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學 年 度 林 口 校 區 二 年 制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長 庚 技 術 學 院 100 學 年 度 林 口 校 區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33303]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文 化 一 路 261 號 電 話 :(03)211-8999 轉 5605 5779 進 修 推 廣 處 傳 真 :(03)211-8372 網 址 :http://www.cgit.edu.tw
長 庚 技 術 學 院 100 學 年 度 林 口 校 區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下 載 100/03/01( 二 )~ 100/09/30( 五 ) 本 校 網 頁 下 載 網 路 填 表 開 放 時 間 100/08/11( 四 )~ 100/08/16( 二 ) (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 通 訊 報 名 郵 寄 日 期 100/08/11( 四 )~ 100/08/18( 四 ) ( 以 郵 戳 為 憑 ) 線 上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100/08/24( 三 ) 寄 發 成 績 單 100/08/25( 四 ) 12:00 後 可 線 上 查 詢 成 績 成 績 複 查 100/08/26( 五 )~ 100/08/29( 一 ) ( 以 E-mail 及 電 話 雙 重 複 查 ) 公 告 登 記 報 到 名 單 100/08/30( 二 ) 本 校 網 頁 12:00 後 可 線 上 查 詢 報 到 及 驗 證 100/09/03( 六 )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處
長 庚 技 術 學 院 100 學 年 度 林 口 校 區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依 據... 1 貳 報 考 資 格... 1 參 報 名... 1 肆 招 考 班 別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7 伍 成 績 單 寄 發 及 成 績 複 查... 11 陸 錄 取 有 關 規 定... 11 柒 登 記 報 到... 11 捌 註 冊 與 入 學... 12 玖 申 訴 處 理... 12 拾 交 通 與 其 他... 13 附 錄 一 取 得 學 歷 年 資 加 分 比 例 對 照 表... 15
附 表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請 直 接 剪 下 填 表 應 用 附 表 1 報 考 暨 進 修 同 意 書 附 表 2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長 庚 技 術 學 院 100 學 年 度 林 口 校 區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本 校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24 條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9 條 技 專 校 院 單 獨 招 生 處 理 原 則 及 技 術 校 院 二 技 進 修 部 辦 理 單 獨 招 生 作 業 配 套 措 施 之 規 定, 組 成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辦 理 招 生 事 宜 貳 報 考 資 格 限 定 國 內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護 理 科 系 畢 業 者 參 報 名 :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並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請 注 意 : 本 招 生 每 位 考 生 限 報 名 單 一 班 別 或 二 系 聯 合 招 生 一 報 名 日 期 日 期 網 路 線 上 填 表 日 期 報 名 費 繳 交 截 止 日 期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時 間 ( 繳 費 完 成 後 方 得 列 印 ) 報 名 資 料 收 件 郵 寄 截 止 日 期 ( 以 郵 戳 為 憑 ) 線 上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日 期 開 放 :100 年 8 月 11 日 ( 四 ) 關 閉 :100 年 8 月 16 日 ( 二 ) 100 年 8 月 16 日 ( 二 ) 開 放 :100 年 8 月 11 日 ( 四 ) 關 閉 :100 年 8 月 18 日 ( 四 ) 100 年 8 月 18 日 ( 四 ) 100 年 8 月 24 日 ( 三 ) 1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 報 名 網 址 : 至 單 獨 招 生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http://www.cgit.edu.tw/signup/) 點 選 林 口 校 區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 二 ) 報 名 流 程 :( 請 詳 參 第 6 頁 第 八 項 說 明 : 網 路 填 表 及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流 程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 網 路 填 表 ( 上 網 登 錄 資 料 ) 列 印 報 名 繳 費 單 完 成 繳 費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審 核 通 過 完 成 報 名 自 行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三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 一 ) 報 名 費 報 考 單 一 班 別 者 : 新 台 幣 陸 佰 伍 拾 元 整 ($650) 報 考 聯 合 招 生 者 : 新 台 幣 玖 佰 元 整 ($900)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 低 收 入 學 生 得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台 灣 省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非 清 寒 證 明 影 本 ) ( 二 ) 繳 費 期 限 100 年 8 月 11 日 ( 四 ) 至 100 年 8 月 16 日 ( 二 ) 止 ( 三 ) 繳 費 方 式 請 考 生 持 報 名 繳 費 單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就 下 列 任 一 方 式 繳 費 每 名 考 生 均 有 一 組 專 屬 帳 號, 請 勿 重 複 使 用 繳 費 收 據 或 交 易 明 細 表 正 本 請 考 生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先 來 電 本 校 辦 理 電 話 :(03)211-8999 分 機 5605 進 修 推 廣 處 2
繳 費 方 式 銀 行 / 金 融 機 構 帳 號 / 戶 名 注 意 事 項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持 報 名 繳 費 單 直 接 至 各 地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繳 費 如 報 名 繳 費 單 繳 費 完 成 約 1 小 時 後, 再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1.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代 碼 :006 2. 轉 入 帳 號 : 報 名 繳 費 單 之 繳 費 帳 號 3.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4.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1. 請 務 必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請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利 用 全 省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表, 檢 視 轉 入 帳 號 及 交 易 金 額 以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2. 繳 費 入 帳 約 1 小 時 後, 再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四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 一 ) 報 名 表 及 報 考 應 繳 證 件 專 用 表 格 ( 二 )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考 生 須 先 確 認 報 名 繳 款 成 功 後, 才 能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考 生 於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關 閉 前, 務 必 將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出 來, 以 免 影 響 報 名 資 料 寄 送 之 期 限 五 郵 寄 資 料 考 生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及 系 所 繳 交 資 料, 由 考 生 寄 送 前 自 行 檢 查 確 認 後 送 出, 如 有 缺 件 資 料 不 齊 或 不 符 規 定 等 情 事,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接 受 補 件 ( 一 ) 報 名 表 件 : 所 有 資 料 以 A4 大 小 影 印 1. 請 將 以 下 (4) 至 (7) 項 資 料 依 以 下 順 序, 用 迴 紋 針 夾 於 報 名 表 右 上 角 第 (6) 及 (7) 項 僅 適 用 報 考 護 理 系 ( 夜 間 班 ) 考 生 (1) 報 名 表 請 仔 細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後 請 於 考 生 簽 名 處 由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3) 備 妥 二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乙 張 ( 照 片 背 面 應 填 寫 姓 名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於 報 名 表 黏 貼 ), 考 生 經 錄 取 後, 開 學 時 應 繳 交 與 報 名 時 所 繳 同 3
式 之 相 片 二 張 (4) 畢 業 證 ( 明 ) 書 等 相 關 文 件 影 本 (5) 自 備 回 郵 標 準 信 封 乙 個 (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用 ) 請 親 自 填 妥 本 人 姓 名 及 確 實 可 收 件 之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並 貼 足 限 時 郵 資 12 元 填 寫 不 清 楚 填 寫 有 誤, 以 致 未 能 及 時 收 到 成 績 單 者,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6) 報 考 護 理 系 ( 夜 間 班 ) 考 生 必 須 繳 交 100 學 年 度 技 術 校 院 二 年 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護 理 類 ( 一 )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影 本 (7) 報 考 護 理 系 ( 夜 間 班 ) 考 生 可 選 繳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2. 考 生 繳 交 之 報 名 表 件, 本 校 僅 進 行 初 步 審 核 考 生 錄 取 後 需 依 本 校 新 生 報 到 程 序, 繳 納 畢 業 證 ( 明 ) 書 正 本, 若 未 能 繳 交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錄 取 生 不 得 以 報 名 時 已 繳 納 影 本 而 缺 繳 ( 二 ) 系 所 規 定 資 料 ( 請 以 B4 大 小 信 封 裝 封 ) 報 考 護 理 系 ( 夜 間 班 ) 考 生 不 需 繳 交 本 份 資 料 1. 