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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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751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壹 依 據 一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1 條 二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甄 選 進 用 要 點 貳 應 考 資 格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測 驗 科 目 一 共 同 資 格 條 件 : ( 一 ) 國 籍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性 別 : 不 拘 ( 三 ) 年 齡 : 不 限 (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54 條 規 定, 勞 工 年 滿 65 歲 者, 雇 主 得 強 制 其 退 休 ) ( 四 ) 學 歷 : 需 符 合 各 類 科 學 歷 條 件, 至 遲 應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二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測 驗 科 目 ( 一 ) 職 務 為 主 管 師 及 員 : 1. 主 管 包 含 經 理 及 督 導 2. 師 包 含 高 管 理 師 / 高 工 程 師, 管 理 師 / 工 程 師, 副 管 理 師 / 副 工 程 師, 助 理 管 理 師 / 助 理 工 程 師 3. 員 包 含 資 深 事 務 員 / 資 深 技 術 員, 高 事 務 員 / 高 技 術 員, 事 務 員 / 技 術 員, 助 理 事 務 員 / 助 理 技 術 員 ( 二 ) 甄 選 類 科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測 驗 科 目 : 職 務 主 管 管 理 類 2. 曾 擔 任 與 甄 選 職 務 工 作 職 掌 相 關 之 10 年 以 1. 國 文 上 工 作 經 驗 具 有 證 明 者 專 業 科 目 :1 科 3. 甄 選 職 務 有 要 求 證 照 者, 需 持 有 政 府 機 構 或 1. 個 案 分 析 各 類 國 際 通 用 認 證 機 構 所 核 發 或 認 可 之 相 關 證 照 1

主 管 師 技 術 類 業 務 管 理 法 務 行 銷 外 語 2. 曾 擔 任 與 甄 選 職 務 工 作 職 掌 相 關 之 10 年 以 1. 國 文 上 工 作 經 驗 具 有 證 明 者 專 業 科 目 :1 科 3. 甄 選 職 務 有 要 求 證 照 者, 需 持 有 政 府 機 構 或 1. 個 案 分 析 各 類 國 際 通 用 認 證 機 構 所 核 發 或 認 可 之 相 關 證 照 2. 曾 任 港 埠 航 運 倉 儲 物 流 運 輸 貨 運 承 攬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1) 具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日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中,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資 格 者, 筆 試 總 成 績 加 5% 1.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法 律 相 關 系 所 2. 曾 任 法 務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1) 具 律 師 證 照 者, 筆 試 總 成 績 加 10% (2) 具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日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中,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資 格 者, 筆 試 總 成 績 加 5% (3) 證 照 及 語 文 之 加 分 條 件, 至 多 各 採 計 1 項 2. 曾 任 行 銷 業 務 公 關 媒 體 海 運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3. 依 甄 選 語 文 類 組 需 求, 具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日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中,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或 其 他 相 同 等 外 語 能 力 資 格 者 1. 港 埠 經 營 實 務 2. 企 業 管 理 實 務 1. 民 事 訴 訟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2. 政 府 採 購 法 實 務 1. 行 銷 管 理 實 務 2. 企 業 管 理 實 務 2

會 計 2. 曾 任 會 計 統 計 資 產 管 理 金 融 財 務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1) 具 會 計 師 證 照 者, 筆 試 總 成 績 加 10% (2) 具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日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中,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資 格 者, 筆 試 總 成 績 加 5% (3) 證 照 及 語 文 加 分 條 件, 至 多 各 採 計 1 項 1. 中 會 計 2. 稅 法 ( 所 得 稅 法 及 營 業 稅 法 ) 師 財 務 工 程 2. 曾 任 會 計 統 計 資 產 管 理 金 融 財 務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1) 具 會 計 師 證 照 者, 筆 試 總 成 績 加 10% (2) 具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日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中,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資 格 者, 筆 試 總 成 績 加 5% (3) 證 照 及 語 文 加 分 條 件, 至 多 各 採 計 1 項 2. 曾 任 土 木 水 利 河 海 營 建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測 量 製 圖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1) 具 土 木 ( 工 程 ) 技 師 水 利 ( 工 程 ) 技 師 或 建 築 師 證 照 者, 筆 試 總 成 績 加 10% 1. 中 會 計 2. 財 務 管 理 實 務 1. 工 程 力 學 ( 含 靜 力 材 力 及 流 力 ) 2. 營 建 管 理 ( 含 基 礎 與 擋 土 牆 施 工 ) 3

