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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寧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招生學系與名額 碩士班 招生學系 一般生 在職生 分機 企業管理學系 3 9 31100 應用外語學系 3 2 34100 數位應用學系 2 5 33300 資訊傳播學系 3 3 33400 休閒管理學系 4 7 32100 餐飲管理學系 7-32400 康寧大學總機電話 06-2552500

康 寧 大 學 一 五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招生類別----------------------------------------------------------------------------------------------------- 1 貳 報考資格----------------------------------------------------------------------------------------------------- 1 參 修業規定 上課時間 先修課程與畢業學分 ------------------------------------------------------- 1 肆 招生系所及相關事項 ------------------------------------------------------------------------------------- 2 伍 報名方式與流程-------------------------------------------------------------------------------------------- 8 陸 准考證下載------------------------------------------------------------------------------------------------ 10 柒 考 甄 試日期 時間 地點 ----------------------------------------------------------------------- 10 捌 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 ------------------------------------------------------------------------------------11 玖 放榜----------------------------------------------------------------------------------------------------------11 拾 複查----------------------------------------------------------------------------------------------------------11 拾壹 報到-------------------------------------------------------------------------------------------------------11 拾貳 申訴辦法------------------------------------------------------------------------------------------------ 12 拾參 注意事項------------------------------------------------------------------------------------------------ 13 附件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14 附件二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16 附件三 康寧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成績複查申請及查覆表 ------------------------------18 附件四 康寧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 推薦函 ------------------------------------------19 附件五 康寧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在職生服務年資證明書 ------------------------------20 附件六 康寧大學招生考試申訴申請表 ---------------------------------------------------------------21 附件七 國外學歷屬實切結書 ---------------------------------------------------------------------------22 附件八 大陸學歷屬實切結書 ---------------------------------------------------------------------------23 附件九 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24 附件十 繳費流程說明 ------------------------------------------------------------------------------------25

康 寧 大 學 一 五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康寧大學 104 學年度第六次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 壹 招生類別 碩士班甄試入學 含一般生及在職生 本項招生入學考試無論 一般生 及 在職生 皆以週一至週五上課為原則 貳 報考資格 一 一般生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 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104 學年度大學部應屆畢業生 包括符合提前畢業 標準者及延長修業生 並符合各系所訂定之報考資格者 凡以同等學力報考者 應依照教育部發佈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辦理 請參閱 附錄一 (若教育部公告修正 依最新公告審查 並 將訊息公告網頁 ) 二 在職生 除須具 一般生 報考資格外 另須為公務機關 公 民營企業之在職人員 全職服務年滿一年 年 資計算至 105 年 9 月 1 日止 例 某生欲報考本校碩士班之在職生 該生於 90 年 6 月自五專畢業 依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 準 第三條第四款之規定 須離校三年方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大學碩士班入學考試 即該生至 93 年 6 月才取得同等學力報考資格 又依碩士班在職生之工作年資限定 該生必須於報考時出具 工作證明始得以報考 附註 在職生繳交之在職身分及經歷 年資證明 經查如有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 不實者 未入學者 取消錄取資格 已入學者開除學籍 並應負法律責任 三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並填寫國外學屬實歷切結書 附件七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報考者應符合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附錄二 之規定並填寫大陸學歷切 結書 附件八 持教育部認可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之考生 須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 定繳驗經教育部檢覈採認之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 歷年成績及相關證明之正本及影本 99 年 9 月 3 日 前已取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學位 應繳驗以下文件 一 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正本及影本 二 經教育部自行或委託辦理學歷甄試通過之相當學歷證明正本 參 修業規定 上課時間 先修課程與畢業學分 一 修業規定 一 依 康寧大學研究所學則 規定 碩士班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在職進修研究生未在規定 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 得延長一年 二 依 康寧大學研究所學則 第四條 本校學生經申請核可後 可具有雙重學籍 二 上課時間 本項招生入學考試之一般生及在職生皆以週一至週五上課為原則 三 先修課程與畢業學分規定 一 碩士班先修課程與畢業學分 依各系當年度課程資訊與修業規定辦理 且以該年度入學之學生 適用 二 先修課程不計入畢業學分 但必須在畢業前修畢全部學分 三 凡未修畢各系碩士班規定之先修課程者 應於入學後補修 但不得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已修畢 先修課程者 於入學第一學期提出抵免申請 經學分抵免審查委員會同意後 該科先修課程可 准予抵免 詳細修業規定 畢業學分與課程資訊 以各系公告為準 請至本校各系網站查詢 1

