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銀 證 券 103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簡 章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臺 銀 證 券 103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專 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公 告
壹 甄 試 重 要 時 程 表 試 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期 間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查 詢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09:00 至 103 年 6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18:00 103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09:00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報 名 後 請 注 意 繳 款 期 限,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 請 自 行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第 一 試 : 筆 試 第 二 試 : 口 試 測 驗 日 期 103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僅 設 台 北 考 區 ;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上 所 載 相 關 測 驗 規 範 試 題 公 告 103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12:00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103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12:00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或 以 至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103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二 )12:00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不 另 行 寄 103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09:00 發 書 面 通 知 測 驗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103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09:00 至 103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18:00 複 查 結 果 寄 發 103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查 詢 103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09:00 測 驗 日 期 103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結 果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並 輔 以 掛 號 寄 發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下 載 列 印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僅 設 台 北 考 區 ; 請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各 類 組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凡 逾 報 到 時 間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應 試,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103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五 )09:00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移 請 臺 銀 證 券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註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臺 銀 證 券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第 1 頁, 共 19 頁
貳 甄 試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需 才 地 區 及 錄 取 名 額 一 國 籍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且 不 得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 報 考 者 通 過 第 一 試, 於 參 加 第 二 試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國 籍 具 結 書 ) 二 年 齡 性 別 兵 役 : 不 限 三 本 次 甄 試 合 計 錄 取 40 名 ( 正 取 :10 名, 備 取 :30 名 ) 各 甄 試 類 別 所 需 具 備 學 歷 工 作 經 驗 專 業 證 照 等 資 格 條 件 及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說 明 : 甄 試 類 別 股 票 自 營 交 易 人 員 進 用 職 等 八 資 格 條 件 ( 限 於 103 年 7 月 25 日 以 前 取 得 )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1. 學 歷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工 作 經 驗 : 具 金 融 業 股 票 投 資 相 關 工 作 總 年 資 達 6 年 以 上, 且 其 中 具 3 年 以 上 法 人 機 構 股 票 交 易 實 務 經 驗 3. 專 業 證 照 : 具 備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資 格 4. 英 語 檢 定 : 英 語 程 度 通 過 下 列 任 一 語 言 測 驗 標 準 : (1)TOEIC 550 分 以 上 (2)GEPT 中 級 以 上 初 試 檢 定 合 格 (3)BULATS ALTE Level 2 以 上 (4)TOEFL ibt 達 57 分 以 上 (5) FLPT 筆 試 195 分 以 上 (6) NETPAW 中 級 以 上 (7) IELTS 平 均 4 以 上 (8)GEPT Pro 實 用 級 以 上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1. 具 備 國 內 外 之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資 格 ( 如 :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CFA 或 CIIA 證 照 ) 相 關 執 照 2. 目 前 擔 任 證 券 商 自 營 部 門 股 票 交 易 員 保 險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員 或 投 信 公 司 基 金 經 理 人 交 易 員 3. 具 法 人 期 貨 及 策 略 交 易 經 驗 者 並 檢 附 績 效 證 明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 均 考 二 科 ) 1. 普 通 科 目 : 國 文 及 英 文 ; 國 文 考 2 題 公 文 ( 簽 函 各 1 題 ) 英 文 考 2 題 翻 譯 題 ( 中 翻 英 英 翻 中 各 1 題 ) 2. 綜 合 科 目 : 個 案 分 析 ( 股 票 交 易 相 關 實 務 ); 非 選 擇 題 第 2 頁, 共 19 頁 工 作 內 容 1. 研 判 市 場 趨 勢 擬 定 及 執 行 操 作 策 略, 提 升 投 資 報 酬 並 達 成 預 算 目 標 2. 配 合 市 場 變 化 提 出 新 操 作 建 議 以 協 助 主 管 建 構 新 策 略 投 資 方 案 3.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臺 北 市 (F4601) 正 取 名 額 ( 備 取 名 額 ) 1 (3)
