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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進 修 部 幼 兒 保 育 系 回 流 教 育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回 流 教 育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33303]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文 化 一 路 261 號 電 話 :(03)211-8999 轉 5605 5779 進 修 推 廣 處 傳 真 :(03)211-8372 網 址 :http://www.cgust.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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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 報 名 網 址 : 至 單 獨 招 生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http://www.cgust.edu.tw/signup/) 點 選 幼 兒 保 育 系 回 流 教 育 專 班 ( 二 ) 報 名 流 程 :( 請 詳 參 第 7 頁 第 八 項 說 明 : 網 路 填 表 及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流 程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 網 路 填 表 ( 上 網 登 錄 資 料 ) 列 印 報 名 繳 費 單 完 成 繳 費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審 核 通 過 完 成 報 名 自 行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三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 一 )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整 ($500)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 低 收 入 學 生 得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台 灣 省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新 北 市 政 府 台 中 市 政 府 台 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 ( 二 ) 繳 費 期 限 101 年 9 月 12 日 ( 三 ) 至 101 年 9 月 20 日 ( 四 ) 止 ( 三 ) 繳 費 方 式 請 考 生 持 報 名 繳 費 單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就 下 列 任 一 方 式 繳 費 每 名 考 生 均 有 一 組 專 屬 帳 號, 請 勿 重 複 使 用 繳 費 收 據 或 交 易 明 細 表 正 本 請 考 生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先 來 電 本 校 辦 理 電 話 :(03)211-8999 分 機 5605 進 修 推 廣 處 3

繳 費 方 式 銀 行 / 金 融 機 構 帳 號 / 戶 名 注 意 事 項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持 報 名 繳 費 單 直 接 至 各 地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繳 費 如 報 名 繳 費 單 繳 費 完 成 約 1 小 時 後, 再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1.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代 碼 :006 2. 轉 入 帳 號 : 報 名 繳 費 單 之 繳 費 帳 號 3.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4.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1. 請 務 必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請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利 用 全 省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表, 檢 視 轉 入 帳 號 及 交 易 金 額 以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2. 繳 費 入 帳 約 1 小 時 後, 再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四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 一 ) 報 名 表 及 報 考 應 繳 證 件 專 用 表 格 ( 二 )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考 生 須 先 確 認 報 名 繳 款 成 功 後, 才 能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考 生 於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關 閉 前, 務 必 將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出 來, 以 免 影 響 報 名 資 料 寄 送 之 期 限 五 郵 寄 資 料 考 生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及 系 所 繳 交 資 料, 由 考 生 寄 送 前 自 行 檢 查 確 認 後 送 出, 如 有 缺 件 資 料 不 齊 或 不 符 規 定 等 情 事,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接 受 補 件 ( 一 ) 報 名 表 件 : 所 有 資 料 以 A4 大 小 影 印 1. 請 將 以 下 (4) 至 (5) 項 資 料 依 以 下 順 序, 用 迴 紋 針 夾 於 左 上 角 (1) 報 名 表 請 仔 細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後 請 於 考 生 簽 名 處 由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3) 備 妥 二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乙 張 ( 照 片 背 面 應 填 寫 姓 名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於 報 名 表 黏 貼 ), 考 生 經 錄 取 後, 開 學 時 應 繳 交 與 報 名 時 所 繳 同 式 之 相 片 二 張 4

(4) 畢 業 證 書 或 其 他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5) 全 國 幼 教 資 訊 網 填 報 系 統 (http://ap.ece.moe.edu.tw/ecems) 中, 列 印 個 人 教 職 員 基 本 資 料, 並 請 園 長 或 所 長 於 右 下 角 用 印 職 章 2. 考 生 繳 交 之 報 名 表 件, 本 校 僅 進 行 初 步 審 核 考 生 錄 取 後 需 依 本 校 新 生 報 到 程 序, 繳 納 畢 業 證 書 或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若 未 能 繳 交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錄 取 生 不 得 以 報 名 時 已 繳 納 影 本 而 缺 繳 ( 二 ) 系 所 規 定 資 料 1. 所 有 審 查 資 料 以 A4 大 小 影 印 所 有 影 本 恕 不 發 還 2. 考 生 備 齊 系 所 指 定 資 料 後, 依 網 頁 填 寫 順 序 裝 訂 整 齊 ( 三 ) 通 訊 報 名 信 封 ( 請 以 合 適 大 小 信 封 裝 封 ) 1. 將 所 有 資 料 入 合 適 信 封 內, 並 於 信 封 外 貼 附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網 路 列 印 ) 2. 考 生 須 於 報 名 日 期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逕 寄 [33303]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文 化 一 路 261 號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幼 兒 保 育 系 回 流 教 育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六 報 考 查 詢 與 報 考 證 明 列 印 方 式 : ( 一 ) 考 生 繳 交 之 報 名 資 料 需 審 核 通 過, 方 能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 二 ) 開 放 報 考 查 詢 與 報 考 證 明 列 印 日 期 :101 年 9 月 25 日 ( 二 ) 七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表 務 必 由 考 生 親 自 確 認 簽 名, 且 所 附 表 件 必 須 齊 全 如 有 逾 期 報 名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表 件 不 齊, 恕 不 受 理 報 名, 一 律 退 件, 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若 於 繳 費 前 發 現 資 料 有 誤, 請 重 新 登 入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更 正 ( 二 ) 須 於 規 定 繳 費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請 確 認 報 名 繳 費 單 繳 費 金 額, 勿 短 5

