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92



Similar document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doc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Microsoft Word - ch07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1公告[1].rtf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6-1-1極限的概念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教育實習問與答: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嘉義區99學年度擴大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

一 獨 招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報 簡 章 公 告 名 ( 現 場 報 名 ) 3 月 21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1. 報 名 日 期 : 6 月 6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2. 報 名 時 間 : 1

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簽 呈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下 載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起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5 月 2( 一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寄 發 成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Microsoft Word - 學則 (報部備查).doc

一、 資格條件: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學年度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目 錄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九十二學年度

03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4D F736F F D 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102入學-碩士班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xls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99\263\370\246W\252\355\244\316\252\376\245\363.doc)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NTUNHS

104

4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應 有 駐 外 單 位 查 證 學 歷 屬 實 公 文,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專 門 科 目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標 準, 且

萬能科技大學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BOT_BS_audited_96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u?{?v????

Transcription:

依 教 育 部 03..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03058579 號 函 辦 理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學 部 四 技 進 修 部 招 生 簡 章 轉 學 考 簡 章 一 律 由 本 校 網 站 下 載 校 址 :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24305 泰 林 路 3 段 22 號 專 線 :( 日 ) 02-22964275 ( 夜 ) 02-22965088 傳 真 :( 日 ) 02-22964276 ( 夜 ) 02-2296405 網 址 :http://www.lit.edu.tw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學 部 四 技 轉 學 考 試 進 修 部 目 錄 重 要 日 程 表... 2 壹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3 貳 報 考 資 格... 3 參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評 分 項 目... 4 肆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5 伍 報 名 手 續... 5 陸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6 柒 成 績 計 算 及 成 績 單 寄 發... 7 捌 成 績 複 查 與 申 訴... 7 玖 放 榜... 7 拾 註 冊 及 學 分 扺 免... 7 附 表 轉 學 生 報 名 表 ( 四 技 二 年 級 專 用 )... 9 附 表 - 轉 學 生 報 名 表 ( 四 技 三 年 級 專 用 )... 0 附 表 2 證 件 黏 貼 用 表... 附 表 3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用 表... 2 附 表 4 缺 繳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切 結 書... 3 附 表 5 未 享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切 結 書... 4 附 表 6 考 試 訊 息 來 源 調 查 表... 5 附 表 7 成 績 單 複 查 申 請 表... 6 附 表 8 申 訴 申 請 表... 7 附 表 9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8 附 表 0 郵 寄 報 名 專 用 封 面... 20

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學 部 四 技 轉 學 考 進 修 部 重 要 日 程 表 作 業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網 路 下 載 簡 章 即 日 起 ~04..2( 三 ) http://www.lit.edu.tw 通 訊 或 網 路 報 名 即 日 起 ~04..6( 五 ) 現 場 報 名 即 日 起 ~04..2( 三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04..22( 四 ) 起 為 避 免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遺 失,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http://92.92.77./cgi-bin/alu_42.cgi 請 備 齊 資 料, 至 本 校 誠 樸 樓 9:30~5:30 至 二 樓 招 生 中 心 辦 理 5:30~9:30 至 六 樓 進 修 推 廣 部 辦 理 評 分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採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詳 見 p.4 & p.7 考 生 不 必 到 校 網 路 查 詢 成 績 04..27( 二 ) 0:00 開 放 查 詢 http://www.lit.edu.tw 複 查 成 績 04..27( 二 ) 0:00-2:00 一 律 傳 真 辦 理 FAX:02-22964276 放 榜 並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04..28( 三 ) 5:00 榜 單 公 告 網 址 :http://www.lit.edu.tw 報 到 04.2.3( 二 ) : 9:30~5:30 至 招 生 中 心 辦 理 夜 間 部 5:30~9:30 至 進 修 推 廣 部 辦 理 註 : 本 日 程 表 如 有 變 更, 以 相 關 通 知 為 準 2 考 生 服 務 電 話 :( 日 ) 02-22964275 或 02-290978#65 66 ( 進 ) 02-22965088 或 02-290978#7 73 3 04..26( 一 )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2

