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白領外國人申請書



Similar documents
聘僱白領外國人申請書

Microsoft Word doc

聘僱白領外國人申請書

Microsoft Word - ch07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簽 呈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一、 資格條件: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T????????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目 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1公告[1].rtf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Appendix2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教育實習問與答: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Microsoft Word CTA Exam Reg Form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6-1-1極限的概念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環境教育人員(經歷)認證申請書及附表0801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xls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1234.pdf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4D F736F F D 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4D F736F F D 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PowerPoint 簡報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BOT_BS_audited_96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104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附 表 六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名 冊 ( 在 臺 畢 業 僑 外 生 評 點 制 ) 申 請 單 位 ( 雇 主 ) 名 稱 : 單 位 章 : 姓 名 中 最 高 學 歷 Surname 英 Given name 博 士 碩 士 學 士 性 別 護 照 號 碼 職 業 類 別 代 碼 國 籍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Transcription:

表 一 聘 僱 外 國 專 業 人 員 工 作 許 可 申 請 書 申 請 工 作 類 別 :( 請 填 項 目 代 ) 類 別 : A ( 專 門 性 及 技 術 性 工 作 ) 項 目 : 15 ( 其 他 工 作 ) 行 業 類 別 代 碼 : ( 參 考 申 請 應 備 件, 填 寫 代 碼 )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內 事 業 單 位 之 聘 僱 ( 或 與 外 國 獨 立 專 業 人 士 訂 約 ) 創 業 拔 萃 方 案 具 創 新 能 力 之 新 創 事 業 認 定 原 則 之 事 業 單 位 ( 一 ) 已 獲 得 國 內 外 創 業 投 資 新 臺 幣 2 百 萬 元 以 上 者 ( 二 ) 已 登 錄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劵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創 櫃 板 者 申 請 項 目 :( 單 選 ) 新 聘 展 延 補 件 提 前 解 聘 其 他 ( 三 ) 申 請 取 得 我 國 發 明 專 利 權 或 經 我 國 發 明 專 利 權 人 以 其 發 明 專 利 權 讓 與 或 授 權 實 施 並 經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登 記 者 ( 四 ) 已 進 駐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國 際 創 新 創 業 園 區 經 濟 部 直 營 合 作 之 育 成 機 構, 以 及 獲 得 該 部 近 3 年 評 鑑 優 良 之 育 成 機 構 ( 五 ) 申 請 事 業 或 其 負 責 人 曾 參 加 國 內 外 具 代 表 性 之 創 業 設 計 競 賽 獲 獎 者 名 稱 統 一 編 單 位 章 負 責 人 章 單 位 章 及 負 責 人 負 