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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部 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098065B 號 訂 定 教 育 部 補 助 辦 理 卓 越 師 資 培 育 獎 學 金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教 育 部 補 助 辦 理 卓 越 師 資 培 育 獎 學 金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育 部 補 助 辦 理 卓 越 師 資 培 育 獎 學 金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一 目 的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吸 引 優 秀 學 生 投 入 教 育 行 列, 培 育 優 質 教 師 ; 確 保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學 生 ( 以 下 簡 稱 師 資 生 ) 具 教 師 教 學 基 本 能 力 專 業 素 養 與 國 際 視 野, 建 立 師 資 生 楷 模, 並 激 勵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學 校 ) 發 展 師 資 培 育 特 色, 帶 動 卓 越 師 資 培 育 制 度, 形 塑 師 資 培 育 良 師 典 範,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學 校 申 請 辦 理 卓 越 師 資 培 育 獎 學 金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本 計 畫 ), 應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最 近 一 次 該 師 資 類 科 之 師 資 培 育 評 鑑 結 果 為 通 過 或 一 等 ( 二 ) 該 師 資 類 科 前 一 年 教 師 檢 定 考 試 通 過 率 高 於 全 國 該 類 科 平 均 值 三 辦 理 原 則 如 下 : ( 一 ) 培 育 志 業 良 師 : 培 育 富 教 育 愛 之 人 師 具 專 業 力 之 經 師 及 有 執 行 力 之 志 業 良 師 ( 二 ) 兼 具 教 師 教 學 知 能 專 業 精 神 民 主 法 治 及 生 活 品 德 : 師 資 培 育 應 著 重 教 學 知 能 及 專 業 精 神 之 培 養, 並 加 強 民 主 法 治 精 神 之 涵 泳 與 生 活 品 德 陶 冶 ( 三 ) 強 化 大 學 與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密 切 合 作 : 建 立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之 合 作 參 與 機 制,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甄 選 培 育 評 量 及 輔 導, 並 積 極 協 助 本 計 畫 培 育 之 合 格 師 資 參 加 教 職 甄 選 ( 四 ) 涵 泳 人 文 關 懷 素 養 :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師 資 生 ( 以 下 簡 稱 卓 獎 生 ), 受 領 卓 越 師 資 培 育 獎 學 金 ( 以 下 簡 稱 獎 學 金 ) 期 間, 負 有 無 償 擔 任 學 習 弱 勢 經 濟 弱 勢 及 區 域 弱 勢 等 學 童 課 業 輔 導 工 作 之 義 務, 以 涵 養 社 會 關 懷 及 人 文 精 神, 發 揮 教 育 愛 ( 五 ) 扶 助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區 域 弱 勢 等 清 寒 優 秀 子 女 : 為 提 供 清 寒 子 女 接 受 教 育 機 會, 鼓 勵 優 秀 學 生 參 與 師 資 培 育, 本 計 畫 應 以 遴 選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區 域 弱 勢 學 生 為 優 先, 其 所 占 名 額 以 各 校 總 核 定 名 額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為 原 則 ( 六 ) 建 立 完 整 之 甄 選 培 