壹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為 獎 勵 優 秀 學 生 至 本 校 就 讀, 提 昇 學 生 素 質, 凡 同 學 參 加 本 次 轉 學 考 試 錄 取 完 成 註 冊 程 序 者, 並 修 滿 2/3 學 期, 頒 發 獎 學 金 壹 萬 伍 仟 元 整 ( 分 二 學 期 發 放 ), 本 校 在 校 生 日 夜 亙 轉 除 外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凡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得 報 考 本 校 四 年 制 二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大 學 部 各 系 組 轉 學 生 招 生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本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畢 累 計 滿 三 個 學 期 者 2.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本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者 3.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3)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得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 4.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二 凡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得 報 考 本 校 四 年 制 三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大 學 部 各 系 組 轉 學 生 招 生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本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畢 累 計 滿 五 個 學 期 者 三 轉 學 考 生 依 原 就 讀 學 校 及 轉 學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選 擇 同 時 就 讀 致 無 法 辦 理 退 學 或 休 學 者, 得 以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四 就 讀 藝 術 教 育 法 第 七 條 所 定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報 考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或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大 學 辦 理 轉 學 招 生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第 3 點 第 項 第 4 款 第 目 及 第 3 目 規 定 前 項 各 款 報 考 者 原 讀 系 組 或 所 修 學 分 是 否 符 合 擬 報 考 系 組 性 質, 其 得 報 考 年 級 及 原 校 修 業 成 績 是 否 必 須 及 格 等, 由 本 校 規 ( 認 ) 定 並 明 列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五 其 他 規 定. 轉 學 生 經 錄 取 入 學 者, 可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抵 免 由 本 校 各 學 系 審 核 若 因 學 分 抵 免 不 足 須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者, 概 依 照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學 生 因 違 反 校 規 勒 令 退 學 或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退 學, 報 名 後 應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始 得 報 考 3. 僑 生 必 須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其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4.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該 等 考 生 如 無 法 就 讀,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5. 大 學 校 院 在 校 生, 如 尚 未 取 得 學 年 之 成 績, 可 先 憑 學 生 證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報 考, 俟 錄 取 報 到 時 再 繳 驗 修 業 證 書 正 本, 惟 如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3

參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評 分 項 目 學 制 四 技 二 年 級 四 技 三 年 級 群 別 系 ( 科 ) 別 部 別 初 估 招 退 伍 軍 生 名 額 人 外 加 8 電 機 工 程 系 進 修 部 7 電 資 學 士 班 學 位 4 學 程 工 程 20 與 服 資 訊 科 技 系 進 修 部 5 務 學 30 群 機 械 工 程 系 進 修 部 6 30 資 訊 管 理 系 進 修 部 6 37 企 業 管 理 系 時 尚 與 創 意 學 群 觀 餐 學 群 工 程 與 服 務 學 群 時 尚 與 創 意 學 群 觀 餐 學 群 進 修 部 0 數 位 多 媒 體 系 35 創 意 產 品 設 計 系 33 流 行 設 計 系 8 0 化 妝 品 應 用 系 進 修 部 23 餐 飲 管 理 系 進 修 部 24 合 計 337 8 電 資 學 士 班 學 位 學 程 2 3 電 機 工 程 系 進 修 部 9 65 資 訊 科 技 系 2 進 修 部 4 29 機 械 工 程 系 進 修 部 29 資 訊 管 理 系 45 40 企 業 管 理 系 進 修 部 20 數 位 多 媒 體 系 5 創 意 產 品 設 計 系 50 33 化 妝 品 應 用 系 進 修 部 5 7 餐 飲 管 理 系 進 修 部 7 合 計 403 7 4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一 ) ( 二 )( 三 ) 歷 年 成 績 單 (30%) 歷 年 成 績 單 (30%) 讀 書 計 畫 及 自 傳 (30%)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40%) 讀 書 計 畫 及 自 傳 (30%)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40%) 備 註 四 技 二 年 級 採 全 校 日 夜 間 部 各 系 聯 合 招 生 可 跨 群 組 選 填 志 願 考 生 限 性 質 相 近 擇 一 系 別 報 名, 若 該 系 同 時 有 進 修 部, 可 分 填 志 願 備 註 : 一 上 課 時 間 : 四 技 以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6:0) 為 原 則 2 四 技 進 修 部 週 一 至 週 五 (8:0~22:05) 為 原 則 二 以 上 公 告 為 各 系 初 估 名 額,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於 04.0.26( 一 )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各 系 缺 額 三 退 伍 軍 人 轉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以 當 年 度 各 系 級 轉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 小 數 點 無 條 件 進 位 ) 計 算

