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商 學 院 會 計 學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定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定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定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定 第 一 條 修 課 計 畫 本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在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後 三 個 月 內, 應 請 本 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一 人 擔 任 其 選 課 輔 導 教 授 ; 並 於 開 始 修 課 後 一 年 內, 將 其 由 該 選 課 輔 導 教 授 同 意 之 修 業 計 畫 與 參 加 考 試 計 畫 送 交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核 定 並 於 每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加 退 選 結 束 前, 將 其 由 該 選 課 輔 導 教 授 同 意 之 修 業 進 度 表 交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考 核, 審 查 博 士 生 之 研 習 成 果 選 課 輔 導 教 授 負 責 組 成 研 究 生 之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考 核 委 員 會 委 員 由 三 至 五 人 組 成, 負 責 指 導 考 核 審 查 研 究 生 之 研 習 成 績 委 員 以 具 有 相 當 助 理 教 授 資 格 以 上, 擔 任 與 該 研 究 生 研 究 論 文 有 關 學 科, 或 在 學 術 上 有 卓 越 成 就, 對 研 究 生 研 究 論 文 有 專 門 研 究 者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聘 請 校 外 委 員 選 課 輔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委 員 會 名 單 經 該 研 究 所 所 長 /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送 教 務 處 憑 辦 委 員 名 單 需 更 動 時 亦 同 每 學 年 至 少 考 核 一 次, 審 查 博 士 生 之 研 習 成 果 第 二 條 先 修 科 目 本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必 須 修 畢 之 先 修 課 程 包 括 : 大 學 部 ( 一 ) 中 級 會 計 學 大 學 未 曾 修 習 且 未 具 會 計 師 資 格 或 高 考 及 格 者 ( 考 試 科 目 須 有 中 級 會 計 學 者 ), 必 須 補 修 本 系 之 中 級 會 計 學, 以 60 分 為 通 過 標 準 ( 二 ) 成 本 會 計 大 學 未 曾 修 習 且 未 具 會 計 師 資 格 或 高 考 及 格 者 ( 考 試 科 目 須 有 成 本 會 計 者 ), 必 須 補 修 本 系 之 成 本 會 計, 以 60 分 為 通 過 標 準 ( 三 ) 審 計 學 大 學 未 曾 修 習 且 未 具 會 計 師 資 格 或 高 考 及 格 者 ( 考 試 科 目 須 有 審 計 學 1
者 ), 必 須 補 修 本 系 之 審 計 學, 以 60 分 通 過 標 準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入 學 時 如 尚 未 修 習 上 述 課 程, 應 在 修 業 期 限 內 補 修, 其 學 分 數 不 計 入 本 所 規 定 最 低 修 習 學 分 內 第 三 條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三 科 ( 一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專 題 研 討 ( 二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專 題 研 討 ( 三 ) 審 計 理 論 專 題 研 討 第 四 條 共 同 必 選 八 科 ( 不 論 次 數 必 須 選 修 至 通 過 為 止 ) ( 一 ) 1. 會 計 專 題 研 究 討 論 ( 一 ) 會 計 專 題 研 究 討 論 ( 二 ) 會 計 專 題 研 究 討 論 ( 三 ) 會 計 專 題 研 究 討 論 ( 四 ) 2. 所 有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無 論 是 否 修 讀 上 述 課 程, 各 學 期 皆 需 出 席 ; 每 一 學 期 請 假 超 過 二 次 以 上 者, 須 以 提 出 一 篇 研 討 會 論 文 補 足 ( 二 ) 研 究 方 法 選 三 科 1 數 量 方 法 ( 一 ) 2 就 下 列 科 目 中 擇 二 數 量 方 法 ( 二 ) 數 量 方 法 ( 三 ) 實 驗 設 計 多 變 量 分 析 時 間 數 列 方 法 迴 歸 分 析 一 般 線 性 模 式 機 率 與 測 度 概 論 統 計 計 算 無 母 數 統 計 統 計 推 論 可 靠 度 分 析 存 活 分 析 應 用 數 量 方 法 2