育 評 量 及 輔 導 通 貫 機 制 : 本 計 畫 之 甄 選 培 育 評 量 及 輔 導, 各 階 段 應 建 立 一 貫 且 完 整 之 機 制, 並 注 重 績 效 管 理, 以 本 部 師 資 培 育 政 策 為 通 貫 核 心 ( 七 ) 建 立 嚴 謹 甄 選 及 淘 汰 機 制 : 學 校 應 建 立 專 業 適 性 之 甄 選 及 淘 汰 機 制 卓 獎 生 成 績 未 達 所 定 標 準 者, 應 退 出 本 計 畫, 其 名 額 不 予 遞 補 ; 達 成 本 計 畫 各 項 要 求 完 成 教 育 實 習 且 參 加 全 國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依 教 育 部 核 發 卓 越 儲 備 教 師 證 明 書 作 業 規 範 規 定, 核 發 卓 越 儲 備 教 師 證 明 書, 由 本 部 公 布 周 知, 以 供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甄 選 教 師 之 參 考

( 八 ) 符 應 學 習 領 域 ( 學 科 ) 培 育 致 用 及 實 踐 : 培 育 卓 越 儲 備 教 師 之 數 量 類 別 及 學 科, 應 符 應 教 育 現 場 需 求 及 整 體 政 策 目 標, 並 充 分 應 用 師 資 培 育 統 計 年 報 等 相 關 統 計 分 析 資 訊, 積 極 先 行 規 劃 ( 九 ) 兼 顧 區 域 均 衡 性 : 考 量 北 區 中 區 南 區 東 區 各 區 域 間 之 衡 平 發 展, 合 理 配 置 教 育 資 源, 保 障 偏 遠 地 區 之 優 秀 學 生 投 入 教 育 行 列 四 選 才 及 淘 汰 機 制 : ( 一 ) 本 計 畫 以 遴 選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師 資 生 (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卓 獎 生 名 額 占 該 校 核 定 之 卓 獎 生 名 額 以 百 分 之 四 十 以 上 為 原 則 ), 或 遴 選 二 年 級 以 上 在 校 生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為 對 象, 並 以 達 到 遴 選 標 準 之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區 域 弱 勢 之 學 生 為 優 先, 其 所 占 名 額 以 各 校 總 核 定 名 額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為 原 則, 未 足 額 錄 取 者, 得 流 用 於 一 般 生 甄 選 ( 二 )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一 年 級 師 資 生 之 遴 選 方 式 以 大 學 入 學 成 績 為 主, 其 基 準 為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三 科 成 績 中 至 少 一 科 應 達 前 標 ( 該 科 成 績 位 於 第 七 十 五 百 分 位 數 之 考 生 級 分 ), 其 餘 二 科 應 達 均 標 ( 該 科 成 績 位 於 第 五 十 百 分 位 數 之 考 生 級 分 ); 達 上 開 基 準 之 學 生 超 過 學 校 所 定 名 額 者, 由 學 校 以 甄 選 方 式 再 行 遴 選, 甄 選 項 目 如 下 : 1 筆 試 ( 各 校 得 自 行 訂 定 科 目 及 權 重 比 例 ) 2 各 校 自 辦 適 性 測 驗 ( 例 如 性 向 測 驗 職 涯 與 人 格 相 關 測 驗 等, 以 通 過 為 基 本 門 檻 ) 及 面 試 ( 三 )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二 年 級 以 上 師 資 生 或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之 遴 選 方 式 以 在 學 成 績 為 主, 甄 選 項 目 如 下 : 1 申 請 前 一 學 年 學 業 總 成 績 應 達 前 百 分 之 三 十 或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且 每 學 期 各 科 成 績 均 應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始 得 參 加 筆 試 2 筆 試 ( 各 校 得 自 行 訂 定 科 目 及 權 重 比 例 ) 3 各 校 辦 理 性 向 測 驗 情 境 