甄 試 類 別 進 用 職 等 資 格 條 件 ( 限 於 103 年 7 月 25 日 以 前 取 得 )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 均 考 二 科 ) 工 作 內 容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正 取 名 額 ( 備 取 名 額 ) 金 融 商 品 業 務 人 員 八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1. 學 歷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工 作 經 驗 : 具 4 年 以 上 金 融 業 新 金 融 商 品 工 作 經 驗, 且 其 中 具 2 年 以 上 結 構 型 商 品 設 計 或 行 銷 工 作 1. 普 通 科 目 : 經 驗 國 文 及 英 文 ; 1. 自 營 部 金 融 商 品 3. 專 業 證 照 : 具 備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資 格 國 文 考 2 題 公 文 ( 簽 函 各 1 之 行 銷 推 廣 報 價 接 單 諮 詢 服 務 4. 英 語 檢 定 : 題 ) 英 文 考 2 題 通 路 服 務 與 教 育 臺 英 語 程 度 通 過 下 列 任 一 語 言 翻 譯 題 ( 中 翻 英 北 訓 練 測 驗 標 準 : 英 翻 中 各 1 題 ) 市 2. 參 與 商 品 創 新 與 (1)TOEIC 550 分 以 上 (F4602) (2)GEPT 中 級 以 上 初 試 檢 定 合 格 (3)BULATS ALTE Level 2 以 上 2. 綜 合 科 目 : 結 構 型 商 品 理 論 設 計 提 案, 反 應 投 資 人 及 通 路 意 見 (4)TOEFL ibt 達 57 分 以 上 與 實 務 ; 3.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非 選 擇 題 (5) FLPT 筆 試 195 分 以 上 (6) NETPAW 中 級 以 上 (7) IELTS 平 均 4 以 上 (8)GEPT Pro 實 用 級 以 上 1 (3)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1. 通 過 結 構 型 商 品 銷 售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2. 具 法 人 期 貨 交 易 經 驗 者 第 3 頁, 共 19 頁
甄 試 類 別 金 融 商 品 開 發 設 計 人 員 進 用 職 等 八 資 格 條 件 ( 限 於 103 年 7 月 25 日 以 前 取 得 )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1. 學 歷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財 務 工 程 財 務 金 融 經 濟 統 計 數 學 物 理 或 相 關 科 系 之 系 ( 所 )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工 作 經 驗 : 具 3 年 以 上 證 券 商 新 金 融 商 品 工 作 經 驗, 且 其 中 具 2 年 以 上 結 構 型 商 品 設 計 經 驗 3. 專 業 證 照 : 具 備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資 格 4. 英 語 檢 定 : 英 語 程 度 通 過 下 列 任 一 語 言 測 驗 標 準 : (1)TOEIC 550 分 以 上 (2)GEPT 中 級 以 上 初 試 檢 定 合 格 (3)BULATS ALTE Level 2 以 上 (4)TOEFL ibt 達 57 分 以 上 (5) FLPT 筆 試 195 分 以 上 (6) NETPAW 中 級 以 上 (7) IELTS 平 均 4 以 上 (8)GEPT Pro 實 用 級 以 上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 均 考 二 科 ) 工 作 內 容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1. 普 通 科 目 : 國 文 及 英 文 ; 國 文 考 2 題 公 文 ( 簽 函 各 1 1. 參 與 商 品 創 新 與 設 計 提 案, 反 應 投 資 人 及 通 路 意 見 題 ) 英 文 考 2 題 2. 設 計 並 開 發 期 貨 臺 翻 譯 題 ( 中 翻 英 套 利 避 險 交 易 模 北 英 翻 中 各 1 題 ) 型 市 2. 綜 合 科 目 : 結 構 型 商 品 理 論 3. 部 門 商 品 交 易 之 法 規 遵 循 及 市 場 (F4603) 與 實 務 期 貨 交 易 風 險 控 管 分 析 ; 非 選 擇 題 4.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正 取 名 額 ( 備 取 名 額 ) 1 (3)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1. 畢 業 論 文 以 股 權 衍 生 性 商 品 設 計 為 主 題 2. 通 過 結 構 型 商 品 銷 售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3. 現 職 新 金 融 商 品 擔 任 設 計 開 發 工 作 2 年 以 上 4. 具 法 人 期 貨 交 易 實 務 經 驗 者 5. 能 出 具 結 構 型 商 品 設 計 績 效 良 好 相 關 資 料 者 第 4 頁, 共 19 頁
甄 試 類 別 資 訊 人 員 進 用 職 等 七 資 格 條 件 ( 限 於 103 年 7 月 25 日 以 前 取 得 )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1. 學 歷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工 作 經 驗 : 具 證 券 相 關 資 訊 系 統 開 發 以 及 程 式 維 護 3 年 以 上 經 驗 3. 英 語 檢 定 : 英 語 程 度 通 過 下 列 任 一 語 言 測 驗 標 準 : (1)TOEIC 550 分 以 上 (2)GEPT 中 級 以 上 初 試 檢 定 合 格 (3)BULATS ALTE Level 2 以 上 (4)TOEFL ibt 達 57 分 以 上 (5) FLPT 筆 試 195 分 以 上 (6) NETPAW 中 級 以 上 (7) IELTS 平 均 4 以 上 (8)GEPT Pro 實 用 級 以 上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1. 具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以 上 資 格 2. 具 擔 任 資 訊 系 統 專 案 開 發 經 理 (PM)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 均 考 二 科 ) 工 作 內 容 1. 普 通 科 目 : 國 文 及 英 文 ; 國 文 考 2 題 公 1. 證 券 相 關 資 訊 系 文 ( 簽 函 各 1 統 開 發 維 護 題 ) 英 文 考 2 題 翻 譯 題 ( 中 翻 英 2.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英 翻 中 各 1 題 ) 3. 資 訊 業 務 日 常 作 2. 綜 合 科 目 : 系 統 分 析 概 論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概 念 ; 非 選 擇 題 業 4.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臺 北 市 (F4604) 正 取 名 額 ( 備 取 名 額 ) 1 (3) 1 年 以 上 之 經 驗 且 有 實 際 成 果 3. 具 熟 稔 開 放 性 伺 服 器 主 機 以 及 應 用 程 式 Java 語 言 開 發 維 護 系 統 3 年 以 上 之 經 驗 4. 具 熟 稔 IBM AS/400 主 機 以 及 應 用 程 式 RPG 語 言 開 發 維 護 系 統 3 年 以 上 之 經 驗 5. 具 有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2 年 以 上 經 驗 第 5 頁, 共 19 頁
甄 試 類 別 進 用 職 等 資 格 條 件 ( 限 於 103 年 7 月 25 日 以 前 取 得 )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 均 考 二 科 ) 工 作 內 容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正 取 名 額 ( 備 取 名 額 ) 研 究 人 員 七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1. 學 歷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工 作 經 驗 : 曾 任 金 融 業 產 業 相 關 研 究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者 3. 專 業 證 照 : 具 備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資 格 4. 英 語 檢 定 : 英 語 程 度 通 過 下 列 任 一 語 言 測 驗 標 準 : (1)TOEIC 550 分 以 上 (2)GEPT 中 級 以 上 初 試 檢 定 合 格 (3)BULATS ALTE Level 2 以 上 (4)TOEFL ibt 達 57 分 以 上 (5) FLPT 筆 試 195 分 以 上 (6) NETPAW 中 級 以 上 (7) IELTS 平 均 4 以 上 (8)GEPT Pro 實 用 級 以 上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1. 具 1 年 以 上 台 股 或 外 國 股 市 相 1. 普 通 科 目 : 國 文 及 英 文 ; 1. 產 業 及 個 股 研 究 國 文 考 2 題 公 2. 拜 訪 上 市 櫃 公 司 文 ( 簽 函 各 1 3. 國 際 總 經 趨 勢 分 題 ) 英 文 考 2 題 析 與 研 判 翻 譯 題 ( 中 翻 英 4. 各 種 股 市 相 關 議 英 翻 中 各 1 題 ) 題 之 分 析 2. 綜 合 科 目 : 總 體 經 濟 與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 非 選 擇 題 5. 撰 寫 研 究 報 告 6.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臺 北 市 (F4605) 1 (3) 關 研 究 經 驗 2. 具 電 子 生 技 產 業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3. 具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人 員 資 格 4. 熟 悉 Bloomberg 5. 取 得 MOS(Microsoft Office Specialist)Excel PowerPoint Word 等 國 際 認 證 6. 具 法 人 機 構 股 票 交 易 實 務 經 驗 者 第 6 頁, 共 19 頁
