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學 年 度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一 律 採 網 路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期 間, 至 101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https://apg20.jctv.ntut.edu.tw/tapply) 或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網 站 之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寄 送 報 名 資 料 地 址 :23654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青 雲 路 380 巷 1 號 收 件 人 :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 依 據 教 育 部 101 年 3 月 21 日 臺 技 ( 二 ) 字 第 1010049678 號 函 核 定 之 招 生 規 定 101 年 4 月 16 日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第 6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審 定 校 址 :23654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青 雲 路 380 巷 1 號 電 話 :(02)2273-3567 轉 689~693( 日 間 部 教 務 處 ) 網 址 :http://www.dlit.edu.tw 傳 真 :(02)2261-1492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次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1 簡 章 公 告 即 日 起 2 網 路 報 名 及 繳 費 3 網 路 公 告 面 試 地 點 暨 實 際 招 生 缺 額 101 年 6 月 11 日 ( 一 ) 至 101 年 6 月 25 日 ( 一 ) 101 年 6 月 28 日 ( 週 四 ) 下 午 3:00 4 面 試 日 期 101 年 6 月 29 日 ( 週 五 ) 5 網 路 公 告 成 績 6 成 績 複 查 7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網 路 放 榜 101 年 7 月 4 日 ( 週 三 ) 下 午 3:00 101 年 7 月 6 日 ( 週 五 ) 中 午 12:00 前 截 止 101 年 7 月 9 日 ( 週 一 ) 下 午 3:00 8 正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101 年 7 月 16 日 ( 週 一 ) 前 公 告 網 址 : http://www.dlit.edu.tw/ 一 律 採 網 路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期 間, 至 101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https://apg20.jctv.ntut.edu.tw/tapply) 或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網 站 之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本 校 網 站 http://www.dlit.edu.tw/ 本 校 網 站 http://www.dlit.edu.tw/ 限 以 傳 真 提 出 複 查 傳 真 電 話 :(02)2261-1492 本 校 網 站 http://www.dlit.edu.tw/ 查 詢, 並 寄 發 成 績 暨 錄 取 通 知 單 一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向 本 校 辦 理 通 訊 報 到,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 報 到 資 料 請 以 掛 號 郵 寄, 以 免 遺 失 ) 二 逾 期 未 完 成 報 到 者, 即 喪 失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9 備 取 生 遞 補 101 年 7 月 18 日 ( 週 三 ) 起 依 備 取 順 序 專 人 電 話 通 知 10 寄 發 註 冊 須 知 101 年 7 月 31 日 ( 週 二 ) 前 依 本 校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註 冊 註 :1. 本 日 程 表 如 有 變 更, 以 本 會 公 告 為 準 2. 考 生 服 務 電 話 :(02)2273-3567 轉 688~693 3. 網 路 查 詢 :http://www.dlit.edu.tw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1 貳 招 生 名 額 及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2 參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2 肆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及 繳 交 資 料... 3 伍 面 試 日 期 及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5 陸 成 績 查 詢 與 複 查 :... 5 柒 錄 取 原 則... 5 捌 成 績 暨 錄 取 通 知... 6 玖 報 到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 6 拾 申 訴 辦 法... 6 拾 壹 相 關 規 定... 6 附 錄 : 附 錄 一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申 請 書... 7 附 錄 二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8 附 錄 三 考 生 疑 義 申 訴 表... 9 附 錄 四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10 附 錄 五 交 通 資 訊... 11
壹 報 考 資 格 : 凡 具 備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者, 並 已 參 加 101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取 得 國 文 英 文 測 驗 成 績, 得 報 考 本 校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 一 國 內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經 本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二 公 私 立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 一 ) 持 有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 二 ) 取 得 乙 級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書 資 格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甲 級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三 ) 經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四 ) 曾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習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 至 少 為 八 十 學 分 ), 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 五 )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修 畢 應 修 業 年 限, 修 滿 總 畢 業 學 分 數 ( 二 專 在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五 專 在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 而 未 畢 業,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 六 )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畢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2. 曾 在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3. 夜 間 部 普 通 班 在 職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者, 比 照 日 間 部 辦 理 ( 七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畢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2. 修 畢 五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3. 曾 在 五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 八 )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畢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2. 修 畢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3. 曾 在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 九 ) 大 學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曾 修 畢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1
