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軍 總 醫 院 核 子 醫 學 部 實 習 醫 學 生 臨 床 教 學 訓 練 計 畫 100 年 06 月 01 日 修 訂 ( 第 11 版 ) 101 年 05 月 31 日 修 訂 ( 第 12 版 ) 105 年 03 月 01 日 修 訂 ( 第 13 版 ) 壹 科 部 簡 介 : 本 部 創 始 於 民 國 五 十 八 年, 由 葉 鑫 華 主 任 奉 盧 致 德 前 院 長 之 命, 於 三 軍 總 醫 院 籌 設 核 子 醫 學 中 心 民 國 六 十 一 年 : 三 軍 總 醫 院 核 子 醫 學 中 心 於 元 旦 正 式 核 定 成 立, 全 部 含 主 任 共 計 十 五 員, 開 辦 經 費 為 新 台 幣 玖 拾 陸 萬 元 整 葉 鑫 華 主 任 率 同 施 維 貞 醫 師 陳 通 保 藥 師 正 式 進 駐 研 究 大 樓 地 下 室, 掛 牌 並 展 開 徵 調 與 組 訓 工 作 下 半 年 本 中 心 陸 續 調 回 廖 澍 昆 陳 維 廉 醫 師 與 侯 重 慶 技 師 在 未 正 式 臨 床 作 業 前, 皆 前 往 榮 總 核 醫 科 進 修 學 習, 以 備 熟 練 各 自 負 責 專 業 領 域 年 底 時 三 總 核 子 醫 學 部 建 物 完 工 民 國 六 十 二 年 : 本 中 心 於 年 初 時 正 式 揭 幕, 並 開 放 門 診, 服 務 各 類 之 就 診 病 患 年 中 時 本 中 心 放 射 免 疫 分 析 試 管 檢 查, 由 台 大 教 授 兼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萬 家 茂 博 士 的 指 導 下, 籌 備 臨 床 放 射 免 疫 分 析 實 驗 室, 並 於 次 年 由 日 本 第 一 製 藥 公 司 的 小 川 弘 博 士 專 程 示 範 放 射 免 疫 試 劑 套 組 之 臨 床 操 作 過 程, 奠 定 本 部 放 射 免 疫 分 析 臨 床 作 業 基 礎, 並 穩 定 地 將 研 究 成 熟 之 最 新 檢 查 項 目 應 用 在 臨 床 服 務 民 國 六 十 四 年 : 葉 主 任 退 役, 專 任 榮 總 核 醫 部 主 任, 由 陳 克 治 醫 師 接 任 中 心 主 任, 其 間 胡 偉 昭 蔡 道 桂 張 民 基 及 林 瑞 彬 醫 師 陸 續 加 入 本 中 心 服 務 陣 容 民 國 六 十 八 年 : 國 防 醫 學 院 與 三 軍 總 醫 院 合 併, 核 子 醫 學 中 心 改 制 為 核 子 醫 學 部, 學 院 並 設 核 子 醫 學 科, 又 請 葉 主 任 兼 任 部 ( 科 ) 主 任, 並 加 入 劉 仁 賢 ( 榮 總 佔 缺 ) 及 朱 力 行 醫 師 民 國 七 十 一 年 : 葉 主 任 限 齡 退 休, 由 陳 主 任 維 廉 接 任 部 主 任 核 醫 造 影 進 行 電 腦 化 更 新, 除 造 影 儀 配 備 工 作 站 外, 另 購 置 迷 你 電 腦 進 行 多 項 功 能 性 參 數 分 析 在 當 時 心 臟 科 王 丹 江 主 任 協 助 下, 配 合 張 福 庚 楊 佑 文 工 程 師 及 許 惠 珍 分 析 師 研 發, 核 醫 心 臟 學 逐 成 為 發 展 重 點, 並 奠 定 往 後 臨 床 基 礎 後 續 購 置 平 行 及 直 角 雙 頭 閃 爍 造 影 儀 雙 光 子 骨 質 儀 及 多 項 核 醫 軟 體 加 入 臨 床 服 務 本 年 度 黃 文 盛 何 濤 官 世 英 鄭 澄 意 程 紹 智 劉 震 奇 沈 志 傑 周 耀 中 萬 學 平 李 永 康 醫 師 等 亦 返 院 任 職 或 受 訓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 本 部 前 部 主 任 葉 鑫 華 醫 師 於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舉 辦 亞 太 核 醫 年 會, 並 邀 請 國 際 諾 貝 爾 醫 學 獎 得 主 Dr. Yellow 蒞 會 專 題 演 講, 創 為 國 內 核 醫 界 先 例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 陳 維 廉 主 任 自 葉 鑫 華 主 任 手 中 接 任 第 三 屆 中 華 民 國 核 醫 學 會 理 事 長, 何 濤 醫 師 任 秘 書 長, 同 時 將 學 會 會 務 轉 往 三 軍 總 醫 院 核 醫 部 ( 按 : 中 華 民 國 核 醫 學 學 會 由 葉 鑫 華 主 任 創 立, 並 成 立 衛 生 署 認 可 十 八 專 科 之 一, 葉 主 任 同 時 任 第 一 二 屆 理 事 長, 任 期 內 於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曾 舉 辦 亞 太 核 醫 年 會, 為 國 內 核 醫 界 盛 事 )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 陳 維 廉 主 任 在 理 事 長 任 內 