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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食 肆 內 的 卡 拉 OK 場 所 許 可 證 申 請 指 南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處 理 卡 拉 OK 場 所 許 可 證 申 請 的 服 務 承 諾 下 文 載 述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在 處 理 卡 拉 OK 場 所 許 可 證 申 請 所 訂 的 服 務 目 標 事 項 : 為 了 讓 食 環 署 能 夠 按 照 服 務 承 諾 處 理 申 請, 謹 請 申 請 人 注 意 下 列 盡 早 遞 交 申 請 表 及 建 議 設 計 圖 則 一 式 三 份 ; 遞 交 建 議 設 計 圖 則 後, 不 要 作 不 必 要 的 修 改 ; 通 信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如 有 更 改, 請 通 知 食 環 署 ; 在 寄 交 本 署 的 來 信 中 寫 上 個 案 編 號 ( 如 有 ) 及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處 理 步 驟 回 應 的 標 準 時 間 實 地 視 察 收 到 可 接 受 的 申 請 後 7 個 工 作 天 發 出 發 證 條 件 通 知 書 接 獲 各 有 關 部 門 通 過 申 請 的 通 知 後 4 個 工 作 天 最 後 核 證 視 察 接 獲 申 請 人 書 面 通 知 已 履 行 發 證 條 件 後 8 個 工 作 天 簽 發 許 可 證 完 成 最 後 核 證 視 察 後 7 個 工 作 天 簽 發 臨 時 許 可 證 如 到 牌 照 簽 發 辦 事 處 遞 交 所 有 可 接 受 符 合 規 定 證 明 書, 食 環 署 可 在 1 個 工 作 天 內 簽 發 許 可 證 ; 或 如 到 牌 照 組 遞 交 所 有 可 接 受 符 合 規 定 證 明 書, 食 環 署 可 在 7 個 工 作 天 內 簽 發 許 可 證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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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部 : 申 領 許 可 證 一 般 資 料 8. 申 領 卡 拉 OK 場 所 許 可 證 的 處 所, 必 須 領 有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署 長 簽 發 的 食 肆 牌 照, 或 有 可 能 獲 簽 發 經 營 食 肆 的 牌 照, 申 請 才 會 獲 得 考 慮 換 言 之, 卡 拉 OK 場 所 許 可 證 只 發 給 持 牌 食 肆, 又 或 須 在 相 關 的 食 肆 申 請 中 獲 發 食 肆 或 暫 准 食 肆 牌 照 後, 才 會 獲 發 卡 拉 OK 場 所 許 可 證 假 如 申 請 人 擬 同 時 申 請 食 肆 牌 照 和 卡 拉 OK 場 所 許 可 證, 可 參 考 食 肆 牌 照 申 請 指 南, 了 解 申 請 食 肆 牌 照 的 手 續 申 請 人 可 到 食 環 署 各 分 區 辦 事 處 和 牌 照 辦 事 處 索 取 指 南, 亦 可 登 入 食 環 署 網 站 瀏 覽 ( 網 址 是 http://www.fehd.gov.hk/tc_chi/licensing/guide.html) 9. 申 請 人 選 擇 處 所 時, 必 須 確 保 在 該 處 經 營 食 物 業, 是 符 合 食 環 署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與 有 關 主 管 當 局 的 執 法 規 定 因 此, 申 請 人 應 預 先 查 看 下 列 文 件 : 政 府 土 地 契 約 樓 宇 的 入 伙 紙 有 關 的 法 定 規 劃 圖 則 和 圖 則 附 連 的 註 釋 見 附 錄 II 申 請 人 可 到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辦 事 處 ( 見 附 錄 II) 索 取 所 需 資 料 和 文 件 10. 申 請 人 可 登 入 食 環 署 的 網 頁, 查 閱 有 關 簽 發 卡 拉 OK 場 所 許 可 證 的 資 料, 網 址 是 http://www.fehd.gov.hk/tc_chi/howtoseries/index.html 申 請 人 為 本 身 利 益 著 想, 宜 參 閱 卡 拉 OK 場 所 條 例 ( 第 573 章 ) 遞 交 申 請 書 11. 申 請 人 可 以 個 人 公 司 或 合 夥 的 名 義, 向 食 環 署 的 牌 照 辦 事 處 申 領 卡 拉 OK 場 所 許 可 證 申 請 人 可 利 用 標 準 申 請 表 格 ( 表 格 編 號 :FEHB 175) 遞 交 申 請, 這 類 表 格 除 可 向 食 環 署 的 牌 照 辦 事 處 及 各 區 環 境 衞 生 辦 事 處 索 取 外, 亦 可 從 食 環 署 網 站 下 載 ( 網 址 是 http://www.fehd.gov.hk/english/forms/fehb175.pdf) - 9 -

