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二 技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即 日 起 網 路 ( 本 校 進 修 部 招 生 網 頁 ) 免 費 下 載, 網 址 :http://www.dlit.edu.tw 通 訊 報 名 ( 請



Similar document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ch07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簽 呈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1公告[1].rtf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6-1-1極限的概念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嘉義區99學年度擴大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一、 資格條件:

1234.pdf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xls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一 獨 招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報 簡 章 公 告 名 ( 現 場 報 名 ) 3 月 21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1. 報 名 日 期 : 6 月 6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2. 報 名 時 間 : 1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目 錄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教育實習問與答: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萬能科技大學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BOT_BS_audited_96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萬能科技大學

<4D F736F F D 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T????????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untitled

瑞興銀行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5Mb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6 年 2 月 9 日 至 6 月 21 日 間 所 開 立 本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之 民 幣 10 萬 元 以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下 載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起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5 月 2( 一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寄 發 成

104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101學年度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Transcription:

進 修 部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主 辦 學 校 :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地 址 :2 3 6 5 4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青 雲 路 380 巷 1 號 電 話 :(02)2273-3567 轉 778 738 731 732 733 (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傳 真 :(02)2266-4317 網 址 :http://www.dlit.edu.tw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二 技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即 日 起 網 路 ( 本 校 進 修 部 招 生 網 頁 ) 免 費 下 載, 網 址 :http://www.dlit.edu.tw 通 訊 報 名 ( 請 先 上 網 填 表 ) 105.03.14( 星 期 一 ) 105.08.01( 星 期 一 ) 2 3 6 5 4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青 雲 路 380 巷 1 號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進 修 部 二 技 獨 招 招 生 試 務 組 收 ( 報 名 時 間 : 以 郵 戳 為 憑 ) 現 場 報 名 ( 請 先 上 網 填 表 ) 105.03.14( 星 期 一 ) 105.08.03( 星 期 三 )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第 一 教 學 館 1 樓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15:00~20:00 成 績 查 詢 105.08.09( 星 期 二 ) 網 路 開 放 個 人 成 績 查 詢 本 校 進 修 部 招 生 網 頁 網 :http://www.dlit.edu.tw 成 績 複 查 105.08.10( 星 期 三 ) 複 查 時 間 下 午 15:00~ 晚 上 20:00 限 以 現 場 申 請 方 式 提 出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如 附 表 六 放 榜 公 告 105.08.11( 星 期 四 ) 進 修 部 招 生 網 頁 網 址 :http://www.dlit.edu.tw 錄 取 生 報 到 及 註 冊 105.08.16( 星 期 二 ) 依 錄 取 通 知 單 規 定 日 期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注 意 :1. 以 上 與 本 會 招 生 作 業 相 關 時 程 若 遇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如 颱 風 地 震 等 ), 本 會 得 視 情 況 延 期, 並 公 告 於 本 校 進 修 部 招 生 網 頁 2. 若 俟 105 學 年 度 註 冊 日 有 異 動, 本 日 程 表 將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公 告 為 準 3. 考 生 服 務 電 話 :(02)2273-3567 轉 778 738 731 732 733 傳 真 :(02)2266-4317 4. 網 路 ( 進 修 部 招 生 網 頁 ) 查 詢 網 址 :http://www.dlit.edu.tw

目 錄 壹 報 名 資 格... 1 貳 招 生 系 ( 科 ) 別 名 額 修 業 年 限 授 予 學 位 上 課 時 間... 3 參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及 地 點... 4 肆 報 名 手 續... 5 伍 計 分 項 目 及 計 分 標 準 加 權 計 分 標 準... 7 陸 錄 取 辦 法... 10 柒 成 績 查 詢... 10 捌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10 玖 放 榜 查 詢 方 式 查 榜 期 限... 10 拾 報 到 分 發 暨 註 冊 程 序... 10 拾 壹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11 拾 貳 其 他... 11 附 表 一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二 技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13 附 表 二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二 技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證... 14 附 表 三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 個 人 資 料... 15 附 表 四 學 習 計 畫 ( 範 例 )... 16 附 表 五 境 外 學 歷 ( 力 ) 報 考 切 結 書... 17 附 表 六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18 附 表 七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19 附 表 八 報 名 考 生 申 訴 書... 20 附 表 九 切 結 書... 21

壹 報 名 資 格 具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始 具 報 名 資 格 : 一 一 般 學 歷 : ( 一 ) 國 內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 二 ) 公 私 立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者 二 同 等 學 力 : ( 一 )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2.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3.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3.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3.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4.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四 )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五 )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 六 )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七 )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1.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2.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1