肆 招生系所及相關事項 企業管理學系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碩士班 一般生 3 名 在職生 9 名 項目 項目名稱 佔總成 績比例 說明 項目一 面試 50% --一般生書面審查項目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指定項目 與 成績比例 2. 自傳及簡歷一份 3. 讀書及研究計畫一份 項目二 書面審查 50% 在職生書面審查項目 1. 最高學歷之成績單正本一份 2. 履歷 含自傳 工作說明與心得 一份 3. 進修計畫一份 4. 工作證明書 其他有助審查之文件或證明 同分參酌順序 1.面試 2.書面審查 一 特色 1.以前瞻性的教學理念設計課程 著重邏輯思考與創新能力的培養及運用 2.以理論和實務兼具的方式培養經營管理的專業能力 重視分析能力及解決問題能力 3.以個案研討方式帶動教學 輔以多位具有實務經驗之師資 將業界最新的管理實務方法 與技巧傳授給學生 系所簡介 4.企業家的搖籃 培養有志於立足台灣 放眼世界的中階企業管理人才 二 課程規劃 著重理論及實務的應用 分為三大特色課程主軸 1 企業管理與經營策略 2 財務管理與金融投資 3 行銷策略與管理 電話 06-2552500 分機 31100 傳真 06-2553060 聯絡方式 網址 http://www.iba.ukn.edu.tw 備註 不能攜帶計算機 2

應用外語學系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碩士班 一般生 3 名 在職生 2 名 項目 項目名稱 佔總成 績比例 說明 項目一 面試 50% --- 書面審查項目 指定項目 與 成績比例 1. 最高學歷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項目二 書面審查 50% 2. 自傳或簡歷一份 3. 讀書計畫一份 4.其他有助審查之文件 同分參酌順序 1.面試 2.書面審查 1.除一般應用外語之專業能力培養外 並致力於專業外語教學人才之培訓 課程主要為 研習外語教學理論 含英語教學或日語教學能力的培養 並兼顧語言及文化知能的訓 練 系所簡介 2.本所教育目標為: (1) 實用性 進階英/日文能力培養 (2) 專業性 外語教學相關理論及實務教學技巧 外語教材規畫與教具研發 電話 06-2552500 分機 34100 傳真 06-2553086 轉 34100 聯絡方式 網址 http://www.afl.ukn.edu.tw/ 備註 3

數位應用學系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碩士班 一般生 2 名 在職生 5 名 項目 項目名稱 佔總成 績比例 說明 項目一 面試 50% --書面審查項目 指定項目 與 成績比例 1. 最高學歷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項目二 書面審查 50% 2. 自傳及簡歷一份 3. 讀書計畫一份 4. 其他有助審查之文件 同分參酌順序 系所簡介 1.面試 2.書面審查 一 系所發展方向 1. 多媒體遊戲設計 多媒體影音 3D 動畫 遊戲設計 2. 網路應用 數位娛樂 數位學習 數位生活 二 特色 1. 年輕專業化的師資 本所現有專任教師皆為極具研究潛力之年輕學者或具有業界研 發經驗之博士級工程師 追求不斷創新的資訊領域 以對專業領域做研究發展 2. 教學研究以務實與創新導向 紮實的資訊基礎訓練課程 使學生日後面對日新月異 進步快速的資訊科技能夠站穩腳步 唯有紮實之基礎及豐富的軟 硬體知識才能具 有開創新的資訊科技之能力 3. 充足的教學研究設備 專業教學實驗室充足 目前擁有資訊應用實驗室 智慧型系統 實驗室 多媒體應用實驗室 程式設計實驗室 微處理器實驗室 數位基礎實驗室 網路資訊安全實驗室等七間研究室 電話 06-2552500 分機 33300 傳真 06-2558550 聯絡方式 網址 http://www.da.ukn.edu.tw/ 備註 4

資訊傳播學系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碩士班 一般生 3 名 在職生 3 名 項目 項目名稱 佔總成 績比例 說明 項目一 面試 50% --一般生及在職生書面審查項目 指定項目 與 成績比例 1.最高學歷歷年成績單正本 項目二 書面審查 50% 2.自傳及簡歷一份 3.讀書計畫一份 4.其他有助審查之文件及作品 同分參酌順序 1.面試 2.書面審查 結合設計藝術之視覺包裝及數位科技之展現效能 將各領域知識之內容加以數位化 系所簡介 生動化 可視化之創意加值呈現 並經由網路傳播來強化數位內容之整合應用與服務經營 電話 06-2552500 分機 33400 傳真 06-2553086 分機 33400 聯絡方式 網址 http://www.infocom.ukn.edu.tw 備註 5