所 有 審 查 資 料 以 A4 大 小 影 印 所 有 影 本 恕 不 發 還 2. 考 生 備 齊 系 所 指 定 資 料 後, 依 網 頁 填 寫 順 序 裝 訂 整 齊 並 於 信 封 封 面 貼 附 各 系 審 核 資 料 封 面 ( 列 印 時 自 動 產 生 之 封 面 頁 ) 3. 在 職 進 修 須 所 屬 機 關 ( 構 ) 簽 證 報 考 暨 進 修 同 意 書 附 表 1 在 職 進 修 者 若 未 繳 交 則 不 列 計 現 職 單 位 工 作 年 資 及 分 數 ( 三 ) 通 訊 報 名 信 封 ( 請 以 A3 大 小 信 封 裝 封 ) 1. 將 所 有 資 料 入 A3 信 封 內, 並 於 信 封 外 貼 附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附 表 2 2. 考 生 須 於 報 名 日 期 100 年 8 月 11 日 起 至 8 月 18 日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逕 寄 [33303]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文 化 一 路 261 號 長 庚 技 術 學 院 林 口 校 區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六 報 考 查 詢 與 報 考 證 明 列 印 方 式 : ( 一 ) 考 生 繳 交 之 報 名 資 料 需 審 核 通 過, 方 能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4
( 二 ) 自 100 年 8 月 24 日 起 開 放 報 考 查 詢 與 報 考 證 明 列 印 七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表 務 必 由 考 生 親 自 確 認 簽 名, 且 所 附 表 件 必 須 齊 全 如 有 逾 期 報 名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表 件 不 齊, 恕 不 受 理 報 名, 一 律 退 件, 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 二 ) 考 生 填 表 並 完 成 繳 費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考 生 身 分 報 考 系 科 等 任 何 資 料, 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 三 )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若 與 本 校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不 符, 一 經 查 明, 在 錄 取 前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錄 取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四 ) 考 生 所 繳 在 職 身 分 及 經 歷 年 資 證 明 經 查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由 當 事 人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五 ) 考 生 報 名 時 繳 交 之 各 項 資 料 均 不 予 退 還, 請 自 行 保 留 原 稿 ( 六 )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重 點 提 示 ( 一 ) 考 生 請 仔 細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後 請 於 報 名 表 上 考 生 簽 名 處 簽 名 若 於 繳 費 前 發 現 資 料 有 誤, 請 重 新 登 入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更 正 ( 二 ) 考 生 經 繳 費 完 成 後, 即 不 得 再 上 網 更 新, 請 務 必 審 慎 考 量 欲 報 考 之 報 考 系 所,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考 生 身 分 報 考 系 所 等 任 何 資 料, 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 三 ) 於 規 定 繳 費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請 確 認 報 名 繳 費 單 繳 費 金 額, 勿 短 繳 或 溢 繳, 以 免 延 宕 報 名 時 程 ( 四 ) 考 生 須 先 確 認 報 名 費 繳 款 成 功 後, 才 能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關 閉 (100 年 8 月 18 日 ) 前, 務 必 將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出 來 5
八 網 路 填 表 及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流 程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招 生 訊 息 網 址 : http://www.cgit.edu.tw/signup/ 1. 系 統 功 能 需 求 : (1) 網 際 網 路 需 求 (2) 中 文 輸 入 / 輸 出 能 力 (3) 連 接 印 表 機,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列 印 2. 