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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簡 章 內 容 關 係 考 生 權 益, 敬 請 務 必 詳 閱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05 月 02 日 至 105 年 05 月 19 日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再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40601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廍 子 路 666 號 電 話 :04-22395079( 招 生 專 線 ) 傳 真 :04-22391697 網 址 :http://www.ctust.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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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臺科技大學 105 學年度研究所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目 日期 簡章 即日起至 105 年 05 月 19 日 星期四 止 本校招生資訊網提供 PDF 格式簡章免 網路報名 備註 費下載 自 105 年 05 月 02 日 星期一 起 至 105 年 05 月 19 日 星期四 止 一律網路報名再繳交書面資料 網路報名之書面資料以下列方式繳交 1.郵寄資料 郵戳為憑 報名表 書面資料及報名費收據影 本 105 年 05 月 20 日 星期五 前 以限時掛號寄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 2.現場繳件 105 年 05 月 23 日(星期一)下午 4 時 前 繳至本校耕書樓一樓教務處招生組 面試通知 公告 105 年 05 月 27 日 星期五 面試時間 面試日期 105 年 06 月 04 日 星期六 面試前一天公告於本校首頁 成績查詢 105 年 06 月 07 日 星期二 下午 3 時後 成績複查 105 年 06 月 13 日 星期一 以傳真方式 中午 12 時前 放榜 105 年 06 月 14 日 星期二 下午 6 時 網站查詢成績 本校網址 http://www.ctust.edu.tw 將成績單影本 收據影本傳真至本校 教務處招生組並來電確認 傳真 04-22391697 錄取榜單公告於本校招生資訊網並於 當日寄發錄取通知單 通訊報到 105 年 07 月 01 日(星期五)前 正取生報到作業 現場報到 105 年 07 月 04 日(星期一 通訊報到 以郵戳為憑 現場報到地點 教務處註冊組 上午 9 時至 12 時 備取生遞補作業 本校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開學日截止 截止日 依備取生名次依序遞補 遞補地點 教務處註冊組 簡章發售 報考資格等各項招生試務查詢 請撥分機 8041-8044 教務處招生組 學分抵免 學籍 選課等問題 請撥分機 8011-8015 教務處註冊組詢問 減免學雜費等問題 請撥分機 8111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詢問 住宿諮詢等問題 請撥分機 8120-8122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詢問 就學貸款等問題 請撥分機 8112 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詢問 共同助學措施及本校清寒獎助學金等問題 請撥分機 8110-8114 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詢問 教育部圓夢助學網 http://helpdreams.moe.edu.tw/ 各系所簡介 含師資 課程 研究方向 等 請參閱簡章內容系所服務電話 網址 本校電話 04-22391647 招生專線 04-22395079 本校網址 http://www.ctust.edu.tw 備註 本日程表如因故有所變動 以相關通知或公告為準 本考試為網路報名後再繳交書面資料 請詳細閱讀簡章規定 逾期 繳件不全者 恕不受理 中臺 105 學年度研究所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簡章 1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經 本 校 105 年 03 月 18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依 據 教 育 部 100 年 03 月 22 日 臺 技 ( 二 ) 字 第 1000043397 號 函 核 定 之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作 業 壹 招 生 系 所 本 校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計 有 乙 個 系 所 健 康 科 學 院 :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博 士 班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各 大 學 院 校 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各 大 學 院 校 碩 士 班 畢 業 生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依 教 育 部 頒 之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標 準 認 定 之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一 ), 且 符 合 本 校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博 士 班 訂 定 之 條 件 者, 得 參 加 報 考 二 以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七 條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報 考, 需 填 寫 附 表 九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認 定 申 請 書 ( 本 簡 章 第 19 頁 ), 並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三 各 系 所 對 於 報 考 條 件 及 學 力 另 有 限 制 者, 從 其 規 定 參 修 業 規 定 一 博 士 班 修 業 以 2-7 年 為 限 ( 修 業 辦 法 由 各 系 所 依 本 校 學 則 訂 定 ) 二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至 少 須 修 滿 18 學 分, 論 文 12 學 分 另 計, 須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 論 文 ) 考 試 始 頒 予 博 士 學 位 ; 如 需 提 高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則 由 各 系 所 訂 定 ( 有 關 修 業 規 定, 請 參 考 各 系 所 之 修 業 規 定 ) 三 以 同 等 學 力 考 取 之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所 須 加 修 大 學 部 相 關 學 系 科 目 之 學 分 ( 由 各 系 所 訂 定 ), 不 得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2

