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屆 深 水 埗 區 議 會 環 境 及 生 委 員 會 第 十 九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 :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 下 午 二 時 十 五 分 地 點 : 深 水 埗 區 議 會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 主 席 林 家 輝 先 生 委 員 陳 鏡 秋 先 生,MH, JP 陳 東 博 士,SBS, JP 陳 偉 明 先 生 鄭 泳 舜 先 生 張 永 森 先 生,MH, JP ( 下 午 三 時 十 分 出 席 ) 莊 志 達 先 生 覃 德 誠 先 生 ( 下 午 三 時 二 十 分 出 席 ) 郭 振 華 先 生,MH, JP ( 下 午 三 時 五 十 分 離 席 ) 黎 慧 蘭 女 士 ( 下 午 二 時 五 十 分 出 席 ) 劉 佩 玉 女 士 羅 錦 有 先 生 盧 永 文 先 生,JP 梁 有 方 先 生 ( 下 午 二 時 四 十 一 分 出 席 ) 吳 美 女 士 沈 少 雄 先 生 ( 下 午 二 時 五 十 五 分 出 席 ) 譚 國 僑 先 生,MH, JP ( 下 午 二 時 二 十 分 出 席 ) 煥 南 先 生 黃 志 勇 先 生 黃 鑑 權 先 生,MH, JP 王 桂 雲 女 士 王 德 全 先 生 ( 下 午 三 時 二 十 五 分 離 席 ) 黃 達 東 先 生 ( 下 午 二 時 四 十 五 分 出 席 ) 增 選 委 員 秦 寶 山 先 生 ( 下 午 二 時 二 十 分 出 席 ) 方 佩 賢 女 士
- 2 - 李 詠 民 先 生 梁 文 廣 先 生 黃 天 雄 先 生 ( 下 午 二 時 二 十 分 出 席 ) 列 席 者 : 黎 璧 琪 女 士 深 水 埗 民 政 事 務 處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 地 區 管 理 ) 劉 志 旺 先 生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深 水 埗 區 環 境 生 總 監 廖 偉 坤 先 生 香 港 警 務 處 深 水 埗 區 警 民 關 係 組 助 理 主 任 陳 廣 慶 先 生 香 港 警 務 處 深 水 埗 區 警 民 關 係 組 社 區 聯 絡 主 任 周 毅 光 先 生 地 政 總 署 九 龍 西 區 地 政 處 首 席 產 業 主 任 / 九 龍 西 ( 北 ) 呂 國 端 女 士 地 政 總 署 九 龍 西 區 地 政 處 高 級 產 業 主 任 / 土 地 管 制 / 九 龍 深 水 埗 馬 基 田 先 生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主 任 ( 區 域 西 )51 梁 家 瑋 先 生 發 展 局 助 理 秘 書 長 ( 海 港 )2 高 韻 芝 女 士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高 級 農 業 主 任 ( 規 劃 及 禽 畜 農 場 牌 照 ) 馮 永 輝 醫 生 衞 生 署 社 區 聯 絡 部 醫 生 林 民 聰 醫 生 衞 生 署 控 煙 辦 公 室 醫 生 秘 書 黃 霆 茵 女 士 深 水 埗 民 政 事 務 處 行 政 主 任 ( 區 議 會 )1 缺 席 者 : 委 員 官 世 亮 先 生 甄 啟 榮 先 生 增 選 委 員 馮 志 林 先 生 黃 永 傑 先 生
- 3 - 開 會 詞 主 席 歡 迎 各 委 員 和 政 府 部 門 代 表 出 席 環 境 及 生 委 員 會 第 十 九 次 會 議, 並 特 別 歡 迎 接 替 余 偉 漢 先 生 的 環 境 保 護 署 代 表 馬 基 田 先 生 出 席 會 議 議 程 第 1 項 : 通 過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第 十 八 次 會 議 記 錄 2. 委 員 會 通 過 上 述 會 議 記 錄 議 程 第 2 項 : 討 論 事 項 (a) 要 求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停 止 強 迫 市 民 吸 二 手 煙 ( 環 境 及 衞 生 委 員 會 文 件 07/11) 3. 沈 少 雄 先 生 介 紹 文 件 07/11 4. 林 民 聰 醫 生 回 應 表 示, 衞 生 署 控 煙 辦 公 室 負 責 在 禁 煙 範 圍 內 進 行 禁 煙 執 法, 而 吸 煙 ( 公 眾 衞 生 ) 條 例 在 2007 年 經 修 訂 後, 全 港 的 禁 煙 範 圍 擴 大 了 署 方 了 解 有 吸 煙 人 士 在 露 天 地 方 聚 集 吸 煙, 並 會 留 意 情 況 和 盡 力 保 障 市 民 的 健 康 署 方 亦 會 透 過 宣 傳 教 育 和 提 供 戒 煙 服 務 等, 推 廣 無 煙 文 化 5. 