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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第 十 七 卷, 總 第 六 十 六 期, 2004 No.4, 967 973 967 澳 門 反 貪 工 作 的 改 革 經 驗 * 張 裕 ** 一 前 言 澳 門 自 15 世 紀 開 始 為 葡 萄 牙 人 管 治, 直 至 1999 年 12 月 20 日 始 回 歸 中 國 從 上 世 紀 70 年 代 中 開 始, 由 於 地 緣 經 濟 的 改 變, 澳 門 作 為 中 國 對 外 貿 易 轉 口 港 的 地 位 逐 漸 衰 落, 經 濟 改 以 手 工 業 紡 織 業 捕 魚 業 炮 竹 業 和 旅 遊 服 務 業 為 支 柱, 其 中 尤 其 是 旅 遊 博 彩 業 最 為 發 達 上 世 紀 80 和 90 年 代 是 澳 門 旅 遊 和 博 彩 業 長 足 發 展 時 期, 每 年 政 府 財 政 收 入 超 過 50% 來 自 旅 遊 博 彩 業 經 濟 的 迅 速 發 展, 卻 未 能 得 到 政 府 在 法 律 行 政 程 序 和 行 政 效 率 方 面 的 相 應 配 合, 加 上 澳 門 絕 大 部 分 居 民 為 華 人, 其 中 通 曉 作 為 官 方 語 言 的 葡 萄 牙 語 者 僅 屬 少 數, 政 府 與 居 民 間 只 能 間 接 地 溝 通, 找 政 府 辦 事, 對 一 般 市 民 或 商 人 來 說, 都 是 件 難 事 從 70 年 代 開 始, 大 量 湧 現 的 經 濟 行 為 促 使 了 貪 污 問 題 的 明 顯 化, 到 80 年 代 開 始 泛 濫,90 年 代 開 始 出 現 集 團 性 貪 污 今 天 的 廉 政 公 署 2, 成 立 雖 然 只 有 短 短 四 年 多, 但 回 顧 澳 門 歷 史,70 年 代 後 期 已 有 不 少 市 民 提 倡 成 立 類 似 香 港 廉 政 公 署 的 專 門 打 擊 貪 污 部 門, 到 80 年 代 政 府 才 開 始 研 究 其 可 行 性, 經 過 近 10 年 時 間 的 蘊 釀 和 爭 論,1992 年 澳 門 正 式 設 立 了 專 門 打 擊 貪 污 和 行 政 違 法 的 反 貪 污 暨 反 行 政 違 法 性 高 級 專 員 公 署 ( 以 下 簡 稱 反 貪 公 署 ) * 廉 政 公 署 出 席 中 國 與 東 盟 成 員 國 總 檢 察 長 會 議 1 發 言 稿 ** 廉 政 公 署 廉 政 專 員 1. 中 國 與 東 盟 成 員 國 總 檢 察 長 會 議 於 2004 年 7 月 7 日 至 9 日 在 中 國 雲 南 省 昆 明 市 召 開,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與 東 盟 十 國 最 高 檢 察 機 關 的 首 次 大 型 國 際 交 流 活 動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檢 察 及 廉 政 機 關 均 應 邀 率 團 出 席 是 次 會 議 並 發 表 講 話 2. 根 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第 59 條 於 1999 年 12 月 20 日 成 立

