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97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修 業 年 限...3 貳 招 生 學 系 運 動 項 目 招 生 名 額...3 參 報 名 辦 法...4 肆 准 考 證 發 放 及 補 發...5 伍 考 試 方 式...5 陸 成 績 核 計 及 錄 取 規 定...6 柒 運 動 成 績 換 算 方 式...7 捌 各 項 目 術 科 測 驗 辦 法...8 玖 放 榜...11 拾 成 績 單 寄 發 及 補 發...11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或 申 訴...11 拾 貳 正 取 生 報 到 備 取 生 遞 補 日 期...11 拾 參 注 意 事 項...12 拾 肆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12 拾 伍 附 註...13 拾 陸 附 件...14 附 件 一 報 名 表...15 附 件 二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16 附 件 三 運 動 項 目 代 表 隊 選 手 證 明 書...17 附 件 四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摘 錄...18 附 件 五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位 置 圖...19 1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97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工 作 日 程 表 日 期 工 作 項 目 備 註 97 年 1 月 28 日 ( 一 ) 起 簡 章 網 路 公 告 97 年 3 月 20 日 ( 四 ) 至 97 年 3 月 21 日 ( 五 ) 報 名 時 間 09:00~17:00 ( 一 律 現 場 報 名 ) 97 年 4 月 12 日 ( 六 ) 考 試 日 期 ( 術 科 測 驗 ) 97 年 4 月 18 日 ( 五 ) 放 榜 簡 章 由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學 士 班 運 動 績 優 考 試 專 區 內 下 載, 不 另 出 售 體 育 館 二 樓 體 育 學 系 辦 公 室 考 試 地 點 : 體 育 館 及 各 球 場 本 校 公 佈 欄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及 體 育 學 系 網 站 首 頁 公 布 97 年 4 月 18 日 ( 五 ) 寄 發 成 績 單 97 年 4 月 24 日 ( 四 ) 止 成 績 複 查 97 年 5 月 2 日 ( 五 ) 正 取 生 報 到 97 年 5 月 16 日 ( 五 ) 備 取 生 現 場 辦 理 遞 補 2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97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修 業 年 限 一 報 考 者 需 同 時 具 備 下 列 二 項 資 格, 方 得 報 考 : ( 一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 職 業 ) 學 校 畢 業 或 應 屆 畢 業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 二 ) 凡 曾 任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職 業 學 校 或 縣 ( 市 ) 級 以 上 運 動 代 表 隊 選 手 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二 修 業 年 限 :4 年 (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以 2 年 為 限 ) 貳 招 生 學 系 運 動 項 目 招 生 名 額 招 生 學 系 體 育 學 系 田 徑 排 球 手 球 羽 球 網 球 小 計 運 動 項 目 跳 高 女 跳 遠 全 能 男 男 女 女 15 名 招 生 名 額 1 1 1 3 3 3 3 田 徑 各 項 目 如 有 缺 額 時, 得 相 互 流 用, 其 流 用 順 序 為 1. 跳 高 2. 跳 遠 3. 全 能 招 生 學 系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羽 球 運 動 項 目 女 招 生 名 額 1 小 計 1 名 3
參 報 名 辦 法 一 報 名 日 期 :97 年 3 月 20 日 ( 四 ) ~ 3 月 21 日 ( 五 ) 9:00 ~ 17:00,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現 場 報 名 ( 可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至 本 校 體 育 學 系 辦 公 室 辦 理 ) 三 報 名 地 點 :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館 二 樓 體 育 學 系 辦 公 室 電 話 : 03-5213132 轉 1501 1502 四 報 名 手 續 及 繳 交 表 件 相 關 表 件 請 至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教 務 處 學 士 班 運 動 績 優 中 下 載 : ( 一 ) 報 名 表 ( 附 件 一 ): 考 生 必 須 以 正 楷 親 自 正 確 填 寫 各 欄 資 料 ( 二 ) 本 人 最 近 兩 個 月 內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兩 張 : 請 於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及 原 畢 業 學 校, 一 張 貼 於 報 名 表, 一 張 貼 於 准 考 證 ( 三 ) 學 力 證 件 :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驗 學 生 證,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一 