於 舉 辦 第 一 屆 兩 岸 核 醫 專 家 學 術 交 流, 為 兩 岸 三 地 核 醫 學 術 開 啟 新 的 一 頁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 陳 維 廉 主 任 自 三 總 核 醫 部 退 休, 並 於 花 蓮 慈 濟 醫 院 成 立 核 醫 科, 成 為 東 台 灣 最 具 規 模 的 核 醫 醫 療 單 位 由 黃 文 盛 主 任 接 任 部 主 任 一 職 民 國 九 十 至 九 十 二 年 :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獲 核 正 子 造 影 斷 層 造 影 中 心 投 綱 計 劃, 九 十 二 年 三 月 由 鄭 澄 意 主 任 接 任 部 主 任 一 職 後, 同 年 七 月 正 子 中 心 落 成 啟 用, 為 國 內 核 醫 界 首 創 三 合 一 正 子 影 像 中 心, 並 為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開 始 施 行 後, 全 國 第 一 個 獲 得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的 具 放 射 性 物 質 生 產 設 施 的 正 子 中 心 ; 同 年 十 一 月 榮 獲 2003 國 家 生 技 醫 療 品 質 獎 殊 榮, 並 同 時 配 合 醫 院 爭 取 獲 得 行 政 院 服 務 品 質 獎 及 國 家 品 質 獎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 七 月 建 構 核 子 醫 學 影 像 PACS 系 統, 利 用 電 腦 輔 助 核 醫 影 像 之 傳 輸 與 記 錄, 提 升 整 體 服 務 品 質 並 於 同 年 八 月 時 研 究 用 腦 內 血 清 素 轉 運 體 診 斷 同 位 素 F-18 FADAM 研 發 完 成, 進 行 世 界 首 例 人 體 試 驗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 本 部 於 五 月 舉 辦 輻 射 醫 療 處 理 國 際 研 討 會, 邀 請 日 韓 及 國 內 相 關 學 者 參 與, 以 提 升 本 部 之 專 業 能 力 及 本 院 之 國 際 能 見 度, 並 達 成 醫 學 評 鑑 要 求 之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為 國 內 醫 界 首 創 八 月 時, 本 部 榮 獲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九 十 六 年 度 核 子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認 定 結 果 評 比 第 二 名 十 一 月 時 配 合 核 電 廠 輻 射 安 全 緊 急 救 護 演 練, 成 效 良 好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 八 月 由 鄭 澄 意 主 任 接 任 部 主 任 一 職, 並 配 合 核 電 廠 九 十 八 年 核 安 演 習, 成 效 良 好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 本 年 1 月 1 日 貣, 多 巴 胺 突 觸 前 轉 運 體 製 劑 (Tc-99m TRODAT-1) 獲 健 保 局 核 可 臨 床 使 用, 進 一 步 提 升 國 內 醫 療 水 準 及 國 際 競 爭 力 本 部 自 1997 年 貣 於 國 內 首 先 所 進 行 (dopaminergic transporters) 活 性 之 轉 譯 影 像 研 究, 相 關 論 文 發 表 獲 美 國 核 醫 學 會 2003/04 年 書 目 封 面 介 紹 並 為 國 內 臨 床 種 子 醫 院,2006 協 助 核 能 研 究 所 獲 得 衛 生 署 查 驗 登 記 證, 成 為 全 球 首 先 臨 床 使 用 新 藥, 嘉 惠 病 患, 本 部 亦 獲 頒 臨 床 貢 獻 獎 民 國 壹 零 三 年 : 正 子 造 影 中 心 之 正 子 造 影 儀 自 2003 年 啟 用, 時 至 2014 年 已 過 使 用 年 限, 且 硬 體 及 軟 體 設 備 皆 已 落 後 新 式 機 器, 在 逐 漸 無 法 負 荷 日 益 增 加 的 臨 床 需 求 與 本 部 積 極 爭 取 下, 於 2014 年 更 替 新 式 正 子 造 影 儀, 在 12 月 正 式 啟 用 後, 本 部 的 正 子 臨 床 影 像 之 品 質 與 效 率, 獲 得 長 足 之 進 步 回 顧 過 去, 三 總 核 醫 部 自 民 國 六 十 一 年 獲 正 式 核 定 成 立 至 今 已 四 十 餘 年, 從 開 創 之 初 的 艱 辛, 到 面 臨 其 它 醫 學 診 斷 方 法 之 競 爭, 都 能 以 研 發 新 方 法, 提 昇 醫 療 技 術 一 一 面 對 而 順 利 轉 型 在 臨 床 造 影 方 面, 目 前 則 有 