責 人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單 位 所 在 地 址 勞 保 證 章 ( 限 律 師 技 師 個 人 申 請 者 填 寫 ) 縣 鄉 鎮 村 路 段 巷 弄 樓 市 市 區 里 街 ( 應 與 單 位 設 立 登 記 地 址 相 符 ) 本 申 請 案 同 單 位 所 在 地 址 回 函 投 遞 縣 鄉 鎮 村 路 段 巷 弄 樓 地 址 市 市 區 里 街 連 絡 人 姓 名 電 話 傳 真 姓 名 電 話 傳 真 Email 審 查 費 收 據 ( 免 附, 填 繳 費 年 月 郵 局 局 表 範 例 請 參 閱 背 後 說 明 劃 撥 收 據 碼 (8 碼 ) 或 交 易 序 (9 碼 ) ( 提 供 後 續 案 件 重 要 訊 息 聯 洽 用, 相 關 說 明 請 見 備 註 )

本 案 聘 僱 之 具 體 理 由 並 說 明 聘 僱 外 國 人 之 正 面 效 益 ( 展 延 案 免 填 ): 本 申 請 案 如 係 委 託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請 勾 選, 並 填 寫 以 下 欄 位 資 料 受 委 託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名 稱 : 許 可 證 字 : 專 業 人 員 : ( 須 親 自 簽 名 ) 單 位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 聯 絡 電 話 : 本 申 請 案 回 函 欲 親 自 取 件 者 請 打 ˇ 並 加 附 親 自 領 件 聲 明 書 負 責 人 章 單 位 章 收 章 收 專 用 區 收 備 註 :1. 本 欄 位 為 非 必 填 項, 請 依 貴 單 位 需 求 填 寫, 應 填 寫 貴 單 位 固 定 聯 洽 窗 口 ( 未 隨 承 辦 人 更 替 而 變 動 ) 2.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信 箱 係 作 為 未 來 規 劃 傳 遞 本 申 請 案 之 申 辦 進 度 或 相 關 服 務 通 知 審 查 費 收 據 填 表 範 例 說 明 : 審 查 費 (500 元 ) 收 據 分 為 電 腦 收 據 ( 白 色 ) 及 臨 櫃 繳 款 收 據 ( 紅 色 )2 種, 填 寫 如 下 : (1) 電 腦 收 據 ( 各 郵 局 開 具 之 白 色 收 據 ): 範 例 00000425 104/08/12 10:28:24 00000425 104/08/12 030118 1A4 578109 劃 撥 收 據 碼 (8 碼 ) 繳 費 期 030118 郵 局 局 填 寫 繳 費 期 :104 年 08 月 12, 郵 局 局 :030118, 劃 撥 收 據 碼 (8 碼 ): 00000425 6 (2) 臨 櫃 繳 款 收 據 ( 郵 局 派 本 機 關 駐 點 開 具 之 紅 色 收 據 ): 局 000100-6 範 例 右 上 角 E-8038482, 經 辦 局 章 戳 104.8.18 填 寫 交 易 序 (9 碼 ):E-8038482, 繳 費 期 :104 年 8 月 18, 郵 局 局 :000100- 負 責 人 章

表 二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名 冊 (A15) 單 位 ( 雇 主 ) 名 稱 : 單 位 印 章 : 姓 名 中 性 別 國 籍 ( 或 地 區 ) 出 生 期 西 元 年 月 編 相 No.1 片 英 Surname Given name 護 照 碼 申 請 ( 起 ) 年 月 聘 僱 期 間 請 貼 相 片 1 張 ( 訖 ) 年 月 最 高 學 歷 博 士 碩 士 學 士 職 業 類 別 專 科 高 中 ( 含 ) 以 下 代 碼 每 月 薪 新 臺 幣 資 ( 或 酬 勞 )( 註 ) 職 稱 在 臺 工 作 地 址 工 作 內 容 備 註 姓 名 中 性 別 國 籍 ( 或 地 區 ) 出 生 期 西 元 年 月 編 相 No.2 片 英 Surname Given name 護 照 碼 申 請 ( 起 ) 年 月 聘 僱 期 間 請 貼 相 片 1 張 ( 訖 ) 年 月 最 高 學 歷 博 士 碩 士 學 士 職 業 類 別 專 科 高 中 ( 含 ) 以 下 代 碼 每 月 薪 新 臺 幣 資 ( 或 酬 勞 )( 註 ) 職 稱 在 臺 工 作 地 址 工 作 內 容 備 註 姓 名 中 性 別 國 籍 ( 或 地 區 ) 出 生 期 西 元 年 月 編 相 No.3 片 英 Surname Given name 護 照 碼 申 請 ( 起 ) 年 月 聘 僱 期 間 請 貼 相 片 1 張 ( 訖 ) 年 月