份 ( 四 )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一 份 ( 五 ) 運 動 項 目 代 表 隊 選 手 之 證 明 文 件 : 校 代 表 隊 證 明 書 ( 如 附 件 三 ) 或 縣 ( 市 ) 級 以 上 運 動 會 秩 序 冊 影 印 本 ( 六 ) 當 年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印 本 一 份 ( 七 ) 個 人 最 佳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 獎 狀 ) 影 印 本 一 份, 其 成 績 限 94 年 8 月 1 日 以 後 在 學 獲 得, 請 參 考 柒 運 動 成 績 換 算 方 式 擇 最 優 成 績 乙 項,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憑 以 核 計 給 分, 未 能 提 出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予 給 分 以 上 各 項 表 件 繳 交 影 本 者, 須 另 繳 驗 正 本, 正 本 於 驗 畢 後 發 還 考 生 彙 整 資 料 後, 於 報 名 期 間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至 本 校 體 育 館 二 樓 體 育 學 系 辦 公 室 ( 新 竹 市 南 大 路 521 號 ) 辦 理 報 名 手 續, 資 料 證 件 不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且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五 報 名 費 : ( 一 )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600 元 ( 現 場 繳 交 ) ( 二 ) 低 收 入 子 女 免 繳 報 名 費 : 凡 屬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請 繳 交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4
肆 准 考 證 發 放 及 補 發 一 准 考 證 於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後 當 場 發 放 二 考 生 接 獲 准 考 證 時, 須 詳 加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欄 資 料 三 考 試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入 場 ; 准 考 證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向 考 區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後, 始 准 入 場 考 試 伍 考 試 方 式 一 學 科 考 試 : 本 校 不 另 外 辦 理 學 科 考 試, 凡 報 名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者, 即 視 為 同 意 本 校 可 逕 向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申 請 報 考 人 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資 料, 但 考 生 仍 需 繳 交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證 明, 以 資 驗 証 二 運 動 成 就 : 個 人 最 佳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其 成 績 限 94 年 8 月 1 日 以 後 在 學 獲 得 者 三 術 科 測 驗 : 民 國 97 年 4 月 12 日 ( 六 ) 日 期 民 國 97 年 4 月 12 日 ( 六 ) 田 徑 項 目 時 間 報 到 上 午 8:30 9:00 下 午 13:30 ~ 14:00 全 能 9:00 ~ 17:00 跳 遠 9:00 ~ 12:00 跳 高 14:00 ~ 17:00 排 球 9:00 ~ 12:00 羽 球 9:00 ~ 12:00 手 球 14:00 ~ 17:00 網 球 14:00 ~ 17:00 1. 報 到 集 合 地 點 在 本 校 體 育 館 2. 若 測 驗 人 數 項 目 眾 多, 未 能 當 日 完 成, 得 於 次 日 繼 續 完 成 備 註 3.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期 間,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況, 依 行 政 院 或 教 育 部 公 告 辦 理 4. 考 試 當 日 如 因 天 候 因 素 或 遇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況, 無 法 於 原 訂 場 地 辦 理 術 科 測 驗 時, 得 由 試 務 小 組 調 整 考 試 地 點 並 於 考 試 當 日 公 告 5
陸 成 績 核 計 及 錄 取 規 定 一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各 運 動 項 目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為 錄 取,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與 備 取 生 ; 如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二 羽 球 項 目 以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報 名 時 填 寫 之 系 別 志 願 序 依 序 錄 取 三 各 運 動 項 目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正 取 生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四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甄 