ( 三 ) 學 生 代 表 由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推 薦 四 人, 並 由 校 長 就 其 中 遴 選 二 人 聘 任 之 ( 四 ) 專 家 學 者 由 學 務 處 推 薦 二 人, 並 由 校 長 就 其 中 遴 選 一 人 聘 任 之 ( 五 ) 上 述 各 單 位 推 薦 人 員 女 性 須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本 委 員 會 設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學 務 長 擔 任, 協 辦 本 委 員 會 有 關 業 務 附 件 四 之 一 1. 由 原 訂 各 學 院 固 定 推 薦 人 數, 改 為 各 學 院 依 照 比 例 推 薦 老 師 2. 條 文 中 之 明 定 女 性 委 員 乃 源 自 於 母 法, 因 此 不 適 合 改 為 單 一 性 別, 故 不 更 動 156
義 守 大 學 研 究 生 助 學 工 讀 實 施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附 件 五 91 年 9 月 10 日 修 訂 通 過 100 年 0 月 00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全 文 第 一 條 為 獎 助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 以 下 簡 稱 研 究 生 ) 協 助 從 事 各 系 所 或 行 政 單 位 之 教 學 研 究 及 行 政 等 工 作,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研 究 生 助 學 工 讀 經 費 來 源 分 為 學 校 自 籌 及 教 育 部 補 助 兩 部 分, 其 中 學 校 自 籌 款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 以 下 簡 稱 學 務 處 ) 編 列 第 三 條 研 究 生 助 學 工 讀 申 請 資 格 及 核 發 規 定 如 下 : 一 申 請 資 格 : 未 於 校 外 專 兼 職 或 校 內 專 職 支 薪 且 具 本 校 學 籍 之 在 學 研 究 生, 但 不 包 含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二 申 請 時 程 : 每 學 年 申 請 一 次, 研 究 生 應 於 每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後, 依 公 告 向 各 系 所 或 學 務 處 辦 理 助 學 工 讀 申 請, 每 位 研 究 生 以 一 份 助 學 工 讀 為 限 三 助 學 工 讀 內 容 : ( 一 ) 各 系 所 分 發 之 助 學 工 讀 以 支 援 各 系 所 院 實 驗 室 ( 含 電 腦 教 室 ) 管 理 及 協 助 教 學 或 行 政 工 作 為 主 ( 二 ) 學 務 處 分 發 之 助 學 工 讀 以 支 援 課 業 輔 導 及 行 政 單 位 業 務 為 主 四 助 學 工 讀 金 ( 以 下 簡 稱 助 學 金 ) 之 核 發 : ( 一 ) 於 各 系 所 工 讀 之 研 究 生, 由 各 系 所 核 定 助 學 金,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每 人 每 月 申 領 上 限 為 新 台 幣 ( 以 下 同 ) 五 千 元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七 千 元 當 月 若 超 額 者, 由 各 系 所 依 行 政 程 序 專 簽 補 足 差 額, 惟 每 人 每 月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以 六 千 元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以 八 千 元 為 申 領 上 限, 超 額 者 不 予 計 薪 ( 二 ) 請 領 程 序 : 助 學 金 依 助 學 工 讀 管 理 系 統 平 台 之 工 讀 時 數 紀 錄 按 時 計 酬, 時 薪 不 得 低 於 法 定 標 準 每 月 由 各 單 位 彙 整 工 讀 薪 資 請 領 明 細 157
表, 於 規 定 時 限 內 逕 送 學 務 處 辦 理 ( 三 ) 由 學 務 處 分 發 工 讀 者, 時 薪 一 百 五 十 元, 每 月 以 三 十 小 時 為 限, 覈 實 計 薪 ( 四 ) 助 學 金 每 月 核 發 乙 次, 逾 期 請 領 者 於 次 月 補 核 發, 逾 期 請 領 超 過 二 個 月 者, 不 受 理 申 請 五 經 費 來 源 : ( 一 ) 於 各 系 所 工 讀 之 助 學 金 : 以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為 主, 不 足 部 分 由 學 校 自 籌 款 支 應 其 預 算 金 額 依 各 系 所 研 究 生 ( 含 在 職 生 ) 人 數 比 例 平 均 分 配 ( 分 配 比 例 : 碩 士 班 八 位 在 職 生 相 當 於 一 位 一 般 生 ) ( 二 ) 學 務 處 分 發 工 讀 之 助 學 金 : 為 學 校 自 籌 款 及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兩 部 份 六 研 究 生 領 取 本 助 學 金 者, 不 得 在 校 外 專 兼 職 或 校 內 專 職 如 有 前 述 情 事,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處 分, 並 繳 回 所 領 之 助 學 金 七 研 究 生 從 事 助 學 工 讀, 若 有 失 職 者, 得 經 系 所 務 會 議 撤 銷 其 獎 助 八 研 究 生 助 學 工 讀 之 申 請 方 式 及 審 查 標 準 等 相 關 細 則, 由 各 系 所 務 會 議 訂 定, 並 送 各 學 院 彙 整 審 查 後,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四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158
義 守 大 學 研 究 生 助 學 工 讀 實 施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義 守 大 學 研 究 生 助 學 工 讀 實 施 辦 法 第 一 條 為 獎 助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 以 下 簡 稱 研 究 生 ) 協 助 從 事 各 系 所 或 行 政 單 位 之 教 學 研 究 及 行 政 等 工 作,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義 守 大 學 研 究 生 助 學 工 讀 實 施 要 點 依 據 義 守 大 學 法 制 作 業 標 準, 本 章 則 係 屬 職 權 章 則, 擬 將 現 行 名 稱 實 施 要 點 修 正 為 實 施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為 獎 助 本 校 研 究 生 ( 含 博 碩 士 班 ) 協 助 從 事 各 系 所 教 學 及 行 政 等 工 作,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一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二 依 法 制 組 建 議, 將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條 第 三 款 第 二 目 提 及 之 支 援 行 政 單 位 業 務 列 入 本 條 三 依 據 義 守 大 學 法 制 作 業 標 準, 現 行 名 稱 研 究 生 助 學 工 讀 實 施 要 點 修 正 為 研 究 生 助 學 工 讀 實 施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研 究 生 助 學 第 二 條 本 校 研 究 生 助 學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工 讀 經 費 來 源 分 為 學 校 工 讀 經 費 來 源 分 為 學 校 自 籌 及 教 育 部 補 助 兩 部 自 籌 及 教 育 部 補 助 兩 部 分, 其 中 學 校 自 籌 款 由 學 份, 由 學 務 處 編 列 生 事 務 處 ( 以 下 簡 稱 學 務 處 ) 編 列 第 三 條 研 究 生 助 學 工 讀 第 三 條 研 究 生 助 學 工 讀 申 請 資 格 及 核 發 規 定 如 申 請 資 格 及 核 發 規 定 如 下 : 下 : 一 申 請 資 格 : 未 於 校 外 一 申 請 資 格 : 未 在 校 內 專 兼 職 或 校 內 專 職 外 兼 職 支 薪 之 博 碩 支 薪 且 具 本 校 學 籍 士 班 一 二 年 級 研 究 之 在 學 研 究 生, 但 不 生 包 含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二 助 學 工 讀 申 請 : 每 學 二 申 請 時 程 : 每 學 年 申 年 申 請 一 次, 申 請 請 一 次, 研 究 生 應 人 應 於 每 學 年 第 一 於 每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學 期 開 學 後, 依 公 開 學 後, 依 公 告 向 告 向 各 系 所 或 學 務 各 系 所 或 學 務 處 辦 處 辦 理 助 學 工 讀 申 理 助 學 工 讀 申 請, 請, 每 位 研 究 生 僅 每 位 研 究 生 以 一 份 以 一 份 助 學 工 讀 為 助 學 工 讀 為 限 限 三 助 學 工 讀 內 容 : 三 助 學 工 讀 內 容 : ( 一 ) 各 系 所 分 發 之 助 ( 一 ) 以 各 系 所 實 驗 室 學 工 讀 以 支 援 ( 含 電 腦 教 室 ) 各 系 所 院 實 驗 管 理 及 協 助 行 附 件 五 之 一 一 為 更 加 明 確 申 請 資 格 之 定 義, 擬 修 正 本 條 文 第 一 款 為 未 於 校 外 專 兼 職 或 校 內 專 職 支 薪 且 具 本 校 學 籍 之 在 學 研 究 生, 但 不 包 含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二 現 行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經 費 採 總 量 管 制, 且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碩 士 生 三 至 四 年 級 博 士 生 三 至 七 年 級 皆 非 延 修 生, 故 建 議 刪 除 第 一 款 申 請 資 格 之 一 二 年 級 限 制 及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三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十 九 條 條 文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在 臺 159
室 ( 含 電 腦 教 室 ) 管 理 及 協 助 教 學 或 行 政 工 作 為 主 ( 二 ) 學 務 處 分 發 之 助 學 工 讀 以 支 援 課 業 輔 導 及 行 政 單 位 業 務 為 主 四 助 學 工 讀 金 ( 以 下 簡 稱 助 學 金 ) 之 核 發 : ( 一 ) 於 各 系 所 工 讀 之 研 究 生, 由 各 系 所 核 定 助 學 金,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每 人 每 月 申 領 上 限 為 新 台 幣 ( 以 下 同 ) 五 千 元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七 千 元 當 月 若 超 額 者, 由 各 系 所 依 行 政 程 序 專 簽 補 足 差 額, 惟 每 人 每 月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以 六 千 元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以 八 千 元 為 申 領 上 限, 超 額 者 不 予 計 薪 ( 二 ) 請 領 程 序 : 助 學 金 依 助 學 工 讀 管 理 系 統 平 台 之 工 讀 時 數 紀 錄 按 時 計 酬, 時 薪 不 得 低 於 法 定 標 準 每 月 由 各 單 位 彙 整 工 讀 薪 資 請 領 明 細 表, 於 規 定 時 限 內 逕 送 學 務 處 辦 理 核 薪 作 業 ( 三 ) 由 學 務 處 分 發 工 讀 者, 時 薪 一 百 五 十 元, 每 月 以 三 十 小 時 為 限, 政 與 教 學 工 作 為 主 管 理 所 研 究 生 則 支 援 管 理 學 院 之 行 政 ( 含 實 驗 室 管 理 ) 教 學 與 研 究 ( 但 皆 不 含 教 師 個 人 之 專 案 研 究 工 作 ) ( 二 ) 學 務 處 分 發 之 助 學 工 讀 以 支 援 課 業 輔 導 及 行 政 單 位 業 務 為 主 四 助 學 工 讀 金 之 核 發 : ( 一 ) 於 各 系 所 工 讀 之 研 究 生, 由 各 系 所 核 定 助 學 金, 其 金 額 為 每 1 點 壹 仟 元, 每 人 每 月 上 下 限 為 0 點 至 5 點 超 過 上 限 者 請 另 簽 說 明 原 因 據 此 核 發 ( 二 ) 助 學 金 每 學 年 發 放 月 份 : 博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自 九 月 份 起 至 隔 年 七 月 份 止, 二 年 級 學 生 自 八 月 份 起 至 隔 年 六 月 份 止 ( 每 年 領 取 十 一 個 月 ) ( 三 ) 請 領 程 序 : 由 研 究 生 填 寫 工 作 紀 錄 表, 經 指 導 員 簽 認 後, 再 由 各 所 彙 整 按 月 繕 造 支 出 清 冊 後, 送 交 學 務 處 續 辦 請 款 作 業 ( 四 ) 由 學 務 處 分 發 工 就 學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專 職 或 兼 職 之 工 作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應 依 本 條 例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辦 理 強 制 出 境 之 規 定, 修 正 本 條 文 第 一 款, 新 增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不 得 工 讀 四 依 法 制 組 建 議, 刪 除 本 現 行 條 文 第 三 款 第 一 目 之 管 理 所 研 究 生 則 支 援 管 理 學 院 之 行 政 ( 含 實 驗 室 管 理 ) 教 學 與 研 究 ( 但 皆 不 含 教 師 個 人 之 專 案 研 究 工 作 ),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五 依 99 年 度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配 置 會 議 及 本 年 9 月 27 日 校 務 行 政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於 此 次 一 併 修 訂 本 條 文 第 四 款 第 一 目 碩 博 士 研 究 生 助 學 工 讀 金 之 每 月 核 發 上 限 金 額 六 因 應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預 算 採 總 量 管 制, 建 議 不 做 核 發 月 份 限 制, 由 各 系 所 自 行 統 籌 運 用, 並 刪 除 現 行 條 文 第 四 款 第 二 目 七 本 修 正 條 文 第 四 款 第 二 至 四 目 目 次 變 更 八 因 應 工 讀 作 業 系 統 電 子 化, 修 訂 本 修 正 條 文 第 四 款 第 二 目 九 因 應 校 內 工 讀 辦 法 已 更 名 為 學 士 班 學 生 工 讀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不 適 用 於 研 究 生 身 份 學 生, 故 刪 除 修 正 條 文 第 四 款 第 三 目 校 內 工 讀 辦 法 字 樣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讀 者, 每 小 時 一 十 依 法 制 組 建 議, 針 對 160
覈 實 計 薪 ( 四 ) 助 學 金 每 月 核 發 乙 次, 逾 期 請 領 者 於 次 月 補 核 發, 逾 期 請 領 超 過 二 個 月 者, 不 受 理 申 請 五 經 費 來 源 : ( 一 ) 於 各 系 所 工 讀 之 助 學 金 : 以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為 主, 不 足 部 分 由 學 校 自 籌 款 支 應 其 預 算 金 額 依 各 系 所 研 究 生 ( 含 在 職 生 ) 人 數 比 例 平 均 分 配 ( 分 配 比 例 : 碩 士 班 八 位 在 職 生 相 當 於 一 位 一 般 生 ) ( 二 ) 學 務 處 分 發 工 讀 之 助 學 金 : 為 學 校 自 籌 款 及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兩 部 分 六 研 究 生 領 取 本 助 學 金 者, 不 得 在 校 外 專 兼 職 或 校 內 專 職 如 有 前 述 情 事,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處 分, 並 繳 回 所 領 之 助 學 金 七 研 究 生 從 事 助 學 工 讀, 若 有 失 職 者, 得 經 系 所 務 會 議 撤 銷 其 獎 助 八 研 究 生 助 學 工 讀 之 申 請 方 式 及 審 查 標 準 等 相 關 細 則, 由 各 系 所 務 會 議 訂 定, 並 送 各 學 院 彙 整 審 查 後,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百 五 十 元, 每 月 以 三 十 小 時 為 限, 依 實 核 薪, 餘 依 校 內 工 讀 辦 法 辦 理 ( 五 ) 助 學 金 每 月 核 發 乙 次, 逾 期 請 領 者 將 於 次 月 補 核 發, 若 逾 期 請 領 長 達 二 個 月 者, 將 不 受 理 申 請 核 發 助 學 金 五 各 系 所 若 僅 有 在 職 專 班, 則 其 助 學 工 讀 業 務 將 轉 由 學 務 處 辦 理, 其 經 費 預 算 將 由 學 務 處 執 行 六 經 費 來 源 : ( 一 ) 各 系 所 助 學 金 : 以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為 主 本 助 學 金 不 得 超 過 教 育 部 會 計 年 度 補 助 款, 各 系 所 助 學 金 預 算 依 各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 含 在 職 ) 人 數 比 例 平 均 分 配 ( 分 配 比 例 : 四 位 在 職 生 相 當 於 一 位 一 般 生 ) ( 二 ) 學 務 處 分 發 之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 為 學 校 自 籌 款 及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兩 部 份 七 研 究 生 領 取 本 助 學 金 者, 不 得 在 校 外 兼 職 如 在 外 兼 職, 經 查 證 屬 實, 得 依 本 校 規 定 處 分, 並 繳 回 所 領 之 助 學 金 八 研 究 生 從 事 助 學 工 本 修 正 條 文 第 四 款 第 四 目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十 一 經 與 進 修 部 業 辦 人 員 確 認 及 執 行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至 今, 尚 無 系 所 僅 有 在 職 專 班 之 情 形, 擬 建 議 將 本 現 行 條 文 第 五 款 刪 除 十 二 本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至 八 款 款 次 變 更 十 三 因 應 教 育 部 台 高 ( 四 ) 字 第 0990153138D 號 函 規 定 辦 理, 擬 刪 除 現 行 條 文 第 六 款 第 一 目 之 本 助 學 金 不 得 超 過 教 育 部 會 計 年 度 補 助 款 另 依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為 因 應 在 職 生 實 際 工 讀 人 數 偏 低, 近 四 年 碩 博 士 班 與 碩 專 班 工 讀 人 數 比 例 為 1:32, 於 本 校 100 年 度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配 置 會 議 決 議, 擬 將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之 權 值 比 例 修 正 為 碩 士 班 8 位 在 職 生 相 當 於 1 位 一 般 生 之 分 配 比 例,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十 四 本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款 第 二 目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十 五 依 據 本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款 修 改 第 六 款,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十 六 因 應 校 內 工 讀 辦 法 已 更 名 為 學 士 班 學 生 工 讀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不 適 用 於 研 究 生 身 份 學 生, 故 刪 除 修 正 條 文 161
第 四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讀, 若 有 失 職 者, 第 七 款 校 內 工 讀 辦 得 經 系 所 務 會 議 或 法 字 樣 依 校 內 工 讀 辦 法 十 七 為 求 管 理 細 則 審 慎 相 關 規 定 撤 銷 其 獎 制 定, 增 加 所 屬 學 院 助 審 議 流 程, 並 依 法 制 九 博 碩 士 研 究 生 助 學 工 組 建 議, 本 修 正 條 文 讀 之 申 請 及 核 發 標 第 八 款 各 系 所 研 究 準 等 相 關 管 理 細 生 助 學 工 讀 相 關 細 則, 由 各 系 所 務 會 則 須 經 所 屬 學 院 審 議 訂 定, 並 送 學 務 議, 並 依 程 序 送 請 校 處 備 查 長 備 查 後 公 告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第 四 條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依 10 月 19 日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及 法 制 作 業 標 準 第 二 十 五 條 條 文 規 定, 修 正 為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162
義 守 大 學 弱 勢 學 生 生 活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草 案 附 件 六 100 年 0 月 0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全 文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協 助 本 校 弱 勢 學 生 順 利 就 學, 依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提 供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每 個 月 新 台 幣 六 千 元 之 生 活 助 學 金, 每 學 期 發 給 四 個 月, 每 年 合 計 八 個 月 第 三 條 生 活 助 學 金 申 請 資 格 : 需 同 時 符 合 以 下 所 有 條 件, 始 得 申 請 一 家 庭 年 所 得 新 台 幣 七 十 萬 元 以 下 且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達 六 十 分 以 上, 具 有 本 校 學 籍 之 在 學 學 生 二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三 二 十 五 歲 以 下, 且 非 進 修 部 學 分 班 遠 距 教 學 或 僅 於 夜 間 假 日 上 課 者 四 未 領 有 低 收 入 戶 生 活 扶 助 ( 就 學 生 活 補 助 ) 原 住 民 學 生 工 讀 助 學 金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工 讀 助 學 金 等 政 府 提 供 同 屬 生 活 費 性 質 之 補 助 五 未 於 學 期 中 進 行 校 外 實 習 且 領 有 津 貼 者 六 未 向 銀 行 申 貸 生 活 費 者 第 四 條 生 活 助 學 金 辦 理 方 式 : 一 每 學 年 實 際 補 助 名 額, 依 據 教 育 部 補 助 金 額 及 本 校 年 度 預 算 規 劃 公 告 之 二 申 請 時 間 : ( 一 ) 在 校 生 : 於 每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後 第 十 三 至 十 五 週 受 理 申 請 ( 二 ) 新 生 : 於 每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後 第 一 至 三 週 受 理 申 請 三 經 獎 助 學 金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符 合 第 三 條 規 定 者, 以 家 庭 年 收 入 較 低, 或 下 述 學 生 家 庭 現 況 困 難 者 優 先 核 給 163
( 一 ) 父 母 雙 亡 者 ( 二 ) 家 中 經 濟 支 柱 死 亡 或 符 合 無 工 作 能 力 規 定 者 ( 三 ) 二 親 等 以 內 之 家 庭 成 員 長 期 重 病 者 ( 四 ) 失 業 家 庭 子 女 ( 五 ) 其 他 經 獎 助 學 金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四 為 培 養 弱 勢 學 生 獨 立 自 主 精 神, 領 取 生 活 助 學 金 之 學 生, 須 執 行 每 月 四 十 小 時 之 生 活 服 務 學 習 時 數, 以 作 為 核 發 生 活 助 學 金 之 參 考, 且 每 週 以 十 小 時 為 上 限 五 生 活 服 務 學 習 應 避 免 具 危 險 性 之 活 動 及 影 響 學 生 正 常 課 業 學 習 之 活 動 第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164
義 守 大 學 弱 勢 學 生 生 活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草 案 總 說 明 為 協 助 本 校 弱 勢 學 生 順 利 就 學, 爰 擬 具 義 守 大 學 弱 勢 學 生 生 活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草 案, 計 五 條, 其 辦 法 如 次 : 一 明 訂 制 定 辦 法 之 目 的 及 依 據 ( 草 案 第 一 條 ) 二 明 訂 補 助 方 式 ( 草 案 第 二 條 ) 三 明 訂 申 請 資 格 ( 草 案 第 三 條 ) 四 明 訂 辦 理 方 式 及 相 關 限 制 規 定 ( 草 案 第 四 條 ) 五 明 訂 本 辦 法 生 效 方 式 ( 草 案 第 五 條 ) 附 件 六 之 一 165
義 守 大 學 弱 勢 學 生 生 活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草 案 逐 條 說 明 條 文 說 明 制 定 本 辦 法 之 目 的 及 依 據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協 助 本 校 弱 勢 學 生 順 利 就 學, 依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提 供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每 個 月 新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8 月 1 日 臺 高 通 字 第 台 幣 六 千 元 之 生 活 助 學 金, 每 學 期 發 給 1000129572 號 函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學 四 個 月, 每 年 合 計 八 個 月 生 助 學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本 計 畫 ) 第 二 點 第 一 款 規 定, 明 訂 申 領 學 生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新 臺 幣 六 千 元 以 上 之 生 活 助 學 金 二 經 與 教 育 部 業 辦 人 員 確 認, 每 生 每 學 年 之 補 助 月 份 數 由 各 校 自 訂, 擬 建 議 依 照 慈 恩 助 學 金 補 助 方 式, 補 助 申 領 學 生 每 學 年 上 下 學 期 八 個 月 之 生 活 費 用 第 三 條 生 活 助 學 金 申 請 資 格 : 需 同 時 符 依 據 本 計 畫 第 二 點 第 二 款 規 定, 明 訂 生 合 以 下 所 有 條 件, 始 得 申 請 活 助 學 金 申 請 資 格 一 家 庭 年 所 得 新 台 幣 七 十 萬 元 以 下 且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達 六 十 分 以 上, 具 有 本 校 學 籍 之 在 學 學 生 二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三 二 十 五 歲 以 下, 且 非 進 修 部 學 分 班 遠 距 教 學 或 僅 於 夜 間 假 日 上 課 者 四 未 領 有 低 收 入 戶 生 活 扶 助 ( 就 學 生 活 補 助 ) 原 住 民 學 生 工 讀 助 學 金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工 讀 助 學 金 等 政 府 提 供 同 屬 生 活 費 性 質 之 補 助 五 未 於 學 期 中 進 行 校 外 實 習 且 領 有 津 貼 者 六 未 向 銀 行 申 貸 生 活 費 者 第 四 條 生 活 助 學 金 辦 理 方 式 : 一 依 據 本 計 畫 第 二 點 第 三 款 規 定, 明 一 每 學 年 實 際 補 助 名 額, 依 據 教 育 部 訂 本 條 文 第 一 款 生 活 助 學 金 補 助 名 補 助 金 額 及 本 校 年 度 預 算 規 劃 公 額 告 之 二 於 本 條 文 第 二 款, 明 確 定 義 申 請 期 二 申 請 時 間 : 程 ( 一 ) 在 校 生 : 於 每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開 三 依 據 本 計 畫 第 二 點 第 三 款 規 定, 明 學 後 第 十 三 至 十 五 週 受 理 申 訂 本 條 文 第 三 款 審 核 標 準, 另 增 訂 請 生 活 助 學 金 核 定 名 單 須 由 本 校 獎 助 ( 二 ) 新 生 : 於 每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學 金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第 一 至 三 週 受 理 申 請 四 為 明 確 定 義 家 庭 現 況 困 難 之 標 166
三 經 獎 助 學 金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準, 明 列 可 優 先 核 給 之 情 形 於 本 條 符 合 第 三 條 規 定 者, 以 家 庭 年 收 入 文 第 三 款 較 低, 或 下 述 學 生 家 庭 現 況 困 難 者 五 依 據 本 計 畫 第 二 點 第 四 款 規 定, 分 優 先 核 給 別 訂 定 本 條 文 第 四 五 款 生 活 服 務 ( 一 ) 父 母 雙 亡 者 學 習 時 數 限 制 與 服 務 內 容 規 範 ( 二 ) 家 中 經 濟 支 柱 死 亡 或 符 合 無 工 作 能 力 規 定 者 ( 三 ) 二 親 等 以 內 之 家 庭 成 員 長 期 重 病 者 ( 四 ) 失 業 家 庭 子 女 ( 五 ) 其 他 經 獎 助 學 金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四 為 培 養 弱 勢 學 生 獨 立 自 主 精 神, 領 取 生 活 助 學 金 之 學 生, 須 執 行 每 月 四 十 小 時 之 生 活 服 務 學 習 時 數, 以 作 為 核 發 生 活 助 學 金 之 參 考, 且 每 週 以 十 小 時 為 上 限 五 生 活 服 務 學 習 應 避 免 具 危 險 性 之 活 動 及 影 響 學 生 正 常 課 業 學 習 之 活 動 第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明 訂 生 效 方 式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167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附 件 七 83 年 06 月 28 日 8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84 年 11 月 22 日 8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85 年 05 月 29 日 8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88 年 07 月 28 日 8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0 年 06 月 26 日 8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2 年 01 月 08 日 9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2 年 05 月 29 日 9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5 年 06 月 14 日 9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5 年 12 月 20 日 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 年 12 月 15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年 月 日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全 文 總 則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保 障 學 生 學 習 生 活 及 受 教 權 益, 增 進 校 園 和 諧, 依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及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訂 定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校 設 置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處 理 學 生 申 訴 事 項 第 三 條 本 校 學 生 學 生 會 及 其 他 相 關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 以 下 簡 稱 申 訴 人 ) 不 服 本 校 之 懲 處 其 他 措 施 或 決 議 之 事 件, 經 由 行 政 程 序 處 理 後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得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申 訴 案 不 符 前 項 規 定 或 顯 然 應 由 法 院 審 判 之 事 件, 本 會 應 做 成 不 受 理 決 定, 但 得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組 織 第 四 條 本 會 委 員 九 至 十 二 人, 均 為 無 給 職, 任 期 一 年, 由 校 長 遴 聘 教 師 代 表 及 學 生 代 表 擔 任 之 教 師 代 表 由 校 長 就 全 校 教 師 其 中 遴 聘 六 至 九 人, 其 中 兼 任 有 關 教 師 評 議 學 生 獎 懲 會 議 之 人 員 或 兼 任 行 政 工 作 之 教 師 者, 不 得 為 本 會 委 員 學 生 代 表 由 學 生 自 治 會 系 學 會 及 社 團 幹 部 各 推 薦 兩 人 168