甄 試 類 別 承 銷 人 員 進 用 職 等 七 資 格 條 件 ( 限 於 103 年 7 月 25 日 以 前 取 得 )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1. 學 歷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工 作 經 驗 : (1) 曾 在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審 計 財 務 顧 問 部 門 任 職 ; 或 於 證 券 公 司 承 銷 財 務 顧 問 部 門 任 職, 合 計 工 作 年 資 達 3 年 以 上 (2) 最 近 3 年 內 ( 自 100 年 1 月 1 日 起 ), 擔 任 承 銷 業 務 或 財 務 顧 問 工 作 1 年 以 上 3. 專 業 證 照 : 具 備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資 格 4. 英 語 檢 定 : 英 語 程 度 通 過 下 列 任 一 語 言 測 驗 標 準 : (1)TOEIC 550 分 以 上 (2)GEPT 中 級 以 上 初 試 檢 定 合 格 (3)BULATS ALTE Level 2 以 上 (4)TOEFL ibt 達 57 分 以 上 (5) FLPT 筆 試 195 分 以 上 (6) NETPAW 中 級 以 上 (7) IELTS 平 均 4 以 上 (8)GEPT Pro 實 用 級 以 上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1. 具 會 計 師 資 格 2. 具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資 格 3. 曾 任 IPO SPO 或 TDR 案 件 主 辦 經 驗 4. 曾 任 合 併 或 收 購 財 務 顧 問 案 件 主 辦 經 驗 5. 具 大 陸 臺 商 承 銷 業 務 經 驗 半 年 以 上 者 6. 英 語 程 度 通 過 相 當 TOEIC 750 分 以 上 標 準 註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 均 考 二 科 ) 1. 普 通 科 目 : 國 文 及 英 文 ; 2. 綜 合 科 目 : 證 券 法 規 證 券 發 行 市 場 實 務 與 財 務 分 析 公 司 法 及 企 業 併 購 法 非 選 擇 題 工 作 內 容 1. 獨 立 與 客 戶 以 英 文 溝 通 及 簡 報 2. 配 合 國 內 外 出 差 或 國 文 考 2 題 公 長 期 派 駐 國 外 文 ( 簽 函 各 1 題 ) 英 文 考 2 題 3. 財 務 顧 問 與 合 併 收 翻 譯 題 ( 中 翻 英 購 業 務 之 執 行 英 翻 中 各 1 題 ) 4. 承 銷 輔 導 評 估 與 業 市 ( 櫃 ) 之 輔 導 與 評 估 6. 公 司 債 金 融 債 案 件 之 銷 售 7.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註 英 語 程 度 通 過 相 當 TOEIC 750 分 以 上 標 準, 即 通 過 下 列 任 一 測 驗 標 準 :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臺 北 務 開 發 市 (F4606) 5. IPO SPO 第 一 上 正 取 名 額 ( 備 取 名 額 ) (1) GEPT 中 高 級 初 試 檢 定 合 格 (2) BULATS ALTE Level 3 以 上 (3) TOEFL ibt 達 87 分 以 上 (4) FLPT 筆 試 240 分 以 上 (5) NETPAW 中 高 級 以 上 (6) IELTS 平 均 5.5 以 上 (7) GEPT Pro 專 業 級 1 (3) 第 7 頁, 共 19 頁
甄 試 類 別 進 用 職 等 資 格 條 件 ( 限 於 103 年 7 月 25 日 以 前 取 得 )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 均 考 二 科 ) 工 作 內 容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正 取 名 額 ( 備 取 名 額 ) 股 權 衍 生 性 商 品 業 務 人 員 七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1. 學 歷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財 務 工 程 財 務 金 融 經 濟 統 計 數 學 物 理 等 科 系 之 研 究 所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專 業 證 照 : 具 備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資 格 3. 英 語 檢 定 : 英 語 程 度 通 過 下 列 任 一 語 言 測 驗 標 準 : (1)TOEIC 550 分 以 上 (2)GEPT 中 級 以 上 初 試 檢 定 合 格 (3)BULATS ALTE Level 2 以 上 (4)TOEFL ibt 達 57 分 以 上 (5) FLPT 筆 試 195 分 以 上 (6) NETPAW 中 級 以 上 (7) IELTS 平 均 4 以 上 (8)GEPT Pro 實 用 級 以 上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1. 碩 士 畢 業 論 文 以 股 權 衍 生 性 商 品 設 計 為 主 題 者 2. 具 股 權 衍 生 性 商 品 部 門 前 檯 工 作 經 驗 ( 限 設 計 交 易 或 研 究 )1 年 以 上 者 1. 普 通 科 目 : 國 文 及 英 文 ; 國 文 考 2 題 公 文 ( 簽 函 各 1 題 ) 英 文 考 2 題 翻 譯 題 ( 中 翻 英 英 翻 中 各 1 題 ) 2. 綜 合 科 目 : 財 務 數 學 ; 非 選 擇 題 1. 協 助 辦 理 股 權 衍 生 性 商 品 之 企 劃 研 發 設 計 發 行 銷 售 避 險 交 易 客 戶 服 務 教 育 訓 練 市 場 分 析 等 事 務 2.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臺 北 市 (F4607) 1 (3) 第 8 頁, 共 19 頁
甄 試 類 別 風 險 管 理 人 員 進 用 職 等 六 資 格 條 件 ( 限 於 103 年 7 月 25 日 以 前 取 得 )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1. 學 歷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工 作 經 驗 : 工 作 年 資 達 3 年 以 上, 且 具 金 融 業 財 務 操 作 單 位 或 風 險 管 理 單 位 工 作 2 年 以 上 經 驗 3. 專 業 證 照 : 具 備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資 格 4. 英 語 檢 定 : 英 語 程 度 通 過 下 列 任 一 語 言 測 驗 標 準 : (1)TOEIC 550 分 以 上 (2)GEPT 中 級 以 上 初 試 檢 定 合 格 (3)BULATS ALTE Level 2 以 上 (4)TOEFL ibt 達 57 分 以 上 (5) FLPT 筆 試 195 分 以 上 (6) NETPAW 中 級 以 上 (7) IELTS 平 均 4 以 上 (8)GEPT Pro 實 用 級 以 上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1. 國 內 外 大 學 院 校 商 學 或 理 工 相 關 研 究 所 以 上 畢 業 2. 通 過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證 券 商 自 有 資 本 適 足 比 率 進 階 計 算 法 測 驗 合 格 取 得 證 書 者 3. 通 過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舉 辦 之 金 融 人 員 風 險 管 理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合 格 取 得 證 書 者 4. 取 得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師 (FRM) 國 際 證 照 者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 均 考 二 科 ) 1. 普 通 科 目 : 國 文 及 英 文 ; 國 文 考 2 題 公 工 作 內 容 訂 定 與 修 正 文 ( 簽 函 各 1 題 ) 英 文 考 2 題 3. 各 類 風 險 管 理 系 翻 譯 題 ( 中 翻 英 統 規 劃 及 建 置 英 翻 中 各 1 題 ) 2. 綜 合 科 目 : 風 險 管 理 理 論 與 實 務 證 券 商 風 險 管 理 實 務 守 則 證 券 商 自 有 資 本 適 足 比 率 進 階 計 算 概 念 ; 非 選 擇 題 1. 辦 理 全 公 司 風 險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事 宜 2. 風 險 管 理 規 章 之 4. 申 報 證 券 商 自 有 資 本 適 足 比 率 進 階 計 算 法 作 業 5. 各 類 風 險 之 衡 量 評 估 管 理 揭 露 及 相 關 資 訊 之 蒐 集 與 彙 整 6. 公 開 揭 露 相 關 事 項 7.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臺 北 市 (F4608) 正 取 名 額 ( 備 取 名 額 ) 1 (3) 第 9 頁, 共 19 頁