休閒管理學系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碩士班 一般生 4 名 在職生 7 名 項目 項目名稱 佔總成 績比例 說明 項目一 面試 50% --- 指定項目 與 成績比例 一般生及在職生書面審查項目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項目二 書面審查 2. 自傳及簡歷一份 50% 3. 讀書計畫一份 4. 其他有助審查之文件 同分參酌順序 1.面試 2.書面審查 本系研究所碩士班以 創新 品質 活力 永續 思維 規劃本所發展方向 並致力 與在地產官學界密切合作與交流 課程規劃加強對於休閒人力資源 創新行銷 運動產業 經營 休閒產業發展趨勢 休閒服務品質提昇 休閒不動產 休閒資源利用.等等議題的 研究課程 目標在培養具備領導 創新 創意 活力的休閒管理與企劃人才 透過課程教 學與實務進行培養專業技能 培育公私部門或教育機構休閒資源開發與經營 休閒活動企 系所簡介 劃 休閒健康環境營造 休閒事業經營管理 休閒整合行銷服務等單位高階經營管理人才 本所位於台南市生態 文化與鄉村資源的交會處 順應南科工 南科的發展 也積極 推展 會展產業 MICE 最優秀的師資 最完善的教學設備 圖書館藏 最符合潮流 與政策走向的課程規劃 不論學生的個性動如脫兔或靜如處子 本所都能滿足學生的課程 需求 聰明如你 正是本所竭誠歡迎的對象 請加入本所的行列 電話 06-2552500 分機 32100 傳真 06-2553784 聯絡方式 網址 http://www.leisure.ukn.edu.tw/ 備註 所有考生均參加面試 6

餐飲管理學系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碩士班 一般生 7 名 項目 項目名稱 佔總成 績比例 說明 項目一 面試 50% --- 指定項目 與 成績比例 一般生書面審查項目 1. 最高學歷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項目二 書面審查 2. 自傳及簡歷一份 50% 3. 讀書計畫一份 4. 其他有助審查之文件 同分參酌順序 1.面試 2.書面審查 餐飲管理學系宗旨在培育兼具食品與餐飲專業知識及技能之經營管理人才 著重 食 品 與 餐飲 之結合領域 目的在整合食品與餐飲教育資源 爲食品與餐飲相關學生提 供格局更大 專業性更強的學習環境 系所簡介 課程融入食品 餐飲 管理三大學習領域與 食品與餐飲之品質管理 食品餐飲之 經營管理 健康餐飲之規劃與管理 餐飲技能與學養之提昇 四大教學方向 以展現 融合食品 餐飲與管理等專業領域之教學與研究之系所特色 電話 06-2552500 分機 32400 32401 聯絡方式 網址 http://www.fdm.ukn.edu.tw/ 備註 7 傳真 06-2553086

伍 報名方式與流程 一 本校 105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一人限報名一學系碩士班 二 本校休學及在學之研究生不得報考本校同一系所招生考試 違者取消報考或錄取資格亦不予退費 三 招生報名採 網路報名 或 現場報名 方式辦理 考生請擇一方式辦理 報名流程與作業方式說明 如下 一 網路報名 流程 本校網頁下載簡章 詳閱簡章 網路報名系統登錄報名資料 列印報名表及報名 信封封面 繳交報名費 備齊應繳資料 郵寄報名文件 完成報名 網路登錄報名資料 自民國 104/11/23(一)起至民國 104/12/4(五)止 網址 http://actweb.ukn.edu.tw/webexam/frmlogin.aspx 郵寄報名應繳資料 請依序將所有應繳表件備妥 裝入自備大型信封 並於信封上黏貼列 印之 報名信封封面 寄件時間自民國 104/11/16(一)起至民國 104/12/8(二)止 以掛號方式 郵寄 國內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 現場報名 流程 本校網頁下載簡章 詳閱簡章 備齊應繳資料 至本校教務處報名 報名日期 自民國 104/11/23(一)上午 9 時起至民國 104/12/08(二)下午 18 時止 報名地點 本校教務處招生組 四 報名應繳資料 一 報名表 1.填寫資料 請至本校網路報名系統登錄報考資料 2.列印 登錄完成後列印報名表及報名信封封面 請以 A4 紙張列印 3.相片 本人最近三個月內脫帽半身正面二吋相片一張 黏貼於報名表上 恕不接受生活照及掃 描列印相片 4.身分證影本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黏貼於報名表上 5.簽名 請於報名表下方考生簽章欄內簽章 6.注意 報名表一經確認儲存送出後 不得再要求變更報名內容 請考生務必詳加檢查 如資料 填寫不清而導致權益受損 由考生自行負責 二 報名費 1.報名費 新台幣 1,000 元整 請依照於網路系統報名後 所產出報名表上之報名序號至第一銀行網站列印繳費單 (請參閱 本招生簡章附件十之 繳費流程說明 第 25 頁) 2.收入戶子女 報名費全免 請於報名時檢附各縣 市政府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非 清寒證明 並將此證明文件隨報名文件一同寄送 三 學歷證件 1.大學已畢業者 繳交畢業證書影本 2.應屆畢業生 繳交學生證影本 104 學年度註冊章必須清晰 或在學證明 3.以同等學力報考者繳交文件 a.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 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b.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 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c.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含實習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 8