貳 招 生 名 額 及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費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繳 交 資 料 備 註 應 用 英 語 系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生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境 外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28 1 1 1 1 800 元 項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加 權 方 式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10% 科 目 加 權 倍 數 順 序 項 目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 國 文 1 倍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30% 英 文 2 倍 2 面 試 在 校 成 績 20% 3 在 校 成 績 1.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2. 在 校 成 績 3.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影 印 本 4. 讀 書 計 畫 自 傳 5. 證 照 競 賽 獲 獎 資 料 6.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 可 加 分 ) 上 述 繳 交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參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 一 原 住 民 身 分 : 依 據 教 育 部 100 年 4 月 11 日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原 住 民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如 下 : 應 繳 證 件 本 人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3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應 有 山 地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記 事 1. 本 人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3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應 有 山 地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記 事 2.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授 予 有 效 期 限 之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合 格 證 明 書 增 加 總 分 百 分 比 10% 35% 二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身 分 : 依 據 教 育 部 99 年 11 月 24 日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辦 理 於 退 伍 後 曾 經 享 有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是 否 註 冊 入 學, 皆 不 得 再 享 有 優 待 加 分 退 伍 軍 人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如 下 : 役 期 類 別 退 伍 時 間 增 加 總 分 百 分 比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25%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5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20%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15%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10%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20%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4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15%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10%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5%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3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15%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10% 2
役 期 類 別 退 伍 時 間 增 加 總 分 百 分 比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5%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3%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3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及 國 民 兵 役 者 ), 且 退 伍 未 滿 3 年 者 5%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未 滿 5 年, 領 有 撫 恤 證 明 者 25%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未 滿 5 年, 領 有 撫 恤 證 明 者 5% 註 : 合 於 前 述 規 定 者,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下 列 任 ㄧ 項 退 伍 證 件 影 本 乙 份, 如 退 伍 後 未 曾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享 受 優 待 報 考 入 學 者, 始 得 按 部 頒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審 查 予 以 優 待 1. 退 伍 令 (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 2. 除 役 令 3.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4. 撫 恤 令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 5. 服 役 5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 含 上 尉 ),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三 僑 生 身 分 : 依 據 教 育 部 100 年 1 月 31 日 教 育 部 臺 叁 字 第 0990231087C 號 令 辦 理 ( 一 ) 依 總 分 增 加 20% ( 二 ) 僑 生 畢 業 當 年 度 參 加 升 學 考 試 之 優 待, 以 1 次 為 限, 並 應 於 畢 業 當 年 度 使 用 ( 請 提 供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101 學 年 度 報 考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招 生 考 試 之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正 本 ) 四 境 外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身 分 : 依 據 教 育 部 100 年 1 月 26 日 教 育 部 臺 叁 字 第 1000006004C 號 令 辦 理 應 繳 證 件 1. 