四 修 業 年 限 四 年,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肆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本 次 招 生 採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方 式 辦 理 : 一 歷 年 成 績 單 (30%) 二 讀 書 計 畫 及 自 傳 (30%) 三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40%) 如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競 賽 成 果 作 品 集 社 團 表 現 等 伍 報 名 手 續 一 報 名 方 式 : 採 通 訊 報 名 暨 現 場 報 名 兩 種 方 式 ( 一 ) 通 訊 或 網 路 報 名 : 即 日 起 ~04 年 月 6 日 ( 五 ) 請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中 心 24305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泰 林 路 3 段 22 號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予 受 理 網 路 報 名 :http://92.92.77./cgi-bin/alu_42.cgi, 請 先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並 以 通 訊 方 式, 將 報 名 表 應 繳 各 項 資 料 郵 寄 本 校 ; 未 寄 送 資 料 者 視 為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二 ) 現 場 報 名 : 即 日 起 ~04 年 月 2 日 ( 三 ) 現 場 報 名 地 點 : 本 校 誠 樸 樓 二 樓 9:30~5:30 招 生 中 心 (02) 22964275 5:30~9:30 進 修 推 廣 部 (02) 22965088 二 報 名 手 續 應 備 表 件 : ( 一 ) 考 生 務 必 要 詳 填 轉 學 生 報 名 表 ( 附 表 附 表 -) 擇 一 填 寫, 貼 妥 二 吋 照 片 二 張 並 須 於 簽 名 處 親 自 簽 名, 另 將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於 證 件 黏 貼 用 表 ( 附 表 2) 資 料 審 查 用 表 ( 附 表 3)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形 式 不 限 ) 及 轉 學 考 訊 息 來 源 調 查 表 ( 附 表 6), 通 訊 報 名 者 請 填 妥 後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 二 ) 在 校 生 休 學 生 : 繳 驗 原 校 發 給 之 轉 學 證 明 書 (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但 可 先 繳 驗 學 生 證 ( 影 本 ) 並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再 補 繳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畢 業 生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須 加 蓋 學 校 關 防 )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相 關 同 等 學 歷 證 明 ( 三 ) 凡 持 學 生 證 及 學 期 成 績 單 報 考 者, 請 填 妥 缺 繳 證 明 文 件 ( 附 件 4), 於 報 名 時 一 三 報 名 費 : 併 繳 交, 錄 取 報 到 時, 補 繳 轉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其 所 繳 證 件 應 與 招 生 簡 章 報 名 資 格 相 符,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一 )() 一 般 考 生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600 元 整 (2)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畢 業 學 生 憑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生 證 報 考, 報 名 費 優 待 為 新 臺 幣 300 元 整 (3) 報 名 考 生 係 屬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介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者,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其 5