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d.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 年以上 取得專科進修 補習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 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e. 註 二年制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結業證書 未等同於 專科進修 補習 學校資格證明書 自無法據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碩士班 99 年 8 月 25 日教育部台高 一 字第 0990144703 號 f.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請繳交及格證書 1)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 二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 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3) 依據教育部函轉考選部函釋 中央暨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薦任升等考試及格者 不得 逕行比照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 g.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曾從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請繳 交證書及證明文件 四 在職生證明文件 以在職生身分報考之考生 請 檢附 在職生服務年資證明書 需合計年滿 一年 附件五 若係自營事業 自由職業或其他無公司登記者 則請出具納稅證明 影本 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影本始得報考 五 現役軍人 志願役 軍事機關現職服務人員證明文件 請繳交國防部 或總司令部 同意報 考證明文件 六 義務役軍人證明文件 目前服義務役之軍人請繳交 105 年 9 月 1 日前可退伍之證明文件 七 持符合教育部所定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歷報考者需繳交 以下資料以供查驗 1.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中 英 譯本各一份 2.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一份 3.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如係外國人士或僑民則本項免附 4.國外學歷屬實切結書 附件七 5.考生經錄取後報到時則須繳交正本 繳交之各項證件 如經查驗不實或不符教育相關法令規定 取消入學資格 八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歷報考者請填妥 大陸學歷切結書 附件八 並最遲應於註冊時繳交下列 資料 否則將不准予入學 1.經教育部檢覈採認之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須為中文或英文版驗證 2.經教育部檢覈採認之學位證書影本一份 須為中文或英文版驗證 3.經教育部檢覈採認之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須為中文或英文版驗證 4.經教育部檢覈採認之公證書影本一份 須為中文或英文版驗證 5.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紀錄證明正本 外國籍考生免繳 九 各系所指定繳交資料 考生應依本簡章各系所列之規定應繳資料繳交 如未依該所規定項目及 格式撰寫與繳交 致影響成績評定 其責任由考生自負 十 備註 1.所繳之各項資料若資格不符或表件不全者 將不另通知補件 如因而延誤報名 概由考生自行 負責 2.各系所指定繳交之審查資料請自行影印備份 報名截止日後 概不接受補繳與替換 審查後本 校亦不負保管及退還之責 9