最 高 學 歷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備 註 博 士 碩 士 學 士 職 業 類 別 專 科 高 中 ( 含 ) 以 下 代 碼 在 臺 工 作 地 址 每 月 薪 新 臺 幣 資 ( 或 酬 勞 ) ( 註 ) 註 :1.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專 門 性 及 技 術 性 工 作 (A 類 ) 之 每 人 月 平 均 薪 資 規 定 請 參 照 103 年 7 月 3 勞 動 發 管 字 第 10318099193 公 告 辦 理 ( 網 站 公 告 專 區 ) 2. 如 係 1 個 月 以 下 之 短 期 工 作, 請 填 寫 本 次 聘 期 薪 資 報 酬 申 請 聘 僱 外 國 專 業 人 員 工 作 許 可 應 備 件 (A15 其 他 工 作 ) 一 申 請 聘 僱 許 可 應 備 下 列 件 : 1. 申 請 書 ( 如 表 一, 若 申 請 廚 師 者, 請 加 附 申 請 聘 僱 外 籍 廚 師 具 體 理 由 及 正 面 效 益 補 充 說 明 書 ) ( 行 業 類 別 代 碼 之 填 寫 請 參 閱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網 站 (http://www.wda.gov.tw)> 主 題 服 務 > 跨 國 勞 動 力 服 務 > 外 國 專 業 人 員 業 務 > 申 辦 範 例 > 雇 主 行 業 類 別 代 碼 表 ) 2. 負 責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外 國 護 照 影 本 3. 立 案 登 記 證 明 影 本 或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影 本 4. 聘 僱 契 約 書 影 本 或 副 本 ( 應 載 明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姓 名 國 籍 工 作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薪 資 報 酬 聘 僱 期 間 及 經 雙 方 簽 章 ) 5.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名 冊 ( 如 表 二, 並 請 黏 貼 相 片 1 張 ) 6.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之 護 照 影 本 7.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之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 是 否 需 檢 附, 請 參 考 第 8 點 ) 8.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下 列 資 格 條 件 件 之 一 ( 免 工 作 經 歷 者, 其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影 本 免 附 ): (1) 外 國 人 取 得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或 執 業 資 格 證 明 件 影 本 (2)( 一 ) 外 國 人 取 得 國 內 外 大 學 相 關 系 所 之 學 士 學 位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及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後 2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件 影 本 ( 免 附 外 國 人 2 年 工 作 經 驗 者, 應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之 一 :1. 受 聘 僱 之 外 國 人 為 自 一 百 學 年 度 起 畢 業 於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之 外 籍 留 學 生 僑 生 及 其 他 華 裔 學 生 者 ;2. 雇 主 有 以 下 資 格 之 一 :a. 取 得 經 濟 部 核 發 之 企 業 營 運 總 部 範 圍 證 明 函 國 內 外 企 業 在 臺 設 立 研 發 中 心 計 畫 核 定 函 獲 獎 次 起 1 年 內 有 效 之 電 子 資 訊 國 際 夥 伴 績 優 廠 商 證 明 函 或 屬 新 興 重 要 策 略 性 產 業 屬 於 製 造 業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部 分 獎 勵 辦 法 第 5 條 第 1 項 附 表 9 所 列 10 項 屬 於 技 術 服 務 業 之 公 司 b.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事 業 單 位 且 其 聘 僱 外 國 人 從 事 之 工 作 為 生 產 產 品 或 勞 務 所 需 之 設 計 提 升 產 業 技 術 或 研 究 發 展 經 營 管 理 及 相 關 研 究 國 外 特 殊 語 言 區 域 業 務 推 廣 及 市 場 調 查 分 析 c.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之 區 內 事 業 單 位 d. 