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持 人 宣 布 選 舉 結 果 : 吳 碧 珠 議 員 當 選 議 長 四 副 議 長 選 舉 : 第 1 次 投 票 : 投 票 議 員 52 位, 開 票 結 果 : 蔣 乃 辛 議 員 10 票 秦 儷 舫 議 員 1 票 簡 余 晏 議 員 2 票 周 柏 雅 議 員 19 票 陳 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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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議 紀 錄 第 10 屆 議 員 宣 誓 就 職 議 長 副 議 長 宣 誓 就 職 典 禮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15 分 至 下 午 3 時 53 分 地 點 : 本 會 議 事 廳 出 席 議 員 : 吳 碧 珠 陳 碧 峰 吳 思 瑤 陳 義 洲 許 淑 華 洪 健 益 王 孝 維 陳 孋 輝 王 正 德 潘 懷 宗 賴 素 如 闕 枚 莎 戴 錫 欽 汪 志 冰 陳 永 德 陳 政 忠 李 彥 秀 李 建 昌 周 威 佑 王 鴻 薇 陳 建 銘 黃 珊 珊 楊 實 秋 張 茂 楠 莊 瑞 雄 林 瑞 圖 吳 世 正 蔡 坤 龍 李 新 徐 佳 青 簡 余 晏 陳 錦 祥 劉 耀 仁 王 浩 厲 耿 桂 芳 李 仁 人 蔣 乃 辛 李 銀 來 林 奕 華 林 晉 章 歐 陽 龍 吳 志 剛 顏 聖 冠 秦 儷 舫 陳 玉 梅 李 慶 鋒 黃 向 羣 李 文 英 周 柏 雅 陳 嘉 銘 侯 冠 群 李 慶 元 計 52 位 甲 互 推 就 職 典 禮 主 持 人 資 深 議 員 蔣 乃 辛 議 員 主 持 互 推 宣 誓 就 職 典 禮, 議 長 副 議 長 選 舉 暨 宣 誓 就 職 典 禮 主 持 人 發 言 議 員 : 陳 永 德 侯 冠 群 陳 義 洲 李 建 昌 楊 實 秋 陳 建 銘 陳 玉 梅 互 推 結 果 : 陳 議 員 永 德 擔 任 主 持 人 乙 議 員 宣 誓 就 職 典 禮 一 主 持 人 陳 議 員 永 德 致 詞 二 全 體 議 員 宣 誓 就 職 三 監 誓 人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林 院 長 錦 芳 報 告 完 成 宣 誓 人 數 : 全 體 議 員 全 部 完 成 宣 誓 丙 議 長 副 議 長 選 舉 一 互 推 投 開 票 監 察 員 及 主 任 監 察 員 : 互 推 結 果 : 監 察 員 : 徐 佳 青 厲 耿 桂 芳 吳 志 剛 歐 陽 龍 賴 素 如 許 淑 華 主 任 監 察 員 : 賴 素 如 二 主 任 管 理 員 王 金 德 報 告 選 舉 須 知 三 議 長 選 舉 : 投 票 議 員 52 位 開 票 結 果 : 陳 建 銘 議 員 2 票 吳 碧 珠 議 員 30 票 蔣 乃 辛 議 員 1 票 李 建 昌 議 員 18 票 劉 耀 仁 議 員 1 票 吳 碧 珠 議 員 獲 得 過 半 數 支 持, 當 選 為 第 10 屆 臺 北 市 議 會 議 長 972

主 持 人 宣 布 選 舉 結 果 : 吳 碧 珠 議 員 當 選 議 長 四 副 議 長 選 舉 : 第 1 次 投 票 : 投 票 議 員 52 位, 開 票 結 果 : 蔣 乃 辛 議 員 10 票 秦 儷 舫 議 員 1 票 簡 余 晏 議 員 2 票 周 柏 雅 議 員 19 票 陳 錦 祥 議 員 19 票 ; 無 效 票 1 票 得 票 均 未 過 半 數, 無 人 當 選, 依 規 定 舉 行 第 二 次 投 票 第 2 次 投 票 : 蔣 乃 辛 議 員 5 票 周 柏 雅 議 員 23 票 陳 錦 祥 議 員 24 票 依 規 定 以 得 票 較 多 者 為 當 選, 陳 錦 祥 議 員 當 選 為 第 10 屆 臺 北 市 議 會 副 議 長 主 持 人 宣 布 選 舉 結 果 : 陳 錦 祥 議 員 當 選 副 議 長 丁 議 長 副 議 長 宣 誓 就 職 典 禮 一 主 持 人 陳 永 德 致 詞 二 議 長 副 議 長 宣 誓 三 監 誓 人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林 院 長 錦 芳 報 告 : 議 長 副 議 長 完 成 宣 誓 四 監 誓 人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林 院 長 錦 芳 致 詞 五 吳 議 長 碧 珠 致 詞 六 內 政 部 李 部 長 逸 洋 致 詞 七 郝 市 長 龍 斌 致 詞 禮 成 速 記 錄 95 年 12 月 25 日 