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藝術 校本評核教師手冊



Similar document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ch07

xls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6-1-1極限的概念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4D F736F F D 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第一章 緒論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 F F2E646F63>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投影片 1

Microsoft Word 網頁設計.doc


簽 呈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國立台灣大學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Microsoft Word - B4.doc

Microsoft Word - 15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Microsoft Word - counsel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教育實習問與答: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目的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貳、研究動機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Microsoft Word - dsejdoc_ _03.doc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2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16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章節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untitled

<4D F736F F 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4D F736F F D 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一、 資格條件: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4D F736F F 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度 ph 度 降 量 量 phph 糖 ph 度 更 3 說 酪 不 不 什 參 度 識 不 度 1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人事人員專業核心能力評鑑量表

表 二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英 語 科 閱 讀 與 聽 力 答 對 題 數 對 應 整 體 能 力 等 級 加 標 示 對 照 表 閱 讀 答 對 題 數 聽 力 答 對 題 數

A2: 國 中 基 測 是 一 種 標 準 化 測 驗, 測 驗 結 果 是 以 量 尺 分 數 表 示 量 尺 分 數 是 透 過 統 計 方 法, 由 答 對 題 數 轉 換 而 來, 其 目 的 是 要 呈 現 每 一 位 考 生 的 每 一 測 驗 學 科 在 所 有 考 生 中 的 相 對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4D F736F F D205F FA6DBB5FBB3F8A769AED15FB971BEF7A8745FC3B1A657C0C95F2E646F6378>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國立新竹師院進修部八十七學年度國小師資及特教師資班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Transcription: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Hong Kong Diploma of Secondary Education Examination 2014 視 覺 藝 術 Visual Arts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手 冊 School-based Assessment Teachers Handbook

目 錄 頁 數 序 言 1 手 冊 修 訂 事 項 1 第 一 章 引 言 1.1 評 核 大 綱 1.2 宗 旨 和 目 標 2 第 二 章 評 核 要 求 2.1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2.2 評 核 指 引 2.3 建 立 作 品 集 指 引 2.4 評 核 準 則 4 第 三 章 校 本 評 核 實 施 指 引 3.1 向 學 生 提 供 資 訊 3.2 任 課 教 師 的 指 導 3.3 學 生 習 作 真 確 性 的 核 證 3.4 校 內 評 分 的 一 致 性 3.5 對 評 核 結 果 存 疑 的 處 理 方 法 3.6 保 存 記 錄 3.7 語 文 要 求 10 第 四 章 行 政 安 排 4.1 參 與 校 本 評 核 4.2 遲 交 及 缺 席 評 核 4.3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4.4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4.5 利 益 申 報 4.6 保 密 要 求 13 第 五 章 分 數 調 整 5.1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調 整 的 理 念 5.2 分 數 調 整 機 制 15 第 六 章 違 規 事 項 6.1 違 規 行 為 的 處 理 6.2 預 防 違 規 行 為 16

附 錄 A. 考 評 局 教 育 局 學 校 及 學 生 的 職 責 18 B.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校 內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20 C. 行 事 曆 22 D. 聯 絡 方 法 24 E. 校 本 評 核 作 品 集 評 分 紙 25 F. 校 本 評 核 作 品 集 個 別 作 品 評 分 紙 26 G. 學 生 聲 明 表 格 27

序 言 本 手 冊 為 任 課 教 師 在 校 內 施 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視 覺 藝 術 科 校 本 評 核 的 指 引 在 進 行 有 關 評 核 時, 教 師 務 必 遵 守 手 冊 內 的 要 求 和 程 序 手 冊 修 訂 事 項 本 手 冊 所 列 校 本 評 核 要 求, 與 2013 年 教 師 手 冊 所 列 相 同, 本 手 冊 以 下 章 節 曾 予 修 訂, 為 方 便 教 師 參 閱, 有 關 章 節 以 灰 底 顯 示.. 第 1.1 段 評 核 大 綱 第 2 章 評 核 要 求 第 3.1 段 向 學 生 提 供 資 訊 第 4.3 段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第 4.5 段 利 益 申 報 第 6 章 違 規 事 項 附 錄 A 考 評 局 教 育 局 學 校 及 學 生 的 職 責 附 錄 B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校 內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附 錄 E 校 本 評 核 作 品 集 評 分 紙 附 錄 F 校 本 評 核 作 品 集 個 別 作 品 評 分 紙 考 評 局 將 在 2012 年 首 屆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完 成 後, 就 所 得 經 驗 檢 討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和 程 序 如 需 作 出 改 動, 將 會 於 適 當 時 候 通 知 學 校 1

第 一 章 引 言 1.1 評 核 大 綱 本 科 的 公 開 評 核 乃 根 據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與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 考 評 局 ) 聯 合 編 訂 的 視 覺 藝 術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 中 四 至 中 六 ) 而 制 定 公 開 考 試 內 容 比 重 考 試 時 間 考 生 須 選 擇 卷 一 或 卷 二.. 50% 4 小 時 卷 一 卷 二 視 覺 形 式 表 達 主 題 設 計 每 一 考 卷 均 分 為 兩 部 分 : 甲 部 10% 乙 部 40% 校 本 評 核 考 生 須 提 交 一 個 作 品 集, 作 品 集 須 包 括 : (a) 一 本 研 究 工 作 簿 (20%) (b) 四 件 針 對 主 題 的 藝 術 作 品 / 評 賞 研 究 (30%) 50% 中 五 及 中 六 校 本 評 核 要 求 如 下 : 評 核 課 業 比 重 分 數 呈 交 兩 件 藝 術 作 品 / 評 賞 研 究 15% 中 五 學 年 末 研 究 工 作 簿 兩 件 藝 術 作 品 / 評 賞 研 究 20% 15% 中 六 學 年 末 1.2 宗 旨 和 目 標 公 開 評 核 內 的 校 本 評 核, 是 由 校 內 任 課 教 師 評 核 學 生 所 呈 交 的 課 業 視 覺 藝 術 科 校 本 評 核 旨 在 提 升 學 生 在 廣 泛 的 學 習 領 域 的 學 習 成 效 及 評 核 的 效 度 校 本 評 核 將 評 核 學 生 以 下 的 能 力.. - 透 過 觀 察 經 驗 想 像 科 技 及 其 他 能 力 的 運 用, 引 發 意 念 ; - 透 過 識 別 選 擇 組 織 一 手 及 二 手 資 料, 發 展 基 於 個 人 感 覺 或 意 念 的 主 題, 與 社 會 有 關 的 議 題, 或 解 決 難 題 的 意 念 ; - 對 藝 術 作 品 藝 術 現 象 作 分 析 詮 釋 及 評 價, 顯 示 對 其 形 式 目 的 意 義 及 情 境 的 理 解, 並 以 書 寫 的 方 式 表 達 ; 2

- 轉 化 及 綜 合 從 藝 術 評 賞 及 其 他 學 習 範 圍 所 獲 得 的 經 驗 知 識 及 觀 點, 成 為 創 作 實 踐 ; - 探 索 選 擇 及 操 控 適 合 的 視 覺 語 言 媒 介 物 料 工 具 技 能 技 術 及 意 像, 對 主 題 作 具 創 意 的 藝 術 表 達 傳 情 達 意, 或 解 決 特 定 的 難 題 ; 以 及 - 不 斷 對 自 己 及 別 人 的 實 踐 和 作 品 作 反 思 回 應 評 估, 並 對 自 己 的 作 品 作 修 改 3

視 覺 藝 術 科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還 有 其 他 原 因 其 一 是 減 少 對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之 過 分 依 賴, 因 為 考 試 成 績 間 或 未 能 可 靠 地 反 映 學 生 的 真 正 能 力 根 據 學 生 在 較 長 時 段 內 的 表 現, 並 由 認 識 學 生 的 任 課 教 師 進 行 評 核, 可 以 提 供 較 為 可 靠 的 學 生 評 核 作 品 集 能 評 核 學 生 持 續 的 作 品, 並 為 他 們 在 整 個 學 習 期 間 的 表 現 提 供 一 個 較 全 面 的 畫 面 作 品 集 同 時 能 為 學 生 在 學 習 過 程 中 進 行 篩 選 程 序 反 省 驗 證 改 進 及 獲 得 重 要 成 就 提 供 顯 證 4

