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十 四 期 發 行 單 位 : 人 事 室 編 輯 : 湯 杏 芬 發 行 :104 年 03 月 - 04 月 http://www.ncnu.edu.tw/ncnuweb/home.aspx?unitid=e000 人 事 服 務 簡 訊 ( 一 ) 新 進 人 員 人 事 室 主 任 吳 顯 政 到 職 104.03.16 學 務 處 國 企 系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歷 史 系 輔 導 員 ( 二 ) 離 職 人 員 人 事 童 淑 寬 到 職 104.03.25 林 依 蔚 到 職 104.03.25 陳 雅 雯 到 職 104.04.02 黃 嘉 玲 到 職 104.04.02 廖 宜 瑞 到 職 104.04.08 蔡 韻 涵 到 職 104.04.16 主 計 室 陳 秀 芳 辭 職 104.03.01 國 際 處 組 員 張 家 惇 辭 職 104.04.01 圖 書 館 採 編 組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組 員 潘 靜 美 辭 職 104.04.07 ( 三 ) 調 職 人 員 人 事 室 秘 書 室 主 任 黃 正 吉 專 門 委 員 徐 朝 堂 江 宛 蓁 辭 職 104.04.08 調 職 ( 加 工 區 出 口 處 人 事 室 主 任 ) 調 升 ( 原 教 務 處 組 長 ) 人 事 業 務 報 導 104.03.12 104.04.13 國 企 系 辦 事 員 徐 瑞 連 辭 職 104.03.01 賴 余 珊 辭 職 104.03.01 楊 千 瑩 辭 職 104.03.01 第 1 頁, 共 5 頁 一 104 年 3 月 16 日 下 午 於 本 校 人 文 學 院 人 文 咖 啡 室 辦 理 人 事 室 主 任 交 接 典 禮, 由 蘇 校 長 玉 龍 主 持, 教 育 部 人 事 處 張 處 長 秋 元 擔 任 監 交 人, 並 有 彰 化 縣 議 會 貴 賓 及 本 校 同 仁 蒞 臨 觀 禮 二 考 選 部 訊 息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自 3 月 31 日 至 4 月 9 日 止 受 理 報 名, 請 有 意 報 考 者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查 詢 ( 考 選 部 104 年 3 月 16 日 選 秘 一 字 第 1041100158 號 函 )
三 本 校 公 務 人 員 103 年 度 年 終 考 績 比 例 案 業 奉 教 育 部 104 年 3 月 17 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40033620A 號 函 核 定, 並 另 以 104 年 3 月 23 日 暨 校 人 字 第 1040003077 號 函 完 成 網 路 報 送 銓 敘 部 送 審 作 業 四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7 次 人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業 於 本 (104) 年 3 月 19 日 假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完 竣, 會 中 審 議 本 校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及 學 生 事 務 處 諮 商 中 心 輔 導 員 職 缺 遴 補 案 五 本 校 申 請 自 104 年 2 月 1 日 之 26 位 教 師 升 等 案 及 5 位 兼 任 教 師 請 證 案 業 奉 教 育 部 104 年 3 月 17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40033057 號 函 審 定 通 過, 刻 正 辦 理 教 師 證 書 及 本 校 服 務 證 製 發 作 業 六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4 次 職 員 評 審 委 員 會 業 於 本 (104) 年 3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於 本 校 第 一 會 議 室 召 開 竣 事, 審 議 本 校 秘 書 室 專 門 委 員 職 缺 內 陞 案 及 公 務 人 員 敘 獎 案 七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8 次 人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業 於 本 (104) 年 3 月 26 日 假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完 竣 會 中 審 議 本 校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及 學 生 事 務 處 諮 商 中 心 輔 導 員 職 缺 遴 補 案 