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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 人 事 行 政 科 目 :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99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試 題 一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對 高 級 行 政 職 位 (Senior Executive Service) 訂 有 所 謂 核 心 資 格 (core qualifications), 請 說 明 其 內 涵 及 其 如 何 應 用 於 我 國 高 階 文 官 培 訓 美 國 SES 之 核 心 資 格 : 美 國 聯 邦 人 事 管 理 局 列 出 擔 任 高 級 行 政 主 管 職 職 位 共 同 必 備 的 資 格 條 件, 稱 為 核 心 能 力 條 件, 這 些 核 心 面 向 會 隨 時 依 必 要 調 整,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新 修 正 採 行 的 標 準 稱 為 主 管 人 員 核 心 資 格 條 件, 共 包 括 五 大 面 向 如 下 : 變 革 領 導 : 包 括 創 造 力 創 新 力 持 續 學 習 力 掌 握 外 界 環 境 變 化 力 接 受 變 革 彈 性 力 服 務 動 機 力 策 略 思 考 力 遠 見 力 壓 力 克 服 力 員 工 領 導 : 包 括 衝 突 管 理 力 文 化 差 異 掌 握 力 廉 潔 與 誠 實 力 團 隊 建 立 力 成 果 導 向 : 包 括 責 任 性 顧 客 服 務 力 果 斷 力 企 業 精 神 問 題 解 決 力 技 術 專 業 力 企 業 敏 銳 : 包 括 財 產 管 理 力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力 科 技 管 理 力 聯 盟 建 立 與 溝 通 : 包 括 影 響 說 服 與 協 商 力 口 頭 溝 通 力 人 際 互 動 技 巧 力 夥 伴 建 立 力 文 字 溝 通 力 政 治 洞 察 力 我 國 高 階 文 官 培 訓 之 作 法 : 行 政 院 於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核 定 簡 任 十 二 職 等, 高 階 主 管 核 心 能 力 總 計 六 項, 考 量 高 階 主 管 之 職 責 特 性, 應 具 備 的 管 理 能 力 比 重 順 序, 由 高 至 低 分 別 為 前 瞻 規 劃 人 際 互 動 及 執 行 實 踐 因 此, 設 定 屬 於 前 瞻 規 劃 性 質 之 項 目 三 項 人 際 互 動 性 質 的 項 目 二 項, 執 行 實 踐 性 質 之 項 目 一 項, 分 別 如 下 : 共 5 頁 第 1 頁

高 階 主 管 屬 性 選 擇 理 由 管 理 核 心 能 力 項 目 不 斷 以 創 意 追 求 進 步 改 革, 是 公 務 人 員 應 該 要 具 備 的 核 心 價 值, 因 此, 如 何 開 發 自 己 及 部 屬 的 創 意, 設 定 具 有 創 意 創 意 型 塑 願 景 前 瞻 規 劃 的 業 務 發 展 願 景, 以 有 效 的 措 施 鼓 勵 創 新, 是 每 個 高 階 主 管 都 不 可 或 缺 的 基 本 能 力 策 略 分 析 是 高 階 主 管 擔 負 的 主 要 職 責 要 規 劃 有 效 的 策 略, 要 有 系 統 性 整 體 性 之 思 維 能 力, 分 析 環 境 變 化 及 相 關 的 因 果 關 係, 評 估 策 略 實 施 可 能 的 影 響 後 果, 這 種 系 統 策 略 分 析 前 瞻 規 劃 分 析 能 力, 使 政 府 的 政 策, 能 在 有 效 達 成 政 策 目 標 的 同 時, 亦 能 兼 顧 本 土 性 永 續 性 及 對 弱 勢 族 群 的 公 平 正 義 性 不 論 是 組 織 業 務 的 變 革 改 造, 還 是 危 機 事 件 的 有 效 處 理 化 解, 高 階 主 管 人 員 能 否 由 上 而 下 帶 動, 並 採 取 適 當 的 處 置, 是 關 鍵 因 素 正 確 判 斷 環 境 的 變 化, 帶 領 單 位 採 取 必 變 革 與 危 機 處 理 前 瞻 規 劃 要 的 變 革 調 整, 以 因 應 外 在 環 境 的 變 化 ; 或 是 對 危 機 的 發 生 有 所 預 見, 並 採 取 有 效 的 防 範 措 施, 危 機 發 生 時 能 正 確 應 對, 減 少 負 面 影 響, 均 是 劇 烈 變 動 環 境 下, 高 階 主 管 要 具 備 的 關 鍵 能 力 政 務 推 動 需 要 團 隊 的 力 量, 在 人 際 關 係 的 領 導 上, 團 隊 的 激 勵 與 整 合 是 高 階 主 管 必 須 具 備 的 重 要 能 力 要 把 背 景 不 團 隊 激 勵 與 領 導 人 際 互 動 同 各 自 具 有 差 異 性 的 部 屬 凝 聚 成 一 個 整 體, 將 