速 記 : 朱 慶 莉 司 儀 ( 陳 專 門 委 員 世 祥 ):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10 屆 議 員 宣 誓 就 職 議 長 副 議 長 選 舉 宣 誓 就 職 典 禮 馬 上 開 始, 請 各 位 貴 賓 就 座 宣 誓 人 請 就 座 首 先 請 資 深 議 員 蔣 乃 辛 主 持 互 推 議 員 宣 誓 就 職 典 禮 暨 議 長 副 議 長 選 舉 宣 誓 就 職 典 禮 主 持 人 蔣 議 員 乃 辛 : 各 位 同 仁 內 政 部 李 部 長 地 方 法 院 林 院 長 各 位 貴 賓 新 聞 界 的 女 士 先 生, 旁 聽 席 上 親 愛 的 市 民, 大 家 早 安 大 家 好! 依 地 制 法 第 33 條 第 6 項 規 定, 推 選 一 位 資 深 議 員 ( 如 果 同 資 深 以 年 長 者 ) 擔 任 議 員 宣 誓 就 職 議 長 副 議 長 選 舉 及 宣 誓 就 職 典 禮 主 持 人 根 據 地 制 法 第 44 條 第 1 項 及 地 方 立 法 機 關 組 織 規 則 第 11 條 第 4 項 之 規 定, 待 會 所 推 舉 出 之 主 持 人 即 為 議 員 宣 誓 就 職 議 長 副 議 長 選 舉 及 宣 誓 就 職 典 禮 主 持 人 因 係 推 舉 制, 請 各 位 同 仁 表 示 意 見 陳 議 員 永 德 : 我 推 舉 蔣 乃 辛 議 員 蔣 議 員 乃 辛 : 謝 謝 大 家 的 厚 愛 ; 但 是 我 已 兩 次 擔 任 此 項 工 作, 請 另 行 推 舉 適 當 人 選 陳 議 員 義 洲 : 973

我 推 舉 陳 永 德 議 員 侯 議 員 冠 群 : 我 推 舉 蔣 乃 辛 議 員 蔣 議 員 乃 辛 : 謝 謝 大 家 的 厚 愛 我 已 經 擔 任 兩 次 主 持 人, 這 次 想 將 機 會 讓 給 別 人 楊 議 員 實 秋 : 我 推 舉 林 晉 章 議 員 陳 議 員 建 銘 : 我 推 舉 周 柏 雅 議 員 陳 議 員 玉 梅 : 我 推 舉 李 仁 人 議 員 林 議 員 奕 華 : 我 也 推 舉 李 仁 人 議 員 蔣 議 員 乃 辛 : 林 晉 章 議 員, 有 沒 有 意 願? 沒 有 周 柏 雅 議 員, 有 沒 有 意 願? 我 是 候 選 人, 要 避 嫌 李 仁 人 議 員, 有 沒 有 意 願? 沒 有 陳 永 德 議 員, 有 沒 有 意 願? 陳 議 員 永 德 : 也 是 候 選 人 蔣 議 員 乃 辛 : 選 票 上 列 的 是 全 體 議 員 的 名 字, 因 此 大 家 都 是 候 選 人 陳 義 洲 議 員 推 舉 陳 永 德 議 員, 有 沒 有 人 附 議? 附 議 林 晉 章 議 員, 有 沒 有 人 附 議? 棄 權 周 柏 雅 議 員, 有 沒 有 人 附 議? 棄 權 李 仁 人 議 員, 有 沒 有 人 附 議? 棄 權 三 位 議 員 已 表 示 棄 權, 經 大 會 通 過 由 陳 永 德 議 員 擔 任 主 持 人 請 陳 議 員 上 台 來 主 持 議 員 宣 誓 就 職 議 長 副 議 長 選 舉 及 宣 誓 就 職 典 禮 陳 議 員 永 德 : 現 在 開 始 進 行 議 員 宣 誓 就 職 典 禮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10 屆 議 員 宣 誓 就 職 典 禮, 典 禮 開 始, 主 持 人 就 位, 奏 樂 ( 樂 隊 演 奏 ) 全 體 肅 立, 唱 國 歌 向 國 旗 暨 國 父 遺 像 行 三 鞠 躬 禮 ( 請 主 持 人 及 各 位 貴 賓 向 後 轉 ) 請 復 位 主 持 人 致 詞 主 持 人 ( 陳 議 員 永 德 ): 幾 分 鐘 之 後 各 位 完 成 宣 誓 就 將 正 式 成 為 第 10 屆 臺 北 市 議 會 議 員 恭 喜 大 家 希 望 大 家 本 於 議 員 職 權, 監 督 市 政, 照 顧 市 民 權 益 謝 謝 974

全 體 議 員 宣 誓 就 職 請 分 發 誓 詞 全 體 議 員 肅 立 ( 請 主 持 人 向 後 轉 ) 監 誓 人 就 位 宣 誓 ( 請 舉 右 手, 面 向 國 旗 及 國 父 遺 像 ) 宣 誓 開 始 全 體 議 員 宣 誓 誓 詞 : 余 誓 以 至 誠, 恪 遵 憲 法, 效 忠 國 家, 代 表 人 民 依 法 行 使 職 權, 不 徇 私 舞 弊, 不 營 求 私 利, 不 受 授 賄 賂, 不 干 涉 司 法, 如 違 誓 言, 願 受 最 嚴 厲 之 制 裁, 謹 誓 宣 誓 人 : 監 誓 人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宣 誓 完 畢, 請 宣 誓 人 在 誓 詞 左 下 角 簽 名 或 蓋 章 請 就 座 請 收 回 誓 詞 請 監 誓 人 宣 