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的 內 涵 與 挑 戰 The Implications and Challenges of China(Shanghai) Pilot Free Trade Zone 史 惠 慈 (Shih, Hui-Tzu)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區 域 發 展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員 面 對 環 境 的 變 遷 與 經 濟 的 發 展, 中 國 大 陸 正 啟 動 另 一 波 的 改 革 試 驗, 期 待 創 造 新 的 競 爭 優 勢 而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明 顯 正 是 此 波 改 革 的 重 點, 其 不 僅 要 探 索 產 業 升 級 的 路 徑, 幫 助 大 陸 經 濟 結 構 的 轉 型 ; 更 需 探 索 深 化 開 放 的 模 式, 為 大 陸 加 入 TPP 或 其 他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作 準 備 的 宣 示 意 味 根 據 規 劃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範 圍 涵 蓋 上 海 市 外 高 橋 保 稅 區 外 高 橋 保 稅 物 流 園 區 洋 山 保 稅 港 區 與 上 海 浦 東 機 場 綜 合 保 稅 區 4 個 海 關 特 殊 監 管 區 域, 總 面 積 為 28.78 平 方 公 里 已 有 36 家 業 者 取 得 該 區 營 業 證 照, 包 括 美 國 微 軟 投 資 的 上 海 百 家 合 資 訊 技 術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11 家 金 融 機 構, 如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中 國 農 業 銀 行 中 國 銀 行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等 中 資 銀 行, 以 及 花 旗 和 星 展 2 家 外 資 銀 行 究 竟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的 規 劃 內 涵 為 何? 其 開 放 的 程 度 與 代 表 的 意 義, 是 值 得 探 討 的 基 此, 本 文 將 先 說 明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的 規 劃 特 色, 其 次 探 討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的 開 放 幅 度 與 面 臨 挑 戰 壹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的 規 劃 特 色 由 大 陸 國 務 院 關 於 印 發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總 體 方 案 的 通 知, 可 知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的 改 革 不 同 於 以 往, 投 資 管 理 體 制 創 新 擴 大 服 務 業 開 放 和 金 融 制 度 開 放 係 改 革 的 核 心 ; 而 投 資 准 入 前 國 民 待 遇 和 負 面 清 單 管 理 模 式, 行 政 制 度 與 監 管 的 改 變, 政 府 職 能 的 轉 變 是 關 注 的 重 點 ; 至 於 可 複 製 和 推 廣 的 規 6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的 內 涵 與 挑 戰 時 評 則 性 創 新 則 是 影 響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規 劃 的 重 要 因 素 隨 著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的 相 關 細 部 規 劃 陸 續 推 出, 其 樣 貌 也 逐 漸 勾 勒 出 來, 以 下 就 制 度 的 改 變 服 務 業 的 開 放 貿 易 的 開 放 等 說 明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目 前 的 變 革 方 向 一 制 度 的 改 變 此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負 面 清 單 管 理 模 式 的 轉 變, 行 政 制 度 和 監 管 的 改 革 