一 部 同 位 素 攝 取 計 數 儀 (uptake counter) 一 部 單 頭 造 影 儀 (single-head scanner) 四 部 可 變 角 式 雙 頭 造 影 儀 (dual-head scanner), 其 中 二 部 配 有 電 腦 斷 層 功 能 目 前 放 射 免 疫 分 析 有 二 部 多 井 式 伽 瑪 計 數 儀 (multi-well gamma counter), 除 提 供 常 規 臨 床 檢 查 之 外, 亦 不 斷 參 與 研 究 和 引 進 新 檢 查 項 目, 並 朝 自 動 化 分 析 與 增 加 線 上 查 詢 系 統 的 功 能 方 向 努 力 另 外 ; 因 應 正 子 造 影 發 展, 經 奉 核 成 立 正 子 造 影 中 心 往 研 究 及 臨 床 並 重 方 式 規 劃, 歷 經 土 木 工 程 儀 器 購 置 及 人 才 訓 練 等 階 段, 已 於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七 月 落 成 啟 用, 於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 建 構 完 成 核 子 醫 學 影 像 PACS 系 統, 利 用 電 腦 輔 助 核 醫 影 像 之 傳 輸 與 記 錄, 有 效 提 升 整 體 服 務 品 質 民 國 壹 零 三 年 更 替 新 式 正 子 造 影 儀, 增 進 正 子 影 像 之 品 質 與 效 率 展 望 未 來, 目 前 本 部 仍 繼 續 秉 持 傳 承, 以 改 造 及 創 新 理 念 繼 續 積 極 運 作 對 於 實 習 醫 學 生 依 各 年 級 及 各 階 段 學 生 之 需 求, 設 計 務 實 可 行 之 教 學 訓 練 計 畫, 有 具 體 目 標 訓 練, 並 訂 有 核 心 能 力 要 求, 以 培 養 基 本 臨 床 技 能 及 全 人 照 護 知 能
貳 訓 練 宗 旨 與 目 標 : 一 訓 練 宗 旨 : 叁 師 資 : ( 一 ) 培 養 對 核 醫 學 的 興 趣 ( 二 ) 培 養 具 備 基 本 核 子 醫 學 的 概 念 ( 三 ) 熟 悉 核 子 醫 學 的 基 本 理 論 及 核 心 臨 床 技 能 ( 四 ) 熟 悉 核 子 醫 學 檢 查 品 項 的 使 用 及 基 本 影 像 診 斷 ( 五 ) 學 習 及 訓 練 核 醫 科 病 歷 寫 作 ( 六 ) 落 實 雙 向 回 饋 考 評 機 制 二 訓 練 目 標 及 核 心 能 力 要 求 : ( 一 ) 實 習 醫 學 生 報 到 後, 由 住 院 總 醫 師 進 行 環 境 介 紹 作 業 概 況 簡 介 工 作 分 配 等 並 針 對 實 習 醫 學 生 訂 有 四 項 核 心 能 力 及 技 能 要 求, 如 骨 骼 掃 瞄 原 理 及 簡 易 判 讀, 心 臟 血 流 灌 注 掃 描 檢 查 原 理 及 簡 易 判 讀, 碘 -131 治 療 之 全 人 醫 療 技 能, 正 子 掃 瞄 原 理 及 簡 易 判 讀 並 於 實 習 結 束 時 進 行 考 核 ( 二 ) 認 識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之 全 人 醫 療 理 念 ( 三 ) 培 養 實 證 醫 學 EBM 之 能 力 ( 四 ) 熟 悉 院 內 各 項 處 置 之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 五 ) 增 進 病 歷 寫 作 能 力, 加 強 病 程 紀 錄 符 合 POMR 或 SOAP 之 精 神 ( 六 ) 熟 悉 臨 床 工 作 上 注 重 病 人 安 全 病 人 權 利 與 義 務 醫 療 品 質 醫 病 溝 通 醫 學 倫 理 醫 事 法 規 感 染 管 制 等 相 關 事 項 ( 一 ) 本 部 由 部 主 任 擔 任 訓 練 計 畫 主 持 人, 負 責 綜 管 計 畫 相 關 事 務, 且 具 有 豐 富 臨 床 教 學 經 驗 ( 二 ) 本 部 教 師 皆 具 有 教 學 資 格, 於 帶 領 住 院 醫 師 期 間, 本 部 安 排 指 導 主 治 醫 師 指 導 實 習 醫 學 生 從 事 教 學 訓 練 工 作 與 其 他 工 作 ( 如 臨 床 照 護 ) 之 比 重, 以 維 持 教 學 品 質 ( 三 ) 專 任 教 師 ( 主 治 醫 師 ) 與 實 習 醫 學 生 人 數 比 例 約 2:1, 名 單 如 后 : 核 子 醫 學 部 專 任 教 師 名 單 姓 名 職 稱 ( 教 職 ) 學 歷 教 學 年 資 專 長 鄭 澄 意 諶 鴻 遠 邱 創 新 部 主 任 ( 副 教 授 ) 科 主 任 ( 助 理 教 授 ) 科 主 任 ( 助 理 教 授 )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國 防 醫 學 院 博 士 班 畢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美 國 俄 亥 俄 州 立 大 學 生 理 博 士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國 