12.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須 附 有 卡 拉 OK 場 所 的 擬 議 設 計 圖 則 及 通 風 系 統 圖 則 各 一 式 三 份 圖 則 須 以 十 進 制 單 位 按 比 例 ( 不 少 於 1:100) 繪 製, 申 請 人 並 須 在 每 份 圖 則 上 簽 署, 以 證 明 正 確 無 誤 擬 議 設 計 圖 則 須 按 發 牌 當 局 認 為 滿 意 的 方 式, 清 楚 示 明 處 所 每 一 部 分 的 用 途, 特 別 是 : (1) 該 處 所 每 個 擬 用 於 卡 拉 OK 活 動 的 部 分 ; (2) 該 處 所 每 個 擬 用 作 酒 吧 餐 廳 舞 池 接 待 處 廚 房 及 食 物 配 製 範 圍 辦 公 室 貯 物 室 或 職 員 室 的 部 分 ; (3) 所 有 用 於 卡 拉 OK 活 動 的 常 設 大 型 器 材 及 設 備 ( 包 括 固 定 的 視 聽 裝 置 ) 的 置 ; (4) 各 條 出 口 路 線 ; (5) 所 有 衞 生 設 備 及 其 排 水 渠 接 駁 處 的 位 置 ; (6) 所 有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的 位 置 ; (7) 該 處 所 的 通 風 設 施, 包 括 所 有 窗 戶 管 道 及 提 供 通 風 的 機 械 設 施 的 位 置 ( 適 用 於 通 風 系 統 圖 則 ); 以 及 (8) 所 有 常 設 的 大 型 家 具 及 固 定 附 着 物 的 位 置, 這 是 發 牌 當 局 為 評 估 該 處 所 提 供 的 逃 生 途 徑 是 否 足 夠 和 安 全 而 要 求 的 資 料 13. 申 請 人 須 把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一 式 兩 份, 連 同 一 式 三 份 擬 議 圖 則 及 下 列 文 件, 送 交 牌 照 辦 事 處 : (1) 申 請 許 可 證 處 所 的 正 式 暫 准 食 肆 牌 照 副 本 ( 如 處 所 已 獲 發 該 牌 照 ); (2) 卡 拉 OK 場 所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副 本 ; (3) 以 法 人 團 體 名 義 申 請 時, 另 須 遞 交 下 列 文 件 : (a) 根 據 公 司 條 例 ( 第 622 章 ) 的 規 定 簽 發 的 公 司 註 冊 證 書 的 副 本, 而 該 副 本 須 經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核 證 為 真 確 副 本 ; (b) 公 司 的 註 冊 辦 事 處 地 址 更 改 通 知 書 副 本, 而 該 副 本 須 經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核 證 為 真 確 副 本 ; (c) 公 司 最 新 的 周 年 申 報 表 的 副 本, 而 該 副 本 須 經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核 證 為 真 確 副 本 ; (d) 公 司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副 本 ; (e) 由 公 司 董 事 會 通 過 的 書 面 決 議, 授 權 一 名 人 士 代 表 公 司 與 食 環 署 處 理 有 關 的 發 證 事 宜 ; (f) 公 司 的 組 織 大 綱 及 細 則 的 副 本 ; 以 及 (g) 獲 授 權 代 表 簽 署 的 接 受 授 權 通 知 書 ; (4) 以 合 夥 名 義 申 請 時, 另 須 遞 交 下 列 文 件 : (a) 合 夥 業 務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副 本 ; - 10 -