建 築 2. 曾 任 土 木 水 利 河 海 營 建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測 量 製 圖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1) 具 土 木 ( 工 程 ) 技 師 水 利 ( 工 程 ) 技 師 或 建 築 師 證 照 者, 筆 試 總 成 績 加 10% 1. 營 建 法 規 2. 建 築 設 計 師 電 機 機 械 造 船 2. 曾 任 機 電 電 機 電 子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1) 具 電 機 ( 工 程 ) 技 師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技 師 證 照 者, 筆 試 總 成 績 加 10% 2. 曾 任 機 電 機 械 造 船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1) 具 機 械 ( 工 程 ) 技 師 造 船 工 程 技 師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技 師 證 照 者, 筆 試 總 成 績 加 10% 2. 曾 任 造 船 輪 機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1) 具 造 船 工 程 技 師 證 照 者, 筆 試 總 成 績 加 10% 1. 電 力 系 統 與 電 路 學 2. 電 機 機 械 與 自 動 控 制 1. 工 程 力 學 ( 含 靜 力 材 力 動 力 及 流 力 ) 2. 機 械 設 計 與 機 電 整 合 1. 造 船 原 理 2. 流 體 力 學 4

師 輪 機 航 運 技 術 資 訊 環 保 2. 曾 任 輪 機 造 船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1) 具 三 等 輪 機 長 以 上 適 任 證 書 者, 筆 試 總 成 績 加 10% 1. 內 燃 機 與 輪 機 2. 船 用 電 學 與 自 動 控 制 1.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航 海 商 船 航 運 技 術 等 相 關 系 所 2. 曾 任 航 運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1) 具 三 等 船 長 以 上 適 任 證 書 者, 筆 試 總 成 1. 航 海 實 務 績 加 10% 2. 航 海 英 文 2. 曾 任 資 訊 處 理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1) 具 網 路 管 理 PMP DBA ERP ISO 27001 主 導 稽 核 員 或 ISO 20000 主 導 稽 核 員 合 格 證 照 者, 筆 試 總 成 績 加 10% 2. 曾 任 環 保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1) 具 有 環 境 工 程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證 照 者, 筆 試 總 成 績 加 10% 1. 資 訊 系 統 規 劃 與 管 理 實 務 ( 含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資 料 庫 系 統 ) 2. 網 路 與 資 訊 安 全 實 務 1. 環 保 法 規 實 務 2. 環 境 規 劃 與 管 理 實 務 5

航 運 技 術 1. 海 運 學 概 要 2. 航 海 實 務 概 要 3. 航 海 英 文 概 要 航 運 管 理 1. 港 埠 經 營 管 理 概 要 2. 航 業 經 營 管 理 概 要 員 會 計 1. 會 計 學 概 要 2.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概 要 3. 稅 法 概 要 ( 所 得 稅 法 及 營 業 稅 法 ) 財 務 1. 管 理 會 計 概 要 2. 會 計 學 概 要 3. 財 務 管 理 概 要 資 訊 1.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概 要 2. 資 料 庫 管 理 概 要 3. 網 路 與 資 訊 安 全 概 要 6