968 二 早 期 澳 門 反 貪 工 作 的 不 足 處 反 貪 公 署 的 設 立 在 當 時 的 澳 門 來 說, 體 制 上 具 有 一 些 獨 特 地 方, 是 一 項 較 為 創 新 的 嘗 試 譬 如 說, 立 法 者 明 白 到 貪 污 與 行 政 違 法 兩 者 之 間 大 有 關 連, 也 了 解 到 澳 門 這 個 地 小 人 多 人 際 關 係 錯 綜 複 雜 的 特 殊 情 況, 把 反 貪 和 監 督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的 兩 項 功 能 融 入 一 個 獨 立 機 構 裡 面 這 種 大 膽 的 嘗 試, 為 後 來 的 改 革 提 供 了 正 面 的 經 驗 但 同 時, 由 於 帶 有 試 驗 及 過 渡 性 質, 在 組 織 架 構 及 人 員 配 置 方 面 就 顯 得 過 於 保 守, 這 也 成 為 當 時 反 貪 工 作 開 展 力 度 不 足 的 一 個 重 要 原 因 為 了 較 集 中 地 分 析 澳 門 反 貪 工 作 的 改 革 歷 程, 以 下 的 探 討, 無 論 以 過 去 的 反 貪 公 署, 抑 或 是 現 在 的 廉 政 公 署 來 作 為 基 礎, 都 會 集 中 在 反 貪 工 作 方 面 無 疑, 反 貪 公 署 設 置 的 一 個 成 功 點 是, 立 法 者 體 會 到 反 貪 部 門 需 要 有 一 定 的 獨 立 性, 所 以 法 律 確 立 反 貪 公 署 獨 立 執 行 調 查 工 作 不 受 任 何 部 門 的 干 預 和 指 揮 可 是, 反 貪 公 署 成 立 後, 反 貪 工 作 為 何 仍 未 能 有 效 開 展? 反 貪 政 策 為 何 未 能 全 面 落 實? 原 因 是 有 多 方 面 的 : 1 組 織 架 構 薄 弱 反 貪 公 署 的 組 織 架 構 十 分 簡 單, 全 體 人 數 為 33 人, 人 員 結 構 分 3 層 最 上 層 為 反 貪 專 員 兩 名 副 專 員 和 辦 公 室 主 任 共 4 人, 中 層 是 顧 問 和 處 長 共 8 人, 基 層 是 各 類 輔 助 人 員 工 作 分 配 上, 除 去 人 事 財 務 和 一 般 輔 助 人 員 後, 執 行 反 貪 調 查 工 作 者 祗 有 12 人, 其 中 半 數 具 備 法 官 和 檢 察 官 身 份, 他 們 均 居 於 上 層 和 中 層 這 從 組 織 架 構 上 便 已 有 依 賴 警 察 來 協 助 調 查 的 構 想 2 調 查 人 員 不 足 雖 然 統 籌 反 貪 調 查 工 作 者 大 部 分 為 來 自 葡 萄 牙 的 法 官 和 檢 察 官, 他 們 都 是 有 豐 富 法 庭 審 案 閱 歷 的 司 法 官 員, 對 貪 污 案 件 如 何 得 到 成 功 檢 控 定 罪 可 謂 經 驗 豐 富, 但 對 於 採 用 哪 些 方 法 取 證 及 如 何 有 策 略 地 綜 合 運 用 不 同 的 取 證 渠 道, 則 實 在 需 要 掌 握 豐 富 調 查 經 驗 的 人 員 來 配 合, 方 能 有 效 偵 破 貪 污 犯 罪 所 以, 在 當 時 缺 乏 可 供 直 接 指 揮 的 調 查 人 員 和 調 查 人 員 經 驗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祗 可 以 作 有 限 度 的 低 難 度 調 查

969 3 調 查 權 力 不 足 法 律 賦 予 了 反 貪 公 署 專 責 調 查 貪 污 犯 罪 的 權 限, 卻 缺 少 相 應 的 執 法 權 力, 雖 然 法 律 規 定 反 貪 公 署 有 權 要 求 政 府 各 部 門 包 括 警 察 鑑 證 鑑 定 等 單 位 給 予 協 助, 但 反 貪 公 署 人 員 在 執 行 職 責 的 身 份 上 卻 欠 缺 了 一 個 刑 事 調 查 機 關 應 有 的 權 力 首 先, 任 職 反 貪 公 署 的 法 官 和 檢 察 官, 在 統 籌 貪 污 案 件 的 調 查 工 作 時, 既 不 能 行 使 本 身 司 法 官 的 權 力, 亦 不 具 備 明 確 的 刑 事 警 察 當 局 身 份 ; 至 於 其 他 執 行 調 查 任 務 的 人 員, 亦 無 警 察 或 刑 事 警 察 的 權 力 所 以, 