3.報名費經繳納後概不退費 資格不符者請勿報名 註 所繳之報名資料 僅做為本項招生報名使用 不論錄取與否 皆不予退還或作為任何其他用途 陸 准考證下載 一 准考證下載時間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星期四) 二 請考生於時限內至本校招生報名系統 http://actweb.ukn.edu.tw/webexam/frmlogin.aspx 點選 碩士甄選 入學招生 輸入身分證字號後按 准考證下載 請考生自行下載列印(不另寄准考證) 三 准考證下載時間至甄試結束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12 日(六)止 准考證僅限甄試日使用 日後不予補 發 柒 考 甄 試日期 時間 地點 一 面試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2 日 星期六 二 面試時間 上午 9 時開始 面試順序分配表於考前一日公告於各系辦公室門口或學系網頁公告 三 面試地點 康寧大學 台南市安南區安中路 5 段 188 號 面試試場於前一日公告於本校各招生學系網 頁 試場如有變動以面試當日之公告為主 四 如遇颱風 地震 洪水等重大天然災害 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事故 致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不能如 期進行考試時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最遲於考前 6 小時在本校網站公佈或另行在電視台及廣播電台廣 播 另依相關規定統一發布緊急措施或補考時間 不個別通知考生 考生應予配合 不得異議 五 面試注意事項 一 請持准考證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依各系所規定時間報到及應考 未依規定應考者以缺考論 除 有教育部公告之不可抗拒之情事外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考 二 為維持考試公平性 未依各系所規定面試時間報到者 皆依下列方式辦理 1.報到時間遲到未達 20 分鐘(含)者 扣減面試成績 5 分 2.報到時間逾 20 分鐘未達 40 分鐘(含)者 扣減面試成績 10 分 3.報到時間逾 41 分鐘者 不得參加面試 面試成績以缺考論 三 面試順序將依各系網頁公告名單中排定報到時間 進行報到及面試 四 等候面試期間不得擅自離開 違者扣減面試成績 5 分 並得連續處罰 情節重大者 面試成績 以零分計算 五 進入面試等候室 於面試開始時間前 5 分鐘及進入面試試場期間 所有通訊器材均頇關閉並禁 止使用 違者扣減面試成績 5 分 並得連續處罰 情節重大者 面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六 如與其他考試衝堂無法於規定時間內報到者 請於面試日期之三天前逕向各系所提出申請並附 證明 由系所統一規劃安排當日其他面試時段 但限更換一次時間 七 其餘事項依各系所面試相關規定辦理 八 面試當天請攜帶 准考證 與 身份證件正本 具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身份證明 以備查驗 若經發現身份與報名資料不符 不准應試 10

捌 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 一 碩士班甄試各指定項目成績滿分為 100 分 二 錄取/正/備取 一 凡分數在該所 組 錄取標準以上者為錄取生 二 凡分數在該所 組 錄取標準以上者且在該學系 組 招生名額內者為正取 三 總成績在最低錄取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 依總成績高低得列為備取生 三 甄試總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 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第三位四捨五入 計算方式如下 總成績 項目一 項目一佔總成績比例 + 項目二 項目二佔總成績比例 + 項目三 項 目三佔總成績比例 + 四 各系所之最低錄取分數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 以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錄取至本簡章訂定之招生名 額額滿為止 未達最低錄取分數者 即使尚未錄取足額 亦不予錄取 若仍有缺額得於碩士班筆試入 學中一併招足 五 若最低錄取分數有二人以上相同時 依序比較各系所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欄內之項目分數較高者優先 錄取 若各項目成績均同分時 則均予錄取 六 甄試指定項目成績如有一項零分或缺考 即使已達錄取標準亦不予錄取 七 各系所之一般生及在職生 其招生名額遇有缺額時 得依總成績高低互為流用 若尚有缺額 不同組 別名額亦得依總成績高低予以流用 惟不同系所間不得流用 玖 放榜 一 預計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一)上午 10 時 公告錄取名單於本校行政大樓一樓教務處前公佈欄及康寧 大學網站 備註 為顧及個人隱私 本校恕不接受電話查榜 二 成績通知單預定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一)由本校統一以限時專送寄發 三 若考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二)未收到成績通知單者 請速與教務處招生組連繫 電話 06-2559000 並申請補發 拾 複查 收到成績單後 欲複查成績者 可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三)下午 5 時前申請複查 逾期恕不受理 複 查費每項新台幣壹佰元整 請以郵局郵政匯票 受款人 康寧大學 其辦法如下 一 申請複查須以書函為之 附件三 並附成績通知單原件 指明複查項目 否則不受理 二 須附貼足郵資書明姓名地址之回郵信封一個 否則不予答覆 三 未錄取之考生經複查證實其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者 即予補錄取 已錄取之考生 經複查發現其總 分低於錄取標準時 即取銷其錄取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四 各系之 書面審查 一律不得要求重審 複查成績以複查考卷卷面分數及核計分數為限 不得申請重 新閱卷 影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複查卷面標準或試題解答 拾壹 報到 一 錄取生 含正 備取 注意事項 一 錄取生接獲成績通知單後 應依成績通知單所列之規定至本校辦理報到事宜 逾期未報到或逾 切結日期未繳驗學歷證件正本者 以放棄錄取資格論 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二 錄取生可選擇 通訊報到 及 現場報到 擇一辦理 三 報到時應攜帶成績通知單並繳交以下文件 11

