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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 仁 大 學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育 部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貳 本 校 辦 理 教 師 甄 選, 依 規 定 成 立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由 本 校 教 師 暨 專 家 學 者 等 組 成,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作 業 事 宜 参 甄 選 條 件 及 資 格 : 年 齡 在 65 歲 以 下 ( 民 國 40 年 8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國 民, 且 無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各 款 之 情 事 者 及 無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三 十 一 條 及 第 三 十 三 條 各 款 之 情 事 者, 並 同 時 具 備 基 本 條 件 及 專 長 條 件 者, 始 得 報 名 參 加 一 基 本 條 件 : ( 一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資 格 者 ( 二 ) 具 報 考 本 校 需 求 類 科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且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無 連 續 中 斷 教 學 超 過 10 年 以 上 者 ( 三 ) 應 屆 實 習 教 師 於 申 辦 教 師 證 書 期 間 如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教 師 甄 選, 得 檢 附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暨 當 年 度 八 月 底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報 名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二 專 長 條 件 : 各 類 科 之 專 長 條 件 如 下 表 : 類 科 相 關 科 系 所 ( 組 ) 及 資 格 備 註 1. 具 備 英 文 會 話 者 佳 普 通 科 畢 業 於 大 學 各 類 系 所 ( 組 ), 具 國 小 普 通 班 教 師 證 書 英 文 科 大 學 英 語 相 關 科 系 畢, 具 國 小 英 語 教 師 證 書 2. 正 取 1 名 3 備 取 若 干 名 1. 具 備 全 英 語 教 學 能 力 者 佳 2. 正 取 2 名 資 訊 科 畢 業 於 大 學 各 類 系 所 ( 組 ), 具 普 通 班 教 師 證 書 具 資 訊 教 學 及 網 路 專 業 知 能 (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3. 備 取 若 干 名 1. 具 備 英 文 會 話 者 佳 2. 正 取 1 名 3 備 取 若 干 名 肆 簡 章 公 告 : 一 公 告 日 期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二 公 告 網 站 : ( 一 ) 本 校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shes.kl.edu.tw ( 二 ) 基 隆 市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kl.edu.tw) 三 自 行 下 載 簡 章 報 名 表 等 相 關 資 料, 一 律 使 用 A4 白 色 普 通 影 印 紙 列 印 伍 甄 選 程 序 及 內 容 : 一 報 名 : ( 一 ) 日 期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至 上 午 12 時 00 分 1

( 二 ) 地 點 :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國 小 人 事 室 ( 基 隆 市 西 定 路 166 號 ) ( 三 ) 方 式 : 個 別 報 名 ( 得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報 名,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 ( 四 ) 手 續 : 1. 填 具 報 名 表 ( 粘 貼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一 式 二 張 ) 自 傳 附 件 之 切 結 書 同 意 書 ( 委 託 報 名 者 另 須 填 具 委 託 書 ), 並 填 妥 報 考 類 別 2.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身 分 證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皆 正 本 ) 3. 以 正 楷 填 妥 應 試 者 本 人 姓 名 通 訊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之 限 時 掛 號 信 封 乙 只, 並 貼 足 郵 資 32 元 (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用 ) 4. 應 考 人 請 務 必 詳 閱 本 簡 章 参 報 名 條 件 及 資 格, 並 自 行 檢 覈 是 否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報 名 時,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接 受 資 格 審 查, 未 符 資 格 者, 不 得 報 名 5. 繳 交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A4 大 小 ) 乙 份 6.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500 元 二 甄 選 方 式 : 甄 選 方 式 : 分 為 初 試 及 複 試,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15 人 之 考 試 類 科 於 105 年 7 月 14 日 直 接 舉 行 複 試, ( 相 關 訊 息 於 105 年 7 月 13 日 14 時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 1. 初 試 : 各 類 科 報 名 人 數 超 過 十 五 人 時 於 7 月 13 日 上 午 9:00 至 11:00 進 行 初 試 ( 請 於 上 午 8:20 分 至 8:40 分 報 到 ) 2. 複 試 : 各 類 科 報 名 人 數 未 超 過 十 五 人 時 直 接 於 7 月 14 日 上 午 9:00 進 行 複 試, 若 有 進 行 初 試, 則 各 類 組 各 錄 取 十 人 於 7 月 14 日 上 午 進 行 複 試 ( 請 於 上 午 08:20 分 至 08:40 分 報 到 ) 陸 初 試 地 點 及 考 試 科 目 一 地 點 : 基 隆 市 中 山 區 西 定 路 166 號 (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小 學 ), 電 話 :02-24277282-1104 附 註 : 1. 試 場 位 置 於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在 本 校 試 場 公 布 2. 應 考 人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貼 有 3 個 月 內 2 吋 照 片 之 甄 選 證 入 場 參 加 考 試 二 初 試 ( 筆 試 ) 時 間 及 科 目 ( 一 ) 初 試 日 期 :105 年 7 月 13 日 ( 二 ) 考 試 科 目 : 如 下 表 時 間 考 試 科 目 英 文 科 類 普 通 科 科 資 訊 科 第 一 節 上 午 9:00 至 10:40 教 育 專 業 暨 專 門 類 科 知 能 1. 教 育 專 業 ( 佔 30%) 3. 英 語 ( 佔 70%) 1. 教 育 專 業 ( 佔 30%) 2. 國 語 數 學 教 學 專 業 ( 佔 70%) 1. 教 育 專 業 ( 佔 30%) 2. 資 訊 教 學 及 網 路 專 業 備 註 1. 專 業 科 目 以 申 論 題 為 主 2. 國 語 數 學 英 語 以 測 驗 題 為 主, 申 論 題 為 輔 3. 限 用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作 答, 違 者 不 予 計 分 知 能 ( 佔 70%) 三 初, 複 試 放 榜 ( 一 ) 初 試 甄 選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訂 於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4:00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站 行 政 公 告 ( 二 ) 複 試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訂 於 105 年 7 月 14( 星 期 四 ) 下 午 5:00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站 行 政 公 告 2

