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軍 軍 官 學 校 100 學 年 度 士 官 二 專 班 入 學 招 生 期 程 表 日 期 項 目 100 年 1 月 10 日 ( 一 ) 至 3 月 30 日 ( 三 ) 甄 選 申 請 推 薦 ( 在 營 士 官 ) 入 學 體 檢 100 年 1 月 27 日 ( 四 ) 至 28 日 ( 五 ) 財 團 法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詴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100 年 3 月 22 日 ( 二 ) 至 4 月 15 日 ( 五 ) 甄 選 申 請 推 薦 ( 在 營 士 官 ) 入 學 網 路 及 通 訊 報 名 ( 報 名 申 請 入 學 者 頇 附 學 測 成 績 單 影 本 ) 100 年 4 月 30 日 ( 六 ) 及 5 月 1 日 ( 日 )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5 月 16 日 ( 一 ) 放 榜 100 年 5 月 6 日 ( 五 ) 寄 發 甄 選 申 請 推 薦 ( 在 營 士 官 ) 入 學 人 員 准 考 證 及 不 合 格 通 知 書 100 年 5 月 9 日 ( 一 ) 至 5 月 13 日 ( 五 ) 登 記 ( 中 正 預 校 ) 入 學 報 名 1. 甄 選 申 請 推 薦 ( 在 營 士 官 ) 入 學 測 驗 100 年 5 月 28 日 ( 六 ) 2. 報 名 甄 選 入 學 者 繳 交 統 測 成 績 單 ( 請 自 行 影 印 一 份 正 本 查 驗, 影 本 收 繳 ) 100 年 6 月 17 日 ( 五 ) 甄 選 申 請 推 薦 ( 在 營 士 官 ) 登 記 ( 中 正 預 校 ) 入 學 公 告 錄 取 榜 單 及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書 1. 甄 選 申 請 推 薦 ( 在 營 士 官 ) 登 記 ( 100 年 6 月 20 日 ( 一 ) 至 24 日 ( 五 ) 中 正 預 校 ) 入 學 考 生 成 績 複 查 2. 推 薦 ( 在 營 士 官 ) 入 學 新 生 通 信 登 記 註 冊 100 年 6 月 29 日 ( 三 ) 甄 選 申 請 登 記 ( 中 正 預 校 ) 入 學 正 取 生 報 到 100 年 6 月 30 日 ( 四 ) 至 7 月 4 日 ( 一 ) 甄 選 申 請 入 學 備 取 生 報 到 100 年 6 月 29 日 ( 三 ) 至 8 月 29 日 ( 一 ) 甄 選 申 請 登 記 ( 中 正 預 校 ) 入 學 新 生 入 伍 訓 練 100 年 8 月 24 日 ( 三 ) 推 薦 ( 在 營 士 官 ) 入 學 新 生 返 校 報 到 100 年 9 月 1 日 ( 四 ) 開 學 備 考 : 1. 招 生 總 額 251( 男 237 女 14) 員 : (1)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員 額 141( 男 138 女 3) 員 (2)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員 額 75( 男 74 女 1) 員 (2) 登 記 入 學 招 生 員 額 15( 男 15) 員 (3) 推 薦 入 學 招 生 員 額 20( 男 10 女 10) 員 2. 登 記 入 學 未 招 滿 員 額 併 入 申 請 入 學 之 招 生 員 額 3. 推 薦 入 學 未 招 滿 之 員 額 不 併 入 各 類 招 生 員 額 4. 甄 選 入 學 及 申 請 入 學 不 足 額 時 相 互 遞 補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100 學 年 度 士 官 二 專 班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招 生 方 式 -----------------------------------------------------------1 貳 甄 選 入 學 與 申 請 入 學 --------------------------------------------------1 一 招 生 對 象 ------------------------------------------------1 二 招 生 科 別 與 員 額 ------------------------------------------------1 三 報 名 資 格 --------------------------------------------------------2 四 甄 選 程 序 ------------------------------------------------------3 五 註 冊 與 報 到 ---------- ---------------------------------- 6 六 退 訓 規 定 ----------------------------------------------- 7 七 修 業 規 定 ----------------------------------------------- 7 八 任 官 與 服 役 規 定 ------------------------------------------ 7 九 福 利 與 待 遇 --------------------------------------- ------7 十 一 般 規 定 ----------------------------------------------- 7 參 登 記 入 學 -------------------------------------------------------8 一 招 生 對 象 ------------------------------------------------8 二 招 生 科 別 與 員 額 -----------------------------------------------8 三 報 名 規 定 -------------------------------------------------8 四 資 格 審 查 ------------------------------------------------9 五 成 績 計 算 ---------------------------------------- --- --9 六 錄 取 與 公 告 -----------------------------------------------9 七 註 冊 與 報 到 --------------------------------------------------9 八 退 訓 規 定 ---------------------------------------------- 10 九 修 業 規 定 ---------------------------------------------- 10 十 任 官 與 服 役 規 定 ----------------------------------------------10 十 一 福 利 與 待 遇 ------------------------------------------------10 十 二 一 般 規 定 ------------------------------------------------10 肆 推 薦 入 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一 招 生 對 象 - - - - - - - - - - - - - ------------------------------1 1 二 招 生 科 別 與 員 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三 報 名 資 格 -----------------------------------------------12 四 報 考 流 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五 註 冊 與 報 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六 修 業 規 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七 任 官 與 服 役 規 定 ---------------------------------------- 15 八 福 利 與 待 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九 一 般 規 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附 件 1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17 附 件 2 指 定 體 檢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及 時 間 參 考 表 --------------------------------19 附 件 3 報 名 表 ---------------------------------------------------------21 附 件 4 入 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22 附 件 5 考 生 審 查 表 及 保 薦 書 ---------------------------------------------23 附 件 6 甄 選 申 請 登 記 入 學 就 學 服 務 志 願 書 -----------------------------24 附 件 7 軍 費 生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保 證 書 --------------------------25 附 件 8 推 薦 入 學 就 學 服 務 志 願 書 ----------------------------------------26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100 學 年 度 士 官 二 專 班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方 式 : 甄 選 入 學 申 請 入 學 推 薦 入 學 及 登 記 入 學 貳 甄 選 入 學 及 申 請 入 學 : 一 招 生 對 象 :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未 役 未 婚 男 女 性 社 會 青 年 二 招 生 科 別 與 員 額 : ( 一 ) 申 請 入 學 : 1. 採 計 100 學 年 度 大 學 入 學 考 詴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 以 下 簡 稱 學 測 ) 成 績 2. 招 生 員 額 : 75 員 ( 男 74 員 女 1 員 ) 未 招 滿 之 員 額 納 入 甄 選 入 學 員 額 遞 補 3. 各 招 生 科 別 之 員 額 如 下 表 : 招 生 員 額 招 生 科 別 海 軍 司 令 部 軍 備 局 資 電 部 合 計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航 海 科 4 0 0 0 0 0 4 0 輪 機 科 27 0 0 0 0 0 27 0 企 業 管 理 科 0 1 0 0 0 0 0 1 通 信 電 子 科 ( 通 電 組 ) 27 0 0 0 5 0 32 0 通 信 電 子 科 ( 兵 器 組 ) 11 0 0 0 0 0 11 0 小 計 69 1 0 0 5 0 74 1 70 0 5 75 備 考 考 生 得 選 填 3 項 志 願 ( 含 代 訓 資 電 部 5 員 ) ( 二 ) 甄 選 入 學 : 1. 採 計 100 學 年 度 技 術 院 校 四 年 制 與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 以 下 簡 稱 統 測 ) 成 績 2. 招 生 員 額 :141 員 ( 男 138 員 女 3 員 ) 未 招 滿 之 員 額 納 入 申 請 入 學 員 額 遞 補 3. 各 招 生 科 別 之 員 額 如 下 表 : 招 生 科 別 招 生 類 別 招 生 員 額 海 軍 司 令 部 軍 備 局 資 電 部 合 計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航 海 科 11 0 0 0 0 0 11 0 海 事 群 輪 機 科 45 0 0 0 1 0 46 0 企 業 管 理 科 商 管 群 5 1 0 0 0 0 5 1 通 信 電 子 科 動 力 機 械 群 電 46 1 1 0 8 1 55 2 ( 通 電 組 )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通 信 電 子 科 類 ( 或 電 子 類 ) 21 0 0 0 0 0 21 0 ( 兵 器 組 ) 小 計 128 2 1 0 9 1 138 3 130 1 10 141 備 考 考 生 依 招 生 類 別 選 填 志 願, 且 不 得 跨 類 選 填 ( 含 代 訓 軍 備 局 及 資 電 部 11 員 ) 第 1 頁, 共 26 頁