智 慧 與 力 量 有 效 整 合 起 來, 發 揮 最 大 的 可 能 性, 不 論 在 創 意 還 是 執 行 力 方 面, 都 會 因 為 團 隊 的 有 效 整 合 而 提 升 政 府 的 組 織 架 構, 係 以 專 業 分 工 為 基 本 原 則, 但 在 當 前 公 共 事 務 牽 涉 面 向 複 雜 的 環 境 下, 專 業 部 門 之 間 的 合 作 與 協 調, 更 形 重 要 高 階 主 管 必 須 要 具 備 與 其 他 部 門 溝 通 協 調 的 能 力, 拋 棄 本 位 主 義, 在 業 務 推 動 的 過 程 中, 如 有 需 跨 域 協 調 人 際 互 動 要, 能 迅 速 獲 得 其 他 部 門 的 支 援 而 跨 領 域 的 腦 力 激 盪, 在 政 策 規 劃 過 程 中, 更 能 兼 顧 多 面 向 的 觀 點, 減 少 盲 點, 促 成 不 同 部 門 之 間 資 源 的 有 效 運 用, 對 政 策 周 延 性 執 行 力 及 經 營 上 的 成 本 效 益, 均 有 助 益 在 業 務 的 經 營 管 理 上, 要 落 實 講 求 成 本 效 益 的 核 心 價 值, 最 重 要 的 就 是 要 有 績 效 的 觀 念, 凡 事 講 求 效 果, 以 工 作 的 成 敗 確 定 責 任, 以 實 際 的 工 作 表 現 對 部 屬 施 予 獎 懲 就 高 績 效 管 理 執 行 實 踐 階 主 管 而 言, 績 效 導 向 成 功 的 關 鍵, 就 是 要 做 到 有 效 的 授 權 與 授 能, 給 予 部 屬 完 成 任 務 必 要 的 權 限 及 自 主 空 間, 同 時 注 重 能 力 的 提 升 與 發 展 又 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成 立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即 將 統 籌 全 國 高 階 文 官 之 培 訓 作 法 如 下 : 成 立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之 功 能 參 酌 世 界 潮 流 輿 情 民 意 及 國 家 發 展 需 要 等 因 素, 本 前 瞻 宏 觀 及 務 實 原 則, 配 合 政 府 組 織 再 造, 將 保 訓 會 所 屬 國 家 文 官 培 訓 所, 改 制 為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以 完 備 培 訓 系 統, 分 享 培 訓 資 源, 提 昇 文 官 訓 練 效 能, 成 為 國 際 培 訓 機 構 交 流 之 主 要 平 臺 建 構 完 整 之 高 階 文 官 主 管 培 育 歷 練 體 系 改 進 高 考 一 級 考 試 制 度, 錄 取 人 員 施 予 相 當 期 程 之 訓 練 後, 及 格 者 取 得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 並 搭 配 簡 任 升 官 等 訓 練, 成 為 簡 任 官 等 之 兩 個 入 口 訓 練, 為 簡 任 文 官 之 素 質 把 關 其 次 建 構 高 階 文 官 帶 狀 培 訓 體 系, 由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開 設 相 關 之 帶 狀 訓 練 課 程, 從 列 入 培 訓 名 單 之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之 優 秀 文 官 起 即 予 培 訓, 對 於 將 任 高 階 主 管 人 員 共 5 頁 第 2 頁

實 施 中 長 期 之 訓 練 ; 並 對 現 職 高 階 主 管 人 員 提 供 在 職 訓 練, 充 實 高 階 主 管 所 需 核 心 能 力, 並 詳 慎 評 比 考 核 訓 練 成 效, 以 加 強 高 階 文 官 訓 練, 從 嚴 考 核 篩 選, 確 保 高 階 文 官 的 素 質 本 題 出 自 本 班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考 前 叮 嚀 貳 -10 題 及 恐 怖 猜 題 第 82 題 加 強 版 第 83 題, 完 全 命 中 二 英 國 文 官 學 院 (Civil Service College) 歷 經 變 革, 於 西 元 2005 年 更 名 為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National School of Government), 請 略 述 其 組 織 演 變 情 形, 並 評 述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的 職 掌 與 功 蒙 英 國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的 組 織 沿 革 定 位 與 功 能 : 英 國 一 九 七 一 年 成 立 文 官 學 院 負 責 文 官 訓 練, 隸 屬 當 時 的 文 官 部 一 九 八 九 年 文 官 學 院 轉 型 為 政 署 機 關 ( 執 行 機 構 ) 二 