創 業 拔 萃 方 案 具 創 新 能 力 之 新 創 事 業 認 定 原 則 之 事 業 單 位 ( 資 格 與 應 備 件 詳 見 本 部 勞 動 發 展 署 網 站 http://www.wda.gov.tw > 主 題 服 務 > 跨 國 勞 動 力 服 務 > 外 國 專 業 人 員 業 務 > 申 辦 表 單 及 應 備 件 )) 或 ( 二 )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以 上 之 證 明 件 影 本 (3) 外 國 人 服 務 跨 國 企 業 滿 1 年 以 上 經 指 派 來 我 國 任 職 之 指 派 證 明 件 影 本 (4) 外 國 人 經 專 業 訓 練 證 明 件 :( 一 )5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件 影 本 (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專 案 同 意 屬 具 創 新 能 力 之 新 創 事 業 者, 外 國 人 得 不 受 5 年 以 上 相 關 經 驗 之 限 制 ),( 二 ) 特 殊 表 現 及 創 見 之 相 關 證 明 件 影 本 (2 項 證 明 件 均 須 齊 備 ) 學 經 歷 件 注 意 事 項 : (1) 經 公 告 特 定 國 家 之 件 需 先 送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者, 請 先 辦 理 驗 證 (2) 經 驗 證 之 件 請 務 必 自 行 留 正 本 或 備 份 9.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未 滿 20 歲 者,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其 聘 僱 之 件 及 法 定 代 理 人 護 照 影 本 10. 申 請 聘 僱 前 曾 經 核 准 受 聘 僱 工 作, 應 檢 附 當 年 或 最 近 一 年 度 財 政 部 國 稅 局 核 發 之 外 僑 綜 合 所 得 稅 納 稅 證 明 件 或 就 源 扣 繳 憑 證 影 本 ( 依 法 免 納 所 得 稅 者 免 附 )( 如 申 請 時, 因 時 間 因 素 公 司 尚 未 完 成 申 報 作 業 者, 請 檢 附 經 國 稅 局 驗 證 之 薪 資 扣 繳 憑 單 或 綜 合 所 得 稅 委 託 代 理 書 )

11. 各 申 請 工 作 除 上 述 之 應 備 件 外, 應 加 附 之 件 :(A 類 專 門 性 技 術 性 工 作 ) 項 目 加 附 件 15 其 他 工 作 公 司 資 本 額 最 近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等 營 運 實 績 證 明 件 影 本 ( 最 近 一 次 納 稅 年 度 已 檢 附 者 或 當 年 9 月 1 至 隔 年 5 月 31 之 申 請 案 件, 免 附 )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或 管 理 機 關 核 發 之 研 發 中 心 企 業 營 運 總 部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內 事 業 單 位 證 明 或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實 績 證 明 件 影 本 註 註 : 從 事 不 動 產 經 紀 工 作 移 民 服 務 工 作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化 運 動 及 休 閒 服 務 工 作 - 出 版 事 業 電 影 業 無 線 有 線 及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業 藝 及 運 動 服 務 業 休 閒 服 務 業 製 造 業 工 作 批 發 業 工 作 其 他 工 作 等 工 作 類 別, 應 加 附 下 列 資 格 要 件 證 明 件 之 一 1. 本 國 公 司 設 立 未 滿 1 年 者, 實 收 資 本 額 達 新 臺 幣 500 萬 元 以 上 營 業 額 達 新 臺 幣 1000 萬 元 以 上 進 出 口 實 績 總 額 達 美 金 100 萬 元 以 上 或 代 理 佣 金 達 美 金 40 萬 元 以 上 ; 設 立 1 年 以 上 者, 最 近 1 年 或 前 3 年 度 平 均 營 業 額 達 新 臺 幣 1000 萬 元 以 上 平 均 進 出 口 實 績 總 額 達 美 金 100 萬 元 以 上 或 平 均 代 理 佣 金 達 美 金 40 萬 元 以 上 之 證 明 件 ( 雇 主 屬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之 區 內 事 業 單 位 創 業 拔 萃 方 案 具 創 新 能 力 之 新 創 事 業 認 定 原 則 之 事 業 單 位, 其 營 業 額 不 受 本 規 定 限 制 ) 2. 外 國 分 公 司 設 立 未 滿 1 年 者, 在 國 內 營 運 資 金 達 新 臺 幣 500 萬 元 以 上 營 業 額 達 新 臺 幣 1000 萬 元 以 上 進 出 口 實 績 總 額 達 美 金 100 萬 元 以 上 或 代 理 佣 金 達 美 金 40 萬 元 以 上 ; 設 立 1 年 以 上 者, 最 近 1 年 或 前 3 年 度 平 均 營 業 額 達 新 臺 幣 1000 萬 元 以 上 平 均 進 出 口 實 績 總 額 達 美 金 100 萬 元 以 上 或 平 均 代 理 佣 金 達 美 金 40 萬 元 以 上 之 證 明 件 ( 雇 主 屬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之 區 內 事 業 單 位 創 業 拔 萃 方 案 具 創 新 能 力 之 新 創 事 業 認 定 原 則 之 事 業 單 位, 其 營 業 額 不 受 本 規 定 限 制 ) 3.