進 入 系 統 前, 請 仔 細 閱 讀 簡 章 內 容 相 關 規 定 8/11 開 始 選 取 林 口 校 區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並 選 擇 報 考 系 所 網 路 填 表 前 請 先 決 定 報 考 系 所 仔 細 閱 讀 注 意 事 項 錯 誤 更 正 進 入 填 表 確 認 輸 入 考 生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確 認 產 生 報 名 繳 費 單 ( 個 人 專 屬 繳 款 帳 號 ) 請 牢 記 密 碼, 以 供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及 其 他 查 詢 服 務 每 名 考 生 均 有 一 組 專 屬 帳 號, 請 勿 重 複 使 用 8/16 前 8/18 前 8/24 後 繳 費 並 確 認 報 名 費 繳 款 成 功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表 件, 並 備 齊 資 料 文 件 於 寄 件 期 限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本 校 收 件 審 查 通 過 不 得 更 改 任 何 資 料 自 行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完 成 報 名 1. 繳 款 一 小 時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與 否, 繳 費 且 入 帳 完 成 後, 才 能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2. 若 因 報 名 費 不 正 確 帳 號 錯 誤 或 轉 帳 不 成 功, 而 延 誤 郵 寄 者,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3. 請 避 免 在 報 名 最 後 一 日, 以 跨 行 轉 帳 方 式 繳 費, 以 免 因 系 統 延 誤 而 影 響 考 生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請 考 生 於 系 統 關 閉 前, 務 必 將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出 來 未 寄 出 未 通 過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出,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未 通 過 基 本 條 件 審 核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網 路 查 詢 相 關 服 務 : 1. 報 名 資 料 收 件 查 詢 2.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3. 報 考 證 明 列 印 4. 成 績 查 詢 6
肆 招 考 系 所 班 別 名 額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系 所 名 稱 護 理 系 ( 夜 間 班 ) 必 繳 交 資 料 修 業 年 限 繳 交 100 學 年 度 技 術 校 院 二 年 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護 理 類 ( 一 )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影 本 修 業 年 限 以 二 年 半 為 原 則, 修 業 期 滿,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招 生 名 額 180 名 上 課 時 間 每 星 期 一 至 五 晚 上 ( 實 習 另 外 安 排 ) 一 統 測 加 權 分 數 國 文 + 英 文 +( 專 業 科 目 一 2)+( 專 業 科 目 二 3) 分 項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二 取 得 學 歷 資 格 年 資 加 分 以 畢 業 證 書 上 所 載 之 日 期 起 算, 未 滿 一 年 者 不 加 分, 滿 一 年 未 滿 二 年 加 本 會 總 分 3%, 滿 二 年 未 滿 三 年 加 本 會 總 分 4%, 滿 三 年 未 滿 四 年 加 本 會 總 分 5% 以 此 類 推, 無 最 高 加 分 限 制, 年 資 計 算 至 100 年 8 月 31 日 止 ( 年 資 加 分 比 例 對 照 表 如 附 錄 一 ) 三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考 試 院 所 頒 發 之 證 照 : 1. 護 理 師 助 產 師 或 專 技 高 考 及 格 證 書 者 加 本 會 總 分 10% 2. 護 士 助 產 士 或 專 技 普 考 及 格 證 書 者 加 本 會 總 分 5% ( 考 生 若 持 有 多 項 證 照, 僅 能 擇 一 加 分, 上 限 為 10%) 總 分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統 測 加 權 分 數 + 取 得 學 歷 年 資 加 分 +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7
系 所 名 稱 護 理 系 ( 假 日 班 ) 修 業 年 限 修 業 年 限 以 三 年 為 原 則, 修 業 期 滿,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招 生 名 額 180 名 上 課 時 間 每 星 期 三 晚 上 及 星 期 六 白 天 ( 實 習 另 外 安 排 ) 學 經 歷 審 查 一 護 理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護 理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採 計 所 有 護 理 工 作 經 歷 考 生 應 按 護 理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順 序, 分 別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予 計 分 擔 任 不 同 職 務 時, 應 分 項 填 寫 擔 任 該 職 務 之 起 迄 日 期, 且 註 明 工 作 單 位 科 別 或 名 稱, 兼 任 工 作 年 資, 折 半 計 算 現 職 年 資 可 計 算 至 100 年 8 月 31 日 二 醫 護 專 業 能 力 檢 附 相 關 專 業 能 力 證 明, 如 : ( 一 ) 醫 護 相 關 獲 獎 ( 二 ) 醫 護 相 關 學 會 會 員 或 幹 部 ( 限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相 關 證 明 ) ( 三 ) 持 有 醫 護 相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技 ( 含 ) 以 上 學 分 班 及 格 證 書 或 有 效 證 照 ( 四 ) 其 他 相 關 經 驗, 如 擔 任 護 生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員 院 內 外 或 國 際 在 職 教 育 講 員 醫 療 服 務 等 ( 五 ) 參 與 研 究 計 畫 醫 護 相 關 著 作 發 表, 如 專 案 研 討 個 案 報 告 海 報 發 表 等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1. 護 理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佔 40% 2. 醫 護 專 業 能 力 佔 60% 8