, 由 校 長 就 其 中 遴 聘 三 人 本 會 任 一 性 別 委 員 應 佔 委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ㄧ 以 上 前 項 委 員 於 任 期 內 出 缺 時, 由 校 長 補 遴 聘 繼 任 之 繼 任 委 員 之 任 期 至 原 任 期 屆 滿 之 日 止 本 會 依 申 訴 案 之 性 質, 得 聘 請 法 律 教 育 心 理 學 者 二 人 為 諮 詢 委 員, 列 席 會 議 如 諮 詢 委 員 非 本 校 專 任 教 職 員 者, 得 酌 支 車 馬 費, 金 額 另 行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經 費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第 五 條 本 會 置 主 席 一 人, 由 委 員 互 選, 任 期 一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主 席 為 會 議 召 集 人 並 主 持 會 議, 未 選 出 主 席 以 前 ( 即 該 任 申 評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 由 校 長 或 其 指 定 之 人 員 召 集 會 議, 其 後 會 議 則 均 由 選 出 之 主 席 召 集 之 若 主 席 不 能 主 持 會 議 時, 得 指 定 委 員 一 人 代 理 主 席 本 會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綜 理 本 會 行 政 事 務, 執 行 秘 書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諮 商 輔 導 組 組 長 擔 任 第 六 條 本 會 開 會 應 有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評 議 決 定, 以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為 通 過 其 餘 事 項 之 決 議, 以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為 通 過 委 員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出 席 會 議 申 訴 提 起 第 七 條 申 訴 人 不 服 本 校 之 懲 處 其 他 措 施 或 決 議 之 事 件, 應 於 懲 處 其 他 措 施 或 決 議 送 達 或 公 布 之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其 未 經 本 校 申 訴 程 序 而 逕 向 教 育 部 提 出 訴 願 者, 經 教 育 部 移 送 本 會 時, 以 原 向 教 育 部 提 出 訴 願 日 為 提 起 申 訴 日 申 訴 人 就 同 一 案 件 向 本 會 提 起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本 會 對 逾 期 限 之 申 訴 案, 應 做 成 不 受 理 決 定 但 申 訴 人 因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應 歸 責 於 己 之 事 由, 導 致 逾 期 限 提 出 申 訴 者, 得 於 其 原 因 消 滅 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向 本 會 申 請 受 理 評 議 但 遲 誤 申 訴 期 間 已 逾 一 年 者, 不 得 為 之 第 八 條 申 訴 人 應 具 親 筆 署 名 之 申 訴 書,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並 檢 附 169
與 申 訴 案 有 關 之 文 件 及 證 據 : 一 申 訴 人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號 碼 系 所 及 年 級 住 居 所 電 話 二 有 代 理 人 或 代 表 人 者, 其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號 碼 住 居 所 電 話 三 收 受 或 知 悉 措 施 之 年 月 日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四 希 望 獲 得 之 具 體 補 救 五 提 起 申 訴 之 年 月 日 六 載 明 就 本 申 訴 案 有 無 提 起 訴 願 訴 訟 提 起 申 訴 不 合 前 項 規 定 者, 本 會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於 七 日 內 補 正 其 補 正 期 間 應 自 評 議 期 間 內 扣 除 屆 期 未 補 正 者, 本 會 得 逕 為 不 受 理 決 定 第 九 條 本 會 處 理 申 訴 案 時, 得 組 成 調 查 小 組, 負 責 申 訴 案 之 程 序 審 查 事 實 調 查 或 實 地 勘 驗 調 查 小 組 成 員 由 本 會 教 師 委 員 二 人 及 學 生 委 員 一 人 組 成, 調 查 小 組 召 集 人 由 本 會 主 席 指 定 之 各 項 調 查 完 竣 後, 調 查 小 組 應 向 本 會 提 出 報 告, 以 利 本 會 做 成 評 議 第 十 條 申 訴 人 於 案 件 開 始 評 議 前, 得 申 請 對 該 案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委 員 迴 避 之 委 員 對 申 訴 案 自 認 有 利 害 關 係 時, 亦 得 申 請 迴 避 申 請 同 意 與 否, 由 本 會 主 席 決 定 之 申 訴 評 議 第 十 一 條 本 會 自 收 到 申 訴 書 之 次 日 起 三 日 內, 得 以 書 面 檢 附 申 訴 書 影 本 及 相 關 文 件, 通 知 做 成 原 懲 處 其 他 措 施 或 決 議 之 本 校 各 單 位 或 相 關 人 員 ( 以 下 簡 稱 原 處 分 單 位 ) 提 出 說 明 原 處 分 單 位 應 自 前 項 書 面 通 知 到 達 之 次 日 起 七 日 內, 擬 具 說 明 書 連 同 關 係 文 件, 送 於 本 會, 並 應 將 說 明 書 副 本 抄 送 申 訴 人 但 原 處 分 單 位 認 申 訴 為 有 理 由 者, 得 自 行 撤 銷 或 變 更, 並 函 知 本 會 原 處 分 單 位 屆 期 未 提 出 說 明 或 拒 絕 說 明 者, 本 會 得 逕 為 調 查 評 議 170
第 一 項 期 間, 於 依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補 正 者, 自 補 正 之 次 日 起 算 ; 未 為 補 正 者, 自 補 正 期 限 屆 滿 之 次 日 起 算 第 十 二 條 本 會 會 議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本 會 應 評 議 之 需 要, 得 依 職 權 或 申 訴 人 原 處 分 單 位 之 聲 請, 邀 請 申 訴 人 關 係 人 學 者 專 家 或 相 關 單 位 指 派 之 人 員 列 席 陳 述 意 見 第 十 三 條 本 會 之 評 議 決 定, 以 無 記 名 表 決 方 式 為 之, 其 評 議 經 過 與 委 員 個 別 意 見 應 對 外 嚴 加 保 密 第 十 四 條 在 申 訴 程 序 中, 申 訴 人 就 申 訴 案 或 其 牽 連 之 事 項, 同 時 或 先 後 另 行 提 出 訴 願 或 訴 訟 者, 應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會 本 會 依 前 項 通 知 或 依 職 權 知 有 前 項 情 形 後,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及 原 處 分 單 位, 並 中 止 申 訴 案 之 評 議, 俟 中 止 評 議 原 因 消 滅 後, 經 申 訴 人 書 面 請 求 繼 續 評 議 惟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類 此 處 分 之 申 訴 案 不 在 此 限 本 會 依 前 項 規 定 決 定 繼 續 評 議 時, 應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及 原 處 分 單 位 第 十 五 條 申 訴 人 於 本 會 未 做 成 評 議 決 定 前, 得 撤 回 其 申 訴 案 申 訴 人 撤 回 申 訴 後, 不 得 就 同 一 原 因 事 實 重 提 申 訴 對 於 申 訴 人 之 撤 回 聲 請, 本 會 無 須 評 決, 應 即 終 結, 並 通 知 申 訴 人 及 原 處 分 單 位 第 十 六 條 本 會 審 議 期 間, 得 建 議 本 校 暫 緩 執 行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類 此 處 分 ; 於 評 議 決 定 確 定 前, 申 訴 人 得 向 本 校 提 出 繼 續 在 校 肄 業 之 書 面 請 求 本 校 接 到 上 述 請 求 後, 應 徵 詢 本 會 意 見 並 衡 酌 申 訴 人 之 生 活 及 學 習 狀 況, 於 七 日 內 以 書 面 答 覆, 內 容 應 載 明 與 申 訴 人 學 籍 相 關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依 前 項 申 訴 經 本 校 同 意 在 校 肄 業 者, 除 不 得 授 給 畢 業 證 書 外, 其 他 修 課 成 績 考 核 獎 懲 得 比 照 在 校 生 處 理 評 議 決 定 第 十 七 條 本 會 應 於 收 到 申 訴 書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做 成 評 議 決 定 書 並 陳 校 長 核 定 完 成 ; 必 要 時 得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申 訴 人, 延 171
長 以 一 次 為 限, 最 長 不 得 逾 二 個 月 但 涉 及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類 此 處 分 之 申 訴 案, 不 得 延 長 第 十 八 條 本 會 評 議 決 定 後, 應 即 做 成 評 議 決 定 書,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送 達 申 訴 人 評 議 決 定 書 陳 校 長 核 定 時, 應 知 會 原 處 分 單 位 原 處 分 單 位 認 本 會 之 評 議 決 定 有 牴 觸 法 規 或 窒 礙 難 行 者, 應 於 評 議 決 定 書 送 達 後 七 日 內, 以 書 面 敘 明 具 體 事 實 及 理 由, 陳 報 校 長, 並 副 知 本 會 校 長 認 為 原 處 分 單 位 有 理 由 者, 得 交 付 本 會 再 議,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評 議 決 定 書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本 校 應 即 採 行, 並 將 評 議 決 定 書 送 達 申 訴 人 及 原 處 分 單 位 第 十 九 條 評 議 決 定 書 應 包 括 主 文 事 實 及 理 由 等 內 容 ; 如 有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應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亦 應 做 成 評 議 決 定 書, 惟 其 內 容 得 不 記 載 事 實, 僅 敘 明 主 文 與 理 由, 但 應 記 載 申 訴 人 若 不 服 評 議 決 定 時 之 救 濟 方 法 第 二 十 條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類 此 處 分 之 申 訴 案, 經 評 議 決 定 維 持 原 處 分 者, 其 修 業 證 明 書 所 載 修 業 截 止 日 期 以 原 處 分 日 期 為 準 第 二 十 一 條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類 此 處 分 之 申 訴 案, 經 評 議 決 定 維 持 原 處 分 者, 其 兵 役 及 退 費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役 男 之 離 校 學 生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名 冊 於 評 議 決 定 書 核 定 後 三 十 日 內 冊 報 二 退 費 基 準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向 學 生 收 取 費 用 辦 法 第 八 條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雜 費 收 取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二 條 申 訴 人 不 服 本 會 評 議 決 定 者, 得 於 評 議 決 定 書 送 達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繕 具 訴 願 書, 檢 附 本 會 評 議 決 定 書, 經 本 校 向 教 育 部 提 起 訴 願 本 校 收 到 前 項 訴 願 書 後, 應 於 二 十 日 內 檢 具 答 辯 書, 並 將 必 要 之 關 係 文 件, 送 交 教 育 部 172
不 服 本 會 評 議 決 定 之 申 訴 人, 亦 得 按 其 申 訴 案 性 質 依 法 提 起 訴 訟, 請 求 救 濟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校 學 生 提 起 訴 願 或 行 政 訴 訟 後 若 獲 得 救 濟 者, 其 輔 導 措 施 如 下 : 一 訴 願 決 定 或 行 政 訴 訟 判 決 另 為 處 分 並 同 意 學 生 復 學 者, 其 因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時, 學 校 應 輔 導 其 復 學 ; 對 已 入 營 無 法 復 學 之 役 男, 學 校 應 保 留 其 學 籍, 俟 其 退 伍 後, 輔 導 優 先 復 學 ; 復 學 前 之 離 校 期 間 並 得 補 辦 休 學 二 依 訴 願 決 定 或 行 政 訴 訟 判 決 另 為 處 分 並 同 意 學 生 復 學 者,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完 成 撤 銷 退 學 處 分 附 則 第 二 十 四 條 有 關 學 生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負 責 審 議 第 二 十 五 條 本 會 之 行 政 業 務 經 費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提 報 專 款 支 應 本 會 行 政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為 學 生 事 務 處 諮 商 輔 導 組 第 二 十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173
附 件 七 之 一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本 校 學 生 學 生 會 及 其 第 三 條 本 會 評 議 事 項 如 下 : 一 根 據 律 師 建 議, 刪 除 本 他 相 關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 以 下 簡 稱 申 訴 人 ) 不 服 學 校 之 懲 處 本 校 在 籍 學 生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學 生 ) 對 本 校 有 關 其 個 人 會 評 議 事 項 如 下 等 贅 詞 其 他 措 施 或 決 議 之 事 件, 經 由 受 教 權 益 所 為 之 處 分, 認 有 違 二 為 顧 及 本 校 多 元 身 分 學 行 政 程 序 處 理 後 仍 無 法 解 決 法 或 不 當 致 損 害 其 權 益 者, 或 生 之 權 益, 故 改 將 可 提 者, 得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學 生 會 及 其 他 相 關 學 生 自 治 申 訴 之 身 分 擴 大 為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案 不 符 前 項 規 定 或 組 織, 不 服 學 校 對 該 會 或 組 織 三 根 據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684 顯 然 應 由 法 院 審 判 之 事 件, 本 之 懲 處 或 其 他 措 施 及 決 議 之 號, 以 及 教 育 部 頒 布 之 會 應 做 成 不 受 理 決 定, 但 得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事 件 者, 經 由 行 政 程 序 處 理 後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得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申 訴 案 件 若 不 符 前 項 規 定 者, 本 會 應 做 成 不 受 理 決 定, 但 得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大 學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第 二 點, 修 正 學 生 得 提 出 申 訴 之 事 項 及 描 述 四 根 據 律 師 建 議, 統 一 用 辭 為 申 訴 案 五 調 整 文 字 順 序, 將 本 文 第 七 條 對 於 本 會 不 受 理 之 案 件 類 型 提 前 於 此 一 併 陳 述 第 四 條 本 會 委 員 九 至 十 二 第 四 條 本 會 委 員 九 至 十 二 一 將 第 二 十 六 條 之 委 員 人, 均 為 無 給 職, 任 期 一 年, 由 校 長 遴 聘 教 師 代 表 及 學 生 代 表 擔 任 之 教 師 代 表 由 校 長 就 全 校 教 師 遴 聘 六 至 九 人, 其 中 兼 任 有 關 教 師 評 議 學 生 獎 懲 會 議 之 人 員 或 兼 任 行 政 工 作 之 教 師 者, 不 得 為 本 會 委 員 學 生 代 表 由 學 生 代 表 由 學 生 自 治 會 系 學 會 及 社 團 幹 部 各 推 薦 兩 人, 由 校 長 就 其 中 遴 聘 三 人 本 會 任 一 性 別 委 員 應 佔 委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ㄧ 以 上 前 項 委 員 於 任 期 內 出 缺 時, 由 校 長 補 遴 聘 繼 任 之 繼 任 委 員 之 任 期 至 原 任 期 屆 滿 之 日 止 人, 其 組 成 規 定 如 下 : 一 教 師 代 表 六 至 九 人 : 由 本 校 講 師 以 上 之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採 無 記 名 連 計 法 選 任 之, 任 期 一 年, 得 連 選 連 任 二 學 生 代 表 三 人 : 由 學 生 自 治 會 系 學 會 及 社 團 幹 部 各 推 選 一 人 擔 任 之, 任 期 一 年, 得 連 選 連 任 以 各 學 院 與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為 選 區, 每 選 區 當 選 一 人, 若 該 學 院 選 區 專 任 教 師 未 滿 20 人 時, 則 併 入 其 他 人 數 最 少 學 院 之 選 區 選 舉 前 項 教 師 代 表 與 學 生 代 表 兼 任 有 關 教 師 評 議 學 生 獎 懲 會 議 之 人 員 或 兼 任 行 政 工 職 給 說 明 提 前 至 此 一 併 陳 述 二 根 據 律 師 建 議 及 大 學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第 四 點, 將 委 員 產 生 改 為 校 長 遴 聘 制 三 將 本 會 委 員 性 別 組 成 規 定 獨 立 成 項 四 根 據 律 師 建 議, 參 考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辦 法 第 三 條, 補 充 說 明 繼 任 委 174
本 會 依 申 訴 案 之 性 質, 得 作 之 教 師 者, 不 得 為 本 會 委 員 制 度 及 任 期 聘 請 法 律 教 育 心 理 學 者 二 員 本 會 任 一 性 別 委 員 應 佔 委 五 根 據 教 育 部 頒 布 之 專 科 人 為 諮 詢 委 員, 列 席 會 議 如 諮 詢 委 員 非 本 校 專 任 教 職 員 者, 得 酌 支 車 馬 費, 金 額 另 行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經 費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ㄧ 以 上 本 會 依 申 訴 案 之 性 質, 得 聘 請 法 律 教 育 心 理 學 者 二 人 為 諮 詢 委 員, 列 席 會 議 以 上 學 校 處 理 學 生 事 務 參 考 原 則, 將 有 法 制 專 長 之 委 員 納 入 本 會 組 織 六 根 據 律 師 建 議, 參 考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辦 法 第 三 條, 說 明 諮 詢 委 員 之 車 馬 費 撥 付 原 則 第 五 條 本 會 置 主 席 一 人, 由 委 第 五 條 本 會 置 主 席 一 人, 由 委 員 互 選, 任 期 一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主 席 為 會 議 召 集 人 並 員 互 選, 任 期 一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主 席 為 會 議 召 集 人 本 會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綜 理 本 會 行 一 根 據 律 師 建 議, 參 考 義 主 持 會 議, 未 選 出 主 席 以 前 ( 即 該 任 申 評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 由 校 長 或 其 指 定 之 人 員 召 集 會 議, 其 後 會 議 則 均 由 選 出 之 主 席 召 集 之 若 主 席 不 能 主 持 會 議 時, 得 指 定 委 員 一 人 代 理 主 席 本 會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綜 理 本 會 行 政 事 務, 執 行 秘 書 由 政 事 務, 執 行 秘 書 由 諮 商 輔 導 組 組 長 擔 任 守 大 學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辦 法 第 四 及 五 條, 說 明 主 席 職 責 及 召 集 會 議 之 相 關 事 宜 二 根 據 同 上, 說 明 主 席 無 法 主 持 會 議 時 之 措 施 三 將 執 行 秘 書 之 相 關 規 定 獨 立 成 項 諮 商 輔 導 組 組 長 擔 任 第 六 條 本 會 開 會 應 有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評 議 決 定, 以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第 六 條 本 會 開 會 應 有 現 任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評 議 書 決 議, 以 出 席 委 員 一 根 據 律 師 建 議, 刪 除 現 任 因 故 等 贅 字, 並 調 整 文 字 描 述 以 上 同 意 為 通 過 其 餘 事 項 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為 通 過 其 二 根 據 大 學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決 議, 以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為 通 過 委 員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出 席 會 議 餘 事 項 之 決 議, 以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為 通 過 委 員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會 議 時, 不 得 委 託 代 理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全 文, 統 一 本 辦 法 針 對 申 訴 案 件 之 決 議 用 辭 為 評 議 決 定 或 評 議 第 七 條 申 訴 人 不 服 學 校 之 懲 第 七 條 學 生 收 到 學 校 對 個 人 一 根 據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684 處 其 他 措 施 或 決 議 之 事 件, 應 於 懲 處 其 他 措 施 或 決 議 送 生 活 學 習 獎 懲 之 處 分, 或 學 生 會 及 其 他 相 關 學 生 自 治 號, 刪 除 現 行 條 文 對 學 生 或 學 生 會 及 其 他 相 關 175
達 或 公 布 之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其 未 組 織 受 到 學 校 之 懲 處 或 其 他 措 施 及 決 議 如 有 不 服 者, 應 於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可 提 出 申 訴 之 事 由 限 制 經 本 校 申 訴 程 序 而 逕 向 教 育 處 分 懲 處 或 其 他 措 施 及 決 議 二 刪 除 處 分 議 決 部 提 出 訴 願 者, 經 教 育 部 移 送 本 會 時, 以 原 向 教 育 部 提 出 訴 願 日 為 提 起 申 訴 日 申 訴 人 就 同 一 案 件 向 本 會 提 起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本 會 對 逾 期 限 之 申 訴 案, 應 做 成 不 受 理 決 定 送 達 議 決 或 公 布 之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本 會 對 逾 期 限 之 申 訴 案 件 或 顯 然 應 由 法 院 審 判 之 事 件 提 出 申 訴 者, 應 做 成 不 受 理 決 定 但 申 訴 案 件 逾 越 期 限 而 情 形 特 殊, 不 予 救 濟 顯 失 公 平 等 贅 字, 並 根 據 大 學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第 二 點, 修 改 相 關 懲 處 之 描 述 三 根 據 大 學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第 五 點, 明 訂 同 一 案 件 之 申 訴 提 起 以 一 次 為 限 但 申 訴 人 因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者, 本 會 仍 得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四 根 據 律 師 建 議, 統 一 用 應 歸 責 於 己 之 事 由, 導 致 申 訴 人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逾 辭 為 申 訴 案 逾 期 限 提 出 申 訴 者, 得 於 期 限 者, 得 向 本 會 聲 明 理 由, 五 根 據 大 學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其 原 因 消 滅 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向 本 會 申 請 受 理 評 議 但 遲 誤 申 訴 期 間 已 逾 一 年 者, 不 得 為 之 請 求 許 可 本 校 學 生 不 服 退 學 或 類 此 之 處 分 時, 其 未 經 本 校 申 訴 程 序 而 逕 向 教 育 部 提 出 訴 願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第 六 點 及 律 師 建 議, 明 訂 逾 期 限 之 申 訴 案 提 出 規 則, 並 刪 除 原 文 者, 經 教 育 部 移 送 本 會 時, 以 六 修 正 文 字 順 序 原 向 教 育 部 提 出 訴 願 日 為 提 起 申 訴 日 第 八 條 申 訴 人 應 具 申 訴 書, 載 第 八 條 申 訴 人 應 具 申 訴 書,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由 申 訴 人 署 名, 並 應 檢 附 有 關 之 文 件 及 證 據 及 文 件 如 下 : 一 申 訴 人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號 碼 系 所 及 年 級 住 居 所 電 話 二 有 代 理 人 或 代 表 人 者, 其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號 碼 住 居 所 電 話 三 收 受 或 知 悉 措 施 之 年 月 日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四 希 望 獲 得 之 具 體 補 救 五 提 起 申 訴 之 年 月 日 六 載 明 就 本 申 訴 案 有 無 提 起 明 下 列 事 項, 由 申 訴 人 署 名, 並 應 檢 附 有 關 之 文 件 及 證 據 及 文 件 如 下 : 一 申 訴 人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號 碼 系 所 及 年 級 住 居 所 電 話 二 有 代 理 人 或 代 表 人 者, 其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號 碼 住 居 所 電 話 三 收 受 或 知 悉 措 施 之 年 月 日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四 希 望 獲 得 之 具 體 補 救 五 提 起 申 訴 之 年 月 日 六 載 明 就 本 申 訴 事 件 有 無 提 一 根 據 律 師 建 議, 統 一 用 訴 願 訴 訟 起 訴 願 訴 訟 辭 為 申 訴 案 176
提 起 申 訴 不 合 前 項 規 定 者, 本 會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於 七 日 內 補 正 其 補 正 期 間 應 自 評 議 提 起 申 訴 不 合 前 項 規 定 者, 本 會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於 十 日 內 補 正 屆 期 未 補 正 者, 申 評 二 參 考 大 學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期 間 內 扣 除 屆 期 未 補 正 者, 申 評 會 得 逕 為 不 受 理 決 定 會 得 逕 為 不 受 理 決 定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第 八 點, 說 明 補 正 案 件 之 相 關 規 定 第 九 條 本 會 處 理 申 訴 案 時, 得 第 九 條 本 會 設 調 查 小 組 若 干 一 補 充 說 明 調 查 小 組 之 運 組 成 調 查 小 組, 負 責 申 訴 案 之 組, 由 本 會 委 員 分 組 兼 任 之 ; 作 時 機 程 序 審 查 事 實 調 查 或 實 地 勘 驗 每 組 由 教 師 代 表 二 人 及 學 生 代 表 一 人 組 成, 並 推 選 一 名 委 調 查 小 組 成 員 由 本 會 教 員 擔 任 調 查 小 組 召 集 人 各 調 二 根 據 本 會 實 際 運 作 情 師 委 員 二 人 及 學 生 委 員 一 人 組 成, 調 查 小 組 召 集 人 由 本 會 主 席 指 定 之 各 項 調 查 完 竣 後, 調 查 小 組 應 向 本 會 提 出 報 告, 以 利 本 查 小 組 負 責 受 理 申 訴 案 件 之 程 序 審 查 事 實 調 查, 並 於 審 查 或 調 查 完 竣 後, 提 交 本 會 討 論 及 議 決 形, 修 改 調 查 小 組 召 集 人 之 形 成 方 式 三 根 據 律 師 建 議 修 改 文 字 描 述 會 做 成 評 議 第 十 一 條 本 會 自 收 到 申 訴 書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得 以 書 面 檢 附 申 訴 書 影 本 及 相 關 文 件, 通 第 十 一 條 本 會 自 收 到 申 訴 書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得 以 書 面 檢 附 申 訴 書 影 本 及 相 關 文 件, 通 知 做 成 原 懲 處 其 他 措 施 或 決 知 作 成 原 處 分 懲 處 或 原 措 施 一 根 據 大 學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議 之 本 校 各 單 位 或 相 關 人 員 ( 以 下 簡 稱 原 處 分 單 位 ) 提 出 說 明 原 處 分 單 位 應 自 前 項 書 面 通 知 達 到 之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擬 具 說 明 書 連 同 關 係 文 件, 送 於 本 會, 並 應 將 說 明 書 副 本 抄 送 申 訴 人 但 原 處 分 單 位 認 申 訴 為 有 理 由 者, 得 自 行 撤 銷 或 變 更, 並 函 知 本 會 與 決 議 之 本 校 各 單 位 或 相 關 人 員 ( 以 下 簡 稱 原 處 分 單 位 ) 提 出 說 明 原 處 分 單 位 應 自 前 項 書 面 通 知 達 到 之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擬 具 說 明 書 連 同 關 係 文 件, 送 於 本 會, 並 應 將 說 明 書 副 本 抄 送 申 訴 人 但 作 成 原 處 分 懲 處 或 原 措 施 與 決 議 之 原 處 分 單 位 認 申 訴 為 有 理 由 者, 得 自 行 撤 銷 或 變 更, 並 函 知 本 會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第 二 點, 修 改 相 關 懲 處 之 描 述 原 處 分 單 位 屆 期 未 提 出 說 明 或 拒 絕 說 明 者, 本 會 得 逕 為 調 查 評 議 第 一 項 期 間, 於 依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補 正 者, 自 補 正 之 次 日 起 算 ; 未 為 原 處 分 單 位 屆 前 項 期 限 未 提 出 說 明 或 拒 絕 提 出 說 明 者, 本 會 得 依 職 權 逕 為 調 查 與 評 議 第 一 項 期 間, 於 依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補 正 者, 二 根 據 律 師 建 議, 修 正 文 字 描 述 177