如 需 執 行 搜 索 拘 捕 和 扣 留 等 工 作, 便 要 完 全 依 賴 警 方 的 配 合, 調 查 工 作 容 易 受 阻 於 各 種 各 樣 的 障 礙 1996 年 9 月, 澳 門 立 法 會 進 行 了 立 法 議 員 選 舉, 從 廉 潔 的 角 度 來 看, 那 次 選 舉 差 強 人 意, 賄 選 舞 弊 的 疑 雲 彌 漫 但 由 於 法 律 的 空 白, 反 貪 公 署 也 不 能 做 些 什 麼, 因 為 當 時 法 律 還 沒 授 權 廉 政 部 門 查 處 賄 選 3 4 欠 缺 專 業 化 調 查 力 量 刑 事 調 查 是 專 門 化 和 系 統 化 的 工 作, 像 文 件 鑑 定 帳 目 審 查 情 報 收 集 跟 監 視 通 訊 監 聽 指 模 鑑 定 等 還 有 是 針 對 各 類 型 犯 罪 成 立 調 查 專 案 組, 以 貪 污 犯 罪 而 言, 有 調 查 大 型 公 共 建 築 工 程 舞 弊 專 案 組, 調 查 警 務 人 員 貪 污 專 案 組, 調 查 金 融 犯 罪 專 案 組, 調 查 選 舉 舞 弊 專 案 組 和 跨 境 合 作 專 案 組 等 過 去 並 無 針 對 各 種 貪 污 犯 罪 而 特 設 的 專 案 組, 亦 缺 乏 現 代 化 的 刑 事 犯 罪 專 門 調 查 隊 伍, 當 時 的 調 查 工 作 採 取 因 陋 就 簡 的 被 動 形 式, 接 獲 投 訴 後 視 條 件 而 展 開 調 查, 由 於 能 力 和 權 力 的 限 制, 對 涉 及 專 業 性 強 和 複 雜 程 度 大 的 貪 污 案 件 的 調 查 工 作 便 往 往 力 不 從 心 5 欠 缺 全 面 和 系 統 性 的 廉 政 教 育 任 何 地 區 的 廉 政 部 門, 要 有 效 打 擊 貪 污 舞 弊, 除 了 有 相 應 的 權 力 和 調 查 能 力 外, 防 止 貪 污 的 廉 潔 教 育 至 為 重 要, 而 且 必 須 切 實 針 對 當 3. 針 對 選 舉 舞 弊 行 為 的 調 查 權, 於 1997 年 3 月 底 才 透 過 法 律 賦 予 反 貪 公 署

970 地 的 社 會 狀 況 來 推 行 然 而, 礙 於 條 件 所 限, 反 貪 公 署 並 無 專 責 廉 潔 教 育 的 組 織 或 工 作 組, 縱 使 明 白 預 防 工 作 的 重 要, 也 祗 能 作 很 有 限 度 的 教 育 宣 傳, 而 擔 任 這 項 工 作 的 就 只 有 兩 名 人 員, 其 他 輔 助 設 施 更 談 不 上 貪 污 是 一 種 非 暴 力 型 犯 罪, 犯 罪 者 多 為 具 有 特 殊 權 力 的 公 務 人 員, 他 們 清 楚 了 解 政 府 的 運 作 模 式, 當 中 很 多 還 是 富 有 行 政 管 理 經 驗 和 各 種 經 濟 專 業 能 力 者 如 要 有 效 打 擊 這 批 身 居 政 府 不 同 職 位 的 貪 污 者, 必 須 獲 得 政 府 的 大 力 支 持, 特 別 是 政 策 人 員 配 置 及 財 政 上 的 支 持 反 貪 公 署 成 立 後 雖 多 次 提 出 擴 權 增 人 的 要 求, 但 均 不 成 功 此 外, 資 源 匱 乏, 也 使 調 查 人 員 欠 缺 系 統 性 訓 練, 各 人 只 憑 一 股 正 義 熱 情 投 入 工 作 面 對 著 那 些 狡 猾 和 層 出 不 窮 的 貪 污 手 段, 特 別 是 有 組 織 性 的 貪 污 集 團, 反 貪 公 署 便 特 別 顯 得 調 查 乏 力 三 改 革 經 驗 1999 年 12 月 20 日,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標 誌 著 澳 門 廉 政 工 作 進 入 一 個 新 時 代 同 日 成 立 的 廉 政 公 署, 由 廉 政 專 員 領 導, 屬 於 