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 目 重 要 日 程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 日 期 博 士 班 網 路 報 名 104.12.20( 日 )12:00~ 105.2.3( 三 ) 105.4.20( 三 )12:00-5.11( 三 ) 報 名 繳 費 截 止 日 105.2.4( 四 )15:30 免 報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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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靜 宜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靜 宜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編 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項 目 重 要 日 程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 日 期 博 士 班 網 路 報 名 104.12.20( 日 )12:00~ 105.2.3( 三 ) 105.4.20( 三 )12:00-5.11( 三 ) 報 名 繳 費 截 止 日 105.2.4( 四 )15:30 免 報 名 費 報 名 繳 件 截 止 日 105.2.4( 四 ) 郵 戳 為 憑 105.5.12( 四 ) 郵 戳 為 憑 開 放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105.3.1( 二 ) 105.5.16( 一 ) 筆 試 及 105.3.5( 六 ) 105.5.23( 一 ) 放 榜 105.3.18( 五 ) 105.6.3( 五 ) 寄 發 成 績 單 放 榜 後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申 請 複 查 截 止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就 讀 意 願 網 路 登 記 105.3.25( 五 ) 105.6.13( 一 ) 105.3.18( 五 ) 中 午 12:00~ 3.25( 五 ) 下 午 3:00 - 公 告 正 備 取 生 應 報 到 名 單 105.3.28( 一 ) 中 午 12:00 - 報 到 105.5.16( 一 ) 105.6.20 ( 一 ) 業 務 單 位 電 話 ( 本 校 總 機 :04-26328001) 洽 詢 事 項 分 機 承 辦 單 位 報 考 資 格 准 考 證 成 績 單 等 分 機 :11171~11175 招 生 組 報 到 註 冊 學 力 證 件 學 分 抵 免 等 11112~11118 11123 綜 合 業 務 組 兵 役 相 關 16205 軍 訓 室

目 錄 壹 報 名 資 格 1 貳 修 業 年 限 2 參 報 名 繳 費 繳 件 辦 法 3 肆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5 伍 考 試 科 目 及 節 次 5 陸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7 柒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8 捌 報 名 費 繳 款 狀 況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狀 況 及 成 績 查 詢 9 玖 招 生 名 額 及 考 試 內 容 一 碩 士 班 10 二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3 三 博 士 班 40 拾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42 拾 壹 錄 取 43 拾 貳 放 榜 44 拾 參 複 查 成 績 44 拾 肆 申 訴 辦 法 44 拾 伍 就 讀 意 願 網 路 登 記 及 報 到 44 拾 陸 附 註 ( 含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45 拾 柒 靜 宜 大 學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 摘 錄 ) 46

附 件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附 件 及 附 表 附 件 報 名 表 範 例 附 表 一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表 二 工 作 經 歷 表 附 表 三 個 人 資 料 表 附 表 三 -1 個 人 資 料 表 附 表 三 -2 個 人 資 料 表 附 表 四 推 薦 函 附 表 五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附 件 住 宿 資 訊 附 件 交 通 方 式

105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名 資 格 一 碩 士 班 :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學 歷 ( 力 ) 分 屬 大 學 畢 業 大 學 肄 業 專 科 畢 業 其 他 同 等 學 力 研 究 所 畢 業 研 究 所 肄 業 外 國 學 歷 報 名 資 格 1. 大 學 應 屆 畢 業 ( 畢 業 年 月 :105 年 6 月 ) 2. 大 學 已 畢 業 1.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2.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3.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1. 三 專 畢 業 後 滿 2 年 2. 二 專 畢 業 後 滿 3 年 3. 五 專 畢 業 後 滿 3 年 4.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3.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4.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5.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1.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或 已 畢 業 2. 博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或 已 畢 業 1. 碩 士 班 肄 業 2. 博 士 班 肄 業 1. 大 學 畢 業 2. 專 科 畢 業 3. 大 學 肄 業 ( 參 照 教 育 部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辦 理 ) 1