補 正 者, 自 補 正 期 限 屆 滿 之 次 日 起 算 自 補 正 之 次 日 起 算 ; 未 為 補 正 者, 自 補 正 期 限 屆 滿 之 次 日 起 算 第 十 二 條 本 會 會 議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本 會 應 評 議 之 需 要, 得 依 第 十 二 條 本 會 會 議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但 於 審 議 案 件 有 必 要 者, 本 會 得 依 職 權 或 申 訴 人 一 根 據 律 師 建 議, 修 改 文 職 權 或 申 訴 人 原 處 分 單 位 之 聲 請, 邀 請 申 訴 人 關 係 人 學 者 專 家 或 相 關 單 位 指 派 之 人 員 列 席 陳 述 意 見 原 處 分 單 位 之 聲 請, 邀 請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陳 述 意 見 字 描 述 二 根 據 律 師 建 議, 參 考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辦 法 第 三 條, 修 改 對 於 列 席 人 員 之 描 述 第 十 三 條 本 會 之 評 議 決 定, 以 第 十 三 條 本 會 會 議 之 表 決 與 參 考 大 學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申 無 記 名 表 決 方 式 為 之, 其 評 議 經 過 與 委 員 個 別 意 見 應 對 外 嚴 加 保 密 委 員 之 意 見, 應 予 保 密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第 十 二 十 三 點, 以 及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辦 法 第 十 六 條, 修 改 申 評 會 投 票 及 保 密 規 定 第 十 四 條 在 申 訴 程 序 中, 申 訴 第 十 四 條 在 申 訴 程 序 中, 申 訴 一 承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將 申 人 就 申 訴 案 或 其 牽 連 之 事 項, 同 時 或 先 後 另 行 提 出 訴 願 學 生 就 申 訴 事 件 或 其 牽 連 之 事 項, 提 出 訴 願 行 政 訴 訟 訴 學 生 之 用 辭 改 為 申 訴 人 或 訴 訟 者, 應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民 事 訴 訟 或 刑 事 訴 訟 者, 應 即 二 根 據 律 師 建 議, 參 考 義 會 本 會 依 前 項 通 知 或 依 職 權 知 有 前 項 情 形 後,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及 原 處 分 單 位, 並 中 止 申 訴 案 件 之 評 議, 俟 中 止 評 議 原 因 消 滅 後, 經 申 訴 人 書 面 請 求 繼 續 評 議 惟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類 此 處 分 之 申 訴 案 不 在 此 限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會 本 會 得 知 後, 應 即 中 止 申 訴 案 件 之 評 議, 俟 中 止 評 議 原 因 消 滅 後 繼 續 評 議 惟 退 學 與 開 除 學 籍 之 申 訴 不 在 此 限 守 大 學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辦 法 第 十 四 條, 以 及 大 學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第 十 一 點, 補 充 說 明 申 訴 人 涉 及 訴 願 或 訴 訟 時 之 終 止 或 繼 續 評 議 相 關 規 定, 並 修 改 文 字 敘 述 本 會 依 前 項 規 定 決 定 繼 續 評 議 時, 應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及 原 處 分 單 位 第 十 五 條 申 訴 人 於 本 會 未 做 成 評 議 決 定 前, 得 撤 回 其 申 訴 案 申 訴 人 撤 回 申 訴 後, 不 得 就 同 一 原 因 事 實 重 行 提 起 申 訴 第 十 五 條 申 訴 人 於 本 會 未 作 成 評 議 決 定 書 前, 得 撤 回 申 訴 案 一 承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說 明, 將 關 於 申 訴 案 件 之 決 議 用 辭 為 評 議 決 定 或 評 議 二 根 據 律 師 建 議, 參 考 義 178
對 於 申 訴 人 之 撤 回 聲 請, 本 會 無 須 評 決, 應 即 終 結, 並 通 知 申 訴 人 及 原 處 分 單 位 守 大 學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辦 法 第 十 三 條, 補 充 說 明 本 會 於 申 訴 人 撤 回 申 訴 時 之 應 為 事 宜 第 十 六 條 本 會 審 議 期 間, 得 建 第 十 六 條 本 會 審 議 期 間, 得 建 一 根 據 大 學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議 學 校 暫 緩 執 行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類 此 處 分, 於 評 議 決 定 確 定 前, 申 訴 人 得 向 學 校 提 出 繼 續 在 校 肄 業 之 書 面 請 求 學 校 接 到 上 述 請 求 後, 應 徵 詢 本 會 之 意 見, 並 衡 酌 該 申 訴 人 之 生 議 學 校 對 原 處 分 單 位 暫 緩 執 行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之 申 訴, 學 校 於 評 議 決 定 未 確 定 前, 學 生 得 向 學 校 提 出 繼 續 在 校 肄 業 之 書 面 請 求 學 校 接 到 上 述 請 求 後, 應 徵 詢 本 會 之 意 見, 並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第 二 點, 修 改 相 關 懲 處 之 描 述 二 根 據 律 師 建 議, 刪 除 對 原 處 分 單 位 學 校 於 等 贅 字 活 及 學 習 狀 況 於 七 日 內 書 面 衡 酌 該 生 生 活 及 學 習 狀 況 於 三 承 第 三 條 之 說 明, 將 申 答 覆, 並 載 明 學 籍 相 關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依 前 項 申 訴 經 學 校 同 意 在 校 肄 業 者, 學 校 除 不 得 授 給 一 週 內 書 面 答 覆, 並 載 明 學 籍 相 關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依 前 項 申 訴 經 學 校 同 意 在 校 肄 業 者, 學 校 除 不 得 授 給 訴 學 生 之 用 辭 改 為 申 訴 人 四 統 一 本 辦 法 之 量 辭 單 位 畢 業 證 書 外, 其 他 修 課 成 績 考 核 獎 懲 得 比 照 在 校 生 處 理 畢 業 證 書 外, 其 他 修 課 成 績 考 核 獎 懲 得 比 照 在 校 生 處 理 第 十 七 條 本 會 應 於 收 到 申 訴 書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做 成 評 議 決 定 書 並 陳 校 長 核 定 完 成 ; 必 要 時 得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申 訴 人, 延 長 以 一 次 為 限, 最 長 不 得 逾 二 個 月 但 涉 及 退 第 十 七 條 本 會 應 於 評 論 決 議 後, 草 擬 評 議 書 評 議 書 需 經 本 會 會 議 討 論 後, 始 得 通 過 學 校 於 收 到 申 訴 書 之 次 日 起, 應 於 二 十 日 完 成 評 議, 必 要 時 得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申 訴 一 根 據 律 師 建 議, 刪 除 評 議 書 需 經 本 會 會 議 討 論 後, 始 得 通 過 此 贅 述 ( 因 申 評 會 所 製 作 之 評 議 決 定 書 必 已 經 討 論 通 過 )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類 此 處 分 之 申 人, 延 長 以 一 次 為 限, 最 長 不 二 根 據 大 學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訴 案, 不 得 延 長 得 逾 二 個 月 但 涉 及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類 此 處 分 之 申 訴 案, 不 得 延 長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第 八 點, 修 改 完 成 評 議 決 定 之 期 限 第 十 八 條 本 會 評 議 決 定 後, 應 第 十 九 條 本 會 評 議 書 送 請 校 一 為 求 通 順, 將 原 條 文 進 即 做 成 評 議 決 定 書,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送 達 申 訴 人 評 議 決 定 書 陳 校 長 核 定 時, 應 知 會 原 處 分 單 位 原 處 分 單 位 認 本 會 之 評 議 決 定 有 牴 觸 法 規 或 窒 礙 難 行 者, 應 於 評 議 決 定 書 送 達 後 七 日 內, 以 書 面 敘 明 具 體 事 實 及 理 由, 陳 長 核 定 後, 應 以 副 本 通 知 原 處 分 單 位 原 處 分 單 位 認 為 本 會 評 議 與 法 規 牴 觸 或 窒 礙 難 行, 應 於 評 議 書 副 本 送 達 後 十 日 內, 列 舉 具 體 理 由 依 行 政 程 序 呈 報 校 長 校 長 如 認 為 原 處 分 單 位 理 由 充 分, 得 交 付 本 會 再 議,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行 條 次 更 改 分 項 陳 述 及 文 字 修 正 二 根 據 大 學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第 十 七 點, 說 明 確 定 評 議 決 定 書 之 流 程 179
報 校 長, 並 副 知 本 會 校 長 認 為 原 處 分 單 位 有 理 由 者, 得 交 付 本 會 再 議,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評 議 決 定 書 經 校 長 核 定 評 議 書 經 校 長 核 定 並 完 成 行 政 程 序 後, 學 校 應 即 採 行 同 時, 核 定 後 之 評 議 書 應 送 達 委 員 申 訴 人 及 原 處 分 單 三 統 一 本 辦 法 之 用 詞 為 後, 本 校 應 即 採 行, 並 將 評 議 位 本 校 決 定 書 送 達 申 訴 人 及 原 處 分 單 位 第 十 九 條 評 議 決 定 書 應 包 括 第 十 八 條 評 議 書 應 包 括 主 一 條 次 更 改 主 文 事 實 及 理 由 等 內 容 ; 如 文 事 實 及 理 由 等 內 容 ; 如 有 二 承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說 明, 有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應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應 提 出 具 體 建 統 一 用 辭 為 評 議 決 定 建 議 議 ;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件, 亦 應 三 將 不 受 理 案 之 相 關 說 明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亦 應 做 成 評 議 決 定 書, 惟 其 內 容 得 不 記 載 事 實, 僅 敘 明 主 文 與 理 由, 但 應 記 載 申 訴 人 若 不 服 評 議 決 定 時 之 救 濟 方 法 作 成 評 議 書, 惟 其 內 容 只 列 主 文 與 理 由 獨 立 成 項 四 根 據 大 學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第 十 六 點, 酌 作 文 字 修 改, 並 增 列 評 議 決 定 書 應 載 明 申 訴 人 不 服 評 議 決 定 之 救 濟 方 法 第 二 十 條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類 第 二 十 條 退 學 之 申 訴, 經 評 議 一 根 據 大 學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此 處 分 之 申 訴 案, 經 評 議 決 定 維 持 原 處 分 者, 其 修 業 證 明 書 所 載 之 修 業 截 止 日 期 以 原 處 確 定 維 持 原 處 分 者, 其 修 業 學 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修 業 證 明 書 所 載 修 業 截 止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第 二 點, 修 改 相 關 懲 處 之 描 述 分 日 期 為 準 日 期 以 原 處 分 日 期 為 準 二 根 據 本 校 註 冊 組 退 學 二 申 訴 期 間 所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得 發 給 學 分 證 明 書 開 除 學 籍 或 類 此 情 事 之 作 業 方 式, 刪 除 發 給 學 分 證 明 書 之 措 施 三 統 一 用 辭 為 評 議 決 定 第 二 十 一 條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第 二 十 一 條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一 根 據 大 學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類 此 處 分 之 申 訴 案, 經 評 議 決 定 維 持 原 處 分 者, 其 兵 役 及 退 費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申 訴 案 件, 經 評 議 確 定 維 持 原 處 分 者, 其 兵 役 及 退 費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第 二 點, 修 改 相 關 懲 處 之 描 述 一 役 男 之 離 校 學 生 緩 徵 原 一 役 男 之 離 校 學 生 緩 征 原 二 統 一 用 辭 為 申 訴 案 因 消 滅 名 冊 於 評 議 決 定 書 核 定 後 三 十 日 內 冊 報 二 退 費 基 準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向 學 生 收 取 費 用 辦 法 第 八 條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雜 費 收 取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因 消 滅 名 冊 於 評 議 書 核 定 後 三 十 日 內 冊 報 二 退 費 基 準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向 學 生 收 取 費 用 辦 法 第 八 條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雜 費 收 取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評 議 決 定 180
本 條 文 刪 除 第 二 十 二 條 申 訴 人 對 本 會 之 根 據 律 師 建 議 及 大 學 及 專 科 評 議 結 果 仍 有 異 議 時, 應 列 舉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之 具 體 理 由, 於 評 議 書 送 達 之 次 精 神, 刪 除 再 申 訴 規 定 日 起 十 日 內 向 本 會 提 出 再 申 訴, 同 案 以 一 次 為 原 則 第 二 十 二 條 申 訴 人 不 服 本 校 第 二 十 三 條 學 生 遭 受 退 學 或 一 條 次 更 改 評 議 決 定 者, 得 於 評 議 決 定 書 開 除 學 籍 之 處 分, 經 向 學 校 提 二 承 第 三 條 之 說 明, 將 申 送 達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繕 具 訴 願 書, 檢 附 本 校 評 議 決 定 書, 出 申 訴 後 未 獲 救 濟 者, 得 於 收 到 申 訴 評 議 書 送 達 後 次 日 起 訴 學 生 之 用 辭 改 為 申 訴 人 經 本 校 轉 送 教 育 部 提 起 訴 願 三 十 日 內, 繕 具 訴 願 書, 經 學 三 根 據 第 684 號 解 釋 文, 本 校 收 到 前 項 訴 願 書 後, 應 於 二 十 日 內 檢 具 答 辯 書, 並 將 必 要 之 關 係 文 件, 一 併 送 交 教 育 部 不 服 本 校 評 議 決 定 之 申 訴 人, 亦 得 按 其 申 訴 案 性 質 依 法 提 起 訴 訟, 請 求 救 濟 校 檢 卷 答 辯 後, 送 教 育 部 提 起 訴 願 訴 願 時 並 應 檢 附 學 校 申 訴 評 議 決 定 書 取 消 申 訴 人 可 提 訴 願 或 訴 訟 之 限 制, 並 根 據 大 學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第 十 九 二 十 點, 說 明 提 起 訴 願 及 訴 訟 之 相 關 事 宜 與 時 程 四 調 整 文 字 順 序 第 二 十 五 條 本 會 之 行 政 業 務 經 費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提 報 專 款 支 應 本 會 行 政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為 學 務 處 諮 商 輔 導 組 第 二 十 六 條 本 會 委 員 為 無 給 職 本 會 之 行 政 業 務 經 費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提 報 專 款 支 應 本 會 行 政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為 學 務 處 諮 商 輔 導 組 一 條 次 更 改 二 修 改 文 字 順 序, 將 委 員 職 給 說 明 移 至 組 織 之 第 四 條 181
義 守 大 學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附 件 八 100 年 3 月 19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全 文 100 年 月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2 3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為 統 籌 規 劃 並 執 行 本 校 學 生 職 涯 就 業 輔 導 暨 校 友 聯 繫 及 服 務, 特 設 立 義 守 大 學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並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中 心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綜 理 中 心 業 務,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第 三 條 本 中 心 下 設 二 組, 各 組 職 掌 與 人 員 規 劃 如 下 : 一 職 涯 與 就 業 輔 導 組 : ( 一 ) 協 助 系 所 依 專 業 特 色 建 置 職 涯 進 路 地 圖 與 課 程 學 習 地 圖 ( 二 ) 辦 理 教 師 職 涯 輔 導 相 關 研 習 活 動, 協 助 教 師 輔 導 學 生 職 涯 規 劃 ( 三 ) 辦 理 職 涯 諮 商 及 適 性 測 驗 ( 四 ) 辦 理 專 業 證 照 推 廣 活 動, 提 供 各 種 證 照 資 訊 與 訂 定 獎 勵 辦 法 ( 五 ) 辦 理 企 業 實 習 及 職 場 體 驗, 提 供 求 才 求 職 之 相 關 諮 詢 與 媒 合 ( 六 ) 提 供 升 學 就 業 相 關 資 訊 及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 七 ) 其 他 與 職 涯 就 業 輔 導 之 相 關 事 項 二 校 友 服 務 組 : ( 一 ) 輔 導 畢 業 生 聯 合 會 辦 理 畢 業 班 代 表 座 談 會 及 畢 業 典 禮 事 宜 ( 二 ) 建 置 校 友 追 蹤 機 制, 辦 理 畢 業 生 流 向 調 查, 掌 握 校 友 動 向 資 訊 ( 三 ) 協 助 校 友 組 織 發 展 辦 理 校 友 聯 誼 活 動, 以 凝 聚 校 友 之 向 心 力 ( 四 ) 辦 理 雇 主 及 就 業 滿 意 度 調 查, 以 供 課 程 改 善 之 參 考 182
( 五 ) 辦 理 傑 出 校 友 遴 選 及 發 行 校 友 電 子 報 ( 六 ) 辦 理 募 款 業 務, 推 動 募 款 相 關 活 動 ( 七 ) 其 他 與 校 友 聯 繫 服 務 相 關 事 項 前 項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職 員 若 干 人 第 四 條 本 中 心 得 依 需 要 設 置 相 關 委 員 會, 協 調 和 推 動 中 心 業 務, 其 設 置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五 條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章 則 規 定 辦 理 之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183
義 守 大 學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本 中 心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綜 理 中 心 業 務,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第 三 條 本 中 心 下 設 二 組, 各 組 職 掌 與 人 員 規 劃 如 下 : 一 職 涯 與 就 業 輔 導 組 : ( 一 ) 協 助 系 所 依 專 業 特 色 建 置 職 涯 進 路 地 圖 與 課 程 學 習 地 圖 ( 二 ) 辦 理 教 師 職 涯 輔 導 相 關 研 習 活 動, 協 助 教 師 輔 導 學 生 職 涯 規 劃 ( 三 ) 辦 理 職 涯 諮 商 及 適 性 測 驗 ( 四 ) 辦 理 專 業 證 照 推 廣 活 動, 提 供 各 種 證 照 資 訊 與 訂 定 獎 勵 辦 法 ( 五 ) 辦 理 企 業 實 習 及 職 場 體 驗, 提 供 求 才 求 職 之 相 關 諮 詢 與 媒 合 ( 六 ) 提 供 升 學 就 業 相 關 資 訊 及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 七 ) 其 他 與 職 涯 就 業 輔 導 之 相 關 事 項 二 校 友 服 務 組 : ( 一 ) 輔 導 畢 業 生 聯 合 會 辦 理 畢 業 班 代 表 座 談 會 及 畢 業 典 禮 事 宜 第 二 條 本 中 心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綜 理 中 心 業 務,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或 職 級 相 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第 三 條 本 中 心 下 設 二 組, 各 組 職 掌 與 人 員 規 劃 如 下 : 一 職 涯 與 就 業 輔 導 組 : ( 一 ) 協 助 系 所 依 專 業 特 色 建 置 職 涯 進 路 地 圖 與 課 程 學 習 地 圖 ( 二 ) 辦 理 教 師 職 涯 輔 導 相 關 研 習 活 動, 協 助 教 師 輔 導 學 生 職 涯 規 劃 ( 三 ) 辦 理 職 涯 諮 商 及 適 性 測 驗 ( 四 ) 辦 理 專 業 證 照 推 廣 活 動, 提 供 各 種 證 照 資 訊 與 訂 定 獎 勵 辦 法 ( 五 ) 辦 理 企 業 實 習 及 職 場 體 驗, 提 供 求 才 求 職 之 相 關 諮 詢 與 媒 合 ( 六 ) 提 供 升 學 就 業 相 關 資 訊 及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 七 ) 其 他 與 職 涯 就 業 輔 導 之 相 關 事 項 二 校 友 服 務 組 : ( 一 ) 輔 導 畢 業 生 聯 合 會 辦 理 畢 業 班 代 表 座 談 會 及 畢 業 典 禮 事 宜 文 字 修 正 文 字 修 正 附 件 八 之 一 184
( 二 ) 建 置 校 友 追 蹤 機 制, 辦 理 畢 業 生 流 向 調 查, 掌 握 校 友 動 向 資 訊 ( 三 ) 協 助 校 友 組 織 發 展 辦 理 校 友 聯 誼 活 動, 以 凝 聚 校 友 之 向 心 力 ( 四 ) 辦 理 雇 主 及 就 業 滿 意 度 調 查, 以 供 課 程 改 善 之 參 考 ( 五 ) 辦 理 傑 出 校 友 遴 選 及 發 行 校 友 電 子 報 ( 六 ) 辦 理 募 款 業 務, 推 動 募 款 相 關 活 動 ( 七 ) 其 他 與 校 友 聯 繫 服 務 相 關 事 項 前 項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職 員 若 干 人 ( 二 ) 建 置 校 友 追 蹤 機 制, 辦 理 畢 業 生 流 向 調 查, 掌 握 校 友 動 向 資 訊 ( 三 ) 協 助 校 友 組 織 發 展 辦 理 校 友 聯 誼 活 動, 以 凝 聚 校 友 之 向 心 力 ( 四 ) 辦 理 雇 主 及 就 業 滿 意 度 調 查, 以 供 課 程 改 善 之 參 考 ( 五 ) 辦 理 傑 出 校 友 遴 選 及 發 行 校 友 電 子 報 ( 六 ) 辦 理 募 款 業 務, 推 動 募 款 相 關 活 動 ( 七 ) 其 他 與 校 友 聯 繫 服 務 相 關 事 項 前 項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或 職 級 相 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職 員 若 干 人 185
附 件 九 大 學 學 生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期 間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92 年 7 月 9 日 9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2 年 10 月 8 日 9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年 月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辦 法 名 稱 及 第 2~11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及 大 學 法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學 生 於 肄 業 期 間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有 關 學 業 與 學 籍 之 處 理,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之 學 生 如 下 : 一 經 各 院 系 ( 所 ) 推 薦,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至 國 外 及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或 修 讀 科 目 學 分 者 二 本 校 同 意 經 政 府 機 關 遴 選 至 國 外 及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或 修 讀 科 目 學 分 者 三 經 本 校 選 派 至 有 合 作 關 係 之 國 外 及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校 院 為 雙 聯 學 制 或 交 換 學 生 者 四 經 各 系 ( 所 ) 推 薦,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學 位 論 文 有 關 研 究 者 五 就 讀 各 系 ( 所 ) 課 程 或 研 究 需 要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觀 摩 或 見 習 者 六 代 表 學 校 或 國 家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參 加 國 際 性 活 動 或 會 議 者 七 代 表 國 家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參 加 國 際 性 藝 能 競 賽 者 八 獲 選 為 國 家 運 動 代 表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移 地 訓 練 或 參 加 競 賽 者 第 四 條 申 請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進 修 研 究 研 習 主 修 學 科 外 國 語 文 及 從 事 學 位 論 文 相 關 研 習 之 大 專 院 校, 以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及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校 院 修 習 為 原 則 186
第 五 條 本 校 學 生 依 第 三 條 第 一 至 三 款 之 規 定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修 習 學 分 者, 其 修 習 期 間 列 入 本 校 修 業 年 限 計 算, 除 雙 聯 學 制 者 不 超 過 二 年 外, 其 餘 以 一 年 為 限 本 校 學 生 依 第 三 條 第 四 款 至 八 款 之 規 定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除 第 四 款 得 核 定 最 長 六 個 月 外, 其 餘 則 為 三 個 月 第 六 條 本 校 學 生 依 第 三 條 第 一 至 三 款 之 規 定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修 習 學 分, 且 未 辦 理 休 學 者, 其 所 修 習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抵 免 以 授 課 滿 十 八 小 時 為 一 學 分 之 計 算 原 則 第 七 條 本 校 學 生 未 辦 理 休 學 申 請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除 合 約 另 有 規 定, 或 情 形 特 殊 經 專 案 簽 准 外, 仍 須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繳 費 ( 寒 暑 假 期 間 免 )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期 間 為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者, 本 校 不 須 辦 理 選 課, 否 則 仍 須 選 課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期 間 影 響 註 冊 選 課 者, 須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註 冊 選 課 ; 影 響 學 期 考 試 者, 得 准 返 校 後 補 行 考 試 第 八 條 在 學 役 男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應 依 內 政 部 役 男 出 境 處 理 辦 法 及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九 條 申 請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流 程 所 需 繳 填 資 料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承 辦 單 位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規 章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187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期 間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辦 法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辦 法 188 配 合 學 歷 開 放 承 認 大 陸 地 區, 修 正 辦 法 名 稱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本 校 學 生 於 肄 業 期 間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有 關 學 業 與 學 籍 之 處 理,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條 本 校 學 生 於 肄 業 期 間 出 國, 有 關 學 業 與 學 籍 之 處 理, 依 左 列 辦 法 辦 理 修 正 文 字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之 學 生 如 下 : 一 經 各 院 系 ( 所 ) 推 薦,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至 國 外 及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或 修 讀 科 目 學 分 者 二 本 校 同 意 經 政 府 機 關 遴 選 至 國 外 及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或 修 讀 科 目 學 分 者 三 經 本 校 選 派 至 有 合 作 關 係 之 國 外 及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校 院 為 雙 聯 學 制 或 交 換 學 生 者 四 經 各 系 ( 所 ) 推 薦,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學 位 論 文 有 關 研 究 者 五 就 讀 各 系 ( 所 ) 課 程 或 研 究 需 要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觀 摩 或 見 習 者 六 代 表 學 校 或 國 家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參 加 國 際 性 活 動 或 會 議 者 七 代 表 國 家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參 加 國 際 性 藝 能 競 賽 者 八 獲 選 為 國 家 運 動 代 表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之 學 生 如 左 : 一 經 教 育 部 選 派 委 派 或 本 校 同 意 出 國 進 修 研 究 受 訓 實 習 表 演 及 比 賽 者 二 經 本 校 同 意 於 寒 暑 假 從 事 研 習 主 修 學 科 外 國 語 文 或 從 事 學 位 論 文 相 關 研 究 資 料 之 蒐 集 者 三 經 本 校 同 意 為 有 合 作 關 係 之 外 國 大 專 院 校 交 換 學 生 ( 不 含 大 陸 地 區 ) 或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訪 問 國 外 姐 妹 校 ( 不 含 大 陸 地 區 ) 者 四 經 本 校 同 意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學 術 研 討 或 體 育 競 賽 活 動 者 五 經 立 案 文 教 藝 術 團 體 選 派 出 國 參 與 重 要 文 教 體 育 活 動 事 先 報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在 案 者 六 其 他 本 校 函 報 教 育 部 核 准 在 案 者 附 件 九 之 一 一 將 學 生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的 情 況 重 新 整 合 二 文 字 修 正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移 地 訓 練 或 參 加 競 賽 者 第 四 條 申 請 出 國 及 赴 大 第 四 條 申 請 出 國 進 修 研 文 字 修 正 陸 地 區 進 修 研 究 研 習 究 研 習 主 修 學 科 外 國 主 修 學 科 外 國 語 文 及 從 語 文 及 從 事 學 位 論 文 相 事 學 位 論 文 相 關 研 習 之 關 研 習 之 國 外 大 專 院 大 專 院 校, 以 符 合 教 育 部 校, 以 教 育 部 認 可 者 為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及 大 陸 限 地 區 大 學 校 院 修 習 為 原 則 第 五 條 本 校 學 生 依 第 三 條 第 一 至 三 款 之 規 定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修 習 學 分 者, 其 修 習 期 間 列 入 本 校 修 業 年 限 計 算, 除 雙 聯 學 制 者 不 超 過 二 年 外, 其 餘 以 一 年 為 限 本 校 學 生 依 第 三 條 第 四 款 至 八 款 之 規 定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除 第 四 款 得 核 定 最 長 六 個 月 外, 其 餘 則 為 三 個 月 第 六 條 本 校 學 生 依 第 三 條 第 一 至 三 款 之 規 定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修 習 學 分, 且 未 辦 理 休 學 者, 其 所 修 習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抵 免 以 授 課 滿 十 八 小 時 為 一 學 分 之 計 算 原 則 第 七 條 本 校 學 生 未 辦 理 休 學 申 請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除 合 約 另 有 規 定, 或 情 形 特 殊 經 專 案 簽 准 外, 仍 須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繳 費 ( 寒 暑 假 期 間 免 )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期 間 為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者, 本 校 不 須 辦 理 選 課, 否 則 仍 須 第 五 條 申 請 出 國 應 以 不 影 響 正 常 課 業 為 原 則 ; 進 修 研 究 者, 最 長 一 年, 餘 依 實 際 所 需 時 間 核 定 最 長 三 個 月 第 六 條 本 校 學 生 依 第 三 條 第 一 二 三 款 之 規 定 出 國 進 修 研 究 研 習 主 修 學 科 外 國 語 文 交 換 學 生 或 從 事 論 文 相 關 研 究 者, 可 不 辦 理 休 學, 並 於 出 國 期 間 所 習 之 科 目 學 分,( 學 分 之 計 算 原 則 以 授 課 滿 十 八 小 時 為 一 學 分 ) 得 酌 予 採 認, 出 國 進 修 期 間 並 得 列 入 學 業 年 限 計 算, 至 多 以 一 年 為 限 第 七 條 本 校 學 生 未 辦 理 文 字 修 正 休 學 申 請 出 國, 除 合 約 另 有 規 定 依 其 規 定, 或 情 形 特 殊 經 專 案 簽 准 外, 仍 須 辦 理 註 冊 依 規 定 繳 費 ( 寒 暑 假 期 間 免 ) 出 國 期 間 為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者, 本 校 不 須 辦 理 選 課, 否 則 仍 須 選 課 出 國 期 間 影 響 註 189 因 應 雙 聯 學 制, 修 正 出 國 最 長 時 間 一 出 國 時 間 併 入 第 五 條 規 定 二 說 明 國 外 俢 習 課 程, 於 回 國 後 辦 理 抵 免 規 定