所 謂 負 面 清 單 是 禁 止 外 資 進 入 或 限 制 外 資 比 例 的 清 單, 即 負 面 清 單 之 外 的 領 域, 將 按 照 內 外 資 一 致 的 原 則 允 許 外 人 投 資 ( 即 投 資 准 入 前 國 民 待 遇 ) 這 是 大 陸 第 一 次 對 外 人 投 資 採 用 負 面 清 單 管 理 模 式 目 前 上 海 市 政 府 公 布 的 中 國 上 海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外 商 投 資 准 入 特 別 管 理 措 施 ( 負 面 清 單 ), 一 共 190 項 產 業 ( 小 類 ) 需 特 別 的 管 理 措 施, 約 占 大 陸 現 有 產 業 小 類 別 的 17.8% 不 過 負 面 清 單 將 實 施 動 態 管 理, 隨 著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的 經 驗 累 積 以 及 大 陸 內 部 經 濟 轉 型 的 情 況, 將 逐 步 移 除 現 有 負 面 清 單 上 的 產 品 因 應 外 人 投 資 管 理 模 式 的 改 變, 相 應 的 審 批 制 度 也 改 為 備 案 制, 即 對 外 商 投 資 專 案 由 核 准 制 改 為 備 案 制, 1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合 同 章 程 審 批 也 將 改 為 備 案 管 理 此 外, 相 關 的 行 政 管 理 也 進 一 步 簡 化 鬆 綁, 如 試 行 先 照 後 證 登 記 制,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國 務 院 決 定 規 定 的 企 業 登 記 前 置 許 可 事 項 外, 企 業 向 工 商 部 門 申 請 登 記 領 取 營 業 執 照 後 即 可 從 事 一 般 生 產 經 營 活 動 ; 縮 短 發 證 及 登 記 時 間 2 ;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國 務 院 對 特 定 行 業 註 冊 資 本 最 低 限 額 另 有 規 定 外, 取 消 放 寬 註 冊 資 本 認 繳 登 記 限 制 貨 幣 出 資 比 例 規 定, 以 及 出 資 期 限 等 規 條 約 束 等 二 服 務 業 的 開 放 服 務 業 的 開 放 是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試 驗 的 焦 點, 依 據 大 陸 國 務 院 公 布 的 服 務 業 擴 大 開 放 清 單, 針 對 金 融 航 運 商 貿 服 務 專 業 服 務 文 化 服 務 及 社 會 服 務 6 大 領 域 18 個 行 業, 放 寬 股 比 限 制 經 營 業 務 限 制 及 最 低 註 冊 資 金 要 求 放 寬 股 比 限 制 部 分 包 括 外 資 可 在 區 內 設 立 獨 資 醫 療 機 構 外 資 銀 行 專 業 健 康 醫 療 保 險 機 構 演 出 經 濟 機 構 娛 樂 場 所 人 才 仲 介 機 構 ; 符 合 條 件 的 民 營 資 本 與 外 資 金 融 機 構 共 同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 放 寬 中 外 合 資 中 外 合 作 國 際 船 舶 運 輸 企 業 的 外 資 股 比 限 制 ; 中 外 合 資 人 才 仲 介 機 構, 外 方 合 1 大 陸 國 務 院 規 定 對 國 內 投 資 項 目 保 留 核 准 的 除 外 2 原 本 一 般 投 資 項 目 承 諾 29 天 辦 理 完 結, 新 規 則 下 企 業 拿 到 營 業 執 照 機 構 代 碼 和 完 成 稅 務 登 記 等 最 快 只 需 4 天 7
資 者 可 以 擁 有 不 超 過 70% 的 股 權 等 放 寬 經 營 業 務 限 制 則 包 括 允 許 外 資 企 業 從 事 遊 戲 遊 藝 設 備 的 生 產 和 銷 售 允 許 外 資 企 業 經 營 特 定 形 式 的 部 分 增 值 電 信 業 務 允 許 中 外 合 資 旅 行 社 經 營 除 臺 灣 地 區 以 外 的 出 境 旅 遊 業 務 ; 試 驗 區 內 的 外 商 獨 資 建 築 企 業 承 攬 上 海 市 的 中 外 聯 合 建 設 項 目 時, 不 受 建 設 項 目 的 中 外 方 投 資 比 例 限 制 至 於 降 低 最 低 註 冊 資 金 要 求 則 如 外 資 人 才 仲 介 機 構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金 要 求 由 30 萬 美 元 降 低 至 12.5 萬 美 元 ( 表 1) 三 貿 易 的 開 放 鼓 勵 跨 國 公 司 建 立 亞 太 地 區 總 部, 建 立 整 合 貿 易 物 流 