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A4472020313033BEC7A67EABD7BEC7A468ABE1BEC7A6ECBEC7B57BC2B2B3B9303730372E646F63>



Similar document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 ch07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Microsoft Word doc

xls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4D F736F F D20A578C657ADBAA9B2A46ABEC72D313035BEC7A67EABD7BEC7A468ABE1B2C4A447B14DAAF8BEC7A468BEC7A6ECBEC7B57B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965ADFBB77C>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15

國立台灣大學

<4D F736F F D 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簽 呈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 號函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4D F736F F D20B0B7A6E6ACECA7DEA46ABEC7A57CA67EA8EEA4E9B6A1B3A1C4F2A9DBA9DBA5CDC2B2B3B92E646F6378>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1公告[1].rtf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 F F2E646F63>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Microsoft Word - B4.doc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國立新竹師院進修部八十七學年度國小師資及特教師資班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投影片 1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4D F736F F D A447A7DEB3E6A9DBA9DBA5CDC2B2B3B95B315D2E646F63>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4D F736F F D20A578C657A4D1A8CFA7EBB8EABFEFA871B77CB0D1BFEFB6B7AABE E646F63>

Microsoft Word 網頁設計.doc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Microsoft PowerPoint 作業流程宣導說明會.ppt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新生入學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育實習問與答: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2

1、目的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4D F736F F 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Microsoft Word - counsel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4D F736F F D205F FA6DBB5FBB3F8A769AED15FB971BEF7A8745FC3B1A657C0C95F2E646F6378>

嘉義區99學年度擴大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

0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4D F736F F 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6-1-1極限的概念

<4D F736F F D20B1D0A87CB3A1C5E9A87CB870B8C9A755B1C0B0CABEC7AED5C5E9A87CB942B0CAB56FAE69B867B64FADECAB685F E31322E3230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一、 資格條件:

<4D F736F F D BEC7A67EABD7A57CA7DEA4E9A95DB6A1B3A1B3E6A9DBC2B2B3B9>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4D F736F F D 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4D F736F F D BEC7A67EABD7B2C4A447BEC7B4C1C2E0BEC7A6D25FB448C2E05FA9DBA5CDC2B2B3B9>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Microsoft Word - 1D212各校考試科目一覽表

???T????????

Microsoft Word - 105重要日程表.doc

8,530 1,056 52% % % % %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 ,072 24,043 21,950 24,684 17,

Transcription:

教 育 部 103 年 3 月 28 日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1030041907 號 函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7 月 8 日 學 士 後 勞 安 暨 環 管 就 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勞 安 暨 環 管 就 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學 士 後 勞 安 暨 環 管 就 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地 址 :50094 彰 化 市 介 壽 北 路 一 號 電 話 :(04)711-1111 轉 1326~1329 招 生 組 傳 真 :(04)711-7911 網 址 :http://www.ctu.edu.tw/ - 1 -

目 錄 重 要 日 程 表 3 壹 依 據 4 貳 報 考 資 格 4 參 修 業 年 限 4 肆 招 生 班 別 名 額 上 課 時 間 / 地 點 學 費 4 伍 報 名 方 式 及 報 到 註 冊 日 期 及 地 點 5 陸 報 名 手 續 5 柒 甄 試 項 目 6 捌 成 績 計 算 6 玖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暨 寄 發 成 績 單 6 壹 拾 成 績 複 查 6 壹 拾 壹 錄 取 公 告 7 壹 拾 貳 報 到 註 冊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7 壹 拾 參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7 附 錄 一 學 士 後 勞 安 暨 環 管 就 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簡 介 9 附 錄 二 交 通 路 線 圖 10 附 錄 三 校 園 配 置 圖 11 附 表 一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12 附 表 二 考 生 申 訴 表 13 附 表 三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14-2 -