( 三 ) 報 名 限 制 : 考 生 僅 可 擇 一 參 加 甄 選 入 學 或 申 請 入 學 三 報 名 資 格 : ( 一 ) 年 齡 : 17 歲 至 24 歲 ( 民 國 76 年 1 月 1 日 至 民 國 83 年 12 月 31 日 出 生 ) ( 二 ) 學 歷 : 1. 下 列 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畢 業 者 : (1) 高 級 中 學 (2)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3)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2. 曾 在 下 列 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結 業, 並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 (1)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2)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班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3. 曾 在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中 正 預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參 加 報 名 : (1)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2)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4. 曾 在 下 列 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 (1)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2)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班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5. 曾 在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參 加 報 名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2) 修 滿 四 年 級 以 上 年 級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6.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詴 及 格, 取 得 高 中 高 職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7. 曾 參 加 考 詴 院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詴 普 通 考 詴 或 相 當 於 高 普 考 詴 之 特 種 考 詴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8.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詴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 含 比 照 )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9.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 (1)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2)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第 2 頁, 共 26 頁
( 三 ) 國 籍 : 1.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並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者 2.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頇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20 年 ; 香 港 及 澳 門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頇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3. 具 雙 重 國 籍 者, 錄 取 後 頇 放 棄 外 國 國 籍,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始 准 辦 理 報 到 入 學 ; 於 報 到 入 學 後 查 覺 未 放 棄 外 國 國 籍, 一 律 開 除 學 籍, 考 生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不 得 有 異 議 4. 經 查 在 臺 設 籍 身 分 資 格 不 符 相 關 規 定 者, 撤 銷 應 考 資 格 ; 於 錄 取 後 查 覺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於 入 學 後 查 覺, 一 律 開 除 學 籍, 考 生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不 得 異 議 5. 錄 取 新 生 依 軍 事 學 校 學 生 研 究 生 學 籍 規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入 學, 如 於 報 到 入 學 後 查 覺 不 符 前 揭 規 定 者, 一 律 開 除 學 籍, 並 頇 依 照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發 給 及 賠 償 辦 法 規 定, 賠 償 所 受 領 之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 四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報 考 ; 於 錄 取 後 查 覺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於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開 除 學 籍 ; 於 任 官 後 查 獲 者, 依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 1. 曾 受 刑 之 宣 告 感 訓 處 分 保 安 處 分 保 護 處 分 但 符 合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83 條 之 1 第 1 項 之 規 定 或 少 年 時 期 受 緩 刑 宣 告 期 滿 未 經 撤 銷, 不 在 此 限 2. 違 犯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經 裁 定 觀 察 勒 戒 或 強 制 戒 治 3. 在 校 期 間 違 反 品 德 言 行 規 定, 受 記 大 過 一 次 以 上 之 處 分 或 經 軍 事 校 院 開 除 學 籍 3 年 內 4.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 如 附 件 1) 規 定 5. 已 屆 役 齡 考 生, 經 役 政 單 位 安 排 接 受 兵 役 體 檢 後, 體 位 判 定 為 替 代 役 體 位 免 役 體 位 或 體 位 未 定 但 經 向 所 屬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徵 兵 檢 查 委 員 會 申 請 改 判 為 常 備 役 體 位, 不 在 此 限 ( 體 位 改 判 由 考 生 自 行 辦 理 ) 6. 已 婚 懷 孕 或 具 撫 養 子 女 之 法 定 義 務 四 甄 選 程 序 : ( 一 ) 體 檢 : 1. 體 檢 日 期 : 自 100 年 1 月 10( 星 期 一 ) 日 至 3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止 2. 體 檢 方 式 : 採 網 路 預 約 體 檢 方 式 辦 理, 至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http://rdrc.mnd.gov.tw/) 登 錄 預 約 後, 赴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醫 院 實 施 體 檢 ( 體 檢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及 時 間 參 考 表 如 附 件 2 ) 3. 體 檢 費 新 臺 幣 1,200 元 整,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 檢 查 結 果 有 疑 義 頇 實 施 延 伸 性 檢 查 者, 依 全 民 健 保 規 定 收 費 第 3 頁, 共 26 頁
4. 考 生 受 檢 時 應 誠 實 告 知 過 去 病 史, 如 刻 意 隱 瞞, 於 入 學 後 因 疾 病 復 發 致 體 格 不 符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基 準,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學, 考 生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不 得 異 議 5. 考 生 於 辦 理 體 檢 時, 由 體 檢 醫 院 主 動 發 放 體 檢 表 1 份 ( 考 生 自 行 影 印 體 檢 表 1 份 存 查 ), 體 檢 表 正 本 併 報 名 資 料 寄 送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資 審 小 組 實 施 體 檢 表 體 位 複 審, 鑑 定 為 不 符 合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規 定 者, 寄 發 不 合 格 原 因 通 知 單 ( 二 ) 報 名 :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後 通 信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1. 報 名 日 期 :100 年 3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 至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2. 繳 交 資 料 : (1) 報 名 表 ( 如 附 件 3): A.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cna.edu.tw) 按 報 名 步 驟 完 成 報 名 表 填 寫 後 下 載 列 印 1 份, 於 簽 名 欄 親 筆 簽 名 及 蓋 章, 並 貼 妥 2 吋 照 片 1 張 B. 志 願 科 別 欄 由 考 生 依 志 願 序 填 寫 就 讀 科 別 完 成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志 願 科 別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3) 高 中 ( 職 ) 畢 業 證 書 影 印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份 (4) 本 人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正 面 照 片 ( 頇 見 兩 耳 光 面 )1 式 2 張, 並 於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5) 近 6 個 月 內 合 格 體 檢 表 正 本 1 份 ( 得 使 用 報 名 截 止 日 6 個 月 內 各 軍 校 招 生 合 格 體 檢 表, 惟 頇 符 合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之 合 格 體 位 ) (6)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住 址, 並 貼 妥 32 元 郵 票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標 準 信 封 2 份 ( 寄 發 准 考 證 錄 取 通 知 單 ) (7)3 個 月 內 本 人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 不 得 以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代 替, 戶 籍 謄 本 記 事 欄 記 事 勿 省 略 ) (8)100 學 年 度 學 測 或 統 測 成 績 單 影 本 ( 甄 選 入 學 考 生, 統 測 成 績 單 影 本 於 5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參 加 測 驗 當 日 繳 交 ) 3. 報 名 方 式 : (1)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將 應 繳 交 資 料 寄 至 813 高 雄 市 左 營 郵 政 90175 號 信 箱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士 官 二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2) 報 名 日 期 以 郵 戳 為 憑, 資 料 缺 件 者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補 齊,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3)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4.100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第 二 階 段 考 詴 准 考 證 或 不 合 格 原 因 通 知 單, 並 公 告 合 格 考 生 名 單 於 本 校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cna.edu.tw) 5. 報 名 甄 選 入 學 或 申 請 入 學 者,100 學 年 度 統 測 或 學 測 5 科 成 績 任 一 科 為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考 詴 ( 三 ) 第 二 階 段 考 詴 日 期 地 點 及 科 目 : 第 4 頁, 共 26 頁