( 八 )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3.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九 )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 十 )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學 士 班, 準 用 ( 三 ) 及 ( 四 ) 規 定 ( 十 一 )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本 招 生 考 試 ( 十 二 )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本 招 生 考 試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歷 認 定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揭 ( 八 )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注 意 事 項 一 已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技 優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及 大 學 科 技 校 院 轉 學 考 並 獲 錄 取 者, 若 經 本 招 生 錄 取, 於 入 學 前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並 填 妥 切 結 書, 違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持 國 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者, 需 將 畢 業 證 書 及 成 績 單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否 則 不 予 採 認 三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與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時,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四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 1. 本 會 於 報 名 表 及 書 審 資 料 中 對 於 考 生 資 料 之 蒐 集, 係 做 為 考 生 成 績 計 算 資 料 整 理 報 到 及 分 發 作 業 等 招 生 作 業 必 要 程 序, 並 作 為 後 續 資 料 統 計 及 報 到 註 冊 作 業 使 用 考 生 資 料 蒐 集 之 範 圍 以 本 會 報 名 表 所 列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各 項 內 容 及 書 面 審 查 評 分 所 需 各 項 成 績 紀 錄 及 資 料 為 限 資 料 使 用 之 期 間 由 考 生 上 網 填 表 時 起 至 完 成 考 生 註 冊 作 業 止 相 關 資 料 由 本 會 保 存 一 年 後 銷 毀, 但 若 有 考 生 提 出 申 訴 者, 並 延 長 保 存 至 考 生 申 訴 作 業 完 成 後 進 行 銷 毀 2. 本 會 蒐 集 之 考 生 資 料, 因 招 生 統 計 與 考 生 註 冊 作 業 需 要, 於 考 生 上 網 填 表 時 即 代 表 同 意 本 會 及 本 校 進 修 部 推 廣 部 使 用 ( 包 含 寄 送 招 生 訊 息 等 ), 以 及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資 料 庫 進 行 查 核 填 報 之 用, 使 用 範 圍 亦 以 前 項 規 定 為 限 3. 考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當 事 人 依 該 法 行 使 之 權 利, 將 不 因 報 名 作 業 而 拋 棄 或 限 制,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不 得 要 求 修 改 或 替 換,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或 證 明 書 中 各 欄 填 寫 不 全 者,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亦 不 退 還 考 生 若 不 提 供 前 開 各 項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本 會 將 無 法 進 行 考 生 之 書 審 及 分 發 作 業, 也 無 法 錄 取,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4. 上 網 填 表 之 考 生, 即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類 別 使 用 範 圍 方 式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不 同 意 者 請 勿 上 網 填 表 2

貳 招 生 系 ( 科 ) 別 名 額 修 業 年 限 授 予 學 位 上 課 時 間 依 據 教 育 部 104 年 10 月 5 日,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1040131450 號 核 定 辦 理 外 加 招 生 名 額 學 制 招 生 系 ( 科 ) 別 招 生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蒙 藏 生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備 註 電 子 工 程 系 40 1 1 1 1 1 機 械 工 程 系 40 1 1 1 1 1 土 木 工 程 系 45 1 1 1 1 1 二 技 應 用 英 語 系 40 1 1 1 1 1 餐 旅 管 理 系 65 2 2 2 2 2 週 二 全 天 上 課 ( 含 寒 暑 假 ) 企 業 管 理 系 40 1 1 1 1 1 不 動 產 經 營 系 39 1 1 1 1 1 週 一 至 週 三 晚 上 上 課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10 1 1 1 1 1 合 計 319 9 9 9 9 9 註 :1. 不 限 原 校 就 讀 系 科 ; 不 限 學 群, 不 限 志 願 2. 修 業 年 限 : 二 技 以 2 年 為 原 則, 至 多 得 延 長 2 年, 畢 業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3

參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及 地 點 請 檢 查 下 列 各 項 所 需 資 料, 是 否 皆 已 備 齊 : 項 目 表 件 名 稱 檢 查 事 項 1 登 錄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至 進 修 部 招 生 網 頁 填 寫 報 名 表 http://www.dlit.edu.tw 2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報 名 證 3 身 分 證 件 正 反 面 影 本 4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5 學 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6 學 習 計 畫 ( 參 閱 附 表 四 範 例 ) 報 名 表 之 考 生 簽 名 欄 處 是 否 簽 名, 照 片 是 否 黏 貼 黏 貼 於 附 表 三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反 面 影 本 浮 貼 處 黏 貼 於 附 表 三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浮 貼 處 黏 貼 於 附 表 三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之 學 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浮 貼 處 無 則 免 附 7 在 職 證 明 或 相 關 足 資 證 明 工 作 年 資 文 件 正 本 8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證 書 影 本 9 其 他 專 業 能 力 表 現 證 明 正 本 或 影 本 10 報 名 費 200 元 整 通 訊 報 名 :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填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 ( 一 ) 通 訊 報 名 ( 請 先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止 1. 以 郵 戳 日 期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表 件 不 予 寄 還 ( 通 訊 報 名 逾 期, 請 勿 再 郵 遞 報 名 表 件 可 於 現 場 報 名 截 止 前 至 本 校 進 修 部 辦 理 現 場 報 名 ) 2. 將 表 件 一 併 放 入 A4 大 型 信 封 內, 掛 號 寄 至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進 修 部 二 技 獨 招 招 生 試 務 組 收 ( 地 址 :23654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青 雲 路 380 巷 1 號 ) 即 可 3. 若 只 完 成 網 路 填 表, 卻 未 及 於 105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以 郵 戳 為 憑 寄 出 報 名 資 料 及 郵 政 匯 票 者, 仍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請 於 現 場 報 名 截 止 (105 年 8 月 3 日 星 期 三 ) 前 至 本 校 進 修 部 完 成 現 場 報 名 程 序, 否 則 無 法 參 加 審 查 及 分 發 注 意 : 寄 出 報 名 資 料 前 先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應 填 寫 檢 附 之 表 件 均 已 完 備 本 校 於 收 件 後 如 發 現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不 合 報 名 表 件 書 寫 不 清 難 以 辨 識 或 有 缺 漏 致 無 法 受 理 報 名 時, 一 律 以 資 格 不 符 處 理,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4