八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9 次 人 員 甄 審 委 員 會 業 於 本 (104) 年 4 月 8 日 假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完 竣 會 中 審 議 本 校 歷 史 學 系 職 缺 遴 補 案 九 訂 於 103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整 召 開 103 學 年 度 第 64 次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教 師 聘 任 案 及 各 院 系 相 關 法 規 修 正 案 十 本 校 總 務 處 技 工 賴 祺 文 經 推 舉 獲 選 為 104 年 度 全 國 模 範 勞 工, 並 通 過 南 投 縣 104 年 度 模 範 勞 工 初 選 審 查 十 一 本 校 受 理 同 仁 申 請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案 業 已 辦 理 竣 事, 刻 正 送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辦 理 經 費 核 撥 事 宜 十 二 本 校 受 理 104 年 度 教 職 員 工 社 團 共 計 有 6 個 社 團 ( 羽 球 社 有 氧 舞 蹈 社 籃 球 社 有 機 體 驗 社 桌 球 社 及 真 理 同 好 讀 書 會 ) 通 過 申 請 十 三 104 年 第 二 次 中 醫 師 營 養 師 心 理 師 護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104 年 法 醫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第 2 頁, 共 5 頁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自 104 年 4 月 17 日 至 27 日 止 受 理 報 名, 意 者 請 逕 至 考 選 部 參 閱 ( 考 選 部 104 年 4 月 1 日 選 秘 一 字 第 1041100202 號 函 ) 考 選 部 網 址 : http://wwwc.moex.gov.tw/main/h ome/wfrmhome.aspx?menu_id=3 人 事 法 令 宣 導 一 有 關 應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高 員 三 級 及 員 級 考 試 業 務 類 法 律 政 風 法 律 廉 政 財 經 政 風 財 經 廉 政 科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得 適 用 廉 政 職 系, 業 經 銓 敘 部 令 發 布 ( 銓 敘 部 104 年 3 月 18 日 部 法 三 字 第 10439456221 號 令 ) 二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業 經 考 試 院 會 同 行 政 院 於 104 年 1 月 22 日 修 正 發 布, 修 正 內 容 摘 要 如 下 :( 教 育 部 104 年 2 月 6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40016661 號 函 ) ( 一 ) 配 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修 正 生 理 假 為 全 年 請 假 日 數 未 逾 三 日, 不 併 入 病 假 計 算, 其 餘 日 數 併 入 病 假 計 算, 並 得 以 時 計 ( 二 ) 修 正 流 產 假 懷 孕 月 數 計 算 方 式 由 日 改 為 週 ( 三 ) 修 正 陪 產 假 給 假 條 件 ( 因 配 偶 分 娩 或 懷 孕 滿 20 週 以 上 流 產 ) 日 數 (5 日 ) 及 給 假 期 間 規 定 ( 分 娩 或 流 產 日 前 後 合 計 15 日 含 例 假 日 內 ), 並 得 以 時 計 ( 四 ) 增 訂 安 胎 假 核 假 要 件 : 因 安 胎 確 有 需 要 請 假 休 養 者 ( 五 ) 增 訂 延 長 病 假 核 假 要 件 : 因 重 大 傷 病 非 短 時 間 所 能 治 癒 ( 六 ) 增 訂 婚 假 核 給 起 迄 時 間 : 前 10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請 畢, 但 因 特 殊 事 由 經 機 關 長 官 核 准 者, 得 於 1 年 內 請 畢 ( 七 ) 增 訂 娩 假 得 提 前 核 給 之 日 數 : 分 娩 前 已 請 畢 產 前 假 者, 必 要 時 得 於 分 娩 前 先 申 請 部 分 娩 假, 但 以 12 日 為 限, 不 限 一 次 請 畢 ( 八 ) 增 訂 申 請 侍 親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者,
