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第 3 4 2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5 年 1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整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6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容 校 長 繼 業 出 ( 列 ) 席 人 員 : 詳 簽 到 表 議 程 : 紀 錄 : 楊 慧 禎 壹 資 訊 安 全 頒 證 儀 式 一 事 由 : 本 校 圖 書 資 訊 館 網 路 應 用 組 系 統 服 務 組 及 所 維 運 管 理 之 網 路 機 房 校 務 資 訊 系 統 通 過 104 年 ISO 27001:2013 驗 證 二 SGS 授 證 代 表 :SGS 國 際 驗 證 服 務 部 鮑 略 兒 協 理 貳 頒 發 感 謝 狀 單 位 系 所 姓 名 職 稱 類 別 內 容 行 政 副 校 長 室 創 逸 科 技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潘 江 東 副 教 授 兼 行 政 副 校 長 感 謝 狀 鍾 正 敦 經 理 感 謝 狀 擔 任 本 校 資 安 長, 並 協 助 本 校 通 過 ISO27001:2013 驗 證, 為 勉 其 辛 勞, 謹 致 此 狀, 以 資 感 謝 於 104 年 輔 導 本 校 通 過 ISO27001:2013 驗 證, 謹 致 此 狀, 以 資 感 謝 學 生 事 務 處 趙 峻 郁 助 理 教 授 兼 衛 生 保 健 組 組 長 感 謝 狀 依 教 育 部 臺 教 綜 ( 五 ) 字 第 1040138265B 號 函 辦 理 是 項 獎 勵 本 校 學 生 事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組 趙 峻 郁 組 長 於 103 學 年 度 擔 任 大 專 校 院 衛 生 保 健 組 組 長 南 區 召 集 人 協 助 教 育 部 推 動 學 校 衛 生 工 作 克 盡 職 責 圓 滿 完 成 謹 致 此 狀 以 資 感 謝 參 主 席 致 詞 ( 略 ) 肆 上 次 會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 共 計 2 案,2 案 持 續 追 蹤 ) #1 150917 第 336 次 ( 擴 大 ) 行 政 會 議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招 規 劃 進 度 案 由 1
決 議 事 項 承 辦 單 位 執 行 情 形 完 成 期 限 備 註 進 修 學 院 未 來 將 辦 理 四 技 單 招, 有 關 生 源 部 分, 也 將 隨 著 外 在 環 境 的 改 變 而 面 臨 不 同 的 壓 力 請 教 務 處 對 於 招 生 方 式 的 改 變 事 先 做 好 相 關 的 規 劃 教 務 處 一 召 開 招 生 籌 備 會 議 進 度 : 已 於 104 年 12 月 1 日 召 開 第 二 次 籌 備 會 議 ; 預 計 於 105 年 8 月 召 開 第 三 次 籌 備 暨 工 作 協 調 會 議 二 招 生 規 定 報 部 進 度 : 教 育 部 於 104 年 10 月 19 日 來 函 核 定 通 過 二 建 置 網 路 報 名 平 台 進 度 : 負 責 本 校 網 頁 及 報 名 平 台 的 銳 綸 廠 商 表 示 時 程 已 排 到 明 年 5 月 經 評 估,105 學 年 度 為 進 修 部 四 技 第 一 次 開 放 單 獨 招 生, 為 爭 取 招 生 時 效 性 並 讓 考 生 即 早 了 解 簡 章 與 報 名 內 容, 決 定 105 學 年 度 報 名 仍 採 書 面 方 式, 並 透 過 多 人 檢 核 考 生 資 料, 確 保 資 料 正 確 性 三 撰 寫 報 名 簡 章 進 度 : 已 於 104 年 12 月 10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2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核 