系 所 名 稱 老 人 照 顧 管 理 系 修 業 年 限 修 業 年 限 以 二 年 半 為 原 則, 修 業 期 滿,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招 生 名 額 50 名 上 課 時 間 每 星 期 二 三 白 天 全 天 ( 實 習 另 外 安 排 ) 學 經 歷 審 查 一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採 計 ( 一 ) 取 得 護 理 專 科 以 上 學 歷 以 後 之 工 作 經 歷 ( 二 ) 護 理 助 產 相 關 高 職 畢 業 並 且 於 臨 床 工 作 滿 3 年 以 後 之 工 作 經 歷 考 生 應 按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順 序, 分 別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予 計 分 擔 任 不 同 職 務 時, 應 分 項 填 寫 擔 任 該 職 務 之 起 迄 日 期, 且 註 明 工 作 單 位 科 別 或 名 稱, 兼 任 工 作 年 資, 折 半 計 算 現 職 年 資 可 計 算 至 100 年 8 月 31 日 二 專 業 能 力 檢 附 相 關 專 業 能 力 證 明, 如 : ( 一 ) 相 關 獲 獎 ( 二 ) 相 關 學 會 會 員 或 幹 部 ( 限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相 關 證 明 ) ( 三 ) 持 有 相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格 證 書 或 有 效 證 照 ( 四 ) 其 他 相 關 經 驗, 如 擔 任 護 生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員 院 內 外 或 國 際 在 職 教 育 講 員 醫 療 服 務 等 ( 五 ) 參 與 研 究 計 畫 醫 護 相 關 著 作 發 表, 如 專 案 研 討 個 案 報 告 海 報 發 表 等 1.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佔 40% 2. 專 業 能 力 佔 6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3. 若 有 長 期 照 護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則 每 滿 一 年 得 於 總 分 另 加 2 分, 總 分 經 加 總 後, 以 100 分 為 最 高 上 限 4. 修 讀 二 技 ( 含 ) 以 上 老 人 照 顧 管 理 系 學 分 班 課 程, 每 學 分 得 於 總 分 另 加 2 分, 總 分 經 加 總 後, 以 100 分 為 最 高 上 限 9
系 所 名 稱 護 理 系 ( 假 日 班 ) 與 老 人 照 顧 管 理 系 二 系 聯 合 招 生 特 殊 要 求 報 考 時 需 另 填 具 系 所 志 願 單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時 填 寫 一 護 理 系 ( 假 日 班 ) 與 老 人 照 顧 管 理 系 分 別 獨 立 審 查, 各 自 評 分 二 二 系 皆 報 考 者, 需 準 備 二 份 審 查 資 料, 二 系 獨 立 審 查 完 成 後, 學 經 歷 審 查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每 位 考 生 將 有 護 理 系 ( 假 日 班 ) 與 老 人 照 顧 管 理 系 二 項 成 績 三 護 理 系 ( 假 日 班 ) 成 績 將 與 僅 報 考 護 理 系 ( 假 日 班 ) 考 生 排 序, 老 人 照 顧 管 理 系 成 績 將 與 僅 報 考 老 人 照 顧 管 理 系 考 生 排 序, 二 系 成 績 各 自 審 查 及 計 算, 互 不 影 響 1. 第 一 志 願 系 所 為 正 取 者, 即 放 棄 第 二 志 願 系 所 報 到 方 式 2. 第 一 志 願 系 所 為 備 取, 且 第 二 志 願 系 所 為 正 取 者, 可 選 擇 放 棄 第 二 志 願 系 所, 改 採 第 一 志 願 備 取 排 序 3. 第 一 志 願 及 第 二 志 願 皆 為 備 取 者, 可 於 備 取 生 辦 理 登 記 報 到 時 間 依 序 遞 補 10
伍 成 績 單 寄 發 及 成 績 複 查 一 成 績 單 於 100 年 8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寄 發, 當 日 12:00 後 並 可 於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成 績 報 考 二 系 者 將 收 到 二 份 成 績 單 二 考 生 若 於 100 年 8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仍 未 收 到 成 績 單, 可 於 100 年 8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前 親 臨 或 以 電 話 向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處 申 請 補 發 未 依 上 述 方 式 辦 理 而 導 致 自 身 權 益 受 損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三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得 於 100 年 8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前, 以 E-mail: eric@gw.cgit.edu.tw 及 電 話 (03-2118999 # 5605) 雙 重 複 查 陸 錄 取 有 關 規 定 一 本 會 依 招 生 名 額 與 考 生 總 成 績 訂 定 錄 取 標 準 總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之 考 生, 在 招 生 名 額 以 內 者 為 正 取 生, 超 過 招 生 名 額 者, 以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列 為 備 取 生, 依 序 辦 理 報 到 至 額 滿 或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報 名 考 生 報 到 完 畢 為 止 二 考 生 成 績 總 分 未 達 本 會 所 訂 各 系 所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不 予 錄 取 三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下 表 所 列 方 式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 護 理 系 ( 夜 間 班 ) 護 理 系 ( 假 日 班 ) 老 人 照 管 理 理 系 1. 