結 算 等 功 能 的 營 運 中 心 ; 提 升 國 際 航 運 服 務 能 級, 加 快 發 展 航 運 運 價 指 數 衍 生 品 交 易 業 務 推 動 中 轉 集 拚 業 務 發 展 ; 深 化 國 際 貿 易 結 算 中 心 試 點, 拓 展 專 用 帳 戶 的 服 務 貿 易 跨 境 收 付 及 融 資 功 能, 支 持 區 內 企 業 展 開 離 岸 業 務 ; 鼓 勵 企 業 統 籌 展 開 國 際 國 內 貿 易, 實 現 內 外 貿 一 體 化 發 展 鼓 勵 設 立 第 三 方 檢 驗 鑑 定 機 構, 按 照 國 際 標 準 採 信 其 檢 測 結 果 ; 試 點 開 展 境 內 外 高 技 術 高 附 加 值 的 維 修 業 務 加 快 培 育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服 務 功 能, 試 點 建 立 與 之 相 適 應 的 海 關 監 管 檢 驗 檢 疫 退 稅 跨 境 支 付 物 流 等 支 撐 系 統 貳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的 開 放 幅 度 與 面 臨 挑 戰 由 開 放 的 領 域 及 措 施 觀 察, 可 發 現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的 確 作 了 相 當 幅 度 的 管 制 放 鬆, 然 放 寬 管 制 程 度 較 大 的 領 域 則 多 屬 中 資 企 業 已 累 積 相 當 的 實 力 大 陸 積 極 發 展 的 戰 略 重 點, 或 製 造 業 相 關 環 節 服 務 業 的 發 展 與 經 營 環 境, 如 遊 戲 遊 藝 設 備 的 生 產 和 銷 售, 3 和 出 境 旅 遊 業 務 醫 院 境 內 外 高 技 術 高 附 加 值 的 維 修 業 務 物 流 電 子 商 務 等 且 開 放 的 幅 度 亦 因 產 業 而 異, 如 大 陸 國 家 旅 遊 局 2010 年 9 月 已 開 始 允 許 中 外 合 資 旅 行 社 經 營 出 境 遊 業 務 的 試 點, 但 規 定 需 要 獲 得 經 營 許 可 滿 兩 年, 且 不 包 括 外 商 獨 資 旅 行 社 此 次 雖 凡 在 區 內 註 冊 的 合 格 的 中 外 合 資 旅 行 社 都 可 經 營 除 臺 灣 地 區 以 外 的 出 境 旅 遊 業 務, 但 仍 未 提 及 外 商 獨 資 旅 行 社 3 2000 年 6 月 開 始 大 陸 為 治 理 境 內 遊 戲 機 市 場, 禁 止 生 產 和 銷 售 面 向 境 內 市 場 的 遊 戲 設 備 及 零 附 件, 但 生 產 出 口 的 遊 戲 機 和 零 附 件 並 不 受 禁 令 規 限, 許 多 中 資 企 業 通 過 多 年 積 累 已 經 實 力 強 大, 外 資 通 過 自 貿 區 進 入 大 陸 市 場 未 必 容 易 8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的 內 涵 與 挑 戰 時 評 至 於 文 化 與 通 信 等 敏 感 性 產 業 的 開 放 仍 相 對 有 限, 如 禁 止 投 資 各 級 的 廣 播 電 臺 或 電 視 臺, 外 商 對 應 用 程 式 商 店 以 外 的 訊 息 服 務 投 資 不 得 超 過 50%, 對 文 化 藝 術 軟 體 互 聯 網 和 相 關 服 務 和 上 網 服 務 營 業 場 所 的 投 資 限 制 仍 多, 也 禁 止 直 接 或 間 接 從 事 與 參 與 網 路 遊 戲 營 運 即 便 鬆 綁 的 獨 資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只 能 在 上 海 界 內 活 動, 而 獨 資 娛 樂 場 所 的 活 動 範 圍 不 能 出 自 貿 試 驗 區 ; 在 保 障 網 絡 資 訊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允 許 外 資 企 業 經 營 特 定 形 式 的 部 分 增 值 電 信 業 務, 如 涉 及 突 破 行 政 法 規, 須 國 務 院 批 准 同 意 再 者 此 次 開 放 項 目 的 重 點, 金 融 產 業 亦 僅 開 放 三 項, 涉 及 金 融 創 新 的 內 容 主 要 是 人 民 幣 資 本 項 目 可 兌 換 利 率 市 場 化 人 民 幣 跨 境 使 用 及 外 匯 管 理 體 制 改 革 如 支 持 自 貿 區 內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按 照 規 定 雙 向 投 資 於 境 內 外 證 券 期 貨 市 場 支 持 證 券 期 貨 經 營 機 構 在 區 內 註 冊 成 立 專 業 子 公 司 等, 但 業 務 範 圍 仍 以 境 外 金 融 為 主 且 不 很 具 體, 區 內 對 人 民 幣 資 