第 二 章 評 核 要 求 2.1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作 品 集 評 核 要 求 學 生 作 品 集 的 表 現 會 由 校 內 任 課 教 師 評 核 學 生 須 提 交 一 個 作 品 集, 作 品 集 包 括 兩 部 分.. 一 本 研 究 工 作 簿 及 四 件 作 品 ( 藝 術 作 品 評 賞 研 究 ), 會 根 據 評 核 準 則 及 評 分 準 則 的 描 述 而 評 分 作 品 集 須 在 中 五 及 中 六 期 間 發 展 及 完 成, 並 分 別 在 中 五 及 中 六 學 期 末 呈 交 給 本 校 視 覺 藝 術 科 教 師 作 校 內 評 估 根 據 考 評 局 為 所 有 科 目 制 定 的 呈 分 時 間 表, 學 校 須 在 中 五 及 中 六 學 期 末 分 別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分 數 研 究 工 作 簿 研 究 工 作 簿 須 展 示 探 索 四 件 作 品 的 意 念 及 研 究 發 展, 並 顯 示 與 藝 術 創 作 評 賞 研 究 相 關 的 藝 術 評 賞 及 研 究 過 程 ( 請 參 閱 本 手 冊 第 5 頁 有 關 研 究 工 作 簿 的 指 引 ) 作 為 調 整 分 數 的 用 途, 考 生 須 向 考 評 局 以 數 位 影 像 副 本 呈 交 12 頁 節 錄 自 研 究 工 作 簿 的 資 料, 連 同 4 頁 分 別 展 示 四 件 作 品 的 圖 像 藝 術 作 品 評 賞 研 究 作 品 集, 根 據 一 個 主 題 包 含 四 件 作 品, 可 以 是 四 件 藝 術 作 品 或 一 至 兩 件 評 賞 研 究 在 制 定 作 品 集 的 主 題 時, 學 生 可 選 擇 一 個 較 寬 廣 容 讓 發 展 副 主 題 空 間 的 主 題 該 主 題 應 屬 開 放 式 的, 從 而 有 助 學 生 就 創 作 作 出 不 同 的 回 應 詮 釋 和 解 難, 並 藉 此 提 昇 學 生 的 想 像 力 和 創 作 力 轉 校 生 的 評 核 要 求 轉 校 生 是 指 從 另 一 所 學 校 完 成 中 五 課 程 後 轉 至 現 今 的 學 校 修 讀 中 六 課 程, 且 屬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學 生 轉 校 生 只 須 提 交 中 六 學 年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有 關 分 數 將 按 視 覺 藝 術 科 校 本 評 核 的 佔 分 比 重 調 整 至 50%, 並 計 算 入 本 科 成 績 內 他 們 在 之 前 一 所 學 校 所 取 得 的 中 五 學 年 校 本 評 核 成 績 不 會 被 計 算 轉 校 生 只 須 在 中 六 期 間 呈 交 一 個 作 品 集 包 括 兩 部 分.. 一 本 研 究 工 作 簿 及 兩 件 作 品 ( 藝 術 作 品 評 賞 研 究 ) 轉 校 生 須 向 現 今 就 讀 的 學 校 提 供 在 前 一 所 學 校 修 讀 中 五 學 年 視 覺 藝 術 科 的 資 料, 包 括 已 完 成 的 有 關 評 核, 供 教 師 參 考 由 於 作 品 集 涉 及 長 時 間 的 準 備 或 是 以 往 習 作 的 延 伸, 學 生 可 運 用 在 中 五 所 搜 集 的 資 料 或 完 成 部 分 的 作 品, 在 中 六 期 間 完 成 由 其 他 學 校 轉 來 修 讀 中 五 課 程 的 學 生, 不 作 轉 校 生 論 他 們 須 與 其 他 中 五 學 生 一 樣,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的 所 有 要 求 5

重 讀 生 的 評 核 要 求 學 校 重 讀 生 是 指 以 往 曾 經 參 加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且 於 本 學 年 入 讀 學 校 中 六 年 級, 並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分 重 新 應 考 的 學 生 一 般 來 說, 所 有 學 校 重 讀 生 必 須 參 加 校 本 評 核 如 果 學 校 開 設 視 覺 藝 術 科, 學 生 在 該 校 重 讀 該 科 時 須 重 新 接 受 評 核, 並 完 成 中 六 學 年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而 他 們 在 以 往 的 公 開 考 試 所 取 得 的 校 本 評 核 成 績 不 會 被 計 算 如 果 學 校 沒 有 開 設 視 覺 藝 術 科, 而 重 讀 生 想 透 過 該 校 報 考, 可 申 請 豁 免 有 關 科 目 的 校 本 評 核 當 重 讀 生 申 請 報 考 有 關 科 目 時, 學 校 須 向 考 評 局 遞 交 豁 免 申 請, 並 證 明 學 校 沒 有 開 設 該 選 修 科 學 生 重 讀 視 覺 藝 術 科, 即 使 獲 豁 免 校 本 評 核, 仍 須 根 據 上 述 校 本 評 核 要 求, 提 交 一 個 作 作 品 集 包 括 兩 部 分.. 一 本 研 究 工 作 簿 及 兩 件 作 品 ( 藝 術 作 品 評 賞 研 究 ) 予 考 評 局 評 分, 該 作 品 集 佔 本 科 總 分 50% 自 修 生 的 評 核 要 求 自 修 生 亦 須 根 據 上 述 考 評 局 校 本 評 核 要 求, 呈 交 一 個 作 品 集 包 括 兩 部 分.. 一 本 研 究 工 作 簿 及 兩 件 作 品 ( 藝 術 作 品 評 賞 研 究 ) 以 符 合 佔 本 科 總 分 50% 的 要 求 其 呈 交 的 作 品 將 會 由 考 評 局 委 派 的 評 核 員 評 分, 亦 有 可 能 須 進 行 面 試 以 解 釋 作 品 集 自 修 生 在 以 往 公 開 考 試 所 取 得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不 會 被 計 算 至 往 後 的 考 試 成 績 中 2.2 評 核 指 引 - 評 核 活 動 應 大 部 分 在 學 校 環 境 進 行 - 評 核 須 以 個 別 學 生 個 人 的 一 個 作 品 集 來 評 核 - 把 校 本 評 核 融 入 日 常 學 與 教 的 過 程 中, 而 並 非 設 計 成 課 程 的 外 加 部 分 - 把 校 本 評 核 活 動 納 入 校 內 日 常 校 內 評 估 措 施 的 一 部 分 -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宜 因 應 學 生 所 能 付 出 合 理 的 時 間 而 設 計, 特 別 考 慮 學 生 須 完 成 不 同 科 目 的 評 核 所 帶 來 的 工 作 量 - 學 校 及 學 生 可 選 擇 自 己 作 品 集 內 某 些 作 品 供 校 本 評 核 學 校 須 符 合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擬 定 其 評 核 計 劃, 以 及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最 終 分 數 2.3 建 立 作 品 集 指 引 - 應 鼓 勵 學 生 在 他 們 的 研 究 過 程 中 探 求 自 己 的 主 題 ( 例 如 從 個 人 的 關 注 對 專 業 和 藝 術 社 群 的 關 注 社 會 議 題 中 獲 取 主 題 ), 及 從 藝 術 作 品 或 實 物 中 獲 取 經 驗 - 與 主 題 相 關 的 視 覺 及 文 本 資 料, 須 附 以 解 釋 或 批 評 的 意 見 - 須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的 來 源 - 藝 術 欣 賞 與 研 究 過 程 應 反 映 學 生 實 際 工 作 的 進 度, 因 此 必 須 在 發 展 作 品 集 的 過 程 中 建 構 出 來 呈 交 的 作 品 集 應 是 學 生 的 真 實 研 究 過 程, 讓 教 師 及 評 卷 員 能 識 別 學 生 在 課 程 中 個 人 的 學 習 進 展 - 學 生 的 藝 術 作 品 可 以 結 合 幾 種 技 巧 和 任 何 媒 介 而 成, 教 師 應 與 學 生 討 論 媒 介 與 技 術 6