定 通 過, 並 於 同 日 將 核 定 後 招 生 簡 章 寄 送 至 教 育 部 備 查 四 招 生 經 費 及 招 生 宣 傳 進 度 : 招 生 經 費 已 於 104 年 11 月 18 日 完 成 校 內 簽 核 程 序, 已 開 始 進 行 宣 傳 海 報 印 製 等 相 關 作 業 ; 招 生 宣 導 部 分, 已 與 多 所 進 修 部 四 技 學 生 重 點 來 源 學 校 接 洽 完 成, 預 計 於 105 年 5 月 初 四 技 統 測 結 束 後, 至 各 重 點 學 校 招 生 宣 傳 五 報 名 時 程 已 於 104 年 12 月 14 日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 預 計 105 年 8 月 8 日 完 成 考 生 報 名, 並 於 105 年 9 月 完 成 所 有 招 生 作 業 六 考 生 到 校 揭 榜 預 計 於 105 年 8 月 27 日 完 成 考 生 到 校 揭 榜 作 業 建 議 持 續 追 蹤 主 席 補 充 說 明 及 指 示 招 生 工 作 一 向 是 嚴 峻 的, 近 5 年 來 本 校 參 與 進 修 部 聯 招, 在 招 生 策 略 內 容 及 方 式 的 改 變 下, 以 大 學 進 修 部 的 招 生 率 來 看, 本 校 是 領 先 及 獨 佔 鰲 頭 的, 報 到 率 近 乎 99%, 這 是 非 常 不 容 易 的 事, 而 未 來 各 系 將 直 接 面 臨 招 生 策 略 改 為 單 招 後 有 關 生 源 尋 求 的 問 題, 因 此, 教 務 處 除 了 統 一 規 劃 單 招 的 方 式 外, 應 結 合 各 系 主 任 共 同 規 劃 及 思 考 推 動 有 關 進 修 部 生 源 的 招 生 策 略 多 數 學 校 進 修 部 的 學 生 是 就 近 區 域 性 的 結 合 就 學 及 就 業, 而 本 校 進 修 部 學 生 經 分 析 則 少 數 有 就 2
業, 大 多 以 就 學 為 主, 並 以 進 入 本 校 能 日 夜 同 步 作 為 入 學 的 考 量, 這 是 本 校 先 前 打 下 的 立 基 未 來 改 為 單 招 後, 招 生 宣 傳 作 業 須 跨 各 個 區 域 與 各 校 競 爭, 國 立 學 校 或 許 短 期 間 內 没 有 生 源 的 壓 力, 但 將 來 一 定 會 面 臨, 因 此, 提 醒 請 大 家 務 必 要 去 正 視 及 儘 早 做 好 各 種 因 應 措 施 及 規 劃 大 陸 學 生 來 台 專 升 本, 以 往 只 有 福 建 及 廣 東 的 學 生 可 以 來, 自 今 年 起 新 增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遼 寧 和 湖 北 等 6 省 市, 而 陸 生 來 本 校 就 讀, 因 我 們 日 間 部 僅 餐 飲 管 理 系 有 二 技, 經 與 教 育 部 協 商, 以 四 技 學 制 對 接 的 方 式 參 與 招 生, 因 此, 陸 生 來 本 校 專 升 本 從 四 技 三 年 級 開 始 就 讀 另 外, 舉 例 來 說, 本 校 目 前 有 40 幾 位 陸 生, 針 對 大 陸 幾 個 重 點 核 心 的 學 校 ( 如 : 青 島 酒 店 管 理 職 業 學 院 鄭 州 旅 遊 職 業 學 院 北 京 大 學 聯 合 旅 遊 學 院 浙 江 旅 遊 學 院 等 ), 可 以 請 這 些 陸 生 將 來 在 自 己 的 學 校 成 立 高 餐 大 校 友 會 來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的 聯 絡 點, 間 接 拓 展 本 校 的 生 源 將 來 產 學 攜 手 專 班 的 員 額 將 內 含 在 本 校 招 生 員 額 中, 現 在 很 多 學 校 轉 向 大 陸 生 源, 因 此, 在 招 生 的 通 路 及 策 略 上 請 教 務 處 及 各 系 主 任 要 做 整 體 性 的 思 考 決 議 : 本 案 持 續 追 蹤 #2 151119 第 340 次 行 政 會 議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費 分 配 比 例 及 校 外 實 習 訪 視 如 何 整 合 及 有 效 運 用 案 由 決 議 事 項 承 辦 單 位 執 行 情 形 本 校 實 習 輔 導 費 提 撥 一 部 分 比 例 支 應 海 外 實 習 訪 視, 各 學 術 及 行 政 單 位 應 將 實 習 訪 視 做 資 源 的 整 合 與 分 配, 並 斟 酌 經 費 狀 況 進 行 有 效 的 運 用, 請 國 際 事 務 處 及 研 發 處 共 同 協 商 實 習 訪 視 的 機 制 研 發 處 國 際 事 務 處 1. 