六 複 試 內 容 評 分 標 準 ( 一 ) 教 學 演 示 1. 時 間 以 15 分 鐘 為 限 ( 註 : 現 場 沒 有 學 生 ) 2. 各 類 科 教 學 演 示 範 圍 : 類 科 英 語 科 普 通 科 資 訊 科 教 學 演 示 範 圍 以 本 校 英 語 教 材 為 演 示 內 容 ( 教 材 由 學 校 提 供 7/12 日 起 可 逕 自 到 本 校 雙 語 部 領 取 ) 國 語 康 軒 版 第 十 冊 數 學 南 一 版 第 十 一 冊 ( 自 行 擇 一 單 元 / 一 課 教 學 ) 電 腦 教 學 ( 二 ) 口 試 1. 時 間 以 10 分 鐘 為 原 則 ( 應 考 人 於 教 學 演 示 完 後 即 進 行 口 試 ) 2. 內 容 以 教 育 理 念 班 級 經 營 學 生 心 理 輔 導 方 法 等 為 主 3. 普 通 科 含 簡 易 英 語 會 話 4. 英 語 科 以 英 語 溝 通 為 主 中 文 為 輔 5. 資 訊 科 需 加 考 電 腦 實 務 操 作 時 間 以 1 小 時 為 原 則 ( 三 ) 複 試 評 分 標 準 : 1. 試 教 : 占 60% 2. 口 試 : 占 40% 3. 註 : 初 試 成 績 不 計 入 複 試 成 績 柒 報 到 : 錄 取 人 員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13:00 至 15:30 至 本 校 報 到 並 接 受 聘 書, 正 取 人 員 未 報 到 者 以 備 取 人 員 遞 補 附 則 : 一 凡 持 國 外 學 歷 資 格 欲 報 考 本 次 甄 選 者, 請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 一 )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一 份 ( 二 )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 三 )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修 業 期 間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證 明 二 考 生 應 注 意 依 天 候 氣 象 預 報 及 其 他 可 能 發 生 之 狀 況, 自 行 處 理 交 通 住 宿 等 問 題, 若 無 法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抵 達 會 場, 均 不 得 報 名 或 參 加 考 試 三 本 簡 章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三 十 一 條 規 定,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為 教 育 人 員 ( 一 ) 曾 犯 內 亂 外 患 罪,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二 )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三 )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 四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 五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六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 七 ) 經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 八 )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或 涉 及 性 侵 害 之 行 為,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屬 實 ( 九 )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3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四 本 簡 章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三 十 三 條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有 痼 疾 不 能 任 事, 或 曾 服 公 務 交 代 未 清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教 育 人 員 五 經 甄 選 錄 取 者, 應 於 報 到 後 七 日 內 繳 交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 含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胸 部 X 光 透 視 ); 如 體 檢 不 合 格 或 患 有 傳 染 病 防 治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或 其 他 妨 害 教 學 之 傳 染 病 及 未 繳 交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合 格 表 者 均 予 以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六 甄 選 當 天 如 因 颱 風 或 其 它 不 可 抗 拒 之 原 因 需 延 期 舉 行, 以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公 務 機 關 之 公 告 為 依 據 七 繳 驗 之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不 實 者, 除 取 消 甄 選 及 錄 取 資 格 外, 如 涉 及 刑 責 由 應 試 者 自 行 負 責 八 報 考 人 對 成 績 如 有 疑 問, 請 於 放 榜 後 三 日 內 逕 向 本 校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4