環 保 1. 環 保 法 規 概 要 2. 環 境 工 程 概 要 3. 環 境 規 劃 與 管 理 概 要 工 程 1. 工 程 力 學 概 要 ( 含 靜 力 及 材 力 ) 2. 營 建 管 理 概 要 3. 土 壤 力 學 與 基 礎 施 工 概 要 員 電 機 1. 基 本 電 學 2. 電 工 機 械 概 要 3. 輸 配 電 學 概 要 機 械 造 船 1. 工 程 力 學 概 要 ( 含 靜 力 材 力 及 動 力 ) 2. 機 械 設 計 概 要 3. 機 械 製 造 概 要 1. 造 船 原 理 概 要 2. 輪 機 概 要 3. 流 體 力 學 概 要 7

員 輪 機 業 務 行 政 1. 內 燃 機 概 要 2. 輪 機 概 要 3. 船 用 電 學 與 自 動 控 制 概 要 1. 企 業 管 理 概 要 2. 行 政 法 概 要 參 甄 試 方 式 一 主 管 : 採 分 試 方 式 辦 理 ; 第 一 試 為 筆 試, 第 二 試 為 口 試, 口 試 得 分 兩 階 段 舉 行 二 師 及 員 : 採 筆 試 辦 理 ; 並 得 視 需 要 採 分 試 方 式 辦 理 ; 第 一 試 為 筆 試, 第 二 試 為 口 試 三 得 採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辦 理, 並 得 視 需 求 分 地 舉 行 甄 試 肆 成 績 計 算 :( 取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第 三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二 位 數 ) 一 主 管 : ( 一 ) 第 一 試 ( 筆 試 ): 1.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滿 分 以 100 分 計,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2. 共 同 科 目 分 數 占 筆 試 總 成 績 25%, 專 業 科 目 分 數 占 筆 試 總 成 績 75% 3. 共 同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加 權 合 計 後 為 筆 試 總 成 績 ( 二 ) 第 二 試 ( 口 試 ): 1. 如 採 不 分 階 段 口 試 方 式, 口 試 分 數 滿 分 以 100 分 計, 依 與 工 作 相 關 之 構 面 進 行 綜 合 評 分 2. 如 採 兩 階 段 口 試 方 式, 口 試 分 數 兩 個 階 段 滿 分 分 別 以 100 分 計, 依 與 工 作 相 關 之 構 面 進 行 綜 合 評 分, 並 以 第 二 階 段 分 數 為 口 試 成 績 ( 三 ) 甄 試 總 成 績 : 8

1. 筆 試 總 成 績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40%, 口 試 成 績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60% 2. 筆 試 總 成 績 及 口 試 成 績 加 權 合 計 後 為 甄 試 總 成 績 二 師 及 員 : ( 一 ) 採 筆 試 方 式 : 1.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滿 分 以 100 分 計,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2. 共 同 科 目 分 數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25%, 專 業 科 目 各 科 平 均 分 數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75% 3. 共 同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加 權 合 計 後 為 甄 試 總 成 績 ; 如 具 加 分 資 格 條 件 者, 加 分 後 之 成 績 為 甄 試 總 成 績 ( 二 ) 採 分 試 方 式 : 1. 第 一 試 ( 筆 試 ): (1)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滿 分 以 100 分 計,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2) 共 同 科 目 分 數 占 筆 試 總 成 績 25%, 專 業 科 目 各 科 平 均 分 數 占 筆 試 總 成 績 75% (3) 共 同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加 權 合 計 後 為 筆 試 總 成 績 ; 如 具 加 分 資 格 條 件 者, 加 分 後 之 成 績 為 筆 試 總 成 績 2. 第 二 試 ( 口 試 ): 口 試 成 績 滿 分 以 100 分 計, 依 與 工 作 相 關 之 構 面 進 行 綜 合 評 分 3. 甄 試 總 成 績 : (1) 筆 試 總 成 績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55%, 口 試 成 績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45% (2) 筆 試 總 成 績 及 口 試 成 績 加 權 合 計 後 為 甄 試 總 成 績 伍 錄 取 標 準 : 一 主 管 : ( 一 ) 第 一 試 ( 筆 試 ): 1. 錄 取 人 數 為 各 甄 選 類 科 正 取 加 備 取 人 數 之 5 倍, 錄 取 人 員 取 得 參 加 口 試 之 資 格 ; 惟 筆 試 總 成 績 未 達 該 甄 選 類 科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前 50%( 取 其 整 數, 不 足 1 人 時 以 1 人 計 ) 或 未 達 50 分 或 有 缺 考 者, 不 得 參 加 口 試 2. 依 應 考 人 筆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其 成 績 相 同 者, 則 增 額 錄 取 參 加 口 試 ( 二 ) 第 二 試 ( 口 試 ): 1. 如 採 不 分 階 段 口 試 方 式 : (1) 正 取 及 備 取 人 員 依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口 試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9

