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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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生 規 定 101 年 1 月 6 日 教 育 部 臺 技 ( 二 ) 字 第 1010002036 號 函 修 正 後 核 定 辦 理 招 生 簡 章 經 104 年 4 月 13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大 學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地 址 :73746 臺 南 市 鹽 水 區 朝 琴 路 178 號 聯 絡 電 話 : ( 0 6 ) 6 5 2 3 1 11 分 機 11 3 5 11 3 6 招 生 專 線 :( 0 6 ) 6 5 3 1 4 9 8 傳 真 :( 0 6 ) 6 5 3 4 5 2 7 本 校 網 址 :h t t p : / / w w w. n j u. e d u. t w / 招 生 資 訊 :h t t p: / / w w w. n j u. e d u. t w / n j p b E - mail: l i n h z i n @ m a i l. n j u. e d u. t w 本 簡 章 含 報 名 表 可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招 生 規 定 101 年 1 月 6 日 教 育 部 臺 技 ( 二 ) 字 第 1010002036 號 函 修 正 後 核 定 辦 理 招 生 簡 章 經 104 年 4 月 13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大 學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順 序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1 簡 章 網 路 下 載 即 日 起 2 報 名 及 繳 費 104 年 6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 至 8 月 24 日 ( 星 期 一 ) 本 校 招 生 處 1. 本 校 招 生 處 警 衛 室 索 取 2. 本 校 網 站 自 行 下 載 http://www.nju.edu.tw/njpb/ 校 址 :73746 臺 南 市 鹽 水 區 朝 琴 路 178 號 招 生 專 線 :(06)6531498 3 寄 送 報 名 資 料 截 止 日 104 年 8 月 24 日 ( 星 期 一 ) 以 郵 戳 為 憑 以 郵 戳 為 憑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寄 出 4 寄 發 總 成 績 5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6 公 告 正 備 取 生 名 單 104 年 8 月 26 日 ( 星 期 三 ) 17:00 以 限 時 郵 件 通 知 104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12:00 前 以 親 自 到 本 校 辦 理 104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16:00 後 7 報 到 註 冊 104 年 9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本 校 招 生 處 1. 電 話 查 詢 : 06-6523111 轉 1135 或 1136 2. 招 生 專 線 :(06)6531498 請 親 至 本 校 招 生 處 辦 理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站 http://www.nju.edu.tw/njpb/ 本 校 行 政 服 務 暨 活 動 中 心 二 樓 依 本 校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8 備 取 生 最 後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日 104 年 9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備 註 : 一 本 日 程 表 如 有 變 動, 以 本 校 相 關 通 知 及 網 站 公 告 為 準 二 日 間 報 名 時 間 :08:30~17:00, 請 至 本 校 行 政 服 務 暨 活 動 中 心 一 樓 招 生 處 報 名 夜 間 報 名 時 間 :18:20~22:00, 請 至 本 校 綜 合 大 樓 一 樓 進 修 部 報 名 三 本 校 網 址 :http://www.nju.edu.tw/

招 生 規 定 101 年 1 月 6 日 教 育 部 臺 技 ( 二 ) 字 第 1010002036 號 函 修 正 後 核 定 辦 理 招 生 簡 章 經 104 年 4 月 13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大 學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報 名 資 格 ------------------------------------------------------------------------------ 1 貳 修 業 年 限 ------------------------------------------------------------------------------ 1 參 招 生 名 額 ------------------------------------------------------------------------------ 1 肆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及 繳 交 資 料 ---------------------------------------------------------- 1 伍 評 分 項 目 ------------------------------------------------------------------------------ 4 陸 成 績 計 算 ------------------------------------------------------------------------------ 4 柒 成 績 查 詢 與 複 查 --------------------------------------------------------------------- 5 捌 錄 取 公 告 ------------------------------------------------------------------------------ 5 玖 註 冊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 5 拾 相 關 規 定 ------------------------------------------------------------------------------ 5 附 件 : 附 件 一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基 準 -------------------------------------- ---------6 附 表 1: 報 名 表 ----------------------------------------------------------------- ----------7 附 表 2: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 ----------8 附 表 3: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9 附 表 4: 已 報 到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10 附 表 5: 申 訴 申 請 表 ------------------------------------------------------------------- 11 附 圖 1: 地 理 位 置 圖 ------------------------------------------------------------------- 12