選 課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期 間 影 響 註 冊 選 課 者, 須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註 冊 選 課 ; 影 響 學 期 考 試 者, 得 准 返 校 後 補 行 考 試 第 八 條 在 學 役 男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應 依 內 政 部 役 男 出 境 處 理 辦 法 及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冊 選 課 者, 須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註 冊 選 課 ; 影 響 學 期 考 試 者, 得 准 返 校 後 補 行 考 試 第 八 條 在 學 役 男 出 國 應 依 內 政 部 役 男 出 境 處 理 辦 法 及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文 字 修 正 第 九 條 申 請 出 國 及 赴 大 第 九 條 申 請 出 國 作 業 流 申 請 流 程 依 相 關 承 辦 單 位 陸 地 區 作 業 流 程 所 需 繳 程 所 需 繳 填 資 料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填 資 料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承 辦 單 位 規 定 辦 理 注 意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學 生 出 國 參 加 學 術 體 育 活 動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新 增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規 章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修 正 本 辦 法 所 需 通 過 會 議 的 程 序 190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附 件 十 85 年 1 月 23 日 八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85 年 2 月 16 日 教 育 部 台 (85) 高 ( 二 ) 字 第 85011708 號 函 核 備 86 年 8 月 28 日 八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86 年 11 月 19 日 八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89 年 10 月 25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2 年 3 月 5 日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2 年 6 月 10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20080637 號 函 核 備 100 年 6 月 21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2~18 條 條 文 100 年 7 月 4 日 臺 ( 二 ) 字 第 1000112566 號 函 備 查 第 2 條 年 月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2 12~15 18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大 學 法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學 位 授 予 法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各 學 系 (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除 外 ) 得 接 受 其 他 學 系 學 生 加 修 雙 主 修 有 關 加 修 雙 主 修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表 及 相 關 規 定 由 各 系 訂 定, 並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第 三 條 加 修 雙 主 修 者, 除 應 修 滿 主 修 學 系 必 修 科 目 與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並 須 修 滿 加 修 學 系 全 部 專 業 ( 門 ) 必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且 須 達 加 修 學 系 畢 業 學 分 三 分 之 ㄧ, 始 准 以 雙 主 修 資 格 畢 業 第 四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自 二 年 級 起 至 最 高 修 業 年 級 ( 不 包 括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 第 一 學 期 止, 得 申 請 加 修 其 他 性 質 不 同 學 系 為 雙 主 修 第 五 條 本 校 學 生 加 修 輔 系 者, 得 於 次 學 期 註 冊 時, 申 請 改 修 該 輔 系 為 雙 主 修 第 六 條 申 請 加 修 雙 主 修 者, 須 經 原 主 修 學 系 與 加 修 學 系 系 主 任 同 意, 送 至 教 務 處 備 案 第 七 條 修 讀 雙 主 修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及 學 業 成 績, 以 主 修 學 系 與 加 修 學 系 課 程 合 併 計 算 所 修 雙 主 修 課 程 不 及 格 科 目 併 入 學 期 不 及 格 學 分 核 計, 並 依 學 則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八 條 主 修 學 系 之 必 選 修 科 目 學 分 名 稱 與 加 修 學 系 相 同 者, 得 承 認 為 加 修 學 系 之 必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不 必 重 複 修 習, 惟 承 191
認 後 學 分 數 未 達 加 修 學 系 畢 業 學 分 三 分 之 ㄧ 者, 應 指 定 替 代 科 目 以 補 足 所 差 學 分 第 九 條 加 修 雙 主 修 者, 如 未 依 規 定 修 畢 雙 主 修 課 程, 其 已 修 及 格 之 加 修 學 系 科 目 與 主 修 學 系 相 關 者, 得 視 同 主 修 學 系 之 選 修 科 目 第 十 條 加 修 雙 主 修 者, 已 修 滿 主 修 學 系 全 部 必 修 科 目 與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其 成 績 及 格, 但 未 修 滿 加 修 學 系 全 部 必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時, 如 合 於 輔 系 規 定, 得 核 給 輔 系 資 格 畢 業 第 十 一 條 加 修 雙 主 修 者, 在 主 修 學 系 修 業 年 限 及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滿 主 修 學 系 必 修 科 目 與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而 仍 未 修 滿 加 修 學 系 全 部 必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得 再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第 十 二 條 加 修 雙 主 修 者, 於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修 畢 主 修 學 系 應 修 畢 業 科 目 學 分, 而 加 修 學 系 必 修 科 目 學 分 未 修 畢 時, 如 願 放 棄 雙 主 修 資 格 者,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於 該 年 八 月 底 前 提 出 申 請 主 修 學 系 准 予 畢 業, 但 畢 業 後 不 得 申 請 復 學 補 修 未 修 畢 之 雙 主 修 學 分, 或 發 給 雙 主 修 之 任 何 證 明 第 十 三 條 以 雙 主 修 資 格 畢 業 者, 其 學 位 證 書 及 所 申 請 之 中 英 文 歷 年 成 績 單 英 文 學 位 證 明, 均 加 註 雙 主 修 學 系 名 稱 第 十 四 條 加 修 雙 主 修 者, 修 讀 加 修 學 系 之 必 修 科 目 應 在 學 期 中 修 習 為 原 則, 如 與 主 修 學 系 所 修 科 目 授 課 時 間 衝 突 時, 得 參 加 暑 期 班 修 習 第 十 五 條 他 校 加 修 雙 主 修 學 生 轉 學 本 校 後, 如 願 保 留 雙 主 修 資 格 者, 入 學 後 須 重 新 登 記, 並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課 程, 如 於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學 校 須 另 行 開 班, 應 繳 交 學 分 費 大 學 部 學 生 因 修 讀 雙 主 修 而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修 習 學 分 在 九 學 分 ( 含 ) 以 下 者, 繳 交 學 分 費, 在 十 學 分 ( 含 ) 以 上 者, 應 繳 交 全 額 學 雜 費 進 修 部 學 生 則 繳 交 學 分 學 雜 費 192
第 十 七 條 理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有 關 規 章 規 定 辦 第 十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193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各 學 系 ( 學 士 後 中 醫 第 二 條 各 學 系 ( 學 士 後 中 醫 修 正 符 號 學 系 除 外 ) 得 接 受 其 他 學 系 學 系 除 外 ) 得 接 受 其 他 學 系 學 生 加 修 雙 主 修 有 關 加 修 學 生 加 修 雙 主 修 有 關 加 修 雙 主 修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表 及 相 雙 主 修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表 及 相 關 規 定 由 各 系 訂 定, 並 經 教 關 規 定 由 各 系 訂 定 並 經 教 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第 十 二 條 加 修 雙 主 修 者, 於 第 十 二 條 加 修 雙 主 修 學 生, 文 字 修 正, 使 條 文 前 後 一 致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修 畢 主 修 學 系 於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修 畢 主 修 學 應 修 畢 業 科 目 學 分, 而 加 修 系 應 修 畢 業 科 目 學 分, 而 加 學 系 必 修 科 目 學 分 未 修 畢 修 學 系 必 修 科 目 學 分 未 修 畢 時, 如 願 放 棄 雙 主 修 資 格 時, 如 願 放 棄 雙 主 修 資 格 者,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於 該 年 八 者,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於 該 年 八 月 底 前 提 出 申 請 主 修 學 系 月 底 前 提 出 申 請 主 修 學 系 准 予 畢 業, 但 畢 業 後 不 得 申 准 予 畢 業, 但 畢 業 後 不 得 申 請 復 學 補 修 未 修 畢 之 雙 主 修 請 復 學 補 修 未 修 畢 之 雙 主 修 學 分, 或 發 給 雙 主 修 之 任 何 學 分, 或 發 給 雙 主 修 之 任 何 證 明 證 明 第 十 三 條 以 雙 主 修 資 格 畢 業 者, 其 學 位 證 書 及 所 申 請 之 中 英 文 歷 年 成 績 單 英 文 學 位 證 明, 均 加 註 雙 主 修 學 系 名 稱 第 十 四 條 加 修 雙 主 修 者, 修 讀 加 修 學 系 之 必 修 科 目 應 在 學 期 中 修 習 為 原 則, 如 與 主 修 學 系 所 修 科 目 授 課 時 間 衝 突 時, 得 參 加 暑 期 班 修 習 第 十 五 條 他 校 加 修 雙 主 修 學 生 轉 學 本 校 後, 如 願 保 留 雙 主 修 資 格 者, 入 學 後 須 重 新 登 記, 並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第 十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十 三 條 以 雙 主 修 資 格 畢 業 者, 另 核 發 加 修 學 系 學 位 證 書, 所 申 請 之 中 英 文 歷 年 成 績 單 英 文 學 位 證 明, 均 加 註 雙 主 修 學 系 名 稱 第 十 四 條 加 修 雙 主 修 學 生, 修 讀 加 修 學 系 之 必 修 科 目 應 在 學 期 中 修 習 為 原 則, 如 與 主 修 學 系 所 修 科 目 授 課 時 間 衝 突 時, 得 參 加 暑 期 班 修 習 第 十 五 條 他 校 加 修 雙 主 修 學 生 轉 學 本 校 後, 如 願 保 留 雙 主 修 資 格 者, 入 學 後 須 重 新 登 記 加 修 學 系 系 主 任 得 就 其 已 修 讀 科 目 辦 理 承 認 學 分 第 十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附 件 十 之 一 一 依 教 育 部 100.7.4 臺 ( 二 ) 字 第 1000112566 號 函 意 見 修 正 二 雙 主 修 學 位 於 主 修 學 系 畢 業 證 書 上 加 註 文 字 修 正, 使 條 文 前 後 一 致 說 明 學 生 轉 入 本 校 後, 如 申 請 雙 主 修, 可 依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依 教 育 部 100.6.9 臺 ( 二 ) 字 第 1000083681 號 函 意 見 修 正 194
義 守 大 學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附 件 十 一 87 年 10 月 14 日 八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88 年 5 月 12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88051335 號 函 核 定 88 年 7 月 1 日 八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88 年 7 月 20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88087438 號 函 核 定 93 年 8 月 20 日 九 十 三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務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3 年 11 月 4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30143789 號 函 備 查 93 年 12 月 1 日 九 十 三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務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3 年 12 月 16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30167826 號 函 備 查 98 年 10 月 9 日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務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8 年 12 月 16 日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9 年 1 月 13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1 5 8 9 16 條 條 文 99 年 1 月 27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90009978 號 函 備 查 100 年 4 月 6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10 16 條 條 文 年 月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2 7 10 12~14 16 17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學 位 授 予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者, 為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 一 修 畢 博 士 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二 通 過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三 系 ( 所 ) 訂 定 之 其 他 條 件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辦 法, 由 各 系 ( 所 ) 訂 定, 以 簽 陳 送 交 所 屬 學 院 核 備, 並 會 知 教 務 處 確 認 未 牴 觸 相 關 規 定 後, 送 交 校 長 備 查 第 三 條 各 系 ( 所 )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一 年 至 少 應 舉 辦 一 次, 通 過 者 由 系 ( 所 ) 登 錄 之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休 學 學 期 內, 已 參 加 資 格 考 核 之 成 績 及 次 數 均 不 予 採 計 第 四 條 學 位 考 試, 每 學 期 舉 行 一 次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自 修 業 第 二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起, 同 時 具 備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始 得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 所 ) 主 管 同 意 後, 於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日 至 少 一 個 月 前, 依 規 定 向 系 ( 所 ) 申 請 舉 行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195
前 項 申 請 經 所 屬 系 ( 所 ) 審 查 合 於 規 定 者, 由 系 ( 所 ) 將 論 文 與 摘 要 考 試 方 式 時 間 地 點 及 擬 聘 考 試 委 員 名 單, 會 教 務 處 複 核 後,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辦 理 第 五 條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置 考 試 委 員 五 人 ( 指 導 教 授 二 ( 含 ) 人 以 上 者, 得 聘 六 人 ), 由 各 系 ( 所 ) 主 管 提 請 校 長 聘 請 之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但 不 得 為 主 持 人, 主 持 人 由 考 試 委 員 互 推 一 人 擔 任 之 考 試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為 代 表 學 位 考 試 應 有 委 員 五 分 之 四 ( 含 ) 以 上 出 席, 且 校 外 委 員 數 不 得 低 於 校 內 委 員 時, 始 能 舉 行 有 特 殊 情 況 需 增 加 委 員 數, 須 經 專 簽 核 准 第 六 條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者 二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三 曾 任 副 教 授 或 中 央 研 究 院 副 研 究 員, 在 學 術 上 具 有 成 就 者 四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具 有 成 就 者 五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術,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具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 所 ) 會 議 訂 定 之 第 七 條 已 於 國 內 外 取 得 學 位 之 論 文, 不 得 再 行 提 出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以 中 英 文 撰 寫 為 原 則, 非 英 語 學 系 得 以 該 系 所 主 修 語 言 撰 寫 第 八 條 學 位 考 試 含 論 文 考 試 及 論 文 審 查 論 文 考 試 以 公 開 口 試 進 行 之, 必 要 時 得 另 舉 行 其 他 方 式 之 考 試 第 九 條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成 績 以 全 體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之 平 均 評 定 之, 且 須 出 席 委 員 均 評 定 及 格, 始 為 及 格 196
第 十 條 學 位 考 試 須 於 一 月 十 五 日 ( 第 一 學 期 ) 或 七 月 十 五 日 ( 第 二 學 期 ) 前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後, 各 系 ( 所 ) 應 於 該 學 期 結 束 前 將 成 績 送 交 教 務 處 成 績 及 格 者, 須 於 二 月 十 五 日 ( 第 一 學 期 ) 或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 第 二 學 期 ) 前 繳 交 附 有 考 試 委 員 簽 字 同 意 之 論 文, 其 畢 業 月 份 以 口 試 之 月 份 為 準, 逾 期 者, 次 學 期 仍 應 註 冊, 並 於 該 學 期 結 束 前 繳 交, 屬 該 學 期 畢 業, 其 畢 業 月 份 以 論 文 繳 交 之 月 份 為 準 ; 至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時 仍 未 繳 交 者, 該 學 位 考 試 以 不 及 格 論, 並 依 規 定 退 學 第 十 一 條 已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但 未 參 加 考 試, 且 未 於 前 條 成 績 繳 交 期 限 前 撤 銷 者, 以 一 次 不 及 格 論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在 修 業 年 限 未 屆 滿 前, 得 申 請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仍 不 及 格 者, 應 予 退 學 第 十 二 條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之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須 至 本 校 圖 書 館 網 站 完 成 上 傳 論 文 摘 要 及 全 文 電 子 檔, 始 得 畢 業 第 十 三 條 論 文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考 試 委 員 審 查 確 定 者, 其 學 位 考 試 以 不 及 格 論, 並 送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處 理 如 已 授 予 博 士 學 位,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則 撤 銷 並 追 繳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第 十 四 條 為 避 免 利 益 相 涉,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或 重 大 利 害 關 係 人, 不 得 擔 任 該 生 之 指 導 教 授 或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經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資 格 ; 如 已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則 該 次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 已 授 予 學 位 後 始 發 現 者, 則 撤 銷 與 追 繳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並 將 公 告 撤 銷 與 註 銷 事 項 通 知 其 他 大 專 校 院 及 相 關 機 關 ( 構 ) 第 十 五 條 依 照 本 校 規 定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資 格 考 核, 經 系 ( 所 ) 務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得 再 回 原 碩 士 班 就 讀 前 項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考 核, 但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其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經 博 士 學 位 197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合 於 碩 士 學 位 標 準 者, 得 授 予 現 修 讀 系 ( 所 ) 之 碩 士 學 位 第 十 六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大 學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學 位 授 予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198
義 守 大 學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者, 為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 一 修 畢 博 士 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二 通 過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三 系 ( 所 ) 訂 定 之 其 他 條 件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辦 法, 由 各 系 ( 所 ) 訂 定,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第 二 條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者, 為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 一 修 畢 博 士 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二 通 過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三 系 ( 所 ) 訂 定 之 其 他 條 件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辦 法, 由 各 系 ( 所 ) 訂 定, 以 簽 陳 送 交 所 屬 學 院 核 備, 並 會 知 教 務 處 確 認 未 牴 觸 相 關 規 定 後, 送 交 校 長 備 查 第 七 條 已 於 國 內 外 取 得 學 位 之 論 文, 不 得 再 行 提 出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以 中 英 文 撰 寫 為 原 則, 非 英 語 學 系 得 以 該 系 所 主 修 語 言 撰 寫 第 十 條 學 位 考 試 須 於 一 月 十 五 日 ( 第 一 學 期 ) 或 七 月 十 五 日 ( 第 二 學 期 ) 前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後, 各 系 ( 所 ) 應 於 該 學 期 結 束 前 將 成 績 送 交 教 務 處 成 績 及 格 者, 須 於 二 月 十 五 日 ( 第 一 學 期 ) 或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 第 二 學 期 ) 前 繳 交 附 有 考 試 委 員 簽 字 同 意 之 論 文, 其 畢 業 月 份 以 口 試 之 月 份 為 準, 逾 期 者, 次 學 期 仍 應 註 冊, 並 於 該 學 期 結 束 前 繳 交, 屬 該 學 期 畢 業, 其 畢 業 月 份 以 論 文 繳 交 之 月 份 為 準 ; 第 七 條 經 取 得 他 種 學 位 之 論 文 不 得 再 度 提 出 若 以 外 國 文 撰 寫 之 論 文, 須 加 附 中 文 摘 要 第 十 條 學 位 考 試 須 於 一 月 十 五 日 ( 第 一 學 期 ) 或 七 月 十 五 日 ( 第 二 學 期 ) 前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後, 各 系 ( 所 ) 應 於 該 學 期 結 束 前 將 成 績 送 交 教 務 處 成 績 及 格 者, 須 於 二 月 十 五 日 ( 第 一 學 期 ) 或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 第 二 學 期 ) 繳 交 附 有 考 試 委 員 簽 字 同 意 之 論 文, 其 畢 業 月 份 以 口 試 之 月 份 為 準, 逾 期 者, 次 學 期 仍 應 註 冊, 並 於 該 學 期 結 束 前 繳 交, 屬 該 學 期 畢 業, 其 畢 業 月 份 以 論 文 繳 交 之 月 份 為 準 ; 至 199 附 件 十 一 之 一 依 本 校 法 制 作 業 程 序 修 正 一 依 臺 參 字 第 1000161199C 號 令 修 正 學 位 授 予 法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二 依 照 教 育 部 修 法 精 神, 學 位 論 文 撰 寫 的 語 言, 由 學 系 依 特 色 訂 定 依 教 育 部 100.6.9 臺 高 ( 二 ) 字 第 1000083681 號 函 文 字 修 正