的 選 擇, 以 幫 助 他 們 發 現 自 己 的 優 點 研 究 工 作 簿 ( 顯 示 與 藝 術 創 作 評 賞 研 究 相 關 的 藝 術 評 賞 及 研 究 過 程 ).. - 透 過 觀 察 經 驗 想 像 科 技 及 其 他 能 力 的 運 用, 作 為 所 引 發 的 意 念 及 記 錄 的 顯 證 ( 例 如 草 圖 照 片 摘 要 ); - 對 主 題 課 題 的 探 索 和 發 展, 以 作 藝 術 的 評 賞 和 創 作 ; - 以 視 覺 藝 術 創 作 評 賞 研 究 相 關 的 視 覺 藝 術 評 賞, 對 多 於 一 個 文 化 的 社 會 文 化 和 歷 史 情 境 作 研 究 的 顯 證 ; 從 不 同 的 角 度 和 美 學 觀 評 論 藝 術 作 品 藝 術 現 象 視 覺 文 化 ; - 說 明 描 述 藝 術 家 的 作 品 如 何 影 響 學 生 自 己 的 創 作 評 賞 研 究 ; - 為 所 選 主 題 的 表 現, 對 媒 介 物 料 技 能 技 術 進 行 探 究 和 試 驗 ; 以 及 - 對 自 己 的 作 品 進 行 反 思 評 估 及 改 進 ; 及 表 達 所 選 擇 主 題 的 藝 術 作 品 評 賞 研 究 ( 作 品 集 包 含 四 件 作 品 ) - 四 件 作 品 中, 可 以 四 件 均 為 藝 術 作 品, 或 其 中 一 至 兩 件 為 評 賞 研 究 ; 及 - 可 以 用 任 何 媒 介 物 料 技 能 和 技 術, 創 作 藝 術 作 品 視 覺 藝 術 包 括 下 列 類 別.. - 繪 描 - 繪 畫 版 畫 浮 雕 - 攝 影 混 合 媒 介 - 雕 塑 陶 藝 立 體 設 計 裝 置 藝 術 ( 注 意.. 所 有 立 體 作 品 須 以 攝 影 紀 錄 並 裝 裱 供 考 評 局 審 查 ) - 平 面 設 計 ( 包 括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 - 中 國 書 法 西 洋 書 法 - 時 裝 設 計 室 內 設 計 出 版 設 計 包 裝 設 計 - 評 賞 研 究 ( 例 如 美 術 與 設 計 評 論, 比 較 藝 術 作 品 藝 術 家, 比 較 設 計 師 設 計 作 品, 比 較 美 術 史 不 同 時 期 的 美 術 與 設 計 風 格 等 ) - 漫 畫 連 環 圖 插 圖 - 動 畫 多 媒 體 ( 例 如.. 網 頁 設 計 錄 像 等 ) ( 注 意.. 學 生 不 應 局 限 於 模 倣 性 的 抄 襲, 以 致 窒 礙 發 展 創 意 想 像 及 解 決 難 題 的 能 力 ) 7

2.4 評 核 準 則 作 品 集 評 核 準 則 校 本 評 核 作 品 集 評 核 準 則 及 評 分 準 則 的 描 述, 在 本 手 冊 的 第 8 至 9 頁 所 作 的 兩 個 表 列 學 生 的 習 作 須 按 該 等 評 分 準 則 評 核 學 生 所 獲 得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應 反 映 其 校 內 的 次 第 及 相 互 之 間 表 現 水 平 的 差 異 若 學 生 提 交 習 作 的 水 平 未 能 符 合 評 核 標 準 的 最 低 要 求, 應 給 予 零 分 評 分 紙 樣 本 見 附 錄 E 及 F 8

研 究 工 作 簿 ( 從 一 自 選 主 題 發 展, 研 習 相 關 藝 術 作 品 及 探 索 藝 術 作 品 的 視 覺 表 達 形 式 及 或 為 評 賞 研 究 所 用 的 其 他 素 材 ) 評 分 準 則 主 題 或 意 念 的 探 索 及 發 展 分 數 描 述 5 4 3 2 1 0 使 用 多 樣 的 素 材 使 用 足 夠 的 素 材 使 用 若 干 素 材 使 用 有 限 度 的 素 材 使 用 單 一 的 素 材 沒 有 展 示, 或 展 示 與 主 題 或 選 擇 轉 化 並 整 合 素 材 選 擇 組 織 及 整 合 選 擇 組 織 及 應 用 選 擇 及 使 用 素 材 來 有 限 地 使 用 素 材 來 意 念 無 關 的 探 來 發 展 主 題 或 意 念 素 材 來 發 展 主 題 或 素 材 來 發 展 主 題 或 發 展 主 題 或 意 念 發 展 主 題 或 意 念 索 及 發 展 意 念 意 念 實 質 地 探 究, 並 投 入 素 持 續 地 投 入 素 材 以 偶 爾 投 入 素 材 以 產 隨 意 地 投 入 素 材 作 絕 少 投 入 素 材 作 意 材 以 產 生 具 原 創 性 的 產 生 個 人 的 意 念 生 令 人 滿 意 的 意 念 意 念 發 展 念 發 展 意 念 9 藝 術 品 的 詮 譯 了 解 藝 術 作 品 多 樣 的 了 解 藝 術 作 品 單 一 了 解 藝 術 作 品 單 一 了 解 藝 術 作 品 有 限 只 陳 述 藝 術 作 品 有 沒 有 顯 示 進 行 及 其 與 創 作 情 境 及 其 形 式 要 素 或 兩 種 的 情 境 及 其 或 兩 種 的 情 境 或 其 的 情 境 資 料 或 其 形 限 的 和 基 本 的 情 境 研 究 的 證 據 或 評 賞 研 究 的 運 形 式 要 素 形 式 要 素 式 要 素 資 料 或 其 形 式 要 素 只 是 呈 現 單 一 用 表 達 具 憑 據 或 有 洞 見 的 個 人 觀 點 表 達 具 足 夠 理 由 的 個 人 觀 點 所 表 達 的 個 人 觀 點 具 若 干 支 持 能 表 達 個 人 觀 點 但 未 能 提 供 支 持 未 能 表 達 個 人 觀 點 或 兩 項 有 關 藝 術 作 品 零 碎 的 事 實 連 接 或 轉 化 情 境 和 形 連 繫 情 境 和 形 式 知 應 用 情 境 知 識 於 藝 應 用 有 限 度 的 情 境 未 經 篩 選 地 使 用 情 式 知 識 於 藝 術 作 品 識 於 藝 術 品 評 賞 術 品 評 賞 研 究 中 或 形 式 知 識 於 藝 術 境 或 形 式 知 識 於 藝 評 賞 研 究 中 研 究 中 品 評 賞 研 究 中 術 品 評 賞 研 究 中 媒 介 及 技 巧 的 展 示 豐 富 而 全 面 的 媒 展 示 豐 富 的 媒 介 和 展 示 若 干 媒 介 和 技 展 示 有 限 度 的 媒 介 展 示 少 許 媒 介 和 技 沒 有 展 示 或 展 實 驗, 以 及 表 介 和 技 巧 的 實 驗 技 巧 的 實 驗 巧 的 實 驗 和 技 巧 的 實 驗 巧 的 實 驗 示 並 不 相 關 的 達 形 式 的 探 索 媒 介 和 技 巧 的 展 示 豐 富 而 全 面 的 表 展 示 豐 富 的 表 達 形 展 示 若 干 些 表 達 形 展 示 有 限 度 的 的 表 展 示 少 許 表 達 形 式 實 驗 及 表 達 形 達 形 式 的 探 索 式 的 探 索 式 的 探 索 達 形 式 的 探 索 的 探 索 式 的 探 索 反 思 及 學 習 進 持 續 及 全 面 地 從 多 樣 頻 密 地 從 許 多 角 度 偶 爾 從 某 些 角 度 反 甚 少 反 思 其 作 品 集 絕 少 反 思 其 作 品 集 沒 有 展 示 任 何 程 化 的 角 度 反 思 其 作 品 反 思 其 作 品 集 思 其 作 品 集 反 思 或 學 習 進 集 程 在 學 習 進 程 中 展 示 出 在 學 習 進 程 中 展 示 在 學 習 進 程 中 展 示 在 學 習 進 程 中 展 示 在 學 習 進 程 中 展 示 顯 著 的 進 步 足 夠 的 進 步 相 當 的 進 步 有 限 度 的 進 步 少 許 的 進 步