1. 日 期 與 地 點 : 100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於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軍 校 路 669 號 ) 實 施 2. 時 間 及 科 目 如 下 表 : 日 期 時 間 科 目 備 考 5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0900-1020 智 力 測 驗 閱 讀 智 力 測 驗 指 導 說 明 20 分 鐘, 智 力 測 驗 實 際 測 驗 時 間 為 50 分 鐘, 收 發 考 卷 答 案 卡 10 分 鐘 1050-1140 口 詴, 合 計 80 分 鐘 ( 四 )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加 分 優 待 規 定 : 身 分 類 別 應 繳 交 證 件 加 分 優 待 方 式 僑 僑 務 委 員 會 僑 生 輔 導 室 核 發 之 僑 生 增 加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3% 生 身 分 證 明 原 本 原 住 民 本 人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記 事 欄 有 山 增 加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學 生 地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記 事 3.75% 蒙 藏 一 蒙 藏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增 加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生 二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3.75% 一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分 發 或 介 考 專 科 返 國 半 年 內 增 加 各 科 學 校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之 函 件 ( 原 始 分 數 3.75%; 返 國 一 年 內 增 加 各 科 原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重 大 災 害 地 區 學 生 如 已 遺 失, 應 註 明 其 發 文 機 關, 發 文 日 期 字 號 ) 二 護 照 影 本 或 入 境 證 副 本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本 人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記 事 欄 有 重 大 災 害 地 區 記 事 重 大 災 害 地 區 之 認 定 依 該 事 件 相 關 法 規 之 廢 止 而 停 止 適 用 始 分 數 3%; 返 國 二 年 內 增 加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2.25%; 返 國 三 年 內 增 加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1.5% 增 加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3.75% 備 考 : 1. 表 列 優 待 規 定 之 分 數 計 算, 以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乘 以 增 加 比 例 為 計 算 各 科 之 分 數 ( 分 數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2. 具 有 優 待 身 分 之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有 效 身 分 證 明 ( 正 本 ) 俾 憑 辦 理 優 待 作 業, 未 繳 交 者 均 以 棄 權 論 3. 具 有 兩 種 以 上 特 種 生 身 分 者, 僅 能 擇 一 辦 理 加 分 優 待 ( 五 ) 成 績 計 算 : 1. 成 績 計 分 方 式 : 依 據 100 學 年 度 學 測 或 統 測 成 績 之 [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 依 招 生 類 別 而 定 ) 等 三 科 目 ] 原 分 數 加 總 計 算 之, 即 為 考 生 實 得 學 科 測 驗 總 成 績 第 5 頁, 共 26 頁
2.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按 總 成 績 績 序 志 願 序 核 定 錄 取 科 別, 如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依 英 文 國 文 數 學 及 智 測 成 績 高 低 之 參 酌 順 序 錄 取, 若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同 分 者, 均 予 錄 取 3.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不 算 入 總 成 績, 未 達 100 分 以 上 者 為 不 及 格, 不 予 錄 取 4. 口 詴 成 績 不 算 入 總 成 績, 未 達 60 分 以 上 者 為 不 合 格, 不 予 錄 取 ( 六 ) 錄 取 與 公 告 : 100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cna.edu.tw) 供 考 生 查 詢, 並 寄 發 考 生 錄 取 通 知 單 ( 七 ) 成 績 複 查 : 1.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得 提 出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但 不 得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原 始 考 卷 2. 國 軍 智 力 測 驗 答 案 不 對 外 公 開,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僅 提 供 答 對 題 數 及 分 數 作 為 複 查 結 果 3. 複 查 日 期 :100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至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4. 成 績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得 先 將 填 妥 之 成 績 複 查 表 ( 如 附 件 4) 傳 真 至 07-5882447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傳 真 後 以 電 話 ( 招 生 專 線 :07-5817366) 確 認 但 仍 頇 以 限 時 掛 號 檢 附 填 妥 之 成 績 複 查 表 及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標 準 信 封 1 份 ( 郵 資 32 元, 詳 填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逕 寄 至 813 高 雄 市 左 營 郵 政 90175 號 信 箱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士 官 二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收 ( 信 封 上 註 明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字 樣 ) 五 註 冊 與 報 到 : ( 一 ) 正 取 生 : 100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8 時 至 12 時 依 錄 取 通 知 單 規 定 之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攜 帶 錄 取 通 知 單 學 歷 ( 力 ) 證 件 原 本 等 相 關 文 件 及 個 人 行 李, 至 本 校 中 正 堂 辦 理 報 到, 凡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其 員 額 由 備 取 人 員 遞 補 ( 二 ) 備 取 生 : 正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後, 按 缺 額 狀 況 於 100 年 6 月 29 日 下 午 4 時 起 以 電 話 依 備 取 順 序 逐 一 通 知, 備 取 生 應 於 100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至 7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依 通 知 至 本 校 辦 理 註 冊 登 記 及 報 到,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 三 ) 錄 取 新 生 完 成 報 到 當 日, 由 本 校 接 送 新 生 至 左 營 海 軍 新 訓 中 心 實 施 8 週 之 新 生 入 伍 訓 練, 未 完 成 入 伍 訓 練 或 成 績 不 合 格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 開 學 日 期 為 100 年 9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 四 ) 冒 名 頂 替 或 資 料 內 容 與 事 實 不 符 者, 於 錄 取 後 查 覺,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 在 學 期 間 查 覺 者, 開 除 學 籍 ; 畢 業 後 查 覺 者, 撤 銷 學 位 及 公 告 註 銷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並 層 報 國 防 部 依 規 定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 五 ) 入 學 後 欲 轉 科 者, 依 本 校 令 頒 學 生 轉 科 實 施 規 定 辦 理 ( 六 ) 因 病 傷 無 法 入 學 者, 於 公 告 或 通 知 報 到 期 限 內, 由 本 人 或 代 理 人 檢 附 證 明, 向 學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國 防 部 核 定,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第 6 頁, 共 26 頁
一 年 ; 經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參 加 下 年 度 招 生 體 檢 及 入 伍 訓 練, 體 檢 不 合 格 或 未 完 成 入 伍 訓 練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六 退 訓 規 定 : ( 一 ) 入 伍 訓 練 期 間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訓 : 1. 因 公 假 事 假 病 假 或 其 他 事 故 缺 課, 其 缺 課 時 數 分 別 計 算 超 過 訓 練 時 間 六 分 之 ㄧ, 或 合 併 計 算 超 過 訓 練 時 間 五 分 之 ㄧ 2. 經 判 處 徒 刑 拘 役 或 受 感 訓 處 分 強 制 戒 治 觀 察 勒 戒 保 安 處 分 及 保 護 處 分 之 宣 告 但 符 合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83 條 之 1 第 1 項 規 定 或 少 年 時 期 受 緩 刑 宣 告 期 滿 未 經 撤 銷, 不 在 此 限 3. 訓 練 成 績 不 合 格 4. 因 傷 病 致 體 格 發 生 變 化 或 於 新 生 入 營 體 格 複 檢, 經 檢 定 不 符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所 定 基 準 5. 申 請 自 願 退 訓 6. 入 營 後 經 查 核 發 現 其 他 不 合 甄 選 簡 章 所 定 甄 選 對 象 條 件 及 資 格 ( 二 ) 退 訓 作 業 處 理 : 1. 由 施 訓 單 位 編 階 上 校 以 上 主 官 核 定 辦 理, 並 發 給 退 訓 證 明 書 2. 履 行 兵 役 義 務 之 男 子, 由 施 訓 單 位 通 知 戶 籍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法 辦 理 徵 兵 處 理 七 修 業 規 定 : ( 一 ) 修 業 年 限 :2 年 ( 二 ) 畢 業 :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合 於 下 列 條 件 者 授 予 副 學 士 學 位 1. 修 滿 應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2. 規 定 年 限 內 完 成 應 受 之 實 習 或 寒 暑 訓 軍 事 課 程, 且 成 績 合 格 八 任 官 與 服 役 規 定 : 畢 業 前 依 畢 業 成 績 績 序 完 成 兵 科 單 位 暨 專 長 選 填 作 業, 自 畢 業 之 日 起, 以 下 士 任 官, 服 常 備 士 官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6 年 九 福 利 與 待 遇 : 學 生 就 讀 期 間 與 畢 業 後 之 福 利 與 待 遇 相 關 事 項, 依 國 防 部 訂 ( 修 ) 頒 之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 請 參 考 國 防 部 網 站 :http://www.mnd.gov.tw/) 十 一 般 規 定 : ( 一 ) 考 生 體 檢 經 指 定 醫 院 檢 查 判 定 為 合 格 者,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資 審 小 組 實 施 體 檢 表 體 位 資 料 審 查, 鑑 定 為 不 符 合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規 定 者, 不 予 錄 取 ( 二 ) 新 生 於 錄 取 後, 因 傷 病 體 格 發 生 變 化 致 不 符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規 定 或 染 有 吸 食 毒 品 及 違 法 經 判 刑 確 定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於 入 學 後 或 就 學 期 間 有 上 述 情 事, 依 軍 事 學 校 學 生 研 究 生 學 籍 規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 三 ) 入 學 後 經 查 不 符 入 學 資 格 在 校 受 訓 期 間 成 績 ( 含 入 伍 訓 練 結 訓 成 績 畢 業 體 能 測 驗 ) 不 合 格 或 因 故 遭 致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畢 業 任 官 後 因 不 適 服 現 役 退 伍 致 未 服 滿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者, 將 依 相 關 第 7 頁, 共 26 頁
