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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 士 班 別 在 職 專 班 服 務 年 資 規 定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無 招 生 名 額 考 初 試 試 方 複 式 試 15 名 一 筆 試 科 目 : 計 算 機 概 論 ( 佔 30%) 二 書 面 審 查 : 請 填 寫 本 簡 章 附 表 三 個 人 資 料 審 查 表 ( 佔 30%) 面 試 ( 佔 40%) * 面 試 地 點 : 資 訊 大 樓 ( 資 203 室 ) 錄 取 標 準 比 較 總 分 錄 取 ;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筆 試 科 目 書 面 審 查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附 註 1. 筆 試 科 目 參 考 教 材 及 命 題 範 圍, 請 至 本 所 網 站 :http://www.giita.kyu.edu.tw 查 詢 2.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研 究 所 電 話 :(07)607-7777 轉 2711, 專 線 :(07)607-7956 5

伍 報 名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報 名 規 定 及 繳 交 表 件 : ( 一 ) 報 名 表 : 請 以 正 楷 仔 細 填 妥 報 名 表 ( 正 表 及 副 表 ) 後, 貼 牢 最 近 三 個 月 之 同 式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各 乙 張 ( 二 吋 )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貼 於 正 表 背 面 ( 或 其 他 足 以 證 明 身 份 文 件 之 影 本 ) 格 式 請 參 照 ( 附 表 一 ) ( 二 ) 准 考 證 : 應 正 楷 親 自 填 寫, 並 貼 妥 二 吋 之 半 身 相 片 一 張 ( 如 附 表 二 之 格 式 ) ( 三 )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四 ) 兵 役 有 關 證 明 : 男 生 或 現 職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須 繳 交 兵 役 有 關 證 明 1. 在 營 預 官 或 常 備 兵, 由 服 務 單 位 出 具 100 年 9 月 15 日 ( 週 四 ) 前 可 退 伍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或 國 防 部 ( 各 總 司 令 部 ) 同 意 報 考 證 明 書 影 本 2. 服 志 願 役 之 現 役 軍 人 及 現 任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另 繳 交 服 務 單 位 核 准 升 學 之 正 式 證 明 文 件 ( 五 ) 個 人 資 料 審 查 表 : 表 中 所 列 各 項 如 有 證 明 文 件, 請 提 供 書 面 影 印 資 料, 並 貼 妥 二 吋 之 半 身 相 片 一 張 ( 如 附 表 三 ) ( 六 )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 如 有 相 關 著 作, 請 一 併 附 上 ( 附 表 四 ) ( 七 ) 在 職 工 作 證 明 書 : 須 繳 交 在 職 工 作 證 明 書 ( 如 附 表 五 ) 若 出 具 公 司 所 核 發 之 在 職 工 作 證 明 書, 則 繳 交 該 證 明 即 可, 不 需 另 外 填 寫 附 表 五 之 在 職 工 作 證 明 書 ( 八 ) 報 名 費 : 請 以 郵 政 劃 撥 方 式 繳 交 ( 簡 章 內 附 劃 撥 單 ) 1. 郵 政 劃 撥 帳 號 :42006074 2.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壹 仟 陸 佰 元 整 3. 收 款 人 :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4. 收 款 人 地 址 :82151 高 雄 市 路 竹 區 中 山 路 1821 號 5.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 正 本 ) 請 黏 貼 於 附 表 一 之 副 表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考 生, 檢 附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費 予 以 全 免 優 待 凡 屬 台 灣 省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台 灣 省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請 出 具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證 明 文 件, 非 清 寒 證 明 )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九 ) 請 附 標 準 信 封 二 個 :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 考 生 )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 十 ) 報 名 手 續 : 將 前 項 文 件 依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平 放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內 以 郵 寄 通 訊 方 式 報 名, 郵 寄 至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招 生 組 ) 收 6