政 府 主 要 官 員 之 一, 由 澳 門 本 地 中 國 人 出 任 廉 政 公 署 甫 成 立 的 首 項 工 作, 就 是 總 結 過 去 8 年 來 反 貪 公 署 的 經 驗, 切 合 現 實 環 境, 汲 取 其 他 國 家 / 地 區 打 擊 貪 污 的 成 功 經 驗, 全 面 研 究 分 析, 籌 劃 全 新 的 組 織 和 權 力 架 構 事 實 上, 澳 門 的 反 貪 部 門 在 1992 年 成 立 後, 雖 然 存 在 很 多 不 足, 但 對 國 際 合 作 卻 十 分 重 視,1994 年 便 開 始 了 打 擊 貪 污 犯 罪 的 跨 域 合 作, 並 積 極 參 與 各 項 國 際 性 反 貪 污 會 議 和 區 域 性 會 議 這 些 交 流 帶 來 了 許 多 其 它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成 功 經 驗 和 工 作 啟 發, 經 過 多 年 累 積, 確 實 為 今 天 的 廉 政 公 署 改 革 帶 來 了 寶 貴 的 參 考 經 驗 改 革 方 案 制 定 時, 廉 政 公 署 參 考 了 不 少 地 區 反 貪 部 門 的 架 構 狀 況, 包 括 中 國 內 地 香 港 葡 萄 牙 新 加 坡 和 亞 洲 東 盟 各 國, 綜 合 改 革 的 方 向 是 : 1) 根 據 澳 門 基 本 法 規 定, 廉 政 公 署 獨 立 工 作 不 受 任 何 干 預, 廉 政 專 員 僅 對 政 府 最 高 首 長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

971 2) 以 肅 貪 防 範 立 法 教 育 四 管 齊 下 的 策 略 來 建 立 組 織 架 構 和 運 作 模 式 ; 3) 根 據 不 同 功 能 設 立 各 類 調 查 廳 及 各 項 專 門 調 查 小 組 ; 4) 參 照 警 務 人 員 編 制, 設 立 調 查 人 員 的 專 門 職 程, 調 查 人 員 具 有 刑 事 警 察 身 份 ; 5) 確 保 調 查 人 員 質 素, 必 須 具 備 大 專 學 歷 和 富 有 社 會 工 作 經 驗 ; 6) 擴 大 權 力, 賦 予 廉 政 公 署 具 備 檢 察 機 關 的 部 分 權 力 澳 門 曾 經 受 到 貪 污 問 題 的 長 期 困 擾, 廉 政 公 署 籌 劃 的 新 組 織 架 構 和 權 限, 很 快 得 到 政 府 大 力 推 動 和 社 會 大 眾 的 一 致 支 持, 在 成 立 的 第 5 個 月, 便 經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同 年 8 月 立 法 會 以 全 票 通 過 廉 政 公 署 新 組 織 法 案 新 的 組 織 法 為 廉 政 公 署 成 為 一 個 強 而 有 力 的 執 法 部 門 打 下 了 較 好 法 律 基 礎 總 體 來 說, 廉 政 公 署 的 改 革 中 體 現 了 以 下 一 些 要 素, 而 在 實 際 運 作 上 也 驗 證 了 這 些 要 素 是 重 要 的 : 1 獨 立 性 東 南 亞 地 區 有 不 同 的 反 貪 部 門, 他 們 有 些 設 立 獨 立 的 廉 政 部 門, 如 香 港 新 加 坡 和 澳 洲 等, 更 多 的 國 家 是 由 警 察 部 門 執 行 打 擊 貪 污 工 作 由 警 察 執 行 打 擊 貪 污 工 作 的 好 處 是 收 到 最 大 的 人 力 資 源 應 用 和 刑 事 網 絡 偵 查 的 效 益 但 無 可 諱 言, 警 務 工 作 本 身 是 貪 污 風 險 很 高 的 職 業 而 設 立 獨 立 的 廉 政 部 門, 則 可 以 更 獨 立 和 直 接 地 打 擊 貪 污 犯 罪 澳 門 在 制 定 基 本 法 時 參 照 了 香 港 廉 政 