試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之 缺 額 不 足 額 錄 取 之 剩 餘 名 額, 併 入 97 學 年 度 大 學 指 考 分 發 名 額 內 招 生 五 考 試 方 式 及 計 分 方 式 考 試 方 式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及 術 科 進 行 方 式 滿 分 學 科 考 試 ( 大 學 學 測 實 得 總 級 分 75) *100 100 分 運 動 成 就 個 人 最 佳 運 動 成 績 ( 成 績 限 94 年 8 月 1 日 以 後 在 學 獲 得 者 ) 100 分 考 試 方 式 及 計 分 方 式 術 科 測 驗 田 徑 排 球 手 球 羽 球 網 球 總 成 績 及 同 分 參 酌 總 成 績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項 目 進 行 方 式 請 參 閱 各 項 目 術 科 測 驗 辦 法 計 分 方 式 100 分 田 徑 學 科 *20%+ 運 動 成 就 *60%+ 術 科 測 驗 *20% 球 類 學 科 *20%+ 運 動 成 就 *20%+ 術 科 測 驗 *60% 1. 術 科 總 分 2. 運 動 成 就 3. 學 科 總 分 4. 國 文 級 分 5. 英 文 級 分 1. 學 科 成 績 運 動 成 就 術 科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一 百 分, 總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備 註 2. 運 動 成 就 係 指 就 考 生 所 提 供 之 所 有 個 人 最 佳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中, 擇 最 佳 成 績 乙 項 計 算 3. 成 績 計 算 : 各 科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4. 考 生 如 有 一 科 目 ( 含 ) 以 上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缺 考 ( 缺 考 以 零 分 計 ) 者, 不 予 錄 取 6
柒 運 動 成 績 換 算 方 式 項 目 取 得 教 育 部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甄 審 資 格 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僅 限 報 考 該 運 動 項 目 ) 分 數 100 項 目 曾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奧 運 亞 運 東 亞 運 或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國 際 洲 際 運 動 錦 標 賽 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僅 限 報 考 該 運 動 項 目 ) 分 數 90 項 目 曾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或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國 際 青 年 運 動 錦 標 賽 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僅 限 報 考 該 運 動 項 目 ) 分 數 85 代 表 縣 市 或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或 全 國 單 項 協 會 最 高 層 級 比 賽 且 持 項 目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僅 限 報 考 該 運 動 項 目 ) 名 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分 數 80 70 65 60 55 50 45 40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中 等 學 校 聯 賽 全 國 單 項 協 會 中 學 組 之 比 賽 項 目 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僅 限 報 考 該 運 動 項 目 ) 名 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分 數 70 60 55 50 45 40 35 30 項 目 曾 任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職 業 學 校 或 縣 ( 市 ) 級 以 上 運 動 代 表 隊 選 手 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僅 限 報 考 該 運 動 項 目 ) 分 數 20 7
捌 各 項 目 術 科 測 驗 辦 法 一 田 徑 招 收 項 目 測 驗 方 法 跳 高 ( 女 ) 跳 高 跳 遠 ( 女 ) 跳 遠 全 能 ( 女 ) 100mH 400m 跳 遠 鉛 球 備 註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最 新 田 徑 規 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最 新 田 徑 規 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最 新 田 徑 規 則 二 排 球 考 試 位 置 分 為 : 攻 擊 手 舉 球 員 自 由 球 員 ( 一 ) 個 人 技 術 測 驗 40% 考 生 依 其 報 考 位 置 進 行 測 驗 如 下 圖 所 示 B C E F D ( 舉 球 員 ) A 拋 球 者 攻 擊 手 扣 球 位 置 示 意 圖 測 驗 方 法 :1. 拋 球 者 ( 由 本 校 試 務 小 組 安 排 ) 將 球 拋 給 F 點 之 考 生 ( 舉 球 員 ), 考 生 ( 攻 擊 手 ) 分 別 依 A B C D E 等 不 同 位 置 進 行 扣 球, 球 網 對 面 則 由 考 生 ( 自 由 球 員 ) 進 行 防 守 各 位 置 操 作 歩 驟 如 下 : 歩 驟 1:A 點 扣 打 一 次 後 排 扣 球 歩 驟 2:B 點 扣 打 一 次 4 號 位 長 扣 球 歩 驟 3:C 點 扣 打 一 次 A 式 快 攻 歩 驟 4:D 點 扣 打 一 次 2 號 位 長 扣 球 歩 驟 5: 移 位 至 E 點 扣 打 時 間 差 扣 球 2. 攻 擊 手 2~3 人 一 組, 每 人 均 需 操 作 歩 驟 1~5 各 3 次 ; 若 有 報 考 舉 球 員 或 自 由 球 員 之 考 生, 則 每 組 各 安 排 1 位, 且 需 配 合 攻 擊 手 進 行 測 驗 8