藝 術 品 評 賞 研 究 ( 同 一 主 題 下, 總 數 四 件 作 品 ; 其 中 一 至 兩 件 可 以 是 寫 作 形 式 的 評 賞 研 究, 或 全 數 是 藝 術 創 作 ) 評 分 準 則 分 數 描 述 5 4 3 2 1 0 媒 介 技 巧 及 展 示 超 卓 的 媒 展 示 純 熟 的 媒 介 展 示 一 般 水 平 的 媒 展 示 有 限 度 的 媒 介 技 展 示 少 許 的 媒 沒 有 運 用 媒 介 技 法 介 技 巧 及 技 法 技 巧 及 技 法 寫 作 介 技 巧 及 技 法 寫 巧 及 技 法 寫 作 技 巧 介 技 巧 及 技 法 技 巧 及 技 法 寫 寫 作 技 巧 技 巧 作 技 巧 寫 作 技 巧 作 技 巧 視 覺 表 達 形 式 分 析 展 示 卓 越 的 與 主 題 有 關 的 視 覺 元 素 及 組 織 原 理 的 展 示 有 效 的 與 主 題 有 關 的 視 覺 元 素 及 組 織 原 理 的 使 用 展 示 恰 當 的 與 主 題 有 關 的 視 覺 元 素 及 組 織 原 理 的 使 用 展 示 有 限 度 的 與 主 題 有 關 的 視 覺 元 素 或 組 織 原 理 的 使 用 分 析 展 示 未 經 深 思 熟 慮 的 與 主 題 有 關 的 視 覺 元 素 及 組 使 用 分 析 分 析 分 析 織 原 理 的 使 用 分 析 欠 缺 展 示 對 視 覺 元 素 及 組 織 原 理 的 使 用 分 析 的 關 注 10 與 情 境 的 關 係 顯 示 與 主 題 相 關 顯 示 與 主 題 相 關 足 顯 示 與 主 題 相 關 若 顯 示 與 主 題 相 關 有 限 顯 示 與 主 題 相 關 顯 示 缺 乏 情 境 知 深 層 的 個 人 美 學 或 文 化 情 境 的 知 識 夠 的 個 人 美 學 或 文 化 情 境 的 知 識 干 個 人 美 學 或 文 化 情 境 的 知 識 度 的 個 人 美 學 或 文 化 情 境 的 知 識 表 面 的 個 人 美 學 或 文 化 情 境 的 知 識 識 創 意 及 想 像 力 批 判 思 維 展 示 想 像 力 完 整 及 具 創 意 的 意 念 表 達 具 憑 據 或 有 洞 見 的 個 人 觀 點 展 示 具 創 意 的 意 念 展 示 平 凡 的 意 念 展 示 不 完 整 的 意 念 展 示 從 模 仿 得 來 和 想 像 力 表 達 具 表 達 具 支 持 性 的 個 表 達 個 人 觀 點 但 未 能 的 意 念 未 能 表 理 據 的 個 人 觀 點 人 觀 點 提 供 支 持 達 個 人 觀 點 沒 有 展 示 任 何 意 念 觀 點 整 體 表 現 及 主 以 一 致 和 完 整 的 以 一 致 的 表 現 方 式 以 完 整 的 表 現 方 式 以 不 完 整 的 表 現 方 式 以 不 充 足 的 表 現 沒 有 傳 遞 主 題 或 題 的 傳 意 表 現 方 式 創 新 地 有 效 地 傳 遞 主 題 或 清 晰 地 傳 遞 主 題 或 傳 遞 主 題 或 信 息 方 式 傳 遞 主 題 或 信 息 傳 遞 主 題 或 意 念 信 息 信 息 信 息 四 件 作 品 的 改 進 展 示 顯 著 的 改 進 展 示 足 夠 的 改 進 展 示 若 干 改 進 展 示 有 限 度 的 改 進 展 示 少 許 改 進 沒 有 改 進

第 三 章 校 本 評 核 實 施 指 引 3.1 向 學 生 提 供 資 訊 教 師 應 在 課 程 開 始 時, 向 學 生 說 明 校 本 評 核 的 各 項 要 求 和 規 則, 包 括 : - 課 業 的 要 求 和 評 核 準 則 ; - 評 核 的 時 間 表 和 重 要 的 期 限 ; -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規 則 及 程 序 ; - 保 存 記 錄 的 要 求 完 成 評 分 後, 教 師 應 向 學 生 提 供 回 饋, 例 如 每 次 課 業 的 得 分 或 評 級, 其 他 回 饋 包 括 指 出 學 生 的 強 項 和 弱 項, 及 建 議 如 何 改 善 教 師 亦 應 向 學 生 解 釋 考 評 局 會 對 學 校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進 行 調 整, 過 程 中 學 生 的 分 數 可 能 有 所 改 變 有 關 分 數 調 整 機 制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5.2 段 3.2 任 課 教 師 的 指 導 教 師 應 提 供 適 當 的 指 導, 協 助 學 生 準 備 有 關 評 核 活 動 在 學 與 教 的 過 程 中, 教 師 的 指 導 對 學 生 來 說 是 非 常 有 價 值 的, 但 必 須 強 調, 若 該 次 評 核 涉 及 學 生 在 公 開 評 核 的 成 績, 則 教 師 不 宜 給 予 學 生 過 多 協 助 一 般 來 說, 教 師 須 公 平 評 核 個 別 學 生, 而 學 生 所 提 交 的 課 業 亦 必 須 是 自 己 的 作 品 如 遇 到 某 些 力 有 不 逮 而 需 要 教 師 多 加 幫 助 的 學 生, 教 師 在 評 分 時 應 考 慮 有 關 分 數 是 否 反 映 學 生 真 正 的 能 力 學 生 正 式 提 交 習 作 後, 不 可 再 作 修 改, 亦 不 能 再 次 提 交 作 重 新 評 核 在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可 藉 着 與 學 生 的 討 論 及 交 流 而 - 引 發 學 生 的 學 習 動 力 ; - 引 導 學 生 建 立 自 信, 完 成 作 品 集 課 業 ; - 指 導 學 生 自 我 建 構 知 識 在 評 核 的 初 始 階 段, 教 師 宜 讓 學 生 提 出 問 題, 並 給 予 一 般 的 指 導, 例 如 運 用 不 同 的 教 學 策 略 來 引 導 學 生 惟 教 師 不 應 給 予 過 於 具 體 的 指 引 和 詳 細 的 建 議, 以 免 令 學 生 不 經 思 考, 蹈 襲 教 師 的 意 念, 而 影 響 課 業 的 原 創 性 11

