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STF 文 件 第 2 號 方 便 營 商 諮 詢 委 員 會 食 物 及 相 關 服 務 業 工 作 小 組 酒 牌 制 度 檢 討 目 的 本 文 件 匯 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七 月 至 九 月 期 間 就 酒 牌 制 度 檢 討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的 結 果, 以 及 擬 議 的 未 來 路 向 背 景 2. 政 府 當 局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七 月 展 開 為 期 兩 個 月 的 酒 牌 制 度 檢 討 公 眾 諮 詢, 收 集 公 眾 對 規 管 樓 上 酒 吧 及 進 一 步 簡 化 簽 發 酒 牌 程 序 的 意 見 諮 詢 期 在 同 年 九 月 完 結 時, 當 局 收 到 約 180 份 來 自 個 人 及 團 體 ( 包 括 方 便 營 商 諮 詢 委 員 會 轄 下 食 物 業 工 作 小 組 ) 的 意 見 書 此 外, 政 府 在 不 同 的 諮 詢 場 合 收 到 社 區 及 業 界 人 士 不 少 具 建 設 性 的 意 見 公 眾 諮 詢 結 果 及 未 來 路 向 3. 當 局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十 日 向 立 法 會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簡 報 了 公 眾 諮 詢 結 果 以 及 擬 議 的 未 來 路 向 有 關 文 件 載 於 附 錄, 以 供 參 閱 總 括 而 言 - (a) 大 體 而 言, 業 界 支 持 各 項 利 便 營 商 建 議 措 施, 但 不 贊 成 加 強 規 管 包 括 樓 上 酒 吧 在 內 的 酒 牌 處 所 相 反, 在 酒 吧 數 目 較 多 的 地 區, 當 區 代 表 和 居 民 促 請 政 府 更 嚴 格 管 制 酒 牌 處 所, 並
針 對 造 成 滋 擾 的 處 所 加 強 執 法 ; (b) 當 局 認 為 必 須 應 對 市 民 對 樓 上 酒 吧 治 安 安 全 及 滋 擾 問 題 的 憂 慮, 但 不 擬 對 某 些 地 區 或 樓 宇 內 的 樓 上 酒 吧 施 加 劃 一 的 額 外 法 定 限 制, 因 這 做 法 可 能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約 束, 也 有 欠 靈 活 然 而, 當 局 會 邀 請 酒 牌 局 考 慮 在 審 批 樓 上 酒 吧 的 酒 牌 申 請 時, 採 用 更 嚴 格 的 準 則, 並 就 此 擬 定 一 套 指 引 為 提 高 透 明 度, 酒 牌 局 亦 可 考 慮 以 適 當 方 式 公 開 該 套 指 引, 並 定 期 公 布 申 請 遭 拒 絕 的 樓 上 酒 吧 所 在 的 樓 宇 及 位 置 ; 及 (c) 當 局 會 與 酒 牌 局 商 討 落 實 各 項 利 便 營 商 建 議 措 施 屬 於 行 政 性 質 的 建 議 ( 例 如 把 酒 牌 申 請 透 過 互 聯 網 公 布 周 知 ), 如 獲 酒 牌 局 同 意, 可 先 於 需 要 修 訂 法 例 的 建 議 ( 例 如 把 最 長 牌 照 有 效 期 延 長 及 設 立 後 備 持 牌 人 機 制 ) 推 行 4. 請 各 食 物 及 相 關 服 務 業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留 意 上 述 公 眾 諮 詢 結 果 及 未 來 路 向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月 第 2 頁 -
