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 12 月 2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4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地 址 : 80778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 招 生 網 址 : http://www.contadmisf.kuas.edu.tw/ 進 修 學 院 網 址 : http://www.acce. kuas.edu.tw/ 服 務 電 話 : (07)381-4526 轉 2901 2921 傳 真 : (07)392-3534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15 天 3. 成 績 單 寄 發 及 網 路 查 詢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4.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5. 寄 發 錄 ( 備 ) 取 通 知 單 暨 網 路 公 告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至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一 律 採 通 訊 複 查 ( 以 郵 戳 為 憑 ) 共 4 天 105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6.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105 年 7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7. 備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105 年 7 月 31 日 ( 星 期 日 ) 8. 申 請 入 學 開 始 報 名 105 年 8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注 意 : 本 表 日 程 如 有 變 動, 以 網 站 公 告 或 相 關 通 知 為 準 Ⅰ
本 學 年 度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甄 選 入 學 網 路 登 錄 及 各 項 招 生 資 訊 公 告, 請 連 結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資 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及 查 詢 ( 網 址 :http://www.contadmisf.kuas.edu.tw/) 一 報 名 方 式 : ( 一 ) 網 路 登 錄 後, 以 郵 寄 或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辦 理 ( 二 ) 需 現 場 登 錄 者 ( 逢 週 一 及 週 五 恕 不 受 理 ), 請 備 妥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洽 進 修 學 院 教 務 組 辦 理 二 報 名 應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 ( 一 ) 報 名 表 (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後 列 印 並 簽 名 ) ( 二 ) 報 名 費 郵 局 匯 票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 郵 票 不 予 受 理 ) ( 三 ) 最 近 3 個 月 內 同 式 脫 帽 正 面 二 吋 照 片 一 張, 自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四 )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有 照 片 面 ) 一 張, 自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五 ) 學 歷 證 件 : 專 科 以 上 畢 ( 結 ) 業 證 書 A4 影 本 一 份 ( 須 加 蓋 學 校 教 務 相 關 單 位 章 戳 ) 同 等 學 ( 力 ) 報 考 資 格 第 ( 四 ) 至 ( 八 ) 項 之 相 關 證 件 A4 影 本 一 份 ( 須 加 蓋 學 校 教 務 相 關 單 位 章 戳 ) 104 學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應 屆 畢 業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正 本 一 份 ( 如 附 表 五 ) ( 六 ) 各 系 規 定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及 相 關 證 件 ( 七 ) B4 信 封 一 個 : 請 於 信 封 正 反 面 黏 貼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及 考 生 繳 交 資 料 檢 查 表 ( 如 附 表 十 一 ) 所 有 資 料 文 件 應 一 次 繳 齊, 不 得 要 求 日 後 補 件, 若 僅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作 業, 未 於 105 年 6 月 12 日 前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或 現 場 繳 件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Ⅱ
目 錄 壹 前 言... 1 貳 授 予 學 位... 1 參 修 業 年 限... 1 肆 授 課 時 間... 1 伍 報 名 資 格... 2 陸 各 系 甄 選 入 學 名 額... 4 柒 各 系 甄 選 條 件 及 標 準... 5 捌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10 玖 寄 發 成 績 單... 12 拾 成 績 複 查... 13 拾 壹 錄 取 與 放 榜... 13 拾 貳 報 到 及 註 冊... 13 拾 參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4 附 錄 :() 括 弧 內 的 號 碼 為 簡 章 出 現 之 頁 數 附 錄 一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格 式 ( 1)... 15 附 錄 二 網 路 登 錄 及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圖 ( 10)... 16 附 錄 三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及 緩 徵 注 意 事 項 ( 14)... 17 附 表 :() 括 弧 內 的 號 碼 為 簡 章 出 現 之 頁 數 附 表 一 推 薦 函 ( 9)... 18 附 表 二 自 傳 及 簡 歷 表 ( 9)... 19 附 表 三 工 作 資 歷 證 明 ( 9)... 20 附 表 四 職 業 證 照 影 本 粘 貼 紙 ( 9)... 21 附 表 五 大 專 校 院 應 屆 畢 業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 Ⅱ 10)... 22 附 表 六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 11)... 23 附 表 七 其 他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表 ( 11)... 24 附 表 八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申 請 表 ( 11)... 25 附 表 九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回 覆 單 ( 13)... 26 附 表 十 報 到 註 冊 委 託 具 結 書 ( 13)... 27 附 表 十 一 考 生 繳 交 資 料 檢 查 表 ( Ⅱ 11)... 28 Ⅲ