二 博 士 班 :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碩 士 班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碩 士 班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合 本 校 各 系 所 要 求 之 報 考 條 件 者 學 歷 ( 力 ) 分 屬 研 究 所 畢 業 研 究 所 肄 業 ( 同 等 學 力 ) 大 學 畢 業 ( 同 等 學 力 ) 證 照 ( 同 等 學 力 ) 報 名 資 格 1.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 畢 業 年 月 :105 年 6 月 ) 2. 碩 士 班 已 畢 業 1.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包 括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2.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1.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2.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二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三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除 須 符 合 上 述 資 格 外, 另 須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1. 須 具 備 至 少 一 年 工 作 經 驗, 不 限 定 在 同 一 機 關 服 務, 且 不 要 求 現 仍 在 職 2. 上 述 工 作 經 驗, 係 指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至 105 年 8 月 31 日 止 四 服 義 務 役 ( 或 替 代 役 ) 時 間 可 計 入 同 等 學 力 之 離 校 年 資, 但 不 列 入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貳 修 業 年 限 一 碩 士 班 : 一 至 四 年 二 博 士 班 : 二 至 七 年 三 在 職 生 ( 以 入 學 身 分 為 準 ) 得 延 長 修 業 至 多 二 年 2

參 報 名 繳 費 繳 件 辦 法 (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 網 路 填 資 料 列 印 報 名 表 繳 交 報 名 費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列 印 准 考 證 及 說 明 流 程 一 網 路 填 資 料 二 列 印 報 名 表 三 繳 交 報 名 費 網 路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資 料 準 備 誤 填 資 料 修 改 步 驟 注 意 事 項 繳 納 報 名 費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方 式 採 網 路 填 表, 請 至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報 名 網 址 : http://alcat.pu.edu.tw/_exam/ 2. 不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輸 入 說 明 : 西 元 出 生 年 月 日 + 英 文 姓 名 第 一 及 第 二 個 字 母 共 十 碼, 如 :1983/10/9 YAN JACK 請 輸 入 19831009YA 1. 報 名 資 料 請 填 寫 105 年 6 月 30 日 前 可 聯 繫 之 電 話 手 機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如 因 資 料 登 錄 不 齊 全 或 有 誤 而 導 致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應 自 行 負 責 2. 請 仔 細 核 對 後 再 送 出, 經 送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系 別 組 別 選 考 科 目 及 身 分 別 報 名 資 料 填 妥 後 請 列 印 報 名 表, 確 認 無 誤 後, 連 同 非 ATM 轉 帳 之 繳 費 單 據 影 本 需 檢 附 資 料 各 系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一 起 郵 寄 1. 列 印 報 名 表 2. 手 寫 更 正 並 蓋 章 3.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04-26321884 資 料 已 寄 出 才 需 傳 真, 未 寄 出 請 列 印 報 名 表 更 正 再 寄 送 ( 系 統 不 提 供 線 上 修 正 ) 請 謹 慎 確 認 網 路 報 名 所 登 錄 之 郵 遞 區 號 戶 籍 ( 通 訊 ) 地 址 連 絡 電 話 及 e-mail, 如 因 登 錄 資 料 不 全 而 遭 退 件 或 延 誤 等 情 事, 考 生 應 自 行 負 責 1. 報 名 費 : 碩 士 班 新 台 幣 1,300 元 整, 博 士 班 免 報 名 費 2. 校 友 優 惠 : 凡 靜 宜 畢 業 校 友 大 學 四 年 總 成 績 系 排 名 前 50% 者, 或 在 學 學 生 大 三 學 年 成 績 系 排 名 前 50% 者, 報 名 費 均 可 減 免 400 元 2. 考 生 繳 納 報 名 費 後, 因 資 格 不 符 或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繳 各 項 應 繳 資 料, 扣 除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500 元 退 還 餘 額, 其 餘 狀 況 概 不 退 費 3.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 凡 為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縣 市 政 府 所 屬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繳 費 時 限 碩 士 班 105 年 2 月 4 日 ( 四 ) 下 午 3:30 止 博 士 班 免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繳 費 單, 至 全 省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或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臨 櫃 繳 款 ( 持 第 一 銀 行 金 融 卡 者 免 手 續 費 ), 或 至 超 商 臨 櫃 繳 費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A. 第 一 銀 行 自 動 提 款 機 :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 繳 費 用 ] 選 [ 繳 學 雜 費 ] 輸 入 [ 繳 款 帳 號 ] ( 共 16 碼 )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確 認 無 誤 後 按 [ 確 認 ] 鍵 完 成 轉 帳 動 作 B.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具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 其 他 服 務 ] 選 [ 繳 費 用 ]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07] [ 轉 帳 號 碼 ] 輸 入 [ 繳 款 帳 號 ]( 共 16 碼 ) 輸 入 轉 帳 繳 款 金 額 確 認 無 誤 後 按 [ 確 認 ] 鍵 完 成 轉 帳 動 作 C. 郵 局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轉 帳 繳 費 :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跨 行 轉 帳 選 非 約 定 帳 號 輸 入 銀 行 代 碼 [007] [ 轉 帳 號 碼 ] 輸 入 [ 繳 款 帳 號 ]( 共 16 碼 ) 輸 入 轉 帳 繳 款 金 額 確 認 無 誤 後 按 [ 確 認 ] 鍵 完 成 轉 帳 動 作 3

