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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行 政 院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第 25 次 委 員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1 年 9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00 分 貳 地 點 : 行 政 院 2 樓 第 1 會 議 室 參 主 席 : 陳 主 任 委 員 冲 紀 錄 : 陳 技 正 怡 萱 肆 出 ( 列 )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 詳 會 議 簽 到 單 伍 主 席 致 詞 :( 略 ) 陸 報 告 案 : 一 行 政 院 永 續 會 代 表 團 出 席 聯 合 國 永 續 發 展 大 會, 結 果 及 因 應, 報 請 公 鑒 ( 本 會 秘 書 處 ) ( 一 ) 委 員 意 見 ( 依 發 言 序 ) * 余 委 員 範 英 : 1. 首 先 對 於 此 次 參 加 聯 合 國 永 續 發 展 大 會 (Rio+20) 的 政 府 團 員 及 民 間 團 體 之 辛 勞 表 示 肯 定 2. 聯 合 國 永 續 發 展 大 會 (Rio+20) 不 是 唯 一 關 於 永 續 及 環 保 等 議 題 的 國 際 會 議, 大 會 的 產 出 文 件 政 府 不 能 全 盤 照 收, 即 便 大 會 結 論 有 其 參 考 價 值, 政 府 仍 應 先 將 永 續 發 展 的 觀 念 落 實 到 各 個 層 面, 並 提 出 其 執 行 方 案 3. 過 去 十 幾 年, 透 過 永 續 會 的 努 力 將 永 續 發 展 之 觀 念 深 化 至 各 部 會, 並 化 為 行 動 方 案, 但 因 組 織 架 構 系 統 不 明 致 成 效 有 限 在 全 球 大 轉 變 中, 永 續 發 展 之 面 向 已 並 非 僅 止 於 環 保 面, 經 濟 及 社 會 面 向 均 應 納 入 永 續 發 展 之 範 疇, 而 未 來 行 政 院 組 織 再 造 的 架 構 尚 未 明 確,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的 定 位 為 何? 永 續 發 展 之 名 詞 與 國 家 發 展 之 大 方 向 是 否 一 致? 目 前 依 舊 不 清 楚 呼 籲 未 來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的 組 織 財 源 制 度 應 要 儘 速 確 立 1

4. 綠 色 經 濟 概 念 涉 及 廣 泛 複 雜, 不 比 節 能 減 碳 可 成 專 案 推 動 建 議 此 專 案 小 組 不 可 倉 促 立 即 作 部 會 分 工 規 劃 亂 了 體 制, 回 歸 各 部 會 吸 納 入 現 有 執 掌 業 務 中 為 宜 加 強 經 建 會 組 織 整 合 的 功 能 與 效 益, 在 組 織 改 造 中 未 來 的 國 發 會 至 為 關 鍵, 編 制 宜 從 寬 考 量, 方 能 次 第 轉 化 有 效 推 動 國 家 轉 型 * 林 委 員 俊 興 1. 考 量 本 次 大 會 的 主 要 議 題 之 一 永 續 發 展 與 消 除 貧 窮 脈 絡 下 之 綠 色 經 濟, 在 不 特 別 區 分 之 下 應 屬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的 範 疇, 且 應 建 立 市 場 機 制 因 此, 需 要 有 法 源, 這 與 大 會 另 一 主 題 : 永 續 發 展 制 度 架 構 十 分 相 關 在 目 前 我 國 的 情 況, 建 議 應 儘 速 完 成 永 續 發 展 基 本 法 之 立 法, 以 提 供 強 而 有 力 的 法 源, 來 推 動 相 關 的 制 度 架 構 及 綠 色 經 濟 2. 