壹 前 言 本 校 為 配 合 教 育 部 推 動 高 等 技 職 回 流 教 育 體 系 之 建 立, 依 據 補 習 及 進 修 教 育 法 第 十 三 條 補 習 及 進 修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五 條 大 學 法 及 本 校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獨 立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特 訂 定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以 下 簡 稱 本 簡 章 ), 辦 理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事 宜 貳 授 予 學 位 修 滿 規 定 科 目 及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格 式 如 附 錄 一 ) 參 修 業 年 限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二 年 註 1 肆 授 課 時 間 上 課 時 間 以 週 六 及 週 日 為 原 則, 上 課 地 點 為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 ( 建 工 校 區 ) 依 照 本 校 進 修 學 院 學 生 選 課 須 知 辦 法, 學 生 可 視 需 要 至 進 修 推 廣 部 或 日 間 部 修 課 註 1 依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第 一 條 第 六 條 修 正 條 文 : 第 一 條 :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第 六 條 : 推 廣 教 育 非 學 分 班 學 員 修 讀 期 滿, 得 由 學 校 發 給 證 明 書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學 員 修 讀 期 滿 經 考 試 及 格, 由 學 校 發 給 學 分 證 明, 其 經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所 修 學 分 得 依 各 校 學 則 或 相 關 規 定 酌 予 抵 免 但 抵 免 後 其 修 業 期 限, 不 得 少 於 一 年 1
伍 報 名 資 格 一 一 般 學 歷 ( 一 ) 國 內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註 : 國 外 學 歷 之 查 驗 認 定, 依 據 教 育 部 查 證 國 外 學 歷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報 考 者 須 於 網 路 登 錄 開 始 一 週 前 持 (1)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與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其 中 譯 本 正 本 各 一 份 (2) 護 照 影 本 ( 含 出 入 境 日 期 紀 錄 ), 送 本 會 辦 理 認 定 作 業 ( 二 ) 公 私 立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並 取 得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應 屆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者 二 同 等 學 力 ( 依 據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三 條 )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 一 )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4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 四 )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五 )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 六 )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七 )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1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2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八 )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3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 九 )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 十 )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學 士 班, 準 用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備 註 : 不 具 備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三 條 各 項 資 格 之 一, 且 各 系 訂 有 得 招 收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七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規 定, 符 合 其 招 生 條 件 者, 使 得 提 出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卓 越 專 業 者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條 件 規 定 : 在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且 具 有 下 列 事 蹟 一 至 多 項 者 : (A) 曾 獲 頒 大 學 相 關 榮 譽 學 位 者 (B)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負 責 人 (C) 資 本 額 一 億 以 上 公 司 負 責 人 (D) 曾 獲 個 人 專 業 領 域 之 相 關 國 內 外 重 要 競 賽 獎 項 者 3
陸 各 系 甄 選 入 學 名 額 系 別 名 額 1. 土 木 工 程 系 44 名 ( 同 等 學 力 第 7 條 招 收 3 名 為 限 ) 2. 機 械 工 程 系 39 名 ( 同 等 學 力 第 7 條 招 收 3 名 為 限 ) 3. 電 機 工 程 系 51 名 ( 同 等 學 力 第 7 條 招 收 3 名 為 限 ) 4.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48 名 ( 同 等 學 力 第 7 條 招 收 5 名 為 限 ) 5. 國 際 企 業 系 29 名 ( 同 等 學 力 第 7 條 招 收 10 名 為 限 ) 6. 企 業 管 理 系 40 名 ( 同 等 學 力 第 7 條 招 收 2 名 為 限 ) 7. 觀 光 管 理 系 47 名 ( 同 等 學 力 第 7 條 招 收 3 名 為 限 ) 8. 金 融 系 16 名 9. 會 計 系 42 名 10. 應 用 外 語 系 54 名 ( 同 等 學 力 第 7 條 招 收 2 名 為 限 ) 合 計 410 名 備 註 : 本 表 所 列 甄 選 入 學 名 額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其 缺 額 流 用 至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4