四 年, 布 萊 爾 政 府 將 文 官 學 院 納 入 內 閣 辦 公 室 下 的 管 理 及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二 五 年 六 月 更 名 為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National School of Government,NSG), 自 二 七 年 將 其 定 位 為 非 內 閣 部 會 之 部 門, 此 定 位 上 的 改 變, 除 了 配 合 政 府 改 革 計 畫 與 行 動 外, 亦 是 希 望 該 文 官 訓 練 機 構 可 以 在 培 訓 設 計 上 擁 有 較 大 的 自 主 權, 去 除 其 他 部 門 的 政 治 干 擾 與 介 入, 確 實 執 行 文 官 專 業 技 能 之 訓 練, 也 因 此, 在 實 際 運 作 方 面,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除 了 與 內 閣 辦 公 室 合 作 關 係 密 切 外, 其 定 位 雖 隸 屬 管 理 及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四 個 機 構 之 一, 但 廣 泛 來 說 則 是 屬 於 各 政 府 部 門 所 共 同 擁 有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成 立 之 目 的 與 功 能, 如 同 英 國 政 府 內 閣 秘 書 長 Andrew Turnbull 表 示 : 此 一 學 院 成 立 之 宗 旨, 目 的 為 促 進 所 有 文 官 成 員 與 各 部 門 組 織 發 展, 建 立 文 官 體 係 的 領 導 地 位 英 國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歷 經 幾 次 的 改 組 與 更 名 後, 其 主 要 功 能 在 致 力 於 公 務 人 員 的 訓 練, 期 更 有 效 率 的 完 成 組 織 之 公 務 需 求, 並 使 政 策 執 行 者 能 透 過 與 學 院 合 作, 強 化 政 策 執 行 與 公 共 服 務 提 供 的 可 能 性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除 了 扮 演 著 傳 統 的 訓 練 者 角 色 之 外, 也 身 兼 諮 詢 者 中 介 者 訓 練 顧 問, 以 及 契 約 管 理 者 等 角 色, 如 同 智 庫 般, 其 目 的 在 協 助 政 府 培 訓 文 官 專 業 技 能 以 及 進 行 改 革 之 行 動 計 畫, 也 因 為 如 此,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與 國 內 外 學 術 界 及 各 培 訓 組 織 機 構 保 持 密 切 合 作 關 係, 例 如 除 了 固 定 時 間 進 行 國 際 文 官 交 換 計 畫, 藉 以 取 得 國 際 職 能 需 求 外, 也 時 常 舉 辦 國 際 文 官 訓 練 研 討 會 以 更 新 其 發 展 需 求 評 論 看 法 ( 可 供 我 國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借 鏡 之 處 ): 我 國 於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將 國 家 文 官 培 訓 所 改 制 為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仍 隸 屬 於 保 訓 會, 並 由 保 訓 會 主 任 委 員 兼 院 長, 其 職 掌 任 務 如 下 : 關 於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中 長 期 培 訓 之 研 究 及 執 行 事 項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升 任 官 等 行 政 中 立 及 其 他 有 關 訓 練 之 執 行 事 項 關 於 人 事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之 執 行 事 項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之 研 究 及 執 行 事 項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國 際 交 流 與 國 內 學 術 機 構 合 作 之 執 行 事 項 關 於 受 訓 學 員 研 習 輔 導 及 訓 後 服 務 事 項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技 術 方 法 與 教 材 之 研 究 發 展 及 推 廣 事 項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數 位 學 習 與 其 他 多 元 學 習 及 圖 書 資 訊 之 管 理 發 展 事 項 關 於 