( 二 ) 現 場 報 名 ( 請 先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止 1. 考 生 參 加 現 場 報 名 時, 應 檢 附 及 繳 交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各 項 證 件 正 影 本 及 書 審 相 關 資 料, 以 備 核 驗 2. 報 名 地 點 :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青 雲 路 380 巷 1 號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第 一 教 學 館 1 樓 ) 3. 報 名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15:00 ~20:00 時 注 意 :(1) 通 訊 報 名 僅 限 一 般 學 歷 持 有 畢 業 證 書 ( 影 本 加 蓋 原 學 校 戳 章 ) 及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且 僅 有 證 照 加 分 年 資 加 分 ( 或 無 年 資 加 分 ) 而 不 需 再 審 查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者 (2) 其 餘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或 須 審 查 特 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持 居 留 證 報 名 者, 請 一 律 參 加 現 場 報 名, 並 於 現 場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3) 集 體 報 名 : 限 本 校 策 略 聯 盟 學 校 辦 理 集 體 送 件, 考 生 個 人 不 受 理 肆 報 名 手 續 ( 一 )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1. 報 名 參 加 本 次 進 修 部 二 技 單 獨 招 生 之 考 生, 一 律 先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2. 欲 報 名 考 生 請 先 上 網, 按 系 統 指 示 輸 入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網 址 (http://w3.dlit.edu.tw) 完 成 後 按 確 定 送 出, 之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自 行 核 對 無 誤 後 於 報 名 表 考 生 簽 名 欄 處 簽 章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系 統 僅 允 許 上 網 按 確 定 送 出 1 次, 在 未 確 定 送 出 前,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仍 可 修 改 暫 存 ; 考 生 請 務 必 審 慎 考 量, 一 經 完 成 確 定 送 出 後, 即 不 可 再 行 更 改 凡 於 規 定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前 未 上 網 填 表 或 雖 有 上 網 填 表 但 未 確 定 送 出 者, 視 同 放 棄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3. 列 印 報 名 證 報 名 表 4.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以 A4 白 紙 列 印, 並 依 規 定 黏 貼 報 名 所 需 證 明 之 正 或 影 本 於 黏 貼 表 上 注 意 : 考 生 進 入 本 校 網 頁 填 表 系 統 輸 入 個 人 資 料, 不 論 最 終 是 否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視 為 同 意 本 校 用 於 聯 繫 及 通 知 相 關 招 生 訊 息, 以 及 錄 取 註 冊 後 之 學 籍 資 料 匯 入 系 統 就 學 之 用,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請 填 表 前 審 慎 考 慮 ( 二 ) 報 名 程 序 : 1. 審 查 表 件 : 考 生 應 先 將 各 項 相 關 證 件 黏 貼 於 指 定 表 件 位 置, 再 將 報 名 表 件 請 依 序 疊 妥, 正 面 朝 上 各 項 表 件 左 上 角 對 齊, 用 迴 紋 針 夾 於 左 上 角, 裝 入 A4 大 型 信 封 報 名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排 序 如 下 : (1) 報 名 表 ( 附 表 一, 網 路 填 表 完 成 後 列 印, 並 貼 妥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兩 吋 半 身 照 片 ) (2) 報 名 證 ( 附 表 二, 網 路 填 表 完 成 後 列 印 ) (3) 身 分 證 件 正 反 面 影 本 乙 份 ( 黏 貼 於 附 表 三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 (4)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乙 份 ( 黏 貼 於 附 表 三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 (5) 學 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黏 貼 於 附 表 三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 (6) 在 職 證 明 或 相 關 足 資 證 明 工 作 年 資 之 文 件 正 本 乙 份 ( 無 則 免 附 ) (7)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乙 份 ( 不 具 資 格 者 免 附, 黏 貼 於 附 表 三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 5

(8) 現 役 軍 人 應 另 繳 交 證 明, 應 憑 國 防 部 或 各 總 部 所 發 之 國 軍 官 兵 105 年 報 考 大 專 院 校 夜 間 部 准 考 證 明 正 本 報 名, 此 項 考 生 應 以 普 通 身 分 報 考 ( 不 具 資 格 者 免 附, 黏 貼 於 附 表 三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 (9) 應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各 乙 份 (10) 書 面 審 查 文 件 : A.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證 書 及 相 關 ( 技 術 士 證 ) 證 明 資 料 B.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相 關 證 明 C. 個 人 職 務 與 表 現 證 明 文 件 D. 獲 獎 記 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E. 相 關 之 特 殊 表 現 ( 有 實 際 證 明 者 ) F. 參 加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與 報 考 科 系 相 關 學 分 班 及 公 私 立 單 位 職 訓 班 之 證 明 文 件 G. 學 習 計 畫 ( 即 讀 書 計 畫, 必 備 ) ( 參 閱 附 表 四 範 例 ) H.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之 資 料 或 作 品 2. 驗 證 : (1) 考 生 若 有 更 改 姓 名, 其 所 應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必 須 先 至 原 核 發 單 位 更 改 姓 名, 或 於 報 名 時 持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黏 貼 於 附 表 三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 無 則 免 附 ) (2) 查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居 留 證 ): 請 將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於 指 定 位 置 請 注 意 :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居 留 證 ) 正 本 須 攜 至 現 場 接 受 查 驗, 驗 畢 發 還 A. 報 名 考 生 遺 失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報 名 時 須 持 有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B. 各 項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不 符 者, 均 不 得 報 名 (3) 查 驗 學 歷 ( 力 ) 證 件 : A. 同 時 具 備 本 簡 章 規 定 報 名 資 格 2 種 以 上 資 格 者, 限 擇 一 資 格 報 名, 所 繳 證 件 須 與 選 用 資 格 相 符 B. 報 名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如 : 畢 業 證 書 畢 業 證 明 書 或 其 他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等 ), 請 以 A4 紙 張 縮 印 黏 貼 於 附 表 三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之 指 定 位 置,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須 攜 至 現 場 接 受 查 驗, 驗 畢 發 還 C.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報 到 分 發 當 日 須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 影 本 雖 加 蓋 原 畢 業 學 校 戳 章 不 能 視 同 正 本 ), 未 能 提 出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者, 一 概 不 得 參 加 報 到 分 發 惟 國 內 學 歷 ( 力 ) 必 須 繳 交 中 文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未 能 提 出 中 文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者, 一 概 不 得 參 加 報 到 分 發 D. 以 國 外 學 歷 申 請 者,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a)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b)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c)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 申 請 人 如 係 外 國 人 僑 民 者 免 附 ) (4) 查 驗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 請 將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黏 貼 於 指 定 位 置 (5) 查 驗 在 職 證 明 或 相 關 足 資 證 明 工 作 年 資 之 文 件 正 本 ( 擇 一 即 可 ): 相 關 足 資 證 明 工 作 年 資 文 件 如 當 月 薪 資 證 明 單 勞 工 保 險 證 明 等 ( 非 離 職 證 明 ) 文 件, 請 黏 貼 於 指 定 位 置 在 職 證 明 應 有 公 司 大 小 章, 但 機 關 及 公 營 機 構 有 統 一 規 定 之 格 式 者, 可 依 其 規 定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證 明 書 概 不 退 還 ( 無 則 免 附 ) (6) 報 名 考 生 如 係 現 役 軍 人 應 另 繳 交 下 列 證 明 : A. 服 義 務 役 之 現 役 軍 人 如 於 入 學 日 期 前 (105 年 9 月 30 日 前 ) 退 伍, 得 憑 各 部 隊 長 出 具 之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正 本,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名 [ 依 教 育 部 88.4.22 台 (88) 技 ( 二 ) 字 第 88044922 號 函 規 定 ] 6

