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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以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為 核 心 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作 業 規 範 評 鑑 雙 月 刊 2011.9 第 33 期 文 / 王 保 進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評 鑑 業 務 處 處 長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行 政 與 評 鑑 研 究 所 教 授 以 確 保 提 供 學 生 一 個 優 質 學 習 環 境 為 核 心 之 第 一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已 於 99 年 底 完 成 所 有 工 作, 評 鑑 中 心 賡 續 在 100 年 辦 理 引 導 學 校 建 構 整 體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評 估 機 制 之 大 學 校 務 評 鑑 後,101 年 起 又 將 接 續 展 開 第 二 週 期 的 系 所 評 鑑 計 畫, 除 了 仍 以 認 可 制 為 基 準 規 劃 整 個 評 鑑 機 制, 評 鑑 機 制 設 計 也 將 有 所 改 變, 一 方 面 配 合 大 學 校 院 內 部 資 源 整 合 趨 勢, 受 評 系 所 可 以 自 行 認 定 學 門 歸 屬 並 申 請 學 門 或 學 院 評 鑑 ; 另 一 方 面 延 續 第 一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強 調 系 所 在 輸 入 面 能 提 供 學 生 一 個 優 質 學 習 環 境, 轉 變 為 從 過 程 面 及 結 果 面 評 鑑 系 所 依 據 學 校 所 建 立 的 整 體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評 估 機 制, 落 實 教 育 目 標 與 核 心 能 力, 以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的 作 為 也 就 是 說,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將 從 原 本 的 教 師 本 位 轉 為 學 生 本 位 的 績 效 責 任, 強 調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的 品 質 保 證 為 使 受 評 系 所 進 一 步 了 解 評 鑑 作 業 規 範, 本 文 分 評 鑑 精 神 與 目 的 評 鑑 項 目 與 標 準 評 鑑 對 象 自 我 評 鑑 與 實 地 訪 評 作 業, 及 評 鑑 結 果 處 理 等 五 個 部 分, 說 明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機 制 之 作 業 準 則 評 鑑 精 神 與 目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是 學 生 規 律 地 修 習 某 一 ( 些 ) 課 程, 並 經 學 習 後 之 結 果, 並 進 一 步 指 出 學 習 成 效 為 多 樣 化 面 向, 學 生 經 過 積 極 參 與 各 種 教 學 與 學 習 過 程 所 累 積 之 學 習 經 驗, 在 課 程 結 束 後 表 現 出 的 專 業 知 識 技 能 及 態 度 而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乃 是 從 輸 入 面 之 教 育 目 標 與 核 心 能 力 設 計 教 師 素 質 學 習 資 源 提 供, 到 過 程 面 的 課 程 規 劃 與 設 計 教 師 教 學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與 支 援, 到 產 出 面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評 估 與 成 果, 都 能 在 PDCA(Plan, Do, Check, Act) 的 品 質 管 理 架 構 下, 建 立 自 我 品 質 改 善 之 機 制 因 此, 一 個 健 全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其 基 本 精 神 涵 蓋 三 個 部 分 : 一 為 學 什 麼?, 即 系 所 依 據 學 校 發 展 定 位 及 本 身 之 設 立 宗 旨 和 教 育 目 標, 進 一 步 明 確 訂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應 具 備 之 核 心 能 力 ; 二 為 如 何 學?, 即 系 所 之 系 務 治 理 與 經 營 課 程 規 劃 與 設 計 教 師 素 質 與 教 學, 及 學 習 資 源 與 學 生 輔 導, 如 何 確 保 核 心 能 力 之 落 實 ; 三 為 學 了 如 何 進 行 學 習 評 估?, 即 系 所 能 根 據 本 身 條 件, 1