二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表 填 妥 後, 請 仔 細 核 對, 寄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 二 ) 本 校 收 件 並 審 核 通 過 者,100 年 4 月 20 日 ( 週 三 ) 寄 發 准 考 證, 考 生 如 於 100 年 4 月 22 日 ( 週 五 )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或 收 到 之 准 考 證 有 疑 問 時, 請 逕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 招 生 組 ) 查 詢 電 話 :(07)607-7758~9, 傳 真 :(07)607-7765 ( 三 ) 所 寄 報 名 資 料 經 審 核 如 : 報 考 資 格 不 合 表 件 不 齊 或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等 因 素, 致 遭 退 件 而 無 法 受 理 報 名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所 繳 報 名 費 不 予 退 還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前, 請 再 予 詳 細 檢 查 確 認 報 名 繳 交 之 資 料, 本 校 審 核 後,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均 留 校 存 查, 不 予 退 還 ( 四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報 考 時 除 應 符 合 本 校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外, 並 應 自 行 考 量 是 否 符 合 因 其 身 分 所 涉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若 經 報 考 獲 錄 取, 不 得 以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五 ) 各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甄 試 招 生 錄 取 生, 如 欲 報 考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應 於 報 名 前 先 向 原 錄 取 學 校 聲 明 放 棄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並 取 得 證 明 後, 始 得 報 名 ; 未 依 上 述 規 定 辦 理 者, 一 經 查 覺, 即 取 消 其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之 報 名 及 錄 取 資 格 ( 六 ) 肢 體 殘 障 或 腦 性 麻 痺 考 生 如 需 在 考 場 設 備 上 給 予 方 便 時, 請 事 先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招 生 組 ) 提 出 申 請 ( 七 ) 教 育 部 台 ( 八 五 ) 軍 字 第 八 五 五 二 三 三 四 六 函 規 定 : 役 男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可 依 徵 兵 規 則 第 五 三 條 規 定, 檢 具 准 考 證 等 證 明 逕 向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至 學 校 停 止 註 冊 之 日 止 ( 八 ) 依 據 教 育 部 函 轉 考 選 部 函 釋 :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不 宜 逕 行 比 照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報 考 研 究 所 入 學 考 試 陸 考 試 : 一 筆 試 與 面 試 : ( 一 ) 筆 試 及 面 試 日 期 :100 年 4 月 23 日 ( 週 六 ) ( 二 ) 考 試 地 點 : 高 雄 市 路 竹 區 中 山 路 1821 號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 三 ) 筆 試 注 意 事 項 : 1. 筆 試 試 場 位 置 圖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分 別 在 本 校 校 門 口 及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布 2. 考 生 應 試 時, 務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正 本, 以 備 查 驗 3. 考 生 參 加 筆 試 前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拾 陸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如 有 違 規 或 舞 弊 之 行 為, 本 校 得 依 情 節 之 輕 重, 予 以 扣 分 不 予 計 分 或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處 分 4. 英 文 命 題 之 科 目 得 以 中 英 文 作 答 7

二 筆 試 考 試 時 間 表 : 所 別 電 子 工 程 研 究 所 電 機 工 程 研 究 所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研 究 所 時 間 09:50 10:00~11:40 電 路 學 電 路 學 機 械 製 造 概 論 扣 件 產 業 技 術 整 合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土 木 工 程 研 究 所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研 究 所 預 備 金 屬 成 形 特 論 土 木 施 工 實 務 企 業 管 理 概 論 計 算 機 概 論 備 註 一 考 生 所 需 文 具, 請 事 先 自 行 準 備 二 試 場 內 除 應 用 筆 墨 (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鋼 筆 原 子 筆 或 鉛 筆 ) 及 橡 皮 無 色 透 明 無 文 字 墊 板 尺 規 修 正 液 ( 帶 ) 手 錶 計 算 器 外,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有 收 發 訊 息 功 能 ( 如 行 動 電 話 等 ) 及 有 礙 公 共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入 場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事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三 面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 系 所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電 子 工 程 研 究 所 電 機 工 程 研 究 所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研 究 所 扣 件 產 業 技 術 整 合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土 木 工 程 研 究 所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 100/4/23 時 間 :13:30 地 點 : 視 聽 大 樓 五 樓 電 子 系 會 議 室 ( 視 501 室 ) 時 間 :13:30 地 點 : 機 電 大 樓 三 樓 電 機 系 會 議 室 ( 機 306 室 ) 時 間 :13:30 地 點 : 機 電 大 樓 四 樓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會 議 室 ( 機 414 室 ) 時 間 :13:30 地 點 : 扣 件 產 業 技 術 研 發 中 心 ( 化 102 室 ) 時 間 :13:30 地 點 : 土 木 大 樓 一 樓 土 木 會 議 室 ( 土 109 室 ) 時 間 :13:30 地 點 : 教 學 大 樓 404 室 時 間 :13:30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研 究 所 地 點 : 資 訊 大 樓 ( 資 203 室 ) 備 註 : 報 考 在 職 專 班, 皆 需 參 加 面 試 應 試 時, 請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以 備 查 驗 8