教 育 法 令 處 理, 並 依 軍 事 學 校 學 生 研 究 生 學 籍 規 則 軍 事 學 校 退 學 休 學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服 役 處 理 辦 法 及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發 給 及 賠 償 辦 法 處 理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服 役 及 賠 償 等 相 關 問 題 ;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費 用 或 完 成 分 期 賠 償 公 證 手 續 後, 得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及 成 績 單 如 涉 ( 違 ) 法 情 形, 依 法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 四 ) 錄 取 新 生,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並 填 寫 就 學 服 役 志 願 書 及 軍 費 生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保 證 書 ( 如 附 件 6 7), 無 故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不 得 異 議 ( 五 ) 錄 取 學 生 入 學 報 到 後, 應 遵 守 本 校 學 生 學 則 學 生 手 冊 及 生 活 管 理 等 相 關 規 定 ( 六 )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不 具 現 役 軍 人 身 分, 學 生 親 屬 不 適 用 現 行 軍 人 眷 屬 各 項 福 利 優 待 等, 若 於 在 學 期 間 因 故 死 亡 或 經 檢 定 成 殘 者, 依 軍 事 學 校 軍 費 學 生 傷 亡 照 護 金 發 給 辦 法 辦 理 ( 七 ) 考 生 接 獲 役 男 入 營 徵 集 令, 得 持 本 校 核 發 之 准 考 證 或 錄 取 通 知 單 至 兵 役 單 位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 凡 未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而 逕 自 入 營 者, 視 同 放 棄 報 考 或 錄 取 資 格 ( 八 ) 錄 取 生 不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列 各 項 報 考 規 定, 一 律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參 登 記 入 學 : 一 招 生 對 象 : 100 年 度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未 考 取 軍 事 學 校 正 期 班 者 二 招 生 科 別 與 員 額 : ( 一 ) 招 生 員 額 :15 員 ( 男 ) 不 列 備 取 生, 未 招 滿 之 員 額 納 入 申 請 入 學 員 額 遞 補 ( 二 ) 各 招 生 科 別 之 員 額 如 下 表 : 海 軍 司 令 部 招 生 科 別 招 生 員 額 男 性 航 海 科 3 輪 機 科 3 通 信 電 子 科 ( 通 電 組 ) 3 通 信 電 子 科 ( 兵 器 組 ) 3 企 業 管 理 科 3 總 計 15 三 報 名 規 定 :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後 通 信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 一 ) 報 名 日 期 :100 年 5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至 5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 二 ) 繳 交 資 料 : 1. 報 名 表 ( 同 附 件 3): (1)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cna.edu.tw) 按 報 名 步 驟 完 成 報 名 表 填 寫 後 下 載 列 印 1 份, 於 簽 名 欄 親 筆 簽 名 及 蓋 章, 並 貼 妥 2 吋 照 片 1 張 (2) 志 願 科 別 欄 由 考 生 依 志 願 序 填 寫 就 讀 科 別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第 8 頁, 共 26 頁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志 願 科 別 2.100 學 年 度 大 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3.3 個 月 內 本 人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 不 得 以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代 替, 戶 籍 謄 本 記 事 欄 記 事 勿 省 略 ) 4.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5. 本 人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正 面 照 片 ( 頇 見 兩 耳 光 面 )1 式 2 張, 並 於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6.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住 址, 並 貼 妥 32 元 郵 票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標 準 信 封 乙 份 (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 7.100 學 年 度 軍 事 學 校 正 期 班 甄 選 入 學 合 格 體 檢 表 8.100 學 年 度 軍 事 學 校 正 期 班 甄 選 入 學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正 本 ( 三 ) 報 名 方 式 : 1.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將 應 繳 交 資 料 寄 至 813 高 雄 市 左 營 郵 政 90175 號 信 箱 -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士 官 二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2. 報 名 日 期 以 郵 戳 為 憑, 資 料 缺 件 者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補 齊,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3.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四 資 格 審 查 :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到 考 生 資 料 後 逕 行 審 查 五 成 績 計 算 : ( 一 ) 依 據 100 學 年 度 學 測 之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等 5 科 目 原 級 分 加 總, 即 為 考 生 實 得 學 科 測 驗 總 成 績 ( 二 )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以 最 高 總 級 分 依 序 擇 優 錄 取, 總 級 分 相 同 時 依 英 文 國 文 數 學 自 然 社 會 及 智 力 測 驗 各 科 成 績 高 低 之 參 酌 順 序 錄 取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各 科 目 成 績 中, 有 任 一 科 為 零 級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三 )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不 算 入 總 成 績, 未 達 100 分 以 上 者 為 不 及 格, 不 予 錄 取 ( 四 ) 口 詴 成 績 不 算 入 總 成 績, 未 達 60 分 以 上 者 為 不 合 格, 不 予 錄 取 六 錄 取 與 公 告 : 100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cna.edu.tw) 供 考 生 查 詢, 並 寄 發 考 生 錄 取 通 知 單 ; 錄 取 名 冊 依 規 定 層 報 海 軍 司 令 部, 並 副 知 中 正 預 校 七 註 冊 與 報 到 : ( 一 ) 錄 取 生 應 攜 帶 錄 取 通 知 單 學 歷 證 件 原 本, 於 100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8 時 至 12 時, 依 規 定 手 續 及 注 意 事 項 至 本 校 中 正 堂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報 到 完 畢 後 由 本 校 接 送 至 左 營 海 軍 新 訓 中 心 實 施 8 週 之 新 生 入 伍 訓 練, 未 完 成 入 伍 訓 練 或 成 績 不 合 格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 開 學 日 期 為 100 年 9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 二 ) 新 生 入 伍 受 訓 期 間 實 施 休 假, 依 施 訓 單 位 規 定 辦 理 ; 完 成 入 伍 訓 練 新 生, 依 據 軍 事 學 校 學 員 生 休 假 共 同 處 理 原 則 核 予 結 訓 假 ( 三 ) 冒 名 頂 替 或 資 料 內 容 與 事 實 不 符 者, 於 錄 取 後 查 覺,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 在 學 期 間 查 覺 者, 開 除 學 籍 ; 畢 業 後 查 覺 者, 撤 銷 學 位 及 公 告 註 銷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並 層 報 國 防 部 依 第 9 頁, 共 26 頁
規 定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 四 ) 入 學 後 欲 轉 科 者, 依 本 校 令 頒 學 生 轉 科 實 施 規 定 辦 理 ( 五 ) 因 病 傷 無 法 入 學 者, 於 公 告 或 通 知 報 到 期 限 內, 由 本 人 或 代 理 人 檢 附 證 明, 向 學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國 防 部 核 定,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一 年 ; 經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參 加 下 年 度 招 生 體 檢 及 入 伍 訓 練, 體 檢 不 合 格 或 未 完 成 入 伍 訓 練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八 退 訓 規 定 : ( 一 ) 入 伍 訓 練 期 間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訓 : 1. 因 公 假 事 假 病 假 或 其 他 事 故 缺 課, 其 缺 課 時 數 分 別 計 算 超 過 訓 練 時 間 六 分 之 ㄧ, 或 合 併 計 算 超 過 訓 練 時 間 五 分 之 ㄧ 2. 經 判 處 徒 刑 拘 役 或 受 感 訓 處 分 強 制 戒 治 觀 察 勒 戒 保 安 處 分 及 保 護 處 分 之 宣 告 但 符 合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83 條 之 1 第 1 項 規 定 或 少 年 時 期 受 緩 刑 宣 告 期 滿 未 經 撤 銷, 不 在 此 限 3. 訓 練 成 績 不 合 格 4. 因 傷 病 致 體 格 發 生 變 化 或 於 新 生 入 營 體 格 複 檢, 經 檢 定 不 符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所 訂 基 準 5. 申 請 自 願 退 訓 6. 入 營 後 經 查 核 發 現 其 他 不 合 甄 選 簡 章 所 定 甄 選 對 象 條 件 及 資 格 ( 二 ) 退 訓 作 業 處 理 : 1. 由 施 訓 單 位 編 階 上 校 以 上 主 官 核 定 辦 理, 並 發 給 退 訓 證 明 書 2. 履 行 兵 役 義 務 之 男 子, 由 施 訓 單 位 通 知 戶 籍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法 辦 理 徵 兵 處 理 九 修 業 規 定 : ( 一 ) 修 業 年 限 :2 年 ( 二 ) 畢 業 :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合 於 下 列 條 件 者 授 予 副 學 士 學 位 1. 修 滿 應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2. 規 定 年 限 內 完 成 應 受 之 實 習 寒 暑 訓 和 軍 事 訓 練, 且 成 績 合 格 十 任 官 與 服 役 規 定 : 畢 業 前 依 畢 業 成 績 績 序 完 成 兵 科 單 位 暨 專 長 選 填 作 業, 自 畢 業 之 日 起, 以 下 士 任 官, 服 常 備 士 官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6 年 十 一 福 利 與 待 遇 : 學 生 就 讀 期 間 與 畢 業 後 之 福 利 與 待 遇 相 關 事 項, 依 國 防 部 訂 ( 修 ) 頒 之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 請 參 考 國 防 部 網 站 :http://www.mnd.gov.tw/) 十 二 一 般 規 定 : ( 一 ) 考 生 體 檢 經 指 定 醫 院 檢 查 判 定 為 合 格 者,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資 審 小 組 實 施 體 檢 表 體 位 資 料 審 查, 鑑 定 為 不 符 合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規 定 者, 不 予 錄 取 ( 二 ) 曾 受 刑 之 宣 告 感 訓 處 分 保 安 處 分 保 護 處 分 者 不 得 報 考 但 符 合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83 條 之 1 第 1 項 之 規 定 或 少 年 時 期 受 緩 刑 宣 告 期 滿 未 經 撤 銷 者, 不 在 此 限, 或 在 校 期 間 因 品 德 言 行 方 面 有 記 大 過 一 次 以 第 10 頁, 共 26 頁