柒 各 系 甄 選 條 件 及 標 準 系 別 土 木 工 程 系 招 收 名 額 44 名 電 話 分 機 號 碼 5200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文 件 1. 推 薦 函 二 封 2. 自 傳 及 簡 歷 3. 專 科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4. 相 關 證 照 ( 若 無 則 免 附 ) 甄 選 項 目 ( 表 應 甄 試 之 項 目 ) 計 分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 總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2. 總 得 分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得 分 100 分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3. 同 分 時 以 年 齡 較 長 者 ( 按 年 月 日 順 序 ) 優 先 錄 取 備 註 無 系 別 機 械 工 程 系 招 收 名 額 39 名 電 話 分 機 號 碼 5301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文 件 甄 選 項 目 ( 表 應 甄 試 之 項 目 ) 計 分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推 薦 函 至 少 一 封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0 分 2. 自 傳 及 簡 歷 1. 總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3. 專 科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2. 總 得 分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得 分 4. 學 習 計 畫 3. 同 分 時 以 年 齡 較 長 者 ( 按 年 月 日 順 序 ) 5.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參 閱 備 註 欄 ) 優 先 錄 取 備 註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含 在 校 成 績 專 題 作 品 及 工 作 資 歷 技 術 士 證 照 國 家 考 試 證 照 競 賽 成 果 社 團 經 驗 等 5
系 別 電 機 工 程 系 招 收 名 額 51 名 電 話 分 機 號 碼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文 件 甄 選 項 目 ( 表 應 甄 試 之 項 目 ) 計 分 5541 5542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推 薦 函 至 少 一 封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0 分 2. 自 傳 及 簡 歷 1. 總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3. 專 科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 詳 列 各 科 2. 總 得 分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得 分 目 成 績 ) 3. 同 分 時 以 年 齡 較 長 者 ( 按 年 月 日 順 序 ) 4. 其 他 有 利 資 料 審 查 之 相 關 證 明 優 先 錄 取 文 件 備 註 一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含 : 在 校 成 績 專 題 作 品 及 技 術 士 證 照 國 家 考 試 證 照 競 賽 成 果 社 團 經 驗 等 二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如 熱 心 參 與 校 友 會 各 項 活 動 之 具 體 證 明 等 ) 系 別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招 收 名 額 48 名 電 話 分 機 號 碼 7103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文 件 甄 選 項 目 ( 表 應 甄 試 之 項 目 ) 計 分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必 繳 :1. 專 科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2. 推 薦 函 3. 自 傳 選 繳 :1. 專 題 製 作 或 研 究 報 告 2. 社 團 參 與 競 賽 成 果 3. 技 術 士 證 照 國 家 考 試 證 照 4. 其 他 參 考 資 料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 總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2. 總 得 分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得 分 100 分 3.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比 序 之 後 仍 同 分 時, 以 年 齡 較 長 者 ( 按 年 月 日 順 序 ) 優 先 錄 取 備 註 非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科 系 畢 業 的 同 學 需 補 修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概 論 2/2, 但 不 計 入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修 課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畢 業 6
系 別 國 際 企 業 系 招 收 名 額 29 名 電 話 分 機 號 碼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文 件 1. 自 傳 及 簡 歷 (600 字 以 內 ) 2. 專 科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畢 業 成 績 班 級 名 次 ( 停 辦 之 學 校 得 免 班 級 名 次 ) 3. 工 作 資 歷 證 明 4.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註 1) 甄 選 項 目 ( 表 應 甄 試 之 項 目 ) 計 分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 總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2. 總 得 分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得 分 100 分 6101 6158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3.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比 序 之 後 仍 同 分 時, 以 年 齡 較 長 者 ( 按 年 月 日 順 序 ) 優 先 錄 取 備 註 註 1: 本 項 為 選 繳, 包 含 專 題 作 品 及 報 告 證 照 社 團 幹 部 及 競 賽 成 績 證 明 等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項 目 包 括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之 1-4 項 文 件 及 證 明 系 別 企 業 管 理 系 招 收 名 額 40 名 電 話 分 機 號 碼 7300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文 件 甄 選 項 目 ( 表 應 甄 試 之 項 目 ) 計 分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必 繳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 自 傳 及 簡 歷 ( 以 A4 橫 式 打 字 ) 100 分 2. 