(b) 合 夥 申 請 在 香 港 登 記 營 業 的 表 格 1(c) 副 本, 以 及 自 登 記 日 期 後 的 一 切 修 訂 內 容 ( 如 有 ), 而 副 本 及 所 有 修 訂 內 容 均 須 經 商 業 登 記 署 核 證 ; (c) 合 夥 的 授 權 書, 授 權 一 名 人 士 代 表 合 夥 與 食 環 署 處 理 有 關 的 發 證 事 宜 ; 以 及 (d) 獲 授 權 代 表 簽 署 的 接 受 授 權 通 知 書 見 附 錄 III 14. 遞 交 申 請 時, 申 請 人 須 繳 交 簽 發 卡 拉 OK 場 所 許 可 證 的 訂 明 費 用 ( 見 附 錄 III) 處 理 申 請 及 發 出 發 證 條 件 通 知 書 15. 食 環 署 接 獲 申 請 後, 負 責 牌 照 事 宜 的 個 案 經 理 會 初 步 評 審 申 請 及 實 地 視 察 處 所 假 如 申 請 原 則 上 可 予 接 受, 助 理 秘 書 ( 牌 照 ) 會 視 乎 情 況, 把 申 請 和 設 計 圖 則 轉 交 屋 宇 署 消 防 處 和 香 港 警 務 處 置 評 見 附 錄 IV V 和 VI 見 附 錄 VII 16. 接 獲 各 有 關 部 門 通 知, 表 示 不 反 對 申 請 後, 會 向 申 請 人 發 出 發 證 條 件 通 知 書, 列 出 發 證 條 件 ( 包 括 樓 宇 安 全 規 定 ), 以 供 遵 辦 主 要 的 卡 拉 OK 場 所 許 可 證 發 證 條 件 和 持 證 條 件 及 臨 時 卡 拉 OK 場 所 許 可 證 發 證 條 件 和 持 證 條 件 載 於 附 錄 IV 和 附 錄 V 消 防 規 定 ( 見 附 錄 VI) 則 由 消 防 處 另 行 發 出 申 請 人 履 行 所 有 發 證 條 件 後, 應 立 即 報 知 有 關 部 門, 以 便 進 行 核 證 視 察 關 於 樓 宇 安 全 規 定 的 核 證 工 作 和 屋 宇 署 的 角 色, 申 請 人 可 到 食 環 署 各 分 區 辦 事 處 各 牌 照 辦 事 處 和 食 肆 牌 照 資 源 中 心 ( 地 址 見 附 錄 I) 索 取 食 肆 牌 照 申 請 指 南, 或 登 入 食 環 署 網 站 下 載 參 考 指 南 ( 網 址 是 http://www.fehd.gov.hk/tc_chi/licensing/guide.html ) 除 了 要 符 合 食 肆 的 樓 宇 安 全 規 定 外, 卡 拉 OK 場 所 ( 發 牌 ) 規 例 第 3(1)(f) 及 附 表 2 亦 須 遵 從 此 外, 一 套 有 關 卡 拉 OK 場 所 的 樓 宇 安 全 指 南 載 於 附 錄 VII 供 申 請 人 參 考 報 告 已 履 行 發 證 條 件 17. 申 請 人 應 從 速 履 行 發 證 條 件, 然 後 盡 快 通 知 有 關 的 牌 照 辦 事 處, 以 便 食 環 署 進 行 核 證 視 察 18. 負 責 牌 照 事 宜 的 個 案 經 理 接 獲 申 請 人 以 書 面 通 知 已 履 行 發 證 條 件 後, 會 與 申 請 人 預 約 時 間 視 察 處 所, 查 看 是 否 已 履 行 發 證 條 件 衞 生 督 察 會 在 視 察 處 所 時 向 申 請 人 指 出 仍 未 辦 妥 的 發 證 條 件,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履 行 所 有 發 證 條 件 後 通 知 牌 照 辦 事 處, 以 便 再 進 行 核 證 視 察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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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承 讓 人 如 為 法 人 團 體, 另 須 遞 交 下 列 文 件 : (a) 根 據 公 司 條 例 ( 第 622 章 ) 的 規 定 簽 發 的 公 司 註 冊 證 書 副 本, 而 該 副 本 須 經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核 證 為 真 確 副 本 ; (b) 公 司 的 註 冊 辦 事 處 地 址 更 改 通 知 書 副 本, 而 該 副 本 須 經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核 證 為 真 確 副 本 ; (c) 公 司 最 新 的 周 年 申 報 表 的 副 本, 而 該 副 本 須 經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核 證 為 真 確 副 本 ; (d) 公 司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副 本 ; (e) 由 公 司 董 事 會 通 過 的 書 面 決 議, 授 權 一 名 人 士 代 表 公 司 與 食 環 署 處 理 有 關 的 發 證 事 宜 ; (f) 公 司 的 組 織 大 綱 及 細 則 的 副 本 ; 以 及 (g) 獲 授 權 代 表 簽 署 的 接 受 授 權 通 知 書 ; (5) 承 讓 人 如 為 合 夥, 另 須 遞 交 下 列 文 件 : (a) 合 夥 業 務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副 本 ; (b) 合 夥 申 請 在 香 港 登 記 營 業 的 表 格 1(c) 副 本, 以 及 自 登 記 日 後 一 切 修 訂 內 容 ( 如 有 ), 而 副 本 及 所 有 修 訂 內 容 均 須 經 商 業 登 記 署 核 證 ; (c) 合 夥 的 授 權 書, 授 權 一 名 人 士 代 表 合 夥 與 食 環 署 處 理 有 關 的 發 證 事 宜 ; 以 及 (d) 獲 授 權 代 表 簽 署 的 接 受 授 權 通 知 書 32. 轉 讓 人 及 承 讓 人 或 須 被 會 見, 以 核 實 申 請 表 上 的 資 料 和 其 他 與 申 請 有 關 的 事 宜 卡 拉 OK 場 所 更 改 名 稱 33. 卡 拉 OK 場 所 條 例 ( 第 573 章 ) 第 17(1)(c) 條 規 定, 任 何 人 以 許 可 證 所 示 明 的 卡 拉 OK 場 所 名 稱 以 外 的 名 稱 經 營 該 場 所, 即 屬 犯 罪 因 此, 持 證 人 如 欲 更 改 其 許 可 證 所 示 明 的 卡 拉 OK 場 所 名 稱, 須 向 食 環 署 的 分 區 助 理 秘 書 以 標 準 申 請 表 格 ( 表 格 編 號 :FEHB178) 申 請, 把 新 名 稱 批 註 在 許 可 證 上 由 接 獲 更 改 卡 拉 OK 場 所 名 稱 的 申 請 到 原 則 上 予 以 批 准, 一 般 需 時 14 天 34. 持 證 人 在 繳 交 簽 署 公 文 的 費 用 後, 如 能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會 獲 安 排 約 見, 把 卡 拉 OK 場 所 的 新 名 稱 批 註 在 許 可 證 上 : (1) 顯 示 卡 拉 OK 場 所 新 名 稱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真 確 副 本 ; 以 及 (2) 顯 示 卡 拉 OK 場 所 新 名 稱 ( 例 如 場 所 的 招 牌 ) 的 相 片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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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I ( 第 1 頁 共 3 頁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轄 下 牌 照 辦 事 處 如 對 申 請 卡 拉 OK 場 所 許 可 證 有 任 何 疑 問, 可 致 電 或 以 書 面 向 下 列 辦 事 處 查 詢 : 港 島 及 離 島 區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225 號 駱 克 道 市 政 大 廈 8 字 樓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港 島 區 牌 照 組 助 理 秘 書 ( 食 肆 牌 照 ) 電 話 :2879 5738 傳 真 :2507 2964 九 龍 區 九 龍 深 水 埗 基 隆 街 333 號 北 河 街 市 政 大 廈 4 字 樓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九 龍 區 牌 照 組 助 理 秘 書 ( 食 肆 牌 照 ) 電 話 :2729 1632 傳 真 :2789 0107 或 3146 5319 新 界 區 新 界 大 埔 鄉 事 會 街 8 號 大 埔 綜 合 大 樓 4 樓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新 界 區 牌 照 組 助 理 秘 書 ( 食 肆 牌 照 ) 電 話 :3183 9226 傳 真 :2606 3350 食 肆 牌 照 資 源 中 心 九 龍 深 水 埗 基 隆 街 333 號 北 河 街 市 政 大 廈 4 字 樓 食 肆 牌 照 資 源 中 心 衞 生 督 察 ( 牌 照 / 資 源 中 心 ) 電 話 :2958 0694 傳 真 :2708 9761