103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勞 安 暨 環 管 就 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發 售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現 場 報 名 103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起 103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至 103 年 8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止 103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3 年 8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止 報 名 資 料 請 寄 :50094 彰 化 市 介 壽 北 路 一 號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學 士 後 勞 安 暨 環 管 就 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每 日 0900-1600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103 年 8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http://www.ctu.edu.tw/ 15:00 本 校 網 頁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日 期 103 年 8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由 工 管 系 負 責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暨 寄 發 成 績 單 103 年 8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10:00 開 放 查 詢 並 以 限 時 方 式 寄 出 紙 本 http://www.ctu.edu.tw/ 成 績 複 查 103 年 8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16:00 前 向 招 生 組 提 出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103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http://www.ctu.edu.tw/ 報 到 及 註 冊 103 年 8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103 年 8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師 生 活 動 中 心 一 樓 視 聽 講 堂 上 午 10:00~12:00 師 生 活 動 中 心 一 樓 視 聽 講 堂 下 午 14:00~16:00 本 表 日 程 如 有 變 動, 以 相 關 通 知 為 準 - 3 -

103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勞 安 暨 環 管 就 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3 月 28 日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1030041907 號 函 核 定 之 103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勞 安 暨 環 管 就 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計 畫 專 班 辦 理 貳 報 考 資 格 :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者 方 得 報 考, 另 外 有 特 種 身 分 之 考 生, 一 律 不 予 加 分 優 待 一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三 報 考 考 生 須 役 畢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參 修 業 年 限 : 修 業 年 限 以 一 年 為 原 則 肆 招 生 班 別 名 額 上 課 時 間 / 地 點 學 費 一 班 別 名 稱 : 學 士 後 勞 安 暨 環 管 就 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二 招 生 名 額 :60 名 三 上 課 時 間 及 地 點 : 上 課 時 間 為 週 三 與 週 四 晚 上 及 星 期 六 全 日 為 原 則, 上 課 地 點 為 工 管 系 專 業 教 室 與 專 業 協 會 學 術 科 教 室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由 本 校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並 於 畢 業 證 書 上 加 註 學 士 後 勞 安 暨 環 管 就 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四 本 學 程 之 課 程 規 劃 分 三 學 季 授 課 ; 第 一 學 季 為 103 年 9 月 至 103 年 12 月, 第 二 學 季 為 104 年 1 月 至 104 年 4 月, 第 三 學 季 為 104 年 5 月 至 104 年 8 月, 共 需 修 滿 48 學 分 五 本 學 程 之 課 程 規 劃 係 配 合 產 業 界 需 求, 培 養 安 全 衛 生 與 環 境 管 理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具 之 人 才, 以 協 助 產 業 界 解 決 安 全 衛 生 及 環 保 之 問 題, 以 及 擴 大 辦 理 在 職 進 修 及 推 廣 教 育, 提 供 業 界 人 員 進 修 及 再 教 育 的 機 會 ; 為 配 合 就 業 所 需 專 業 證 照 取 得, 部 分 課 程 規 劃 須 赴 各 相 關 專 業 協 會 進 行 學 術 科 實 習 六 學 程 簡 介 請 參 考 附 錄 一 七 收 費 方 式 : 本 專 班 預 定 上 課 時 間 為 週 三 與 週 四 晚 上 及 星 期 六 全 日, 依 本 校 進 修 部 管 理 學 院 學 分 費 收 費 標 準 收 費, 每 一 學 分 費 1375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新 核 定 學 分 費 標 準 收 費 ; 每 期 電 腦 網 路 實 習 費 及 平 安 保 險 代 收 費 另 計 附 註 : 報 名 人 數 如 未 達 30 人, 得 取 消 本 專 班 之 開 班 計 畫, 經 報 名 統 計 後, 將 在 網 站 公 告 取 消 開 班 計 畫 並 無 息 退 還 報 名 費 就 讀 本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專 班 之 預 期 成 效 : 一 課 程 規 劃 方 面 : 本 學 士 學 程 性 質 以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與 環 境 管 理 為 主 軸, 採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設 計 所 擬 定 的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與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皆 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安 全 管 理 師 與 衛 生 管 理 師 的 知 識 與 技 能 相 結 合 - 4 -

