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科 技 大 學 遊 戲 系 統 創 新 設 計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實 施 要 點 102 年 08 月 28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學 程 會 議 通 過 102 年 09 月 10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核 定 102 年 09 月 23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備 查 一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遊 戲 系 統 創 新 設 計 學 位 學 程 ( 以 下 簡 稱 本 學 程 ), 為 強 化 學 生 的 實 作 技 能, 落 實 技 職 教 育 目 標, 依 據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特 訂 定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遊 戲 系 統 創 新 設 計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實 施 對 象 : 本 學 程 日 間 部 學 生 三 實 施 方 式 : ( 一 ) 學 生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學 習, 完 成 72 小 時 之 實 習, 撰 寫 實 習 報 告 及 發 表 實 習 成 果,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者, 給 予 職 場 專 業 實 習 1 學 分, 每 一 次 職 場 專 業 實 習 最 多 抵 免 3 學 分 且 職 場 專 業 實 習 四 年 累 計 學 分 至 多 以 6 學 分 為 限 ( 二 ) 學 生 於 學 期 間 ( 上 學 期 下 學 期 )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學 習, 完 成 實 習 者, 撰 寫 實 習 報 告 及 發 表 實 習 成 果,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者, 每 一 學 期 給 予 校 外 實 習 9 學 分, 但 校 外 實 習 四 年 累 計 學 分 至 多 以 18 學 分 為 限 且 若 有 學 期 間 中 途 因 故 停 止 實 習 者, 則 所 得 實 習 學 分, 改 依 職 場 專 業 實 習 方 式 計 算 學 分 數 且 至 多 以 6 學 分 為 限 ( 三 ) 凡 實 習 表 現 優 異 者, 經 本 學 程 學 程 會 議 審 查 後, 由 本 學 程 教 師 優 先 推 薦 升 學 相 關 申 請 書 函 核 定 本 合 訂 本 四 實 習 工 作 限 以 正 當 行 業 且 有 助 於 本 學 程 實 作 技 能 養 成 之 工 作 參 加 實 習 之 同 學 須 於 每 學 年 度 6 月 20 日 前 ( 暑 假 實 習 ) 或 12 月 20 日 前 ( 寒 假 實 習 ) 前 提 出 學 生 實 習 家 長 同 意 書 ( 附 件 一 ), 並 填 妥 學 生 實 習 申 請 表 ( 附 件 二 ) 向 本 學 程 提 出 申 請, 本 學 程 應 安 排 專 業 教 師 親 自 至 企 業 了 解, 由 專 業 教 師 填 寫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件 三 ) 及 評 估 表 ( 附 件 四 ),
經 本 學 程 學 程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得 實 施 並 認 可 實 習 成 績 五 學 生 前 往 實 習 前, 應 辦 妥 保 險 相 關 事 宜, 由 學 生 自 付 保 費, 保 額 至 少 為 新 台 幣 200 萬 元 六 學 生 實 習 中 若 因 故 擬 更 換 實 習 單 位, 必 須 先 向 本 學 程 實 習 老 師 提 出 申 請, 填 寫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實 習 轉 換 申 請 表 ( 附 件 五 ), 經 本 學 程 學 程 會 議 同 意 後, 視 個 案 採 取 補 救 措 施, 逾 時 申 請 反 應 或 延 誤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實 習 七 學 生 實 習 期 滿, 應 將 校 外 成 績 考 評 表 ( 附 件 六 ) 填 妥 後 以 限 時 掛 號 信 封 繳 交, 並 請 主 管 填 寫 校 外 成 績 考 評 表 評 分 考 核 後, 由 逕 寄 本 學 程 八 學 生 參 加 本 學 程 與 合 作 企 業 簽 約 執 行 之 校 外 實 習, 其 實 習 期 間 之 學 科 與 學 分 數, 得 予 以 抵 免, 其 抵 免 之 課 程 與 學 分 數 則 加 註 於 合 約 書 中 九 學 生 實 習 成 績 評 核 如 下 : 1. 