所 屬 縣 ( 市 )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由 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報 名 費 全 免 (4)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減 免 30%, 一 般 生 報 名 費 420 元 ; 校 友 20 元 ( 二 ) 通 訊 報 名 考 生, 請 以 所 需 報 名 費 之 郵 政 匯 票, 抬 頭 請 開 :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連 同 上 述 應 備 表 件 一 併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 三 ) 現 場 報 名 考 生, 請 備 妥 現 金 於 現 場 繳 交 四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應 自 行 檢 查 前 述 各 項 資 料 是 否 齊 全, 如 因 資 料 不 齊 全 延 誤 報 名 或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二 ) 報 名 時 所 繳 之 費 用 及 各 項 表 件,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陸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一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標 準 表 一 退 伍 軍 人. 依 據 教 育 部 02 年 8 月 5 日 台 教 高 ( 四 ) 字 第 02022067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優 待 標 準 及 限 制 如 下 表 2. 退 伍 後 已 享 有 一 次 優 待 錄 取, 不 論 是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3. 符 合 優 待 規 定 者,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下 列 證 件 之 一 影 印 本 : () 退 伍 令 (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 除 役 令 或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2)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影 印 本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影 印 本 (3) 前 兩 款 證 件 遺 失 者, 應 檢 送 權 責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類 別 身 分 加 分 比 例 優 待 退 伍 軍 人 (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25% 退 伍 軍 人 (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20% 退 伍 軍 人 ( 三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退 伍 軍 人 ( 四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0% 退 伍 軍 人 ( 五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20% 退 伍 軍 人 ( 六 ) 退 伍 軍 人 ( 七 ) 退 伍 軍 人 ( 八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6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0%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退 伍 軍 人 ( 九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退 伍 軍 人 ( 十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0%

退 伍 軍 人 ( 十 一 ) 退 伍 軍 人 ( 十 二 ) 退 伍 軍 人 ( 十 三 ) 退 伍 軍 人 ( 十 四 ) 退 伍 軍 人 ( 十 五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者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及 國 民 兵 役 者 ),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3%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25%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柒 成 績 計 算 及 成 績 單 寄 發 一 採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滿 分 為 00 分 包 含 :. 歷 年 成 績 單 (30%) 2. 讀 書 計 畫 及 自 傳 (30%) 3.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40%), 如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競 賽 成 果 作 品 集 社 團 表 現 等 二 04 年 月 27 日 ( 二 )0:00 起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捌 成 績 複 查 與 申 訴 一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可 申 請 複 查, 將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7) 及 成 績 單 正 本 應 於 04 年 月 27 日 ( 二 ) 0:00-2:00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複 查 FAX:02-22964276 二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事 宜 有 疑 義, 應 於 事 發 三 日 內 填 妥 申 訴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8), 逕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經 本 會 討 論 研 議 後, 於 放 榜 前 正 式 函 復, 必 要 時 應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公 正 調 查 處 理, 並 告 知 申 訴 人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三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玖 放 榜 一 成 績 總 分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分 發 方 式 : 依 考 生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再 按 考 生 選 填 登 記 之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依 序 以 計 分 項 目 一 項 目 二 項 目 三 之 實 得 分 數 高 低 作 比 較,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如 遇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相 同 者, 致 使 該 系 之 錄 取 人 數 超 出 招 生 名 額 時, 則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是 否 增 額 錄 取 三 錄 取 通 知 於 04 年 月 28 日 ( 三 ) 寄 發 並 於 當 日 5:00 在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可 使 用 網 路 查 詢 :http://www.lit.edu.tw 拾 報 到 及 學 分 扺 免 一 報 到 時 間 :04 年 2 月 3 日 ( 二 ) 至 下 列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9:30~5:30 至 招 生 中 心 辦 理 進 修 部 5:30~9:30 至 進 修 推 廣 部 辦 理 7