1.大學應屆畢業生 含延畢生 緩繳學歷證件切結書 隨成績通知單一併寄送 2.大學已畢業生 畢業證書正本 3.符合同等學力者 修業證明書 或肄業證明書 畢業證書 同等學力證明文件正本等 依報名 時身分繳交 二 正取生 一 現場報到 1.報到時間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一)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五) 週一至週五上午 9 時至下 午 5 時 ) 2.請於時限內將規定文件繳交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 二 通訊報到 請至遲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五) 以國內郵戳為憑 將規定文件以掛號寄至本 校教務處招生組 三 備取生 一 報到時間 若招生系所經正取生報到後仍有缺額者 本校自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起依序遞補 二 正取生依規定未完成報到手續 其缺額依成績高低順序 由本校以郵件 電話及網路公告通知 備取生進行遞補作業 至額滿為止 三 備取生應隨時注意通知 依通知內容於期限內完成報到程序 未能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到者 視同自動放棄遞補機會 考生不得異議 四 碩士班備取作業 以報名表所填通訊資料為準 請備取生務必保持通訊管道暢通靜候本校通 知 如因考生所填資料錯誤或個人因素致無法順利通知考生進行備取作業權益 概由考生自行 負責 五 備取生遞補情形 公告於本校招生特集網頁內 考生應自行查看 網址 http://www.admission.ukn.edu.tw/ 六 備取生遞補日期至民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截止 若仍有缺額將不再遞補 各系缺額流用至同學 年度碩士班筆試入學招生考試招足 四 本項招生考試之錄取生 因依兵役法規定 徵召入營服義務兵役之學生 得申請保留學籍 其保留學 籍須依本校學則之註冊 休學規定辦理 五 本項碩士班甄試錄取生應於 105 學年度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六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 錄取生報到時應繳驗本簡章報考碩士班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有關規定之證明正本 否則取銷錄取資格 七 甄試錄取生如擬報考他校碩士班招生考試 應於本校甄試錄取名單公告後兩週內 申明放棄本校甄試 錄取資格 附件九 否則一經發現 含入學後 本校得逕行取消其甄試錄取資格 八 報到手續以本人親自報到為原則 如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報到者 委託他人持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依相關 規定代為辦理報到 如因證件不齊致無法辨認身份 則不予受理 委託人需詳細告知受委託人相關報 到規定 以維護自身權益 九 錄取生繳交之學歷證件正本 核符後於註冊開學後一個月內發還 拾貳 申訴辦法 一 考生若對考試結果與考試相關事宜認為有損及權益情形時 應於放榜後一週內向本校招生委員會以書 面方式提出申訴 附件六 二 申訴申請表應詳載考生姓名 准考證編號 報考所別 申訴日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申訴之事實 及理由 希望獲得之補救等 並檢附有關文件或證據 三 考生申訴案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處理之 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或關係人列席說明 四 考生申訴案 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一 招生有關之法令或招生簡章中已有明確規範者 12

二 逾申訴期限者 五 申訴以一次為限 申訴處理結果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函覆申訴人 拾參 注意事項 一 華裔學生報名時須繳驗國民身分證或其他得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教育部香港立案各院校學生經准入 境 得憑教育部驗印之畢業證書或由學校開具附核准入學學籍文號之四下肄業證明 經教育部駐港代 表加蓋印章後 先准予報考 持四下肄業證明報考者 經錄取後應繳驗正式畢業證書 否則不准註冊 二 參加本項碩士班甄試之役男 依徵兵規定第 53 條附件 35 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第 10 類 可 憑准考證辦理延期徵集入營 有效日至本校註冊日截止為止 入學錄取新生應於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 前確定錄取並完成報到 如註冊手續逾時且已徵召入營者 一律不准辦理延期徵集 三 現役軍人 志願役 軍事機構現職服務人員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規定者 如師範公費生 軍警院 校生 警察等 其報考及就讀碩士班 以上具特殊身分之考生 能否報考及就讀 悉由所屬管轄機關 規範 考生應自行按所屬管轄機關規定辦妥手續 取得正式許可 本校不予審核 若未經許可 自行 以一般生身分報考 錄取後如發生無法就讀問題時 一切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不予保留入學資格 四 凡報考資格不合或所繳證件 經查如有偽造 假借 冒用 不實或隱瞞報考身份等情事 應負法律責 任 且本校將採下列方式處置 若於報名後考試前發現者 取消考試資格 考試後已錄取分發者 於 註冊時發現 取消錄取資格 入學後修業未滿一學期即經發現者 勒令退學 入學後修業達一學期以 上 含一學期 開除學籍 畢業後始發現者 除註銷學籍外 並追繳已發之學位證書 五 學雜費徵收標準請至本校出納組網頁查詢 http://www.genadmin.ukn.edu.tw/payout/ 13