至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時 仍 未 繳 交 者, 該 學 位 考 試 以 不 及 格 論, 並 依 規 定 退 學 第 十 二 條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之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須 至 本 校 圖 書 館 網 站 完 成 上 傳 論 文 摘 要 及 全 文 電 子 檔, 始 得 畢 業 第 十 三 條 論 文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考 試 委 員 審 查 確 定 者, 其 學 位 考 試 以 不 及 格 論, 並 送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處 理 如 已 授 予 博 士 學 位,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則 撤 銷 並 追 繳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第 十 四 條 為 避 免 利 益 相 涉,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或 重 大 利 害 關 係 人, 不 得 擔 任 該 生 之 指 導 教 授 或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經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資 格 ; 如 已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則 該 次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 已 授 予 學 位 後 始 發 現 者, 則 撤 銷 與 追 繳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並 將 公 告 撤 銷 與 註 銷 事 項 通 知 其 他 大 專 校 院 及 相 關 機 關 ( 構 ) 第 十 六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大 學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學 位 授 予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時 仍 未 繳 交 者, 該 學 位 考 試 以 不 及 格 論, 並 依 規 定 退 學 第 十 二 條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之 研 究 生, 須 至 本 校 圖 書 館 網 站 完 成 上 傳 論 文 摘 要 及 全 文 電 子 檔, 始 得 畢 業 第 十 三 條 論 文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考 試 委 員 審 查 確 定 者, 其 學 位 考 試 以 不 及 格 論, 並 送 學 務 會 議 處 理 如 已 授 予 博 士 學 位,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則 撤 銷 並 追 繳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第 十 四 條 為 避 免 利 益 相 涉, 研 究 生 三 親 等 內 親 屬 或 重 大 利 害 關 係 人, 不 得 擔 任 該 生 之 指 導 教 授 或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經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資 格 ; 如 已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則 該 次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 已 授 予 學 位 後 始 發 現 者, 則 撤 銷 並 追 繳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第 十 七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大 學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學 位 授 予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文 字 修 正 因 應 學 生 獎 懲 移 至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故 修 正 之 一 依 臺 參 字 第 1000161199C 號 令 修 正 學 位 授 予 法 施 行 細 則, 避 免 遭 撤 銷 學 位 學 生, 持 公 告 註 銷 的 學 位 繼 續 升 學 或 擔 任 教 職 二 餘 文 字 修 正 與 原 條 文 第 十 七 條 對 調, 與 其 他 辦 法 一 致 依 教 育 部 100.6.9 臺 高 ( 二 ) 字 第 1000083681 號 函 文 字 修 正 200
附 件 十 二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十 一 條 修 正 草 案 81 年 7 月 18 日 教 育 部 台 (81) 高 字 第 39356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88 年 10 月 13 日 八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89 年 10 月 25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89 年 12 月 13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三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0 年 3 月 28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0 年 11 月 21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1 年 5 月 29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1 年 7 月 8 日 教 育 部 台 (91) 高 ( 二 ) 字 第 91097493 號 函 備 查 91 年 7 月 24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三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1 年 10 月 2 日 教 育 部 台 (91) 高 ( 二 ) 字 第 91149173 號 函 備 查 92 年 3 月 5 日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2 年 6 月 10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20080637 號 函 備 查 93 年 5 月 12 日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3 年 7 月 8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30085081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94 年 12 月 7 日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5 年 3 月 31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50036266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97 年 12 月 12 日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8 年 2 月 23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80013826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0 年 3 月 16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6 月 9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1000083681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第 2 7 至 11 條 修 正 條 文 年 月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2 3 11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及 大 學 法 規 定 訂 定 之, 各 系 ( 所 ) 辦 理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應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第 二 條 下 列 學 生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 一 轉 學 生 二 重 考 ( 大 學 ( 專 科 ) 畢 肄 業 生 ) 入 學 之 新 生 三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准 許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者 四 境 外 進 修 研 究 交 換 及 雙 聯 學 制 學 生 者 五 碩 博 士 班 新 生 第 三 條 前 條 所 列 各 類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數 及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201
一 轉 學 生 轉 入 二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轉 入 該 系 一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為 原 則 轉 入 三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轉 入 該 系 一 二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為 原 則 加 修 本 校 進 修 部 或 推 廣 教 育 學 士 學 分 班 者, 其 所 抵 免 之 學 分 數 另 計 二 大 學 ( 專 科 ) 畢 肄 業 生 依 法 取 得 學 籍 時, 已 修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申 請 辦 理 抵 免 三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之 新 生, 比 照 本 條 各 款 學 生 申 請 辦 理 抵 免 學 分 四 境 外 進 修 研 究 交 換 及 雙 聯 學 制 學 生 者, 其 所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申 請 辦 理 抵 免 五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或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應 修 總 學 分 數 ( 不 含 論 文 學 分 )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六 抵 免 課 程 之 採 認, 由 各 系 ( 所 ) 自 訂 之 七 提 高 編 級 : ( 一 ) 學 士 班 學 生, 學 分 抵 免 總 數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編 入 二 年 級 ; 學 分 抵 免 總 數 達 八 十 五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編 入 三 年 級 ; 學 分 抵 免 總 數 達 一 百 零 五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編 入 四 年 級, 惟 至 少 修 業 一 年, 並 修 畢 其 入 學 年 度 應 修 之 學 分 數 始 可 畢 業 ( 二 ) 申 請 提 高 編 級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程 序 應 於 入 學 當 學 期 之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第 四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範 圍 如 下 : 一 必 修 學 分 : 系 所 開 設 之 必 修 課 程 ( 含 核 心 課 程 ) 二 選 修 學 分 : 系 所 開 設 之 選 修 課 程 ( 含 系 所 承 認 他 系 相 關 課 程 及 博 雅 課 程 ) 三 輔 系 學 分 ( 轉 學 生 或 重 考 生 加 修 輔 系 者 ) 四 雙 主 修 ( 學 位 ) 學 分 ( 轉 學 生 或 重 考 生 加 修 雙 主 修 者 ) 第 五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原 則 規 定 如 下 : 202
一 科 目 名 稱 內 容 相 同 者 二 科 目 名 稱 不 同 而 內 容 相 同 者 三 科 目 名 稱 內 容 不 同 而 性 質 相 同 者 第 六 條 不 同 學 分 互 抵 後 之 處 理, 規 定 如 下 : 一 以 多 抵 少 : 抵 免 後 以 少 學 分 登 記 二 以 少 抵 多 : 以 少 學 分 抵 多 學 分 者, 須 外 加 原 校 其 他 相 關 課 程 學 分 補 足 本 校 欲 抵 免 之 課 程 學 分, 如 無 法 補 足 學 分 數 者, 不 得 抵 免 ; 若 為 學 年 課 程, 以 原 校 之 學 年 總 學 分 數 抵 免 本 校 上 學 期 之 學 分 為 原 則 第 七 條 學 分 抵 免 之 申 請 及 審 查 規 定 如 下 : 一 學 分 抵 免 之 申 請, 應 於 取 得 抵 免 資 格 後 第 一 個 學 期 註 冊 選 課 時 一 併 辦 理, 並 應 繳 驗 ( 交 ) 原 校 修 讀 之 成 績 單 及 學 分 抵 免 表, 必 要 時 可 採 取 甄 試 方 式 認 定 須 甄 試 始 可 抵 免 之 科 目, 應 於 加 退 選 開 始 日 前 辦 理 完 竣 二 前 款 申 請 作 業 以 一 次 為 限, 爾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補 辦 或 變 更 三 學 生 完 成 學 分 抵 免 後, 每 學 期 選 課 應 依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四 抵 免 學 分 之 審 核 : 系 ( 所 ) 課 程 由 各 系 ( 所 ) 審 查 小 組 負 責 審 核 ; 體 育 軍 訓 及 服 務 教 育 課 程, 由 體 育 室 軍 訓 室 及 服 務 教 育 組 分 別 負 責 審 核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負 責 複 核 並 登 錄 存 查 五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專 一 至 專 三 科 目 學 分 原 則 不 予 抵 免 第 八 條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後, 如 因 轉 系 加 修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得 重 新 辦 理 抵 免 原 校 學 分, 並 應 繳 驗 ( 交 ) 原 校 修 讀 之 成 績 單 及 學 分 抵 免 表, 必 要 時 可 採 取 甄 試 方 式 認 定 ; 該 抵 免 應 於 加 退 選 開 始 日 前 辦 理 完 竣, 但 不 得 提 高 編 級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該 學 系 規 定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 因 故 放 棄 修 習 者, 該 項 抵 免 學 分 不 得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計 算, 並 刪 除 之 203
第 九 條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者, 應 將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登 記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內, 於 各 學 期 成 績 欄 註 明 抵 免 字 樣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有 關 規 章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204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十 一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下 列 學 生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 一 轉 學 生 二 重 考 ( 大 學 ( 專 科 ) 畢 肄 業 生 ) 入 學 之 新 生 三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准 許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者 四 境 外 進 修 研 究 交 換 及 雙 聯 學 制 學 生 者 五 碩 士 班 新 生 六 博 士 班 新 生 第 二 條 下 列 學 生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 一 轉 學 生 二 重 考 ( 大 學 ( 專 科 ) 畢 肄 業 生 ) 入 學 之 新 生 三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准 許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者 四 境 外 進 修 研 究 交 換 及 雙 聯 學 制 學 生 者 五 碩 博 士 班 新 生 第 三 條 前 條 所 列 各 類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數 及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一 轉 學 生 轉 入 二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轉 入 該 系 一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為 原 則 轉 入 三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轉 入 該 系 一 二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為 原 則 加 修 本 校 進 修 部 或 推 廣 教 育 學 士 學 分 班 者, 其 所 抵 免 之 學 分 數 另 計 二 大 學 ( 專 科 ) 畢 肄 業 生 依 法 取 得 學 籍 時, 已 修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申 請 辦 理 抵 免 三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之 新 生, 比 照 本 條 各 款 學 生 申 請 辦 理 抵 免 學 分 四 境 外 進 修 研 究 第 三 條 前 條 所 列 各 類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數 及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一 轉 學 生 轉 入 二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轉 入 該 系 一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為 原 則 轉 入 三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轉 入 該 系 一 二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為 原 則 加 修 本 校 進 修 部 或 推 廣 教 育 學 士 學 分 班 者, 其 所 抵 免 之 學 分 數 另 計 二 大 學 ( 專 科 ) 畢 肄 業 生 依 法 取 得 學 籍 時, 已 修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申 請 辦 理 抵 免 三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之 新 生, 比 照 本 條 各 款 學 生 申 請 辦 理 抵 免 學 分 四 境 外 進 修 研 究 附 件 十 二 之 一 配 合 修 正 第 三 條, 整 併 本 條 第 五 六 款 依 教 育 部 100.6.9 臺 高 ( 二 ) 字 第 1000083681 號 函 文 字 修 正, 及 教 育 部 100 年 7 月 7 日 來 電 指 示,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辦 法 並 沒 有 法 源 依 據, 因 此 將 本 條 第 五 六 款 整 併 至 第 五 款, 原 第 七 八 款 則 調 整 至 第 六 七 款 205
交 換 及 雙 聯 學 制 學 生 者, 其 所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申 請 辦 理 抵 免 五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或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應 修 總 學 分 數 ( 不 含 論 文 學 分 )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六 抵 免 課 程 之 採 認, 由 各 系 ( 所 ) 自 訂 之 七 提 高 編 級 : ( 一 ) 學 士 班 學 生, 學 分 抵 免 總 數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編 入 二 年 級 ; 學 分 抵 免 總 數 達 八 十 五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編 入 三 年 級 ; 學 分 抵 免 總 數 達 一 百 零 五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編 入 四 年 級, 惟 至 少 修 業 一 年, 並 修 畢 其 入 學 年 度 應 修 之 學 分 數 始 可 畢 業 ( 二 ) 申 請 提 高 編 級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程 序 應 於 入 學 當 學 期 之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交 換 及 雙 聯 學 制 學 生 者, 其 所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申 請 辦 理 抵 免 五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 ( 一 ) 大 學 部 期 間 先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相 關 課 程, 或 於 大 學 畢 業 後 曾 修 讀 碩 士 班 學 分 課 程 達 碩 士 班 及 格 標 準 者, 准 予 抵 免 其 抵 免 學 分 以 應 修 總 學 分 數 ( 不 含 論 文 學 分 )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 二 ) 大 學 期 間 經 本 校 輔 導 修 習 碩 士 班 學 分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應 修 總 學 分 數 ( 不 含 論 文 ) 三 分 之 二 為 限, 不 受 前 目 限 制 ( 三 ) 申 請 抵 免 大 學 部 期 間 先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之 相 關 課 程, 不 得 為 計 入 大 學 畢 業 學 分 規 定 內 者 六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於 修 讀 碩 士 班 學 位 期 間, 先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相 關 課 程, 或 碩 士 畢 業 後 曾 修 讀 博 士 班 學 分 課 程 達 博 士 班 及 格 標 準 者, 且 此 課 程 未 計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規 定 者, 准 予 抵 免 其 抵 免 學 分 以 應 修 總 學 分 數 ( 不 含 論 文 學 分 )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七 抵 免 課 程 之 採 認, 206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由 各 系 ( 所 ) 自 訂 之 八 提 高 編 級 : ( 一 ) 學 士 班 學 生, 學 分 抵 免 總 數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編 入 二 年 級 ; 學 分 抵 免 總 數 達 八 十 五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編 入 三 年 級 ; 學 分 抵 免 總 數 達 一 百 零 五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編 入 四 年 級, 惟 至 少 修 業 一 年, 並 修 畢 其 入 學 年 度 應 修 之 學 分 數 始 可 畢 業 ( 二 ) 申 請 提 高 編 級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程 序 應 於 入 學 當 學 期 之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依 教 育 部 100.6.9 臺 高 ( 二 ) 字 第 1000083681 號 函 文 字 修 正 207
義 守 大 學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 草 案 ) 附 件 十 三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為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開 發 原 住 民 青 年 潛 能, 藉 各 種 教 育 文 化 及 產 業 經 營 管 理 之 培 養, 以 提 升 其 生 產 力, 改 善 原 住 民 之 經 濟 生 活, 落 實 改 善 原 住 民 社 會 經 濟, 進 而 拓 展 國 際 交 流, 成 為 發 揚 多 元 文 化 之 典 範, 特 設 置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第 二 條 本 中 心 掌 理 下 列 業 務 : 一 辦 理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工 藝 文 化 農 業 產 業 技 能 及 經 營 管 理 等 之 研 習 與 活 動 二 協 助 制 訂 原 住 民 族 招 生 策 略 方 案 及 執 行 原 住 民 族 招 生 方 針 之 相 關 議 題 三 出 版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產 業 及 人 文 藝 術 等 專 輯, 並 提 供 國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之 園 地 四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藝 能 及 產 業 等 各 項 展 覽 與 演 出 五 推 動 與 協 助 國 內 外 原 住 民 族 學 術 團 體 暨 民 間 團 體 之 交 流 與 合 作 六 推 展 原 住 民 創 業 育 成 相 關 事 宜 第 三 條 本 中 心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綜 理 中 心 業 務,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第 四 條 本 中 心 因 推 展 業 務 之 需 要, 得 聘 請 校 外 熟 稔 原 住 民 業 務 之 相 關 人 士, 成 立 原 住 民 研 究 小 組 或 顧 問 協 助, 由 中 心 主 任 推 薦, 並 由 校 長 聘 任 之 第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208
附 件 十 三 之 一 義 守 大 學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草 案 總 說 明 為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開 發 原 住 民 青 年 潛 能, 藉 各 種 教 育 文 化 及 產 業 經 營 管 理 之 培 養, 以 提 升 其 生 產 力, 改 善 原 住 民 之 經 濟 生 活, 落 實 改 善 原 住 民 社 會 經 濟, 進 而 拓 展 國 際 交 流, 成 為 發 揚 多 元 文 化 之 典 範, 特 設 置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爰 擬 具 義 守 大 學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草 案, 計 五 條, 其 要 點 如 次 : 一 說 明 本 辦 法 之 制 定 宗 旨 ( 草 案 第 一 條 ) 二 說 明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掌 理 業 務 ( 草 案 第 二 條 ) 三 說 明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組 織 及 人 員 配 置 ( 草 案 第 三 條 ) 四 說 明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因 業 務 需 要 得 聘 校 外 人 士 擔 任 顧 問 或 成 立 研 究 小 組 ( 草 案 第 四 條 ) 五 說 明 本 辦 法 公 告 實 施 程 序 ( 草 案 第 五 條 ) 209
義 守 大 學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逐 條 說 明 條 文 細 項 說 明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為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開 發 說 明 本 辦 法 之 制 定 宗 旨 原 住 民 青 年 潛 能, 藉 各 種 教 育 文 化 及 產 業 經 營 管 理 之 培 養, 以 提 升 其 生 產 力, 改 善 原 住 民 之 經 濟 生 活, 落 實 改 善 原 住 民 社 會 經 濟, 進 而 拓 展 國 際 交 流, 成 為 發 揚 多 元 文 化 之 典 範, 特 設 置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第 二 條 本 中 心 掌 理 下 列 業 務 : 說 明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掌 理 業 務 一 辦 理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工 藝 文 化 農 業 產 業 技 能 及 經 營 管 理 等 之 研 習 與 活 動 二 協 助 制 訂 原 住 民 族 招 生 策 略 方 案 及 執 行 原 住 民 族 招 生 方 針 之 相 關 議 題 三 出 版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產 業 及 人 文 藝 術 等 專 輯, 並 提 供 國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之 園 地 四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藝 能 及 產 業 等 各 項 展 覽 與 演 出 五 推 動 與 協 助 國 內 外 原 住 民 族 學 術 團 體 暨 民 間 團 體 之 交 流 與 合 作 六 推 展 原 住 民 創 業 育 成 相 關 事 宜 第 三 條 本 中 心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說 明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組 織 及 人 員 配 置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綜 理 中 心 業 務,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第 四 條 本 中 心 因 推 展 業 務 之 需 要, 得 聘 說 明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因 業 務 需 要 得 聘 校 請 校 外 熟 稔 原 住 民 業 務 之 相 關 人 士, 成 外 人 士 擔 任 顧 問 或 成 立 研 究 小 組 立 原 住 民 研 究 小 組 或 顧 問 協 助, 由 中 心 主 任 推 薦, 並 由 校 長 聘 任 之 第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說 明 本 辦 法 公 告 實 施 程 序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210
義 守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修 正 草 案 附 件 十 四 教 育 部 79 年 07 月 27 日 台 (79) 高 36135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80 年 10 月 08 日 台 (80) 高 52931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81 年 05 月 13 日 台 (81) 高 25161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82 年 07 月 16 日 台 (82) 高 039813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84 年 07 月 31 日 台 (84) 高 037322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85 年 01 月 11 日 台 (85) 高 ( 一 )85500248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87 年 01 月 20 日 台 (87) 高 ( 三 )87002114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88 年 01 月 07 日 台 (88) 高 )( 二 )87151369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88 年 11 月 18 日 台 (88) 高 ( 二 )88139572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89 年 08 月 10 日 台 (89) 高 ( 二 )89100101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0 年 07 月 19 日 台 (90) 高 ( 二 )90101546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0 年 11 月 12 日 台 (90) 高 ( 二 )90154292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1 年 12 月 13 日 台 (91) 高 ( 二 )0910184789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3 年 04 月 0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30041905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3 年 08 月 12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30098207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3 年 12 月 10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30159849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4 年 04 月 11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40038741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5 年 03 月 03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50029435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5 年 05 月 22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50074378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5 年 09 月 01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50125495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6 年 02 月 07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60013141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6 年 07 月 26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60111969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7 年 01 月 0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70000891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7 年 07 月 0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70132008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7 年 08 月 25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70167315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8 年 1 月 23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80014134 號 函 核 備 教 育 部 98 年 7 月 6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80089859 號 函 核 備 修 正 第 8 12 15 16 17 29 30 32 及 39 條, 追 溯 自 98 年 2 月 1 日 生 效 教 育 部 98 年 8 月 1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80132937 號 函 核 備 修 正 第 七 條 條 文, 追 溯 自 98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教 育 部 98 年 12 月 09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80211350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第 二 十 七 條 條 文 教 育 部 99 年 7 月 2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90121420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第 十 五 二 十 七 條 條 文 211