劉 志 旺 先 生 表 示, 為 方 便 市 民 在 進 入 港 鐵 站 前 棄 置 煙 蒂,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在 荔 灣 道 美 孚 港 鐵 站 C 出 口 對 開 左 右 兩 邊 行 人 路 旁 圍 欄 上, 分 別 設 置 一 個 懸 掛 式 煙 蒂 箱 署 方 人 員 實 地 視 察 後, 發 現 該 處 兩 邊 行 人 路 部 分 設 有 圍 欄, 當 有 市 民 停 留 在 煙 蒂 箱 旁 吸 煙 時, 經 過 的 途 人 便 會 受 到 影 響, 故 署 方 已 移 除 該 兩 個 懸 掛 式 煙 蒂 箱, 並 在 港 鐵 站 C 出 口 對 出 行 人 路 較 寬 闊 的 位 置 設 置 一 個 直 立 式 煙 蒂 箱, 以 便 市 民 使 用 在 改 動 煙 蒂 箱 位 置 後, 情 況 已 經 改 善, 問 題 得 到 解 決 6. 沈 少 雄 先 生 查 詢 食 環 署 計 劃 設 置 煙 蒂 箱 的 數 目 位 置 和
- 4 - 選 擇 煙 蒂 箱 類 型 的 準 則 7. 劉 志 旺 先 生 回 應 表 示, 美 孚 區 內 共 設 有 39 個 連 煙 灰 缸 的 垃 圾 箱 兩 個 懸 掛 式 煙 蒂 箱 ( 分 別 位 於 荔 灣 街 市 外 及 美 孚 港 鐵 站 A 出 口 旁 ) 及 一 個 直 立 式 煙 蒂 箱 ( 位 於 美 孚 港 鐵 站 C 出 口 對 出 行 人 路 ) 署 方 會 於 較 多 市 民 抽 煙 和 發 現 有 較 多 煙 蒂 被 丟 棄 的 地 點, 設 置 煙 蒂 箱 或 連 煙 灰 缸 的 垃 圾 箱 另 外, 署 方 亦 會 向 市 民 宣 傳 把 煙 蒂 放 進 煙 灰 缸 內 的 訊 息, 並 在 連 煙 灰 缸 的 垃 圾 箱 上 張 貼 告 示, 提 醒 市 民 不 要 亂 抛 垃 圾 進 煙 灰 缸 內, 違 例 者 會 被 處 定 額 罰 款 1,500 元 此 外, 承 辦 商 若 發 現 煙 蒂 箱 上 有 紙 屑 或 垃 圾 在 燃 燒, 會 立 即 把 火 撲 滅 8. 王 德 全 先 生 查 詢, 煙 蒂 箱 上 是 否 貼 有 吸 煙 危 害 健 康 的 字 眼 9. 王 桂 雲 女 士 表 示, 在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外, 吸 煙 人 士 隨 處 亂 抛 煙 蒂 的 情 況 嚴 重 她 查 詢 除 了 食 環 署 外, 還 有 什 麼 部 門 協 助 執 法 她 並 促 請 食 環 署 和 衞 生 署 加 強 推 廣 無 煙 文 化 10. 莊 志 達 先 生 建 議 食 環 署 督 促 潔 淨 承 辦 商 在 全 港 垃 圾 箱 上 的 煙 灰 缸 澆 水, 以 減 低 煙 蒂 燃 着 紙 屑 的 機 會 11. 陳 鏡 秋 先 生 請 部 門 提 供 全 港 禁 煙 範 圍 擴 大 前 和 擴 大 後 的 執 法 數 字 12. 林 民 聰 醫 生 回 應 如 下 : (i) 衞 生 署 的 控 煙 督 察 負 責 控 煙 執 法 控 煙 督 察 獲 吸 煙 ( 公 眾 衞 生 ) 條 例 賦 予 在 禁 煙 場 所 內 執 法 的 權 力 署 方 收 到 市 民 在 禁 煙 範 圍 內 吸 煙 的 投 訴 後, 會 派 員 巡 查 若 發 現 有 人 違 例 吸 煙, 會 即 時 向 違 例 人 士 發 出 1,500 元 的 定 額 罰 款 通 知 書 禁 煙 範 圍 包 括 所 有 室 內 工 作 地 方 室 內 公 眾 地 方 公 園 運 動 場 及 公 共
- 5 - 運 輸 設 施 等 (ii) 在 宣 傳 無 煙 文 化 方 面, 署 方 會 透 過 不 同 媒 體, 包 括 電 視 廣 告 及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上 的 電 視 廣 告 等, 向 市 民 介 紹 新 的 禁 煙 範 圍 及 署 方 提 供 的 戒 煙 服 務 在 戒 煙 服 務 方 面, 署 方 提 供 不 同 種 類 的 戒 煙 服 務, 如 戒 煙 診 所 戒 煙 熱 線 及 網 上 互 動 戒 煙 中 心 等 此 外, 亦 會 透 過 資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或 與 其 合 作, 當 中 包 括 東 華 三 院 的 綜 合 戒 煙 中 心, 向 公 眾 提 供 免 費 戒 煙 服 務, 內 容 包 括 專 業 輔 導 及 免 費 藥 物 治 療 等 ; 署 方 亦 與 博 愛 醫 院 合 作 提 供 免 費 的 針 炙 戒 煙 治 療 署 方 致 力 以 多 元 化 的 方 法 推 廣 無 煙 文 化 (iii) 署 方 於 過 去 3 年 在 全 港 就 違 例 吸 煙 進 行 的 檢 控 數 字 如 下 :2010 年 約 為 8 000 多 宗,2009 年 約 為 5 600 多 宗,2008 年 約 為 7 300 多 宗 13. 