附件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摘錄) 教育部 102 年 4 月 3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20046811C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四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 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含實習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 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取得專科進修 補習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 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 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二)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 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五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或於職業學校擔任技術及專業 教師 經大學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前三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六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 學力報考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不含論文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 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 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附歷年 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 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 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 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 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14

第八條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 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 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 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 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 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 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 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 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 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 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 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第九條 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 為止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 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 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5

附件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摘錄) 教育部 104 年 9 月 29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40128907E 號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五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 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包括實習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 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取得專科進修 補習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 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 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二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六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 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 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九條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 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 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 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 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 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 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 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與第二項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 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 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 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 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 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 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1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 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及 第二項規定辦理 持前二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 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 第十一條 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 為止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 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 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

附件二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 以下簡稱機構 發給之學歷 證件 包括學位證 明 書 畢業證 明 書及肄業證 明 書 二 查驗 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 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 體驗證之相關證件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 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成績證明 論文等文件 資料 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 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 採認 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 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 指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 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 3 條 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 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 4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一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畢業證 明 書或肄業證 明 書 及公證書影 本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二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 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一 畢業證 明 書 二 學位證 明 書及歷年成績 三 前二目文件經大陸地區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四 第一目及第二目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 五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 相符之文件影本 六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國民 身分證 第 5 條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 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 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 目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明 書 第 6 條 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 由直 轄市 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學士或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 3

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 博士學位 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 之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 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 無戶籍者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 認定及第四款採認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 機關 構 或團 體為之 第 7 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 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各級學位 之修業期間 規定如下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四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五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 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 者 該二校修業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 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 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合判斷 第 8 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 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 認 一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 在分校就讀 五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 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明 書及學位證 明 書 九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 9 條 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 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 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第 10 條 外國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第 11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 修正生效前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位 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構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 經甄試通過者 由本部核發 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 得以筆試 口試 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 應檢具之文件 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 12 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情事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1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4

附件三 康寧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成績複查申請及查覆表 申請日期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所 別 准考證編號 聯 絡 電 話 複 查 項 目 年 月 日 學系 電話 行動電話 查覆分數 考生勿填 複查回覆事項 考生勿填 申請人簽章 附註 一 複查申請以簡章規定期限截止收件 逾期不受理 郵戳為憑 二 本表姓名 准考證號碼 報考系所 組 別 複查科目名稱 應逐項填寫清楚 三 申請複查者僅就某科成績核計或漏閱提出複查 筆試科目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且不得要求重新閱 卷 四 複查費每項新台幣壹佰元整 請以郵局之匯票方式 受款人 康寧大學 本表填寫完畢後 請檢附成績單與匯票及貼足郵資書明姓名地址之回郵信封一個一併裝入信封 逕寄 709 台南 市安南區安中路五段 188 號 康寧大學招生委員會 收 5

附件四 康寧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 推薦函 姓名 出生日期 報考系所 學系碩士班 組 學歷 學校名稱 科/系 畢/肄業 ----------------------------------虛線以上由申請人填寫 虛線以下由推薦人填寫 ------------------------推薦人 任職單位 職稱 一 您與該生接觸之機會或修過您教授的那些課程 二 請您評述該生在各方面之表現與優 缺 點 如不敷使用 請另頁繕寫 三 整體評鑑 您對該生將給予 極力推薦 高度推薦 推薦 保留性推薦 不予推薦 推薦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備註 請推薦者填妥後 將本推薦函放入任職單位之專用信封內 密封並於封口簽名後 交由報考學生連同報 名表件寄交本校 6

附件五 康寧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在職生服務年資證明書 服 務 機 姓 關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服 務 部 性 民國 務 年 月 資 共計 職 年 年 男 女 身分證字號 日 門 任職起訖時間 自 服 年 別 月 稱 日起至 在 職 狀 況 月 年 現仍在職 月 日止 現已離職 機關或企業機構全銜 機關或企業機構負責人 機關或企業機構地址 機關或企業機構電話 機關或企業機構登記證或立案字號 政府機關及公營機構免填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加蓋關防 以上資料如有不實 願負法律責任 說明 一 報考在職生者 應累計任職一年以上 計算至民國 105 年 9 月 1 日 始得報名 二 本服務機關保證上表各欄所填均屬事實 報名後如查證不實 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並願依貴校規章處理取消 錄取資格 概無異議 三 本證明書僅供服務年資證明之用 四 本證明書限在職人員考生於辦理本校報名時繳交 五 考生除使用本證明書外 亦可使用其他足供證明在職年資之證明正本 六 考生經錄取入學後必須依本校之課程規劃時間上課 不得擅自提出調課要求 若因故無法依修課時間繼續 上課者 須自負全責 7