設 計 一 套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機 制 在 認 可 制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之 三 個 精 神 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之 評 鑑 目 的 包 括 :( 一 ) 了 解 各 大 學 之 系 所 在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機 制 與 運 作 成 果 ;( 二 ) 判 斷 與 建 議 各 大 學 之 系 所 在 落 實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評 估 機 制 之 認 可 地 位 與 期 限 ;( 三 ) 促 進 各 大 學 之 系 所 建 立 品 質 改 善 機 制 ;( 四 ) 協 助 各 大 學 之 系 所 發 展 辦 學 特 色, 邁 向 卓 越 ;( 五 ) 根 據 評 鑑 結 果, 作 為 政 府 擬 訂 高 等 教 育 相 關 政 策 之 參 考 評 鑑 項 目 與 參 考 效 標 認 可 制 的 基 本 精 神 即 在 標 準 參 照, 也 就 是 在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之 架 構 下, 受 評 系 所 根 據 自 訂 之 教 育 目 標 與 核 心 能 力, 分 別 從 課 程 規 劃 與 設 計 教 師 素 質 與 教 學 學 習 資 源 與 支 援 學 習 成 效 評 估 等 面 向, 說 明 如 何 確 保 學 生 畢 業 時 達 成 既 定 之 教 育 目 標 與 核 心 能 力, 並 建 立 自 我 品 質 改 善 機 制 因 此,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仍 然 強 調 受 評 系 所 根 據 教 育 目 標 與 核 心 能 力, 於 各 評 鑑 項 目 自 主 舉 證 說 明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機 制 之 落 實 情 形, 同 時 重 視 系 所 性 質 差 異, 不 採 固 定 量 化 指 標 進 行 校 際 或 系 ( 所 ) 際 間 之 相 互 比 較 或 排 名 本 次 系 所 評 鑑 植 基 於 協 助 各 大 學 校 院 系 所 落 實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並 透 過 回 饋 資 訊 進 行 持 續 性 品 質 改 善 之 核 心 精 神, 評 鑑 內 容 與 標 準 涵 蓋 :( 一 ) 目 標 核 心 能 力 與 課 程 設 計 ;( 二 ) 教 師 教 學 與 學 習 評 量 ;( 三 ) 學 生 輔 導 與 學 習 資 源 ; ( 四 ) 學 術 與 專 業 表 現 ;( 五 ) 畢 業 生 表 現 與 整 體 自 我 改 善 機 制 等 五 個 評 鑑 項 目 每 一 評 鑑 項 目 之 設 計, 包 含 內 涵 最 佳 實 務 (best practice) 與 參 考 效 標 其 中 參 考 效 標 是 在 一 個 健 全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之 架 構 下, 所 訂 出 之 系 所 基 本 性 共 同 效 標, 僅 作 為 各 系 所 進 行 自 我 評 鑑 準 備 之 參 考, 各 系 所 仍 可 依 學 校 發 展 定 位 及 系 所 獨 特 之 運 作 模 式, 增 加 或 刪 減 參 考 效 標 ; 亦 即 五 個 評 鑑 項 目 之 參 考 效 標 是 一 個 共 同 之 參 照 架 構, 而 非 唯 一 的 共 同 架 構 受 評 系 所 可 參 照 評 鑑 項 目 之 內 涵 與 最 佳 實 務, 再 根 據 參 考 效 標, 就 本 身 實 況, 因 應 性 質 之 個 別 差 異, 提 出 量 化 數 據 或 質 性 證 據 說 明 品 質, 以 作 為 系 所 進 行 自 我 評 鑑 與 實 地 