3. 各 組 若 有 測 驗 種 類 ( 身 分 ) 無 考 生 報 考 者, 該 身 分 人 員 由 本 校 試 務 小 組 安 排 協 助 該 組 測 驗 ( 二 ) 比 賽 測 驗 60% 視 報 名 人 數 決 定 各 組 比 賽 人 數, 當 場 調 配 本 校 學 生 補 足, 依 比 賽 臨 場 表 現 評 分 位 置 攻 擊 手 舉 球 員 自 由 球 員 排 球 個 人 技 術 與 分 組 比 賽 評 分 參 照 表 參 照 標 準 扣 球 強 度 手 法 路 線 變 化 擊 球 點 移 位 穩 定 性 運 動 精 神 高 度 準 確 性 節 奏 協 調 配 球 之 適 宜 性 運 動 精 神 判 斷 取 位 膽 識 移 動 處 理 球 之 技 巧 及 準 確 性 運 動 精 神 三 手 球 ( 一 ) 個 人 攻 防 技 術 :30 % 1. 普 通 球 員 : 採 半 場 1 對 1 攻 防 測 驗 之 S1 T2 S2 (1) 測 驗 方 法 : 考 生 (T1) 採 1 對 1 攻 防, 另 配 置 助 手 兩 人 (S1,S2) 協 助 傳 接 球, 考 生 連 續 攻 防 至 判 明 成 績 為 止 ( 如 圖 ) T1 (2) 給 分 標 準 : 視 個 人 傳 接 球 步 法 閃 切 及 射 門 動 作 之 優 劣 評 分 之 半 場 1 對 1 攻 防 測 驗 示 意 圖 2. 守 門 員 : 測 驗 方 法 及 給 分 標 準 : (1) 防 守 : 配 置 助 手 ( 普 通 球 員 ) 若 干 人, 由 助 手 排 隊 在 9 公 尺 線 及 兩 邊 翼 (side) 處 依 序 連 續 進 行 各 種 角 度 之 射 門, 至 判 明 成 績 為 止 視 守 門 員 之 反 應 判 斷 取 位 防 守 技 術 評 分 之 (2) 傳 球 : 配 置 助 手 ( 普 通 球 員 ) 若 干 人, 於 邊 翼 處 傳 球 給 守 門 員, 進 行 個 人 快 攻 ( 左 右 各 2 次 ) 視 守 門 員 快 攻 傳 球 之 時 機 與 準 確 度 評 定 之 9
( 二 ) 團 隊 攻 防 戰 術 :70% 1. 普 通 球 員 : (1) 測 驗 方 法 : 分 組 對 抗 ( 必 要 時 調 配 本 校 學 生 進 行 分 組 對 抗 ), 至 判 明 成 績 為 止 (2) 給 分 標 準 : 視 考 生 基 本 攻 防 戰 術 之 組 合 與 應 用, 及 臨 場 比 賽 之 技 術 機 智 合 作 體 能 等 要 素 評 分 2. 守 門 員 : (1) 測 驗 方 法 : 配 合 普 通 球 員 之 全 場 對 抗 擔 任 守 門 員, 至 判 明 成 績 為 止 (2) 給 分 標 準 : 視 守 門 員 技 術 之 優 劣 與 發 動 攻 擊 之 配 合 能 力 等 要 素 評 分 之 四 羽 球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 量 重 點 比 賽 測 驗 1. 採 單 打 比 賽 2. 依 報 名 人 數 多 寡 決 定 比 賽 制 度 1. 基 本 技 術 3. 技 術 評 分 : 由 考 試 委 員 視 考 生 在 比 2. 攻 守 能 力 賽 過 程 中 的 表 現 給 予 評 分 3. 戰 術 戰 略 應 用 4. 比 賽 成 績 提 供 委 員 作 為 評 定 臨 場 4. 臨 場 整 體 表 現 整 體 表 現 的 參 考 評 分 比 例 100% 五 網 球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 量 重 點 基 本 技 術 測 驗 比 賽 測 驗 1. 基 本 動 作 2. 第 一 發 球 重 點 在 球 速 與 落 點 發 球 ( 包 括 第 一 與 第 二 發 球 ) 3. 第 二 發 球 重 點 在 球 的 上 旋 轉 軌 跡 落 點 1. 採 單 打 比 賽 2. 依 報 名 人 數 多 寡 決 定 比 賽 制 度 1. 基 本 技 術 3. 技 術 評 分 : 由 考 試 委 員 視 考 生 在 2. 攻 守 能 力 比 賽 過 程 中 的 表 現 給 予 評 分 3. 戰 術 戰 略 應 用 4. 比 賽 成 績 提 供 委 員 作 為 評 定 臨 場 4. 臨 場 整 體 表 現 整 體 表 現 的 參 考 評 分 比 例 20% 80% 10
玖 放 榜 一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於 97 年 4 月 18 日 ( 五 ) 在 本 校 公 佈 欄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及 體 育 學 系 網 站 首 頁 公 布 二 網 路 查 詢 : 請 登 入 本 校 網 站 www.nhcue.edu.tw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教 務 處 學 士 班 運 動 績 優, 或 體 育 學 系 網 頁 www.nhcue.edu.tw/~dpe/ 查 詢 三 電 話 查 詢 :03-5213132 轉 2303( 教 務 處 ) 1501( 體 育 學 系 ) 拾 成 績 單 寄 發 及 補 發 一 成 績 通 知 單 預 定 於 97 年 4 月 18 日 ( 五 ) 寄 發 二 考 生 若 於 97 年 4 月 22 日 ( 二 ) 前 仍 未 收 到 或 遺 失 成 績 通 知 單 者, 請 撥 電 話 :03-5213132 轉 2303 或 1501 查 詢 或 申 請 補 發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或 申 訴 一 成 績 複 查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並 於 97 年 4 月 24 日 ( 四 ) 前 向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二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手 續 : 1 一 律 使 用 本 簡 章 附 件 二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並 須 檢 附 本 校 