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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研 習 ) 研 習 稻 米 品 質 檢 驗 技 術 與 管 理 制 度 服 務 機 關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臺 中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姓 名 職 稱 : 洪 梅 珠 研 究 員 兼 秘 書 楊 敏 宗 科 長 派 赴 國 家 : 日 本 出 國 期 間 :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10 月 2 日 報 告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1

摘 要 為 執 行 赴 日 研 習 稻 米 品 質 檢 驗 技 術 及 管 理 制 度 計 畫, 由 臺 中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及 農 糧 署 2 位 研 究 人 員 於 103 年 9 月 23~10 月 2 日 赴 日 本 農 林 水 產 省 日 本 穀 物 檢 定 協 會 本 部 農 林 水 產 消 費 安 全 技 術 中 心 日 本 農 研 機 構 作 物 研 究 所 千 葉 縣 米 專 賣 店 靜 岡 製 機 株 式 會 社 掛 川 市 農 業 協 同 組 合 遠 州 中 央 農 協 袋 井 營 農 中 心 伊 藤 忠 食 糧 株 式 會 社 日 本 精 米 工 業 會 東 京 精 米 工 場 等 單 位 研 習 透 過 本 次 研 習, 瞭 解 日 本 農 產 物 檢 查 法 米 的 可 追 溯 法 水 稻 育 種 方 向 及 品 質 檢 驗 方 法 米 穀 相 關 業 者 之 自 主 品 質 管 理, 及 日 本 政 府 對 於 市 售 食 米 之 管 理 與 監 督 制 度 日 本 農 產 物 檢 查 工 作 已 民 營 化, 全 部 由 民 間 登 錄 檢 查 機 關 辦 理, 市 場 流 通 之 稻 米 約 有 8 成 經 過 檢 查, 未 經 檢 查 取 得 證 明 的 米 不 得 標 示 品 種 及 產 年, 但 依 米 的 可 追 溯 法 必 需 標 示 產 地, 未 經 檢 查 米 一 般 價 格 較 低 日 本 政 府 對 市 售 食 米 雖 未 訂 定 品 質 標 準, 但 民 間 團 體 自 發 訂 定 市 售 白 米 品 質 基 準, 故 市 售 食 米 之 品 質 均 能 維 持 在 一 定 水 準 以 上 各 地 方 農 政 局 及 都 道 府 縣 設 有 專 責 人 員, 針 對 市 售 食 米 標 示 進 行 監 視 及 取 締, 且 政 府 設 有 專 門 窗 口, 接 受 民 眾 檢 舉 及 諮 詢 日 本 政 府 對 其 國 內 稻 米 之 輔 導 與 管 理, 以 及 藉 由 民 間 力 量 共 同 維 護 市 售 食 米 品 質 之 作 法, 值 得 我 國 借 鏡 參 考 日 本 已 開 發 各 種 稻 米 品 質 檢 驗 儀 器, 如 糙 米 外 觀 品 質 判 別 機 食 味 分 析 計 稻 米 新 鮮 度 測 定 儀 等, 業 者 依 據 分 析 結 果, 指 導 農 民 改 善 栽 培 技 術 以 提 升 米 質, 並 作 為 自 主 檢 查, 確 認 原 料 及 產 品 品 質 之 參 考 民 間 團 體 開 設 稻 米 品 質 檢 驗 研 修 課 程, 亦 培 訓 米 飯 官 能 品 評 員, 支 援 稻 米 品 質 檢 驗 工 作 日 本 碾 米 廠 環 境 整 潔, 需 先 洗 手 消 毒, 經 空 氣 浴 塵 室 除 去 塵 埃 後, 始 可 進 入 廠 房 廠 內 設 有 先 進 自 動 化 之 加 工 設 備, 並 購 置 多 種 品 質 檢 驗 儀 器, 自 我 品 管 相 當 嚴 格, 此 可 供 國 內 米 穀 相 關 業 者 參 考 日 本 水 稻 育 種 朝 抗 病 耐 寒 食 味 佳 高 產 機 能 性 米 等 多 樣 化 方 向 發 展, 亦 相 當 重 視 米 飯 放 冷 後 的 食 味 品 質, 米 穀 業 者 依 據 客 戶 需 求, 利 用 真 空 冷 卻 法 將 米 飯 降 溫 到 20 或 25, 然 後 進 行 冷 飯 食 味 官 能 品 評 可 參 考 日 本 作 法, 依 據 販 售 流 通 實 況, 建 立 適 合 國 內 之 冷 飯 食 味 官 能 品 評 法, 作 為 選 拔 冷 飯 用 品 種 之 參 考 2

目 次 壹 研 習 目 的 4 貳 研 習 行 程 4 參 研 習 內 容 6 肆 研 習 心 得 與 建 議 33 伍 研 習 參 訪 照 片 35 3

壹 研 習 目 的 近 年 因 全 球 暖 化, 氣 候 極 端 變 化, 影 響 稻 米 外 觀 品 質, 業 界 要 求 檢 討 修 訂 檢 驗 標 準, 故 有 必 要 重 新 檢 視 國 內 稻 米 國 家 標 準, 以 符 合 時 宜 並 與 國 際 接 軌 另 102 年 9 月 國 內 發 生 市 售 小 包 裝 米 混 米 事 件, 進 口 米 產 地 標 示 不 實, 嚴 重 影 響 消 費 者 信 心, 政 府 修 法 提 高 違 規 罰 則, 加 強 管 理 日 本 稻 米 的 生 產 背 景, 及 對 米 飯 的 嗜 好 性 與 臺 灣 相 似, 而 且 日 本 在 稻 米 品 質 檢 驗 技 術 與 管 理 制 度 方 面 均 有 顯 著 之 成 效, 值 得 我 國 借 鏡 為 能 深 入 瞭 解 日 本 對 其 稻 米 產 業 之 輔 導 與 管 理 經 驗, 擬 赴 日 研 習 稻 米 品 質 檢 驗 技 術 與 管 理 制 度, 供 國 內 改 進 稻 米 品 質 檢 驗 方 法 訂 定 檢 驗 標 準 強 化 市 售 米 品 質 管 理 與 修 訂 糧 食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之 參 考, 期 提 升 國 產 市 售 小 包 裝 米 品 質, 提 振 國 產 米 消 費, 及 增 強 國 產 米 競 爭 力 貳 研 習 行 程 一 參 加 成 員 姓 名 服 務 機 關 ( 單 位 ) 職 稱 洪 梅 珠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臺 中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研 究 員 兼 秘 書 楊 敏 宗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科 長 二 參 訪 行 程 赴 日 研 習 稻 米 品 質 檢 驗 技 術 及 管 理 制 度 計 畫 之 主 要 行 程 如 下 : 日 期 地 點 工 作 摘 要 103 年 9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桃 園 機 場 日 本 成 田 機 場 馬 喰 町 稻 荷 町 搭 乘 08:50 長 榮 航 空 BR0198 班 機,13:15 抵 達 成 田 機 場, 轉 乘 JR 及 地 下 鐵 到 稻 荷 町, 進 行 米 食 標 示 調 查 103 年 9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東 日 本 橋 農 林 水 產 省 消 費. 安 全 局 表 示. 規 格 課 由 荻 田 敏 先 生 陪 同 赴 農 林 水 產 省 消 費. 安 全 局 表 示. 規 格 課, 拜 訪 江 渡 浩 室 長, 研 習 日 本 米 可 追 溯 法 品 質 標 示 基 準 及 登 錄 檢 查 機 關 之 登 錄 條 件 等 103 年 9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人 形 町 日 本 穀 物 檢 定 協 會 本 部 ( 獨 ) 農 林 水 產 消 費 安 全 技 術 中 心 本 部 上 午 赴 一 般 財 團 法 人 日 本 穀 物 檢 定 協 會 本 部, 拜 會 理 事 長 伊 藤 元 久 先 4

103 年 9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103 年 9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 103 年 9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103 年 9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103 年 9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 人 形 町 日 本 農 研 機 構 作 物 研 究 所 人 形 町 千 葉 縣 米 專 賣 店 西 八 王 子 米 麵 包 店 江 東 橋 米 專 賣 店 馬 喰 町 東 京 馬 喰 町 靜 岡 製 機 株 式 會 社 掛 川 市 農 業 協 同 組 合 遠 州 中 央 農 協 袋 井 營 農 中 心 人 形 町 日 本 穀 物 檢 定 協 會 伊 藤 忠 食 糧 株 式 會 社 5 生 理 事 平 島 和 男 先 生 坂 元 仁 志 部 長 古 川 先 道 先 生, 研 習 日 本 米 的 農 產 物 檢 查 與 流 通 下 午 赴 ( 獨 ) 農 林 水 產 消 費 安 全 技 術 中 心 本 部, 拜 會 津 村 明 宏 課 長 及 佐 菅 野 清 先 生, 研 習 日 本 米 的 JAS 管 理 系 統 及 監 視 制 度 赴 日 本 農 研 機 構 作 物 研 究 所, 拜 會 近 藤 始 彥 博 士 山 口 誠 之 博 士 及 鈴 木 啓 太 郎 博 士, 研 習 日 本 水 稻 育 種 方 向 及 米 質 特 性 檢 定 技 術 赴 千 葉 縣 西 八 王 子 及 江 東 橋 之 米 專 賣 店 米 麵 包 店, 調 查 米 之 標 示 及 可 追 溯 法 赴 東 京 都 區 內 之 便 利 商 店 及 超 市 調 查 米 之 標 示 上 午 赴 靜 岡 製 機 株 式 會 社, 拜 會 石 黑 直 樹 先 生 青 島 由 武 課 長 及 石 津 裕 之 先 生, 研 習 日 本 米 質 分 析 儀 器 之 開 發 與 應 用 下 午 赴 掛 川 市 農 業 協 同 組 合, 拜 會 黑 澤 康 男 先 生, 並 赴 遠 州 中 央 農 協 袋 井 營 農 中 心, 拜 訪 西 尾 一 利 先 生, 瞭 解 日 本 稻 穀 收 購 烘 乾 碾 糙 裝 袋 檢 查 與 儲 藏 過 程 上 午 赴 日 本 穀 物 檢 定 協 會, 拜 會 岸 野 光 泰 部 長 及 木 野 信 秋 部 長, 研 習 米 飯

103 年 10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103 年 10 月 2 日 ( 星 期 四 ) 人 形 町 日 本 精 米 工 業 會 山 種 商 事 株 式 會 社 東 京 精 米 工 場 浜 町 成 田 機 場 桃 園 機 場 食 味 評 鑑 下 午 赴 伊 藤 忠 食 糧 株 式 會 社, 拜 會 木 下 裕 樹 部 長 及 節 諏 訪 悉 久 先 生, 瞭 解 該 公 司 之 米 穀 業 務 及 一 元 化 的 品 質 管 理 上 午 赴 日 本 精 米 工 業 會, 拜 會 山 浦 潔 久 專 務 理 事 加 藤 宏 理 事 安 藤 智 之 部 長 及 武 田 法 久 次 長, 研 習 精 米 品 質 檢 查 管 理 制 度 及 該 會 對 會 員 之 輔 導 方 式 下 午 赴 東 京 精 米 工 場, 拜 會 小 澤 正 英 場 長 及 蛭 間 角 雄 室 長, 研 習 精 米 工 場 的 自 主 品 質 管 理 制 度 搭 乘 14:10 長 榮 航 空 BR0197 班 機,16:50 抵 達 桃 園 機 場 參 研 習 內 容 一 日 本 之 稻 米 檢 查 制 度 ( 一 ) 日 本 農 產 物 檢 查 法 日 本 依 據 農 產 物 檢 查 法 執 行 農 產 物 檢 查 工 作, 該 法 係 於 昭 和 26 年 (1951 年 ) 制 定, 目 的 為 協 助 農 產 品 能 公 平 順 利 的 交 易 及 改 善 農 產 品 品 質, 使 農 產 品 消 費 合 理 化, 經 檢 查 的 農 產 品 售 價 較 高, 可 增 加 農 民 收 益, 促 進 農 家 經 濟 發 展 該 法 檢 查 之 農 產 物 包 括 稻 米 ( 稻 穀 糙 米 及 白 米 ) 麥 ( 小 麥 大 麥 及 裸 麥 ) 大 豆 紅 豆 四 季 豆 甘 藷 蕎 麥 及 澱 粉 等 共 10 品 目 以 前 農 產 品 檢 查 係 由 政 府 辦 理, 現 在 則 全 部 由 民 間 檢 登 錄 查 機 關 辦 理, 包 括 農 協 稻 米 集 貨 業 者 流 通 業 者 等 欲 登 錄 為 檢 查 機 關, 需 向 農 林 水 產 大 臣 提 出 申 請, 經 審 查 如 果 其 檢 查 員 之 知 識 技 能 相 關 檢 驗 儀 器 設 備 及 作 為 檢 查 機 關 之 適 當 性 等 均 符 合 規 定, 即 可 登 錄 為 檢 查 機 關, 進 行 農 產 物 檢 查 農 林 水 產 大 臣 對 於 檢 查 機 關 負 有 指 導 及 監 督 責 任, 檢 查 機 關 則 需 每 6

年 報 告 檢 查 情 形 檢 查 機 關 係 針 對 農 產 物 之 規 格 進 行 檢 查, 檢 查 項 目 包 括 品 位 等 檢 查 及 成 分 檢 查 二 部 分, 並 依 據 檢 查 結 果 開 具 檢 查 證 明 規 格 制 定 農 林 水 產 大 臣 登 錄 檢 查 員 技 能 相 關 儀 器 設 備 作 為 檢 查 機 關 之 適 當 性 等 事 項 審 查 指 導 監 督 進 入 調 查 等 適 合 命 令 改 善 命 令 業 務 停 止 命 令 取 消 登 錄 資 格 檢 查 情 形 之 報 告 義 務 檢 查 登 錄 檢 查 機 關 品 位 等 檢 查 成 分 檢 查 檢 查 證 明 ( 農 協 流 通 業 者 等 )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農 林 水 產 省 消 費 安 全 局 日 本 於 平 成 12 年 修 正 農 產 物 檢 查 法, 讓 檢 查 工 作 民 營 化, 並 自 平 成 13 年 開 始, 將 檢 查 工 作 交 由 民 間 登 錄 檢 查 機 關 辦 理, 至 平 成 17 年 短 短 5 年 間, 農 產 物 檢 查 已 全 部 由 民 間 登 錄 檢 查 機 關 辦 理 依 據 農 林 水 產 省 統 計 資 料, 平 成 24 年 日 本 民 間 登 錄 檢 查 機 關 共 有 1,537 家, 檢 查 人 員 共 15,981 人, 檢 查 場 所 ( 放 受 檢 糙 米 之 場 所 ) 共 12,504 處 所 有 檢 查 機 關 中, 農 協 體 系 佔 35.3%, 全 集 連 ( 全 国 主 食 集 荷 協 同 組 合 連 合 会 ) 體 系 佔 2.3%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者 佔 32.9% 第 三 者 機 關 ( 例 如 穀 物 檢 定 協 會 ) 佔 2.5% 其 他 ( 主 要 為 農 業 生 產 法 人, 日 本 農 民 可 以 依 規 定 申 請 成 為 農 業 生 產 法 人 ) 佔 26.9% 日 本 民 間 登 錄 檢 查 機 關 家 數 變 化 情 形 統 計 表 年 度 ( 平 成 )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登 錄 檢 查 機 關 ( 家 ) 297 561 790 968 1,387 1,390 1,425 1,393 1,414 1,479 1,496 1,537 農 產 物 檢 查 員 ( 人 ) 1,211 3,479 6,518 9,597 12,077 12,884 13,452 13,847 14,516 15,612 15,544 15,981 民 間 檢 查 比 率 (%) 11 35 74 96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檢 查 場 所 數 ( 所 ) 11,914 12,247 12,424 12,638 12,837 12,521 12,504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農 林 水 產 省 消 費 安 全 局 7