學 生 應 依 計 畫 完 成 校 外 實 習 報 告, 內 容 與 寫 作 方 式 依 校 外 實 習 心 得 寫 作 規 定 ( 附 件 七 ) 辦 理, 細 節 由 本 學 程 輔 導 老 師 及 實 習 單 位 主 管 指 導 之 2. 本 課 程 學 習 成 果 評 量 分 為 校 外 實 習 單 位 評 分 與 學 校 指 導 老 師 評 分 兩 大 項, 各 佔 總 分 之 70% 與 30% 3. 校 外 實 習 單 位 評 分 以 校 外 實 習 單 位 所 填 具 之 學 生 校 外 成 績 考 評 表 為 依 據 學 校 輔 導 老 師 評 分 以 學 校 輔 導 老 師 根 據 學 習 成 果 報 告 書 及 輔 導 老 師 訪 視 校 外 實 習 學 生 紀 錄 表 ( 附 件 八 ) 為 依 據 十 實 習 前, 由 導 師 利 用 班 會 時 間, 解 說 本 要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並 提 醒 實 習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 如 : 安 全 守 時 守 分 守 法 保 險 等 ), 學 生 實 習 期 間 應 服 從 指 導, 並 注 意 安 全 如 因 事 病 假, 需 向 主 管 人 員 辦 理 請 假 十 一 學 生 實 習 期 間, 導 師 應 不 定 期 ( 至 少 2 至 3 次 ) 赴 親 訪 或 以 電 話 查 訪, 以 觀 察 學 生 實 習 狀 況, 並 填 寫 輔 導 老 師 訪 視 校 外 實 習 學 生 紀 錄
表, 以 及 與 實 習 指 導 人 員 交 換 意 見 如 有 異 常 現 象 應 立 即 通 知 學 生 家 長 及 校 方, 即 時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以 期 防 患 於 未 然 十 二 學 生 實 習 後, 以 班 ( 課 程 ) 為 單 位 辦 理 實 習 檢 討 會, 以 檢 討 得 失, 辦 理 獎 懲 ; 發 掘 問 題, 尋 求 解 決 方 案, 以 促 進 與 之 良 性 互 動 十 三 學 生 實 習 相 關 之 學 生 實 習 申 請 表 學 生 實 習 家 長 同 意 書 學 生 校 外 成 績 考 評 表 講 習 檢 討 會 輔 導 老 師 訪 視 校 外 實 習 學 生 紀 錄 表 及 實 習 心 得 報 告, 均 應 建 檔 備 查 ; 依 實 習 方 式 應 於 每 學 期 之 期 初 期 末, 彙 整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執 行 狀 況 及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影 本, 送 交 教 務 處 教 務 組 存 查 十 四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十 五 本 要 點 經 學 程 會 議 通 過, 送 院 務 會 議 核 定, 報 請 教 務 會 議 備 查 後, 依 行 政 程 序 陳 請 校 長 發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學 生 實 習 家 長 同 意 書 附 件 一 茲 同 意 敝 子 弟 ( 現 就 讀 貴 校 遊 戲 系 統 創 新 設 計 學 位 學 程 年 班 ) 參 加 貴 校 所 規 定 之 校 外 實 習, 並 負 責 督 促 其 遵 守 下 列 實 習 規 定 : 一 實 習 期 限 :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止 二 名 稱 : 三 實 習 時 數 : 共 計 小 時 四 學 分 抵 免 : 1. 全 學 期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實 習, 實 習 完 畢 撰 寫 實 習 報 告 或 發 表 實 習 成 果,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者, 每 一 學 期 可 抵 免 校 外 實 習 選 修 課 程 9 學 分, 然 學 期 間 參 加 校 外 實 習 四 年 累 計 學 分 以 抵 免 18 學 分 為 限 2. 