立 法 會 CB(2)719/11-12(03) 號 文 件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十 日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酒 牌 制 度 檢 討 公 眾 諮 詢 報 告 目 的 本 文 件 匯 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七 月 至 九 月 期 間 就 酒 牌 制 度 檢 討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的 結 果, 以 及 擬 議 的 未 來 路 向 背 景 2. 在 本 事 務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月 十 五 日 及 四 月 十 二 日 的 會 議 席 上, 我 們 曾 向 委 員 簡 介 當 局 對 各 項 有 關 簽 發 酒 牌 的 利 便 營 商 建 議 措 施 的 初 步 構 想, 以 及 本 港 樓 上 酒 吧 所 帶 來 的 問 題 在 考 慮 委 員 酒 牌 局 及 其 他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後, 我 們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展 開 公 眾 諮 詢, 收 集 公 眾 對 規 管 樓 上 酒 吧 及 進 一 步 簡 化 簽 發 酒 牌 程 序 的 意 見 諮 詢 文 件 臚 列 了 以 下 事 項 供 社 會 各 界 討 論 : (a) 一 系 列 更 嚴 格 簽 發 酒 牌 予 樓 上 酒 吧 的 方 案 ; (b) 容 許 酒 牌 申 請 人 不 用 在 報 章 刊 登 公 告, 而 透 過 其 他 途 徑 刊 登 有 關 其 申 請 的 公 告 ; (c) 建 議 將 酒 牌 的 最 長 有 效 期 延 長 至 不 超 過 兩 年 ; (d) 在 維 持 由 自 然 人 申 請 和 持 有 酒 牌 的 情 況 下, 設 立 非 強 制 性 的 後 備 持 牌 人 機 制 ; 以 及 (e) 探 討 酒 牌 分 類 的 可 行 性, 務 求 更 妥 善 管 理 不 同 類 別 售 酒 處 所 的 風 險 我 們 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將 該 諮 詢 文 件 送 交 本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公 眾 諮 詢 結 果 3. 當 局 收 到 約 180 份 來 自 個 人 及 團 體 的 意 見 書 此 外, 政 府 官 員 出 席 了 數 個 業 界 諮 詢 會, 並 諮 詢 了 方 便 營 商 諮 詢 委 員 會 食 物 業 工 作 小 組 香 港 總 商 會 零 售 及 旅 遊 委 員 會, 以 及 領 有 酒 牌 處 所 數 目 最 多 的 三 個 地 區 ( 即 油 尖 旺 灣 仔 和 中 西 區 ) 的 區 議 會, 得 到 社 區 及 業 界 人 士 不 少 具 建 設 性 的 意 見 4. 大 體 而 言, 業 界 支 持 各 項 利 便 營 商 建 議 措 施, 但 不 贊 成 加 強 規 管 包 括 樓 上 酒 吧 在 內 的 酒 牌 處 所 相 反, 在 酒 吧 數 目 較 多 的 地 區, 當 區 代 表 和 居 民 促 請 政 府 更 嚴 格 管 制 酒 牌 處 所, 並 針 對 造 成 滋 擾 的 處 所 加 強 執 法 他 們 大 多 對 諮 詢 文 件 內 的 利 便 營 商 措 施 沒 有 特 別 意 見, 但 有 部 分 人 士 則 反 對 延 長 酒 牌 最 長 有 效 期 的 建 議 5. 