要 推 動 綠 色 經 濟 須 創 造 綠 色 市 場, 建 議 將 目 前 志 工 制 度 提 升 到 可 以 就 業 的 階 段, 加 強 志 工 專 業 訓 練 使 其 可 以 就 業, 不 僅 有 助 於 各 部 會 的 培 訓 工 作 升 級, 同 時 可 以 提 高 綠 色 就 業 的 機 會 * 吳 委 員 再 益 1. 為 研 擬 我 國 推 動 綠 色 經 濟, 設 立 綠 色 經 濟 專 案 小 組 且 由 經 建 會 負 責 統 籌 是 可 行 的 方 向 此 外, 亦 可 結 合 各 部 會 的 資 源, 予 以 整 合 運 用 例 如, 教 育 部 的 永 續 校 園, 環 保 署 的 低 碳 城 市 等 2. 配 合 第 34 次 工 作 會 議 裁 示 事 項, 永 續 會 成 立 綠 色 經 濟 專 案 小 組 ( 任 務 小 組 ), 且 由 經 建 會 主 政, 負 責 研 擬 我 國 推 動 綠 色 經 濟 之 可 行 方 案 基 於 上 述 決 議, 有 關 綠 色 經 濟 部 會 分 工 規 劃, 如 經 建 會 負 責 綠 色 就 業, 永 續 城 2

市 但 本 次 會 議 第 二 個 報 告 案, 既 然 環 保 署 要 負 責 低 碳 永 續 城 市, 故 建 議 部 會 分 工 之 規 劃 如 下 : 經 建 會 負 責 綠 色 經 濟 綠 色 就 業 ; 環 保 署 負 責 廢 棄 物 海 洋 水 低 碳 永 續 及 低 碳 永 續 城 市 有 整 體 觀 之 綠 色 經 濟, 才 有 教 育 部 及 外 交 部 之 後 續 推 動 工 作 內 容 * 蔣 委 員 本 基 1. 此 次 參 加 聯 合 國 永 續 發 展 大 會 (Rio+20) 因 資 源 及 經 費 有 限, 所 以 有 部 分 公 務 員 自 費 到 巴 西 參 加 大 會, 精 神 可 嘉 因 此, 建 議 給 予 本 次 與 會 人 員 適 度 的 表 揚 2. 建 議 政 府 部 門 應 將 本 次 大 會 產 出 文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之 精 華 整 理 出 來, 加 以 推 廣, 做 為 下 次 大 會 召 開 之 準 備 * 周 委 員 春 娣 1. 報 告 內 容 所 提 到 的 綠 色 經 濟, 其 工 作 事 項 相 當 廣 泛, 有 些 事 務 甚 至 是 跨 部 會 的, 要 整 合 部 會 資 源 才 能 落 實, 因 此 是 否 要 細 分 部 會, 值 得 考 量 2. 民 間 推 動 綠 色 經 濟 的 成 果 顯 著, 各 部 會 的 分 工 應 要 將 這 樣 的 概 念 納 入 像 是 有 些 政 府 要 推 行 的 政 策, 民 間 已 先 行 推 行 了, 民 間 比 政 府 更 加 落 實 執 行 永 續 發 展 及 綠 色 經 濟 3. 另 外, 有 關 經 建 會 轉 型 成 國 發 會, 政 府 應 要 積 極 公 開 所 有 過 程, 讓 民 眾 瞭 解 畢 竟 綠 色 經 濟 要 完 全 落 實 所 有 面 向, 因 此, 窗 口 要 明 確 積 極 迅 速 4. 現 行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須 接 受 24 小 時 環 教 課 程, 建 議 將 綠 色 經 濟 課 程, 規 劃 於 內 請 於 學 校 推 廣 5. 有 關 綠 色 經 濟 的 部 會 分 工 規 劃, 某 些 部 分 工 作 重 疊, 因 此, 如 何 協 調 開 設 窗 口, 讓 民 間 有 所 依 循 及 詢 問 對 3