(2) 正 取 或 備 取 最 後 一 名 甄 試 總 成 績 同 分 者, 依 序 以 口 試 成 績 筆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之 2. 如 採 兩 階 段 口 試 方 式 : (1) 依 應 考 人 第 1 階 段 口 試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錄 取 人 數 為 各 甄 選 類 科 正 取 加 備 取 人 數 之 3 倍, 取 得 參 加 第 2 階 段 口 試 資 格 (2) 正 取 及 備 取 人 員 依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口 試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3) 正 取 或 備 取 最 後 一 名 甄 試 總 成 績 同 分 者, 依 序 以 口 試 成 績 筆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之 二 師 及 員 : ( 一 ) 採 筆 試 方 式 : 1. 依 應 考 人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甄 試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之 2. 正 取 或 備 取 最 後 一 名 專 業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再 同 分 者, 則 依 序 以 專 業 科 目 第 一 科 專 業 科 目 第 二 科 原 始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之 3. 若 依 第 2 點 順 序 比 較 皆 同 分 者, 則 分 別 增 額 錄 取 正 取 或 備 取 4. 甄 試 總 成 績 未 達 該 甄 選 類 科 全 程 到 考 人 員 前 50% ( 取 其 整 數, 不 足 1 人 時 以 1 人 計 ) 或 未 達 50 分 或 有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 二 ) 採 分 試 方 式 : 1. 第 一 試 ( 筆 試 ): (1) 錄 取 人 數 為 各 甄 選 類 科 正 取 加 備 取 人 數 之 3 倍, 錄 取 人 員 取 得 參 加 口 試 之 資 格 ; 惟 筆 試 總 成 績 未 達 該 甄 選 類 科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前 50%( 取 其 整 數, 不 足 1 人 時 以 1 人 計 ) 或 未 達 50 分 或 有 缺 考 者, 不 得 參 加 口 試 (2) 依 應 考 人 筆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其 成 績 相 同 者, 則 增 額 錄 取 參 加 口 試 2. 第 二 試 ( 口 試 ): (1) 正 取 及 備 取 人 員 依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口 試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正 取 或 備 取 最 後 一 名 甄 試 總 成 績 同 分 者, 依 序 以 口 試 成 績 筆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之 (3) 若 依 第 2 點 順 序 比 較 皆 同 分 者, 則 分 別 增 額 錄 取 正 取 或 備 取 陸 本 公 司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於 本 甄 選 規 範 規 定 範 圍 內,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甄 試 10

柒 甄 試 作 業 辦 理 公 告 後, 如 有 實 際 報 名 或 應 試 資 格 人 數 成 績 等 因 素 致 正 取 不 足 額, 或 因 配 合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修 正, 得 視 需 要 報 請 交 通 部 核 定 後, 修 正 相 關 之 成 績 計 算 或 錄 取 標 準 捌 本 規 範 未 規 定 事 項, 依 本 公 司 人 事 規 章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玖 本 規 範 奉 交 通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