教 師 可 給 學 生 提 供 以 下 指 導 : - 指 導 學 生 為 完 成 課 業 而 有 效 管 理 時 間 及 建 議 學 生 完 整 保 存 他 們 的 工 作 記 錄 ; - 教 導 學 生 當 他 們 引 用 他 人 的 資 料 時, 如 何 在 習 作 中 加 以 註 明 ; - 當 學 生 為 課 業 選 擇 合 適 的 題 目 時, 給 予 建 議 ; - 向 學 生 習 作 的 初 稿 作 出 提 問 或 提 供 一 般 的 建 議 教 師 不 適 宜 給 學 生 提 供 以 下 指 導 : - 為 學 生 重 寫 研 究 工 作 簿 的 內 容 ; - 完 成 藝 術 創 作 後 重 寫 意 念 的 發 展 3.3 學 生 習 作 真 確 性 的 核 證 學 校 須 用 適 當 措 施, 以 確 保 學 生 呈 交 的 習 作 是 其 本 人 的 作 品 學 生 須 簽 署 聲 明 以 確 認 提 交 的 習 作 屬 他 們 自 己 的 作 品 ( 請 參 閱 附 錄 G) 當 透 過 網 上 系 統 呈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時, 教 師 須 就 他 們 一 切 所 知, 確 認 學 生 所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習 作 屬 學 生 的 作 品 校 長 亦 須 確 認 學 校 是 依 據 考 評 局 的 要 求 及 規 定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應 提 點 學 生 妥 善 保 存 他 們 的 習 作 及 有 關 記 錄 3.4 校 內 評 分 的 一 致 性 學 校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考 評 局 以 學 校 為 本 位 進 行 分 數 調 整, 即 把 學 校 作 為 一 個 調 整 組 別 若 學 校 內 同 一 屆 別 的 學 生 由 多 於 一 位 教 師 任 教, 學 校 應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令 教 師 之 間 的 評 分 標 準 趨 於 一 致 以 下 是 一 些 供 學 校 參 考 的 可 行 建 議 : - 召 開 教 師 會 議 討 論 及 協 商 評 分 標 準 ; - 教 師 嘗 試 共 同 批 改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 - 如 有 需 要, 可 調 整 教 師 的 評 分, 以 達 致 全 校 評 分 的 一 致 性 ; - 運 用 參 考 資 料 ( 如 考 評 局 提 供 的 示 例 ) 和 庫 存 資 料 ( 如 網 上 歷 年 已 評 核 的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 協 助 校 內 評 分 一 致 3.5 對 評 核 結 果 存 疑 的 處 理 方 法 一 般 來 說, 學 校 應 已 設 立 程 序 來 處 理 學 生 對 校 內 評 估 結 果 存 疑 的 個 案 就 校 本 評 核 而 言, 學 校 可 沿 用 現 有 程 序, 也 可 考 慮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來 處 理 那 些 任 課 教 師 未 能 解 決 的 個 案 ( 學 生 如 對 結 果 有 任 何 存 疑, 須 首 先 與 任 課 教 師 商 討 ) 專 責 小 組 成 員 可 包 括 校 長 ( 或 其 委 任 人 ) 及 科 主 任 等 小 組 可 採 取 適 當 的 程 序 檢 視 有 關 個 案, 例 如 : 12

- 聽 取 學 生 提 出 的 理 由 ; - 聽 取 任 課 教 師 的 觀 點 和 理 據 ; - 委 派 科 主 任 或 另 一 位 教 師 作 為 第 三 者, 重 新 評 核 學 生 的 習 作 ; - 要 求 學 生 完 成 一 項 類 似 的 課 業 以 作 核 證 基 於 小 組 的 調 查 結 果, 學 校 可 作 出 判 斷, 裁 定 學 生 的 疑 問 是 否 合 理 學 校 可 按 照 有 關 程 序, 在 指 定 的 時 間 內 通 知 學 生 議 決 的 結 果 學 校 在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前, 應 已 處 理 學 生 對 評 核 結 果 存 疑 的 個 案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公 布 後, 考 生 可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積 分 覆 核 的 申 請 ( 包 括 校 本 評 核 部 分 ), 惟 他 們 不 能 就 其 校 本 評 核 成 績 申 請 重 新 評 核 3.6 保 存 記 錄 學 校 須 妥 善 保 存 以 下 各 項 記 錄, 直 至 考 試 周 期 完 結 ( 一 般 指 發 放 成 績 後 並 且 已 完 成 成 績 覆 核 的 過 程 ): -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及 活 動 ; -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及 相 關 的 評 核 記 錄 ; - 處 理 特 殊 情 況 或 異 常 個 案 的 記 錄 妥 善 保 存 評 核 記 錄 有 助 新 上 任 教 師 能 順 利 跟 進 中 途 離 職 教 師 的 工 作 為 確 保 校 本 評 核 的 工 作 順 利 交 接, 學 校 應 安 排 即 將 離 職 的 教 師 把 有 關 的 分 數 記 錄 和 文 件 交 給 科 主 任 ( 或 其 他 負 責 的 教 師 ) 妥 善 保 存 習 作 為 學 生 應 盡 的 責 任, 學 校 宜 制 定 發 還 已 評 核 的 習 作 予 學 生 的 安 排 當 學 生 獲 發 還 已 被 評 核 的 習 作 後, 校 方 應 通 知 學 生 他 們 有 責 任 妥 善 保 存 有 關 習 作, 直 至 公 開 評 核 過 程 完 全 結 束, 若 有 需 要, 校 方 或 考 評 局 可 要 求 學 生 重 新 提 交 有 關 習 作 以 作 檢 視 之 用 學 校 宜 保 存 不 同 程 度 學 生 的 習 作 樣 本 作 日 後 參 考 用, 並 用 以 維 持 學 校 評 核 標 準 的 一 致 性 3.7 語 文 要 求 學 生 應 根 據 其 就 讀 學 校 所 制 定 的 教 學 語 文 政 策, 運 用 有 關 的 語 文 完 成 他 們 的 評 核 課 業 或 活 動 13

第 四 章 行 政 安 排 4.1 參 與 校 本 評 核 所 有 學 校 考 生 必 須 參 加 校 本 評 核 學 校 如 未 能 遵 從 本 手 冊 所 列 出 的 要 求, 將 不 獲 為 學 生 報 考 本 科 考 試 的 資 格 有 關 學 校 申 請 參 加 考 試 的 程 序, 教 師 可 參 閱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的 考 試 規 則 除 非 本 科 的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提 出 反 對, 與 考 學 校 將 自 動 獲 准 繼 續 參 加 校 本 評 核 倘 考 評 局 發 覺 個 別 學 校 在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未 能 符 合 有 關 要 求, 將 會 考 慮 採 取 恰 當 的 補 救 措 施, 包 括 : - 為 有 關 學 校 或 教 師 提 供 更 多 協 助 ; - 向 有 關 學 校 發 出 書 面 警 告, 並 要 求 學 校 於 指 定 限 期 內 作 出 改 善, 以 符 合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 - 取 消 有 關 學 校 保 送 其 學 生 參 加 該 科 考 試 之 資 格, 直 至 該 校 證 明 已 作 出 改 善, 並 能 符 合 校 本 評 核 所 定 的 要 求 4.2 遲 交 及 缺 席 評 核 學 生 須 準 時 提 交 他 們 已 完 成 的 習 作 學 生 遲 交 習 作, 將 會 按 照 學 校 的 規 則 受 到 懲 罰 學 生 未 能 完 成 評 核 課 業 但 具 合 理 原 因 者, 須 透 過 學 校 向 考 評 局 說 明 原 因 及 提 交 相 關 證 明 ( 如 醫 生 證 明 書 ), 供 局 方 作 特 別 考 慮 如 因 健 康 或 其 他 合 理 原 因, 可 獲 特 別 考 慮 學 生 若 沒 有 合 理 的 原 因 而 未 能 提 交 習 作, 有 關 課 業 將 被 評 為 零 分 學 校 可 考 慮 向 有 關 學 生 發 出 警 告 信, 提 醒 他 們 未 能 完 成 習 作 或 缺 席 評 核 的 後 果 4.3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一 如 普 通 學 生, 享 有 參 加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的 權 利 學 校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可 因 應 學 生 殘 障 的 類 別 和 情 況, 提 供 特 別 安 排, 目 的 是 讓 這 些 學 生 在 適 當 的 環 境 下 完 成 課 業 或 活 動, 並 獲 得 公 平 的 考 核 校 方 可 參 考 以 下 特 別 安 排 : - 延 長 預 備 時 間 ; - 延 長 評 核 時 間 ; - 使 用 輔 助 儀 器 ; - 進 行 評 核 時 的 額 外 協 助 倘 若 學 校 未 能 就 個 別 學 生 提 供 特 別 的 評 核 安 排, 校 長 須 於 學 年 初 向 考 評 局 以 書 面 提 出 特 別 處 理 的 申 請 有 關 申 請 一 旦 獲 得 批 准, 則 可 能 豁 免 部 分 或 全 部 校 本 評 核 的 考 核 14