象, 必 須 儘 快 成 立 6. 有 關 各 部 會 的 分 工 部 分, 各 部 會 未 來 在 推 動 時 亦 應 要 求 所 承 辦 之 委 辦 公 司, 能 注 重 所 有 承 辦 委 辦 上 必 須 遵 循 之 綠 色 經 濟 概 念 及 各 部 會 的 工 作 * 沈 委 員 世 宏 1. 有 關 強 化 聯 合 國 環 境 規 劃 署 (UNEP) 之 功 能 以 及 綠 色 經 濟 的 相 關 文 件, 值 得 深 入 研 究 2. 有 關 成 立 綠 色 經 濟 專 案 小 組, 本 會 第 34 次 工 作 會 議, 尹 執 行 長 已 裁 示,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下 成 立 綠 色 經 濟 工 作 小 組, 由 經 建 會 負 責 主 導 未 來 有 關 大 會 綠 色 經 濟 議 題, 需 再 仔 細 研 讀 相 關 文 件 後 進 行 分 工 ; 針 對 各 相 關 議 題 與 政 府 各 部 會 現 行 政 策, 進 行 橫 向 溝 通 與 整 合 後, 透 過 跨 部 門 合 作 加 以 落 實, 例 如 柴 油 公 車 電 動 化 至 於 綠 色 經 濟 的 推 廣, 要 如 何 避 免 本 位 主 義, 可 透 過 定 期 開 會 (4 至 6 個 月 ), 來 共 同 解 決 * 林 副 執 行 長 慈 玲 有 關 配 合 本 次 大 會 之 產 出 文 件 進 行 永 續 發 展 政 策 綱 領 與 行 動 計 畫 的 修 改 及 工 作 分 組 是 否 需 配 合 修 正 乙 事, 內 政 部 擔 任 幕 僚 之 工 作 分 組 將 召 開 分 組 工 作 會 議, 與 委 員 密 切 討 論 * 毛 委 員 治 國 綠 色 經 濟 概 念 之 核 心 精 神 應 是 一 種 生 活 態 度 工 作 方 法, 而 非 計 畫 (project) 型 式 把 綠 色 經 濟 納 入 各 生 活 層 面, 就 是 一 種 自 發 性 表 現 於 自 己 的 工 作 崗 位 之 行 為 以 綠 建 築 為 例, 從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到 執 行 的 過 程 中, 就 要 將 綠 色 經 濟 之 概 念 融 入, 並 加 以 運 用, 如 碳 足 跡 考 量 維 護 成 本 降 低 在 地 食 材 等 這 是 一 種 蹲 馬 步 的 工 作, 不 能 一 蹴 即 成 4

因 此, 綠 色 經 濟 有 七 成 是 這 種 概 念, 有 三 成 才 是 專 案 性 質 * 葉 委 員 毓 蘭 1. 綠 色 經 濟 分 工 部 分, 缺 乏 社 會 價 值 及 文 化 的 形 成 建 議 參 考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要 求 中 長 程 計 畫 或 法 律 案 均 須 進 行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之 作 法, 以 強 制 性 的 措 施 要 求 各 部 會 執 行, 才 能 有 效 落 實 綠 色 經 濟 之 推 動 2. 呼 應 毛 治 國 委 員 意 見, 綠 色 經 濟 應 落 實 於 日 常 生 活 中, 例 如 公 部 門 應 思 考 : 建 築 場 所 應 合 乎 綠 建 築 環 保 概 念, 委 外 計 畫 應 可 要 求 執 行 單 位 採 用 綠 色 商 品, 公 部 門 應 做 率 先 使 用 再 生 品 等 這 樣 才 可 以 將 綠 色 經 濟 納 入 日 常 運 作 中 觀 念 要 改 變, 是 需 要 更 大 的 魄 力 及 決 心 * 蔣 委 員 偉 寧 綠 色 經 濟 是 要 對 環 境 友 善, 像 是 碳 足 跡 綠 建 築 能 源 使 用 等 等, 這 些 都 是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值 得 探 討, 教 育 部 未 來 亦 將 規 劃 將 相 關 概 念 納 入 學 校 課 程 之 中 * 教 育 與 宣 導 組 張 執 行 祕 書 子 超 綠 色 經 濟 相 關 專 業 人 才 的 培 訓 能 力 及 能 量 的 提 升, 基 礎 生 活 態 度 的 養 成, 未 