布 監 誓 結 果 監 誓 人 (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林 院 長 錦 芳 ): 監 誓 人 謹 此 宣 布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10 屆 全 體 (52 位 ) 議 員, 均 已 依 宣 誓 條 例 之 規 定 完 成 宣 誓, 可 以 開 始 依 法 行 使 職 權 恭 喜 各 位 請 主 持 人 宣 布 休 息 及 復 會 選 舉 時 間 現 在 休 息 10 分 鐘, 布 置 投 開 票 所 10 點 40 分 復 會, 進 行 議 長 副 議 長 選 舉 ( 請 監 誓 人 行 政 院 長 官 各 位 貴 賓 移 駕 至 10 樓 貴 賓 室 休 息 ) - 休 息 ( 布 置 選 舉 會 場 )- 現 在 即 將 進 行 議 長 副 議 長 選 舉 請 先 互 推 投 開 票 監 察 員 及 主 任 監 察 員 徐 佳 青 議 員 自 願 擔 任 ; 另 經 推 舉 厲 耿 桂 芳 吳 志 剛 歐 陽 龍 賴 素 如 許 淑 華 等 5 位 投 開 票 監 察 員 5 位 監 察 員 互 推 賴 素 如 議 員 為 主 任 監 察 員 請 主 任 管 理 員 報 告 選 舉 相 關 法 規 及 投 票 須 知 主 任 管 理 員 報 告 選 舉 相 關 法 規 及 投 票 須 知 : 一 議 長 副 議 長, 由 議 員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分 別 互 選 之, 並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33 條 第 6 項 規 定 推 舉 之 主 持 人 主 持 之 二 議 長 副 議 長 之 選 舉, 應 於 議 員 宣 誓 就 職 典 禮 後 即 時 舉 行, 並 應 有 議 員 總 額 過 半 數 之 出 席, 以 得 票 達 出 席 總 數 之 過 半 數 者 為 當 選 選 舉 結 果 無 人 當 選 時, 應 立 即 舉 行 第 二 次 投 票, 以 得 票 較 多 者 為 當 選 ; 得 票 相 同 者, 以 抽 籤 定 之 975

前 項 選 舉, 出 席 議 員 人 數 不 足 時, 應 即 訂 定 下 一 次 選 舉 時 間, 並 通 知 議 員 第 三 次 舉 行 時, 出 席 議 員 已 達 議 員 總 額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得 以 實 到 人 數 進 行 選 舉, 並 以 得 票 較 多 者 為 當 選 ; 得 票 相 同 者, 以 抽 籤 定 之 第 二 次 及 第 三 次 選 舉, 均 應 於 議 員 宣 誓 就 職 當 日 舉 行 三 議 長 副 議 長 選 舉 票 之 印 製 及 有 關 選 舉 事 務, 由 議 會 辦 理 之 四 議 長 副 議 長 之 選 舉, 由 議 會 遴 派 3 人 至 7 人 擔 任 管 理 員, 辦 理 投 票 開 票 工 作, 並 指 定 1 人 為 主 任 管 理 員 五 議 長 副 議 長 之 選 舉, 由 議 員 互 推 3 人 至 5 人 擔 任 監 察 員, 監 察 投 票 開 票 工 作, 並 由 監 察 員 互 推 1 人 為 主 任 監 察 員 六 議 長 副 議 長 選 舉 投 票 須 知 : ( 一 ) 議 長 副 議 長 之 選 舉, 依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告 議 員 當 選 人 名 單 之 次 序, 將 全 體 議 員 姓 名 列 於 選 舉 票 內, 由 各 議 員 於 選 舉 票 上 所 列 姓 名 頂 端 方 格 內, 以 議 會 製 備 之 圈 選 工 具 圈 選 1 人 ( 二 ) 選 務 人 員 應 依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告 議 員 當 選 人 名 單 次 序 唱 名 由 議 員 本 人 親 自 領 取 選 舉 票, 並 在 議 員 選 舉 議 長 副 議 長 名 冊 內 簽 名 或 蓋 章 ( 三 ) 唱 名 領 取 選 票 以 3 輪 為 限, 每 輪 唱 名 3 次 投 票 完 畢, 應 即 當 場 開 票 票 匭 啟 封 後, 不 得 再 行 投 票 七 選 舉 票 無 效 之 情 事, 準 用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第 62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前 開 無 效 票 之 認 定, 由 主 任 管 理 員 會 同 主 任 監 察 員 當 場 為 之 ; 認 定 有 爭 議 時, 由 全 