專 業 科 目 ( 二 ) 2. 專 業 科 目 ( 一 ) 3. 國 文 4. 英 文 1. 醫 護 專 業 能 力 2. 護 理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1. 專 業 能 力 2.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11
柒 登 記 報 到 一 預 定 於 100 年 8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布 登 記 報 到 名 單 正 取 生 與 備 取 生, 另 由 本 校 發 函 個 別 通 知 二 登 記 報 到 日 期 為 100 年 9 月 3 日 ( 星 期 六 ) ( 一 ) 09:00 至 12:00 為 正 取 生 辦 理 報 到 ( 二 ) 13:30 至 14:00 為 備 取 生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14:00 至 15:00 為 備 取 生 辦 理 報 到 至 額 滿 或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報 名 考 生 報 到 完 畢 為 止 三 報 名 考 生 收 到 本 會 寄 發 之 登 記 報 到 通 知 單 後, 應 依 照 本 會 所 規 定 之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辦 理 登 記 報 到 未 依 照 本 會 規 定 之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辦 理 登 記 報 到 者,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四 報 到 時 必 須 繳 納 畢 業 證 ( 明 ) 書 正 本, 若 未 能 繳 交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錄 取 生 不 得 以 報 名 時 已 繳 納 影 本 而 缺 繳 捌 註 冊 與 入 學 一 經 報 到 後, 不 得 以 工 作 為 由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如 有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得 依 本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辦 法, 按 規 定 在 註 冊 一 週 前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二 報 到 後,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三 應 修 學 分 數 及 學 分 抵 免, 依 照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學 則 之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需 先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按 規 定 於 註 冊 當 日 辦 理, 且 以 一 次 為 限 玖 申 訴 處 理 考 生 對 於 招 生 相 關 事 宜 認 有 不 當, 致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者, 得 於 申 訴 事 實 發 生 起 五 日 內 按 規 定 以 書 面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12
拾 交 通 與 其 他 一 搭 乘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者 ( 一 ) 汎 航 通 運 (http://www.cgmh.com.tw/frms/frms1.htm): 1. 至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 (1) 林 口 長 庚 台 北 車 站 (2) 林 口 長 庚 台 北 長 庚 (3) 林 口 長 庚 桃 園 車 站 (4) 林 口 長 庚 中 壢 車 站 2. 至 本 校 校 區 : 由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院 內 另 搭 乘 往 校 區 之 交 通 車, 約 30~60 分 鐘 一 車 次, 為 避 免 延 誤, 請 考 生 及 早 搭 車 ( 二 ) 三 重 客 運 (http://www.sanchung-bus.com.tw): 1. 至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 (1) 公 西 1209 北 門 (2) 公 西 1207 北 門 (3) 樹 林 1208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4) 公 西 1212 三 重 2. 直 達 校 區 : 長 庚 大 學 1211 台 北 市 政 府 ( 三 ) 桃 園 客 運 (http://www.tybus.com.tw): 1. 至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 (1) 5075 桃 園 新 莊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2) 701 龍 潭 長 庚 醫 院 (3) 702 大 溪 長 庚 醫 院 2. 直 達 校 區 : 桃 園 體 育 大 學 13