流 程 注 意 事 項 臨 繳 櫃 款 由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繳 費 單,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繳 費 四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繳 交 資 料 說 明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超 商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由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繳 費 單, 至 超 商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OK) 繳 費 此 方 式 須 將 收 據 拍 照 或 掃 描 後, 以 電 子 郵 件 寄 至 pu10150@pu.edu.tw 核 對 是 否 入 帳 1. 每 名 考 生 繳 款 帳 號 皆 不 相 同, 一 組 帳 號 僅 限 一 名 考 生 繳 納 費 用 2. 完 成 繳 費 後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收 據 備 查 ( 毋 需 寄 回 ), 並 同 時 注 意 轉 帳 或 繳 費 是 否 完 成 3. 本 招 生 考 試 不 接 受 現 場 繳 費, 考 生 請 完 成 繳 費 後 再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第 一 銀 行 代 碼 [007] 繳 交 之 資 料 及 證 件,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請 依 各 項 報 考 身 分 資 格, 備 齊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1. 報 名 表 2. 需 檢 附 資 料 3. 各 系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依 序 裝 入 自 備 之 信 封 袋 內, 於 報 名 期 間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或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八 時 至 下 午 四 時 送 達 本 校 文 興 樓 二 樓 招 生 組 ( 惟 現 場 不 予 審 件 )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接 受 現 場 繳 件, 但 不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如 表 件 不 全 資 格 不 符 或 逾 期 而 遭 退 件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考 生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即 可 列 印 : 報 名 表 繳 費 單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請 自 備 信 封 ) 考 生 身 分 資 格 需 檢 附 資 料 : 報 名 表 及 下 列 資 料 應 屆 畢 業 生 不 需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1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影 本 2 以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者 1.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 請 填 寫 檢 附 本 簡 章 附 表 一 2.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須 經 當 地 國 之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3. 成 績 單 影 本 : 須 經 當 地 國 之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4.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3 以 低 收 入 戶 報 考 者 縣 市 政 府 所 屬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4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5 考 生 姓 名 需 造 字 者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工 作 經 歷 表 : 請 填 寫 檢 附 本 簡 章 附 表 二 2.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依 自 行 填 寫 之 工 作 經 歷 表 備 齊 各 項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之 起 迄 日 期 )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請 務 必 備 齊 上 列 二 項 資 料! 6 現 役 軍 人 退 伍 之 證 明 : 服 義 務 役 或 替 代 役 之 現 役 軍 人, 須 取 得 105 年 9 月 15 日 前 退 伍 之 證 明, 始 得 報 名 7 所 有 考 生 各 學 系 ( 所 ) 指 定 之 審 查 資 料 : 報 考 系 所 指 定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成 績 單 影 本 加 蓋 學 校 與 正 本 相 符 章 戳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工 作 經 歷 表 及 推 薦 函 等 表 件, 請 使 用 本 簡 章 附 表 表 格 4

流 程 五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及 口 試 說 明 開 放 日 期 注 意 事 項 碩 士 班 :105 年 3 月 1 日 ( 二 ) 上 午 10:00 起 博 士 班 :105 年 5 月 16 日 ( 一 ) 上 午 10:00 起 列 印 網 址 http://alcat.pu.edu.tw/_exam/ ( 登 入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生 日 選 擇 列 印 准 考 證 ) 注 意 事 項 1. 本 校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准 考 證 及 說 明 2. 考 生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含 繳 交 報 名 費 及 寄 送 資 料 ) 待 資 格 審 核 通 過 後, 方 可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3. 准 考 證 限 於 本 考 試 時 使 用, 本 次 考 試 結 束 後 不 再 提 供 列 印 或 申 請 補 印 繳 交 之 資 料 及 證 件,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 應 屆 畢 業 生 不 需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肆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一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筆 試 與 :105 年 3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二 博 士 班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三 考 試 地 點 : 設 於 本 校, 試 場 分 佈 將 於 考 前 二 日 公 佈 於 本 校 招 生 組 網 頁, 考 前 一 日 下 午 2 時 至 4 時 開 放 查 看 試 場 務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代 替 ) 參 加 考 試 若 經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考 資 料 不 符, 即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伍 考 試 科 目 及 節 次 一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時 間 表 :105 年 3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系 所 組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08:30~10:10 10:40~12:20 13:40~15:20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西 班 牙 文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日 文 中 國 文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台 灣 文 學 系 5