本 校 實 習 輔 導 費 分 配 比 例 為 各 系 55% 研 發 處 30% 國 際 處 15%, 未 來 因 應 助 理 經 費 改 由 校 務 基 金 支 應, 研 發 處 比 例 將 自 104 第 二 學 期 起 調 為 20%, 剩 餘 10% 之 費 用 將 轉 由 國 際 事 務 處 規 劃 使 用 為 國 外 訪 視 差 旅 費 2. 另 請 各 系 自 行 協 調 整 合 訪 視 實 習 生 次 數 並 有 效 運 用 系 上 實 習 輔 導 費 之 支 出 3. 有 關 研 發 處 轉 移 的 10% 經 費 國 際 事 務 處 將 運 用 於 因 應 海 外 實 習 學 生 人 數 及 訪 視 地 點 及 國 家 日 益 增 加 之 現 況 4. 若 不 向 學 生 收 3850 費 用 後, 依 目 前 規 劃 以 200 萬 為 基 底 作 比 例 分 配, 則 國 際 處 104 第 二 學 期 25% 所 得 之 經 費 比 調 整 前 能 運 用 的 經 費 還 要 縮 減 ( 以 104 第 二 學 期 為 例, 調 整 前 -3850 元 *1043 人 的 15% 約 60 萬, 調 整 後 -200 萬 的 25% 約 50 萬 ) 3
完 成 期 限 備 註 建 議 持 續 追 蹤 決 議 : 本 案 與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費 收 費 檢 討 提 案 之 討 論 事 項, 倘 有 未 完 成 部 分, 後 續 一 併 納 入 追 蹤 管 考 伍 各 單 位 主 管 報 告 一 學 術 副 校 長 室 暨 觀 光 學 院 上 個 月 已 與 澎 湖 縣 政 府 及 左 營 國 家 運 動 訓 練 中 心 共 同 簽 訂 策 略 聯 盟 產 學 合 作 案, 感 謝 張 研 發 長 明 旭 及 研 發 處 的 團 隊 目 前 陳 國 際 長 文 聰 已 協 助 左 營 國 家 運 動 訓 練 中 心 的 選 手 進 行 第 二 專 長 之 訓 練 課 程 未 來 產 學 合 作 將 朝 體 育 園 區 運 動 工 業 園 區 發 展, 也 將 藉 重 體 育 老 師 的 專 長 至 左 營 國 家 運 動 訓 練 中 心 相 互 切 磋 二 學 生 事 務 處 主 席 補 充 說 明 及 指 示 學 生 提 到 寒 假 期 間 因 部 分 科 系 辦 理 冬 令 營 活 動, 關 於 宿 舍 之 個 人 物 品 需 暫 時 搬 離, 造 成 不 便 等 顧 慮, 請 學 生 事 務 處 與 學 生 進 行 溝 通 及 說 明 並 研 商 宿 舍 寒 暑 假 期 間 之 運 作 管 理 方 式, 讓 各 系 及 相 關 單 位 能 夠 遵 循 及 相 互 配 合, 減 少 一 些 不 必 要 的 困 擾 張 副 學 務 長 德 平 補 充 說 明 本 學 期 寒 假 共 有 二 個 營 隊 活 動, 住 宿 人 數 約 二 百 人 左 右 寒 假 期 間 較 短 以 及 中 間 遇 到 春 節 年 假, 因 此, 建 請 各 系 儘 量 不 要 在 寒 假 期 間 辦 理 冬 令 營 等 營 隊 活 動, 儘 可 能 利 用 暑 假 期 間 辦 理 學 生 宿 舍 僅 在 學 期 中 有 收 費, 而 寒 暑 假 期 間 辦 理 營 隊 活 動 及 部 分 選 手 集 訓 均 會 安 排 集 中 於 同 一 棟 樓 住 宿, 讓 二 棟 宿 舍 之 清 潔 維 修 等 工 作 能 夠 利 用 寒 暑 假 期 間 輪 留 來 進 行 三 研 究 發 展 處 技 職 教 育 法 已 頒 布, 於 法 規 第 26 條 規 定, 技 職 校 院 專 業 科 目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專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或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每 任 