專 科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須 有 1. 總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畢 業 成 績 班 級 名 次, 停 辦 之 學 校 得 免 班 級 名 次 ) 2. 總 得 分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得 分 選 繳 : 1. 工 作 資 歷 證 明 ( 職 務 工 作 性 質.. 3.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比 序 之 後 仍 同 分 時, 以 年 齡 較 長 者 ( 按 年 月 日 順 序 ) 優 先 錄 取 等 ) 正 本 2. 專 題 製 作 或 研 究 報 告 3. 社 團 參 與 競 賽 成 果 4. 商 業 與 管 理 相 關 證 照 及 競 賽 成 果 影 本 5. 個 人 工 作 及 專 業 表 現 ( 如 工 作 獲 獎 證 明 專 業 證 照 專 利 發 明 創 作 發 表 等 ) 備 註 無 7
系 別 觀 光 管 理 系 招 收 名 額 47 名 電 話 分 機 號 碼 7201 7231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文 件 甄 選 項 目 ( 表 應 甄 試 之 項 目 ) 計 分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專 科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2. 工 作 資 歷 證 明 3.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0 分 1. 總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2. 總 得 分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得 分 3. 同 分 時 以 年 齡 較 長 者 ( 按 年 月 日 順 序 ) 優 先 錄 取 備 註 一 工 作 總 年 資 證 明 包 含 公 司 證 明 或 勞 保 卡 二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含 專 題 作 品 工 作 資 歷 技 術 士 證 照 國 家 考 試 證 照 競 賽 成 果 社 團 經 驗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等 有 利 審 查 的 資 料 系 別 金 融 系 招 收 名 額 16 名 電 話 分 機 號 碼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文 件 甄 選 項 目 ( 表 應 甄 試 之 項 目 ) 計 分 6300 6352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簡 歷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0 分 2. 專 科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3. 工 作 資 歷 證 明 1. 總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2. 總 得 分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得 分 4.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金 融 證 照 競 賽 3. 同 分 時 以 年 齡 較 長 者 ( 按 年 月 日 順 序 ) 成 果 社 團 經 驗 等 ( 本 項 為 選 優 先 錄 取 繳 ) 備 註 一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項 目 包 括 報 名 時 繳 交 之 1-4 項 文 件 及 證 明 二 工 作 資 歷 證 明 包 含 公 司 證 明 ( 職 務 工 作 性 質 ) 及 扣 繳 憑 單 ( 或 勞 保 卡 ) 8
系 別 會 計 系 招 收 名 額 42 名 電 話 分 機 號 碼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文 件 甄 選 項 目 ( 表 應 甄 試 之 項 目 ) 計 分 6602 6621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推 薦 函 至 少 一 封 2. 自 傳 3. 專 科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4. 相 關 證 件 5.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0 分 1. 總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2. 總 得 分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得 分 3. 同 分 時 以 年 齡 較 長 者 ( 按 年 月 日 順 序 ) 優 先 錄 取 備 註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含 專 題 作 品 工 作 資 歷 技 術 士 證 照 國 家 考 試 證 照 競 賽 成 果 社 團 經 驗 等 系 別 應 用 外 語 系 招 收 名 額 54 名 電 話 分 機 號 碼 3261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文 件 甄 選 項 目 ( 表 應 甄 試 之 項 目 ) 計 分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自 傳 及 簡 歷 2. 專 科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3. 其 他 有 利 資 料 審 查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 總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2. 總 得 分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得 分 100 分 備 註 一 其 他 有 利 資 料 審 查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語 言 證 照 (GEPT TOEIC 等 ) 專 題 作 品 及 技 術 士 證 照 國 家 考 試 證 照 競 賽 成 果 社 團 經 驗 等 二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如 工 作 經 歷 熱 心 參 與 各 項 活 動 之 具 體 證 明 等 ) 註 : 各 系 所 需 之 表 格, 如 推 薦 函 ( 如 附 表 一 ) 自 傳 及 簡 歷 表 ( 如 附 表 二 ) 工 作 資 歷 證 明 ( 如 附 表 三 ) 及 職 業 證 照 影 本 粘 貼 紙 ( 如 附 表 四 ) 均 附 列 於 本 簡 章 之 後 9