系 所 組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08:30~10:10 10:40~12:20 13:40~15:20 法 律 學 系 民 法 刑 法 - 生 態 人 文 學 系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傳 播 理 論 教 育 研 究 所 財 務 與 計 算 數 學 系 微 積 分 線 性 代 數 - 應 用 化 學 系 食 品 營 養 學 系 化 粧 品 科 學 系 選 考 科 目 綜 合 化 粧 品 科 學 -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管 理 學 - -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會 計 學 系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創 新 與 創 業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資 訊 學 院 碩 士 班 聯 合 招 生 計 算 機 概 論 國 際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中 國 文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化 粧 品 科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訊 應 用 與 科 技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註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詳 閱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之 說 明 6

二 博 士 班 考 試 時 間 表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應 用 化 學 系 系 所 組 食 品 營 養 學 系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9:00~11:30 13:30 起 註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詳 閱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之 說 明 陸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考 身 分 為 一 般 生 之 大 學 畢 業 生 ( 含 應 屆 ), 報 名 時 不 需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僅 依 所 填 之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不 另 驗 證 ; 錄 取 報 到 時, 再 依 報 名 時 所 填 之 報 考 資 格 繳 驗 相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二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之 本 國 籍 考 生 需 填 具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並 繳 交 經 當 地 國 之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單 影 本, 經 錄 取 後 另 須 繳 驗 已 加 蓋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之 學 歷 證 件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三 教 育 部 立 案 香 港 各 院 校 學 生 經 准 入 境, 得 憑 教 育 部 驗 印 之 畢 業 證 書 或 由 學 校 開 具 附 核 准 入 學 學 籍 文 號 之 四 下 肄 業 證 明, 經 教 育 部 駐 港 代 表 加 蓋 印 章 後 報 考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以 可 提 前 畢 業 資 格 報 考 者, 經 錄 取 後 應 繳 驗 正 式 學 位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四 報 名 及 報 到 時 所 繳 驗 證 件 若 有 偽 造 假 借 冒 用 塗 改 或 不 符 合 入 學 資 格 等 情 事, 經 發 現 查 明,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如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現,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如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查 明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五 高 考 及 格 人 員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如 受 實 務 訓 練 期 滿 而 未 能 立 即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得 以 考 選 部 核 發 之 臨 時 及 格 證 明 報 考 惟 如 經 錄 取, 應 於 報 到 時 繳 驗 正 式 之 及 格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六 現 役 軍 人 ( 義 務 役 除 外 ) 現 在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軍 警 院 校 畢 業 生 師 範 院 校 或 教 育 院 系 之 公 費 畢 業 生 等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悉 由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範 考 生 請 按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取 得 正 式 許 可 始 可 報 考 如 未 經 許 可,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就 讀 問 題,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七 以 同 等 學 力 考 入 各 學 系 後, 應 補 修 之 基 礎 學 科 與 學 分, 不 列 入 碩 博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八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困 難 不 便 上 下 樓 梯 之 考 生,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填 報, 以 利 安 排 試 場 7

柒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第 五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七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八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包 括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8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捌 報 名 費 繳 款 狀 況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狀 況 及 成 績 查 詢 一 考 生 繳 交 報 名 費 繳 款 ( 含 轉 帳 ) 後, 可 於 次 一 工 作 日 ( 不 含 假 日 )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繳 款 狀 況 ; 若 於 繳 費 截 止 日 後 尚 未 顯 示 繳 款 成 功, 請 先 向 繳 款 ( 轉 帳 ) 金 融 機 構 查 詢 是 否 繳 款 ( 轉 帳 ) 失 敗, 再 電 洽 本 校 招 生 組 查 詢 二 繳 費 繳 件 截 止 日 後 第 三 工 作 日 ( 不 含 假 日 ) 起, 可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狀 況 三 除 本 校 寄 發 之 成 績 通 知 外, 考 生 亦 可 於 放 榜 後 至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考 試 成 績 9