來 教 育 部 將 研 擬 納 入 相 關 課 程 中 臺 灣 學 生 素 養 高, 教 育 成 效 高, 雖 然 國 際 上 逐 日 在 變, 但 臺 灣 在 永 續 發 展 及 綠 色 經 濟 的 表 現 亦 是 跟 隨 著 世 界 潮 流, 未 來 亦 應 將 我 國 在 這 方 面 之 成 效 推 廣 出 去 *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胡 副 主 任 委 員 明 機 ( 代 理 尹 執 行 長 啟 銘 ) 有 關 於 綠 色 經 濟 的 相 關 事 項, 未 來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將 與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相 互 進 行 溝 通 及 討 論 5

* 邵 委 員 廣 昭 ( 書 面 意 見 ) 1. 此 次 聯 合 國 永 續 發 展 大 會 雖 然 没 有 什 麼 具 體 結 論 及 可 以 振 奮 人 心 的 成 果, 但 所 討 論 的 綠 色 經 濟 及 永 續 發 展 制 度 架 構 等 議 題 中 應 仍 有 若 干 可 供 我 國 借 鏡 及 啟 發 的 具 體 行 動, 建 議 秘 書 處 能 夠 儘 量 蒐 集 羅 列 在 各 國 所 分 送 的 宣 傳 資 料 或 周 邊 會 議 中 所 作 的 報 告 代 表 團 赴 會 非 常 辛 勞, 但 希 望 他 們 回 國 後 的 完 整 出 國 報 告 能 夠 儘 量 上 網 公 開, 供 各 界 參 考 2. 綠 色 經 濟 已 作 了 很 好 的 部 會 分 工, 下 一 步 應 該 是 這 些 部 會 應 開 始 研 擬 一 些 具 體 的 行 動 方 案, 如 何 能 在 兼 顧 節 能 減 碳 及 環 保 生 態 之 前 提 下,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促 進 經 濟 活 動 及 經 濟 繁 榮 * 陳 委 員 士 章 ( 書 面 意 見 ) 1. 本 次 組 團 與 會, 成 果 豐 碩 可 資 贊 同 2. 大 會 攜 回 之 重 要 決 議 與 文 件, 應 可 參 照 我 國 兩 公 約 國 內 法 化 之 模 式, 針 對 相 關 與 氣 候 變 遷 及 永 續 發 展 攸 關 之 重 要 法 令, 作 一 通 盤 檢 討 3. 建 議 我 國 在 援 引 國 際 間 綠 色 經 濟 定 義 及 其 範 疇 之 同 時, 能 兼 顧 我 國 特 殊 國 情 與 現 狀 4. 建 議 在 發 展 綠 色 經 濟 時, 應 兼 顧 弱 勢 族 群 與 徧 遠 地 區 之 發 展 及 公 平 正 義 * 駱 委 員 尚 廉 ( 書 面 意 見 ) 水 為 七 項 關 鍵 議 題 之 一, 而 依 國 際 水 協 會 (IWA) 的 統 計, 我 國 水 價 已 為 世 界 各 國 最 低 者, 此 對 水 資 源 之 利 用 與 回 收 非 常 不 利, 應 將 其 列 入 重 要 議 題 之 中 ( 二 ) 主 席 裁 示 6

1. 本 案 洽 悉 2. 本 次 聯 合 國 永 續 發 展 大 會 產 出 文 件 內 容 須 進 一 步 消 化 及 研 析, 並 將 其 應 用 於 我 國 現 行 永 續 發 展 相 關 文 件 及 策 略 3. 為 順 應 國 際 永 續 發 展 趨 勢, 研 擬 我 國 推 動 綠 色 經 濟 之 可 行 方 案, 本 會 於 前 ( 第 34) 次 工 作 會 議 中 成 立 綠 色 經 濟 專 案 小 組, 由 經 建 會 擔 任 召 集 機 關, 並 由 本 會 尹 執 行 長 統 籌 事 務, 值 得 肯 定 綠 色 經 濟 係 一 種 觀 念 及 執 行 態 度, 須 有 效 推 廣 及 落 實 於 政 府 各 項 工 作 及 社 會 生 活 層 面 中 4. 