招 生 規 定 依 101 年 1 月 6 日 教 育 部 臺 技 ( 二 ) 字 第 1010002036 號 函 核 定 辦 理 招 生 簡 章 經 104 年 4 月 13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大 學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名 資 格 :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資 格 者 方 得 報 名, 另 有 特 種 身 分 之 考 生, 一 律 不 予 加 分 優 待 一 國 內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註 :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須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1 份 ( 含 中 文 譯 本 )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1 份 (3)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或 護 照 影 本 ( 含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 二 公 私 立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三 具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基 準 資 格 之 一 者 ( 如 附 件 一 ) 貳 修 業 年 限 : 修 業 年 限 以 二 年 為 原 則 參 招 生 名 額 : 招 生 系 組 電 機 工 程 系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20 名 註 : 本 校 實 施 專 業 證 照 畢 業 門 檻 肆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及 繳 交 資 料 : 考 生 可 透 過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報 名 平 台 (A) 或 向 本 校 報 名 (B) 一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6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4 年 8 月 24 日 ( 星 期 一 ) 止 二 報 名 方 式 與 程 序 : A 採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報 名 平 台 方 式 報 名 者 : 網 路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應 於 本 校 規 定 報 名 期 限 內, 至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 網 址 :https://apg18.jctv.ntut.edu.tw/tapply/) 或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網 站 之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報 名 程 序 : 考 生 須 完 成 上 網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選 填 報 系 科 ( 組 ) 學 程 繳 交 報 名 費 及 繳 寄 報 名 資 料 等 步 驟 ( 一 ) 上 網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 考 生 於 104 年 6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10:00 起 至 104 年 8 月 24 日 ( 星 期 一 ) 止 上 網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 考 生 只 須 登 錄 1 次, 即 可 適 用 於 所 有 參 與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1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大 學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入 學 招 生 之 學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報 名 ) 凡 於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期 間, 通 過 登 錄 為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生 身 分 者, 於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期 間, 不 須 再 辦 理 資 格 審 查 若 未 報 名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或 於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後 新 增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先 備 妥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接 受 審 查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請 傳 真 至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傳 真 號 碼 :02-2773-5633 02-2773-1722,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該 會 已 收 到 傳 真, 聯 絡 電 話 :02-2772-5333),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可 免 繳 或 減 免 報 名 費 ( 二 ) 選 擇 報 系 科 ( 組 ) 學 程 : 考 生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登 錄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之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均 可 選 填 報 名 本 校, 惟 已 完 成 報 名 繳 費 者 不 得 重 複 報 名 ( 三 ) 繳 交 報 名 費 : 1. 繳 款 帳 號 報 名 費 繳 款 帳 號 依 選 擇 報 名 系 組, 由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並 於 確 定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後, 即 可 列 印 繳 費 單 ; 此 繳 款 帳 號 每 次 皆 不 同, 限 考 生 本 人 使 用, 請 考 生 切 勿 以 他 人 之 繳 款 帳 號 繳 費 或 與 他 人 合 併 繳 費 2. 繳 費 金 額 繳 費 金 額 為 報 名 當 次 所 選 填 校 系 ( 組 ) 學 程 應 繳 報 名 費 之 總 額, 繳 費 期 限 以 報 名 當 次 所 報 系 ( 組 ) 學 程 報 名 期 限 最 先 截 止 者 為 繳 費 期 限 ; 如 逾 繳 費 期 限 而 未 繳 交 者, 其 報 名 當 次 之 繳 費 單 及 選 填 校 系 ( 組 ) 學 程 均 無 效, 考 生 必 須 上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重 新 選 填 校 系 ( 組 ) 學 程 列 印 繳 費 單 辦 理 報 名 繳 費 如 因 個 人 因 素 致 未 完 成 繳 費, 造 成 無 法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3. 