柒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及 錄 取 規 定 : 一 筆 試 成 績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面 試 成 績 及 總 成 績 均 保 留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後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但 成 績 核 計 過 程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二 筆 試 成 績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及 面 試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一 百 分, 總 成 績 為 筆 試 成 績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與 面 試 成 績 依 各 所 簡 章 所 訂 百 分 比 權 重 相 乘 後 相 加 三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各 所 所 規 定 之 錄 取 標 準 為 優 先 比 序 四 考 生 總 分 成 績 未 達 招 生 委 員 會 ( 招 生 組 ) 認 定 之 最 低 標 準,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筆 試 面 試 與 書 面 審 查 之 中 任 何 一 項 零 分, 不 予 錄 取 五 各 所 ( 組 ) 均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遇 缺 額 時 得 以 備 取 生 補 足 捌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 : 一 考 生 成 績 於 100 年 4 月 27 日 ( 週 三 )09:00 起 於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資 訊 網 開 放 查 詢, 網 址 : http://exam.kyu.edu.tw 二 複 查 時 間 :100 年 4 月 28 日 ( 週 四 ) 至 100 年 4 月 29 日 ( 週 五 ) 中 午 12:00 止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三 以 電 話 及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四 請 填 妥 本 簡 章 附 表 六 所 附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暨 查 覆 表, 傳 真 至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五 各 所 之 書 面 審 查,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重 審 ; 筆 試 成 績 以 複 查 考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核 ( 累 )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或 調 閱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玖 放 榜 : 一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日 期 :100 年 4 月 29 日 ( 週 五 ) 二 放 榜 方 式 : ( 一 ) 以 信 函 個 別 通 知 ( 二 ) 錄 取 榜 單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公 告 主 旨 為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名 單, 網 址 :http://exam.kyu.edu.tw 拾 報 到 : 一 錄 取 之 研 究 生, 應 依 錄 取 通 知 規 定 之 日 期 來 校 報 到,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書 正 本 ;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所 繳 學 歷 ( 力 ) 證 件 須 與 報 名 時 填 寫 之 報 考 資 格 相 符,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二 報 到 時, 現 役 軍 人 現 在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軍 事 校 院 畢 業 生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畢 業 生 師 範 校 院 及 教 育 院 系 公 費 畢 業 生 等 具 有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不 得 以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三 錄 取 之 考 生 逾 期 未 完 成 報 到, 其 缺 額 即 依 規 定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9