附 錄 I ( 第 2 頁 共 3 頁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轄 下 分 區 辦 事 處 港 島 區 及 離 島 區 分 區 辦 事 處 中 西 區 環 境 衞 生 辦 事 處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中 345 號 上 環 市 政 大 廈 10 樓 傳 真 號 碼 :2854 2755 電 話 號 碼 :2545 0506 南 區 環 境 衞 生 辦 事 處 香 港 香 港 仔 大 道 203 號 香 港 仔 市 政 大 廈 4 樓 傳 真 號 碼 :2873 1608 電 話 號 碼 :2903 0411 離 島 區 環 境 衞 生 辦 事 處 香 港 中 環 統 一 碼 頭 道 38 號 海 港 政 府 大 樓 6 樓 傳 真 號 碼 :2545 2964 電 話 號 碼 :2852 3215 東 區 環 境 衞 生 辦 事 處 香 港 鰂 魚 涌 街 38 號 鰂 魚 涌 市 政 大 廈 3 樓 傳 真 號 碼 :2565 8203 電 話 號 碼 :2563 4340 灣 仔 區 環 境 衞 生 辦 事 處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225 號 駱 克 道 市 政 大 廈 7 樓 傳 真 號 碼 :2519 6884 電 話 號 碼 :2507 3364 九 龍 區 分 區 辦 事 處 油 尖 區 環 境 衞 生 辦 事 處 九 龍 油 麻 地 寶 靈 街 17 號 官 涌 市 政 大 廈 3 樓 及 4 樓 傳 真 號 碼 :2735 5955 電 話 號 碼 :2302 1299 深 水 涉 區 環 境 衞 生 辦 事 處 九 龍 深 水 涉 元 州 街 59-63 號 元 州 街 市 政 大 廈 8 樓 - 10 樓 傳 真 號 碼 :2748 6937 電 話 號 碼 :2748 6959 黃 大 仙 區 環 境 衞 生 辦 事 處 九 龍 彩 虹 道 121 號 大 成 街 街 市 大 樓 3 樓 傳 真 號 碼 :2351 5710 電 話 號 碼 :2328 6531 旺 角 區 環 境 衞 生 辦 事 處 九 龍 旺 角 花 園 街 123 號 A 花 園 街 市 政 大 廈 6 樓 及 7 樓 傳 真 號 碼 :2391 5572 電 話 號 碼 :2395 2727 九 龍 城 區 環 境 衞 生 辦 事 處 九 龍 馬 頭 圍 道 165 號 土 瓜 灣 政 府 合 署 3 樓 及 4 樓 傳 真 號 碼 :2761 0718 電 話 號 碼 :2711 2493 觀 塘 區 環 境 衞 生 辦 事 處 九 龍 觀 塘 瑞 和 街 9 號 瑞 和 街 市 政 大 廈 7 樓 傳 真 號 碼 :2343 6734 電 話 號 碼 :3102 7388