B. 服 志 願 現 役 之 國 軍 官 兵 不 得 享 受 退 伍 軍 人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但 可 由 各 單 位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名, 並 須 繳 交 准 予 報 名 證 明 書 正 本 各 級 國 軍 官 兵 之 權 責 主 管 及 核 定 階 級 如 下 : (a) 少 校 級 ( 含 ) 以 下 官 士 兵 : 由 上 校 或 少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 管 ) 核 定 (b) 中 上 校 級 軍 官 : 由 中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 管 ) 核 定 (c) 將 級 軍 官 : 由 上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核 定 [ 依 國 防 部 99 年 1 月 4 日 國 力 培 育 字 第 0990000002 號 函 規 定 ] (8) 為 鼓 勵 資 深 在 職 人 員 參 與 進 修, 報 名 考 生 在 取 得 報 名 資 格 後, 其 年 資 滿 1 年 以 上 者, 由 本 會 逕 依 畢 業 證 書 上 所 載 之 日 期 或 於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後 起 算 之 年 資, 於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成 績 予 以 加 分 (9) 持 有 考 試 院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及 格 之 技 師 ( 士 ) 證 書 或 行 政 院 勞 動 部 ( 或 其 他 政 府 單 位 ) 核 發 之 甲 乙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或 各 項 檢 定 合 格 證 照 ( 書 ) 者, 報 名 相 關 招 生 系 科 ( 第 一 志 願 ) 時, 得 享 有 本 會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報 名 非 相 關 招 生 系 科 ( 第 一 志 願 ) 時 之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不 予 加 分 3. 繳 交 報 名 費 : (1)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200 元 整 (2) 集 體 報 名 : 限 本 校 策 略 聯 盟 學 校 集 體 收 件 辦 理, 免 收 報 名 費 (3)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新 台 幣 80 元 整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免 收 報 名 費 (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前 開 各 縣 市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各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於 民 國 105 年 開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 伍 計 分 項 目 及 計 分 標 準 加 權 計 分 標 準 一 成 績 計 算 ( 一 ) 本 會 原 始 總 分 : 原 始 總 分 =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40% + 學 習 知 能 與 綜 合 表 現 成 績 60% ( 二 ) 本 會 實 得 總 分 : 實 得 總 分 = 原 始 總 分 + 特 種 身 分 加 權 加 分 注 意 :1.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錄 取 成 績 比 序, 不 論 考 生 是 否 具 特 種 身 分, 係 依 照 本 會 實 得 總 分 高 低 加 以 排 序 2. 外 加 名 額 係 由 本 會 依 名 額 及 考 生 特 種 身 分, 按 本 會 實 得 總 分 排 序 分 發 錄 取 之 分 發 時 須 達 一 般 生 錄 取 標 準 3.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採 四 捨 五 入 處 理 二 計 分 項 目 及 計 分 標 準 ( 一 )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 報 名 考 生 應 繳 交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如 無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缺 繳 者, 其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一 律 以 60 分 計 ( 二 ) 學 習 知 能 與 綜 合 表 現 成 績 : 主 要 考 量 以 下 各 款 : 1. 學 習 計 畫 ( 一. 報 考 動 機 二. 家 庭 現 況 工 作 經 歷 三. 社 團 經 驗 四. 未 來 展 望 ) ( 參 閱 附 表 四 範 例 ) 2. 相 關 之 特 殊 表 現 ( 證 書 獎 狀 等 有 實 際 證 明 者 ) 3.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之 資 料 或 作 品 4. 參 加 公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與 報 考 科 系 相 關 學 分 班 或 公 私 立 單 位 職 訓 班 並 取 得 證 明 者 7