肆 報 名 方 式 及 相 關 規 定 一 報 名 方 式 及 流 程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請 詳 閱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以 免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 1. 詳 閱 簡 章 2.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表 3. 詳 細 核 對 資 料 送 出 後, 請 確 認 是 否 有 產 生 考 生 編 號, 如 有 則 表 示 登 錄 成 功, 否 則 視 同 未 完 成 登 錄 報 名 程 序 4. 列 印 報 名 表 二 張, 各 貼 妥 照 片, 並 簽 章 後 隨 報 名 書 面 資 料 寄 繳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本 校 將 以 電 子 郵 件 寄 送 確 認 函, 請 至 所 填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查 收 5. 繳 交 報 名 費 便 利 超 商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或 郵 政 劃 撥 擇 一 方 式 繳 費 6. 繳 交 報 名 書 面 資 料 ( 郵 寄 者 以 郵 戳 為 憑 :105 年 0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 現 場 繳 件 :105 年 0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4 時 前 繳 至 本 校 耕 書 樓 一 樓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7.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二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輸 入 期 限 : 自 105 年 05 月 02(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0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止, 逾 期 概 不 予 受 理 另 外 需 再 繳 交 報 名 書 面 資 料,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三 報 名 費 與 收 據 影 本 郵 寄 :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享 報 名 費 全 免 ), 便 利 超 商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或 郵 政 劃 撥 擇 一 方 式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將 便 利 超 商 繳 費 收 據 影 本 或 ATM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表 影 本 或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影 本 ( 空 白 處 書 寫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編 號 報 考 系 所 別 ) 黏 貼 於 附 表 二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及 報 名 費 收 據 黏 貼 表 一 併 郵 寄, 繳 費 後 請 考 生 保 留 正 本 備 查 繳 費 金 額 不 足 或 收 款 人 欄 書 寫 錯 誤, 一 律 退 件 ; 若 因 繳 費 不 符 規 定 而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一 ) 全 家 統 一 OK 及 萊 爾 富 超 商 繳 費, 需 自 付 手 續 費 10 元 ( 二 )ATM 轉 帳, 銀 行 代 號 :004, 網 路 報 名 後 產 生 之 個 人 專 屬 轉 帳 帳 號 ; 手 續 費 依 各 銀 行 農 會 合 作 金 庫 或 郵 局 規 定 收 費 ( 三 ) 便 利 超 商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其 手 續 費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不 包 含 於 報 名 費 內 ( 四 ) 郵 政 劃 撥, 劃 撥 帳 號 :22494621 戶 名 :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3

凡 報 名 本 考 試 入 學 之 考 生 係 屬 臺 灣 省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臺 灣 省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臺 北 市 政 府 新 北 市 政 府 臺 中 市 政 府 臺 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報 名 費 全 免 凡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享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惠 條 件 均 依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學 力 證 件 或 歷 年 成 績 單 認 定 之, 與 報 名 書 面 資 料 一 併 繳 交, 事 後 補 繳 者 概 不 受 理 四 繳 交 報 名 書 面 資 料 ( 一 ) 郵 寄 方 式 :105 年 0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 二 ) 現 場 繳 件 :105 年 0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4 時 止, 繳 至 本 校 耕 書 樓 一 樓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五 報 名 書 面 資 料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一 ) 依 照 各 系 所 規 定 行 之 ( 請 參 閱 本 招 生 簡 章 第 7 頁 伍 報 考 資 格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規 定 事 項 ) ( 二 ) 附 表 一 報 考 切 結 書 ( 本 簡 章 第 11 頁 ), 需 親 筆 簽 名 ( 三 ) 請 考 生 將 各 系 所 要 求 之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於 附 表 二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及 報 名 費 收 據 黏 貼 表 ( 本 簡 章 第 12 頁 ), 包 括 報 名 費 收 據 影 本 身 分 證 及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等 外 籍 考 生 請 貼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四 ) 附 表 三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 符 合 報 考 條 件 之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 須 加 蓋 原 校 教 務 處 章 戳 ( 五 ) 上 網 填 寫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 一 式 二 份 ), 請 各 貼 妥 報 名 者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片 ( 兩 份 報 名 表 所 黏 貼 之 照 片 應 相 同 ), 照 片 背 面 正 楷 書 寫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並 於 報 名 表 上 簽 名 修 改 資 料 請 上 網 更 改, 報 名 表 除 考 生 簽 名 欄 外, 其 餘 欄 位 請 勿 手 寫 連 同 其 他 資 料 表 件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裝 入 貼 有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本 簡 章 第 33 頁 ) 之 大 信 封, 一 併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或 現 場 繳 件 ; 報 名 表 以 考 生 書 面 ( 網 路 列 印, 請 勿 塗 改 ) 資 料 為 準, 郵 寄 前 考 生 應 自 行 檢 查 各 項 文 件 是 否 齊 全 正 確 ( 六 ) 推 薦 函 格 式 不 拘, 可 參 考 本 簡 章 附 表 七 推 薦 函 ( 本 簡 章 第 17 頁 ) 之 格 式 請 彌 封 且 信 封 外 註 明 報 考 考 生 之 姓 名 及 考 生 編 號, 以 利 作 業 ( 七 ) 如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報 名 資 料 有 輸 入 無 法 產 生 之 文 字, 請 先 以 # 代 替, 並 填 寫 本 招 生 簡 章 之 附 表 八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需 造 字 申 請 表 ( 本 簡 章 第 18 頁 ), 與 報 名 書 面 資 料 一 併 寄 至 本 校 六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 應 屆 畢 業 生 需 將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註 冊 章 須 清 晰 可 辨 ), 自 行 貼 妥 於 附 表 二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及 報 名 費 收 據 黏 貼 表 指 定 位 置 上, 惟 錄 取 後 應 於 註 冊 時 補 繳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二 )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需 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自 行 貼 妥 於 附 表 二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及 報 名 費 收 據 黏 貼 表 指 定 位 置 上, 惟 錄 取 後 需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三 ) 同 等 學 力 者 需 將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影 本 自 行 貼 妥 於 附 表 二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及 報 名 費 收 據 黏 貼 表 指 定 位 置 上, 惟 錄 取 後 需 繳 交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正 本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4