原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2 複 查 費 每 科 五 十 元, 限 用 現 金 或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抬 頭 請 書 名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並 附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三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評 審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四 申 訴 : 應 考 生 若 對 考 試 結 果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97 年 4 月 25 日 ( 五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由 考 生 本 人 以 正 式 書 面 具 名 載 明 下 列 各 款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 1 姓 名 報 考 項 目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申 訴 日 期 2 敘 明 疑 義 之 具 體 理 由 與 佐 證 資 料 五 前 項 考 試 疑 義,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裁 決 後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考 生 拾 貳 正 取 生 報 到 備 取 生 遞 補 日 期 一 正 取 生 應 於 97 年 5 月 2 日 ( 五 ) 持 錄 取 通 知 並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辦 理 報 到 二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應 於 97 年 5 月 16 日 ( 五 ) 持 備 取 通 知 並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辦 理 遞 補 報 到 三 正 備 取 生 未 按 規 定 日 期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遞 補 手 續,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11
四 報 到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 ( 一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乙 份 ( 請 先 行 影 印 ) ( 二 ) 錄 取 通 知 單 ( 三 ) 高 中 ( 職 )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書 正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至 報 到 現 場 填 寫 切 結 書, 最 遲 於 97 年 6 月 20 日 前 將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寄 交 本 校 體 育 學 系 辦 公 室, 否 則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 收 件 地 址 :30014 新 竹 市 南 大 路 521 號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辦 公 室 拾 參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考 試 時 須 穿 著 運 動 服 運 動 鞋 或 赤 腳, 不 可 穿 皮 鞋 釘 鞋 ( 田 徑 項 目 除 外 ) 或 足 球 鞋 二 各 組 考 生, 應 按 照 順 序 排 隊, 由 服 務 員 引 導 出 入 各 項 考 試 場 地 三 各 項 考 試 時, 現 場 除 當 組 考 生 外, 其 餘 考 生 請 在 指 定 休 息 區 靜 候 四 考 生 所 屬 小 組 正 進 行 考 試 時, 考 生 不 得 擅 自 離 場 五 各 項 考 試 間 隔 期 間, 考 生 如 須 暫 時 離 開, 應 向 各 組 試 務 人 員 請 假 六 考 試 當 日 如 因 天 候 因 素 或 遇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況, 無 法 於 原 訂 場 地 或 原 考 試 時 間 辦 理 術 科 測 驗 時, 得 由 試 務 小 組 調 整 考 試 地 點 考 試 時 間 並 於 考 試 當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大 門 及 網 頁 最 新 消 息 中 七 考 試 時 如 受 天 氣 變 化 影 響, 致 使 必 須 變 更 場 地 時, 應 聽 從 監 試 人 員 或 服 務 人 員 引 導 拾 肆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一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二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辦 法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三 考 生 不 得 有 下 列 各 項 情 事, 違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1.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2.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3.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4. 惡 意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考 試, 情 節 重 大 者 四 考 生 參 加 考 試 時, 須 穿 著 運 動 服 運 動 鞋 或 赤 腳, 不 得 穿 著 皮 鞋 釘 鞋 ( 田 徑 項 目 除 外 ) 足 球 鞋, 違 者 取 消 該 項 目 應 考 資 格 12