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專 案 許 可 之 外 國 公 司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或 大 陸 地 區 公 司 在 臺 辦 事 處, 且 在 臺 有 工 作 實 績 之 證 明 件 4.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設 立 之 研 發 中 心 企 業 營 運 總 部 之 證 明 件 5. 對 國 內 經 濟 發 展 有 實 質 貢 獻, 或 因 情 況 特 殊,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專 案 認 定 者 註 1: 1. 聘 僱 外 國 人 從 事 專 門 性 或 技 術 性 工 作 之 雇 主 為 財 團 法 人 社 團 法 人 或 非 政 府 組 織 者, 應 檢 附 之 件 如 下 : (1) 財 團 法 人 : 設 立 未 滿 1 年 者, 設 立 基 金 達 新 臺 幣 1000 萬 元 以 上 ; 設 立 1 年 以 上 者, 最 近 1 年 或 前 3 年 度 平 均 業 務 支 出 費 用 達 新 臺 幣 500 萬 元 以 上 ( 最 近 一 次 納 稅 年 度 已 檢 附 者 或 當 年 1 月 1 至 5 月 31 之 申 請 案 件, 免 附 ) (2) 社 團 法 人 : 社 員 人 數 達 50 人 以 上 之 證 明 件 影 本 ( 該 申 請 年 度 已 檢 附 者, 免 附 ) (3) 行 政 法 人 : 依 法 設 置 之 行 政 法 人 證 明 件 影 本 (4) 國 際 非 政 府 組 織 :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在 臺 設 立 之 國 際 非 政 府 組 織 證 明 件 影 本 二 申 請 展 延 聘 僱 許 可 應 備 件 ( 請 依 順 序 排 列 ): 1. 申 請 書 ( 如 表 一, 若 申 請 廚 師 者, 請 加 附 申 請 聘 僱 外 籍 廚 師 具 體 理 由 及 正 面 效 益 補 充 說 明 書 ) 2.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名 冊 ( 如 表 二, 並 請 黏 貼 相 片 1 張 ) 3.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之 護 照 影 本 4. 續 聘 契 約 書 影 本 或 副 本 ( 應 載 明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姓 名 國 籍 工 作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薪 資 報 酬 聘 僱 期 間 及 經 雙 方 簽 章 ) 5. 原 聘 僱 許 可 函 影 本 6.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上 年 度 或 最 近 一 年 外 僑 綜 所 稅 納 稅 證 明 書 影 本 ( 依 法 免 納 所 得 稅 者 免 附 ) ( 如 申 請 時, 因 時 間 因 素 公 司 尚 未 完 成 申 報 作 業 者, 請 檢 附 經 國 稅 局 驗 證 之 薪 資 扣 繳 憑

單 或 綜 合 所 得 稅 委 託 代 理 書 ) 7. A15 其 他 工 作 應 附 公 司 最 近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等 營 運 實 績 證 明 件 影 本 ( 最 近 一 次 納 稅 年 度 已 檢 附 者 或 當 年 9 月 1 至 隔 年 5 月 31 之 申 請 案 件, 免 附 )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或 管 理 機 關 核 發 之 研 發 中 心 企 業 營 運 總 部 證 明 件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內 事 業 單 位 證 明 或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實 績 證 明 件 影 本 8. 展 延 聘 僱 外 國 人 從 事 專 門 性 或 技 術 性 工 作 之 雇 主 為 財 團 法 人 或 社 團 法 人 者, 應 檢 附 之 件, 詳 請 參 閱 註 1 三 辦 理 終 止 聘 僱 關 係 ( 解 聘 ) 應 備 件 :1. 申 請 書 2. 聘 僱 許 可 函 影 本 3. 居 留 證 影 本 4. 聘 僱 關 係 終 止 證 明 件 四 申 請 補 發 聘 僱 許 可 應 檢 附 件 :1. 申 請 書 ( 請 勾 選 申 請 書 之 其 他 選 項, 並 寫 補 發 ) 2. 