教 育 部 100 年 1 月 14 日 臺 高 ( 二 ) 字 第 1000001572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第 九 十 十 一 二 十 七 二 十 九 三 十 條 條 文 教 育 部 100 年 4 月 25 日 臺 高 ( 二 ) 字 第 1000061789 號 核 定 修 正 第 七 條 條 文 教 育 部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 高 ( 二 ) 字 第 1000127462 號 核 定 修 正 第 八 條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私 立 學 校 法 暨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之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定 名 為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第 三 條 本 校 以 培 養 科 技 與 管 理 人 才, 並 從 事 學 術 研 究 為 宗 旨 第 四 條 本 校 校 訓 訂 為 務 實 創 新 第 二 章 組 織 第 五 條 本 校 置 校 長 一 人, 綜 理 校 務, 負 校 務 發 展 之 責, 對 外 代 表 本 校 本 校 得 視 校 務 發 展 需 要 置 副 校 長 二 至 三 人, 襄 助 校 長 推 動 學 術 研 究, 處 理 校 務 行 政 第 六 條 本 校 董 事 會, 依 法 行 使 法 定 職 權 ; 置 秘 書 組 員 辦 事 員 若 干 人 第 七 條 本 校 設 下 列 各 學 院 學 系 研 究 所 及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一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 一 )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二 )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三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四 )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五 )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 212
( 六 )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 七 )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 八 )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 二 理 工 學 院 ( 一 )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二 )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 三 )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 ( 四 ) 應 用 數 學 系 ( 五 )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六 ) 生 物 技 術 與 化 學 工 程 研 究 所 ( 含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七 ) 物 理 治 療 學 系 ( 八 )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 九 ) 營 養 學 系 ( 十 )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三 管 理 學 院 ( 一 ) 工 業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二 )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 三 )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四 ) 會 計 學 系 ( 五 ) 國 際 商 務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六 )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 ( 七 ) 護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 八 )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 ( 九 ) 健 康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213
( 十 ) 管 理 碩 士 班 ( 十 一 ) 管 理 博 士 班 ( 十 二 )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四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 一 )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二 ) 電 影 與 電 視 學 系 ( 三 )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 四 )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學 系 五 國 際 學 院 ( 一 )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學 系 ( 二 ) 國 際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 三 ) 觀 光 餐 旅 學 系 ( 四 ) 娛 樂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六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 一 )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二 )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三 ) 觀 光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四 ) 廚 藝 學 系 七 語 文 學 院 ( 一 )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 二 )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八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第 八 條 本 校 分 設 下 列 單 位 : 一 教 務 處 : 掌 理 教 務 事 項 置 教 務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之, 並 得 視 需 要 置 秘 書 一 人, 下 設 註 冊 課 務 招 生 教 學 評 量 四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二 學 生 事 務 處 : 掌 理 學 生 事 務 置 學 生 事 務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之, 並 得 視 需 要 置 秘 書 一 人, 214
下 設 生 活 輔 導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衛 生 保 健 諮 商 輔 導 及 服 務 教 育 五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三 總 務 處 : 掌 理 總 務 事 項 置 總 務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得 視 需 要 置 秘 書 一 人, 下 設 文 書 出 納 營 繕 事 務 保 管 五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四 研 究 發 展 處 : 負 責 學 術 研 究 與 發 展 企 劃 管 考 與 專 利 及 技 術 移 轉 置 研 發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之 下 設 綜 合 企 劃 分 析 評 量 學 術 發 展 及 智 權 技 轉 四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五 國 際 事 務 處 : 掌 理 全 校 性 國 際 事 務 推 動 本 校 與 國 外 大 學 及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之 交 流 合 作 綜 理 外 籍 交 換 學 者 外 籍 交 換 學 生 中 國 大 陸 交 流 學 者 中 國 大 陸 交 流 學 生 及 僑 生 事 務 置 處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下 設 國 際 合 作 交 流 國 際 學 生 事 務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六 進 修 部 : 置 主 任 一 人, 承 校 長 之 命 辦 理 進 修 部 事 宜,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得 視 需 要 置 秘 書 一 人 下 設 教 務 學 生 事 務 總 務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七 圖 書 館 : 掌 理 館 務 事 宜, 負 責 蒐 集 教 學 研 究 資 料, 提 供 圖 書 資 訊 服 務 置 館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之, 下 設 採 購 編 目 典 藏 閱 覽 四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215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八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負 責 規 劃 審 議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之 下 設 核 心 課 程 教 育 組 博 雅 課 程 教 育 組 體 育 與 健 康 教 育 組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九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 負 責 支 援 教 學 研 究 資 訊 服 務 暨 本 校 資 訊 網 路 規 劃 與 管 理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下 設 網 路 作 業 組 系 統 發 展 組 及 綜 合 業 務 組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 負 責 推 廣 教 育 業 務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下 設 課 程 推 廣 企 劃 行 政 服 務 暨 財 會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一 創 新 育 成 暨 產 學 合 作 中 心 : 負 責 規 劃 執 行 輔 導 企 業 廠 商 進 駐, 並 協 助 提 供 本 校 專 業 領 域 師 資 之 諮 詢 指 導 及 產 學 合 作 相 關 事 宜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之 下 設 創 新 育 成 產 學 合 作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二 華 語 文 中 心 : 負 責 推 動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與 商 業 華 語 實 習, 促 進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之 下 設 教 務 推 廣 交 流 二 組,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三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負 責 整 合 校 內 資 源, 建 立 學 生 學 習 216
輔 導 機 制 推 廣 數 位 教 材 製 作 與 科 技 化 教 學, 創 造 多 元 化 學 習 環 境,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之 下 設 教 師 發 展 學 習 資 源 教 學 卓 越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四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 負 責 統 籌 規 劃 並 執 行 本 校 學 生 職 涯 就 業 輔 導 暨 校 友 聯 系 及 服 務 中 心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綜 理 中 心 業 務,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下 設 職 涯 與 就 業 輔 導 及 校 友 服 務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五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 負 責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青 年 各 種 教 育 文 化 及 產 業 經 營 管 理 能 力 之 培 養 等 事 項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六 秘 書 室 : 掌 理 校 務 發 展 議 事 規 則 行 政 管 考 法 制 事 務 及 全 校 性 暨 單 位 協 調 事 宜 置 主 任 秘 書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下 設 綜 合 業 務 法 制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七 公 共 事 務 室 : 負 責 本 校 對 外 公 共 關 係 學 校 整 體 形 象 暨 各 項 招 生 宣 傳 事 宜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下 設 公 共 關 係 宣 傳 企 劃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八 人 事 室 :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人 事 業 務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聘 ( 派 ) 任 之, 下 設 人 事 一 217
組 及 人 事 二 組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九 會 計 室 :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務 置 會 計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聘 ( 派 ) 任 之 下 設 歲 計 審 計 會 計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二 十 軍 訓 室 : 負 責 軍 訓 及 護 理 課 程 之 規 劃 與 教 學, 必 要 時 校 長 並 得 委 請 協 助 辦 理 學 生 輔 導 事 項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教 育 部 推 薦 職 級 相 當 之 軍 訓 教 官 二 至 三 人, 由 校 長 擇 聘 之 軍 訓 教 官 護 理 教 師 若 干 人 二 十 一 體 育 室 : 負 責 體 育 教 學 與 體 育 活 動 事 宜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之 教 師 兼 任 之 下 設 體 育 教 學 及 競 賽 活 動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體 育 教 師 運 動 教 練 及 職 員 若 干 人 二 十 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 負 責 本 校 實 驗 ( 習 ) 室 實 習 工 廠 試 驗 室 暨 其 他 依 政 府 法 令 規 定 等 工 作 場 所 作 業 之 安 全 與 衛 生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之 下 設 安 全 衛 生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第 九 條 各 學 院 置 院 長 一 人, 綜 理 院 務,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協 助 院 務 第 十 條 本 校 因 教 學 研 究 實 習 實 驗 及 推 廣 之 需 要, 設 下 列 單 位 : 一 教 學 實 習 總 中 心 :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綜 理 總 中 心 各 項 業 務, 由 校 長 指 定 副 校 長 一 人 聘 兼 之, 並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教 務 長 兼 任 之, 襄 助 中 心 主 任 推 動 業 務 下 設 多 媒 體 實 習 中 心 餐 旅 營 運 實 習 中 218
心 經 營 管 理 實 習 中 心 臨 床 教 學 實 習 中 心 娛 樂 事 業 管 理 教 學 實 習 中 心 五 中 心 二 研 究 總 中 心 :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綜 理 總 中 心 各 項 業 務, 由 校 長 指 定 副 校 長 一 人 聘 兼 之, 並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研 發 長 兼 任 之, 襄 助 中 心 主 任 推 動 業 務 下 設 貴 重 儀 器 中 心 和 生 醫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二 中 心 三 金 屬 材 料 發 展 中 心 :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綜 理 中 心 業 務 由 校 長 就 校 內 具 相 關 產 業 領 域 專 長 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或 副 教 授 級 以 上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聘 兼 之, 任 期 三 年, 得 連 任 之 下 設 綜 合 管 理 組 研 究 開 發 組 及 訓 練 服 務 組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中 心 主 任 就 校 內 相 關 專 長 領 域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或 助 理 教 授 級 以 上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薦 請 校 長 聘 兼 之 各 組 得 置 研 究 人 員 博 士 後 研 究 研 究 助 理 及 職 員 若 干 人 前 項 各 單 位 設 置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送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第 十 一 條 本 校 教 職 員 之 員 額 編 制, 由 人 事 室 擬 訂 員 額 編 制 表, 經 校 長 核 准,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本 校 職 員 職 稱 如 下 : 一 行 政 人 員 : 總 務 長 主 任 會 計 主 任 中 心 主 任 專 門 委 員 秘 書 組 長 專 員 組 員 管 理 員 辦 事 員 事 務 員 書 記 二 技 術 人 員 : 技 正 技 士 技 佐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師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三 醫 事 人 員 : 護 理 師 護 士 諮 商 心 理 師 第 三 章 會 議 及 各 委 員 會 第 十 二 條 本 校 設 校 務 會 議, 議 決 校 務 重 大 事 項 由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國 際 事 務 處 處 長 主 任 秘 書 進 修 部 主 任 圖 書 館 館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創 新 育 成 暨 產 學 219
合 作 中 心 華 語 文 中 心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金 屬 材 料 發 展 中 心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等 中 心 主 任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任 公 共 事 務 室 人 事 室 軍 訓 室 體 育 室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等 主 任 為 當 然 代 表, 與 教 師 代 表 職 技 人 員 ( 含 教 官 ) 代 表, 學 生 代 表 組 成 之 前 項 教 師 代 表 以 各 學 院 及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為 單 位, 按 專 任 教 師 人 數 比 例 互 選 產 生 之, 其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全 體 會 議 人 員 之 二 分 之 一 教 師 代 表 中 具 備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資 格 者, 以 不 少 於 教 師 代 表 人 數 之 三 分 之 二 為 原 則, 其 選 舉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一 項 職 技 人 員 ( 含 教 官 ) 代 表 三 人, 由 全 體 專 任 職 技 人 員 ( 含 教 官 ) 互 選 產 生 之, 任 期 一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第 一 項 學 生 代 表 比 例 不 得 少 於 會 議 成 員 總 額 十 分 之 ㄧ, 學 生 代 表 依 校 務 會 議 學 生 代 表 產 生 辦 法 產 生 之 各 學 系 主 任 各 研 究 所 所 長 得 列 席 校 務 會 議, 校 長 得 於 每 次 會 議 前 指 定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校 務 會 議 由 校 長 召 開 並 主 持 之,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 經 校 務 會 議 應 出 席 人 員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請 求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時, 校 長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召 開 之 選 任 代 表 任 期 為 一 學 年, 連 選 得 續 任 校 務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或 專 案 小 組 處 理 校 務 會 議 交 議 事 項, 其 名 稱 任 務 及 組 成 方 式 另 訂 定 之 第 十 三 條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下 列 事 項 : 一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及 預 算 二 組 織 規 程 及 各 種 重 要 章 則 三 學 院 學 系 研 究 所 及 附 設 機 構 之 設 立 變 更 與 停 辦 四 教 務 學 生 事 務 總 務 研 究 及 其 他 校 內 重 要 事 項 五 有 關 教 學 評 鑑 辦 法 之 研 擬 六 校 務 會 議 所 設 委 員 會 或 專 案 小 組 決 議 事 項 七 會 議 提 案 及 校 長 提 議 事 項 第 十 四 條 校 務 會 議 設 校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於 校 務 會 議 未 開 會 期 間 處 220
理 各 相 關 事 項,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校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處 理 經 過 及 結 果 應 於 下 次 會 議 提 出 報 告 校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以 促 進 校 務 之 發 展, 確 定 發 展 目 標, 研 擬 妥 適 之 發 展 計 畫, 事 先 進 行 效 益 評 估, 督 導 計 畫 之 執 行, 檢 討 計 畫 之 績 效 為 設 立 宗 旨 校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由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校 務 會 議 議 事 規 則 由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第 十 五 條 本 校 設 行 政 會 議, 以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國 際 事 務 處 處 長 主 任 秘 書 進 修 部 主 任 圖 書 館 館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創 新 育 成 暨 產 學 合 作 中 心 華 語 文 中 心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等 中 心 主 任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任 公 共 事 務 室 人 事 室 軍 訓 室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等 主 任 組 成 之 以 校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本 校 有 關 重 要 行 政 事 項 原 則 每 二 週 召 開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由 校 長 邀 請 有 關 人 員 及 學 生 代 表 列 席 第 十 六 條 本 校 設 教 務 會 議, 以 教 務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國 際 事 務 處 處 長 進 修 部 主 任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華 語 文 中 心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等 中 心 主 任 各 學 系 主 任 各 研 究 所 所 長 軍 訓 室 主 任 體 育 室 主 任 教 務 處 秘 書 教 務 處 各 組 組 長 及 學 生 代 表 二 人 組 成 之 以 教 務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教 務 之 重 要 事 項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有 關 單 位 主 管 列 席 第 十 七 條 本 校 設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以 學 生 事 務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進 修 部 主 任 圖 書 館 館 長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各 學 系 主 任 各 研 究 所 所 長 軍 訓 室 主 任 體 育 室 主 任 學 生 代 表 四 人 及 學 生 事 務 處 各 組 組 長 組 成 之 以 學 生 事 務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學 生 事 務 之 重 要 事 項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有 關 單 位 主 管 列 席 第 十 八 條 本 校 設 總 務 會 議, 以 總 務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各 學 系 主 任 各 研 究 所 所 長 主 任 秘 書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任 進 修 部 主 任 22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主 任 及 總 務 處 各 組 組 長 組 成 之 以 總 務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總 務 之 重 要 事 項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總 務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有 關 單 位 主 管 及 學 生 代 表 列 席 第 十 九 條 本 校 各 學 院 設 院 務 會 議, 由 院 長 各 學 系 主 任 各 研 究 所 所 長 及 各 該 學 院 教 師 代 表 組 成 之 其 中 教 師 代 表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二 分 之 一 以 院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各 該 學 院 發 展 計 畫 教 學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關 院 務 之 重 要 事 項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設 置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由 中 心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推 選 代 表 若 干 人 組 成, 並 以 中 心 主 任 為 主 席, 審 議 中 心 各 項 相 關 行 政 業 務 本 校 設 各 系 ( 所 中 心 部 ) 務 會 議, 以 各 系 ( 所 中 心 部 ) 教 師 組 成 之 以 各 系 ( 所 中 心 部 ) 主 任 ( 所 長 ) 為 主 席, 討 論 教 學 研 究 之 重 要 事 項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第 二 十 條 本 校 設 其 他 單 位 業 務 會 議, 由 各 業 務 單 位 主 管 及 其 成 員 組 成 之 以 各 業 務 單 位 主 管 為 主 席, 討 論 該 單 位 重 要 業 務 事 項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隨 時 召 開 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十 二 條 及 第 十 五 條 至 第 二 十 條 各 項 會 議 設 置 辦 法 由 各 該 會 議 訂 定 之, 提 請 校 長 核 備 後 施 行, 並 送 秘 書 室 存 檔 追 蹤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校 為 推 動 校 務 研 究 行 政 發 展, 設 下 列 各 委 員 會 : 一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二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三 職 員 工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四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五 發 展 目 標 策 略 規 劃 委 員 會 六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七 推 廣 教 育 規 劃 委 員 會 八 社 會 服 務 規 劃 委 員 會 九 校 園 規 劃 委 員 會 十 圖 書 資 訊 規 劃 委 員 會 十 一 行 政 業 務 標 準 化 委 員 會 十 二 財 務 規 劃 委 員 會 222