申 請 人 及 其 子 女 護 照 影 本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2. 申 請 人 子 女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3. 申 請 人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團 體 之 聘 函 影 本 或 在 職 證 明 書 4. 其 他 經 中 央 部 會 或 中 央 研 究 院 指 定 之 文 件 優 待 標 準 增 加 總 分 百 分 比 來 臺 就 讀 未 滿 1 學 期 者 25% 來 臺 就 讀 1 學 期 以 上 未 滿 1 學 年 者 20% 來 臺 就 讀 1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2 學 年 者 15% 來 臺 就 讀 2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3 學 年 者 10% 三 具 有 二 種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者, 限 擇 一 項 加 分 優 待 四 特 種 身 分 請 填 申 請 書 ( 附 錄 一 ) 並 繳 證 明 文 件 以 利 驗 證 肆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及 繳 交 資 料 : 一 報 名 日 期 :101 年 6 月 11 日 ( 週 一 ) 至 101 年 6 月 25 日 ( 週 一 ) 止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應 於 本 校 規 定 報 名 期 限 內, 至 101 學 年 度 科 技 3
校 院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 網 址 :https://apg20.jctv.ntut.edu.tw/tapply) 或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網 站 之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三 報 名 程 序 : 考 生 須 完 成 上 網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選 填 報 名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繳 交 報 名 費 及 繳 寄 報 名 資 料 等 步 驟, 方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一 ) 上 網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1. 考 生 應 於 本 校 規 定 報 名 期 限 內 上 網 設 定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考 生 只 須 登 錄 1 次, 即 可 適 用 於 101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報 名 2. 已 完 成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之 考 生 不 須 再 登 錄, 即 可 逕 行 選 填 報 名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3. 如 登 錄 為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身 分 者, 須 先 備 妥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接 受 審 查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請 先 傳 真 至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傳 真 號 碼 :02-2773-8881,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該 會 已 收 到 傳 真, 該 會 電 話 :02-2772-5333),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可 免 繳 報 名 費 ( 二 ) 選 填 報 名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考 生 登 每 次 登 入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未 逾 報 名 期 限 之 本 校 ( 或 其 他 各 校 ) 系 ( 組 ) 學 程, 均 可 選 填 報 名, 上 網 登 入 報 名 次 數 不 限, 惟 已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不 得 重 複 選 取 ( 三 ) 繳 交 報 名 費 1. 繳 款 帳 號 報 名 費 繳 款 帳 號 依 每 次 選 擇 報 名 各 校 ( 含 本 校 ) 系 ( 組 ) 學 程, 由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並 於 確 定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後, 即 可 列 印 繳 費 單 ; 此 繳 款 帳 號 每 次 皆 不 同, 限 考 生 本 人 使 用, 請 考 生 切 勿 以 他 人 之 繳 款 帳 號 繳 費 或 與 他 人 合 併 繳 費 2. 繳 費 金 額 繳 費 金 額 為 報 名 當 次 所 選 填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應 繳 報 名 費 之 總 額, 繳 費 期 限 以 報 名 當 次 所 報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報 名 期 限 最 先 截 止 者 為 繳 費 期 限 ; 如 逾 繳 費 期 限 而 未 繳 交 者, 其 報 名 當 次 之 繳 費 單 及 選 填 校 系 ( 組 ) 學 程 均 無 效, 考 生 必 須 上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重 新 選 填 校 系 ( 組 ) 學 程 列 印 繳 費 單 辦 理 報 名 繳 費 如 因 個 人 因 素 致 未 完 成 繳 費, 造 成 無 法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四 ) 繳 費 方 式 及 管 道 : 1. 持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繳 款 單 至 臺 灣 銀 行 總 行 或 分 行 繳 款, 或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 含 郵 局 及 信 用 合 作 社 )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2.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晶 片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人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網 路 (ATM), 每 日 24 小 時 皆 可 轉 帳 繳 費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 1. 繳 款 手 續 費 用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2. 繳 款 後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收 據 請 留 存 備 查, 不 須 寄 回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3. 每 次 報 名 之 當 次 繳 費 截 止 日 當 天 15:30 後, 不 可 到 郵 局 匯 款, 僅 能 透 過 ATM 或 網 路 銀 行 轉 帳 方 式 繳 費, 以 避 免 因 郵 局 隔 日 才 處 理 匯 款, 而 致 超 過 繳 費 期 限 4. 考 生 於 繳 費 後 約 2 小 時 即 可 至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是 否 已 繳 費 成 功 考 生 如 未 上 網 查 詢, 因 繳 費 失 敗 以 致 影 響 報 名 作 業,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4