教 滿 六 年 應 至 與 技 職 校 院 合 作 機 構 或 與 任 教 領 域 有 關 之 產 業, 進 行 至 少 半 年 以 上 與 專 業 或 技 術 有 關 之 研 習 或 研 究 關 於 此 部 分, 近 來 教 育 部 已 召 開 會 議 修 正, 未 來 執 行 產 學 合 作 案 或 與 業 界 合 作 等 均 可 抵 免 規 定 之 時 數, 有 關 抵 免 時 數 部 分, 本 處 已 著 手 規 劃 研 擬 辦 法, 因 此 規 定 涉 及 人 事 法 規 的 規 範, 可 否 請 人 事 室 召 集 教 務 處 等 相 關 單 位 共 同 研 商 如 何 規 範 及 執 行 另 有 關 專 業 技 術 科 目 之 認 定, 教 務 處 也 已 4
著 手 辦 理 主 席 補 充 說 明 及 指 示 有 關 教 師 至 業 界 參 訪 時 數 抵 免 等 相 關 規 定 之 研 擬, 可 結 合 教 師 多 元 升 等 之 相 關 機 制 一 併 納 入 考 量, 本 案 邀 集 教 務 處 研 發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及 人 事 室 等 單 位 共 同 研 商, 請 潘 副 校 長 協 助 會 議 之 主 持 四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本 中 心 預 計 於 3 月 4 日 辦 理 教 師 教 學 實 務 升 等 發 表 會, 請 各 系 主 任 協 助 宣 達 予 所 屬 教 師 知 悉 五 餐 旅 管 理 研 究 所 有 關 本 校 校 長 遴 選, 建 請 學 校 建 立 具 有 約 束 力 之 競 選 公 約, 讓 每 一 位 校 長 候 選 人 能 夠 在 公 平 公 正 及 公 開 之 原 則 下 參 與 遴 選 許 主 任 麗 娜 補 充 說 明 校 長 參 選 人 於 報 名 參 選 後, 本 校 校 長 遴 選 續 任 及 去 職 辦 法 中, 對 於 校 長 參 選 人 候 選 人 遴 委 會 委 員 及 本 校 各 一 二 級 主 管 等 有 相 關 的 行 為 規 範, 因 目 前 校 長 參 選 人 之 報 名 時 間 尚 未 截 止, 故 此 項 規 定 尚 未 適 用, 一 旦 參 選 人 報 名 後 便 適 用 此 規 範, 而 在 此 之 前 並 無 其 他 的 明 文 規 定, 其 他 各 大 學 也 類 似 此 做 法 至 於 另 外 訂 定 競 選 公 約 部 分, 除 非 廢 除 本 校 校 長 遴 選 續 任 及 去 職 辦 法 有 關 行 為 規 範 之 條 文 或 直 接 將 相 關 規 定 再 訂 入 條 文 中, 否 則 尚 未 有 再 另 訂 競 選 公 約 之 做 法, 因 該 條 文 已 訂 定 應 遵 守 之 相 關 規 範 主 席 補 充 說 明 在 法 規 的 層 面, 校 長 參 選 人 登 記 參 選 後, 即 適 用 本 校 校 長 遴 選 續 任 及 去 職 辦 法 的 相 關 規 範, 如 有 違 反 法 規 則 究 辦 另 外, 在 道 德 層 面, 倘 若 各 參 選 人 之 間 願 意 自 發 性 的 簽 署 競 選 公 約, 共 同 遵 守 選 舉 公 平 公 正 及 公 開 的 相 關 規 範, 也 是 可 行 的 做 法 林 院 長 玥 秀 補 充 說 明 校 內 每 位 同 仁 對 於 學 校 的 未 來 都 有 一 些 想 法 及 願 景, 校 長 參 選 人 應 在 治 校 理 念 部 分 一 起 提 出 好 的 治 校 理 念 讓 同 仁 們 選 擇, 大 家 共 同 的 心 願 與 期 望 是 要 幫 高 餐 大 選 出 非 常 好 的 校 長, 在 公 正 民 主 的 社 會 裏, 只 要 符 合 參 選 資 格, 每 個 人 都 有 權 利 及 義 務 站 出 來 為 學 校 共 同 打 拼, 讓 學 校 有 更 好 的 未 來 黃 副 校 長 榮 鵬 補 充 說 明 感 謝 大 家 一 年 多 來 的 支 持, 個 人 樂 觀 其 成, 希 望 學 校 能 夠 選 出 最 好 的 校 5