本 項 目 可 兌 換 機 跨 境 使 用 先 行 先 試, 但 時 間 表 待 定 ; 而 有 關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的 相 關 改 革 部 分 相 對 較 少 至 於 一 直 被 認 為 將 在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執 行 的 企 業 所 得 稅 按 15% 徵 收, 則 在 大 陸 財 政 部 以 不 具 備 在 全 大 陸 可 複 製 可 推 廣 的 可 能 性 下 排 除 在 此 波 執 行 措 施 中 綜 觀 此 波 開 放 的 產 業 與 幅 度, 明 顯 仍 難 深 入 金 融 特 許 與 管 制 性 行 業 此 一 則 基 於 服 務 業 的 特 性 與 實 體 貨 物 製 造 不 同, 如 何 在 有 限 範 圍 內 的 試 行 鬆 綁 又 不 會 影 響 試 驗 區 以 外 的 產 業 或 經 濟 運 行, 是 一 大 考 驗 ; 再 者 與 大 陸 本 身 資 本 市 場 與 監 管 能 力 的 成 熟 度 不 足, 金 融 系 統 本 身 缺 陷 和 隱 藏 性 風 險 較 大, 加 上 大 陸 產 業 既 得 利 益 者 強 勢, 限 制 改 革 的 幅 度 另 外 為 了 避 免 改 革 試 驗 的 不 利 效 果 波 及, 提 出 一 線 放 開 二 線 安 全 高 效 管 住 的 開 放 理 念, 此 對 於 有 形 的 貨 物 開 放 容 易 執 行, 而 無 形 的 服 務 業 金 融 業 進 行 監 管, 將 面 臨 相 當 的 挑 戰 因 此 在 現 實 可 承 受 力 的 限 制 下, 現 行 的 開 放 並 不 如 當 初 宣 示 所 隱 含 的 預 期 此 外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的 推 展 尚 面 臨 時 間 的 限 制 與 區 域 的 競 爭 雖 然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的 開 放 是 採 漸 進 式, 但 依 據 大 陸 國 務 院 8 月 16 日 常 務 會 議 決 議, 為 解 決 上 海 自 由 貿 易 區 與 大 陸 現 行 法 律 的 矛 盾, 未 來 自 貿 區 擬 暫 停 實 施 外 資 企 業 法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法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法 及 文 物 保 護 法 四 項 法 律, 為 期 3 年 顯 示 預 期 的 改 革 試 驗 成 果 檢 驗 期 是 2 至 3 年, 如 何 9
在 這 麼 短 的 期 間 內 達 成 何 種 可 複 製 的 試 驗 成 果, 以 及 如 何 擴 散 將 是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未 來 發 展 中 值 得 關 注 的 重 點, 也 可 能 為 求 成 果 而 限 縮 其 開 放 力 度 其 次, 自 貿 試 驗 區 落 在 上 海 的 原 因, 除 了 上 海 首 先 提 出 外, 上 海 本 身 具 有 較 好 的 基 礎 較 為 成 熟 的 監 管 制 度 和 管 理 經 驗 和 較 好 的 區 位 優 勢 也 是 重 要 的 考 量 隨 著 上 海 自 貿 區 改 革 的 推 動, 金 融 服 務 業 的 開 放, 進 行 人 民 幣 利 率 市 場 化 匯 率 市 場 化 金 融 產 品 創 新 放 開 資 本 賬 目 管 制 以 及 發 展 離 岸 業 務 等, 一 旦 試 驗 成 熟 且 複 製 推 廣 至 全 大 陸, 足 以 使 上 海 成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此 必 然 會 擠 壓 鄰 近 競 爭 對 手 之 生 存 空 間, 包 括 香 港 雖 然 上 海 與 香 港 的 國 際 水 準 仍 有 相 當 的 差 距, 但 短 期 的 替 代 效 應 難 以 避 免, 此 已 引 發 香 港 的 關 注 與 因 應 ; 同 時, 在 大 陸 國 務 院 正 式 批 准 設 立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後 的 短 短 幾 天 內, 各 地 已 掀 起 了 一 股 自 貿 區 熱, 加 入 申 報 自 貿 區 的 城 市 包 括 廣 東 南 沙 天 津 重 慶 福 建 廈 門 浙 江 舟 山 等 因 此 上 海 面 對 的 挑 戰 不 僅 是 創 新 改 革, 還 須 面 對 中 央 平 衡 各 區 域 間 發 展 的 考 量, 爭 取 有 利 的 試 點 功 能 或 產 業 表 1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服 務 業 開 放 領 域 一 金 融 服 務 領 域 1. 