求 補 救 措 施 四 錄 取 考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之 證 明 ;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撤 消 其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五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拾 壹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獎 學 金 辦 法 : 凡 大 學 部 畢 業 生 錄 取 就 讀 本 校 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若 原 畢 業 總 成 績 在 全 班 前 三 名 內, 給 予 入 學 獎 勵, 第 1 名 3 萬 元 第 二 名 2 萬 元 第 三 名 1 萬 元, 以 上 獎 學 金 分 四 學 期 發 給 若 原 畢 業 班 級 人 數 少 於 15 名 ( 含 ) 以 下, 則 核 發 金 額 減 半 拾 貳 購 買 簡 章 : 一 99 年 12 月 21 日 ( 週 二 ) 於 網 路 公 告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列 印 二 本 簡 章 每 份 收 工 本 費 50 元, 自 99 年 12 月 21 日 ( 週 二 ) 起 於 本 校 校 門 口 警 衛 室 發 售 三 函 購 時 用 50 元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 並 檢 附 B4(25.7cm*36.4cm) 大 型 信 封 一 個, 貼 足 郵 資 及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函 購 簡 章 請 寄 達 本 校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招 生 組 ) 收 (82151 高 雄 市 路 竹 區 中 山 路 1821 號 ), 函 購 簡 章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函 購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字 樣 四 任 何 疑 問 請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招 生 組 ) 及 各 研 究 所 洽 詢 ; 單 位 / 所 別 電 話 傳 真 招 生 委 員 會 ( 招 生 組 ) (07) 607-7758~9 (07) 607-7765 電 子 工 程 研 究 所 (07) 607-7002 (07) 607-7000 電 機 工 程 研 究 所 (07) 607-7011 (07) 607-7009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研 究 所 (07) 607-7022 (07) 607-7112 扣 件 產 業 技 術 整 合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07) 607-7990 (07)696-2228 土 木 工 程 研 究 所 (07) 607-7031 (07) 607-7111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 (07) 607-7099 (07) 607-7098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研 究 所 (07) 607-7956 (07) 607-7952 10

拾 參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50191616C 號 令 訂 定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 略 )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一 年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者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二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第 四 條 ( 略 ) 第 五 條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修 業 年 限 少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之 國 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但 大 學 得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規 定 辦 理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條 本 標 準 所 稱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附 具 歷 年 成 績 單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七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1

拾 肆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一 覽 表 : 研 究 所 在 職 專 班 工 程 學 院 機 電 學 院 商 業 暨 管 理 學 院 資 訊 學 院 學 雜 費 基 數 20,000 20,000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 4,000 3,500 * 本 表 為 99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100 學 年 度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其 他 拾 伍 附 註 : 一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本 校 於 考 試 當 日 於 本 校 考 區 公 告 延 期 舉 行 日 期 二 錄 取 新 生 體 格 檢 查, 請 依 本 校 錄 取 通 知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本 校 休 學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同 一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考 生 並 不 得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四 各 碩 士 班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要 求 錄 取 新 生 於 入 學 後 補 修 基 礎 學 科 或 加 修 國 文 英 文, 其 補 ( 加 )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依 學 則 規 定 不 得 列 入 碩 士 班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計 算, 學 生 不 得 異 議 五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事 宜, 有 所 質 疑 得 依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辦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考 生 得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於 放 榜 一 週 內 逕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訴,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正 式 答 覆, 必 要 時 應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公 正 調 查 處 理, 並 告 知 申 訴 人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辦 理 之 六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辦 理 12