附 件 1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國 小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報 名 表 報 考 類 科 : 甄 選 證 編 號 : 105 年 7 月 12 日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男 女 兵 役 免 服 兵 役 服 役 期 滿 請 貼 妥 三 個 月 內 兩 吋 照 片 乙 張 現 職 婚 姻 狀 況 已 婚 未 婚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O: H: 手 機 : 學 經 歷 歷 1. 大 學 研 究 所 2. 大 學 系 3. 序 號 曾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序 號 曾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1 3 2 4 特 殊 專 長 教 師 登 記 類 別 : 登 記 年 月 : 證 書 字 號 : 報 名 者 簽 章 年 月 日 二 基 本 資 料 審 核 : 審 查 人 員 填 寫 1. 報 名 表 有 無 5. 自 傳 有 無 2. 畢 業 證 書 有 無 6.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證 書 有 無 3. 國 民 身 分 證 有 無 7. 退 伍 令 或 免 服 役 證 明 有 無 4. 國 小 教 師 證 書 有 無 8. 其 他 有 無 符 合 資 格 資 格 不 符 審 查 人 員 ( 簽 章 ) 繳 交 報 名 費 收 費 人 員 ( 簽 章 ) 注 意 事 項 5

附 件 2 未 違 反 各 項 規 定 切 結 書 本 人 如 違 反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下 列 各 條 款 規 定, 一 經 錄 取 願 依 規 定 免 職, 絕 無 異 議 第 三 十 一 條 具 有 左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為 教 育 人 員 ; 其 已 任 用 者, 應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或 免 職 : 一 曾 犯 內 亂 外 患 罪,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三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者 四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五 受 禁 治 產 之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六 經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者 七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者 第 三 十 三 條 有 痼 疾 不 能 任 事, 或 曾 服 公 務 交 代 未 清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教 育 人 員 己 屆 應 即 退 休 年 齡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專 任 教 育 人 員 本 人 如 違 反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報 考 及 任 用 一 受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以 上 判 決 確 定, 未 獲 宣 告 緩 刑 者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三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者 四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五 受 禁 治 產 之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六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者 七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者 八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有 具 體 事 實 或 違 反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者 本 人 無 台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不 得 任 用 之 情 事,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最 近 三 年 未 曾 受 刑 事 懲 戒 處 分 或 申 誡 以 上 之 行 政 處 分 者, 或 經 主 管 機 關 免 職 有 案 切 結 人 : ( 簽 名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6

附 件 3 委 託 書 本 人 報 考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國 小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報 名, 茲 委 託 代 為 報 名, 並 代 行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立 書 人 : ( 簽 名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被 委 託 人 : ( 簽 名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7

附 件 4 自 傳 8

初 姓 試 名 : 號 甄 碼 : 選 項 目 及 成 績 複 試 甄 選 項 目 及 成 績 項 目 原 始 分 數 百 分 比 分 數 總 分 錄 最 取 成 績 低 收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國 小 105 學 年 度 人 件 教 師 蓋 初 審 甄 選 成 績 單 英 文 英 普 通 國 語 文 數 學 70% 70% 30% 甄 選 錄 結 取 果 複 審 人 資 訊 科 資 教 網 訊 育 路 教 專 學 業 及 30% 70% 未 錄 取 甄 蓋 選 證 編 號 章 項 目 原 始 分 數 百 分 比 成 績 最 錄 取 成 績 低 2. 請 收 人 親 件 自 報 蓋 名 初 或 委 審 託 報 名,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2) 口 試 40% 甄 選 結 果 甄 選 證 編 號 2. 請 蓋 親 自 報 名 或 委 章 託 報 名,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業 30% 總 計 備 註 1. 有 關 證 件 以 原 始 證 件 為 準 影 印 無 效 (1) 教 學 演 示 60% 複 審 人 總 計 100% 備 註 1. 有 關 證 件 以 原 始 證 件 為 準 影 印 無 效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國 小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證 貼 相 片 附 記 :1. 處 3. 2. 本 甄 每 證 選 項 請 地 應 隨 點 試 身 : 時 攜 基, 帶 隆 請, 市 準 應 輔 時 試 大 到 時 聖 達, 請 心, 主 國 逾 持 小 時 人 十 簽 五 章 分 鐘 不 得 進 場 姓 名 號 碼 填 發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甄 選 日 期 105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甄 選 項 目 試 教 口 試 主 持 人 簽 章 時 間 09:00~11:45 09:15~12:00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