5. 書 審 資 料 綜 合 表 現 三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加 權 計 分 標 準 依 報 名 考 生 所 持 有 特 種 身 分 之 種 類, 以 本 會 原 始 總 分 按 下 列 標 準 予 以 加 分 : 代 碼 特 種 身 分 名 稱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原 始 總 分 加 分 比 例 A1 退 伍 軍 人 (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25% A2 退 伍 軍 人 (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20% A3 退 伍 軍 人 ( 三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15% A4 退 伍 軍 人 ( 四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10% A5 退 伍 軍 人 ( 五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20% A6 退 伍 軍 人 ( 六 ) A7 退 伍 軍 人 ( 七 ) A8 退 伍 軍 人 ( 八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15% 10% 5% A9 退 伍 軍 人 ( 九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15% A10 退 伍 軍 人 ( 十 ) A11 退 伍 軍 人 ( 十 一 ) A12 退 伍 軍 人 ( 十 二 ) A13 退 伍 軍 人 ( 十 三 ) A14 退 伍 軍 人 ( 十 四 ) A15 退 伍 軍 人 ( 十 五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10%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者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 含 替 代 役 )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5 年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 含 替 代 役 )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5% 3% 5% 25% 5% B1 原 住 民 身 分 ( 一 ) 原 住 民 族 籍 未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10% B2 原 住 民 身 份 ( 二 ) 原 住 民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35% C 蒙 藏 生 身 分 蒙 藏 生 25% D1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身 分 ( 一 ) 返 國 就 讀 時 間 一 學 期 以 下 者 25% D2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身 分 ( 二 ) 返 國 就 讀 時 間 超 過 一 學 期 且 在 一 學 年 以 下 者 20% D3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身 分 ( 三 ) 返 國 就 讀 時 間 超 過 一 學 年 且 在 二 學 年 以 下 者 15% 8

D4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身 分 ( 四 ) 返 國 就 讀 時 間 超 過 二 學 年 且 在 三 學 年 以 下 者 10% E1 E2 E3 E4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身 分 ( 一 )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身 分 ( 二 )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身 分 ( 三 )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身 分 ( 四 ) 來 臺 就 讀 未 滿 一 學 期 以 下 者 25% 來 臺 就 讀 一 學 期 以 上 未 滿 一 學 年 者 20% 來 臺 就 讀 一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學 年 者 15% 來 臺 就 讀 二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學 年 者 10% 註 :1.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 原 始 總 分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比 例 2. 原 住 民 考 生 報 考 本 會 可 享 有 外 加 名 額 加 分 優 待,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0% 計 算 ; 但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證 明 者,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35% 計 算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7 月 23 日 臺 教 綜 ( 六 ) 字 第 1030094196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保 障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3. 具 有 特 種 身 分 之 考 生, 得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名 本 會 具 有 多 種 特 種 身 分 之 考 生, 報 名 時 僅 能 擇 一 身 分 報 名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若 審 查 結 果 不 符 合 特 種 身 分 資 格, 本 會 將 主 動 改 列 為 一 般 生 身 分 特 種 身 分 類 別 應 繳 證 件 退 伍 軍 人 1.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2. 除 役 令 3.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4. 替 代 役 : 繳 交 內 政 部 核 發 退 役 證 明 文 件 5. 在 營 服 志 願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役 之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軍 事 院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其 它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軍 事 院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其 它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原 住 民 1. 應 繳 交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一 份,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應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記 事 2. 籍 謄 本 正 本 應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記 事 籍 謄 本 正 本 應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記 事 註 :( 一 ) 原 非 原 住 民 族 籍 之 養 子 女 不 得 以 原 住 民 族 籍 身 分 報 名 ( 二 ) 鄉 鎮 公 所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不 予 採 認 蒙 藏 生 1. 蒙 藏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2. 戶 籍 謄 本 3. 教 育 部 委 託 甄 試 委 員 會 出 具 蒙 語 藏 語 等 語 文 甄 試 合 格 證 明 ( 蒙 藏 語 甄 試 每 年 以 辦 理 1 次 為 原 則, 甄 試 合 格 成 績 有 效 期 間 為 2 年 )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1. 外 交 部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2. 護 照 影 本 或 入 境 證 副 本 ( 優 待 方 式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僅 適 用 於 畢 業 當 年 )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1. 原 核 定 分 發 就 學 文 件 2. 申 請 人 子 女 就 讀 學 校 成 績 單 3. 申 請 人 變 更 工 作 地 點 之 證 明 文 件 9