繳 費 方 式 及 管 道 (1) 持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繳 款 單 至 臺 灣 銀 行 總 行 或 分 行 繳 款, 或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 含 郵 局 及 信 用 合 作 社 )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繳 款 手 續 費 用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2)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晶 片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人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網 路 ATM, 每 日 24 小 時 皆 可 轉 帳 繳 費 (3) 每 次 報 名 之 當 次 繳 費 截 止 日 當 天 15:30 後, 不 可 到 郵 局 匯 款, 僅 能 透 過 ATM 或 網 路 銀 行 轉 帳 方 式 繳 費, 以 避 免 因 郵 局 隔 日 才 處 理 匯 款, 而 致 超 過 繳 費 期 限 (4) 考 生 於 繳 費 後 約 2 小 時 即 可 至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是 否 已 繳 費 成 功 考 生 如 未 上 網 查 詢, 因 繳 費 失 敗 以 致 影 響 報 名 作 業,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5) 繳 款 後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收 據 請 留 存 備 查, 不 須 寄 回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或 寄 至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4.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1)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若 於 報 名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時, 經 審 核 通 過 為 低 收 入 戶 者, 即 可 於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各 招 生 學 校 報 名 期 間 享 有 免 繳 報 名 費 優 待 (2)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若 考 生 於 報 名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時, 經 審 核 為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即 可 於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期 間 享 有 減 免 報 名 2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大 學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費 30% 優 待 (3) 若 考 生 未 在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期 間 提 出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或 未 報 名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但 屬 於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如 欲 免 繳 或 減 免 本 招 生 報 名 費, 須 於 各 校 報 名 期 間 上 網 登 錄 並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由 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以 傳 真 方 式 接 受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審 查 ( 傳 真 號 碼 :02-2773-5633 02-2772-1722,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該 會 已 收 到 傳 真, 聯 絡 電 話 :02-2772-5333) 註 :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仍 有 效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若 未 含 考 生 姓 名 或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等 可 茲 證 明 之 文 件 (4)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始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或 減 免 報 名 費 ; 未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或 審 查 未 通 過 者, 均 不 得 享 有 報 名 費 免 繳 或 減 免, 須 一 律 以 一 般 生 身 份 繳 交 報 名 費 ( 四 ) 繳 寄 報 名 資 料 完 成 繳 費 考 生 始 得 至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並 依 下 列 步 驟 完 成 繳 寄 1. 報 名 資 料 袋 製 作 : 列 印 報 名 系 ( 組 ) 學 程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B4 尺 寸 信 封 正 面 報 名 資 料 袋 2. 準 備 報 名 資 料 : (1) 考 生 報 名 表 : 此 表 由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之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請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列 印 每 一 報 名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考 生 報 名 表 後, 於 表 上 黏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親 筆 簽 名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請 加 蓋 原 畢 業 學 校 印 信 或 招 生 處 章 ) (3)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業 畢 業 成 績 ( 須 加 蓋 原 畢 業 學 校 招 生 處 戳 章 ), 惟 持 同 等 學 歷 者 及 無 學 業 畢 業 成 績 者, 學 業 畢 業 成 績 以 六 十 分 計 (4)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正 本 ( 未 參 加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者 免 繳 ) 3. 報 名 資 料 繳 寄 : 考 生 均 須 將 報 名 資 料 於 規 定 期 限,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73746 臺 南 市 鹽 水 區 朝 琴 路 178 號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如 欲 現 場 繳 件,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上 班 日 8:20~16:30 送 至 本 校 招 生 處 ) 未 在 寄 件 截 止 期 限 前 將 資 料 寄 出 者, 雖 已 完 成 繳 費, 亦 不 算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所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考 生 須 將 限 時 掛 號 收 執 聯 保 管 好, 以 備 查 詢 報 名 資 料 遞 送 進 度 使 用 B 採 本 校 報 名 方 式 者 : ( 一 ) 現 場 報 名 : 依 報 名 程 序 說 明 攜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之 文 件 親 至 本 校 招 生 處 辦 理 報 名 ( 二 ) 通 訊 報 名 : 依 報 名 程 序 說 明 將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之 文 件 資 料 依 序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左 上 角, 平 放 入 大 型 信 封 內, 切 勿 摺 疊, 所 繳 證 件 影 本 一 概 不 3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大 學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予 退 還 報 名 程 序 :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之 文 件 如 下 1. 