( 四 ) 在 職 年 資 可 計 算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止, 但 不 包 含 義 務 役 期 ( 五 ) 持 國 外 學 歷 ( 就 讀 學 校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 報 考 者 應 依 教 育 部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並 須 填 具 本 簡 章 之 附 表 十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本 簡 章 第 20 頁 ), 若 於 報 考 或 錄 取 後 始 發 現 學 歷 不 符 相 關 規 定 者, 即 取 消 其 報 考 資 格 或 錄 取 資 格 ( 所 繳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 ( 六 ) 兵 役 有 關 證 明 : 男 生 ( 應 屆 畢 業 生 除 外 ) 或 現 職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須 繳 交 兵 役 有 關 證 明 1. 義 務 役 ( 含 替 代 役 ) 或 在 營 預 官 或 常 備 兵, 應 繳 交 服 務 單 位 出 具 105 年 9 月 15 日 前 可 退 伍 或 可 解 除 召 集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或 國 防 部 ( 各 總 司 令 部 ) 出 具 之 同 意 報 考 證 明 書 影 本 2. 已 服 兵 役 者, 應 繳 交 退 伍 令 影 本 3. 非 在 校 生 尚 未 服 役 者, 應 繳 交 暫 緩 服 役 或 免 役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七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請 於 繳 交 報 名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時, 填 寫 附 表 十 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服 務 申 請 表 ( 本 簡 章 第 24 頁 ), 並 將 相 關 鑑 定 證 明 手 冊 資 料 影 本 訂 於 申 請 表 後, 俾 便 協 助 應 考, 本 校 將 依 考 生 申 請 之 特 殊 需 求 進 行 審 查, 提 供 相 關 應 考 服 務 ( 八 ) 報 名 者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證 件 與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研 究 計 畫 等 文 件 必 須 負 法 律 責 任,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不 實 等 情 事, 即 視 為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察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察 覺 者, 開 除 其 學 籍, 概 不 退 還 已 繳 之 註 冊 費 用, 亦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證 明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察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回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公 告 取 消 畢 業 資 格 ( 九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手 續 及 繳 交 資 料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及 退 費 ( 十 ) 已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交 而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得 申 請 退 費, 扣 除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500 元, 餘 額 退 還 須 於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日 後 二 星 期 內, 來 函 辦 理 報 名 退 費, 檢 具 文 件 包 括 :1. 退 費 申 請 書 ( 附 表 十 五, 本 簡 章 第 25 頁 );2. 繳 費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費 之 收 據 影 本 或 單 據 等 ( 十 一 )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者, 請 附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並 由 就 讀 學 校 註 記 該 生 成 績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 十 二 ) 報 名 證 件 如 需 補 件 者, 得 先 以 切 結 書 報 名,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補 件, 否 則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不 予 受 理 補 件 僅 限 學 力 證 明 歷 年 成 績 單 軍 事 機 關 核 准 升 學 之 文 件 ( 十 三 ) 遇 有 空 襲 或 颱 風 警 報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1. 在 考 試 前 或 報 到 期 間, 如 遇 空 襲 警 報 或 颱 風 洪 水 地 震 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或 傳 染 病 流 行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等 情 事 時, 請 注 意 收 聽 廣 播 電 台 或 電 視 台 統 一 發 布 之 本 會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並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ctust.edu.tw) 因 上 述 情 事 發 生 而 延 期 考 試, 致 考 生 無 法 如 期 參 加 考 試, 不 得 因 此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2. 面 試 時 如 遇 有 空 襲 警 報 或 突 發 事 件, 由 試 場 面 試 人 員 宣 佈 後, 考 生 應 即 停 止 考 試, 迅 速 退 出 試 場, 各 自 疏 散 3. 空 襲 警 報 或 突 發 事 件 解 除 以 後, 面 試 恢 復 進 行, 時 間 依 次 順 延 4. 面 試 期 間 因 突 發 事 件 影 響 不 能 依 照 原 訂 時 間 或 辦 法 舉 行 面 試 時, 由 招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5

生 委 員 會 統 一 發 布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由 廣 播 電 台 或 電 視 台 播 出, 並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ctust.edu.tw) 俟 突 發 事 件 解 除 後 再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統 一 規 定 處 理 辦 法, 並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 十 四 ) 寄 件 及 繳 件 地 址 :40601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廍 子 路 666 號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十 五 ) 報 名 繳 交 之 相 關 資 料, 一 律 不 退 還, 請 自 行 備 份 ( 十 六 )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良 善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並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之 使 用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6

伍 報 考 資 格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規 定 事 項 所 別 所 別 代 碼 名 額 報 考 學 系 限 制 條 件 成 績 條 件 繳 交 資 料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博 士 班 NR 4 名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大 學 院 校 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碩 士 班 畢 業 生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醫 牙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兩 年 以 上, 得 參 加 報 考 無 限 制 一 報 名 表 二 份, 請 各 貼 妥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片 二 報 考 切 結 書 ( 附 表 一 ) 三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附 表 二 ) 四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註 冊 章 須 清 晰 可 辨 ) 五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須 加 蓋 原 校 教 務 處 章 戳 六 自 傳 ( 附 表 五 ) 七 研 究 計 畫 書 一 份 ( 附 表 六 ) 報 名 繳 交 之 相 關 資 料, 一 律 不 退 還 項 目 書 面 審 查 面 試 考 試 方 式 比 率 40 % 60 %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補 充 說 明 : 繳 交 資 料 不 全 者 不 得 參 加 面 試 105 年 06 月 04 日 ( 星 期 六 ), 時 間 地 點 另 行 公 佈 請 考 生 準 備 約 10 分 鐘 之 簡 報 ( 內 容 含 個 人 自 我 介 紹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等 ), 試 場 備 有 單 槍 及 筆 記 型 電 腦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錄 取 ;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以 面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洽 詢 電 話 04-22391647 轉 7102 傳 真 04-22396762 網 址 信 箱 備 註 http://rad.ctust.edu.tw/bin/home.php p0102@ctust.edu.tw 一 總 成 績 為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加 面 試 成 績 二 書 面 審 查 及 面 試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 第 三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 三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皆 可 報 考, 上 課 時 間 皆 同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7