二 錄 取 生 應 辦 理 繳 交 學 雜 費 學 分 抵 免 及 選 課 事 宜 三 註 冊 時 應 繳 交 註 冊 繳 費 單 收 據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四 本 校 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日 期 為 04 年 3 月 2 日 ( 一 ) 五 經 錄 取 之 轉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六 考 生 所 繳 交 各 項 證 件 如 發 現 與 報 名 時 所 繳 證 件 不 符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曚 混 等 情 事,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不 退 報 名 費 ) 不 得 異 議 ;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覺 者, 即 開 除 其 學 籍, 不 退 還 已 繳 之 註 冊 費 用,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公 告 取 消 畢 業 資 格 七 轉 學 生 依 本 校 學 分 扺 免 辦 法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八 逾 期 未 辦 理 註 冊,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8

附 表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學 部 附 註 : 一 本 表 請 考 生 親 自 填 寫, 必 須 詳 實 清 晰, 切 勿 潦 草, 如 有 塗 改, 必 須 加 蓋 私 章 二 凡 有 * 欄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照 片 黏 貼 處 ( 請 實 貼 ) 請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所 拍 的 二 吋 光 面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 本 表 須 與 准 考 證 用 同 式 的 相 片 原 肄 ( 畢 ) 業 學 校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字 號 二 年 級 轉 學 考 試 報 名 表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聯 絡 地 址 (04 年 3 月 底 前 )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專 科 學 校 進 修 部 系 ( 科 ) * 組 肄 業 畢 業 離 校 原 因 操 行 退 學 學 業 退 學 其 他 緊 急 聯 絡 人 關 係 考 生 身 分 * 普 通 生 特 殊 生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考 生 簽 章 本 表 所 填 之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並 同 意 簡 章 所 有 內 容,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接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審 查 程 序 () 審 查 報 名 資 格 (2) 繳 報 名 費 (3) 複 查 報 名 資 格 (4) 寄 發 准 考 證 承 辦 人 簽 章 報 名 時 請 務 必 要 填 寫 轉 學 生 志 願 系 ( 科 ) 別 填 寫 表 及 附 表 4 轉 學 考 訊 息 來 源 調 查 表 後 一 併 繳 交 -----------------------------------------( 考 生 請 勿 撕 開 )---------------------------------------- 註 : 志 願 序 號 欄 位, 事 關 入 學 資 格, 請 考 生 務 必 審 慎 考 慮 後 再 填 2 每 一 考 生 可 依 希 望 之 系 別 順 序, 第 一 志 願 填 入 第 二 志 願 填 入 2 第 三 志 願 填 入 3, 依 此 類 堆, 至 少 填 入 一 個, 可 填 多 個 志 願 ; 如 有 修 正 處 加 蓋 印 章 3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錯 誤 概 由 本 人 負 責 志 願 序 號 代 號 系 別 名 稱 志 願 序 號 代 號 系 別 名 稱 志 願 序 號 代 號 系 別 名 稱 442 ( 日 ) 數 位 多 媒 體 系 44B2 ( 日 ) 企 業 管 理 系 5472 ( 進 ) 資 訊 科 技 系 4422 ( 日 ) 電 機 工 程 系 44E2 ( 日 ) 創 意 產 品 設 計 系 54A2 ( 進 ) 化 妝 品 應 用 系 4432 ( 日 ) 機 械 工 程 系 44D2 ( 日 ) 餐 飲 管 理 系 54B2 ( 進 ) 企 業 管 理 系 4462 ( 日 ) 資 訊 管 理 系 44G2 ( 日 ) 流 行 設 計 系 54D2 ( 進 ) 餐 飲 管 理 系 4472 ( 日 ) 資 訊 科 技 系 5422 ( 進 ) 電 機 工 程 系 44A2 ( 日 ) 化 妝 品 應 用 系 5432 ( 進 ) 機 械 工 程 系 44F2 ( 日 ) 電 資 學 士 班 學 位 學 程 5462 ( 進 ) 資 訊 管 理 系 9