銀 行 服 務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J 金 融 業 6620 貨 幣 銀 行 服 務 ) (1) 允 許 符 合 條 件 的 外 資 金 融 機 構 設 立 外 資 銀 行, 符 合 條 件 的 民 營 資 本 與 外 資 金 融 機 構 共 同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在 條 件 具 備 時, 適 時 在 試 驗 區 內 試 點 設 立 有 限 牌 照 銀 行 (2) 在 完 善 相 關 管 理 辦 法, 加 強 有 效 監 管 的 前 提 下, 允 許 試 驗 區 內 符 合 條 件 的 中 資 銀 行 開 辦 離 岸 業 務 2. 專 業 健 康 醫 療 保 險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J 金 融 業 6812 健 康 和 意 外 保 險 ) 試 點 設 立 外 資 專 業 健 康 醫 療 保 險 機 構 3. 融 資 租 賃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J 金 融 業 6631 金 融 租 賃 服 務 ) (1) 融 資 租 賃 公 司 在 試 驗 區 內 設 立 的 單 機 單 船 子 公 司 不 設 最 低 注 冊 資 本 限 制 (2) 允 許 融 資 租 賃 公 司 兼 營 與 主 營 業 務 有 關 的 商 業 保 理 業 務 二 航 運 服 務 領 域 4. 遠 洋 貨 物 運 輸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G 交 通 運 輸 倉 儲 和 郵 政 業 5521 遠 洋 貨 物 運 輸 ) 10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的 內 涵 與 挑 戰 時 評 (1) 放 寬 中 外 合 資 中 外 合 作 國 際 船 舶 運 輸 企 業 的 外 資 股 比 限 制, 由 國 務 院 交 通 運 輸 主 管 部 門 制 定 相 關 管 理 試 行 辦 法 (2) 允 許 中 資 公 司 擁 有 或 控 股 擁 有 的 非 五 星 旗 船, 先 行 先 試 外 貿 進 出 口 集 裝 箱 在 大 陸 沿 海 港 口 和 上 海 港 之 間 的 沿 海 捎 帶 業 務 5. 國 際 船 舶 管 理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G 交 通 運 輸 倉 儲 和 郵 政 業 5539 其 他 水 上 運 輸 輔 助 服 務 ) 允 許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國 際 船 舶 管 理 企 業 三 商 貿 服 務 領 域 6. 增 值 電 信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I 資 訊 傳 輸 軟 件 和 資 訊 技 術 服 務 業 6319 其 他 電 信 業 務,6420 網 際 網 路 信 息 服 務,6540 數 據 處 理 和 存 儲 服 務,6592 呼 叫 中 心 ) 在 保 障 網 絡 資 訊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允 許 外 資 企 業 經 營 特 定 形 式 的 部 分 增 值 電 信 業 務, 如 涉 及 突 破 行 政 法 規, 須 國 務 院 批 準 同 意 7. 遊 戲 機 遊 藝 機 銷 售 及 服 務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F 批 發 和 零 售 業 5179 其 他 機 械 及 電 子 商 品 批 發 ) 允 許 外 資 企 業 從 事 遊 戲 遊 藝 設 備 的 生 產 和 銷 售, 通 過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內 容 審 查 的 遊 戲 遊 藝 設 備 可 面 向 境 內 市 場 銷 售 四 專 業 服 務 領 域 8. 律 師 服 務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L 租 賃 和 商 務 服 務 業 7221 律 師 及 相 關 法 律 服 務 ) 探 索 密 切 大 陸 律 師 事 務 所 與 外 國 ( 港 澳 臺 地 區 ) 律 師 事 務 所 業 務 合 作 的 方 式 和 機 制 9. 資 信 調 查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L 租 賃 和 商 務 服 務 業 7295 信 用 服 務 ) 允 許 設 立 外 商 投 資 資 信 調 查 公 司 10. 旅 行 社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L 租 賃 和 商 務 服 務 業 7271 旅 行 社 服 務 ) 允 許 在 試 驗 區 內 注 冊 的 符 合 條 件 的 中 外 合 資 旅 行 社, 從 事 除 臺 灣 地 區 以 外 的 出 境 旅 遊 業 務 11. 人 才 仲 介 服 務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L 租 賃 和 商 務 服 務 業 7262 職 業 仲 介 服 務 ) 11