二 就 業 方 面 : 為 強 化 學 生 學 理 與 實 務 之 能 力, 本 學 程 透 過 策 略 聯 盟 業 界 機 構, 參 與 協 同 教 學, 並 提 供 學 生 實 習 與 就 業 機 會, 本 學 程 並 賡 續 與 其 他 企 業 機 構 拓 展 產 學 合 作 機 會, 以 提 升 學 生 就 業 競 爭 力 三 就 業 率 : 參 與 學 程 學 生 在 完 成 職 場 實 習 後, 透 過 合 作 廠 商 及 就 業 輔 導 措 施, 畢 業 後 三 個 月 內 學 生 充 分 就 業 四 畢 業 授 予 學 士 後 勞 安 暨 環 管 就 業 學 士 學 位 伍 報 名 方 式 及 報 到 註 冊 日 期 及 地 點 項 目 日 期 報 名 日 期 ( 請 擇 一 方 式 辦 理 )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公 告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 103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起 103 年 8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止 現 場 報 名 : 103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起 103 年 8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止 每 日 09:00~16:30 地 點 :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103 年 8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15:00 本 校 網 頁 書 面 審 查 日 期 103 年 8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暨 寄 發 成 績 單 103 年 8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10:00 開 放 查 詢 並 以 限 時 方 式 寄 出 紙 本 http://www.ctu.edu.tw/ 成 績 複 查 103 年 8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16:00 前 向 招 生 組 辦 理 陸 報 名 手 續 報 到 及 註 冊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103 年 8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師 生 活 動 中 心 一 樓 視 聽 講 堂 上 午 10:00~12:00 103 年 8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師 生 活 動 中 心 一 樓 視 聽 講 堂 下 午 14:00~16:00 考 生 得 依 情 況 自 行 於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或 現 場 報 名 擇 一 辦 理 ( 一 )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 採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之 考 生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 網 址 :http://www.ctu.edu.tw/) 瀏 覽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務 必 備 齊 所 需 證 件 資 料, 依 規 定 辦 理 程 序 項 目 1.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印 出 報 名 表 ( 請 貼 妥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二 吋 照 片 一 張 ) 2. 檢 附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備 審 書 面 資 料 3. 務 必 於 考 生 簽 名 欄 位 親 自 簽 名 4. 報 名 費 :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新 台 幣 壹 仟 貳 佰 元 整, 匯 票 抬 頭 書 寫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如 為 殘 障 考 生 或 低 收 入 戶 請 將 相 關 影 本 一 併 寄 達 可 減 免 報 名 費 ) - 5 -