招 生 系 所 組 別 身 分 名 額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碩 士 班 - 一 般 生 6 ( 含 甄 試 4) 考 試 項 目 總 分 計 算 方 式 附 註 1. 筆 試 ( 佔 50%): 傳 播 理 論 ( 含 傳 播 問 題 ) 2. ( 佔 50%) 筆 試 0.5+ 0.5 =100 分 1. 2. 筆 試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一 筆 試 及 於 3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舉 行, 一 律 先 筆 試 再,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於 3 月 1 日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二 考 生 均 須 參 加, 並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研 究 計 畫 一 式 三 份, 內 容 須 包 括 : 1. 個 人 資 料 表 ( 請 依 照 本 系 格 式 填 寫, 表 格 下 載 網 址 : http://www.masscom.pu.edu.tw/mai n.htm?pid=13 ) 2. 研 究 計 畫 (1500 字 以 內, 含 未 來 研 讀 計 畫 與 想 法 ) 系 所 特 色 本 所 定 位 以 媒 體 文 化 媒 體 實 務 媒 體 科 技 整 合 研 究 為 特 色, 課 程 延 續 大 學 部 強 調 影 像 藝 術 與 影 視 傳 播 的 主 軸, 重 點 發 展 影 視 美 學 與 創 作 影 視 產 業 經 營 管 理 與 政 策 新 媒 體 科 技 與 影 視 文 化 研 究 等 三 大 面 向, 以 培 養 具 科 技 文 化 思 維 能 獨 立 分 析 開 發 創 意 及 企 劃 執 行 的 高 階 媒 體 人 才 本 所 師 資 陣 容 堅 強, 教 師 皆 出 身 國 內 外 名 校, 研 究 與 實 作 能 力 並 重 ; 學 生 除 了 論 文 寫 作 外, 亦 可 以 媒 體 創 作 加 技 術 報 告 方 式 畢 業 歡 迎 大 眾 傳 播 本 科 及 非 本 科 學 生 報 考 本 所 圖 書 儀 器 設 備 及 專 業 空 間 充 足 擁 有 中 部 地 區 第 二 大 電 視 攝 影 棚,13 間 剪 輯 室,5 間 錄 音 室,2 間 攝 影 棚 ; 配 置 Final cut 工 作 站 12 台 Edius 工 作 站 17 台 音 效 剪 輯 工 作 站 3 台 中 央 伺 服 器 1 台, 足 敷 學 生 學 習 所 需 作 為 中 台 灣 唯 一 設 立 之 大 眾 傳 播 專 業 系 所, 本 所 提 供 優 良 的 大 眾 傳 播 教 育 與 研 究 環 境 ; 課 程 融 合 傳 播 理 論 與 實 務, 有 助 於 提 升 地 區 媒 體 文 化 水 準 並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允 為 中 部 地 區 大 眾 傳 播 研 究 者 及 媒 體 產 業 界 人 士 進 修 的 最 佳 管 道 洽 詢 電 話 04-26328001 分 機 17081~2 網 址 http://www.masscom.pu.edu.tw/ 18