防 醫 學 院 博 士 班 畢 林 立 凡 主 治 醫 師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7 蔡 季 蓉 主 治 醫 師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3 23 19 9 正 子 影 像 學 核 醫 心 臟 學 核 醫 腫 瘤 學 正 子 影 像 學 核 醫 內 分 泌 學 核 醫 腫 瘤 學 正 子 影 像 學 核 醫 神 經 學 正 子 影 像 學 核 醫 內 分 泌 學 核 醫 心 臟 學 正 子 影 像 學 核 醫 骨 骼 學 臨 床 助 教 : 總 醫 師 ( 含 ) 以 下 之 各 級 住 院 醫 師 資 料 時 間 :105.1
肆 訓 練 課 程 與 訓 練 方 式 : 一 實 習 前 醫 學 生 安 全 防 護 教 育 訓 練 : 本 部 於 實 習 醫 學 生 交 班 時 安 排 安 全 防 護 訓 練, 使 其 瞭 解 醫 院 工 作 環 境 及 自 我 安 全 防 護, 如 消 防 滅 火 逃 生 設 備 與 應 變 通 報 流 程 ( 附 件 一 ) 針 扎 通 報 流 程 ( 附 件 二 ) 輻 射 安 全 防 護 疫 苗 接 種 及 防 護 設 備 使 用 等, 並 有 實 務 操 作 前 說 明, 使 其 瞭 解 安 全 規 定, 且 提 供 相 關 防 護 設 備 供 其 使 用 ; 並 配 合 院 內 相 關 課 程 獲 得 相 關 訓 練 經 驗 由 總 醫 師 向 新 進 實 習 醫 學 生 實 施 環 境 介 紹 實 務 操 作 前 說 明 等, 確 認 實 習 醫 學 生 均 已 明 瞭 且 演 練 合 格 後 始 得 實 施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二 五 年 級 醫 學 生 : 1. 跟 隨 總 醫 師 以 上 人 員 參 與 門 診 見 習 工 作, 以 瞭 解 實 際 之 門 診 工 作 情 形, 並 親 自 為 初 診 病 人 撰 寫 病 歷 及 操 作 身 體 檢 查, 然 後 由 臨 床 老 師 指 正 2. 於 見 習 期 間 安 排 主 治 醫 師 擔 任 其 指 導 教 師, 並 協 助 指 導 學 員 以 醫 療 團 隊 方 式 參 與 臨 床 工 作 3. 參 加 每 週 所 舉 行 之 各 種 教 學 與 臨 床 診 療 會 議, 並 從 中 獲 取 知 識 與 經 驗 4. 於 訓 練 時 段 觀 察 住 院 醫 師 技 術 人 員 對 病 人 所 做 的 各 項 檢 查, 如 全 身 骨 骼 造 影 心 肌 血 流 灌 注 造 影 正 子 造 影 等, 並 熟 悉 其 適 應 症 及 需 注 意 事 項 5. 每 週 頇 針 對 本 身 照 顧 之 病 人 與 主 治 醫 師 討 論 病 史 詢 問 身 體 檢 查 實 驗 數 據 判 讀 影 像 學 判 讀 及 病 歷 寫 作, 並 加 強 全 人 醫 療 病 人 安 全 醫 療 品 質 醫 病 溝 通 醫 學 倫 理 與 法 律 感 染 管 制 實 證 醫 學 之 討 論 6. 針 對 學 習 效 果 不 佳 之 醫 學 生, 除 配 合 學 院 之 各 年 級 教 育 訓 練 辦 理, 本 科 另 安 排 總 醫 師 給 予 輔 導 補 強 三 六 七 年 級 實 習 醫 學 生 1. 協 助 執 行 心 肌 血 管 灌 注 掃 描 檢 查 : 在 住 院 醫 師 護 理 及 技 術 人 員 的 指 導 下, 進 行 病 患 之 初 診 工 作, 並 練 習 簡 單 之 同 位 素 藥 劑 注 射, 及 注 射 期 間 生 理 徵 候 監 測 及 心 電 圖 變 化 簡 易 判 讀 2. 同 位 素 ( 碘 -131) 治 療 病 患 及 病 歷 繕 寫 : (1) 在 住 院 醫 師 以 上 人 員 的 指 導 下 於 病 人 入 院 後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完 成 完 整 之 住 院 病 歷 (progress note); 病 歷 應 包 括 詳 盡 之 病 史 確 切 之 身 體 檢 查 初 步 臆 斷 檢 查 項 目 與 治 療 計 劃 檢 查 之 初 步 結 果, 並 以 問 題 導 向 方 式 列 述 之 (2) 每 位 實 習 醫 學 生 在 科 內 實 習 中, 參 與 放 射 碘 治 療 課 程 及 臨 床 醫 療 團 隊 照 護, 從 中 學 習 同 位 素 治 療 之 各 種 知 識 (3) 每 位 實 習 醫 學 生 在 科 內 實 習 中, 至 少 參 與 教 學 門 診 乙 次, 從 中 學 習 核 子 醫 學 科 門 診 問 診 技 巧 及 判 斷 能 力 3. 輪 流 值 班 : 在 上 級 醫 師 的 指 導 下, 學 習 各 種 醫 療 狀 況 之 處 理 方 式 ( 依 教 育 部 公 告 之 實 習 醫 學 生 臨 床 實 習 指 引 實 施 ) (1) 每 人 每 日 照 護 床 數 上 限 5 床, 值 班 訓 練 平 均 不 超 過 3 天 1 班, 不 超 時 值 班, 值 班 照 顧 床 數 上 限 亦 為 5 床 ( 照 護 床 數 及 值 班 訓 練 規 定 )