附 件 載 有 完 整 報 告, 概 述 公 眾 諮 詢 期 間 收 集 所 得 主 流 意 見, 以 供 委 員 參 考 該 報 告 已 上 載 於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網 頁 未 來 路 向 6. 因 應 有 關 諮 詢 結 果, 我 們 傾 向 如 下 文 第 7 至 13 段 載 述, 落 實 各 項 建 議 樓 上 酒 吧 7. 我 們 必 須 應 對 市 民 對 樓 上 酒 吧 治 安 安 全 及 滋 擾 問 題 的 憂 慮 事 實 上, 在 審 批 酒 牌 申 請 時, 酒 牌 局 成 員 會 依 據 應 課 稅 品 ( 酒 類 ) 規 例 ( 第 109B 章 ) 第 17(2) 條 考 慮 到 有 關 處 所 內 的 消 防 安 全 及 衞 生 情 況, 信 納 該 處 所 是 適 合 用 作 售 賣 或 供 應 令 人 醺 醉 的 酒 類 的 地 方 公 眾 利 益 是 酒 牌 局 考 慮 是 否 批 准 酒 牌 申 請 的 準 則 之 一 鑑 於 現 時 法 例 已 授 權 酒 牌 局 按 每 個 個 案 的 情 況 審 議 樓 上 酒 吧 的 酒 牌 申 請, 我 們 不 擬 對 某 些 地 區 或 樓 宇 內 的 樓 上 酒 吧 施 加 劃 一 的 額 外 法 定 限 制, 因 這 做 法 可 能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約 束, 也 有 欠 靈 活 然 而, 酒 牌 局 可 考 慮 在 審 批 樓 上 酒 吧 的 酒 牌 申 請 時, 採 用 更 嚴 格 的 準 則, 以 消 除 市 民 對 治 安 安 全 及 滋 擾 問 題 的 憂 慮 為 此, 酒 牌 局 可 考 慮 就 審 批 樓 上 酒 吧 的 申 請 擬 定 一 套 指 引 公 眾 諮 詢 明 確 顯 示, 在 審 批 準 則 中, 安 全 程 度 應 列 為 優 先 考 慮 的 事 項 為 提 高 透 明 度, 酒 牌 局 可 考 慮 以 適 當 方 式 公 開 該 套 指 引, 並 定 期 公 布 申 請 遭 拒 絕 的 樓 上 酒 吧 所 在 的 樓 宇 - 2 -
及 位 置 8. 現 時, 警 方 及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每 年 都 會 巡 查 所 有 1 酒 牌 處 所 最 少 一 次 巡 查 頻 率 會 根 據 處 所 的 風 險 狀 況 調 整 我 們 會 與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商 討 方 法, 加 強 它 們 對 酒 牌 處 所 的 巡 查 及 改 進 執 法 策 略 刊 登 申 請 公 告 9. 就 公 眾 諮 詢 提 交 意 見 的 人 士 / 團 體 大 致 上 不 反 對 容 許 在 互 聯 網 上 刊 登 酒 牌 申 請 公 告 根 據 應 課 稅 品 ( 酒 類 ) 規 例 第 16 條, 刊 登 酒 牌 申 請 公 告 的 方 式 須 由 酒 牌 局 決 定 在 指 定 網 站 刊 登 公 告, 既 配 合 市 民 傾 向 從 互 聯 網 獲 取 資 訊 的 趨 勢, 成 本 又 較 低, 而 刊 登 時 間 也 比 一 天 的 報 章 公 告 為 長 我 們 會 請 酒 牌 局 考 慮 這 項 建 議, 並 提 供 必 要 的 行 政 支 援 酒 牌 局 也 可 考 慮 應 否 保 留 在 報 章 刊 登 公 告 的 選 擇 ( 一 如 部 分 諮 詢 回 應 者 所 建 議 ), 以 及 是 否 需 要 設 立 過 渡 期, 期 內 申 請 人 可 同 時 刊 登 網 上 公 告 及 報 章 公 告, 但 刊 登 公 告 的 本 地 報 章 的 數 目 則 可 減 少 牌 照 有 效 期 10. 