劉 志 旺 先 生 回 應 如 下 : (i) 食 環 署 在 公 眾 地 方 設 置 的 煙 蒂 箱, 現 時 貼 有 與 環 境 衞 生 訊 息 有 關 的 告 示, 並 沒 有 宣 傳 吸 煙 危 害 健 康 的 字 眼 署 方 備 悉 有 關 建 議 (ii) 署 方 於 2010 年 11 月 至 12 月 期 間, 在 深 水 埗 區 向 亂 抛 煙 蒂 的 人 士 共 發 出 109 張 定 額 罰 款 通 知 書 (iii) 署 方 已 加 強 巡 查 市 民 隨 處 亂 抛 煙 蒂 的 黑 點, 並 在 需 要 時 把 個 案 交 予 情 報 組 跟 進, 由 該 組 派 出 便 衣 人 員 加 強 執 法 (iv) 根 據 署 方 的 觀 察, 垃 圾 箱 上 的 煙 灰 缸 發 生 煙 蒂 燃 燒 紙 屑 的 情 況 並 不 常 見 有 需 要 時, 潔 淨 承 辦 商 會 增 加 清 理 煙 蒂 箱 的 次 數
- 6-14. 主 席 總 結 表 示, 委 員 會 知 悉 食 環 署 對 上 述 事 宜 的 跟 進 工 作, 以 及 衞 生 署 推 廣 無 煙 文 化 的 工 作, 並 呼 籲 有 關 部 門 與 委 員 會 協 力 推 廣 健 康 城 市 的 訊 息 (b) 關 注 二 手 電 器 家 具 回 收 商 佔 用 公 眾 地 方 ( 環 境 及 衞 生 委 員 會 文 件 08/11) 15. 沈 少 雄 先 生 介 紹 文 件 08/11 16. 劉 志 旺 先 生 回 應 表 示, 食 環 署 一 直 關 注 吉 利 徑 5 至 7 號 對 開 的 公 眾 地 方 有 回 收 物 品 擺 放 的 情 況 ; 署 方 會 向 物 主 發 出 警 告, 要 求 物 主 即 時 把 物 品 搬 走, 否 則 會 被 檢 控 若 署 方 發 現 放 置 在 街 上 無 人 看 管 的 物 品 妨 礙 署 方 的 清 掃 街 道 工 作, 便 會 在 物 品 上 張 貼 移 走 障 礙 物 通 知, 要 求 物 主 在 指 明 限 期 內 把 物 品 移 走 ; 若 物 品 在 限 期 過 後 仍 未 移 走, 署 方 人 員 會 將 其 撿 取 和 扣 押 署 方 於 過 去 3 個 月 在 該 處 共 進 行 了 66 次 巡 查, 並 發 出 21 張 移 走 障 礙 物 通 知 今 年 1 月 下 旬, 署 方 在 上 址 向 一 名 放 置 物 品 在 公 眾 地 方 以 致 妨 礙 署 方 清 掃 工 作 的 人 士 作 出 檢 控 據 署 方 近 期 的 觀 察, 上 述 地 點 的 衞 生 情 況 已 有 改 善, 署 方 會 密 切 留 意 情 況 17. 主 席 總 結 說, 委 員 會 知 悉 食 環 署 對 上 述 事 宜 的 跟 進 工 作, 並 請 署 方 密 切 注 視 情 況 (c) 關 注 狗 隻 便 溺 黑 點 衞 生 情 況 ( 環 境 及 衞 生 委 員 會 文 件 09/11) 18. 沈 少 雄 先 生 介 紹 文 件 09/11 19. 劉 志 旺 先 生 回 應 如 下 : (i) 署 方 於 區 內 經 常 被 狗 糞 弄 污 街 道 的 地 方 設 置 狗 糞 收 集 箱, 張 貼 宣 傳 海 報, 以 及 派 員 向 遛 狗 人 士 派 發 宣 傳 單 張, 提 醒 市 民 不 要 容 許 狗 隻 糞 便 弄 污 街 道, 並
- 7 - 對 違 例 人 士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ii) 根 據 署 方 的 記 錄, 荔 灣 道 並 非 區 內 被 狗 糞 弄 污 的 黑 點 署 方 已 派 員 加 強 巡 視 荔 灣 道 一 帶, 並 於 2 月 12 日 在 該 處 增 設 1 個 狗 糞 收 集 箱, 以 及 在 附 近 張 貼 更 多 宣 傳 海 報 和 向 遛 狗 人 士 派 發 宣 傳 單 張 另 外, 署 方 的 情 報 組 人 員 多 次 巡 查 上 述 地 點, 並 沒 發 現 有 遛 狗 人 士 容 許 狗 糞 弄 污 街 道 的 情 況, 期 間 曾 向 亂 抛 垃 圾 的 人 士 作 出 5 宗 檢 控 (iii) 署 方 已 提 醒 潔 淨 承 辦 商 多 留 意 上 述 地 點 的 潔 淨 情 況 同 時, 因 應 荔 灣 道 近 百 老 匯 街 迴 旋 處 曾 發 生 狗 糞 弄 污 地 方 的 情 況, 署 方 已 更 改 清 掃 該 處 街 道 的 流 程 ; 承 辦 商 員 工 會 在 早 上 6 時 30 分, 以 荔 灣 道 迴 旋 處 為 起 點 開 始 進 行 清 掃 工 作 20. 郭 振 華 先 生 提 出 以 下 意 見 :(i) 建 議 食 環 署 在 狗 隻 經 常 出 沒 的 地 方 向 狗 主 派 發 宣 傳 單 張, 提 醒 市 民 在 遛 狗 前 應 帶 備 狗 帶 水 和 報 紙 等 清 潔 用 品, 以 清 理 狗 糞 ;(ii) 建 議 印 製 不 同 語 言 的 宣 傳 單 張, 供 外 籍 人 士 閱 讀 ;(iii) 促 請 署 方 加 強 清 洗 狗 隻 經 常 出 沒 的 地 方 21. 