陸 錄 取 辦 法 一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各 系 ( 科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考 生 所 填 第 一 志 願,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分 發, 先 錄 取 正 取 生 至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餘 為 備 取 生 備 取 生 不 分 志 願 二 錄 取 之 新 生 逾 期 未 報 到 註 冊 者,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得 由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考 生, 縱 有 缺 額 仍 不 予 錄 取 三 同 分 比 序 原 則 : 本 會 依 考 生 之 實 得 總 分 高 低 順 序 分 發, 如 總 分 相 同 者, 依 序 以 1. 在 校 成 績 2. 學 習 知 能 與 綜 合 表 現,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成 績 均 相 同 者 則 增 額 錄 取 四 選 用 特 種 身 分 以 外 加 名 額 分 發 之 政 府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與 蒙 藏 生 考 生 可 享 有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成 績 達 一 般 生 錄 取 標 準 者, 直 接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且 無 名 額 限 制 考 生 選 用 政 府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優 待 方 式,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僅 適 用 於 畢 業 當 年 五 經 分 發 錄 取 後 不 得 要 求 變 更 分 發 柒 成 績 查 詢 成 績 一 律 上 網 查 詢, 本 會 不 另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預 定 於 105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二 )15:00 起 網 路 開 放 個 人 成 績 查 詢 網 路 查 詢 網 址 :http://www.dlit.edu.tw 捌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一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者, 可 申 請 複 查 二 申 請 複 查 時 間 :105 年 8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15:00 至 20:00 截 止, 限 以 現 場 申 請 方 式 向 本 會 提 出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僅 就 該 科 成 績 核 計 或 漏 閱 辦 理 查 核, 不 受 理 人 工 複 查 之 申 請, 且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相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書 面 備 審 資 料 或 要 求 補 繳 資 料 予 以 重 新 評 定 等 第 及 名 次 四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手 續 費, 每 項 目 收 費 新 台 幣 100 元 五 申 請 複 查 準 備 文 件 : ( 一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下 載 填 寫 附 表 六 ) ( 二 ) 成 績 單 影 本 (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後 下 載 列 印, 未 附 影 本 者 概 不 受 理 ) 六 複 查 結 果 :105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15:00 網 路 成 績 複 查 更 新 不 另 通 知,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玖 放 榜 查 詢 方 式 查 榜 期 限 一 放 榜 日 期 :105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15:00 起 網 路 開 放 榜 單 個 人 查 詢 二 查 榜 方 式 : 網 路 查 詢, 網 址 :http://www.dlit.edu.tw 三 查 榜 期 限 :105 年 8 月 11 日 起 至 開 學 前 拾 分 發 報 到 暨 註 冊 程 序 一 考 生 業 經 分 發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換 錄 取 系 科 二 錄 取 生 依 錄 取 通 知 單 上 規 定 之 時 間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手 續, 須 攜 帶 (1)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照 片 2 張 (2) 報 名 表 所 陳 明 之 學 力 資 格 相 關 文 件 正 本 (3) 學 雜 費 繳 費 證 明 (4) 其 他 錄 取 通 知 單 上 註 明 應 攜 帶 之 物 逾 時 未 報 到 完 成 註 冊 者, 以 棄 權 論,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三 經 錄 取 新 生 須 依 規 定 入 學,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四 正 取 新 生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得 依 本 校 規 定 於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晚 上 20:00 前 填 妥 放 棄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表 七 ) 傳 真 至 本 校 傳 真 電 話 :(02)22664317 10

拾 壹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一 為 妥 善 處 理 本 次 招 生 可 能 發 生 之 糾 紛 案 件, 確 實 保 障 學 生 權 益, 特 訂 定 招 生 糾 紛 案 件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二 申 訴 主 體 : 凡 參 加 本 校 辦 理 之 招 生 考 試 的 學 生, 得 依 據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三 本 校 為 處 理 可 能 發 生 之 糾 紛 案 件, 其 業 務 由 本 校 各 相 關 單 位 兼 辦 四 申 訴 範 圍 : 凡 報 名 考 生 ( 或 考 生 家 長 ) 針 對 招 生 過 程 及 其 他 有 關 試 務 事 項, 認 為 各 項 行 政 措 施 有 未 盡 事 宜 或 執 行 疏 失, 致 權 益 受 損, 得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或 敘 明 理 由, 向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提 出 申 訴 五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 ( 一 )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本 校 招 生 發 生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申 訴 事 項 時, 應 於 申 訴 事 件 發 生 後 3 日 內 向 申 訴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二 ) 申 訴 會 應 自 收 到 申 訴 書 之 日 起, 於 本 校 正 式 新 生 註 冊 完 成 前 完 成 評 議, 並 將 結 果 書 面 通 知 當 事 人 ( 三 ) 報 名 考 生 對 於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應 先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未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即 提 起 申 訴 者, 本 會 不 予 受 理 六 申 訴 方 式 : 填 妥 報 名 考 生 申 訴 書 ( 附 表 八 ), 載 明 考 生 姓 名 報 名 系 科 報 名 證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連 絡 電 話 申 訴 事 由 期 望 建 議, 向 申 訴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拾 貳 其 他 一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二 錄 取 報 到 後 若 有 缺 額, 本 校 得 以 備 取 方 式 補 足 之 但 備 取 者 應 符 合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三 各 招 生 系 ( 科 )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40%,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轉 介 他 系 ( 科 ) 報 名 或 不 辦 理 招 生, 如 不 願 接 受 轉 介 或 因 本 校 不 辦 理 招 生, 報 名 費 無 息 退 還 四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除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外,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五 各 系 之 課 程 內 容 教 學 資 源 可 上 網 查 詢 : 本 校 首 頁 - 教 學 單 位 或 逕 洽 各 招 生 系 : 招 生 系 別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電 子 工 程 系 388 389 機 械 工 程 系 395 396 土 木 工 程 系 376 379 應 用 英 語 系 348 (02)2273-3567 餐 旅 管 理 系 366 364 企 業 管 理 系 332 不 動 產 經 營 系 259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300 309 接 洽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6:00 六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交 通 及 位 置 圖 : ( 一 ) 交 通 1. 公 車 : 台 北 客 運 231 路 245 路 275 路 656 路 657 路 及 大 有 巴 士 262 路 可 至 本 校 校 門 口 (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站 ) 下 車 2. 捷 運 : 搭 乘 捷 運 板 南 線 至 捷 運 海 山 站 下 車, 再 由 3 號 出 口 至 裕 民 路 轉 乘 台 北 客 運 656 路 公 車 至 本 校 校 門 口 (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站 ) 下 車 11

3. 汽 機 車 :A. 由 北 二 高 中 和 交 流 道 左 轉 中 和 連 城 路 接 土 城 金 城 路 直 行 至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附 近 左 轉 青 雲 路 至 本 校 B. 由 北 二 高 土 城 交 流 道 右 轉 土 城 中 央 路 接 金 城 路 直 行 至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附 近 右 轉 青 雲 路 至 本 校 C. 由 板 橋 華 江 橋 光 復 橋 及 新 莊 大 漢 橋 新 海 橋 經 板 橋 文 化 路 左 轉 民 權 路 右 轉 中 山 路 四 川 路 信 義 路 接 土 城 青 雲 路 至 本 校 D. 由 樹 林 浮 洲 橋 右 轉 土 城 中 央 路 左 轉 裕 民 路 左 轉 金 城 路 直 行 至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附 近 右 轉 青 雲 路 至 本 校 E. 由 樹 林 城 林 橋 左 轉 土 城 中 華 路 右 轉 員 福 街 左 轉 土 城 中 央 路 右 轉 明 德 路 右 轉 青 雲 路 至 本 校 ( 二 ) 位 置 圖 12