新 界 區 分 區 辦 事 處 荃 灣 區 環 境 衞 生 辦 事 處 新 界 荃 灣 楊 屋 道 市 政 大 廈 3 樓 傳 真 號 碼 : 2414 8809 電 話 號 碼 : 2212 9701 北 區 環 境 衞 生 辦 事 處 新 界 上 水 智 昌 路 13 號 石 湖 墟 市 政 大 樓 4 樓 傳 真 號 碼 : 2679 5695 電 話 號 碼 : 2679 2812 西 貢 區 環 境 衞 生 辦 事 處 新 界 將 軍 澳 培 成 路 38 號 西 貢 將 軍 澳 政 府 綜 合 大 樓 8 樓 傳 真 號 碼 : 2792 9937 電 話 號 碼 : 3740 5100 屯 門 區 環 境 衞 生 辦 事 處 新 界 屯 門 屯 喜 路 1 號 屯 門 政 府 合 署 1 樓 及 3 樓 傳 真 號 碼 : 2452 6559 電 話 號 碼 : 2146 8642 附 錄 I ( 第 3 頁. 共 3 頁 ) 葵 青 區 環 境 衞 生 辦 事 處 新 界 葵 涌 興 芳 路 166-174 號 葵 興 政 府 合 署 9 樓 傳 真 號 碼 : 2480 4023 電 話 號 碼 : 2420 9204 大 埔 區 環 境 衞 生 辦 事 處 新 界 大 埔 鄉 事 會 街 8 號 大 埔 綜 合 大 樓 3 字 樓 傳 真 號 碼 : 2650 1171 電 話 號 碼 : 3183 9119 沙 田 區 環 境 衞 生 辦 事 處 新 界 沙 田 鄉 事 會 路 138 號 新 城 市 中 央 廣 場 第 1 座 12 樓 1201-1207 室 及 1220-1221 室 傳 真 號 碼 : 2634 0442 電 話 號 碼 : 2634 0136 元 朗 區 環 境 衞 生 辦 事 處 新 界 元 朗 橋 樂 坊 2 號 元 朗 政 府 合 署 及 大 橋 街 市 2 樓 - 5 樓 傳 真 號 碼 : 2477 5099 電 話 號 碼 : 2475 3433