體 監 察 員 表 決 之 表 決 結 果 正 反 意 見 同 數 者, 該 選 舉 票 應 為 有 效 八 議 長 副 議 長 之 選 舉 結 果, 由 議 會 造 具 選 舉 結 果 清 冊 及 當 選 人 名 冊 各 1 份, 報 請 行 政 院 發 給 當 選 證 書, 並 函 知 市 政 府 九 議 長 副 議 長 之 選 舉 票 開 票 完 畢, 應 將 有 效 票 無 效 票 分 別 包 封, 由 主 任 管 理 員 會 同 主 任 監 察 員 於 騎 縫 處 加 蓋 印 章 後, 保 管 6 個 月, 除 檢 察 官 或 法 院 依 法 行 使 職 權 外, 任 何 人 不 得 開 拆 如 有 訴 訟 者, 應 保 管 至 訴 訟 程 序 終 結 為 止 報 告 完 畢 現 在 即 將 開 始 議 長 選 舉, 請 清 點 在 場 議 員 人 數 請 主 持 人 報 告 出 席 議 員 人 數 出 席 議 員 人 數 52 人 現 在 開 始 進 行 議 長 選 舉 投 票 請 監 察 人 查 點 選 舉 票 依 選 區 順 序 唱 名 3 次, 領 取 選 票 未 及 時 領 票 者, 在 未 開 票 前 仍 可 領 取 ; 但 開 封 票 匭 後, 不 得 再 領 票 選 舉 976

公 開 查 驗 票 匭 及 加 封 投 票 請 依 唱 名 順 序 領 取 選 票 工 作 人 員 唱 名 領 票 ( 進 行 議 長 選 舉 ) 賴 主 任 監 察 員 素 如 : 所 有 票 數 已 全 部 開 出 開 票 主 持 人 宣 布 開 票 結 果 向 大 會 報 告, 議 長 選 舉 得 票 數 : 陳 建 銘 2 票 吳 碧 珠 30 票 蔣 乃 辛 1 票 李 建 昌 18 票 劉 耀 仁 1 票 吳 碧 珠 議 員 獲 得 過 半 數 支 持, 當 選 為 第 10 屆 臺 北 市 議 會 議 長 恭 喜 吳 議 長 現 在 開 始 進 行 副 議 長 選 舉 請 主 持 人 報 告 出 席 議 員 人 數 向 大 會 報 告, 出 席 議 員 人 數 為 52 位 請 監 察 人 查 點 選 舉 票 公 開 查 驗 票 匭 及 加 封 投 票 請 依 唱 名 順 序 領 取 選 票 工 作 人 員 唱 名 領 票 ( 進 行 副 議 長 選 舉 ) 宣 布 開 票 結 果 向 大 會 報 告 副 議 長 選 舉 結 果, 蔣 乃 辛 議 員 10 票 秦 儷 舫 議 員 1 票 簡 余 晏 議 員 2 票 周 柏 雅 議 員 19 票 陳 錦 祥 議 員 19 票 無 效 票 1 票 無 人 得 票 數 過 半, 立 即 進 行 第 二 次 副 議 長 選 舉 投 票 副 議 長 選 舉 第 二 次 投 票 請 主 持 人 報 告 出 席 議 員 人 數 出 席 議 員 人 數 52 人 請 監 察 人 查 點 選 舉 票 公 開 查 驗 票 匭 及 加 封 投 票 請 依 唱 名 順 序 領 取 選 票 工 作 人 員 唱 名 領 票 ( 進 行 第 二 次 副 議 長 選 舉 ) 宣 布 開 票 結 果 977

向 大 會 報 告 第 二 次 副 議 長 選 舉 結 果 : 蔣 乃 辛 議 員 5 票 周 柏 雅 議 員 23 票 陳 錦 祥 議 員 24 票 依 規 定 以 得 票 較 多 者 為 當 選, 陳 錦 祥 議 員 當 選 為 第 10 屆 臺 北 市 議 會 副 議 長 恭 喜 陳 副 議 長 請 工 作 人 員 布 置 會 場, 隨 即 進 行 議 長 副 議 長 宣 誓 就 職 典 禮 休 息 5 分 鐘, 布 置 議 長 副 議 長 宣 誓 就 職 典 禮 會 場 ( 布 置 會 場 ) 議 長 副 議 長 宣 誓 就 職 典 禮, 典 禮 開 始, 主 持 人 致 詞 議 長 副 議 長 郝 市 長 各 位 貴 賓 本 會 同 仁, 大 家 好! 今 天 的 選 舉 過 程 有 些 緊 張 刺 激, 但 是 在 各 位 同 仁 的 合 作 下, 使 今 天 的 議 長 副 議 長 選 舉 順 利 圓 滿 完 成, 在 此 特 別 表 達 感 謝 之 意 我 們 恭 喜 第 10 屆 臺 北 市 議 會 議 長 當 選 人 吳 碧 珠 女 士, 副 議 長 當 選 人 陳 錦 祥 先 生 再 次 感 謝 各 位 的 支 持 與 合 作, 謝 謝 現 在 進 行 議 長 副 議 長 宣 誓 就 職 典 禮, 請 開 始 宣 誓 人 就 位 請 工 作 人 員 分 送 誓 詞 監 誓 人 就 位 宣 誓 ( 請 舉 右 手 ) 誓 詞 余 誓 以 至 誠, 恪 遵 國 家 法 令, 盡 忠 職 守, 報 效 國 家 不 妄 費 公 帑, 不 濫 用 人 員, 不 營 私 舞 弊, 不 受 授 賄 賂, 如 違 誓 言, 願 受 最 嚴 厲 之 處 罰 謹 誓 宣 誓 人 : 監 誓 人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請 議 長 副 議 長 復 位 監 誓 人 宣 布 監 誓 結 果 監 誓 人 : 本 人 謹 此 宣 布 吳 議 長 陳 副 議 長 依 法 完 成 宣 誓 就 職, 開 始 行 使 職 權 恭 喜 吳 議 長 陳 副 議 長 請 監 誓 人 致 詞 監 誓 人 : 吳 議 長 陳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先 進 內 政 部 李 部 長 郝 市 長 市 府 團 隊 觀 禮 貴 賓 議 會 同 仁 媒 體 朋 友, 大 家 午 安! 