日 本 平 成 24 年 主 要 農 產 物 之 檢 查 情 形 如 下 表, 其 中 稻 米 年 產 量 為 852.3 萬 公 噸 糙 米, 檢 查 比 例 為 59% 惟 日 本 農 民 自 用 或 送 給 親 朋 好 友 之 稻 米 約 佔 總 產 量 之 20%, 實 際 流 通 市 場 者 約 80%, 實 際 流 通 市 場 之 稻 米 中, 約 有 8 成 有 接 受 檢 查,2 成 無 檢 查 日 本 精 米 工 場 大 多 只 購 買 有 經 檢 查 的 原 料 糙 米, 未 經 檢 查 的 米, 主 要 銷 售 給 加 工 廠 使 用, 售 價 較 有 檢 查 的 米 便 宜 日 本 平 成 24 年 主 要 農 產 物 檢 查 情 形 統 計 表 單 位 : 千 噸 米 麥 大 豆 蕎 麥 生 產 量 (a) 8,523 1,030 265 45 檢 查 數 量 (b) 4,988 1,082 205 26 受 檢 率 (b/a) 59% 105% 80% 58% 註 : 麥 的 受 檢 率 超 過 100%, 係 因 調 查 產 量 時 農 民 未 將 等 外 麥 約 8.8 萬 噸 算 入, 但 檢 查 時 有 拿 出 來 檢 驗, 造 成 檢 查 數 量 超 過 生 產 量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農 林 水 產 省 消 費 安 全 局 ( 二 ) 日 本 農 產 物 之 檢 查 規 格 概 要 檢 查 機 關 檢 查 之 規 格 項 目, 分 為 品 位 等 檢 查 及 成 分 檢 查 二 部 分, 說 明 如 下 : 1. 品 位 等 檢 查 : 檢 查 項 目 包 括 種 類 ( 農 產 物 之 種 類 生 產 年 等 ) 銘 柄 ( 產 地 品 種 ) 品 位 ( 等 級 ) 重 量 綑 綁 包 裝 其 中 品 位 項 目, 係 針 對 穀 類 進 行 檢 查 並 判 定 等 級, 檢 查 內 容 包 括 水 分 含 有 率 異 物 被 害 粒 異 種 穀 粒 及 未 熟 粒 混 入 率 形 質 整 粒 率 發 芽 率 容 積 重 等 2. 成 分 檢 查 : 檢 查 項 目 包 括 蛋 白 質 ( 米 小 麥 ) 直 鏈 澱 粉 ( 米 ) 及 澱 粉 ( 小 麥 ) ( 三 ) 日 本 登 錄 檢 查 機 關 對 於 國 產 米 之 檢 查 方 式 與 流 程 1. 檢 查 儀 器 設 備 (1) 辦 理 國 產 稻 米 檢 查 須 具 備 之 儀 器 設 備 檢 查 種 類 稻 穀 糙 米 白 米 儀 器 設 備 1. 米 刺 2. 厚 紙 板 3. 恆 溫 器 4. 天 秤 5. 小 型 礱 穀 機 6. 小 型 精 米 機 7. 常 溫 加 熱 乾 燥 機 1. 米 刺 2. 厚 紙 板 3. 天 秤 4. 小 型 精 米 機 5. 常 溫 加 熱 乾 燥 機 1. 米 刺 2. 厚 紙 板 3. 試 驗 篩 4. 天 秤 5. 常 溫 加 熱 乾 燥 機 8

(2) 辦 理 成 分 檢 查 需 具 備 之 儀 器 設 備 : 1 米 刺 2 厚 紙 板 3 試 料 均 分 器 4 天 秤 5 小 型 礱 穀 機 6 小 型 精 米 機 7 粉 碎 機 8 試 驗 篩 9 微 量 天 秤 10 常 溫 加 熱 乾 燥 機 及 氮 素 檢 驗 等 儀 器 11 加 熱 器 12 恆 溫 槽 13 分 光 光 度 計 14 純 水 裝 置 2. 受 檢 米 之 包 裝 樣 式 農 民 需 將 受 檢 之 糙 米 包 裝 好, 送 至 檢 查 場 所 受 檢, 一 般 以 30 公 斤 裝 的 紙 袋 包 裝 並 堆 疊 於 棧 板 上, 亦 有 以 一 公 噸 裝 太 空 包 袋 包 裝 者 檢 查 機 關 受 理 檢 查 申 請 後, 會 指 派 檢 查 人 員 至 檢 查 場 所 進 行 抽 樣 檢 查 3. 抽 檢 數 量 及 判 定 標 準 日 本 政 府 對 於 登 錄 檢 查 機 關 執 行 農 產 物 檢 查, 其 抽 檢 樣 品 數 及 判 定 標 準, 訂 有 一 致 性 標 準, 檢 查 所 會 依 受 檢 樣 品 數 決 定 抽 樣 數 量 有 關 糙 米 檢 查 之 抽 檢 數 及 判 定 標 準 如 下 表, 例 如 受 檢 量 有 150 包, 則 抽 樣 5 包 做 檢 查,5 包 之 檢 查 結 果 均 合 格 整 批 才 算 合 格, 倘 有 1 包 以 上 不 合 格 者, 則 須 逐 包 抽 樣 檢 驗 判 定 又 倘 受 檢 樣 品 為 600 包, 則 需 抽 樣 13 包 做 檢 查, 倘 僅 有 1 包 不 合 格, 該 批 受 檢 糙 米 即 判 定 為 合 格, 該 包 不 合 格 米 亦 視 同 合 格 日 本 稻 米 檢 查 之 抽 檢 數 與 合 格 判 定 標 準 表 判 定 為 合 格 所 容 許 之 受 檢 數 量 ( 包 ) 抽 檢 個 數 ( 包 ) 不 合 格 數 ( 包 ) 2-50 2 0 51-100 3 0 101-200 5 0 201-500 8 0 501-1000 13 1 1001-3000 20 1 3001-10000 32 1 1001-35000 50 2 35001 以 上 80 3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穀 物 檢 定 協 會 提 供 4. 檢 查 費 用 申 請 檢 查 需 支 付 檢 驗 費 用 給 檢 查 機 關, 檢 查 費 用 係 由 民 間 登 錄 檢 查 機 關 自 行 訂 定, 政 府 並 無 規 定 收 費 標 準 但 農 林 水 產 省 對 於 問 題 榖 檢 驗 ( 例 如 災 害 榖 收 購 ), 則 有 訂 定 收 費 標 準,60 公 斤 裝 每 包 收 取 50 日 圓, 9

30 公 斤 裝 每 包 收 取 30 日 圓, 如 為 散 裝 米 則 每 公 噸 收 取 790 日 圓, 便 宜 5% 檢 查 機 關 檢 查 糙 米, 倘 需 逐 包 檢 查, 抽 檢 費 用 仍 一 樣, 不 會 因 逐 包 檢 查 而 增 加 檢 查 人 員 檢 查 完 畢 須 逐 包 蓋 上 等 級 及 檢 查 人 員 姓 名 印 章 5. 銘 柄 檢 查 日 文 銘 柄 一 般 指 品 牌, 而 檢 查 規 程 內 之 銘 柄, 係 指 可 作 為 品 牌 行 銷 之 品 種 日 本 稻 米 品 種 繁 多, 需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才 可 成 為 銘 柄, 包 括 該 品 種 是 可 被 鑑 定 的 縣 內 至 少 要 有 一 個 檢 查 機 關 可 以 執 行 該 品 種 之 檢 查 工 作 無 侵 害 育 成 者 權 益 等 如 屬 於 品 種 群 情 形 ( 例 如 越 光 有 抗 稻 熱 病 之 品 種 群, 各 抗 病 越 光 品 種 間, 其 外 觀 及 稻 米 品 質 均 相 同, 無 法 區 分 ), 則 需 從 品 種 特 性 及 品 質 方 面, 評 估 該 等 複 數 品 種 作 為 同 一 銘 柄 之 適 當 性 日 本 各 道 府 縣 每 年 均 會 依 照 農 林 水 產 省 規 定 之 農 產 物 銘 柄 設 定 等 申 請 手 續, 選 出 產 地 品 種 銘 柄 稻 米 推 廣 種 植 產 地 品 種 銘 柄 又 可 分 為 必 須 銘 柄 及 選 擇 銘 柄 二 種 : 必 需 銘 柄 為 面 積 及 產 量 多, 轄 區 內 每 家 檢 查 機 關 均 可 受 理 檢 查 ; 選 擇 銘 柄 則 為 面 積 及 產 量 較 少, 只 要 有 一 個 檢 查 機 關 可 受 理 檢 查 即 可 檢 查 人 員 檢 查 銘 柄, 係 以 目 視 法 判 定, 因 此 需 熟 記 該 縣 各 銘 柄 之 粒 形 色 澤 等 外 觀 性 狀, 並 依 據 申 請 者 提 供 之 品 種 相 關 資 料, 包 括 種 子 更 新 情 形 品 種 名 稱 及 種 植 面 積 等, 進 行 綜 合 判 定 檢 查 員 判 定 銘 柄 之 要 件 如 下 : (1) 申 請 者 提 供 之 種 子 更 新 數 量 種 植 品 種 種 植 面 積 等 有 關 資 料, 及 種 植 面 積 與 受 檢 數 量 有 無 矛 盾 之 處 (2) 受 檢 品 種 之 特 性 特 徵 必 須 明 確 (3) 無 異 品 種 混 入 情 形 檢 查 結 果 須 全 部 符 合 上 述 要 件, 檢 查 人 員 才 會 給 予 銘 柄 證 明 ; 如 有 1 個 要 件 不 符, 即 判 定 為 不 合 格 農 民 對 於 檢 查 結 果 如 有 不 服, 檢 查 人 員 會 當 場 對 農 民 解 釋 說 明 不 合 格 原 因, 農 民 一 般 均 可 接 受, 很 少 有 不 服 者, 如 有 不 服, 可 向 上 級 單 位 反 應, 再 以 DNA 進 行 鑑 定 確 認 日 本 用 DNA 檢 查 品 種 純 度, 考 量 自 然 混 雜 度, 異 品 種 低 於 5% 以 下 就 合 格, 但 如 屬 刻 意 外 加 混 入 就 不 可 以 6. 品 位 檢 查 有 關 米 的 品 位 檢 查, 檢 查 機 關 只 對 原 料 糙 米 進 行 檢 查, 稻 穀 及 白 米 均 非 其 檢 查 範 圍 日 本 地 處 高 緯 度, 並 無 生 產 供 人 食 用 之 秈 型 米, 其 國 10

內 生 產 之 稉 糙 米 及 糯 糙 米, 品 位 判 定 標 準 相 同, 並 分 為 3 個 等 級 ( 如 下 表 ), 未 達 3 等 標 準 者, 稱 為 規 格 外 米, 惟 規 格 外 米 之 異 種 穀 粒 及 異 物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50%, 倘 超 過 50%, 該 批 穀 物 即 不 屬 於 米 穀 類 農 林 水 產 省 為 利 各 檢 查 機 檢 執 行 稻 米 檢 查 工 作, 並 使 檢 查 標 準 一 致, 每 年 均 會 由 農 林 水 產 省 生 產 局 製 作 1 等 2 等 及 3 等 糙 米 之 標 準 品, 分 送 全 國 各 檢 查 機 關 使 用 檢 查 人 員 判 定 糙 米 等 級, 需 熟 記 1 等 2 等 及 3 等 米 標 準 品 之 外 觀 形 質, 再 與 受 檢 樣 品 作 比 較, 判 定 其 等 級, 每 一 個 樣 品 之 判 定 時 間 約 10~15 秒, 倘 有 疑 義 才 作 進 一 步 之 細 項 分 析 日 本 所 謂 糙 米 之 形 質, 係 指 糠 層 厚 薄 充 實 度 軟 硬 米 粒 大 小 粒 形 光 澤 糠 層 剝 離 度 心 白 及 腹 白 等 含 水 率 標 準 為 15%, 依 地 區 別 可 以 ±1%, 其 他 檢 查 項 目 則 無 寬 限 值 檢 查 人 員 檢 查 完 畢, 會 開 具 檢 查 證 明 給 申 請 檢 查 之 農 民 檢 查 證 明 可 作 為 交 易 之 依 據, 買 方 看 檢 查 證 明 就 知 道 該 批 貨 品 之 品 質, 不 需 要 看 實 物 依 農 林 水 產 省 統 計 資 料, 每 年 檢 查 結 果 判 定 為 1 等 米 之 比 例 約 80%, 2 等 米 之 比 例 約 16%,3 等 米 之 比 例 約 2%, 規 格 外 之 比 例 約 2% 日 本 糧 商 很 重 視 糙 米 等 級, 主 要 是 等 級 高 低 與 碾 米 率 有 密 切 相 關, 而 消 費 者 則 注 重 產 地 及 品 種, 其 代 表 該 包 米 食 味 品 質 好 壞 日 本 之 稉 糙 米 及 糯 糙 米 等 級 標 準 最 低 限 度 等 級 整 粒 水 分 形 質 合 計 (%) (%) (%) 最 高 限 度 被 害 粒 死 米 著 色 粒 異 種 穀 粒 及 異 物 異 種 穀 粒 死 米 著 色 粒 異 物 (%) (%) 稻 穀 稻 穀 及 麥 以 麥 ( %) (%) (%) 外 者 (%) 1 等 70 1 等 標 準 品 15.0 15 7 0.1 0.3 0.1 0.3 0.2 2 等 60 2 等 標 準 品 15.0 20 10 0.3 0.5 0.3 0.5 0.4 3 等 45 3 等 標 準 品 15.0 30 20 0.7 1.0 0.7 1.0 0.6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穀 物 檢 定 協 會 提 供 7. 檢 查 流 程 日 本 登 錄 檢 查 機 關 對 於 稻 米 之 檢 查 程 序 如 下, 經 過 檢 查 之 糙 米, 檢 查 人 員 會 在 每 包 受 檢 米 上 蓋 上 等 級 及 檢 查 人 員 姓 名, 並 開 具 檢 查 結 果 證 明 給 申 請 檢 查 者 (1) 檢 查 申 請 : 由 檢 查 申 請 者 填 具 檢 查 申 請 書, 向 檢 查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2) 受 理 : 檢 查 機 關 受 理 檢 查 申 請 11