捌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方 式 : ( 一 ) 網 路 登 錄 後, 以 郵 寄 繳 件 或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辦 理 報 名 ( 二 ) 需 要 現 場 登 錄 者, 請 於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止 ( 逢 週 一 及 週 五 恕 不 受 理 ), 備 妥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洽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行 政 大 樓 四 樓 進 修 學 院 教 務 組 辦 理 本 校 採 先 行 受 理 報 名, 不 預 先 審 驗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請 自 行 先 確 認 報 考 資 格, 資 格 不 符 者 請 勿 報 名, 於 完 成 報 名 後 經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或 錄 取 後 經 審 查 結 果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除 所 繳 之 報 名 費 及 資 料 不 予 退 還 外, 且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登 錄 時 間 : 自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9 時 起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5 時 止, 共 計 15 天,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三 作 業 程 序 : ( 一 ) 網 路 登 錄 ( 請 先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網 路 登 錄 及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圖 ) ( 二 ) 請 連 結 招 生 資 訊 網 址 :http://www.contadmisf.kuas.edu.tw/,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 三 )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報 名 信 封, 考 生 請 務 必 在 報 名 表 上 簽 章 四 應 繳 文 件 : ( 一 ) 報 名 表 : 於 網 路 登 錄 資 料 後 自 行 列 印, 確 認 登 錄 資 料 無 誤, 考 生 務 請 於 考 生 切 結 欄 親 自 簽 名 ( 二 ) 報 名 費 : 郵 政 匯 票 新 台 幣 1,000 元 ( 郵 票 不 予 受 理 ), 務 請 於 匯 票 背 面 空 白 處, 以 鉛 筆 註 明 網 路 報 名 序 號 報 名 系 別 及 姓 名 1. 受 款 人 戶 名 :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2. 受 款 人 地 址 :80778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 ( 三 ) 照 片 : 最 近 3 個 月 內 同 式 脫 帽 正 面 二 吋 照 片 一 張, 自 行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照 片 欄 上 ( 四 ) 身 分 證 : 國 民 身 分 證 ( 正 面 ) 影 本 一 張, 自 行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欄 上 ( 五 ) 學 歷 ( 力 ) 證 件 ( 影 本 由 本 校 存 查, 不 予 發 還 ): 1. 國 內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證 書 A4 影 本 一 份 ( 須 加 蓋 學 校 教 務 相 關 單 位 章 戳 ) 2.104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繳 交 大 專 校 院 應 屆 畢 業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正 本 一 份 ( 如 附 表 五 ) 10
3. 持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者 :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歷 證 件 與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其 中 譯 本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一 份 若 因 所 附 文 件 不 足 而 致 無 法 認 定 報 考 資 格 者, 一 律 視 為 報 考 無 效,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另 須 繳 交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 如 附 表 六 ) (2). 護 照 ( 含 出 入 境 日 期 紀 錄 )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一 份 4. 以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A4 影 本 一 份, 請 黏 貼 在 其 他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表 ( 如 附 表 七 ) 5. 以 技 術 士 證 照 作 為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者 ( 僅 具 高 中 職 學 歷 ): 技 術 士 證 照 影 本 一 份 : 正 反 面 請 黏 貼 在 其 他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表 ( 如 附 表 七 ) 6. 以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作 為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者 : 須 繳 交 自 學 鑑 定 及 格 證 書 A4 影 本 一 份 7. 其 他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報 考 資 格 第 二 條 同 等 學 力 ( 四 ) 至 ( 八 ) 項 之 規 定 ), 須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A4 影 本 一 份 ( 須 加 蓋 學 校 教 務 相 關 單 位 章 戳 ) ( 六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請 依 各 系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文 件 欄 之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附 註 : 持 有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非 清 寒 證 明 ) 之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請 出 具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凡 屬 台 灣 省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台 灣 省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由 各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正 本, 並 黏 貼 於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八 ) 五 繳 件 方 式 :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作 業 後, 請 由 網 路 自 行 列 印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及 撕 下 簡 章 考 生 繳 交 資 料 檢 查 表 ( 如 附 表 十 一 ), 黏 貼 於 自 備 B4( 或 妥 適 ) 信 封 之 正 反 面, 將 各 報 名 文 件 依 照 考 生 繳 交 資 料 檢 查 表 順 序 排 列 整 齊 並 夾 妥 裝 袋 後, 就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繳 件 ( 一 ) 郵 寄 繳 件 : 請 於 105 年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80778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10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逾 期 退 件 11