今 天 是 行 憲 紀 念 日, 也 是 耶 誕 節,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10 屆 議 員 及 議 長 副 議 長 在 這 個 有 意 義 的 日 子 宣 誓 就 職, 使 歷 史 上 的 今 天 更 添 978

光 輝 真 是 可 喜 可 賀! 本 人 恭 逢 其 盛, 見 證 此 歷 史 性 的 大 典, 備 感 光 榮 曾 獲 諾 貝 爾 和 平 獎 的 人 權 鬥 士 曼 德 拉 先 生 於 1994 年, 經 過 激 烈 的 選 戰, 英 雄 式 的 當 選 南 非 共 和 國 總 統, 面 對 該 國 之 種 族 紛 爭 意 見 紛 歧 及 國 家 待 重 建 等 等 問 題, 在 回 答 媒 體 訪 問 時 他 的 回 答 竟 然 是 : 現 在 是 捲 起 袖 子 做 事 的 時 候 才 剛 經 過 激 烈 選 戰 的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及 議 長 副 議 長, 現 在 也 是 捲 起 袖 子 做 事 的 時 候 民 之 所 欲 常 在 我 心, 衷 心 的 期 盼 各 位 敏 銳 的 體 察 民 意, 在 理 性 討 論 尊 重 與 包 容 的 原 則 下, 運 用 智 慧 與 行 動, 善 盡 議 員 的 職 責, 發 揮 議 會 的 功 能, 兌 現 政 見 的 承 諾, 為 打 造 更 好 的 臺 北 市 而 努 力 再 努 力 最 後 祝 福 各 位 政 躬 康 泰, 問 政 順 利 成 功 祝 郝 市 長 李 部 長 各 位 嘉 賓, 新 年 快 樂 萬 事 如 意! 恭 喜 恭 喜! 新 任 議 長 致 詞 吳 議 長 碧 珠 : 主 持 人 監 誓 人 林 院 長 李 部 長 郝 市 長 市 府 官 員 議 會 同 仁 觀 禮 貴 賓 親 愛 的 市 民, 大 家 午 安! 大 家 好! 面 對 新 的 議 會, 我 們 要 以 新 的 步 伐 塑 造 新 的 形 象 與 契 機 首 先 要 恭 喜 大 家 在 激 烈 的 選 戰 中 脫 穎 而 出, 高 票 當 選 過 去 各 位 辛 苦 的 播 種, 終 於 在 今 日 歡 樂 的 收 割 今 日 就 職 宣 誓 的 一 刻, 是 榮 耀 的 加 注, 更 是 責 任 的 開 始 我 們 一 定 要 謹 守 民 代 的 分 寸, 善 盡 民 代 的 職 責 身 為 會 議 主 席 的 我, 一 定 會 秉 持 公 正 公 平 公 開 尊 重 協 調 溝 通 等 六 大 原 則 主 持 議 事, 讓 議 員 有 充 分 發 言 的 機 會, 使 決 策 更 透 明 周 延 我 們 不 會 受 限 於 過 往 之 窠 臼, 而 要 提 升 民 主 素 養, 絕 不 辜 負 選 民 之 期 望 及 託 付 我 們 一 定 忠 誠 的 反 映 民 意 有 效 的 監 督 市 政 致 力 於 府 會 和 諧 回 歸 政 策 辯 護 建 立 政 黨 協 商 機 制 加 強 城 市 交 流 這 些 工 作 是 民 代 的 職 責, 也 是 民 代 的 義 務 在 議 會 的 大 熔 爐 中, 我 們 不 分 黨 派 不 分 彼 此 ; 重 要 的 是 創 造 臺 北 市 政 府 有 能 臺 北 市 議 會 有 權 臺 北 市 民 有 利, 三 贏 的 局 面 九 層 之 塔 起 於 累 土, 千 里 之 行 始 於 足 下, 涓 滴 之 水 匯 納 百 川 由 上 而 下 由 小 而 大 的 民 意, 正 是 鞭 策 我 們 的 力 量 為 了 臺 北 市 的 未 來, 臺 北 市 政 府 臺 北 市 議 會 臺 北 市 民 都 應 該 全 力 以 赴, 共 同 來 打 造 臺 北 城 感 謝 各 位 對 阿 珠 及 陳 錦 祥 議 員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我 們 一 定 全 力 以 赴, 滿 足 各 位 問 政 的 需 要 無 盡 的 感 謝 充 滿 於 內 心, 今 後 也 希 望 大 家 不 分 彼 此, 共 同 為 臺 北 城 的 未 來 而 努 力 最 後 祝 大 家 身 體 健 康 事 事 如 意 快 樂 平 安 耶 誕 節 剛 過, 新 年 將 屆, 也 祝 郝 市 長 及 在 場 朋 友, 新 年 快 樂 萬 事 如 意 謝 謝 來 賓 致 詞 請 內 政 部 李 部 長 致 詞 內 政 部 李 部 長 逸 洋 : 主 持 人 林 院 長 吳 議 長 陳 副 議 長 郝 市 長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各 位 貴 賓 各 位 媒 體 朋 友, 大 家 午 安 大 家 好! 今 天 非 常 榮 幸 能 參 與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10 屆 議 員 宣 誓 就 職 及 議 長 副 議 長 選 舉 宣 誓 就 979