5. 將 報 名 資 料 與 郵 政 匯 票 於 8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前 寄 出 ( 以 郵 戳 為 憑 ) 6. 8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招 生 委 員 會 公 告 報 名 考 生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郵 件 請 以 掛 號 郵 寄 彰 化 市 介 壽 北 路 一 號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勞 安 暨 環 管 就 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二 ) 現 場 報 名 : 地 點 :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群 育 樓 3 樓 ), 相 關 地 理 位 置 圖 如 附 錄 二 附 錄 三 ( 三 )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表 由 網 路 列 印 後, 須 準 備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二 吋 光 面 照 片 一 式 一 張, 貼 於 報 名 表 之 相 片 欄 2.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一 律 以 A4 紙 張 縮 印 報 名 時 須 繳 驗 正 本 並 繳 交 影 本 繳 交 之 影 本 不 予 發 還 3. 現 役 軍 人 如 在 103 年 8 月 30 日 以 前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者, 憑 各 部 隊 長 出 具 之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准 予 報 考 並 應 繳 驗 學 歷 證 明 及 軍 人 補 給 證 4. 凡 考 生 係 屬 台 灣 省 台 北 巿 新 北 市 台 中 市 台 南 市 高 雄 巿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户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巿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户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辦 理 免 報 名 費 申 請 ( 申 請 表 如 附 表 三 ) 5. 持 國 外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者, 須 將 畢 業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譯 為 中 文 並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否 則 不 予 採 認 6. 報 名 考 生 如 獲 錄 取, 所 繳 證 件 或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與 事 實 不 符, 除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外, 已 入 學 者 應 開 除 學 籍, 考 生 錄 取 報 到 時, 需 再 繳 驗 各 種 證 件 正 本 7. 各 項 應 繳 證 件 及 備 審 書 面 資 料, 必 須 於 報 名 時 一 次 繳 齊,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8.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柒 甄 試 項 目 : 一 甄 試 項 目 : 採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方 式 辦 理 二 書 面 資 料 內 容 請 檢 附 自 傳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其 他 表 現 證 明 文 件 等 ( 可 以 提 列 獎 狀 證 照 優 良 事 蹟 優 秀 工 作 經 歷 等 ) 三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備 審 書 面 資 料 捌 成 績 計 算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計 算, 其 中 自 傳 佔 30%, 大 學 畢 業 成 績 佔 50%, 其 他 表 現 證 明 佔 20%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按 1. 畢 業 成 績 高 低 ;2. 自 傳 之 得 分 高 低 ;3. 其 他 表 現 證 明 得 分 之 高 低 的 順 序 ; 分 別 評 比 再 排 序 ; 若 各 項 評 比 之 成 績 均 相 同 時, 得 報 教 育 部 增 額 錄 取 玖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暨 寄 發 成 績 單 - 6 -

考 生 成 績 預 訂 103 年 8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10:00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並 以 限 時 方 式 寄 發 成 績 紙 本 通 知, 同 時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 查 詢 網 址 :http://www.ctu.edu.tw/ ) 壹 拾 成 績 複 查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請 填 寫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如 附 表 一, 於 103 年 8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6:00 前, 向 本 校 學 士 後 勞 安 暨 環 管 就 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 招 生 組 ),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 得 以 傳 真 方 式 申 請 複 查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本 校 酌 收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伍 拾 元 壹 拾 壹 錄 取 公 告 一 本 招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成 績 未 達 標 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總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至 額 滿 為 止, 並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 但 正 取 生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 二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103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於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榜 單, ( 查 詢 網 址 : http://www.ctu.edu.tw/ ) 1. 同 分 比 序 原 則 :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如 仍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自 傳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如 仍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其 他 表 現 證 明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再 相 同 時 則 增 額 錄 取 2.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需 增 額 錄 取 時,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定, 並 將 會 議 紀 錄 連 同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新 生 註 冊 入 學 前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壹 拾 貳 報 到 註 冊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考 生 報 到 及 註 冊 應 於 103 年 8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依 照 本 會 所 規 定 之 地 點 時 間 辦 理 註 冊,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者 以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103 年 8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4:00~16:00 於 師 生 活 動 中 心 一 樓 視 聽 講 堂, 則 開 始 辦 理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壹 拾 參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 申 請 表 如 附 表 二 ) 為 維 護 招 生 公 平 性 保 障 登 記 人 權 益 及 處 理 招 生 糾 紛, 得 依 據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申 訴 評 議 辦 法 處 理 申 訴 案 件 辦 法 條 文 如 下 :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維 護 招 生 公 平 性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及 處 理 招 生 糾 紛, 特 依 據 教 育 部 大 學 暨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暨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辦 法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考 生 對 事 件 結 果 決 定 考 生 是 否 錄 取 者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未 明 確 有 重 大 行 政 瑕 疵 致 損 害 其 權 益 者, 業 經 招 生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處 理 或 提 報 上 級 主 管 協 調 後 仍 無 法 解 - 7 -