培 訓 機 關 ( 構 ) 數 位 學 習 網 路 平 台 之 推 動 事 項 關 於 接 受 委 託 辦 理 培 訓 事 項 其 他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之 研 究 發 展 事 項 上 述 英 國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層 級 定 位 為 內 閣 辦 公 室 下 之 重 要 機 關, 我 國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僅 為 考 試 院 下 保 訓 會 之 所 屬 訓 練 機 構, 顯 然 我 國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層 級 有 待 提 昇, 以 利 作 為 各 政 府 機 關 之 訓 練 領 導 者 又 英 國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業 務 廣 泛,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的 業 務 範 疇, 除 了 文 官 培 訓 的 功 能 外, 尚 共 5 頁 第 3 頁

有 專 業 證 照 與 國 際 性 訓 練 機 機 合 作, 以 及 扮 演 諮 詢 顧 問 者 的 角 色, 其 角 色 功 能 值 得 我 國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之 業 務 功 能 改 進 參 考 本 題 出 自 本 班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考 前 叮 嚀 壹 -2 題 及 恐 怖 猜 題 第 130 題 加 強 版 第 133 題, 完 全 命 中 三 考 績 為 人 事 制 度 重 要 環 節, 請 就 考 績 項 目 ( 內 容 ) 程 序 等 次 及 結 果 應 用, 說 明 法 國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制 度, 並 論 述 其 對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修 訂 有 何 值 得 借 鏡 之 處 法 國 考 績 制 度 有 關 ( 考 核 項 目 考 核 內 容 ) 程 序 等 第 比 例 等 面 向 規 定 如 下 : 法 國 公 務 人 員 之 考 績 係 規 定 於 該 國 文 官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 考 核 內 容 ( 即 考 績 項 目 ): 其 考 績 種 類 可 區 分 為 : 平 時 考 核 ; 年 終 考 績 其 考 績 項 目 主 要 係 針 對 能 力 及 品 德 方 面 加 以 考 核, 並 因 職 等 及 類 別 而 異, 共 分 為 十 四 項 : 包 括 身 體 狀 況 專 業 知 識 出 勤 情 形 條 理 適 應 力 協 調 合 作 服 務 精 神 積 極 性 工 作 速 度 組 織 力 工 作 方 法 洞 察 力 指 揮 監 督 力 及 領 導 統 御 力 等 此 外, 各 類 人 員 考 核 得 就 上 開 項 目 選 用 四 至 六 項 詳 列 舉 例 評 定 考 績 等 第 : 區 分 為 : 優 良 尚 可 劣 四 等, 並 無 考 績 獎 金 之 設 計 成 績 優 者 提 前 晉 敘 俸 級, 良 者 按 期 晉 俸 一 級, 尚 可 者 暫 留 原 級, 年 度 考 績 考 列 劣 等 者, 得 調 職 或 免 職 考 績 等 次 比 例 並 無 限 制 考 績 結 果 應 用 : 與 晉 敘 陞 遷 調 職 有 關 考 績 程 序 : 進 行 方 式 係 直 接 由 主 管 負 責 初 評 報 告, 向 上 級 主 管 提 出, 並 通 知 受 考 人, 經 各 部 人 事 管 理 協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陳 報 首 長 核 定 後 執 行 如 人 事 管 理 協 議 委 員 會 認 為 考 績 不 公 平, 該 委 員 會 得 向 首 長 請 求 修 正, 並 通 知 受 考 人, 必 要 時 提 出 救 濟 法 國 考 績 制 度 可 供 我 國 借 鏡 之 處 : 考 績 項 目 較 具 彈 性, 因 應 不 同 職 等 類 別 而 有 區 分, 可 靈 活 運 用 考 績 項 目 標 準, 值 得 參 考 考 績 結 果 應 用 較 具 有 較 多 功 能, 可 作 為 調 職 依 據, 我 國 考 績 則 未 具 此 一 功 能, 值 得 參 考 考 績 程 序 可 由 各 部 人 事 管 理 協 議 會 審 議, 對 受 考 人 權 益 較 具 有 保 障, 可 達 到 客 觀 公 平, 值 得 參 考 考 績 結 果 僅 為 晉 敘 陞 遷 調 職 之 依 據, 並 未 發 給 考 績 獎 金, 主 管 考 核 時 人 情 壓 力 較 小, 似 可 較 公 平 客 觀 設 有 考 績 不 佳 人 員 之 處 理 規 定, 可 淘 汰 機 關 