(3) 搬 入 受 檢 品 : 由 檢 查 申 請 者 將 包 裝 好 之 受 檢 糙 米, 搬 入 檢 查 場 所, 並 排 列 整 齊 (4) 受 檢 品 之 確 認 : 由 檢 查 人 員 對 數 量 及 記 載 事 項 進 行 確 認 (5) 包 裝 檢 查 : 檢 查 包 裝 袋 樣 式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可 事 先 拿 空 袋 檢 查 ) (6) 檢 查 重 量 : 依 規 定 數 量 隨 機 抽 檢 重 量 是 否 與 包 袋 標 示 重 量 相 符 (7) 抽 取 樣 品 (8) 檢 查 品 位 : 先 依 據 樣 品 米 之 外 觀 形 質 鑑 定 等 級, 再 測 定 含 水 率, 最 後 記 錄 檢 查 結 果 (9) 檢 查 證 明 : 日 本 裝 原 料 糙 米 之 紙 袋, 均 印 有 檢 查 證 明 書 表 格, 鑑 定 之 等 級 係 以 等 級 印 章 直 接 蓋 於 包 袋 之 檢 查 證 明 書 上, 並 蓋 上 檢 查 人 員 章 戳 ; 惟 倘 為 太 空 包 袋, 檢 查 證 明 書 則 附 掛 於 太 空 包 袋 上 (10) 確 認 檢 查 證 明 及 數 量 是 否 正 確 (11) 檢 查 結 果 統 計 : 統 計 當 日 檢 查 結 果 (12)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 將 檢 查 結 果 通 知 檢 查 申 請 者 ; 完 成 檢 查 之 原 料 糙 米, 一 般 直 接 賣 給 設 置 檢 查 場 所 之 業 者 ( 例 如 農 協 ), 然 後 進 倉 保 管 (13) 作 成 檢 查 總 帳 ( 法 第 25 條 ) (14) 向 政 府 報 告 檢 查 結 果 ( 法 第 20 條 ) ( 四 ) 檢 查 後 之 糙 米 行 銷 完 成 檢 查 後, 申 請 檢 查 者 會 依 據 檢 查 機 關 開 具 之 檢 查 證 明, 與 買 方 商 談 交 易 價 格 日 本 稻 米 交 易 自 由, 交 易 管 道 多 元 化, 農 民 一 般 將 檢 查 過 的 糙 米 賣 給 農 協 或 集 貨 販 賣 業 者, 再 轉 賣 給 批 發 業 者 ( 精 米 工 廠 ) 或 零 售 業 者 ( 散 裝 米 店 或 零 售 商 店 ), 碾 成 白 米 後 販 售 給 消 費 者 批 發 或 零 售 業 者 須 依 據 檢 查 證 明 所 記 載 規 格, 標 示 產 品 之 產 地 品 種 及 產 年 等 事 項 日 本 農 民 生 產 稻 米 之 檢 查 與 流 通 圖 農 出 貨 農 協 糙 米 批 發 白 米 消 費 家 檢 查 機 關 進 行 檢 查 依 鑑 定 程 序, 對 於 品 種 重 量 品 位 等 進 行 檢 查, 並 出 具 等 級 判 定 證 明 集 貨 販 賣 業 者 依 據 檢 查 證 明 所 載 規 格 交 易 規 格 : 產 地 品 種 銘 柄 品 位 ( 等 級 ) 零 售 業 者 依 據 檢 查 證 明 所 載 產 地 品 種 產 年 標 示 (JAS 法 ) 者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農 林 水 產 省 消 費 安 全 局 12

二 日 本 市 售 食 米 之 標 示 制 度 ( 一 ) 日 本 食 品 標 示 制 度 日 本 與 食 品 標 示 有 關 之 法 律, 主 要 包 括 農 林 物 資 之 規 格 化 及 品 質 標 示 之 適 正 化 法 律 (Japanese Agricultural Standard, 簡 稱 JAS 法 ) ( 農 林 水 產 省 ) 食 品 衛 生 法 ( 厚 生 勞 働 省 ) 健 康 增 進 法 ( 厚 生 勞 働 省 ) 及 食 品 可 追 溯 相 關 法 令 ( 農 林 水 產 省 ) 各 法 之 立 法 目 的 說 明 如 下 : 1.JAS 法 : 規 定 市 售 食 品 應 就 原 材 料 及 原 產 地 等 與 品 質 有 關 事 項, 作 適 當 之 標 示, 以 利 消 費 者 選 擇 購 買 2. 食 品 衛 生 法 : 防 止 食 品 發 生 衛 生 方 面 的 危 害 3. 健 康 增 進 法 : 為 改 善 國 民 營 養 及 促 進 國 民 健 康 標 示 營 養 成 分 4. 食 品 可 追 溯 相 關 法 令 : 為 掌 握 食 品 移 動 路 徑, 對 其 生 産 加 工 流 通 等 各 段 階 之 購 進 及 售 出 等, 作 成 紀 錄 並 保 存, 便 於 發 生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事 件 時, 能 依 據 紀 錄 資 料, 快 速 進 行 追 溯 及 追 蹤, 找 出 事 件 發 生 原 因 及 進 行 商 品 回 收 目 前 日 本 僅 規 定 米 及 牛 肉 二 樣 食 品 須 記 錄 進 出 資 料 有 關 稻 米 部 分, 日 本 政 府 於 2011 年 執 行 米 的 可 追 溯 法 將 米 穀 等 交 易 記 錄 的 製 作 與 保 存, 以 及 傳 達 產 地 訊 息 義 務 化 日 本 有 關 JAS 法 食 品 衛 生 法 及 健 康 增 進 法 之 關 係 JAS 法 ( 商 品 選 擇 ) 食 品 衛 生 法 ( 食 品 安 全 之 確 保 ) 原 材 料 名 稱 內 容 量 原 產 地 等 名 稱 賞 味 期 限 法 保 存 方 法 法 基 因 改 造 製 造 廠 商 過 敏 添 加 物 等 健 康 增 進 法 ( 營 養 標 示 特 別 用 途 標 示 等 )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農 林 水 產 省 消 費 安 全 局 13

日 本 政 府 鑑 於 其 國 內 食 品 標 示 管 理 法 規 分 散 且 管 理 事 項 重 疊, 業 者 及 消 費 者 不 容 易 了 解, 且 由 不 同 單 位 管 理, 也 造 成 管 理 資 源 分 散 且 影 響 整 體 管 理 效 率, 已 由 消 費 者 廳 研 擬 食 品 標 示 法 ( 草 案 ), 該 草 案 係 整 合 JAS 法 食 品 衛 生 法 及 健 康 增 進 法 等 三 法 之 食 品 標 示 規 定, 刻 正 徵 詢 各 界 意 見 中 ( 二 )JAS 法 標 示 規 定 JAS 法 原 係 由 農 林 水 產 省 制 定 並 負 責 監 督 及 取 締 工 作, 惟 日 本 內 閣 府 於 平 成 21 年 9 月 設 立 消 費 者 廳 後, 有 關 食 品 品 質 標 示 基 準 之 制 定 及 修 正 工 作, 改 由 消 費 者 廳 負 責 至 於 執 行 層 面 ( 監 督 及 取 締 ), 包 括 進 入 調 查 指 示 及 公 布 等, 則 由 消 費 者 廳 及 農 林 水 產 省 共 同 辦 理, 並 由 都 道 府 縣 對 轄 內 業 者 實 施 監 督 及 取 締 工 作 至 對 業 者 之 行 政 處 分, 則 由 消 費 者 廳 辦 理 JAS 法 管 理 之 農 林 物 資 產 品, 範 圍 相 當 廣 泛, 包 括 ( 一 ) 飲 食 料 品 油 脂 ( 二 ) 農 産 物 林 産 物 畜 産 物 及 水 産 物, 以 及 以 上 述 產 物 為 原 料 或 材 料, 製 造 或 加 工 成 之 物 品, 但 不 包 括 酒 類 及 藥 事 法 所 管 理 之 醫 藥 品 醫 藥 部 外 品 及 化 粧 品 JAS 法 之 標 示 規 定, 可 分 為 品 質 標 示 基 準 制 度 及 JAS 規 格 制 度 二 種 標 示 制 度, 說 明 如 下 : 1. 品 質 標 示 基 準 制 度 品 質 標 示 基 準 係 屬 強 制 性 規 格 標 示, 包 裝 上 至 少 須 標 示 名 稱 ( 一 般 性 之 農 產 品 名 稱, 不 可 使 用 消 費 者 看 不 懂 的 名 稱 ) 原 材 料 原 產 地 等 項 目 品 質 標 示 基 準 又 可 分 為 生 鮮 食 品 品 質 標 示 基 準 及 加 工 食 品 品 質 標 示 基 準 二 大 類 生 鮮 食 品 係 指 蔬 菜 水 果 等 農 產 物 肉 類 及 蛋 類 等 畜 產 物 魚 類 等 水 產 物 加 工 食 品 則 以 生 鮮 農 產 物 為 原 料 加 工 製 造 的 食 品 JAS 法 對 於 部 分 特 定 食 品, 有 另 訂 品 質 標 示 基 準, 例 如 對 於 水 產 物 糙 米 及 白 米 香 菇 等 生 鮮 食 品, 訂 有 水 產 物 品 質 標 示 基 準 糙 米 及 白 米 品 質 標 示 基 準 及 香 菇 品 質 標 示 基 準 對 於 蔬 菜 冷 凍 食 品 農 產 物 漬 物 鰻 魚 加 工 品 香 腸 等 46 種 加 工 食 品, 則 各 訂 有 品 質 標 示 基 準 日 本 相 當 重 視 生 鮮 食 品 之 產 地 標 示, 對 於 國 產 生 鮮 農 產 物, 產 地 至 少 須 標 示 都 道 府 縣 名, 也 可 標 示 更 小 區 域 ; 畜 牧 產 品 標 示 國 產 即 可, 牛 畜 等 如 於 不 同 國 畜 養, 則 以 養 的 時 間 長 者 為 產 地 ; 水 產 品 需 標 示 捕 獲 水 域 或 卸 貨 之 港 口 名 稱 對 於 進 口 生 鮮 農 產 品 則 標 示 原 產 國 名 即 可 14

另 外, 日 本 對 於 大 多 數 食 品 規 定 須 標 示 賞 味 期 限 或 消 費 期 限, 賞 味 期 限 用 於 品 質 較 為 穩 定 較 不 易 變 壞 之 食 品, 例 如 糖 果 餅 乾 罐 裝 食 品 等, 超 過 賞 味 期 限 之 食 品, 仍 保 有 一 定 品 質, 並 非 時 間 超 過 就 不 能 食 用 消 費 期 限 則 用 於 較 易 腐 壞 之 食 品, 例 如 三 明 治 便 當 等, 超 過 時 間 可 能 有 衛 生 安 全 問 題, 最 好 就 不 要 食 用 惟 日 本 對 於 市 售 包 裝 食 米, 則 無 規 定 應 標 示 賞 味 期 限 或 消 費 期 限 2.JAS 規 格 制 度 屬 於 隨 意 規 格 標 示, 食 品 如 通 過 JAS 驗 證, 可 於 包 裝 上 標 示 JAS 驗 證 標 章 目 前 日 本 之 JAS 標 章, 有 一 般 JAS 標 章 特 定 JAS 標 章 有 機 JAS 標 章 生 產 情 報 公 布 JAS 標 章 及 定 溫 管 理 流 通 JAS 標 章 等 5 種 稻 米 部 分, 目 前 只 有 JAS 有 機 米 驗 證, 其 基 本 條 件 需 2 年 不 施 用 農 藥 及 化 學 肥 料, 且 非 基 因 轉 殖 水 稻 通 過 有 機 驗 證 之 產 品 雖 然 價 格 較 高, 但 因 通 過 驗 證 相 當 麻 煩, 目 前 獲 得 JAS 有 機 驗 證 之 稻 米 僅 佔 總 量 之 0.12%, 比 例 微 小 ( 三 ) 日 本 市 售 包 裝 食 米 標 示 規 定 依 據 JAS 法, 日 本 市 售 包 裝 食 米 標 示 主 要 規 定 如 下 : 1. 須 標 示 名 稱 原 料 糙 米 ( 產 地 品 種 產 年, 如 為 混 合 米 需 標 示 混 合 比 例 ) 內 容 量 精 米 年 月 日 及 販 賣 者 等 5 個 項 目 2. 需 以 鉛 字 體 ( 印 刷 字 體 ) 標 示, 且 重 量 超 過 3 公 斤 者, 字 體 大 小 需 12 點 以 上, 重 量 在 3 公 斤 以 下 者, 字 體 大 小 需 在 8 點 以 上 3. 只 能 使 用 表 格 方 式 標 示, 且 格 式 固 定 4. 可 標 示 於 包 袋 正 面 或 背 面, 且 可 用 黏 貼 方 式 ( 包 括 精 米 年 月 日 ) 貼 於 包 裝 袋 上 5. 標 示 義 務 人 為 販 賣 該 包 裝 食 米 之 業 者, 倘 販 賣 者 為 精 米 工 場, 則 由 精 米 工 場 標 示 ; 倘 為 生 產 者 直 接 銷 售 給 消 費 者, 則 由 生 產 者 標 示 單 一 原 料 米 複 數 原 料 米 名 稱 白 米 名 稱 白 米 原 料 糙 米 產 地 品 種 產 年 原 料 糙 米 產 地 品 種 產 年 使 用 比 例 內 容 量 精 米 年 月 日 販 賣 者 內 容 量 精 米 年 月 日 販 賣 者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農 林 水 產 省 消 費 安 全 局 15