十 三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十 四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十 五 校 園 資 訊 推 展 委 員 會 十 六 本 校 視 實 際 需 要 設 置 之 其 他 委 員 會 前 項 各 款 委 員 會, 其 設 置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請 校 務 會 議 核 備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校 設 校 學 院 系 ( 所 中 心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評 審 有 關 專 ( 兼 任 ) 教 師 之 聘 任 聘 期 升 等 停 聘 解 聘 不 續 聘 資 遣 原 因 認 定 等 事 項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及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案 件 分 級 分 工 一 覽 表,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送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校 設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其 辦 法 悉 依 本 校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要 點 暨 政 府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之 第 二 十 五 條 本 校 設 職 員 工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處 理 職 員 工 人 事 獎 懲 事 件 暨 討 論 建 議 重 大 人 事 問 題 由 委 員 十 三 至 十 五 人 組 成,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人 事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其 餘 委 員 由 校 長 遴 聘 專 任 教 師 代 表 職 員 工 代 表 及 各 處 館 室 中 心 系 所 部 主 管 代 表 擔 任 任 一 性 別 委 員 應 占 委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第 二 十 六 條 本 校 設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處 理 本 校 在 籍 學 生 對 本 校 有 關 其 個 人 之 懲 戒 或 行 政 措 施, 認 有 損 其 權 益, 經 由 行 政 程 序 處 理 後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或 學 生 會 及 其 他 相 關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不 服 學 校 對 該 會 或 組 織 之 懲 處 或 其 他 措 施 及 決 議 之 事 件 提 起 申 訴 之 案 件 其 成 員 由 教 師 代 表 六 人 學 生 代 表 三 人 組 成 之 前 述 代 表 中 已 參 加 學 生 獎 懲 會 議 之 人 員 及 兼 任 行 政 工 作 之 教 師 不 得 再 為 代 表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四 章 各 級 主 管 之 產 生 及 資 格 第 二 十 七 條 本 校 置 校 長 一 人, 綜 理 校 務, 一 任 四 年, 其 產 生 方 式 如 下 : 223
一 新 任 : 由 董 事 會 組 織 遴 選 委 員 會 遴 選 二 至 三 人, 送 請 董 事 會 圈 選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准 後 聘 任 之 校 長 遴 選 辦 法 另 訂 之 二 連 任 : 任 期 屆 滿, 經 董 事 會 同 意 續 聘, 得 連 任 之 校 長 之 去 職 方 式, 於 任 期 未 屆 滿 前, 應 述 明 去 職 理 由, 經 董 事 會 同 意, 並 報 教 育 部 校 長 因 故 出 缺, 應 由 董 事 會 重 新 組 織 遴 選 委 員 會 遴 選 二 至 三 人, 送 請 董 事 會 圈 選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准 聘 任 之 校 長 職 缺 暫 代 順 序 為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其 暫 代 任 期 至 新 任 校 長 就 職 時 為 止 代 理 校 長 應 經 董 事 會 同 意 後, 並 報 教 育 部 校 長 之 資 格, 應 符 合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有 關 條 文 之 規 定 第 一 項 校 長 之 任 期, 於 現 任 校 長 準 用 之 第 二 十 八 條 本 校 置 副 校 長 二 至 三 人, 由 校 長 自 本 校 教 授 中 遴 聘 或 得 自 校 外 具 學 識 涵 養 之 專 業 人 才 中 提 名, 送 董 事 會 同 意 後, 由 校 長 聘 任 之 副 校 長 之 任 期 以 配 合 校 長 之 任 期 為 原 則 但 校 長 因 故 出 缺 時, 應 俟 新 任 校 長 遴 選 產 生 後 始 去 職 第 二 十 九 條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國 際 事 務 處 處 長 進 修 部 主 任 之 任 期, 以 三 年 為 原 則, 得 連 任 之 總 務 長 進 修 部 主 任 如 由 職 員 擔 任, 則 無 任 期 之 適 用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一 任 以 三 年 為 原 則,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之 各 學 院 院 長 之 任 期, 一 任 以 三 年 為 原 則 其 產 生 方 式, 由 院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遴 選 二 至 三 人, 報 請 校 長 擇 聘 之 但 各 學 院 首 任 院 長, 基 於 實 際 需 要, 得 由 校 長 逕 行 遴 聘 之 學 院 院 長 遴 選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三 十 條 本 校 各 系 所 置 主 任 ( 所 長 ) 一 人, 綜 理 系 所 業 務, 一 任 以 三 年 為 原 則, 連 選 得 連 任 一 次, 其 產 生 方 式 如 下 : 一 新 任 : 由 各 系 所 務 會 議 就 專 任 副 教 授 ( 含 副 教 授 級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 以 上 遴 選 二 至 三 人, 報 請 院 長 同 意 後, 送 請 校 長 擇 一 聘 兼 之 224
二 連 任 : 經 各 系 所 務 會 議 建 議 續 任, 並 經 院 長 及 校 長 同 意 後 續 聘 之 各 系 所 主 任 ( 所 長 ) 於 任 期 屆 滿 前 因 故 出 缺 者, 由 院 長 就 各 該 系 所 專 任 副 教 授 以 上 擇 聘 一 人 暫 代 所 遺 職 務, 報 經 校 長 同 意 並 應 即 依 前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遴 選 新 任 系 所 主 任 ( 所 長 ) 藝 術 類 與 技 術 類 系 所 之 主 任 所 長, 得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兼 任 之 第 五 章 教 師 及 職 技 人 員 之 分 級 及 聘 用 第 三 十 一 條 本 校 教 師 分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四 級, 從 事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及 服 務 工 作 教 師 之 聘 任 由 各 系 所 中 心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評 審 通 過, 送 院 中 心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簽 請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提 請 校 長 發 聘 基 於 系 所 中 心 合 一 之 原 則, 進 修 部 專 任 教 師 之 聘 任, 由 進 修 部 主 任 會 同 日 間 部 各 學 院 系 所 中 心 主 任 ( 所 長 )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得 設 講 座, 由 教 授 主 持 講 座 設 置 辦 法 另 訂 之 本 校 得 設 客 座 教 授 副 教 授 客 座 教 授 副 教 授 設 置 辦 法 另 訂 之 本 校 得 延 聘 研 究 人 員 從 事 研 究 計 畫 及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擔 任 教 學 工 作 其 資 格 任 用 敘 薪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軍 訓 護 理 體 育 教 師 及 運 動 教 練 之 聘 任,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二 條 本 校 教 師 之 聘 任, 分 為 初 聘 續 聘 及 長 期 聘 任 三 種 其 聘 任 應 本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之 原 則, 教 師 之 初 聘 應 於 傳 播 媒 體 或 學 術 刊 物 公 告 徵 聘 資 訊 各 級 教 師 之 聘 任 採 聘 期 制, 初 聘 為 一 年 並 為 試 聘 期, 初 聘 期 滿 後 須 經 新 聘 教 師 續 聘 評 量 通 過 始 得 續 聘 第 二 學 期 聘 任 之 教 師 於 該 學 期 結 束 即 視 為 初 聘 期 滿, 但 經 系 ( 所 班 中 心 ) 及 院 教 評 會 決 議 有 延 長 試 聘 之 必 要 時, 得 配 合 學 年 度 延 長 一 年 初 聘 期 滿 並 通 過 評 量 者, 續 聘 第 一 次 為 一 年, 以 225
後 續 聘 每 次 為 二 年 但 續 聘 後 經 教 師 評 鑑 未 通 過 者, 續 聘 改 為 一 年 一 聘 本 校 教 師 長 期 聘 任 辦 法 另 訂,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本 校 教 師 之 解 聘 停 聘 及 不 續 聘, 除 依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得 基 於 學 術 研 究 發 展 需 要, 另 訂 教 師 之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之 規 定, 納 入 聘 約,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其 規 定 另 訂 之 教 師 不 服 前 項 解 聘 停 聘 及 不 續 聘 者, 應 依 本 規 程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申 訴 事 宜 本 校 應 建 立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對 於 教 師 之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及 服 務 成 效 進 行 評 鑑, 作 為 教 師 升 等 續 聘 長 期 聘 任 停 聘 不 續 聘 及 奬 勵 之 重 要 參 考, 其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辦 法 另 訂,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第 三 十 三 條 本 校 職 員 工 之 分 級 任 免 敘 薪 考 核 獎 懲 及 升 遷, 依 相 關 法 令 及 本 校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章 學 生 事 務 及 校 務 參 與 第 三 十 四 條 本 校 學 生 之 入 學 資 格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轉 學 轉 系 ( 組 ) 所 休 學 退 學 成 績 考 核 暑 期 修 課 校 際 選 課 出 國 有 關 學 籍 處 理 修 業 期 限 學 位 取 得 及 其 他 有 關 事 項, 由 本 校 依 相 關 法 令 訂 於 學 則, 報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第 三 十 五 條 本 校 學 生 應 遵 守 本 校 各 相 關 規 定 第 三 十 六 條 本 校 應 保 障 並 輔 導 學 生 成 立 由 全 校 學 生 選 舉 產 生 之 學 生 會 及 其 它 相 關 自 治 組 織 本 校 應 依 學 生 會 請 求 代 收 會 費, 學 生 收 取 會 費 應 本 於 自 由 繳 交 原 則, 並 不 得 列 為 完 成 註 冊 程 序 之 必 要 條 件 輔 導 學 生 成 立 自 治 組 織 辦 法 另 訂,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為 增 進 教 育 效 果, 本 校 應 輔 導 學 生 成 立 各 種 社 團, 各 社 團 應 聘 請 本 校 教 師 或 主 管 為 輔 導 老 師 各 社 團 或 團 體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向 學 生 事 務 處 申 請 辦 理 登 記 核 准 第 三 十 七 條 本 校 為 增 進 教 育 效 果, 保 障 學 生 權 益, 應 由 經 學 生 會 及 226
其 它 相 關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推 選 之 代 表 出 列 席 本 校 與 其 學 業 生 活 及 訂 定 獎 懲 有 關 之 會 議 出 列 席 代 表 人 數 及 其 產 生 方 式, 由 本 規 程 及 各 會 議 組 織 章 程 ( 設 置 辦 法 ) 訂 定 之 第 七 章 附 則 第 三 十 八 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八 十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取 得 講 師 助 教 證 書 之 現 職 人 員, 如 繼 續 任 教 而 未 中 斷, 得 逕 依 下 列 升 等 層 次 及 資 格 辦 理 升 等 : 一 升 等 層 級 : 助 教 升 等 為 講 師, 講 師 升 等 為 副 教 授 二 升 等 資 格 : 申 請 升 講 師 者, 須 有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學 位 及 任 助 教 滿 四 年 以 上, 申 請 升 副 教 授 者, 須 有 任 講 師 滿 三 年 以 上 之 服 務 年 資 前 項 講 師 助 教 之 升 等, 除 本 規 程 另 有 規 定 外, 適 用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之 規 定 第 三 十 九 條 本 規 程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送 董 事 會 核 准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27
義 守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七 條 本 校 設 下 列 各 學 院 學 系 研 究 所 及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一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 一 ) 電 機 工 程 學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二 )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三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四 )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五 )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 ( 六 )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 七 )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 八 )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 二 理 工 學 院 ( 一 )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第 七 條 本 校 設 下 列 各 學 院 學 系 研 究 所 及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一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 一 ) 電 機 工 程 學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二 )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三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四 )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五 )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 ( 六 )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 七 )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 八 )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 二 理 工 學 院 ( 一 )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附 件 十 四 之 一 一 依 教 育 部 99 年 9 月 21 日 臺 高 ( 一 ) 字 第 0990154041N 號 函 100 年 8 月 9 日 臺 高 ( 一 ) 字 第 1000139374D 號 函 及 100 年 9 月 30 日 臺 高 ( 一 ) 字 第 1000177626R 號 等 函, 核 定 本 校 100 學 年 增 設 及 調 整 之 學 院 及 學 系 二 本 條 修 正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學 系 學 院 更 名 : 1. 第 1 項 第 2 款 第 9 目 原 醫 學 營 養 學 系 更 名 為 營 養 學 系 2. 第 1 項 第 3 款 第 1 目 原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學 系 更 名 為 工 業 管 理 學 系 3. 第 1 項 第 4 款 原 語 文 暨 傳 播 學 院 更 名 為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 二 ) 增 設 學 系 學 院 : 1. 第 1 項 第 4 款 原 語 文 暨 傳 播 學 院 更 名 為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下 設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並 增 設 電 影 與 電 視 學 系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及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學 系 等 4 學 系 2. 本 條 第 1 項 第 5 228
( 二 )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 三 )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 ( 四 ) 應 用 數 學 系 ( 五 )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六 ) 生 物 技 術 與 化 學 工 程 研 究 所 ( 含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七 ) 物 理 治 療 學 系 ( 八 )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 九 ) 營 養 學 系 ( 十 )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三 管 理 學 院 ( 一 ) 工 業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二 )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 三 )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四 ) 會 計 學 系 ( 五 ) 國 際 商 務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六 )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 ( 七 ) 護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二 年 制 ( 二 )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 三 )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 ( 四 ) 應 用 數 學 系 ( 五 )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六 ) 生 物 技 術 與 化 學 工 程 研 究 所 ( 含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七 ) 物 理 治 療 學 系 ( 八 )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 九 ) 醫 學 營 養 學 系 ( 十 )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三 管 理 學 院 ( 一 )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二 )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 三 )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四 ) 會 計 學 系 ( 五 ) 國 際 商 務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六 )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 ( 七 ) 護 理 學 系 ( 含 學 款 國 際 學 院 下 增 設 第 4 目 娛 樂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3. 本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增 設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原 第 3 款 管 理 學 院 下 設 之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及 觀 光 學 系 修 正 至 本 款 學 院 下 設, 並 增 設 第 4 目 廚 藝 學 系 4. 增 設 本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語 文 學 院, 原 設 於 語 文 暨 傳 播 學 院 之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及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移 至 本 學 院 三 原 第 6 款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修 正 為 第 8 款 ( 款 次 修 正 ) 四 本 條 條 文 修 正 擬 追 溯 至 100 年 8 月 1 日 起 生 效 229
在 職 專 班 ) ( 八 )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 ( 九 ) 健 康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十 ) 管 理 碩 士 班 ( 十 一 ) 管 理 博 士 班 ( 十 二 )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四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 一 )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二 ) 電 影 與 電 視 學 系 ( 三 )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 四 )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學 系 五 國 際 學 院 ( 一 )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學 系 ( 二 ) 國 際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 三 ) 觀 光 餐 旅 學 系 ( 四 ) 娛 樂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六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 一 )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二 ) 餐 旅 管 理 學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三 ) 觀 光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四 ) 廚 藝 學 系 七 語 文 學 院 ( 一 )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士 班 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 八 )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 ( 九 ) 健 康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十 )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十 一 )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十 二 ) 觀 光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十 三 ) 管 理 碩 士 班 ( 十 四 ) 管 理 博 士 班 ( 十 五 )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四 語 文 暨 傳 播 學 院 ( 一 )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 二 )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 三 )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五 國 際 學 院 ( 一 )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學 系 ( 二 ) 國 際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 三 ) 觀 光 餐 旅 學 系 六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230
班 ) ( 二 )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 含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 八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第 八 條 本 校 分 設 下 列 單 位 : 一 教 務 處 : 掌 理 教 務 事 項 置 教 務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之, 並 得 視 需 要 置 秘 書 一 人, 下 設 註 冊 課 務 招 生 教 學 評 量 四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二 學 生 事 務 處 : 掌 理 學 生 事 務 置 學 生 事 務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之, 並 得 視 需 要 置 秘 書 一 人, 下 設 生 活 輔 導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衛 生 保 健 諮 商 輔 導 及 服 務 教 育 五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三 總 務 處 : 掌 理 總 務 事 項 置 總 務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得 視 需 要 置 秘 書 一 人, 下 設 文 書 出 納 營 繕 事 務 保 第 八 條 本 校 分 設 下 列 單 位 : 一 教 務 處 : 掌 理 教 務 事 項 置 教 務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之, 並 得 視 需 要 置 秘 書 一 人, 下 設 註 冊 課 務 招 生 教 學 評 量 四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二 學 生 事 務 處 : 掌 理 學 生 事 務 置 學 生 事 務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之, 並 得 視 需 要 置 秘 書 一 人, 下 設 生 活 輔 導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衛 生 保 健 諮 商 輔 導 及 服 務 教 育 五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三 總 務 處 : 掌 理 總 務 事 項 置 總 務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並 得 視 需 要 置 秘 書 一 人, 下 設 文 書 出 納 營 繕 事 務 保 一 為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推 展 原 住 民 族 青 年 之 教 育 與 人 力 素 質, 增 設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負 責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青 年 各 種 教 育 文 化 及 產 業 經 營 管 理 能 力 之 培 養 等 事 項 二 其 餘 款 項 變 更 231
管 五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四 研 究 發 展 處 : 負 責 學 術 研 究 與 發 展 企 劃 管 考 與 專 利 及 技 術 移 轉 置 研 發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之 下 設 綜 合 企 劃 分 析 評 量 學 術 發 展 及 智 權 技 轉 四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五 國 際 事 務 處 : 掌 理 全 校 性 國 際 事 務 推 動 本 校 與 國 外 大 學 及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之 交 流 合 作 綜 理 外 籍 交 換 學 者 外 籍 交 換 學 生 中 國 大 陸 交 流 學 者 中 國 大 陸 交 流 學 生 及 僑 生 事 務 置 處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下 設 國 際 合 作 交 流 國 際 學 生 事 務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六 進 修 部 : 置 主 任 一 人, 承 校 長 之 命 辦 理 進 修 部 事 宜,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得 視 管 五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四 研 究 發 展 處 : 負 責 學 術 研 究 與 發 展 企 劃 管 考 與 專 利 及 技 術 移 轉 置 研 發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之 下 設 綜 合 企 劃 分 析 評 量 學 術 發 展 及 智 權 技 轉 四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五 國 際 事 務 處 : 掌 理 全 校 性 國 際 事 務 推 動 本 校 與 國 外 大 學 及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之 交 流 合 作 綜 理 外 籍 交 換 學 者 外 籍 交 換 學 生 中 國 大 陸 交 流 學 者 中 國 大 陸 交 流 學 生 及 僑 生 事 務 置 處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下 設 國 際 合 作 交 流 國 際 學 生 事 務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六 進 修 部 : 置 主 任 一 人, 承 校 長 之 命 辦 理 進 修 部 事 宜,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得 視 232