附件六 康寧大學招生考試申訴申請表 編號 姓 考生請勿填寫 准 考 證 編 號 名 報考所 組 學系碩士班 聯 絡 電 話 組 行動電話 聯 絡 地 址 申訴之事實 請隨文檢附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希望獲得之補救 申訴人簽章 申訴日期 年 月 日 評議結果 由委員會填寫 8

附件七 國外學歷屬實切結書 本人報考康寧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招生考試 所持國外學歷證件確為教育部認 可 經駐外單外驗證屬實 並保證於錄取後報到時或註冊前繳交下列資料 一 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一份 須含中譯本驗證 二 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正本一份 須含中譯本驗證 三 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紀錄證明正本 外國籍考生免繳 請准予先行以國外學校之學力證明報考 但若未如期繳交 或經學校查證此國外學力證 明不實 或不符合教育部採認標準 願接受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或已註冊入學者則開除學籍 之處分 絕無異議 學校名稱 學校所在國及州別 修業學制 大學 含獨立學院 專科 其他 修業期間 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共計 年 月 應修年限 年 修業狀況 取得學位 未取得學位 取得之學歷 力 證明文件 畢業證書 成績單 其他 學歷 力 證明文件是否取得駐外單位認證 是 聯絡電話 否 行動電話 聯絡地址 立切結書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9 日

附件八 大陸學歷屬實切結書 本人報考康寧大學 105 學年度博碩士班推薦甄試招生考試 所持大陸學歷證件確為教育 部認可 經教育部檢覈採認屬實 並保證於錄取後報到時或註冊前繳交下列資料 1. 經教育部檢覈採認之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須為中文或英文版驗證 2. 經教育部檢覈採認之學位證書影本一份 須為中文或英文版驗證 3. 經教育部檢覈採認之成績證明正本一份 須為中文或英文版驗證 4. 經教育部檢覈採認之公證書影本一份 須為中文或英文版驗證 5. 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紀錄證明正本 外國籍考生免繳 請准予先行以大陸學校之學力證明報考 但若未如期繳交 或經學校查證此大陸學力證 明不實 或不符合教育部採認標準 願接受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或已註冊入學者則開除學籍 之處分 絕無異議 學校所在省份及地點 就讀學校及系所名稱 修業期間 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共計 年 月 應修年限 年 修業狀況 取得學位 未取得學位 取得之學歷 力 證明文件 畢業證書 成績單 其他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聯絡地址 立切結書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10 日

附件九 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說明 本聯為錄取生報到後欲放棄者適用 考試類別 康寧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甄試入學招生 第一聯 康寧大學留存聯 考生姓名 錄取所別 研究所 自願放棄康寧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甄試入學招生錄取資格 絕無異議 所繳學歷 力 證件正本已領回 所領 之入學文件作廢 此致 康寧大學 立書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錄取生若需郵寄取回學歷 力 證件正本 請將此聯連同貼足 32 元郵資之回郵信封以掛號寄至本校教務處招生 組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請勿撕開 ]... 考試類別 康寧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甄試入學招生 第二聯 錄取生存查聯 考生姓名 錄取所別 研究所 自願放棄康寧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甄試入學招生錄取資格 絕無異議 所繳學歷 力 證件正本已領回 所領 之入學文件作廢 此致 康寧大學 立書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錄取生若需郵寄取回學歷 力 證件正本 請將此聯連同貼足 32 元郵資之回郵信封以掛號寄至本校教務處招生 組 中華民國 年 11 月 日

附件十 康寧大學 105 學年度 碩士班甄試 入學招生-繳費流程說明 步驟一 完成網路報名後 即有一組報名序號 步驟二 請連結至第一銀行網站(https://www.firstbank.com.tw/index.action) 步驟三 於第一銀行首頁 點選第 e 學雜費入口網 (如下圖所示) 點選進入 第 e 學雜費入口網 步驟四 1.於學校名稱欄位 選擇 康寧大學 2.於學號欄位 填入您的報名序號 3.完成上述 1. 2.後 請點選確定 (如下圖所示) 12

1.於學校名稱欄位 選擇 康寧大學 2.於學號欄位 填入您的報名序號 步驟五 進入繳費單列印網頁 即可選擇列印繳費單 並依繳費單相關說明進行繳費 進入列印頁面 列印繳費單並依繳費單相關說明進行繳費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