測 驗 職 涯 與 人 格 相 關 測 驗 及 面 試 等 ( 以 通 過 為 基 本 門 檻 ) ( 四 ) 學 校 每 學 期 應 審 查 卓 獎 生 續 領 獎 學 金 之 資 格, 如 有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者, 則 取 消 續 領 資 格, 如 經 取 消 資 格, 其 名 額 不 予 遞 補 : 1 每 學 期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總 平 均 成 績 未 達 各 班 排 名 前 百 分 之 三 十 或 八 十 五 分 以 上, 且 學 期 總 平 均 成 績 未 達 其 學 系 ( 所 ) 排 名 前 百 分 之 四 十 2 遭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3 每 學 年 未 取 得 至 少 一 項 ( 類 ) 教 學 基 本 能 力 檢 定 合 格 證 明, 或 於 完 成 大 學 三 年 級 課 程 前 ( 或 於 受 領 獎 學 金 二 年 內 ) 未 取 得 符 合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a2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4 服 務 學 習 勞 動 教 育 或 品 德 教 育 等 相 關 課 程 未 達 八 十 分 或 學 校 認 定 之 通 過 基 準, 或 無 償 擔 任 學 習 弱 勢 經 濟 弱 勢 或 區 域 弱 勢 等 學 童 課 業 輔 導 工 作, 第 一 學 年 全 學 年 未 達 七 十 二 小 時, 或 第 二 學 年 以 後 每 學 期 未 達 三 十 六 小 時 5 重 複 請 領 本 部 核 發 之 公 費 或 其 他 獎 助 學 金 但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之 獎 助 學 金, 不 在 此 限

五 申 請 及 審 查 程 序 如 下 : ( 一 ) 申 請 程 序 : 由 學 校 每 年 提 報 計 畫 向 本 部 申 請, 經 本 部 審 查 計 畫 內 容 後 核 定 獎 學 金 招 生 名 額, 總 核 定 名 額 以 五 百 四 十 名 為 原 則 ( 二 ) 審 查 程 序 : 由 本 部 成 立 卓 越 師 資 培 育 獎 學 金 計 畫 審 查 小 組, 就 各 校 提 報 之 計 畫 進 行 審 查 ; 審 查 項 目 如 下 ( 如 附 件 申 請 表 ): 1 基 本 要 項 ( 百 分 之 二 十 九 ): (1) 師 資 培 育 之 目 標 及 規 模 ( 百 分 之 十 二 ): 1 學 校 之 特 色 及 條 件 2 師 資 培 育 之 目 標 及 發 展 計 畫 3 與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社 區 及 學 校 互 動 情 形 4 當 年 度 培 育 類 科 及 學 生 數 ( 分 中 等 學 校 國 民 小 學 幼 兒 園 及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師 資 類 科 ) (2) 師 資 培 育 教 師 員 額 及 素 質 ( 百 分 之 九 ): 1 該 師 資 類 科 應 至 少 有 研 究 其 任 教 專 門 課 程 之 教 材 教 法 之 專 任 教 師 二 名 以 上 ; 全 校 近 五 年 應 至 少 有 五 篇 有 關 該 培 育 類 科 教 材 教 法 之 研 究 論 文 2 該 師 資 類 科 應 至 少 具 有 一 年 以 上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或 幼 兒 園 教 學 經 驗 ( 包 括 臨 床 教 學 ) 之 專 任 教 師 二 名 以 上 3 專 業 教 師 員 額 數 及 專 業 表 現 (3) 師 資 培 育 組 織 及 教 學 資 源 ( 百 分 之 八 ): 1 預 定 投 入 本 計 畫 之 專 責 組 織 運 作 2 預 定 投 入 本 計 畫 經 費 預 算 3 師 資 培 育 類 圖 書 期 刊 4 師 資 培 育 空 間 及 設 備 2 學 校 培 育 作 為 ( 百 分 之 五 十 ): (1) 課 程 設 計 ( 百 分 之 八 ): 1 提 升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品 質 2 精 熟 專 門 課 程 3 加 強 通 識 課 程 4 強 化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成 效 (2) 發 展 特 色 課 程 ( 百 分 之 十 二 ): 1 增 能 課 程 : a 教 學 基 本 能 力 課 程 b 教 學 實 務 增 能 課 程 c 第 二 專 長 增 能 課 程 2 參 訪 訓 練 課 程 (3) 教 學 模 式 ( 百 分 之 六 ):