職 典 禮 首 先 恭 喜 各 位 議 員 當 選 並 已 完 成 宣 誓 在 眾 多 優 秀 候 選 人 中 脫 穎 而 出 確 實 不 簡 單 ; 各 位 學 經 歷 完 整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受 到 肯 定, 應 該 是 致 勝 的 關 鍵 恭 喜 吳 議 長 連 任 成 功, 恭 喜 陳 副 議 長 新 上 任 議 會 是 反 映 民 意 的 主 要 管 道, 臺 北 市 議 會 更 是 民 意 機 構 之 典 範 及 表 率, 一 向 擁 有 全 國 最 高 素 質 水 準 之 議 員 過 去 臺 北 市 在 各 位 強 力 的 問 政 下, 民 意 已 充 分 反 映, 市 政 建 設 亦 能 順 利 展 開 相 信 各 位 一 定 能 秉 持 過 去 優 良 的 傳 統, 繼 續 扮 演 民 眾 與 政 府 之 間 的 橋 樑, 為 民 眾 看 緊 荷 包, 針 對 市 政 缺 失 提 出 興 革 意 見 最 後 再 次 祝 福 議 長 副 議 長 及 各 位 議 員 議 壇 得 意, 民 眾 受 益 祝 大 家 身 體 健 康 萬 事 如 意 謝 謝 請 郝 市 長 致 詞 郝 市 長 龍 斌 : 陳 主 持 人 議 長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先 進 李 部 長 林 院 長 各 位 貴 賓, 今 天 非 常 榮 幸 能 受 邀 參 與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10 屆 議 員 宣 誓 就 職 及 議 長 副 議 長 選 舉 宣 誓 就 職 典 禮 感 謝 各 位 給 我 這 個 機 會, 和 大 家 進 行 第 一 次 面 對 面 的 溝 通 與 報 告 我 過 去 當 過 民 代, 非 常 清 楚 府 會 關 係 和 諧 的 重 要 在 市 長 就 職 演 說 及 市 府 團 隊 交 接 時, 我 都 一 再 強 調 府 會 和 諧 的 重 要 性 臺 北 市 議 會 有 全 國 最 優 秀 的 議 員, 有 最 優 質 的 問 政 我 也 期 盼 未 來 市 府 的 政 策, 是 只 問 對 錯 不 問 藍 綠 市 府 有 最 大 的 誠 意 和 議 會 溝 通 協 商, 以 創 造 雙 贏 我 知 道 每 位 議 員 代 表 不 同 的 民 意, 我 們 願 意 以 最 大 的 誠 意 和 議 會 合 作 我 也 期 盼 在 新 的 一 年 有 好 的 府 會 關 係 希 望 在 各 位 的 鞭 策 下, 政 府 施 政 能 更 符 合 民 意 需 求 再 次 恭 喜 議 長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順 利 當 選, 並 祝 大 家 身 體 健 康 精 神 愉 快 謝 謝 謝 謝 郝 市 長 禮 成 奏 樂 請 各 位 議 員 隨 即 至 議 會 正 門 口 拍 照 留 念 攝 影 結 束 後, 地 下 一 樓 餐 廳 備 有 簡 餐 第 10 屆 臺 北 市 議 會 會 務 簡 報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大 家 午 安 大 家 好! 首 先 感 謝 各 位 撥 冗 參 加 今 日 的 會 務 簡 報 今 日 的 議 程 報 告 如 次 : 一 本 會 會 務 簡 報 二 抽 籤 決 定 議 員 研 究 室 及 車 位 三 參 觀 本 會 大 樓 現 在 請 林 秘 書 長 做 會 務 簡 報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大 家 午 安 大 家 好! 我 是 臺 北 市 議 會 秘 書 長 林 家 祺, 首 980