有 關 日 本 市 售 包 裝 食 米 應 標 示 事 項, 其 標 示 方 式 說 明 如 下 : 1. 名 稱 標 示 白 米 稉 白 米 糯 白 米 糙 米 胚 芽 白 米 ( 含 胚 芽 率 需 達 80% 以 上 ) 等 2. 原 料 糙 米 (1) 原 料 糙 米 如 有 經 過 檢 查, 可 依 檢 查 證 明 書 內 容, 標 示 產 地 品 種 及 產 年 ; 如 未 經 檢 查, 則 不 得 於 產 品 上 標 示 品 種 及 產 年, 但 因 依 日 本 米 可 追 溯 法 規 定, 食 米 須 傳 達 產 地 資 訊, 故 雖 未 經 檢 查, 仍 須 標 示 原 料 糙 米 之 產 地, 並 註 記 產 地 未 檢 查 (2) 原 料 糙 米 如 經 登 錄 檢 查 機 關 檢 查, 內 容 物 之 產 地 品 種 及 產 年 均 相 同 者, 屬 於 單 一 原 料 米, 若 有 不 同 則 屬 於 複 數 原 料 米, 其 標 示 方 式 如 下 : 單 一 原 料 米 : 依 據 檢 查 證 明, 標 示 原 料 糙 米 之 產 地 品 種 及 產 年, 產 地 須 標 示 到 縣 或 更 小 區 域 複 數 原 料 米 : 使 用 之 原 料 糙 米 中, 如 有 經 登 錄 檢 查 機 關 檢 查 者, 可 就 有 檢 查 部 分, 標 示 產 地 品 種 產 年 及 使 用 比 例 未 經 檢 查 之 原 料 糙 米, 則 不 可 標 示 品 種 及 產 年 3. 內 容 量 : 需 以 公 斤 或 公 克 為 單 位 標 示 重 量 4. 精 米 年 月 日 : 內 容 物 如 為 白 米, 則 記 載 精 米 年 月 日 ; 如 為 糙 米, 則 記 載 調 製 年 月 日 倘 為 進 口 米 且 不 知 上 述 日 期, 則 標 示 輸 入 年 月 日 又, 內 容 物 如 為 混 合 米, 則 標 示 其 中 最 早 之 日 期 所 謂 調 製 年 月 日, 係 指 業 者 將 購 入 之 原 料 糙 米, 再 過 篩 選 別 之 日 期 5. 販 賣 者 : 標 示 販 賣 業 者 之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等 例 1- 單 一 原 料 米 名 稱 原 料 糙 米 內 容 量 精 米 年 月 日 販 賣 者 白 米 產 地 品 種 產 年 單 一 原 料 米 縣 年 產 10kg 平 成 26 年 月 日 米 穀 株 式 會 社 縣 市 町 15-5 TEL ( ) 16

例 2- 複 數 原 料 米 ( 有 檢 查 ) 名 稱 原 料 糙 米 內 容 量 精 米 年 月 日 販 賣 者 白 米 產 地 品 種 產 年 使 用 比 例 複 數 原 料 米 國 內 產 10 成 縣 25 年 產 6 成 縣 產 25 年 產 4 成 10kg 平 成 26 年 月 日 米 穀 株 式 會 社 縣 市 町 15-5 TEL ( ) 例 3- 複 數 原 料 米 ( 未 檢 查 ) 原 料 糙 米 產 地 品 種 產 年 使 用 比 例 複 數 原 料 米 國 內 產 10 成 縣 產 8 成 縣 產 ( 產 地 未 檢 查 ) 2 成 例 4- 原 料 米 未 檢 查 原 料 糙 米 產 地 品 種 產 年 使 用 比 例 未 檢 查 米 國 內 產 10 成 縣 產 ( 產 地 未 檢 查 ) 10 成 三 日 本 市 售 食 米 管 理 ( 一 ) 經 營 米 穀 事 業 須 申 報 日 本 早 期 為 穩 定 國 內 糧 食 供 需 及 價 格, 於 1942 年 訂 定 食 糧 管 理 法, 依 據 該 法, 米 穀 集 貨 業 者 為 指 定 制, 經 營 米 穀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則 為 許 可 制 惟 隨 著 戰 後 糧 食 生 產 豐 富 及 市 場 開 放, 於 平 成 7 年 (1995 年 ) 廢 止 食 糧 管 理 法, 改 訂 主 要 食 糧 供 需 及 價 格 安 定 法 ( 食 糧 法 ), 從 事 米 穀 出 貨 及 販 賣 改 為 登 錄 制 平 成 16 年 (2004 年 ) 大 幅 修 改 食 糧 法, 並 將 登 錄 制 改 為 申 報 制 食 糧 法 定 義 之 主 要 糧 食, 係 指 米 穀 及 麥 ( 小 麥 大 麥 及 裸 麥 ) 至 其 他 政 令 規 定 之 糧 食 則 以 食 糧 ( 包 含 加 工 或 調 製 後 之 食 糧 ) 稱 之 17

依 食 糧 法 施 行 令 第 1 條, 目 前 之 食 糧 有 雜 麥 及 黑 麥, 及 米 穀 粉 麥 粉 及 其 調 製 食 品 等 依 新 修 正 之 食 糧 法, 從 事 米 穀 出 貨 或 販 賣 達 一 定 規 模 之 業 者, 才 需 向 農 林 水 產 省 申 報 ( 第 47 條 ), 至 經 營 其 他 糧 食 則 無 規 定 須 申 報 依 該 法 第 47 條 之 規 定, 應 申 報 事 項 如 下, 倘 有 變 更 或 停 業 情 形 者, 均 應 立 即 向 農 林 水 產 省 申 報, 不 得 延 遲 : 1. 商 號 名 稱 或 姓 名 及 住 所 2. 經 營 者 如 為 法 人, 須 申 報 代 表 人 姓 名 3. 主 要 營 業 處 所 在 地 4. 其 他 農 林 水 產 省 令 所 規 定 事 項 依 食 糧 法 施 行 規 則 第 27 條, 前 述 食 糧 法 第 47 條 所 規 範 之 一 定 規 模, 係 指 當 年 度 米 穀 預 定 出 貨 或 販 賣 數 量, 或 前 一 年 之 米 穀 出 貨 或 販 賣 數 量, 達 20 公 噸 以 上 白 米 量 者, 但 申 報 者 如 有 自 產 之 稻 米, 則 自 產 數 量 不 包 含 在 內 前 述 農 林 水 產 省 所 規 定 事 項, 係 指 業 者 預 定 開 始 從 事 米 穀 出 貨 或 販 賣 之 日 期, 以 及 申 報 當 年 預 定 出 貨 或 販 賣 數 量 另 食 糧 法 第 48 條 及 食 糧 法 施 行 規 則 第 28 條 規 定, 申 報 之 業 者 須 備 置 帳 簿 記 錄, 記 載 米 穀 種 類 別 之 出 貨 或 販 賣 數 量, 且 帳 簿 至 少 應 保 存 3 年 日 本 對 於 未 依 規 定 申 報 或 申 報 虛 偽 之 米 穀 出 貨 或 買 賣 資 料 者, 處 50 萬 日 圓 以 下 罰 金 申 報 資 料 有 變 更 而 未 提 出 更 正 不 備 置 帳 簿 帳 簿 不 記 載 或 未 保 存 帳 簿 者, 處 20 萬 日 圓 以 下 罰 鍰 生 產 米 穀 出 貨 業 者 米 穀 批 發 業 者 米 穀 零 售 業 者 消 費 者 需 申 報 者 者 農 家 直 售 無 償 給 予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農 林 水 產 省 消 費 安 全 局 ( 二 ) 糧 商 從 事 米 穀 交 易 應 遵 行 事 項 日 本 為 加 強 穩 定 米 穀 供 需 及 價 格, 其 食 糧 法 規 定, 對 於 主 食 用 以 外 之 用 途 限 定 米 穀, 必 須 依 規 定 之 用 途 使 用 及 販 賣, 禁 止 作 為 其 他 用 途, 所 有 18

米 穀 出 貨 及 販 賣 業 者 均 須 遵 行, 並 自 平 成 22 年 4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對 於 違 反 規 定 之 業 者, 農 林 水 產 省 會 先 勸 告 改 善, 倘 業 者 經 勸 告 後 仍 不 改 善, 則 將 勸 告 業 者 應 採 行 之 改 善 事 項, 改 用 命 令 要 求 改 善, 倘 仍 不 改 善, 則 處 以 1 年 以 下 徒 刑 或 100 萬 日 圓 以 下 罰 金 ( 法 人 則 為 1 億 日 圓 以 下 罰 金 ) 日 本 之 用 途 限 定 米 穀, 可 分 為 加 工 用 米 新 規 需 要 米 備 蓄 米 區 分 出 貨 米 國 家 或 米 穀 安 定 供 給 確 保 支 援 機 構 所 販 售 用 途 限 定 之 稻 米 等, 販 賣 時 須 於 包 裝 袋 上 標 示 用 途, 例 如 加 工 用 途 米 米 粉 用 途 米 飼 料 用 途 米 等 各 限 定 用 途 米 說 明 如 下 : 1. 加 工 用 米 : 供 製 造 清 酒 等 酒 類 加 工 米 飯 味 噌 等 調 味 料 上 新 粉 等 粉 類 米 菓 類 等 使 用 2. 新 規 需 要 米 : 作 為 飼 料 用 米 粉 用 ( 供 製 作 麵 包 麺 條 等, 與 傳 統 用 途 不 同 ) 輸 出 用 生 質 酒 精 用 等 3. 備 蓄 米 : 政 府 為 儲 備 糧 食 買 入 的 米 穀 4. 區 分 出 貨 米 : 取 代 其 他 非 米 類 原 料 或 輸 入 之 米 粉 調 製 品 原 料 等 用 途 5. 政 府 或 米 穀 安 定 供 給 確 保 支 援 機 構 所 販 售 用 途 限 定 之 稻 米 :[ 政 府 銷 售 關 稅 配 額 米 ] 加 工 用 或 飼 料 用 [ 機 構 販 賣 的 現 物 償 還 米 等 ] 米 粉 用 飼 料 用 等 ( 三 ) 市 售 食 品 ( 含 市 售 食 米 ) 稽 查 日 本 之 市 售 食 品 ( 含 市 售 食 米 ), 係 由 農 林 水 產 省 消 費 者 廳 及 各 都 道 府 縣 共 同 辦 理 監 視 及 取 締 ( 調 查 指 示 及 公 布 ) 工 作, 並 依 業 者 設 立 之 營 業 處 所 範 圍, 決 定 權 管 單 位 倘 業 者 之 營 業 處 所 僅 位 於 某 都 道 府 縣 轄 內, 則 由 該 都 道 府 縣 負 責 該 業 者 之 監 視 及 取 締 工 作 ; 倘 業 者 之 營 業 處 所 分 布 於 不 同 都 道 府 縣, 則 由 農 林 水 產 省 負 責 該 業 者 之 監 視 及 取 締 工 作 農 林 水 產 省 為 執 行 食 品 之 監 視 及 取 締, 於 全 國 所 屬 地 方 農 政 局 有 配 置 專 職 稽 查 員, 平 成 25 年 配 置 之 總 人 數 約 1,300 人 稽 查 員 平 時 會 做 一 般 性 之 巡 迴 調 查, 對 零 售 店 鋪 等 進 行 監 視 及 取 締 工 作 此 外, 農 林 水 産 省 基 於 消 費 者 對 食 品 品 質 標 示 越 來 越 關 心, 於 平 成 14 年 2 月 15 日 開 始 設 置 食 品 標 示 110 番 之 專 門 窗 口, 除 了 農 林 水 產 省 外, 各 地 方 農 政 局 農 林 水 產 消 費 安 全 技 術 中 心 及 各 都 道 府 縣, 均 有 設 置 食 品 標 示 110 番 窗 口 消 費 者 於 市 面 上 如 有 發 現 標 示 偽 造 仿 冒 賞 味 期 限 更 改 或 標 示 不 清 之 食 品, 或 其 他 食 品 標 示 疑 義 問 題, 均 可 就 近 向 窗 口 提 供 情 報 企 業 內 部 告 發 者 亦 可 向 窗 口 舉 發 該 窗 口 並 可 提 供 消 費 者 有 關 食 品 標 示 問 題 之 諮 詢 19

調 查 結 果 如 有 違 反 JAS 法 標 示 規 定 者, 則 指 示 業 者 改 正 ( 修 正 標 示 或 將 商 品 下 架 ) 並 公 布 業 者 名 稱, 倘 業 者 對 於 要 求 改 正 之 指 示 倘 不 遵 從, 則 由 消 費 者 廳 以 命 令 要 求 遵 從 指 示, 倘 仍 不 遵 從, 則 移 送 警 察 單 位 介 入 調 查, 倘 為 個 人 違 規 則 處 一 年 以 下 徒 刑 或 100 萬 日 圓 以 下 罰 金, 倘 為 法 人 違 規 則 處 1 億 日 圓 以 下 罰 金 惟 對 於 原 產 地 造 假 案 件, 則 直 接 處 罰, 倘 為 個 人 則 處 2 年 以 下 徒 刑 或 200 萬 日 圓 以 下 罰 金, 對 於 法 人 則 處 1 億 日 圓 以 下 罰 金 品 質 標 示 違 反 JAS 法 之 處 理 流 程 調 查 ( 農 林 水 產 省 消 費 者 廳 ) 指 示 並 公 布 : 指 示 改 正 公 布 業 者 名 稱 等 ( 農 林 水 產 省 消 費 者 廳 ) 直 接 處 罰 : 原 產 地 造 假 命 令 : 指 示 遵 從 命 令 公 布 ( 消 費 者 廳 ) 罰 則 : 個 人 : 處 一 年 以 下 徒 刑 或 100 萬 日 圓 以 下 罰 金 法 人 : 處 1 億 日 圓 以 下 罰 金 罰 則 : 個 人 : 處 2 年 以 下 徒 刑 或 200 萬 日 圓 以 下 罰 金 法 人 : 處 1 億 日 圓 以 下 罰 金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農 林 水 產 省 消 費 安 全 局 前 述 對 於 食 品 標 示 違 反 規 定 者, 倘 非 屬 經 常 性 違 規 而 係 一 時 之 過 失, 依 JAS 法 指 示 公 布 指 針 之 運 用 改 善 規 定, 可 以 不 指 示 公 布, 而 改 以 指 導 之 方 式 處 理, 即 直 接 向 業 者 說 明 標 示 錯 誤 之 處, 並 請 業 者 改 正 標 示 或 將 商 品 下 架 另 外, 農 林 水 產 省 自 平 成 23 年 1 月 1 日 起 規 定, 違 反 標 示 規 定 之 業 者, 必 須 將 商 品 標 示 錯 誤 之 事, 迅 速 傳 達 給 消 費 者 知 道, 即 使 是 接 受 指 導 之 業 者 也 必 須 遵 從 辦 理 傳 達 的 方 式, 可 於 店 鋪 內 或 網 站 上 揭 示 違 規 事 實, 揭 示 時 間 需 2 週 以 上 ; 或 在 一 般 報 紙 上 刊 登 公 告 至 少 一 次 對 於 事 業 夥 伴 也 要 以 e-mail 傳 真 郵 件 等 方 式 告 知 20