長, 也 希 望 大 家 能 夠 秉 持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及 和 諧 的 方 式, 依 程 序 完 成 並 選 出 大 家 心 目 中 最 理 想 的 校 長 六 國 際 學 院 三 位 都 是 非 常 優 秀 傑 出 可 能 的 校 長 候 選 人, 在 精 神 上 給 予 三 位 加 油, 也 希 望 學 校 能 夠 平 和 理 性 的 選 出 校 長 七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有 關 先 前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工 作 同 仁 虧 空 公 款 約 90 餘 萬 元 的 部 分, 陸 續 雖 有 還 款 但 所 還 不 多, 餘 額 約 80 萬 元 左 右 因 帳 目 需 作 處 理, 故 本 社 提 出 訴 訟, 當 事 人 已 被 判 刑 並 且 已 服 刑, 本 社 依 其 判 決 至 法 院 提 請 債 權 憑 證, 之 後 進 行 帳 目 的 處 理, 期 間 歷 經 二 年 的 時 間, 目 前 此 筆 帳 款 已 經 補 滿 並 於 104 年 12 月 圓 滿 完 成 本 屆 之 工 作 任 務, 下 任 理 事 主 席 由 曾 所 長 裕 琇 接 任, 目 前 工 作 人 員 籌 組 中, 俟 後 將 完 成 工 作 交 接 感 謝 二 年 來 本 社 工 作 同 仁 的 努 力, 本 屆 於 接 任 第 一 年 接 受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業 務 考 核 列 為 甲 等, 另 外 也 獲 得 內 政 部 合 作 事 業 科 補 助 本 校 18 萬 元 建 置 員 生 社 資 訊 系 統, 將 來 團 拜 紅 包 及 社 員 大 會 出 席 費 等 皆 存 入 同 仁 之 電 子 錢 包, 同 仁 至 員 生 社 可 攜 帶 識 別 證 或 告 知 員 工 編 號 進 行 消 費, 未 來 也 以 同 仁 之 消 費 金 額 作 為 紅 利 發 放 之 依 據 曾 所 長 裕 琇 補 充 說 明 感 謝 沈 主 任 秘 書 及 員 生 社 工 作 團 隊 二 年 來 的 用 心, 不 僅 將 先 前 的 問 題 解 決, 也 導 入 了 電 子 錢 包, 在 這 麼 棒 的 基 礎 下, 本 人 與 所 有 理 監 事 也 希 望 能 朝 二 大 目 標 前 進, 第 一 努 力 增 力 與 社 員 間 之 粘 著 度, 希 望 提 供 社 員 們 最 好 的 服 務 第 二 將 高 餐 品 牌 推 出 去 我 們 會 繼 續 努 力, 也 希 望 大 家 給 予 支 持 與 鼓 勵 陸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室 案 由 : 本 校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費 收 費 檢 討, 詳 如 說 明,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本 校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費 自 85 年 6 月 22 日 教 育 部 台 (85) 技 ( 二 ) 字 第 85050353 號 函 核 備 收 取, 後 依 據 教 育 部 96 年 4 月 20 日 以 臺 技 ( 三 ) 字 第 0960051652 號 函 同 意 為 特 定 收 取 項 目 教 育 部 於 97 年 9 月 2 日 以 台 參 字 第 0970167294C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向 學 生 收 取 費 用 辦 法, 該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向 學 生 收 取 之 費 用, 分 為 學 費 雜 費 6