五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時 間 集 合, 並 由 服 務 人 員 引 導 進 出 各 項 考 試 場 地, 已 屆 考 試 時 間 未 到 集 合 地 點 者, 取 消 該 項 應 考 資 格 六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如 未 攜 帶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並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得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該 項 考 試 結 束 前 仍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者, 取 消 該 項 目 之 成 績 七 考 生 須 遵 循 監 試 人 之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准 考 證 與 考 生 名 冊, 並 於 每 項 目 考 試 時 在 考 生 名 冊 上 以 中 文 正 楷 親 自 簽 名, 當 場 不 得 對 其 成 績 提 出 申 訴 八 考 生 應 按 各 項 規 定 進 行 考 試, 違 者 致 使 評 審 人 員 無 法 評 分 者, 其 該 項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九 考 生 不 得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考 試, 違 者 取 消 該 項 目 考 試 資 格,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其 他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情 事, 應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考 試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十 一 違 反 本 辦 法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其 相 關 學 校 或 機 關 依 規 定 究 辦 拾 伍 附 註 一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未 符 合 本 校 之 規 定 者, 一 經 查 明, 放 榜 前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錄 取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二 考 生 經 錄 取 後, 未 經 本 校 核 准 而 不 依 期 限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或 註 冊 者, 即 予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三 現 役 軍 人 如 以 非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錄 取, 一 經 查 覺 即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四 繳 費 :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五 凡 經 錄 取 考 生 除 因 重 病 住 院 者 ( 須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 外,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六 依 教 育 部 台 (81) 高 字 第 一 八 九 三 一 號 函 規 定 : 已 取 得 准 考 證 者, 得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七 考 生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不 實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或 舞 弊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考 試 前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放 榜 前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錄 取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13
拾 陸 附 件 一 報 名 表 二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三 運 動 項 目 代 表 隊 選 手 證 明 書 四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摘 錄 五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位 置 圖 14
附 件 一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97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號 ( 考 生 勿 填 ) 身 分 證 字 號 照 片 黏 貼 處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生 日 年 月 日 限 最 近 兩 個 月 以 內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報 考 項 目 ( 擇 一 勾 選 ) 全 能 跳 高 跳 遠 排 球 網 球 手 球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羽 球 ( 請 以 1,2 填 寫 系 所 志 願 序 ) 體 育 學 系 照 片 一 式 二 張 一 張 貼 於 報 名 表 一 張 貼 於 准 考 證 通 訊 地 址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行 動 電 話 : E-Mail: 緊 急 事 故 聯 絡 人 及 電 話 姓 名 : ( 日 ) ( 夜 ) 關 係 : 行 動 電 話 : 學 歷 ( 限 選 填 一 欄 ) 年 月 同 等 學 力 高 中 ( 職 ) 應 屆 畢 業 畢 業 審 查 事 項 及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合 格 不 合 格 審 核 人 簽 章 : 15