有 關 聯 合 國 永 續 發 展 大 會 為 強 化 聯 合 國 環 境 規 劃 署 (UNEP) 功 能 所 提 及 之 廣 泛 會 員 (universal membership), 請 秘 書 處 酌 研 廣 泛 會 員 之 定 義, 並 持 續 追 蹤 我 國 參 與 之 可 能 性 二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推 動 方 案 ( 草 案 ), 報 請 公 鑒 ( 一 ) 委 員 意 見 ( 依 發 言 序 ) * 沈 委 員 世 宏 1. 本 方 案 有 一 個 很 明 確 透 明 的 機 制, 且 能 讓 所 有 人 都 看 到 成 果 設 計 的 概 念 是 如 何 由 中 央 開 始 推 動, 再 透 過 縣 市 協 助 鄉 鎮 市 區, 帶 動 村 里 全 民 動 起 來, 以 達 到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之 目 標 2. 本 方 案 規 劃 中 央 及 北 中 南 東 4 大 生 活 圈 同 時 成 立 10 個 機 能 運 作 小 組, 小 組 成 員 邀 請 產 官 學 組 成 每 個 小 組 擬 定 可 執 行 之 行 動 項 目, 並 針 對 行 動 項 目 之 執 行 方 法 技 術 面 等 進 行 研 析 3. 推 動 機 制 是 透 過 評 等 認 證 的 方 式 推 動, 每 項 行 動 項 目 7

依 其 性 質 分 為 必 選 及 自 選 等 類 別 給 予 不 同 分 數, 由 行 政 區 選 擇 可 執 行 之 項 目, 依 其 執 行 成 果 所 獲 的 之 分 數 給 予 不 同 之 金 銀 或 銅 牌 之 獎 牌 鼓 勵, 並 藉 由 執 行 過 程 互 相 觀 摩 與 學 習, 共 同 打 造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4. 本 方 案 並 針 對 每 個 行 動 項 目 提 供 執 行 方 法 相 關 技 術 產 品 財 務 機 制 等 資 訊, 並 研 擬 成 立 信 保 基 金 之 可 行 性, 同 時 規 劃 相 關 輔 導 及 訓 練 機 制, 以 協 助 行 政 區 執 行 各 項 行 動 項 目 5. 未 來 規 劃 以 公 民 咖 啡 館 的 形 式 討 論 行 動 項 目 內 容, 檢 視 哪 些 行 動 項 目 是 迫 切 且 立 即 可 行 的 ; 同 時, 也 將 整 合 各 部 會 資 源, 加 以 運 用 * 賴 委 員 榮 孝 1. 此 方 案 的 效 果 好, 是 一 個 讓 人 民 有 感 的 施 政 計 畫 但 是 行 動 項 目 配 套 要 做 好, 如 道 路 建 設 要 考 量 到 環 境 生 物 種 的 保 護 及 濕 地 保 存 的 問 題 就 生 態 綠 化 行 動 項 目 建 立 生 物 通 行 廊 道 及 生 態 綠 網, 提 供 以 下 意 見 : (1) 道 路 建 設 就 生 態 而 言 是 必 要 之 害, 交 通 部 高 公 局 在 發 展 環 境 復 育 改 善 研 究 計 畫, 已 有 顯 著 成 效, 建 議 交 通 部 應 投 入 更 多 經 費 與 資 源, 進 行 環 境 復 育 改 善 (2) 交 通 部 高 公 局 前 項 計 畫 已 確 認 拍 攝 到 苗 栗 山 區 石 虎 活 動 影 像, 唯 該 區 苗 栗 縣 政 府 正 規 劃 開 發 為 殯 葬 特 區, 建 請 政 府 妥 為 處 理, 以 維 護 石 虎 之 棲 地 保 育 (3) 建 請 政 府 將 行 經 墾 丁 香 蕉 灣 之 路 段 ( 屏 鵝 公 路 ) 改 採 高 架, 以 利 陸 蟹 及 其 他 生 物 通 行 (4) 就 生 態 綠 網 部 分, 提 出 天 然 零 損 失, 水 泥 步 道 零 成 長 口 號, 具 體 建 議 :A. 在 法 規 結 構 面 檢 討 發 包 8