拾 陸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一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遲 到 考 生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後, 始 得 繳 卷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二 考 生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入 場 應 試, 並 將 准 考 證 置 於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 未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入 場,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證 明 文 件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准 予 應 試,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向 各 考 區 試 務 辦 公 室 辦 理 補 發 者, 則 扣 減 各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止 三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卷 准 考 證 座 位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試 卷 試 題 之 考 試 科 目 是 否 與 應 考 科 目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否 則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四 各 科 試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鋼 筆 原 子 筆 或 鉛 筆 書 寫,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五 考 生 除 前 條 規 定 之 文 具 及 橡 皮 無 色 透 明 無 文 字 墊 板 尺 規 修 正 液 ( 帶 ) 手 錶 計 算 器 等,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有 收 發 訊 息 功 能 ( 如 行 動 電 話 等 ) 及 有 礙 公 共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入 場, 違 者 該 科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事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六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七 考 生 應 在 試 卷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八 考 生 不 得 撕 去 或 竄 改 試 卷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拆 閱 試 卷 彌 封 ; 亦 不 得 污 損 卷 面 條 碼 或 將 試 卷 污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或 在 試 卷 內 外 書 寫 與 試 題 解 答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不 得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試 卷 ; 亦 不 得 以 暗 號 示 人 答 案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予 以 勸 告, 不 聽 勸 告 者, 即 請 其 出 場,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一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試 卷 ;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二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試 卷 攜 出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三 考 生 交 卷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四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變 造 證 件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其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十 五 考 生 不 得 有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幫 助 其 舞 弊,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六 參 加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之 考 生,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七 考 生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當 意 圖 之 行 為 者,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送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13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研 究 所 Graduate School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Applications 一 發 展 重 點 :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研 究 所 以 培 育 資 訊 科 技 與 管 理 整 合 應 用 人 才 資 通 訊 科 技 應 用 整 合 人 才 及 具 人 文 與 科 技 素 養 研 究 人 才 為 主 要 目 標 發 展 主 軸 與 研 究 領 域 如 下 : 1. 資 訊 管 理 : 企 業 經 營 電 子 化 數 位 學 習 及 其 他 資 訊 管 理 相 關 領 域 2. 資 訊 傳 播 : 互 動 多 媒 體 動 畫 多 媒 體 整 合 應 用 及 其 他 資 訊 傳 播 相 關 領 域 3. 資 訊 科 技 : 嵌 入 式 系 統 無 線 行 動 通 訊 網 路 通 訊 及 其 他 資 訊 科 技 相 關 領 域 二 現 有 專 任 師 資 : 職 稱 姓 名 最 高 學 歷 專 長 教 授 兼 資 訊 學 院 院 長 謝 金 原 美 國 德 州 大 學 電 機 暨 電 腦 (ECE) 博 士 三 主 要 設 備 : 1. 企 業 電 子 化 實 驗 室 : 數 學 規 劃 軟 體 統 計 分 析 軟 體 Expert Choice 決 策 支 援 軟 體 資 料 庫 軟 體 程 式 開 發 軟 體 等 2. 行 動 通 訊 實 驗 室 :RFID 系 統 RFID 教 學 模 組 套 件 SoCP 系 統 晶 片 實 驗 器 數 位 儲 存 示 波 器 頻 譜 分 析 儀 等 3. 多 媒 體 實 驗 室 : 專 業 攝 錄 影 機 多 媒 體 設 計 軟 體 3D 動 畫 設 計 軟 體 數 位 音 訊 製 作 軟 體 等 四 畢 業 生 出 路 : 繼 續 深 造 : 攻 讀 博 士 班 出 國 深 造 服 務 公 職 : 報 考 國 家 考 試 ( 如 高 普 考 特 考 ), 擔 任 公 務 員 公 民 營 機 構 : 擔 任 軟 / 韌 體 工 程 師 網 路 視 訊 工 程 師 系 統 應 用 工 程 師 資 訊 部 門 主 管 MIS 經 理 多 媒 體 高 階 主 管 數 位 網 站 主 管 高 級 互 動 設 計 師 等 20 無 線 行 動 通 訊 射 頻 設 計 無 線 遙 測 散 射 技 術 衛 星 定 位 資 料 庫 系 統 副 教 授 兼 所 長 陳 月 香 義 守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博 士 模 糊 理 論 多 屬 性 決 策 分 析 統 計 學 副 教 授 兼 資 科 系 主 任 副 教 授 謝 德 鑫 許 錦 銘 中 原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博 士 嵌 入 式 系 統 PC 介 面 技 術 組 合 語 言 單 晶 片 美 國 紐 約 州 立 大 學 (suny) 水 牛 城 分 校 機 械 與 航 空 工 程 博 士 資 訊 化 物 流 管 理 電 子 商 務 數 位 化 管 理 系 統 電 子 化 企 業 副 教 授 謝 明 宗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博 士 無 線 通 訊 電 腦 網 路 行 動 通 訊 系 統 助 理 教 授 兼 張 宗 翰 義 守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博 士 電 腦 網 路 企 業 網 路 網 路 程 式 設 計 資 訊 科 技 主 任 秘 書 助 理 教 授 兼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博 士 候 選 林 聯 發 多 媒 體 動 畫 網 路 資 料 庫 程 式 設 計 資 傳 系 主 任 人 元 智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碩 士 助 理 教 授 陳 美 貴 美 國 密 西 西 比 州 立 大 學 資 訊 科 技 教 育 ( 多 媒 體 ) 博 士 助 理 教 授 湯 方 凱 英 國 伯 明 翰 大 學 資 訊 教 育 博 士 數 位 藝 術 創 作 資 訊 教 育 科 技 人 機 互 動 研 究 數 位 傳 媒 設 計 創 意 商 品 互 動 腳 本 製 作 數 位 插 畫 網 頁 設 計 數 位 學 習 資 訊 在 教 育 行 政 與 管 理 的 應 用 資 訊 融 入 教 學 質 性 量 化 研 究 助 理 教 授 陳 宥 欽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管 理 學 博 士 企 業 經 營 電 子 化 網 路 使 用 者 行 為 分 析 助 理 教 授 葉 瓊 韋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博 士 資 料 庫 管 理 系 統 資 料 倉 儲 與 採 礦 助 理 教 授 吳 明 德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博 士 無 線 行 動 通 訊 影 像 處 理 影 像 壓 縮 助 理 教 授 王 嘉 尚 美 國 西 北 理 工 大 學 企 管 博 士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軟 體 工 程 客 戶 關 係 管 理 助 理 教 授 何 春 玲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營 建 管 理 博 士 專 案 管 理 與 績 效 評 估 智 慧 代 理 人 類 神 經 網 路