附 表 -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學 部 進 修 部 三 年 級 轉 學 考 試 報 名 表 附 註 : 一 本 表 請 考 生 親 自 填 寫, 必 須 詳 實 清 晰, 切 勿 潦 草, 如 有 塗 改, 必 須 加 蓋 私 章 二 凡 有 * 欄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 照 片 黏 貼 處 ( 請 實 貼 ) 請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所 拍 的 二 吋 光 面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 本 表 須 與 准 考 證 用 同 式 的 相 片 原 肄 ( 畢 ) 業 學 校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聯 絡 地 址 (04 年 3 月 底 前 )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專 科 學 校 系 ( 科 ) 組 肄 業 畢 業 離 校 原 因 操 行 退 學 學 業 退 學 其 他 緊 急 聯 絡 人 關 係 考 生 身 分 * 普 通 生 特 殊 生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考 生 簽 章 本 表 所 填 之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並 同 意 簡 章 所 有 內 容,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接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審 查 程 序 () 審 查 報 名 資 格 (2) 繳 報 名 費 (3) 複 查 報 名 資 格 (4) 寄 發 准 考 證 承 辦 人 簽 章 報 名 時 請 務 必 要 填 寫 轉 學 生 志 願 系 ( 科 ) 別 填 寫 表 及 附 表 4 轉 學 考 訊 息 來 源 調 查 表 後 一 併 繳 交 -----------------------------------------( 考 生 請 勿 撕 開 )---------------------------------------- 註 : 志 願 序 號 欄 位, 事 關 入 學 資 格, 請 考 生 務 必 審 慎 考 慮 後 再 填 2 三 年 級 限 性 質 相 近 擇 一 系 日 夜 聯 招, 每 一 考 生 可 依 希 望 之 日 夜 順 序 第 一 志 願 填 第 二 志 願 填 2, 至 少 填 入 一 個, 最 多 填 至 二 個 ; 如 有 修 正 處 加 蓋 印 章 3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錯 誤 概 由 本 人 負 責 學 制 代 碼 志 願 學 制 代 碼 志 願 學 制 代 碼 順 序 順 序 電 機 工 程 系 日 四 技 (4423) 進 四 技 (5423) 數 位 多 媒 體 系 日 四 技 (443) 電 資 學 士 班 學 位 學 程 日 四 技 (44F3) 機 械 工 程 系 日 四 技 (4433) 進 四 技 ( 5433) 企 業 管 理 系 日 四 技 (44B3) 進 四 技 (54B3) 資 訊 管 理 系 日 四 技 (4463) 資 訊 科 技 系 日 四 技 ( 4473) 進 四 技 (5473) 化 妝 品 應 用 系 日 四 技 (44A3) 進 四 技 (54A3) 創 意 產 品 設 計 系 日 四 技 (44E3) 餐 飲 管 理 系 日 四 技 (44D3) 進 四 技 (54D3) 0

附 表 2 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學 部 四 技 進 修 部 轉 學 考 證 件 黏 貼 用 表 考 生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學 生 證 ( 需 蓋 有 03 註 冊 章 )( 黏 貼 時 請 勿 超 出 框 線 ) 正 面 影 本 浮 貼 處 反 面 影 本 浮 貼 處 正 面 影 本 浮 貼 處 身 分 證 ( 黏 貼 時 請 勿 超 出 框 線 ) 反 面 影 本 浮 貼 處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浮 貼 處 ( 黏 貼 時 請 勿 超 出 框 線 ) 影 本 需 清 晰,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修 業 證 書 浮 貼 處 ( 黏 貼 時 請 勿 超 出 框 線 ) 影 本 需 清 晰,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處 ( 黏 貼 時 請 勿 超 出 框 線 ) 影 本 需 清 晰,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其 他 文 件 浮 貼 處 ( 黏 貼 時 請 勿 超 出 框 線 ) 影 本 需 清 晰,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附 表 3 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學 部 四 技 進 修 部 轉 學 考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用 表 自 傳 就 讀 本 校 讀 書 計 畫 本 表 不 敷 使 用 時 可 自 行 影 印 2