(2) 實 習 醫 學 生 每 日 例 行 實 習 值 勤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小 時, 兩 次 實 習 值 勤 時 間 中 間 至 少 應 有 十 小 時 以 上 休 息 時 間 (3) 連 續 實 習 值 勤 總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三 十 二 小 時 ( 白 斑 實 習 時 數 + 夜 間 值 勤 實 習 時 數 ), 並 得 於 夜 間 實 習 執 勤 後 依 當 時 工 作 量 及 身 心 狀 況, 向 總 醫 師 或 實 習 指 導 醫 師 提 出 以 下 需 求 ( 三 選 一 ); 總 醫 師 應 予 配 合 調 度 人 力 支 援 A. 連 續 休 息 二 小 時 後 再 接 續 值 勤 實 習 B. 完 全 不 接 新 病 人 C. 接 二 位 ( 含 ) 以 下 新 病 人 (4) 總 醫 師 或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得 視 以 下 情 況, 延 長 實 習 醫 學 生 之 實 習 時 數 : A. 基 於 病 人 安 全 考 量 頇 持 續 照 顧 B. 臨 床 實 習 過 程 之 完 整 性 (5) 每 位 實 習 醫 學 生 在 科 內 實 習 中, 至 少 參 與 教 學 門 診 乙 次, 從 中 學 習 核 子 醫 學 科 門 診 問 診 技 巧 及 判 斷 能 力 四 教 學 活 動 : 1. 接 受 部 內 編 制 醫 師 之 小 班 教 學, 教 學 內 容 包 含 各 類 核 醫 影 像 判 讀 及 病 生 理 知 識, 並 配 合 國 家 醫 師 考 試 趨 勢, 加 強 影 像 與 臨 床 知 識 之 整 合, 同 時 解 說 分 析 歷 屆 國 家 考 試 與 核 醫 有 關 之 題 目 2. 研 讀 指 定 之 書 籍 或 論 文, 並 在 住 院 醫 師 以 上 指 導 下 完 成 讀 書 心 得 報 告 3. 學 習 如 何 整 理 病 例 報 告, 並 在 住 院 醫 師 或 主 治 醫 師 指 導 下 於 討 論 會 中 進 行 病 例 報 告 (case report) 4. 參 加 部 內 與 科 際 聯 合 之 各 項 教 學 與 學 術 研 討 會 並 負 責 撰 寫 Combined Meeting 的 會 議 紀 錄 內 容 ( 必 頇 收 集 臨 床 科 別 發 給 的 case 討 論 清 單, 記 錄 每 個 討 論 case 的 姓 名 性 別 病 歷 號 與 診 斷 等, 詳 述 與 會 人 員 comment 的 內 容, 忠 實 而 完 整 有 條 理 的 記 錄, 並 在 主 治 醫 師 或 住 院 醫 師 指 導 下 完 成 至 少 每 月 一 例 實 證 醫 學 實 際 演 練 ) 5. 於 住 院 總 醫 師 進 行 環 境 介 紹 ( 含 作 業 概 況 簡 介 工 作 分 配 等 ) 時 實 施 : (1) 病 人 安 全 ( 醫 療 不 良 事 件 處 理 ) 教 育 訓 練 (2) 安 全 防 護 訓 練 ( 預 防 針 扎 事 件 輻 射 防 護 原 則 ) (3) 醫 療 品 質 ( 感 染 控 制 醫 病 溝 通 禮 儀 ) 教 育 訓 練 6. 於 每 訓 練 時 間 ( 共 計 半 個 月 ) 將 屆, 在 實 習 醫 學 生 教 學 座 談 會 前 與 實 習 醫 學 生 進 行 全 人 醫 療 ( 身 心 靈 社 會 層 面 ) 暨 醫 法 倫 實 務 心 得 ( 醫 學 倫 理 醫 事 法 規 ) 討 論 會, 交 換 實 習 過 程 中 實 際 接 觸 印 象 深 刻 或 值 得 討 論 之 案 例 / 事 件 心 得, 由 住 院 醫 師 以 上 人 員 給 予 回 饋 或 指 導, 加 強 實 習 醫 學 生 觀 念 7. 本 部 另 安 排 病 歷 寫 作 教 學 課 程 ( 時 間 內 容 及 地 點 詳 見 於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表 ), 以 提 升 實 習 醫 學 生 寫 作 病 歷 及 開 立 診 斷 書 等 醫 療 證 明 文 書 之 能 力 病 歷 寫 作 教 學 內 容 包 括 : (1) 門 診 病 歷 (2) 入 院 紀 錄 (admission note)