陸 考 試 日 期 方 式 及 地 點 一 書 面 審 查, 考 生 不 必 到 場 二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6 月 04 日 ( 星 期 六 ) 舉 行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將 個 別 另 行 通 知 ( 一 ) 請 考 生 攜 帶 身 分 證 ( 或 具 身 分 證 字 號 含 照 片 之 證 件 ) 及 面 試 通 知 單, 依 規 定 時 間 準 時 報 到, 否 則 以 棄 權 論 ( 二 ) 考 生 可 利 用 電 話 向 本 校 各 系 所 或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專 線 (04-22395079) 查 詢, 或 至 本 校 網 址 http://www.ctust.edu.tw 查 看 ( 三 ) 校 址 :40601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廍 子 路 666 號 柒 考 試 成 績 查 詢 成 績 單 於 105 年 06 月 07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網 站 查 詢 成 績, 請 查 閱 本 校 網 址 http://www.ctust.edu.tw 捌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一 考 生 對 考 試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者, 請 於 105 年 06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 含 ) 前, 以 傳 真 方 式 提 出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逾 期 或 口 頭 申 請 概 不 受 理 二 本 校 酌 收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壹 佰 元, 複 查 項 目 均 包 含 書 面 審 查 及 面 試 成 績,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者, 請 填 妥 本 簡 章 附 表 十 一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本 簡 章 第 21 頁 ), 連 同 考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複 查 費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傳 真 電 話 : 04-22391697), 傳 真 後 請 來 電 確 認 (04-22395079) 凡 委 託 他 人 或 考 生 家 長 來 校 查 問 逾 期 口 頭 申 請 及 資 料 不 全 者 概 不 受 理 完 成 複 查 後, 本 會 將 以 傳 真 或 限 時 郵 寄 方 式 回 覆 三 考 生 考 試 成 績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僅 就 成 績 核 計 部 分 進 行 查 對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四 若 複 查 成 績 低 於 原 成 績, 則 據 實 處 理,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玖 錄 取 一 考 試 項 目 如 有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面 試 成 績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計 算 至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二 各 系 所 組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訂 定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依 照 各 系 所 組 規 定 行 之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7 頁 ), 凡 分 數 在 達 錄 取 標 準 且 名 次 在 招 生 名 額 以 內 者, 即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如 各 考 試 項 目 成 績 皆 相 同 時,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之 ;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亦 同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各 系 所 組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三 考 試 入 學 錄 取 生 若 欲 報 考 他 校 或 本 校 其 他 研 究 所, 須 於 105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 含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聲 明 放 棄 本 校 考 試 錄 取 資 格 ( 申 請 書 格 式 如 22 頁 ) 四 報 名 一 般 生 者, 錄 取 入 學 後, 在 校 期 間 不 得 轉 為 在 職 生 身 分 五 現 役 軍 人 若 以 非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並 經 錄 取 者, 一 經 查 覺 即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8

拾 放 榜 一 放 榜 時 間 : 預 定 於 105 年 06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6 時 網 路 公 告 榜 單, 請 參 閱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資 訊, 網 址 :http://www.ctust.edu.tw 公 告 主 旨 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名 單 二 本 會 得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提 前 或 延 後 公 告, 請 注 意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資 訊 或 首 頁 公 告 之 訊 息 拾 壹 報 到 及 遞 補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方 式 ( 一 ) 通 訊 報 到 : 於 105 年 07 月 01 日 ( 星 期 五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正 本 同 意 報 到 書 以 掛 號 寄 至 40601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廍 子 路 666 號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 二 ) 現 場 報 到 : 於 105 年 07 月 04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持 身 分 證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正 本 同 意 報 到 書 及 錄 取 通 知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 三 ) 若 為 應 屆 畢 業 生 且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需 填 寫 切 結 書, 保 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 四 )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其 缺 額 由 同 系 所 之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二 備 取 生 遞 補 及 報 到 手 續 ( 一 )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本 校 統 計 各 系 所 若 有 缺 額, 將 以 電 話 簡 訊 E-mail 或 信 件 通 知 備 取 生 辦 理 遞 補 報 到 ( 二 )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同 正 取 生 報 到 方 式, 可 自 行 選 擇 通 訊 報 到 或 現 場 報 到 ( 三 ) 若 備 取 生 經 本 校 通 知 遞 補 報 到 而 無 回 應 或 未 按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完 成 遞 補 報 到 者, 本 校 將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依 序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四 ) 為 免 影 響 考 生 自 身 權 益, 考 生 若 有 變 更 電 話, 請 務 必 與 本 校 連 繫 變 更, 連 絡 電 話 :04-22395079, 莊 小 姐 ( 五 )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考 試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辦 理 至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學 日 止 三 考 試 入 學 錄 取 新 生 應 如 期 辦 理 註 冊,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註 冊 時 需 補 繳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正 本, 逾 期 未 繳 驗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四 經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法 親 自 到 校 辦 理 報 到, 須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時, 請 填 具 本 簡 章 附 表 十 三 委 託 報 到 書 ( 本 簡 章 第 23 頁 ), 並 依 上 述 之 一 二 說 明 到 校 辦 理 五 如 有 任 何 疑 義 及 問 題 請 逕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莊 小 姐, 連 絡 電 話 04-22395079 拾 貳 註 冊 入 學 本 校 將 於 錄 取 生 報 到 後 寄 發 新 生 資 料 袋, 錄 取 考 生 應 如 期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若 於 8 月 初 尚 未 收 到 新 生 資 料 袋, 請 逕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查 詢 ( 電 話 :04-22391647 轉 8011-8015), 逾 期 未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辦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9