訪 評 之 依 據 評 鑑 對 象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對 象, 共 分 為 49 個 學 門 一 般 大 學 校 院 軍 警 校 院 及 空 中 大 學, 凡 是 授 予 學 位 之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的 各 類 學 制 均 須 接 受 評 鑑 在 尊 重 大 學 自 主 之 精 神 下, 各 受 評 系 所 均 可 自 行 選 擇 學 門 歸 屬, 以 能 確 保 評 鑑 作 業 確 實 做 到 專 業 同 儕 評 鑑 之 原 則 而 評 鑑 單 位 之 組 成 共 可 分 為 三 種 方 式 : ( 一 ) 獨 立 評 鑑 : 本 次 系 所 評 鑑 以 每 一 個 系 所 獨 立 接 受 評 鑑 為 原 則, 惟 設 立 於 系 2

所 下 之 夜 間 學 士 班 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如 與 系 所 分 屬 不 同 校 區, 則 須 獨 立 接 受 評 鑑 ( 二 ) 學 門 評 鑑 : 為 配 合 各 校 推 動 系 所 整 合 與 資 源 共 享, 以 及 系 所 合 作 設 置 學 位 學 程 之 現 況, 凡 選 擇 歸 屬 同 一 學 門 之 系 所 或 學 位 學 程 均 可 申 請 學 門 評 鑑, 每 一 申 請 案 最 多 以 五 個 系 所 為 限 ( 三 ) 學 院 評 鑑 : 大 學 校 院 如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已 設 置 或 設 置 中 之 學 院, 在 師 資 課 程 及 各 項 資 源 均 有 整 合 之 事 實, 且 歸 屬 於 同 一 學 門, 則 可 申 請 以 學 院 之 方 式 進 行 評 鑑 惟 學 院 評 鑑 須 經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學 院 評 鑑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通 過 自 我 評 鑑 與 實 地 訪 評 作 業 受 評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之 進 行, 根 據 所 屬 學 門 之 五 個 評 鑑 項 目, 充 分 了 解 各 項 目 之 內 涵 最 佳 實 務 參 考 效 標 及 建 議 準 備 佐 證 資 料 後, 根 據 校 務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與 系 所 發 展 策 略 規 劃 之 需 求, 利 用 量 化 的 數 據 或 質 性 文 字 的 描 述, 在 結 合 核 心 能 力 及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架 構 下, 對 系 所 在 每 一 個 評 鑑 項 目 的 現 況 做 完 整 描 述, 進 而 進 行 優 勢 與 缺 失 之 分 析, 確 認 品 質 上 之 特 色, 並 提 出 未 來 改 善 之 建 議 最 後, 受 評 系 所 完 成 自 我 評 鑑 作 業 後, 應 提 交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以 作 為 實 地 訪 評 之 主 要 依 據 本 次 系 所 評 鑑 實 地 訪 評 之 評 鑑 委 員 遴 聘, 以 具 有 高 等 教 育 教 學 經 驗 和 系 所 主 管 經 驗 之 教 授 為 優 先 考 量, 同 時 依 據 受 評 系 所 所 屬 學 門 之 特 性 加 入 相 關 業 界 代 表 為 評 鑑 委 員 其 次, 為 確 保 評 鑑 委 員 之 專 業 性, 評 鑑 委 員 必 須 參 加 過 評 鑑 中 心 辦 理 之 評 鑑 委 員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與 行 前 說 明 會 ; 同 時, 確 保 評 鑑 委 員 之 客 觀 與 公 帄 性, 評 鑑 中 心 在 決 定 系 所 之 評 鑑 委 員 前, 會 依 據 系 所 專 業 特 性, 將 所 建 議 之 評 鑑 委 員 名 單 寄 送 各 受 評 系 所, 各 受 評 系 所 可 就 建 議 名 單 中 委 員 之 專 業 條 件 或 相 關 原 因, 在 舉 證 確 實 理 由 下, 對 推 薦 之 評 鑑 委 員 進 行 迴 避 申 請 為 確 保 評 鑑 委 員 能 事 先 詳 閱 受 評 單 位 之 自 評 報 告, 以 在 進 行 實 地 訪 評 時, 能 對 受 評 單 位 之 實 際 表 現 有 具 體 輪 廓, 在 評 鑑 委 員 完 