附 表 一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二 技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報 名 學 制 二 技 報 名 證 號 碼 系 科 第 一 志 願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請 實 貼 脫 帽 二 吋 照 片 ( 照 片 背 面 請 寫 姓 名 ) 本 表 為 樣 張, 請 勿 直 接 列 印 填 連 絡 電 話 電 話 : ( ) 行 動 電 話 : 寫 實 際 報 名 表 請 至 招 生 報 名 填 通 訊 地 址 緊 表 急 聯 絡 系 人 統 填 寫 個 人 資 料 後 再 姓 名 關 係 電 話 (H) 依 據 ( 監 護 人 ) 手 機 個 畢 業 學 人 校 帳 號 密 碼 畢 / 肄 業 登 入 填 系 科 表 系 統 後 以 特 殊 身 分 身 分 別 ( 具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未 填 本 欄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加 分 優 待 ) 加 權 計 分 百 分 比 檢 視 送 出 及 列 印 報 名 表, 貼 妥 申 請 加 權 計 分 優 待 報 考 退 伍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1. 茲 同 意 貴 校 基 於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合 理 使 用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簡 章 各 項 招 生 作 業 處 理 程 序, 以 及 錄 照 片 取 後 註 冊, 之 學 籍 即 資 料 匯 入 可 系 統 就 據 學 之 用 以 報 名 本 校 招 生 考 生 切 結 事 項 2. 本 表 所 填 資 料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同 意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本 人 絕 無 異 議 考 生 簽 :. 考 試 報 名 年 資 ( 考 生 勿 填 ) 取 得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時 間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止 畢 ( 結 ) 業 年 資 已 滿 年 月 年 報 名 所 需 資 料 1.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2.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3. 學 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4.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證 書 影 本 ( 無 則 免 附 ) 5. 其 他 專 業 能 力 表 現 證 明 正 本 或 影 本 ( 無 則 免 附 ) 6. 學 習 計 畫 推 薦 人 13

附 表 二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二 技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證 報 名 證 號 碼 姓 名 考 生 勿 填 本 表 係 由 招 生 報 名 填 表 系 統 列 報 到 分 發 印 註 冊 產 日 期 生, 考 生 報 名 繳 費 後 由 本 校 報 到 分 發 加 蓋 依 錄 報 取 通 知 名 單 報 審 到 分 發 核 及 註 冊 之 資 料 說 章 明 註 冊 地 點 報 名 審 核 之 章 第 一 志 願 系 科 及 代 碼 ( 其 餘 不 分 系 科 為 第 二 志 願 ) 注 意 事 項 : 1. 完 成 報 名 後, 本 會 於 報 名 證 上 加 蓋 審 核 之 章 2. 報 到 註 冊 時 間 表 及 注 意 事 項, 隨 同 本 會 錄 取 通 知 單 一 併 寄 發 14

附 表 三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 個 人 資 料 考 生 姓 名 : 第 一 志 願 : 系 ( 科 ) 1. 身 分 證 件 正 反 面 影 本 身 分 證 件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欄 身 分 證 件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欄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浮 貼 處 3. 學 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6 學 期 或 8 學 期 ) 浮 貼 處 4. 在 職 證 明 或 相 關 足 資 證 明 工 作 年 資 文 件 正 本 浮 貼 處 5.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浮 貼 處 6. 現 役 軍 人 報 考 時 提 供 國 軍 官 兵 105 年 報 考 大 專 院 校 夜 間 部 准 考 證 明 浮 貼 處 7.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浮 貼 處 15

附 表 四 學 習 計 畫 ( 範 例 ) 學 習 計 畫 本 文 為 範 例, 除 大 標 題 一 報 考 動 機, 二 家 庭 現 況 工 作 經 歷, 三 社 團 經 驗, 四 未 來 展 望 不 變 外, 其 餘 次 標 題 及 內 容 依 個 人 喜 好 及 實 際 情 形 自 行 增 刪 修 改 一 報 考 動 機 學 生, 報 考 本 次 招 生 的 動 機 為 或 學 生, 因 緣 故, 報 考 本 次 招 生 入 學 二 家 庭 現 況 工 作 經 歷 家 庭 成 員 有 工 作 ( 工 讀 實 務 實 習 ) 經 歷 為 三 社 團 經 驗 曾 參 與 社 團 ( 義 工 活 動 擔 任 幹 部 ) 的 經 驗 有 四 未 來 展 望 ( 一 ) 近 程 規 劃 : 若 順 利 考 上, 我 想 加 強 自 己 的 能 力, 致 力 修 習 課 程, 以 穩 固 根 基 且 充 分 獲 得 應 具 備 的 知 識 1. 校 園 資 源 的 應 用 : 2. 自 我 管 理 : 在 課 堂 外, 利 用 圖 書 館 的 藏 書, 及 網 路 的 使 用, 吸 收 更 多 資 訊 學 習 如 何 善 用 大 學 生 的 自 由, 訓 練 自 己 獨 立 自 主 的 生 活, 挪 出 每 天 零 碎 時 間 做 修 習 科 目 的 預 覽 及 複 習 3. 學 習 課 本 以 外 的 知 識 : 以 不 影 響 課 業 為 原 則, 利 用 假 日 參 與 戶 外 的 活 動, 接 近 大 自 然, 或 參 與 服 務 性 活 動, 攫 取 做 人 做 事 的 經 驗 ( 二 ) 遠 程 規 劃 1. 求 取 更 高 深 的 學 問 以 興 趣 及 切 合 實 用 為 原 則, 鑽 研 於 課 程 修 習, 著 重 理 論 與 實 際 配 合 進 行, 講 求 實 際 應 用 和 融 會 貫 通, 為 將 來 打 下 基 石 2. 建 立 生 涯 規 劃 畢 業 後, 我 希 望 能, 以 自 己 所 學, 為 台 灣 的 產 業 貢 獻 一 分 心 力, 期 望 能 有 令 自 己 滿 意 的 成 果 ( 三 ) 對 自 己 及 未 來 的 期 許 在 這 次 招 生 中, 若 蒙 貴 系 之 青 睞, 而 實 現 我 邁 向 之 路, 我 將 確 實 無 誤 地 實 踐 以 上 之 計 劃, 應 用 所 學, 成 為 一 個 出 色 的 人 才 16