4.4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考 評 局 會 協 調 各 科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的 期 限 在 課 程 開 始 時, 考 評 局 會 通 知 學 校 有 關 提 交 分 數 的 安 排, 以 便 教 師 編 排 該 學 年 評 核 活 動 的 時 間 表 教 師 亦 應 通 知 學 生 各 科 完 成 課 業 的 期 限, 及 按 照 學 校 的 教 學 進 度 編 定 學 生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的 時 間 必 須 強 調 的 是, 提 交 分 數 的 期 限 並 非 學 生 完 成 課 業 的 期 限 學 校 宜 在 提 交 分 數 之 前 預 留 充 分 時 間, 以 便 確 定 評 核 結 果 和 記 錄 及 跟 進 異 常 個 案, 及 準 時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分 數 學 校 宜 協 調 不 同 學 科 進 行 評 核 的 時 間, 並 考 慮 學 生 及 教 師 的 工 作 量, 使 學 生 的 課 業 不 會 集 中 於 一 或 兩 個 關 鍵 月 份, 而 盡 可 能 分 布 在 中 五 及 中 六 兩 個 學 年 內 學 校 須 透 過 考 評 局 網 上 校 本 評 核 系 統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在 提 交 分 數 之 前, 考 評 局 會 提 供 該 系 統 的 使 用 者 手 冊 及 培 訓 課 程 以 幫 助 教 師 熟 習 系 統 的 運 作 教 師 須 小 心 核 對 輸 入 系 統 的 分 數 是 否 正 確, 然 後 才 交 給 校 長 確 認, 再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分 數 4.5 利 益 申 報 為 避 免 可 能 出 現 / 可 預 見 的 利 益 衝 突, 教 師 必 須 申 報 被 評 核 的 學 生 當 中, 是 否 有 他 們 的 親 屬 ( 包 括 子 女 兄 弟 姊 妹 侄 兒 侄 女 表 兄 弟 姊 妹 及 與 他 們 同 住 的 人 ) 有 關 的 申 報 記 錄 會 透 過 校 本 評 核 系 統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學 校 領 導 人 除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申 報 記 錄 外, 亦 應 設 立 校 內 程 序, 要 求 教 師 在 學 年 初 就 他 們 和 學 生 是 否 有 任 何 親 屬 關 係 作 正 式 申 報, 並 作 出 適 當 跟 進 以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例 如 安 排 其 他 教 師 評 核 有 關 學 生 ( 如 適 用 ) 4.6 保 密 要 求 由 於 校 本 評 核 的 分 數 將 會 計 算 在 學 生 的 公 開 評 核 成 績 內, 如 果 在 評 核 之 前 需 要 將 有 關 課 業 內 容 予 以 保 密, 學 校 應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包 括 在 校 內 考 試 時 所 採 用 的 步 驟, 以 保 障 評 核 的 公 平 性 15

第 五 章 分 數 調 整 5.1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調 整 的 理 念 調 整 成 績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保 證 校 本 評 核 的 公 平 由 於 任 課 教 師 清 楚 了 解 其 學 生 的 能 力, 所 以 由 他 們 判 斷 學 生 的 表 現 是 最 適 當 的 通 過 教 師 的 互 相 討 論, 他 們 能 對 校 內 修 讀 同 一 科 目 的 學 生 作 出 可 信 的 評 核 可 是 在 評 核 過 程 中, 教 師 未 必 明 瞭 其 他 學 校 學 生 的 表 現 水 平 儘 管 考 評 局 已 為 教 師 提 供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的 培 訓 課 程, 而 教 師 亦 採 用 相 同 的 評 核 準 則, 仍 然 難 以 避 免 部 分 學 校 的 教 師 的 評 核 較 其 他 教 師 寬 鬆 或 嚴 格 此 外, 不 同 學 校 的 給 分 範 圍 也 可 能 出 現 差 異 為 處 理 這 些 潛 在 問 題, 考 評 局 跟 大 部 分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考 試 機 構 一 樣, 會 利 用 不 同 方 法 調 整 學 校 所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以 確 保 不 同 學 校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的 可 比 性 5.2 分 數 調 整 機 制 調 整 方 法 由 考 評 局 委 任 的 人 員 ( 如 審 核 員 統 籌 員 ) 檢 視 包 括 不 同 水 平 學 生 的 習 作 樣 本, 然 後 建 議 分 數 調 整 幅 度 考 評 局 會 指 定 須 檢 視 習 作 樣 本 的 數 量, 以 便 對 不 同 程 度 的 學 生 的 評 分 水 平 有 足 夠 的 評 估 和 判 斷 如 有 需 要, 考 評 局 會 要 求 學 校 提 供 更 多 的 樣 本 作 檢 視 調 整 過 程 中, 學 生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或 有 改 變, 惟 學 校 所 評 學 生 的 次 第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則 維 持 不 變 有 關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的 分 數 調 整 機 制, 請 參 閱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調 整 機 制 小 冊 子 (http://www.hkeaa.edu.hk/tc/sba/sba_hkdse/) 分 數 調 整 以 學 校 為 單 位, 即 以 每 一 所 學 校 作 為 一 個 調 整 組 別 若 學 校 內 同 一 屆 別 的 學 生 由 多 於 一 位 教 師 任 教, 教 師 須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令 教 師 之 間 的 評 分 標 準 趨 於 一 致 有 關 的 建 議 方 法, 教 師 可 參 閱 第 三 章 3.4 節 每 年 考 試 後, 考 評 局 將 向 學 校 發 送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調 整 報 告, 報 告 內 會 列 出 學 校 所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的 調 整 幅 度, 供 學 校 參 考 16

第 六 章 違 規 事 項 違 規 行 為 泛 指 在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活 動 時, 學 生 的 行 為 對 其 他 考 生 造 成 不 公, 包 括 ( 但 又 不 局 限 於 此 ): - 把 他 人 已 完 成 的 習 作, 無 論 是 部 分 或 全 部, 當 作 自 己 的 作 品 向 教 師 遞 交 ; - 從 書 本 報 章 雜 誌 光 碟 互 聯 網 或 其 他 來 源 直 接 抄 錄 部 分 或 全 部 資 料, 而 又 沒 有 註 明 出 處 一 般 來 說, 以 上 違 規 情 況 一 般 會 被 視 為 抄 襲 行 為 6.1 違 規 行 為 的 處 理 在 完 成 評 核 活 動 的 過 程 中, 學 生 須 謹 記 不 可 觸 犯 任 何 違 規 行 為 任 課 教 師 應 密 切 留 意 學 生 的 進 度, 以 核 證 所 評 核 的 習 作 是 學 生 本 人 的 作 品 ( 詳 情 參 閱 第 三 章 3.3 節 學 生 習 作 真 確 性 的 核 證 ) 最 了 解 學 生 能 力 的 是 他 們 的 教 師, 只 要 透 過 適 當 的 監 察, 應 能 發 現 抄 襲 及 違 規 等 行 為 學 校 應 就 處 理 懷 疑 違 規 個 案 制 定 處 理 程 序, 包 括 就 個 案 展 開 調 查 及 就 核 實 的 個 案 採 取 適 當 的 懲 處 行 動 調 查 過 程 中, 學 校 可 要 求 學 生 : - 提 供 完 成 課 業 的 相 關 證 明 ; - 與 教 師 一 起 討 論 課 業 內 容 及 回 答 有 關 問 題, 以 顯 示 他 們 對 習 作 內 容 的 認 識 和 理 解 ; - 在 教 師 的 監 督 下, 完 成 一 些 與 原 本 課 業 相 近 的 補 充 課 業 ; - 出 席 面 談 或 完 成 測 試, 以 顯 示 他 對 自 己 提 交 的 課 業 有 充 分 的 理 解 如 果 證 實 是 違 規 行 為, 學 校 可 按 校 規 及 個 案 的 嚴 重 性, 懲 罰 有 關 學 生, 當 中 包 括 : - 給 予 學 生 書 面 警 告 ; - 扣 減 有 關 課 業 的 得 分 ; - 有 關 課 業 給 予 零 分 ; - 整 個 校 本 評 核 部 分 給 予 零 分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學 校 可 按 校 內 程 序 及 考 評 局 的 指 引 處 理 在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分 數 前 發 現 的 違 規 行 為 學 校 須 妥 善 保 存 違 規 個 案 記 錄, 包 括 有 關 懲 處 的 記 錄 ( 如 有 ) 所 有 在 提 交 分 數 後 發 現 的 違 規 個 案, 考 評 局 會 跟 進 處 理 ; 個 案 一 經 證 實, 有 關 學 生 會 按 考 試 規 則 懲 處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規 則 清 楚 說 明, 若 考 生 違 反 考 試 規 則, 他 們 可 能 被 罰 扣 減 分 數 降 級, 甚 或 取 消 部 分 或 全 部 科 目 的 考 試 資 格 17