報 名 表 ( 如 附 表 1) 各 欄 資 料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正 確, 親 自 簽 名, 若 因 填 寫 錯 誤, 致 權 利 受 損 時, 一 切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並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 學 歷 ( 力 ) 證 件 或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如 已 加 蓋 原 畢 業 學 校 印 信 者 免 驗 證 件 正 本 ) 3. 身 分 證 影 本, 並 繳 驗 身 分 證 正 本 ( 通 訊 報 名 者, 先 繳 交 身 分 證 影 本 即 可 ) 4.104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正 本 ( 未 參 加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者 免 繳 ) 5.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業 畢 業 成 績 ( 須 加 蓋 原 畢 業 學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 惟 無 學 業 畢 業 成 績 者, 學 業 畢 業 成 績 以 六 十 分 計 6.104 學 年 度 二 技 技 優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及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 未 錄 取 者 免 繳 ) 7. 報 名 費 為 新 臺 幣 300 元 整,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所 繳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報 名 費 以 郵 政 匯 票 繳 交, 抬 頭 請 寫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不 收 現 金 8. 低 收 入 戶 之 學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學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30%( 繳 交 新 臺 幣 210 元 整 ) 註 : 報 名 學 生 係 屬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甄 試 生, 應 繳 交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所 開 具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辦 理 伍 評 分 項 目 : 採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在 校 學 業 畢 業 成 績 方 式 辦 理 陸 成 績 計 算 : 一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佔 本 次 招 生 總 成 績 的 60% ( 一 ) 依 各 報 名 學 生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平 均 乘 以 3 即 為 本 項 目 成 績 (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一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 二 ) 若 報 名 學 生 無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者, 則 本 項 目 成 績 為 零 分 二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業 畢 業 成 績 ( 須 加 蓋 原 畢 業 學 校 招 生 處 戳 章 ) 乘 以 2, 佔 本 次 招 生 總 成 績 的 40%(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一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三 採 計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及 無 提 供 學 業 畢 業 成 績 者, 其 學 業 畢 業 成 績 以 六 十 分 計 報 名 學 生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國 文 成 績 與 英 文 成 績 平 均 乘 以 3 加 學 業 畢 業 成 績 乘 以 2 即 為 本 次 招 生 之 總 成 績 ( 滿 分 500 分 ), 即 總 成 績 = (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國 文 成 績 +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英 文 成 績 )/2 3+ 學 業 畢 業 成 績 2 範 例 : 國 文 英 文 學 業 畢 業 成 績 總 成 績 65 55 60 300.0 三 考 生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依 序 以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業 畢 業 成 績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國 文 成 績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英 文 成 績 成 績 排 序 如 再 同 分 時, 則 由 本 會 通 知 考 生 抽 籤 決 定 4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大 學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柒 成 績 查 詢 與 複 查 : 一 學 生 總 成 績 於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 星 期 三 ) 寄 發, 考 生 若 未 收 到 成 績 單 可 來 電 洽 詢 或 於 本 校 招 生 處 申 請 補 發 ( 本 校 電 話 :06-6523111 分 機 1135 1136; 招 生 專 線 :06-6531498) 二 考 生 對 成 績 如 有 疑 問 請 填 具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3) 於 104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12:00 前 以 親 自 至 本 校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捌 錄 取 公 告 : 104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16:00 後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站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網 址 :http://www.nju.edu.tw/njpb 玖 註 冊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 一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於 104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16:00 後 公 告 正 備 取 名 單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二 正 取 