( 正 表 ) 附 表 一 ( 正 面 )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勿 填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聯 絡 電 話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 日 ) ( 夜 ) 行 動 電 話 : E-Mail: ( 考 生 免 填 ) 年 月 日 照 片 黏 貼 處 限 最 近 三 個 月 以 內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緊 急 事 故 聯 絡 人 及 電 話 姓 名 : 電 話 : ( 日 ) ( 夜 ) 關 係 : 行 動 電 話 : 目 前 縣 / 市 市 / 區 / 鄉 / 鎮 村 / 里 鄰 通 訊 地 址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之 樓 請 沿 線 撕 下 資 料 郵 寄 通 訊 地 址 報 考 所 別 1. 同 上 2. 縣 / 市 市 / 區 / 鄉 / 鎮 村 / 里 鄰 電 子 工 程 研 究 所 電 機 工 程 研 究 所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研 究 所 扣 件 產 業 技 術 整 合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土 木 工 程 研 究 所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研 究 所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之 樓 學 兵 歷 已 服 畢 兵 役 免 服 兵 役 或 尚 未 服 兵 役 役 現 在 營 服 役, 將 於 年 月 日 退 伍 現 服 志 願 役 或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畢 業 ( 含 應 屆 ) 同 等 學 歷 ( 力 ) 其 他 考 生 切 結 事 項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不 符 簡 章 規 定, 致 被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本 人 絕 無 異 議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初 審 證 件 及 繳 費 負 責 人 : 系 所 資 格 審 查 負 責 人 : 註 :1. 各 欄 位 請 考 生 親 自 以 正 楷 填 寫 2. 請 將 報 名 有 關 證 件 依 上 列 次 序 排 列, 並 將 左 上 角 對 齊 21 考 生 簽 章 : 准 考 證 編 號 及 核 發 負 責 人 :

附 表 一 ( 背 面 )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欄 國 民 身 分 證 背 面 影 本 黏 貼 欄 22