繳 或 溢 繳, 以 免 延 宕 報 名 時 程 ( 三 ) 完 成 繳 費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考 生 身 分 等 任 何 資 料, 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考 生 身 分 等 任 何 資 料, 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 四 ) 考 生 須 先 確 認 報 名 費 繳 款 成 功 後, 才 能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關 閉 前, 務 必 將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出 來 ( 五 )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若 與 本 校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不 符, 一 經 查 明, 在 錄 取 前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錄 取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六 ) 考 生 所 繳 在 職 身 分 及 經 歷 年 資 證 明 經 查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由 當 事 人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七 ) 考 生 報 名 時 繳 交 之 各 項 資 料 均 不 予 退 還, 請 自 行 保 留 原 稿 ( 八 )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6

八 網 路 填 表 及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流 程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招 生 訊 息 網 址 : http://www.cgust.edu.tw/signup/ 1. 系 統 功 能 需 求 : (1) 網 際 網 路 需 求 (2) 中 文 輸 入 / 輸 出 能 力 (3) 連 接 印 表 機,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列 印 2. 進 入 系 統 前, 請 仔 細 閱 讀 簡 章 內 容 相 關 規 定 選 取 幼 兒 保 育 系 回 流 教 育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網 路 填 表 前 請 先 決 定 報 考 系 所 仔 細 閱 讀 注 意 事 項 進 入 填 表 請 牢 記 密 碼, 以 供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及 其 他 查 詢 服 務 錯 誤 更 正 確 認 輸 入 考 生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確 認 產 生 報 名 繳 費 單 ( 個 人 專 屬 繳 款 帳 號 ) 繳 費 並 確 認 報 名 費 繳 款 成 功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表 件, 並 備 齊 資 料 文 件 於 寄 件 期 限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本 校 收 件 審 查 通 過 不 得 更 改 任 何 資 料 自 行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完 成 報 名 每 名 考 生 均 有 一 組 專 屬 帳 號, 請 勿 重 複 使 用 1. 繳 款 一 小 時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與 否, 繳 費 且 入 帳 完 成 後, 才 能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2. 若 因 報 名 費 不 正 確 帳 號 錯 誤 或 轉 帳 不 成 功, 而 延 誤 郵 寄 者,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3. 請 避 免 在 報 名 最 後 一 日, 以 跨 行 轉 帳 方 式 繳 費, 以 免 因 系 統 延 誤 而 影 響 考 生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請 考 生 於 系 統 關 閉 前, 務 必 將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出 來 未 寄 出 未 通 過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出,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未 通 過 基 本 條 件 審 核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網 路 查 詢 相 關 服 務 : 1. 報 名 資 料 收 件 查 詢 2.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3. 報 考 證 明 列 印 4. 成 績 查 詢 7

肆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 一 於 101 年 9 月 27 日 ( 星 期 四 )18:00 後 可 於 本 校 單 獨 招 生 網 站, 以 個 人 帳 號 及 密 碼 查 詢 個 人 成 績 二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得 於 於 101 年 9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E-mail: eric@gw.cgust.edu.tw 或 eric.cgust@gmail.com 及 電 話 (03-2118999 # 5605) 雙 重 複 查 伍 錄 取 有 關 規 定 一 本 會 依 招 生 名 額 與 考 生 總 成 績 訂 定 錄 取 標 準 總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之 考 生, 在 招 生 名 額 以 內 者 為 正 取 生, 超 過 招 生 名 額 者, 以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列 為 備 取 生, 依 序 辦 理 報 到 至 額 滿 或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報 名 考 生 報 到 完 畢 為 止 二 考 生 成 績 總 分 未 達 本 會 所 訂 各 系 所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不 予 錄 取 三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下 表 所 列 方 式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 ( 一 ) 專 業 能 力 與 專 業 成 長 ( 二 ) 教 保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 三 ) 自 傳 陸 登 記 報 到 一 預 定 於 101 年 10 月 02 日 ( 星 期 二 )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布 錄 取 報 到 名 單 報 名 考 生 收 到 本 會 寄 發 之 登 記 報 到 通 知 單 後, 正 取 生 與 備 取 生 應 依 照 本 會 所 規 定 之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辦 理 登 記 報 到 未 依 照 本 會 規 定 之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辦 理 登 記 報 到 者,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二 登 記 報 到 日 期 為 101 年 10 月 04 日 ( 星 期 四 ) ( 一 ) 09:00 至 12:00 為 正 取 生 辦 理 報 到 ( 二 ) 13:00 至 13:30 為 備 取 生 辦 理 報 到 至 額 滿 或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報 名 考 生 報 到 完 畢 為 止 8