附 件 及 附 表

靜 宜 大 學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附 件 為 便 利 電 腦 處 理 考 生 之 報 名 資 料, 敬 請 參 閱 以 下 說 明, 並 於 網 頁 中 正 確 輸 入 報 考 資 料 網 路 報 名 所 填 資 料 必 須 與 報 名 表 之 資 料 完 全 符 合, 如 有 不 同 或 錯 誤, 請 考 生 於 報 名 表 上 自 行 修 正, 並 在 修 正 處 加 蓋 私 章 後 傳 真 (04-26321884)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並 自 行 負 錯 誤 之 責 任 網 址 : http://alcat.pu.edu.tw/~signup 1. 建 議 使 用 IE5.0 以 上 瀏 覽 器 2. 進 入 系 統 後 請 先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不 同 意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報 名 權 益 說 明 網 路 報 名 所 輸 入 之 資 料 均 須 正 確 符 合 事 實, 如 於 錄 取 後 發 現 學 歷 ( 力 ) 與 證 件 正 本 不 符,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修 正 同 意 輸 入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各 項 報 考 資 料 報 考 學 系 組 別 及 通 訊 資 料 等 務 必 核 對 正 確,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1. 報 名 資 料 有 誤 者 進 行 修 正 2. 報 名 資 料 無 誤 者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列 印 報 名 表 碩 士 班 僅 部 份 考 生 需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件 至 本 校 ( 其 餘 考 生 免 寄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4 頁 之 說 明 博 士 班 所 有 考 生 均 需 繳 件, 免 繳 報 名 費 列 印 准 考 證 1. 無 印 表 機 者 可 在 存 檔 後, 再 至 連 接 有 印 表 機 之 電 腦 上 網 查 詢 列 印 2. 列 印 後 如 發 現 有 錯 請 自 行 以 紅 筆 修 正, 並 在 修 正 處 加 蓋 私 章, 並 於 報 名 表 內 考 生 簽 名 欄 親 筆 簽 名 後 寄 回 1. 依 繳 款 帳 號 ( 網 路 報 名 自 動 產 生 ) 至 全 省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或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臨 櫃 繳 款, 一 組 繳 款 帳 號 限 轉 一 名 考 生 報 考 一 系 組 之 報 名 費 ( 博 士 班 免 繳 報 名 費 ) 2. 需 繳 件 之 考 生 將 報 名 表 及 簡 章 所 列 需 繳 交 之 相 關 證 件 裝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中 以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件 方 式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僅 部 份 考 生 須 寄 回 報 名 資 料, 其 餘 考 生 免 寄 1.105 年 3 月 1 日 起 開 放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准 考 證 ( 博 士 班 5 月 16 日 列 印 ) 2. 考 生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含 繳 交 報 名 費 及 寄 送 資 料 ) 待 資 格 審 核 通 過 後, 方 可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註 一 : 不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輸 入 說 明 : 西 元 出 生 年 月 日 + 英 文 姓 名 第 一 及 第 二 個 字 母 共 十 碼, 如 :1965/10/9 YAN JACK 請 輸 入 19651009YA 註 二 : 至 各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之 操 作 程 序 ( 持 第 一 銀 行 金 融 卡 者 免 手 續 費 ): 1. 第 一 銀 行 自 動 提 款 機 : 插 入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 繳 費 用 ] 選 [ 繳 學 雜 費 ] 輸 入 [ 繳 款 帳 號 ] ( 共 16 碼 )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確 認 無 誤 後 按 [ 確 認 ] 鍵 完 成 轉 帳 動 作 2.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具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 插 入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 其 他 服 務 ] 選 [ 繳 費 用 ]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07] [ 轉 帳 號 碼 ] 輸 入 [ 繳 款 帳 號 ]( 共 16 碼 ) 輸 入 轉 帳 繳 款 金 額 確 認 無 誤 後 按 [ 確 認 ] 鍵 完 成 轉 帳 動 作 3. 郵 局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轉 帳 繳 費 : 插 入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跨 行 轉 帳 選 非 約 定 帳 號 輸 入 銀 行 代 碼 [007] [ 轉 帳 號 碼 ] 輸 入 [ 繳 款 帳 號 ]( 共 16 碼 ) 輸 入 轉 帳 繳 款 金 額 確 認 無 誤 後 按 [ 確 認 ] 鍵 完 成 轉 帳 動 作 持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 注 意 : 若 干 金 融 機 構 於 91 年 後 受 理 申 請 或 更 換 之 金 融 卡, 除 客 戶 提 出 申 請 外, 並 不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 註 三 : 臨 櫃 繳 款 : 由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直 接 列 印 繳 費 單,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櫃 台 繳 費 註 四 : 繳 費 後 請 注 意 轉 帳 或 繳 費 是 否 成 功, 並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收 據 備 查 註 五 : 電 話 或 手 機 號 碼 請 填 寫 白 天 確 實 可 聯 絡 之 號 碼