主 席 總 結 表 示, 委 員 會 知 悉 食 環 署 對 上 述 事 宜 的 跟 進 工 作 (d) 九 龍 西 區 地 政 處 警 務 處 及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針 對 區 內 環 境 衞 生 等 問 題 的 執 法 行 動 報 告 ( 環 境 及 衞 生 委 員 會 文 件 03/11 04/11 及 05/11) 22. 劉 志 旺 先 生 介 紹 文 件 03/11 他 表 示, 食 環 署 加 強 了 對 持 牌 食 物 業 處 所 的 檢 控 因 近 期 氣 溫 較 低, 署 方 針 對 冷 氣 機 滴 水 及 蚊 患 的 行 動 次 數 相 對 減 少 ; 而 其 他 方 面 的 執 法 行 動 次 數 及 結 果, 大 致 與 上 次 行 動 報 告 的 數 字 相 若
- 8-23. 黃 鑑 權 先 生 查 詢 署 方 巡 視 狗 隻 便 溺 黑 點 的 次 數 24. 鄭 泳 舜 先 生 查 詢 食 環 署 今 年 就 福 榮 街 介 乎 北 河 街 和 南 昌 街 一 段 的 排 檔 和 店 舖 阻 街 情 況 實 施 的 行 動 計 劃 25. 劉 志 旺 先 生 回 應 如 下 : (i) 署 方 會 搜 集 資 料, 包 括 向 負 責 清 掃 街 道 的 人 員 了 解 發 現 狗 糞 弄 污 街 道 的 時 間 和 位 置, 然 後 派 員 巡 查, 對 違 例 人 士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而 署 方 的 管 理 人 員 每 天 亦 會 巡 查 前 線 員 工 的 工 作 狀 況 及 街 道 的 清 潔 情 況 文 件 中 提 及 的 是 特 別 巡 視 黑 點 的 次 數 除 了 在 黑 點 進 行 日 常 清 掃 街 道 工 作 外, 署 方 亦 會 不 時 安 排 潔 淨 承 辦 商 進 行 深 層 清 潔 行 動, 以 高 壓 槍 清 洗 狗 隻 便 溺 黑 點 (ii) 食 環 署 在 2010 年 12 月, 加 強 檢 控 福 榮 街 介 乎 北 河 街 和 南 昌 街 一 段 的 非 法 擴 張 持 牌 小 販 排 檔 及 零 售 店 舖 今 年 1 月, 食 環 署 與 警 方 在 福 榮 街 的 聯 合 行 動 次 數, 已 由 1 次 提 升 至 2 次 署 方 會 繼 續 留 意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將 行 動 升 級, 加 強 執 法 26. 梁 有 方 先 生 查 詢 食 環 署 派 員 巡 查 狗 隻 便 溺 的 時 間 他 表 示 曾 收 到 市 民 投 訴 在 樂 年 花 園 和 保 安 道 李 鄭 屋 邨 一 帶 有 狗 隻 便 溺 的 情 況, 但 署 方 卻 沒 有 在 上 述 地 點 作 出 檢 控 他 查 詢, 署 方 會 否 在 晚 上 8 時 至 9 時, 即 較 多 市 民 遛 狗 的 時 段, 加 強 向 市 民 宣 傳 不 要 容 許 狗 糞 弄 污 街 道 的 訊 息, 以 及 加 強 檢 控 他 又 表 示 最 近 收 到 市 民 投 訴 李 鄭 屋 邨 一 帶 的 野 鴿 數 目 增 加, 並 發 現 有 市 民 非 法 餵 飼 野 鳥 他 表 示, 市 民 發 現 有 一 名 老 人 在 廣 利 道 近 李 鄭 屋 邨 禮 讓 樓 的 停 車 場 入 口 非 法 餵 飼 野 鴿 他 查 詢 署 方 處 理 野 鳥 問 題 的 方 法 27. 王 桂 雲 女 士 指 出, 狗 糞 巷 的 狗 隻 便 溺 和 野 鴿 聚 集 問
- 9 - 題 嚴 重 她 指 出, 每 天 早 上 8 時 至 10 時 許, 該 處 便 會 出 現 很 多 狗 糞, 而 她 也 發 現 大 量 野 鴿 米 飯 和 垃 圾, 衞 生 情 況 惡 劣 她 曾 向 食 環 署 寄 發 大 量 野 鴿 的 相 片, 並 請 署 方 加 強 巡 查 28. 沈 少 雄 先 生 表 示, 在 11 月 至 12 月, 食 環 署 檢 控 無 牌 小 販 及 持 牌 小 販 的 宗 數 分 別 為 14 宗 及 46 宗 他 查 詢 署 方 檢 控 小 販 的 原 因 29. 劉 佩 玉 女 士 認 為, 無 牌 小 販 的 實 際 情 況 比 食 環 署 和 警 方 檢 控 數 字 所 反 映 的 更 嚴 重 她 表 示 在 農 曆 新 年 期 間, 鴨 寮 街 和 基 隆 街 一 帶 的 無 牌 小 販 擺 賣 情 況 嚴 重 她 認 同 經 營 小 販 生 意 可 扶 助 弱 勢 社 羣, 但 署 方 也 應 控 制 情 況 另 外, 她 查 詢 假 日 期 間 小 販 管 理 隊 的 人 手 編 制 安 排 30. 