甄 試 類 別 稽 核 人 員 進 用 職 等 六 資 格 條 件 ( 限 於 103 年 7 月 25 日 以 前 取 得 )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1. 學 歷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工 作 經 驗 : 曾 任 證 券 經 紀 或 稽 核 業 務 工 作, 合 計 年 資 達 2 年 以 上 3. 專 業 證 照 : 具 備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資 格 及 期 貨 商 業 務 員 資 格 ( 到 職 時, 證 書 須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4. 英 語 檢 定 : 英 語 程 度 通 過 下 列 任 一 語 言 測 驗 標 準 : (1)TOEIC 550 分 以 上 (2)GEPT 中 級 以 上 初 試 檢 定 合 格 (3)BULATS ALTE Level 2 以 上 (4)TOEFL ibt 達 57 分 以 上 (5) FLPT 筆 試 195 分 以 上 (6) NETPAW 中 級 以 上 (7) IELTS 平 均 4 以 上 (8)GEPT Pro 實 用 級 以 上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現 職 擔 任 證 券 商 稽 核 人 員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 均 考 二 科 ) 1. 普 通 科 目 : 國 文 及 英 文 ; 國 文 考 2 題 公 文 ( 簽 函 各 1 題 ) 英 文 考 2 題 翻 譯 題 ( 中 翻 英 英 翻 中 各 1 題 ) 2. 綜 合 科 目 : 證 券 及 期 貨 法 規 證 券 商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 非 選 擇 題 工 作 內 容 1. 分 公 司 經 紀 業 務 財 務 暨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查 核 2.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修 訂 3.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新 竹 市 (F4609) 正 取 名 額 ( 備 取 名 額 ) 1 (3) 第 10 頁, 共 19 頁
甄 試 類 別 一 般 會 計 人 員 進 用 職 等 六 請 注 意 資 格 條 件 ( 限 於 103 年 7 月 25 日 以 前 取 得 )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1. 學 歷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工 作 經 驗 : 擔 任 會 計 工 作 或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稅 務 工 作, 年 資 達 1 年 以 上 3. 專 業 證 照 : 具 備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資 格 4. 英 語 檢 定 : 英 語 程 度 通 過 下 列 任 一 語 言 測 驗 標 準 : (1)TOEIC 550 分 以 上 (2)GEPT 中 級 以 上 初 試 檢 定 合 格 (3)BULATS ALTE Level 2 以 上 (4)TOEFL ibt 達 57 分 以 上 (5) FLPT 筆 試 195 分 以 上 (6) NETPAW 中 級 以 上 (7) IELTS 平 均 4 以 上 (8)GEPT Pro 實 用 級 以 上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1. 會 計 研 究 所 畢 業 2. 具 會 計 師 資 格 3. 現 任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擔 任 審 計 稅 務 工 作 2 年 以 上 4. 現 任 綜 合 證 券 商 會 計 工 作 2 年 以 上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 均 考 二 科 ) 1. 普 通 科 目 : 國 文 及 英 文 ; 國 文 考 2 題 公 文 ( 簽 函 各 1 題 ) 英 文 考 2 題 翻 譯 題 ( 中 翻 英 英 翻 中 各 1 題 ) 2. 綜 合 科 目 : IFRS 稅 務 法 規 會 計 學 ; 非 選 擇 題 工 作 內 容 1. 帳 務 處 理 及 各 項 報 表 之 編 製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2. 預 算 結 算 之 擬 台 議 彙 編 分 配 北 執 行 市 (F4610) 3. 部 門 文 書 與 行 政 工 作 4.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1. 上 表 所 列 學 歷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且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正 取 名 額 ( 備 取 名 額 ) 2.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目 前 尚 未 經 前 述 單 位 驗 ( 認 ) 證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3. 上 表 所 列 畢 業 證 書 測 驗 證 明 職 等 年 資 及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等 資 格 限 於 口 試 前 一 日 (103 年 7 月 25 日 ) 前 取 得 4. 符 合 以 上 資 格 條 件 者, 得 先 行 報 考 ; 如 獲 筆 試 錄 取,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者, 於 第 二 試 報 到 時 再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即 可 1 (3) 第 11 頁, 共 19 頁
5. 部 分 類 別 有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限 制, 報 考 者 如 通 過 第 一 試 ( 筆 試 ) 後, 於 第 二 試 ( 口 試 ) 報 到 時 請 檢 附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等 文 件 影 本, 包 含 : (1)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細 ) : 請 至 各 縣 市 勞 保 局 申 請 (2) 服 務 機 構 所 開 立 之 在 職 證 明 離 職 證 明, 並 請 服 務 機 構 加 註 工 作 部 門 及 職 務 內 容 6. 本 項 甄 試 應 試 資 格 係 採 事 後 審 查, 應 考 人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及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測 驗 前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測 驗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7. 