( 四 ) 台 北 客 運 :( 僅 達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 1. 920 林 口 板 橋 2. 925 林 口 捷 運 三 和 國 中 站 二 自 行 開 車 者 : 請 參 考 下 列 本 校 林 口 校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林 口 校 區 ( 距 林 口 交 流 道 約 5 公 里 ) 三 體 格 檢 查 錄 取 之 考 生, 均 須 於 錄 取 報 到 後, 依 本 校 規 定 接 受 體 格 檢 查 四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如 有 疑 問, 請 電 洽 本 會 電 話 :(03)211-8999 分 機 5605 進 修 推 廣 處 14
附 錄 一 取 得 學 歷 年 資 加 分 比 例 對 照 表 年 資 加 分 比 例 對 照 表 (99 年 9 月 1 日 以 後 取 得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年 資 加 分 資 格, 請 於 報 名 表 相 關 欄 位 填 0) 年 資 加 分 比 例 取 得 學 歷 資 格 時 間 年 資 加 分 比 例 取 得 學 歷 資 格 時 間 滿 1 年 加 3% 98/09/01~99/08/31 滿 21 年 加 23% 78/09/01~79/08/31 滿 2 年 加 4% 97/09/01~98/08/31 滿 22 年 加 24% 77/09/01~78/08/31 滿 3 年 加 5% 96/09/01~97/08/31 滿 23 年 加 25% 76/09/01~77/08/31 滿 4 年 加 6% 95/09/01~96/08/31 滿 24 年 加 26% 75/09/01~76/08/31 滿 5 年 加 7% 94/09/01~95/08/31 滿 25 年 加 27% 74/09/01~75/08/31 滿 6 年 加 8% 93/09/01~94/08/31 滿 26 年 加 28% 73/09/01~74/08/31 滿 7 年 加 9% 92/09/01~93/08/31 滿 27 年 加 29% 72/09/01~73/08/31 滿 8 年 加 10% 91/09/01~92/08/31 滿 28 年 加 30% 71/09/01~72/08/31 滿 9 年 加 11% 90/09/01~91/08/31 滿 29 年 加 31% 70/09/01~71/08/31 滿 10 年 加 12% 89/09/01~90/08/31 滿 30 年 加 32% 69/09/01~70/08/31 滿 11 年 加 13% 88/09/01~89/08/31 滿 31 年 加 33% 68/09/01~69/08/31 滿 12 年 加 14% 87/09/01~88/08/31 滿 32 年 加 34% 67/09/01~68/08/31 滿 13 年 加 15% 86/09/01~87/08/31 滿 33 年 加 35% 66/09/01~67/08/31 滿 14 年 加 16% 85/09/01~86/08/31 滿 34 年 加 36% 65/09/01~66/08/31 滿 15 年 加 17% 84/09/01~85/08/31 滿 35 年 加 37% 64/09/01~65/08/31 滿 16 年 加 18% 83/09/01~84/08/31 滿 36 年 加 38% 63/09/01~64/08/31 滿 17 年 加 19% 82/09/01~83/08/31 滿 37 年 加 39% 62/09/01~63/08/31 滿 18 年 加 20% 81/09/01~82/08/31 滿 38 年 加 40% 61/09/01~62/08/31 滿 19 年 加 21% 80/09/01~81/08/31 滿 39 年 加 41% 60/09/01~61/08/31 滿 20 年 加 22% 79/09/01~80/08/31 餘 類 推 15
長 庚 技 術 學 院 100 學 年 度 林 口 校 區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報 考 暨 進 修 同 意 書 附 表 1 本 單 位 同 意 薦 送 下 表 所 列 人 員 至 貴 校 報 考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若 經 錄 取 後, 准 予 該 員 在 職 進 修 基 本 資 料 : 姓 名 出 生 民 國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男 女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擔 任 工 作 內 容 任 職 起 迄 日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服 務 期 間 滿 年 個 月 備 註 此 致 長 庚 技 術 學 院 ( 請 填 報 考 系 所 名 稱 ) 證 明 機 構 : 負 責 人 : 機 構 地 址 : 電 話 : 機 構 登 記 或 立 案 字 號 (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字 號 ) ( 政 府 機 關 及 公 營 機 構 免 填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月 日
( 黏 貼 於 A3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 - 報 考 系 所 : 護 理 系 ( 夜 間 班 ) 護 理 系 ( 假 日 班 ) 老 人 照 顧 管 理 系 護 理 系 ( 假 日 班 ) 與 老 人 照 顧 管 理 系 同 時 報 考 寄 件 人 : 地 址 : 電 話 : 請 貼 足 額 掛 號 郵 資 3 3 3-0 3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文 化 一 路 261 號 長 庚 技 術 學 院 進 修 推 廣 處 100 學 年 度 林 口 校 區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郵 寄 前 請 依 序 檢 查 並 勾 記 ( 非 全 部 繳 交, 請 按 報 考 科 系 指 定 項 目 繳 交 ) 報 名 表 畢 業 證 ( 明 ) 書 等 相 關 文 件 影 本 報 考 暨 進 修 同 意 書 ( 在 職 進 修 者 必 須 繳 交 ) 貼 足 限 時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乙 個 各 系 審 核 資 料 100 學 年 度 技 術 校 院 二 年 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護 理 類 ( 一 )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影 本 附 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