先 恭 喜 各 位 高 票 當 選, 並 且 已 於 今 日 上 午 完 成 就 職 儀 式 議 會 幕 僚 同 仁 最 主 要 的 工 作 任 務 就 是 承 議 長 之 命, 做 好 對 議 員 的 服 務 工 作 臺 北 市 議 會 是 首 善 之 區, 為 各 地 方 議 會 及 外 賓 參 觀 之 重 鎮 本 會 全 體 工 作 同 仁 均 秉 持 積 極 熱 心 的 服 務 態 度, 如 有 不 周 仍 請 各 位 不 吝 指 教 現 在 我 先 介 紹 議 會 專 員 以 上 的 工 作 同 仁 從 我 左 手 邊 開 始 : 副 秘 書 長 : 蘇 正 茂 民 政 委 員 會 專 門 委 員 : 廖 本 興 財 建 委 員 會 專 門 委 員 : 陳 敏 瑩 教 育 委 員 會 專 門 委 員 : 巫 芸 蘭 交 通 委 員 會 專 門 委 員 : 陳 文 彬 警 政 衛 生 委 員 會 專 門 委 員 : 魏 清 焜 工 務 委 員 會 專 門 委 員 : 林 佑 聲 法 規 委 員 會 專 門 委 員 : 許 明 瑛 秘 書 室 主 任 : 黃 冠 諭 議 事 組 主 任 : 陳 隆 材 總 務 組 主 任 : 王 子 忠 文 書 組 主 任 : 楊 文 墅 公 關 室 主 任 : 潘 行 一 法 規 室 主 任 : 王 金 德 資 訊 室 主 任 : 陳 世 祥 會 計 室 主 任 : 謝 明 珠 人 事 室 主 任 : 簡 進 順 簡 任 秘 書 : 陳 朝 泉 簡 任 秘 書 : 傅 素 玲 簡 任 秘 書 : 朱 慶 莉 臨 編 專 門 委 員 : 周 慧 林 秘 書 : 洪 樹 林 秘 書 : 楊 建 基 秘 書 : 楊 麗 雲 專 員 : 王 銓 興 專 員 : 劉 祥 孚 專 員 : 王 天 勇 專 員 : 郭 儒 達 專 員 : 溫 仁 助 專 員 : 鄭 源 彬 專 員 : 劉 孔 德 專 員 : 林 君 省 專 員 : 熊 俊 傑 專 員 : 黃 聖 賓 專 員 : 楊 松 枝 專 員 : 顏 燕 玲 981

編 審 : 陳 俊 榮 編 審 : 陳 肇 亨 高 級 分 析 師 : 黃 官 傑 臨 編 專 員 : 劉 鴻 文 臨 編 專 員 : 魏 瑟 琴 臨 編 專 員 : 李 士 斌 臨 編 專 員 : 柯 再 來 臨 編 專 員 : 陳 忠 仁 臨 編 專 員 : 劉 月 美 臨 編 專 員 : 曾 立 丞 臨 編 專 員 : 謝 碧 珠 臨 編 專 員 : 吳 艷 蓮 簡 報 內 容 ( 詳 如 書 面 ) 現 在 進 行 抽 籤 決 定 議 員 研 究 室 及 停 車 位 新 進 議 員 有 15 位, 但 有 些 議 員 不 在 場, 為 期 公 平 是 不 是 推 派 代 表 來 抽 籤? 或 是 由 在 場 的 議 員 依 順 序 進 行 抽 籤? 有 明 文 規 定 僅 新 進 議 員 就 空 出 之 15 間 研 究 室 進 行 抽 籤 嗎? 這 是 議 會 的 慣 例 而 且 本 會 曾 於 95 年 12 月 13 日 函 發 第 10 屆 議 員 研 究 室 及 停 車 位 分 配 作 業 原 則 予 各 位 議 員 在 案 ; 這 完 全 是 比 照 過 往 的 做 法 我 們 原 先 以 為 有 白 紙 黑 字 的 規 定, 現 在 才 知 道 只 是 慣 例 ; 這 似 乎 有 些 不 合 理 是 否 合 理, 我 們 不 便 置 喙 我 們 等 於 是 被 迫 接 受 這 樣 的 作 法 議 會 重 要 的 行 政 決 定, 都 經 過 黨 團 協 商 幕 僚 人 員 實 在 沒 有 置 喙 的 餘 地 蘇 副 秘 書 長 正 茂 : 我 是 副 秘 書 長 我 在 議 會 多 年, 特 別 向 大 家 說 明, 此 項 作 業 係 依 照 議 會 慣 例 針 對 法 律 未 規 定 事 項, 慣 例 也 是 法 源 之 一 而 且 此 慣 例 不 是 這 一 屆 才 開 始, 上 上 屆 就 是 如 此 作 業 的 我 在 議 會 已 經 三 十 餘 年, 深 知 行 政 作 業 人 員 都 是 秉 持 行 政 中 立 的 原 則, 在 此 特 別 向 王 議 員 補 充 說 明 畢 竟 這 只 是 慣 例 蘇 副 秘 書 長 正 茂 : 念 法 律 的 人 應 該 都 清 楚, 民 法 第 一 條 就 規 定 : 民 事, 法 律 所 未 規 定 者, 依 習 慣 ; 無 習 慣 者, 依 法 裡 先 前 我 曾 打 電 話 詢 問 此 事, 議 會 工 作 人 員 告 訴 我 有 規 定 982

蘇 副 秘 書 長 正 茂 : 沒 有 白 紙 黑 字 的 規 定 那 我 們 就 是 要 被 迫 接 受 這 樣 的 作 法 蘇 副 秘 書 長 正 茂 : 慣 例 也 是 一 種 法 源 因 為 議 會 沒 有 其 他 特 殊 的 規 定, 所 以 行 政 人 員 就 依 慣 例 辦 理 如 果 各 位 有 新 的 主 張, 可 以 做 出 決 議 推 翻 舊 有 做 法, 可 以 從 這 屆 開 始 另 訂 議 員 研 究 室 及 停 車 位 分 配 作 業 原 則 其 實 這 15 間 研 究 室, 也 沒 有 好 壞 之 分 好 壞 是 另 一 回 事, 我 重 視 的 是 是 否 合 理 很 抱 歉, 我 們 處 理 得 不 夠 圓 滿 張 議 員 茂 楠 : 慣 例 是 一 回 事, 私 下 更 換 又 是 一 回 事 張 議 員 說 的 很 有 道 理 張 議 員 茂 楠 : 不 是 有 道 理, 而 是 事 實 如 此 如 果 要 改 變 作 法, 必 須 經 過 大 會 議 決 在 正 式 大 會 召 開 前, 我 們 是 不 是 張 議 員 茂 楠 : 其 實 議 會 可 以 提 早 作 業 另 外 我 們 想 了 解 有 哪 些 研 究 室 是 互 換 過 的? 