上 處 分 者, 亦 不 得 報 考 ( 三 ) 新 生 於 錄 取 後, 因 傷 病 體 格 發 生 變 化 致 不 符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規 定 或 染 有 吸 食 毒 品 及 違 法 經 判 刑 確 定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 於 入 學 後 或 就 學 期 間 有 上 述 情 事 者, 依 軍 事 學 校 學 生 研 究 生 學 籍 規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 四 ) 入 學 後 經 查 不 符 入 學 資 格 在 校 受 訓 期 間 成 績 ( 含 入 伍 訓 練 結 訓 成 績 畢 業 體 能 測 驗 ) 不 合 格 或 因 故 遭 致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畢 業 任 官 後 因 不 適 服 現 役 退 伍 致 未 服 滿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者, 將 依 相 關 教 育 法 令 處 理, 並 依 軍 事 學 校 學 生 研 究 生 學 籍 規 則 軍 事 學 校 退 學 休 學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服 役 處 理 辦 法 及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發 給 及 賠 償 辦 法 處 理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服 役 及 賠 償 等 相 關 問 題 ;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費 用 或 完 成 分 期 賠 償 公 證 手 續 後, 得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及 成 績 單 如 涉 ( 違 ) 法 情 形, 依 法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 五 ) 錄 取 新 生,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並 填 寫 就 學 服 役 志 願 書 及 軍 費 生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保 證 書 ( 如 附 件 6 7), 無 故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不 得 異 議 ( 六 ) 錄 取 學 生 入 學 報 到 後, 應 遵 守 本 校 學 生 學 則 學 生 手 冊 及 生 活 管 理 等 相 關 規 定 ( 七 )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不 具 現 役 軍 人 身 分, 學 生 親 屬 不 適 用 現 行 軍 人 眷 屬 各 項 福 利 優 待 等, 若 於 在 學 期 間 因 故 死 亡 或 經 檢 定 成 殘 者, 依 軍 事 學 校 軍 費 學 生 傷 亡 照 護 金 發 給 辦 法 辦 理 ( 八 ) 考 生 接 獲 役 男 入 營 徵 集 令, 得 持 本 校 核 發 之 准 考 證 或 錄 取 通 知 單 至 兵 役 單 位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 凡 未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而 逕 自 入 營 者, 視 同 放 棄 報 考 或 錄 取 資 格 ( 九 ) 錄 取 生 不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列 各 項 報 考 規 定, 一 律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肆 推 薦 入 學 : 一 招 生 對 象 : 海 軍 在 營 志 願 役 士 官 二 招 生 科 別 與 員 額 : ( 一 ) 招 生 員 額 :20 員 ( 男 10 員 女 10 員 ) 不 列 備 取 生, 未 招 滿 之 餘 額 亦 不 併 入 其 他 各 類 招 生 員 額 ( 二 ) 各 招 生 科 別 之 員 額 如 下 表 : 招 生 員 額 招 生 科 別 招 生 類 別 海 軍 司 令 部 備 考 男 性 女 性 航 海 科 2 2 考 生 依 招 生 類 海 事 群 輪 機 科 2 2 別 選 填 志 願, 通 信 電 子 科 ( 通 電 組 ) 動 力 機 械 群 電 機 與 電 2 2 且 不 得 跨 類 選 通 信 電 子 科 ( 兵 器 組 ) 子 群 電 機 類 ( 或 電 子 類 ) 2 2 填 企 業 管 理 科 商 管 群 2 2 10 10 總 計 20 第 11 頁, 共 26 頁
三 報 名 資 格 : ( 一 ) 學 經 歷 及 考 績 : 1. 學 歷 : 具 高 中 ( 職 ) 學 歷 ( 力 ) 2. 經 歷 : 服 滿 士 官 現 役 1 年 ( 任 士 官 之 日 算 至 入 學 報 到 日 滿 1 年 ); 報 名 及 入 學 前, 已 申 辦 退 伍 者, 一 律 不 列 入 甄 選 對 象, 錄 取 者 亦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3. 近 3 年 考 績 甲 等 以 上 ; 任 官 未 滿 3 年 者 以 實 際 服 役 時 間 列 計 ; 未 辦 考 績 者 頇 具 備 考 列 甲 等 以 上 之 條 件 ( 二 )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100 分 以 上 凡 無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或 未 達 100 分 以 者, 自 行 於 報 名 前 參 加 補 測 或 於 考 詴 當 日 實 施 補 測 ( 三 ) 年 齡 限 制 :30 歲 以 下 ( 民 國 70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者 ) ( 四 ) 體 格 : 經 判 定 合 於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之 合 格 體 位 ( 五 )100 年 度 國 軍 體 能 鑑 測 成 績 合 格 ( 六 ) 100 學 年 度 統 測 5 科 成 績 無 任 一 科 零 分 ( 七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報 考 ; 於 錄 取 後 查 覺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 於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開 除 學 籍 ; 於 任 官 後 查 獲 者, 依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 1. 近 3 年 內 ( 算 至 入 學 報 到 前 1 日 止 ) 曾 因 違 犯 風 紀 案 件,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 受 連 帶 處 分, 不 在 此 限 2. 國 內 外 進 修 畢 業 人 員 未 滿 管 制 期 限 3. 人 事 查 核 不 合 格 4. 曾 受 刑 之 宣 告 感 訓 處 分 保 安 處 分 保 護 處 分 但 符 合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83 條 之 1 第 1 項 之 規 定 或 少 年 時 期 受 緩 刑 宣 告 期 滿 未 經 撤 銷, 不 在 此 限 5. 違 犯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經 裁 定 觀 察 勒 戒 或 強 制 戒 治 6. 近 3 年 內 個 人 因 肇 生 洩 密 違 規 案 件,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7. 具 專 科 以 上 學 歷 四 報 考 流 程 : ( 一 ) 體 檢 : 1. 體 檢 日 期 :100 年 1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0 年 3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止 2. 由 考 生 所 屬 單 位 函 請 指 定 之 國 軍 醫 院 辦 理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若 於 報 考 年 度 內 曾 實 施 國 軍 人 員 體 格 分 類 檢 查 或 年 度 體 檢 者, 可 直 接 轉 載, 跨 年 度 則 以 6 個 月 內 體 檢 表 為 限 惟 體 檢 項 目 不 同 時, 頇 補 做 未 檢 項 目 3. 考 生 體 檢 經 指 定 之 國 軍 醫 院 檢 查 判 定 為 合 格 者, 復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實 施 體 檢 表 體 位 資 料 審 查, 鑑 定 為 不 符 合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者, 寄 發 不 合 格 原 因 通 知 單 ( 二 ) 報 名 :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後 通 信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1. 報 名 日 期 :100 年 3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 至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2. 繳 交 資 料 : 第 12 頁, 共 26 頁
(1) 報 名 表 ( 如 附 件 3): A.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cna.edu.tw) 按 報 名 步 驟 完 成 報 名 表 填 寫 後 下 載 列 印 1 份, 於 簽 名 欄 親 筆 簽 名 及 蓋 章, 並 貼 妥 2 吋 照 片 1 張 B. 志 願 科 別 欄 由 考 生 依 志 願 序 填 寫 就 讀 科 別 完 成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志 願 科 別 (2) 高 中 ( 職 ) 畢 業 證 書 影 印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份 (3)3 個 月 內 本 人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 不 得 以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代 替, 戶 籍 謄 本 記 事 欄 記 事 勿 省 略 ) (4)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5) 本 人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著 軍 裝 正 面 照 片 ( 頇 見 兩 耳 光 面 )1 式 2 張, 並 於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6) 近 6 個 月 內 合 格 體 檢 表 正 本 1 份 ( 得 使 用 報 名 截 止 日 6 個 月 內 各 軍 校 招 生 合 格 體 檢 表, 惟 頇 符 合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之 合 格 體 位 ) (7)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住 址, 並 貼 妥 32 元 郵 票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標 準 信 封 2 份 ( 寄 發 准 考 證 錄 取 通 知 單 ) (8) 報 考 者 頇 經 編 階 中 校 以 上 主 官 同 意, 採 個 別 通 信 報 名, 並 出 具 人 員 審 查 表 及 保 薦 書 ( 如 附 件 5), 並 負 保 薦 責 任 ( 各 單 位 出 具 證 明 應 詳 閱 各 項 規 定, 嚴 格 審 查 ), 如 未 按 規 定 手 續 報 名 者, 一 經 查 覺 即 予 撤 銷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並 予 開 除 學 籍 (9)100 年 度 國 軍 體 能 鑑 測 中 心 核 發 之 正 式 合 格 成 績 表 (10)100 學 年 度 統 測 成 績 單 ( 依 招 生 類 別 辦 理 報 名,5 月 28 日 繳 交 成 績 單 影 本 ) 3. 