附 表 4 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學 部 四 技 進 修 部 轉 學 考 試 缺 繳 證 明 文 件 切 結 書 學 生 報 名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學 部 四 技 進 修 部 轉 學 考 試, 因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學 生 證 影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準 備 不 及, 故 無 法 及 時 繳 交, 並 於 04 年 2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報 到 前 補 繳, 請 貴 校 先 行 准 予 報 名, 若 屆 時 無 法 繳 交, 或 繳 交 之 學 年 ( 期 ) 成 績 單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時, 則 自 願 放 棄 考 試 及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恐 口 說 無 憑, 特 立 此 書 為 證 此 致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立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

附 表 5 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學 部 四 技 進 修 部 轉 學 考 未 享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切 結 書 ( 申 請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者 才 須 填 寫 繳 交 ) 考 生 參 加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學 部 四 技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轉 學 考 試, 申 請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考 生 本 人 已 確 實 明 瞭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 凡 在 退 伍 後 已 享 有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不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再 給 予 二 次 優 待 ) 本 人 在 退 伍 後 確 未 享 受 該 項 優 待 錄 取 入 伍 時 間 : 年 月 日 退 伍 時 間 : 年 月 日 以 上 聲 明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考 生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考 生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報 考 年 級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 : 本 切 結 書 需 親 自 填 寫 4

附 表 6 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學 部 四 技 轉 學 考 進 修 部 訊 息 來 源 調 查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親 愛 的 同 學, 歡 迎 你 參 加 本 校 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寒 假 轉 學 考 試, 加 入 黎 明 的 大 家 庭 為 評 估 各 媒 體 宣 傳 效 果, 以 加 強 對 考 生 服 務, 請 各 位 同 學 填 寫 考 試 訊 息 來 源, 做 為 本 校 調 整 宣 傳 媒 體 之 參 考 你 是 經 由 何 種 管 道 得 知 本 校 轉 學 考 訊 息?( 可 複 選 ) 關 鍵 字 廣 告 報 紙 廣 告 網 路 廣 告 本 校 同 學 介 紹 學 號 : 姓 名 : 其 他 是 否 知 道 本 校 有 提 供 獎 學 金 資 訊 是 否 本 次 轉 學 考 試 本 校 提 供 獎 學 金 是 否 是 您 轉 學 主 要 原 因? 是 否 其 他 考 生 簽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5

附 表 7 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學 部 四 技 進 修 部 轉 學 考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查 詢 編 號 ( 考 生 勿 填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 准 考 證 號 碼 : ( 手 機 ): 申 請 類 別 : 四 技 二 年 級 四 技 三 年 級 複 查 項 目 處 理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請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一 請 填 寫 本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FAX:02-22964276 二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6

附 表 8 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學 部 四 技 進 修 部 轉 學 考 申 訴 申 請 表 申 請 編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 報 考 系 別 : 姓 名 : 申 訴 原 因 處 理 結 果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經 手 人 注 意 事 項 : 一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科 別 及 姓 名 請 填 寫 清 楚 申 訴 編 號 及 處 理 結 果, 考 生 不 必 填 寫 二 申 請 時 攜 帶 文 件 : 本 申 請 表 准 考 證 正 本 及 本 人 身 份 證 三 請 考 生 親 自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後 作 出 回 覆 四 申 訴 期 限 : 應 於 發 生 糾 紛 三 日 內 提 出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7

附 表 9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八 月 七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7047667C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廿 四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909625C 號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02 年 8 月 5 日 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02022067A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四 項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及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條 例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退 伍 軍 人, 指 下 列 人 員 : 一 國 軍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除 役 者 二 後 備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應 召 服 役 依 法 解 除 召 集 者 第 三 條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除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回 流 教 育 中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不 予 優 待 外,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 一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分 比 率, 準 用 第 二 款 各 目 規 定 二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或 大 學 之 登 記 ( 考 試 ) 分 發 入 學 或 轉 學 考 試 者, 其 考 試 成 績 優 待 如 下 (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 三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計 算 ( 四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 五 )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下 列 情 形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2. 因 病 成 殘,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8