四 民 間 糧 商 業 者 之 自 主 品 質 管 理 日 本 由 民 間 糧 商 組 成 之 公 會, 除 農 協 (JA) 系 統 外, 其 他 主 要 包 括 由 加 工 業 者 組 成 之 日 本 精 米 工 業 會 (JRMA) 由 集 貨 業 者 組 成 之 全 國 主 食 集 荷 協 同 組 合 連 合 會 ( 全 集 連 ) 由 米 穀 批 發 業 者 組 成 之 全 國 米 穀 販 賣 市 業 共 濟 協 同 組 合 ( 全 米 販 ) 由 零 售 業 者 組 成 之 日 本 米 穀 小 賣 商 業 組 合 連 合 會 ( 日 米 連 ) 由 零 售 及 批 發 業 者 組 成 之 全 國 食 糧 流 通 事 業 協 同 組 合 ( 全 流 協 ) 促 進 稻 米 及 米 食 加 工 品 出 口 之 全 國 米 關 連 食 品 輸 出 促 進 會 ( 全 米 輸,JRE) 日 本 政 府 雖 無 規 定 市 售 食 米 須 標 示 品 質 規 格 等 級, 但 其 市 售 包 裝 食 米 外 觀 品 質 普 遍 良 好, 除 歸 功 於 良 好 之 檢 查 制 度 外, 民 間 糧 商 自 發 建 立 之 自 主 管 理 模 式, 亦 為 重 要 關 鍵 日 本 糧 商 是 否 加 入 公 會, 屬 自 願 性, 且 只 要 總 公 司 代 表 加 入 即 可, 分 公 司 並 不 需 要 繳 會 員 費, 此 與 我 國 不 同 日 本 政 府 對 公 會 並 無 給 予 補 助, 但 公 會 仍 經 營 良 好, 主 要 是 靠 公 會 之 服 務 效 能, 爭 取 業 者 認 同 並 加 入 公 會 本 次 參 訪 對 象 為 日 本 精 米 工 業 會, 日 本 政 府 原 於 平 成 7 年 11 月 1 日 依 據 食 糧 法, 訂 定 登 錄 販 賣 業 者 須 遵 行 之 白 米 品 位 基 準, 惟 該 基 準 於 平 成 16 年 3 月 31 日 廢 止 該 精 米 品 質 基 準 如 下 : 1. 白 米 裡 面 不 可 含 有 泥 土 及 砂 石 2. 須 符 合 下 表 之 品 質 規 格 標 準 日 本 政 府 訂 定 之 白 米 品 位 基 準 ( 平 成 16 年 3 月 31 日 廢 止 ) 最 低 限 度 最 高 限 度 白 粉 質 粒 及 被 害 粒 異 種 穀 粒 及 異 物 形 質 水 分 被 害 粒 合 計 碎 粒 稻 穀 稻 穀 以 外 % 合 計 著 色 粒 % % % 物 質 % % % 標 準 品 16.0 20 2 0.2 10 0 0.1 註 1: 稉 白 米 適 用 本 基 準 表 註 2: 胚 芽 白 米 除 適 用 本 基 準 表, 且 胚 芽 保 有 率 須 達 80% 以 上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精 米 工 業 會 提 供 日 本 政 府 於 平 成 16 年 3 月 31 日 廢 止 上 述 市 售 白 米 品 質 基 準 後, 民 間 組 成 之 米 穀 公 正 交 易 推 進 協 議 會, 於 同 年 4 月 1 日 自 主 訂 定 新 的 白 米 品 質 基 準, 參 與 制 訂 之 單 位 有 日 本 精 米 工 業 會 日 本 穀 物 検 定 協 會 全 國 米 穀 協 會 主 婦 連 合 會 全 國 農 業 協 同 組 合 連 合 會 全 國 主 食 集 荷 協 同 組 合 連 合 會 日 本 米 穀 小 賣 商 業 組 合 連 合 會 全 國 米 穀 販 賣 事 業 共 濟 協 同 組 合 等, 業 者 製 造 販 賣 流 通 之 白 米, 均 須 符 合 該 品 質 基 準, 對 糧 商 具 有 強 大 之 約 束 力 該 民 21

間 自 訂 之 品 質 基 準 如 下 表, 且 不 得 含 有 土 砂 石 玻 璃 片 金 属 片 及 塑 膠 片 但 如 業 者 在 稉 白 米 販 賣 前, 有 先 提 出 係 屬 特 定 之 品 質 規 格, 且 在 包 裝 袋 上 標 示 品 質 規 格 者, 可 不 受 基 準 之 限 制 米 穀 公 正 交 易 推 進 協 議 會 訂 定 之 白 米 品 位 基 準 最 高 限 度 水 分 (%) 白 粉 質 粒 (%) 被 害 粒 合 計 (%) 着 色 粒 (%) 碎 粒 (%) 異 種 穀 粒 及 異 物 (%) 16.0 15 2 0.2 8 0.1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精 米 工 業 會 提 供 日 本 糧 商 業 者 自 訂 之 白 米 品 質 基 準, 白 粉 質 粒 含 量 相 當 於 我 國 CNS3 等 規 格, 碎 粒 相 當 於 我 國 CNS2 等 規 格, 日 本 政 府 雖 無 規 定 須 標 示 品 質 等 級, 但 民 間 糧 商 自 主 制 定 之 品 質 基 準, 已 有 做 良 好 之 管 控, 日 本 糧 商 如 販 售 低 於 該 品 質 基 準 之 食 米, 公 會 會 出 來 勸 告 制 止 目 前 我 國 市 面 上 常 見 的 小 包 裝 等 外 米, 有 很 多 在 日 本 是 無 法 銷 售 的 另 外, 日 本 精 米 工 業 會 亦 有 自 訂 更 嚴 格 之 白 米 品 質 標 準, 供 其 會 員 加 工 時 自 主 管 理 之 參 考 工 業 會 所 訂 標 準, 係 針 對 白 度 水 分 胚 芽 殘 存 整 粒 白 粉 質 粒 碎 粒 等 6 項 訂 定 最 高 限 度, 並 分 為 雪 及 花 2 級, 其 標 準 如 下 表, 本 標 準 未 規 定 之 被 害 粒 異 種 穀 粒 及 異 物 項 目, 則 依 照 業 界 訂 定 之 品 質 基 準 規 定 辦 理 等 級 白 度 (%) 日 本 精 米 工 業 會 訂 定 之 品 質 規 格 水 分 (%) 胚 芽 殘 存 (%) 22 整 粒 (%) 白 粉 質 粒 (%) 碎 粒 (%) 雪 39 以 上 16.0 以 下 15 以 下 93 以 上 6 以 下 3 以 下 花 39 以 上 16.0 以 下 20 以 下 90 以 上 8 以 下 5 以 下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精 米 工 業 會 提 供 日 本 生 產 之 稻 米, 並 非 外 觀 品 質 皆 優 良, 惟 日 本 之 加 工 設 備 精 良, 業 者 可 藉 由 加 工 設 備 及 碾 製 技 術, 生 產 品 質 符 合 精 米 工 業 會 要 求 之 白 米 銷 售 市 場 且 日 本 碾 米 廠 非 常 注 重 品 管, 每 個 加 工 階 段, 包 括 碾 米 包 裝 重 量 打 印 等 各 個 環 節, 均 會 由 人 工 或 機 器 做 檢 查, 確 認 符 合 標 準 才 會 販 賣 對 於 加 工 過 程 篩 下 來 的 米, 則 作 為 味 噌 糖 飼 料 或 肥 料 等 使 用, 不 會 回 收 當 作 食 用 米 販 賣, 倘 業 者 被 發 現 有 此 行 為, 日 本 消 費 者 是 無 法 接 受 的, 業 者 也 可 能 因 消 費 者 抵 制 而 倒 閉 除 了 米 穀 加 工 業 者 高 度 自 主 管 理 外, 日 本 之 米 專 賣 店, 也 會 要 求 小 包 裝 米 的 品 質, 甚 至 要 求 更 高 之 品 質 才 可 在 其 店 內 銷 售, 因 此 品

質 較 差 的 米 是 不 可 能 在 市 場 流 通 販 售 另 外, 日 本 民 間 已 建 立 良 好 之 教 育 訓 練 體 系, 對 農 協 加 工 廠 品 管 人 員 批 發 商 米 專 賣 店 米 飯 加 工 業 者 等, 均 有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例 如 日 本 穀 物 檢 定 協 會 有 辦 理 米 穀 檢 查 人 員 及 食 味 檢 定 人 員 訓 練, 日 本 精 米 工 業 會 亦 有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通 過 訓 練 且 考 試 及 格 者 則 發 給 證 書 日 本 之 精 米 工 廠 或 米 專 賣 店 業 者, 會 將 獲 得 日 本 精 米 工 業 會 認 定 之 證 明 牌, 及 各 種 稻 米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懸 掛 於 廠 內 或 店 內 明 顯 處, 以 作 為 宣 傳 及 對 其 販 售 產 品 品 質 之 保 證 對 於 品 種 DNA 檢 驗, 業 者 向 SATAKE 等 公 司 購 買 品 種 DNA 檢 驗 儀 器 時, 儀 器 公 司 會 同 時 教 導 品 種 鑑 定 技 術 及 使 用 之 藥 品, 因 此 日 本 有 許 多 業 者 均 可 自 行 做 品 種 檢 測, 以 確 保 購 買 原 料 之 品 種 純 度 日 本 透 過 多 元 之 訓 練 管 道, 廣 泛 培 養 民 間 米 穀 檢 查 食 味 檢 定 及 品 種 檢 驗 人 員, 讓 買 賣 雙 方 對 於 交 易 之 稻 米 品 質 能 清 楚 認 知, 減 少 交 易 糾 紛, 亦 為 確 保 其 市 售 食 米 品 質 優 良 之 重 要 因 素 五 日 本 米 專 賣 店 經 營 方 式 本 次 參 訪 日 本 米 專 賣 店, 經 營 者 均 非 常 注 重 充 實 自 身 之 稻 米 相 關 專 業 知 識, 積 極 參 與 米 穀 相 關 公 會 或 協 會 辦 理 之 講 習 訓 練, 並 取 得 相 關 證 書, 懸 掛 於 店 內, 包 括 全 米 販 之 五 星 米 達 人 證 書 食 味 鑑 定 士 協 會 之 米 食 味 鑑 定 士 證 書 等 米 專 賣 店 販 售 之 糙 米, 每 公 斤 價 格 一 般 在 350 至 600 日 圓 左 右, 但 魚 沼 生 產 之 越 光 米 每 公 斤 價 格 可 賣 到 780 日 圓 米 專 賣 店 經 營 情 形 整 理 如 下 : ( 一 ) 商 品 型 態 : 日 本 米 專 賣 店 現 場 擺 放 糙 米 而 非 白 米, 惟 店 內 均 設 有 小 型 精 米 機, 顧 客 購 買 之 糙 米, 倘 有 需 要 均 可 免 費 幫 顧 客 當 場 碾 成 白 米, 且 提 供 不 同 碾 白 度 之 樣 品 米 供 客 人 參 考 選 擇, 服 務 相 當 周 到 ( 二 ) 糙 米 來 源 : 店 家 銷 售 之 糙 米, 係 來 自 全 國 各 地 之 稻 米 產 地, 例 如 千 葉 縣 新 潟 縣 茨 城 縣 佐 賀 縣 山 形 縣 秋 田 縣 宮 城 縣 長 野 縣 福 島 縣 島 根 縣 北 海 道 熊 本 縣 沖 繩 縣 等, 主 要 向 農 協 及 特 定 農 民 購 買 原 料 糙 米 以 檢 查 用 之 30 公 斤 紙 袋 包 裝, 販 售 品 種 繁 多, 同 一 家 商 店 銷 售 之 糙 米 品 種 可 達 40 種 以 上 ( 三 ) 產 品 特 點 :1. 販 售 產 品 均 為 產 地 品 種 銘 柄 米, 並 經 登 錄 檢 查 機 關 檢 查 通 過, 外 觀 品 質 相 當 良 好 2. 其 中 部 分 產 品 為 特 別 栽 培 米, 屬 於 減 少 施 用 農 藥 及 化 學 肥 料 ( 氮 素 成 分 ) 栽 培 之 稻 米 依 日 本 農 林 水 産 省 特 別 栽 培 農 産 物 標 示 指 導 方 針, 特 別 栽 培 農 產 物 使 用 之 農 藥 及 化 23