(3) 病 程 紀 錄 (progress note) (4) 每 週 摘 記 (weekly summary) (5) 處 置 及 手 術 紀 錄 (operation record) (6) 交 接 紀 錄 (off service note, transfer note) (7) 出 院 病 歷 摘 要 (discharge summary) 病 歷 紀 錄 應 符 合 病 人 實 際 情 形, 其 內 容 如 : 主 訴 病 史 身 體 檢 查 (physical examination) 實 驗 室 及 影 像 檢 查 診 斷 與 診 療 計 畫 等, 應 呈 現 合 理 邏 輯 主 治 醫 師 對 實 習 醫 學 生 製 作 之 病 歷 完 成 核 閱 並 線 上 簽 章, 且 給 予 必 要 之 指 正 或 評 論 9. 本 部 病 歷 寫 作 規 定 : (1) 病 歷 紀 錄 時, 應 注 意 需 符 合 病 人 實 際 情 形, 其 內 容 如 主 訴 病 史 身 體 檢 查 實 驗 室 及 影 像 檢 查 診 斷 與 診 療 計 畫 等, 應 呈 現 合 理 邏 輯 ( 病 歷 紀 錄 如 僅 複 製 前 次 內 容, 且 完 全 未 針 對 病 程 變 化 加 以 修 改 者, 視 為 不 符 合 病 人 實 際 情 形 ) (2) 病 歷 紀 錄 時, 應 視 情 況 需 要 紀 錄 下 列 事 項 : A. 病 人 在 身 心 靈 社 會 層 面 的 問 題 B. 醫 師 對 診 療 過 程 之 修 正 及 改 進 C. 尊 重 病 人 自 主, 做 好 知 情 同 意 (3) 病 歷 紀 錄 時, 身 體 檢 查 (physical examination) 或 器 官 系 統 檢 查 (system review) 之 結 果, 如 以 查 檢 表 方 式 勾 選 者, 對 於 陽 性 結 果 (positive findings) 或 有 意 義 的 陰 性 結 果 (negative findings) 應 加 註 說 明 (4) 主 治 醫 師 對 製 作 之 病 歷 會 給 予 核 閱 並 線 上 簽 章, 並 給 予 必 要 之 指 正 或 評 論 (5) 除 需 參 加 醫 院 安 排 之 病 歷 教 學 活 動 外, 本 部 另 有 病 歷 寫 作 教 學 課 程 ( 時 間 內 容 及 地 點 詳 見 於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表 ), 以 提 升 實 習 醫 學 生 寫 作 病 歷 能 力 10. 教 學 演 講 與 學 術 討 論 會 : 本 部 所 有 實 習 醫 學 生 應 均 頇 全 程 參 與 晨 會 臨 床 研 討 會 學 術 期 刊 討 論 會 等 會 議, 由 主 治 醫 師 住 院 醫 師 負 責 參 與 指 導, 並 針 對 會 議 內 容 與 實 習 醫 學 生 討 論 指 定 之 科 部 教 學 演 說 及 學 術 討 論 會, 其 時 間 內 容 及 地 點 詳 見 於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表 ( 由 住 院 總 醫 師 安 排 決 定 ) 在 此 類 會 議 中, 實 習 醫 學 生 應 注 意 主 治 醫 師 主 持 會 議 及 住 院 醫 師 實 施 病 例 報 告 之 內 容, 並 視 情 況 在 住 院 醫 師 指 導 下 練 習 於 是 類 會 議 進 行 口 頭 報 告 11. 住 院 醫 師 及 實 習 醫 學 生 頇 參 與 由 教 學 副 院 長 主 持 之 跨 領 域 討 論 會 ( 每 年 至 少 2 次 ), 並 積 極 參 加 各 類 跨 領 域 團 隊 合 作 照 護 訓 練 課 程, 包 含 醫 療 團 隊 資 源 管 理 聯 合 照 護 案 例 討 論 會 共 同 照 顧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團 隊 治 療 安 寧 療 護 及 病 人 安 全 等 ( 三 ) 臨 床 研 究 方 面 :
伍 教 學 資 源 : 依 各 人 志 趣 自 由 參 加 本 部 之 研 究 活 動, 以 學 習 研 究 之 方 法 求 得 研 究 經 驗, 以 供 將 來 正 式 主 持 研 究 工 作 之 所 需 ( 一 ) 核 子 醫 學 科 門 診 ( 二 ) 正 子 中 心 ( 三 ) 輻 射 防 治 中 心 暨 碘 -131 治 療 病 房 ( 四 ) 核 子 醫 學 部 會 議 室 ( 含 核 醫 教 科 書 暨 期 刊 ) ( 五 ) 核 子 醫 學 部 閱 片 室 ( 六 ) 放 射 免 疫 分 析 實 驗 室 ( 七 ) 教 學 圖 書 設 備 ( 八 ) 數 位 暨 網 路 資 源 ( 含 網 路 學 習 平 台 - 影 像 實 習 電 子 手 冊 及 網 路 課 程 ) 陸 考 評 機 制 : 一 督 導 機 制 : ( 一 ) 每 梯 次 每 位 實 習 醫 學 生 分 派 一 位 主 治 醫 師 負 責 擔 任 學 生 臨 床 導 師, 其 餘 主 治 醫 師 為 輔, 負 責 臨 床 指 導 教 學 ( 二 ) 總 醫 師 ( 含 ) 以 下 住 院 醫 師 及 醫 護 同 仁 擔 任 臨 床 助 教, 負 責 其 他 課 程 教 授 二 考 核 方 式 : ( 一 ) 針 對 實 習 醫 學 生 四 項 核 心 能 力 及 技 能 要 求 (1. 骨 骼 掃 瞄 原 理 及 簡 易 判 讀 2. 心 臟 血 流 灌 注 掃 描 檢 查 原 理 及 簡 易 判 讀 3. 碘 -131 治 療 之 全 人 醫 療 技 能 4. 