四 繳 寄 報 名 資 料 完 成 繳 費 考 生 應 於 101 年 6 月 25 日 ( 週 一 ) 前, 至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並 依 下 列 步 驟 完 成 繳 寄 ( 一 ) 報 名 資 料 袋 製 作 : 列 印 當 次 所 報 名 本 校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黏 貼 於 B4 尺 寸 信 封 正 面 ( 二 )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 1. 考 生 報 名 表 : 此 表 由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之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請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列 印 報 名 本 之 考 生 報 名 表 後, 於 表 上 黏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親 筆 簽 名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證 書 或 其 他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大 學 或 專 科 肄 業 者, 另 加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 3.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表 件 : 依 本 校 之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由 考 生 自 行 備 妥 ( 三 ) 報 名 資 料 繳 寄 : 考 生 之 報 名 資 料, 須 於 本 校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23654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青 雲 路 380 巷 1 號 ) 未 在 寄 件 截 止 期 限 前 將 資 料 寄 出 者, 雖 已 完 成 繳 費, 亦 不 算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所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考 生 須 將 限 時 掛 號 收 執 聯 保 管 好, 以 備 查 詢 報 名 資 料 遞 送 進 度 使 用 五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須 先 備 妥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黏 貼 於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黏 貼 單,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60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1 號 中 正 館 3 樓 ) 接 受 審 查 ( 請 先 傳 真 證 明 文 件 至 該 會, 傳 真 號 碼 : 02-2773-8881,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該 會 已 收 到 傳 真, 該 會 電 話 :02-2772-5333),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始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 未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或 審 查 未 通 過 者, 均 不 得 享 有 免 繳 報 名 費 優 待, 一 律 須 繳 報 名 費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說 明 如 下 : ( 一 ) 低 收 入 戶 係 指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應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由 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二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所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仍 有 效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若 未 含 考 生 姓 名 或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等 可 茲 證 明 之 文 件 影 本 ( 三 ) 清 寒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均 非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不 符 免 繳 報 名 費 規 定 伍 面 試 日 期 及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 一 面 試 日 期 :101 年 6 月 29 日 ( 週 五 ) 二 面 試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101 年 6 月 28 日 ( 週 四 ) 下 午 3:00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三 面 試 時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陸 成 績 查 詢 與 複 查 : 一 總 成 績 於 101 年 7 月 4 日 ( 週 三 ) 下 午 3:00 起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二 考 生 對 總 成 績 有 疑 義, 請 於 101 年 7 月 6 日 ( 週 五 ) 中 午 12:00 前, 填 寫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5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錄 二 )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並 請 電 話 確 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凡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委 託 人 親 來 本 會 查 詢 者, 概 不 受 理 傳 真 電 話 :02-22611492, 聯 絡 電 話 :02-22733567 轉 689~693 三 申 請 複 查 各 項 成 績 以 1 次 為 限, 並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或 影 印 複 製 任 何 相 關 資 料 柒 錄 取 原 則 : 一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考 生 成 績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且 於 招 生 名 額 內, 先 錄 取 正 取 生 至 滿 額 為 止, 餘 為 備 取 生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雖 有 名 額 不 予 錄 取 二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簡 章 所 定 之 參 酌 順 序, 依 次 比 較 考 生 成 績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依 序 為 ( 一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二 ) 面 試 ( 三 ) 在 校 成 績 捌 成 績 暨 錄 取 通 知 : 成 績 暨 錄 取 通 知 單 101 年 7 月 9 日 ( 週 一 ) 下 午 3:00 後 寄 發, 並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以 供 考 生 查 詢, 如 有 疑 義 以 本 會 正 式 書 面 公 告 為 準 玖 報 到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日 期 為 101 年 7 月 16 日 ( 週 一 ) 前, 考 生 請 依 規 定 時 間 攜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辦 理 報 到, 逾 時 不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正 取 生 放 棄 經 確 認 無 誤, 將 於 101 年 7 月 18 日 ( 週 三 ) 起, 以 電 話 依 備 取 順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三 經 通 知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請 依 指 定 時 間 攜 帶 相 關 文 件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拾 申 訴 辦 法 考 生 若 有 權 益 受 損 情 形, 得 於 7 月 16 日 ( 週 一 ) 前, 填 寫 並 寄 申 訴 表 ( 附 錄 三 ), 