決 者, 得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惟 若 招 生 簡 章 或 相 關 法 令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或 逾 申 訴 期 限 或 申 訴 人 不 適 格 者, 不 予 受 理, 並 由 試 務 單 位 逕 予 函 覆 第 三 條 本 校 為 處 理 調 查 審 理 招 生 申 訴 案 件, 各 招 生 委 員 會 下 設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其 組 成 人 員 任 期 及 會 議 如 下 : 一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置 委 員 五 至 七 人, 由 校 長 自 各 招 生 委 員 會 中 遴 聘 由 小 組 委 員 互 選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並 得 就 申 訴 案 件 之 性 質, 必 要 時 聘 請 法 律 專 業 人 員 作 諮 詢 二 小 組 委 員 任 期 為 一 年, 連 聘 得 連 任 三 小 組 開 會 應 有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出 席 始 得 開 議, 除 評 議 結 果 應 有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同 意 外, 其 餘 事 項 之 決 議 以 出 席 委 員 超 過 半 數 定 之 四 委 員 與 申 訴 人 有 利 害 或 親 屬 關 係 者 應 強 制 迴 避, 不 得 執 行 職 務 五 小 組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組 長 兼 任, 負 責 受 理 申 訴 案 件, 協 助 調 查 及 審 議 等 行 政 支 援 作 業 第 四 條 考 生 申 訴 應 於 本 校 放 榜 日 起, 十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 掛 號 信 函 )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惟 因 不 可 抗 拒 情 事 致 逾 期 者, 得 向 小 組 聲 明 理 由, 請 求 受 理 第 五 條 考 生 以 書 面 提 起 申 訴, 應 檢 齊 下 列 資 料 文 件 : 一 申 訴 人 之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學 考 試 名 稱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報 名 編 號 聯 絡 地 址 電 話 二 申 訴 之 事 實 理 由 及 希 望 獲 得 之 措 施 辦 法 三 檢 附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相 關 證 明 身 份 文 件 四 申 訴 人 簽 章 申 訴 日 期 第 六 條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受 理 申 訴 案 件 後, 應 於 正 式 收 件 後 次 日 二 十 日 內 完 成 評 議, 必 要 時 得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申 訴 人, 延 長 以 一 次 為 限, 惟 結 案 時 間 最 長 不 得 逾 二 個 月 如 有 缺 失, 應 同 時 完 成 檢 討 改 善, 一 併 回 覆 提 出 申 訴 之 考 生 第 七 條 於 評 議 決 定 前 申 訴 人 若 欲 撤 回 其 申 訴, 得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申 訴 撤 回 申 訴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文 件 ; 申 訴 經 撤 回 後, 就 同 一 事 實 不 得 再 提 出 申 訴 第 八 條 評 議 內 容 涉 及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之 隱 私 或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機 密 資 料 及 申 訴 評 議 會 之 表 決 委 員 意 見, 小 組 委 員 及 承 辦 人 員 均 應 予 以 保 密 第 九 條 申 訴 人 向 學 校 提 起 申 訴, 同 一 案 件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人 如 對 評 議 結 果 不 服, 得 於 申 訴 評 議 結 果 送 達 後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再 申 請 複 評 乙 次 第 十 條 評 議 決 定 書 應 包 括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等 內 容,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件 亦 應 做 成 評 議 書, 惟 其 內 容 只 列 主 文 和 理 由 第 十 一 條 評 議 決 定 者 按 申 評 會 設 置 之 組 織 與 隸 屬, 呈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送 達 申 訴 人 及 原 處 分 單 位 第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呈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8 -