( 二 ) 現 場 繳 件 :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5 月 29 日 至 6 月 12 日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止 ( 逢 週 一 及 週 五 恕 不 受 理 ),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至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行 政 大 樓 四 樓 進 修 學 院 教 務 組 繳 交 註 : 所 有 資 料 文 件 應 一 次 繳 齊, 不 得 要 求 日 後 補 件, 若 僅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作 業, 未 於 105 年 6 月 12 日 前 寄 回 ( 以 郵 戳 為 憑 ) 或 現 場 繳 件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六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 分 初 審 及 複 審 階 段, 初 審 於 報 名 時 辦 理, 審 查 項 目 含 確 認 考 生 所 寄 資 料 是 否 齊 全 複 審 於 放 榜 前 辦 理, 審 查 達 錄 取 標 準 之 考 生 是 否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未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考 生, 雖 達 錄 取 標 準 亦 視 同 無 效,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七 其 他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考 系 別, 一 經 網 路 登 錄 確 認 傳 送 後, 若 需 修 正, 請 務 必 於 網 路 登 錄 期 間 (105 年 6 月 12 日 下 午 5 時 前 ), 持 本 人 身 分 證 親 至 教 務 組 (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行 政 大 樓 四 樓 進 修 學 院 ) 辦 理 更 正 ( 以 一 次 為 限 ), 未 依 規 定 者, 恕 不 受 理 更 正 ( 二 ) 如 列 印 後 發 現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有 誤 或 資 料 中 有 無 法 輸 入 之 難 字, 請 逕 自 就 錯 誤 部 分, 以 紅 筆 書 寫 訂 正, 並 於 修 改 處 旁 加 蓋 本 人 私 章, 若 無 簽 章 者 一 律 以 網 路 登 錄 資 料 為 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若 於 寄 出 後 發 現 有 誤, 請 親 洽 本 校 進 修 學 院 教 務 組 填 寫 基 本 資 料 更 正 申 請 表 ( 三 ) 各 項 應 繳 證 件, 必 須 於 報 名 時 備 齊 繳 驗, 如 經 通 知 補 正 報 名 資 格 文 件, 須 於 本 校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否 則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四 ) 考 生 應 自 行 考 量 是 否 符 合 因 其 身 分 所 涉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若 經 報 考 錄 取, 不 得 以 任 何 身 分 為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理 由 ( 五 ) 網 路 逾 期 報 名 初 審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表 件 不 全 等 情 事 而 遭 退 件, 致 無 法 報 名 者, 所 繳 報 名 費 扣 除 手 續 費 200 元, 餘 額 予 以 退 還 ( 六 ) 考 生 所 繳 各 項 報 名 證 明 文 件 及 各 影 本 資 料,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者, 一 律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不 退 還 報 名 費,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玖 寄 發 成 績 單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寄 發 成 績 單, 並 於 招 生 資 訊 網 提 供 網 路 查 詢 成 績 12
拾 成 績 複 查 一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至 18 日 ( 星 期 一 ) 止 ( 一 律 通 訊 複 查,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二 申 請 手 續 :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否 則 概 不 受 理 ( 一 ) 一 律 填 寫 本 簡 章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回 覆 單 ( 如 附 表 九 ) ( 二 ) 申 請 複 查 須 附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 三 ) 複 查 費 匯 票 : 新 台 幣 100 元 ( 恕 不 收 郵 票 ), 受 款 人 :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 四 ) 請 附 回 郵 信 封 : 收 件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請 填 寫 正 確, 貼 足 32 元 回 郵 郵 資, 以 便 回 覆 三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回 覆 :105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寄 出 拾 壹 錄 取 與 放 榜 一 達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各 系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者, 本 校 依 考 生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各 系 之 錄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二 考 生 成 績 之 名 次 排 序 以 成 績 複 查 後 之 名 次 排 序 為 準,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三 各 系 之 成 績 計 算 由 各 系 訂 定, 成 績 同 分 時, 以 不 增 額 方 式 處 理,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其 