三 報 名 考 生 收 到 本 會 寄 發 之 登 記 報 到 通 知 單 後, 應 依 照 本 會 所 規 定 之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攜 帶 下 列 證 件 辦 理 登 記 報 到 : ( 一 ) 錄 取 通 知 單 正 本 ( 二 ) 成 績 通 知 單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未 依 照 本 會 規 定 之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辦 理 登 記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額 滿, 日 後 放 棄 之 缺 額, 將 由 報 到 日 有 登 記 報 到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通 知 遞 補 柒 註 冊 與 入 學 一 經 報 到 後, 不 得 以 工 作 為 由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如 有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得 依 本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辦 法, 按 規 定 在 註 冊 一 週 前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二 報 到 後,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三 應 修 學 分 數 及 學 分 抵 免, 依 照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學 則 之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需 先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按 規 定 於 註 冊 當 日 辦 理, 且 以 一 次 為 限 捌 申 訴 處 理 考 生 對 於 招 生 相 關 事 宜 認 有 不 當, 致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者, 得 於 申 訴 事 實 發 生 起 五 日 內 按 規 定 以 書 面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9

玖 交 通 與 其 他 一 搭 乘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者 ( 一 ) 汎 航 通 運 (http://www.cgmh.com.tw/frms/frms1.htm): 1. 至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 (1) 林 口 長 庚 台 北 車 站 (2) 林 口 長 庚 台 北 長 庚 (3) 林 口 長 庚 桃 園 車 站 (4) 林 口 長 庚 中 壢 車 站 2. 至 本 校 校 區 : 由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院 內 另 搭 乘 往 校 區 之 交 通 車, 約 30~60 分 鐘 一 車 次, 為 避 免 延 誤, 請 考 生 及 早 搭 車 ( 二 ) 三 重 客 運 (http://www.sanchung-bus.com.tw): 1. 至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 (1) 公 西 1209 北 門 (2) 公 西 1207 北 門 (3) 樹 林 1208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4) 公 西 1212 三 重 2. 直 達 校 區 : 長 庚 大 學 1211 台 北 市 政 府 ( 三 ) 桃 園 客 運 (http://www.tybus.com.tw): 1. 至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 (1) 5075 桃 園 新 莊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2) 701 龍 潭 長 庚 醫 院 (3) 702 大 溪 長 庚 醫 院 2. 直 達 校 區 : 桃 園 體 育 大 學 10

( 四 ) 台 北 客 運 :( 僅 達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 1. 920 林 口 板 橋 2. 925 林 口 捷 運 三 和 國 中 站 二 自 行 開 車 者 : 請 參 考 下 列 本 校 林 口 校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 距 林 口 交 流 道 約 5 公 里 ) 三 體 格 檢 查 錄 取 之 考 生, 均 須 於 錄 取 報 到 後, 依 本 校 規 定 接 受 體 格 檢 查 四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如 有 疑 問, 請 電 洽 本 會 電 話 :(03)211-8999 分 機 5605 進 修 推 廣 處 11

附 錄 一 報 考 二 技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本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 ( 一 ) 持 有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 註 :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不 得 比 照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資 格 ) ( 二 ) 取 得 乙 級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書 資 格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4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甲 級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本 項 所 稱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 所 稱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系 指 行 政 院 委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其 技 能 檢 定 及 格 之 程 度,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之 規 定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 三 ) 經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四 ) 曾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習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 至 少 為 80 學 分 ), 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 五 )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修 畢 應 修 業 年 限, 修 滿 總 畢 業 學 分 數 ( 二 專 在 80 學 分 以 上, 五 專 在 220 學 分 以 上 ) 而 未 畢 業,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 六 )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畢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2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2. 曾 在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3. 夜 間 部 普 通 班 在 職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2 年 者, 比 照 日 間 部 辦 理 ( 七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畢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3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12

2. 修 畢 五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2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3. 曾 在 五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 八 )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畢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3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2. 修 畢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2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3. 曾 在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 九 ) 大 學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曾 修 畢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 休 學 證 明 書 係 證 明 學 生 因 故 辦 理 休 學, 學 籍 仍 保 留, 可 辦 理 復 學 ; 修 業 證 明 書 系 證 明 學 生 辦 理 退 學 後 之 學 力 證 明, 以 供 升 學 或 轉 學 之 用 同 等 學 力 之 報 名 資 格 所 列 者 為 修 業 證 明 書, 而 非 休 學 證 明 書, 請 考 生 務 必 確 認 13

附 表 1 代 理 登 記 報 到 委 託 書 收 件 編 號 : 茲 委 託 代 理 人 ( 被 委 託 人 ) 辦 理 貴 校 101 學 年 度 幼 兒 保 育 系 回 流 教 育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登 記 報 到 作 業, 若 因 此 遭 受 權 益 受 損, 本 人 ( 委 託 人 ) 願 負 一 切 責 任, 敬 請 准 予 代 理 人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此 致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幼 兒 保 育 系 回 流 教 育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名 蓋 章 ) 身 分 證 號 碼 : 報 考 證 號 碼 : 被 委 託 人 : ( 簽 名 蓋 章 ) 身 分 證 號 碼 : 通 訊 地 址 : 電 話 : 中 國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