本 次 甄 試 錄 取 人 員 工 作 滿 半 年 後, 臺 銀 證 券 得 依 據 業 務 需 求 進 行 調 任, 不 同 意 者 請 勿 報 考 參 甄 試 方 式 甄 試 分 以 下 兩 階 段 舉 行 :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均 考 普 通 科 目 及 綜 合 科 目, 共 2 科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依 筆 試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各 類 組 依 正 取 名 額 6 倍 名 額 參 加 口 試 肆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一 報 名 期 間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00 起, 至 103 年 6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18:00 截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 一 ) 招 考 資 訊 及 甄 試 簡 章 同 時 建 置 於 臺 銀 證 券 (http://www.twfhcsec.com.tw)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測 驗 證 照 (http://www.tabf.org.tw/exam) 網 頁, 請 自 行 上 網 點 閱 或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販 售 ( 二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不 受 理 現 場 與 通 訊 報 名, 為 免 網 路 擁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 三 ) 請 按 照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各 項 報 名 資 訊 ; 報 名 資 料 應 力 求 詳 實, 以 免 影 響 應 考 人 權 益 ( 四 )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請 先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僅 可 擇 一 類 組 報 考, 請 慎 重 考 慮 後 再 報 名 報 名 期 間 得 於 本 專 區 申 請 取 消 報 名, 並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須 扣 除 匯 費 30 元 退 還 餘 款 );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報 名 退 還 報 名 費 變 更 報 考 類 組 三 報 名 費 : ( 一 ) 報 名 費 用 為 新 台 幣 750 元 整 ; 報 名 費 收 據 請 於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開 放 查 詢 之 日 起 至 測 驗 結 束 後 三 個 月 內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測 驗 收 據 列 印 區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寄 發 ( 二 )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款 : 第 12 頁, 共 19 頁
1. 線 上 刷 卡 :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直 接 連 結 至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網 頁,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6 月 12 日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改 為 ATM 匯 款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 匯 款 帳 號 可 由 本 項 甄 選 報 名 網 頁 / 訂 單 查 詢 區 查 詢 而 得 )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6 月 12 日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將 顯 示 於 報 名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臨 櫃 匯 款 : 報 名 期 間 可 至 金 融 機 構 各 分 行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 請 於 103 年 6 月 12 日 15:30 前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 分 行 別 : 南 台 北 分 行 (3)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 三 )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 1. 採 線 上 刷 卡 方 式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扣 款 2. 採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因 ATM 轉 帳 至 少 需 1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後 第 2 個 工 作 天 後 再 至 甄 選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專 頁, 檢 視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呈 現 已 付 款 完 成 之 狀 態 3. 採 臨 櫃 匯 款 完 成 者, 亦 請 自 行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呈 現 已 付 款 完 成 之 狀 態 4. 辦 理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完 成 後, 不 須 傳 真 交 易 明 細 表 至 本 院 伍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及 應 攜 帶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103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 一 ) 測 驗 科 目 及 時 間 :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測 驗 時 間 第 一 節 普 通 科 目 08:40 08:50 ~ 09:50 第 二 節 綜 合 科 目 10:20 10:30 ~ 12:00 ( 二 ) 測 驗 地 點 : 集 中 於 台 北 考 區 辦 理, 試 場 地 點 與 配 置 將 公 告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應 考 人 可 於 103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臺 銀 證 券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地 點, 並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書 面 通 知 ( 三 ) 請 持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四 者 擇 一, 其 中 護 照 需 為 有 效 期 間 內 ) 入 場 應 試 ; 未 攜 帶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第 13 頁, 共 19 頁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103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 ( 一 ) 均 集 中 於 台 北 考 區 辦 理, 應 考 人 可 於 103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臺 銀 證 券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測 驗 地 點 ( 二 ) 第 二 試 當 日 務 必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四 者 擇 一, 其 中 護 照 需 為 有 效 期 間 內 ) 以 進 行 身 分 核 驗 ;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請 將 以 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以 A4 格 式 提 供, 審 查 後 恕 不 退 還 ): 1. 繳 交 文 件 資 料 檢 核 表 ( 請 從 網 站 之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下 載 填 寫 ) 2. 應 徵 者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含 個 人 資 料 表 及 自 傳 ( 請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下 載 填 寫 ) 3.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4.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5. 