學 肥 料 之 氮 素 成 分, 需 較 慣 行 栽 培 法 減 少 5 成 以 上 特 別 栽 培 農 產 物 由 各 都 道 府 縣 自 行 推 動, 對 於 遵 循 減 藥 減 肥 規 定 生 產 之 原 料 糙 米, 於 米 袋 上 均 貼 有 證 明 標 章, 並 載 明 減 藥 減 肥 比 例 與 節 減 農 藥 之 名 稱 與 使 用 狀 況 例 如 山 形 縣 新 潟 縣 北 海 道 之 特 別 栽 培 農 產 物 標 章, 千 葉 縣 之 ち ばエコ 農 產 物 標 章 ( 四 ) 陳 列 方 式 : 店 家 銷 售 散 裝 糙 米, 一 般 將 30 公 斤 裝 之 紙 袋 直 接 打 開, 或 以 木 桶 盛 裝, 陳 列 於 店 內 販 售, 擺 設 相 當 整 齊 清 潔 每 袋 ( 桶 ) 米 上, 均 清 楚 標 示 品 種 產 地 及 價 格, 以 及 該 袋 米 之 優 點, 供 顧 客 識 別 選 購 ( 五 ) 宣 傳 促 銷 :1. 為 取 得 顧 客 信 賴 並 宣 傳 所 銷 售 之 稻 米 品 質 優 良, 店 家 習 慣 將 農 協 授 權 販 售 或 與 農 協 合 作 之 旗 幟 或 證 明, 陳 列 於 店 內 ; 另 外 對 於 獲 得 日 本 穀 物 檢 定 協 會 評 定 食 味 為 特 A 級 之 稻 米 產 區, 亦 會 將 宣 傳 海 報 張 貼 於 店 內 宣 傳, 吸 引 顧 客 購 買 2. 自 行 印 製 20 日 圓 50 日 圓 100 日 圓 不 等 之 優 惠 券, 贈 送 買 米 顧 客, 可 於 下 次 買 米 時 抵 用 3. 另 外, 日 本 縣 政 府 如 有 發 放 購 米 專 用 敬 老 券, 店 家 會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提 供 價 格 數 量 及 時 間 限 定 之 優 惠 米, 供 敬 老 券 持 有 者 兌 換 六 日 本 農 協 對 於 農 民 運 來 濕 穀 之 處 理 過 程 日 本 稻 米 以 糙 米 型 態 儲 存 居 多, 農 協 向 農 民 收 購 稻 米, 多 以 糙 米 計 價 目 前 日 本 農 民 銷 售 稻 米 給 農 協, 有 下 列 二 種 方 式 : ( 一 ) 農 民 收 穫 稻 穀 後, 自 行 烘 乾 碾 糙, 裝 於 30 公 斤 紙 袋 後, 運 至 農 協 接 受 檢 查, 再 依 等 級 檢 查 結 果 決 定 價 錢, 直 接 賣 給 農 協 自 行 烘 乾 碾 糙 之 糙 米, 米 袋 上 會 載 明 生 產 農 民 姓 名 ( 二 ) 農 民 將 收 穫 後 之 濕 穀, 直 接 運 至 農 協, 由 農 協 代 為 烘 乾 碾 糙 裝 袋 後, 接 受 檢 查, 再 賣 給 農 協 日 本 農 協 有 設 置 大 型 稻 穀 乾 燥 中 心 及 礱 穀 設 備, 協 助 當 地 農 民 烘 乾 稻 穀 及 碾 糙 日 本 農 民 將 收 穫 後 之 濕 稻 穀 直 接 運 往 農 協 處 理 之 情 形, 越 來 越 普 遍 農 協 向 農 民 收 購 糙 米, 係 按 糙 米 等 級 計 價, 因 此 對 於 濕 穀 品 質 相 當 注 重, 會 依 濕 穀 品 質 先 做 初 步 分 級, 並 分 開 烘 乾, 過 程 相 當 嚴 謹 有 關 靜 岡 縣 掛 川 市 農 協 及 遠 洲 中 央 農 協 稻 米 中 心 處 理 農 民 濕 穀 之 過 程 整 理 如 下 : ( 一 ) 受 理 農 民 運 來 之 濕 穀 : 24

農 民 將 濕 穀 運 至 農 協, 農 協 受 理 之 程 序 如 下 :1. 農 民 提 供 栽 培 履 歷 表 ( 記 載 農 民 姓 名 種 植 地 區 面 積 品 種 插 秧 日 期 收 穫 日 期 收 穫 面 積 使 用 肥 料 除 草 劑 及 病 蟲 害 防 治 藥 劑 等 );2. 農 協 人 員 確 認 栽 培 履 歷 確 實 記 載 使 用 農 藥 及 品 種 資 料 ;3. 農 協 人 員 填 寫 該 批 濕 穀 之 米 穀 搬 入 受 理 表 ( 記 載 農 民 姓 名 搬 入 日 期 品 種 名 入 料 口 號 數 等 );4. 將 濕 穀 倒 入 入 料 口 ( 農 協 會 設 置 數 個 濕 穀 入 料 口, 並 視 農 民 繳 交 之 濕 穀 品 質 及 品 種 別, 決 定 倒 至 哪 個 入 料 口, 分 別 烘 乾 ) ( 二 ) 過 磅 及 留 樣 : 濕 穀 進 入 入 料 口 後, 由 機 器 過 磅 秤 重, 農 協 人 員 並 抽 取 濕 穀 樣 品 留 存, 供 日 後 對 於 品 質 有 爭 議 時 使 用 過 磅 秤 重 後, 農 協 人 員 開 立 受 貨 單 據 給 農 民, 記 載 該 批 濕 穀 之 總 重 含 水 率 及 品 種 等 ( 三 ) 烘 乾 作 業 : 過 磅 後, 直 接 輸 入 大 型 烘 乾 機 ( 約 30 公 噸 ) 烘 乾, 同 一 台 烘 乾 機 含 多 位 農 民 之 稻 穀, 一 起 混 合 烘 乾 ( 四 ) 碾 糙 作 業 : 稻 穀 烘 乾 後, 直 接 輸 送 至 礱 穀 機, 碾 成 糙 米 後, 立 即 以 30 公 斤 之 紙 袋 包 裝, 整 齊 堆 疊 於 棧 板 上, 移 至 鄰 近 廠 房 於 常 溫 下 集 中 堆 置, 準 備 接 受 檢 查 ( 五 ) 檢 查 作 業 : 檢 查 作 業 一 般 由 農 協 具 資 格 之 檢 查 人 員 辦 理 檢 查 收 穫 期 間 檢 查 人 員 一 般 每 週 2-3 次, 會 至 稻 米 中 心 執 行 檢 查 工 作 混 合 烘 乾 之 稻 米, 以 農 協 稻 米 中 心 作 為 檢 查 申 請 者, 提 出 檢 查 申 請 檢 查 人 員 對 於 抽 檢 之 糙 米 包 袋, 一 般 以 米 刺 取 樣 2-3 次, 取 樣 完 畢 即 以 貼 紙 將 刺 口 黏 貼 封 住 ( 六 ) 農 民 出 售 稻 米 : 稻 穀 碾 成 糙 米 後, 農 協 會 根 據 該 批 糙 米 總 重 原 來 濕 穀 總 重 及 各 農 民 之 濕 穀 重 量 及 含 水 率 等 資 料, 換 算 出 農 民 應 持 有 之 糙 米 重 量 檢 查 完 畢 後, 農 協 會 依 檢 查 判 定 之 等 級, 與 農 民 商 定 價 格, 向 農 民 購 買 稻 米, 經 詢 問 當 地 一 袋 30 公 斤 裝 之 一 等 糙 米 價 格 約 7,000 日 幣 左 右 ( 七 ) 進 倉 儲 存 : 農 協 之 稻 米 中 心 設 有 冷 藏 倉 庫, 檢 查 完 畢 之 糙 米, 即 以 堆 高 機 運 至 冷 藏 倉 庫 內 堆 置 儲 存, 冷 藏 溫 度 為 15, 濕 度 70% 七 日 本 精 米 工 場 之 品 質 管 理 本 次 參 訪 日 本 山 種 東 京 精 米 工 場, 該 工 場 於 昭 和 63 年 設 立, 佔 地 1,180 坪 為 一 家 經 日 本 精 米 工 業 會 品 質 系 統 認 定 之 工 場, 且 取 得 SQF level 3 及 ISO9001 認 證, 廠 區 相 當 整 潔 乾 淨 該 工 場 專 門 生 產 小 包 裝 米, 每 天 生 產 之 小 包 裝 米, 隔 天 一 定 送 出, 並 無 庫 存 每 月 生 產 一 般 白 米 約 3,000 公 噸 及 胚 芽 25

米 約 140 公 噸 工 場 並 無 庫 存 原 料 糙 米, 所 需 原 料 糙 米, 係 向 農 協 或 集 貨 業 者 購 買, 並 預 約 一 年 份 量 以 確 保 貨 源, 無 直 接 向 農 民 購 買 原 料 糙 米 每 日 所 需 原 料 糙 米, 由 供 貨 單 位 以 大 貨 車 運 來 進 入 該 公 司 之 白 米 生 產 工 廠, 頭 部 須 戴 防 塵 帽 及 穿 著 隔 離 衣, 並 經 過 洗 手 及 風 淋 等 程 序, 避 免 身 上 的 灰 塵 污 染 廠 房 內 部 該 工 場 之 加 工 包 裝 及 堆 疊 等 作 業 全 自 動 化, 僅 需 少 量 的 作 業 人 員, 主 要 負 責 品 管 工 作 從 原 料 至 產 品, 各 階 段 均 有 做 品 質 管 控, 工 場 之 品 質 管 理 措 施 如 下 : ( 一 ) 原 料 管 理 : 只 採 購 經 民 間 登 錄 檢 查 機 關 檢 查 通 過 的 原 料 糙 米, 未 經 過 檢 查 的 糙 米 不 買 另 外, 貨 車 將 原 料 糙 米 載 運 至 工 場 時, 每 車 先 抽 一 包 檢 查 品 質, 檢 查 通 過 才 准 卸 料 進 行 加 工 原 料 糙 米 於 加 工 前, 會 先 以 吸 塵 機 除 去 粉 塵, 再 以 流 下 式 選 別 機 (4mm 目 寬 ) 除 去 碎 米, 再 以 大 型 石 抜 機, 透 過 比 重 選 別 及 磁 力, 除 去 石 頭 金 屬 等 異 物, 再 移 至 糙 米 暫 存 筒 等 待 加 工 ( 二 ) 加 工 階 段 : 各 地 區 送 來 之 原 料 品 質 並 不 相 同, 品 管 人 員 會 視 原 料 品 質, 以 人 工 調 整 加 工 條 件, 並 於 加 工 過 程 中, 隨 時 抽 樣 檢 查 加 工 品 質 是 否 符 合 標 準 加 工 時, 原 料 糙 米 仍 會 先 以 選 別 機 (7mm 目 寬 ) 除 去 金 屬 異 物, 再 連 續 通 過 3 台 精 米 機 ( 精 米 程 度 分 別 為 10% 80% 100%) 精 白 後, 以 碎 米 分 離 機 除 去 碎 米 及 米 糠, 再 連 續 通 過 2 台 色 彩 選 別 機, 除 去 著 色 粒 及 白 粉 質 粒, 再 移 入 白 米 暫 存 筒 白 米 從 暫 存 筒 移 出 後, 先 以 金 屬 檢 出 機 除 去 鐵 及 非 鐵 金 屬, 再 以 流 下 式 選 別 機 (4mm 目 寬 ) 除 去 碎 米, 再 以 最 終 選 別 機, 除 去 1.4mm 以 下 的 微 小 異 物 ( 三 ) 包 裝 階 段 : 白 米 於 包 裝 前, 先 以 去 糠 球 機 ( 目 寬 3.5 mm 16 mm + 強 力 磁 鐵 ) 去 除 米 糠, 再 以 自 動 計 量 包 裝 機 包 裝, 通 過 金 屬 檢 出 機 檢 查 後, 以 重 量 檢 查 機 確 認 重 量, 以 印 字 檢 查 裝 置 確 認 印 字 是 否 正 確, 經 過 各 項 檢 查 正 確 無 誤, 再 以 機 器 手 臂 自 動 堆 疊 並 輸 送 至 出 貨 場 所 該 工 場 於 碾 米 時, 除 於 生 產 線 上 抽 樣 檢 查 確 認 加 工 品 質 外, 並 對 成 品 取 樣 檢 查, 以 確 認 符 合 公 司 內 部 設 定 之 品 管 標 準 對 於 原 料 糙 米 進 貨 時 所 檢 測 之 水 分 白 度 食 味 値 等 資 料, 均 作 成 紀 錄 保 管 對 於 成 品 也 會 取 樣 保 存 2 個 月 另 外 有 委 請 外 部 檢 查 機 關 檢 查 原 料 糙 米 之 品 種 DNA 放 射 性 物 質 及 農 藥 殘 留, 確 認 原 料 品 質 此 外, 考 量 採 購 之 原 料 米 雖 然 具 有 産 地 品 種 産 年 證 明, 但 為 確 保 食 味 品 質, 工 場 也 實 施 米 飯 食 味 官 能 評 鑑, 對 米 飯 進 行 香 味 及 食 味 等 評 價 26

八 伊 藤 忠 食 糧 株 式 會 社 之 米 穀 業 務 及 一 元 化 的 品 質 管 理 伊 藤 忠 食 糧 株 式 會 社 為 日 本 頗 具 規 模 之 公 司, 除 東 京 總 公 司 外, 另 有 6 處 營 業 據 點, 包 括 大 阪 府 之 關 西 支 店 愛 知 縣 之 中 部 支 店 北 海 道 支 店 福 岡 縣 之 九 州 支 店 京 都 府 之 京 都 工 場 東 京 都 之 全 家 溜 池 山 王 店 伊 藤 忠 食 糧 株 式 會 社 從 事 稻 米 買 賣 業 務, 本 身 並 無 購 儲 原 料 糙 米 或 設 置 精 米 工 場 其 經 營 模 式, 係 與 全 國 主 要 地 區 之 精 米 公 司 建 立 合 作 關 係 ( 協 力 工 場 ), 該 公 司 向 農 協 及 生 產 者 等 購 買 之 原 料 糙 米, 並 無 運 至 公 司 內, 而 係 直 接 運 至 協 力 工 場, 並 賣 給 協 力 工 場 協 力 工 場 加 工 成 白 米 後, 再 賣 回 伊 藤 忠 食 糧 株 式 會 社, 該 公 司 再 轉 賣 給 下 游 客 戶, 包 括 百 貨 公 司 超 市 便 利 商 店 外 食 店 中 食 店 食 品 加 工 場 醫 院 等 協 力 工 場 生 產 之 白 米 成 品 亦 不 進 該 公 司, 而 由 協 力 工 場 直 接 運 至 該 公 司 之 下 游 客 戶 為 確 保 原 料 糙 米 採 購 品 質 協 力 工 場 加 工 品 質 及 協 助 下 游 客 戶 煮 出 好 吃 的 米 飯, 該 公 司 於 東 京 總 公 司 設 有 專 業 之 米 穀 檢 驗 部 門, 由 檢 驗 人 員 對 原 料 糙 米 及 白 米 成 品 進 行 檢 驗, 檢 驗 項 目 包 括 品 種 之 DNA 食 味 值 品 質 規 格 水 分 新 鮮 度, 白 米 並 增 加 精 白 度 及 水 浸 胴 裂 粒 檢 驗 ; 另 外, 亦 進 行 米 飯 食 味 官 能 評 鑑 並 依 據 客 戶 之 需 求, 利 用 真 空 冷 卻 約 20 分, 將 米 飯 降 溫 到 20 或 25, 進 行 冷 飯 食 味 官 能 品 評, 同 時 以 儀 器 測 定 米 飯 之 硬 度 黏 度 等 物 理 性 質 該 公 司 運 用 專 業 檢 驗 技 術, 採 購 合 乎 品 質 要 求 之 原 料 糙 米, 並 對 客 戶 提 供 技 術 支 援, 包 括 指 導 協 力 工 場 改 善 廠 區 環 境 加 工 技 術 及 品 管 技 術, 並 指 導 米 飯 業 者 改 善 炊 飯 工 場 之 環 境 炊 飯 技 術, 亦 辦 理 炊 飯 講 習 會 等 下 圖 為 伊 藤 忠 食 糧 與 產 地 協 力 工 場 下 游 廠 商 之 關 係 圖 資 料 來 源 : 伊 藤 忠 食 糧 株 式 會 社 提 供 27