1 融 入 領 域 統 整 學 習 之 專 門 能 力 2 加 強 卓 越 實 務 教 師 協 同 教 學 (4) 當 地 教 育 資 源 運 用 ( 百 分 之 六 ): 1 與 當 地 具 辦 學 特 色 之 優 質 學 校 或 教 學 卓 越 教 師 之 服 務 學 校 訂 定 教 育 實 習 契 約 2 與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合 作 推 動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5) 成 績 評 量 ( 百 分 之 六 ): 1 教 學 基 本 能 力 檢 測 2 教 學 演 示 檢 測 (6) 師 資 培 育 績 效 ( 百 分 之 六 ): (7) 其 他 特 色 ( 百 分 之 六 ): 包 括 過 去 本 計 畫 或 師 資 培 育 執 行 成 效 3 輔 導 機 制 ( 百 分 之 二 十 一 ): (1) 校 內 輔 導 機 制 ( 百 分 之 九 ): 1 強 化 校 園 內 師 生 互 動 之 有 效 機 制 2 建 立 卓 獎 生 集 中 個 別 輔 導 機 制 並 有 專 任 教 師 擔 任 卓 獎 生 之 導 師 3 積 極 掌 握 畢 業 生 就 業 狀 況 ( 包 括 就 業 率 雇 主 滿 意 度 畢 業 生 之 滿 意 度 等 ), 並 作 為 調 整 課 程 教 學 及 輔 導 之 依 據 (2) 與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之 合 作 機 制 ( 百 分 之 六 ): 1 邀 請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參 與 卓 獎 生 之 甄 選 評 量 培 育 及 輔 導 相 關 事 宜 2 積 極 協 調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協 助 領 有 卓 越 儲 備 教 師 證 明 書 者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3) 其 他 特 色 ( 百 分 之 六 ): 包 括 過 去 本 計 畫 或 師 資 培 育 執 行 成 效 六 計 畫 考 核 : ( 一 ) 學 校 每 年 應 於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完 成 卓 獎 生 甄 選, 並 將 甄 選 報 告 及 卓 獎 生 名 冊 報 本 部 備 查, 另 應 於 每 學 期 結 束 二 個 月 內 提 報 學 生 輔 導 報 告 及 學 校 總 體 輔 導 報 告 續 領 名 冊 一 覽 表 報 本 部 備 查 各 校 應 賡 續 調 查 卓 獎 生 畢 業 後 之 狀 況, 適 時 提 供 協 助, 前 揭 報 告 畢 業 生 成 就 表 現 及 學 校 追 蹤 調 查 輔 導 情 形, 作 為 本 部 翌 年 核 定 卓 獎 生 名 額 之 參 據 ( 二 ) 本 部 每 年 對 獲 補 助 學 校 進 行 績 效 評 估, 必 要 時, 得 由 本 部 或 委 請 學 校 辦 理 調 查 或 訪 視 評 核 各 校 執 行 成 效, 執 行 成 效 不 彰 者, 列 入 翌 年 申 請 及 審 查 之 參 據 ( 三 ) 學 校 未 依 規 定 支 用 經 費 者 學 生 提 供 偽 造 資 料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獲 得 領 取 獎 學 金 或 自 始 不 具 備 領 取 獎 學 金 資 格 者, 本 部 得 予 以 追 回, 並 追 究 相 關 人 員 責 任 ( 四 ) 為 建 立 師 資 培 育 典 範, 本 部 得 委 請 學 校 辦 理 參 與 學 校 卓 越 師 資 培 育 經 驗 分 享 及 宣 傳 活 動 七 補 助 金 額 及 基 準 : ( 一 ) 獎 學 金 額 度 每 人 每 月 新 臺 幣 八 千 元, 每 學 年 總 核 定 名 額 以 五 百 四 十 名 為 原 則 卓 獎 生 符 合 續 領 獎 學 金 資 格 者, 得 續 領 至 應 畢 業 年 度, 如 因 修 習 其 他 任 教 學 科 領 域 專 長 需 延 畢, 且 修 習 事 實 發 生 於 延 畢 前 一 年 者, 經 報 本 部 核 准 後, 得 延 長 一 年 ; 如 因 赴 海 外 交 換 學 生, 經 報 本 部 核 准 者, 得 保 留 受 領 獎 學 金 資 格, 並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暫 停 卓 獎 生 之 權 利 及 義 務