依 各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須 具 備 條 件 證 明 資 料 : (1)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 請 檢 附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影 本 (2) 工 作 經 驗 條 件 : 包 含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細 ) 及 服 務 機 構 所 開 立 之 在 職 證 明 離 職 證 明 相 當 職 位 之 薪 點 ( 資 ) 或 職 等 證 明 等, 並 請 服 務 機 構 加 註 工 作 部 門 及 職 務 內 容 6.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如 其 他 技 能 檢 定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個 人 優 良 表 現 等 資 料 ( 作 為 口 試 才 識 項 目 評 分 之 參 考 依 據, 故 請 儘 量 提 供 ) 註 :1. 以 上 所 繳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採 事 後 審 查 ;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及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測 驗 前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測 驗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2. 各 類 別 所 要 求 之 畢 業 證 書 語 言 檢 定 成 績 證 明 專 業 證 照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限 於 口 試 前 一 日 (103 年 7 月 25 日 ) 前 取 得 第 14 頁, 共 19 頁
陸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 詳 細 規 範 屆 時 請 詳 本 院 網 站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相 關 說 明 )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 一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四 者 擇 一,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1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第 二 節 須 準 時 入 場,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各 節 於 測 驗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始 得 離 場 ; 測 驗 期 間 未 經 同 意 擅 自 離 場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三 ) 應 考 人 須 按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作 答 前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 卷 ),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座 位 標 籤 號 碼 甄 試 類 別 需 才 地 區 等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 四 ) 請 依 題 型 方 式 自 備 以 下 文 具 : 1. 選 擇 題 : 限 用 2B 鉛 筆 劃 記 2. 非 選 擇 題 : 限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 五 ) 應 考 人 除 應 試 文 具 之 外, 其 餘 個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座 位 下 方 自 行 保 管 ( 六 ) 應 試 時 請 詳 閱 試 卷 題 頭 說 明 及 配 分, 並 依 規 定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作 答 ( 七 ) 答 案 卷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 1. 限 用 藍 黑 色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作 答 2. 每 人 每 節 限 使 用 一 本, 內 頁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請 應 考 人 衡 酌 作 答 3. 答 案 卷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4. 答 案 卷 請 從 卷 內 第 一 頁 開 始 書 寫, 不 必 抄 題, 但 須 標 示 題 號 ( 八 )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具 可 傳 輸 掃 描 或 交 換 或 儲 存 資 料 功 能 之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微 型 耳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智 慧 型 眼 鏡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呼 叫 器 等 ), 違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九 ) 請 務 必 將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 本 項 測 驗 僅 得 使 用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器 ( 不 具 任 何 財 務 函 數 工 程 函 數 功 能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 但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 若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時 將 不 符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放 置 於 桌 面 或 使 用,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該 科 扣 10 分 ; 該 電 子 計 算 器 並 由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 十 一 ) 應 考 人 若 於 當 節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前 繳 卷 者, 應 將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併 同 繳 回 給 監 試 人 員, 若 未 同 時 繳 回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十 二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如 於 測 驗 期 間 發 現, 將 收 回 試 卷 答 案 卡 ( 卷 ),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並 應 於 規 定 可 離 場 時 間 後, 始 得 離 場 ; 如 於 測 驗 後 成 績 公 告 前 發 現, 其 已 測 驗 之 各 節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 如 於 成 績 公 告 後 發 現, 合 格 者 撤 銷 其 合 格 資 格, 未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成 績 第 15 頁, 共 19 頁