其 復 職 當 年 度 及 次 年 度 休 假, 均 按 前 一 在 職 年 度 實 際 任 職 月 數 比 例 核 給 增 訂 因 公 傷 病 請 公 假 二 年 核 假 期 間 不 扣 除 例 假 日 之 規 定 三 教 育 部 檢 送 退 休 ( 伍 ) 軍 公 教 人 員 年 終 慰 問 金 常 見 問 答 集 一 份, 已 置 本 校 文 件 公 告 系 統, 請 同 仁 逕 自 上 網 參 閱 ( 教 育 部 104 年 3 月 7 日 臺 教 人 ( 四 ) 字 第 1040036863 號 函 ) 四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業 將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 含 人 權 教 育 人 權 影 響 評 估 ) 及 生 命 教 育 ( 含 積 極 任 事 及 創 新 能 力 ) 列 為 政 策 性 訓 練 課 程 項 目, 並 業 於 e 等 公 務 園 及 e 學 中 心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新 增 製 作 公 務 人 員 積 極 任 事 人 權 影 響 評 估 及 創 新 能 力 等 3 門 數 位 課 程, 請 同 仁 踴 躍 選 讀 ( 教 育 部 人 事 處 104 年 3 月 19 日 臺 教 人 處 字 第 1040036658 號 函 ) 五 為 因 應 網 路 科 技 快 速 持 續 之 發 展 及 我 國 現 行 法 規 與 虛 擬 世 界 所 衍 生 之 新 型 態 法 律 關 係, 加 強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虛 擬 世 界 發 展 法 規 調 適 之 認 知 能 力,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業 已 於 終 身 學 習 入 口 網 站 建 立 104 年 度 虛 擬 世 界 來 臨, 我 們 準 備 好 了 嗎? 研 習 會 課 程 影 片, 歡 迎 同 仁 上 網 觀 看 ( 教 育 部 104 年 3 月 27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40040698 號 函 ) 六 為 期 合 理 用 人 並 兼 顧 公 務 人 力 素 質, 各 機 關 任 用 人 員 前 及 於 其 任 職 期 間, 應 切 實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 以 下 簡 稱 任 用 法 ) 第 4 條 及 第 11 條 之 1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銓 敘 部 104 年 3 月 27 日 部 法 三 字 第 1043926116 號 函 ) ( 一 ) 查 任 用 法 第 4 條 規 定 略 以, 各 機 關 任 用 公 務 人 員, 應 注 意 其 品 德 及 對 國 家 之 忠 誠, 其 學 識 才 能 經 驗 及 體 格, 應 與 擬 任 職 務 之 種 類 職 責 相 當 ; 各 機 關 應 於 任 用 前 辦 理 人 員 之 品 德 及 忠 誠 查 核, 必 要 時 得 洽 請 有 關 機 關 協 助 辦 理 同 法 第 11 條 之 1 第 1 項 規 定 略 以, 各 機 關 辦 理 進 用 機 要 人 員 時, 應 注 意 其 公 平 性 正 當 性 及 其 條 件 與 所 任 職 務 間 之 適 當 性 ( 二 ) 茲 以 各 機 關 任 用 人 員 前 及 於 其 任 職 期 間, 依 前 開 規 定 均 應 注 意 其 品 德 及 對 國 家 之 忠 誠, 並 應 就 其 條 件 與 所 任 職 務 之 種 類 是 否 職 責 相 當 及 是 否 具 有 適 當 性, 其 任 用 是 否 具 有 公 平 性 正 當 性 等 加 以 審 慎 衡 酌 銓 敘 部 有 鑑 於 邇 來 迭 有 機 關 任 用 曾 有 敗 壞 官 箴 或 違 法 失 職 行 為, 或 即 將 屆 滿 應 予 屆 齡 退 休 年 齡 之 人 員, 損 及 各 界 對 整 體 公 務 人 員 第 3 頁, 共 5 頁 操 守 之 信 賴 是 以, 函 請 各 機 關 日 後 如 有 任 用 是 類 人 員 之 需 要, 以 其 條 件 與 前 開 規 定 尚 屬 有 間, 任 用 前 須 審 慎 衡 酌, 並 應 切 實 依 前 開 規 定 辦 理, 其 中 尤 以 進 用 是 類 人 員 擔 任 機 要 職 務, 因 其 條 件 與 所 任 職 務 間 並 無 適 當 性, 更 屬 不 宜 另 各 機 關 進 用 機 要 人 員 後, 如 旋 即 將 其 所 任 機 要 職 務 改 為 非 機 要 職 務, 與 其 進 用 係 為 襄 助 機 關 長 官 實 際 從 事 機 要 事 務 之 初 旨 未 符, 從 而 亦 將 使 其 進 用 不 具 有 公 平 性 及 正 當 性, 附 予 敘 明 七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2 條 第 19 條 之 2, 定 自 104 年 3 月 20 日 施 行 ( 行 政 院 於 104 年 3 月 13 日 以 院 臺 勞 字 第 1040011436 號 令 ) 前 揭 條 文 修 正 要 點 如 下 : ( 一 ) 第 2 條 : 配 合 勞 動 部 組 織 法 組 織 改 造, 修 正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為 