附 件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表 範 例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免 填 ) 身 分 證 字 號 A123456789 姓 名 張 性 別 女 生 日 年 月 日 報 考 系 所 會 計 學 系 碩 士 班 通 訊 地 址 433 臺 中 市 沙 鹿 區 臺 灣 大 道 七 段 200 號 ( 年 6 月 底 前 可 收 件 之 地 址, 如 有 變 更 者, 請 電 洽 :(04)26328001 轉 11171-5) 戶 籍 地 址 231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明 星 街 10 號 學 歷 靜 宜 大 學 ( 大 學 應 屆 ) 會 計 學 系 民 國 101 年 6 月 家 長 或 緊 張 XX 關 係 父 女 急 聯 絡 人 電 話 04-26665544 轉 11111 行 動 0912999999 e-mail master@pu.edu.tw 電 話 02-28882222 行 動 0918555555 身 份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在 職 專 班 必 考 科 目 中 級 會 計 學 成 本 及 管 理 會 計 選 考 科 目 審 計 學 流 水 號 0015 銀 行 代 碼 007 報 名 費 繳 款 帳 號 106512-9212123XXX 報 名 費 用 $1,300 行 動 不 便 原 因 : 車 禍 右 腿 骨 折 考 生 需 求 需 求 : 請 安 排 於 低 樓 層 試 場 備 註 以 下 資 料 考 生 免 填 資 料 審 查 通 過 退 件 原 因 : 人 員 簽 章 資 料 審 查 填 寫 准 考 證 注 意 事 項 一 請 確 認 本 表 所 填 資 料 確 為 考 生 本 人 所 有, 經 發 現 與 學 經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不 符, 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同 意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二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 僅 部 份 考 生 需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件 至 本 校 ( 其 餘 考 生 免 寄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4 頁 之 說 明 三 上 述 需 寄 回 報 名 表 考 生, 請 將 報 名 表 連 同 簡 章 規 定 應 繳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裝 入 貼 有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面 之 B4 規 格 信 封 中 ; 未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寄 達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以 郵 戳 為 憑 ) 四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可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並 列 印 准 考 證 ( 網 址 : http://alcat.pu.edu.tw/_exam/)

附 表 一 靜 宜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本 人 所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繳 驗 已 加 蓋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之 學 歷 證 件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條 件,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靜 宜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書 人 : 報 考 系 組 別 :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表 二 靜 宜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工 作 經 歷 表 ( 適 用 在 職 生, 一 般 生 免 填 ) 考 生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報 考 學 系 組 : 學 系 組 連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電 話 ) 服 務 單 位 全 稱 職 稱 服 務 期 間 ( 請 依 時 間 先 後 列 出 ) 服 務 期 間 合 計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共 年 月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共 年 月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共 年 月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共 年 月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共 年 月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共 年 月 服 務 年 資 合 計 : 共 計 年 月 註 : 請 依 填 表 順 序 備 妥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附 表 三 靜 宜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表 一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填 寫 日 期 年 月 日 出 生 日 期 西 元 年 月 日 行 動 電 話 服 務 單 位 連 絡 電 話 連 絡 地 址 二 主 要 學 歷 請 填 高 中 以 上 之 學 歷 並 依 畢 業 之 時 間 先 後 順 序 由 最 近 者 往 前 追 溯 畢 / 肄 業 學 校 地 點 主 修 學 門 系 所 學 位 起 訖 年 月 三 現 職 及 專 職 經 歷 請 依 任 職 之 時 間 先 後 順 序 由 最 近 者 往 前 追 溯 服 務 機 關 工 作 地 點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起 訖 年 月 現 職 : 經 歷 : 四 專 長 與 研 究 興 趣 請 填 大 方 向 及 領 域 即 可 1. 2. 3. 4. 五 著 作 請 依 發 表 之 時 間 先 後 順 序 由 最 近 者 往 前 追 溯

附 表 三 -1 靜 宜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表 一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填 寫 日 期 年 月 日 出 生 日 期 西 元 年 月 日 行 動 電 話 連 絡 地 址 二 主 要 學 歷 請 填 高 中 以 上 之 學 歷 並 依 畢 業 之 時 間 先 後 順 序 由 最 近 者 往 前 追 溯 畢 / 肄 業 學 校 地 點 主 修 學 門 系 所 學 位 起 訖 年 月 三 專 長 與 研 究 方 向 1. 2. 3. 4. 四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榮 譽 或 證 照 班 務 或 社 團 參 與 活 動 或 計 畫 個 人 特 質 與 興 趣 未 來 展 望

附 表 三 -2 靜 宜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表 一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填 寫 日 期 年 月 日 出 生 日 期 西 元 年 月 日 行 動 電 話 服 務 單 位 連 絡 電 話 連 絡 地 址 二 主 要 學 歷 請 填 高 中 以 上 之 學 歷 並 依 畢 業 之 時 間 先 後 順 序 由 最 近 者 往 前 追 溯 畢 / 肄 業 學 校 地 點 主 修 學 門 系 所 學 位 起 訖 年 月 三 現 職 及 專 職 經 歷 請 依 任 職 之 時 間 先 後 順 序 由 最 近 者 往 前 追 溯 服 務 機 關 工 作 地 點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起 訖 年 月 現 職 : 經 歷 : 四 其 他 請 列 出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榮 譽 社 團 與 參 與 活 動 經 驗