生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逾 時 不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三 正 取 生 放 棄 經 確 認 無 誤, 將 於 以 電 話 依 備 取 順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四 獲 通 知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請 依 本 校 規 定 時 程 攜 帶 相 關 文 件 至 本 校 招 生 處 辦 理 註 冊 到 手 續 拾 相 關 規 定 : 一 考 生 錄 取 後,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繳 交 各 項 證 件,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其 所 繳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現 者, 即 開 除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 力 ) 證 明 ; 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撤 銷 學 籍,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二 已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技 術 校 院 技 優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及 大 學 技 術 校 院 轉 學 考 並 獲 錄 取 者, 若 經 本 招 生 錄 取, 於 入 學 前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並 填 妥 切 結 書, 違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 依 規 定 錄 取 生 不 得 重 複 報 到 三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生 不 得 重 複 報 到 錄 取 生 若 錄 取 多 所 校 系 時, 限 擇 一 報 到, 已 辦 理 報 到 如 欲 放 棄 者, 需 向 本 校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如 ( 附 表 4), 否 則 一 律 不 得 至 其 他 學 系 報 到 四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事 宜 有 疑 義, 請 依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提 出 申 訴 ( 如 附 表 5) 申 訴 時 請 以 掛 號 寄 至 73746 臺 南 市 鹽 水 區 朝 琴 路 178 號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五 本 校 因 辦 理 招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報 名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報 名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本 校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用 5

附 件 一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基 準 ( 摘 錄 )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大 學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046811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6

附 表 1: 報 名 表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大 學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大 學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考 生 報 名 表 報 名 學 校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 日 間 部 )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免 填 ) 報 名 系 別 電 機 工 程 系 報 名 編 號 ( 考 生 免 填 ) 考 生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性 別 身 分 證 號 聯 絡 電 話 電 子 郵 件 行 動 電 話 請 自 行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光 面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通 訊 地 址 緊 急 姓 名 關 係 聯 絡 人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應 屆 畢 業 是 否 報 名 資 格 一 般 學 歷 年 月 學 校 科 同 等 學 力 年 月 取 得 報 考 年 資 年 月 日 - 畢 業 ( 或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 日 期 = 年 月 二 技 統 測 准 考 證 號 碼 否 是 ( 號 碼 : ) 二 技 統 測 成 績 國 文 : 英 文 : 是 否 持 有 技 術 士 證 照 是 否 是 否 持 有 競 賽 資 料 無 有 報 名 身 分 別 繳 費 註 記 一 般 生 中 低 收 低 收 是 否 為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是 否 兵 役 情 形 免 服 兵 役 已 服 兵 役 年 月 日 退 伍 服 役 中 年 月 日 退 伍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正 面 )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背 面 ) 考 生 簽 名 1. 本 人 已 詳 細 閱 讀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 日 間 部 ) 招 生 簡 章, 並 願 意 遵 守 簡 章 內 所 有 規 定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報 名 所 附 各 項 表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絕 無 變 造 偽 造 等 之 情 事, 並 同 意 錄 取 後, 若 發 現 與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願 意 接 受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2. 本 人 已 確 實 瞭 解 隱 私 權 保 護 政 策 聲 明, 並 同 意 授 權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 日 間 部 ) 與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使 用 本 人 之 報 名 資 料 及 自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取 得 個 人 資 料 與 成 績, 辦 理 報 名 及 招 生 事 務 考 生 簽 名 : 7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大 學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2: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報 名 號 碼 :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正 本 浮 貼 處 在 校 學 業 畢 業 成 績 單 A4 大 小 正 本 浮 貼 處 104 學 年 度 二 技 各 入 學 管 道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浮 貼 