需 要 置 秘 書 一 人 下 設 教 務 學 生 事 務 總 務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七 圖 書 館 : 掌 理 館 務 事 宜, 負 責 蒐 集 教 學 研 究 資 料, 提 供 圖 書 資 訊 服 務 置 館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之, 下 設 採 購 編 目 典 藏 閱 覽 四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八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負 責 規 劃 審 議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之 下 設 核 心 課 程 教 育 組 博 雅 課 程 教 育 組 體 育 與 健 康 教 育 組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九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 負 責 支 援 教 學 研 究 資 訊 服 務 暨 本 校 資 訊 網 路 規 劃 與 管 理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下 設 網 路 作 業 組 系 統 發 展 組 及 綜 合 業 務 組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需 要 置 秘 書 一 人 下 設 教 務 學 生 事 務 總 務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七 圖 書 館 : 掌 理 館 務 事 宜, 負 責 蒐 集 教 學 研 究 資 料, 提 供 圖 書 資 訊 服 務 置 館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之, 下 設 採 購 編 目 典 藏 閱 覽 四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八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負 責 規 劃 審 議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之 下 設 核 心 課 程 教 育 組 博 雅 課 程 教 育 組 體 育 與 健 康 教 育 組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九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 負 責 支 援 教 學 研 究 資 訊 服 務 暨 本 校 資 訊 網 路 規 劃 與 管 理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下 設 網 路 作 業 組 系 統 發 展 組 及 綜 合 業 務 組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233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 負 責 推 廣 教 育 業 務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下 設 課 程 推 廣 企 劃 行 政 服 務 暨 財 會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一 創 新 育 成 暨 產 學 合 作 中 心 : 負 責 規 劃 執 行 輔 導 企 業 廠 商 進 駐, 並 協 助 提 供 本 校 專 業 領 域 師 資 之 諮 詢 指 導 及 產 學 合 作 相 關 事 宜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之 下 設 創 新 育 成 產 學 合 作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二 華 語 文 中 心 : 負 責 推 動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與 商 業 華 語 實 習, 促 進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之 下 設 教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 負 責 推 廣 教 育 業 務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下 設 課 程 推 廣 企 劃 行 政 服 務 暨 財 會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一 創 新 育 成 暨 產 學 合 作 中 心 : 負 責 規 劃 執 行 輔 導 企 業 廠 商 進 駐, 並 協 助 提 供 本 校 專 業 領 域 師 資 之 諮 詢 指 導 及 產 學 合 作 相 關 事 宜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之 下 設 創 新 育 成 產 學 合 作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二 華 語 文 中 心 : 負 責 推 動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與 商 業 華 語 實 習, 促 進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之 下 設 教 234
務 推 廣 交 流 二 組,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三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負 責 整 合 校 內 資 源, 建 立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機 制 推 廣 數 位 教 材 製 作 與 科 技 化 教 學, 創 造 多 元 化 學 習 環 境,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之 下 設 教 師 發 展 學 習 資 源 教 學 卓 越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四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 負 責 統 籌 規 劃 並 執 行 本 校 學 生 職 涯 就 業 輔 導 暨 校 友 聯 繫 及 服 務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綜 理 中 心 業 務,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下 設 職 涯 與 就 業 輔 導 及 校 友 服 務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務 推 廣 交 流 二 組,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三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負 責 整 合 校 內 資 源, 建 立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機 制 推 廣 數 位 教 材 製 作 與 科 技 化 教 學, 創 造 多 元 化 學 習 環 境,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之 下 設 教 師 發 展 學 習 資 源 教 學 卓 越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四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 負 責 統 籌 規 劃 並 執 行 本 校 學 生 職 涯 就 業 輔 導 暨 校 友 聯 繫 及 服 務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綜 理 中 心 業 務,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下 設 職 涯 與 就 業 輔 導 及 校 友 服 務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235
十 五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 負 責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青 年 各 種 教 育 文 化 及 產 業 經 營 管 理 能 力 之 培 養 等 事 項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六 秘 書 室 : 掌 理 校 務 發 展 議 事 規 則 行 政 管 考 法 制 事 務 及 全 校 性 暨 單 位 協 調 事 宜 置 主 任 秘 書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下 設 綜 合 業 務 法 制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七 公 共 事 務 室 : 負 責 本 校 對 外 公 共 關 係 學 校 整 體 形 象 暨 各 項 招 生 宣 傳 事 宜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下 設 公 共 關 係 宣 傳 企 劃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十 五 秘 書 室 : 掌 理 校 務 發 展 議 事 規 則 行 政 管 考 法 制 事 務 及 全 校 性 暨 單 位 協 調 事 宜 置 主 任 秘 書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下 設 綜 合 業 務 法 制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六 公 共 事 務 室 : 負 責 本 校 對 外 公 共 關 係 學 校 整 體 形 象 暨 各 項 招 生 宣 傳 事 宜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下 設 公 共 關 係 宣 傳 企 劃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七 人 事 室 :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人 事 業 務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聘 ( 派 ) 任 之, 下 設 人 事 一 組 及 人 事 二 組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八 會 計 室 : 依 相 關 法 236
人 十 八 人 事 室 :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人 事 業 務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聘 ( 派 ) 任 之, 下 設 人 事 一 組 及 人 事 二 組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九 會 計 室 :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務 置 會 計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聘 ( 派 ) 任 之 下 設 歲 計 審 計 會 計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二 十 軍 訓 室 : 負 責 軍 訓 及 護 理 課 程 之 規 劃 與 教 學, 必 要 時 校 長 並 得 委 請 協 助 辦 理 學 生 輔 導 事 項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教 育 部 推 薦 職 級 相 當 之 軍 訓 教 官 二 至 三 人, 由 校 長 擇 聘 之 軍 訓 教 官 護 理 教 師 若 干 人 二 十 一 體 育 室 : 負 責 體 育 教 學 與 體 育 活 動 事 宜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之 下 設 體 育 教 學 及 競 賽 活 動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令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務 置 會 計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聘 ( 派 ) 任 之 下 設 歲 計 審 計 會 計 三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十 九 軍 訓 室 : 負 責 軍 訓 及 護 理 課 程 之 規 劃 與 教 學, 必 要 時 校 長 並 得 委 請 協 助 辦 理 學 生 輔 導 事 項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教 育 部 推 薦 職 級 相 當 之 軍 訓 教 官 二 至 三 人, 由 校 長 擇 聘 之 軍 訓 教 官 護 理 教 師 若 干 人 二 十 體 育 室 : 負 責 體 育 教 學 與 體 育 活 動 事 宜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之 下 設 體 育 教 學 及 競 賽 活 動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體 育 教 師 運 動 教 練 及 職 員 若 干 人 二 十 一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 負 責 本 校 實 驗 ( 習 ) 室 實 習 工 廠 試 驗 室 暨 其 他 依 政 府 法 令 規 定 等 工 作 場 所 作 業 之 安 全 與 衛 生 置 主 任 一 237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體 育 教 師 運 動 教 練 及 職 員 若 干 人 二 十 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 負 責 本 校 實 驗 ( 習 ) 室 實 習 工 廠 試 驗 室 暨 其 他 依 政 府 法 令 規 定 等 工 作 場 所 作 業 之 安 全 與 衛 生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之 下 設 安 全 衛 生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之 下 設 安 全 衛 生 二 組, 各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238
第 十 一 條 本 校 教 職 員 之 員 額 編 制, 由 人 事 室 擬 訂 員 額 編 制 表, 經 校 長 核 准,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本 校 職 員 職 稱 如 下 : 一 行 政 人 員 : 總 務 長 主 任 會 計 主 任 中 心 主 任 專 門 委 員 秘 書 組 長 專 員 組 員 管 理 員 辦 事 員 事 務 員 書 記 二 技 術 人 員 : 技 正 技 士 技 佐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師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三 醫 事 人 員 : 護 理 師 護 士 諮 商 心 理 師 第 十 二 條 本 校 設 校 務 會 議, 議 決 校 務 重 大 事 項 由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國 際 事 務 處 處 長 主 任 秘 書 進 修 部 主 任 圖 書 館 館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創 新 育 成 暨 產 學 合 作 中 心 華 語 文 中 心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金 屬 材 料 發 展 中 心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等 中 心 主 任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任 公 共 事 務 室 人 事 室 軍 訓 室 體 育 室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等 主 任 為 當 然 代 表, 與 教 師 代 表 第 十 一 條 本 校 教 職 員 之 員 額 編 制, 由 人 事 室 擬 訂 員 額 編 制 表, 經 校 長 核 准,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本 校 各 單 位 所 置 職 員 職 稱 及 職 等, 依 本 校 職 員 任 用 及 陞 遷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二 條 本 校 設 校 務 會 議, 議 決 校 務 重 大 事 項 由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國 際 事 務 處 處 長 主 任 秘 書 進 修 部 主 任 圖 書 館 館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創 新 育 成 暨 產 學 合 作 中 心 華 語 文 中 心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等 中 心 主 任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任 公 共 事 務 室 人 事 室 軍 訓 室 體 育 室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等 主 任 為 當 然 代 表, 與 教 師 代 表 職 技 人 員 ( 含 教 官 ) 代 表, 學 生 代 表 組 成 之 一 修 正 第 2 項, 明 訂 職 員 職 稱 二 依 教 育 部 100 年 4 月 25 日 臺 高 ( 二 ) 字 第 000061789 號 函 覆 建 議, 增 列 本 條 第 2 項 第 3 款 醫 事 人 員, 將 護 理 師 護 士 納 入, 並 增 列 諮 商 心 理 師 三 有 關 教 育 部 100 年 07 月 29 日 臺 高 字 第 1000127462 號 函, 建 議 第 11 條 置 有 辦 事 員 事 務 員 等 職 稱 一 節, 以 該 2 職 稱 之 屬 性 及 列 等 相 同, 基 於 職 稱 簡 併 原 則, 建 請 擇 一 選 置 因 本 校 員 額 編 制 表 列 有 事 務 員, 且 目 前 現 有 9 位 現 職 事 務 員, 其 業 務 性 質 大 都 屬 技 術 性 質, 與 具 行 政 性 質 之 辦 事 員 仍 有 差 別, 擬 建 議 仍 予 保 留 事 務 員 職 稱 新 增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金 屬 材 料 發 展 中 心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之 中 心 主 任 為 校 務 會 議 當 然 代 表 239
職 技 人 員 ( 含 教 官 ) 代 表, 學 生 代 表 組 成 之 前 項 教 師 代 表 以 各 學 院 及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為 單 位, 按 專 任 教 師 人 數 比 例 互 選 產 生 之, 其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全 體 會 議 人 員 之 二 分 之 一 教 師 代 表 中 具 備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資 格 者, 以 不 少 於 教 師 代 表 人 數 之 三 分 之 二 為 原 則, 其 選 舉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一 項 職 技 人 員 ( 含 教 官 ) 代 表 三 人, 由 全 體 專 任 職 技 人 員 ( 含 教 官 ) 互 選 產 生 之, 任 期 一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第 一 項 學 生 代 表 比 例 不 得 少 於 會 議 成 員 總 額 十 分 之 ㄧ, 學 生 代 表 依 校 務 會 議 學 生 代 表 產 生 辦 法 產 生 之 各 學 系 主 任 各 研 究 所 所 長 得 列 席 校 務 會 議, 校 長 得 於 每 次 會 議 前 指 定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校 務 會 議 由 校 長 召 開 並 主 持 之,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 經 校 務 會 議 應 出 席 人 員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請 求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時, 校 長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召 開 之 選 任 代 表 任 期 為 一 學 年, 連 選 得 續 任 校 務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或 專 案 小 組 處 理 校 務 會 議 交 議 事 項, 其 名 稱 任 務 及 組 成 方 式 另 訂 定 之 第 十 五 條 本 校 設 行 政 會 議, 以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國 際 事 務 處 處 長 主 任 秘 書 進 修 部 前 項 教 師 代 表 以 各 學 院 及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為 單 位, 按 專 任 教 師 人 數 比 例 互 選 產 生 之, 其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全 體 會 議 人 員 之 二 分 之 一 教 師 代 表 中 具 備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資 格 者, 以 不 少 於 教 師 代 表 人 數 之 三 分 之 二 為 原 則, 其 選 舉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一 項 職 技 人 員 ( 含 教 官 ) 代 表 三 人, 由 全 體 專 任 職 技 人 員 ( 含 教 官 ) 互 選 產 生 之, 任 期 一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第 一 項 學 生 代 表 比 例 不 得 少 於 會 議 成 員 總 額 十 分 之 ㄧ, 學 生 代 表 依 校 務 會 議 學 生 代 表 產 生 辦 法 產 生 之 各 學 系 主 任 各 研 究 所 所 長 得 列 席 校 務 會 議, 校 長 得 於 每 次 會 議 前 指 定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校 務 會 議 由 校 長 召 開 並 主 持 之,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 經 校 務 會 議 應 出 席 人 員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請 求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時, 校 長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召 開 之 選 任 代 表 任 期 為 一 學 年, 連 選 得 續 任 校 務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或 專 案 小 組 處 理 校 務 會 議 交 議 事 項, 其 名 稱 任 務 及 組 成 方 式 另 訂 定 之 第 十 五 條 本 校 設 行 政 會 議, 以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國 際 事 務 處 處 長 主 任 秘 書 進 修 部 新 增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為 行 政 會 議 組 成 主 管 240
主 任 圖 書 館 館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創 新 育 成 暨 產 學 合 作 中 心 華 語 文 中 心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等 中 心 主 任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任 公 共 事 務 室 人 事 室 軍 訓 室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等 主 任 組 成 之 以 校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本 校 有 關 重 要 行 政 事 項 原 則 每 二 週 召 開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由 校 長 邀 請 有 關 人 員 及 學 生 代 表 列 席 主 任 圖 書 館 館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創 新 育 成 暨 產 學 合 作 中 心 華 語 文 中 心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等 中 心 主 任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任 公 共 事 務 室 人 事 室 軍 訓 室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等 主 任 組 成 之 以 校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本 校 有 關 重 要 行 政 事 項 原 則 每 二 週 召 開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由 校 長 邀 請 有 關 人 員 及 學 生 代 表 列 席 241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辦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十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附 件 十 五 100 年 6 月 15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7 月 5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全 文 100 年 月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修 正 第 14 條 條 文 : 並 刪 除 第 15 條 條 文 第 十 四 條 提 起 申 訴 之 教 師 就 申 訴 案 件 或 相 牽 連 之 事 件, 同 時 或 先 後 另 行 提 起 訴 願 行 政 訴 訟 民 事 訴 訟 刑 事 訴 訟, 或 依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申 請 調 解 仲 裁 或 裁 決 者, 應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評 會 申 評 會 依 前 項 通 知 或 依 職 權 知 有 前 項 情 形 時, 應 停 止 申 訴 案 件 之 評 議,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 於 停 止 原 因 消 滅 後, 經 申 訴 人 書 面 請 求 時, 應 繼 續 評 議,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申 訴 案 件 全 部 或 一 部 之 評 議 決 定, 以 訴 願 訴 訟 或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之 法 律 關 係 是 否 成 立 為 據 者, 申 評 會 於 訴 願 訴 訟 或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程 序 終 結 前, 應 停 止 申 訴 案 件 之 評 議,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 於 停 止 原 因 消 滅 後, 應 繼 續 評 議,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第 十 五 條 ( 刪 除 ) 242
附 件 十 五 之 一 義 守 大 學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辦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十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四 條 提 起 申 訴 之 教 師 就 申 訴 案 件 或 相 牽 連 之 事 件, 同 時 或 先 後 另 行 提 起 訴 願 行 政 訴 訟 民 事 訴 訟 刑 事 訴 訟, 或 依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申 請 調 解 仲 裁 或 裁 決 者, 應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評 會 申 評 會 依 前 項 通 知 或 依 職 權 知 有 前 項 情 形 時, 應 停 止 申 訴 案 件 之 評 議,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 於 停 止 原 因 消 滅 後, 經 申 訴 人 書 面 請 求 時, 應 繼 續 評 議,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申 訴 案 件 全 部 或 一 部 之 評 議 決 定, 以 訴 願 訴 訟 或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之 法 律 關 係 是 否 成 立 為 據 者, 申 評 會 於 訴 願 訴 訟 或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程 序 終 結 前, 應 停 止 申 訴 案 件 之 評 議,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 於 停 止 原 因 消 滅 後, 應 繼 續 評 議,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第 十 四 條 提 起 申 訴 之 教 師 就 申 訴 案 件 或 相 牽 連 之 事 件, 同 時 或 先 後 另 行 提 起 訴 願 行 政 訴 訟 民 事 或 刑 事 訴 訟 者, 應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評 會 申 評 會 依 前 項 通 知 或 依 職 權 知 有 前 項 情 形 時, 應 停 止 申 訴 案 件 之 評 議,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 於 停 止 原 因 消 滅 後, 經 申 訴 人 書 面 請 求 時, 應 繼 續 評 議,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申 訴 案 件 全 部 或 一 部 之 評 議 決 定, 以 訴 願 或 訴 訟 之 法 律 關 係 是 否 成 立 為 據 者, 申 評 會 於 訴 願 或 訴 訟 程 序 終 結 前, 應 停 止 申 訴 案 件 之 評 議,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 於 停 止 原 因 消 滅 後, 應 繼 續 評 議 依 教 育 部 100 年 9 月 28 日 臺 參 字 第 1000170045C 號 令 修 正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準 則 第 16 條 條 文, 修 正 本 條 內 容 第 十 五 條 ( 刪 除 ) 第 十 五 條 申 評 會 依 前 條 規 定 繼 續 評 議 時,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申 評 會 繼 續 評 議 時,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已 於 第 十 四 條 訂 定, 爰 建 議 刪 除 第 十 五 條 243
附 件 十 六 案 例 一 :ISUQ 檢 討 報 告 回 覆 說 明 : 一 要 求 系 所 的 回 覆 報 告, 須 經 院 長 過 目 簽 章 後 送 研 發 處 若 報 告 有 不 儘 妥 善 之 處 時 研 發 處 會 直 接 將 問 題 交 由 系 單 位 重 新 整 理 ( 未 發 聯 繫 單 ) 此 舉 會 造 成 : ( 一 ) 讓 系 單 位 主 管 陷 院 長 ( 一 級 主 管 ) 於 不 義 在 未 知 會 院 長 情 形 下, 修 改 報 告 內 容 ; 院 長 在 不 知 報 告 內 容 改 變 情 況 下, 有 可 能 以 舊 的 報 告 內 容 做 決 策 判 斷 ( 二 ) 越 過 院 長 ( 一 級 主 管 ) 的 簽 章, 直 接 通 知 系 單 位, 則 該 組 長 或 組 員 恐 有 越 權 之 嫌, 此 代 表 該 單 位 組 長 之 權 責 形 同 單 位 主 管 ( 三 ) 未 重 視 職 等 尊 重, 易 造 成 單 位 間 之 嫌 隙 與 誤 會, 無 形 中 將 影 響 單 位 間 之 和 諧 與 互 動 案 例 二 : 暑 期 樂 活 營 說 明 : 一 暑 期 樂 活 營 係 幫 助 4 月 份 通 過 申 請 入 學 之 學 生 們, 避 免 9 月 入 學 前 之 過 長 休 息 階 段, 導 致 學 習 情 境 無 法 銜 接, 因 而 有 暑 期 課 程 活 動, 凡 成 績 通 過 者, 均 可 用 做 入 學 後 的 學 分 抵 免 二 暑 期 樂 活 營 須 在 6 週 內 完 成 18 週 之 完 整 課 程, 在 如 此 短 促 的 教 學 時 段 下 ; 正 常 的 購 書 時 程 將 不 切 實 際 此 時, 校 方 的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則 可 發 揮 極 大 效 用, 且 可 跳 脫 傳 統 課 堂 教 學 之 框 架, 數 位 教 材 放 置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上, 亦 可 強 化 學 生 自 我 網 上 學 習 的 機 會 然 在 無 明 確 的 業 務 承 辦 窗 口 協 助 下, 授 課 老 師 除 正 常 授 課 外, 須 自 我 執 行 業 務 協 調 三 授 課 教 師 協 調 執 行 過 程 如 下 : ( 一 ) 課 務 組 回 應 : 數 位 媒 材 不 屬 本 單 位 業 務, 請 與 電 算 中 心 協 調 ( 二 ) 電 算 中 心 回 應 : 1 無 課 務 組 之 學 生 名 單, 無 法 在 電 腦 系 統 內 建 立 課 程 區 塊 2 電 算 中 心 負 責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數 位 教 材 請 與 教 發 中 心 協 調 ( 三 ) 教 發 中 心 回 應 : 1 數 位 教 材 屬 教 發 中 心 業 務 2 教 發 中 心 可 在 電 腦 系 統 內 建 立 該 課 程 區 塊, 但 課 程 之 電 腦 代 碼 屬 電 算 中 心 權 限, 教 發 中 心 無 權 設 定 3 須 課 務 組 提 供 註 冊 學 生 名 單, 始 可 建 立 課 程 區 塊 四 授 課 教 師 於 開 課 前 3 週 提 出 授 課 支 援, 至 正 式 上 課 前 6 小 時, 依 舊 無 法 上 網 放 置 教 材 最 終 雖 於 上 課 前 完 成 課 程 建 置, 建 檔 所 需 時 間 僅 30 分 鐘 ( 一 ) 此 事 件 突 顯 跨 單 位 之 整 合 協 調 在 無 明 確 的 聯 繫 單 制 度 下, 無 統 一 執 行 窗 口 而 導 致 的 行 政 業 務 遲 滯 ( 二 ) 跨 單 位 的 業 務 須 由 授 課 老 師 自 行 解 決, 而 非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處 理, 顯 見 單 位 間 之 協 調 管 道 有 重 大 睱 疵 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