正 子 掃 瞄 原 理 及 簡 易 判 讀 ), 於 實 習 結 束 時 進 行 測 驗 ( 包 含 口 試 與 筆 試 ), 列 入 實 習 成 績 並 為 考 核 之 依 據 ( 二 ) 於 兩 週 實 習 期 間 至 少 實 施 乙 次 Mini-CEX, 並 作 為 考 核 成 績 參 考, 其 評 量 不 合 格 者 列 入 輔 導 ( 三 ) 以 日 常 工 作 效 率 主 動 學 習 精 神 醫 學 倫 理 認 知, 核 心 能 力 熟 悉 度 等 指 標 為 依 據 進 行 考 核, 由 住 院 醫 師 或 總 醫 師 擔 任 初 考, 臨 床 導 師 及 主 任 進 行 複 考 ( 四 ) 實 習 醫 學 生 於 實 習 結 束 前 填 妥 教 學 回 饋 問 卷 表 及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以 作 為 本 部 日 後 改 進 教 學 訓 練 參 考 的 意 見 ( 五 ) 針 對 學 習 成 果 不 佳 之 學 生 ( 口 試 及 筆 試 平 均 未 達 80 分 ), 由 教 育 訓 練 官 安 排 輔 導 課 程, 加 強 實 習 醫 學 生 學 習 弱 項, 並 安 排 補 測 如 為 實 習 期 間 或 執 行 Mini-CEX 等 考 評 時 即 發 現 成 果 不 佳, 於 三 日 內 由 住 院 醫 師 或 總 醫 師 擔 任 輔 導 員 實 施 密 集 式 學 習 輔 導, 再 由 教 育 訓 練 官 複 考 輔 導 成 效 ( 六 ) 本 部 雙 向 回 饋 輔 導 機 制 : 本 院 各 種 評 估 方 式 及 表 單 皆 已 包 括 雙 向 回 饋 內 容, 實 習 醫 學 生 除 可 瞭 解 授 課 教 師 或 指 導 主 治 醫 師 對 其 表 現 之 評 價 或 相 闗 改 善 建 議, 對 教 學 內 容 或 品 質 有 任 何 建 議 亦 可 透 過 此 機 制 回 饋 與 授 課 教 師 或 指 導 主 治 醫 師, 並 對 學 習 效 果 不 理 想 之 部 分 實 施 輔 導 補 強 ( 七 ) 學 習 成 果 分 析 與 改 善 : 1. 實 習 醫 學 生 之 學 習 成 果 應 符 合 本 院 及 其 所 屬 學 校 醫 學 系 訂 定 之 訓 練 目 標 要 求, 並 於 評 鑑 評 核 時 能 呈 現 適 當 的 知 識 技 能 和 態 度
2. 依 實 習 醫 學 生 之 學 習 成 果 評 估 結 果, 適 時 修 正 教 學 訓 練 計 畫 柒 對 訓 練 計 畫 內 容 之 訂 定 與 評 估 : 一 依 據 訓 練 成 效 之 結 果 適 時 修 改 二 依 據 團 隊 醫 師 與 實 習 醫 學 生 之 意 見 回 饋 及 建 議 三 接 受 評 鑑 後 之 整 體 建 議 每 週 教 學 課 程 表 : 晨 報 會 ( 閱 片 指 噵 ) 07:30-08:30 ( 每 週 2-3 次 ) 晨 報 會 ( 文 獻 選 讀 或 病 歷 寫 作 ) 07:30-08:30 ( 兩 週 1-2 次 ) 住 診 教 學 17:00-18:00 ( 每 週 1 次 ) 教 學 門 診 14:00-16:00 ( 兩 週 1 次 ) 正 子 影 像 研 討 會 12:30-13:30 ( 第 三 四 週 ) 甲 狀 腺 癌 委 會 16:00-18:00 ( 第 二 週 ) 雜 誌 研 討 會 暨 醫 事 人 員 討 論 會 15:30-16:50 ( 第 一 四 週 ) 小 班 教 學 14:00-16:00 ( 每 半 月 5 次 ) 病 歷 寫 作 教 學 診 15:30-16:00 ( 每 月 1-2 次 ) 核 子 醫 學 部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表 晨 會 臨 床 住 診 / 門 診 教 學 學 術 影 像 討 論 會 實 習 醫 學 生 小 班 教 學 臨 床 閱 片 指 導 ( 邱 ) PET 教 學 門 診 ( 諶 ) 雜 誌 研 討 會 甲 狀 腺 癌 之 治 療 臨 床 閱 片 指 導 ( 林 ) RIPC 教 學 住 診 ( 諶 ) 甲 狀 腺 癌 委 會 正 子 斷 層 造 影 之 原 理 臨 床 閱 片 指 導 ( 蔡 ) 教 學 住 診 ( 林 ) 正 子 造 影 聯 合 討 論 會 正 子 中 心 影 像 見 習 部 務 會 議 病 歷 寫 作 教 學 診 ( 林 ) 實 習 醫 學 生 教 學 座 談 會 核 醫 在 神 經 及 腎 臟 系 統 之 應 用 教 學 住 診 ( 蔡 ) 核 醫 在 心 臟 系 統 之 應 用 核 醫 在 骨 骼 系 統 之 應 用 核 子 醫 學 在 內 分 泌 系 統 及 腫 瘤 同 位 素 治 療 之 應 用 輻 射 基 本 概 念 及 核 醫 輻 射 安 全 防 護 玖 參 考 書 籍 及 期 刊 1. Harvey A. Ziessman, Janis P. O Malley. James H. Thrall, and Frederic H. Fahey. Nuclear Medicine The requisites 4 th ed. 2014 2. Murray IPC, Ell PJ. Nuclear Medicine in Clinical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Vols 1 and 2. 3 rd ed. New York:Churchill Livingstone, 2004.