寒 暑 假 期 間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實 習, 且 工 作 內 容 與 專 業 相 符 實 習 學 分 以 完 成 72 小 時 之 實 習 並 撰 寫 實 習 報 告 或 發 表 實 習 成 果,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者, 給 予 1 學 分 ( 校 外 實 習 選 修 課 ), 每 一 梯 次 實 習 至 多 以 3 學 分 採 計, 但 四 年 寒 暑 假 實 習 累 計 學 分 以 抵 免 6 學 分 為 限 五 保 險 : 實 習 期 間 家 長 或 學 生 須 自 行 投 保 意 外 險 保 額 200 萬 元 六 生 活 管 理 : 由 負 責 指 導 與 考 核, 並 依 貴 校 學 生 生 活 管 理 及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辦 理 之 七 家 長 督 導 :( 一 ) 鼓 勵 子 弟 努 力 實 習, 並 維 護 子 弟 個 人 安 全 ( 二 ) 督 導 子 弟 按 時 報 到, 準 時 上 下 班 ( 三 ) 遵 守 實 習 單 位 之 紀 律 與 規 定 ( 四 ) 實 習 期 間 親 訪 或 經 常 以 電 話 協 助 督 導 此 致 中 華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遊 戲 系 統 創 新 設 計 學 位 學 程 家 長 簽 章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遊 戲 系 統 創 新 設 計 學 位 學 程 附 件 二 學 生 實 習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班 級 學 號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身 份 證 字 號 貼 照 片 行 動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監 護 人 姓 名 監 護 人 聯 絡 電 話 名 稱 聯 絡 地 址 實 習 單 位 聯 絡 電 話 語 言 能 力 國, 台, 客, 英, 日, 其 他 與 申 請 人 關 係 監 護 人 行 動 電 話 實 習 部 門 分 機 職 稱 證 明 用 印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備 註 學 程 審 查 結 果 同 意 實 習 不 同 意 實 習 其 它 備 註 : 一 本 校 地 址 :115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研 究 院 路 3 段 245 號 二 本 學 程 聯 絡 電 話 :(02)27821862 轉 154; 傳 真 電 話 :(02)2786-7253 三 本 表 由 實 習 學 生 攜 往, 經 用 印 簽 章 後, 交 本 學 程 學 程 會 議 審 查
基 本 資 料 表 附 件 三 公 司 名 稱 實 習 期 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負 責 人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人 職 稱 聯 絡 電 話 ( )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公 司 E - m a i l 公 司 簡 介 營 業 項 目 年 營 業 額 員 工 人 數 膳 宿 狀 況 休 假 方 式 轉 帳 銀 行 事 先 開 戶 是 否 實 習 系 別 薪 資 名 額 工 作 項 目 需 求 條 件 實 習 機 會 來 源 廠 商 申 請 老 師 推 薦 學 生 申 請 其 它
學 生 評 估 表 學 年 度 附 件 四 一 實 習 工 作 概 況 公 司 名 稱 工 作 內 容 需 求 條 件 或 專 長 輪 班 是 否 工 作 時, 做 休 工 作 時 間 每 週 時 住 宿 供 宿 自 理 加 班 時 間 每 日 時, 每 週 時 系 別 提 供 薪 資 勞 健 保 是 否 膳 食 提 供 自 理 提 撥 勞 退 基 金 是 否 配 合 簽 約 是 否 二 實 習 工 作 評 估 評 估 日 期 年 月 日 時 分 工 作 安 全 性 5 極 佳 4 佳 3 可 2 不 佳 1 極 不 佳 工 作 專 業 性 5 極 佳 4 佳 3 可 2 不 佳 1 極 不 佳 體 力 負 荷 5 極 佳 4 佳 3 可 2 不 佳 1 極 不 佳 ( 負 荷 太 重 ) 培 訓 計 畫 5 極 佳 4 佳 3 可 2 不 佳 1 極 不 佳 公 司 整 體 總 評 5 極 佳 4 佳 3 可 2 不 佳 1 極 不 佳 評 估 總 分 三 補 充 說 明 分 ( 總 分 為 100) 註 : 公 司 整 體 總 評 含 : 公 司 風 評 經 營 理 念 員 工 向 心 力 等 ( 請 與 確 認 務 依 實 習 合 作 契 約 期 間 提 供 實 習 機 會, 勿 因 公 司 營 運 因 素 而 期 中 解 約 造 成 學 生 中 斷 實 習 之 困 擾 ) 額 度 推 薦 實 習 四 評 估 結 論 推 薦 人 : 學 程 主 任 : 不 推 薦 實 習 說 明 : 1. 新 的 請 學 程 主 任 安 排 專 業 老 師 拜 訪 主 管, 表 達 謝 意 及 評 估 工 作 之 適 合 性, 避 免 學 生 報 到 後 因 工 作 不 適 應 而 產 生 困 擾 2. 無 法 提 供 勞 健 保 提 撥 勞 退 基 金 異 常 超 時 工 作 且 無 法 給 加 班 費 無 法 簽 訂 實 習 合 約 者, 請 勿 進 行 實 習 合 作 3. 本 表 評 估 總 分 須 達 80 分 以 上 方 可 推 薦