缺 額 流 用 至 當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四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各 系 訂 定 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排 序, 唯 若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至 最 後 成 績 仍 同 分 時, 以 年 齡 較 長 者 ( 按 年 月 日 順 序 ) 優 先 錄 取 若 生 日 仍 相 同 者, 本 校 得 通 知 會 影 響 錄 取 之 同 分 考 生 另 舉 辦 面 試, 決 定 名 次 排 序 作 為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之 標 準,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由 本 校 決 定 之, 考 生 須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五 錄 取 榜 單 於 105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於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資 訊 網 ( 網 址 :http: //www.contadmisf.kuas.edu.tw/) 公 告 並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拾 貳 報 到 及 註 冊 一 錄 取 生 報 到 日 期 :105 年 7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至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4 樓 進 修 學 院 聯 合 辦 公 室 辦 理 ( 報 到 時 間 以 錄 取 新 生 註 冊 通 知 單 為 憑 ) 二 備 取 生 報 到 日 期 :105 年 7 月 31 日 ( 星 期 日 ), 至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4 樓 進 修 學 院 聯 合 辦 公 室 辦 理 ( 報 到 時 間 以 備 取 生 註 冊 通 知 單 為 憑 ) 三 凡 經 本 校 錄 取 之 考 生, 必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報 到 及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逾 時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流 用 至 當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不 另 遞 補 若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者, 須 提 示 報 到 註 冊 委 託 具 結 書 ( 如 附 表 十 ) 13
四 除 錄 取 通 知 單 另 有 規 定 外, 考 生 應 繳 交 下 列 表 件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 一 )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 不 接 受 加 蓋 校 印 之 影 印 本 ) ( 二 ) 錄 取 通 知 單 ( 三 ) 註 冊 費 五 報 到 註 冊 詳 細 資 料 將 隨 錄 取 通 知 單 一 併 寄 發 報 到 註 冊 所 需 證 件 均 須 正 本, 務 必 事 先 準 備 妥 當 於 報 到 註 冊 現 場 繳 交, 無 法 現 場 繳 交 相 關 證 件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交 六 凡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報 到 註 冊 日 無 法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補 發 之 畢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以 參 加 暑 修 或 其 他 理 由, 要 求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拾 參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考 生 對 招 生 事 宜 如 有 疑 義, 考 生 申 訴 應 於 申 訴 事 件 發 生 日 次 日 起 七 日 內, 向 本 校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申 訴 者 應 為 考 生 本 人, 且 申 訴 書 必 須 載 明 申 訴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申 訴 理 由 ( 含 時 間 地 點 ), 於 檢 附 相 關 之 文 件 及 證 據 後, 以 限 時 雙 掛 號 郵 件 提 出 申 訴, 接 獲 申 訴 後, 於 一 個 月 內 ( 以 郵 戳 日 起 ) 經 本 校 裁 決 後, 再 函 復 說 明 處 理 結 果, 並 依 裁 決 執 行 二 考 生 違 規 違 法 辦 法 經 錄 取 學 生,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件 ( 如 已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畢 業 資 格 ) 三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辦 法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致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報 名 或 報 到 註 冊 時, 本 校 將 於 事 前 在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資 訊 網 首 頁 公 告 延 期 舉 行 日 期 之 消 息 四 報 名 考 生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及 緩 徵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閱 ( 附 錄 三 ) 五 學 分 ( 費 ) 標 準 ( 一 ) 各 系 收 費 標 準 悉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 二 ) 可 依 學 則 訂 定 之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辦 理 抵 免 學 分 六 凡 經 本 校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再 就 讀 上 課 時 間 衝 突 之 其 他 學 校, 否 則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若 已 註 冊 者, 概 不 退 費 七 本 校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入 學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入 學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八 本 簡 章 未 盡 規 定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規 定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獨 立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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