工 程 體 系 問 題 B. 在 法 規 制 度 面 使 步 道 志 工 公 民 參 與 合 法 化 2. 就 綠 色 運 輸 項 目, 建 議 政 府 及 早 規 劃 城 市 單 車 停 車 空 間, 鼓 勵 更 多 人 利 用 自 行 車 為 運 具 * 蔣 委 員 本 基 1. 永 續 發 展 在 理 念 的 執 行 過 程, 係 由 第 一 階 層 的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政 策 綱 領, 到 第 二 階 層 的 地 方 永 續 發 展, 及 至 第 三 階 層 的 鄉 鎮 市 區 的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需 從 中 央 到 地 方 都 要 多 方 合 作, 才 能 加 以 落 實 2. 有 關 附 件 一 所 列 之 184 項 行 動 計 畫 中, 建 議 交 通 部 的 成 功 經 驗 納 入 綠 色 運 輸 組 行 動 項 目 另 未 來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所 成 立 之 綠 色 經 濟 專 案 小 組 於 召 開 會 議 時, 可 以 考 慮 將 環 保 署 提 出 的 12 項 法 律 經 濟 與 財 稅 行 動 項 目 納 入 討 論 * 毛 委 員 治 國 1. 有 關 生 態 保 育 及 生 物 廊 道 的 問 題, 交 通 部 長 期 以 來 均 十 分 關 注 未 來 將 持 續 觀 察, 並 於 施 工 過 程 中 將 其 納 為 考 量 的 因 素 之 一 另 在 各 地 生 物 敏 感 區, 將 會 以 誘 導 方 式 來 處 理, 如 以 地 下 化 的 方 式 引 導 2. 有 關 本 方 案 行 動 項 目 重 疊 的 部 分, 建 議 予 以 刪 減 或 合 併, 另 可 挑 選 重 點 項 目 優 先 執 行 *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胡 副 主 任 委 員 明 機 ( 代 理 尹 執 行 長 啟 銘 ) 本 方 案 簡 報 第 10 頁 有 關 節 能 減 碳 行 動 項 目 所 執 行 的 補 助 計 畫, 其 策 略 思 考 為 何? 建 議 應 先 進 行 跨 部 會 交 換 意 見, 尤 其 是 技 術 專 業 層 面, 例 如 公 車 電 池 交 換 系 統 等 項 目 9

* 余 委 員 範 英 1. 如 何 將 永 續 發 展 的 概 念 由 中 央 政 府 落 實 與 地 方 政 府 民 間 連 接, 攸 關 國 家 發 展 的 效 率, 欣 見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推 動 方 案 的 積 極 作 為 然 認 證 的 行 動 項 目 中, 如 列 舉 的 十 大 議 題 許 多 攸 關 技 術 專 業, 應 爭 取 跨 部 會 協 助 與 交 換 意 見 2.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胡 副 主 委 所 提 跨 部 會 協 調, 建 議 也 要 將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能 源 稅 議 題 納 入 討 論 * 林 委 員 俊 興 1. 建 議 本 方 案 的 行 動 項 目 在 推 動 前 可 以 交 付 前 案 擬 成 立 的 綠 色 經 濟 專 案 小 組, 審 視 何 者 宜 用 市 場 機 制 代 替, 何 者 可 以 導 向 市 場 機 制, 何 者 用 計 畫 執 行 為 宜? 如 能 配 合 綠 色 經 濟 之 概 念 加 以 推 動, 將 更 能 趨 向 收 斂 而 非 發 散 2. 支 持 本 方 案 之 執 行, 但 行 動 項 目 卻 愈 加 愈 多, 故 建 議 綠 色 經 濟 專 案 小 組 成 立 後, 可 審 視 哪 些 是 立 即 可 執 行 的 3.