處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印 本 浮 貼 處 現 役 軍 人 准 予 報 名 証 明 影 印 本 浮 貼 處 8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大 學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3: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大 學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學 生 姓 名 申 請 系 組 電 機 工 程 系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項 目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備 註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統 測 成 績 畢 業 成 績 總 分 複 查 結 果 處 理 104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對 成 績 如 有 疑 慮, 請 親 自 填 寫 本 表, 於 104 年 8 月 28 日 12:00 前 以 傳 真 申 請 複 查,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複 查 結 果,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傳 真 電 話 :06-6534527, 聯 絡 電 話 :06-6531498 2.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9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大 學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4: 已 報 到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大 學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已 報 到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一 聯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存 查 聯 申 請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號 電 話 緊 急 連 絡 人 電 話 本 人 經 由 二 年 制 大 學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錄 取 貴 校 電 機 工 程 系, 因 故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申 請 生 簽 名 緊 急 連 絡 人 簽 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招 生 處 蓋 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大 學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已 報 到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二 聯 考 生 存 查 聯 申 請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號 電 話 緊 急 連 絡 人 電 話 本 人 經 由 二 年 制 大 學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錄 取 貴 校 電 機 工 程 系, 因 故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簽 名 緊 急 連 絡 人 簽 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招 生 處 蓋 章 注 意 事 項 : 1. 已 報 到 錄 取 生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檢 附 錄 取 通 知 書 或 報 到 同 意 書, 應 於 104 年 9 月 2 日 以 前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連 同 本 聲 明 書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或 親 送 本 校 招 生 處, 或 先 行 傳 真 (06)6534527 並 電 話 (06)6531498 確 認, 再 將 正 本 寄 送 本 校 招 生 處 2. 本 校 於 聲 明 書 蓋 章 後, 將 第 一 聯 撕 下 由 本 校 存 查, 第 二 聯 寄 回 申 請 生 存 查 3.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10

附 表 5: 申 訴 申 請 表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大 學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大 學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申 訴 申 請 表 編 號 :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申 訴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 ) 手 機 通 訊 地 址 申 訴 之 事 實 ( 請 隨 文 檢 附 相 關 之 文 件 及 證 明 )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申 訴 人 簽 章 : ---------------------------------------------------------------------------------------- 評 議 結 果 ( 由 委 員 會 填 寫 ) 11

附 圖 1: 地 理 位 置 圖 校 址 :73746 台 南 市 鹽 水 區 朝 琴 路 178 號 聯 絡 電 話 :(06)6523111 轉 1135 或 1136 招 生 專 線 :(06)6531498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大 學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自 行 開 車 : 1.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 南 一 高 ) 新 營 交 流 道 ( 鹽 水 ) 出 口 下 道, 朝 復 興 路 /172 縣 道 行 經, 於 信 義 路 口 向 右 轉, 右 轉 至 文 武 街, 在 第 一 個 路 口 向 右 轉 入 朝 琴 路 / 南 74 鄉 道, 目 的 地 將 在 右 邊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正 門 2. 縱 貫 公 路 / 台 1 線 ( 省 道 ), 往 南 74 鄉 道 前 進, 在 第 一 個 路 口 向 右 轉 入 南 74 鄉 道, 在 建 國 路 / 南 74 鄉 道 處 微 靠 右 走, 繼 續 沿 著 南 74 鄉 道 前 進, 目 的 地 將 在 左 邊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正 門 統 聯 和 欣 客 運 : 1. 統 聯 : 在 新 營 站 下 車 後 出 站 有 計 程 車 停 靠 區 專 或 轉 搭 新 營 客 運 2. 和 欣 : 在 新 營 轉 運 站 下 車 後 出 站 有 計 程 車 停 靠 區 或 轉 搭 新 營 客 運 台 鐵 : 新 營 車 站 下 車 搭 新 營 客 運, 往 布 袋 港 朴 子 好 美 里 苓 仔 寮 雙 春 班 次, 在 鹽 水 國 小 站 下 車, 走 朝 琴 路 約 5 分 鐘 抵 達 本 校 正 門 高 鐵 : 嘉 義 站 下 車 搭 免 費 接 駁 高 鐵 BRT 公 車 捷 運, 往 台 鐵 嘉 義 後 站 下 車, 搭 乘 台 鐵 往 南 下 之 新 營 車 站 或 搭 乘 和 欣 客 運 ( 在 台 鐵 嘉 義 前 站 ) 往 南 下 之 新 營 轉 運 站 下 車 轉 搭 新 營 客 運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