6.2 預 防 違 規 行 為 在 課 程 開 始 時, 學 校 應 教 導 學 生 認 識 什 麼 是 違 規 行 為 及 其 後 果 教 師 亦 應 給 予 學 生 指 引, 在 課 業 中 如 何 正 確 註 明 所 引 用 的 他 人 資 料 學 生 在 完 成 課 業 的 過 程 中, 可 參 考 不 同 類 別 的 資 料, 包 括 書 籍 報 章 雜 誌 互 聯 網 等, 亦 可 與 朋 輩 / 家 長 討 論, 但 謹 記 不 可 觸 犯 抄 襲 行 為 學 生 須 在 作 業 中 註 明 所 引 用 資 料 的 來 源 並 加 以 鳴 謝 學 生 可 參 閱 香 港 中 學 交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簡 介 小 冊 子 中 關 於 註 明 資 料 出 處 的 示 例 (http://www.hkeaa.edu.hk/tc/sba/) 18

附 錄 A 考 評 局 教 育 局 學 校 及 學 生 的 職 責 以 下 詳 列 不 同 持 份 者, 包 括 考 評 局 教 育 局 學 校 ( 校 長 及 教 師 ) 學 生, 於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的 職 責 考 評 局 1. 發 展 評 核 架 構, 制 定 評 核 / 行 政 指 引 及 校 本 評 核 評 分 準 則 2. 研 究 校 本 評 核 各 項 內 容 ( 包 括 其 他 國 家 的 評 核 政 策 及 措 施 成 績 調 整 方 法 校 本 評 核 所 涉 及 的 心 理 測 量 問 題 校 本 評 核 的 施 行 情 況 等 ) 3. 與 教 育 局 合 作, 主 辦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4. 監 察 學 校 有 否 按 照 規 定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5. 委 任 各 科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及 分 區 統 籌 員, 統 籌 及 支 援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6. 處 理 學 校 提 交 的 評 核 記 錄 7. 調 整 學 校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成 績 8. 給 予 學 校 回 饋 教 育 局 1. 發 展 課 程 架 構 2. 與 考 評 局 合 作, 資 助 及 籌 辦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3. 向 學 校 提 供 學 與 教 資 源, 使 校 本 評 核 得 以 順 利 施 行 4. 支 援 網 上 校 管 系 統 ( WebSAMS), 以 便 保 存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的 教 師 / 班 級 資 料 及 評 核 記 錄 5. 檢 討 校 內 評 核 ( 包 括 校 本 評 核 ) 的 各 項 質 素 保 證 程 序 ( 例 如 透 過 檢 視 學 校 的 教 學 設 施 觀 課 及 校 外 評 核 程 序 ) 校 長 ( 或 其 委 任 人 ) 1. 制 定 校 內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的 程 序 及 規 則, 令 校 本 評 核 的 施 行 更 有 效 2.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校 本 評 核 會 議 及 統 籌 員 與 教 師 會 議 3. 提 名 個 別 科 目 的 校 內 統 籌 員 統 籌 該 科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事 宜 4. 按 照 考 評 局 的 要 求, 提 供 有 關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資 料 19

5. 確 認 學 校 提 交 給 考 評 局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6. 協 助 安 排 考 評 局 評 核 發 展 經 理 及 考 試 人 員 ( 例 如 監 督 統 籌 員 及 審 核 員 ) 到 校 審 閱 學 生 課 業 及 評 核 記 錄 7. 設 立 校 本 評 核 質 素 保 證 系 統 8. 向 考 評 局 提 供 意 見 教 師 1. 向 學 生 解 說 校 本 評 核 宗 旨 要 求 和 評 核 準 則, 及 校 內 相 關 的 規 則 和 程 序 2. 把 校 本 評 核 作 為 校 內 學 與 教 的 組 成 部 分 施 教 3. 按 照 考 評 局 及 學 校 所 訂 的 規 則 及 程 序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4. 按 照 考 評 局 的 要 求, 提 供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施 行 情 況 的 資 料 5. 按 照 考 評 局 制 定 的 評 核 準 則, 評 核 學 生 課 業 / 表 現 6. 核 證 學 生 的 課 業 及 表 現 記 錄 的 真 確 性 7. 按 時 間 表 將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評 核 記 錄 及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提 交 考 評 局 8. 保 存 學 生 的 評 核 記 錄, 以 備 檢 查 9. 向 考 評 局 提 供 意 見 學 生 1. 須 了 解 校 本 評 核 是 日 常 學 與 教 的 一 部 分 ; 從 校 本 評 核 及 教 師 給 予 的 回 饋, 學 習 到 一 些 或 未 能 於 公 開 考 試 反 映 的 能 力 和 知 識 ; 透 過 校 本 評 核 能 補 充 課 程 其 他 部 分 的 學 習 2. 了 解 課 業 要 求 評 核 準 則 重 要 的 日 期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規 則 及 程 序 3. 按 既 定 的 要 求, 誠 實 及 負 責 任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的 課 業 4. 準 時 完 成 評 核 課 業 5. 妥 善 保 存 校 本 評 核 的 相 關 記 錄 至 考 試 周 期 完 結 為 止, 並 按 學 校 及 考 評 局 的 要 求 提 交 記 錄 作 檢 視 20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校 內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附 錄 B 當 某 科 目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考 評 局 會 委 任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及 分 區 統 籌 員 統 籌 及 支 援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校 長 須 就 有 關 科 目 提 名 一 位 教 師 作 為 校 內 統 籌 員, 負 責 該 科 任 課 教 師 與 考 評 局 及 分 區 統 籌 員 之 間 的 連 繫 工 作 監 督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校 內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如 下 :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1. 監 察 校 本 評 核 的 運 作, 並 直 接 向 考 評 局 負 責 2. 安 排 各 項 所 需 事 宜, 使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任 課 教 師 熟 悉 及 掌 握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確 保 教 師 以 一 致 的 準 則 評 分 3. 將 任 何 異 常 個 案 向 考 評 局 匯 報, 並 建 議 有 效 的 跟 進 措 施, 如 調 整 分 數 4. 向 考 評 局 報 告 校 本 評 核 的 施 行 情 況,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本 局 提 出 修 訂 建 議 5. 統 籌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的 工 作 6. 就 校 本 評 核 的 分 數 調 整, 向 考 評 局 提 供 建 議 7. 撰 寫 校 本 評 核 學 生 表 現 報 告, 並 於 學 年 年 末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考 評 局 所 委 任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負 責 連 繋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和 校 內 統 籌 員 教 師 之 間 的 溝 通 分 區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如 下 : 1. 與 區 內 學 校 的 校 內 統 籌 員 連 繫 及 檢 視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情 況 2. 與 區 內 學 校 的 校 內 統 籌 員 及 教 師 舉 行 會 議, 將 校 本 評 核 資 料 轉 達 各 校 教 師, 協 助 他 們 解 決 困 難, 並 收 集 意 見 和 回 應 3. 向 監 督 匯 報 區 內 學 校 在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和 異 常 情 況, 並 建 議 適 當 的 跟 進 措 施 4. 向 教 師 提 供 指 引 和 支 援, 並 確 保 在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能 符 合 要 求 5. 協 助 區 內 每 間 學 校 的 教 師 建 立 一 套 一 致 的 評 核 準 則 6. 輔 助 監 督 處 理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運 作 的 一 切 事 宜 7. 審 閱 區 內 每 間 學 校 所 提 交 的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及 相 關 記 錄, 並 就 教 師 評 分 及 學 生 習 作 的 水 平, 向 教 師 提 供 回 饋 8. 在 學 年 年 末, 提 交 其 區 內 小 組 成 員 學 校 的 周 年 報 告 校 本 評 核 校 內 統 籌 員 視 覺 藝 術 科 的 校 內 統 籌 員 由 校 長 提 名, 負 責 校 內 教 師 與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考 評 局 之 間 的 連 繫 校 內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此 ): 1. 就 校 本 評 核 事 宜, 作 為 學 校 與 考 評 局 及 分 區 統 籌 員 的 聯 絡 人 21

2. 與 教 授 同 級 的 任 課 教 師 協 商, 策 劃 評 核 計 劃 ( 如 課 業 的 數 量 時 間 及 施 教 次 序 ) 3. 統 籌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分 數 事 宜 4. 向 分 區 統 籌 員 報 告 學 校 在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或 異 常 情 況 22