由 於 獲 得 業 界 大 力 支 持 和 酒 牌 局 的 同 意, 我 們 建 議 把 具 有 最 少 連 續 兩 年 良 好 記 錄 的 業 務 的 牌 照 有 效 期, 延 長 至 最 長 兩 年 為 消 除 部 分 回 應 者 的 憂 慮, 我 們 會 與 酒 牌 局 商 討 設 立 檢 討 機 制, 使 酒 牌 局 能 夠 處 理 酒 牌 處 所 在 延 長 的 牌 照 有 效 期 內 發 生 的 任 何 負 面 情 況 ( 例 如 投 訴 個 案 突 然 增 加 ) 根 據 應 課 稅 品 ( 酒 類 ) 規 例 第 20 條, 酒 牌 的 有 效 期 為 一 年 或 少 於 一 年, 由 酒 牌 局 決 定 要 延 長 酒 牌 最 長 有 效 期, 需 修 訂 應 課 稅 品 ( 酒 類 ) 規 例 自 然 人 及 後 備 持 牌 人 11. 社 會 人 士 普 遍 支 持 現 時 只 限 向 自 然 人 發 出 酒 牌 的 規 定, 確 保 持 牌 人 有 清 晰 的 法 律 責 任 擬 議 的 後 備 持 牌 人 機 制 可 利 便 營 商, 廣 受 業 界 歡 迎 我 們 在 制 訂 計 劃 的 運 作 細 節 時, 但 會 依 循 以 下 原 則 : 1 食 環 署 根 據 以 風 險 評 估 為 本 的 巡 查 制 度 所 定 的 風 險 類 別, 定 期 巡 查 持 牌 食 物 業 處 所 高 風 險 中 風 險 及 低 風 險 的 食 物 業 處 所 分 別 每 隔 四 星 期 10 星 期 和 20 星 期 巡 查 一 次 此 外, 對 於 設 有 膳 食 服 務 的 會 社, 食 環 署 則 每 10 星 期 巡 查 一 次 現 時, 大 部 分 酒 牌 處 所 都 是 持 牌 食 肆 或 領 有 合 格 證 明 書 的 會 社 - 3 -
(a) 在 牌 照 有 效 期 的 任 何 時 間, 均 應 有 明 確 的 責 任 劃 分, 即 只 應 有 一 名 及 不 多 於 一 名 持 牌 人 負 責 管 理 酒 牌 處 所 ; 以 及 (b) 應 設 立 簡 化 程 序, 方 便 後 備 持 牌 人 在 數 日 內 接 管 牌 照, 以 期 盡 量 減 少 對 業 務 造 成 的 阻 礙 要 落 實 此 建 議, 將 需 修 訂 應 課 稅 品 ( 酒 類 ) 規 例 酒 牌 費 用 12. 我 們 會 藉 延 長 牌 照 有 效 期 和 設 立 後 備 持 牌 人 機 制 的 機 會, 考 慮 簽 發 酒 牌 的 成 本 分 析, 檢 討 酒 牌 費 用 牌 照 分 類 13. 在 公 眾 諮 詢 期 間, 對 於 為 不 同 的 營 運 模 式 銷 售 酒 類 的 類 別 或 業 務 性 質 設 立 不 同 類 別 的 牌 照 這 個 問 題, 我 們 收 集 到 不 同 的 意 見 然 而, 沒 有 人 提 出 不 同 類 別 的 牌 照 及 發 牌 條 件 應 如 何 具 體 設 定 ; 也 沒 有 一 個 絕 對 理 想 的 分 類 模 式, 酒 牌 分 類 在 加 強 規 管 方 面 所 帶 來 的 好 處 也 不 明 顯 我 們 對 有 關 建 議 持 開 放 態 度, 並 樂 意 與 業 界 作 進 一 步 磋 商 其 他 事 項 14. 在 公 眾 諮 詢 期 間, 部 分 回 應 者 建 議 參 考 食 物 業 牌 照 的 違 例 記 分 制, 為 酒 牌 實 施 相 若 的 違 例 記 分 制 度, 以 助 執 行 簽 發 酒 牌 條 件 當 局 對 這 項 建 議 有 所 保 留, 因 為 在 批 出 酒 牌 時 的 考 慮 因 素 ( 包 括 整 體 公 眾 利 益 ) 與 批 出 食 物 業 牌 照 的 考 慮 因 素 並 不 相 同, 如 要 根 據 一 套 記 分 制 予 以 量 化, 可 能 會 有 困 難 這 樣 一 套 制 度 的 增 值 作 用 也 成 疑 問, 因 為 它 不 應 成 為 一 種 機 械 化 手 段, 使 酒 牌 局 再 無 需 要 在 考 慮 每 宗 個 案 時 根 據 應 課 稅 品 ( 酒 類 ) 規 例 行 使 其 酌 情 權 我 們 會 就 此 事 進 一 步 諮 詢 酒 牌 局 時 間 表 15. 當 局 會 着 手 與 酒 牌 局 商 討 上 述 的 各 項 建 議, 並 會 視 乎 需 要 與 其 他 持 份 者 商 討 屬 於 行 政 性 質 的 建 議 ( 例 如 酒 牌 局 採 用 指 引 評 估 樓 上 酒 吧 的 申 請, 以 及 把 酒 牌 申 請 透 過 互 聯 網 公 布 周 知 ), 如 獲 酒 牌 局 同 意, 可 先 於 需 要 修 訂 應 課 稅 品 ( 酒 類 ) 規 例 的 建 議 ( 例 如 把 最 長 牌 照 有 效 期 延 長 及 設 立 後 備 持 牌 人 機 制 ) 推 - 4 -