九 日 本 穀 物 檢 定 協 會 之 米 飯 食 味 官 能 試 驗 赴 日 本 穀 物 檢 定 協 會 研 習, 感 謝 業 務 部 長 岸 野 光 泰 及 營 業 部 長 木 野 信 秋 詳 細 解 說, 並 安 排 實 際 體 驗 米 飯 食 味 官 能 品 評 茲 將 ( 財 ) 日 本 穀 物 檢 定 協 會 實 施 的 米 飯 食 味 官 能 試 驗 摘 述 如 下 : 米 飯 食 味 官 能 試 驗 的 目 的, 在 生 產 面 是 要 發 掘 開 發 良 質 米, 在 消 費 面 是 要 在 消 費 者 買 米 時, 提 供 有 關 米 的 食 味 資 訊, 以 協 助 買 到 喜 歡 的 米 因 此 從 昭 和 46 年 開 始 實 施 米 飯 食 味 官 能 試 驗, 樣 品 來 自 全 國 各 地 的 產 地 品 種, 每 年 公 布 各 品 種 的 食 味 等 級 另 一 方 面, 亦 接 受 委 託 進 行 試 驗, 依 據 數 值 提 出 報 告 自 平 成 元 年 (1989 年 ) 起, 食 味 評 鑑 分 成 特 A A Aˊ B 及 Bˊ 等 5 個 等 級 米 飯 食 味 品 評 員 有 20 人, 男 女 各 半, 均 需 通 過 味 覺 測 試 ( 甜 味 鹹 味 酸 味 苦 味 及 鮮 味 ) 及 嗅 覺 測 試, 品 評 前 1 小 時, 要 禁 煙 禁 食 米 飯 品 評 用 的 基 準 米 ( 對 照 ), 是 穀 檢 選 取 複 數 個 產 地 生 產 的 越 光 米 調 製 而 成 的 品 評 用 樣 品 需 保 存 在 5~10, 品 評 前 一 天 取 出, 待 回 溫 再 碾 成 白 米 品 評 的 項 目 有 香 味 外 觀 口 味 黏 性 硬 度 與 總 評 等 6 項, 是 採 取 相 對 法 進 行 比 較, 即 相 對 於 基 準 米 的 良 劣 程 度, 分 別 給 予 ±3 ±2 ±1 或 0 之 分 數 米 飯 食 味 官 能 試 驗 的 程 序 : ( 一 ) 測 定 白 米 水 分 含 量 ( 二 ) 洗 米 : 輕 快 洗 5~6 次, 不 可 用 力 搓 洗, 第 1~2 次 用 自 來 水 洗, 第 3 次 以 後 用 過 濾 水 洗 ( 三 ) 加 水 : 依 據 白 米 水 分 含 量 調 整 加 水 量, 正 確 加 水 到 公 克 單 位 ( 四 ) 煮 飯 : 以 國 際 牌 IH 電 子 鍋 (SR-A10C 型 ) 煮 飯 ( 五 ) 攪 拌 及 放 冷 : 煮 飯 終 了, 從 鍋 底 充 分 攪 拌, 但 不 可 攪 破 米 粒, 讓 多 餘 水 分 散 發 掉, 然 後 舖 上 棉 布 輕 輕 蓋 上 鍋 蓋, 拔 掉 電 源, 放 冷 到 不 太 熱 的 程 度 ( 約 60 ) ( 六 ) 盛 飯 : 用 固 定 的 試 驗 皿, 定 量 盛 飯 ( 約 50g), 基 準 米 放 在 紅 色 標 記 處, 試 驗 米 則 盛 放 在 黃 藍 綠 色 標 記 處 ( 七 ) 食 味 的 評 價 :20 名 品 評 員 分 成 6 組, 每 組 3~4 名, 每 組 品 評 的 順 序 不 同, 避 免 因 品 評 順 序 造 成 評 價 的 偏 差 品 評 的 順 序 先 從 基 準 米 評 起, 先 聞 香 氣 外 觀 口 味 黏 性 硬 度 總 評, 然 後 評 下 一 個 樣 品, 分 數 記 錄 在 評 分 表 上, 數 值 經 統 計 分 析 後, 評 定 食 味 等 級 平 成 25 年 (2013 年 ) 共 有 131 個 產 地 品 種 品 牌 米 進 行 食 味 試 驗, 食 味 試 驗 的 對 象 品 種, 原 則 上 是 縣 的 獎 勵 品 種, 且 栽 培 面 積 達 到 一 定 的 基 準 惟 若 雖 未 達 基 準, 但 在 生 產 流 通 階 段 受 到 高 度 關 心 重 視 的 品 種 亦 可 如 果 某 對 象 品 28

種 在 同 一 道 府 縣 內, 有 2 個 以 上 的 地 區 提 出 希 望 分 別 進 行 試 驗 時, 可 斟 酌 生 產 流 通 的 實 況, 依 據 地 區 別 分 別 進 行 食 味 試 驗 而 供 作 食 味 試 驗 的 試 料, 需 是 經 檢 查 之 1 等 米 2013 年 食 味 官 能 試 驗 的 結 果 有 38 個 特 A 56 個 A 及 37 個 Aˊ, 基 準 米 是 穀 檢 調 製 的 越 光, Aˊ 級 表 示 與 基 準 米 相 同, A 級 表 示 比 基 準 米 好 一 點, 特 A 級 表 示 比 基 準 米 好 很 多 得 到 特 A 最 多 的 品 種 為 越 光 (コシヒカリ) 有 16 個, 其 次 為 一 見 鍾 情 (ひとめぼれ) 有 6 個, 第 3 名 為 日 光 (ヒノヒカリ) 有 3 個, 豔 姬 (つや 姬 ) 有 2 個 得 到 特 A 最 多 的 產 地 為 山 形 縣 及 新 潟 縣 各 有 4 個, 其 次 為 宮 城 縣 福 島 縣 及 熊 本 縣 各 有 3 個, 而 北 海 道 及 佐 賀 縣 則 各 有 2 個 十 日 本 水 稻 育 種 方 向 與 稻 米 品 質 檢 驗 參 訪 位 於 日 本 茨 城 縣 筑 波 市 觀 音 台 的 ( 獨 ) 農 研 機 構 作 物 研 究 所, 感 謝 稻 研 究 領 域 水 稻 多 收 生 理 研 究 團 隊 上 席 研 究 員 近 藤 始 彥 博 士 之 安 排, 與 稻 育 種 研 究 團 隊 之 上 席 研 究 員 山 口 誠 之 博 士 及 米 品 質 研 究 團 隊 之 主 任 研 究 員 鈴 木 啓 太 郎 博 士 進 行 討 論, 並 瞭 解 日 本 的 水 稻 育 種 與 米 質 分 析 近 況 茲 將 收 集 到 的 資 訊, 彙 整 如 下 : 2013 年 日 本 推 廣 的 產 地 品 種 品 牌 米 共 有 415 品 種, 其 中 稉 稻 有 247 品 種, 糯 稻 有 68 品 種, 釀 造 用 有 100 品 種, 每 年 約 有 10~20 個 新 品 種 誕 生, 但 實 際 沒 有 在 栽 培 的 品 種 亦 相 當 多 該 研 究 所 進 行 水 稻 雜 交 育 種 時, 是 以 溫 湯 去 雄 法 (43,7 分 鐘 ) 殺 死 花 粉, 目 前 進 行 的 水 稻 育 種 有 : ( 一 ) 選 育 抗 葉 ( 穗 ) 稻 熱 病 品 種 已 從 近 約 500 個 品 種 ( 系 ) 中 進 行 篩 選, 可 由 田 間 表 現 進 行 選 拔 ( 二 ) 選 育 耐 冷 品 種 以 18.5 ~19.5 冷 水, 灌 溉 水 深 20 cm, 檢 定 耐 冷 性, 一 般 耐 冷 性 差 者, 易 產 生 不 稔 現 象 ( 三 ) 選 育 良 食 味 品 種 一 般 從 F5 或 F6 世 代 起 調 查 糙 米 的 外 觀 品 質 及 米 飯 的 食 味, 乳 白 粒 分 0~5 級, 糙 米 光 澤 分 0~9 級, 外 觀 綜 合 評 價 分 9 段 ( 上 上, 上 中, 上 下, 中 上, 中 中, 中 下, 下 上, 下 中, 下 下 ), 以 中 中 為 標 準, 此 樣 品 每 年 由 一 組 有 經 驗 的 研 究 人 員 選 定, 此 標 準 品 會 因 地 而 異 F5 世 代 起 分 析 蛋 白 質 含 量 及 直 鏈 澱 粉 含 量, 樣 品 數 量 足 夠 時, 則 進 行 米 飯 食 味 品 評 該 研 究 所 29

約 有 20 位 品 評 員,1 次 試 吃 5 個 樣 品, 其 中 1 個 為 基 準 米 ( 對 照 ),4 個 為 測 試 樣 品 品 評 項 目 為 米 飯 外 觀 黏 性 及 總 評, 品 評 項 目 各 試 驗 場 不 一 樣 該 研 究 所 除 了 利 用 外 表 型 的 表 現 進 行 選 拔 外, 亦 利 用 分 子 輔 助 育 種 方 法, 應 用 抗 病 耐 冷 具 優 良 食 味 的 分 子 標 誌 輔 助 選 拔, 在 幼 苗 期 即 進 行 檢 定, 可 節 省 田 間 栽 培 的 空 間 及 人 力 日 本 稻 米 消 費 量 由 1962 年 每 人 每 年 118 kg, 降 到 2011 年 每 人 每 年 58 kg, 為 了 促 進 稻 米 消 費 量, 育 種 目 標 以 消 費 者 需 求 為 導 向, 而 日 本 消 費 者 希 望 的 水 稻 品 種 是 1. 具 優 良 食 味 ( 好 吃 )2. 便 宜 3. 對 身 體 健 康 有 益 越 光 是 日 本 具 有 優 良 食 味 的 代 表 品 種, 依 據 ( 社 ) 米 穀 安 定 供 給 確 保 支 援 機 構 之 調 查,2013 年 日 本 栽 培 品 種 占 前 4 名 的 分 別 為 第 1 名 越 光 (コシヒカリ) 占 36.7%, 第 2 名 一 見 鍾 情 (ひとめぼれ) 占 9.6%, 第 3 名 日 光 (ヒノヒカリ) 占 9.5%, 第 4 名 秋 田 小 町 (あきたこまち) 占 7.5%, 前 4 名 的 栽 培 面 積 合 計 占 63.3%, 且 均 具 有 越 光 血 緣, 可 見 日 本 消 費 者 偏 好 具 優 良 食 味 品 種 日 本 低 直 鏈 澱 粉 含 量 品 種 的 直 鏈 澱 粉 含 量 在 5~15%, 其 特 色 為 冷 飯 亦 好 吃, 適 合 加 工 作 冷 凍 食 品 無 菌 常 溫 米 飯 等 加 工 食 品, 亦 可 混 入 舊 米 中 改 善 米 飯 的 食 味 日 本 全 國 約 有 20 個 低 直 鏈 澱 粉 含 量 品 種, 其 中 ミルキーパール 為 越 光 之 突 變 種, 黏 性 強, 普 受 歡 迎, 而 ミルキースター 及 ミルキーサマー 則 為 作 物 研 究 所 於 平 成 23 年 (2011 年 ) 育 成 之 低 直 鏈 澱 粉 含 量 品 種 日 本 亦 針 對 咖 哩 飯 與 壽 司 用 品 種 進 行 選 拔, 目 前 有 華 麗 舞 (かれぃまぃ) 為 咖 哩 飯 用 品 種, 笑 みの 絆 (えみのきずな) 為 壽 司 用 品 種, 其 特 點 為 米 飯 表 面 比 越 光 硬, 但 米 飯 內 部 與 越 光 一 樣 軟 為 了 達 到 便 宜 的 目 標, 日 本 育 成 抗 倒 伏 高 產 品 種 秋 俵 (あきだわら), 重 肥 栽 培 的 秋 俵 比 標 準 肥 的 越 光 產 量 增 加 30% 同 時 育 成 抗 倒 伏 的 直 播 用 品 種 萌 えみのリ, 不 但 節 省 生 產 費, 而 且 米 粒 充 實 度 良 好, 增 產 8~20 % 另 一 方 面 育 成 抗 稻 熱 病 品 種 ちゅらひかリ, 適 合 無 農 藥 栽 培 或 減 農 藥 栽 培, 可 生 產 便 宜 又 安 全 的 米 又 因 外 食 人 口 增 加, 餐 廳 等 業 務 用 米 需 求 量 增 加, 而 業 務 用 米 的 要 求 是 便 宜 又 好 吃, 故 高 產 且 具 優 良 食 味 的 品 種, 是 現 階 段 水 稻 育 種 家 努 力 挑 戰 的 目 標 之 一 為 了 選 拔 對 身 體 好 的 品 種, 日 本 有 育 成 赤 米 與 紫 黑 米 品 種, 例 如 : 紅 衣 (べ にごそも) 朝 紫 (あさむらさき), 前 者 為 稉 米, 後 者 為 糯 米, 其 特 色 為 富 含 食 物 纖 維 礦 物 質 及 維 他 命, 而 且 抗 氧 化 性 強, 可 預 防 疾 病 此 外, 亦 育 成 巨 大 胚 品 種, 例 如 : 恋 あずさ, 其 特 點 為 γ- 胺 基 丁 酸 (GABA) 含 量 多, 可 抑 30