申 訴 時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23654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青 雲 路 380 巷 1 號,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拾 壹 相 關 規 定 : 一 考 生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即 表 示 同 意 本 校 向 技 專 校 院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申 請 當 年 度 之 個 人 成 績 以 供 運 用 二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三 本 校 招 生 如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20 人 得 停 止 辦 理 招 生, 報 名 費 無 息 退 還 四 本 校 將 於 101 年 7 月 31 日 ( 週 二 ) 前 寄 發 註 冊 通 知, 錄 取 之 學 生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五 考 生 錄 取 後,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繳 交 各 項 證 件,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其 所 繳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現 者, 即 開 除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 力 ) 證 明 ; 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撤 銷 學 籍,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六 已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技 術 校 院 技 優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及 大 學 技 術 校 院 轉 學 考 並 獲 錄 取 者, 若 經 本 招 生 錄 取, 於 入 學 前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並 填 妥 切 結 書, 違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七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生 不 得 重 複 報 到 錄 取 生 若 錄 取 多 所 校 系 時, 限 擇 一 報 到, 已 辦 理 報 到 如 欲 放 棄 者, 請 填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書 ( 附 錄 四 ) 八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除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外,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6
附 錄 一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申 請 書 姓 名 性 別 民 國 年 月 日 生 原 住 民 生 身 分 類 別 僑 生 退 伍 軍 人 境 外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請 詳 填 下 列 各 項 退 役 軍 種 實 際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兵 籍 號 碼 入 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退 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 註 此 致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申 請 學 生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月 日 7
附 錄 二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申 請 日 期 :101 年 月 日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學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項 目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備 註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在 校 成 績 總 分 複 查 結 果 處 理 101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粗 框 由 本 會 填 ): 1. 考 生 對 成 績 如 有 疑 慮, 請 親 自 填 寫 本 表, 於 101 年 7 月 6 日 ( 週 五 ) 中 午 12:00 前 以 傳 真 申 請 複 查,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複 查 結 果,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2. 傳 真 電 話 :02-22611492, 聯 絡 電 話 :02-22733567 轉 689~693 3.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各 項 成 績 以 1 次 為 限, 並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或 影 印 複 製 任 何 相 關 資 料 8
附 錄 三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考 生 疑 義 申 訴 表 申 請 編 號 :( 考 生 勿 填 ) 申 請 日 期 :101 年 月 日 報 考 系 別 : 考 生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申 訴 內 容 處 理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注 意 事 項 : 請 將 本 申 請 表 於 7 月 16 日 ( 週 一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23654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青 雲 路 380 巷 1 號,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9
附 錄 四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一 聯 學 校 存 查 聯 申 請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號 電 話 緊 急 連 絡 人 電 話 本 人 經 由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錄 取 貴 校 應 用 英 語 系, 因 故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如 影 響 本 人 其 他 招 生 入 學 權 益, 本 人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回 到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申 請 生 簽 名 緊 急 連 絡 人 簽 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教 務 處 蓋 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一 聯 考 生 存 查 聯 申 請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號 電 話 緊 急 連 絡 人 電 話 本 人 經 由 二 技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錄 取 貴 校 應 用 英 語 系, 因 故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如 影 響 本 人 其 他 招 生 入 學 權 益, 本 人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回 到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申 請 生 簽 名 緊 急 連 絡 人 簽 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教 務 處 蓋 章 10
附 錄 四 交 通 資 訊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交 通 位 置 圖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