勞 動 部 ( 二 ) 第 19 條 之 2: 增 訂 第 四 項, 明 定 依 家 事 事 件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相 關 規 定 與 收 養 兒 童 先 行 共 同 生 活 之 被 保 險 人, 其 共 同 生 活 期 間 得 依 第 11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及 前 三 項 規 定 請 領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並 增 列 被 保 險 人 返 還 其 所 受 領 津 貼 之 事 由, 以 打 造 友 善 育 兒 及 收 養 環 境 八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4 條 之 1 及 第 7 條 條 文, 業 經 勞 動 部 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以 勞 動 條 4 字 第 1030132090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茲 檢 送 發 布 令 影 本 及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4 條 之 1 及 第 7 條 修 正 條 文 1 份, 請 查 照 ( 依 勞 動 部 103 年 10 月 8 日 勞 動 條 4 字 第 1030132093 號 函 ) 第 四 條 之 一 實 習 生 所 屬 學 校 知 悉 其 實 習 期 間 遭 受 性 騷 擾 時, 所 屬 學 校 應 督 促 實 習 之 單 位 採 取 立 即 有 效 之 糾 正 及 補 救 措 施, 並 應 提 供 實 習 生 必 要 協 助 申 訴 案 件 之 申 訴 人 為 實 習 生 時,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得 請 求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及 所 屬 學 校 共 同 調 查 第 七 條 本 法 第 十 五 條 第 五 項 規 定 之 五 日 陪 產 假, 受 僱 者 應 於 配 偶 分 娩 之 當 日 及 其 前 後 合 計 十 五 間 內, 擇 其 中 之 五 日 請 假
三 月 壽 名 單 ( 以 出 生 月 日 為 編 排 先 後 順 序 ) 單 位 姓 名 職 稱 應 光 系 陳 嘉 勻 助 理 教 授 應 化 系 郭 明 裕 教 授 秘 書 室 陳 冠 吟 工 友 電 機 系 程 德 勝 副 教 授 社 工 系 黃 彥 宜 副 教 授 土 木 系 劉 家 男 教 授 應 光 系 聶 永 懋 助 理 教 授 國 企 系 駱 世 民 助 理 教 授 總 務 處 陳 素 蘭 工 友 觀 光 餐 旅 系 龎 鳳 嫺 助 理 教 授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李 信 助 理 研 究 員 中 文 系 謝 如 柏 助 理 教 授 秘 書 室 丁 衣 玲 專 員 中 文 系 王 學 玲 副 教 授 資 工 系 陳 履 恆 副 教 授 應 光 系 林 素 霞 教 授 資 管 系 簡 宏 宇 教 授 中 文 系 高 大 威 教 授 林 佑 龍 助 理 教 授 教 政 系 林 孟 潔 助 理 教 授 電 機 系 施 君 興 副 教 授 電 機 系 翁 偉 中 副 教 授 觀 光 餐 旅 系 葉 明 亮 助 理 教 授 資 工 系 吳 坤 熹 副 教 授 成 教 所 吳 明 烈 教 授 外 文 系 許 麗 珠 助 理 教 授 人 事 室 梁 原 華 技 工 四 月 壽 名 單 ( 以 出 生 月 日 為 編 排 先 後 順 序 ) 單 位 姓 名 職 稱 應 光 系 詹 立 行 副 教 授 電 機 系 吳 幼 麟 教 授 總 務 處 許 有 和 技 工 圖 書 館 陳 天 民 組 長 葉 家 瑜 副 教 授 社 工 系 王 育 瑜 副 教 授 成 教 所 蔡 怡 君 副 教 授 總 務 處 徐 錦 文 組 長 外 文 系 羅 麗 蓓 副 教 授 研 發 處 林 玉 溪 組 長 總 務 處 陳 中 睿 駐 衛 警 電 機 系 王 義 明 副 教 授 資 工 系 黃 光 璿 副 教 授 應 光 系 林 錦 正 教 授 總 務 處 林 正 雄 工 友 第 4 頁, 共 5 頁
總 務 處 潘 祈 賢 工 友 觀 光 餐 旅 系 曾 永 平 副 教 授 總 務 處 黃 淑 榕 組 長 土 木 系 陳 皆 儒 副 教 授 計 中 劉 吉 倉 技 正 歷 史 系 林 蘭 芳 副 教 授 賴 法 才 副 教 授 財 金 系 張 榮 顯 助 理 教 授 非 營 利 莊 俐 昕 助 理 教 授 歷 史 系 許 紫 芬 副 教 授 教 務 處 許 敏 菁 秘 書 總 務 處 王 信 德 工 友 國 企 系 王 銘 杰 副 教 授 人 事 服 務 簡 訊 每 雙 月 出 刊, 期 能 為 各 位 同 仁 提 供 更 好 的 服 務 若 有 任 何 意 見 或 問 題, 歡 迎 來 mail E-mail..hftang@ncnu.edu.tw 湯 杏 芬 小 姐 第 5 頁, 共 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