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之 平 地 造 林 計 畫, 不 僅 促 進 綠 色 旅 遊, 亦 可 以 帶 動 綠 色 經 濟, 增 加 綠 色 就 業, 提 供 本 方 案 參 考 * 林 副 執 行 長 慈 玲 本 方 案 之 行 動 項 目, 建 議 與 各 部 會 協 商 後, 再 與 民 間 討 論, 以 提 高 效 率 * 駱 委 員 尚 廉 1. 本 方 案 所 列 之 行 動 項 目 的 議 題 較 為 鬆 散, 建 議 部 分 項 目 可 以 整 合, 並 選 擇 低 成 本 高 效 率 即 可 推 動 之 項 目 優 先 執 行, 否 則 有 些 面 向 太 大, 很 難 有 具 體 成 效 有 關 如 何 收 斂 可 邀 請 專 家 討 論 並 請 協 助 推 動 10

2. 目 前 所 列 之 行 動 項 目 太 多, 若 要 全 面 從 7835 個 村 里 推 動, 恐 怕 很 難 推 動, 建 議 請 各 部 會 先 討 論 那 些 行 動 項 目 是 減 碳 的 關 鍵 ( 高 效 率 低 成 本 ), 先 予 推 動 及 透 過 專 案 去 輔 導, 成 效 才 會 明 顯 * 周 委 員 春 娣 1. 低 碳 城 市 社 區 的 推 動, 應 避 免 落 入 為 新 建 設 的 推 動, 而 破 壞 原 有 的 傳 統 文 化 風 貌 2. 涉 及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的 行 動 項 目 如 推 動 夜 間 社 區 低 碳 運 動, 建 議 放 入 10 大 運 作 機 能 第 7 組 此 行 動 項 目 之 推 動 可 達 成 (1) 促 進 國 民 健 康,(2) 國 民 精 神 愉 快,(3) 節 省 健 保 支 出,(4) 發 展 體 育 產 業,(5) 公 園 燈 具 更 換 綠 能 燈 具,(6) 落 實 節 能 減 碳 低 碳 生 活 等 成 效, 建 議 應 加 強 推 動 3. 低 碳 永 續 社 區 應 依 社 區 不 同 需 求 而 有 不 同 之 規 劃 * 邵 委 員 廣 昭 ( 書 面 意 見 ) 本 方 案 相 當 有 願 景, 內 容 亦 頗 充 實, 特 別 列 出 184 項 的 低 碳 行 動 項 目 都 很 值 得 來 推 動, 這 些 也 符 合 第 一 案 的 綠 色 經 濟 所 追 求 的 目 標, 因 此 綠 色 經 濟 所 作 的 部 會 分 工 也 可 參 考 本 案 的 184 項 行 動 項 目 來 作 規 劃 之 參 考, 並 能 妥 於 規 劃 利 用 有 限 的 經 費 及 人 力 物 力, 並 配 合 教 育 宣 導 來 積 極 推 動, 如 能 利 用 競 賽 或 評 選 給 予 奬 勵 之 方 式 亦 佳 * 陳 委 員 士 章 ( 書 面 意 見 ) 1. 對 於 本 方 案 之 規 劃 已 相 當 成 熟, 深 表 贊 同 2. 本 案 預 計 可 創 造 新 的 綠 色 產 值 及 就 業 機 會, 應 多 與 相 關 經 濟 部 門 協 力 合 作, 共 創 雙 贏 3. 本 方 案 於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及 偏 鄉 地 區 推 動 時, 建 議 應 優 先 扶 植 示 範 計 畫 與 團 隊 11

4. 本 方 案 建 議 應 寬 列 有 關 預 算, 俾 利 後 續 推 動 執 行 ( 二 ) 主 席 裁 示 1. 針 對 低 碳 永 續 家 園 推 動 方 案 ( 草 案 ) 所 規 劃 之 184 項 行 動 項 目, 請 各 部 會 進 行 檢 視 及 盤 點, 篩 選 與 機 關 職 掌 相 關 之 現 階 段 於 技 術 面 經 濟 面 及 行 政 面 可 行 之 行 動 項 目 2. 後 續 請 環 保 署 邀 請 相 關 部 會 進 行 研 商, 必 要 時 提 永 續 會 工 作 會 議 協 調 討 論 捌 散 會 : 下 午 5 時 30 分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