應 用 個 體 經 濟 學 經 濟 數 學 ( 一 ) 經 濟 預 測 分 配 理 論 非 參 數 估 計 專 題 缺 失 資 料 應 用 分 析 ( 三 ) 個 體 經 濟 ( 一 ) 賽 局 理 論 ( 一 ) 賽 局 理 論 ( 二 ) 本 校 其 他 之 研 究 方 法 課 程, 經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同 意 者 第 五 條 修 業 期 限 與 規 定 ( 一 ) 本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最 長 修 業 期 限 應 符 合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之 相 關 規 定 ( 二 ) 本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應 1 於 入 學 修 課 之 第 一 學 期 起 四 年 內, 修 畢 各 科 課 程, 合 計 四 十 學 分 ( 重 修 者 若 遇 課 程 學 分 數 異 動, 依 原 規 定 學 分 數 計 算 ), 畢 業 論 文 學 分 另 計 ;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於 就 讀 本 系 博 士 班 之 前, 曾 修 習 符 合 本 系 博 士 班 課 程 者, 得 經 本 系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會 同 意 抵 免 學 分, 最 多 以 十 八 學 分 為 限 2 修 畢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專 題 研 討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專 題 研 討 審 計 理 論 專 題 研 討 後, 得 分 次 分 科 申 請 參 加 學 科 考 試 學 科 考 試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合 格 者 應 令 退 學 (9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 註 3 於 入 學 後 第 四 學 年 結 束 前 必 須 完 成 一 篇 學 術 性 期 刊 論 文 投 搞 ( 清 單 詳 附 件 二 ) ( 99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 4 研 究 生 修 畢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及 通 過 學 科 考 試 之 後, 取 得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5 於 入 學 後 五 個 學 年 內 必 須 通 過 所 有 學 科 考 試 6 於 學 科 考 試 通 過 後 一 學 期 內, 應 請 本 系 專 任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擔 任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7 於 通 過 學 科 考 試 後 三 年 內 完 成 博 士 論 文, 並 通 過 論 文 口 試 8 於 畢 業 前 需 取 得 下 列 資 格 ( 二 擇 一 ): (1) 自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 (a)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 校 外 具 公 信 力 之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標 準 如 下 3
考 試 類 別 ( 入 學 前 二 年 內 至 畢 業 前 取 得 均 可 ) 托 福 電 腦 化 測 驗 (TOEFL-iBT)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GEPT) 多 益 測 驗 (TOEIC) 4 及 格 標 準 80 分 ( 含 ) 以 上 中 高 級 初 試 或 中 級 複 試 以 上 800 分 ( 含 ) 以 上 (b) 英 語 論 文 發 表 : 畢 業 前 需 出 國 參 加 具 審 查 制 度 之 研 討 會, 並 以 英 語 口 頭 發 表 論 文 (2) 自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 (a)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 校 外 具 公 信 力 之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標 準 如 下 考 試 類 別 ( 入 學 前 二 年 內 至 畢 業 前 及 格 標 準 取 得 均 可 ) 托 福 電 腦 化 測 驗 (TOEFL-iBT) 80 分 ( 含 ) 以 上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GEPT) 中 高 級 複 試 以 上 多 益 測 驗 (TOEIC) 800 分 ( 含 ) 以 上 (b) 英 語 論 文 發 表 : 畢 業 前 需 於 下 列 研 討 會 發 表 論 文 : 1. 美 國 會 計 學 會 年 會 (American Accounting Association Annual Meeting) 2. 歐 洲 會 計 學 會 年 會 (European Accounting Association Annual Congress) 3. 美 國 會 計 學 會 sectional meeting 9 於 畢 業 前 須 提 供 教 學 能 力 證 明 : 已 擔 任 教 職 者, 其 教 學 評 量 結 果 達 該 校 教 學 評 量 平 均 值 以 上 之 證 明 ; 未 擔 任 教 職 者, 須 擔 任 本 校 會 計 學 教 學 助 理 ( 至 少 一 學 年 ), 並 由 該 課 程 任 課 教 師 及 學 生 給 予 評 鑑, 評 量 結 果 須 達 3 以 上 為 通 過 (101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 10 於 畢 業 論 文 口 試 ( 複 考 ) 前, 必 須 完 成 下 列 二 項 規 定 : (1) 經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國 內 或 國 外 之 學 術 性 期 刊 ( 清 單 詳 附 件 二 ), 且 需 設 有 外 部 評 審 者, 發 表 最 多 由 3 人 ( 博 士 生 最 多 兩 位 ) 合 作 完 成 與 會 計 相 關 之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一 篇 (2) 經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國 內 或 國 外 學 術 性 研 討 會 ( 清 單 詳 附 件 二 ), 且 需 設 有 外 部 評 審 者, 發 表 最 多 由 3 人 ( 博 士 生 最 多 兩 位 ) 合 作 完 成 與 會 計 相 關 之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一 篇 前 述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內 容 重 複 者, 僅 可 採 計 一 篇 將 碩 士 論 文 濃