三 參 加 其 他 方 式 入 學 者, 由 各 校 酌 予 考 量 優 待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或 服 役 期 間 因 公 或 因 病 成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得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準 用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四 目 第 五 目 規 定 辦 理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 技 術 校 院 進 修 部 或 專 科 學 校 夜 間 部 之 班 別, 其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比 率, 得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並 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第 4 條 符 合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條 例 第 二 條 規 定 資 格 之 退 除 役 官 兵, 得 參 加 辦 理 招 生 學 校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四 年 制 技 術 系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及 大 學 學 士 班 之 甄 試 入 學 前 項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 甄 試 入 學 報 考 資 格 甄 試 方 式 等 事 項, 由 辦 理 招 生 學 校 依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甄 試 經 公 告 錄 取, 參 加 其 他 方 式 入 學 者, 取 消 該 甄 試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第 五 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除 依 招 生 一 般 規 定 外,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送 下 列 證 件 之 一 : 一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二 除 役 令 三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前 二 項 證 件 遺 失 者, 應 檢 送 權 責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證 件 已 繳 送 另 一 招 生 單 位 報 名 尚 未 退 還 時, 得 以 該 收 據 送 驗 但 仍 應 補 送 原 證 件 第 六 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未 送 繳 前 條 規 定 之 證 件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亦 不 得 依 第 三 條 規 定 優 待 第 七 條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各 招 生 單 位 於 考 試 放 榜 後, 應 將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及 錄 取 人 數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第 三 條 規 定, 適 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之 學 生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條 文, 自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施 行 9

附 表 0 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學 部 四 技 進 修 部 轉 學 考 郵 寄 報 名 專 用 封 面 限 時 掛 號 24305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泰 林 路 3 段 22 號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中 心 啟 報 名 日 期 : 即 日 起 至 04 年 月 6 日 ( 五 ) 截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考 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低 收 入 戶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生 特 種 身 分 生 聯 絡 地 址 E-mail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文 件 勾 選 表 請 依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或 長 尾 夾 ( 依 資 料 厚 度 自 行 判 斷 ) 夾 在 右 上 角, 並 作 記 號 以 利 處 理 謝 謝 2 3 4 報 名 費 ( 請 勾 選 下 列 之 一 ) 郵 政 匯 票 :600 元 ( 抬 頭 :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 郵 政 匯 票 :300 元 ( 抬 頭 :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 中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30%( 一 般 生 420 元 ; 校 友 20 元 )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影 本 ( 浮 貼 於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表 ) 報 名 表 一 份, 親 自 簽 名 ; 報 名 表 貼 妥 二 吋 半 身 照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 身 分 證 影 本 浮 貼 於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表 ) 學 力 證 件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 請 將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浮 貼 於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表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讀 書 計 畫 自 傳 ) 請 於 附 表 3 內 填 寫 ( 電 腦 打 字 亦 可 ) 及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形 式 不 限 ) 注 意 事 項 : 每 一 封 袋 以 裝 一 份 報 名 表 件 為 限, 請 用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文 件 如 以 平 信 寄 遞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致 無 法 報 名, 責 任 由 報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2 考 生 應 自 行 檢 查 前 述 應 繳 交 之 各 項 文 件 是 否 正 確 齊 全, 如 因 表 件 不 全 資 格 不 符 逾 期 繳 件 而 遭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應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不 予 退 還 3 如 為 現 場 繳 交, 請 備 齊 資 料, 至 本 校 誠 樸 樓 9:30-5:30 至 招 生 中 心 辦 理 5:00-9:30 至 進 修 推 廣 部 辦 理 5 特 種 身 分 優 待 加 分 證 明 ( 浮 貼 於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表 ) 退 伍 軍 人 另 需 繳 交 未 享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切 結 書 ( 附 表 5)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