附 錄 II ( 第 1 頁 共 2 頁 )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的 查 詢 電 話 和 地 址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 負 責 簽 發 卡 拉 OK 場 所 許 可 證 給 非 食 肆 的 處 所 的 發 牌 當 局 地 址 : 香 港 鰂 魚 涌 英 皇 道 979 號 太 古 坊 康 和 大 廈 14 樓 牌 照 事 務 處 電 話 : 2881 7034 如 對 申 領 卡 拉 OK 場 所 許 可 證 有 疑 問, 可 致 電 下 列 部 門 辦 事 處 查 詢 : 查 詢 熱 線 屋 宇 署 牌 照 組 2626 1085 消 防 處 港 島 區 防 火 辦 事 處 2549 8104 消 防 處 西 九 龍 防 火 分 區 辦 事 處 2302 5339 消 防 處 東 九 龍 防 火 分 區 辦 事 處 2302 5310 消 防 處 新 界 區 防 火 辦 事 處 2302 5373 消 防 處 通 風 系 統 課 2718 7567 香 港 警 務 處 警 察 牌 照 課 2860 2973 如 需 索 取 有 關 政 府 土 地 契 約 入 伙 紙 和 法 定 規 劃 圖 則 的 資 料 及 文 件, 可 前 往 下 列 政 府 辦 事 處 : 土 地 註 冊 處 - 提 供 政 府 土 地 契 約 和 入 伙 紙 ( 如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 副 本, 但 需 收 取 費 用 地 址 : 香 港 金 鐘 道 66 號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19 樓 綜 合 查 冊 中 心 電 話 : 2867 2873

附 錄 II ( 第 2 頁 共 2 頁 ) 屋 宇 署 - 申 請 入 伙 紙 經 核 證 的 真 確 副 本 是 經 位 於 九 龍 旺 角 彌 敦 道 750 號 始 創 中 心 13 樓 的 屋 宇 資 訊 中 心 處 理 提 供 入 伙 紙 經 核 證 的 真 確 副 本, 但 需 收 取 費 用 地 址 : 九 龍 旺 角 彌 敦 道 750 號 始 創 中 心 12 樓 詢 問 處 電 話 : 2626 1616 規 劃 署 地 址 : 香 港 北 角 渣 華 道 333 號 北 角 政 府 合 署 17 樓 規 劃 資 料 查 詢 處 電 話 : 2231 5000