( 二 ) 補 助 基 準 : 1 提 供 卓 獎 生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階 段 ( 教 育 實 習 階 段 不 提 供 ) 獎 學 金 2 新 增 名 額 之 獎 學 金, 以 取 得 卓 獎 生 之 身 分 次 月 起 請 領, 續 領 獎 學 金 分 二 期 請 領, 第 一 期 為 每 年 一 月 至 七 月, 第 二 期 為 八 月 至 十 二 月, 當 學 期 畢 業 者, 僅 得 領 取 至 畢 業 月 份, 退 學 休 學 放 棄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 修 習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階 段 不 提 供 獎 學 金 ) 者, 僅 得 領 取 至 發 生 事 實 之 月 份 3 獲 補 助 學 校 應 自 行 編 列 配 合 款 支 應 必 要 之 業 務 經 費 八 經 費 請 款 及 核 結 : ( 一 ) 經 費 請 款 : 申 請 計 畫 經 本 部 審 核 通 過 後, 學 校 應 於 本 部 核 定 文 到 二 週 內, 備 文 檢 附 領 據 報 本 部 辦 理 經 費 請 撥 事 宜, 並 依 核 定 計 畫 確 實 執 行 ( 二 ) 經 費 核 結 : 學 校 辦 理 經 費 核 結 作 業 應 檢 附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報 本 部 辦 理 ( 三 ) 經 費 請 撥 支 用 與 結 報 之 相 關 規 定, 應 依 本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附 件 教 育 部 卓 越 師 資 培 育 獎 學 金 計 畫 申 請 表 申 請 條 件 :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本 計 畫 應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一 最 近 一 次 該 師 資 類 科 之 師 資 培 育 評 鑑 結 果 為 通 過 或 一 等 二 該 師 資 類 科 前 一 年 教 師 檢 定 考 試 通 過 率 高 於 全 國 該 類 科 平 均 值 申 請 資 格 : 幼 兒 園 國 民 小 學 中 等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申 請 類 科 ( 請 勾 選 ) 最 近 一 次 師 資 培 育 評 鑑 結 果 ( 請 註 明 通 過 或 一 等 ) 前 一 年 教 師 檢 定 考 試 通 過 率 ( 請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2 位 )

審 查 項 目 : 一 基 本 要 項 ( 百 分 之 二 十 九 ): 1 師 資 培 育 之 目 標 及 規 模 ( 百 分 之 十 二 ): (1) 學 校 之 特 色 及 條 件 (2) 師 資 培 育 之 目 標 及 發 展 計 畫 (3) 與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社 區 及 學 校 互 動 情 形 (4) 當 年 度 培 育 類 科 及 學 生 數 培 育 類 科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學 生 數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數 中 等 學 校 國 民 小 學 幼 兒 園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2 師 資 培 育 教 師 員 額 及 素 質 ( 百 分 之 九 ): (1) 該 師 資 類 科 應 至 少 有 研 究 其 任 教 專 門 課 程 之 教 材 教 法 之 專 任 教 師 二 名 以 上 ; 全 校 近 五 年 應 至 少 有 五 篇 有 關 該 培 育 類 科 教 材 教 法 之 研 究 論 文 姓 名 職 稱 備 註 師 資 類 科 任 教 專 門 課 程 之 教 材 教 法 之 專 任 教 師 年 度 篇 名 全 校 近 五 年 有 關 該 培 育 類 科 教 材 教 法 之 研 究 論 文 (2) 該 師 資 類 科 應 至 少 具 有 一 年 以 上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或 幼 兒 園 教 學 經 驗 ( 包 括 臨 床 教 學 ) 之 專 任 教 師 二 名 以 上 師 資 類 科 具 有 一 年 以 姓 名 職 稱 備 註 上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或 幼 兒 園 教 學 經 驗 ( 包 括 臨 床 教 學 ) 之 專 任 教 師 (3) 其 他 ( 例 如 : 專 任 教 師 員 額 數 及 專 業 表 現 ) 受 聘 單 位 姓 名 專 業 表 現 ( 著 作 獲 獎 或 其 他 表 現 )