附 錄 一 辦 理 學 士 後 勞 安 暨 環 管 就 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簡 介 壹 開 設 目 的 培 養 安 全 衛 生 與 環 境 管 理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具 之 專 業 能 力 貳 學 程 特 色 一 培 養 符 合 就 業 市 場 有 關 勞 工 安 全 與 環 境 管 理 人 力 需 求 之 實 務 能 力 透 過 業 界 師 資 引 進 實 務 經 驗, 藉 由 產 業 關 鍵 知 識 引 進 創 新 構 想, 培 養 學 生 具 有 領 先 視 野, 符 合 就 業 市 場 需 求 之 實 務 能 力 二 取 得 證 照, 增 進 就 業 能 力 本 學 程 選 定 適 合 之 專 業 公 協 會 作 為 學 術 科 實 習 機 構, 進 行 專 業 證 照 培 訓 與 資 格 取 得, 增 進 職 場 就 業 能 力 參 課 程 師 資 本 學 位 學 程 規 劃 雙 師 制 度, 部 份 專 業 課 程 由 學 界 及 業 界 教 師 雙 軌 授 課 ; 任 課 資 師 具 有 學 術 與 實 務 能 力 與 經 驗 肆 學 位 特 色 本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可 獲 頒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另 輔 導 取 得 3 張 合 格 證 照 與 9 種 專 業 證 照 考 照 資 格, 未 來 就 業 有 保 障 類 別 職 務 證 照 輔 導 方 式 甲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安 全 ( 受 訓 考 試 合 格 發 證 ) 衛 生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乙 級 全 程 輔 導 證 照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師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甲 級 考 照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師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甲 級 鍋 爐 乙 級 鍋 爐 操 作 技 術 士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乙 級 證 照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專 技 高 考 技 師 取 得 應 考 環 安 下 水 道 設 施 操 作 維 護 - 水 質 檢 驗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 下 水 道 乙 級 證 照 廢 棄 物 處 理 專 技 人 員 乙 級 ; 資 格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人 員 ( 受 訓 考 試 合 格 發 證 ) 品 質 管 理 技 術 師 品 質 管 理 技 術 師 工 業 生 產 與 作 業 管 理 技 術 師 生 產 與 作 業 管 理 技 術 師 全 程 輔 導 管 理 設 施 規 劃 師 設 施 規 劃 師 考 照 證 照 工 業 工 程 師 工 業 工 程 師 ( 通 過 前 三 項 考 試 後 換 證 ) - 9 -

附 錄 二 交 通 路 線 圖 - 10 -

附 錄 三 校 園 配 置 圖 - 11 -

附 表 一 103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勞 安 暨 環 管 就 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正 表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查 詢 編 號 答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考 系 別 : 報 名 編 號 : 姓 名 : 電 話 : 原 始 分 數 處 理 結 果 注 意 事 項 : 一 報 名 編 號 要 填 寫 清 楚 正 確 二 正 副 兩 表 所 填 之 內 容 應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則 以 正 表 為 準 三 正 副 兩 表 不 可 截 開 四 查 詢 編 號, 考 生 不 必 填 寫 103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勞 安 暨 環 管 就 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副 表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查 詢 編 號 答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考 系 別 : 報 名 編 號 : 姓 名 : 電 話 : 原 始 分 數 處 理 結 果 - 12 -

附 表 二 103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勞 安 暨 環 管 就 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單 獨 招 生 考 生 申 訴 表 姓 名 報 名 編 號 報 名 系 別 聯 絡 方 式 通 訊 處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手 機 申 訴 ( 異 議 ) 主 題 申 訴 ( 異 議 ) 事 實 內 容 及 理 由 ( 請 以 條 列 方 式 敘 述 ) 希 望 獲 得 之 措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申 請 申 請 人 承 辦 人 單 位 主 管 招 生 委 員 會 ( 考 生 親 筆 簽 章 ) 備 註 請 將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浮 貼 於 本 表 背 面 - 13 -

附 表 三 報 名 編 號 ( 考 生 免 填 ) 報 名 編 號 103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勞 安 暨 環 管 就 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單 獨 招 生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報 考 系 別 工 業 與 服 務 管 理 系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戶 籍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日 ): ( 行 動 電 話 ): ( 夜 ): 申 請 人 應 附 證 件 1. 縣 ( 市 ) 政 府 或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一 般 鄰 里 長 所 開 立 之 清 寒 證 明 等 文 件, 概 不 受 理 )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申 請 人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時 除 繳 交 系 ( 科 ) 指 定 之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外, 並 繳 交 本 申 請 書, 並 附 上 低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繳 交 之 證 件 齊 全, 並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資 格 繳 交 之 證 件 不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報 名 費 不 予 優 待 招 生 單 位 審 查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承 辦 單 位 : 年 月 日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