郭 振 華 先 生 提 出 以 下 意 見 :(i) 處 理 野 鳥 問 題 非 常 設 工 作 小 組 ( 野 鳥 小 組 ) 的 委 員 及 他 曾 根 據 情 報, 數 次 巡 視 大 坑 東 遊 樂 場 和 狗 糞 巷 一 帶, 發 現 一 位 女 士 經 常 在 早 上 及 晚 上 到 上 述 地 方 用 麵 包 糠 餵 飼 野 鴿 他 明 白 遊 樂 場 是 由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管 理, 而 警 察 體 育 遊 樂 會 則 由 警 方 管 理 他 促 請 有 關 部 門 盡 快 清 潔 上 述 地 點, 防 止 野 鴿 在 該 處 覓 食 (ii) 他 留 意 到 食 環 署 有 定 期 清 洗 街 道 他 請 署 方 加 強 在 私 人 屋 苑 與 公 眾 地 方 的 交 界 範 圍, 以 及 有 汽 車 使 用 的 街 道 上 進 行 清 洗 行 動, 並 建 議 署 方 在 清 洗 街 道 時 加 入 漂 白 水 或 辟 味 的 藥 水 31. 陳 鏡 秋 先 生 建 議 食 環 署 加 強 宣 傳 防 止 餵 飼 野 鳥 的 訊 息, 並 加 強 巡 查 市 民 有 否 非 法 餵 飼 野 鳥 他 指 出, 在 大 坑 東 道 及 李 鄭 屋 邨 孝 廉 樓 和 孝 慈 樓, 均 有 人 非 法 餵 飼 野 鳥 32. 黃 達 東 先 生 建 議 在 野 鳥 和 狗 隻 便 溺 的 黑 點 豎 立 警 示 牌, 提 醒 市 民 非 法 餵 飼 野 鳥 或 容 許 狗 隻 隨 處 便 溺 屬 違 法 行 為 他 建 議 部 門 :(i) 增 加 巡 視 的 頻 率 ;(ii) 增 設 狗 廁 所 ;(iii) 加 強 執 法
- 10-33. 黎 慧 蘭 女 士 請 部 門 於 下 次 會 議 的 執 法 行 動 報 告 中, 列 出 在 清 除 非 法 曬 晾 衣 服 的 聯 合 行 動 中 檢 獲 的 衣 物 數 量 34. 陳 偉 明 先 生 表 示, 他 發 現 在 興 華 街 至 長 發 街 一 段, 以 及 保 安 道 至 長 發 街 近 公 務 員 宿 舍 的 內 街, 經 常 有 狗 隻 便 溺 ; 他 請 食 環 署 留 意 上 述 地 點 的 衞 生 情 況 另 外, 他 認 為 在 長 沙 灣 道 及 東 京 街 交 界 處 的 野 鳥 問 題 嚴 重, 並 發 現 區 外 人 士 前 來 本 區 餵 飼 野 鳥 他 又 指 出, 一 名 販 賣 炒 栗 子 的 持 牌 小 販 經 常 在 長 沙 灣 港 鐵 站 B2 出 口 近 元 州 邨 的 位 置 擺 檔, 影 響 附 近 的 環 境 衞 生, 請 食 環 署 跟 進 該 宗 個 案 35. 劉 志 旺 先 生 回 應 如 下 : (i) 有 關 處 理 狗 糞 弄 污 街 道 的 問 題, 署 方 除 了 掌 握 投 訴 人 提 供 的 資 料 外, 亦 會 向 負 責 清 掃 街 道 的 承 辦 商 員 工 了 解 有 關 情 況, 並 安 排 人 員 包 括 情 報 組 的 便 衣 人 員 進 行 巡 查 在 過 去 的 巡 查 行 動 中, 有 關 人 員 發 現 遛 狗 人 士 都 有 守 法, 並 帶 備 清 潔 用 品 署 方 會 派 員 巡 查 委 員 提 及 的 狗 隻 便 溺 地 點 (ii) 西 洋 菜 北 街 警 察 體 育 遊 樂 會 外 明 渠 附 近 位 置, 是 區 內 的 餵 飼 野 鳥 黑 點 署 方 曾 於 去 年 在 上 述 地 點 檢 控 一 名 餵 飼 野 鳥 的 女 子 署 方 人 員 會 繼 續 留 意 該 處 和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iii) 署 方 曾 安 排 員 工 清 理 警 察 體 育 遊 樂 會 外 的 明 渠, 並 會 繼 續 跟 進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再 次 安 排 清 理 行 動 (iv) 區 內 持 牌 小 販 眾 多, 而 持 牌 小 販 多 因 違 例 阻 街 而 被 檢 控 相 對 來 說, 區 內 無 牌 小 販 較 少, 並 有 不 少 小 販 是 年 長 人 士, 署 方 一 般 會 採 用 驅 趕 方 式 處 理 問 題 (v) 跟 往 年 比 較, 今 年 有 較 多 無 牌 小 販 在 農 曆 新 年 期 間