學 生 實 習 轉 換 申 請 表 附 件 五 編 號 : 學 制 系 別 姓 名 學 號 原 離 職 日 期 年 月 日 新 申 請 報 到 日 年 月 日 離 職 原 因 自 我 檢 討 ( 改 善 對 策 ) 學 生 簽 名 : 輔 導 老 師 輔 導 意 見 ( 檢 討 及 新 工 作 的 評 估 ) 輔 導 老 師 : 輔 導 老 師 學 程 主 任 備 註 : 1. 轉 換 若 為 個 人 因 素, 將 視 情 節 簽 報 懲 處 2. 學 生 已 確 認 新 並 經 輔 導 老 師 審 核 通 過 後 才 可 離 職
附 件 六 學 生 校 外 成 績 考 評 表 班 級 系 年 級 學 號 姓 名 實 習 單 位 公 司 廠 ( 處 ) 課 職 務 實 習 評 核 期 間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工 作 表 現 成 績 評 核 項 目 配 分 得 分 評 語 1. 敬 業 精 神 25 2. 品 質 效 率 25 3. 學 習 熱 忱 25 4. 團 隊 合 群 職 業 倫 理 25 小 計 (1) 100 階 段 考 勤 (2) ( 人 事 部 門 填 寫 ) 採 計 出 勤 成 績 一 般 病 假 小 時 ( 扣 0.02 分 / 小 時 ) 扣 分 住 院 病 假 小 時 ( 扣 0.01 分 / 小 時 ) 扣 分 遲 到 早 退 次 ( 扣 0.1 分 / 次 ) 扣 分 事 假 小 時 ( 扣 0.05 分 / 小 時 ) 扣 分 曠 職 小 時 ( 扣 0.5 分 / 小 時 ) 扣 分 合 計 扣 分 不 採 計 出 勤 成 績 主 管 評 核 成 績 (1)-(2) 總 語 與 建 議 : 指 導 員 : 主 管 :
遊 戲 系 統 創 新 設 計 學 位 學 程 校 外 實 習 心 得 寫 作 規 定 一 為 使 本 校 校 外 實 習 ( 含 實 作 ) 更 加 落 實, 特 訂 定 本 規 定 二 實 習 報 告 之 項 目 : 1. 前 言 2. 內 容 3. 結 論 4. 心 得 及 本 人 建 議 事 項 5. 參 考 資 料 6. 實 習 之 照 片 三 寫 作 注 意 事 項 : 附 件 七 1. 作 業 及 心 得 報 告, 統 一 採 用 A4 格 式 (14 字 標 楷 體 ), 直 式 列 印,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2. 各 項 作 業 心 得 報 告 內 容 必 須 完 整, 缺 一 項 則 不 予 計 分 ; 同 時 應 於 指 導 教 師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交 3. 報 告 遲 交 時, 依 遲 交 天 數 累 計 扣 分 每 天 扣 總 分 1 分 四 作 業 心 得 評 分 規 定 : 1. 內 容 : 包 括 學 習 感 想 及 心 得 研 讀 報 告 等, 佔 70% 2. 文 筆 : 包 括 字 數 文 筆 通 暢, 佔 20% 3. 切 題 及 格 式 : 撰 寫 以 實 習 範 圍 為 宜, 是 否 切 題 及 符 合 格 式, 佔 10% 4. 頁 數 : 至 少 應 有 5 頁 或 依 照 任 課 教 師 之 規 定 頁 數, 不 足 者 得 予 扣 分 請 務 必 於 年 月 日 ( 週 ) 前 交 回 學 程 辦 公 室, 以 利 後 續 作 業
附 件 八 輔 導 老 師 訪 視 校 外 實 習 學 生 紀 錄 表 系 別 班 別 學 生 姓 名 輔 導 時 段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第 三 階 段 輔 導 日 期 年 月 日 時 分 住 宿 調 查 自 宅 學 校 宿 舍 公 司 宿 舍 租 屋 是 否 超 時 加 班 是 工 作 內 容 是 否 符 合 系 所 專 業 性 本 階 段 校 外 實 習 主 題 工 作 情 形 生 活 情 形 ( 含 外 宿 租 屋 狀 況 ) 學 生 意 見 主 管 意 見 綜 合 輔 導 意 見 或 建 議 事 項 輔 導 老 師 簽 章 是 環 境 安 全 訪 視 現 況 否 否 樓 層 / 樓 : 透 天 厝 公 寓 頂 樓 違 建 租 金 元 / 人 : 租 金 按 月 繳 租 金 按 學 期 繳 環 境 情 形 : 單 純 複 雜 吵 雜 寧 靜 住 宿 情 形 : 套 房 雅 房 靠 窗 無 窗 自 然 採 光 : 佳 適 中 暗 瓦 斯 熱 水 器 : 室 內 室 外 設 施 : 滅 火 器 逃 生 梯 緩 降 梯 防 盜 窗 門 鎖 : 內 室 大 門 陽 台 : 開 放 封 閉 隔 間 : 磚 牆 木 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