( 副 表 )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勿 填 ) ( 考 生 免 填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行 動 電 話 :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Mail: 照 片 黏 貼 處 限 最 近 三 個 月 以 內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緊 急 事 故 聯 絡 人 及 電 話 姓 名 : 電 話 : ( 日 ) ( 夜 ) 關 係 : 行 動 電 話 : 請 沿 線 撕 下 目 前 縣 / 市 市 / 區 / 鄉 / 鎮 村 / 里 鄰 通 訊 地 址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之 樓 資 料 郵 寄 通 訊 地 址 1. 同 上 2. 縣 / 市 市 / 區 / 鄉 / 鎮 村 / 里 鄰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之 樓 報 考 所 別 電 子 工 程 研 究 所 電 機 工 程 研 究 所 土 木 工 程 研 究 所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研 究 所 扣 件 產 業 技 術 整 合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研 究 所 學 歷 畢 業 ( 含 應 屆 ) 同 等 學 歷 ( 力 ) 其 他 已 服 畢 兵 役 免 服 兵 役 或 尚 未 服 兵 役 兵 役 現 在 營 服 役, 將 於 年 月 日 退 伍 現 服 志 願 役 或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郵 政 劃 撥 儲 金 存 款 收 據 正 本 黏 貼 欄 樣 式 ( 如 本 收 據 由 電 腦 印 錄, 寄 款 人 請 勿 填 寫 寄 款 人 請 注 意 背 面 說 明 郵 政 劃 撥 儲 金 存 款 收 據 收 款 帳 42006074 號 存 款 金 額 電 腦 紀 錄 經 款 辦 戳 局 收 樣 碩 士 班 1600 元 式 ) 寄 款 人 收 執 聯 23

附 表 二 考 試 日 期 四 月 二 十 考 試 時 間 考 試 項 目 09:50 預 備 10:00 ~ 筆 試 請 貼 脫 帽 二 吋 照 片 乙 張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准 考 證 三 日 11:40 姓 名 ( 星 期 六 ) 13:30 開 始 面 試 報 考 所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聯 絡 電 話 :( )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本 欄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填 寫 ) 請 沿 線 撕 下 考 生 行 動 電 話 : 24

附 表 三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個 人 資 料 審 查 表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畢 業 學 校 ( 大 專 以 上 ) 出 生 年 月 日 1. 學 校 : 科 系 : 學 位 : 2. 學 校 : 科 系 : 學 位 : 年 月 日 請 貼 脫 帽 二 吋 照 片 乙 張 報 考 所 別 電 子 工 程 研 究 所 電 機 工 程 研 究 所 土 木 工 程 研 究 所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研 究 所 扣 件 產 業 技 術 整 合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研 究 所 推 薦 函 推 薦 人 : 單 位 : 職 務 : 請 沿 線 撕 下 進 修 經 歷 研 究 經 驗 未 來 規 劃 歷 年 成 績 學 校 名 稱 : 班 別 : 取 得 總 學 分 數 : 1. 有 提 供 -- 過 去 研 究 論 文 或 專 題 報 告, 附 件 共 件 2. 未 提 供 1. 有 提 供 -- 未 來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劃 2. 未 提 供 總 平 均 : 名 次 ( 全 班 前 百 分 比 ): % 其 它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備 註 一 項 目 ( 名 稱 ) 種 類 簡 述 : 有 提 供 證 明 附 件 共 件 未 提 供 證 明 附 件 二 項 目 ( 名 稱 ) 種 類 簡 述 : 有 提 供 證 明 附 件 共 件 未 提 供 證 明 附 件 三 項 目 ( 名 稱 ) 種 類 簡 述 : 有 提 供 證 明 附 件 共 件 未 提 供 證 明 附 件 四 項 目 ( 名 稱 ) 種 類 簡 述 : 有 提 供 證 明 附 件 共 件 未 提 供 證 明 附 件 五 項 目 ( 名 稱 ) 種 類 簡 述 : 有 提 供 證 明 附 件 共 件 未 提 供 證 明 附 件 1. 請 從 本 附 表 三 之 後, 依 序 附 上 : 歷 年 成 績 表 正 本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劃 (1000 字 以 內 )( 附 表 四 ) 專 題 研 究 論 文 大 綱 或 報 告 其 它 資 料 2. 進 修 經 歷, 請 檢 附 成 績 證 明 3. 其 它 資 料 可 就 有 利 於 審 查 資 料, 可 包 括 :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曾 獲 之 榮 譽 乙 級 ( 含 ) 以 上 證 照 語 文 檢 定 考 試 資 格 學 術 成 就 社 區 服 務 或 其 它 事 蹟, 請 擇 優 至 多 列 五 項 4. 以 上 各 項 如 有 證 明 文 件, 請 提 供 書 面 影 印 資 料, 有 提 供 者, 請 在 有 提 供 前 方 格 內 打 V, 未 提 供 者, 請 在 未 提 供 前 方 格 內 打 V, 並 依 順 序 排 妥 以 利 審 查, 所 附 資 料 不 予 退 還 5. 以 上 資 料 各 欄 請 考 生 據 實 親 自 填 寫 25