- 11 - 在 街 上 出 現 署 方 小 販 事 務 隊 人 員 會 優 先 處 理 無 牌 熟 食 小 販, 以 及 在 港 鐵 站 出 入 口 位 置 擺 賣 的 無 牌 小 販 署 方 會 總 結 經 驗, 在 明 年 農 曆 新 年 期 間 作 出 適 當 部 署 小 販 事 務 隊 有 足 夠 人 手 每 周 七 天 執 勤, 包 括 周 末 及 周 日 (vi) 署 方 一 直 有 在 狗 隻 便 溺 黑 點 豎 立 告 示, 提 醒 遛 狗 人 士 不 要 容 許 狗 糞 弄 污 街 道, 如 有 需 要, 會 增 加 告 示 牌 的 數 目, 以 及 增 加 深 層 清 潔 街 道 行 動 的 次 數 (vii) 署 方 會 跟 進 長 沙 灣 港 鐵 站 B2 出 口 位 置 有 關 小 販 賣 炒 栗 子 的 事 宜 (viii) 清 理 公 眾 地 方 非 法 曬 晾 衣 物 的 聯 合 行 動, 並 非 由 食 環 署 主 導 食 環 署 的 角 色 是 提 供 容 器 給 有 關 部 門 用 作 收 集 衣 物 (ix) 署 方 曾 在 禽 流 感 高 峯 期 使 用 漂 白 水 清 洗 街 道 在 狗 隻 便 溺 黑 點 使 用 漂 白 水 清 洗 私 人 屋 苑 外 牆 與 公 眾 地 方 交 界 位 置, 可 能 會 損 壞 私 人 屋 苑 的 外 牆 現 時 潔 淨 承 辦 商 使 用 高 壓 槍 已 能 有 效 清 理 狗 隻 便 溺 黑 點 36. 主 席 表 示, 使 用 漂 白 水 有 可 能 損 壞 屋 苑 外 牆 他 接 着 匯 報 野 鳥 小 組 的 工 作, 包 括 相 關 部 門 於 今 年 1 月 舉 行 防 止 餵 飼 野 鳥 聯 合 行 動, 在 野 鳥 黑 點 懸 掛 宣 傳 橫 額, 以 及 設 立 野 鳥 情 報 熱 線 37. 梁 有 方 先 生 建 議 食 環 署 在 非 辦 公 時 間 派 出 便 衣 人 員 巡 視 狗 隻 便 溺 的 情 況, 並 拍 下 違 規 人 士 的 非 法 行 為 作 為 證 據, 以 便 有 效 檢 控 違 法 的 狗 主 他 又 建 議 署 方 以 相 同 手 法 處 理 非 法 餵 飼 野 鳥 的 人 士 他 讚 賞 食 環 署 就 檢 控 隨 地 吐 痰 人 士 和 非 法 佔 用 公 眾 地 方 的 檔 戶 所 作 的 努 力, 並 請 署 方 繼 續 有 關 行 動
- 12-38. 方 佩 賢 女 士 查 詢, 食 環 署 是 否 有 區 內 哪 些 屋 苑 可 以 飼 養 狗 隻 的 資 料 她 並 建 議 署 方 在 該 類 屋 苑 內 重 點 派 發 宣 傳 單 張 39. 劉 志 旺 先 生 回 應 如 下 : (i) 又 一 村 和 西 洋 菜 北 街 警 察 體 育 遊 樂 會 一 帶 為 市 民 遛 狗 和 餵 飼 野 鴿 的 熱 點 署 方 情 報 組 人 員 已 分 別 於 2 月 11 日 凌 晨 2 時 至 早 上 7 時, 以 及 2 月 15 日 下 午 4 時 45 分 至 晚 上 10 時 30 分, 在 上 述 地 點 採 取 特 別 行 動 ; 惟 署 方 人 員 在 巡 查 行 動 中, 未 有 發 現 任 何 違 例 情 況 署 方 會 繼 續 在 區 內 黑 點 加 強 執 法 行 動 (ii) 署 方 沒 有 區 內 准 許 在 住 所 單 位 內 飼 養 狗 隻 的 屋 苑 名 單, 但 會 向 狗 隻 便 溺 黑 點 附 近 的 大 廈 管 理 人 員 住 戶 和 商 戶 派 發 宣 傳 單 張, 並 在 黑 點 張 貼 宣 傳 海 報 40. 主 席 表 示, 委 員 會 知 悉 上 述 報 告 41. 廖 偉 坤 先 生 介 紹 文 件 04/11 42. 主 席 表 示, 委 員 會 知 悉 上 述 報 告 43. 呂 國 端 女 士 介 紹 文 件 05/11 44. 吳 美 女 士 提 問 表 示, 地 政 總 署 在 清 除 一 些 非 法 懸 掛 的 橫 額 後, 會 否 再 次 派 員 巡 視 有 關 地 點, 以 確 保 類 似 事 件 不 再 發 生 45. 周 毅 光 先 生 回 應 表 示, 署 方 一 般 會 在 接 獲 投 訴 後 跟 進 個 案, 但 會 要 求 職 員 在 巡 視 時 留 意 投 訴 黑 點 46. 王 桂 雲 女 士 查 詢, 署 方 如 何 處 理 獲 批 予 區 議 員 使 用 的 橫 額 位 置 被 私 人 橫 額 霸 佔 的 情 況
- 13-47. 劉 佩 玉 女 士 查 詢, 署 方 在 大 南 街 327 號 外 的 欄 杆 進 行 聯 合 清 理 單 車 行 動 時, 未 能 清 除 單 車 的 原 因 她 發 現 有 人 早 上 在 該 處 存 放 大 量 單 車, 然 後 在 晚 上 販 賣 該 批 單 車 她 促 請 署 方 加 強 巡 查 48. 沈 少 雄 先 生 建 議 署 方 在 執 法 行 動 報 告 中, 清 楚 列 明 美 孚 新 邨 近 第 7 座 對 出 欄 杆 是 指 吉 利 徑 7 號 對 出 欄 杆, 並 請 署 方 正 視 單 車 長 期 非 法 停 泊 的 問 題 49. 梁 有 方 先 生 認 為 區 內 非 法 停 泊 單 車 的 問 題 嚴 重, 並 請 食 環 署 和 地 政 總 署 加 強 執 法 另 外, 他 發 現 有 議 員 外 借 橫 額 位 置, 但 未 在 橫 額 上 顯 示 自 己 的 姓 名, 或 在 獲 批 准 懸 掛 橫 額 位 置 的 另 一 面 懸 掛 橫 額 50. 