代 辦 費 及 使 用 費 等 項 目 二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1040136111 號 及 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1040907351 號 函 示, 本 校 應 依 前 述 辦 法 檢 討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費 收 費 之 合 理 性 三 本 校 業 於 104 年 10 月 29 日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召 開 本 校 代 辦 費 收 取 之 檢 討 會 議, 會 議 決 議 目 前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費 支 應 實 習 輔 導 組 二 位 助 理 之 薪 資,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改 由 校 務 基 金 支 應 ; 將 來 研 究 所 整 併 後, 各 單 位 倘 有 助 理 出 缺, 先 由 現 有 之 內 部 員 額 進 行 調 整 另 外, 請 研 發 處 及 國 際 事 務 處 針 對 校 外 實 習 訪 視 經 費, 做 精 準 的 分 析 及 試 算, 瞭 解 對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後, 再 評 估 未 來 是 否 收 取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費 四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向 學 生 收 取 費 用 辦 法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費 收 支 明 細 分 析 表 ( 以 102 學 年 度 為 例 ) 本 校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費 用 收 繳 及 支 用 管 理 要 點 本 校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訪 視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歷 年 學 生 暨 家 長 陳 情 實 習 輔 導 費 相 關 疑 義 及 回 覆 彙 整 表, 如 附 件 一 至 五 決 議 : 一 考 量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之 實 際 運 作 狀 況, 以 二 階 段 方 式 來 處 理,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費 支 應 項 目 部 分 :( 一 ) 二 位 助 理 之 薪 資,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改 由 校 務 基 金 支 應 ( 二 ) 刪 除 校 外 實 習 學 生 座 談 聯 誼 餐 費 後 續 棈 算 及 合 理 分 析 實 習 輔 導 費 退 還 或 減 收 的 金 額 二 請 研 發 處 國 際 事 務 處 及 各 學 院 共 同 協 商 老 師 國 內 外 實 習 訪 視 的 推 動 機 制, 以 提 升 及 彰 顯 實 質 的 效 益 三 目 前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費 依 比 例 分 配 國 內 及 國 外 實 習 訪 視 經 費, 而 國 外 訪 視 需 較 多 的 差 旅 費 支 出, 因 此, 考 量 將 國 內 與 國 外 之 實 習 訪 視 費 用 作 一 區 隔 四 有 關 法 規 修 正 部 分,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費 用 收 繳 及 支 用 管 理 要 點 請 研 究 發 展 處 提 出 修 正 並 循 程 序 提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 學 生 實 習 材 料 費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請 秘 書 室 邀 集 各 系 研 商 整 合 修 正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室 案 由 : 本 校 學 生 實 習 材 料 費 收 費 檢 討, 詳 如 說 明,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本 校 學 生 實 習 材 料 費 之 收 費 依 據, 經 查 係 經 教 育 部 84 年 10 月 20 日 台 (84) 技 051395 號 函 核 備 在 案, 教 育 部 後 於 96 年 1 月 17 日 以 台 高 通 字 第 7