拾 叁 附 註 一 學 力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所 有 表 件 資 料, 均 須 加 蓋 原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章 戳 二 報 名 表 中 之 通 訊 地 址 欄, 請 明 確 填 寫, 並 請 務 必 填 寫 郵 遞 區 號 ; 所 填 地 址 為 本 校 建 置 考 生 檔 案 資 料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寄 發 各 項 通 知 用, 如 因 填 寫 錯 誤 或 無 收 件 人, 致 郵 件 無 法 投 遞, 涉 及 考 生 權 益 部 份,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三 現 役 軍 人 及 現 在 軍 事 機 構 服 務 人 員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醫 學 系 公 費 生 師 範 學 院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服 替 代 役 者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研 究 所, 應 自 行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服 義 務 役 ( 含 替 代 役 ) 者, 須 另 繳 交 服 務 部 隊 ( 單 位 ) 出 具 之 開 學 日 前 即 可 退 伍 之 證 明, 若 經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註 冊 入 學 就 讀 情 形,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四 研 究 生 於 就 讀 研 究 所 期 間, 領 有 教 育 部 設 置 之 獎 助 學 金 者, 不 得 兼 任 校 內 外 其 他 任 何 職 務 五 本 簡 章 所 稱 離 校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止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所 載 起 始 日 期 起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仍 持 續 在 職 止 六 經 錄 取 新 生, 得 於 新 生 註 冊 日 截 止 前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期 間,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休 學 須 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則 及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七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尚 未 定 案 104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學 費 及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僅 供 參 考, 其 他 相 關 費 用 請 參 考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頁 公 布 之 收 費 標 準 104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學 費 及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院 別 系 所 別 學 費 雜 費 小 計 健 康 科 學 院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博 士 班 37,910 16,340 54,250 八 住 宿 以 研 究 生 宿 舍 為 主, 新 生 優 先 登 記 抽 籤,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表, 若 有 變 動 以 學 校 公 告 為 準 寢 室 類 型 費 用 每 學 期 (4 個 月 ) 冷 氣 費 雙 人 房 (8 坪 ) 新 台 幣 12,200 元 每 間 寢 室 每 月 以 40 度 為 限, 從 41 度 開 始 加 收 電 費 單 人 房 (6 坪 ) 新 台 幣 18,200 元 依 總 務 處 公 告 電 費 金 額 加 乘 計 算 九 獎 助 學 金 : 獎 學 金 包 含 ( 一 ) 校 外 獎 學 金 ;( 二 ) 創 辦 人 獎 學 金 : 適 用 對 象 為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 請 參 閱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創 辦 人 獎 學 金 設 置 辦 法 ), 符 合 創 辦 人 獎 學 金 設 置 辦 法 第 二 條 資 格 者, 即 可 提 出 申 請 助 學 金 為 協 助 經 濟 弱 勢 或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同 學 順 利 完 成 學 業 獎 助 學 金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考 本 校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網 頁 公 告 ; 創 辦 人 獎 學 金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考 本 校 招 生 組 網 頁 公 告 十 若 考 生 對 本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有 疑 義 及 糾 紛 時, 應 於 放 榜 後 10 日 內 以 具 名 方 式 ( 含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及 方 式 )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本 校 將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後 函 覆, 未 具 名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予 處 理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10

附 表 一 報 考 切 結 書 考 生 編 號 ( 務 必 填 寫 ): 報 考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報 考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證 件 與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研 究 計 畫 等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不 實 等 情 事, 即 視 為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察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察 覺 者, 開 除 其 學 籍, 且 概 不 退 還 已 繳 之 註 冊 費 用, 亦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證 明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察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公 告 取 消 畢 業 資 格 以 上 規 定 本 人 願 意 遵 守 並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此 致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立 切 結 書 人 :( 親 筆 簽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11