公 署 的 成 功 經 驗, 一 方 面 設 立 一 個 不 同 於 警 察 非 屬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的 廉 政 公 署 以 專 責 打 擊 貪 污, 另 一 方 面 又 明 定 廉 政 專 員 僅 向 行 政 長 官 一 人 負 責, 以 維 持 廉 政 公 署 的 獨 立 性 過 去 數 年 的 經 驗 顯 示, 廉 政 公 署 在 執 行 職 務 時 從 來 沒 受 到 來 自 任 何 方 面 的 壓 力 和 干 預, 她 以 超 然 的 地 位 執 行 打 擊 貪 污 任 務, 同 時 又 獲 得 來 自 政 府 最 高 層 的 支 持, 給 予 相 應 的 人 力 和 財 政 資 源

972 2 功 能 架 構 完 備 香 港 的 成 功 經 驗 亦 為 我 們 帶 來 了 許 多 的 啟 發 建 立 一 個 地 區 的 廉 潔 環 境, 除 了 以 完 善 立 法 和 加 強 打 擊 為 手 段 外, 預 防 和 教 育 同 樣 重 要 澳 門 廉 政 公 署 的 組 織 架 構, 除 設 有 反 貪 局 和 行 政 申 訴 局 外, 還 設 有 推 行 廉 政 教 育 的 社 區 關 係 廳, 它 的 主 要 任 務 是 向 澳 門 全 體 1 萬 8 千 多 名 公 務 員 有 系 統 地 灌 輸 廉 潔 意 識, 同 時 亦 向 各 受 監 管 機 構 和 學 校 進 行 廉 政 教 育, 尤 其 是 對 各 中 小 學 校 的 學 生 另 一 方 面, 還 負 起 社 區 廉 潔 的 推 廣 工 作, 在 澳 門 人 口 稠 密 的 地 區 設 立 社 區 辦 事 處, 以 最 接 近 民 眾 的 方 式 加 強 市 民 的 廉 潔 意 識 預 防 工 作 主 要 由 行 政 申 訴 局 推 動, 透 過 調 查 和 審 查 工 作, 發 出 勸 喻 建 議 指 引 等 方 式, 不 但 能 有 效 糾 正 政 府 部 門 在 執 行 其 行 政 任 務 時 犯 上 的 錯 誤, 還 能 消 除 一 些 因 運 作 不 善 指 引 不 全 而 形 成 的 貪 污 誘 因 這 裡 值 得 特 別 一 提 的 是, 透 過 與 政 府 部 門 合 作 的 運 作 審 查, 公 署 就 像 醫 生 幫 助 病 人 預 防 疾 病 一 樣, 深 入 了 解 有 關 部 門 的 內 部 運 作, 全 面 檢 視 可 能 存 在 貪 污 的 地 方, 繼 而 向 他 們 提 供 及 建 議 採 取 一 些 有 助 預 防 和 堵 塞 貪 污 漏 洞 的 方 法 和 措 施, 在 共 識 的 基 礎 下 進 行 推 動 及 定 期 跟 進, 對 防 範 貪 污 於 未 然 改 善 公 共 行 政 的 運 作 確 能 起 到 一 定 實 效 3 職 能 專 業 化 調 查 工 作 必 須 是 專 門 性 的, 並 且 要 具 備 強 而 有 力 的 管 理 機 制 和 高 效 的 工 作 效 率, 故 此, 廉 政 公 署 在 籌 劃 改 革 時, 參 考 了 其 他 地 區 的 調 查 工 作 模 式, 以 反 貪 局 統 籌 一 切 反 貪 工 作, 再 依 職 能 分 為 各 調 查 廳 和 技 術 支 援 廳 等 不 同 附 屬 單 位, 廳 下 各 設 若 干 調 查 組 和 專 門 組, 調 查 組 各 依 任 務 獨 立 進 行 工 作, 專 門 組 執 行 支 援 性 工 作, 如 證 人 保 護, 電 子 技 術 和 保 安 工 作 等, 這 種 配 置 符 合 現 今 刑 事 偵 查 部 門 的 分 工 要 求 4 人 員 優 質 化 有 效 執 行 反 貪 工 作, 必 須 配 備 適 當 的 權 力 和 調 查 人 員, 這 是 任 何 廉 政 部 門 取 得 成 效 的 必 需 工 具 人 員 素 質 關 係 著 調 查 能 力 和 個 人 操 守, 故 此 調 查 人 員 必 須 具 備 一 定 專 業 能 力 ; 具 備 工 作 經 驗 更 可 充 實 調 查 人 員 的 閱 歷 和 社 會 經 驗 ; 此 外, 還 必 須 通 過 各 項 考 試 和 家 庭 背 景 審 查 後 方 可 進 入 培 訓 班 一 個 執 法 者 如 能 洞 悉 法 律, 會 更 有 效 地 運 用 法 律 以 防 止 貪 污 者 玩 弄 權 力 目 前 調 查 人 員 中 絕 大 部 份 具 有 大 專 學 歷,