附 錄 C 行 事 曆 2014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視 覺 藝 術 科 校 本 評 核 事 項 一 覽 表 ( 暫 定 稿 ) 學 年 時 間 事 項 中 四 2011 年 9 月 11 月 校 本 評 核 發 布 會 及 有 關 會 議 校 本 評 核 的 最 新 資 訊 教 師 培 訓 有 關 會 議 及 討 論 2012 年 7 月 或 前 學 校 確 定 中 五 和 中 六 年 級 的 評 核 安 排 中 五 2012 年 9 月 學 校 向 考 評 局 提 供 下 列 資 訊 : 中 五 級 的 班 數 中 五 級 任 課 教 師 姓 名 及 相 關 資 料 2014 年 校 本 評 核 手 冊 上 載 考 評 局 網 頁 ( http://www.hkeaa.edu.hk/tc/sba/sba_hkdse/ ) 2012 年 9 月 11 月 校 本 評 核 發 布 會 及 有 關 會 議 : 2014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資 料 最 新 匯 報 提 交 分 數 / 記 錄 及 其 他 細 節 的 安 排 2012 年 12 月 2013 年 5 月 中 五 級 教 師 按 照 學 校 的 評 核 計 劃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2013 年 6 月 7 月 學 校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中 五 級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23

學 年 時 間 事 項 中 六 2013 年 9 月 學 校 向 考 評 局 提 供 下 列 資 訊 : 中 六 級 的 班 數 中 六 級 任 課 教 師 的 姓 名 及 相 關 資 料 2013 年 9 月 11 月 校 本 評 核 發 布 會 及 有 關 會 議 : 學 校 中 五 評 核 結 果 的 教 師 分 享 2014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資 料 最 新 匯 報 2015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簡 介 ( 如 適 用 ) 2013 年 9 月 12 月 中 六 級 教 師 按 照 學 校 的 評 核 計 劃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2014 年 1 月 學 校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中 六 級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2014 年 初 抽 樣 檢 視 評 核 結 果 和 記 錄 學 校 呈 交 學 生 作 品 樣 本 供 專 家 審 核 調 整 分 數 2014 年 3 月 5 月 考 評 局 分 析 及 調 整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可 能 須 往 訪 學 校 作 進 一 步 審 核 調 整 分 數 2014 年 7 月 2014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發 放 成 績 2014 年 10 月 學 校 獲 得 分 數 調 整 的 結 果 及 回 饋 24

附 錄 D 聯 絡 方 法 (1) 教 師 可 通 過 下 列 途 徑 聯 絡 考 評 局 : 有 關 考 試 安 排 及 申 請 特 別 處 理 的 查 詢 有 關 在 校 內 推 行 校 本 評 核 及 學 科 資 料 的 查 詢 電 話 : 3628 8860 3628 8070 傳 真 : 3628 8928 3628 8091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12 樓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學 校 考 試 及 評 核 部 經 理 ( 中 學 文 憑 校 本 評 核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13 樓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評 核 發 展 部 校 本 評 核 組 (2) 教 師 可 透 過 考 評 局 網 頁 取 得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的 最 新 通 告 及 下 載 常 用 文 件 : 網 址 : http://www.hkeaa.edu.hk 關 於 一 般 資 料, 請 在 主 頁 選 按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再 選 校 本 評 核 (3) 校 內 統 籌 員 / 教 師 可 以 聯 絡 分 區 統 籌 員, 以 取 得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的 支 援 及 建 議 25

附 錄 E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視 覺 藝 術 科 校 本 評 核 作 品 集 評 分 紙 學 生 姓 名 : 學 校 編 號 :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班 號 : 主 題 名 稱 : 呈 交 日 期.. 作 品 (1) 名 稱 : 作 品 (2) 名 稱 : 作 品 (3) 名 稱 : 媒 介 : 作 品 大 小 : 媒 介 : 作 品 大 小 : 媒 介 : 作 品 大 小 : 作 品 (4) 名 稱 : 媒 介 : 作 品 大 小 : ( 媒 介 : 如 繪 畫 立 體 創 作 網 頁 設 計 時 裝 設 計 評 賞 研 究 等 ) / / / / + = 50% 教 師 姓 名 : 教 師 簽 名 : 26 研 究 工 作 簿 ( 須 展 示 四 件 作 品 的 意 念 探 究 及 發 展 歷 程 ) (5 代 表 最 高 分 1 代 表 最 低 分 0 代 表 無 顯 示 ) 評 分 準 則 5 4 3 2 1 0 教 師 備 註 1. 主 題 意 念 的 探 索 及 發 展 2. 藝 術 品 的 詮 釋 及 其 與 創 作 評 賞 研 究 的 運 用 3. 媒 介 及 技 巧 的 實 驗, 以 及 表 達 形 式 的 探 索 4. 反 思 及 學 習 進 程 一 份 研 究 工 作 簿 分 作 品 ( 四 件 藝 術 創 作 / 三 件 藝 術 創 作 及 一 篇 研 究 評 賞 / 兩 件 藝 術 創 作 及 兩 篇 研 究 評 賞 ) 評 分 準 則 5 4 3 2 1 0 教 師 備 註 四 1. 媒 介 技 巧 及 技 法 件 2. 視 覺 表 達 形 式 分 析 作 品 3. 與 情 境 的 關 係 的 整 4. 創 意 及 想 像 力 批 判 思 維 體 分 5. 整 體 表 現 及 主 題 的 傳 意 6. 四 件 作 品 的 改 進 四 件 作 品 整 體 分

附 錄 F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視 覺 藝 術 科 校 本 評 核 作 品 集 個 別 作 品 評 分 紙 僅 供 教 師 自 用 主 題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作 品 (1) 名 稱 : 媒 介 : 作 品 大 小 : 完 成 日 期 ( 月 / 年 ): 評 分 準 則 5 4 3 2 1 0 教 師 備 註 1. 媒 介 技 巧 及 技 法 2. 視 覺 表 達 形 式 分 析 3. 與 情 境 的 關 係 4. 創 意 及 想 像 力 批 判 思 維 5. 整 體 表 現 及 主 題 的 傳 意 分 數.. 25 作 品 (2) 名 稱 : 媒 介 : 作 品 大 小 : 完 成 日 期 ( 月 / 年 ): 評 分 準 則 5 4 3 2 1 0 教 師 備 註 27 1. 媒 介 技 巧 及 技 法 2. 視 覺 表 達 形 式 分 析 3. 與 情 境 的 關 係 4. 創 意 及 想 像 力 批 判 思 維 5. 整 體 表 現 及 主 題 的 傳 意 分 數.. 25 作 品 (3) 名 稱 : 媒 介 : 作 品 大 小 : 完 成 日 期 ( 月 / 年 ): 評 分 準 則 5 4 3 2 1 0 教 師 備 註 1. 媒 介 技 巧 及 技 法 2. 視 覺 表 達 形 式 分 析 3. 與 情 境 的 關 係 4. 創 意 及 想 像 力 批 判 思 維 5. 整 體 表 現 及 主 題 的 傳 意 分 數.. 25 作 品 (4) 名 稱 : 媒 介 : 作 品 大 小 : 完 成 日 期 ( 月 / 年 ): 評 分 準 則 5 4 3 2 1 0 教 師 備 註 1. 媒 介 技 巧 及 技 法 2. 視 覺 表 達 形 式 分 析 3. 與 情 境 的 關 係 4. 創 意 及 想 像 力 批 判 思 維 5. 整 體 表 現 及 主 題 的 傳 意 分 數.. 25

附 錄 G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視 覺 藝 術 科 學 生 聲 明 表 格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班 別 : 班 號 : 指 導 教 師 : ( 先 生 / 女 士 )*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 現 時 提 交 / 已 完 成 的 視 覺 藝 術 科 校 本 評 核 作 品 集 是 本 人 的 作 品 此 作 品 集 沒 有 抄 襲 他 人 的 創 意 及 資 料, 無 論 是 部 分 或 全 部 ; 如 引 用 他 人 的 構 思 或 資 料, 則 會 註 明 出 處 本 人 沒 有 提 交 此 作 品 集 作 為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其 他 科 目 評 核 之 用 學 生 簽 署 : 日 期 :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的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