附 表 二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及 報 名 費 收 據 黏 貼 表 考 生 編 號 ( 務 必 填 寫 ): 請 黏 貼 身 分 證 學 生 證 影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面 ) 外 籍 考 生 請 貼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身 分 證 影 本 ( 反 面 ) 外 籍 考 生 請 貼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學 生 證 影 本 ( 正 面 )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繳 驗 註 冊 章 務 必 清 晰 可 辨 學 生 證 影 本 ( 反 面 )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繳 驗 註 冊 章 務 必 清 晰 可 辨 報 名 費 收 據 ( 影 本 ) 浮 貼 處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便 利 超 商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或 郵 政 劃 撥 擇 一 方 式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將 便 利 超 商 繳 費 收 據 影 本 或 ATM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表 影 本 或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影 本 ( 空 白 處 書 寫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編 號 報 考 系 所 別 ) 黏 貼 於 附 表 二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及 報 名 費 收 據 黏 貼 表 一 併 郵 寄, 繳 費 後 請 考 生 保 留 正 本 備 查 繳 費 金 額 不 足 或 收 款 人 欄 書 寫 錯 誤, 一 律 退 件 ; 若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一 ) 全 家 統 一 OK 及 萊 爾 富 超 商 繳 費, 需 自 付 手 續 費 10 元 ( 二 )ATM 轉 帳, 銀 行 代 號 :004, 網 路 報 名 後 產 生 之 個 人 專 屬 轉 帳 帳 號 ; 手 續 費 依 各 銀 行 農 會 合 作 金 庫 或 郵 局 規 定 收 費 ( 三 ) 便 利 超 商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其 手 續 費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不 包 含 於 報 名 費 內 ( 四 ) 郵 政 劃 撥, 劃 撥 帳 號 :22494621 戶 名 :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二 其 他 學 歷 ( 力 ) 證 件 成 績 證 明 及 各 系 所 要 求 之 備 審 資 料 請 整 理 成 冊 或 疊 放 整 齊 夾 妥 以 防 散 失 三 黏 貼 一 份 即 可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12

附 表 三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格 式 不 拘, 僅 供 參 考 考 生 編 號 ( 務 必 填 寫 ): 姓 名 就 讀 學 校 學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就 讀 系 ( 組 ) 系 組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全 班 人 數 名 次 名 次 佔 班 ( 組 ) 百 分 比 % 證 明 事 項 104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 將 於 105 年 6 月 畢 業 ) 查 該 生 為 本 校 歷 屆 畢 業 生 ( 畢 業 於 年 月 ) 肄 業 生 ( 肄 業 於 年 月 ) 其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及 名 次 如 上 表 所 列 無 誤 此 致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證 明 學 校 權 責 單 位 章 戳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報 考 系 所 考 生 編 號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13

附 表 四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格 式 不 拘, 僅 供 參 考 考 生 編 號 ( 務 必 填 寫 ): 進 修 人 員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系 所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擔 任 工 作 內 容 任 職 起 訖 日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服 務 年 資 年 月 日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止 ( 至 今 ) 備 註 茲 證 明 該 員 在 本 單 位 服 務 滿 一 年 ( 含 ) 以 上 二 年 以 上, 且 目 前 仍 在 職 本 單 位 ( 公 司 ) 保 證 上 表 各 欄 所 填 均 屬 事 實, 若 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絕 無 異 議 單 位 或 公 司 名 稱 : ( 全 銜 ) 負 責 人 : 機 構 地 址 : 電 話 : 機 構 登 記 或 立 案 字 號 ( 機 關 及 公 營 機 構 免 填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加 蓋 單 位 關 防 或 公 司 印 鑑 )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14

附 表 五 自 傳 格 式 不 拘, 僅 供 參 考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考 生 編 號 ( 務 必 填 寫 ): 姓 名 : 報 考 系 所 : 報 考 身 分 別 :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原 就 讀 學 校 : 原 就 讀 系 ( 科 別 ): * 自 傳 ( 以 600 字 為 限, 以 A4 規 格 打 字 或 親 自 撰 寫 )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15

附 表 六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書 格 式 不 拘, 僅 供 參 考 一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可 包 含 下 列 各 項 內 容 1. 在 校 期 間 學 習 心 得 2. 計 畫 就 讀 本 校 研 究 所 之 動 機 3. 進 入 本 校 後 修 課 及 學 習 規 劃 4. 對 擬 就 讀 研 究 所 學 習 內 涵 之 認 識 與 期 望 5. 研 究 所 畢 業 後 之 生 涯 規 劃 6. 其 他 與 您 就 讀 本 校 研 究 所 規 劃 之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之 事 宜 二 以 上 各 細 目 撰 寫 400 至 600 字 ( 以 A4 規 格 打 字 或 親 自 撰 寫 )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16

附表七 推薦函 格式不拘 僅供參考 壹 申請者資料 本欄由考生自填 考生編號 務必填寫 姓名 報考系所 貳 申請者表現評估 一 對申請者之瞭解程度 很熟 熟 不很熟 不熟 認識已經 二 請就申請者下列各評估項目表現予以勾選 1.學習態度 極佳 優良 佳 尚可 差 2.研究能力 極佳 優良 佳 尚可 差 3.創造能力 極佳 優良 佳 尚可 差 4.表達能力 極佳 優良 佳 尚可 差 5.領導能力 極佳 優良 佳 尚可 差 6.品行操守 極佳 優良 佳 尚可 差 7.合作精神 極佳 優良 佳 尚可 差 8.成熟程度 極佳 優良 佳 尚可 差 年 不清楚 不清楚 不清楚 不清楚 不清楚 不清楚 不清楚 不清楚 總 評 極佳 優良 佳 尚可 差 不清楚 參 具體評語 包括專業知識 研究潛力 分析能力等 肆 推薦程度 極力推薦 推薦 不推薦 伍 推薦人資料 姓名 電話 E-mail 任職單位 職稱 推薦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註 推薦人請親自填寫本推薦書 裝入信封並於封口簽名彌封後 交考生檢附於各系所要求文 件審核資料中 中臺 105 學年度研究所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簡章附表及附錄 17