附 表 四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報 考 所 別 聯 絡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H): (O): 手 機 : 請 簡 述 個 人 攻 讀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的 主 要 動 機, 以 及 對 未 來 的 讀 書 及 研 究 規 劃 目 標 與 期 望 ( 一 千 字 為 限 ) 請 沿 線 撕 下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考 生 簽 章 : (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加 頁 ) 26

附 表 五 ( 機 構 全 銜 ) 在 職 人 員 報 考 進 修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在 職 工 作 證 明 書 進 修 人 員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服 務 部 門 職 務 最 近 年 考 績 報 考 所 別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一 本 機 構 保 證 上 表 各 欄 所 填 均 屬 事 實, 如 將 來 查 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概 無 異 議 二 報 考 人 員 如 經 考 試 錄 取, 本 機 構 同 意 其 在 職 進 修 ; 如 未 錄 取, 本 同 意 書 自 行 失 效 請 沿 線 撕 下 服 務 機 構 : 負 責 人 : 地 址 : 電 話 : ( 蓋 服 務 機 構 及 負 責 人 印 信 處 ) 年 月 日 勞 保 卡 明 細 表 影 本 或 其 他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處 27

附 表 六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暨 查 覆 表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所 別 複 查 項 目 複 查 後 得 分 申 請 考 生 手 機 : 傳 真 : 複 查 回 覆 說 明 : 請 沿 線 撕 下 申 請 人 簽 章 : 注 意 事 項 ( 請 詳 閱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招 生 組 ) 年 月 日 1. 複 查 申 請 期 限 : 依 簡 章 規 定 2. 申 請 時 以 傳 真 方 式 及 電 話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3. 本 表 正 面 :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所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複 查 項 目, 請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 同 一 項 目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4. 書 面 審 查 項 目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重 審 ; 面 試 成 績 以 複 查 評 分 卷 面 分 數 及 核 ( 累 ) 計 分 數 為 限 5.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招 生 組 ) 電 話 :(07) 607-7758~9 傳 真 :(07) 607-7765 28

附 表 七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位 置 圖 29

30 NO: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寄 件 人 : 地 址 : 報 考 所 別 :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招 生 組 ) 收 高 82151 雄 市 路 竹 區 中 山 路 一 八 二 一 號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報 考 資 料 ( 請 考 生 依 序 整 理, 並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於 左 上 角 ) 報 名 表 ( 正 副 表 ) ( 附 表 一 ) 郵 政 劃 撥 單 收 據 正 本 ( 黏 貼 於 附 表 一 之 副 表 ) 准 考 證 ( 附 表 二 ) 個 人 資 料 審 查 表 ( 附 表 三 )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 附 表 四 ) 在 職 工 作 證 明 書 ( 或 附 表 五 ) 學 位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兵 役 證 明 標 準 信 封 二 個 寄 發 准 考 證 及 錄 取 通 知 單 使 用, 請 填 妥 收 信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左 列 各 欄 請 考 生 填 寫, 確 實 檢 查 資 料 內 容 後 再 劃 記 ˇ 符 號 以 利 處 理 郵 票 黏 貼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