(1) 允 許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人 才 仲 介 機 構, 外 方 合 資 者 可 以 擁 有 不 超 過 70% 的 股 權 ; 允 許 港 澳 服 務 提 供 者 設 立 獨 資 人 才 仲 介 機 構 (2) 外 資 人 才 仲 介 機 構 最 低 注 冊 資 本 金 要 求 由 30 萬 美 元 降 低 至 12.5 萬 美 元 12. 投 資 管 理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L 租 賃 和 商 務 服 務 業 7211 企 業 總 部 管 理 ) 允 許 設 立 股 份 制 外 資 投 資 性 公 司 13. 工 程 設 計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M 科 學 研 究 與 技 術 服 務 企 業 7482 工 程 勘 察 設 計 ) 對 試 驗 區 內 為 上 海 市 提 供 服 務 的 外 資 工 程 設 計 ( 不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 企 業, 取 消 首 次 申 請 資 質 時 對 投 資 者 的 工 程 設 計 業 績 要 求 14. 建 築 服 務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E 建 築 業 47 房 屋 建 築 業,48 土 木 工 程 建 築 業,49 建 築 安 裝 業, 50 建 築 裝 飾 和 其 他 建 築 業 ) 對 試 驗 區 內 的 外 商 獨 資 建 築 企 業 承 攬 上 海 市 的 中 外 聯 合 建 設 項 目 時, 不 受 建 設 項 目 的 中 外 方 投 資 比 例 限 制 五 文 化 服 務 領 域 15. 演 出 經 紀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R 文 化 體 育 和 娛 樂 業 8941 文 化 娛 樂 經 紀 人 ) 取 消 外 資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的 股 比 限 制, 允 許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為 上 海 市 提 供 服 務 16. 娛 樂 場 所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R 文 化 體 育 和 娛 樂 業 8911 歌 舞 廳 娛 樂 活 動 ) 允 許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的 娛 樂 場 所, 在 試 驗 區 內 提 供 服 務 六 社 會 服 務 領 域 17. 教 育 培 訓 職 業 技 能 培 訓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P 教 育 8291 職 業 技 能 培 訓 ) (1) 允 許 舉 辦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性 教 育 培 訓 機 構 (2) 允 許 舉 辦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性 職 業 技 能 培 訓 機 構 18. 醫 療 服 務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Q 衛 生 和 社 會 工 作 8311 綜 合 醫 院,8315 專 科 醫 院,8330 門 診 部 所 ) 允 許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醫 療 機 構 資 料 來 源 : 大 陸 國 務 院 印 發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總 體 方 案,2013 年 9 月 27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