成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與 行 前 說 明 會 之 研 習 後, 評 鑑 中 心 將 依 據 評 鑑 委 員 意 願 與 專 長 事 先 進 行 分 工, 除 指 定 資 優 評 鑑 委 員 為 召 集 人, 以 確 保 實 地 訪 評 過 程 能 善 盡 領 導 者 協 調 者 與 整 合 者 之 角 色 外, 並 指 定 評 鑑 委 員 所 負 責 之 評 鑑 項 目, 同 時 要 求 評 鑑 委 員 在 收 到 受 評 系 所 自 評 報 告 後, 對 報 告 內 容 進 行 書 面 審 閱, 並 且 撰 寫 書 面 審 查 意 見 表, 內 容 分 為 優 點 與 特 色 待 改 善 事 項 及 待 釐 清 問 題 三 部 分, 確 保 評 鑑 委 員 到 受 評 系 所 進 行 實 地 訪 評 前, 對 受 評 系 所 在 評 鑑 項 目 之 實 際 表 現, 都 有 充 分 之 了 解 實 地 訪 評 以 每 一 個 受 評 系 所 接 受 二 天 之 實 地 訪 評 為 原 則, 每 一 受 評 系 所 由 評 鑑 委 員 4 至 6 人 組 成, 並 以 專 業 同 儕 為 組 成 基 準, 同 時 確 保 評 鑑 委 員 應 來 自 與 受 評 學 校 性 質 相 近 之 學 校 二 天 實 地 訪 評 之 行 程 如 表 一 3

表 一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實 地 訪 評 行 程 表 在 二 天 的 實 地 訪 評 行 程 中, 根 據 評 鑑 項 目 之 內 涵, 實 地 訪 評 將 採 取 聽 取 簡 報 教 學 設 施 參 訪 座 ( 晤 ) 談 教 學 現 場 訪 視 資 料 檢 閱 及 問 卷 調 查 為 資 料 蒐 集 方 法 ; 同 時 根 據 評 鑑 項 目 向 系 所 主 管 教 師 行 政 人 員 學 生 及 畢 業 系 友 蒐 集 資 料 評 鑑 結 果 處 理 本 次 系 所 評 鑑 之 評 鑑 結 果 處 理 採 三 級 三 審 制, 首 先 由 實 地 訪 評 評 鑑 委 員 根 據 受 評 單 位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以 及 實 地 訪 評 結 果, 綜 合 相 關 資 訊 後 做 出 認 可 結 果 建 議 ; 其 次, 由 學 門 認 可 初 審 小 組 ( 由 5 位 學 門 規 劃 委 員 會 委 員 加 上 2 位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 依 據 受 評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實 地 訪 評 評 鑑 委 員 撰 寫 之 評 鑑 報 告 受 評 系 所 之 意 見 申 復, 及 實 地 訪 評 小 組 對 受 評 系 所 意 見 申 復 之 回 應 書 等 資 料, 對 實 地 訪 評 小 組 之 認 可 結 果 建 議 進 行 審 查, 並 做 成 認 可 結 果 審 議 ( 其 中 若 需 變 更 實 地 訪 評 結 果 建 議 案, 須 邀 實 地 訪 評 小 組 召 集 人 全 程 與 會 列 席 說 明 後 進 行 ); 最 後, 受 評 系 所 之 認 可 結 果 審 議 將 提 交 認 可 審 議 委 員 會 決 議, 並 在 評 鑑 中 心 董 事 會 通 過 報 告 案 後,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再 正 式 將 整 體 認 可 結 果 向 社 會 大 眾 公 布 此 外, 為 善 盡 大 學 之 社 會 公 民 責 任, 各 受 評 系 所 本 於 辦 學 資 訊 公 開 化 之 原 則, 應 將 辦 理 評 鑑 過 程 之 相 關 資 料 ( 包 含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 等 公 告 於 學 校 網 站, 以 便 利 害 關 係 人 了 解 受 評 系 所 辦 學 情 形, 並 請 學 校 提 供 相 關 網 頁 連 結 予 評 鑑 中 心, 以 達 資 4