縮 整 理 作 為 研 究 成 果 者 不 予 接 受 若 無 本 系 認 可 之 國 內 或 國 外 學 術 性 研 討 會 之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亦 可 由 其 他 符 合 前 (1) 條 所 規 定 之 學 術 性 期 刊 代 替 之 (101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 未 能 符 合 第 ( 二 ) 項 第 6 款 規 定 者, 必 須 重 新 參 加 學 科 考 試 未 能 符 合 上 述 規 定 者, 不 得 參 加 博 士 論 文 口 試 第 六 條 論 文 審 查 委 員 會 ( 一 ) 博 士 候 選 人 選 定 題 目 後, 在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之 指 導 下, 進 行 論 文 計 畫 之 寫 作, 該 項 計 畫 應 於 本 系 會 計 專 題 研 究 討 論 公 開 發 表, 並 於 發 表 後 提 請 本 系 論 文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該 項 審 查 以 口 試 方 式 行 之, 口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 二 ) 研 究 生 申 請 於 本 系 會 計 專 題 研 究 討 論 公 開 發 表, 應 於 該 學 期 期 中 考 前 提 出 申 請, 已 提 出 申 請 者 得 於 發 表 日 一 個 月 前 提 出 撤 銷 之 申 請, 但 訧 讀 期 間 以 撤 銷 一 次 為 限, 唯 因 重 病 或 其 他 特 別 事 故 經 系 主 任 允 許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論 文 審 查 委 員 會 由 指 導 教 授 為 論 文 審 查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指 導 教 授 為 本 系 專 任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或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 三 名 以 內 ) 其 中 有 一 人 為 本 系 專 任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博 士 班 學 生 人 數 ( 含 未 完 成 者 ), 以 每 位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不 超 過 四 位 為 限 ; 其 中 每 學 年 度 新 增 的 指 導 人 數, 以 二 位 為 限 ( 四 ) 論 文 審 查 委 員 會 ( 五 至 七 人 ) 由 指 導 教 授 與 系 主 任 會 商 後 決 定 之, 並 由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另 行 推 薦 相 關 領 域 之 教 師 ( 非 指 導 教 授 ) 至 少 兩 位, 提 供 審 查 意 見, 其 中 至 少 三 分 之 一 ( 含 ) 為 校 外 委 員 論 文 審 查 委 員 會 委 員, 除 對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所 提 論 文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現 任 專 任 教 授 者 2.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者 3. 現 任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中 央 研 究 院 副 研 究 員, 並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者 第 七 條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 五 至 七 人 ) 由 論 文 審 查 委 員 會 委 員 組 成 ( 一 )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校 外 委 員 必 須 佔 全 體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上 述 委 員 應 報 請 校 長 遴 聘 之 ( 二 ) 博 士 候 選 人 之 論 文 於 申 請 參 加 正 式 口 試 ( 複 考 ) 前, 應 由 指 導 教 授 邀 請 5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舉 行 論 文 之 預 考 及 複 考, 以 輔 導 該 論 文 之 撰 寫, 預 考 及 複 考 須 相 隔 一 個 月 以 上 ( 三 ) 博 士 候 選 人 於 正 式 參 加 口 試 前 須 提 出 一 份 外 文 報 告 ( 約 25 頁 ), 說 明 博 士 論 文 之 內 容 第 八 條 變 更 修 課 計 畫 本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因 故 變 更 修 課 計 畫, 應 重 新 由 選 課 輔 導 教 授 及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核 