3 師 資 培 育 組 織 及 教 學 資 源 ( 百 分 之 八 ): (1) 預 定 投 入 本 計 畫 之 專 責 組 織 運 作 單 位 專 案 負 責 人 員 各 組 名 稱 職 務 人 姓 名 / 職 級 掌 管 業 務 (2) 預 定 投 入 本 計 畫 經 費 預 算 學 校 配 合 款 年 度 金 額 (3) 師 資 培 育 類 圖 書 期 刊 符 合 師 資 培 育 類 中 文 圖 書 教 育 圖 書 西 文 圖 書 符 合 師 資 培 育 類 中 文 種 數 期 刊 西 文 種 數 教 育 類 非 書 資 料 庫 教 育 類 電 子 期 刊 (4) 師 資 培 育 空 間 及 設 備 年 度 種 類 冊 數

二 學 校 培 育 作 為 ( 百 分 之 五 十 ): 1 課 程 設 計 ( 百 分 之 八 ): (1) 提 升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品 質 (2) 精 熟 專 門 課 程 (3) 加 強 通 識 課 程 (4) 強 化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成 效 (1) 增 能 課 程 : a 教 學 基 本 能 力 課 程 2 發 展 特 色 課 b 教 學 實 務 增 能 課 程 程 ( 百 分 之 c 第 二 專 長 增 能 課 程 十 二 ): (2) 參 訪 訓 練 課 程 事 實 說 明 3 教 學 模 式 ( 百 分 之 六 ): (1) 專 門 課 程 融 入 領 域 統 整 學 習 之 知 能 (2) 加 強 卓 越 實 務 教 師 協 同 教 學 4 當 地 教 育 資 源 的 運 用 ( 百 分 之 六 ): (1) 與 當 地 具 辦 學 特 色 之 優 質 學 校 或 教 學 卓 越 教 師 之 服 務 學 校 訂 定 教 育 實 習 契 約 (2) 與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合 作 推 動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5 成 績 評 量 ( 百 分 之 六 ): (1) 教 學 基 本 能 力 檢 測 (2) 教 學 演 示 檢 測 6 師 資 培 育 績 效 ( 百 分 之 六 ): 7 其 他 特 色 ( 百 分 之 六 ): 包 括 過 去 本 計 畫 或 師 資 培 育 執 行 成 效

三 輔 導 機 制 ( 百 分 之 二 十 一 ): 1 校 內 輔 導 機 制 ( 百 分 之 九 ): (1) 強 化 校 園 內 師 生 互 動 之 有 效 機 制 (2) 建 立 卓 獎 生 集 中 個 別 輔 導 機 制 並 有 專 任 教 師 擔 任 卓 獎 生 之 導 師 (3) 積 極 掌 握 畢 業 生 就 業 狀 況 ( 包 括 就 業 率 雇 主 滿 意 度 畢 業 生 之 滿 意 度 等 ), 並 作 為 調 整 課 程 教 學 及 輔 導 之 依 據 2 與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之 合 作 機 制 ( 百 分 之 六 ): (1) 邀 請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參 與 卓 獎 生 之 甄 選 評 量 培 育 與 輔 導 相 關 事 宜 (2) 積 極 協 調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協 助 領 有 卓 越 儲 備 教 師 證 明 書 者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事 實 說 明 3 其 他 特 色 ( 百 分 之 六 ): 包 括 過 去 本 計 畫 或 師 資 培 育 執 行 成 效 承 辦 人 員 : 單 位 主 管 : 校 長 : 聯 絡 電 話 : 電 子 郵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