附 表 八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需 造 字 申 請 表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身 分 證 字 號 考 生 編 號 電 話 :( 日 ) 行 動 電 話 : ( 夜 ) 本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報 名 資 料 有 輸 入 無 法 產 生 之 文 字, 先 以 # 代 替, 請 貴 校 造 字, 使 資 料 正 確 完 整, 以 下 需 造 字 之 項 目 及 文 字 ( 請 打 ): 考 生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文 字 : 地 址 : 需 造 字 之 文 字 : 其 他 ( 請 說 明 ): 需 造 字 之 文 字 : 一 各 欄 位 請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正 確 二 姓 名 應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所 顯 示 者 一 致, 如 有 不 同 者, 請 先 至 權 責 機 關 辦 理 相 關 程 序 三 填 妥 資 料 後,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與 報 名 資 料 一 併 寄 40601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廍 子 路 666 號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四 如 有 疑 問, 請 洽 04-22391647 轉 8041-8044 或 04-22395079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18

附 表 九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認 定 申 請 書 限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報 考 者 使 用 報 考 系 所 姓 名 連 絡 電 話 身 分 證 ( 護 照 ) 號 碼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信 箱 通 訊 地 址 專 業 領 域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佐 證 資 料 申 請 人 簽 章 請 條 列 說 明,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初 審 招 生 系 所 審 查 通 過 審 查 不 通 過, 理 由 : 系 所 主 管 核 章 年 月 日 審 查 結 果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審 查 不 通 過, 理 由 :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次 會 議 決 議 備 註 : 1.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報 考 者, 請 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連 同 本 申 請 表, 於 105 年 05 月 09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406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廍 子 路 666 號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組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19

附 表 十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本 人 所 持 之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原 校 密 封 之 成 績 單 及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出 具 之 出 入 境 時 間 證 明,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此 致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 立 書 人 : 報 考 系 所 : 考 生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20

附 表 十 一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查 詢 編 號 : ( 考 生 勿 填 ) 核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考 生 編 號 : 姓 名 : 報 考 系 所 :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傳 真 電 話 : 聯 絡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 縣 ( 市 ) 鄉 鎮 ( 市 區 ) 里 ( 村 ) 鄰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複 查 項 目 處 理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面 試 成 績 總 成 績 考 生 簽 名 : 注 意 事 項 : 1. 複 查 成 績 費 用 新 台 幣 壹 佰 元 整 請 以 郵 政 劃 撥 繳 交 ( 戶 名 :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劃 撥 帳 號 22494621 ) 2. 請 詳 填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編 號 及 報 考 系 所 聯 絡 電 話 及 傳 真 電 話 3. 成 績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僅 就 成 績 核 計 部 分 進 行 查 對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4. 請 將 本 申 請 表 成 績 通 知 單 複 查 費 ( 劃 撥 繳 費 收 據 ),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傳 真 電 話 :04-22391697), 傳 真 後 請 來 電 確 認 (04-22395079) 凡 委 託 他 人 或 考 生 家 長 來 校 查 問 或 逾 期 或 口 頭 申 請 以 及 傳 真 資 料 不 全, 概 不 予 受 理 本 校 處 理 後 以 傳 真 或 限 時 信 函 回 覆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21

附 表 十 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考 生 編 號 姓 名 性 別 電 話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報 考 系 所 : 之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簽 名 日 期 年 月 日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蓋 章 第 一 聯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存 查 考 生 編 號 姓 名 性 別 電 話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報 考 系 所 : 之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簽 名 日 期 年 月 日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蓋 章 第 二 聯 考 生 存 查 注 意 事 項 : 1. 請 考 生 填 妥 本 申 請 書 後, 將 申 請 書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達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本 校 將 申 請 書 第 一 二 聯 蓋 章 後, 第 一 聯 留 本 校 存 查, 第 二 聯 寄 還 考 生 存 查 3. 本 校 招 生 專 線 :04-22395079; 傳 真 電 話 :04-22391697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22

附 表 十 三 委 託 報 到 書 本 人 考 生 編 號 為 因 故 無 法 如 期 親 自 前 往 貴 校 辦 理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登 記 報 到, 特 委 託 辦 理 登 記 此 致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受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受 委 託 人 通 訊 地 址 : 受 委 託 人 電 話 : 受 委 託 人 行 動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23

附 表 十 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服 務 申 請 表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服 務 申 請 表 ( 正 本 ) 考 生 編 號 : 報 考 系 所 : 申 請 類 別 : 視 障 重 度 肢 體 殘 障 其 他 考 生 簽 名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服 務 申 請 表 ( 副 本 ) 考 生 請 勿 自 行 撕 開 考 生 編 號 : 報 考 系 所 : 申 請 類 別 : 視 障 重 度 肢 體 殘 障 其 他 考 生 簽 名 :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24