行 修 訂 法 例 須 由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依 據 應 課 稅 品 條 例 ( 第 109 章 ) 第 6 條 訂 立 的 附 屬 法 例 形 式 提 出, 並 須 提 交 立 法 會 如 我 們 決 定 修 訂 法 例, 會 就 草 擬 法 例 先 諮 詢 本 事 務 委 員 會 徵 詢 意 見 16. 請 委 員 備 悉 本 文 件 的 內 容, 並 提 供 意 見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 5 -
附 件 度 見 零 年 度 兩 零 年 樓 見 年 樓 數 令 利 度 參 列 了 論 (a) 列 更 樓 ( (b) () (c) 不 兩 年 () (d) 立 () (e) 類 不 類 理 ( 六 ) 來 見 了 數 了 便 零 旅 數 不 見 便 不 樓 數 更 便 見
- 2 - 流 見 樓 樓 行 度 理 不 宅 不 宅 樓 更 行 理 樓 來 樓 理 樓 理 更 例 金 樓 更 見 例 領 行 度 見 理 不 列 不 數 宅 樓 樓 若 樓 例 樓 樓 拉 數 數 數 理 樓 列 例 樓 宅
- 3 - 不 立 例 若 樓 數 參 聯 數 行 不 留 力 連 兩 年 良 錄 兩 年 留 來 更 更 數 來 立 數 若 不 數 不 來 見 留 律 烈 見 ( 數 不 不 ) 見 流
- 4 - 類 18. 類 度 利 切 行 見 類 類 類 說 類 來 行 度 不 不 類 類 類 度 不 了 見 行 了 數 宅 立 數 理 例 行 不 見 落 利 零 年
- 5 - 零 旅 見 錄 零 年 錄 零 年 錄 零 年 錄 見
度 度 零 年 了 兩 零 年 見 零 年 行 參 零 年 行 數 了 立 零 年 見 見 樓 ( 5. 不 樓 更 論 (a) 不 類 例 說 樓 樓 拉 OK 數 樓 不
(c) 便 不 金 不 若 樓 金 (d) 力 聯 理 數 數 不 不 理 行 度 例 行 () 不 聯 不 留 () 良 錄 兩 年 () 不 理 理 - 2 -
類 ( 六 ) 10. 類 度 見 類 類 零 年 - 3 -
度 零 旅 見 : 2011 年 9 14 : 9:30 11:00 : 金 95 22 樓 : 零 旅 : 1. (()) 2. 女 (L Hotel Management Co. Ltd.) 3. 李 ( 利 行 ) 4. Mr Glenn Smith () 5. 林 () 6. (A.S. Watson Group) 7. () 8. () 9. 女 () 10. 女 () : 1. 理 2. 林 零 旅 見 : 樓 利 留 樓 樓 數
理 見 數 樓 宅 樓 不 年 年 樓 理 樓 便 利 18 類 例 年 來 不 樓 樓 數 金 樓 更 樓 理 ( 例 聯 見 ( 例 ) () 樓 例 零 年 - 2 -
C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 23 -
- 24 -
度 見 聯 不 識 理 李 識 李 蘭 不 見 聯 樂
利 利 利 利 利 金 金 金 利 金 龍 料 理 龍 龍 茶 老 料 理 劉 利 丹 拉 - 2 -
金 樓 樂 樂 拉 聯 聯 - 3 -
聯 葉 劉 不 見 理 理 量 聯 行 理 利 理 - 4 -
樂 立 不 見 利 理 利 理 理 朗 樓 立 聯 便 蓮 樓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