附 表 五 境 外 學 歷 ( 力 ) 報 考 切 結 書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二 技 單 獨 招 生 中 文 姓 名 英 文 姓 名 ( 請 填 護 照 上 之 英 文 姓 名 ) 連 絡 電 話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居 留 證 號 碼 )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行 動 電 話 所 持 境 外 學 歷 ( 力 ) 學 校 之 外 文 名 稱 學 校 之 中 文 名 稱 就 讀 系 所 之 全 稱 學 校 所 在 國 名 地 名 修 業 起 訖 時 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切 結 事 項 1. 本 人 所 持 境 外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並 符 合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經 相 關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2. 本 人 具 結 保 證 如 獲 錄 取, 將 於 報 到 驗 證 時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正 本 : (1) 經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驗 證 之 境 外 學 歷 證 件 一 份 (2) 經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驗 證 之 境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一 份 (3) 修 業 期 間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 3. 若 未 如 期 依 規 定 繳 交 上 述 資 料, 或 經 查 證 學 歷 ( 力 ) 證 實 亦 或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本 人 同 意 貴 校 取 消 報 考 或 錄 取 資 格, 並 放 棄 入 學 註 冊 ; 如 已 註 冊 入 學, 亦 願 意 接 受 撤 銷 學 籍 之 處 分, 絕 無 異 議 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立 書 人 切 結 簽 章 年 月 日 備 註 : 本 表 蒐 集 之 境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僅 供 審 核 報 名 資 格 之 使 用, 若 未 提 供 正 確 完 整 之 資 料, 將 無 法 進 行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17

附 表 六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二 技 單 獨 招 生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名 證 號 碼 : 姓 名 : 通 訊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計 分 項 目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4 0 % 學 習 知 能 與 綜 合 表 現 6 0 % 原 始 總 分 特 種 身 分 加 權 加 分 實 得 總 分 複 查 項 目 ( 考 生 勾 選 ) * 原 始 成 績 * 複 查 結 果 成 績 * 處 理 辦 法 ( 有 * 各 欄 由 本 會 成 績 查 核 時 填 寫,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注 意 事 項 : 一 報 名 證 編 號 請 填 寫 正 確, 各 欄 書 寫 務 必 字 體 工 整, 切 勿 潦 草 二 複 查 結 果 成 績 及 處 理 辦 法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三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者, 可 申 請 複 查 四 申 請 複 查 時 間 :105 年 8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15:00 至 20:00 截 止, 限 以 現 場 申 請 方 式 向 本 會 提 出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五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僅 就 該 科 成 績 核 計 或 漏 閱 辦 理 查 核, 不 受 理 人 工 複 查 之 申 請, 且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相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書 面 備 審 資 料 或 要 求 補 繳 資 料 予 以 重 新 評 定 等 第 及 名 次 六 考 生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時, 請 勾 選 複 查 項 目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手 續 費, 每 項 目 收 費 新 台 幣 100 元 七 申 請 複 查 準 備 文 件 : ( 一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本 表 ) ( 二 ) 成 績 單 影 本 (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後 下 載 列 印, 未 附 影 本 者 概 不 受 理 ) 八 複 查 結 果 :105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網 路 成 績 複 查 更 新 不 另 通 知,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18

附 表 七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報 名 證 號 碼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二 技 單 獨 招 生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系 ( 科 )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且 不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絕 無 異 議,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立 書 人 : ( 簽 章 ) 家 長 ( 監 護 人 ): ( 簽 章 ) 聯 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二 技 單 獨 招 生 招 生 試 務 組 備 註 : 年 滿 20 歲 免 家 長 ( 監 護 人 ) 簽 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19

附 表 八 報 名 考 生 申 訴 書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二 技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考 生 申 訴 書 考 生 姓 名 通 訊 地 址 申 訴 事 由 : 報 名 系 科 報 名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期 望 建 議 : 申 訴 人 ( 簽 章 ) 與 考 生 之 關 係 申 訴 日 期 年 月 日 此 致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委 員 會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20

附 表 九 切 結 書 報 名 證 號 碼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缺 交 資 料 繳 交 期 限 105 年 月 日 本 人 若 未 及 於 繳 交 期 限 前 補 繳 缺 交 資 料, 同 意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取 消 本 人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且 不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立 書 人 : ( 簽 章 ) 家 長 ( 監 護 人 ): ( 簽 章 ) 聯 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二 技 單 獨 招 生 招 生 試 務 組 備 註 : 年 滿 20 歲 免 家 長 ( 監 護 人 ) 簽 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招 生 報 名 缺 件 通 知 報 名 證 號 碼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缺 交 資 料 繳 交 期 限 105 年 月 日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二 技 單 獨 招 生 招 生 試 務 組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