這 部 分 請 總 務 單 位 來 說 明 張 議 員 茂 楠 : 如 果 是 資 深 議 員 之 間 的 互 換, 我 們 沒 有 話 說 他 們 是 在 卸 任 之 前 就 互 換 了 我 們 只 能 說 這 是 技 術 性 的 作 法, 行 政 人 員 也 無 法 干 涉 議 會 沒 有 互 換 的 資 料 嗎? 我 們 有 資 料 在 此 特 別 說 明, 事 實 上 互 換 都 是 經 過 雙 方 同 意 的 莊 議 員 瑞 雄 : 這 15 間 研 究 室 都 是 未 連 任 議 員 的 嗎? 有 的 不 是 落 選 議 員 在 12 月 25 日 之 前 仍 具 議 員 身 分, 他 們 有 權 作 處 理 莊 議 員 瑞 雄 : 12 月 9 日 至 12 月 25 日 之 間, 還 有 人 互 換? 983

對 議 員 之 間 互 換 的 細 節 我 們 不 是 很 清 楚, 很 抱 歉 這 次 是 不 是 就 莊 議 員 瑞 雄 : 秘 書 長, 不 能 這 樣 應 付 我 們 不 是 應 付 我 已 請 總 務 組 查 明 議 員 研 究 室 互 換 的 情 形 王 議 員 孝 維 : 資 深 議 員 已 將 落 選 議 員 研 究 室 中 較 好 的 換 走 了, 現 在 應 該 已 經 沒 有 什 麼 風 水 問 題 了 我 們 新 進 議 員 就 多 忍 耐 一 點, 努 力 做 應 該 都 會 連 任 的 感 謝 王 議 員 現 在 研 究 室 互 換 的 情 形 已 經 查 清 楚 李 新 議 員 原 在 10 樓 副 議 長 室, 後 來 換 至 王 育 誠 議 員 研 究 室 ; 戴 錫 欽 議 員 研 究 室 原 在 616, 換 至 605; 秦 儷 舫 議 員 研 究 室 原 在 758, 換 至 731 只 有 這 3 間 互 換 過, 問 題 不 大 不 是 問 題 大 不 大, 而 是 是 否 合 理 我 們 知 道 今 天 我 們 不 是 要 爭 取 哪 一 間 研 究 室, 只 是 希 望 能 公 平 合 理, 只 是 要 凸 顯 這 個 問 題 現 在 大 家 是 不 是 同 意 陳 議 員 建 銘 : 第 10 屆 議 員 任 期 自 何 時 起 算? 從 今 天 開 始 起 算 陳 議 員 建 銘 : 為 什 麼 我 們 現 在 還 沒 有 研 究 室? 本 來 應 該 提 早 開 始 作 業, 但 是 之 前 各 位 都 很 忙 碌, 不 便 為 此 事 請 各 位 特 別 跑 一 趟 而 且 依 往 例 也 都 是 在 就 職 當 日 進 行 此 項 抽 籤 作 業 的 陳 議 員 建 銘 : 今 天 我 們 邀 請 了 一 些 來 賓 來 觀 禮, 因 為 沒 有 研 究 室, 中 午 還 流 落 至 記 者 室 喝 咖 啡, 對 這 些 來 賓 實 在 過 意 不 去 希 望 下 一 屆 議 會 能 在 議 員 就 職 前 就 將 研 究 室 及 車 位 搞 定 好, 請 幕 僚 單 位 檢 討 改 進 現 在 進 行 抽 籤 抽 籤 結 果 如 次 : 陳 議 員 建 銘, 研 究 室 :617, 車 位 :13 莊 議 員 瑞 雄, 研 究 室 :608, 車 位 :32 984

闕 議 員 枚 莎, 研 究 室 :618, 車 位 :12 王 議 員 孝 維, 研 究 室 :615, 車 位 :46 許 議 員 淑 華, 研 究 室 :621, 車 位 :50 林 議 員 瑞 圖, 研 究 室 :739, 車 位 :7 張 議 員 茂 楠, 研 究 室 :758, 車 位 :39 王 議 員 鴻 薇, 研 究 室 :611, 車 位 :35 洪 議 員 健 益, 研 究 室 :736, 車 位 :12 簡 議 員 余 晏 : 研 究 室 :613, 車 位 :17 黃 議 員 向 羣 : 研 究 室 :624, 車 位 :4 蔡 議 員 坤 龍 : 研 究 室 :752, 車 位 :18 吳 議 員 志 剛, 研 究 室 :627, 車 位 :36 吳 思 瑤 議 員 及 李 慶 鋒 議 員 不 在 場, 是 不 是 請 同 黨 的 黃 向 羣 議 員 代 抽? 經 黃 議 員 代 抽 結 果 如 次 : 吳 議 員 思 瑤 : 研 究 室 :616, 車 位 :30 李 議 員 慶 鋒, 研 究 室 :749, 車 位 :51 今 天 的 簡 報 至 此 結 束 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