973 其 中 20% 以 上 具 有 法 律 學 士 或 碩 士 學 位, 有 30% 調 查 員 具 備 如 金 融 財 務 和 工 程 技 術 等 本 科 畢 業 資 格 5 恰 當 的 執 法 權 有 效 執 行 反 貪 任 務 必 須 具 備 相 應 的 執 法 權 力, 國 內 檢 察 院 和 反 貪 局 的 權 力 配 合 給 廉 政 公 署 一 個 良 好 借 鏡, 改 革 的 其 中 一 要 項, 就 是 賦 予 廉 政 公 署 具 有 檢 察 機 關 的 部 分 權 力, 包 括 搜 查 搜 索 和 拘 留 權 等 事 實 證 明, 這 些 權 力 使 公 署 成 功 地 打 擊 了 曾 猖 獗 一 時 的 貪 污 犯 罪 6 自 我 約 束 和 外 部 監 察 為 保 證 廉 政 公 署 的 權 力 能 得 到 適 當 運 用, 有 效 防 止 這 個 被 喻 為 超 級 警 察 的 部 門, 因 權 力 過 大 而 出 現 濫 權 情 況, 廉 政 公 署 內 部 除 設 有 內 部 調 查 工 作 組 外, 亦 於 外 部 成 立 一 個 由 社 會 知 名 人 士 組 成 的 紀 律 監 察 委 員 會, 舉 凡 一 切 涉 及 廉 政 公 署 人 員 操 守 和 紀 律 事 件, 都 必 須 接 受 該 委 員 會 的 監 督 四 結 語 澳 門 特 區 成 立 後 的 廉 政 工 作, 也 初 步 邁 出 了 良 好 的 開 局 偵 辦 了 4 不 少 案 件, 產 生 了 很 好 的 社 會 效 果 2000 年 2 月 一 項 由 獨 立 機 構 所 進 行 的 民 意 調 查 顯 示, 接 近 70% 的 市 民 認 為, 廉 政 公 署 成 立 前 的 澳 門, 貪 污 情 況 非 常 嚴 重, 市 民 給 廉 政 部 門 的 分 數 只 有 45 分 ; 往 後 經 過 四 年 的 運 作, 在 2004 年 4 月, 同 樣 的 民 意 調 查 顯 示, 認 為 當 前 的 貪 污 還 是 嚴 重 的, 已 下 降 至 只 不 足 一 成, 給 廉 政 部 門 的 分 數 提 升 至 67 分, 市 民 對 廉 政 公 署 的 支 持 度 為 88 分 2001 年 進 行 的 澳 門 立 法 會 選 舉, 在 廉 政 公 署 大 力 宣 傳 廉 潔 選 舉 意 識 和 強 而 有 力 的 調 查 部 署 下, 一 改 過 去 賄 選 舞 弊 的 氣 氛, 完 成 了 一 次 公 平 而 廉 潔 的 選 舉 綜 觀 澳 門 的 反 貪 工 作 改 革, 是 一 個 不 斷 在 反 貪 實 踐 中 摸 索 和 總 結 的 過 程, 也 是 大 量 吸 收 鄰 近 國 家 和 地 區 成 功 經 驗 的 過 程 在 此 簡 介 澳 門 廉 政 工 作 的 改 革 經 驗, 希 望 能 拋 磚 引 玉, 擴 大 各 地 間 的 反 貪 交 流 和 合 作, 也 藉 此 機 會 聽 取 更 多 建 議 和 成 功 範 例 4. 自 2000 年 至 2004 年, 有 關 廉 政 工 作 的 民 意 調 查 均 由 澳 門 大 學 負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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