報 名 方 式 : (1)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將 應 繳 交 資 料 寄 至 813 高 雄 市 左 營 郵 政 90175 號 信 箱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士 官 二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2) 報 名 日 期 以 郵 戳 為 憑, 資 料 缺 件 者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補 齊,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3)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4.100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第 二 階 段 考 詴 准 考 證 或 不 合 格 原 因 通 知 單, 並 公 告 合 格 考 生 名 單 於 本 校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cna.edu.tw) ( 三 ) 成 績 規 定 : 報 名 推 薦 入 學 者,100 學 年 度 5 科 成 績 任 一 科 為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考 詴 ( 四 ) 考 詴 日 期 地 點 及 科 目 : 1. 考 詴 日 期 與 地 點 : 100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於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軍 校 路 669 號 ) 實 施 2. 時 間 與 科 目 如 下 表 : 第 13 頁, 共 26 頁
日 期 時 間 科 目 備 考 5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0900-1020 智 力 測 驗 ( 補 測 ) 1050-1140 口 詴 閱 讀 智 力 測 驗 指 導 說 明 20 分 鐘, 智 力 測 驗 實 際 測 驗 時 間 為 50 分, 收 發 考 卷 答 案 卡 10 分 鐘, 合 計 80 分 鐘 ( 五 ) 成 績 計 算 : 1. 成 績 計 分 方 式 : 依 據 100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之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 依 招 生 類 別 而 定 ) 等 三 科 目 原 分 數 加 總 計 算 之, 即 為 考 生 實 得 學 科 測 驗 總 成 績 2.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按 總 成 績 績 序 志 願 序 核 定 錄 取 科 別, 如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依 英 文 國 文 數 學 及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高 低 之 參 酌 順 序 錄 取, 若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同 分 者, 均 予 錄 取 3.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不 算 入 總 成 績, 未 達 100 分 以 上 者 為 不 及 格, 不 予 錄 取 4. 口 詴 成 績 不 算 入 總 成 績, 未 達 60 分 以 上 者 為 不 合 格, 不 予 錄 取 ( 六 ) 錄 取 與 公 告 : 100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cna.edu.tw) 供 考 生 查 詢, 並 寄 發 考 生 錄 取 通 知 單 ( 七 ) 成 績 複 查 : 1.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得 申 請 複 查 但 不 得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原 始 考 卷 2. 國 軍 智 力 測 驗 答 案 不 對 外 公 開,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僅 提 供 答 對 題 數 及 分 數 作 為 複 查 結 果 3. 複 查 日 期 :100 年 6 月 20 日 至 6 月 24 日 4. 成 績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得 先 將 填 妥 之 成 績 複 查 表 傳 真 至 07-5882447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傳 真 後 以 電 話 ( 招 生 專 線 :07-5817366) 確 認 但 仍 頇 以 限 時 掛 號 檢 附 填 妥 之 成 績 複 查 表 及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標 準 信 封 1 份 ( 郵 資 32 元, 詳 填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逕 寄 至 813 高 雄 市 左 營 郵 政 90175 號 信 箱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士 官 二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收 ( 信 封 上 註 明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字 樣 ) 五 註 冊 與 報 到 : ( 一 ) 通 信 登 記 註 冊 : 100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至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止,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將 錄 取 通 知 單 及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寄 至 813 高 雄 市 左 營 郵 政 90175 號 信 箱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士 官 二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收 ( 以 註 冊 登 記 日 郵 戳 為 憑, 資 料 缺 件 者 於 返 校 報 到 期 限 內 補 齊,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凡 未 通 信 登 記 註 冊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 二 ) 返 校 報 到 : 第 14 頁, 共 26 頁
於 100 年 8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當 日 上 午 8 時 至 12 時 返 校 報 到, 並 完 成 相 關 報 到 手 續 ; 開 學 日 期 為 100 年 9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 三 ) 冒 名 頂 替 或 資 料 內 容 與 事 實 不 符 者, 於 錄 取 後 查 覺,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 在 學 期 間 查 覺 者, 開 除 學 籍 ; 畢 業 後 查 覺 者, 撤 銷 學 位 及 公 告 註 銷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並 層 報 國 防 部 依 規 定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 四 ) 入 學 後 欲 轉 科 者, 依 本 校 令 頒 學 生 轉 科 實 施 規 定 辦 理 ( 五 ) 預 備 役 士 官 於 入 學 前, 各 單 位 應 完 成 辦 理 核 定 該 考 生 留 營, 且 留 營 期 程 頇 涵 蓋 就 學 期 程 ( 六 ) 單 位 保 薦 時 頇 審 慎 考 核, 一 經 錄 取, 無 特 殊 理 由 不 得 報 請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違 者 依 規 定 追 究 主 官 保 薦 不 實 之 責 六 修 業 規 定 : ( 一 ) 修 業 年 限 :2 年 ( 二 ) 畢 業 :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合 於 下 列 條 件 者 授 予 副 學 士 學 位 1. 修 滿 應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2. 規 定 年 限 內 完 成 應 受 之 實 習 或 寒 暑 訓 軍 事 課 程, 且 成 績 合 格 七 任 官 與 服 役 規 定 : ( 一 ) 教 育 期 間 列 計 服 役 年 資 及 晉 任 停 年, 佔 上 階 且 合 於 晉 任 及 俸 級 晉 支 者, 經 人 事 權 責 單 位 審 核 後 依 規 定 晉 任 或 俸 級 晉 支 ( 二 ) 自 畢 業 再 任 職 之 日 起, 服 常 備 士 官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6 年 ( 三 ) 就 學 期 間, 如 中 途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者, 海 軍 人 員 由 原 單 位 檢 討 派 職, 其 他 軍 種 ( 單 位 ) 人 員 返 回 原 軍 種 ( 單 位 ) 由 司 令 部 ( 單 位 ) 派 職 ; 除 服 法 定 役 期 外, 並 應 按 進 修 時 間 之 2 倍, 延 長 服 現 役 時 間, 另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任 職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60 條 之 規 定 處 理 ( 四 ) 畢 業 分 發 派 職 : 由 司 令 部 實 施 分 發 派 職 作 業, 以 分 發 原 服 役 單 位 原 階 職 為 主, 並 由 原 單 位 負 責 職 缺 管 制 ; 若 因 組 織 精 簡, 原 單 位 裁 撤 無 空 缺 時, 由 司 令 部 依 職 缺 狀 況, 按 成 績 績 序 選 填 服 役 單 位 八 福 利 與 待 遇 :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與 畢 業 後 之 福 利 與 待 遇 相 關 事 項, 依 國 防 部 訂 ( 修 ) 頒 之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 請 參 考 國 防 部 網 站 :http://www.mnd.gov.tw/) 九 一 般 規 定 : ( 一 ) 違 反 詴 場 紀 律 者 : 1. 違 反 詴 場 規 定 者,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詴 場 規 定 處 理 外, 並 將 違 反 詴 場 規 定 事 實, 函 請 考 生 薦 訓 單 位, 召 開 評 審 會 議 處 2. 凡 違 反 詴 場 規 定 屬 考 詴 舞 弊, 經 查 屬 實 者, 由 薦 訓 單 位 依 陸 海 空 軍 懲 罰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核 予 大 過 乙 次 懲 處 為 原 則, 並 層 報 國 防 部 備 查, 及 管 制 3 年 不 得 報 考 任 何 教 育 訓 練 班 隊 包 括 各 基 礎 進 修 深 造 教 育 等 班 隊 ( 含 推 薦 入 學 班 隊 ) 第 15 頁, 共 26 頁
3. 考 生 因 個 人 行 為 違 犯 詴 場 規 定, 薦 訓 單 位 主 官 ( 管 ) 經 查 明 具 行 政 監 督 疏 失 者, 應 予 議 處 ( 二 ) 錄 取 生 不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列 各 項 報 考 規 定, 一 律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 三 ) 錄 取 生 入 學 前, 若 有 違 紀 遭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錄 取 人 員 單 位 應 主 動 告 知 本 校, 撤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 若 入 學 後 查 覺, 依 規 定 開 除 學 籍 ( 四 ) 錄 取 生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報 到, 並 填 寫 就 學 服 役 志 願 書 ( 如 附 件 8), 無 故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並 層 報 海 軍 司 令 部 檢 討 議 處 ( 五 ) 入 學 後, 應 遵 守 本 校 學 生 學 則 學 生 手 冊 及 生 活 管 理 等 相 關 規 定 ( 六 ) 入 學 後 經 查 不 符 入 學 資 格 限 制 條 件 或 在 他 校 就 讀 期 間 曾 因 品 德 言 行 遭 學 校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者, 依 規 定 開 除 學 籍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分 別 依 法 移 送 軍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 七 ) 在 學 期 間 不 得 參 加 任 何 受 訓 班 次 及 其 他 進 修 教 育 ( 八 ) 在 學 期 間 因 體 格 產 生 變 化 或 成 績 不 合 格 ( 含 學 科 成 績 德 行 考 核 軍 事 學 術 科 或 體 能 戰 技 訓 練 成 績 ) 遭 退 學, 或 因 違 反 本 校 學 生 學 則 致 開 除 學 籍 者,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服 役 條 例 軍 事 學 校 學 生 研 究 生 學 籍 規 則 軍 事 學 校 退 學 休 學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服 役 處 理 辦 法 及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發 給 及 賠 償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服 役 及 賠 償 等 相 關 問 題 第 16 頁, 共 26 頁