中 績 效 低 劣 者, 破 除 其 永 業 化 心 態, 以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本 題 出 自 本 班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考 前 叮 嚀 肆 -12 題 及 恐 怖 猜 題 第 123 題, 完 全 命 中 四 請 就 德 國 聯 邦 公 務 員 與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勞 動 結 社 權 的 內 涵 與 範 圍, 加 以 比 較 說 明 與 評 論 德 國 公 務 員 之 結 社 權 : 德 國 聯 邦 公 務 員 法 第 六 章 規 定 訴 願 程 序 與 法 律 保 障, 係 屬 員 工 關 係 體 制 依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享 有 結 社 自 由 權, 公 務 人 員 基 於 結 社 自 由, 有 參 與 工 會 或 職 業 團 體 之 權 利, 得 選 任 代 表 ( 同 法 第 九 十 一 條 ), 且 公 務 人 員 不 因 其 在 工 會 或 職 業 團 體 之 行 為 而 受 到 職 務 上 之 處 罰 ( 同 條 ), 由 上 述 可 知 公 務 人 員 享 有 結 社 權 以 上 係 德 國 聯 邦 公 務 員 法 的 基 本 規 定, 又 德 國 基 本 法 規 定 : 為 維 持 勞 動 經 濟 條 件 及 為 改 善 該 等 條 件, 無 論 何 人 及 何 職 業, 均 有 組 織 團 體 之 權 利, 並 予 以 保 障, 凡 限 制 其 權 利 或 妨 害 之 協 定, 均 屬 無 效 此 種 結 社 自 由 的 原 則, 對 於 公 務 員 或 警 察 均 無 例 外 此 係 結 社 權 與 協 議 權 之 法 制 保 障 聯 邦 公 務 員 法 第 九 十 四 條 又 規 定 : 有 管 轄 權 之 工 會 最 高 機 關, 應 參 與 擬 訂 公 務 權 益 關 係 之 一 般 規 定 在 實 務 上, 當 法 案 送 國 會 時, 應 註 明 工 會 聯 盟 意 見, 供 國 會 議 員 參 考 此 係 對 公 務 人 員 工 會 之 重 視 共 5 頁 第 4 頁

綜 合 可 知, 德 國 公 務 員 結 社 權 共 有 下 列 : 依 憲 法 及 公 務 員 法 規 定, 公 務 員 有 權 結 合 為 工 會 或 職 業 團 體 依 職 員 工 代 表 法 規 定, 工 會 及 職 業 團 體 得 設 置 職 員 協 會 議, 公 務 員 可 透 過 工 會 及 職 業 團 體 與 服 務 機 關 辦 理 交 涉, 透 過 職 員 協 議 會 可 與 服 務 機 關 協 商 有 關 公 務 員 權 利 事 項 之 擬 訂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之 結 社 權 :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為 促 進 其 工 作 條 件 繼 續 獲 得 改 善 為 目 的, 可 組 織 公 務 員 團 體 ( 工 會 ) 或 由 公 務 員 團 體 結 合 而 成 之 聯 合 體 其 結 社 權 規 定, 公 務 員 得 組 織 或 不 組 織 公 務 員 團 體 ( 工 會 ), 但 下 列 人 員 有 例 外 規 定 : 警 察 人 員 及 在 海 上 保 安 廳 或 監 獄 服 務 之 人 員 適 用 公 共 企 業 體 等 勞 動 關 係 法 之 現 場 作 業 人 員 擔 任 管 理 者 或 監 督 之 人 員 或 處 理 秘 密 事 物 之 人 員 比 較 評 論 : 德 國 與 日 本 公 務 員 雖 均 有 結 社 權, 但 比 較 可 知 德 國 較 為 自 由 且 多 元 化 之 結 社 組 織, 日 本 則 顯 然 有 限 制 部 分 人 員 未 能 參 加 公 務 員 團 體 ( 工 會 ) 我 國 目 前 公 務 人 員 之 結 社 權, 行 政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僅 得 依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法 組 織 及 加 入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尚 不 得 參 加 及 籌 組 工 會, 亦 顯 然 受 限 制 綜 合 而 言, 德 國 公 務 員 之 勞 動 結 社 權 最 自 由, 就 公 務 人 員 權 益 維 護 及 提 升 改 善 較 有 助 益 作 用, 值 得 參 考 本 題 出 自 本 班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考 前 叮 嚀 肆 -9 題 及 恐 怖 猜 題 第 141 題 及 143 題 加 強 版 第 143 題 及 145 題, 完 全 命 中 共 5 頁 第 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