制 血 壓 上 升, 已 作 成 發 芽 糙 米 上 市 販 賣 另 一 方 面, 篩 選 易 吸 收 土 壤 重 金 屬 ( 鎘 ) 的 水 稻 品 種, 藉 以 淨 化 土 壤, 確 保 人 體 健 康 日 本 為 了 提 高 糧 食 自 給 率, 亦 擴 大 生 產 國 產 飼 料, 因 此 利 用 水 田 生 產 飼 料 用 水 稻, ベこごのみ 為 莖 葉 較 多 之 飼 料 稻, 經 乳 酸 發 酵 後, 牛 喜 歡 其 酸 味, 適 合 作 為 家 畜 之 飼 料 ベこあおば 的 糙 米 產 量 高, 可 直 接 供 作 飼 料 米 モミロマン 則 為 作 物 研 究 所 與 九 州 沖 繩 農 業 研 究 中 心 共 同 開 發 的 高 產 飼 料 稻, 其 糙 米 產 量 與 地 上 部 乾 物 重 均 高, 比 日 本 晴 早 熟 2 天, 預 定 在 關 東 以 西 推 廣 日 本 米 的 品 質 檢 查 項 目 有 以 下 三 種 情 形 : ( 一 ) 依 據 米 的 農 產 物 規 格 : 應 檢 查 的 項 目 有 整 粒 率 被 害 粒 死 米 著 色 粒 異 種 穀 粒 及 異 物 的 混 入 比 率 形 質 發 芽 率 水 分 含 量 等, 檢 查 結 果 分 為 1 等 2 等 3 等 及 規 格 外, 等 級 直 接 影 響 農 民 收 益 ( 二 ) 依 據 改 正 JAS 法 : 需 標 示 名 稱 產 地 內 容 量 精 米 年 月 日 販 賣 者, 有 檢 查 証 明 者 才 可 標 示 品 種 及 產 年 ( 三 ) 依 據 食 味 官 能 試 驗 及 各 種 理 化 分 析 : 農 林 水 產 省 舊 食 糧 廳 採 用 的 米 飯 食 味 官 能 試 驗, 評 定 之 項 目 有 外 觀 香 味 口 味 硬 度 黏 度 及 總 評, 官 能 試 驗 較 花 時 間 及 人 力, 所 需 樣 品 量 亦 較 多, 且 受 國 家 地 域 年 齡 嗜 好 等 之 影 響 利 用 理 化 學 分 析 間 接 推 斷 食 味 相 對 比 較 客 觀, 而 且 有 省 人 力 可 迅 速 測 定 所 需 樣 品 量 較 少 之 優 點, 但 理 化 學 分 析 至 今 仍 無 法 百 分 之 百 代 表 食 味, 但 它 可 提 供 食 味 的 基 礎 資 訊 鈴 木 啓 太 郎 博 士 提 供 食 味 官 能 試 驗 與 理 化 學 評 價 法 之 關 係 如 下 表 : 食 味 要 素 檢 知 方 法 食 味 官 能 試 驗 理 化 學 評 價 法 其 他 可 獲 得 之 資 訊 綜 合 的 食 味 腦 總 評 多 變 量 分 析 食 味 推 定 值 外 觀 ( 白 度 光 澤 ) 視 覺 外 觀 色 彩 計 白 度 計 味 度 計 炊 飯 食 味 計 色 彩 值 白 度 味 度 炊 飯 食 味 值 香 氣 嗅 覺 香 氣 GC GC-MS 成 分 濃 度 電 子 鼻 呈 味 味 覺 口 味 HPLC CE 成 分 濃 度 味 覺 感 應 器 物 理 特 性 觸 覺 硬 度 黏 度 物 性 測 定 儀 硬 度 黏 度 及 均 衡 性 成 分 特 性 直 鏈 澱 粉 蛋 白 質 含 量 含 量 31

支 鏈 澱 粉 鏈 長 分 佈 鏈 長 分 佈 炊 飯 特 性 試 驗 膨 脹 體 積 溶 出 固 形 物 加 熱 吸 水 率 糊 化 黏 度 特 性 測 定 破 裂 黏 度 膠 質 黏 裝 置 度 糊 化 始 溫 老 化 性 推 定 值 組 織 構 造 糙 米 白 米 品 質 整 粒 率 胚 乳 充 實 度 顯 微 鏡 觀 察 微 細 構 造 組 織 形 態 及 分 佈 資 訊 核 磁 共 振 成 像 法 米 粒 中 水 的 存 在 樣 (MRI) 觀 察 態 最 近 日 本 相 當 重 視 米 飯 放 冷 後 老 化 性 對 食 味 的 影 響, 特 別 是 為 了 選 拔 便 當 壽 司 用 品 種, 格 外 加 強 米 飯 保 存 性 之 評 價 該 研 究 所 是 利 用 1 粒 米 飯 的 低. 高 壓 縮 試 驗 法, 測 定 米 飯 表 層 及 全 體 的 硬 度 及 黏 度, 作 為 推 測 食 味 的 指 標 之 一 同 時 利 用 快 速 黏 度 測 定 儀 (RVA) 之 測 定 值, 預 測 米 飯 的 老 化 性, 經 尋 問 該 研 究 所 目 前 尚 未 進 行 冷 飯 之 食 味 官 能 品 評 十 一 日 本 米 質 檢 驗 儀 器 之 開 發 與 應 用 赴 靜 岡 製 機 株 式 會 社 參 訪, 感 謝 海 外 營 業 部 石 黑 直 樹 先 生 技 術 二 課 青 島 由 武 課 長 及 石 津 裕 之 先 生 詳 細 解 說 米 質 檢 定 設 備 的 開 發 與 應 用 情 形 日 本 因 稻 米 生 產 過 剩, 為 鼓 勵 稻 米 消 費, 重 視 提 升 品 質, 因 此 靜 岡 製 機 株 式 會 社 積 極 開 發 提 升 稻 米 品 質 之 相 關 設 備 該 公 司 研 發 製 造 遠 紅 外 線 乾 燥 機 糙 米 低 溫 貯 藏 庫 白 米 計 量 保 冷 庫 脫 殼 機 碾 米 機 色 彩 選 別 機 等, 同 時 與 國 內 外 農 業 試 驗 場 及 相 關 企 業 共 同 開 發 分 析 稻 米 品 質 之 檢 測 儀 器, 例 如 : 米 麥 水 分 計 單 粒 水 分 測 定 計 糙 米 外 觀 品 質 判 別 機 稻 米 食 味 分 析 計 ( 攜 帶 型 與 桌 上 型 ) 濕 糙 米 食 味 分 析 計 ( 水 分 30%) 同 時 開 發 米 質 評 價 分 析 軟 體, 將 外 觀 品 質 判 別 機 與 食 味 分 析 計 之 分 析 資 料 整 合 在 一 起, 並 可 透 過 無 線 網 路 傳 輸 資 料, 自 動 作 報 表, 詳 細 記 錄 生 產 者 姓 名 JA 支 所 名 ( 檢 查 所 ) 品 種 等 級 水 分 蛋 白 質 直 鏈 澱 粉 脂 肪 酸 度 食 味 值 食 味 等 級 整 粒 未 熟 粒 被 害 粒 死 米 著 色 粒 胴 割 粒 碎 粒 白 度 外 觀 等 級 總 合 評 價 等, 便 於 資 料 保 存 與 分 析, 符 合 日 本 米 可 追 溯 法 需 詳 實 記 錄 並 保 存 記 錄 之 規 定 該 公 司 自 1987 年 開 發 糙 米 外 觀 品 質 判 定 機 後, 不 斷 改 進 研 發 新 機 種, 廣 泛 為 農 協 (JA) 區 域 生 產 者 集 團 精 米 工 場 米 穀 批 發 商 及 試 驗 研 究 機 關 等 採 用, 應 用 在 以 下 不 同 的 層 面 ( 一 ) 農 協 (JA) 依 據 米 質 評 價 結 果, 指 導 農 民 改 善 栽 培 管 理 32

( 二 ) 區 域 生 產 者 集 團 作 為 自 主 檢 查 出 貨 時 品 質 確 認 及 依 據 檢 測 之 品 質 進 行 製 品 分 類 ( 三 ) 精 米 工 場 及 米 穀 批 發 商 作 為 原 料 製 品 之 品 質 確 認, 以 及 製 造 工 程 的 品 質 管 理 ( 四 ) 試 驗 研 究 機 關 作 為 品 質 評 價 育 種 研 究 及 栽 培 指 導 之 用 ( 五 ) 日 本 米. 食 味 鑑 定 士 協 會 每 年 舉 辦 的 米 食 味 分 析 鑑 定 賽, 分 為 第 1 次 審 查 第 2 次 審 查 及 最 終 審 查 三 個 階 段, 第 1 次 審 查 使 用 由 靜 岡 製 機 株 式 會 社 贊 助 的 食 味 分 析 計 及 糙 米 外 觀 品 質 判 別 機, 測 定 食 味 值 及 糙 米 整 粒 率, 食 味 值 85 分 以 上, 而 且 糙 米 整 粒 率 75% 以 上 者 進 入 第 2 次 審 查 第 2 次 審 查 使 用 由 東 洋 ライス 株 式 會 社 贊 助 的 味 度 計 測 定 味 度 值, 再 以 第 1 次 審 查 及 第 2 次 審 查 的 合 計, 選 出 各 組 預 定 之 名 額 進 入 最 終 審 查 ; 最 終 審 查 使 用 タイガー 魔 法 瓶 株 式 會 社 贊 助 的 電 子 鍋 煮 飯, 由 30 名 評 審 委 員 進 行 食 味 官 能 審 查, 然 後 選 出 優 勝 者 肆 研 習 心 得 與 建 議 一 透 過 研 習 互 訪, 加 強 臺 日 稻 作 研 究 交 流 本 次 研 習 不 但 瞭 解 日 本 育 種 方 向 稻 米 品 質 檢 驗 技 術 及 管 理 制 度 等, 同 時 與 日 本 研 究 人 員 米 穀 業 者 民 間 檢 驗 機 構 等 進 行 交 流, 互 通 資 訊 並 建 立 友 好 關 係, 對 改 善 國 內 稻 米 品 質 應 有 所 助 益, 建 議 未 來 有 機 會 可 繼 續 互 訪 二 加 強 米 飯 食 味 官 能 品 評 員 訓 練 米 飯 食 味 官 能 品 評 是 決 定 稻 米 品 質 良 劣 的 重 要 手 段 之 一, 日 本 穀 物 檢 定 協 會 在 選 拔 米 飯 食 味 官 能 品 評 員 時, 需 先 通 過 味 覺 及 嗅 覺 的 基 本 測 試 目 前 國 內 僅 以 不 同 食 味 等 級 的 米 飯 加 以 訓 練 測 試, 日 本 的 作 法 可 作 為 國 內 訓 練 及 篩 選 米 飯 食 味 官 能 品 評 員 之 參 考 三 建 立 冷 飯 食 味 官 能 品 評 法 日 本 相 當 重 視 米 飯 放 冷 後 的 食 味 品 質, 米 穀 業 者 已 依 據 客 戶 之 需 求, 利 用 真 空 冷 卻 法 將 米 飯 降 溫 到 20 或 25, 然 後 進 行 冷 飯 食 味 官 能 品 評 可 參 考 日 本 作 法, 依 據 販 售 流 通 實 況, 建 立 適 合 國 內 之 冷 飯 食 味 官 能 品 評 法, 作 為 選 拔 御 飯 糰 壽 司 等 冷 飯 用 品 種 及 老 化 速 度 慢 品 種 之 參 考 四 輔 導 國 內 糧 商 建 立 市 售 食 米 品 質 基 準, 並 鼓 勵 自 我 管 理 觀 察 日 本 市 售 食 米 品 質 普 遍 良 好, 與 日 本 實 施 分 級 分 價 收 購 民 間 建 立 龐 大 之 檢 查 體 系 推 行 產 地 品 種 銘 柄 及 民 間 自 主 訂 定 白 米 品 質 基 準 有 密 切 相 關 我 國 稻 米 生 產 環 境 與 日 本 不 同, 且 農 民 種 稻 仍 以 追 求 產 量 為 主 為 提 升 市 售 食 米 品 質, 可 參 考 日 本 模 式, 輔 導 全 國 各 糧 商 公 會 訂 定 加 工 業 者 共 同 遵 守 之 市 售 33

食 米 品 質 基 準, 加 強 業 者 自 我 品 質 管 理, 引 導 產 業 向 上 提 升 發 展 五 輔 導 糧 商 公 會 提 升 服 務 效 能 日 本 之 糧 商 公 會 多 元 化, 稻 米 加 工 業 者 集 貨 業 者 批 發 業 者 零 售 業 者 出 口 業 者 等, 均 各 自 成 立 公 會 日 本 糧 商 參 加 公 會, 由 總 公 司 代 表 參 加 即 可, 分 支 機 構 並 不 需 要 繳 交 會 費, 其 糧 商 公 會 係 以 服 務 效 能, 吸 引 會 員 入 會 ( 日 本 農 協 亦 會 參 加 糧 商 公 會 ), 並 透 過 辦 理 講 習 訓 練 編 製 稻 米 檢 驗 相 關 書 籍 及 手 冊, 或 技 術 認 定 等, 增 加 公 會 收 益 日 本 公 會 以 提 升 服 務 效 能 吸 引 會 員 入 會 及 拓 展 會 務 之 作 法, 可 作 為 我 國 輔 導 公 會 之 參 考 六 日 本 對 於 糧 食 供 需 及 糧 食 標 示 採 分 開 立 法 管 理, 值 得 我 國 學 習 參 考 糧 食 供 需 管 理 及 糧 食 標 示 管 理, 原 屬 不 同 之 管 理 範 疇, 日 本 農 林 水 產 省 對 於 糧 食 供 需 管 理, 訂 有 食 糧 法 ; 對 於 市 售 糧 食 標 示 管 理, 訂 有 JAS 法, 分 別 立 法 管 理, 管 理 目 標 明 確 且 其 糧 食 標 示 由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共 同 管 理, 更 為 周 全 我 國 對 於 糧 食 供 需 管 理, 訂 有 糧 食 管 理 法, 惟 民 國 90 年 修 法 時, 於 第 14 條 增 訂 市 場 銷 售 糧 食 之 標 示 規 定, 除 影 響 糧 食 管 理 法 之 定 位, 因 糧 食 管 理 法 係 由 中 央 主 管, 亦 造 成 其 他 食 品 各 縣 市 政 府 均 有 管 理, 唯 獨 市 售 食 米 各 縣 市 政 府 無 參 與 管 理 之 矛 盾 現 象 日 本 將 糧 食 供 需 與 糧 食 標 示 管 理 分 開 立 法, 並 由 中 央 與 地 方 共 同 執 行 糧 食 標 示 管 理 之 作 法, 可 供 我 國 未 來 修 訂 糧 食 管 理 法 規 之 參 考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