定 第 九 條 實 施 與 修 正 本 規 定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務 處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註 : 1 學 科 考 試 每 學 期 辦 理 一 次, 原 則 上 於 該 學 期 上 課 開 始 日 起 兩 週 內 舉 行 2 學 科 考 試 應 於 應 考 日 期 二 個 月 以 前 提 出 申 請 應 試, 逾 期 不 受 理 已 提 出 申 請 者 得 於 考 試 日 一 個 月 前 提 出 撤 銷 之 申 請, 每 學 科 於 就 讀 期 間 內 以 撤 銷 一 次 為 限, 但 因 重 病 或 其 他 特 別 事 故 經 系 主 任 允 許 者 不 在 此 限 3 每 學 年 學 科 考 試 之 範 圍 以 最 近 一 學 年 該 科 授 課 教 師 之 教 材 內 容 為 原 則 此 規 定 適 用 於 必 須 重 考 一 次 的 學 生 4 學 科 考 試 各 科 成 績, 均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如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其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重 考 一 次, 經 重 考 仍 不 及 格 者, 應 令 退 學 6
附 件 二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商 學 院 會 計 學 系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學 生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之 學 術 性 期 刊 及 研 討 會 參 考 名 單 說 明 :(1) 博 士 班 學 生 若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於 本 表 範 圍 以 外 之 期 刊 或 研 討 會, 應 經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同 意, 始 得 採 計 ( 自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 ( 1) 期 刊 暨 研 討 會 論 文 共 同 著 作 審 查 標 準 為 : 由 二 位 博 士 生 合 著 者 各 以 0.5 篇 計 算 (97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 ( 2) 期 刊 之 接 受 與 會 議 論 文 之 發 表 必 須 在 博 士 班 就 讀 期 間 一 學 術 性 期 刊 ( 一 ) 國 內 :TSSCI 及 下 列 參 考 期 刊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者 1. 東 吳 經 濟 商 學 學 報 2. 當 代 會 計 3. 中 華 會 計 學 刊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者 中 華 會 計 學 刊 ( 二 ) 國 外 :SSCI SCI EI 及 國 科 會 管 理 學 門 會 計 領 域 國 際 期 刊 ( 參 考 網 址 :http://www.nsc.gov.tw/hum/public/attachment/721517314271.pdf) 7
二 學 術 性 研 討 會 ( 一 ) 國 內 研 討 會 名 稱 1. 中 華 會 計 教 育 學 會 年 會 或 協 辦 之 學 術 研 討 會 學 術 性 研 討 會 主 辦 單 位 中 華 會 計 教 育 學 會 與 各 校 2. 台 灣 財 務 學 會 年 會 台 灣 財 務 學 會 3. 台 大 財 務 金 融 國 際 研 討 會 台 灣 大 學 財 金 系 4. 證 券 暨 金 融 市 場 理 論 與 實 務 研 討 會 中 山 大 學 財 管 系 5. 國 際 比 較 管 理 學 術 會 議 中 山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6. 台 灣 經 濟 學 會 年 會 台 灣 經 濟 學 會 7. 中 國 統 計 學 會 年 會 中 國 統 計 學 會 8 各 國 立 大 學 及 東 吳 輔 仁 淡 江 東 海 元 智 中 原 大 學 主 辦 且 有 公 開 徵 稿 及 外 審 制 度 之 研 討 會 ( 一 ) 國 外 研 討 會 名 稱 主 辦 單 位 1. AAA Annual Meeting AAA 2. AAA Regional Meeting AAA 3. AAA Section Meeting AAA 4. Asia-Pacific Conference on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Issues 5. The Congress of the European Accounting 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 Fresno 歐 洲 會 計 學 會 Association 6. 澳 洲 紐 西 蘭 會 計 年 會 紐 澳 會 計 學 會 7. American Finance Association Annual Meeting AFA 8. American Economics Association Annual Meeting AEA 9. 香 港 科 大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及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等 舉 辦 之 國 際 研 討 會 10. 其 他 在 國 外 有 公 開 徵 稿 及 外 審 制 度 之 研 討 會, 並 經 本 系 博 士 生 事 務 委 員 審 核 通 過 者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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