1. 冒 名 頂 替 ; 2.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 3. 互 換 座 位 答 案 卡 ( 卷 ) 或 試 題 ; 4.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 5.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 6. 故 意 不 繳 交 答 案 卡 ( 卷 ); 7.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 8.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 9. 窺 視 或 抄 寫 他 人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 10. 其 他 破 壞 試 場 秩 序 等 事 項 ; 如 上 述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本 院 得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 十 三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酌 扣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1.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書 寫 2. 測 驗 結 束 鈴 響 時, 仍 繼 續 作 答 ( 十 四 )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當 日 每 節 測 驗 時 間 結 束 後, 得 向 試 場 監 試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各 類 科 試 題 於 103 年 6 月 30 日 12:00 起 於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103 年 6 月 30 日 12:00 至 7 月 1 日 12:00 前 至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及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者, 恕 不 受 理 ( 十 五 ) 其 他 應 試 須 知 : 詳 如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試 場 張 貼 之 試 場 規 則 所 示, 請 應 考 人 於 應 試 前 詳 讀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 十 六 ) 若 違 反 上 述 試 場 規 則, 於 測 驗 後 發 現 者, 仍 依 本 規 定 處 理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 一 ) 請 依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日 期 及 時 間, 持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四 者 擇 一 ; 其 中 護 照 需 為 有 效 期 限 內 ) 至 指 定 報 到 地 點 準 時 辦 理 報 到 ;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早 到 者 恕 不 受 理 ; 凡 逾 時 經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測 ( 二 ) 有 關 第 二 試 之 流 程 進 行 方 式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資 訊 將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公 告, 應 考 人 可 於 入 場 通 知 書 開 放 查 詢 之 日 起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柒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成 績 計 算 ( 所 有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 一 )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 1.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以 100 分 計 2. 普 通 科 目 佔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40%, 其 中 國 文 英 文 各 占 普 通 科 目 之 40% 及 60%; 綜 合 科 目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60% 第 16 頁, 共 19 頁
3. 兩 科 原 始 分 數 加 權 相 加 後 為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4. 依 應 考 人 員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順 序, 各 類 組 取 正 取 名 額 6 倍 名 額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5. 如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綜 合 科 目 普 通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如 仍 為 同 分, 則 增 額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6. 有 一 科 目 為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 二 )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 1.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滿 分 以 100 分 計 2. 依 下 列 與 工 作 相 關 之 構 面 及 當 日 繳 交 各 項 資 料 進 行 綜 合 評 分 : (1) 儀 態 言 辭 ( 包 括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聲 調 語 言 表 達 能 力 ) (2) 才 識 與 學 習 能 力 ( 包 括 志 趣 問 題 判 斷 分 析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 (3) 反 應 能 力 ( 包 括 理 解 應 變 能 力 ) (4) 人 格 特 質 ( 包 括 團 隊 合 作 企 圖 心 工 作 態 度 敬 業 精 神 等 ) ( 三 ) 總 成 績 : 1.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60% 2.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40% 3.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與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加 權 相 加 後 為 總 成 績 二 錄 取 方 式 : ( 一 ) 錄 取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惟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二 )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序 以 (1) 綜 合 科 目 (2) 普 通 科 目 (3)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 再 同 分 者, 則 再 以 普 通 科 目 中 之 (1) 英 文 (2) 國 文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 三 ) 各 類 組 錄 取 名 額 相 互 間 不 得 流 用 ( 四 ) 相 關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移 請 臺 銀 證 券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捌 測 驗 結 果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預 定 103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 測 驗 證 照 / 臺 銀 證 券 甄 試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exam) 開 放 查 詢, 恕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二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請 應 考 人 於 當 日 後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三 本 院 之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若 有 疑 義, 以 答 案 卷 及 口 試 應 得 正 確 分 數 為 準, 本 院 得 更 正 之 玖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一 筆 試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103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9: 00 至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18:00 前,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第 17 頁, 共 19 頁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 一 ) 至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考 人 之 帳 號 ( 身 分 證 號 碼 ) 及 密 碼 ( 二 )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筆 試 測 驗 科 目 ( 三 )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50 元, 另 收 取 25 元 掛 號 郵 資 ( 如 : 複 查 一 科 為 75 元, 複 查 二 科 為 125 元 ),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本 院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1.