OK :- (1) 4 (2) (3)

(PPA/104(A)) ( ) (1)

(2) 476 7 ( 251) 5867 2 ( 251) (3)

( ) /

PPA/104(A) ( ) 1. 2. 3. 4. : / 2 1 +/- 10% 5. 6. 7. 6207 / 5266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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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ble-swing Emergency Exit Door Push SLOWLY or Pull to Open Upon Operation of Fire Alarm Emergency Exit Door Push SLOWLY or Pull to Open Upon Operation of Fire Alarm Double-swing Emergency Exit Door For the Room Behind

Double-swing Emergency Access Panel Push SLOWLY or Pull to Open Upon Operation of Fire Alarm Emergency Access Panel Push SLOWLY or Pull to Open Upon Operation of Fire Alarm

Double-swing Emergency Access Panel For the Room Behind Emergency Access Panel Push SLOWLY to Open Upon Operation of Fire Alarm Emergency Access Panel For this Room and the Room Behind (Open towards this Room) Pull to Open Upon Operation of Fire Alarm

Double-swing Emergency Access Panel Push SLOWLY or Pull to Open Upon Operation of Fire Alarm Emergency Access Panel Push SLOWLY to Open Upon Operation of Fire Alarm Emergency Access Panel For the Room Behind (Open towards this Room Upon Operation of Fire Alarm)

Emergency Access Panel Pull to Open Upon Operation of Fire Alarm Emergency Access Panel For the Room Behind Emergency Access Panel Push SLOWLY or Pull to Open Upon Operation of Fire Alarm Double-swing Emergency Access Panel For the Room Behind

Helvetica Marigold Modified Garamond 3 2 OK OK

卡 拉 OK 場 所 許 可 證 發 證 程 序 流 程 圖 持 牌 食 肆 申 領 卡 拉 OK 場 所 許 可 證 發 證 程 序 發 證 當 局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署 長 附 錄 VIII ( 第 1 頁 共 1 頁 ) 申 請 人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及 圖 則 食 環 署 因 應 情 況 把 圖 則 轉 交 屋 宇 署 和 消 防 處, 以 及 把 申 請 轉 介 警 務 處, 徵 詢 意 見 3 個 工 作 天 不 接 受 申 請 食 環 署 進 行 初 步 評 審 4 個 工 作 天 食 環 署 進 行 實 地 視 察 初 步 評 審 及 實 地 視 察 接 受 申 請 35 個 工 作 天 有 關 部 門 在 28 個 工 作 天 內 回 覆 食 環 署 食 環 署 取 得 有 關 部 門 許 可 或 未 能 取 得 許 可 4 個 工 作 天 食 環 署 發 出 發 證 條 件 通 知 書 ( 臨 時 卡 拉 OK 場 所 許 可 證 及 卡 拉 OK 場 所 許 可 證 ) 申 請 人 通 知 有 關 部 門 已 遵 辦 所 有 規 定 8 個 工 作 天 申 請 人 向 食 環 署 遞 交 由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證 明 的 符 合 規 定 證 明 書, 以 便 該 署 簽 發 臨 時 卡 拉 OK 場 所 許 可 證 7 個 工 作 天 * 1 個 工 作 天 食 環 署 / 消 防 處 進 行 核 證 視 察 食 環 署 簽 發 臨 時 卡 拉 OK 場 所 許 可 證 7 個 工 作 天 食 環 署 簽 發 卡 拉 OK 場 所 許 可 證 並 通 知 有 關 部 門 ** * 申 請 人 可 前 往 牌 照 簽 發 辦 事 處, 申 請 於 1 個 工 作 天 內 簽 發 臨 時 卡 拉 OK 場 所 許 可 證 ** 屋 宇 署 會 在 簽 發 卡 拉 OK 場 所 許 可 證 後 審 核 經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證 明 的 符 合 規 定 證 明 書