0950198418 號 函 示, 有 關 大 專 校 院 易 產 生 爭 議 之 代 辦 費 項 目 及 說 明 及 應 配 合 改 善 事 項, 故 本 校 於 96 年 4 月 4 日 以 高 旅 教 字 0960000429 號 函 專 案 申 請 收 取 海 外 參 訪 基 金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費 及 實 習 材 料 費 列 為 特 定 收 取 項 目 費 用, 並 獲 教 育 部 於 96 年 4 月 20 日 以 臺 技 ( 三 ) 字 第 0960051652 號 函 同 意 目 前 各 系 依 據 本 校 學 生 實 習 材 料 費 管 理 要 點 及 課 程 實 際 需 求, 訂 定 收 費 金 額, 經 教 師 及 學 生 參 與 之 系 所 務 會 討 論 及 決 議 並 陳 首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二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1040136111 號 及 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1040907351 號 函 示, 本 校 應 依 教 育 部 97 年 9 月 2 日 以 台 參 字 第 0970167294C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向 學 生 收 取 費 用 辦 法, 檢 討 實 習 材 料 費 收 費 之 合 理 性 謝 主 任 鴻 鎮 建 議 每 個 科 系 都 有 餐 旅 專 題 講 座 的 課 程, 會 邀 請 校 外 專 家 或 業 者 來 演 講 並 以 材 料 費 支 應 演 講 費 及 交 通 費, 是 否 可 將 此 部 分 一 併 納 入 收 費 之 考 量 主 席 補 充 說 明 餐 旅 專 題 講 座 可 以 一 併 納 入 是 否 為 合 理 之 收 費 來 討 論, 另 外 也 可 以 思 考 以 學 院 為 單 位 的 方 式 而 不 一 定 每 個 科 系 個 別 辦 理 王 主 任 儒 堅 建 議 廚 藝 科 系 之 材 料 費 應 包 括 管 理 費 及 共 同 材 料 費 如 : 器 皿 之 耗 損 等, 應 一 併 納 入 另 外, 材 料 費 收 費 應 與 課 程 之 選 課 系 統 作 結 合 並 以 體 制 化 及 公 開 合 法 性 的 方 式 來 檢 討 而 有 關 溝 通 技 巧 的 部 分, 建 議 在 寄 送 收 費 通 知 單 的 同 時, 附 上 我 們 相 關 的 檢 討 與 收 費 合 理 性 等 說 明 並 且 告 知 本 校 每 年 公 開 支 用 明 細 等 訊 息 李 主 任 怡 君 建 議 對 於 材 料 費 之 收 取 確 實 有 其 必 要 性, 而 重 點 在 於 應 如 何 說 明 與 解 釋 另 外 也 要 符 合 法 規 之 規 定 主 席 補 充 說 明 材 料 費 依 課 程 需 求 收 費, 故 課 程 應 有 模 組 化 一 致 性 或 一 定 性, 始 能 結 合 課 程 選 課 系 統 來 收 費, 另 外, 有 關 收 費 之 說 明 部 分, 應 融 入 法 規 的 層 面 來 思 考, 在 研 議 時 也 要 考 量 納 入 學 生 的 意 見 決 議 : 一 有 關 法 規 部 分, 就 適 法 性 進 行 補 強 及 修 正 後 報 部 核 備 8
二 廚 藝 學 院 相 關 科 系 及 餐 旅 學 院 餐 飲 管 理 系 與 課 程 相 關 的 食 材 及 原 物 料 之 費 用 部 分 仍 維 持 收 費, 非 廚 藝 科 系 倘 若 要 收 取 材 料 費 需 釐 清 及 檢 討 其 用 途, 有 關 餐 旅 專 題 講 座 是 否 列 入 材 料 費 之 收 費 一 併 納 入 研 議, 原 則 上 與 廚 藝 實 作 課 程 無 關 者 不 收 取 材 料 費 柒 臨 時 動 議 ( 無 ) 捌 散 會 : 上 午 10 時 40 分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