附 表 十 五 退 費 申 請 書 退 費 申 請 書 一 本 人 報 名 貴 校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退 費 項 目 : 因 屬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之 考 生 ;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考 生, 請 檢 附 報 名 費 收 據 影 本 及 欲 退 費 將 款 項 撥 入 該 帳 戶 之 金 融 機 構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乙 份 申 請 退 費, 敬 請 核 辦 二 申 請 退 費 原 因 : 已 繳 費 但 未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 已 繳 費 且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但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三 轉 帳 所 持 卡 片 之 所 有 人 存 款 帳 戶 資 料 如 下, 退 費 時 請 將 款 項 逕 撥 入 該 帳 戶 內 : 戶 名 : 聯 絡 電 話 :(H) (O) 手 機 號 碼 : 身 份 證 字 號 : 欲 退 費 之 帳 號 ( 擇 一 即 可 ): 金 融 機 構 : 銀 行 分 行 帳 號 : 郵 局 : 郵 局 支 局 局 號 : 帳 號 : 上 述 資 料, 請 詳 實 填 寫, 並 依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將 退 費 申 請 書 正 本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如 有 逾 期 或 資 料 填 寫 錯 誤 者 概 不 受 理 退 費,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此 致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費 收 據 影 本 黏 貼 處 及 金 融 機 構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乙 份 請 浮 貼 ( 報 名 費 收 據 影 本 已 貼 於 報 名 表 者, 可 不 必 再 貼 ) 申 請 人 姓 名 : 報 考 系 所 : 考 生 編 號 : 聯 絡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25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50006004B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26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四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九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十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學 士 班, 準 用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27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一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 一 )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 二 ) 修 業 累 計 滿 三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 三 )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 四 ) 修 業 累 計 滿 五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五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六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 一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一 個 學 期 者,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學 士 後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 一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二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後,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達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學 士 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款 及 前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至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前, 已 修 習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轉 學 考 生 報 考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轉 學 考 試, 依 原 就 讀 學 校 及 擬 報 考 學 校 之 雙 重 學 籍 規 定, 擬 於 轉 學 錄 取 時 選 擇 同 時 就 讀 者, 得 僅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第 五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28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六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八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包 括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第 二 項 與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第 五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29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第 十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或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修 習 第 四 條 第 三 項 第 二 款 之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達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得 報 考 學 士 後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持 前 三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中 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及 附 錄 30

附錄二 本校校址交通位置圖 中臺科技大學 到校交通指南 一 自行開車者 國道 1 號 中清/大雅交流道(174K) 路線 A 往台中方向 環中路左轉 行駛內側車道銜接 崇德 閘道上 74 快速道路 松竹路閘道下銜接環中東路 松竹路左轉 東山路左轉 大坑圓環右轉直行 路線 B 7-11 廍子路右轉 中臺科技大學 國道 3 號 霧峰交流道(211K) 接 快速道路 往太平方向 太原路匣道下 太原路右轉 7-11 廍子路左轉 中臺科技大學 國道 1 號 台中/中港交流道(178K) 路線 C 往台中方向 台灣大道(中港路) 長榮桂冠酒店(左側) 太原路左轉 7-11 廍子路左轉 中臺科技大學 二 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者 台中烏日站下車 台鐵新烏日站轉乘區間車(北上) 太原火車站下車 東光路出口 轉乘巨業 68 路 直 達中臺科技大學校園 中台灣 20 路公車 中臺科技大學站下車後步行入校 台中烏日站下車 轉乘統聯 85 路公車 中臺科技大學站下車後步行入校 ( 行駛時間較長且班次有限 請查明搭車時刻) 台中站下車 台中客運總站 (車站對面) 轉乘台中客運 15 路 中臺科技大學站下車後步行入校 台中 客運 16 路 大坑圓環站下車 往廍子路方向約走 10-~15 分鐘) 中臺科技大學 台中站下車 綠川東站 (綠川東街) 轉乘仁友 21 號 中台灣 31 號 大坑圓環站下車 往廍子路方向約 台鐵 走 10-~15 分鐘 中臺科技大學 中台灣 20 路公車 中臺科技大學站下車後步行入校 中台灣 1 路公 車 直達中臺科技大學校園 可到校公車 1.台中客運 15 路 中臺科技大學站下車後步行入校 2.中台灣客運 1 路 20 路 1 路可直達校園 20 路中臺科技大學站下車後步行入校 3.仁友客運 21 路 中台灣 31 路 台中客運 16 路 大坑圓環站下車 往廍子路方向約走 10-~15(分鐘) 公車 中臺科技大學 4.巨業客運 68 路 中臺科技大學站下車可直達校園 5.統聯客運 85 路 中臺科技大學站下車後步行入校 目前搭乘台中市公車刷卡(台灣通 悠遊卡 高捷卡 遠通 ETC 卡)可享 8 公里免費優惠可多加利用 亦可 查詢台中市公車動態暨路網轉乘系統網站 http://citybus.taichung.gov.tw/new.aspx 校址 40601 台中市北屯區廍子路 666 號 招生專線 04-22395079 傳真 04-22391697 中臺 105 學年度研究所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簡章附表及附錄 31

附錄三 本校校園配置圖 語 言 中 心 勤 萊 爾 富 學 樓 摩爾書店 銀樺廣場 中臺 105 學年度研究所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簡章附表及附錄 32

中臺科技大學 105 學年度研究所博士班考試入學報名專用信封 考生編號 請填寫 限 地 址 時 掛 寄件人 號 電 話 中臺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 啟 4 0 6 0 1 台中市北屯區廍子路 666 號 請考生確實檢查報名證件 並作記 號以利處理 謝謝 報考資料 請依序排列 並以迴紋針 釘書機裝訂於左上角或裝訂成冊 一 報名表 二份 各實貼二吋照片 並簽名 二 附表一 報考切結書 簽名 三 附表二 報考資格證件及報名費收據黏貼表 四 附表三 成績名次證明書 加蓋原校教務處章戳 五 畢業證書影本 畢業生必繳 或同等學力證件影本 六 最高學歷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加蓋原校教務處章戳 七 附表四 服務年資證明書 在職生須檢附 3 個月內之在職證明 八 附表五 自傳 九 附表六 讀書及研究計畫書 十 附表七 推薦函 封 格式不拘 並請彌封 十一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印本 非清寒證明 十二 兵役單 十三 其他 綜合上列資料共 中臺 105 學年度研究所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簡章附表及附錄 33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