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費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請 詳 台 灣 金 融 院 網 站 3. 選 擇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者, 請 於 繳 費 3 個 工 作 天 後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已 繳 費 完 成 ( 四 ) 應 考 人 逾 期 繳 款, 本 院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款 ;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後 未 進 行 繳 款 者, 則 該 項 申 請 訂 單 逾 期 後 將 自 動 作 廢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非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將 各 題 所 得 之 分 數 加 總,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 應 考 人 亦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卷 或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未 通 過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該 類 組 第 一 試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更 正 第 一 試 測 驗 成 績, 並 通 知 該 應 考 人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原 已 通 過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該 類 組 第 一 試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資 格,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四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預 定 於 103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並 輔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通 知 應 考 人 拾 錄 取 及 進 用 一 正 取 人 員 經 通 知 進 用 完 竣 後, 備 取 人 員 將 視 臺 銀 證 券 職 員 預 算 員 額 有 空 缺 時, 依 業 務 需 要 按 其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備 取 人 員 未 獲 通 知 遞 補 者, 不 得 要 求 分 發 進 用 備 取 資 格 自 榜 示 日 起 僅 一 年 內 有 效 惟 正 取 及 備 取 人 員 經 通 知 進 用, 逾 通 知 報 到 期 限 而 未 報 到 者, 即 視 為 放 棄, 並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 通 知 不 到 者 亦 同 ) 正 取 及 備 取 人 員 均 同 意 其 個 人 資 料 由 臺 銀 證 券 歸 檔 保 留, 並 同 意 臺 銀 證 券 得 就 正 取 及 備 取 人 員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二 錄 取 人 員 試 用 期 為 6 個 月, 試 用 期 間 內 經 考 核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將 不 予 正 式 任 用 三 錄 取 人 員 於 分 發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 ( 一 )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二 )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第 18 頁, 共 19 頁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 ( 三 ) 依 報 考 資 格 所 要 求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及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等 證 明 正 本 ( 四 ) 體 格 檢 查 表 (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定 辦 理 ): 錄 取 人 員 於 進 用 通 知 後, 請 至 行 政 院 勞 動 部 與 衛 生 福 利 部 會 公 告 之 辦 理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 請 至 勞 動 部 網 站 查 詢 ) 合 格 單 位 進 行 體 格 檢 查, 未 提 出 檢 驗 報 告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五 凡 經 錄 取 分 發 後, 錄 取 人 員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將 不 予 分 發 進 用 或 即 予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 ( 一 )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 二 ) 曾 服 公 職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 三 )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者 ( 四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者 ( 五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 六 ) 受 監 護 宣 告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拾 壹 待 遇 一 支 薪 如 下 : 以 新 台 幣 計 價, 各 職 等 支 付 月 薪 標 準 約 略 如 下 表 所 示 ; 獎 金 另 計 職 等 月 薪 八 51,023 七 44,816 六 38,324 二 員 工 享 有 公 保 健 保 及 依 法 給 付 之 退 休 金 等 福 利 三 新 進 員 工 並 無 員 工 優 惠 存 款 及 退 休 金 優 惠 存 款 拾 貳 其 它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為 報 名 臺 銀 證 券 103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須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 包 括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教 育 職 業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將 由 臺 銀 證 券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並 僅 限 於 製 作 甄 選 相 關 表 單 甄 選 相 關 事 項 通 知 與 資 料 分 析 二 本 項 甄 選 有 關 訊 息 登 載 於 網 際 網 路, 歡 迎 上 網 查 閱 臺 銀 證 券 (http://www.twfhcsec.com.tw);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http://www.tabf.org.tw); 三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前,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內 容 ; 一 經 報 名, 即 視 同 應 考 人 同 意 本 簡 章 之 各 項 內 容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甄 試 專 區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四 測 驗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豪 雨 等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災, 請 密 切 注 意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所 發 布 之 訊 息, 以 確 認 本 項 測 驗 是 否 延 期 第 19 頁, 共 1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