訊 公 開 之 便 利 性 ; 評 鑑 中 心 亦 將 此 網 頁 連 結 之 網 址 評 鑑 結 果 實 地 訪 評 報 告 書 申 復 意 見 申 請 書 與 申 復 意 見 回 覆 說 明 公 告 於 評 鑑 中 心 網 站, 提 供 社 會 大 眾 參 閱 本 次 系 所 評 鑑 結 果 採 認 可 制 精 神, 對 於 評 鑑 結 果 之 處 理, 將 針 對 獨 立 評 鑑 之 受 評 系 所 各 班 制 分 別 給 予 通 過 有 條 件 通 過 及 未 通 過 三 種 認 可 結 果 而 申 請 學 門 評 鑑 之 系 所, 將 依 據 其 接 受 評 鑑 之 班 制 分 別 給 予 認 可 結 果 至 於 學 院 評 鑑 之 認 可 結 果, 將 依 據 全 院 接 受 評 鑑 之 班 制 給 予 全 院 性 之 認 可 結 果, 例 如 : 全 院 學 士 班 全 院 進 修 學 士 班 全 院 碩 士 班 全 院 博 士 班 全 院 在 職 專 班, 或 全 院 學 位 學 程 等 六 種 方 式 分 別 認 可 而 新 設 立 ( 不 含 新 整 併 ) 之 系 所 或 學 位 學 程, 可 選 擇 於 成 立 未 滿 三 年 時 與 其 學 校 受 評 年 度 一 同 接 受 評 鑑, 或 是 於 本 次 評 鑑 週 期 內 屆 滿 三 年 時 接 受 評 鑑, 其 評 鑑 結 果 僅 給 予 通 過 有 條 件 通 過 兩 種 認 可 結 果 若 新 設 立 之 系 所 或 學 位 學 程 成 立 已 滿 四 年 以 上, 則 評 鑑 結 果 將 給 予 通 過 有 條 件 通 過 未 通 過 等 三 種 認 可 結 果 至 於 三 種 認 可 結 果 之 認 可 有 效 年 數 結 果 處 理 方 式 如 表 二 表 二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認 可 結 果 之 決 定 標 準 認 可 有 效 年 數 及 結 果 處 理 方 式 教 師 本 位 走 向 學 生 本 位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在 認 可 制 之 精 神 下, 以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為 主 軸 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評 鑑 中 心 期 望 藉 由 評 鑑 引 導 受 評 系 所, 根 據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的 三 個 精 神, 在 教 育 目 標 與 核 心 能 力 系 務 治 理 與 經 營 課 程 規 劃 與 設 計 教 師 素 質 與 教 學 學 習 資 源 與 支 援 學 習 成 效 評 估, 及 品 質 改 善 等 向 度, 依 據 本 身 條 件 建 置 一 套 可 行 之 機 制 並 加 以 推 動 落 實, 以 確 保 學 生 之 學 習 成 效, 強 化 生 涯 競 爭 力 亦 即, 評 鑑 中 心 從 未 認 定 一 套 固 定 之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而 是 強 調 各 受 評 系 所 本 於 大 學 自 主 之 精 神, 並 根 據 本 身 條 件, 設 計 一 套 適 合 之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5

質 保 證 機 制, 加 以 推 動 落 實, 最 終 達 到 大 學 與 系 所 之 多 元 發 展 101 年 度 即 將 展 開 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除 賡 續 本 於 協 助 受 評 系 所 建 立 自 我 品 質 改 善 機 制 之 原 則, 引 導 受 評 系 所 定 期 進 行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並 深 植 自 我 評 鑑 文 化, 以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跳 脫 僅 達 成 符 合 評 鑑 要 求 之 思 維 外, 評 鑑 重 點 將 從 原 本 的 教 師 本 位 轉 為 學 生 本 位 之 績 效 責 任, 亦 即 對 系 所 教 育 品 質 之 確 保 從 教 師 教 學 導 向 的 評 鑑 轉 為 學 生 學 習 導 向 的 評 鑑, 更 加 強 調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的 品 質 保 證, 從 過 程 面 及 結 果 面 進 行 評 鑑, 以 引 導 系 所 依 據 學 校 所 建 立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評 估 機 制, 落 實 教 育 目 標 與 核 心 能 力,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的 作 為, 最 終 引 導 大 學 校 院 走 向 全 面 教 學 卓 越 化,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強 化 學 生 生 涯 競 爭 力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