補 發 事 由 切 結 書 ( 請 自 行 繕 打 ) 備 註 : 若 上 述 資 料 及 證 明 件 係 為 影 本 者, 應 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之 字, 並 加 蓋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與 件, 經 查 屬 實, 將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申 請 聘 僱 外 國 專 業 人 員 工 作 許 可 注 意 事 項 所 有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專 業 人 員 工 作 之 許 可 均 需 向 勞 動 部 申 請 ( 除 聘 僱 外 國 籍 船 員 應 向 交 通 部 申 請, 科 學 園 區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海 港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內 之 廠 商 聘 僱 專 門 性 技 術 性 人 員, 應 分 別 向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交 通 部 民 航 局 交 通 部 航 港 局 申 請 ) 一 申 請 方 式 : 1. 繳 交 審 查 費 ( 繳 交 方 式 詳 如 第 四 點 ) 2. 申 請 案 件 由 專 人 送 至 6 收 件 櫃 台 辦 理 (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中 華 路 一 段 39 10 樓 ) 3. 利 用 掛 郵 寄 申 請, 郵 寄 地 址 :100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中 華 路 一 段 39 10 樓, 收 件 人 註 明 :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申 請 聘 僱 外 國 專 業 人 員 ) 收 4. 有 關 申 請 書 表 可 至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wda.gov.tw/ : ) 外 國 專 業 人 員 服 務 許 可 ( 白 領 ) -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或 至 機 關 服 務 台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中 華 路 一 段 39 10 樓 ) 索 取 二 申 請 作 業 可 親 自 辦 理 或 委 託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三 申 辦 作 業 時 間 : 若 資 料 齊 全, 且 雇 主 及 外 國 人 均 符 合 所 訂 定 的 資 格 及 條 件, 一 7 般 至 約 10 需 個 工 作 四 審 查 費 繳 交 方 式 :( 每 案 新 臺 幣 500 元 ) 1. 利 用 郵 政 劃 撥, 劃 撥 戶 名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聘 僱 許 可 收 費 專 戶, 劃 撥 帳 : 19058848 2. 至 機 關 收 費 櫃 台 現 場 繳 交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中 華 路 一 段 39 10 樓 ) 五 若 資 料 及 證 明 件 係 為 影 本 者, 應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之 字, 並 加 蓋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與 件, 經 查 屬 實, 將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六 ( 人 ) 如 要 親 自 取 件, 須 填 具 親 自 領 件 聲 明 書, 並 指 派 專 人 至 機 關 指 定 櫃 台 送 件 申 請, 始 可 於 核 准 後 憑 收 件 回 條 親 自 領 取, 倘 於 指 定 期 限 內 未 親 自 領 取 者 機 關 將 以 掛 寄 出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中 華 路 一 段 39 10 樓 ) 七 雇 主 如 有 繼 續 聘 僱 需 要 者 應 聘 僱 許 可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前 4 個 月 期 間 內 檢 附 相 關 之 件 申 請 展 延 聘 僱 許 可 但 聘 僱 許 可 期 間 不 足 6 個 月 者, 應 於 聘 僱 許 可 期 間 逾 三 分 之 二 後, 始 得 申 請 八 有 關 聘 僱 外 國 人 工 作 之 雇 主 資 格 外 國 人 資 格 及 工 作 內 容, 需 符 合 外 國 人 從 事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6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至 第 6 款 工 作 資 格 及 審 查 標 準 九 查 詢 電 話 :( 02 ) 23801712 2380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