靜 宜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推 薦 函 壹 申 請 者 資 料 ( 由 考 生 自 填 ) 姓 名 : 報 考 系 組 別 : 原 肄 ( 畢 ) 業 學 校 及 科 系 : 住 址 : 聯 絡 電 話 : E--mail: ( 以 下 由 推 薦 者 填 寫 ) 貳 申 請 者 表 現 評 估 一 您 與 申 請 者 之 關 係 :, 認 識 已 經 年 ; 對 申 請 者 之 瞭 解 程 度 : 很 熟 熟 不 很 熟 不 熟 二 請 就 申 請 者 下 列 各 評 估 項 目 表 現 予 以 勾 選 : 1. 學 習 態 度 極 佳 優 良 佳 尚 可 差 不 清 楚 2. 研 究 能 力 極 佳 優 良 佳 尚 可 差 不 清 楚 3. 創 造 能 力 極 佳 優 良 佳 尚 可 差 不 清 楚 4. 表 達 能 力 極 佳 優 良 佳 尚 可 差 不 清 楚 5. 領 導 能 力 極 佳 優 良 佳 尚 可 差 不 清 楚 6. 品 行 操 守 極 佳 優 良 佳 尚 可 差 不 清 楚 7. 合 作 精 神 極 佳 優 良 佳 尚 可 差 不 清 楚 8. 個 性 成 熟 極 佳 優 良 佳 尚 可 差 不 清 楚 9. 整 體 表 現 極 佳 優 良 佳 尚 可 差 不 清 楚 附 表 四 參 具 體 評 語 ( 包 括 專 業 知 識 研 究 潛 力 分 析 能 力 等, 若 篇 幅 不 足, 請 自 行 加 頁 ) 肆 推 薦 程 度 : 極 力 推 薦 高 度 推 薦 推 薦 保 留 性 推 薦 不 推 薦 伍 推 薦 人 資 料 推 薦 人 簽 章 : 任 職 單 位 : 職 稱 : 住 址 : 聯 絡 電 話 : E--mail: 日 期 : 年 月 日 註 : 推 薦 人 請 親 自 填 寫 本 推 薦 書, 裝 入 信 封 並 於 封 口 簽 名 彌 封 後, 交 由 考 生 檢 附 於 各 學 系 所 要 求 之 審 核 資 料 中

附 表 五 靜 宜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作 品 保 證 書 ( 資 訊 傳 播 工 程 學 系 專 用 ) 姓 名 畢 業 大 學 及 科 系 聯 絡 電 話 考 生 參 加 靜 宜 大 學 資 訊 傳 播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入 學, 保 證 交 付 審 查 之 個 人 作 品 確 實 為 個 人 創 作, 其 中 與 同 學 合 組 創 作 或 臨 摹 之 作 品, 本 人 已 將 自 己 創 作 的 部 分 標 註 說 明 於 作 品 旁, 若 有 任 何 偽 造 之 情 事, 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此 致 靜 宜 大 學 資 訊 傳 播 工 程 學 系 考 生 簽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本 保 證 書 請 連 同 作 品 一 併 附 在 研 究 計 畫 書 中 繳 交

附 表 六 靜 宜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試 場 第 試 場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碩 士 班 學 系 ( 所 ) 組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系 組 博 士 班 學 系 組 複 查 科 目 複 查 承 辦 人 員 填 寫 查 覆 得 分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1 2 3 4 5 申 請 人 簽 章 回 覆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1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30 元 整,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 戶 名 : 靜 宜 大 學 ) 繳 交, 且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2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核 覆 試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1) 申 請 重 新 評 閱 ;(2)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3)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4) 要 求 提 供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5)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面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3 複 查 申 請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之 期 限 截 止 收 件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1) 碩 士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5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截 止 (2) 博 士 班 :105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截 止 4 本 表 正 面 :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組 試 場 准 考 證 號 碼 複 查 科 目 及 申 請 人 簽 章, 應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5 本 表 背 面 :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請 填 寫 正 確, 並 貼 足 回 郵 郵 票, 以 憑 回 覆 6 申 請 時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裝 寄 靜 宜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 (1) 本 校 成 績 通 知 單 原 件 : 未 附 者 不 予 受 理 複 查 (2) 本 申 請 書 (3) 郵 政 匯 票 ( 申 請 複 查 費 用 )

靜 宜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43301 臺 中 市 沙 鹿 區 臺 灣 大 道 7 段 200 號 電 話 :(04)26328001 轉 11170-11175 請 自 行 貼 足 郵 資 收 件 地 址 : 收 件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