周 毅 光 先 生 回 應 如 下 : (i) 根 據 地 政 總 署 路 旁 展 示 非 商 業 宣 傳 品 管 理 計 劃 實 施 指 引, 橫 額 可 以 顯 示 獲 批 懸 掛 橫 額 人 士 及 其 他 人 士 的 姓 名 若 議 員 發 現 有 人 違 反 守 則, 可 向 署 方 舉 報 署 方 在 巡 查 路 旁 非 商 業 宣 傳 品 時, 會 留 意 梁 有 方 先 生 提 及 的 情 況, 若 發 現 違 規 懸 掛 的 橫 額, 將 聯 同 食 環 署 一 起 執 法 若 議 員 認 為 獲 批 的 橫 額 位 置 不 適 合 懸 掛 橫 額, 可 向 地 政 總 署 反 映 署 方 會 在 其 橫 額 總 數 不 超 過 限 額 的 情 況 下, 為 議 員 更 換 其 他 懸 掛 橫 額 的 位 置 (ii) 有 關 清 理 單 車 問 題, 地 政 總 署 是 負 責 清 理 有 用 而 被 鎖 在 欄 杆 上 的 單 車 署 方 進 行 聯 合 清 理 行 動 前, 會 根 據 法 例 在 非 法 佔 用 政 府 土 地 的 單 車 上 張 貼 通 告, 給 予 佔 用 人 一 整 天 的 限 期, 以 停 止 佔 用 未 批 租 的 政 府 土 地 若 佔 用 人 在 署 方 張 貼 通 告 後 至 採 取 行 動 前 的 期 間 移 走 單 車, 署 方 便 不 能 清 除 該 單 車 因 此, 署 方 於 定 期 行 動 中 不 一 定 能 清 理 有 關 單 車
- 14-51. 王 桂 雲 女 士 建 議 地 政 總 署 主 動 巡 查 非 法 懸 掛 非 商 業 橫 額 的 情 況, 而 並 非 在 收 到 投 訴 後 才 採 取 行 動 52. 周 毅 光 先 生 表 示, 署 方 會 主 動 留 意 區 內 非 商 業 橫 額 的 懸 掛 情 況 53. 主 席 總 結 說, 委 員 會 知 悉 上 述 報 告 議 程 第 3 項 : 跟 進 事 項 (a) 深 水 海 旁 興 建 海 濱 長 廊 事 宜 ( 環 境 及 衞 生 委 員 會 文 件 17/11) 54. 主 席 匯 報 表 示, 區 議 會 於 2010 年 9 月 21 日 第 十 七 次 區 議 會 會 議 討 論 上 述 議 題, 部 分 區 議 員 並 於 2010 年 11 月 29 日, 與 發 展 局 海 港 組 海 濱 事 務 委 員 會 和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等 部 門 及 團 體, 實 地 視 察 長 沙 灣 副 食 品 批 發 市 場 ( 批 發 市 場 ) 第 一 期 委 員 會 於 2011 年 2 月 初 致 函 上 述 部 門 跟 進 情 況, 而 部 門 也 答 應 出 席 是 次 會 議 他 歡 迎 發 展 局 及 漁 護 署 的 代 表 出 席 會 議 交 代 情 況 55. 高 韻 芝 女 士 簡 述 發 展 局 及 漁 護 署 向 委 員 會 遞 交 的 書 面 回 應 ( 環 境 及 衞 生 委 員 會 文 件 17/11) 56. 梁 家 瑋 先 生 重 申, 發 展 局 及 漁 護 署 同 意 在 不 影 響 市 場 運 作 以 及 食 物 安 全 得 到 保 障 的 前 提 下, 考 慮 將 批 發 市 場 的 部 分 空 間 開 放 給 市 民 使 用 他 歡 迎 議 員 就 議 題 提 出 意 見 57. 陳 東 博 士 認 為 局 方 和 署 方 同 意 開 放 批 發 市 場 是 個 好 消 息, 但 提 醒 局 方 不 能 倉 促 推 行 計 劃, 以 免 導 致 未 能 善 用 公 共 資 源 配 套 設 施 不 完 善, 或 衍 生 環 境 衞 生 問 題, 如 露 宿 者 聚 集 他 促 請 局 方 在 研 究 開 放 批 發 市 場 時 仔 細 考 慮 上 述 意 見 58. 郭 振 華 先 生 表 示, 委 員 在 2010 年 實 地 視 察 批 發 市 場
- 15 - 時, 發 現 市 場 一 樓 停 車 場 的 使 用 率 較 低, 並 可 開 放 予 非 漁 護 署 人 員 使 用, 如 舉 辦 食 品 節 等 他 認 為 局 方 和 署 方 可 一 方 面 考 慮 上 述 意 見, 另 一 方 面 探 討 如 何 確 保 批 發 市 場 在 開 放 後 能 正 常 運 作 和 食 物 安 全 得 到 保 障 另 外, 他 認 為 部 門 可 考 慮 在 南 昌 港 鐵 站 內, 以 及 由 南 昌 港 鐵 站 通 往 批 發 市 場 的 道 路 上, 增 設 前 往 批 發 市 場 的 指 示 牌 他 表 示 曾 親 身 由 南 昌 港 鐵 站 步 行 至 批 發 市 場, 但 由 於 港 鐵 站 內 未 有 清 晰 的 指 示, 故 他 需 要 多 次 向 途 人 查 問 方 向 此 外, 他 建 議 署 方 公 開 宣 傳 進 入 批 發 市 場 時 需 接 受 登 記 的 訊 息, 讓 公 眾 知 悉 登 記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59. 