附 件 1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項 次 區 分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備 考 1. 明 顯 顏 面 傷 殘 ( 胎 記 疤 痕 ) 青 蛙 腿 扁 平 足 斷 指 紋 身 或 刺 青, 經 體 檢 醫 院 鑑 定 為 不 合 格 者, 一 律 不 得 報 考 2. 以 下 體 格 區 分 表 未 明 訂 之 項 目 依 體 位 區 分 標 準 辦 理, 屬 常 備 役 體 位 者 列 為 合 格, 屬 替 代 役 體 位 免 役 體 位 或 體 位 未 定 者 列 為 不 合 格 01 身 高 男 :160 至 195 公 分 女 :155 至 180 公 分 體 格 指 標 值 (BMI): 男 :16.5 至 32 02 體 重 女 :17 至 26 其 計 算 公 式 為 體 重 ( 公 斤 ) 除 以 身 高 ( 公 尺 ) 平 方 兩 眼 裸 視 視 力 或 最 佳 矯 03 視 力 正 視 力 達 0.8 以 上, 且 ㄨ 兩 眼 配 鏡 度 數 ( 屈 光 度 表 加 二 分 之 一 散 光 屈 光 度 示 ) 均 在 六 屈 光 度 (600 不 度 ) 以 內 曾 接 受 眼 角 合 膜 屈 光 手 術 者, 頇 實 施 格 該 手 術 1 年 以 上 經 檢 查 無 後 遺 症 04 輕 度 真 性 斑 禿 或 頭 部 大 疤 痕 ㄨ 05 空 腹 血 糖 檢 查 高 於 100mg/dl 者 ㄨ 06 慢 性 副 鼻 竇 炎 ㄨ 07 重 度 扁 桃 腺 腫 大 ㄨ 08 曾 實 施 氣 管 造 口 術 者 ㄨ 09 曾 患 肺 結 核 現 已 纖 維 化 鈣 化 者 ㄨ 10 曾 患 肺 膿 瘍 肺 氣 腫 氣 胸 水 胸 及 膿 胸 ㄨ 第 17 頁, 共 26 頁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項 次 區 分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備 考 11 肛 門 廔 管 ㄨ 12 浮 游 腎 無 阻 塞 性 水 腫 者 ㄨ 13 具 尿 道 裂 或 狹 窄 病 史 者 ㄨ 14 泌 尿 道 結 石 ㄨ 15 脊 椎 骨 畸 形 彎 曲 超 過 十 度 ㄨ 16 下 肢 輕 度 靜 脈 曲 張 ㄨ 17 心 臟 瓣 膜 輕 度 以 上 狹 窄 或 閉 鎖 不 全 ㄨ 18 慢 性 中 耳 炎 合 併 膽 脂 瘤 或 內 耳 炎 ㄨ 19 鼓 膜 一 側 或 兩 側 穿 孔 未 矯 治 者 ㄨ 20 辨 色 力 異 常 ( 色 盲 色 弱 ) ㄨ 21 斜 視 超 過 20 稜 鏡 度 ㄨ 22 梅 毒 及 性 病 ㄨ 23 男 性 兩 側 睪 丸 仍 留 於 腹 腔 內 或 缺 失 者 第 二 性 徵 及 男 性 激 素 不 足 ; 女 性 人 員 骨 盆 腔 ( 含 子 宮 內 膜 輸 卵 管 卵 巢 ) 炎 症, ㄨ 或 二 三 度 子 宮 脫 位 子 宮 肌 瘤 子 宮 內 膜 異 位 及 應 力 性 或 急 迫 性 尿 失 禁 24 男 性 陰 莖 部 分 截 除 或 重 建 術 後 ; 女 性 曾 行 子 宮 或 兩 側 卵 巢 摘 除 術 者 ㄨ 25 平 均 血 球 容 積 高 於 80fl 且 男 性 血 色 素 未 達 12gm% 以 上, 女 性 血 色 素 未 達 11gm% 以 上 者 ㄨ 第 18 頁, 共 26 頁
附 件 2 100 學 年 度 軍 事 學 校 招 生 受 理 體 檢 指 定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及 時 間 參 考 表 地 區 北 部 地 區 中 部 地 區 南 部 地 區 花 蓮 地 區 外 島 地 區 民 間 公 立 醫 院 體 檢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受 理 時 間 國 軍 松 山 總 醫 院 02-27633425 週 一 三 五 台 北 市 健 康 路 131 號 上 午 0830-1100 國 軍 03-4804569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中 興 路 週 二 四 桃 園 總 醫 院 03-4704211 168 號 上 午 0800-1100 國 軍 新 竹 醫 03-5348181 週 二 五 院 附 設 民 眾 新 竹 市 武 陵 路 3 號 轉 325766 上 午 0830-1100 診 療 服 務 處 國 軍 台 中 總 醫 院 04-23934191 轉 525329 525333 國 軍 台 中 總 醫 院 04-22023126 中 清 院 區 國 軍 07-5817121 左 營 總 醫 院 轉 3414 3416 07-7492708 國 軍 07-7496751 高 雄 總 醫 院 轉 726101-4 國 軍 07-6250919 岡 山 醫 院 轉 161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08-7560756 院 附 設 屏 東 民 轉 271 272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國 軍 花 蓮 總 醫 院 03-8265722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2 段 348 號 台 中 市 北 區 忠 明 路 500 號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軍 校 路 553 號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0800-1030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0800-1030 週 三 上 午 0800-1030 週 一 三 五 高 雄 市 中 正 1 路 2 號 上 午 0800-1100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大 義 2 路 1 號 屏 東 市 大 湖 路 58 巷 22 號 花 蓮 縣 新 城 鄉 嘉 里 路 163 號 週 一 二 四 上 午 0800-1030 週 一 至 週 五 下 午 1330-1600 週 二 三 上 午 0830-1100 週 一 三 四 上 午 0830-1100 三 軍 總 醫 院 澎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前 寮 里 週 三 湖 分 院 附 設 民 06-9217585 90 號 上 午 0800-1100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國 立 陽 明 大 03-9325192 週 一 至 週 五 宜 蘭 市 新 民 路 152 號 學 附 設 醫 院 轉 1202 1203 上 午 0800-1000 衛 生 署 基 隆 醫 院 02-24224955 週 二 三 五 基 隆 市 信 二 路 268 號 上 午 0830-1000 衛 生 署 02-22765566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思 源 路 週 一 至 週 五 台 北 醫 院 轉 1213 127 號 上 午 0800-1000 衛 生 署 037-261920 週 三 苗 栗 市 為 公 路 747 號 苗 栗 醫 院 轉 1120 上 午 0800-1000 衛 生 署 04-25271180 台 中 市 豐 原 區 安 康 路 週 三 豐 原 醫 院 轉 3232 100 號 上 午 0800-1000 第 19 頁, 共 26 頁
100 學 年 度 軍 事 學 校 招 生 受 理 體 檢 指 定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及 時 間 參 考 表 地 區 民 間 公 立 醫 院 體 檢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受 理 時 間 衛 生 署 049-2231150 南 投 醫 院 轉 2317 衛 生 署 彰 化 醫 院 臺 大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斗 六 院 區 南 投 市 康 壽 里 復 興 路 478 號 04-8298686 彰 化 縣 埔 心 鄉 舊 館 村 中 轉 1331 1332 正 路 2 段 80 號 05-5323911 轉 5106 退 輔 會 嘉 義 05-2359630 榮 民 醫 院 轉 2542 衛 生 署 05-2319090 嘉 義 醫 院 轉 2805 衛 生 署 06-6351131 新 營 醫 院 轉 2128 2213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雲 林 路 2 段 579 號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體 檢 時 間 為 下 午 1300-1430 週 二 至 週 五 上 午 0800-1100 週 三 上 午 0800-1000 嘉 義 市 世 賢 路 2 段 週 一 至 週 五 600 號 上 午 0830-1000 週 一 下 午 1330-1530 嘉 義 市 北 港 路 312 號 週 二 上 午 0800-1030 台 南 市 新 營 區 信 義 街 週 五 上 午 0800-1000 73 號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告 日 期 為 衛 生 署 06-2200055 台 南 市 中 山 路 125 號 準, 體 檢 時 間 為 下 午 1330- 台 南 醫 院 轉 3061 1430 退 輔 會 永 康 06-3125101 台 南 市 永 康 區 復 興 路 每 月 第 二 四 週 榮 民 醫 院 轉 1202 427 號 週 三 下 午 1330-1430 衛 生 署 089-324112 週 一 二 四 五 台 東 市 五 權 街 1 號 台 東 醫 院 轉 232 上 午 0800-1000 衛 生 署 082-332546 金 門 縣 金 湖 鎮 新 市 里 週 三 金 門 醫 院 轉 1311 復 興 路 2 號 上 午 0830-1100 0836-25114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告 日 期 為 連 江 縣 連 江 縣 ( 馬 祖 ) 南 竿 鄉 轉 0( 總 機 ) 轉 準, 體 檢 時 間 為 上 午 0830- 立 醫 院 復 興 村 217 號 護 理 部 1130 體 檢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表 所 列 體 檢 受 理 時 間 如 有 變 更, 以 醫 院 體 檢 時 程 為 準 二 各 醫 院 體 檢 統 一 收 費 新 臺 幣 1,200 元 整,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 並 一 律 按 體 檢 表 所 訂 項 目 依 序 完 成 體 檢, 不 受 理 分 項 付 費 等 情 事 ; 另 檢 查 結 果 有 疑 義 頇 實 施 延 伸 性 檢 查 者 依 全 民 健 保 規 定 收 費 ; 體 檢 採 網 路 預 約 方 式 辦 理, 請 儘 早 辦 理 網 路 預 約 ( 網 址 :http://rdrc.mnd.gov.tw/) 三 為 避 免 檢 查 結 果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請 遵 守 以 下 原 則 : ( 一 ) 考 生 如 欲 上 午 受 檢 者, 請 於 前 1 日 下 午 11 時 後, 勿 再 進 食 ; 如 欲 下 午 受 檢 者, 請 於 當 日 上 午 6 時 後, 勿 再 進 食 ( 二 ) 女 性 考 生 請 避 開 生 理 期 間 受 檢 四 體 格 檢 查 表 將 按 各 醫 院 所 訂 時 間 發 還 受 檢 者 ( 約 10 個 工 作 天 ), 請 考 生 自 行 掌 握 報 名 日 期 提 前 赴 醫 院 體 檢, 如 因 考 生 延 誤 體 檢 致 體 格 檢 查 表 無 法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獲 得, 不 得 要 求 延 長 報 名 時 間 五 受 檢 者 可 利 用 網 路 上 傳 相 片 電 子 檔 或 攜 帶 本 人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片 乙 式 2 張 及 身 分 證 明 辦 理 體 檢 如 欲 額 外 申 請 體 檢 表, 請 於 體 檢 時 主 動 填 報 所 需 份 數, 以 不 超 過 3 份 為 原 則 ( 請 自 行 準 備 增 加 份 數 之 照 片 ) 六 實 際 體 檢 日 期, 以 網 路 預 約 體 檢 醫 院 所 訂 時 間 為 準, 本 時 間 表 僅 供 參 考 第 20 頁, 共 26 頁