3. Harvey A. Ziessman, Janis P. O'Malley, James H. Thrall. Nuclear Medicine-The Requisites. 3 rd ed. St. Louis:Mosby, 2005. 4. Sandler MP, Coleman RE, Patton JA, Wackers FJT, Gottschalk A. Diagnostic Nuclear Medicine. 4 th ed. Philadelphia:Lippincott Williams & Wilkins, 2003. 5. O Connor MK. The Mayo Clinic Manual of Nuclear Medicine. New York:Churchill Livingstone, 1996. 6. Shackett P. Nuclear Medicine Technology - Procedures and Quick Reference. Philadelphia:Lippincott Williams & Wilkins, 2000. 7. Von Schulthess GK. Clinical Molecular Anatomic Imaging - PET, PET/CT, and SPECT/CT. Philadelphia:Lippincott Williams & Wilkins, 2003. 8. Kathryn A. Morton,Paige B. Clark, Carl R. Christensen, Janis P. O'Malley. Diagnostic Imaging: Nuclear Medicine. Amirsys, 2007. 9. Holder LE, Fogelman I, Collier BD. An Atlas of Planar and SPECT Bone Scans. 2 nd ed. London:Martin Dunitz, 2000. 10. Bender H, Palmedo H, Biersack HJ, Valk PE. Atlas of Clinical PET in Oncology-PET versus CT and MRI. New York:Springer, 2000. 11. DePuey EG, Garcia EV, Berman DS. Cardiac SPECT Imaging. 2 nd ed. Philadelphia: Lippincott Williams & Wilkins, 2001. 12. Ronald B. Workman, R. Edward Coleman, Martin P. Sandler. PET/CT: Essentials for Clinical Practice. Springer, 2006 13. Treves ST. Pediatric Nuclear Medicine/PET, 3rd ed., 2007 14. 陳 遠 光 高 潘 福 FDG PET/CT 在 癌 症 的 應 用, 2009
附 件 一 緊 急 應 變 疏 散 基 本 原 則 火 災 應 變 通 報 流 程 暨 實 施 要 領 : 一 火 災 緊 急 應 變 疏 散 處 理 基 本 原 則, 應 依 A. E.C.R 觀 念 執 行 : ( 一 ) A(Alarm): 警 示 啟 動 警 報, 啟 動 警 報 及 警 示 周 邊 的 人, 例 如 啟 動 警 鈴 廣 播 或 是 通 知 其 他 周 邊 的 人 員 ( 二 ) E(Extinguish Evacuate): 滅 火 疏 散, 先 用 滅 火 器 進 行 初 期 滅 火, 如 果 無 法 撲 滅, 就 要 進 行 疏 散 ( 三 )C(Contain): 設 法 把 火 侷 限 在 一 個 區 塊, 人 員 撤 離 著 火 的 房 間, 立 即 關 上 房 門, 把 火 及 煙 侷 限 在 某 一 個 區 域, 以 利 人 員 疏 散 ( 四 )R(Rescue,Remove): 將 病 人 移 出 火 源 處, 移 出 著 火 的 區 域 或 房 間 二 火 災 應 變 通 報 處 理 流 程 現 場 人 員 責 任 發 現 者 ( 無 法 撲 滅 ) ( 立 即 滅 火 ) 核 醫 部 火 災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流 程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責 任 啟 動 消 防 箱 手 動 報 警 消 防 監 控 119 火 警 台 火 災 事 件 (B) 火 災 事 件 (C) 通 報 值 日 官 發 現 或 接 收 火 災 訊 息 ( 無 法 撲 滅 ) 否 是 ( 撲 滅 火 源 ) 避 難 滅 火 滅 火 器 ( 消 防 栓 ) 自 行 撲 滅 並 啟 動 警 報 器 無 法 撲 滅 廣 播 及 通 報 總 值 日 官 (88995) 啟 動 緊 急 救 災 小 組 火 災 應 變 重 要 幹 部 總 值 日 官 媒 體 處 理 119 火 警 台 回 報 無 法 滅 火 救 護 指 揮 官 救 災 指 揮 官 自 衛 消 防 隊 搶 救 滅 火 服 務 台 廣 播 簡 訊 群 呼 撲 滅 火 源 第 一 應 變 處 理 小 組 第 一 二 應 變 處 理 小 組 ( 業 管 單 位 ) 避 難 引 導 災 區 管 制 總 機 通 知 核 醫 部 全 體 人 員 引 導 疏 散 值 班 負 責 人 回 報 總 值 否 日 官 ( 8 8 9 9 5 ) 是 滅 火 說 明 災 情 範 圍 造 影 室 同 仁 協 櫃 臺 及 護 理 人 員 引 助 搬 運 病 患 導 受 檢 者 及 家 屬 往 逃 生 路 線 疏 散 三 軍 總 醫 院 火 災 事 故 緊 急 救 災 小 組 啟 動 消 防 局 責 任 消 防 隊 核 醫 部 火 災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流 程 災 後 復 歸, 清 點 財 損 及 檢 討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疏 散 前 往 安 全 地 方 救 災 撲 滅 火 源 傷 者 就 醫 善 後 復 舊 災 損 呈 報 發 現 或 接 收 火 災 訊 息 滅 火 器 ( 消 防 栓 ) 自 行 撲 滅 並 啟 動 警 報 器 無 法 撲 滅 廣 播 及 通 報 總 值 日 官 (88995) 啟 動 緊 急 救 災 小 組 撲 滅 火 源 核 醫 部 全 體 人 員 引 導 疏 散 值 班 負 責 人 回 報 總 值 日 官 ( 8 8 9 9 5 ) 說 明 災 情 範 圍 造 影 室 同 仁 協 櫃 臺 及 護 理 人 員 引 助 搬 運 病 患 導 受 檢 者 及 家 屬 往 逃 生 路 線 疏 散 三 軍 總 醫 院 火 災 事 故 緊 急 救 災 小 組 啟 動 災 後 復 歸, 清 點 財 損 及 檢 討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疏 散 前 往 安 全 地 方 撲 滅 火 源
附 件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