衞 煥 南 先 生 認 為, 漁 護 署 在 開 放 批 發 市 場 前, 應 向 蔬 菜 魚 類 和 蛋 類 的 進 口 和 批 發 商 戶 提 供 適 當 的 配 套 設 施, 以 保 障 販 商 能 正 常 運 作 另 外, 他 認 同 發 展 局 需 時 制 訂 周 全 的 計 劃 以 開 放 批 發 市 場, 故 建 議 局 方 盡 快 開 始 籌 劃 工 作 60. 陳 鏡 秋 先 生 認 為 部 門 對 開 放 批 發 市 場 應 採 取 積 極 而 審 慎 的 態 度, 逐 步 開 放 批 發 市 場 61. 鄭 泳 舜 先 生 表 示, 在 實 地 視 察 批 發 市 場 後, 他 同 意 該 市 場 可 以 開 放 予 公 眾 他 並 向 發 展 局 和 漁 謢 署 查 詢 部 門 推 行 計 劃 的 程 序 62. 梁 家 瑋 先 生 表 示 知 悉 委 員 的 意 見, 包 括 需 先 作 詳 細 考 慮 再 推 行 計 劃, 並 妥 善 處 理 各 種 問 題, 如 資 源 運 用 市 場 運 作 及 食 物 安 全 等 局 方 和 署 方 會 繼 續 研 究 現 時 開 放 批 發 市 場 計 劃 將 遇 到 的 技 術 性 困 難, 並 探 討 解 決 方 法 63. 高 韻 芝 女 士 表 示, 漁 護 署 及 相 關 部 門 需 時 探 討 開 放 批 發 市 場 的 可 行 性, 以 及 解 決 將 遇 到 的 技 術 性 困 難 另 外, 署 方 需 諮 詢 場 內 的 批 發 商 對 計 劃 的 意 見, 在 得 到 他 們 同 意 後, 才 能 落 實 計 劃 64. 張 永 森 先 生 認 為, 推 行 開 放 批 發 市 場 的 計 劃 將 遇 到 不 少
- 16 - 技 術 性 問 題 他 建 議 議 會 先 要 求 部 門 就 開 放 海 濱 長 廊 遞 交 概 念 性 的 建 議, 並 由 部 門 同 時 考 慮 如 何 開 放 批 發 市 場 予 公 眾 參 觀 65. 鄭 泳 舜 先 生 建 議 發 展 局 及 漁 護 署 在 有 進 一 步 資 料 時, 向 委 員 會 報 告 商 討 計 劃 的 進 度, 以 及 推 行 計 劃 將 遇 到 的 問 題 66. 主 席 表 示 會 繼 續 跟 進 上 述 事 宜 他 表 示 在 實 地 視 察 批 發 市 場 時, 也 發 現 開 放 批 發 市 場 時 會 遇 到 一 些 實 際 執 行 上 的 困 難, 例 如 碼 頭 運 作 繁 忙 碼 頭 附 近 建 築 物 之 間 的 空 間 不 多, 以 及 碼 頭 附 近 地 方 正 進 行 工 程 等 他 認 為 批 發 市 場 的 一 樓 停 車 場 可 考 慮 開 放, 並 需 研 究 各 種 執 行 上 的 相 關 問 題 他 又 表 示 對 進 入 批 發 市 場 前 接 受 登 記 的 做 法 有 保 留 67. 梁 家 瑋 先 生 回 應 表 示, 局 方 和 署 方 已 備 悉 委 員 的 建 議, 並 會 繼 續 跟 進 68. 主 席 總 結 表 示, 委 員 會 知 悉 發 展 局 及 漁 護 署 就 上 述 事 宜 的 報 告, 並 請 局 方 和 署 方 在 有 進 一 步 資 料 時, 再 向 委 員 會 匯 報 議 程 第 4 項.. 委 員 會 轄 下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a)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 環 境 及 衞 生 委 員 會 文 件 12/11) 69. 委 員 知 悉 並 通 過 上 述 文 件 (b) 街 市 販 商 及 食 物 安 全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 環 境 及 衞 生 委 員 會 文 件 13/11) 70. 委 員 知 悉 並 通 過 上 述 文 件 (c) 處 理 野 鳥 問 題 非 常 設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 環 境 及 衞 生 委 員 會 文 件 14/11)
- 17-71. 委 員 知 悉 並 通 過 上 述 文 件 (d) 關 注 昌 華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問 題 非 常 設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 環 境 及 衞 生 委 員 會 文 件 15/11 及 16/11) 72. 委 員 知 悉 並 通 過 上 述 文 件 議 程 第 5 項 : 下 次 會 議 日 期 73. 下 次 會 議 定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二 時 十 五 分 舉 行 74. 餘 無 別 事, 會 議 在 下 午 四 時 正 結 束 深 水 埗 民 政 事 務 處 區 議 會 秘 書 處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