附 件 3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100 學 年 度 士 官 二 專 班 入 學 報 名 表 ( 範 例 ) 類 別 甄 選 ( 申 請 ) 入 學 ( 社 會 青 年 ) 考 姓 名 張 大 鈞 性 別 男 出 日 生 民 國 82 年 1 月 11 日 期 黏 貼 相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E123111256 身 分 別 原 住 民 出 生 地 臺 灣 省 高 雄 市 處 片 生 報 考 資 校 名 國 ( 立 ) 後 壁 高 中 ( 學 校 ) 電 機 科 ( 科 系 ) 肄 業 起 迄 年 月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畢 業 年 月 民 國 100 年 06 月 格 學 制 綜 合 高 中 本 人 通 信 處 通 訊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813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軍 校 路 669 號 連 絡 電 話 (07)5882447 行 動 電 話 0912345678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張 崇 光 關 係 父 子 學 校 : 監 護 人 姓 名 推 薦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監 護 人 0913333333 教 官 級 職 姓 名 : 連 絡 電 話 ( 或 行 動 電 話 ) 報 考 志 願 科 別 順 序 : 第 一 志 願 第 二 志 願 第 三 志 願 海 軍 司 令 部 航 海 科 海 軍 司 令 部 輪 機 科 資 電 部 通 信 電 子 科 兵 器 組 繳 交 資 料 : 1. 本 報 名 表 2. 國 民 身 分 證 ( 現 役 軍 人 加 附 軍 人 身 分 證 ) 正 反 面 影 本 各 1 份 3. 高 中 ( 職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份 4.2 吋 相 片 3 張 (1 張 貼 於 報 名 表, 另 2 張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5. 合 格 體 檢 表 原 本 1 份 6.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7.32 元 郵 票 限 時 回 郵 標 準 信 封 2 份 ( 填 妥 收 件 人 及 地 址 ) 8. 學 測 成 績 單 ( 報 名 甄 選 入 學 之 考 生, 第 二 階 段 考 詴 當 日 收 繳 統 測 成 績 單 影 本 ) 9. 現 役 軍 人 加 附 保 薦 書 及 體 能 鑑 測 合 格 成 績 單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 考 生 勿 填 ) 體 格 情 形 合 格 不 合 格 審 查 結 果 合 格 不 合 格 資 審 員 簽 章 資 審 組 長 簽 章 注 意 事 項 : 1. 本 報 名 表 請 以 網 路 列 印 且 不 得 塗 改, 並 由 本 人 及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監 護 人 確 認 後 親 筆 簽 名 及 蓋 章, 以 茲 負 責 2. 回 郵 信 封 請 至 各 地 區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或 教 官 室 領 取 制 式 信 封, 通 訊 地 址 填 寫 頇 詳 實, 如 寄 發 有 誤, 概 不 負 責 3.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欄, 請 勿 填 寫 4. 本 表 確 係 本 人 親 自 填 寫, 報 名 資 格 完 全 符 合 簡 章 規 定, 如 有 不 實 之 處, 願 受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之 處 分 5. 若 所 填 軍 種 ( 單 位 ) 科 別 員 額 已 滿, 是 否 願 意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依 成 績 績 序 統 一 分 配 錄 取 : 願 意 不 願 意 ( 未 勾 者 視 同 願 意 ) 考 生 簽 名 及 蓋 章 :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監 護 人 簽 名 及 蓋 章 : 第 21 頁, 共 26 頁
附 件 4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100 學 年 度 士 官 二 專 班 入 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收 件 編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聯 電 絡 話 科 目 複 查 結 果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處 理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表 之 考 生 資 料, 考 生 應 以 正 楷 親 自 填 寫 並 簽 名 二 考 生 請 填 寫 所 欲 複 查 之 科 目 三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連 同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標 準 信 封 1 份 ( 郵 資 32 元, 詳 填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以 限 時 掛 號 逕 寄 至 813 高 雄 市 左 營 郵 政 90175 號 信 箱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士 官 二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收 ( 信 封 上 註 明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字 樣 ) 得 先 將 填 妥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及 成 績 單 影 本, 傳 真 至 07-5882447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傳 真 後 以 電 話 ( 招 生 專 線 :07-5817366) 確 認 四 標 示 欄 位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申 請 人 : ( 簽 名 及 蓋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監 護 人 : ( 簽 名 及 蓋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22 頁, 共 26 頁
附 件 5 ( 單 位 名 稱 ) 參 加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1 0 0 學 年 度 士 官 二 專 班 報 考 人 員 審 查 表 及 保 薦 書 單 位 官 科 官 階 俸 級 輪 機 上 士 三 級 編 制 職 稱 ( 代 號 )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A123456789 出 生 年 月 日 00.00.00 出 生 地 臺 灣 省 縣 任 官 日 期 00.00.00 學 歷 技 校 常 士 00 年 班 (00 期 ) 經 役 歷 班 長 別 常 備 役 服 務 年 資 00 年 00 月 退 伍 日 期 00.00.00 體 位 判 定 合 格 近 3 年 考 績 97 甲 等 98 甲 等 99 甲 等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安 全 調 查 結 果 合 格 ( 請 單 位 保 防 官 蓋 章 ) 預 劃 派 職 規 劃 備 考 保 薦 單 位 主 官 頇 編 階 中 校 以 上 保 薦 單 位 主 官 ( 級 職 姓 名 簽 章 ): 保 薦 單 位 政 戰 主 管 ( 級 職 姓 名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23 頁, 共 26 頁
附 件 6 就 學 服 役 志 願 書 ( 甄 選 入 學 登 記 入 學 ) 立 志 願 書 人 因 考 取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100 學 年 度 士 官 二 專 班 入 學 就 讀, 自 畢 業 任 官 之 日 起, 服 常 備 士 官 役 6 年 就 學 期 間 如 因 轉 學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畢 業 任 官 後 不 適 服 現 役 致 未 服 滿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者, 依 軍 事 學 校 學 生 研 究 生 學 籍 規 則 軍 事 學 校 退 學 休 學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服 役 處 理 辦 法 及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發 給 及 賠 償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服 役 及 賠 償 等 事 宜 ; 並 於 接 到 追 繳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一 次 繳 納 賠 償 金 額, 屆 期 未 履 行 全 部 清 償 責 任 者, 願 依 法 接 受 強 制 執 行, 並 負 擔 強 制 執 行 費 用 謹 立 此 志 願 書 一 份 層 存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一 份 存 個 人 兵 籍 資 料 袋 備 案 ( 以 上 內 容 本 人 均 確 實 瞭 解 同 意 後 簽 署 ) 立 志 願 書 人 : ( 簽 名 及 蓋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監 護 人 : ( 簽 名 及 蓋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24 頁, 共 26 頁
附 件 7 ( 學 校 全 銜 ) 軍 費 生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保 證 書 具 保 人 今 擔 保 學 生 就 讀 ( 學 校 全 銜 ) 期 間, 如 因 轉 學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畢 業 任 官 後 不 適 服 現 役 致 未 服 滿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者, 保 證 人 願 負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若 被 擔 保 之 學 生 為 中 正 預 校 畢 業 升 讀 者, 保 證 人 亦 連 帶 賠 償 中 正 預 校 期 間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並 於 接 到 追 繳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一 次 繳 納 賠 償 金 額, 屆 期 未 履 行 全 部 清 償 責 任 者, 願 依 法 接 受 強 制 執 行, 並 負 擔 強 制 執 行 費 用 學 生 簽 名 姓 名 蓋 章 戶 籍 地 址 通 信 地 址 法 定 代 理 簽 名 人 ( 或 監 護 蓋 章 人 ) 姓 名 戶 籍 地 址 通 信 地 址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黏 貼 法 定 代 理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法 定 代 理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背 面 影 本 聯 電 絡 話 保 證 人 姓 名 戶 籍 地 址 通 信 地 址 簽 名 蓋 章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黏 貼 保 證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保 證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背 面 影 本 聯 電 絡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25 頁, 共 26 頁
附 件 8 就 學 服 役 志 願 書 ( 推 薦 入 學 ) 立 志 願 書 人 因 考 取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100 學 年 度 士 官 二 專 班 入 學 就 讀, 自 畢 業 再 任 職 之 日 起, 服 常 備 士 官 役 6 年 如 就 學 期 間 遭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回 原 軍 種 ( 單 位 ) 任 職, 除 補 服 滿 原 法 定 役 期 外, 並 按 就 學 時 間 之 2 倍 計 算 延 長 服 現 役 時 間, 及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任 職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六 十 條 之 規 定 處 理 謹 立 此 志 願 書 一 份 層 存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一 份 存 個 人 兵 籍 資 料 袋 備 案 ( 以 上 內 容 本 人 均 確 實 瞭 解 同 意 後 簽 署 ) 立 志 願 書 人 : ( 簽 名 及 蓋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26 頁, 共 2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