附 件 二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97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申 請 日 期 申 考 請 生 姓 名 考 試 項 目 聯 絡 電 話 全 能 跳 遠 跳 高 排 球 手 球 羽 球 網 球 複 查 科 目 學 測 成 績 運 動 成 就 成 績 術 科 成 績 原 始 成 績 複 查 成 績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回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章 戳 : 注 意 事 項 : 1. 複 查 成 績,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成 績 複 查 期 限 至 97 年 4 月 24 日 前 截 止 收 件 ( 以 郵 戳 為 憑 ) 2. 申 請 時 必 須 檢 附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3. 本 表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欲 複 查 科 目, 應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4. 申 請 時 應 備 妥 回 郵 信 封 填 寫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住 址,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郵 資, 以 憑 回 覆 5.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伍 拾 元 整, 請 以 現 金 或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抬 頭 請 書 名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16
附 件 三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97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運 動 項 目 代 表 隊 選 手 證 明 書 學 生 民 國 年 月 日 生, 在 本 校 修 業 期 間, 自 民 國 年 月 至 民 國 年 月 曾 擔 任 本 校 運 動 項 目 代 表 隊 選 手, 特 此 證 明 教 練 : 體 育 組 長 : 校 長 : 學 校 名 稱 : ( 加 蓋 關 防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7
附 件 四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摘 錄 教 育 部 95.12.28 臺 參 字 第 0950191616C 號 令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 略 )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一 年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者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二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第 四 條 ( 略 ) 第 五 條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修 業 年 限 少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之 國 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但 大 學 得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規 定 辦 理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條 本 標 準 所 稱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附 具 歷 年 成 績 單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七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8
附 件 五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位 置 圖 1 >> 國 道 中 山 高 下 新 竹 交 流 道 後, 沿 著 光 復 路 遇 食 品 路 左 轉 在 直 行 即 可 到 達 本 校 2 >> 由 國 道 北 二 高 下 茄 苳 交 流 道, 可 接 茄 苳 景 觀 大 道, 一 路 直 走 到 底 後 遇 牛 埔 東 路 右 轉 直 走, 當 遇 牛 埔 東 路 時 在 右 轉, 順 著 此 路 直 走 後 左 轉 接 中 華 路, 遇 客 雅 溪 橋 時 再 左 轉 接 林 森 路, 到 四 維 路 右 轉 即 可 上 振 興 陸 橋, 過 橋 便 到 達 本 校 3 >> 國 道 北 二 高 下 茄 苳 交 流 道, 可 接 柴 橋 路 後 直 走 接 明 湖 路, 再 接 南 大 路 也 可 至 本 校 聯 絡 方 式 : 300 新 竹 市 南 大 路 521 號 NO.521, Nanda Rd., Hsinchu City 300, Taiwan (R.O.C.) 電 話 :03-5213132 http://www.nhcue.edu.tw/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